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方案(精选12篇)
1.实行方案 篇一
县水利普查培训实行方案范文
培训是普查工作的基础,提高培训质量是保证普查工作质量的前提。为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培训工作,保证培训效果,为水利普查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 〕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与方式
(一)培训目标
培训工作以普查内容为核心,严把培训质量关,建立一支熟练掌握普查相关知识与要求、职责清晰、操作规范、高效文明的水利普查队伍,为水利普查各阶段任务顺利开展提供人员保障,为水利普查取得高质量成果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方式
1、统一组织
我县第一次水利普查培训工作由XX县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水普办”)统一领导,制定培训工作方案,编制统一的培训教材、课件、工具书等。
2、专业培训
根据从事水利普查人员的职责分工,确定需要掌握的普查知识。普查培训主要为专业培训。主要针对专业技术骨干、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各专业普查内容的培训。
3、分阶段实施
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培训工作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第一阶段为清查登记培训,第二阶段为填表上报培训和汇总平衡培训。各阶段培训都在相应普查工作阶段之前开展。
二、培训对象与重点
(一)培训对象
县级培训主要是专业培训,培训对象为县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二)培训重点
针对培训对象及其职责分工不同,在培训时进行有效区分,突出重点、分类施教。
1、县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主要对县水务局干部职工进行综合培训,侧重培训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普查内容、技术路线和流程,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的组织管理能力,使其能够胜任相应行政管理工作。
2、县级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主要进行专业培训,根据各专业工作内容,侧重培训各项普查的步骤和作业流程、指标含义、普查表填报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定、数据收集及处理方法以及普查软件的操作方法。着重提高对水利普查单项工作的操作能力,使其顺利采集普查数据,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
(一)培训内容
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普查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1、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总体目标任务、组织分工、管理体系、技术路线、进度安排、普查流程、普查规章制度;
2、八项普查(含两个专项普查)的目标、任务、内容、步骤和方法,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定与标准等;
3、清查工作步骤与方法,以及清查表、台账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4、多种调查形式的组合应用和多种数据采集方法,普查过程中对特殊情况的处理,以及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5、各类数据汇总平衡方法和要求,以及汇总表的填报规定和要求;
6、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任务,普查数据处理软件和普查底图的使用方法,数据录入、上报、汇总等应注意的问题;
7、各级各环节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等。
两个阶段的培训使用统一培训教材。第一阶段的培训内容侧重上述前4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阶段的培训内容侧重上述后3个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形式
培训主要采用集中授课的形式。培训期间以集中面授为主,辅之以电子课件教学、分组讨论、个别辅导、师生互动、实地试填或课堂模拟试填、问题解答、测试等。培训教材
XX县水利普查培训采用由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组织编制的统一培训教材。主要培训教材如下:
1、综合培训教材
《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培训教材》主要作为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的综合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县级普查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2、专业培训教材
主要包括:
(1)《河湖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2)《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3)《经济社会用水情况调查培训教材》;
(4)《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5)《水土保持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6)《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普查培训教材》;
(7)《灌区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8)《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培训教材》;
(9)《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与软件使用培训教材》;
(10)《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及处理培训教材》。
上述教材作为县级普查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班、数据处理培训班教材,适用对象为县级普查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
3、多媒体教材
主要包括对应普查专业培训教材组织编制的统一专业电子课件和多媒体教材,作为教学辅助资料及实际工作参考资料,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4、工具书
