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政策对宁夏农业产业的影响研究

2024-08-01

退耕还林政策对宁夏农业产业的影响研究(共2篇)

1.退耕还林政策对宁夏农业产业的影响研究 篇一

农业产业化对现代化农业发展影响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大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创新了发展理念,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形成了企业带农、惠农的发展机制和发展模式,对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创新了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理念

过去我国农业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影响,就农业谈农业,就农村谈农村,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思路不活、眼界不宽、办法不多,很长时间难以摆脱农民和市场主体积极性不高、供给难保障,增产不增收,农产品买难卖难时有发生的被动局面,农业难以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农业产业化经营从根本上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思维方式,用现代工业理念和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式思考和谋划农业的发展,跳出农业抓农业,跳出农村看农村,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呈现了一片新的天地,找到了切实的工作抓手。

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市场引导生产发展的理念,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确定主导产业,优化资源配置,开展经济合作,减少了农业结构调整的盲目性,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用工业化引领农业现代化的理念,按照工业化的要求推动农业向着商品化、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和组织化迈进,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一体化发展理念,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拓展产业链,推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构建农业完整产业体系,提升了农业的整体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以农为本带农富农理念,要求龙头企业必须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度安排把加工销售环节的增值传导到生产环节和农户,使农户通过产业化经营真正得到实惠。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龙头企业带动,互助共赢,和谐发展的理念,既抓住发展龙头企业这个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又下大力量,大力扶植联结龙头企业和农户的各类服务组织发展,特别是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企共发展,实现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农业产业化经营坚持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的理念,大力引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使用新装备,提升了农业的竞争力,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是关键,实现小规模分散农户与市场的有效对接是保障。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拓展产业链,建立组织链,完善利益

链的方式,把分散经营的农户纳入产业化经营体系,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通过扩大农户经营外部规模的方式,提高了农业的规模效益,从而成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一个有效途径。

这种生产经营方式,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既可以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优势,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又可以有效地把企业在资金、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各类服务组织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组织带动农户等方面的优势集于一体,成为承载现代物质装备、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成为培养新型农民的有效平台。这个制度创新,既符合中国国情,也顺应了世界农业发展的大趋势,对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了企业带农惠农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让农民分享到产业发展和市场扩张成果,是让农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将农户融入产业化经营的产业体系之中,农业成为产业体系的第一车间,实行“ 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使农业和农民可以分享到加工和销售环节的利润,分享产业拓展和市场扩张的成果和利益。这个利益联结与分享机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1.合同联结利益分享机制。是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或龙头企业与各类服务组织之间通过签订农产品产销合同的形式实现联结,通过规定交售农产品的品种、质量、时间、收购价格以及龙头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等实现利益的分享。这其中制定合同价格和履行合同是关键。合理的利益分享通过价格调整来实现,目前主要有合同保证价格、市场保护价格+随行就市、优惠提供主要生产资料+高于市场价格收购、二次分配(或称返还利润)等几种方式。

2.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是指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社、专业协会或其他合作组织,以团体的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从而达到实现自身利益,提高谈判地位,增强市场影响力的目的。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担任两种角色:一种是充当龙头组织,实行产销或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有的合作社对社员生产的鲜活农产品实行“四统一”,即统一提供化肥、农药、籽种,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防虫治病,统一销售产品;有的合作社还负责对社员的产品实行统一包装,加贴统一品牌;有的合作社还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并将加工品销到市场或

者统一卖给龙头企业。这种情况下,农户是合作组织的成员,联结方式是把农民组织起来加入合作社,利益实现靠全体社员共同努力。另一种是充当中介组织,一是代表社员的利益,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并签订农产品产销或初加工合同;二是在合作社内部监督社员按照合同完成各自的生产任务。这种情况,农民与龙头企业的联结通过合作社与龙头企业签订合同来实现,利益的分享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第一是合作社代表成员与龙头企业鉴定合同,通过谈判协商争取一个好的价格;第二步是将收益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原则和利润反还的分配方式分配给社员。合作的方式,农民与龙头企业打交道,将分散的个体有效组织起来,有利于农民利益的争取和实现,交易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农户和龙头企业关系的沟通与协调,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3.股份合作联结利益分享机制。股份合作方式下,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方式更为紧密,是在劳动联合基础上的资本联合,农民既参加劳动,又集资入股,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农民与龙头企业联股联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这种利益联结方式中,龙头企业一般演化成为股份合作制法人实体,而入股农户则成为企业的股东和企业的“车间”工人。农民既以劳动者的身份获得工资报酬,又以股东身份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企业与农民由彼此独立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利益主体变为统一的利益主体。

