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2024-07-17

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一

XX县广播电视台

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中心、各部室、各单位:

为扎实组织开展好纪律作风整顿活动,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行为,树立良好形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台实际,现就工作纪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望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作规范

1、上班或值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脱岗、离岗、擅离职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2、不准在上班或值班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看小说、玩游戏、看视频、网上购物等,不准从事与工作、业务学习无关的活动。不得将台办公地址作为网购送货地址(台办公邮件、快递除外)。

3、开会或集中学习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会议或学习

期间不准交头接耳、接听电话、利用手机聊天、发短信、上网等做与会议或学习无关的活动。

4、不准工作日期间带孩子或无关人士在办公场所玩耍或聊天。不准私自带领非台内工作人员到台内从事与我台正常工作或业务无关的一切活动。

5、不准对承担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规避责任,提倡干部职工手机加入台虚拟网,不得无故关闭通讯工具,以免因无法联系而影响工作。

6、不准利用短信、微信、QQ、微博等工具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小道消息及政治性、敏感性、负面性信息,不得在任何场合编造、传播不利于同事团结、影响单位形象的言论或行为。

7、不准工作时间到歌厅、茶馆、足疗店、棋牌馆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

8、不准公车私用,公车外出工作途中不得借机办理私事,外出时不得停放在宾馆、酒店、商场、歌厅、浴池等营业性服务场所及风景区。

9、不准任何时间在办公场所内抽烟、聚众打牌、赌博。

10、不准以XX广播电视台采编人员的名义假公济私,开展有偿新闻活动,为个人捞取好处,损害集体利益。

11、不准以任何名义向服务对象推销私卖商品,严禁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礼品、宴请及消费活动,严禁巧立名目向服务对象“吃、拿、卡、要、报”。

12、不准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参与或变相参与接揽专题片、形象片、帮助拍摄或录制影音资料等干私活行为;记者、编辑、播音员等严禁私自作形象代言宣传、为各类专题片配音摄像制作

等营利性行为;未经批准不得以单位代表、特邀佳宾等形式从事一切公开性营利或非营利性活动。

二、违规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中央省市县等有关文件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理措施:

(一)违反以上第1-8项规定事项的人员,第1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当年不得参与评先树优;1年内累计出现2次违规的,除分管领导给予谈话警示外,单位负责人实施约谈,责令其在全体人员会上作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基本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其中,违反第8项规定午间饮酒的,只要发现即按以上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或直接上报县纪委处理。

(二)违反第9项在办公场所聚众打牌或发现参与赌博的,按以上

(一)中“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条款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违反第10-12条规定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在台内外造成一定影响的,一律收缴违规收入并加罚违规收入的2-10倍,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以上

(一)中第三款“1年内累计出现3次违规者“规定处理,即:本人及所在部室主任、分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并全台通报批评,单位负责人分别进行约谈,当事人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由单位向财政局申请只发其基本工资),当年个人年度考核给予“不合格”等次评价,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至第二年底不得新申报高一级技术职称评定。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按以上

(一)中第四款“一年内累计超过3次者“规定处理,即:除按以上规定加重处理外,有职务的,一律降职(一般降低1-2个职务层级)或撤职(副科级以上人员按程序向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办理);没有职务的普通工作人员,一律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作降低岗位等级处理(可降低1-2个岗位等级),情节严重的,申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劝退或辞退,直至解决聘用合同;对非在编人员,一律直接辞退。涉及违法犯罪的,直接移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反上述规定中的任何一项,凡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均同时给予当事人及所在部室、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取消年终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年底一次性奖励工资、取消当年或第二年的事假、年休假权限,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不得参与新的职称评定和聘用等处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

1、台纠风办联合有关部室负责对“十二不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规定的部室和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

2、其他未明确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3、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县广播电视台 2016年2月 日

2.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二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 加强组织领导, 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 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 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 做好经常性检查, 形成常态化机制, 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 及时拆解报废车辆, 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 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完善回收服务网络, 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 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 优化回收拆解流程, 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 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 统筹协调, 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 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 做到应补尽补。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有关信息, 认真审核相关材料, 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3.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三

一、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原则

(一)保基本。把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质,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以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和优化社会人力资源配置为主要目的,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二)可持续。完善财政保障、管理运行和监督问责机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可持续发展。

(三)均等化。按照覆盖城乡、普遍享有的要求,面向全社会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方便各类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逐步实现地区间、城乡间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

