国外销售合同

2024-10-20

国外销售合同(精选8篇)

1.国外销售合同 篇一

国外销售分公司经理工作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外销售分公司经理的工作内容与要求、职责权限、任职条件、检查与考核。2工作内容与要求

2.1做好营销工作。开拓营销思路,扩大业务渠道。严格遵守总部的销售价格政策和计划和指令,在总给予的价格权限范围内,力争扩大销售市场占有份额,增加公司收入,提高经营利润。

2.2抓好人事管理工作。慎重用好总部赋予的人事管理权力,认真行使分公司管理任免建议权,普通员工的奖惩和调任决定权;负责做好员工和分公司主管的考察和考评工作;定期组织分公司主管总结评比会议;及时传达总部有关工作精神;做好认真深入细致的制度管理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

2.3严格把好财务关。认真履行对总部的义务,承担责任。执行总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计划指令,决不超越总部所规定的财务管理权限;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杜绝不合理的费用发生;逐渐推行成本核算管理,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定期组织清仓盘点,做到账账、账物、账据、账卡、账款、账表六相符。

2.4负责抓好分公司仓库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仓库物资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协调营销点与仓库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工作。

2.5负责本区域产品的售后服务及维修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客户接待制度和做好投诉事件物处理工作,抓好客户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提高维修工的上门服务工作质量和维修技术水平。

2.6定期编制进货计划表,合理安排进货计划和销售计划,经常及时的与总部有关部门联系,确保各营销网点供货需求;并保持仓库合理库存。

2.7确保总部资金的安全,严格按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和保管。用现金支付和开支,需按总部下达的总部备用金管理制度,经理签字方可支付;严格执行总部备用金管理制度,杜绝用货款抵扣备用金现象的发生。

2.8负责下属各部门维修材料领用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域低值易耗品定期盘点核对。

2.9负责分公司区域内的财务核算和经济责任制的核算及考核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营销活动分析,找出营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向总部提出改进意见。

2.10负责做好市场信息的汇总整理工作。定期向总部提交市场信息和行情分析报告;

2.11负责及时编制年、季、月度营销统计报表和货物进、销、存统计报表,做好营销统计 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种营销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2.12根据顾客要什么买什么的原则,负责及时迅速地掌握要货动态,合理地组织协调产品配送工作;

2.13认真做好员工的后勤服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员工生活,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有益的业余活动,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2.14完成公司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职责权限

3.1对部门合理化建议、部门制度建设有提案权。

3.2对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有监督、检查和考核权。

3.3对部门相关业务费用使用有审核权。

3.4对部门内预算有建议权。

3.5对部门实际发生费用有审核权。

3.6对下属的考核与奖惩(资金分配)有审核权。

3.7对本部门岗位设置及岗位变动、人员调配有建议权。

3.8对本部门人员工作分配、授权范围内的假务处理有审批权。

4任职条件

4.1男、女不限,30岁以上,具有经济管理、市场营销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练掌握英语口语和英语文字书写。

4.25年以上销售经验和3年以上销售管理经验。

4.3掌握订单流程与商务管理业务知识、货款回收与融资业务知识。

4.4熟悉通机行业和公司的发展动态,熟悉公司核心产品的发展趋势、产品特点,竞争策略及竞争对手产品的优劣势。

4.5具有较强的谈判技巧,具有利用计算机进行文字处理、数据分析、互联网运用能力,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对外沟通能力。

4.6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较强的组织、计划、沟通、协调、控制、管理能力。

5检查与考核

5.1按工作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

5.2按国外销售分公司经理业务提成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国外销售合同 篇二

合同能源管理是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合同能源管理看起来应该很不错,然而节能服务市场的在各国发展却没那么美好[2]。

长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研究主要关注节能服务行业发展的状况、障碍、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介绍、运行机制、风险[1,3,4]。

然而在现有背景下,对具体项目选择合适的模式研究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经济性较少。毕竟合同能源管理的特征以及案例分析不能解释一个项目获得成功,而另外一个项目却无法推行,更无法解释一个节能项目如何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才能成功。各国或地区条件不同,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推行的模式也各异,节能服务产业有政府引导的特殊性,各个行业差异也较大。

本文主要对目前西方合同能源管理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为主体、要素,主要模式及比较研究等方面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中国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一些政策建议,以期为国内研究者开展后续研究和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提供参考。

1 合同能源管理的行为主体和要素

1.1 行为主体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行为主体为政府、节能服务公司、客户。

上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导致了能源价格上涨,节能服务公司在美国开始发展起来,起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由于政府项目的支持,80年代开始在欧洲兴起,9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主要分布在发达国家,现在已经在大多数工业化国家获得成功,也遍布数个主要经济体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群体[1,4,5]。

节能服务公司是主要从事开发、安装和融资复杂的基于绩效的项目,项目以改进客户拥有或运营的设施的能源效率或减少其能源负荷为中心,提供包括能源信息和控制系统,能源审计,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燃料和电力购买等综合性合约的公司[1,5,6]。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一般相对投资回报率不高,在各国都是由政府运用环境、财政、税收以及金融政策强制或鼓励客户和能源服务公司利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这一市场机制去推动[1,4,6]。

1.2 要素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主要要素有:项目流程,融资,项目类型、投资回报期。

(1)项目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流程主要包括合同能源项目的开发、设计和融资;所涉及能源有效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测量、监控和验证项目的节能量以及假定达到期望节能量涉及的风险[5,6,7]。

(2)融资

融资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重要的一环,在项目融资选择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通常有三个选择:客户融资、ESCo融资和第三方融资(TPF)[6]。客户融资是客户用自有资金投资;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是其使用内部资金或涉及自由的资金或设备租赁[6]。第三方融资是节能项目投资的融资由另外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使用项目节约的费用以偿还投资。TPF通常单独作为债务融资,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节能服务公司借债,二是客户借债.第二种融资安排就是客户承担从金融机构融资的债务,并与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量担保协议来支撑,给银行证明项目获得的节能量能够偿还债务[6]。

(3)项目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从能源需求、供应角度分能源需求侧项目和能源供应侧项目两类[7,8]。Solmes(2009)认为需求侧项目主要着力于能源需求侧能源效率投资,主要包括建筑的取暖能效,通过安装高性能器具和照明设备以及传感器、控制器,从而提改进取暖、通风和空调成套设备以及工业生产节能等;供应侧项目主要通过采取清洁能源或当地发电以建立国家或地区的电网系统以减少污染和降低投资,可靠性更高,通过改进区域供暖、供冷和利用废热发电,提高能源效率和改进环境质量,或采用多种形式的新能源到经济生活中[7]。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角度提出了两种合约,供应合约和绩效合约。供应合约供应一种或多种可能能源,但不覆盖最终能源服务,主要控制初步转换,并不对或很少对二次能源转换或最终能源用户进行控制,也就是主要在于能源供应。相对于供应合约,绩效合约提供一种或多种最终能源服务,需要控制二级转换设备,如照明、供暖等相关的控制设备[8]。