主要包括《水利普查百问》和《水利普查工作手册》,作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解决疑难、查阅资料的工具,适用对象为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四、职责分工与工作要求
(一)县水普办职责
1、统一组织领导我县的水利普查培训工作;
2、组织制定全县水利普查培训工作实施方案;
3、组织县级相关人员参加省级培训;
4、培训本县(含乡镇和行政村)普查人员。
(二)工作要求
1、落实人员
县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合理培训规模,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未培训不上岗。要提前部署普查培训工作,组织选派有责任心、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参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要尽量实现专业对口,并与所从事的普查工作内容相一致。为保持培训和普查人员的连贯性,利于今后的普查工作,各镇不得随意更换培训人员。
2、保证时间
县水普办要根据实际细化工作安排,保障培训的必要时间,并确保各种培训工作在主要时间节点前完成,避免培训时间滞后或脱节影响整个水利普查工作。
3、保障师资
县级普查培训的师资由县水普办统筹安排,可聘请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专门培训后担任。
4、加强培训考核
普查机构要严格培训考勤,在每次培训后,都要对学员进行考试或测试,培训考核未通过者,不能从事本次水利普查工作。县水普办要对考试合格聘用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编组造册,形成水利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资料库,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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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方案 篇二
一、落实责任, 实行“四包”促就业
1. 落实就业工作“四包”方案。
针对金融危机给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我院制定并实行了就业工作“四包”方案, 即:院领导包一个系及督促分管处室, 系领导包相关专业, 教研室主任包相关班级, 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包相关班级毕业生, 特别是就业困难学生。由学院就业处督促各系副书记、系办公室主任、就业干事协调落实, 制定并落实具体分包方案。
2. 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
2009年2月19日, 我院召开了2008年就业工作总结表彰大会, 兑现了2008年就业工作奖励, 院长与各系书记签订了2009年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状。在学院签订责任状的基础上, 各系还与专业教研室主任和各班辅导员分层逐级签订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状, 切实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教职工身上, 让全体干部和教师都来关心每一名学生的就业。
3. 落实就业工作奖惩措施。
黄职校字[2009]14号文《黄冈职院关于做好2009年度学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明确: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系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实行一票否决。学院对就业工作综合考评在全院前三名的系、年底综合就业率高于90%的系、为系就业工作付出努力并取得实效的人员予以奖励。将系就业工作质量与系招生计划、经费指标、表彰奖励等挂钩, 将教职工个人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年度考核、津贴奖励、晋职晋级挂钩, 切实兑现奖惩。为落实就业工作“四包”责任, 我们实行了“每月就业率通报、平时四率考核、年底综合考评”的就业工作考核办法, 开创了我院全员服务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二、部门联动, 齐心协力谋就业
1. 抓好市场调查环节。
在就业处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 就业处和教务处于暑假联合组织了各系开展人才市场调查和毕业生跟踪调查, 以了解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学院的认可度、满意度, 听取对学院人才培养的意见, 修订完善09版人才培养方案, 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就业处还组织各系开展了“全球金融危机情况下的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和学生就业意向调查, 为搞好教育教学改革和就业指导服务提供了可靠依据。
2. 抓好教育教学环节。
学院教务处、校企合作处和就业指导处, 强化教育教学与就业需求的连接, 指导各系按人才市场要求落实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组织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各系将校企合作、订单教育、资证教育、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等教学活动与学生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全体教师将就业创业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结合授课计划, 联系就业实际, 联系市场需求, 自行设计与就业的教学联结点, 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学生工作处和就业指导处根据培养职业人的要求, 共同开展系列的就业创业教育活动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促进学生全面提高职业素养, 树立科学务实的就业观念, 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艰苦创业。
3. 抓好条件保障环节。
院招生处按人才市场需求和各专业就业情况协商确定招生方案, 合理分配各专业招生计划, 引导淘汰就业率低的老专业, 鼓励开发就业前景好的新专业。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和后勤处尽量创造条件, 为就业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场地和设施保障。就业指导处按照“全程化、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要求, 科学构建就业工作服务体系, 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全员参与, 关注动态抓就业