二、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主要内容

(一)公共就业服务范围: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规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开的要求,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范围主要是指面向所有劳动者免费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包括: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发布,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组织农村劳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劳务协作;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组织就业见习,推荐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创业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对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提供专门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开展就业、失业监测;人力资源调查和就业统计等事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可按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批的成本价收取费用,并逐步实行免费服务。

(二)对目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下同)以营利为目的向劳动者提供的收费服务项目,要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中逐步剥离,主要转由企业等社会力量提供。

三、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及职责

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以下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设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制定落实各项公共就业服务政策,统筹协调辖区内就业管理,建设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并承担向辖区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责。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负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各项就业政策,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二)加强机构职能整合和基层平台服务功能

各地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系统的要求,统筹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提出的原则,整合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就业服务职能,统筹管理辖区内城乡各类劳动者的就业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强化服务网点的统筹规划,从服务对象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确保服务功能不减少,服务能力不下降。县(市、区)级原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原则上要整合建立统一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各地在加强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中,要进一步强化基层特别是农村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提高人员素质,改进服务手段,承担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职能。

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水平

(一)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

全面实施统一的基本服务免费制度、就业信息服务制度、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就业信息监测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的制度,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二)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标准化水平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逐步拓展基本就业公共服务范围,充实服务项目,细化服务内容,规范服务流程,完善服务标准,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就业服务专业化。逐步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公共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等具体标准,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

(三)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健全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指标体系,加强全区统一标准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网络覆盖自治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五级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以“数据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网络到边到底、信息全区共享”为目标,整合各类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基层平台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市两级为核心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和就业信息监测体系,实现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全程标准化和信息化。自治区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督促各级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建设。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机制

各地要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绩效为目标,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效果和服务成本,研究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由上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对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与就业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突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切实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效率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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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一)确保公共就业服务经费支出预算落实到位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不断加大对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费投入,切实将县级(含)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地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根据其享有财政补助编制内实有人数,并综合考虑其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合理安排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二)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基本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基本支出预算根据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标准进行编制,支出内容根据当年政府收支经济分类科目确定。

2.项目支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经费支出。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承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进行编制。项目支出主要包括:(1)公益性质的专项就业服务活动;(2)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3)就业信息服务与统计监测;(4)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5)创业服务;(6)档案管理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7)就业服务场所租赁维护修缮;(8)设备购置;(9)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维护;(10)就业政策宣传,就业维权;(11)职业培训政策宣传,定点培训机构监督管理;(12)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登记和跟踪服务;(13)人力资源和工资指导价位调查统计;(14)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15)各级政府下达的其他特定就业工作任务。

(三)加大对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扶持力度

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自治区财政将根据公共就业服务工作量、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公共就业服务绩效考评结果等给予适当补助。

自治区财政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能力建设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公益属性,研究制定预算保障方案,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各地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严禁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情况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4.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四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秩序、严肃会议纪律、保证会议效果,根据省市县关于进一步严肃会议纪律的通知要求,经院班子研究同意,现将会议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报到制度。参会人员按会议通知要求提前到会,会议一般应当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签到,不得迟到。

二、严格执行请假制度。要严格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未经同意,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召开中层干部会议时,若科主任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应按规定提前报批,经批准可安排科室其他人员参加。

三、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会议期间,要自觉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严禁在会场内接打电话。要集中精力听会,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不在会场随意走动、打瞌睡、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因特殊情况需要会议中途请假的,必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方可离开。

四、严格执行会议通报制度。对未请假无故不参加会议、迟到、早退及不遵守会议纪律的,院部将予以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予以诫勉谈话。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参会人员必须按照保密规定,妥善保管会议资料,不得遗失。涉密的会议,参会人员进入会场按规定存放手机等具有摄录功能的设备,不得带入会场,会议通知有其他保密要求的,一并遵照执行。

六、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每次中层干部会议结束后,各科主任要在第二天科务会及时传达会议精神,院部将不定期进行督查会议落实情况。

各科室,深刻认识参加会议和遵守会议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效果。医院办公室和医院纪检监察室人员加强会风会纪检查,对违反纪律要求的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否优。

青田县中医医院

5.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五

制度的通知

镇机关、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海南省“庸懒散奢贪”行政问责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屯昌县治理“干部走读”工作暂行规定》(屯组字〔2012〕27号)、《中共屯昌县委办公室关于健全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的通知》(屯委办〔2012〕8号)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干部职工在法定工作日(除公务外出之外)或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期间,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实行签到制度。