(4)投资回报期

很多学者对项目投资回报期基本上从实证分析,主要是围绕节能量或节能效益而设立的合约长度,认为节能量越高,投资回报其越短[1,4,5]。

Goldman(2005)在衡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时,引用了简单回报期(simple payback time,SPT),发现STP在不同的部门略微有些差异,公共机构部门比私营部门要长,主要是私营公司最低投资回报率高,更关注短的投资回报周期[5]。

2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应用各异,与各国或地区的政策、法律等环境相适应。

对当前国外运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模式(The Shared Savings Model)、节能量担保模式(The Guaranteed Savings Model)、能源外包模式(The Chauffage Model),租赁模式(The Leasing Model)[5,6],BOOT模式[6]。

2.1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限内按约定的比例分享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费用,ESCO需要向用户保证节省费用的水平[1,6]。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需要承担设计、安装、运行绩效风险和信贷风险。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ESCO和用户分享节能效益事先约定的比例在约定期间内没有一定标准,主要因项目的投资额、合同的期限、ESCO和客户承担的风险而不同[1,6]。

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演变出首先还款模式,该模式中,要求项目节省的费用要先100%用于支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成本和利润。项目的回报周期决定于节约量的水平,节约水平越高,回报周期越短(ECS 2003)[6]。

2.2 节能量担保模式

节能量担保模式,是指在节能服务公司向客户承诺最低节能指标,保证其项目在改造后的节能收益。在项目实施后的合同期内,由客户归还进行节能改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如果实施节能措施后的合同期内项目的节能收益没有达到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数字(通常还包括统计误差),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必须将这部分收益差额补偿给客户[1,6]。

该模式中,ESCO向企业保证一定的节能量水平,或者是保证将用户能源费用降低或维持在某一水平上。在节能量担保模式中,ESCO需要承担设计、安装和运行绩效风险,而不用考虑信贷风险,项目需要用户自己融资,该模式因此要基于用户融资或用户向第三方融资,当利率较低时,项目能源有效性更高时候,投资才成为可能[9]。

2.3 能源外包模式

能源外包模式源于外包理论,剥离非核心业务,但是不同与一般的外包模式,该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开展能源管理下的模式。

该模式在欧洲用得比较多。在该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与用户协定的能源服务的全部责任。该模式中报酬的支付以已有的能源费用为基础前去节约的比例,或按能源服务提供的单位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为减少能源经费而提供改进能源服务水平的责任[1,6]。

能源外包模式中,合约典型比较长,一般为20—30年。该模式适合于那些想外包能源设施服务和投资的客户(WEEA 1995)。

2.4 租赁模式

租赁模式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专有设备比例高,主要以设备为主的情况下,采用租赁方式使用设备进行节能改造或提高能源有效性,由节能服务公司租赁给客户,在一定时期(租赁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在设备租赁项目中,设备贬值并不十分突出。设备生产商也通过节能服务公司这种租赁购买设备的方式,促进其设备获得广泛应用,同时也降低客户的担忧和融资压力。

其中,设备主要是能源转换设备,能源效率改进设备,如一级能源转换设备和二级能源转换设备[8]。

当节能服务公司收回项目改造的投资及利息后,设备可按照协议归用户所有,或重新签订租赁合约,设备维护和运行时间可以根据协议延长到租赁期以后。

该模式下,可以分资金租赁和设备租赁两种模式,资本租赁是设备买卖的分期付款,在该类型中,客户拥有和接收设备的贬值并可以从税收优惠中获利。固定资产和相关债务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在设备租赁中,节能服务公司拥有设备和固定的租金;这个是资产负债表外金融资源。它能够从客户转移风险给节能服务公司,但是相对资金租赁更贵。与资本租赁不同,节能服务公司拥有与设备贬值有关的所有税务优惠[6]。

2.5 BOOT模式

该模式源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BOT(建设、经营、移交)结构。新能源等分散能源供应建设项目和热点联产项目,类似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OT(建设、拥有、经营、移交)模式应用较多。

BOOT模式包含一个能源服务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拥有、运营持续一段时间后转让所有权给客户。这个模式类似于为特定项目而建立的具有特殊目标的企业。客户需要与BOOT经营者建立长期合同并通过提供的服务支付费用,包括项目资金、运行承包和利润[6]。

在欧洲,BOOT模式在通过热电联产项目运用较多[6]。

3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比较

Hansen(2004),Bertoldi and Rezessy(2005),Goldman(2005),Vine(2005)等学者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特征、融资和投资回报期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比较研究。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应用角度,并结合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重新解释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这些研究比较如表1所示。

下面从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特征、融资和投资回报期分别比较。

3.1 模式特征

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模式中,应用最多最广泛的就是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和节能量担保模式,自然,各国的专家学者对这两个模式的特点对比研究相对较多一些,节能量担保模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一个很重要的不同点在于前者绩效保证是能源节约的水平,后者是能源节约的费用[6]。

在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节能服务公司要承担绩效和信贷风险。由于ESCO要承担融资或与客户混合融资,节能服务公司要偿还贷款和承担信贷风险,所以往往与第三方机构进行联合,由第三方进行融资。如果客户歇业,项目的收益流就要停止,节能服务公司会处于风险之中,因此节能服务公司要承担绩效和潜在的客户信贷风险(WEEA 1999)。

通常而言,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完全由其融资,借债压力高,风险大,这样的分成模式难以推广,企业规模上难以做大、做强。

然而,对于中小型或新的节能服务公司,资本较弱,信用等级低,很难拿到融资或达成相应的协议。所以,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不用客户承担较大的风险,比较有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有利于培育节能服务市场,但是却不利于负债能力有限的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和新的节能服务公司进入,只有在节能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由于节能服务的需求规模扩大,出于分担风险的需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会逐渐向节能量担保型过渡,这种模式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Hansen 2004)。

Bertoldi and Rezessy(2005)认为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主要由节能服务公司融资,一般直接进入其资产负债表上,项目绩效与节约费用相关,而且客户支付给其的费用不仅与能源节约量,而且与能源价格直接相关,该模式适合大的节能服务公司,且要求投资回报率较高的项目;而节能量担保模式一般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绩效风险,客户融资,如果客户申请贷款,能源节约价值在最低的能源价格下保证满足债务承付款项,小的节能服务公司也适合,项目范围也更广泛[6]。

Scorrel(2007)从能源转换设备应用角度,划分为供应侧项目和绩效合约项目。供应侧项目主要关注工业领域的能源供应,采用的典型技术包括锅炉、热点联合、制冷、压缩空气、工业燃气等,相对适合隶属于最初的转换设备的供应商的节能服务公司。而需求侧项目(绩效)主要关注能源需求侧,提供最终能源服务的效率改进,主要关注公共与商业建筑领域,适合隶属于二级转换设备和控制的供应商的节能服务公司,绩效模式中以提供最终能源服务总成本的减少或减少能源成本的百分比等绩效为基准[8]。从这两个角度上来看,能源外包模式、BOOT模式涉及的项目大多属于需求供应侧,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节能量担保模式属于绩效合同,当然设备租赁模式两者都有。

