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2024-10-22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12篇)

1.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一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http://)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http://)

2.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二

1 绿色农业产业化金融政策支持必要性

1.1 绿色农业自身的风险性对资金依赖

第一, 绿色农业产业化仍以传统农业为基础, 一定程度上看天吃饭, 会不可避免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第二, 不同于工业, 农业的生产周期长, 自然灾害对其的影响时间长、危害大。第三, 绿色农业产业化初期相对其它部门平均利润较低, 风险抵抗性较差。来自政府的金融政策支持可增加农民组织和企业龙头的抗风险能力, 增强企业生产的积极性, 促进绿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1.2 绿色农业产业化的产业链延长对资金依赖

产业链延长不仅仅包括链条上每个环节 (基础设施建设、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等) 需要大量的资金, 而且也包括管理延长的产业链本身对资金的需求。产业链的管理包括组织链管理, 信息链管理和物流链管理三大部分。管理好产业链可以减少信息交易成本, 增强市场信息的流动性和反馈性, 及时应对市场的变化。因此对绿色农业的资金投入不仅可以延长产业链条, 优化农业资源配置, 而且可以增粗产业链条上的每个节点, 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

1.3 绿色农业产业化的科技需求对资金依赖

绿色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将生产安全无污染的绿色农产品与可持续的生态农业系统统一起来。而先进的农业技术研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坚强后盾, 此研发不仅仅包括传统的前期种子, 生物农药肥料及农机的研发, 也包括中期农产品深加工生产的研发和后期产品运输仓储的研发。农产品相对工业品来说, 有效期较短, 对保鲜、冷藏、包装、保质等技术要求较高, 因此好的包装运输仓储技术可以扩大农产品的销售半径, 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但是一方面此技术研发所需要的资金对企业来说回报期较长, 另一方面绿色农业的科学技术研发具有强烈的正外部效应, 社会对此受益但并没支付一定成本。由此产生的市场失灵影响企业技术研发的积极性, 政府必须对企业进行补贴, 弥补企业损失的经济效应。

2 当前绿色农业产业化金融政策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金融政策支持的机构主体单一

目前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基本上以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 经济欠发达地区仅有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商业银行出于自身发展和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考虑, 将经营重心放在城市, 撤出了农村地区, 由此导致的农村金融机构主体单一和数量不足严重制约了绿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2.2 金融政策支持的机构产品单一

由于农业市场风险偏大, 使得农村金融机构的服务产品数量少, 金融业务范围内容狭窄。农村金融产品主要以信贷产品为主, 债券、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在农村几乎没有。并且信贷产品必须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 而大部分绿色农业的生产者除了土地之外没有什么可供抵押的,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又使得土地抵押难以实现。

2.3 金融政策支持的机构服务水平偏低

城乡差距的扩大使农村金融机构的人才流失严重, 导致农村金融服务水平总体偏低。大部分员工仍保留着传统服务意识, 坐等农户上门寻求贷款, 没有完全走向市场, 更谈不上创新金融产品。

2.4 农业保险的作用力有限

农业保险对促进绿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水平不高, 险种较少, 覆盖面很小, 对绿色农业风险的分担作用没有体现出来。

2.5 绿色农业经营者融资途径狭窄

由于绿色农业的企业规模偏小, 可用于抵押担保物品少, 而金融机构普遍存在“抵押物崇拜”的意识, 农民最基本的土地权很难成为抵押物, 使得通过银行融资较难, 上市融资更不可能。

3 加强绿色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政策的基本方面

3.1 绿色农业产业化信贷支持政策

3.1.1 加大对绿色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的信贷支持。

对龙头企业应从农产品基础设施建设到最终的仓储、保鲜、运输提供中短期信贷支持, 对其科技研发提供长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发现和锁定其中的优秀龙头企业, 对其中科技含量高, 未来市场前景好的企业可推行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对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小额贷款应简化手续, 提高贷款额度, 允许耕地, 宅基地或承包的林地山地做担保物, 引导农民合作组织建设绿色农产品基地, 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 发挥好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对金融机构的农业信贷进行利率补贴, 降低龙头企业的融资压力

3.1.2 发展农村微型金融机构。

微型金融机构包括农村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金融机构以农民自有资金和吸纳一部分社会资本组建而成, 按照市场机制营运和管理, 优先服务于农业。其优点在于简化贷款审批手续, 减少贷款审批周期。应适当降低微型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微型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财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缓解金融机构的资金压力, 引导资金向绿色农业的流入。

3.1.3 建立银企对接平台, 解决银行找企业, 企业找银行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在平台中发布自身企业现状、盈利模式、财务报表和资金需求数量、去向等信息;银行发布可信贷金额以及条件等, 建立双方沟通机制, 促使银行和企业双向靠拢。

3.1.4 条件成熟地区可考虑建立农业信贷风险基金, 用来弥补金融机构的风险损失。

该基金通过收取农村金融机构的税收注入, 政府以收取的营业税一定比例对其财政补贴注入。

3.2 绿色农业产业化保险支持政策

3.2.1 保险公司应严格风险区划, 科学厘定费率。

结合龙头企业的实际情况, 区分各企业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即一方面依据企业所在地的气候、土壤、地形、水利等自然因素, 另一方面依据企业产品的市场信息 (产品前景、销售规模、垄断程度、科技优势等) 等市场因素, 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对不同企业、不同产品、不同险种建立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高度差异化的费率不仅可以有效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的逆选择, 同时也有利于激励企业自身积极防灾防损, 降低风险, 改善费率档次, 从而提高绿色农业保险经营效率, 增强绿色农业保险发展的动力。

政府应一方面加强财政支持力度, 对开展涉及绿色农业的保险公司根据其保险额度进行财政补贴, 另一方面建立绿色农业风险基金, 在遭受巨灾时为保险公司和农户提供一定的保障, 维系绿色农业保险的持续发展。基金来源包括政府的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和绿色农业龙头企业的收入。对三者均采取强制措施, 例如龙头企业在每种植或收购一定量的农产品, 保险公司在每承保一定量的农产品, 政府在每收取一定财政税收, 都按照事先约定百分比交纳相应的风险基金。从长期看, 这种方式是双赢的, 一方面政府将每年无序的不确定的灾害救济变为合理的确定的支出, 减轻了政府的财政压力, 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灾害发生后农民能及时得到补偿资金, 尽快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

3.3 绿色农业产业化担保支持政策

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是实现绿色农业产业化的重要途径。具体可通过信用担保和实物担保两方面来完善担保体系。

3.3.1 推进建立以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主要对象, 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级、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建设。政府对辖区每个绿色产品龙头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搭建起信用平台, 金融机构借此可以获得企业客观公正的评级, 增强对企业的了解和信任。该信用记录不仅包括普通的银行信贷记录, 还必须囊括企业收购绿色农产品时对农民货款的支付情况。

3.3.2 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 鼓励农民和农业企业以“土地换担保”, 尝试将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实现农地产权资本化, 既可增强农民的信用度, 提高融资额度, 也能化解金融机构风险。

3.4 绿色农业产业化债券支持政策

通过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来解决融资问题。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 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 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这种发行方式, 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 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政府应鼓励辖区内的绿色农业龙头企业联合起来发行此类债券, 以满足企业自身的资金需求;做好辖区内全部绿色农业企业的信息平台建设, 将同类型、同风险、同规模企业归类管理, 作为牵头人, 在债券的发行工作中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对债券成功发行的企业进行利息补贴。

3.5 绿色农业产业化基金支持政策

风险投资基金最大的特点在于倾向投放高风险、低资产抵押担保、市场前景好、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小型新兴企业。而经营绿色农业的企业正符合此特点, 因此引入风险投资基金会有效促进绿色农业产业化的发展。风险资金的注入不仅解决了企业资金需求问题, 更引进了先进的企业管理理念, 能有效改良企业资本结构, 促进企业良好发展。政府一方面应对引进了风险投资基金的企业进行适当税收减免, 以促使风投的注入, 另一方面应借助媒体对外宣传自己的企业, 做好企业和风投之间的联姻工作。企业也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 健全财务体系, 为风投的注入提前做好准备。

摘要:发展绿色农业及其产业化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 也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 我国的绿色农业正处于起步阶段, 面临着产业规模化程度低、市场不确定性高、资金不足等问题, 需要对绿色农业产业化进行金融政策支持, 促进其快速健康发展。分析了绿色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政策支持的必要性, 目前金融政策支持的现状以及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的基本方面。

关键词:绿色农业,产业化,金融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经科学, 2006, (10) :36.

