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2024-07-25

(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6篇)

1.(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一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

(银监发[2010]3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9年1月,银监会颁布《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向非生产性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搭桥贷款,对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决策部署,确保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起了积极的支持作用。根据当前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开展情况,配合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政策需要,现就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通知如下:

一、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以下性质或用途的搭桥贷款: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项目发起人或股东发放的项目资本金搭桥贷款。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企业应收财政资金或补助为由,向借款人发放财政性质资金(包括发展改革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搭桥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

二、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借款人取得项目核准手续前,以提供流动资金贷款、项目前期贷款以及搭桥贷款的名义直接或变相向项目业主、项目发起人以及股东发放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专业、理性的原则开展搭桥贷款业务。

(一)搭桥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展期。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申请搭桥贷款的借款人提供足额的抵质押担保,但不得接受借款人以约定的融资协议为搭桥贷款提供质押;已有约定融资义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发放搭桥贷款,也不得为借款人向第三方申请搭桥贷款提供担保。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尽快对自身信贷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和整改;已经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视作项目资本金到位,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自行补充资本金,并提前收回贷款;尚未发放的资本金搭桥贷款一律不得继续发放。其他性质的搭桥贷款也应按照相关协议,要求借款人尽快落实后续融资,归还搭桥贷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含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近期,银监会在《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明令,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股票(含定向增发和私募)以及股权转让等提供搭桥贷款。而此前,商业银行的搭桥贷款对这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是重要的“帮扶”力量。

多位市场人士对此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这个“通知”可能制约了直接融资渠道的发展,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处理不好,甚至会带来发行人的违约。

当然,也有银行人士持肯定态度,认为监管部门此举是为了贯彻贷款新规,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在中国的企业债券背后,一直或多或少存在银行信用的影子,只有打破这个影子,债券市场才能更加成熟”。一位银行人士说。业内人士预计,随着更多的发行人和商业银行意识觉醒,搭桥贷款“禁令”对市场的影响也会越来越大。

搭桥贷款“推手”

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甫一出现,便受到发行人和机构投资者的追捧,也改变了企业债务融资的格局。

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为,采用注册制,并在银行间市场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受限,而且有定制的需求,而发行人有融资的需要,短融、中票等债务融资工具就很好的把市场的投融资需求结合起来。”6月17日,一家股份制银行投行部负责人说。

不仅如此,商业银行通过债券承销业务,还能赚取不菲的中间业务收入。“这几年商业银行的投行收入已高于券商。”前述大行投行人士直言。

不过,短融、中票的承销队伍中鲜有券商的身影,目前仅有中金、中信具备联合主承销资格。多位银行投行人士称,之所以不对券商放开短融和中票的承销资格,一是因为券商的后续管理能力不足,网点和人员跟不上;二是券商无法向发行人提供过桥贷款这样的流动性支持手段。

“原来市场上的做法是,在同一发行人的两个短融或中票之间有一个过桥贷款。”一家上市银行资金部负责人告诉记者,但这样的做法不会“明目张胆”的出现在发债文件中。

举例而言,发行人第一期10亿元短融到期,会滚动发行第二期10亿元的短融;但在第一期短融兑付时,发行人难以在短期内筹措10亿元资金,于是银行提供搭桥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资金链不会骤然收紧。

“这是一种国际惯例,在海外市场上,一般是由(具备混业经营能力的)投行机构提供,但国内券商没有搭桥贷款的业务资质。”前述大行投行人士称。

多只短融、中票的发行文件显示,发行人往往能够获得多家银行的高额授信,且没有明确的限制性条款。

营口港(600317,股吧)务集团有限公司2010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显示,全年短融的注册金额为24亿元,第一期发行12亿元。截至2009 年12 月末,该公司共获得各家银行授信额度合计人民币363.19亿元,已经使用239.85亿元,未使用授信余额123.34亿元。

记者发现,在营口港务集团未使用的授信中,有15亿元来自于浦发银行(600000,股吧)沈阳分行,其中9 亿元过桥贷款为专用额度,6 亿元贷款无限制条款。浦发银行正是这只短融的主承销商,但对于9亿元过桥贷款的投向,发行人未作详细描述。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5月7日,累计已有606家企业发行了1582只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29565.55亿元。其中,已有170家企业发行306只中期票据,共计10538亿元,余额10538亿元;513家企业发行1270只短融,共计19009亿元。