1. 当好学生就业的营销员。
我们积极组织就业岗位信息, 当好学生就业的营销员。全体干部和教职工都带着深厚的感情, 以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 寻找就业岗位。经全体教职工多方联系, 2009年我们先后组织了招聘单位475家, 提供了就业岗位29300个。党委书记张鹤桥蹲点的土木工程系联系了嘉禾装饰集团等用人单位, 院长陈年友蹲点的生物工程系联系了李时珍药业集团等用人单位。按生物工程系“四包方案”规定:系领导负责20人, 教授负责15人, 副教授负责10人, 科级干部和其他人员负责2—8人。他们超额完成了就业推荐任务, 2009年取得了就业工作全院第一的好成绩。
2. 当好学生就业的督导员。
我们密切关注学生就业动态, 关心学生就业安全。就业处对已登记就业学生的实际就业状况进行核查, 以便核实学生实际在岗情况, 采取跟进措施。各系就业干事和毕业班辅导员对所属毕业生做到深入到教室, 深入到宿舍, 深入到学生家庭, 联系到人, 核实到人, 登记到人, 并分清具体情况 (在岗、在校、在家、不明等) 进行汇总上报。各毕业班辅导员加强与毕业生的动态联系, 督促确实未就业的学生积极参加应聘, 落实就业岗位, 确保学生安全就业。
3. 当好学生就业的服务员。
我们积极做好帮扶工作, 解决就业难点, 努力当好学生就业的服务员。切实帮助家庭贫困和就业困难毕业生解决经济上、心理上和求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对就业困难的学生逐个摸底, 逐个指导, 逐个帮扶。专业教师、辅导员和就业干事有具体的帮扶对象和帮扶方案。我院2009届机电一体化11班学生李慧, 因小时候烧伤致严重伤残, 辅导员亓志学主动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 在其多次应聘失败的情况下, 仍帮助其参加应聘, 最终应聘到长春一家制造厂工作, 月薪2000元。我院人文系2009届商务英语5班女生符岭销, 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在就业干事郭胜红的帮助下, 她积极参加勤工俭学, 顺利完成了学业, 安排到黄冈伊利乳业就业, 月收入1500元左右。
总之, 我院积极创新学生就业运行机制, 通过落实就业工作“四包”责任制, 促进全员服务就业, 较好地克服了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 就业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将以更饱满的热情、更扎实的行动全面推进学院就业工作, 努力开创学院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摘要:实行“四包”方案, 是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效方法, 可以促进学校形成全员服务就业的局面。
3.实行行为新探 篇三
关键词:实行行为;事实行为;不作为;预备行为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09)06—0119—06
作为构成要件核心的实行行为,在刑法理论体系上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犯罪形态的多样性及立法规定的复杂性,关于实行行为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迫切需要研究。例如,父亲见儿子落水而不救助,但儿子最终被他人救醒,父亲是犯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已准备好了诬告材料但来不及向司法机关告发,是构成未遂还是预备;等等。本文即在于探讨关于实行行为的一些基础性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一、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与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
作为与预备、教唆、帮助等非实行行为相区别的概念,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对于实行行为,若采共犯独立性说,认为教唆、帮助等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实行行为,或者宽泛地认为预备行为也是一种实行行为,无异于认为同一种犯罪在不同形态或阶段具有不同的实行行为,其一方面忽视了立法上区分预备和未遂、区分教唆、帮助与实行的规定,一方面又使实行行为成为一个空洞的无所不包的概念,在外延上甚至不亚于危害行为,从而失去实质意义。因此,通说认为应区分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着手实行犯罪:实行行为是着手实行以后的行为,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之前的行为,教唆、帮助等非实行行为则谈不上着手与否。从而应当认为,实行行为应仅限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每一种具体犯罪有且仅有一种实行行为。从这个意义来讲,过失犯、不作为犯等形态的犯罪由于也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也应有自己的实行行为。
然而,显而易见的是,这些形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与故意作为犯的实行行为在行为构造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故意作为犯的实行行为是以行为人实施的事实行为为评价基础的,事实行为的开始也就是实行的着手,比如以举刀砍人的方式故意杀人,举刀之时即为着手之时,这是一种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而过失犯等犯罪形态,说其有实行行为,主要是从规范的、价值评价的角度而言的,并不以行为人实施了事实行为为评价前提,因而其“着手”的时点非常模糊,主要是一种不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例如,在母亲不给婴儿喂奶致婴儿饿死这种不纯正不作为犯中,通常认为,其着手之时应为婴儿快要饿死之时,如此则如何评价快要饿死之前的不喂奶行为?又如,在过失犯,行为人实施目的行为时,由于过于自信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本应避免的结果,但他何时开始又何时结束其过失行为?着手时点如何认定?例如违章开车肇事,可能已违章驾驶了10个小时,只是在最后一刹那间撞死了人,是一违章即算着手还是撞上人的那一刹那才是着手,实行行为的起点和终点如何确定?尽管通说认为过失犯应以行为对法益具有实质危险时为着手时点,但其着手与终结的时点仍难以确定。再如在复行为犯理论,几乎都是以抢劫罪、强奸罪等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故意作为犯为探讨对象的,为什么不能就过失犯、不作为犯等形态来探讨呢?
