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债权转让书

2024-10-10

个人债权转让书(精选12篇)

1.个人债权转让书 篇一

甲方(转让人): 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刘华丽、李俊岗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 元(小写 元),

由乙方代为偿还。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__个人债权转让协议书的债权共计 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 __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2.个人债权转让书 篇二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商业银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篇三

关键词:债权转让;短期外债;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4-0067-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为减轻外汇储备大幅攀升的压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开始,商业银行必须按季度压缩其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金融机构外汇资金流动性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为正常开展外汇业务。中外资银行采取不同方式应对短期外债指标减少的影响。具体业务流程为: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立进口项下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之后,中资银行以支付一定利息为代价与境内外资银行叙作信用证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即境内外资银行替中资银行对外支付进口信用证下的货款,中资银行的对外负债因此变更为对内负债。在信用证到期日,中资银行在收到开证申请人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款本息后向境内外资银行支付境内代付款本息。境内外资银行则在未通知中资银行的情况下与其境外联行签定协议。将对中资银行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转让给境外联行,并取得境外联行支付的债权转让对价款。境内外资银行在收到中资银行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当天便将余下的本息支付给境外联行。境内外资银行试图以这种债权转让方式在不占用短期外债指标的情况下弥补因代付产生的外汇资金缺口。

上述跨境债权转让引发如下值得关注的外汇管理法律问题:

(1)中资银行是否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重新担负外债责任。

(2)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是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还是假借债权转让之名行境外拆借之实。

(3)如果境内外资银行取得对价款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合法有效,那么如何认定其在收到中资银行支付的代付款本息后,扣除部分利息于当天转付境外联行的行为。

下文即对上述跨境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予以详析。

二、跨境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显然,境内外资银行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中资银行,法律效力不完全一致;跨境转让是否完全等同于境内转让,也有必要辨析。

(一)转让人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之一的除外。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因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并没有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境内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的债权也不在现行法律禁止转让的范畴,合同性质方面,形式上似乎也不属于学术界通常所理解的带有人身权属性的不可转让性。毫无疑问,债权人可以向境内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者转让其债权。但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将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

当前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一定的额度控制。境内金融机构每个工作日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假定境内外资银行跨境转让债权行为合法有效,则其直接的后果是额外增加了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并产生两种可能:一是中资银行短期外债余额仍然在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内:二是中资银行外债余额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额,将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法理上,债权人转让债权给债务人增加额外负担的,债权人应该承担救济责任。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资银行可以通过赔偿中资银行因额外占用外债指标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方式承担救济责任:第二种情况下,中资银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却是境内外资银行无法救济的。当然,债权人可以赔偿债务人可能受到的罚款,却不能为其消除行政处罚留下的违规记录。因债权转让行为造成债务人被动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而无辜接受行政处罚应不是《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诚然,《合同法》的法律位阶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规章,但前者并没有禁止也无权禁止国家采取外汇管制措施,后者的规定也没有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因此,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若直接导致中资银行外债超过核定指标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则转让行为应受“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限制,该认定为无效,除此之外则该认定转让为有效。

当前学术届一般认为,“合同性质不能转让”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不应该仅仅根据合同签定之初权利转让本身来判断,而应该结合转让之后的法律结果来综合分析。虽然合同权利本身可以转让,但如果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法律结果是导致债务人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可能受到行政处罚,那么这种转让自然应该归人“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

(二)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的代付,其金融属性是融资,法律属性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中国是外汇管制国家,外债方面仍执行较为严格的管制政策。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期限在90天以上(不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中资银行应客户申请,向境外受益人开出90天以上已承兑远期信用证,在未付汇之前,该信用证项下金额构成其自身外债,占用其短期外债指标。中资银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支付利息为代价申请境内外资银行在信用证到期时代为向境外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境内外资银行应申请后的代付行为,其法律后果对中资银行而言是消灭了其外债,对自身而言是间接占用外债指标。

境内外资银行因代付取得对境内中资银行的债权。在该债权转让之后,债务被履行之前,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的效力是待定的。其效力取决于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将转让行为通知给债务人(排除上文分析的转让后导致债务人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转让行为如果对中资银行有效,则中资银行重新构成一笔外债。因此,在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合法有效履行还本付息之前的任何一个时刻,中资银行始终处在承担外债的不确定风险之中,一旦境内外资银行或