3.2 融资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之初,为了推广项目,需要客户合作,一般在最初的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中,全部由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融资。但是毕竟其独自融资的资本投资回报率较高,而且对于中长期项目回收期又太长,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太高,使得公司业务增长缓慢。节能量担保模式需要客户进行融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要求较少,更有利于项目的实施[11]。

Scorrel(2007)认为客户通过借贷融资资本成本较低,有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信誉好的客户也较容易得到借贷,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效益,在较低的贷款利率下,能够实施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的项目,而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借贷进行融资,需要信誉好的、大的节能服务公司,资本成本较高,只适合于投资回报率较高、投资回收期较短的项目[8]。

3.3 投资回报期

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启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从公司的专业能力,自身的融资能力以及最低投资回报率来选择相应模式,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考虑项目的投资回报期。一般而言,投资回报周期结合了投资回报率,一般表现为项目合同期,本文统称为投资回报期。

在美国,节能量担保模式及节能效益分享模式,项目合同期平均在4-5年[1]。Goldman(2005)是实证研究中发现,在美国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最通常用的就是节能量担保模式,在基于绩效的合同中,86%使用节能量担保模式。最近十年,美国节能服务公司和顾客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在演化之中,绩效合同采用比例在逐步下降,平均的合同期也在缩短。项目一般持续10年,现在有部分20%的项目比原来缩短了5年,当然还有持续15年或更长的项目,不过比例一直在10%左右[5]。这个观点,在Satchwell(2010)对2008年美国节能服务公司项目的实证分析中再次证实[11]。

4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建议

我国从1998年首批ESCOs成立,至今已发展十余年,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客户主要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商业企业,政府机构等公共事业建筑比例偏小。国家这些年在税收、财政以及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支持的力度逐年增强。我国在推进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没有较好的引导,另外由于我国ESCOs良莠不齐,很多公司都缺乏经验,对于项目的实际绩效很少测量过,甚至于实验室的绩效数据都缺乏,在金融信誉上更是很难衡量。本文提出我国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几个建议。

4.1 模式选择优化

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过程中,由于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各自的特点,对于特定项目应该从具体特点上建议相应的模式,或对模式进行组合等优化选择。

对于投资回报率较高,技术和银行信誉较好的ESCOs,推荐节能效益分享模式,有助于吸引客户进入市场,进一步培育市场。在ESCOs积累了相关项目的经验,在绩效可证实下,推荐节能量担保模式,在补贴和政府支持上,对客户进行支持有利于比较有利于节能服务公司的长期发展,也能够解除客户对于项目和技术的担心。

对于工业企业,对于资金和技术的担心,推荐使用租赁模式,一方面有利于减轻中小型客户的资金压力,另外也有利于减少客户对ESCOs的不信任。国家可以选择对资质优异的企业进行税收、产业政策等扶持。对于管理出效益的项目,通过专业ESCOs进行能源外包模式更能出节能效果。

4.2 投资回报期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上,大部分投资回报期都比较长,节能量担保模式具有较好的生命力。政府要积极引导,节能服务产业不是高回报的行业,期望企业树立正确的投资回报率期望,不要一哄而上,为了获取项目或达到短时间收回投资回报,而虚夸节能效果,或损坏客户设备,造成用户重要设备寿命缩短。

政府在制定相关促进政策时,要衡量促进项目的投资回报期,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提高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回报周期,从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4.3 融资信誉机制

政府主导建立ESCOs信誉机制,在国家大力推广能耗设备计量和重点能耗单位能源审计过程中,积极进行预实施项目的预期节约量和项目实施后绩效评估。政府补贴项目,要进行严格的事先可行性验证以及事后绩效评估,对于优质,信誉度较好的客户,给予融资贷款,对于信誉好的ESCO给予扶持。

4.4 节能服务信息化平台

建立涵盖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节能技术以及项目的信息化平台,通过平台,评估项目的实施情况,总结经验,为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选择优化,以及政府支持提供良好的平台。借助平台,通过市场自动筛选和政府提供融资支持以及补贴引导节能服务产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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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ERTOLDI P,REZESSY S,VINE E.Energy service companiesin European countries:Current status and a strategy to foster theirdevelopment[J].Energy Policy,2006(34):1818-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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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ERTOLDI P,REZESSY S.Energy Service Companies in Eu-rope Status Report 2005[EB/OL].Ispra,Italy:European Com-mission DG Joint Research Center,2005:13-30

[7]SOLMES L A.Energy Efficiency:Real Time Energy InfrastructureInvestment and Risk Management[M].Springer Science+Bus-iness Media B V,2009:121-143

[8]SORRELL S.The economics of energy service contracts[J].En-ergy Policy,2007(35):507-521

[9]DREESSEN T.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two dominantworld ESCO models;shared savings and guaranteed savings[A]In:Bertoldi,P.(Ed.)[C].Proceedings of the First Pan-European Conference on Energy Service Companies,2003:22-25

[10]WAGNER L.Energy Service Companies(ESCO)Monetizationof energy efficiency[EB/OL].The Mora Associates,2010:1-8

3.国外酒店管理合同研究新进展探析 篇三

关键词:酒店;管理合同;契约;研究进程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054-01

酒店管理合同作为酒店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其研究有助于更好的发挥酒店合同对于酒店管理的作用。本文主要以国际旅游业的相关研究为基础,主要分析了国外学者对于酒店管理合同问题的研究,简单谈论了其对于我国酒店的管理合同相关研究的一些启发。

一、其他国家对于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

本文主要依据现有文献的状况,简单从几个方面来展开对其他国家关于酒店的管理合同研究状况的分析。

(一)对于酒店管理合同基本概念以及其运作特征的研究

国外对于酒店管理合同模式的相关概念、运作特点及契约条款安排等方面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康奈尔大学的James教授的酒店管理合同论著中。他将管理合同的概念分成了三个方面:一、酒店经营管理不需要受酒店业主干预,而是由酒店管理公司全权负责;二、酒店的一切经营及财务费用由酒店业主支付,并由其承担所有权的风险;三、除了重大的疏忽或者是欺诈行为,经营者的其他行为都受到酒店业主保护。James教授还指出了酒店管理合同的一些运作新特点,即:酒店的总经理由酒店管理公司来雇佣,并由公司对其进行指导,而后,总经理就酒店的经营成果向管理公司负全部责任。James教授首次对酒店管理合同相关问题做了较为详细的界定,解释了双方谈判的策略,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组成,只是他仅把合同限于文本形式,而未能将其作为一种管理模式来研究。而Withiam.Glenn则指出了酒店管理合同实是一种较为有益的机制,但他没有对这种机制运行的相关原理做出阐述。

笔者认为酒店管理合同作为一种酒店的协议运营方式,它通过酒店的业主和管理公司签订管理的合约,来约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以及应付的责任,但是这种合同并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文本,而是一种运营的模式。

