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2024-07-15

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精选12篇)

1.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篇一

关于试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的请示

丰盛办字(20150812号)

报:总经理 由:办公室

主题:关于试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的请示 内容:

带薪年休假作为公司对员工劳动的一种回报,从大处看,职工带薪休假权体现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从小处看,带薪休假对于员工的身心健康都大有利益。从根本上讲,休假制度不仅不会降低、反而将提高生产效率。适当增加闲暇时间,更有利提高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潜力的发掘,从长远来看,实际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正面效益更加明显。

基于员工福利的考虑,带薪休假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企业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是体现公司人本文化的一项福利措施;基于员工健康考虑,实行带薪休假制度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员工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基于留住员工、激励员工的考虑,通过实行带薪休假,可以延长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特申请试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附件: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如无不妥,请上级领导,予以批准执行!

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领导签批:

2.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篇二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连续休假。它最早始于1936年的法国,现在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制度,它体现着国家对社会民生的关怀和企业对职工权益的尊重,并在许多国际公约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1936年颁布的《带薪年假公约》(1970年修改)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我国的带薪休假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这实际上是从法律形式上确定了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相应的具体规定却一直未能出台。2007年12月16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工资收入的30%支付工资报酬。该办法和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从2008年1月1日到现在,《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一年多时间,该条例的具体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呢?笔者对某开发区的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了调查。经统计,已休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完年休假人数约占21%,未休年休假人数约为58%。(如图)

从统计数字中可以看出,已休完年休假人数仅占21%,比例很小。未休完和未休年休假人数合计高达79%,数据说明年休假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

二、针对调查数据的思考

针对数据反映的情况,笔者接着对未休假原因进行了调查,90%以上的人认为是工作太忙没有时间请带薪年休假。但对于一项法定制度来说,这一解释显然有些牵强。据笔者分析,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力市场持续饱和是带薪年休假制度难以广泛实行的根本原因

由于我国剩余劳动力富足,大量失业人口作为劳动力后备军,造成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过于求的状况。除了少数掌握职业核心竞争力的劳动者外,大部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是弱势一方。普通劳动者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惧于管理方权威,害怕提出带薪休假要求后被解雇或影响晋升,故主动放弃这项本属于自己的权利。

2. 单位对休假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在中国大部分单位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认为通过减少员工的带薪休息时间,节省了人数,从而减低成本,取得更大效益。其实,带薪年休假的实施主要是从人权和员工福利的角度出发,从维护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出发,是员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增强员工归属感的一项福利措施,实行年休假是缓解员工压力、保持身体健康的一项有利措施,能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如德国人在劳动合同中专门有假期条款,而在美国,有不少公司会用电邮提醒员工放假,办公室内更是张贴鼓励休假的海报。

3. 相关配套政策缺乏

虽然具体办法的出台能使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强,但如果缺乏真正制度上的保障,很难说带薪年休假不会继续只是停留在纸上。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对于何为“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未载明.这就为某些单位规避职工带薪休假提供了法律依据。

4. 休假观念和权利意识淡薄

对于这从天而降的“馅儿饼”,很多人都抱有怀疑的态度。在中国的传统中,我们鲜有耳闻带薪年休假,听到最多的却是带病工作,几乎每一场英模报告,每一件先进事迹,都有家人病危自己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故事翻版,似乎只有这样才算得上先进。而广泛宣传之下,进而似乎所有人都理应如此,否则便是思想落后的表现。以超人的标准要求所有人,结果却可能是超人的虚伪。而对于那项“写在纸上的权利”却难以启齿,即便开口,也更像是在乞求一份恩赐。很多职工唯恐请年休假会对自己工作产生不利影响,大的休假文化氛围影响致使很多人不敢尝试。休假文化氛围没有形成。其根源在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刚从温饱阶段走过来,没有形成休假这一更高层次的需要。

三、带薪年休假制度顺利实施的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带薪年休假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笔者建议,为了促进该项制度的落实,我们应当做好应当以下三方面工作:

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出台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加大劳动者作用,以促进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切实施行。在年休假时间安排方面,实施细则应该加大劳动者的话语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共同协商确定年休假的时间 (如德国) ,以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我国也可设定一个法定休假期,如果用人单位要推迟年休假,则可以延长休假时间进行补偿。在年休假连续性使用方面,实施细则可以借鉴德法等国的举措,限定一个最少的连续性天数,以保证劳动者有一个较长的休假。在年休假的补偿方面,由于我国仅局限于经济形式的补偿且力度较大,可能会导致与初衷相反的结果,实施细则可以借鉴英国的举措,采用休假形式和经济形式相结合、以休假形式为主的补偿方式,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此外,我国的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应考虑到劳动关系解除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现阶段我国劳动者的流动性很大,可借鉴美国举措——在解聘、离职或退休时,员工未用完的假期在最后一次工资中折成现金补偿等。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看看有没有单位不执行或打折执行此项制度,对于不执行或打折执行的,要给予必要的惩罚。

2. 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

为了促进法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建议通过法律形式强制实施,即需要把带薪休假写入劳动合同,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其有效执行。无论是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还是集体所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一律都必须依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为本单位劳动者安排年休假。而享受年休假是劳动者一项不容剥夺、也不许放弃的重要休息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无权放弃。同时,对于违法者予以严惩。有劳动者提出申请,机关、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的,劳动人事主管部门对该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企业给予行政处罚。未经劳动者本人同意,企业单位私自主张以支付经济补偿来代替年休假进而变相取消带薪休假的被认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当然,这两方面举措的发挥还有赖于监督工作的开展,该工作执行情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带薪休假制度的强制和严惩的实际效果。监督工作要求建立一定的监督机构和广泛的监督渠道,并赋予一定的职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反馈,以便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调整,从而切实保障带薪休假制度能够顺利贯彻实施。

3. 培育休闲文化,增强公众健康意识和权利意识

这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关键因素。通过各国的比较,法国人的健康意识最强烈,故其制度也最完善。我国也应在文化领域引导人们的健康意识,给长期处于亚健康状态的职业群体打一针“醒脑剂”,使其认识到休闲也是生活的一部分。这可加强劳动者对自身休假权的关注,还可避免劳动者人为地不休假以获得高额补偿报酬的情况。进而,对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社会广泛宣讲,使劳动者重视带薪休假的权利,增强维权意识,对于侵犯自身权利的行为及时举报依法维护。同时,社会劳动部门应建立完善劳动者权益维护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总之,重新认识劳动与休息、工作与生活、义务与权利的关系,培育柔性的休闲文化,甚至比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更加重要。

参考文献

[1]吴露萍:完善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07, (3) :813

[2]赵强:带薪年休假:不仅要制度保障, 更需要文化建设[J].观察与思考, 2007, (22) :6

3.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篇三

关键词:带薪年休假;集体协商;权利实现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3-0043-01

1982年宪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全文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重点强化了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有关内容,并首次明确提出:“到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实”。2015年4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强调:“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完善并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一、问题的提出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核心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这一制度的落实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改善“黄金周”的拥堵情况,提升劳动者的精神享受,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实际中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2008年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来,多种渠道透出的信息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情况并不令人满意。2013年北京市一中院发布的一组数据揭示了冰山一角,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一年的时间里,该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467件,其中涉及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纠纷约占45.2%。此外,在裁判文书网上以带薪年休假为关键词检索,2009年仅为20件,至2014年已达5515件。裁判文书数量的增长也是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不甚理想的佐证。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之原因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带薪年休假的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统筹安排”四个字使得带薪年休假富有弹性,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来决定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能否实现,这一弹性规定成为了企业拒绝劳动者带薪休假的正当理由。正是这一制度缺陷使得劳资双方处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加之集体保障的缺失,两者共同作用导致了带薪年休假制度无法落实這一现状的出现。因此,要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就必须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进行。

三、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之路径分析

通过对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原因进行分析可知,要想改变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难的现状,就必须通过制度保障改变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使双方可以平等对话、协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正好可以发挥这一功效。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协约自治模式之抗衡模式下的制度,是劳动法中极具特色的一个制度,是对劳动合同制度的修正与补充。在劳动合同中,劳资双方并不具有平等的谈判实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为了恢复劳方与资方的实力均衡,制造典型的机会平等。也就是说,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弥补了劳动合同制度的不足,使劳动合同制度更加完善。通过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可以改变年休假决定权归属用人单位一方的局面,通过协商,年休假决定权将平等地归属于劳资双方,这样利于平等对话的实现。劳资双方可就带薪年休假的时间及其他具体安排进行协商,通过协商确定的带薪年休假必定更易落实。

