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印章管理办法

2024-09-05

检验印章管理办法(共11篇)(共11篇)

1.检验印章管理办法 篇一

牙克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计量检定准许使用徽使用保管制度

1、本制度对牙克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准许使用徽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控制,确保检定专用的法律效力。

2、本制度适用于牙克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准许使用徽的使用和管理。

3、牙克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准许使用徽由质量部门负责监督使用和管理,综合办负责刻制检定准许使用徽。

4、检定准许使用徽由质量技术负责人向质量部门领取。综合办在发放检定准许使用徽时,应做好发放记录,由质量技术负责人签收并注明领取日期。

5、质量技术负责人负责检定准许使用徽的保管和使用,对检定准许使用徽的使用负责。

6、只有当计量检定工作圆满完成并达到规定的要求时,质量技术负责人方可加盖检定准许使用徽。

7、质量技术室负责人应妥善保管检定准许使用徽,不得随意摆放、以免丢失,若发生遗失,应书面向质量部门说明情况,由质量部门申请重新刻制、发放。

8、当检定准许使用徽不清晰时,由质量技术负责人向质量部门申请重新刻制、发放,同时交回旧的准许使用徽。

9、当质量技术室负责人调离本岗位工作时,应及时交回检定准许使用徽,质量部门做好准许使用徽回收记录,并发放给新任质量技术室负责人使用。

2.检验印章管理办法 篇二

一、扫描仪和Photoshop检验法的适用

通过肉眼、放大镜、显微镜等观察印章印文原件后, 确定检材印文是印章直接盖印形成的, 需要与样本进一步进行比较检验时, 借助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对检材和样本进行处理、比较, 能够帮助我们直观、简便地分析检验。

与传统的复印、照相法复制检材和样本相比, 扫描仪得到的复制图像具有清晰、失真小、分析简便等特点。使用扫描仪和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相结合处理的方法是整个检验过程的一部分。扫描仪和Photoshop检验法更加方便实用。

二、使用扫描仪的要点

市面上的扫描仪型号众多, 分辨率也越来越高, 目前普通扫描头的分辨率为20000像素, 应用在A4幅面的扫描仪上, 有2400dpi的扫描精度。对于印章印文的检验来说, 分辨率有600dpi就基本满足比对检验的要求了。本文中举例说明使用的是Ben Q scanner4800。

扫描仪的工作原理是对原稿进行光学扫描, 然后将光学图像传送到光电转换器中变为模拟电信号, 又将模拟电信号变换为数字电子信号, 最后通过计算机接口输入计算机中。扫描仪光源一般为长条形, 照射到原稿上的光线经过反射后穿过一个很窄的缝隙, 形成光带, 再经过分光镜、棱镜、滤色镜等的光带由CCD、A/D变换器等最终得到数字电子信号, 即我们在计算机中见到的图像。在扫描过程中, 位于原稿台上不同部位的原稿, 在光的反射、投射等处理过程中, 会使得扫描后的图像与原稿有所误差。

故在使用扫描仪时, 需要将检材和样本印章印文原稿均放在扫描仪原稿台相同位置, 保持检材和样本误差基本一致, 减少失真。

三、使用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的几种方法

将扫描后的印章印文图像导入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保持检材和样本的图像比例一致, 对图像进行剪裁、旋转等, 使得印文图像居中、正面朝上, 便于进一步比对。将检材、样本处理好后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比较检验。

(一) 测量比较法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自带的标尺功能可随意拖动至图像任何位置, 测量图像十分方便。将前期处理好的的检材印文图片打开, 选择视图下标尺栏目, 选取Photoshop的移动工具, 将标尺拖动至印文四周圆周处, 可精确测量印文边框内外径的规格大小。同理可测得样本印文的规格, 将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二) 拼接比较法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强大的图像处理功能可方便地实现图像拼接。同时打开检材和样本, 使用移动工具或者复制粘贴方式将检材和样本的左右部分拼接, 观察二者拼接部位是否吻合, 综合判断印章印文的真伪。

(三) 画线比较法

画线比较法也是利用标尺工具, 将标尺拖动至五角星或者部分文字处, 进而观察分析检材和样本的相对位置、布局是否一致。

(四) 重合比较法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可自由变化图像颜色, 利用图像色相/饱和度工具条中的色相调整功能, 将样本图像色相选择为121时, 图像由红色变换为绿色, 样本图像与检材图像色调反差较大, 有利于进一步检验分析。用拖动工具将检材和样本拖动至同一窗口, 调整角度和透明度, 使二者重合, 根据重合的具体形态, 分析差异点和符合点。

四、案例

某镇政府印章被私刻案中, 检材和样本上的印文都十分清晰, 利用扫描仪和图像处理软件来处理本案, 结果准确、效率高。

将检材和样本印章印文图像扫描后导入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 按照前述要点处理 (如图1所示) 。

拖动标尺工具, 将二者分别测量, 进行比较分析 (如图2所示) 。

将检材和样本的左右部分拼接 (如图3所示) , 观察二者拼接部位是否吻合, 通过多种方法综合判断印章印文的真伪。

同时, Photoshop图像处理软件可方便地制作特征比对表, 将同等比例的检材和样本列于比对表中, 采用细节特征标志法进行进一步检验, 综合分析本案中检材与样本差异明显, 得出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结论, (如图4所示) 。