1、白天签到时间为上午8:00前签到、12:00后签退,下午14:30前签到、17:30后签退;夜晚值班签到时间为20:30前。未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的视为迟到或早退,未签到又未事前履行请假或报告手续的视为缺勤。工作日中午原则上要住镇休息,不能离开工作地;值夜班的镇领导要住镇,值班干部原则上要求住镇。

2、干部职工参加上级部门会议、培训、学习的,应事前告知党政办登记备案,视同公务。上班时间因公离开单位的

偶一次,假期为30天。

4、丧假: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5、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镇主要领导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开始执行)每年休假5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5天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报镇主要领导批准。镇主要领导休假须报经县委领导同意。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警告。无故擅自离岗1次的,由镇纪委予以警告,本人做出书面检讨。

2、诫勉谈话。无故擅自离岗2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的干部,当年不得列为评优的对象。

3、通报批评。无故擅自离岗3次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报

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后,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4、岗位调整。凡擅离职守贻误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岗位调整。

5、降职使用。被诫勉谈话或调整岗位的干部,工作一年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降职处理。

6、免去职务。被诫勉谈话、调整岗位或降职使用的干部,如继续脱岗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给予免去职务处理。

7、辞退。符合辞退情形的,按《公务员法》、《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进行处理。

8、责任追究。对在管理范围内出现干部职工连续违反上班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严重影响工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6.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六

保监发〔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监局、科技厅(局、委),深圳市科工贸信委,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中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2007年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开展科技保险创新发展模式试点工作以来,科技保险的保险产品逐步丰富,承保范围逐步扩大,投保企业快速增加,为科技领域开展自主创新提供了风险保障。为进一步发挥科技保险的功能作用,支持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现就科技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科技保险业务。保险公司要增强科技保险工作意识,主动与科技部门联系,深入科技行业研究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建专门团队开展业务,建立科技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做好科技保险服务。地方保监局和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推动,加强工作协调,提供相关支持,与保险机构共同推动科技保险的创新发展。

二、支持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建立保险公司、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参与的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机制,根据科技行业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针对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积极创新,大力开发新险种,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业、融资、企业并购以及战略性新型产业供应链等方面提供保险支持,不断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三、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功能。发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业务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支持科技企业出口方面的特殊作用,在信用风险管理、融资支持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为科技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多方面的保障服务,扩大信用保险在科技领域的综合性服务。

四、加大对科技人员保险服务力度。科技人员是科技工作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研究利用保险手段分散科技人员在科研、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为符合人数要求的关键研发人员投保团体保险。

五、提高保险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参与科技保险工作,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企业风险管理、保险方案设计、保险产品宣传推广、保单维护和保险索赔服务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做好保险中介服务工作。保险经纪公司要主动当好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企业的顾问,在科技保险工作中作为科技行业一方的代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六、实施科技保险有关支持政策。研究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经费中列支科技保险费和财政资金对自主创新首台(套)产品实施保费补贴的相关政策。地方科技主管部门要创新科研经费使用方式,制定支持科技保险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行科技保险保费补贴制度。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计入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核算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创新科技风险分担机制。鼓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风险管理工作,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一起创新科技风险管理机制与服务,为科技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八、探索保险资金支持科技发展新方式。根据科技领域需求和保险资金特点,研究保险资金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机制和具体措施,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以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投资的方式方法,并推动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7.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3〕25号) 印发以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全面推进城市、国有工矿、国有林区 (林场) 、国有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 2013年改造各类棚户区320万户以上, 2014年计划改造470万户以上, 为加快新一轮棚户区改造开了好局。但也要看到, 目前仍有部分群众居住在棚户区中, 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改造约1亿人居住的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棚户区改造中仍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建设跟不上、项目前期工作慢等问题。为有效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困难和问题,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 经国务院同意,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棚户区改造规划

各地区要进一步摸清待改造棚户区的底数、面积、类型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 结合需要与可能,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 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各地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 抓紧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将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棚户区纳入改造规划, 重点安排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 优先改造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严重、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省级人民政府尚未审批棚户区改造规划的, 要抓紧审批, 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区编制完善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 应突出前瞻性、科学性。

二、优化规划布局

(一) 完善安置住房选点布局。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 以原地安置为主, 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 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棚户区改造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科学合理确定安置住房布局。要统筹中心城区改造和新城新区建设, 推动居住与商业、办公、生态空间、交通站点的空间融合及综合开发利用, 提高城镇建设用地效率。鼓励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在场部集中安置, 促进国有林区、垦区小城镇建设。