(二)对于酒店管理合同和其他的管理模式之间的比较的研究

酒店管理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满足高效率的调配各种资源的需要,以及为酒店客人提供最贴心的服务。目前酒店管理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合作联营、业主自管、租赁经营以及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来经营等这样几种模式,而酒店管理合同就是委托给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经营的模式。

Charles A·Bell(1993)论述了酒店管理合同与特许经营的源头及其发展,并对酒店业主在和管理公司进行谈判及与特许方签订经营协议的时候应当实施的战略进行了相关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建议。ChekitanS·Dev、M·Krishna Erramilli及Sanjeev Agarwal(2002)则对于酒店管理公司在选择合同模式还是特许模式时的决定性因素进行了相关探讨。

(三)对于衡量酒店管理公司运营模式绩效的研究

酒店运营的绩效的衡量有助于酒店管理人员监督本酒店的运营业绩,更有效地评价各项任务是否达到了指标。这些指标一般包括盈利指标、营业比率以及运营程度几个部分,做好绩效的衡量,能使这几个方面更直观的呈现在人面前。

Richard C·Morey和David A·Dittman(1995)在对美国本土的54个业主自管酒店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将酒店运营的绩效衡量标准确定下来,并提供了总经理的绩效打分的模型。Jonathan Berger(1997)从酒店业主及酒店管理公司这两个角度对制定管理合同的相关绩效标准做了一些探讨,并从绩效对于双方利益和其他相关条款的影响出发进行了分析。

(四)对于管理合同相关司法案例的分析以及研究

酒店管理的契约是保证合同正常执行的必不可缺的部分,业主和公司这两方面是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核心,在执行契约的过程中若出现无法通过沟通而解决的纠纷,则须依据契约规定申请仲裁乃至提起诉讼。

Hart,Wendy和Connor,Fred L·(1994)分析了相关的司法判例,并对酒店业主单方终止管理合同,事后再交由法院裁定的做法的正确性和影响做了相关的探讨。David M·Neff (2005)则对酒店管理合同的仲裁条款的原因和重要性做了分析,并且认为应当更加重视仲裁的条款。

二、国外酒店的管理合同的研究对于我国的启示

积极的引进外来理论是一项研究进步必不可缺的措施,对于国外研究经验的戏曲有助于我们自身研究水平的提升。下面简单针对国外研究在几个方面对我们的启示做一下介绍:

(一)重视酒店管理学科专业理论的研究

理论对于一门学科的研究必不可少,加强对于酒店管理模式的理论性研究,将更有利于我们理性的看待酒店管理。但是除了经验性及实证性的研究之外,对于我国的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必须重视对于相关专业的概念以及理论的研究,从理论上掌握酒店管理合同的运营模式。

(二)加强对于不同管理实践的协调及整合

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涉及多种学科,不管是经济学、法学还是管理学等都与其联系颇深,因此,必须要综合各个方面的研究成果,将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應用到酒店管理研究上来,使酒店管理合同的研究变得更加合理、更加系统化。

(三)加强对于具有酒店行业特殊性的管理合同的研究

管理合同在社会各个方面应用广泛,比如资产管理合同、基金管理合同等等。但是酒店管理合同具有其他合同不具有的特点,比如无形的服务性、劳动密集性以及季节波动性等,因此,对于酒店管理合同制度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到酒店行业的特殊性。

三、结语

国外对于酒店管理合同方面的研究远高于国内的相关研究,因此要不断地总结借鉴国外的研究经验,使我国的酒店行业能够更好的运营。

作者单位: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朱承强,吕丽莉.中国星级酒店业主和国际酒店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的研究[J].旅游科学,2011,03.

[2]牟真臻.地产酒店的开发问题探析[J].商业时代,2009,36.

[3]李培清,梁兵.传媒集团酒店的财务管理的模式选择—以楚天粤海国际大酒店为例[J].新闻前哨,2011,08.

4.国外销售合同 篇四

研究中,我们发现经过长期的发展,国外著名期刊均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独具特色的经营机制。

1、实行严格的编辑和经营相分离

国外著名期刊普遍将内容编辑质量视为刊物的核心竞争力,注重维护自身品牌。为了确保内容不受广告商和经营环节的影响,刊物内部大多将编辑部门同广告、经营部门业务严格分离,采编报道不同广告、经营发生任何关系,广告、经营部门无权过问采编部门的事务。这种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刊物的定位和编辑方针的实现。

美国《财富》杂志设有两个独立平行、互不干涉的序列,即以总

编辑不考虑经营,只考虑按他们的原则和理念办出一本读者信任的最好杂志。总裁负责市场推广,但不能对总编辑施加任何影响,干涉报道。这种独特的内部组织结构确保了《财富》长期恪守职业道德,较为真实与公正地报道和评论工商界的人物和活动。

《商业周刊》同样采取严格的编辑和经营分离制度以保证编辑质量。主编斯蒂芬•谢泼德在谈到《商业周刊》之所以能成为当今美国最大的商业杂志时曾说:“《商业周刊》的报道遵守三条原则,一是不受政治影响,坚持自己的观点;二是不受企业影响,采编与广告经营严格分离;三是有自己独特的分析和观点,别人难以效仿。”当然,《商业周刊》维护的是美国商业企业界的利益,在报道上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性,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

2、实施多媒体跨国经营,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最典型的例子是《时代》周刊。从1923年创刊起,时代公司连续成功推出了《生活》、《体育画报》、《人物》等一系列畅销杂志,并在世界几十个国家出版国际版。20世纪60年代至今,时代公司陆续进入电影娱乐、有线电视、音乐和互联网等领域,发展为著名的时代华纳媒体集团。该公司实施多媒体经营,收入来源多样化,投资风险分散,所涉各个行业对集团收入都有贡献,公司整体运营稳定。2000年,时代华纳公司和美国在线公司以换股的方式合并,组成美国在线-时代华纳跨国媒体集团。

世界最大的期刊出版商法国阿歇特集团,创业初期只经营一些儿童教育类和旅游指南类图书,1945年开始出版著名的娱乐性杂志——《她》(Elle)。此后陆续拓展自己的经营范围,在图书、期刊、发行、广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多个领域都取得了不菲的业绩,尤其在期刊出版方面。该集团在全世界34个国家出版204种期刊,亚太地区35种,其中有代表性的有《她》、《巴黎竞赛画报》、《旅行假日》、《划船》、《汽车与驾驶》、《妇女生活》、《大众摄影》等。

3、发行与广告并举,广告在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

相当多的国外著名期刊并不单纯依靠杂志的发行收入,而是采取发行与广告经营并举的战略,使杂志获得全方位、综合性的成长。许多杂志的经营甚至更多地倚重广告。比如《商业周刊》以杂志、在线网络和“商业论坛”等多种形式为客户提供广告,具有强大的商业影响力,广告收入可观,1999年达4.4亿美元,而该刊发行收入不到6000万美元。《人物》杂志的收入也是以广告为主,2000年发行总收入为4.34亿美元,而广告收入为6.56亿美元。