摘要:本文通过一起印文案件的检验, 简要分析了利用扫描仪和图像处理软件进行的印文检验要点及难点。

3.印章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学校各项管理活动的开展,为规范和严格学校对各类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大学”字样的各单位、各部门印章和各种业务专用章,以及校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学校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1.学校各行政单位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2.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校财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学校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3.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特别需要刻制印章的,须经校长同意签字后方可办理。

4.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对新刻制的印章规格、样式做出如下要求: 1.处级单位印章外径为3.8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左、右各设一横线,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大学”,横线下部自左而右横排刻制单位名称。

2.经学校批准建立的处级以下单位,院系属所及其他相关科级建制的单位,外径为3.6厘米,中间刊五角星,五角星左右各设一横线,横线上部自左而右环形字样为“××××大学×××”,横线下部为科室名称。

第五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1.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学校办公室审核后开具介绍信;

3.凭市政府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该单位成立的文件和学校证明,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

4.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存档;

5.新印章印模交由学校办公室备案,并由学校办公室下发启印通知后,印章方予使用。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六条 学校印章是学校职权的合法代表,主要使用在学校对外出示的证明、证书、合同、公文(函)等文书上。使用细则如下:

1.以学校名义发出的红头文件,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使用印章;

2.学校各类合同、协议、经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由法人代表或由法人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后,方予用印;

3.以学校名义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毕业证明书、辅修证书、学生证、工作证、退休证等证件(含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用印。学生的各种证件需附学生名册存查;

4.各职能部门向上级部门报送的文件、统计表等,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5.学校各单位车辆办理验车、车辆保险等相关手续时,须经运输服务中心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6.使用校领导名章,必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签字; 7.个人介绍信使用印章,需出示所在单位证明或情况说明并加盖单位印章;

8.除上述情况外,使用学校印章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核签字; 9.空白纸张、证件、表格不能加盖学校印章; 10.使用印章后必须登记。

第七条 印章是行使组织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必须严格在本单位、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使用印章,不得越权用印。

学校任何单位、任何部门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认为越权行为:

1.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以本单位、本部门名义,并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与校外任何组织、任何个人签订超出本单位、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协议;

2.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以学校名义或本单位、本部门名义,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件材料上使用本单位、本部门印章;

3.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利用国有性质的校产(包括学校的土地、房产、基础设施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发展基金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发展基金项目下的流动资金,各级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以及产权属于学校的其他资产和知识产权)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自有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抵押、担保及其他经济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及其他对外合作项目,并在与这些活动有关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4.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各类担保性质或资质信性质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5.未经学校明确的书面批准,在任何其他涉及学校经济利益与法律责任的文本材料上使用本部门、本单位印章。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印章使用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细则执行,应经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经学校研究决定撤销的单位,应将原有印章交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管理

第十条 “×××××大学”印章和校领导签名章统一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对印章的管理负责,并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单位的监印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印章。第十二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全校各单位的重要印章有登记,并有本单位印章的印模册,以备查考。

第十四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子上,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及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五章 附则

4.印章管理办法 篇四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加强公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规范公司各类章印的刻制、保管、监督使用以及登记建档等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各类章印使用带来的各种经济与法律责任风险,维护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发放和回收

所有章印由综合办公室发放、回收。

二、印章的刻制

1、印章刻制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门负责人据工作需要提出刻制印章的申请,经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刻制。任何下属单位及部门都不得擅自私刻印章,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2、印章刻制:刻制申请经过批准后,统一由综合办公室办理。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授权综合办公室及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公司的各类印章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监督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备案,并下发印章启用的函告。

2、印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给他人使用。

3、公司建立印章领用登记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的,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四、印章的使用

1、公司印章使用建立《章印使用登记表》制度,使用印章,及时登记。

2、各类印章使用应具备的条件为:

⑴ 行政章:仅限于与之相对应的性质文件方能盖章。非特殊情况,不得当“专用” 印章使用。

⑵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各类合同、协议签订时专用。

⑶ 资料专用章:仅限于各类资料专用。

⑷ 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是在涉及到公司财务业务的专门印章。单位对外的现金、银行收付业务(预留银行印鉴、支票、汇票、业务委托书等)、以及其他外部业务(如工商部门备案等用途)等。

⑸私人印鉴章:适用于签发支票、文件以及合同中需使用的私人印鉴章。通常须经过其本人或其授权人确认,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可通过电话或其他科学有效的方法确认(应有记录),事后补签《印章使用登记表》(见附件1)。

3、章印使用程序:

⑴ 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时,每次必须按要求填写《章印使用登记表》,将其与所需盖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印章保管人方可盖章。

⑵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

⑶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⑷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后方可盖章。

⑸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 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特殊情况除外。

⑹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详细注明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由区域经理级以上人员携带使用。

⑺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董事长或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五、印章的作废和销毁