企业与农民毕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企业追求其利润最大化天经地义,无可厚非,但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却不同,它与一般意义上的加工流通企业不同。政策要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以农为本,通过多种形式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并且,还要有明确的制度安排,使他带动的农户实现增收,同时,努力增加产量,保证供给,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些不是每个企业都能理解,都能认识得到,有的即便认识到了,也不一定会做。因此,需要引导、示范,同时,也需要监督。引导,就是通过宣传,使企业了解为什么龙头企业要带动农户共同致富,引导更多企业参与进来;示范,就是树立典型,让其他企业有对标,有榜样,看得见,知道向哪个方向努力; 监督,就是对于脱离农业,不能带动农户,甚至欺农害农的龙头企业要及时取消资格,并不再享受有关政策。为此,逐步建立并完善了不带农惠农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淘汰机制。

2000 年按照中央的要求农业部等八部门开始联合认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四批共认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893 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等额递补。个别没有能力带动农户,不愿意带动农户,甚至欺农的企业,不能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和社会责任意识差的企业,在监测中被淘汰出局,符合条件的递补进来。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2002 年对第一批151 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有14 家企业被取消资格;2004 年对前两批372 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评估,有22 家企业被取消资格;2006 年对三批58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全面监测,有40 家企业被取消资格。三次监测,共有76 家企业被清退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行列。各省区市也都认定了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并建立了监测淘汰制度,许多省份还要求各市县也要因地制宜地确定当地的龙头企业,这样就形成了国家、省、市、县不同层次的龙头企业群。2006 年,省级重点龙头业有4800 多家。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多种模式

各地因地制宜、因业而宜,探索创造了包括“公司+ 农户”、“公司+ 中介组织+ 农户”、“农民合作组织+ 农户”、“专业批发市场+ 中间商+ 农户”等多种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的组织模式。

1.“公司+农户”组织模式。这是以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重点围绕一种或几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与原料生产基地的农户实行有机联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模式。在实际运行中,“龙头企业”联基地,基地联农户,进行专业性协作。实施“公司+ 农户”,应具备3 个条件:一是公司设有专门部门负责基地建设与农民打交道;二是公司有精干的服务体系,或通过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合同农户进行系列化服务;三是公司通过保证价格或保护价加市场浮动收购农户产品,确保农户所得。

2.“公司+ 中介服务组织+ 农户”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与“公司+ 农户”模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公司同中介服务组织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再与农户签订合同。中介服务组织,有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有的是农村中的经纪人或种养大户,这个加号很丰富。这些中介服务组织,实际上是连接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协调和监督农户进行生产作用;二是通过多种形式对合同农户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组织形式。这是一种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民自愿参加,在一种农产品为主导产品的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实行单项、多项或系列化服务的专业性经济组织。这种组织模式,或由农村能人牵头,或由村委会牵头,或依托

龙头企业、农技部门和供销社等等,发展类型多种多样。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专业批发市场+中间商+农户”组织模式。这种组织模式表现为市场带动型。专业批发市场在这一种组织模式中的主要作用:一是提供鲜活农产品交易场地,二是对“进场客商(中间商)实行服务、协调、管理和监督。专业批发市场作为管理者一般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这种组织模式的主要特征:(1)绝大多数专业批发市场的管委会是一个管理机构,而不是经济实体或企业;(2)进场交易的中间商(客户)是某一农产品销售的经济实体和市场主体;(3)这种模式与农户的关系一般较为松散,即使中间商与农户签订了合同,但多半为产销合同,中间商一般不为农户提供除收购农产品以外的其它服务。

2.退耕还林政策对宁夏农业产业的影响研究 篇二

农业产业化模式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水平,对于农业的长远发展具有促进意义,农业税收政策也在不断的调整、改进、撤并,对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政策与农业发展具有极其紧密的联系。

1.1 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起到引导作用

农业产业化企业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生产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农业企业税收优惠与减免,可以促进农业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利用节约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以及提升自身生产效率;农业企业还可通过提升农产品附加值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带动周边甚至整个行业的农业产业链的形成,促进农业收益的提升;通过税收政策还可使得农业企业与农户的联系更加紧密,促进彼此之间的合作,实现农业生产的优势互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1.2 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化起到支持作用