西方发达国家带薪假期制度完善,法律上对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但法律大多只是最低标准的规定,更具体的休假安排是建立在劳资双方集体的协议的基础上的。例如奥地利、瑞士、新加坡等国都是以集体协议的方式规定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除此之外,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劳动者都是通过行使集体协商权,来维护自身带薪休假的合法权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带薪休假的条款开始进入美国工会和资方谈判的事项中。1940年只有25%的美国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到了1957年这个比例上升到了90%。在法国,带薪休假制度由法国总工会和雇主协会协商而产生,通过立法规定法国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时间为30天,另外劳动者依托集体协商权可以额外获得5—6周的带薪休假期。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充分落实也是依托于集体保障,因此,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的落实是可行且必要的。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相关规定可知,工会在劳资双方的谈判过程中代表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即在集体协商中,代表劳方的是工会,工会在落实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现路径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强工会的组织力量和作用,是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效执行的关键。在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的路径之下,工会应切实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第一,确保工会的独立性。工会应做到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而独立性是保证工会充分掌握职工利益诉求、为职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应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确保工会的独立性,比如工会主席不能由上级任免,而是应通过选举产生。第二,充分发挥工会监督职能。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带薪年休假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的行为及时指出,并要求其改正,从而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

四、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落实这一路径是可行的,在路径实现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使带薪年休假制度摆脱以往执行难的尴尬境况,真正成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一项制度,而不再是“停留在纸上的权利”。

注释:

①参见郭捷、冯彦君、郑尚元、谢德成主编:《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第276-279页。

②参见金艳蓉 :《我国休假法律制度研究》,2008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41-42页。

③同注1,第41页。

④刘璐、宋晓波:《破解我国带薪休假制度落实难之路径》,《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44页。

4.2012年休假制度 篇四

一、休假规定

1.公司规定的所有休假,职工必须在休假前提交给人力资源部有效证明并签批请假条,休假时缺少部分证明的最迟于当月月底计发工资前补齐。否则,对缺少休假证明资料的按事假处理;不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或休假到期无故不出勤者,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2.职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职工在此期间自动辞职的情况除外。

二、婚假

1.符合法定婚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职工,可享受15天婚假。

3.再婚者享受3天婚假。

4.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5.休婚假时间规定:结婚登记日期后半年内,举行婚礼前/后一个月内。婚假应当连休,不得分次休假。

6.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请婚假者需持《结婚证》(结婚登记时间超出半年但婚礼举行日期前/后一个月内的,需同时持婚礼请柬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法定婚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

结婚日期和年龄的计算以《结婚证》登记日期、结婚双方的身份证年龄为依据。

三、产假

1.本产假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法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生育者不享受本公司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待遇。

2.无生育审批证明意外怀孕流产的已婚女职工,按病假处理。

3.已婚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1)享受98天产假,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每天劳动时间内的哺乳时间可以拆分两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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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晚婚晚育规定,妻子生育前/后1个月内,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5.产假、护理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生育工资、待遇发放:

1)公司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后,需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人社局批付的“生育医疗费”全额支付给生育女职工。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每月差额化补发工资,保持员工工资不变。

2)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本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配偶生育相关资料,由公司向本地人社局申报。批付的费用由男职工全额享受。

3)男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7.休产假、护理假者需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女方生育前休假者,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妇幼保健站开具临产证明)到人力资源部登记、请假。

8.释义: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四、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2.职工配偶的父母、或职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3.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需出具独生子女证明),其配偶的父母死亡时,给予丧假3天。

4.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5.丧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五、带薪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年休假时间规定:

1)职工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职工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公司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公司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5.非公司统一安排职工进行的年休假期间,需休假职工本人至少提前2周向人力资源部申请,经批准后安排休假。

六、工伤假

1.工伤假范围:职工因工伤或视同工伤(以本地工伤保险部门认定书为依据)情况下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

2.工伤待遇支付:

1)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按规定向本地工伤保险部门申报各种工伤、伤残待遇的报销,不能全额报销的医疗费差额由公司承担补足。

2)未办理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报销的项目和金额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公司承担的工伤医疗、伤残待遇,由公司承担支付给受工伤职工。

3.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4.工伤假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公司副总/总经理逐级审批。

5.此处未尽事宜一律遵照国家、本地区工伤保险管理的法规执行。

七、病假

1.病假范围: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

2.病假审批:

1)普通病假,提供县级以上就诊医院诊断、治疗证明和医嘱休假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审批手续。

2)疾病、伤情严重者,需请假1个月以上的,持三级医院的医疗诊断报告和治疗、休假证明、劳动能力鉴定(或伤残鉴定)证书,由公司根据国家、地方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现行规定批准相应时长的病假。

3)病假5天(含)以内,由人力资源部、主管部门领导审批;5天以上须增加公司副总/总经理审批。

3.病假期间工资:

1)病假单次连续10天(含)以下(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8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2)病假单次连续11-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基本工资60%计发;员工当月“应发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计发。

3)病假单次连续1个月以上,病假期间“应发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当年累计病假22天(不含法定假和公休假/休班)以上,从超过累计22天的单次连续病假起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4.职工伤/病治疗结束,经有相应资质(二级或三级)的医院诊断病愈,即医疗期结束后报到上班,职工个人仍想继续休养的,公司根据医院诊断和医嘱建议,以事假处理。职工痊愈后无故拖延不按时上班的,以旷工论处或视为自动辞职。

5.释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八、事假

1.连续请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最长31天),事假期满后,特殊原因需延续的,必须持有关书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延假申请,事假延期最多1个月(最长31天)。

2.职工请事假连续时长超过2个月(最长62天),或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最长90天)视为自动辞职,按辞职手续办理。

3.事假当天日工资全额扣除。事假当月职工出勤工资不足以抵消个人五险一金扣款的,职工请假前需将五险一金扣款差额以现金形式补足交给人力资源部。

5.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五

关于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管理实施细则

公字<2008>第003号

根据国务院2007年12月16日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公司依据该条例规定,为使该条例在实施中规范正确实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便各部门在实施中参照执行。

一、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自2008年1月1日起,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内。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在本公司累计工作不满一年的;

2、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3、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含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4、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工伤假等有薪假期的);

5、职工享受探亲假,其休假天数等于或多于年休假的;

6、职工享受年薪制的;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

三、职工累计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计算方法及休

假期的安排

1、职工自2006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至2007年12月31日止,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

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2、职工自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3、职工自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2009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4、今后,职工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到职的,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自次年7月1日起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期。

5、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签定劳动合同或已辞职的员工,一律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6、因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因故需要离职未享受年休假的职工,或公司通知其安排享受年休假而因本人原因不愿意享受的职工,按其正常出勤日予以计算薪资。

7、职工请病假(含工伤假等有薪病假的)累计计算时段为20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四、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申请、审批程序。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期的,应在次年内由职工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职工年休假申请表》;部门主管根据本部门的生产、工作安排情况,分批分期安排职工年休假,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交人事课审核。人事课考勤核算人员审查其各类请假出勤情况后,如实填写该职工的请假出勤情况,并签字确认后,交厂务室审批,经厂长批准后通知其职工休假。

未经厂长最终审核批准的年休假申请单一律无效。

职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厂休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职工依法享受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因工作需要或因本人需要而分期使用。

3、上的年休假,必须在第二中安排职工年休假。因公司原因而不能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公司将按规定给予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公司按规定安排日期让职工享受年休假的,因职工本人原因而未停工休假的,公司不再另行安排年休假,视为自行放弃。

五、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

1、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计算的天数一律以日历天数计算,不得以小时申请年休假。

2、做一休一或三班两轮班次带薪年休假天数计算,可以以申请年休假天数计算,也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年休假天数。

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1日至5日连续5天,则年休假天数为5天;又如职工申请年休假日为逢单日或双日应出勤日,则年休假日天数可以以应出勤日计算为单日天数或双日天数。在综合累计工时计算时,年休假每天按8小时计算出勤工时。