1、印章的作废包括不适用作废、磨损作废、遗失作废等。

2、经确认作废的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印章销毁申请单》(见附件2)经分管副总审核,经批准后方能销毁。

六、责 任

1、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

2、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并赔偿公司的实际损失,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七、附 则

5.会计印章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行会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及《银行会计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印章是指各级机构办理人民币会计结算业务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报表、账册、函件、回单、通知书、存款证明等上加盖的印章,包括会计公章和个人名章。

第三条 会计印章是会计签章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签章是银行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上表明并确认自己真实及合法性的标识,包括印章、签名等),是银行对内对外发生权责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各级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会计印章。

第四条 会计印章由总部统一刻制。

第五条 各支行会计部门是会计印章的主管部门,各支行会计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会计印章管理员,负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会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会计印章的种类包括公章、业务公章、现讫章、转讫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假币印章、个人名章等。

第七条 主要会计印章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对账单、补发入账证明书、退票理由书、收据、司法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回执、外签发定期储蓄存单、定(活)期储蓄存折、个人通知存款存单、挂失申请书等个人金融业务。

(二)现讫章:用于现金存款凭证、现金存款回单、现金支票、现金付出凭证及作为现金收入、付出的其他凭证。(现金柜使用)

(三)转讫章:用于款项已转入或转出的收账通知、付款通知、回单及其他转账会计凭证等。

(四)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承兑汇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的背书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时作委托收款背书;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业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支付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六)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

(七)受理凭证专用章(现收妥抵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含本行和他行)已受理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单。

(九)财务专用章:用于会计核算在开户行预留签章卡片上的签章。

(十)假币印章: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的专用印章。

(十一)个人名章:用于个人经办或记载的各种存单、证实书、查询查复书、会计凭证、账簿、清单、报表等。采用计算机系统处理的会计资料,可通过设置可输出的代码代替经办、复核及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

第八条 办理各项支付结算、单证业务、代理业务、个人金融业务等需加盖会计公章的,按规定使用。

第九条 各支行办理对外签发本票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业务或当地人民银行开办的其他业务时,应使用当地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和刻制的会计印章,其会计印章的管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会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会计印章必须坚持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各支行必须建立《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会计公章、个人名章使用前必须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启用、停用时间等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同时由业务主管在《重要事项登记簿》上登记),由有关人员签章。“登记簿”由业务主管保管。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计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严禁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留盖。对超过会计公章经管人员处理权限的用章以及特殊业务使用的会计公章,需由支行行长(或授权人员)批准、签字后才能加盖会计公章。第十三条 会计印章的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收,加锁保管;不得私自授受会计公章;不得将会计公章携带出行办理业务;非营业时间必须入库或保险柜保管。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进行岗位轮换或短期、临时离岗由他人使用会计公章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均应在《人员交接登记簿》上填写有关内容并签章。

第十五条 各支行对未启用的会计印章(印鉴卡)、停用及作废待上缴的会计印章,应由印章管理员会同会计主管双人签字封包后入库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会计公章的上缴。各种会计公章停止使用后,应及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文号、原因等。总部应对停用上缴的印章与清单逐一核对,并将印章双人签字封包入库,登记造册。

第十七条 会计印章的销毁。业务公章、业务公章、现讫章、转讫章、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本票专用章、收妥抵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假币印章等由总部统一刻制管理的印章在停止使用后,各支行加盖印章印模留存,并填制“清单”连同印章上缴总部统一销毁,支行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八条 会计公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将事件发生情况书面逐级上报,并按管理权限补制新的印章,以保证结算业务正常开展。补制印章的号码按顺序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如发现使用丢失印章办理的业务,应即报告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有关机构和单位,防止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 各支行要加强对会计印章保管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刻制印章、由于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会计印章发生遗失、冒用、被盗或携带外出被抢、违规情节严重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对本行信誉造成影响的,按照《某某银行银行会计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处理。

6.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印章管理,完善印章使用手续,杜绝漏洞发生,促进印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印章使用和管理正确、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人管理印章。印章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动用,专管人员也不得将印章交给他人使用和管理。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办公室主任应指定人员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项。印章专管人员调离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印章应坚持“先批准、后用章”的原则。批准人应当在公文送审稿或用章资料原件上签字。因故无法签字的,申请人须当专管员面与批准人电话联系,经请示批准人同意后,可先盖章,同时将盖章后的材料扫描备案,并在用章记录表上注明请示人、请示时间,事后补办签字手续。

三、审批权限。

1、正常程序事务性用章,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用章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后,可盖章,并扫描备案。如:证照到期换证、年审、变更;各店省、市医保,离休干部协议的续签;各店财务报税用章;财务拒绝汇款用章;据实开具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校企生三方协议用章。

2、对外协议或合同用章、办理公司对外业务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以及非正常事务性用章等,须经总经理批准,并在用章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后,可盖章,并扫描备案。

3、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政策、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中高层人员调动等,报总经理批准后,还需董事长同意,方可盖章。