通过一系列的农产品加工政策的不断调整,我国在陆续地减免相关农产品企业的所得税,对相关环节税收进行了优惠,惠及了农林牧副渔等诸领域的初级加工产品类别。税收政策的调整给农业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极大地降低了农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农业企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明显。目前,单就陕西省内而言,具有国家级资质的农业龙头企业接近130家,有15家企业年产值超过了百亿元关口,有6家超50亿元关口,还有5家企业已经上市。税收政策为农业产业化奠定了企业基础,促进了农业企业的发展与提升。

2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税收政策现状

我国税收政策在持续地进行适应我国农业发展的调整,具体针对农业产业化这一模式而言尚未具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予以出台。

基础农业方面,2006年对于农业发展而言是具有意义的一年,当年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免征增值税,但同时对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基础农产品进行征收13%的进项税额;对于一部分农产品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衍生农业方面,相应作出了免征增值税,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农业生产资料、灌溉、农技推广、农业企业以及社会企业的涉农项目均有所涵盖。加工农业方面,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加工后农产品适用税率水平为13%的低税率。农业专业化合作社方面,对于本社成员农产品的销售视同于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模式,予以免征增值税;合作社购进的农产品按13%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免征出售生产资料的增值税;对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产品以及生产资料,免征印花税。农产品出口方面,取消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其他农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初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在5%-13%之间;进口农业高科技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除了以上涉及到的方面之外,还有以下几方面:农业研发费用,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1.5倍系数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5倍系数摊销。税收管理方面: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各省均实施了严格的管控制度,防止出现违规操作问题。

3 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从2006年以来的税收政策而言,优惠税收政策的实施,具体到一些细节的实施,还是有些许的不足需要重视。

3.1 对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税收政策需要调整

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涵盖初级农产品方面,对于农产品的深加工而言,对企业税收优惠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增值税率相对较高,减税范围有待明晰、税收政策有待提升公平性;农副产品收购方面,对企业进项税抵扣上按照13%税率收取,销售方面则为17%,对于农业企业竞争力有所弱化。

3.2 税收优惠的范围有待扩大

税收优惠主要涉及到农产品种植、牲畜的养殖、收购以及初级加工环节。而农业产业化除此之外还包括农产品的深加工与经营方面,现行税收政策对于农业企业的优惠范围较窄,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业产业化的链条,适当扩大对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仅对于初级加工农产品优惠增值税,不利于调动企业进行自身提升,进行农业产业化的升级改造,农业产业化还停留在初级发展水平。

3.3 农业企业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较低

农业企业在出口农产品方面要想达到国际要求的水平,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国际认证,消耗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诸多费用的发生不能从出口退税中完全得以弥补,增加了农业企业的费用负担;对于农业企业购买的农产品加工设备,也无法进行相应的税收减免,实际增加了农业企业的生产成本,对于我国农产品提升国际竞争力阻碍较大,不利于企业走向国际化。

4 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以上分析,给出如下政策建议:

4.1 调整农业产业化各环节的税收政策

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需要区分不同环节的税收标准,在此方面可以考虑如下方案:基础农业方面:免征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税率适用零税率;个人或企业投资基础农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衍生农业方面:对于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环节,适用17%增值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0%的低税率或者免征。

4.2 外购销售征税和自产销售免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于自产销售免征增值税;对于企业的外购销售征收一定的增值税。农业产业化需要实现产业链的整合,需要企业联合农户实现农业专业化生产,对于外购与自产销售有时很难划分界限,对此可以考虑统一免征所得税,促进农业产业化链条的整合,促进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的对接与发展。

4.3 农产品深加工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差别税率,为了促进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发展,需要对深加工企业予以更大的税收优惠,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目录,扩大农产品税收优惠范围,特别是对于农业企业所购设备的税收优惠问题,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促进农业企业生产与销售的国际化步伐,提升我国农产品深加工水平,为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税收政策基础。

摘要:农业产业化是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升一国农业生产水平的必经之路。优惠的税收政策对于农业产业化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税收政策的优化对于农业产业化企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农业产业化与税收政策的关系,剖析了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税收政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农业产业化,影响

参考文献

[1]Barro,Robert.J:“Government spending in a Simple Model of Endongenous Gr-owth”,Journal of Political 98,2007.

[2]董洪肖,汪固华.税收政策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研究综述[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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