六、职工对年休假争议的处理

1、职工与部门主管或人事课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职工有权依法向公司日常领导持《职工年休假申请表》提出异议。公司领导应依法向职工给予说明或合理答复。

2、职工对公司领导给予的说明或答复仍持异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处理。

七、本管理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八、本管理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厂务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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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干部职工年休假制度 篇六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关于机关干部年休假的相关,为落实、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制度,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街道办在编人员,且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的机关职工。

二、年休假的假期:

(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事假先行折抵年休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四、年休假要求

(一)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二)根据职工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照顾本人要求,于每年3月制定本办职工休假计划报送县党政办。实行轮流休假,均衡安排,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不了假的情况,保证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休假期间,一般不安排休假职工参加日常工作。如有紧急、特殊情况等工作需要,要按要求中断休假回到工作岗位。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年休。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审批程序

按职级逐级审批后报党政办登记备案。领导干部请年休假,按县上相关规定报批。

7.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七

(转自中国快律网)

2007 年 12 月 14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 HR 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法大背景的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 1 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 1 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背景是执行和落实相关立法中规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现行的休假体系中还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国家特别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与相关休假制度之间的补充关系。

企业应对:年休假制度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所以企业必须遵守。而对于国家对年休假特别事项的规定,企业也应该注意掌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这些年休假特别规定。比如,在带薪事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以及相应的年休假期,综合设置带薪事假;又比如,在带薪病假设置方面,企业要考虑员工的工龄、相应的年休假期以及国家法定医疗期,统筹设置带薪病假;等等。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 1 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规解读:本条主要是规定企业在执行国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权利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年休假的企业自主。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企业享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年假的权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说企业要根据员工的想法适当合理安排。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选择。主要有四层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据企业实际灵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应当在当年休完;三是如果确因企业工作特点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安排;四是即便跨安排,也只能跨 1 个安排。

本条第三款明确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处理。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企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条件有两项:(1)确因工作需要及

(2)员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相对应应休未休年休假 300 %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应对:作为企业而言,需要灵活处理员工的年休假。对于一般行业的单位而言,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年休假比较适宜。对于劳动密集型、制造业等高体力劳动强度而言,最好实行强制年休假制度,因为年休假工资的成本更高。对于知识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劳动强度行业而言,如果确实不能安排年休假,则应在员工同意的基础上补发年休假工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法规解读:此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这种权利被法律明确为一种依职权主动行使的权利。

此条第二款则明确规定了工会的维权职能。

企业应对:对于年休假制度,企业应当依法执行。另外,企业制定年休假具体制度应当征求工会制度,或纳入职代会讨论的事项。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规定企业违反本条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项:一是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是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三是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业应对:企业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安排和调节员工的年休假,并通过专门的规章制度来予以明确。如果企业没有依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或强制取消年休假,或没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资的,特别是在受到相关部门责令通知后仍不执行的,600 %的年休假工资和赔偿金对于企业而言,承担这种法律责任的实际成本更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年休假争议的处理方式。年休假争议依据单位的类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分别由人事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企业应对:企业如果在年休假事项方面与员工发生争议,主要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渠道处理。如果对仲裁委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至法院。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是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主体。目前对应的相关政府机构分别为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企业应对:企业在具体制定年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具体实施办法来执行。在具体实施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依据此条例进行原则性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法规解读:此条规定了条例实施的具体时间。

8.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篇八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员工福利待遇并理顺公司年休假管理,特制定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年休假适用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本集团所属各公司全体全日制员工,不适用于兼职员工。

二、年休假管理办法

1.一般正式员工本公司工作不满五年者每年享有年休休假十日; 本公司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的大陆员工享有年休假十四日; 本公司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台籍员工,依台湾劳基法规定执行。

2.所有年休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在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休假有效。

3.当年薪进员工与离司员工享有年休假的天数,以改员工当年的实际在公司工作的日数占全年日数,按比例计算年休假天数(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4.员工无论以辞职、辞退方式离开公司,其年休假未休天数或多休天数应以日工资形式结清。凡合同期满终止、法定终止及退休人员,其年休假应于离开公司前应全部排定休毕。

5.人事部于每年度终结前三个月内统计尚未休毕年休假人员,并通知各部门排定于年终前休毕。若有因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需顺延休假的,需由部门主管在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报人事经理确认,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顺延至第二年之第一季度休毕。顺延天数以3