注:批准人未能及时签字批准时,用章人须与保管人员当面电话联系批准人,批准后可盖章,并于事后补签。

四、使用登记。用章人员要认真填写《用章记录表》,登记内容包括:时间、申请人、用印事由(或文件名)、批准人等。

五、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等上用印。

六、严格控制将印章带出单位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总经理及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由印章专管人员携带外出使用。

七、需刻制新印章时,须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印章专管人员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7.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篇七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业务印章,是指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办理各项会计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业务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合同、凭证、票据、报表以及其他业务、会计资料上加盖的、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印信凭证,其法律效力只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会计业务印章包括业务核算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受理凭证专用章、假币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等。

第四条

业务印章是明确对内、对外权责关系的重要依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管理原则。业务印章管理包括业务印章的设计、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和收缴销毁。

第五条 会计业务印章的设计和刻制应分级管理。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和假币专用章由授权单位负责设计、刻制和下发;其他会计业务印章由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设计、刻制、管理。

业务印章的设计指印章的规格、内容和样式,刻制指印章的质料、价格和订货。

第六条

业务印章的收缴销毁遵循“谁发放谁收缴、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和本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运营管理部是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和实施全行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确定由总行设计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规格、内容和样式;

(三)负责确定由总行刻制管理的会计业务印章质料、价格和订货;

(四)对由省联社、市人行牵头刻制的会计业务印章,负责汇总刻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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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使用登记簿”,注明停用日期和原因。

第三十二条 补制业务专用印章时,应顺序编号,不得与停用的印章号码相同。

第三十三条 业务专用印章在启用前、停用或待销毁期间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停止使用并封存的印章,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四条

发现业务专用印章有被伪造情形的,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章 收缴销毁

第三十五条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业务印章停用后,使用单位应办理停用手续,上缴总行运营管理部,根据印章刻制管理权限,运营管理部组织销毁或上缴至印章发放机构的业务部门。业务印章损坏应立即停止使用,由使用单位收存保管,在领取新印章的同时缴回旧印章。

第三十六条 停用的业务印章上缴时,使用单位登记“保管使用登记簿”,总行会计部门登记“制发缴销登记薄”,第三十七条

停用的会计业务印章移交至总行运营管理部后统一封存保管,定期组织人员按规定程序组织销毁。业务印章销毁前应先行审批、登记造册、预留印模,由业务主管部门登记“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经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组织销毁,同时登记“制发缴销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业务印章销毁时应破坏原型,由同级行审计、安全部门监销。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九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应加强会计业务印章的管理工作,建立检查通报制度,每半年对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日三盘库的要求,对章印进行盘点,对会计主管使用的章印,由主出纳盘点,提高业务印章的管理水平,运营管理部依托印章管理系统,每月核对全行印章保管情况,确保每枚印章专人使用、专人保管、印章无遗失。

第四十条 各单位须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销毁业务印章,并按要求做好章印登记簿和章印系统的管理使用,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超越权限范围自行

刻制业务印章、由于保管、使用不当致使业务印章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的,按照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对违规使用业务印章造成不良影响或资金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会计业务印章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档案整理工作,包括刻制申请单、介绍信、启用文件、各种清单和登记簿等资料。各级机构须专人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资料,其中销毁清单、“制发缴销登记簿”永久保存,“保管使用登记簿”保管15年,其他档案资料保管5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8.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2 篇八

一、目的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为防止不必要的事件发生,为维护公司的利益,特修订《印章管理及使用办法》。

二、印章的刻制、领用和保管

1、刻制印章需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核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排刻制工作;

2、印章刻制申请包括但不局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业务章、工会印章、法人印章等所有具有法律效应的对外用章;

3、公司建立印章登记和使用登记制度,即所有印章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进行《印章及印鉴管理登记》(附件二),并做好领用登记;除财务专用章及与银行预留印鉴相关的印章由财务部门专人保管外,其余用章均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人员管理;

4、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持有者须办理归还或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三、印章的使用流程 1.公司各级员工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申请单》(附件三)或《一般合同评审及用印申请表》(附件四),并将其与所需盖章文件资料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领导进行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另见用章审核权限表—附件七); 2.印章使用一般流程:申请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审核→总经办→印章保管人 3.印章管理员应对文件的内容和用印申请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印章使用人在《用章登记本》(附件五)登记后,方可盖章; 4.公司总经理对印章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5.财务人员因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须使用财务印章的,无须经上述程序; 6.劳动合同及实习协议用章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并单独建立相关登记台账; 7.用印后,印章保管员应按月或固定周期,对用印申请单进行归档; 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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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印章原则上不允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公司的,应事先填写《证照及印章外借审批表》(附件六),并载明所用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并由印鉴保管人登记后,由两人或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四、责任要求

1、印章保管人必须认真妥善保管好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综合管理部报告;

2、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任何人的使用要求;

3、任何印鉴保管人不得在申请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章;

4、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需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完成用印审批流程;

5、员工个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印鉴时,由各公司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综合管理部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盖章事宜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6、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由原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

五、罚则 如印鉴保管人员未严格按照公司印鉴管理制度执行的,一经查实,将给予印鉴保管人通报批评、降薪、降职乃至辞退等不同程度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