(二) 改进配套设施规划布局。

配套设施应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应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规划的衔接, 同步规划安置住房小区的城市道路以及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商业、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具体配建项目和建设标准, 应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并符合当地棚户区改造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具体规定。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

(一) 做好征收补偿工作。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 依法实施征收,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 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 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二)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市、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 简化审批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改善服务方式,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 限期完成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四、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一) 强化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在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重点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实施绿色建筑行动,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全面推行安置住房质量责任终身制, 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建设和施工单位要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 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 开展已入住安置住房质量安全检查。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入住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质量安全状况的检查, 重点是建成入住时间较长的安置住房, 对有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确保居住安全。

五、加快配套建设

(一) 加快配套设施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明确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内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建设规模和要求等, 相关用地以单独成宗供应为主, 并依法办理相关供地手续;对确属规划难以分割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可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或划拨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时整体供应, 建成后依照约定移交设施、办理用地手续。配套设施建成后验收合格的, 要及时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入使用。

(二) 完善社区公共服务。

新建安置住房小区要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安置住房小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要发展便民利民服务, 加快发展社区志愿服务。鼓励邮政、金融、电信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

六、落实好各项支持政策

(一) 确保建设用地供应。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棚户区改造规划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计划, 结合改造用地需求、具备供应条件地块的具体情况和实际拆迁进度, 编制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共同商定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并根据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行宗地供应预安排, 将棚户区改造和配套设施年度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市、县规划部门应及时会同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全部拟供应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涉及配套养老设施、科教文卫设施的, 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 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 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 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市、县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确保用地落实到位。

(二)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 落实好税费减免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本地区财政困难市县、贫困农林场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投入, 支持国有林区 (林场) 、垦区 (农场) 棚户区改造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 重点支持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棚户区改造。中央继续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补助力度, 对财政困难地区予以倾斜。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 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

(三)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住宅金融事业部, 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积极支持符合信贷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与项目资本金可在年度内同比例到位。对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省级政府及地级以上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其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比照公共租赁住房融资的有关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由国家开发银行按国务院有关要求给予信贷支持。各地要建立健全信贷偿还保障机制, 确保还款保障得到有效落实。推进债券创新, 支持承担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企业发行债券, 优化棚户区改造债券品种方案设计, 研究推出棚户区改造项目收益债券;与开发性金融政策相衔接, 扩大“债贷组合”用于棚户区改造范围;适当放宽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发债用于棚户区改造。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 吸引社会资金, 参与投资和运营棚户区改造项目, 在市场准入和扶持政策方面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研究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棚户区改造融资体系。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大战略部署, 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工作力度, 力争超额完成2014年目标任务, 并提前谋划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工作。各省 (区、市) 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负总责, 要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落实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工作责任, 完善工作机制, 抓好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要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 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 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 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8.关于进一步严肃有关工作纪律的通知 篇八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的决策和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制定的《云南省新一轮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09年)》和《云南省新一轮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8~2010年)》(云发〔2008〕13号)精神,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贯彻落实云南省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巩固和扩大三年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有效地遏制毒品和艾滋病的蔓延,构筑教育系统的坚固防线,现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和学校认真落实。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三生教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符合实际、分层分类指导原则和规范性原则,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坚持活动载体的创新,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努力提高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实现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的整体推进。

二、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云南省在过去一轮的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教育系统在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战线上也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要认识到帮助青少年掌握预防艾滋病、预防毒品的知识与技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远离感染艾滋病的危险行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也是党和国家赋予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而光荣的使命。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按照相关文件精神,精心部署,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宣传教育、加强交流与合作,确保该项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创新地开展,在新一轮禁毒防艾人民战争中发挥教育的先导作用。

(二)增加经费投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并严格按照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各州市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艾办、禁毒办对学校禁毒防艾工作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协调保证学校禁毒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扩大宣传面,争取社会各界和多种渠道的支持,更为有效地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

(三)人员保障到位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

2.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健康教育工作小组。

3.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有相对固定的骨干教师。

4.各基地要有专人负责基地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课程建设

1.课程设置

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工作方案(2008~2010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教体〔2008〕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文件的要求实施。

2.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紧紧围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结合“三生教育”内容,穿插生命意义内容、参与式教学活动、相关生活技能教育、教学技能训练。随着每年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形势的发展,教学内容要随之更新。

3.课程教学方法及手段

在各级各类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中可采用讲授法、同伴教育法、参与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法、实践教学法、微格教学法等。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制作教学课件,充分利用教学媒体(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CAI课件等),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功能,增强教学的高效性。