这一点在那些专门为某项产业服务的期刊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类期刊的读者往往是该项产业中的某个特定群体,广告客户需要将自己的产品定期在该群体中作宣传,宣传费用(即广告费用)包含在产品成本中。于是期刊不需要无限制扩大发行量,只需将期刊固定投递到需要关注该产品的特定群体中即可。此类期刊的经营完全依靠广告客户,发行量是一个定数,多印多发反而赔钱。

4、注重品牌战略,延伸品牌效应

国外各家著名期刊非常注重开发品牌资源,逐步营造以期刊品牌为核心的媒体集团。《美国国家地理》杂志将自身品牌向图书、图片库、教育产品、地图、电视节目、网站等方面推广,充分发挥该品牌的强大影响力。《电视指南》杂志拥有《电视指南•名人逸事》、《有线电视指南》等系列子刊,并相继开发了电视指南频道和电视指南在线网站。《读者文摘》、《新闻周刊》也以各自品牌为纽带,整合不同媒体资源,形成多媒体集团。

5、充分应用高新技术,积极开发新型媒体

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往往能为传媒产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增长点。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时代公司抓住摄影技术出现的契机,成为图片新闻的先驱和出版业的领先者;50年代当电视冲击出版业的时候,投资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网。华纳公司依托电影新技术起飞。美国在线(AOL)运用互联网技术发展为世界最大的ISP服务商。时代华纳与美国在线的并购更是“大媒体观”下媒体融合的典范。《读者文摘》、《新闻周刊》、《时代》等期刊都先后开发了自己的门户网站。《时代》的门户网站并不仅仅将刊物内容平移到网上,而是报道更全、角度更新、分析问题更透彻深入,还可以滚动发布、连续报道、追踪采访,充分发挥网上时效性强内容丰富的优势。

6、在保持刊物传统编辑方针的基础上,结合时代需要不断创新

国外著名期刊非常重视以读者阅读需要为中心,在内容上不断创新,以保持刊物的长盛不衰。美国《人物》周刊最初主要是一份影迷杂志。进入20世纪80年代,该刊扩大报道范围,加强了对广大民众所关心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深度报道,如里根遇刺、旧金山大地震等,社会新闻色彩越来越浓。90年代,该刊在报道即时新闻的同时,着重加强对癌症、早孕、饥饿、虐待儿童、种族歧视等中长时段社会性问题的报道,力图引导读者全面了解社会。《商业周刊》尤其注重报道的时代性。90年代初信息技术刚刚在美国兴起时,该刊就以“信息技术革命”为醒目标题,对信息技术的产生、现状以及对未来的影响做了全面报道和预测。随着电视24小时滚动新闻和互联网等新的信息传播渠道的发展,《商业周刊》加大了对信息传播、计算机、纳米等新技术和电子商务的报道力度。《电视指南》杂志为了应对电视节目预报渠道增多带来的冲击,调整办刊理念,减少介绍性内容,增加有分量的评论性内容,由原来的为读者提供收视信息发展为引领读者对电视节目的选择。

7、适应不同读者群体的阅读需要,内容风格趋向细化

5.公司高管劳动合同之销售总监合同 篇五

甲方(聘用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受聘方):

身份号: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甲方聘请乙方为其行政总监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聘用岗位

根据甲方长期发展及公司运营管理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为其销售总监,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薪资报酬及福利待遇

(一)甲方就该工作岗位实行固定薪酬+工作绩效+年终奖金报酬制度,在本合同聘用期间甲方依照元/月(人民币)的薪资标准,定期向乙方支付薪资报酬,同时甲方将依据公司运营情况及乙方的工作实绩给予乙方工作绩效奖金和年终奖金等津贴;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用车便利;

(三)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安排。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乙方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二)甲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6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合同期限

本合同聘用期共计年,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年月日止。

五、工作职责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据本合同及甲方相关制度,乙方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制订公司预算及预算平衡和季度调整;

(二)主持制订公司营销管理工作的有关的销售政策、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每月向总经理报送营销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分析,报送销售成本分析报告;

(四)组织建立健全营销组织,建立并拓展公司营销网络,巩固开拓目标市场

(五)掌握重点大户的销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根据市场需求状况报批新产品开发方案;

(七)负责组织资材部、财务部进行合同评审工作,并依据合同评审结论对顾客进行反馈;

(八)负责组织对客户提出的报价要求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审及确定报价与报价报批工作;

(九)制订营销系统、季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十)经常开展对用户、市场、竞争对手的调查研究,针对市场和竞争对手的动向制定应对措施,巩固和完善原有市场,开发新市场,提高品牌形象;

(十一)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做好产销调研等协调工作。

(十二)主持和知道进行订货、发货、收款、退货、对账等日常业务作业;

(十三)及时、准确传达上级指示;

(十四)定期主持营销系统例会,并参加公司有关营销方面的会议及总经理办公会;

(十五)审阅营销系统及与其相关的文件,在权限范围内签发文件;

(十六)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下级的各项工作,掌握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十七)及时向总经理汇报营销系统的真实情况及有关数据;

(十八)在必要的情况下所属下级授权;

(十九)受理直接下级上报的合理化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二十)及时对所属下级工作中的争议作出裁决;

(二十一)填写直接下级的过失单和奖励单;

(二十二)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直接下级的过失单和奖励单;

(二十三)培养和发现人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程序申请招聘和调配直接下级,负责直接下级岗位人员任用的提名和隔级下级岗位人员的任命;

(二十四)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总体指挥和现场指挥;

(二十五)关心所属下级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甲方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乙方参加必要的业务知识培训。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根据公司日常业务的实际需要,为乙方安排行政管理相关工作,分配具体工作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甲方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薪资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对销售部门的办公秩序有维护和检查权。对营销部门下属各机构的行政检查工作有督办权。有先期调解销售部门各系统间工作争议的权力。对销售部门防火安全与保卫隐患有限期整改权。有对销售部门所属员工和各项业务工作的管理权。业务范围内紧急事件的权宜处理权。有对直接下级岗位调配的建议权、任命的提名权和奖惩的建议权。8 对隔级下级的任命有批准权。对所属下级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对所属下级的工作争议有裁决权。对所属下级的管理水平、业务水平和业绩有考核评价权。

(四)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甲方商业经营秘密,乙方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3、不得以个人名义在甲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甲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4、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5、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6、爱护甲方的财产;

7、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因合同其他因素的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聘用合同。变更后的合同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

(二)有下列情形,甲方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经甲方管理当局决定确需裁减人员的;

2、乙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1、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

1、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薪资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依法宣告破产;

2、甲方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3、乙方死亡的;

4、乙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七)聘用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其他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行政总监职务。

九、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甲方克扣或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乙方的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附则

(一)甲乙双方约定的专项协议、聘用合同变更协议及甲方规章制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订或终止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内容!