六、其他

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按本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印章保管和使用登记手续;总部综合管理部予以督导执行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更新生效,最终解释权属总部综合管理部。、附件 ⑴、《印章刻制申请表》 ⑵ 《印章及印鉴管理登记》 2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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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用印申请单》 ⑷ 《合同评审及用印申请表》 ⑸、《用印登记本》 ⑹ 《证照及印章外借审批表》 ⑺ 《用章审核权限表》 深圳市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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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刻制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用途 部门负责人 审 综合管理部 核 审 批 意 总经理 见 董事长 印章刻制经办人 印章保管人 印鉴 4 / 服发[2012] 54号 附件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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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模板)客服中心印章及印鉴管理登记(1)

序号 印章名称 枚数 保管部门 保管人 领用时间 备注 1 公章 2 人力资源章 3 合同章 4 业务章 5 财务章 6 法人章

客服中心印章及印鉴管理登记(2)确认时间: 确认人: 名称 印鉴

名称 印鉴 人力公 资章源 章 名称 印鉴 名称 印鉴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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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用印申请单

种类: 申请日期: □ 公 章

□ 合同专用章 □ 财务章 申 请 人: □ 业务章 □ 人事专用章 □ 工会印章 □ 其他 申请部门: 数量: 份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审核意见: 总经理(总经办)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章管理人签字: 用印申请单

种类: 申请日期: □ 公 章 □ 合同专用章 □ 财务章 申 请 人: □ 业务章 □ 人事专用章 □ 工会印章 □ 其他 申请部门: 数量: 份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审核意见: 总经理(总经办)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章管理人签字: 6 / 10

深圳市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深金客服发[2012] 54号 附件四

一般合同评审及用印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名称 甲方:

合同签约双方 乙方: 标的: 合同主要内容 金额: 支付方式: 生效时间:

月 日 合同执行时间 终止时间:

****年**月**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

意见

日期: 日期:日期:

财务部

负责人

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审批

日期: 用印种类 □ 公章 □ 合同专用章 □ 业务章 印章管理人签字 常用合同应请本公司法律顾问编制格式合同,此类合同的条款如无变更,则不必提交法律顾问审核。保管 7 / 10

。此表由合同管理专员 深圳市金融联客户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深金客服发[2012] 54号 附件五

金融联客服中心(深圳)用印登记本

序号 日期 申请人 盖章文件名称 份数 用8 / 10 章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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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证照及印章外借审批表

借用人 借用部门 外借时间 年 月 日 □公章 □财务章 □人力资源章 □业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所借印章 □工会印章 □其他 □ 营业执照(正本)

□营业执照(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所借证照 □ 税务登记证 □ 电信增值许可证 □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 其他 外借用途 借用部门领导预计归还 年 月 日 审核 时间 总经理审批 印章或证照 借用人签字 管理人签字 实际归还时 年 月 日 确认人 间 9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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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深圳)用印审核权限表

【说明】:

1、该权限仅为常用文件,未包含所有用章审批,合同及协议类用印,另见合同审批权限表;

2、“!”为必签字人员。

9.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印章,是指**银行在办理会计、出纳、储蓄、支付结算业务、信贷合同签订和银行承兑协议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贷款合同、承兑协议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

第三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发放和管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第四条 本行内部处理各类会计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及对外发出的会计业务单证,均应按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会计机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总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各级会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各印章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章、证分管”的内控原则。

(一)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分管分用;

(二)本票专用章与银行本票分管分用。

第八条 印章的接收、下发、交接、停用、注销、缴回、销毁等都应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章 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第九条 根据颁发权限,我行业务印章分为三大类:

(一)由人民银行规定模式并统一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二)由人行规定模式、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票据交换专用章。

(三)由安徽省联社规定模式,由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账户管理专用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个人名章;

(四)由我行规定模式刻制颁发的印章,如食堂专用章,全额、半额兑换专用章。

第十条 人民银行、安徽省联社或我行规定模式的印章,应按规定模式刻制,不得随意变更名称、规格、字体、式样。机构名称较长时,字体可适当缩小。

第十一条 我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种类和用途。

(一)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资信证明、询证函、存款证明、止付通知、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单据和凭证上。不得用于加盖在贷款合同上。

业务公章可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营运行长、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单折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存单、存折上及签发单 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上。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三)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柜面服务协议、柜面业务申请书(表)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业务清讫章中镶嵌的个人名章按经办柜员配备。

(四)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其中各类凭证回单指:进账单回单、托收凭证受理回单、委托收款凭证回单等。

受理凭证专用章可按经办柜员和柜组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五)贷款合同专用章用于加盖在与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上。

贷款合同专用章可按营业机构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六)现金调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与清算中心或营业机构与所辖网点办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现金调拨专用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七)对账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行社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对账专用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印制在对账单上的“对账专用章”要使用对账专用章的印模,确保其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

(八)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凭证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上;贴现、转贴现到期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结算专用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个人名章按经办柜员配备,一人一枚,由本人保管使用。

(十)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用于签发收款人是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的银行汇票。

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用于签发收款人是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点的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汇票专用章按签发银行汇票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一)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签发的银行本票上。本票专用章按签发银行本票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 用。