今年一季度,从各类企业债券的存量占比来看,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债和集合票据的占比分别为41.08%、33.74%、17.08%、4.39%、3.65%和0.06%。短融、中票和集合票据的合计占比为50.88%,占据半壁江山。今年一季度,短融和中票的发行规模分别为1621和1149亿元,而公司债券仅为70亿元。

“通知”效应

多位银行投行人士称,相对承销商和投资者而言,此举对发行人的影响更为直接,也更大一些。“这相当于短融、中票缺失了隐形担保,对发行人不利。”一位银行间市场人士直言。如果没有搭桥贷款的流动性支持,债务融资工具的到期续发会困难一些。

“最为直接的影响是,发行人要加强内部的财务管理。由于无法通过搭桥贷款来获得短期的流动性支持,则需要提前考虑其他渠道,财务管理成本会因此增加。”前述大行投行人士称。

举例而言,发行人发行100亿元1年期的短融,如果到期时一次性兑付本息,往往需要提前3个月安排资金,生产经营活动会受到影响。“这相当于1年期的短融只用了9个月,却付了1年的利息,实际的发行成本显然就上升了,也不符合直接融资的本质。”前述股份制银行投行部人士称。

一位银行间市场人士称,叫停搭桥贷款的“输血”行为,有可能造成发行人违约的现象。

对于债务融资工具而言,在某个时点上,如果不兑付本息,就视为违约。即便是现金流良好的企业,“在短期内筹集几十亿、上百亿的资金,确实也有压力,所以才需要借助银行搭桥贷款。”上述权威人士直言。据Wind的统计显示,单只金额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中票有30只左右。

至于监管部门担忧的风险问题,受访的银行人士均表示尚不清楚。是否是担心企业过度使用财务杠杆,但银行人士予以反驳,对于发行人而言,债务融资工具的上限为净资产的40%,杠杆率是确定的。

“监管部门的出发点可能是为了落实贷款新规,因为搭桥贷款不符合受托支付的要求。”一位商业银行人士说。他认为,不能因为控制信贷,就把其他的渠道也堵死了,这样会制约直接融资渠道的发展,也伤害了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

不过,也有一位上市银行高管认为,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发展初期,搭桥贷款是一个过渡性的产物,但从推动债券市场发展的角度看,本不应该由商业银行提供增信,来解决市场对发债主体的风险认可度。

“中国企业债的利率为何没有体现信用风险呢?正是因为在承销时,或多或少带有银行信用的影子。”上述银行高管称,只有这种影子被打破,投资者的市场风险理念和风险管理的意识得到提升,中国债券市场才会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才会出现所谓的高收益债券。

2.(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二

(银监发[2013]8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商业银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通过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交易平台等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业务增长迅速。一些银行在业务开展中存在规避贷款管理、未及时隔离投资风险等问题。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

二、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标的物)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单独管理指对每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指为每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指对每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对于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投资的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于2013年底前完成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和资本计提。

三、商业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包括融资客户和项目名称、剩余融资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在5日内向投资人披露。

四、商业银行应比照自营贷款管理流程,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进行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六、商业银行应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名单制管理,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标准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商业银行应将合作机构名单于业务开办10日前报告监管部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展合作的机构名单应于2013年4月底前报告监管部门。

七、商业银行代销代理其他机构发行的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的,必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审核批准。

八、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九、商业银行要持续探索理财业务投资运作的模式和领域,促进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十、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上述各项要求开展相关业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业务,直至达到规定要求。

十一、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3.(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三

(征求意见稿)

各银监局,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行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

法人机构应坚持支农信贷主业,在充分满足“三农”服务要求的前提下,遵循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原则,稳妥审慎开展资金业务。

(一)开办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风险权重为零以及AAA级债券投资、以债券为标的的资产回购、保本和保证收益型理财投资业务,应业务制度健全,内部控制严密,部门岗位设臵合理,人员配备齐全,如有交易资格要求,须预先取得市场成员资格。

(二)开办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标的的资金回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投资等业务,除符合(一)款条件外,监管评级应在

三级(含)以上,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岗位(部门)且业务人员具有两年(含)以上资金业务工作经验。

(三)AA级(含)以下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等业务,仅限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开办,除符合(一)

(二)款条件外,还需具有专门的资金业务部门并建立专门的资金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四)在前款规定外,开办其他业务资金品种的,由银监局参考以上三类业务品种的风险程度及对应的开办条件,并结合相关的监管规定,提出具体开办要求。

(五)银监局可以监管评级为基础,对法人机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专项评估,据以对业务开办品种与条件提出更为审慎的监管要求。