天为限。

6.非工作需要,员工于当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年休假,视为自动放弃,公司不发给休假工资。

7.公司员工享受年休假后,员工因有事故必须亲自处理而需请假者应优先请年休假,在年休假休完后,方得请休事假。

8.员工申请休年休假须于事前填写《员工请假单》书面申请,经规定程序批准并应在休假前将假单交到人事部后方可休假。

9.当员工一次申请年休假连续休假3天(24工作小时)以内时,须3个工作日前经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10.当员工一次申请年休假连续3天(24工作小时)(含3天)以上时,应提前6个工作日前提出,经部门经理审核、上级经理批准后方能休假。

11.年休假一次请假的最短期限为4小时,不足4小时计算,并以4小时为最小计算单位。

9.关于年休假制度的建议 篇九

制度的通知

项目部属各部门、架子队、拌和站:

根据工作需要,经项目部研究,对《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例会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请假、休假及考勤管理规定(修订)》、《例会制度(修订)》同时废止。望组织员工认真学习,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附件2:例会制度

二O一O年十月十七日

请假、休假、考勤管理规定

一、请假制度

1、总部(含测量队、试验室)

总部员工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差、考试、学习须到综合部办理请假单(附表1),由部门负责人指定工作接收人,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项目部领导、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请假须经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

2、架子队、拌和站

架子队、拌和站员工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出差、考试、学习须到架子队/拌和站办公室办理请假单,由架子队队长指定工作接收人,经队长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架子队队长、副队长、技术负责人、拌和站站长请假须经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工地,否则按旷工处理。

3、总部员工请假回到工地须到综合部销假,各架子队、拌和站员工须到各队(站)办公室销假。若不能如期回到工地,必须申明充分理由,按请假程序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二、休假制度

1、职工

原则上每两月可休假一次。2010年,每人可休假两次,每次10天(含路途);2011年起,每人每年可休假4次,每次10天(含路途)。个人根据工作情况自行申请。职工规定次数内休假、集中放假路费报销(火车硬卧票、长途汽车票、轮船三等舱票),乘坐飞机的,可按相应直线火车硬卧票价报销,多出部分由职工自理。

2、非全日制用工

除家在丹东市内者外,2010年可休假一次,2011年起每年可休

假2次,休假天数及路费报销标准同职工。

事假、病假、工伤、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奖励假期及工资发放标准按集团公司《职工休假管理办法》、《工资支付规定》执行。

三、考勤制度

1、员工考勤由各部门、架子队、拌和站自行考勤,考勤表公开,广大职工共同监督。请假条、考勤表每半月汇总一次,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每月1日、16日报综合部。

2、请假当天和回到工地当天,出勤超过半天,算作出勤;出勤半天以内,算作路途。请假条须严格按照离开工地时间和回到工地时间填写,各部门、架子队按实际出勤情况考勤,路途由综合部汇总时扣除。

3、职工休假路途算作出勤,休假的往返路程,根据永久居住地和工作地点的远近确定:300公里以下的1天;301-600公里的2天;601-1000公里的3天;1001-1500公里的4天;1501公里以上的5天。休假亦须经领导根据工地实际情况批准,办理请假手续,按照《请假制度》执行。

4、职工因公出差、参加与业务相关并经审批同意的考试、项目部安排的学习培训算作出勤,按实际路途及办公、学习、考试时间计算天数,不扣工资及施工津贴。趁出差、学习、考试之便休假的,路途不重复计算。因公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直辖市180元/天,省会城市160元/天,其他城市120元/天。伙食费补助标准: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在一般城市20元,省会以上城市30元,广州、北京、上海及特区40元。因特殊原因,出差期间招待业务单位发生的餐费,需经项目经理批准。

四、休假工资制度

正常休假不扣工资,施工津贴按出勤天数计发。当次休假天数超

过10天,扣除超出天数工资,按当月工资/21.75*超出天数计算。休假累计超过规定次数者,超出部分按天扣除工资、施工津贴。

休假未休满次数或前4次(2010年2次)未休满天数者,由综合部年底统计,按少休天数计发补贴,每人每天100元。因前期休假制度为每次8天,8月份以前不再补发补贴,自9月份起算。