3.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问题;分析;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030-1

1 目前运行形势较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盲目扩张规模

本来没有那么多的资金储备,对产品市场也不具备深入的了解和分析,空想着做大做强,带着沉重的债务去购置厂房和设备,结果企业表面上做大了,其实内里完全是空的,造成债务緾身。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很多个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只有名目,没有实际。

1.2 产业链条断接

企业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没有凭借信誉得到基地农民的认可,没有与农民建立良好的互赢利益机制,虽然也签订了所谓的合同,但是合同的内容是片面的,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没有真正的约束力。今年这里不行,明年再换一个基地。所谓“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结果产品品牌没有保证,产品质量没有保证,市场占位更不可能确立。

1.3 内部管理混乱

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家族式企业,工作没有计划,没有规范的规章制度,没有科学的管理模式,没有明确的分工,不该管的乱管,该管的不知道管。

2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的决策人不具备相应的素质,缺乏科学规范地管理企业、了解和掌握产品市场动向的能力,盲目上项目。在我了解的一个企业中,购置了一套2005年以前另一个企业淘汰的大米加工联产设备,并当做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但是到如今,这个花费高价购买的设备每年生产量非常少,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而且生产成本极高,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高档产品,销售量更是微乎其微。

二是这类企业还保持几十年前的经营理念,开发新产品能力极弱。一些粮食加工企业并不是通过自己建立产业链条来开辟新产品和获取效益,而是主要靠普通产品的收购和转卖去获得微薄的利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形势下,这种转卖方式其实已经成为极其普通而且没有一点市场竞争力的经营方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运行的途径。而且产品质量没有保障,效益也不可能达到很高。

三是通过认证的产品得不到很好的维护。由于原料生产基地不稳定,尽管通过了产品认证,但是由于基地更换,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一般不超过几年,产品就被市场管理部门检测不合格,有的被消费者投诉,造成重大的损失。

3 国家宏观政策管理上,应采取如下措施

对企业决策人实行严格审核管理。不具相当文化素质、没有一定市场经济理论基础的人不能胜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对企业进行严格财务审核。凡外债负担过重,又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其发展规模;严格履行借贷制度。对金融部门为企业实行借贷业务,要充分对企业状况进行把握,对不具备偿还能力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借贷额度。

4 对企业实施产业化运行指导上,应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4.1 注重对企业管理模式的指导和监督

首先要求企业要按照科学化、正规化管理模式运行。就是说企业要例行董事会制度,要真正做到充分发挥企业管理人员的作用,避免董事长一个人说了算和家族式管理。政府部门有关人员可以进驻企业作为指导服务人员,帮助企业加快形成现代管理模式,促进企业向正规化方向发展。但是进驻企业人员不能作为企业决策人,不能代替企业行使各类职权。当然,派驻的人员要有较高的综合性素质,要由得到企业充分认可和在社会上有公众好评的人来承担。派驻人员不能增加企业不必要的负担,否则会导致企业领导及职工的不满,也等于政府无故给企业背上包袱。

4.2 推动企业实现规范化的产业链条

在企业与生产基地建立合作的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到生产基地农民的利益,也要兼顾企业本身的利益。这就要求企业与生产基地之间在建立合作关系的时候,要通过正规的合同及公证来实施,合同相关的条款要清楚明了,包含的内容要全面细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清晰,相互制约机制要在双方认同的情况下划清责任。达到农民满意,企业认可、双方自愿。在充分保护农民利益的前提下,求得企业与农民共赢。

4.3 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检查

在涉及企业申报项目中,相关审批部门要通过认真考察和详细了解企业的状况、生产能力、生产原料来源、现有生产水平、管理运行情况等,要加强项目的管理和验收检查。在基础条件较好,企业运行及管理相对规范,自有资金比较充足,确有实施项目的能力,生产加工经营上确有发展前景的前提下,给予企业以项目扶持资金。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过去很多项目投资对于企业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而且有相当一部分被企业挪用,结果争取到的投资并没有完全用到设备更新改造和开发新产品上。尤其一些企业为了套购国家项目资金,仅仅是为了缓解企业本身流动资金的不足。

4.4 基层政府部门在协调企业与生产基地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作用

对企业与农户、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民协会等建立的种植收购合同,要给予公正的认定,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这也是基层政府部门为当地农民服务的一个具体体现。

4.5 农村要加速土地流转进程

目前大部分农村处于分散生产经营的方式,对实施产业化运作在管理及实际操作上十分不利,也很难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机制。通过土地快速流转,使土地便于集中生产经营和管理,也为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生产基地奠定基础。至于加速土地流转的方式方法,还需要国家制定新的有关政策来推动。

作者简介:朱桂春(1963-),女,汉,吉林省九台市土壤肥料工作站农艺师,研究方向:土壤肥料与农作物栽培。

4.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切实加快我区工业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第一条 产业导向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统一规划新区工业区布局,提高道路、通讯、电力、供排水、供气、治污等基础设施水平。科学

合理布局工业项目,新区工业区入园企业应按所属产业划分,原则上进入相应的产业片区发展,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以发展高端高质高效产业为主攻方向,鼓励支持优势企业整体搬迁至新区工业区发展,新建项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降耗等指标应达到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并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评审机构认定。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240万元/亩,容积率一般不低于1.0,建筑系数、产出效益和创造税收等不低于国家和省市区规定标准。在主要依靠市场优胜劣汰的同时,运用行政、法律手段,依法关闭一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影响生态及水源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于城市核心区内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发展要求的企业,区政府将按照“依法拆迁,依法补偿”的原则逐步关停,土地依法收回储备。

第二条 土地政策

(一)从新区工业区以外整体搬迁至新区工业区发展的企业,用地价格按省市确定我区的同期相应工业地价据实测算。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符合以下投资标准的,分别按以下用地价格测算,该用地价格与省市确定我区的同期相应工业地价差额用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和新项目建设,该奖励资金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拨付。具体地价为: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亿元以上的,按12.5万元/亩测算;投资形成固定资产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按13.5万元/亩测算;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按14万元/亩测算;投资形成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下或用地面积15亩以下的,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按照科学布局、集聚发展原则统一安排进入规划的标准厂房区,标准厂房区内企业自建厂房用地价格按14.5万元/亩测算。以上用地价格均包含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补偿费,不包含契税、挂牌交易费和社保基金。建设用地指标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求分期供给。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相关要求,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或预建多层厂房基础,多层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容积率应达到1.2以上。

(二)位于城市核心区(东至五岭路,南至南过境路,西至滨博高速路,北至北山路)内,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整体搬迁企业,其城市核心区内土地由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按照市政府批准我区工业性质相应用地价格依法收回储备,地上附属物经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后由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据实补偿,相应土地、资产过户到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城市核心区内原土地招拍挂出让后,纯收益部分的30%-50%由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奖励搬迁企业,用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第三条 财政政策

(一)从新区工业区以外整体搬迁至新区工业区的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其正式投产前一的基数仍作为迁出地的财政基数;以后增长部分迁入地和迁出地按6:4的比例分成。

(二)从新区工业区以外整体搬迁至新区工业区,且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整体搬迁投产之日起,第1-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等额奖励企业,第4-5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三)从新区工业区以外整体搬迁至新区工业区标准厂房区自建、租用或购买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经营,且项目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企业整体搬迁投产之日起,第1-2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等额奖励企业,第3-4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的50%奖励企业,用于鼓励企业整体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四)上述第(二)、(三)款,均需扣除相关企业原税收基数,并按现行区镇(街道、开发区)财政体制有关规定,由区镇(街道、开发区)两级共同承担。

(五)新区工业区以外镇、街道的招商引资项目进入新区工业区的,招商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企业坐落地和招商主体镇、街道6:4的比例分成。

第四条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一)新区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区政府统一规划要求,由所在镇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制定具体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由区政府确定的产业集聚区骨干道路,骨干道路上桥梁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由区政府和建设项目所在镇、开发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

。建设项目争取到的上级扶持资金,按出资比例抵扣区、镇(开发区)的投资。

(三)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企业整体搬迁形成的区级综合开发配套费免缴;相关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先征后返。

第五条 工业地产建设政策

对产品有技术保障、有市场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暂时没有资金能力购置土地、建设厂房的搬迁企业,区政

府按照“协作开发、定向建设”的原则,委托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和建设要求,与搬迁企业签订代建协议,先期为企业购置土地并建设生产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土地、房产等产权落户在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下,相关税费由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缴纳。工程开工前,搬迁企业需向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支付工程预算价格的10%作为定金,该部分定金可抵扣租金或购置款。自协议签订之日至工程竣工并达到投用条件之日为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建设期超过1年的,计息期按1年期计算(下同)。建成后搬迁企业可根据协议约定,选择向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租赁使用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或通过一次性购买、分期购买、先租后购等方式实现土地、厂房及配套设施的产权转让。产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搬迁企业依法缴纳,其中区级行政性收费项目予以免除,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相关部门帮助予以协调尽量减免。具体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工程竣工并达到投用条件后一次性购买的。购置土地价格按照本规定第二条

(一)款相应政策执行,购置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工程决算价格计算,购置款应加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扣除已支付的定金。

(二)工程竣工并达到投用条件后分期购买的。购置土地价格按照本规定第二条

(一)款相应政策执行,购置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工程决算价格计算。第一期应自交付之日支付购置款的40%,加计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扣除已支付的定金;第二、三期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各支付购置款的30%,利息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算。

(三)工程竣工并达到投用条件后租赁使用的。租赁期限一般为3-5年,租赁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由区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工程决算价格核准确定,租金按预支付,定金可抵扣租金。租赁期满企业可申请延长租赁期限,每次延长期为1年,延长期租金由区财政、物价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及该资产当市场评估价格核准确定。

(四)租赁期满后一次性购买的。土地价格按当区政府制定的同类用地价格计算,厂房及配套设施按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五)鼓励吸引企业资本、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工业地产建设经营,合作方式原则上参照本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六条 其他说明

5.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五

非营利组织在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跟以前的旧法相比较,有了很大的一个调整和一个突破。然后近期在五月份和六月份,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又联合出台了一个文件,重新对非营利组织的审批做了规定。

在正式讲这个文件之前,我想说咱们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三个问题,也就是说咱们各位在实际工作中,三个误区:

第一个,咱们的非营利组织,或者说咱们具体来说,是咱们的学校,不用做税务登记,这是一个误区。咱们的税收是针对生产经营这一块都要纳入到支出管理用来,咱们学校成立之后,也是要经营的。因此,它也是应该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这是一点。

第二个,如果在咱们民政部门,或者说编办登记成立之后,也做了税务登记了,咱们有些组织或者单位,就认为,自行就免税了,认为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这个可能是在老法下,大家执行这个税法的一个惯性。新法下,2008年个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于咱们非营利组织这一块要先进行认定,为什么?因为咱们虽然说是民政部门或者编办承认咱们是非营利组织,但是有些所谓的非营利组织,它不一定从事的是非营利工作,或者他不一定完全从事的是非营利工作。近期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一家基金会,这还是比较大的一家基金会,就是因为某一个人的炫富或者怎么样,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个问题不一定是真实的,但是反应出民众对于咱们现在的非营利组织有一些疑惑或者说疑问,这些疑问肯定不是空穴来风,也是在实际生活中发现咱们一些非营利组织它并没有完全从事非营利工作,或者牙根他就没有从事非营利工作。