因此,为了深入研究不同形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极有必要探讨不同行为构造对实行行为理论的影响,并根据行为构造的不同将实行行为划分为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实行行为和不以事实行为为基础的纯规范性的实行行为。相反,如果不作上述划分,一方面不利于回答诸如上述的问题,一方面还可能导致对同一种犯罪的实行行为采取双重认定标准。例如,在日本刑法学界极具争议的共谋共同正犯理论,其肯定仅参与共谋而未参与实行者构成正犯的各种学说,如共同意思主体说、间接正犯类似说、行为支配说及各种实质的正犯论等,目的均在于论证共谋者也有实行行为,这显然是对实行行为采取双重标准,即对实行者采取以实施事实行为为基础的标准,对共谋者采取纯规范性的标准,从而无异于认为同一种犯罪可以具有不同种实行行为。
二、不同形态的犯罪的实行行为理论应不尽相同
对于什么是实行行为、是否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都有实行行为是有争议的。如果考虑各种形态的犯罪在行为构造方面的差异,并且以故意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为基准,则过失犯、不作为犯、间接正犯、原因自由行为等形态都将没有实行行为。例如,目的行为论者如德国学者威尔泽尔、考夫曼等均认为不作为犯没有行为,日本学者平场安治也认为过失犯没有行为、早期认为过失犯是结果犯的学者也认为过失犯没有实行行为、。没有行为当然也就没有实行行为。在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中,被利用者或行为人实施直接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即形式上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时,或者缺乏故意过失,或者缺乏目的或责任能力,其行为构造也与故意作为犯的行为构造不一样,如以各自的行为构造为基准,则不得不为不同形态的犯罪另外设计一套甚至多套实行行为理论,这显然代价太大。因此,通说坚定地站在任何犯罪都有行为乃至实行行为的立场上,认为应从规范的价值的角度去理解犯罪的行为乃至实行行为。
但是,尽管可以认为刑法上的行为和实行行为都是一种规范的、价值的概念,却无法掩盖由行为构造的不同所带来的理论困惑。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刑法调整和评价的对象,都是人的事实行为,是人在目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违反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并非抽象的规范行为,否则刑法也不可能发挥调整和保护功能。实际上,任何形态的犯罪都是以某种应为或不应为的事实行为为评价前提的。在作为犯,行为人违反禁令实施了禁止实施的行为;在不作为犯,行为人违反命令应实施特定行为却不实施;在过失犯中,行为人实施目的行为时,本应避免法益侵害却未避免;在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在责任能力欠缺时侵害了法益;在间接正犯,行为人利用不能成为规范上障碍者去实施其犯罪。这些都是以某种应为或者不应为的事实行为为评价前提的,无视这种评价前提,一意地在规范论、价值论上做文章,终将陷人毫无实际意义的概念游戏;无视这些犯罪形态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异,企图以统一的理论去归纳各种形态,终将导致理论过于抽象、泛化而无实际意义。例如,各种行为论均很容易解释故意作为犯,因为它的行为性有事实行为作基础,评价的方向与实际上所为的事实行为的方向是一致的,却很难解释不作为犯,尤其是过失不作为犯,因为不作为犯从表面上看什么都没做,即使做了什么
也不具有评价意义,评价的方向与应为(而实际上未为)的事实行为的方向完全相反,从而导致许多学者赞同空洞无物的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似乎行为论的存在理由,只是为了给构成犯罪的事态贴上“行为”的标签而无法具有更多意义。同理,如果无视行为构造的差异,一概认为任何犯罪形态都有实行行为,甚至是本质相同的实行行为,必然导致实行行为同行为一样,变成一个毫无实际意义的标签式概念。要在这种“实行行为”中展开本来为故意作为犯设计的实行行为理论,或者困难重重,或者不得不退回到“规范论、价值论”的老路上去。前者如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问题,后者如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问题。