(十二)假币章加盖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纸币上或加盖在伪造、变造的外币纸币和伪造、变造的各种硬币的专用信封封口上。

假币章可根据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配备,由业务经办柜员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三)票据交换章加盖在提出票据交换凭证上。票据交换章按当地票据交换机构要求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四)法人印章:用于签发支票、结算票据、报表、合同签订等。

(十五)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对外签发支票、开立账户等。

第四章 业务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第十二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民银行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申报、领取。我行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报总行审批、统一刻制。

(二)我行各级会计机构不得自行刻制业务印章。

(三)总行计划财务部为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各支行营运行长、会计主管为本支行业务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业务印章的领用、分发、登记、检查、收回、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业务印章刻制要求。

(一)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其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为“**银行”。

(二)与营业日期相关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应当带有年、月、日。应根据实际日期更换或调整。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三)各种业务印章,应当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或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并采用指定刻制材料。

(四)除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以外,同一个机构(部门)同一种印章应编制连续号码。

(五)每个开办汇票业务的会计机构限刻一枚汇票专用章;每个会计机构限刻一枚业务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二级支行不刻制)、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业务印章的刻制程序。

(一)会计机构向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

(二)我行颁刻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根据会计机构的申请审核同意后联系刻制。

(三)人民银行颁刻的业务印章,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业务印章的领用程序。

各支行业务印章由一级支行营运行长及其指定人员双人到计划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计划财务部审核领用人身份无误,与领用人员办理交接后,及时登记“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将印章交领用人员,由押运车辆派送至一级支行,各支行应及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登记,发放给使用人员,记录交接情况。

第五章 业务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 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业务印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严禁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印章。各种业务印章不得携带出本机构使用。

(一)汇票专用章、业务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应由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使用。

(二)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和受理凭证专用章应按有权使用的会计人员进行配臵,通过编号进行区分,并由其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 业务印章(不含贷款合同专用章)严格限于会计结算业务专用,必须根据各项会计结算业务办法、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使用,不得用于行政公文和非会计结算业务类合同文本;不得违反结算规定,以某一业务印章对外承诺或保证客户结算事项。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业务印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空白账簿、空白表格、空白证明、空白公文用纸等上预先加盖。

第十八条 加盖业务印章要清晰可辨。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章等在会计凭证上加盖印章时,应当使用红色印泥。凡是嵌有日期的业务印章,应按日更换日期。假币章使用蓝色印泥。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应加强印章日常使用和保管,确保业务印章的安全。

(一)柜员日常使用业务印章应做到“使用定型、摆放定位”。每日柜员上柜前,必须对从本人款包内取出的业务印章进行盘点、核对,并调整转字日期无误后,才可对外办理业务。营业时间内,常用业务印章必须放臵在柜员视线范围且触手可及的范围,不常使用的业务印章应入款包保管。款包及常用印章的放臵位臵和印章的使用均应在监控范围内。

(二)柜员临时离柜时,应认真清点业务印章,清点无误后,装入款包上锁后方可离岗。

(三)营业日间休息时间,业务印章入款包上锁后保管在监控范围内。非营业时间,业务印章入款包上锁后,随款箱送金库保管。

第二十条 业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岗位,或短期离岗且需要其他会计人员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应由会计业务负责人监交,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交接。若印章由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的,应由本机构负责人或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监交。

第六章 业务印章的停用、上缴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由于名称改变、机构撤并、人员调整、印章磨损、以旧换新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业务印章的使用时,应及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缴回,并将印章实物上交计划财务部。业务印章上缴应由保管人逐级移交,以一级支行为单位,由一级支行营运行长汇总上缴,计划财务部对上缴业务印章进行核验,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缴回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业务印章需要销毁时,应遵循“谁颁发,谁销毁”的原则。总行颁发的业务印章停用或损坏时,计划财务部集中销毁。由计划财务部造具“业务印章销毁清单”,报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与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共同监销。销毁时应破坏原型。业务印章销毁清单永久保留。人民银行颁发的业务印章需销毁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业务印章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至少每年、各支行分管负责人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本行或本机构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确保印章登记簿与印章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业务印章检查应使用“业务印章核查单”,并按照检查要求,确保业务印章保管及使用合规。

(一)检查人员现场查看被查人员在“业务印章核查单”上逐一加盖所保管的业务印章印模及私章。加盖完印章后,被查人员应对业务印章进行盘点、核实,准确无误后,重新放臵在柜台或款包保管。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印章实物,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逐个勾对。确保实物与登记簿中印章数量、种类、模式、保管人等内容一致无误。

(三)检查中,被查人员应陪同在场,但不得参与检查。检查人员必须亲自检查,不得监而不查。

(四)计划财务部还应组织人员现场检查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严格防范私刻印章、越权用章、违规使用、保管不当等风险。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业务印章丢失、被盗等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总行,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 等涉及全行的业务印章丢失、被盗事故的,应于2 小时内上报计划财务部。如由于员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而导致业务印章丢失、被盗,应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补制印章的编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部门、网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10.印章管理(范文) 篇十