因此国家对于这一块,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这一部分工作的时候,要纳入到税收管理来,要正常的交企业所得税。

第三点,即使这一个单位或者这一个组织被审批下来,它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也不代表他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免税的。因为咱们在财税2009年112号文件里规定了五条的免税收入,其实是四条,只有说你取得这个收入是符合这个规定的话,他才能列为免税收入,如果不符合这四条,即使是有非营利资格,即使是审批合格了,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个是咱们在正式讲解这个文件之前说的三点,也是咱们在实际工作中有误解的地方。

咱们现在把上个月新出的这个文件咱们一起学习一下。文件名称是《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号是京财税2011(813)号,大家可以记一下,回去上网搜一下,也进行学习一下。

这个文件第一部分说是的是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因为如果说咱们在座的有些民办学校,他符合非营利组织这些条件的话,他有一部分收入是可以免税的,所以我相信还是有一部分咱们学校对这个感兴趣的,所以咱们讲一讲咱们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第一个,申请受理机关。咱们把申请资料交给谁?由谁受理?由谁审批,这个大家首先要清楚。申请受理机关,第一个,经本市市级批准设立或登记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免费资格申请。也就是说您在哪儿做了企业所得税的税种认定,或者说您平时在国税或者地税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您就把这个申请资料交到您主管的这个税务机关。经本市区县级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由地税负责征管的,应向所在区县地税局提出申请。在写申请报告的时候,这个抬头是不一样的,如果说是市级之上的,这个抬头要写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再写正文,如果由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成立的,比如朝阳区,就写朝阳区国税局,或者是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咱们在座的学校应该都是属于主要是缴纳营业税的,如果您是2009年以后成立的单位,所得税主管部门就应该是地税,然后这个申请资料就应该交给地税。

申请受理机关第二条,是说非营利组织申请免税资格的申请资料,一律交至本组织企业所得税主管国地税税务机关。无论您是市级以上确认成立的,还是区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申请资料都应该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在朝阳区,咱们是交到朝阳区国税局的所得税科。

这里还有另外一个,如果说之前咱们申请过非营利,2010年申请过2008年度或者2009年度非营利资格,但是后来没有批准,后来没有审批完成,今年也是重新可以受理的,再重新按照这个文件准备材料。这个是申请受理的税务机关。

第二个是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应进行自我评价,就是自己评估一下咱们这些单位,符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相关文件里规定的这些条件,这个条件之后会说到。凡认为符合财税2009年12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次年4月15日前,提出该年度免税资格认定申请,4月15日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时间,如果说现在大家还有想要申请的话,还是依然会受理的。所报送的申请资料所属年度应该与申请免税资格的年度相对应。就是说您提供的资料,假设您申请2010年,您提供的资料也应该是2010年的,审计报告也好,财务报告也好,都是2010年度的。

第三项,应报送的资料及相关要求。这一条是属于这个文件对于以前的文件规范比较细致,也是改变比较大的一部分。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应按照财税2009年12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报送资料,并保证报送资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

第一,完备,这个材料要齐全。第二,要合规,就是说这些材料里面反应的内容要是真实的,而且是完整的,合乎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具体要求是这几点:

第一个,就是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该怎么写?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逐一说明,本组织符合12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九项条件的依据。也就是说这个申请报告的写法,或者说它的体例,就是按照咱们123号文件里规定的九条,逐一对这九条进行说明。

具体来说就是,第一个是基本情况说明,基本情况说明里包括这个单位的名称,组织名称某某某,成立的时间,在民政部门或者编办登记的时间,成立的法律依据,可能咱们每个单位法律依据可能都不一样,有的可能是民办教育法,或者民办教育管理条例。

第三个是非营利组织组织的类型,类型里包括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咱们在座的应该大多数都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是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登记编号,在民政部门颁发的执照,或者说是编办颁发证书的编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就是民政、民政局或者编办。业务主管部门对于咱们来说可能就是教委。这个是基本情况说明。第二个要写的就是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企业在中国国内的活动,活动的范围的说明。这个说明写明的就是,非营利组织需详细说明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地点,以及符合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的依据,从事活动的内容,对于咱们民办学校来说就是教育,地点就是北京市或者国内,主要是在中国境内。以及符合非营利性和公益性,以及依据是什么?对于这些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或者章程规定的活动,需要单独说一下,每一个非营利组织可能都不能保证他所从事的工作都是非营利的,或者公益性的,他可能会多多少少从事一些营利性的活动。

第三个,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这个支出情况说明比较重要,也需要写的比较详细,非营利组织需面临免税资格年度的总支出,明细支出,以及对应的收款单位和支出内容。在总的支出下要列明每一笔支出是什么,而且对应的是给谁的。另外,这个支出是为什么活动,是为什么工作而进行的。对用于超出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者章程所规定的工作的支出,需单独予以说明。如果说干的这个工作或者干的这个活动,它只是咱们章程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所允许的,我们要单独说出来。

第四个,财产孳息及其分配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节制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该组织财产及孳息的实际情况及分配情况。具体包括成立的时候投入人投入的资产,这个单位在成立的时候,投资人都投了哪些资产?是现金的,还是非现金的,如果是非现金的,包括什么资产。申请免税资格年度购入资产的情况,假设是说2010年申请了2010年的免税资格,你在2010年这个单位购入了哪些资产,要列入。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接受捐赠的情况,我们有一些民办学校可能会接受咱们社会各界的一些捐助,在咱们申请的时候,要写明这个年度都接受了什么单位,哪些方面的捐赠,以及捐赠的资产是什么,捐赠的金额是多少,产生的孳息的明细情况。因为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里有一条是存款的孳息收入是可以免税的,所以要单独说一下孳息的明细情况,是由经营性产生的孳息,还是非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

第五项,登记核定或章程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规定。因为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这些资产或者财产,在注销以后,它是要用于符合宗旨的一些部门,而不能用来进行分配的。所以在这条里,就应该结合章程,或者相关的管理制度,说明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用途和规定。第六项,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投入人一旦投入了财产到非营利组织之后,他就不能要求,就说对于这个财产已经没有任何的权利了,对于这一条,也应该进行说明。就是说非营利组织应该详细说明本组织财产的来源,这个单位,这些资产是由谁投资的,或者是来源什么?并提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列示章程,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投入人要有一个声明,对投入到本组织的一些财产,或者说现金,他投入了之后,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论是支配还是使用。这条投入人是指除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说这个单位是由咱们政府机关或者相关的部门投资成立的,这一条可以不写。

第七项,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福利情况说明。这个也是咱们在审批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项,因为有一条是说这个单位的人均工资是不能超过上一年度北京市平均工资的两倍,这条怎么来详细地写呢?非营利组织应说明本组织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就说这个单位人均工资是多少?口径就是说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条,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条,要为咱们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一个口径两方面,一个是签了劳动合同,第二是缴纳了社会保险,满足了这两条,这个工资就应该算入到咱们非营利免税资格平均工资的范围内。这个工资总额除以同口径的年平均人数得出,这个平均年数就是说你年初的人和年末的人数的平均数,这样就得出一个人均工资水平。如果说这个工资水平超过了咱们北京市申请年度的北京市人均工资两倍的话,就不能批准通知。像2007年应该是44715,如果说您2008年如果超过了44715两倍的话,就属于不符合条件。

非营利组织还应该详细说明,本组织截止年度末发放给与本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福利情况,就说这个福利开支也应该说明。并核算持续发放的各种福利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在申请报告里写上,咱们这一年发的福利的总额和咱们工资总额相除,最后的这个比例写明。

第八项,就是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年检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说明其参加年检的情况及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年检结论,如果说申请的当年,登记管理机关年检结论是不合格的话,这条就属于不符合,也不能审批。第九项,应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能够分别核算的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列明申请免税的各项收入,第一是应税收入,第二是免税收入。对于咱们民办学校来说,学费是很大的一部分,但是学费在财税09112号里并不属于免税收入,捐赠属于免税收入,如果有这两项收入应该分别说明。应该这两项收入的支出也应该分别说明。这以上是对于申请报告的写法的这么一个总体的说明。

第二项就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非营利组织所提交的章程或管理制度,应与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相一致。

第三个是税务登记复印件,这个是一定要有的,有可能说咱们的一些非营利组织或者学校,他没在税务机关登记,如果要申请的话,还是应该先去把税务登记做了,才能满足咱们这个要件。

第四个,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件的复印件。也就是说咱们在民政部门或者编办颁发给咱们的执照的复印件。

第五项,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性活动的明细情况,这个材料要件也是咱们在审批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一个要件,这里咱们应该写明,应包括非营利性收入,营利性收入的来源,及取得收入的方式。也就是说针对咱们刚才举的例子,咱们既有学费收入,又有捐赠收入,学费收入就属于营利性收入,捐赠收入属于非营利性收入。咱们在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这个大家也要写明,我学费金额多少,来源于哪儿,捐赠金额多少,来源于哪儿。公益性和非营利性活动的项目、时间地点、支出金额是多少,这个金额里既包括现金,就是货币性,也包括非货币性的。另外一个就是其他合理支出的支出项目以及支出金额,除了咱们项目支出,可能咱们在日常工作中还会有一些费用,这些都属于合理的支出,在咱们第五项要件里面写明白这些支出的金额和项目,当然也包括货币性的和非货币性的。

第六项,是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见证的申请前年度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批报告。也就是说要是申请2009年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您提供2009年的财务报表和2009年的审计报告。

第七项,登记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独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也就是说咱们的登记管理机关给咱们盖的章,或者出具的说明合格,或者是基本合格,或者是不合格。

第八个,就是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针对咱们朝阳区,来咱们朝阳区国税局申请免税资格的呢,这项资料就是说未受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这么一个声明,这里所说的登记管理机关呢,不仅仅是指税务机关,同时也包括工商、民政、编办等等,只要是说您在哪个部门登记过,是您的主管单位的话,如果受到处罚都是不可以的,不仅仅是指受到过税务机关的处罚。