实际上,并非非得有实行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客观上违反了义务侵害了法益,即可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并非非得有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故意或过失地不予履行,以致侵犯了他人权利,同样可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追求理论体系的统一,也应是有限的统一而非绝对的统一。例如,通常的实行行为是有责任能力者在目的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但间接正犯和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应认为是纯粹客观的构成要件行为,不需要直接实行者具有责任能力或故意过失,实际上也正是这些行为直接造成了法益侵害。如此则间接正犯的着手,不在诱致行为开始之时而在被利用者开始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时;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在原因行为开始之时而在结果行为开始之时。在过失犯(包括过失不作为犯),由于其不过是对不应发生而发生了伴随结果的目的行为的一种评价,并无自己独立的行为,故不如承认其没有实行行为,也就无所谓着手问题。。在无需事实行为的纯正不作为犯与单纯利用危险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尽管也存在教唆、帮助等非实行行为,从而仍有必要区分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但由于行为构造上的差异,其实行行为理论也应与故意作为犯的实行行为理论有所不同。至于制造危险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应以行为人的犯意坚定地表现出来时为实行的着手,并且由于有实行行为,故可涉及未遂及中止问题。例如,母亲故意不给婴儿喂食,其放任孩子多次啼哭而无动于衷时即表明犯意已坚决;父亲见幼儿落水,非但自己不救,反而以暴力、胁迫阻止他人去救,其阻止他人之时即表明犯意已坚决;遗弃残疾儿童,将儿童带到外省偏僻处丢弃时即为实行的着手;均不需要等到孩子有死亡的迫切危险时才认定着手。
综上,应当根据不同形态犯罪在行为构造方面的差异,分别考虑其实行行为的有无及着手的认定等问题。
三、不完整的实行行为问题
作为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实行行为通常必须完整地实施完毕,才能最终侵害法益达到既遂。但是,在有些场合,从自然的观察来看,行为人只实施了部分实行行为,并未将构成要件预定的行为实施完毕,即已造成了法益侵害,此时也应认定为既遂而非未遂,这就是不完整的实行行为问题。
不完整的实行行为仅存在于故意作为犯场合。因为实行行为作为一种规范上的概念,是唯一的不可分割的,一种犯罪只有一种实行行为,每一个具体犯罪也只有一个实行行为。所谓部分实行行为、全部实行行为、复数实行行为,均是就作为其评价基础的事实行为而言的,并不表明实行行为本身可以分割。比如,抢劫罪只有“抢劫”一种实行行为,强奸罪只有“强奸”一种实行行为,这与社会观念上的概念也是一致的,没有人会将抢劫说成暴力、胁迫加夺取财物,将强奸说成暴力、胁迫加性交。但是对于事实行为,则可以根据评价的需要予以分割,特别是在仅实施部分事实行为即已造成法益侵害或数人共同造成法益侵害等场合。而在过失犯、不作为犯等不以实际上的事实行为为评价基础的犯罪中,由于本来就不存在事实行为,谈不上部分实施,故不存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问题。
不完整的实行行为仅存在于片面正犯和先后犯场合。对于共同犯罪,尽管各行为人也是仅实施部分事实行为即可侵害法益,但可直接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而无需适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而在片面正犯和先后犯场合,一方在利用他方行为的基础上,仅部分地实行即已造成了法益侵害,实现了犯罪目的,理应认定为既遂,却由于与他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犯罪,。不能适用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法理,不适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将造成处罚漏洞。
片面正犯是指在他人实行犯罪之际,暗中以协力加功意思参与实行者。例如,甲见乙在丙的饮料中下了毒,凭其医学知识知道乙所下剂量只达致死量的二分之一,便加下了二分之一,结果将丙毒死。在片面正犯场合,应正确理解自己的行为及结果。凡是一方的行为协力加功于另一方的行为,由双方的合力共同造成法益侵害的,均应认为是各方的行为及结果,因为一方的行为及结果对另一方来说,正是一种可资利用的事态,另一方正是在利用这种事态的基础上,仅部分的实行即已造成法益侵害的。如在前例中,丙是被甲乙二人下毒毒死的,这一点不因甲乙之间有无意思联络而改变,甲也知道他只要再下二分之一就够了。因此,不能认为在有意思联络时双方均构成既遂,在无意思联络时双方均构成未遂或仅片面正犯者构成既遂;而应理解为,由于丙的服毒,丙的体质已变成只能承受不足二分之一剂量的体质了,即使各行为人只下二分之一,也应认为达到了致死量。当然,如果不知情者的行为先起作用,而非与片面正犯的行为同时起作用,则不知情者由于尚未侵害法益而仅构成未遂,仅片面正犯构成既遂。
先后犯是指一方在利用他方行为的基础上,仅部分实施即已造成法益侵害的情形。例如,抢劫犯甲已将被害人制服(如将被害人搁绑、锁在房间内等),正准备搜寻财物时,目睹甲的暴行的乙举枪将甲吓跑,再去夺取被害人财物。在先后犯中,先行为人由于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或尚未最终侵害法益,通常止于未遂;后行为人尽管只实施了部分行为,但他利用了先行为人的行为及结果,并最终侵害了法益实现了犯罪目的,理应构成既遂。