甲方(聘方):乙方(签 字):

法定代表人:

6.服装销售合同 篇六

在服装全生命周期碳排放过程中,服装销售环节的碳排放问题不容忽视。对于服装销售合同你知道怎么写吗?以下是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服装销售合同范文,感谢您的阅读。

服装销售合同范文1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服装销售达成以下协议:

服装名称:毛衫、T恤

商标或品牌:发财羊

第一条:甲方保证提供的服装符合国家的相关质量要求或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

第二条: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第三条:甲方负责所提供品牌服饰产品及售后服务,乙方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货款支付:乙方收到货物后支付100%货款,乙方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产品所有权仍属于甲方所有。

第五条:甲方代为办理运输事宜,货交承运人,运输、保险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如对甲方提供的货物有异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异议期从乙方提货时开始起算。否则构成甲方货物符合法定或约定质量的证据。

第七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第九条:双方就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二者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销售合同范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共创品牌的原则,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双方协商经销协议如下:

一、销售区域及时间

甲方同意将曼卡雷迪品牌服装系列产品在 销售权授予给乙方,销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销售方式,乙方对甲方产品采取如下销售方式:

1、经销:即现款现货();

2、代销:即先销售再结款();

三、供货价格

1、甲方提供的货品价格为不含税价(如需要开税票,由乙方承担开票金额的6%的税率)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代办运输手续。

2、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调整合同约定的供货价。

3、甲方按照统一核定价格的签约折扣向乙方供货(特价品除外)。

三、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乙方交付品牌保证金之后生效。

2、乙方在合同签定一周内交付给甲方品牌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该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合同终止后,且乙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下,甲方应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补货、结算及运输方式

1、乙方根据销售情况,在每次补货前应将所需货品种类及型号、颜色、数量等到信息提前十天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进行货物准备。

2、甲乙双方采取经销方式进行销售的,具体方式是: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按乙方的要求将产品交付给乙方,或乙方以预付款的方式由甲方在每次发货前按货值进行抵扣。采取代销方式进行销售的,每月5日结算上月销售款,乙方按照实际销售额和约定的供货折扣将销售款打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3、甲方交付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甲方负责货物运到乙方指定的托运站,其他费用乙方自行承担,调换货品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4、凡属乙方承担的运输,运输费、保险费若由甲方事先垫付的,甲方在乙方的货款中扣除。

5、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货物与随行送货单有异,应在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查证,逾期不通知的

则视乙方无条件认可该单货物数量和金额。

五、退换货

1、对每次上货产品,从上货之日起,两个月之内100%调换,两个月之后的不予调换,统一到年末按累计回款金额的10%调换(年末调换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价品、折扣品、赠品均为乙方买断性产品,不退不换。

3、退换货商品必须不污、不损和包装完整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否则甲方有权拒收。

4、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新产品的推广与销售工作。新品上市,乙方不得在30天内退给甲方。

六、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出具独家销售证书,维护乙方经销区域内的权益,提供乙方运作市场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及必要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包括文字、图片、影像在内的配套广告宣传资料。

2、甲方不得在乙方销售区域内再授权第三方进行产品销售。

3、甲方有义务派出市场管理人员协助并督促乙方进行市场开拓和售后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市场指导和培训。

4、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区域媒体的选择与谈判,有义务协助乙方广告发布中的各项事务处理。

七、乙方责任

1、在销售区域内,乙方负责维护品牌的价格、形象、管理等方面的统一。

2、乙方保证每月向甲方提供各种产品当前库存量及销售情况。

3、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在终端市场的销售及宣传活动,并向甲方定期提供本区域市场需求,价格、信息、竞争产品的各种活动以及市场评估,用户信息反馈等,以便双方协作,共同研究市场策略。

4、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有窜货以及降价扰乱市场等行为,甲方将责令乙方限时整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销售资格,扣减所交纳的部分保证金;如乙方有仿造、伪冒甲方品牌产品,甲方将停止发货,并取消乙方在该区域的销售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八、销售任务及奖励政策

1、在合同期内乙方需完成甲方产品销售任务(即回款)额 万元人民币。

2、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奖励政策如下:

①、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90%以上(含90%),甲方则给予乙方完成部分的2%奖励;

②、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100%以上(含100%),甲方则给予乙方完成部分的3%奖励;

③、乙方完成销售任务的120%以上(含120%),甲方则给予乙方完成部

分的4%奖励;

销售奖励于 年 月 日前以货物或应收款冲减的形式返给乙方。(注:特价产品和促销产品销售额不记入奖励返点)

九、政策支持

1、装修支持,乙方新开业的终端店是按曼卡雷迪标准终端装修的,甲方给予乙方一半的装修支持,于经营期满一年后补给乙方。

2、开业支持,甲方将免费提供吊旗、手提袋、宣传册等辅料物品。

3、以上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装修支持以货物的形式(特价产品和促销产品不记入奖励)返点。

十、合同续签:

本合同期满,若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合同期满前30日协商续签,否则,至合同期满之日起本合同自动失效。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签合同的优先权。

十一、违约责任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服装销售合同范文3

甲方:

乙方:

根据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经销协议如下: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 经销莱珂服饰。

二、甲方以商品全国统一零售价的折作为乙方结算价,并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费由乙方负担,甲方代办运输

手续。本市内运输由甲方承担。

三、乙方自行看样定货,发货后不作退换货处理。如有质量问题,货到三天内通知甲方,并发回给甲方鉴定,过期不再处理。

四、乙方在该地区经销期间,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做好优质服务、售后服务工作。

五、甲方授权期限为半年,经甲方对乙方销售业绩考核,再协商制定续签手续,或转为连锁经营点。

六、如有下列情况,甲方不需经乙方同意,可以终止本协议,并且由乙方自负一切责任:

1、有违反本协议之事的行为。

2、不能及时给付货款。

3、提供畅销产品,供同业仿造。

4、对外促销等广告,未经甲方事先同意而实施。

5、乙方违反以上条例,经口头劝告无效,再发书面通知限期改正,如还不思改过,经甲方信函通知乙方终止

本协议。

七、协议期满,自动终止双方义务。

八、协议期间,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点处所管辖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7.链式销售合同贸易术语的选择 篇七

在复杂的国际货物买卖中, 常用贸易术语来明确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主要责任与义务。并有规范术语使用的国际惯例, 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惯例就是INCOTERMS, 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通则》是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国际贸易术语为基础, 于1936年编纂并公布的。此后, 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86年、1990年和2000年对其进行了六次修订或补充。

2007年, 国际商务开始对通则进行第七次修订, 称为INCOT-ERMS 2010 (通则2010) 。通则2010在前面版本的基础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

本文着重对新版本中提出的“string sale”做出介绍, 结合通则中对相关术语规定, 分析在链式销售下, 使用不同贸易术语合同对各利害方的影响, 从而为外贸公司在选择贸易术语时提供参考。

2 什么是string sale?