这是咱们的九项资料,同时非营利组织报送的所有资料,应该加盖本组织的公章,并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的声明,声明咱们报送的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如果说由于资料的不真实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是由相关的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承担的。

这是这个文件的第一大块,第二大块是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这个认定是针对我们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流程,一个操作方法,这个先不给大家介绍了。

下面咱们来说一下这个文件的第三部分,第三部分是针对,如果您的单位取得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之后的一个后续管理,大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企业的所得税后续管理。

第一项,享受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

第一小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之后,应在取得免税资格的第一个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免税资格的备案。也就是说您取得2010年度的免税资格了,在2010年度,也就是咱们刚刚获取的汇算清缴期中,要按照47号文的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这个主管税务机关指的咱们的主管税务所。免税资格有效期的非营利组织,应随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报送咱们下面说的这些资料。为什么说免税资格有效期呢?咱们的非营利组织一旦审批下来,它是一次管五年,如果这五年内,您的单位没有出现相关的要取消资格的这些事件发生的话,都是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但是每一个年度汇算的时候,都要到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一下免税资格相关材料的报送,同时进行备案,这些材料包括下面这三条:

第一项,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关于该纳税年度是否符合条件,以及是否受到登记机关处罚的说明。第二个,金融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该年度是否受到主管税务机关形式材料的声明。第三项,已完成该年度年检的,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该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复印件。因为咱们的汇算清缴到5月31号,但是在5月31号之前,有些年度结论没审批下来,如果审批下来咱们报送复印件没问题,如果因为登记管理机关的原因,也就是说不是咱们自身的原因,是因为民政局或者其他部门的原因,没有完成年检的,这个年度检查结论没有下来的,咱报送一个加盖非营利组织公章的情况说明,因为什么什么原因,我们的年度检查结论没有批下来,如果最后没有批下来,有一个相关责任的说明,用于完成年检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假如咱们在6月30号完成年检了,这个年检结论下来了,那么在7月5号之前就应该把这个复印件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了。

第二项是说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征管的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到相关主管机关登记,这个我就不说了。

第三部分的第二项是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咱们一旦具有了免税资格了,咱们在预缴的时候,是可以直接享受免税的。第一条说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应按期进行预缴申报,前提还是要进行申报的,进行预缴申报时,对取得符合咱们财税2009年122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免税收入,应免征的税额在预缴期免费所得税额予以填列。

第二项,处于免税资格有效期内的非营利组织进行年度企业所有汇算清缴申报的时候,应随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同时报送非营利组织公章的作为免税收入的清单,就是说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第一个材料是咱们的申报资料,第二个就是备案资料,咱们之前提到的那三项。第三个就是免税收入的清单,您这一年以来所有的免税收入都有什么,金额是多少,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证明。

第三项,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报的免税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局实际,严格按照123号文件进行审查。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审批下来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日常管理、日常审查的这么一个权利,一旦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您这单位存在着一些虚假资料,或者说受到过税务机关以及其他的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时候,他是有权利取消这个单位的免税资格的。

剩下的这一部分都是针对咱们税务机关的一些规定,在这里也不跟大家说了。最后一个是这个文件,我们通知自今发之日开始执行,也就是说这个通知现在已经开始执行了。

咱们再补充一下针对这个文件之后的几点注意事项,也就是说咱们在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第一个,对于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采取备案管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它这种审批,但是这个审批下来,您进行免税收入的时候,它是一项备案的管理,而不是审批。备案管理要求是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因为这个文件不仅仅是针对咱们非营利的备案,咱们其他减免税的备案都是按照这个走的。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是京国税函2009(37)号。

下面咱们做几点特别提示,第一个,非营利组织不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通知,2008(30)号规定。也就是说咱们的非营利组织申请的话,是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如果说您这个年度是核定征收的话,就没有办法审批非营利了。

第二项,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并不意味着取得的全部收入都是免征企业所得税。就像刚才咱们在一开始说到那三个误区里的一条就是,即使说通过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也不是说这一年来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是免税收入。只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也就是说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才能享受免税收入的优惠待遇,这个咱们免税收入这几条咱们在后面会说到。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25%的税率交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咱们学校他有一个房产进行对外出租了,取得的房租收入,这个就属于营业性的,或者经营性的收入了,针对这一项收入的所得,有应该按照25%的税率交税。

第三个,对于已认定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是有权取消他的免税资格。

第一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者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这个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年检,或者说年检的结论是不合格,针对这种情况,这个免税资格就取消了。

第二个,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这个虚假信息既包括申请的要件,也包括您申请报告里写的说明。比如本来这个单位的工资,它超标,超过上年度的北京市人均工资两倍,但是在申请报告里,他把这工资自己给写低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发现的话,这个资格是要取消的,而且这是比较严格的,五年以内是不允许再申请的。

第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者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第四,通过关连交易或非关连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这非营利组织本身这个财产是不允许分配的,即使在注销以后,也是应该捐赠给符合相关宗旨的这些部门,但是可能他在私底下给分了,被发现了,也是要取消免税资格的。

第五,因为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这一项还是比较严厉的,因为只要违反了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税务机关给予处罚了,也是要取消免税资格的,哪怕是因为可能咱们在日常工作中,因为疏忽或者忘记了,这个企业所得税没有申报,这样进行处罚了,其实这个处罚性质可能不是特别严重,但是造成的后果是很严重的,您这个非营利组织五年以内都不允许再申请免税资格了,这一点大家要十分注意,不要因为一小小小过失造成这么大的一个后果。

第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包括民政、工商等等机关处罚的,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年检结论不合格,这种情况一年以内是不允许申请的,其他情况都是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免税资格认定。

特别提示第四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财税2009(123)号第四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五年,应该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这个免税优惠的资格自动失效。

特别提示的第五项就是,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相关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这也是咱们在一开始的第一个误区,就是要办理税务登记,纳入到税收管理中来,按期进行税收申报。不在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该予以追缴。

第六项,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应于向社会公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并同时附送向社会公告的复印件。

第七个,取得的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成本费用应该分开核算。

下面说一下122号免税收入的范围,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免税收入包括以下,第一个捐赠收入,前提是获得免税资格。第二项,除企业所得税版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应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这一条有两个意思,第一个,财政拨款它不是免税收入,财政拨款按照咱们相关文件的规定,它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是不征税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是不能扣的。第二个意思就是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也就是说咱们可能有些单位,他是为政府,例如他是为区政府提供一些研究,或者写一些报告,相当于政府买了他这个东西,这样的收入它不属于财政补贴,它属于政府购买,其实实质上可能还是一种交易,只不过有一方是政府部门,对于这种收入来说,他也不是免税的。

第三项,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这个会费可能对于咱们来说不存在这个问题,咱们学校一般可能没有会费收入。

第四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这一点有些咱们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问题,一个单位,他如果没有取得非营利资格的话,就免税资格的话,他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滋生的银行存款利息能不能作为免税收入,这个是不行的。因为咱们在企业所得税法里,以及实施细则里,都没有说银行存款利息是免税的,只有在针对非营利组织这一个文件里,有这么一条,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这个是咱们现行税法对于免税收入的,不排除针对咱们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以及一些学历教育机构,咱们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另外一些,把免税收入范围扩大的这个趋势,有可能说以后出台某些政策,咱们的学费,当然前提是用在咱们非营利性活动中,他可能都会是免税的,当然咱们进一步期待,或者盼望咱们这个文件的出台,但是现在在新文件出台之前,咱们还要按照财水2009(122)号里面对于免税的收入的规定进行执行。

下面一个,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一个区分,因为咱们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对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容易比较混,有些单位就把财政拨款填到免税收入里。不征税收入的确认,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也就是财税2008(151)号,这个文件的执行期是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只能在这两个年度内,相应的税款是可以按照151号执行的。普遍意义上来说,应该是按照财税2009年(87)号执行,这个文件名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这个文件到目前为止,对于不征税收入是按照这个文件执行的。但是这个文件有比较大的一点,它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规定级别比较高,为什么后来又补了一个2008(151)呢,这个2009(87)号是2008年1月1号到2010年12月31号,因为之前的文件对于不征税收入要求级次比较高,必须是省级以上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但是在87号里,把范围拓宽了,但是拓宽之后,也仅仅是针对2008到2010这三个年度。

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是不允许扣除的,这里有一个小案例,某民办学校,税务登记类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了免税资格认定的这么一个资格,在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申报的收入是525万,其中接受其他单位捐赠收入是125万,为区政府提供服务收入是400万,提供服务有可能就是这个学校利用自己的师资力量,为区政府,针对某一项,假如说环境,或者说建设,或者经济性,或者可行性出的这么一个报告,政府给他400万,对于525万的总收入,这个学校全部作为免税收入进行申报,这样就是错误的,因为这400万的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不在咱们财税2009(122)号文件免税收入规定之列,所以对于这400万收入,应该是作为应税收入在咱们的年度申报表里进行体现的。

6.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六

国税发[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会计网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二、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三、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对其经营业务内容和经营期限等变化情况进行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

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二、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三、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

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附表: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

国务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7.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七

农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在社会公益性与企业自身股东利益最大化之间选择的矛盾,这一矛盾的存在与农业企业在社会发展中的角色和作用机制相关,即农业企业的存在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外部性(为社会提供生产原料、稳定物价、保证产品质量、保护环境、节约自然资源的使用、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等)。为了纠正这种外部性造成的市场失灵,激励农业企业专心务农,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在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作用,必要的办法是通过政府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或财政补贴政策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国家一般通过制定积极的财税优惠政策来实现对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上市公司的政策支持。

2012年财政部等9部委颁布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提出,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国家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与农民,因此,国家应“切实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国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补贴政策的出台与实施为农业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以农业龙头企业为首的农业企业的发展进入一个良好的历史发展时期。尽管农业企业享受了各种各样的财税优惠政策,却仍有不少农业企业逐渐淡出农业领域。财税补贴政策究竟能否促进农业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此,本文选择农业龙头企业中的典型样本,结合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和研究。