承认不完整的实行行为理论符合刑法的目的。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设置不同罪名及构成要件的目的,均在于保护法益。至于事实行为的有无及多少,尽管在认定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时有其意义,但只有在保护法益所必要的范围内才有意义。例如,强奸罪的本质是侵害妇女的性自由,它通常需要暴力、胁迫,但并非一定需要暴力、胁迫,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也是强奸;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但用糖果从小孩手中骗取财物也属于盗窃。因此,尽管在通常情况下,需要全部实施事实行为才能充足构成要件达到既遂,但是在利用他人的行为及结果等特殊场合,只需部分地实施即可完全地侵害法益。也就是说,在不完整的实行行为场合,构成要件所预定的事实行为,仅部分的实施即已足够,此时,只要行为人具有犯罪故意并且着手实施了部分实
行行为,即可认定为既遂。
四、实质的实行行为问题
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是否实行行为,尚取决于行为的不法程度;并非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所有行为都是实行行为,是否实行行为,尚取决于犯罪的性质。
首先,作为一种直接侵害法益、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实行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不法程度,具有值得动用刑罚予以处罚的实质危险性。这在我国主要体现为刑法对犯罪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规定方式,理论上也有关于犯罪数额、情节等问题的大量研究;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由于刑法仅规定犯罪性质而不规定犯罪的量,因而对于危害轻微的行为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作为弥补。其次体现为对于那些结果发生概率极低、危险性极小因而根据社会通常观念认为不可罚的行为,有不能犯理论、实质的故意理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客观归责理论等予以出罪,以将这些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但被认为不可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如对于迷信犯,普遍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对于诸如心怀杀意怂恿他人乘坐飞机出游、希望他人死于飞机失事等结果发生概率极低的行为,理论上或者否定故意、或者否定客观归责、或者否定实行行为。这种结果发生概率甚至影响对罪过等级的区分,如对于各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即使责任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持放任心态,也只可能被认定为过失。
其次,当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并列规定在同一罪状中时,应特别注意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如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243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第246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些犯罪经常被误认为是复行为犯,认为这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是由捏造行为和散布、诬告、诽谤行为组合而成的复行为。。实际上,这些犯罪中的捏造行为只是一种预备行为,不能与散布虚假事实等实行行为相提并论。其一,从危险性来看,只有散布等行为才可能侵害法益,捏造行为不可能侵害法益,不具有实行行为的质的规定性;其二,从犯罪性质来看,这些罪所惩罚的显然是散布虚假事实等诋毁、诬告或诽谤行为而非捏造行为;其三,捏造行为并非总是必要,不经捏造阶段,临时起意即兴散布虚假事实也很常见;其四,在其他散布虚假事实的犯罪中,显然也存在先捏造好再散布的情形,但没有人认为这些犯罪是复行为犯,比如第305条的作伪证、第310条的作假证明包庇、第191及312条的掩饰、隐瞒、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各种诈骗犯罪中准备虚假证明材料,等等;其五,日本刑法第172条虚伪告诉罪、第230条毁损名誉罪、第233条毁损信用和妨害业务罪都只规定“作虚伪的告诉”“指摘”或“散布虚伪的传闻”而未规定“捏造”等内容,但均不妨碍人们对这些罪的理解;其六,之所以一些条文中明确规定“捏造”,除了提示作用之外,没有特别理由,因为即使不规定“捏造”而仅规定“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诬告陷害”“诽谤”等,也不会引起误解。若不散布虚假事实,就不可能诋毁、诬告或诽谤,而虚假事实必然是虚构的、捏造出来的。