在充分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过程中,要全面把握课程目标,在讲授知识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整体意识、态度、价值观及基本技能,最终达到抵御毒品和预防艾滋病的综合能力;在预防艾滋病教学中,强调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在授课和活动组织过程中,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艾滋病防治的行动;拓展教学空间,加强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的密切联系,预防知识教育与当地实际相结合。

4.教材建设

(1)继续以基地为依托,做好教材建设工作,在教学实践中检验并改进现有教材。

(2)继续做好精品教程、教学课件以及活动包的开发。

(3)前期开发的《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师指导丛书》高师院校本、普通院校本、中学本、小学本已付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下一步需做好丛书的征订工作。

5.队伍建设

(1)各学校要有稳定的师资队伍,要加大师资队伍的培养力度,选拔培养骨干教师,积极参与省级培训和外出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校内和校际间的教学观摩、研讨活动,增强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

(2)各学校要提供一定的科研课题、经费,带动教师开展科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效果。

(二)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建设

1.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要求和目标任务继续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禁毒防艾基地建设的通知》(云教体〔2006〕8号)文件执行。

2.根据新一轮禁毒和防治艾滋病人民战争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各基地和示范学校要站在全省的高度,加强领导和统筹,研究工作,开拓思路,进一步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发挥基地和示范学校在全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中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3.加大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投入,增强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实力。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指导、督查和评估,规范各基地和示范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创新性。

4.积极开展基地和示范学校与省外、国外的交流活动,加强基地和示范学校骨干教师的选拔、培养,争取做到一般教师骨干化,骨干教师专家化,基地和示范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课程精品化,增强基地和示范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力量。

(三)加大师资培训力度

根据云南省教育厅《实施意见》文件精神,2008~2010年,全省将培训4 000名教师宣传骨干。云南省教育厅将依托各个基地和示范学校和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开展各级各类培训活动。

1.针对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省级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骨干教师培训。

2.加强州市级培训者的培训(TOT),为州市培养骨干力量,多级联动,尽可能多的培训骨干教师。

3.积极开展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学生宣传志愿者和教育志愿者的培训。

4.建立和完善云南省高校大学生禁毒防艾教师资格认证实训项目,以通过项目实施充实云南省中小学禁毒防艾教师队伍,实现禁毒防艾的可持续发展。

(四)丰富和规范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

总结以往开展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的经验得失,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继续围绕“5·25”、“6·26”、“12·1”进一步开展2009年云南省禁毒防艾主题系列活动。深化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影响,发挥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扩大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的宣传覆盖面。

(五)完善“云南省高校禁毒防艾教育信息网”网站建设

1.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积极利用网络技术扩大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开展远程教育,及时提供全面、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样化的教学形式,为全省各学校提供一个互相交流的平台,扩大禁毒防艾教育的覆盖面,增强禁毒防艾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通过将网站信息发布量作为年终评估的参考指标等方式自上而下加大对各高校信息更新的要求;开展相关活动,如优秀新闻评选等,丰富网站信息内容,继续做好完善网站功能的工作,完善网站留言板等常用功能。

3.开发网络视频平台,力求提供最为直接的信息资源,不断加强教学板块设计、开发网上相关教育测评系统。

(六)深化科研工作

1.争取各级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多种渠道的经费支持,鼓励以基地、学校为单位或单位间的团队合作,深入开展多视角、多领域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理论研究。

2.鼓励支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教师积极申请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提升理论水平,增强教学综合能力。

3.各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设立专门的经费,提供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项目,鼓励骨干教师申报研究。

(七)积极拓展社会服务功能

1.加强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和教育学生志愿者培训,与红十字会、疾控中心、禁毒局、防艾局等部门合作,开展志愿服务和宣传活动,增加社会覆盖面。

2.把学生法制宣传教育、健康教育、“三生教育”、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融为一体,依托云南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学科研示范培训基地,继续健康教育展览馆的后续建设工作,立足学校,面向社会,全面展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3.对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中的典型问题加以提炼和研究,总结经验,找出问题,进行理论提升并提出解决的办法,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

4.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加强我省禁毒和预防艾滋病骨干师资的培养力度,加强教学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提升我省学校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教学、科研、培训水平,凝练经验,辐射社会。

四、落实责任,加大工作检查力度

(一)各州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并上报相关的管理文件,加强本地学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工作,接受上级行政部门的督导,配合上级行政部门对本地学校的督导和检查。

(二)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各基地、各高校的禁毒和预防艾滋病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并将禁毒防艾教育工作纳入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评估的内容,建立奖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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