二、文献综述

产业补贴政策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一个国家对某个产业的发展战略。国外有很多学者研究了补贴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结果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补贴有利于企业加强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的绩效;另一种则认为补贴容易引起市场资源配置不当,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并没有产生良好的效果,补贴引起无效率,而且补贴会引起公司管理者的寻租与不努力行为。Blanes和Busom(2004)以西班牙的公司作为样本,对研发补贴的效率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政府的参与模式是影响补贴效率的重要因素,不同机构、不同行业以及项目选择方式的不同都会导致政府补贴效率的差异。Beason和Weinstein(1996)对政府的投资补贴效应进行了研究,得出的结论是政府投资补贴导致企业经营绩效的低增长,规模报酬也是递减的。Lee(1996)研究了政府补贴对韩国制造业的影响,结果发现税收优惠政策与制造业的产出及资本增长是正相关关系,同时税收优惠政策对韩国制造业的资源配置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补贴政策未加速全局经济的增长。Van Tongeren(1998)对荷兰的投资政策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投资补贴政策对企业的投资决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不恰当地改变了企业的投资决策行为,但同时提高了企业的偿付能力。Bergstrom(2000)的研究表明,政府补贴对瑞典企业1987~1993年的投资带来一定的影响,在企业获得补贴的第一年,补贴会给企业的绩效与发展带来正面影响,但从第二年开始,补贴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却是负面的。

我国学者就政府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影响也进行了相关的研究。金赛美(2003)对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利润已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优惠政策已经成为一个支撑农业上市公司利润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农业上市公司经营利润中约有四分之一直接来自于各种优惠政策;部分农业上市公司在获得巨大优惠政策的同时却表现出了总体盈利水平下降的状况,原因主要在于部分农业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管理不善。

汤新华(2003)对农业上市公司补贴效率的研究表明,虽然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补贴额度比全部上市公司多两倍有余,但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农业上市公司的整体利润却出现了下滑。林万龙、张莉琴(2004)对2000~2002年58家农业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后,认为政府对农业行业的扶持政策包括对所有企业的销售税金等普惠性政策和针对特定企业的“专项性补贴政策”;销售税金减免等“非专项性补贴政策”的实施结果是有一定效率的,而针对特定企业的财税优惠等“专项性补贴政策”是明显缺乏效率的;政府对所谓的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是低效率的。

邹彩芬等(2006)选取了1998年以前上市的36家农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36家农业上市公司的财税补贴效率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补贴收入不具有连续性,补贴收入只是垫高了企业的账面利润并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从而给利益相关者营造出一种盈利的假象,而且不同农业上市公司获得的补贴收入不同,容易诱发企业管理层的寻租及偷懒行为。另外,政府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税收优惠也没有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效率与产出产生显著的影响。彭煜(2009)认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上市公司获得了高于其他行业企业平均水平的补贴支持,农业上市公司与财税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的财税补贴直接增加了农业上市公司的账面利润,但这种对农业上市公司账面利润的提升只是表面的和暂时的,并未能显著改善农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绩效,相反,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还会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的负面影响比较显著。林汶樱(2014)的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对于税收的减免会有一定的依赖性,政府的补贴长期来看并不会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刘云芬(2015)选取沪深A股农业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离了政府支持对公司绩效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政府支持对农业上市公司的绩效有正面提升作用。

众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大量税收优惠政府补贴的存在对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也对此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但研究结果存在着一定的争议。现今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依然大量存在,这种税收优惠补贴长时间来看究竟和农业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去验证。

三、补贴收入和所得税对农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公司的财税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与政府补助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所得税减免和增值税减免等,其中所得税减免是政府给予农业上市公司的一个重要的扶持政策,不仅是中央政府,而且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行业情况给予不同农业公司相应的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力度也比较大。表1、表2和图1、图2分别对补贴收入与税收优惠对25家样本农业龙头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统计分析。表3对25家农业龙头企业的平均所得税税负情况进行了分析。文中表格金额单位均为元。

从表1和图1的数据可以看出,25家农业龙头企业近几年获得了大量的政府补贴,而且政府补贴占利润总额的百分比在近几年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说明政府近几年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扶持补助力度比较大,也呈上升趋势;从所得税占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的百分比来看,农业上市公司的所得税税负相对较轻,远低于其他行业公司的所得税税负;从平均所得税税负情况看(见表2和图2),25家公司5年平均所得税税负也非常低,足以说明农业上市公司近几年一直享受着较高的税收优惠,也说明了国家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扶持政策是实实在在的。因此,虽然有学者提出补贴政策容易导致农业上市公司的寻租行为,并认为补贴政策不利于农业上市公司的发展,但近几年持续性的政府补贴和优惠行为却一直存在,而且呈不断上升的趋势,那么基于时间段的连续分析,探讨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影响有着重要的意义。

四、基于DEA模型对政府补贴与财税优惠政策的投入产出效率分析

DEA模型是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来评价具有多输入、多输出的“部门”或“单位”间的相对有效性,并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决策单元的“相对有效性”是指产出与投入之比。DEA在处理多输出—多输入的有效性评价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主要原因在于:(1)对数据无须量纲化处理。DEA方法并不直接对数据进行综合,决策单元的最优效率指标与投入指标及产出指标值的量纲选取无关。(2)具有很强的客观性。DEA以决策单元输入输出的实际数据求得最优权重,无须任何权重假设,排除了很多主观因素。(3)不必确定输入输出关系的显性表达式。

在用DEA分析时,一般把被衡量绩效的组织称为决策单元(decision making unit-DMU),衡量某一DMUj0是否DEA有效时,先构造一个由n个决策单元组成的假想决策单元,每个DMU都有相同的m项投入,也有相同的s项产出。设vi为第i个投入指标xi的权重,共有m个投入指标,ur为第r个产出yr指标的权重,共有n个产出指标,则第j个企业投入的综合值为,产出的综合值为,第j个企业的生产效率定义为,若能确定一组最佳的权变量v1,v2,…,vm和u1,u2,…,un使第j个企业的效率值hj最大。限定max hj≤1,若第k个企业hk=1,则该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生产率最高,该企业就是相对有效的。第j0个决策单元的相对效率优化评价的C2R模型为算式(1):

模型(1)中,xij,yrj为已知数,vi,ur为变量。模型的基本含义是以权数vi,ur为变量,以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标hj为约束,第j0个决策单元的效率指数为目标。C2R的对偶输入模型为算式(2):

加入松弛变量的C2R输入模型为算式(3),设算式(3)的最优解为λ*,s+,s-,θ,则有结论:若θ=1,则DMUj0为弱DEA有效;若θ=1,且s+=0,s-=0,则DMEj0为DEA有效。

根据以上思路,以固定资产投资和主营业务成本作为产出要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作为投入要素。固定资产反映企业的资本投入与规模大小,主营业务成本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投入的各种材料费用、人工成本以及各种间接发生的费用,这两个指标反映了企业的主要经营投入。因此,结合已有的研究文献,本文用这两个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投入指标。主营业务收入是反映企业一定时间内经营成果和盈利能力、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用这个指标可以衡量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和未来的发展潜力,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该指标是体现企业经营绩效产出的一个重要指标。

从表3可以看出,25家样本企业的投入产出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别,营业总收入最高的是通威股份,营业总收入最低的是景谷林业,利润总额最高的是北大荒,利润总额最低的是獐子岛,北大荒2014年的利润总额达到735337640.7元,而獐子岛2014年利润总额只有-1319151456元。

从投入情况看,北大荒2014年的固定资产投入达到417399036元,景谷林业的固定资产投入量最小,为110927462.5元,营业总成本和营业总收入具有一定的配比性,通威股份2014年的营业总成本最高,为15051928050元,景谷林业2014年的营业总成本最低,为1171787800.6元。因此,要分析不同的农业企业在投入产出存在较大差别的情况下的经济效率。

采用DEAP软件进行农业企业投入产出效率的模拟和分析,得到的结果见表4。从表4可以看出,财税优惠政策的平均效率是0.38,财税优惠政策仅对三家公司是全效率的,对于大部分的农业上市公司,财税优惠政策则是低效率的。

从表4还可以看出,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投入产出情况下具有不同的经营效率。登海种业和通威股份在2014年的综合经营效率评价值为1,说明这两家企业整体处于较佳的经营水平。丰乐种业、隆平高科等企业的综合经营效率评价也比较高,景谷林业、罗牛山、中水渔业等企业经营效率评价值较低,说明在考察的样本企业中,高科技类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率,而种植业、林业、渔业等企业的综合经营效率较差。综合经营效率又可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进一步分析影响农业企业综合经营效率的因素,可以看出,景谷林业的综合效率偏低的原因是其规模效率评价值偏低,说明景谷林业需要通过改善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其规模效率。北大荒以传统种植业为主,其规模效率评价值也偏低,登海种业和通威股份的规模效率处于最佳状态,其他农业企业的规模效率也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从纯技术效率看,隆平高科和登海种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纯技术效率分值要高于其他企业。从行业看,以种植类为主的农业企业的纯技术效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行业内部对比来看,通威种业和敦煌种业的经营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相较于登海种业、丰乐种业、隆平高科等还具有进一步提升和改进的空间。分析结果还表明,通威股份和登海种业处于规模报酬较佳状态,顺鑫农业、獐子岛、亚盛集团和北大荒处于规模报酬递减状态,其他样本公司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

五、补贴收入和所得税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绩效的统计分析

1. 研究假设。

农业属于国家基础性产业,但农业同时又属于弱质性产业,易受自然环境的影响。我国农产品价格的长期“剪刀差”使得农业经常处于“丰产不丰收”的尴尬局面,农产品价格更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扶持农业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政府宏观政策的一个主要措施。根据外部性理论,农业具有正的外部性,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国家对农业实施一定的保护政策。国家对农业的保护政策主要体现在给予农业产业一定的财政补助及各项税收优惠措施。政府的各种补贴项目或与企业的收益相关,或与企业的资产相关。与企业收益相关的补贴项目包括各种储粮补贴、财政贴息、农机推广经费项目、救济性资金、专利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与资产相关的补贴包括物流配送等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种类众多,国家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国有农业企业从事渔业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补贴和税收优惠在减少农业企业相关费用支出项目、提高农业企业产品的竞争力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本文构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1:国家的补贴政策与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正相关。