二、强化省联社资金业务的服务性

省联社应根据法人机构资金运营能力差异及其客观运用需要,按照市场化、差异化原则,提供安全有效的资金业务服务。

(一)实施分类服务与指导。对于具备交易资格与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应积极支持其自主运用富余资金,指导加强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对于地处偏远、信息闭塞、监管评级水平较低、尚未取得交易资格或缺少自营能力的法人机构,省联社可按市场化原则提供必要的资金运用服务。

(二)改进服务方式。省联社应以为法人机构提供资金运用信息及投资渠道为主要服务方式,由法人机构依据省联社提供的信息及渠道与对手方直接进行交易,或由省联社提供居间代理服务进行三方协议运作,逐步降低省联社先归资金后同意运用的业务规范

(三)规范资金来源与运用。省联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激励法人机构上存资金。不具备交易资格和自营能力以及缺少投资渠道的法人机构,确需委托省联社运用富余资金的,双方应按市场化原则逐笔签订约期存款合同。省联社资金运用应坚持安全、流动原则,除存放同业外。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AAA企业债(含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及同业存单等。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债券投资应准确进行账户分类并建立交易止损机制,凡是交易账户浮亏超过已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0%或银行账户减值超过已计提减值准备的省联社,不得增加投资规模,省联社对法人机构缴存的清算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严禁与其他上存资金混用,严禁投资购买债券。

(四)合理分配收益。省联社资金业务收益应按照“资金所有者享有”的原则进行分配,支付法人机构的综合收益(包括按合同约定支付的上存资金利息及返还利润)不得低于同档次市场平均利率;省联社不得违规截留资金业务收益,不得从中列支应使用管理费开支的项目。从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用于困难机构帮扶。系统流动性支持以及其他合理的公共支出项目。

三、完善资金业务风险管控

(一)确立审慎经营导向。省联社和法人机构应自觉强化服务“三农”战略定力。围绕“三农”服务需求合理配臵资源,避免因资金业务过快增长造成主业基础不稳和支农服务弱化;科学制定资金业务经营策略。投资范围及营运杠杆倍数,确保业务发展与自身经营及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严防总量机构失衡风险;调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纠正片面追求投资回报的不审慎考核导向,鼓励稳健经营,防止激进投资。

(二)健全业务治理体系,明确“三会一层”的资金业务管理职责,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归口管理资金业务;按照前中后台分设和不相同岗位分离的要求,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完善授权审批制度,根据业务品种风险程度及交易金额等要素实行逐级授权;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风险的自动识别与防控。

(三)严防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审慎选择投资品种,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和风险评估,足额计提资本与拨备,强化市场风险资本约束;合理匹配投融资期限结构,有效控制低流通性业务品种和同业负债依存度;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体系和业务结构性限额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压力测试,确保任何时点的流动性安全和市场风险可控。流动性风险限额应包括存贷比、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以及现金流缺口、负债集中度等监测指标。业务结构性限额可参照《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资金业务机构性限额参考指标》(见附件)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报属地监管机构审核备案后执行。

(四)强化信用风险管控,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制度,完善法人统一授信、综合业务授信及单项业务品种授信管理;购买理财、信托产品及资产管理计划涉及信贷资产的。按照“穿透”原则对产品发行人和最终用款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省联社应以适当方式对法人机构分头授信情况进行汇总监测和风险提示,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授信集中风险。

(五)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资金业务关键岗位及人员的审计监督与问责力度,从严查处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因操作失误、管理失范、用人失察导致的合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省联社应同时加大行业审计力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审计或调查,指导法人机构切实强化资金业务内部控制。

四、加强资金业务持续性监管

(一)监管机构应结合当地“三农”服务情况,法人机构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监管要求,指导法人机构按照稳妥适度原则,审慎开展资金业务,有效防控业务规模过快增长及各类经营风险。

(二)重点加强对省联社资金业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投资风险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的持续监管。严查行政集中资金行为,严控上存资金过快增长。原则上,涉农贷款考核不达标地区不得增加上存资

金量,省联社归集使用资金相对于法人机构自营资金的比例应逐步递减。

(三)督促指导省联社和法人机构对照监管要求,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控建设,清理整改存量资金业务,省联社要针对拟续办的资金业务品种逐项提出风险管理措施,报银监局审查评估后方可续做。个别业务期限较长,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业务品种,应在存续期内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动向,业务到期后结清退出。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机构,并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

-------------------------【中金债券】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评——监管用意在于去杠杆和降低对低评级债券投资,对市场有一定负面影响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是农商行、农信社、农村合作银行等)的资金业务和债券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我们认为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几点:

1、按照银行的监管评级对投资债券的评级进行限制。监管评级(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分为六级,一最高、六最低,每一级分ABC三档)在三级(含)以上的可以开展投资AA+级债券投资、以票据为

标的的资产回购以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投资的业务。监管评级在三A级(含)以上的银行可以开办AA级(含)以下的债券投资、信托产品投资、资管理财计划等业务。

虽然我们没有各银行的具体监管评级情况,但我们了解到监管机构主要格局各项运营和财务指标来对农村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评级,而且评级越高的机构比例越少。按照该征求意见,评级在三级以下的机构,只能投资AAA评级信用债和利率债,也不能开展非保本理财业务。而此前监管机构并无这么严格的规定。因此有相当一部分农村金融机构在债券投资的评级上会受到限制。

监管机构出台该规定的主要背景是过去几年,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的规模持续上升,而且风险偏好有所上升,比如相当一部分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所投资。而且一些金融机构并非是基于自身的需求持有债券。监管机构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其实际投资资产的风险不相匹配。而今年以来,农村金融机构也增加了对短融、中票和城投企业债的投资。一旦加强对农村金融机构投资债券评级的限制,可能导致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无法再增加低评级债券的投资。对一些银行之间的合作模式可能也会产生影响。此外,评级较低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无法进行非保本理财投资,而且也不能在理财当中持有非标资产。

2、对省联社的业务进行规范。目前不少省联社都上收下面分支联社的资金进行集合投资。但不同省联社的风险偏好和激进程度有所不同。但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省联社可慎重选择低风险业务品种进行投资(如利率债和AAA平价信用债),严禁投资信用风险高、流动性差的业务品种。言下之意是限制省联社投资AA+评级以下的信用债。这对于不少风格相对激进的省联社而言,也会构成较大限制。

4、对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运用杠杆进行限制。杠杆=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总资产-资金业务辖内系统外同业负债)。监管评级二级以上的机构,杠杆控制在1.8倍以内;其他机构杠杆控制在1.4倍以内,省联社控制在1.3倍以内。从资金市场的融出和融出情况来看,今年农村金融机构一直在加大货币市场资金的融入,放大债券杠杆,尤其是上半年11号文限制农村金融机构买入非标后,农村金融机构转向债券类配臵,因此今年上半年农村金融机构配臵债券量高于往年同期。但一旦实施该杠杆限制,将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持续增加债券的投资量。预计下半年农村金融机构债券配臵需求将有所减弱。

4、强调风险控制,要求农村金融机构成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业务治理体系,建立交易对手准入制度,要求在2015年1月底之前将省联社以及法人机构资金业务内控建设以及清理整改情况报告银监会。

整体而言,《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业务监管的通知》目的

在于限制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限制,令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回归到流动性管理和适度提高投资收益的本质,避免农村金融机构过度追求收益和忽视投资风险。该征求意见稿如果执行,可能对减弱农村金融机构的债券投资需求,尤其是对低评级债券的投资需求,对低评级的城投债、短融、中票和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的需求不利。

4.(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9〕98号

(2009年11月5日)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现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办法》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及有关商业银行。

二○○九年十一月五日

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行为,促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试点方案由监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确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四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须具备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及并表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有效,业务经营稳健,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操作风险案件。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具有熟知保险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 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和良好的业务发展前景,各项经营及风险管理指标符合保险业的监管要求。

第六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审查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方案,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监管意见。

第七条 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书;

(二)商业银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投资保险公司的决议;

(三)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吸收商业银行投资的决议;

(四)股权投资意向性协议;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商业银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七)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发展情况报告;

(八)商业银行拟入股的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合作股东的基本情况;

(九)商业银行与其拟入股的保险公司建立有关风险隔离制度、并表管理制度及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十)中国银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商业银行变更投资保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根据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法人机构分业经营的规定。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与其投资的保险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确保公司治理、经营决策、业务运行、风险控制、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及业务场所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明确一名非执行董事负责防火墙以及关联交易的监督、管理和审查。该名董事应至少每年对防火墙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控制情况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条 商业银行派至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以及业务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薪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除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关联企业担保的客户提供授信。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不得以客户购买其入股的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作为向客户提供银行服务的前置条件。

商业银行接受其入股的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质押提供授信,不得优于其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同类交易。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其发行的次级债券。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所发行的其他证券,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量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商业银行及其控制关联方承销证券时,向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出售额不得超过其承销总额的10%。