其境外联行将债权转让行为告知给中资银行,中资银行承担外债的风险也就即刻转化为现实。而在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有效履行还本付息后。中资银行承担外债的风险也就宣告解除。在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中,从境内外资银行将债权转让给境外联行并从境外联行取得对价款始,至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归还因代付而产生的本息止,不管是债权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均没有也不想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作为债务人的中资银行。中资银行为了压缩自身外债规模才与境内外资银行叙作信用证下的境内代付业务,如果境内外资银行的跨境债权转让导致其重新担负外债责任,那么境内外资银行的境内代付业务将从市场上消失。市场经济主体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经营目标之一,自然没有哪家银行愿意接受既支付了代付利息又要承担外债责任的结果。

判断一个合同是什么性质合同,其主要依据是当事人双方对订立该合同的真实意图,而不是给合同所取的名称。境内外资银行与境外联行签定债权转让合同的真正意图并不是转让债权。因为如果其意图是为了转让债权就应该是希望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直接能够从债务人处取得相应债权。而客观事实却与此截然相反:转让人与受让人从不去告知债务人债权已经转让,受让人支付债权转让款后所收受的本息也是来自转让人而不是债务人。诚然,债权转让行为不以是否告知债务人作为生效要件。但将一个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图上根本不想让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称为“债权转让”,无疑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境内外资银行与其境外联行所签定的跨境债权转让合同,虽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并不真实,其本质是以虚假的“债权转让”掩饰真正意图也是客观事实上的“跨境借贷”。我们承认“债权转让协议自双方订立时起即成立并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生效的是作为客观事实上的跨境借贷协议,而不是名义上的债权转让协议。

可见,转让人未将跨境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不因境内外资银行的债权转让而承担外债责任。其向境内外资银行还本付息是合法有效的债务履行行为。

三、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法律分析

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环为:信用证到期日,境内外资银行收受中资银行的代付款本息,扣除部分利息后随即转支付境外联行。分析这一环节的法律属性,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跨境债权转让整个业务流程的法律本质,还原其真实面目。

(一)境内外资银行收受中资银行代付款本息的法律属性

本文讨论的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涉及三方当事人(中资银行、境内外资银行及其境外联行)和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中资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因申请境内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二是境内外资银行与境外联行之间因“债权转让”取得对价款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上文已述,债权转让行为对中资银行不发生法律效力,中资银行的债权人自然仍然是境内外资银行。有种观点认为,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即变更为受让人。这无疑是对《合同法》第八十条的漠视。中资银行向境内外资银行履约,境内外资银行没有提出履行异议,其收受中资银行代付款本息在法律上属合法的债权实现行为。至此,中资银行与境内外资银行之间因申请境内代付而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宣告结束。

(二)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法律属性

有种观点认为,债务人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转让行为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在债务人向债权转让人履约后,转让人向受让人转支付本息是辅助债务人继续履约。笔者对此不敢苟同。上文已析,境内外资银行与其境外联行之间没有真实意思的债权转让,而是以债权转让之名行跨境借贷之实。其次,银行跨境债权转让业务流程中,在所谓辅助履约(代理)行为发生前后,境内外资银行始终没有取得来自中资银行授予的代理权。可见,境内外资银行代理行为是一种无效代理(或称为无效辅助),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坚持认为跨境债权转让行为有效。则境内外资银行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向境外联行支付本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逃汇。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境内外资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实质是信用证境外再融资,是典型的借用外债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内外资银行拆入资金后构成自身外债。应该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4.转让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篇四

乙方:深圳-------

有限公司

丙方:深圳--------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5月31日

协议签订地点:深圳市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656.98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3,657.18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656.98万元以人民币656.9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656.98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656.98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656.98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乙方:深圳-------有限公司(签章)

5.债权债务转让协议 篇五

甲方:杭州亚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瑞安市居泰洁具有限公司

丙方:浙江贝拉乔家居产品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日

协议签订地点:______ _______

截至_年__月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 __29765__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元以人民币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丙方将其对乙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丙方取代乙方享有对甲方人民币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甲方直接向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

乙方:_

丙方:

年月

6.个人债权转让书 篇六

近3年来,互联网金融成为资本市场一个潮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近100家上市公司宣布自设、控股或参股互联网金融公司。然而,互联网金融概念与上市公司的合奏旋律却并非全都欢乐,有的在涉足这一领域后,不仅业务空间豁然开朗,股价亦获得重估,有的则转型不顺,面临着巨大亏损的风险。

最近,熊猫金控(600599.SH)就有点儿悲伤。近日,该公司公告显示,旗下“银湖网”和“熊猫金库”一笔9912万元的逾期债权,以60%的价格(5947万元)转让给了森然大实业公司,相应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共计约2.9亿元也无偿转让给了后者。消息一出,市场出现多种猜想。

对于熊猫金控为何要做这亏本的生意,以及这笔债权是否表明该公司旗下平台存在风控管理方面的不足?抑或这笔转让后公司将对旗下业务进行哪些整改等?带着投资者关心的问题,《投资者报》记者一一向熊猫金控方面征求回复。不过遗憾的是,截至记者发稿未能收到该公司的回应。

亏本的生意也做?

12月13日晚,熊猫金控发布的关于债权转让相关情况的说明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融信通商务顾问公司(以下简称“融信通”)拟与深圳市森然大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森然大”)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向其转让融信通实际垫付给“银湖网”和“熊猫金库”投资人的投资本金以及投资人收益等产生的债权共计9912万元人民币,森然大按照总额的60%,即5947万元人民币向融信通支付转让价款,相应的逾期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共计2.94亿元人民币(根据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该部分逾期待收罚息、违约金仅在实际收到时才予以确认)无偿转让给森然大。

融信通作为“银湖网”和“熊猫金库”等线上业务单元的战略合作伙伴,负责借款审核、贷中风控、逾期催收等工作,并向借款客户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融信通则将客户及项目推荐给“银湖网”和“熊猫金库”,并在线上业务单元平台促成交易。

那么,熊猫金控为何要6折转让逾期债权?据其公告中称,由于融信通业务开展范围较广,而本次交易的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数量众多,地域跨地较大,而公司内部催收人员数量有限,若扩大催收团队人员编制會导致公司整体运营成本大大增加,并承担较大的债权回收风险。折价进行债权转让有利于规避债权回收风险,且成本更低,资金回笼较快。对森然大来说,上述因素导致转让债权催收成本高,难度大,从而影响债权等级和债权定价水平。

此外,公告还表明,这笔转让债权为自2014年7月1日始到2016年10月31日止,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债权,其中部分债权逾期时间较长,最长逾期时间已达两年。

然后,这笔债权的逾期到底是因何导致,是否表明两家平台在互联网金融的风控管理中存在不足或者更为严重的漏洞,熊猫金控并未向《投资者报》记者做出解释。

转型会否折戟?

熊猫金控以前名叫“熊猫烟花”,曾是A股烟花行业唯一上市公司。去年3月变更为现名。当时该公司董事长赵伟平说,“誓将互联网金融进行到底。”

早在2014年7月,熊猫金控就推出P2P网贷平台银湖网,注册资金为1亿元,后来增加到2亿元。今年3月,熊猫金库理财平台正式面世,7月熊猫金控对其增资至1亿元,增资完成后占股70%。此外,还出资5000万元设立的熊猫众筹、5000万元设立的熊猫大数据、2亿元设立的熊猫小贷等,这些都是其金融版图战略的一个组成。

细心观察一下,就会发现从烟花到金融,熊猫金控一直走在转型的道路上。然而,就在今年9月,公司原计划定增投资互联网金融事项,却被迫终止。根据定增预案,熊猫金控原拟以25.17元/股,向银湖资本、东方银湖、东营国际、汤庆宝4名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3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8.5亿元,拟全部用于投资互联网金融行业,具体包括网络小额贷款项目、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及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由于定增被迫终止,如今又6折甩卖逾期债权,看上去,熊猫金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扑朔迷离。在其半年报中,熊猫金控下属的四家金融业务公司中仅仅有熊猫小贷一家盈利,其他三家都处于亏损状态,总计亏损约达3162万元。如果长此以往发展下去,熊猫金控的互联网金融梦想会否实现还是个谜。

业务如何继续?