假设2: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与农业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正相关。

2. 变量选择与模型设计。

补贴收入、财税优惠政策的实施会促进农业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本文采用农业企业2014年的综合经营效率作为被解释变量,企业接受的政府补贴收入以上市公司利润表中的“补贴收入”与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表示。由于企业规模大小不同补贴率也不同,所以这里选择用补贴收入的相对指标来反映农业上市公司所得到的补贴收入的大小,而所得税综合税率用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率来衡量。在企业的利润表中,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和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受到一些纳税调整的影响,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纳税调整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较小,所以本文忽略了纳税调整因素的影响,直接将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除以利润总额计算各农业上市公司的实际税负。对模型选择截面数据的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

3. 描述性统计。

从表5可以看出,不同农业企业所获得的补贴率和其所得税优惠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所有样本农业上市公司2014年的补贴率的平均值为0.039,农业企业补贴率最大值为0.237,最小值为0,标准差为0.064,说明不同农业上市公司之间获得的补贴率差异比较大。农业企业经营项目不同,农业企业所在地区不同,都会使其获得的农业补贴收入差距加大。不同农业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之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获得所得税优惠率最高的是25%,即2011~2014年所得税率为0(因为所得税可以采用税前弥补,连续五年期间,如果本期利润为负时,可用下期税前利润抵扣),所得税优惠率最小值为0,说明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或多元化的产业抵消了农业类的优惠税率。平均所得税优惠率16.5%,说明在目前的诸多财税优惠补贴政策下,农业上市公司的总体税负还是比较低的,国家从所得税方面给予了农业类龙头企业较多的政策扶持。所得税优惠率的标准差为0.096,该值表明不同农业上市公司之间的税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4. 回归结果分析。

表6的回归结果反映了财政补贴收入率和所得税优惠率对农业企业综合经营效率的影响。从表6可以看出,财政补贴率与农业企业综合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的,而且在0.05的概率下是显著的。在进行模型模拟分析后,本文还对模型进行了截面数据的异方差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数据之间不存在异方差性,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度。这一结果也和相关学者的研究有一定的一致性,即农业企业是国家扶持的弱质产业,补贴率越高,享受补贴企业的经营效率反而越低,说明了补贴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或者说补贴机制还存在着需要完善的方面。目前我国的农业企业要想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主要还是通过申请,在企业提出获取政府的补助款申请时,由于企业和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企业往往会为了获取财政资金实施“寻租”行为,从而使得政府下拨的财政补助资金很难真正发挥作用。所以,要想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作用,使其真正提升农业产业发展绩效,还需要完善财政资金的补助机制。而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的综合经营效率之间的模拟结果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即所得税优惠率是一种普惠性的政策,只是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但没有明显地促进农业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减轻农业企业的税收负担,间接增加企业的利润总额和流动资金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农业产业自身的弱质性,农产品市场价格的长期低迷以及国内外农产品市场环境的复杂性,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在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效率方面发挥的作用有限。

表7反映了财政补贴收入率和所得税优惠率对农业企业纯技术效率的影响。从表7可以看出,财政补贴率与农业企业技术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的,而且在0.05的概率下是显著的。在进行模型模拟分析后,本文还对模型进行了截面数据的异方差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数据之间不存在异方差性,模型具有较好的拟合度。这一结果说明了补贴政策并没有和企业的技术创新等有效地结合起来,从而技术效率越高的企业,经营业绩越好,得到的补贴越少。而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的技术效率之间的模拟结果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即所得税优惠率只是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但没有明显地促进农业技术效率的提高。

表8的回归结果反映了财政补贴收入率和所得税优惠率对农业企业规模效率的影响。从表8可以看出,财政补贴率和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企业的规模效率之间都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企业的规模效率受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内容、行业性质以及地方相关政策的限制,从而使财政补贴率和所得税优惠率在促进农业企业的规模效率时发挥的作用有限。

六、结论

不同农业龙头企业所获得的补贴率和其所得税负担率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国家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补贴整体呈增加趋势,不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获得的补贴率差异比较大。不同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所得税税负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在目前诸多财税优惠补贴政策下,农业龙头企业的总体税负还是比较低的。

从DEA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不同的企业在不同的投入产出情况下具有不同的经营效率。考察的样本企业中,高科技类企业具有较好的经营效率,而种植业、林业、渔业等企业的综合经营效率较差。从纯技术效率看,隆平高科和登海种业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纯技术效率分值要高于其他企业,以种植类为主的农业企业的纯技术效率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行业内部对比来看,通威种业,敦煌种业的经营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相较于登海种业、丰乐种业、隆平高科等还具有进一步提升和改进的空间。

财政补贴收入率和所得税优惠率对农业企业经营效率影响的模型分析表明,财政补贴率与农业企业综合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的,而且在0.05的概率下影响是显著的。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企业的综合经营效率之间的模拟结果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财政补贴率与农业企业技术效率之间的关系是负相关的,而且在0.05的概率下影响是显著的。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企业的技术效率之间的模拟结果显示二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政府补贴率和所得税优惠率与农业企业的规模效率之间都没有显著的相关性。

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合理的经济手段促进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力和产业化水平对于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实施农业的财政补助与税收优惠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但只有结合我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水平,制定合理的补贴制度与税收优惠制度,才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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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 Tongeren F.W..Micros imulation of corporate response to investment subsidies[J].Journal of Policy Modeling,1998(20).

Bergstrom F.Capital subsidie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firms[J].Small Business Economic,2000(14).

金赛美,汤新华.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J].农业与技术,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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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彩芬,许家林,王雅鹏.政府财税补贴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绩效影响实证分析[J].产业经济研究,2006(3).

彭熠,胡剑锋.财税补贴优惠政策与农业上市公司经营绩效--实施方式分析与政策启示[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林汶樱.财税优惠政策对农业上市公司绩效影响研究[J].武汉轻工大学学报,2014(12).

8.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八

一、什么是微型企业?微型企业有哪些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出资数额或注册资本10万元及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意义

微型企业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扶持微型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是促进我县经济总量增长,增加财税收入,增强经济实力,改善民生,增加就业岗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微型企业的定义及特点

微型企业是一种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

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使用资源少、创办速度快和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四、微型企业的核心

扶持创业、带动就业。

五、微型企业的扶持的原则政府主导、多方联动、定向扶持、全程服务、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六、发展微型企业的责任主体

扶持微型企业的实施责任主体是自治县人民政府。

七、申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应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具有本县户籍(含集体户口),并在拟创办的微型企业所在地居住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库区移民、被征地拆迁户、残疾人、城乡退役军人等(以下简称“八类人群”)。二是无在办企业。三是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四是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五是属于“八类人群”的投资者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八:我市对发展微型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我县发展微型企业实行“1+X”模式,即:在“投资者出一点”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规费减一点、职能部门帮一点”等方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财政资金补助政策主要有:一是在“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县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的创业需求,县财政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下同)的30%以内。二是在“十二五”期间,财政部门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

奖励给企业。三是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进行补助。四是对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可依据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和担保费用补贴。

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微型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融资担保扶持政策主要有:开办微型企业的就业创业人员,凡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在符合规定审核程序的前提下均可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行政规费减免政策主要有:对属于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的微型企业,免收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十二五”期间,对属于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微型企业,按现行收费标准20%的额度收取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年检费;新设、变更的各类微型企业办组织机构代码证时,免收地方分成部分的行政性收费。

九、创业者要经过什么环节才能享受到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创业者要经过3个主要环节才能享受到微型企业的扶持政策:一是申请环节。创业者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证明其符合《办法》规定的微型企业扶持条件的有关材料;工商机关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微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二是注册环节。创业者将投资资金存入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的临时账户;投资资金到位后,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到微企办进行审核,再到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三是培训环节。按照《意见》规定,创业者要接受由培训机构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创业知识培训,创业培训可在微型企业注册前或注册后进行,已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培训。创业者完成企业注册,并接受创业培训后,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享受财政补助、税收奖励、融资担保等扶持政策。

十、从外地来我县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从我县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可不可以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从外地来我县读书的大中专或技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的,只要其户口(包括集体户口)还在隆林,就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从我县到外地读书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只要户口迁回隆林的,也可以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的扶持政策。

十一、已有的微型企业能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根据规定,《办法》出台前已注册的微型企业不能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而且新创业的申请人也只能享受一次扶持政策。申请人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十二、扶持的重点行业

重点扶持适合我县山区特色的农、林、牧、渔业等方面的特色种养;以及民族手工艺品加工、特色食品生产;

9.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九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互助县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带动能力明显提高,从而推进了农业结构调整,促进了农民增收。截至6月底,互助县拥有地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4家,其中省级1家,地级13家。14家企业总资产达到7.56亿元,从业人数达到3514人,上缴税金2.43亿元。在县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中,也相应得到了政府、银行等部门不同程度的扶持。在政策扶持上,除青稞酒有限公司、西海油脂加工有限公司、绿革公司、生产资料公司、互丰公司和介实公司外,其它重点龙头企业都享受了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在财政扶持方面,20互助县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财政扶持资金668万元。在信贷支持上,截至206月底,重点龙头企业共获得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贷款1.49亿元。

经过几年的经营,互助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规模不大、数量少、带动能力弱、发展不平衡、运行机制不畅、缺乏管理人才等问题,尤其是金融支持的力度不足是制约互助县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突出问题。截至年6月末,互助县各项贷款余额为12.41亿元,其中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72.4%,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仅占农业贷款的16.56%左右。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壮大,也限制了县域经济的发展。