级别:Ⅱ签发: 张屏

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目录

一.目的 二.定义

三.适用范围 四.职责 五.内容 六.其他

出自总经理办公室编号AM-Ⅱ-4-4 生效日期2010年5月27日版次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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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公司印章的统一管理,明确印章在业务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管理、使用印

章的责任和权限,规范印章刻制及使用流程,制订本规定。

2、定义

2.1 行政公章

公司行政公章是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用作以公司名义发出的函件、证明、介绍信、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有关计划、决算、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和有

约束力的文件等。2.2 合同专用章

公司合同专用章是指“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公章,用作以公司对

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2.3 业务专用章

2.3.1 对外业务专用章是指对外联系频繁或工作性质决定需有印章的部门,可以

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只能用于所规定专项业务,但不包括签订的合

同、协议等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如人事专用章、人事专用章(1)、财务专用章等。

2.3.2 内部业务用章是指公司内部开展业务工作需要使用,不能对外使用,如专

业部门检验员章、检验章等。2.4 党工团印章

党工团印章是指只限于党工团组织开展活动及出具有关证明使用,具体范围参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5 法人印

法人印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如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印为“尹同跃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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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适用范围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各非法人单位的部门各种印章的管理。

4、职责

4.1 总经理办公室

4.1.1 负责公司行政公章、法人印的统一刻制、保管及使用;

4.1.2 负责按要求刻制公司非独立法人部门各类印章,以及印章启用或废止时的

通知下发工作,并做好备案;

4.1.3 负责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印章管理的监督和审查; 4.1.4 负责作废印章的销毁。4.2 法律与知识产权部

4.2.1 负责对公司印章的刻制及使用提供法律支持; 4.2.2 对各部门领取非业务类用章时会签审核意见;

4.2.3 在办理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设立程序时,负责按本制度规定申请刻制其公章 及法人章;

4.2.4 负责“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4.3 国际公司:负责报关专用章及报关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管与使用。4.4 财务总部:因工作需要,财务总部各放置一枚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私

章“尹同跃印”和一枚公司分管财务副总经理私章“方德才印”,由财务部负责

其2 枚私章的保管与使用;同时负责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

用章的保管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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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各非法人单位的部门:

4.5.1 负责相关业务专用章的保管及使用,明确单位保管人和责任人;各单位有

印章刻制需求时,须按流程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各单位一律不得私自刻制 印章;4.5.3 各单位有用印需求时,须持有效的签字单到总经理办公室用印。4.6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自行保管本子公司的印章,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并接受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对印章管理、使用及其制度执行情况 的监督审查。

5、内容

5.1 印章刻制

5.1.1 公司行政公章由总经理提出、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交总经理办公室

按规定刻制。

5.1.2 负责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所需业务单位申请,经单位第一责任人审核,由

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5.1.3 党工团印章由党工团组织提出申请,由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党委书记批准,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原则上二级党工团组织不再刻制印章。申请和刻制 的有关情况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4 公司其它类业务章,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交总经理办

公室按规定刻制。

5.1.5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必须由法律和知识产权部提出,经相关部门会签、经

管会审核批准后,交总经理办公室按规定刻制。

5.1.6 原则上,非法人单位的部门不得刻制部门印章,在制度生效前已刻制的部

本文件所有复印、打印版本均为无效版本,最新有效版本见公司网主页“公司规章制度”

门印章仅限于对部门内部奖励证书等内部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5.1.7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公章及法人印章,一律由奇瑞公司法律与知识产权部

在办理此类子公司设立程序时,按流程通过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刻制;其它印

章,原则上也需由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按规定定点刻制,如因特殊原因确

需自行刻制的需经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同意,并在印章刻制完毕后将印章样式

报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5.1.8 各单位申请刻制各类印章,必须填写《印章刻制申请表》(附件一),经权

限领导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按《印章刻制申请表》要求到公司定点

刻字社刻制;其中对于非业务类印章的刻制,总经理办公室需进行确认是否合规,无对外法律效力印章的刻制样式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圆型或椭圆型。

5.1.9 印章刻制完成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专人负责领取印章并在印章备案表上登

记备案,由总经理办公室下发到单位并明确保管人和责任人后方可使用。5.1.10 如因印章破损、组织机构变更等原因,需重新刻制印章的(含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印章),在按规定(5.4 条)进行印章销毁的同时,填写《印章刻制申

请表》,部门第一负责人(子公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批准,经总经理办公室

确认印章名称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无需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即可进行刻制。5.1.11 印章刻制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提出刻制印章的部门承担。5.2 印章保管

5.2.1 公司行政印章、法人印章统一由总经理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5.2.2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由各部门领导明确部门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 保管。

5.2.3 党工团组织印章由党工团部领导明确单位保管人和责任人,并指定专人保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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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如印章保管人和责任人变更,需填写《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附件二),交到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5.2.5 对于由总经理办公室保管的非业务类印章,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需自行 保管,需拟相关印章管理制度并填写《非业务类印章(部门)领取申请表》(附

件三),交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至法务部会签、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最后报公

司总经理批准。

5.2.6 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原则上均由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统一 保管,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由子公司部门申请,拟定印章管理制度并填写《非业务