除去熊猫金控本身面临的一些问题之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环境也发生了改变,尤其是网贷行业监管的落地给公司旗下平台的发展也提出了挑战。

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来看,《投资者报》记者注意到,银湖网目前仍有超过20万元的标的。《暂行办法》自今年8月24日正式发布,多家平台的达标整改都在积极进行中,银湖网的合规计划如何目前尚未可知。

此外,银湖网资金存管工作亦没有新进展。截至目前,银湖网投资人的投资理财资金尚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记者了解到,网贷平台与相关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到最后系统上线,将要花费数月的时间,随着整改期的临近,银湖网的银行资金存管值得期待。

在此次债权转让公告中,熊猫金控在解释原因时,特别提到了“现有业务转型与发展”,对此,业内人士猜测,该公司可能会甩出互联网金融业务,但从赵伟平此前的誓言来看,应该不至于这么快就甩手不干了。不过,对于这种猜测以及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熊猫金控方面并未给《投资者报》记者任何回应或者解释。

7.债权转让合同 篇七

乙方(受让人):

一、标的债权数额

1.1、甲方对_____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为人民币_____万元(小写:¥_____万元),截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的利息为人民币_____万元(小写:¥_____万元)。

1.2、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转让上述债权和担保物权及保证,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从甲方受让债权、为此债权设立的担保物权及保证担保。

二、债权转让对价

2.1、乙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万元(小写:¥_____万元)受让甲方上述债权。

三、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与义务

3.1.1、依法收取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款。

3.1.2、确保所转让的债权的真实、合法、有效、完全有权决定处分该债权,并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1.3、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本协议项下债权已依法转让给乙方的书面声明和通知。

3.1.4、为乙方依法受让、追收及实现所转让债权提供必要的协助。

3.2、乙方权利与义务

3.2.1、按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债权转让款项。

3.2.2、在依法接受甲方上述债权后,依法行使对债务人的债权及其相关债权担保权利。

3.2.3、在实现债权过程中可以要求并获得甲方必要的协助。

四、债权转移

4.1、在乙方按照协议约定付清全部转让款项之后,甲方即将其享有的对_____的债权及为债权设定的抵押和担保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取代甲方从而成为_____新的债权人。

4.2、债权转让通知:甲方在乙方支付全部债权转让款之日起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将本协议约定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不通知不对债务人生效)

五、债权文件原件和保管与移交

5.1、在乙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前,债权文件的原件仍然由甲方持有;在乙方按照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项到共管账户后,甲方在_____日内将甲方持有的债权文件原件移交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权利人变更的手续,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做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其他

7.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有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7.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4、本协议的附件包括: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以下无正文双方签字盖章

甲方:_____乙方:_____

住所:_____住所:_____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号:_____

8.债权转让通知 篇八

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地址:xx县xx镇xx路xx号

联系电话:

注: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转让协议确定的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本金和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相关司法费用按法律规定执行。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关义务。

特此公告

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

xx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9.债权转让协议 (含担保) 篇九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债务人): 丁方(债务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内容

1.1 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1.2该转让债权为:。

1.3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第二条 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

元。

2.2 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

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

元。第三条 债务履行

3.1 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 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

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第四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五条 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6.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丙方(公章)

丁方(公章)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10.债权转让委托书 篇十

C公司:

兹委托 B 公司代我公司将所持有B公司的债权直接转让给贵公司,由B公司负责将我公司 年 月 日与贵公司发生的 业务所欠款项共计 元(大写:)支付给贵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申明!

公司名称(公章): A 公司 法人代表(亲笔签字/签章):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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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司:

因 A 公司将其持有的我公司债权转让给贵公司,我公司自愿A公司所欠供公司债务共计 元(大写:)支付给贵公司,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与收款方 公司无关。

特此申明!

11.债权转让协议书 篇十一

身份证号码:

债权受让方(乙方):,性别:,年龄: 岁,地址: 身份证号码: 债务人(丙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住所地:

本协议就甲方所合法拥有丙方债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事宜,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债权出让方(甲方):,性别:,年龄: 岁,地址:

2、乙方依本协议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各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第六条 协议生效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签订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12.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篇十二

特此通知。

单位名称:xxx

xx 年 x 月 x 日

相关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让与人:债权人;

受让人:第三人。

债权转让的原因

1、依法律规定而转让

2、依法律行为而转让

债权转让的限制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抚养费等;

②双方当时约定权利不能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的效力

转让方式:自由转让、同意转让、通知转让等方式,合同采用通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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