二、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法律的障碍。

一是龙头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不允许抵押。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只限制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协商方式取得的“四荒”,而龙头企业通过发包方与集体组织成员签订合同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设定抵押权。目前不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的土地均是以租赁方式取得,不具有对该土地的承包权,只享有约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法律上没有明确该土地经营权可以设定抵押权。由于土地经营权缺乏法律支持,当贷款出现风险时,抵押物就难以变现,因此,不能以此作为抵押取得贷款。二是龙头企业租赁农地征用补偿尚未明确。按照现行国家征用农地补偿有关法规,土地补偿款主要是针对依法取得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村集体,对于龙头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农地经营权,其补偿标准并未明确,因此一旦出现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农地等不确定事件发生,不仅影响龙头企业的正常经营,也会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风险。

(二)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

一方面是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和操作不规范,财务报表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出入较大,有的企业甚至只有流水账。或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公司收支与个人收支不分,使银行信贷人员的贷款“三查”制度很难落实,直接影响了龙头企业在信贷市场的准入。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在承担支持农业发展重任的“三驾马车”中,农业银行前些年对发展战略进行了调整,大量收缩了县域和农村地区的网点,上收了业务权限,对农村经济的支持作用日渐减弱。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专注于粮棉油等农副产品收购,虽说从近一两年看贷款面有所松动,但功能发挥不充分,其服务于农业产业化的功能不全。农村信用社支农积极性高,但其资金来源渠道较窄,资金规模有限,无法满足龙头企业日益高涨的大额贷款需求。由于经营管理体制的障碍,造成金融机构运作机制僵化,特别是对于涉农贷款的风险控制非常谨慎。一是信贷门槛较高。过于追求足额抵押担保等“硬指标”,忽视龙头企业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等“软指标”。二是信贷决策链过长。

层层审批、手续繁杂、时间过长,大大降低了服务效率。三是信贷激励机制缺失。

责任追究对于管理激励,缺乏免责条款,对信贷员实行贷款终身责任制,因此影响其对农业放贷的积极性。

(三)经济环境的障碍。

一是信用环境的障碍。相对于城市工商业而言,农村地区是信用严重缺失,部分农户、涉农企业缺乏诚信意识,逃废贷款债务的现象仍然存在,涉农信贷业务的不良率大大高于平均水平。二是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障碍。农业具有天生的弱质性,属于风险比较高的产业,除受到龙头企业自身经营风险的影响外,还要受到变幻莫测的气候变化和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没有必要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的配合,基于风险和收益的比较,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介入涉农产业。三是中介环境的障碍。目前尚无统一专业的农地经营权流转和租赁市场,农地经营权要成为商业信贷的抵押物,需要有农地确权、登记、颁证机构,需要专业的机构评估和依法履行抵押登记手续。

(四)农业龙头企业内在的弱质性制约了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投入。

10.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十

张仲秋指出, 此次疫情使得4000多万养殖场户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据农业部定点监测, 上周活鸡价格17.31元/公斤, 同比下降4.42%;鸡蛋价格8.62元/kg, 同比下降10.21%。据企业反映, 由于销售不畅和价格下跌, 目前每销售1只黄羽肉鸡亏损4-6元, 白羽肉鸡销售量减少约30%。

为保护产业发展, 张仲秋指出, 针对H7N9和其他H5N1等流感疫情, 农业部着力强化监测预警、防疫、信息发布、生产指导等工作, 并适时推动出台家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切实维护广大家禽养殖场户的利益, 努力稳定家禽业发展, 确保禽产品有效供给。

他还强调称, 从长远看, 要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 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大力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提升养殖环节生物安全水平, 降低疫病发生风险, 这是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策略。

11.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十一

申请报告

都昌福禄水业有限公司是都昌乃至九江地区规模最大的一家包装饮用水专业生产基地。年可供水50万吨以上,设计生产能力5万吨。属含锶、锌、偏硅酸、重碳酸钙型天然泉水,经国家级鉴定符合GB8537-2008矿泉水标准和GB19298-2003优质天然饮用水标准。

一、公司的基本概况

都昌福禄水业有限公司位于都昌县北山乡福禄汪村,距离都昌县城约3公里,交通便利,环境优美。于2010年8月创建,2011年7月正式投产。总投资1.26亿元,其中固定资产3600万元。公司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正快速成长、壮大。生产经营已初具规模,销售队伍日益壮大,销售网络正快速向各个领域拓展、延伸。公司注册的“福庐泉”商标,市场广泛认可,并得到国家轻工业协会、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央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的关注,并提名为“中国著名品牌”,予以确认。

公司自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政策扶持下,有序的向水的纵深发展。公司依托天然水资源,利用本地丰富的“银杏”、“蔓荆子”等优质中药材,开发研制对人体有保健作用的瓶装高端饮料产品——“银杏玉露”、“蔓荆红茶”,计划二期工程启动生产。

二、生产经营规模

公司总投资1.26亿元,前期投资3600万元,主要用于厂房建设、土地征用及场地改造、饮用水生产设备购置。公司占地面积15亩,拥有2400平米的综合办公大楼,3000余平米的花园式标准化厂房,配套的停车场、车库、员工食堂、宿舍和开展文娱活动的多功能厅一应俱全。设计生产能力15万吨,水源供水量可达年70万吨。首期年产量5万吨,产值1.4亿元。一期投产为5加仑桶装水和1加仑桶装(泡茶)水。年产规模为360万桶(5加仑)桶装水、100万桶(1加仑)泡茶水,产值4600万元以上。2011年8月投产至今,已实现销售收入4800万元,上缴税收260万元。公司将于2012年年底新上500ml、350ml小瓶水生产线一条,可增加产值8000万元。

三、公司的创新优势

1、高品质的水源。“福庐泉”天然泉水生产水源取自福禄汪村地下岩层储存的地下水,系国家地矿部、江西环境地质研究所于1988年对都昌芙蓉山地区地下水资源勘测普查时发现的赣北地区储量最丰的一处地下水资源。目前都昌福禄水业有限公司的三孔深井,每小时供水量可达130吨以上,日可供水3120吨,年可供水110万吨以上,因其地层结构封闭状况良好,保证了此水源地未遭受任何污染和破坏。经国家权威机构检测,该水富含多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和矿物质,其中锶及偏硅酸含量均达到国家标准。铁、锰、钙、镁等均在适度以内。锶是国际公认的“聪明元素”,可提高智力,促进人体心脑血管、消化道、呼吸系统及骨骼的发育,增强人体免疫力,具有良好的保健效果,是不可多得的高贵自然资源。

2、先进生产工艺。采用国际先进的纳米过滤水处理技术,使用广东鹤山泉锐饮料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全自动桶装水灌装生产线,并聘请深圳市洁明兴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对公司生产车间进行净化处理,达到局部百级整体千级的水平,确保公司生产的每一桶水均符合国家标准。公司同时提供专用的无热胆饮水机,即热即饮,解决了水反复烧煮给人身体带来的危害。

3、多元参与的经营模式。公司采用“企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管理模式,计划增加投资5000万元,用于联系4千多农户,签订了1万多亩基地种养合同,使农户户均年增收1600多元。建设二个示范基地:一个“蔓荆子”种植基地,一个银杏种植基地。争取两个以上合作组织参与公司投资,充盈公司资金。

4、创新营销方式。招贤纳士,重金聘请能人管理公司。组建一支职责分明、精干高效、分工协作的销售队伍,不惜代价开拓市场。在县内已经实行销售全覆盖,销售网点遍布县乡全境。在县外也小有规模,市内及邻市也都有公司的销售点。江苏、浙江等很多大城市,也都有公司的销售市场。公司正以惊人的速度,面向全省,走向全国。同时还采用委托代理等形式发展间接销售网点,最终形成直接销售、间接销售有机结合的销售网络。

5、雄厚的技术力量。公司现有员工76人,其中高层管理人员8人、技术人员6人,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人,大专以上学历12人。涵盖了开采、机电、管理、财务、质检各个专业。公司组织结构完整,管理系统健全,运行平稳。

四、公司发展前景

中国纯净水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总量扩张到结构升级,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多样化、多层次的消费市场。公司抓住这一战略机遇,大干快上,加速公司的发展。2013年初启动二期工程建设。如公司进展顺利的话,到2015年以前,公司将达到年产14万吨以上的生产能力。这个数字将超过江西润田,成为饮料食品包装水行业的江西龙头企业。

达到这一规模后,公司的主要经济指标将大幅提高:年产量14.22万吨;年产值2.848亿元;年销售收入2.7亿元;年税收1620万元;年利润4020万元。

公司生产全部按设计投产达到预期效果,该水的利用率也不到其年可供水量的15%。可见,公司的发展潜力和后劲是巨大的,完全有条件做得更大更强。

一年来,公司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了。在未来的道路上,公司仍将艰苦奋斗,开拓创新,按照公司的规划蓝图,努力夺取市场的制高点。用3-5年时间,全力打造一个闻名全国的以“福庐泉”饮用水为主导产品的集团公司。

特此报告

12.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篇十二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财农[2010]137号

各县(区)财政局、农委、畜牧水产局、林业局、水务局:

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

合肥市水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实

施细则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原则和方式

(一)实施原则。窗口受理、部门验收、财政审核、结果公示、按期兑现。

(二)实施方式。按照非验收类、验收类和其它类进行实施。

1、非验收类项目:指不需经过实地验收,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审核确认后即可兑付的项目。

2、验收类项目:指按照细则规定的申报程序提供申报资料,经过实地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的项目。

3、其它类项目: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执行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

农村基础设施部分:

(一)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村村通水泥路和农村客运站、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其它类)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农业产业化部分: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凡注册、生产在本市区域内的直接以农林牧副渔等农产物料为原料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产项目,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且投资项目列入《合肥市农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农业企业均可申报。

(2)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项目,需获得市政府的批准。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当地农户有利益联接的证明材料。同时,基建类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工业用地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建设施工发票及支付凭证,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备类需提供设备购置正规发票及支付凭证。