例会制度

一、两级交班会

1、项目部交班会

时间:每日7:0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项目部领导、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调度。

会议议程:各部门汇报昨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当天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2、架子队交班会

时间:每日7:00

地点:各架子队会议室

主持人:队长

参加人员:架子队全体成员、劳务队负责人。

会议议程:各岗位、劳务队汇报昨日工作完成情况及当天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拌和站、测量队、试验室每日自行组织各自的交班会。

二、周例会

时间:每周二18:3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各部门部长、副部长,各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副队长、计划统计员、安全员,各劳务队负责人。

会议议程:各部门、架子队汇报本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三、月度安全生产例会

时间:每月30日18:30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全体管理人员。

会议议题:各部门、架子队汇报本月工作完成情况、下月工作计划,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安质部通报本月安全工作情况,领导协调、布置工作。

四、半月质量例会

时间:每月两次,不定期,以通知为准。

地点:项目部会议室

主持人:副总工

参加人员: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生产经理、商务经理,安质部、工程部、物设部、合约部部长、副部长,各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副队长,全体工程技术人员。

会议议题:安质部通报半月工程质量情况,各架子队技术负责人汇报半月来质量工作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积累的经验,领导部署工作。

五、相关制度

1.与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缺席。

2.确有事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与会人员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工作汇报要简练,计划要切实可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拿出方案。

4.综合部负责整理周例会会议纪要,安质部负责整理月度安全生产例会会议纪要、半月质量例会会议纪要,部门存档并网发。

10.XX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篇十

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管理制度建设,体现公司“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职工年休假制度实施原则:

职工休假必须在确保安全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职工申请,各部门统筹安排,分管领导批准。

二、职工享受年休假的范围

公司在职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职工享受年休假标准:

(一)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满年度计算)。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分段休假最多两次。

四、职工休假安排

(一)轮班职工需要休年休假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生产的前提下,由各部门统一安排。

(二)职工休假期间,各部门负责人安排好工作,不能影响

正常生产。

(三)轮班职工的休假天数,按照其轮班个数换算常白班的时间计算。譬如:轮班时间是24小时的职工,相当于8小时常白班的三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新调入职工,当年不安排休班;

(六)当年离岗脱产学习满6个月的;

(七)请长假职工回单位工作不满一年的;

(八)内部退养、离岗、长期病休以及因个人原因不在岗位正常工作的职工,不享受休假待遇。

六、休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一)享受年休假待遇的职工在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各项津补贴正常发放,取消休班期间的夜班费,绩效工资按部门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二)安排了职工休假,但由于本人原因不能休假的,下一年不再补休,也不给予额外补助。

七、年休假报批程序

(一)各部门每年二月份之前制定职工休假计划,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特殊情况休假的,需本人提前15日提出申请,报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

(二)中层领导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三)公司经理休假,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后,经董事长批准,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四)违反以上批假权限随意批假者,其批准的假期一律无效,休假期间视其情节按事假或旷工处理。

八、本制度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11.关于公司年休假实施办法 篇十一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条例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年休假事宜作如下规定:

1、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部分管理员,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部分管理员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2、部分管理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部分管理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4、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部分管理员休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但应当按照该部分管理员日工资收入比例支付一定额度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该部分管理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公司安排部分管理员休年休假,但是部分管理员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其它未尽事项按相关制度执行。

12.关于请假休假管理制度 篇十二

内部通启

TO致:全体员工DATE日期:2012年5月25日 FRO由:人事部REF.档号:-R-006

SUBJECT事由:关于休假、请假管理制度的规定PAGE NO.页码:共3页 全体员工:

为保证全体干部与员工的正常休假,使大家能更好的做好各自的本职工作,感受到家庭般的温暖,特制订休假制度,具体如下:

A、休 假

一、休假标准:(不含法定带假日):每周1天。

二、休假方式:

1.公司原则规定的休假时间为每周六或日,但现场生产作业人员根据车间主管或部门 经理的安排可进行轮休,但管理人员必须在周六或周日轮休(特殊情况除外);

2.原则上不可连休,如有特殊情况,一月内最多可连休2天,杜绝连月公休;

