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2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
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大队:
为准确界定和行驶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行政处罚的规范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2年9月12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的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六条处罚机关按照第五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七条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第八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条第八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一条第八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筑,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
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处罚机关按照第八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十四条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应当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存续期间和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之日起两年内实施。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规范性文件 篇二
关于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市政园林局、水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不断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水平逐步提高,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有力地促进了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但从当前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来看,执法工作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在部分地区、部门执法主体不合格、执法程序不规范、执法文书格式不统一、执法文书制作不规范、执法队伍管理不严格、执法监督不到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建设法治广东的要求不相符合,与我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容易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甚至诱发群众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因此,进一步规范全系统的行政执法行为,对于加强和改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厅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现就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围绕着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中心工作任务,通过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从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的制度体制机制入手,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塑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高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形象,为建设法治广东作出新的贡献。
(二)总体目标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通过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实现“五个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即依法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合理界定行政执法主体的职权,正确任用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执法权责清晰,实现执法主体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做到程序公开合法、高效便民,实现执法程序规范化;制订和使用一套适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文书,做到内容合法、格式统一、使用正确,实现执法文书规范化;健全一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配套的管理制度,做到执法有规、管理有矩,实现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化;建立一套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的检查和考核机制,做到监督有手段、检查有标准,实现执法监督考核规范化。
二、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执法主体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确认有执法资格部门和单位。明确只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省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文件授权的执法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以下简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方可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临时机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部门或组织,不得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权。二是依法界定执法职权。疏理执法依据,依法界定内设各执法机构和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职权范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公示。三是严格按规定任用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参加行政执法相关的公共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有效的行政执法证后,才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临时工、借调人员和无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加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主要执法事项的执法工作程序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制订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都应做好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三)加强执法文书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制订内容齐全、格式统一、表述清楚、用语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二是做好行政执法文书印制、使用、管理和培训等工作,确保做到每一个执法人员都能全面掌握和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三是建立行政执法文书归档制度,及时将行政执法文书归档和管理。同时,要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电子文档档案。
(四)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明确执法工作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完善违法违规行为稽查执法管理、行政执法公开、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判、行政执法举报和控告、行政执法委托和行政执法报告等相关工作制度;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礼仪建设,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礼仪规范,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建立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提高执法工作能力;五是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有利于改进行政执法作风、预防行政执法职务腐败的工作机制;六是加强行政执法基本工作装备建设,切实落实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经费,改善行政执法的工作条件,确保有必需的执法办公场所、基本办公设备及必要执法基础装备,如执法车辆、通讯工具、摄像器材、照相器材、录音仪器等。
(五)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规范化建设工作。一是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建设。各市、县(区)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都应积极向编制部门争取设立专门的执法监察工作机构,暂未建立执法监察机构的,要指定负责执法监督工作的综合性工作机构从事执法监察工作,加强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和对行政机关违法执法或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检查。二是建立并实施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重大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备案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强化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委托执法的组织和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的监督检查。
三、总体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要充分认识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活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能力、树立良好的执法队伍形象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都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以强化对本单位和本系统行政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精心组织,积极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是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强的工作,涉及的部门多、内容广、任务重、要求高,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要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订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落实工作责任和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的工作方案,须于2012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法监察局。
(三)抓联系点,以点带面。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应确定若干个单位作为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加强指导,及时总结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提高本地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我厅将选择10个部门作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点联系单位。
(四)创新思路,增强实效。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牢把握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宗旨,理清工作思路,找准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同时要把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管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不断探索行政执法工作新方式方法,使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成为提高全系统行政执法能力、行业监管能力和廉洁从政能力的重要活动。
(五)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各地级住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在做好本部门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或组织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做到“指导到位、督查到位、落实到位”,努力抓出成效来。2012年6月底前,我厅将对各市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工作组织开展较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012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部门要将本系统本年度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情况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汇报;2013年4月底前,各市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县级有关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为不合格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并通报批评。2013年6月底前,我厅将对各市有关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对验收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规范化建设工作检查验收为优秀的,工作开展成效和特色明显的单位,确定为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示范单位。
我厅将另行制订全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检查验收办法。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执法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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