(三)龙头企业、品牌和技术研发中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省级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称号的。

(3)新认定为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专业分中心、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获奖文件或批准文件、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认证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的产品认证检测费、产地环境检测费、产品检测费、标志认证费。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省农委批准认定、认证证书和相关批文原件及复印件,认定认证机构相关费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五)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

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新确认为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标准委、农业部、省农口部门、省质监局相关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基地生产规模、组织管理、标准体系建立、“三品”认证、技术培训、生产管理、农业品投入等方面达到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要求。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项目申报书、产品生产技术规程、“三品”认证证书等相关材料。

(六)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新制定并通过部级、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技术规程。先后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农业部、林业主管部门、国家质监总局、国家标准委、省质监局、市质监局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企业上台阶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且当年盈利、销售收入较上年增长5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企业。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所在县(区)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八)县区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实现农副产品加工产值超50亿元的县区。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本辖区内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目录,市统计局确认的本辖区上和本农副产品加工产值统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配套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新确认(命名)为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专业示范村(乡镇)。先后获得国家和省奖励的按最高标准配套奖励。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省相关“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乡镇)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本奖励资金相关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申报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协会,须依法登记、有效运转一年以上、社员数200户以上或会员数100户以上、运作规范、服务优质、带动效果明显,符合市农委《关于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百家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合农〔2008〕31号)提出的“四有八规范”标准和《合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示范制度(试行)》(合农[2009]190号)。

(2)申报规范起步的合作经济组织补助,须新设立登记,运行较规范,机制较合理,能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开展服务等。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建立成员的个人帐户。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须在工商部门登记,入股农户100户以上,入股土地面积300亩以上。

(4)对同时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全部奖补条件的按最高奖补标准奖励。对已获得市级奖补,因合并、改组、更名及新设分支机构的合作组织和协会不再奖补。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民政部门备案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奖补资金项目申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资产负债表,收益分配表,各项管理制度,近年来获奖情况,成员花名册及联系方式等相关材料。申报国家和省级示范奖补配套的农民合作社,需提供申报表、国家或省奖补的有关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十一)农业展销会费用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企业经批准参加市政府、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农业展销会。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市政府、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实际发生的参展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正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市有关部门审核意见。

现代养殖业部分:

(十二)新建种猪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猪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种猪合同、发票和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原种场需提供引种场资质证明复印件,农业部引种批复文件,入境报关单;祖代种猪需提供原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父母代种猪场需提供祖代场或一级扩繁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十三)新建商品猪养殖场(小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养殖场(小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猪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种猪检疫合格证明。

(十四)奶牛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已通过省验收并获得奖补。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和省级资金补助文件。

(十五)新建规模肉禽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禽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购买商品苗禽发票(自繁自养的提供自繁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调拨单)和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新建种鸡场和肉种鸭场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鸡场和肉种鸭场选址、建设、规模、存栏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建设申请表和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所引种祖代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买种禽合同、发票和种禽检疫合格证明。

(十七)培育家禽新品种、配套系补助(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新通过国家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鉴定并经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品种和配套系。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结论,以及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证明等。

(十八)新开发龙虾苗种、鳜鱼繁育基地,新开发黄鳝网箱养殖项目及龙虾集中连片养殖基地、河蟹池塘养殖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选址、建设、规模等要求符合市畜牧水产局的规定。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申请表和验收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养殖证或苗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生产记录和带动农户资料。

(十九)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水产良种场的。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批准文件、证书及上级奖励资金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特色种植业部分:

(二十)承担国家和省级粮油高产创建示范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承担国家、省水稻产业提升、小麦高产攻关、玉米振兴计划、油菜高产创建的项目实施完毕且通过国家或省验收。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示范项目立项批文原件和复印件,国家、省级验收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一)种植大户奖励(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种植面积指单季种植(不包括复种和套种)达500亩以上(含500亩)。粮油品种包括水稻、小麦、大麦、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及花生、油菜、芝麻等油料作物。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验收表,土地流转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十二)制种补助

制种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生产并从事研发的种业企业,单个企业单一品种单季集中连片制种育种规模达1000亩以上,且每个基地不超过两片,片间距不超过100米。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基地土地流转合同(或制种农户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基地所在乡镇、行政村证明材料,《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县(区)在作物生长季节的验收合格资料,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

自主研发新品种奖励(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生产,自主研发农作物新品种,本新获得国家和安徽省审定的种业企业。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及国家或安徽省审定的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二十三)新建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和设施栽培花卉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无公害蔬菜设施栽培小区建设符合市农业委员会设施大棚建设标准、小区片数、片间距、无公害标准生产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设施栽培花卉基地建设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规定要求。

2、申报资料 半年申报一次。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基地大棚设施采购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等,《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本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四)新建露地蔬菜、伏缺菜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1)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伏缺菜要同时符合伏缺菜基地生产管理要求。

(2)伏缺菜生产基地在三县四区范围内利用现有的钢架大棚实施。

2、申报资料

半年申报一次。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露地蔬菜工程实施完工作物播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伏缺菜补助6月份申报,7-8月份检查,9月中旬验收。

新建露地蔬菜基地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五)新开发水生蔬菜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符合市农业委员会无公害标准生产、小区片数、片间距及基础设施配套等规定要求。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土地流转合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证明,种植户分户造册生产明细表,《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

本项目奖补资金当年兑付50%,剩余的50%资金待次年复验合格后再兑付。

(二十六)新建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中心奖补(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新建连栋温控大棚,棚内净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棚檐净高度达3米以上,配备穴盘育苗、微喷滴灌设施等附属设施。育苗中心从事蔬菜瓜果花卉育苗,且年育苗能力达200万株以上,拥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

2、申报资料

按申报。提供申请报告,《农业财政项目资金标准文本》,自有土地承包经营证书或土地流转合同,市级立项批复,县(区)初验合格资料、育苗中心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费用发票及支付凭证,苗种销售台账。

林木花卉业部分:

(二十七)新造生态林、新建绿色长廊、新建农田林网、新开发苗木花卉基地、新开发经济果木林基地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符合市林业和园林局造林绿化、苗木花卉生产的质量标准要求等有关规定。

2、申报资料

(1)成片造林项目每年4月和9月申报,其他林木花卉项目每年4月或9月申报。

(2)成片造林(包括经济果木林)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检查验收材料,造林小班统计表,验收地形图。连片面积500亩以上的需同时提供造林作业设计书。

(3)绿色长廊项目:提供申请表和县(区)自查验收登记表。实施的绿色长廊路段长度超过30公里的需同时提供作业设计书。

(4)农田林网、环村林带、规划居民点绿化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登记表和自查验收地形图。

(5)苗木花卉生产基地项目:提供申请表、县(区)分品种登记表和自查验收地形图。苗木花卉设施栽培项目:提供申请表和县(区)自查验收登记表。

其他类部分:

(二十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建档申报制,流转期内相关资料报市级备案。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档案文本,县(区)农业部门对申报业主和土地流转的农户三年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审查报告,县(区)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设备购置正规发票、流转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

(二十九)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补助(验收类)

1、申报条件

本项目实行备案制,须是列入市级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项目实施方案(企业发展现状、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概算及筹措方案、组织保障和项目预期效益),施工合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决算,县级初验合格资料。

(三十)农村能源奖补(非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当年获得国家、省农业部门批文且通过省级验收的新建乡村能源项目。

2、申报资料

随时申报。提供农业部、省农委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和省级验收报告。

(三十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验收类)

1、申报条件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含农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新购置的水稻插秧机、油菜收获机、微型耕作和植保机械,分别按购机款的10%、20%、30%和30%补贴。对已获得省级以上补贴的,市级不重复补贴。

2、申报资料

按季度申报。提供购机人身份证,购机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到乡镇农办(农机站)登记后上报县(区)农机局(农委)审核。

(三十二)农业服务体系、动物防疫体系、农业保险类项目(其他类)

按照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申报。

三、申报程序

1、县(区)初审。项目申报资料由县(区)初审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

2、窗口受理。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核验并移交市农业相关部门。

3、部门验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项目的验收组织。非验收类项目要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核;验收类项目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验收工作,并提出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和项目申报、核查验收材料送市财政局审核。

4、财政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农业相关部门核查验收材料和项目补助资金意见的报告后,非验收类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验收类项目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项目资金审核意见反馈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

5、结果公示。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将拟兑现的项目情况在合肥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及本部门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

6、按期兑现。对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四、实施责任

1、立项备案制。凡验收类项目一律实行立项备案制。市、县(区)农业相关部门要建立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库,增强计划性和目的性。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向县(区)农业部门提交书面建设申请,经县(区)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农业、财政部门立项备案。凡未予立项备案的项目,市、县(区)两级不予验收和奖补。

2、申报负责制。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予以通报批评,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市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初审责任制。县(区)农业相关部门、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初审,并对项目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经初审合格的项目方可向市级申报。凡工作不负责任,将初审不合格的项目向市级申报,单个项目误差在10%以上的,责成县(区)对该类项目全部重新验收;单个项目误差在30%以上的,取消该类项目全年申报资格,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单个项目误差在50%以上的,取消该县(区)全年项目申报资格和参加市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资格,通报全市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县(区)按同等标准兑现奖补。

4、受理责任制。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窗口受理部门负责对县(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及时移交申报资料。凡因申报资料不全影响项目验收审核或资金兑现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5、验收责任制。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检查验收,提出项目资金兑付报告。验收人员要深入实地对照标准检查验收,验收人员不得接受验收对象的请吃、馈赠,验收人员要对验收结果负责,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验收结果明显严重失真的,取消该验收人员项目验收资格,并实行责任追究。

6、项目抽查和效益评估制度。市财政局对市有关部门核查验收提出的奖补项目进行复核和监督审查,并按项目一定的比例开展绩效考评。根据复核和监督审查的情况,提出奖补资金的拨付意见。对复核和监督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市农业相关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订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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