3.主管级(含)以上人员在公休日期必须请代班人从事本职工作,并将本职工作交接 清楚,如有产生异常,将追究当事人40%与代班人60%的责任;

4.休假的人员请参照B点的审批程序,必须填写请假单,并由上级领导签字确认方可 执行;

5.各部门所安排的公休人员,前提是严禁影响本职工作,生产部车间主管级(含)以 上人员,其他各职能部门全体人员每周六、日须安排值班表,并务必遵照执行;

三、休假薪资结算方法:

1.在休假标准日以内的,可享受全勤,超出休假标准的,按照缺勤时间扣除基本工资和绩

效工资,缺勤超过15天以上的扣除缺勤补贴等相关薪资;

2.如遇有公司停水、停电等异常状况而不能正常上班超出休假标准的,发放基本薪资;

3.在正常休假标准日内所请的代班人,不计薪资;

4.超出休假标准日而所请的代班人,可享受被代班人50%的日工资补助。

四、各类假日:

1.年休假:

①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不超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和公休假计入年休假内)。 上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 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但必须出具申请报告,按照《考勤制度》审批程序审批。

事假:员工因私事须离岗,应事先请假,经主管领导批准、行政部备案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本人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方式请假,假满应按时上班。2.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医保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建议(住院须提出住院

申请),经批准后给予病休;除以下规定外,员工病假,按休假天数及薪酬标准扣发薪酬: ①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一个月内有一天带薪病假,全年不累计; ② 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员工,一个月内有两天带薪病假,全年不累计; ③ 在公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员工,一个月内有三天带薪病假,全年不累计。

(员工病假证明必须包含(缺一不可):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本、缴费单。否则,按事假处理。)3.工伤假:

①员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所在部门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填写请假单,并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总经办及有关部门确认后,可按工伤假考勤。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薪酬。

②因公负伤,伤愈复发,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有关部门鉴定,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可按工伤假对待。

4.婚假:

①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亨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15天(含公休假和法定假)。

②员工申请婚假应提前10天凭结婚证明向主管领导提出,员工婚假必须一次性休完。5.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或养父母、岳父母、公公、公婆)死亡,给

丧假3天;员工旁系亲属(含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死亡,给丧假2天。6.路程假:请婚假、丧假、看护假的员工可享受有薪路程假,具体规定为省内1天,省外

2天。申请路程假的条件:

①婚假: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者; ②看护假:其配偶在外地生育;

③丧假:丧亡者不在员工的工作城市。7.产假、计划生育假:

正常产假为90天,(包含产前假15天,公休日和法宝假日在内)难产、多胞胎可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方生育时,男员工可享受3天的护理假。产假期间发放基本薪酬。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给予其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员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公司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8.国家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除夕、正月初一、二),实际放假日期根据业务状

况另行安排;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国庆节3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特殊产销情况除外)。9.部分员工享有的假日:

①妇女节半天:3月8日,限女员工;

②六一儿童节半天(限有十四岁以下子女的员工),凭子女有效证件交公司行政办方可享有。

五、享有假期均发放基本薪酬,如遇法定节假日或公休假不另作延续。

B、请 假

一、依照《公司组织构架图》,任何人员不得跨部门请假和跨部门审批,否则一律视为无效,不更正者,按旷工处理;

二、所有有效请假条,由当事人交人事备案并存档,人事需依程序办理,如手续不齐全的,一律退还处理;

三、公司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早上请当天的假;(特殊情况除外)

五、除正常休假外,任何人员每月请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除外),所有请假的天数,均需扣除相应薪资;

六、超过1天以上(含)的请假或休假,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严禁以口头带话、短信

或电话的形式进行(急病请假除外,但事后要补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证明),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任何休假、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必须出示有效请假条,并注明请假类别;

八、所有请假和休假的人员,各部门的主管均需如实记录并上报,违者每次罚款100元,人事负责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九、2小时以内的临时请假,可用口头形式进行,但需征得上级主管同意方可,但1个月内不得超过2次(含),超出者按事假处理,并一次补齐有效请假条;

十、所有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全体人员的请假和休假,均需亲自到办公室门口的去向牌上作登记,违者每次罚款20元。

本规定从2012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请全体员工认真遵照并贯彻落实。

签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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