随着国际贸易复杂程度的不断加大, 简单的一卖一买的货物交易渐渐少了, 在最初的卖方和最终的买方之间往往会加入一个或数个中间贸易商, 多次转卖以赚取差价, 形成多层销售, 即string sale (链式销售) 。特别是在大宗货物交易过程中, 销售链始端的卖方先将货物装上船, 然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 出售尚在运输途中的货物, 而买方还可以继续寻找新的买方, 同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可以几易其主, 多次被转卖。在这种交易中, 整个交易就像环环相扣的链条, 前一环的买方就是后一环的卖方。

INCOTERMS 2010在四种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和CIF中, 增加了链式销售责任的划分。

链式销售条款出来后, 外贸实践中讨论的不太多 (搜索福步外贸论坛, 基本找不到) , 学术界研究的比较激烈, 主要围绕哪些术语适用于string sales。关于INCOTERMS 2010中链式销售贸易术语适用问题的争议观点有两种:第一种观点认为, 如果以FAS、FOB、CFR贸易条件成交, 链式交易中会存在保险的真空区, 所以, FAS、FOB、CFR贸易术语不适用于链式销售, 只有CIF适用于链式销售 (聂开锦、周秉成, 2012)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FAS、FOB、CFR贸易术语下, 卖方可以在货物装船前事先投保陆运险来针对货物上船前的保险真空段, 同时买方在货物装船前以预约投保的方式来填补保险的真空段。因此, FAS、FOB、CFR贸易术语同样适用于链式销售 (姚新超, 2013;韩军, 2013;覃婧等, 2014) 。他们从是否存在保险真空区角度研究得出的结论。

本文从INCOTERMS 2010对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 对通则2010中提及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 寻找最适合链式销售的术语组合。

3 链式销售下的术语选择

INCOTERMS 2010对FAS、FOB、CFR和CIF的使用, 增加了链式销售。

对其在FAS条件下, 通则2010是这样描述的,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alongside the ship or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 , 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同样, 在FOB条件下也是一样的描述。两者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 主要意思就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即为交货。

在CFR条件和CIF条件下,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deliver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or 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In addition, the seller is required either to make a contract of carriage or to procure such a contract.The reference to procure here caters for multiple sales down a chain (string sales) , particularly common in the commodity trades”。此贸易术语对于新增的String sale, 主要意思也是卖方购买已经如此交付的货物到目的地即为交货。

从通则2010中的描述来看, 最关键的词就是“procure”, 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货物, 是指卖方得到以该种方式交货的货物的相关凭证以及凭证代表的权利, 即出售权, 主要用于大宗商品贸易。这一概念借鉴了英国《1975年货物买卖法》。卖方“取得”货物的法律意义是要求卖方有出售该货物的权利, 而非简单的控制。在FAS、FOB、CFR和CIF条件下, 卖方都有“取得”的权利。

下面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上述四个贸易术语如何适用于链式销售。

在实际操作中, 转卖可能是多次, 为了说明问题, 简化起见, 假定转卖一次, 转卖多次同样适用。为了完成交易, 至少有四方, 真正的卖家S, 中间商M, 真正的买家B和承运人C, 两个合同。分三种情况来分析贸易术语适用问题。

3.1 FOB (FAS) 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1) 。

S与M的FOB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不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什么链式销售合同呢?FOB合同显然不成立。FOB意味着B要负责货物从转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 不存在“取得”以某种方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因为此时货物并没有装运, 还等着B来装运。

M和B签订CIF合同。M负责运输自己的货物并会投保, B不需要, B“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 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 中间商为交易承担运输和保险的义务。对S来说, 承担的风险跟FOB卖方直接交付货物到买方指定的船上的交货方式风险相同。可能存在M爽约, S财货两空。对B来说, 承担的风险跟直接的CIF交易相同。

3.2 CIF合同+CIF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也签订一个CIF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2) 。

S与M的CIF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可以签订CIF合同。

M和B签订CIF合同。B“取得”的是M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负责收货付款, 符合链式销售, M、B的义务划分也符合CIF合同规定, 只是M的运输和保险义务由S为他办理。

在这种交易合同下, 整个也是相当于一个CIF合同, S和B各司其职, 中间商M只是起到桥梁作用, 不承担具体业务。S在没有收到款之前, 至少自己控制货物, 这是一个最优选择。

3.3 CIF合同+FOB合同

卖家S和中间商M签订了一个CIF合同, S转卖给B, 与买家B签订了一个FOB/FAS合同, 形成链式销售 (图3) 。

S与M的CIF协议, 根据INCOTERMS 2010约定, S负担从转运港到达目的港的运输与保险, M负责收货付款。现在M找到了B, 把货物转卖给他。他们之间签订FOB合同即M和B签订FOB合同。B“取得”的是S已经装运的在途的货物, 符合链式销售的含义, 但是B并不需要安排运输, 所以不符合惯例对FOB的规定。此类型合同不成立。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四个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行得通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 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 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实际操作上, 链式销售多签订的是CIF协议。

4 结论与不足之处

本文在比较理想化的假设下, 比如仅转卖一次, 中间商M在与卖家S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找到了买家B, 对链式销售进行了分析。在实际操作中, 链式销售不是一次而终的, 而是经过多次, 有多方相关利益者。而且, 中间商并不一定在与卖家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已经找到了买家。所以, 以上的分析在客观上隐含着一些笔者没有发现的问题, 这有待于结合实际, 做进一步更加细致的研究。

摘要: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 (Incoterms 2010) 新增加了链式销售 (STRING SALES) 问题。自2011年生效以来, 国内相关机构及学者对此进行了不遗余力的研究与解读, 对链式销售下贸易术语的适用和选择问题存在着分歧。本文拟从INCOTERMS 2010中各贸易术语的义务规定角度, 对通则2010中提及的适用于链式销售的FAS、FOB、CFR和CIF术语进行分析。研究发现:INCOTERMS 2010中对FAS、FOB、CFR和CIF贸易术语增加的适用于链式销售是合理的。在具体的贸易术语选择上, CIF术语对链式交易中的各方都是最优选择, CIF合同最适合链式销售。

关键词:链式销售,INCOTERMS 2010,贸易术语

参考文献

8.国外销售合同 篇八

关键词:非法占有 非法获利 伪劣产品 真实交易

[基本案情]张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设立了一家化工公司。并在网上与罗马尼亚一家公司达成协议,罗马尼亚公司以26万多美元价格从张某公司购买EVA-NT18%(乙烯乙酸乙烯脂共聚物)128吨。双方还约定:合同成立先支付30%定金,张某将提单、发票、SGS报告(主要是阐述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传真给罗马尼亚公司后,对方支付余款。合同成立后罗马尼亚公司支付30%定金,张某以5万多人民币元购买了2.5吨EVA-NT18%(白色透明),以23万多人民币购买了125.48吨PE填充母料(主要成分为碳酸钙,黄色不透明),将二者均匀混合后,装船发货。并制作假的SGS报告及提单等传真给罗马尼亚公司后,对方交付余款。张某获全款后,以通过同样的方式与被害单位又订立多起合同。3个月后,罗马尼亚公司收货后发现货物不符,经法国BV公司检测碳酸钙含量为87.9%,立刻联系张某的公司。随后张某的公司停止经营,另设公司。