类印章(子公司)领取申请表》,经子公司法人审核后送至法务部会签、总经理

办公室审核,最后报分管该子公司的奇瑞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5.2.7 印章须妥善保管,如不慎丢失要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报告说明,并采取适

当方式声明作废。对乱用或严重失职加盖印章、丢失印章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 应责任。5.3 印章使用

5.3.1 公司行政公章使用

5.3.1.1 公司行政公章“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使用须由用印人填写《印章

使用申请表》(附件四),由公司分管领导或所授权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如

果有权限的领导直接在需用印文件上签字,可不需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直接 用印。

5.3.1.2 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可分为以下几类:对外文件类(红头文件、介绍信、外面单位要求的固定格式表格、保险单以及非红头文件汇报材料);内部文件(公

司内部奖励等)。

5.3.1.3 如有协议类必须使用公司行政公章,而不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经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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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和知识产权部领导同意,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或需用印文件上签署“同意

使用公司行政公章”等字样后方可用印。

5.3.1.4 任何人不能在空白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公司印章不允许外带。5.3.2 原则上,非法人单位的部门不允许刻制部门印章;在制度生效前已刻制的

部门印章仅限于对部门内部奖励证书等内部文件使用,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使

用流程同公司行政公章的用印流程,也可参照本制度5.3.9 条由公司各分管领导

授权以简化印章使用流程。

5.3.3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与知识产权部按《合同管理规定》使用。5.3.4 党工团组织印章的使用,需经党工团组织负责人批准,使用范围由公司党

工团部负责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5.3.5 在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保管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章及法人章,经子公

司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后用印。5.3.6 由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自行保管的印章,按照经奇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法

律与知识产权部审核后的此类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管理。5.3.7 各类对外业务专用章,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5.3.8 法人印原则上经法人代表本人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5.3.9 印章的使用授权如非全部授权,相关部门必须详细注明授权的事项,不可

使用模糊的词语,否则视为无效。授权格式见《印章使用授权申请表》(附件五)。

5.3.10 所有印章禁盖空白文件(包括内容空白、不完整,日期空白等)。5.4 印章销毁

5.4.1 机构名称变更,或印章有破损、字迹不清时,要及时向总经理办公室申请

更换印章,同时将作废印章交总经理办公室在已经用印的文件法律时效范围内保

管,并定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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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印章销毁必须填写《印章销毁申请表》(附件六),经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事

务的领导批准,持有效申请表和待销毁的印章交总经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由总经

理办公室声明作废并定期销毁。

6、其他 6.1 附件

附件一《印章刻制申请表》

附件二《印章保管人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非业务类印章领取申请表》 附件四《印章使用申请表》 附件五《印章使用授权申请表》 附件六《印章销毁申请表》 附件七印章管理流程图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公司印章管理规定》(AM-Ⅱ-4-4,第二版)废止。

6.3 本规定解释权归总经理办公室。

11.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分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是计划财务部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象征,是确认各项经营管理行为效力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集中、规范、安全的原则,做到合规、安全、有序,确保经营管理行为的稳健、安全。

第二章 财务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 财务专用章

用于以分公司名义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进行资金行为的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等。

第五条 负责人名章

分公司总经理名章:用于以分公司负责人名义进行的财务收支活动,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以及其他需加盖总经理名章的合同、协议、法律文书等。

财务负责人名章:用于对分公司财务收支活动,以及缮制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的监督、审核,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

第六条 日常工作用章

现金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现金时盖销有关现金票据;转账收、付讫章,专用于财务出纳员收、付银行存款时盖销有关银行票据;作废章,用于财务人员盖销各类需作废处理的单据及票-1-

据;附件章,用于财务人员盖销各类原始单、票据所附附件资料;工作人员名章:用于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需加盖个人名章的各类单据、凭证、报表。

第三章 财务印章的刻制与使用

第七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由办公室按照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准和式样负责刻制,并将所刻制的主要财务印章印鉴报总公司备案后颁发计划财务部使用。

第八条 缮制分公司各类财务活动单据、报表时,需使用财务印章的由计财部负责人审批,重要的应报送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严禁在各类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待用印的空白单据、票据上使用公司财务印章。

第十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按工作实际明确专人保管、使用。财务专用章,由分公司总经理保管、使用或授权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保管、使用;负责人名章,由负责人本人保管、使用或授权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出纳员保管、使用;日常工作用章,其中现金收、付讫章,转账收、付讫章、作废章、附件章由财务出纳员保管、使用;工作人员名章由工作人员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在办公场地内使用,不得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带出的,视情况轻重报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或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应存放于专用保险柜内保管;每次用印完毕,应随即入柜,不得随意放置,以防失窃或盗用;发现印章失

窃或盗用,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追查。

第十三条 分公司财务印章磨损或单位、人员名称变更需要更换时,应由办公室负责清收、销毁,并重新刻制、备案、颁发新的财务印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要求印章保管人违反印规定使用印章,对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应坚决抵制。抵制无效,须及时向上级报告。未履行报告职责的,应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进行行政处罚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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