第三节 并表管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规定,建立对其

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的政策、制度、职责和程序,实行有效的并表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将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纳入信息集中管理体系,对保险公司的风险暴露进行集中监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应从商业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节 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及其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应严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及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股东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

商业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商业银行代理保险销售人员合规审慎销售保险产品。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必须取得客户同意,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监管合作机制,对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进行并表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监会依据相关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重大监管信息,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第二十四条 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涉及上市公司的,遵守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5.(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五

银监办发[2011] 2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 to 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最近,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特提示如下:

一、主要问题与风险

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风险:一是影响宏观调控效果。在国家对房地产以及“两高一剩”行业调控政策趋紧的背景下,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二是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三是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同时,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陆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四是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由于目前国内相关立法尚不完备,对其监管的职责界限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六是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业金融机构。七是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二、监管措施与要求

针对人人贷中介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工作:

第一,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第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商请针对“贷款超市”、“融资公司”等不实宣传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银行合法权益,避免声誉风险。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银监办发[2014]140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篇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银监办发„2011‟409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

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等工作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中诚信托公司、中央结算公司:

2012年元旦、春节即将到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信访稳定、安全保卫、政务值班、舆情监测等各项工作,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节日,现就做好节日期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安排好银行业金融服务工作

元旦、春节是我国传统佳节,是居民消费和出行的高峰期,群众对银行网点、银行卡等金融服务需求旺盛,各银行要充分认识做好假期金融服务的重要意义,积极组织、统筹安排,为广大

金融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和品牌形象。

一是合理安排节日期间网点营业时间。各银行要统筹调配资源,保证足够数量和服务覆盖半径的网点营业,以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可采取轮休方式,根据地区特点、居民集中程度适当调整营业时间,满足公众需求;休业网点应提前发布告示,明确标注附近开门营业网点的交通图、服务时间、服务业务种类等相关信息。

二是提高电子银行服务水平。各银行要保证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渠道畅通,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安全保卫和处理咨询、投诉的工作,增强银行系统抗攻击、防病毒能力,为电子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提供全面保障。

三是加强各银行营业网点之间的协调配合。各银监局要发挥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的作用,可协调各家银行统筹安排节日期间营业网点的覆盖范围,既保证方便群众,又提高营业网点利用率。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确保节日期间银行业金融服务质量。

二、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和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信访工作。坚持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定期下访,继续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部门维稳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要抓紧组织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

责任,及时化解,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切实防止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

二是认真做好服务投诉接待工作。节日期间要安排得力干部值班接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上访有人接待、问题有人处理,切实做到及时就地接谈,防止出现不接待或在接待中敷衍、乱许愿的情况,努力在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服务投诉。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按有关要求限期解决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三是做好节日金融服务应急预案。各银行要制定并熟练掌握节日金融服务的应急预案,特别是针对自助设备故障、系统故障等情况的应急预案。

三、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保卫工作

一是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保责任。各单位要在“两节”之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认真做好防盗抢、防火险工作,强化公车管理,确保安全。各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点营业场所、自助营业场所、网上银行等区域的监控和安全管理。

二是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各单位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醒员工注意出行安全,避免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防止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严格执行节日期间政务值班制度

一是严格执行节日期间的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及时处理相关事务和业

务,并认真组织本系统各级机构的值班和领导带班工作。所有值班人员要始终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同时应熟知值班各项要求,熟练掌握值班事项处理流程和常用设备的使用,确保值班事项及时处理。各银监局要提前安排好值班工作,并将春节期间值班安排和主要负责人离开辖区的情况报告银监会办公厅值班室。

二是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并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遇有紧急、重要事项或重大突发事件,要立即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三是加强值班设施维护。各单位要在节前对值班电话、传真机等常用设施进行检查,排除故障隐患,确保正常运行。

五、认真做好慰问工作,严禁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一是认真做好对重点优抚对象和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离退休干部的优抚慰问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走访慰问和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二是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送礼、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利用婚丧嫁娶等收敛钱财。要严肃财经制度和经济工作纪律,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

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减少各种茶话会、联欢会和节庆剪彩。

六、认真开展舆情监测、应对、引导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舆情监测值班制度。要密切关注可能影响银行业稳定、监管机构及银行业形象的有害信息。对于影响银行业稳定、监管机构和银行业形象的不实报道,要及时回应、澄清。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银行业和社会稳定的有害舆情和潜在风险,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银监会节日期间昼夜值班电话010-66299062,传真010-6629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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