一、司法实务分歧

该案在审查中引起了分歧,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理由是:行为人符合本罪的主体条件,主观上具有故意,有真实的交易意图,交易标的物虽然是伪劣商品,但也具有一定的成本,这表明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属于一种有偿的暴利。另外,张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掺杂掺假,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产品质量与样品不相符,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因此应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某通过非法手段成立假公司,并且利用受害人的信任订立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制造假象,将掺假EVA-NT18%冒充纯的EVA-NT18%销售,被害人误以为是纯的EVA-NT18%交付相应价款。张某的一系列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骗,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特征。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利用了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诈骗。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是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应定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张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因为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主观上均有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以假充真的行为,该行为从性质上看也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一个犯意支配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定合同诈骗罪。

二、两罪名容易被混淆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诈骗手段的花样翻新等原因,使得原本界限较为明显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合同诈骗罪,在行为性质的认定上出现模糊。原因主要有:

首先,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属于欺诈性犯罪。欺诈性犯罪是诈骗犯罪以及与诈骗有关的其他犯罪的总称,也即是以欺诈为手段构成的一切犯罪的总和。在实践中,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也有欺诈的成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从性质上来看也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由此可见,合同诈骗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具有相似的外观,不易准确定性。

在国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会被评价为犯罪,但很少有国家将其在《刑法》中明文规定,大多数国家将其视为诈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日本《刑法》上的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英美法系上的欺骗罪包含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1]但是,在我国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有必要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合同诈骗罪做比较严格的区分。

其次,主观上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难以判断。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只能通过客观行为体现,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层出不穷,很难判断行为人有无真实交易的意图。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经常通过订立合同以销售为幌子制造骗局和陷阱,销售物或交易物也会成为诈骗工具,销售或交易活动也会成为诈骗犯罪的伪装,空手套白狼的传统诈骗手法已越来越少。[2]这也使得难以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目的还是非法获利目的。

最后,合同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都在《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都发生在经济领域,都存在销售行为,都属于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开放性经济活动,结果都有可能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在经济活动中二者都不排除通过订立经济合同的方式实施犯罪。合同诈骗罪自然也必须要有经济合同的存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生产者、消费者往往也通过签订销售合同进行犯罪,所以是否存在经济合同不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三、本案的法理分析

本文认为,张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理由如下:

(一)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的行为人主观目的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而非追求非法利润,行为人从始至终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义务。

第一,订立合同时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从公司的资质来看,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通过非法手段成立公司,公司在没有注册资本,没有货源、货款,只是临时租了一单元房作为办公场所的状况下便在互联网上发产品的交易信息,可见张某是以签订的合同为幌子,本身根本不具有经营的能力,从开始就体现出“空手套白狼”的特性。另外,从张某发布产品消息的定价上看,张某等人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正常成年人,作为在化工行业场上的生意人,应当明知EVA-NT18%的单价是多少。案例中张某的报价与EVA-NT18%在国内市场的单价二者相差悬殊,也就是说以如此低的价格在国内不可能买到纯EVA-NT18%。在这种认识下,张某还是与对方订立合同,这说明张某对其行为的欺骗性质是有认识的,即对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第二,在对方公司履行完全部义务后,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逃匿行为。案发后被害公司要求被告人退还已付货款时,行为人故意躲避,在有一定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据不还款,先后冒用别人身份证另外成立公司。可见张某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并且对受害人因他的行为而受到侵害具有直接故意。

(二)客观上具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过程发生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是按照“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陷入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受到侵占”的逻辑关系进行的。

本案中,张某在犯罪过程中也是采取逐步引诱的办法骗取对方公司财物的。首先,张某成立公司后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低价出售EVA18%的消息吸引被害公司注意,经过洽谈与被害公司订立合同,收取30%的定金,这只是完成诈骗行为的第一步。接下来,张某决定利用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来骗取70%的余款。张某利用定金购买了2.5吨EVA-NT18%,购买了125.48吨PE填充母料,将二者均匀混合后,装船发货,并将SGS检测报告提单、发票等传真发给被害公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余款。最后,张某获全款后,通过同样的方式与被害单位又订立多起合同,直到3个月后,被害公司收货后发现货物不符,要求解决该问题,张某便不再顾及所谓的商业交易,停止经营,又通过同样方式设立了其它公司,准备继续实施同类行为。从张某的整个犯罪行为过程来看,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逻辑要求。在以上行为链条中,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是张某犯罪得逞的关键,即通过虚构事实和掩盖真相的办法,博取受害人的信任并使其产生错误认识交付财物,“掺杂掺假”的存在只是为诈骗提供一定的条件,为制作假的SGS检测报告服务,不具有独立决定犯罪性质的作用。

(三)交付的货物是施诈的工具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关键是对犯罪中使用的物进行界定,到底是伪劣产品还是诈骗的工具?相比较而言,伪劣产品应该比较靠近合格产品,在产品的主要组成、性能、外观上与合格产品相似。因为如果某一物品与合格产品相去甚远,那么经过转手以后,就不能再转手,就不能流通进入市场,既然不能流通进入市场,就不会侵犯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会侵犯到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只可能构成诈骗型犯罪,该物品就不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对象,而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工具。相反,如果某一物品与合格产品比较靠近,那么经过转手以后,就能再转手,就能流通进入市场,从而侵犯市场管理制度,其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EVA-18%为白色透明体、PE填充母料为黄色不透明体,二者在外形、颜色、使用功能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综上,本案中的物属于诈骗工具,不在伪劣产品的范围之内,行为人交付这样的货物,不能认为是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暴利给付质量不合格的伪劣产品,而是骗取财物的工具。

(四)符合合同诈骗罪兜底条款的规定

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是《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之一。但合同诈骗中的冒用他人名义应是指诱使对方签订合同所必需假冒的身份,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利用盗窃、伪造或者骗取的空白合同、介绍信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利用失效、作废的合同、介绍信冒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与他人签订合同等。但如果冒用他人名义并不是骗取对方信任所必需,犯罪手段不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而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欺诈,虽有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种行为表现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3]本案中,张某虽然使用假的身份证违法法定程序注册了进出口公司,但虚假的企业注册,对被害公司与其公司订立合同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也就是说张某通过合法程序成立公司进行经营,被害公司也同样会与之进行交易。我国《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特征中,还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兜底条款,行为人具有“利用履行合同之机,篡改检验报告”的欺骗行为,比较符合“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基本特征,可以以此兜底条款来认定。

(五)本案不属于单位犯罪

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本案中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证明,通过中介机构采用不实际出资等非法手段注册公司。严格地讲,公司在成立之初就不具有合法性,可以说其并不属于依法成立的公司,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公司设立的规定,应当以自然人犯罪处理。

注释:

[1]李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初探》,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9页。

[2]黄福涛:《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诈骗罪的区分—祝传耀销售伪劣产品案》,载《判例与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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