因此,在这些通常需要先实施某种形式的预备行为才能着手实施实行行为的犯罪中,应特别注意区分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否则,在涉及预备、教唆和实行的区分时,难免发生错误。例如,某人捏造好了一大堆虚假证明材料,还来不及散布、提交给司法机关、在法庭上作伪证或者教唆他人去散布即被查获,若不注意区分预备与实行,极可能将其认定为着手后的未遂。
再次,当此罪的实行行为被作为彼罪的预备行为规定在彼罪中时,应特别注意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典型例子如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由于为诈骗保险金而制造保险事故被规定在罪状中,导致有学者认为,开始实施这些行为即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其实,制造保险事故天然地不属于诈骗行为,诈骗行为也天然地不具有杀人、放火等性质,由行为性质所决定,诈骗犯罪的着手只能是开始向被害方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之时,之前的制造保险事故不过是为实施诈骗所作的准备行为,决非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
4.关于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篇四
关于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加党务工作的透明度,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中共孝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各级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孝办发【2011】30号)和《孝义市发展改革系统关于推进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孝发改党字【2011】14号)的文件精神及相关党内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各级党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全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全局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充分认识实行党务公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深入推进党务公开。
二、实行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孝义市园林绿化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孝德(局 长)副组长:张增江(党总支书记)成 员:侯志刚(常务副局长)
降俊文(副局长)
徐全星(纪检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孝义市园林绿化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徐全星同志兼任。
办公室成员:吴旭东 许晓玲 陈艳波
三、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执行市委方针政策,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等情况;本单位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总支及各党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等情况。
3、党的组织管理情况。党总支及各党支部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换届选举、党员发展、民主评议、创先争优、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考核奖惩、干部监督制度及执行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违纪党员等情况。
8、事关本单位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9、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程序
1、制定目录。按照上级规定的公开目录,结合本单位实际,局党总支对各党支部党务公开目录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分类制定出各党支部党务公开具体内容,局党总支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工作特点,指导帮助各党支部的党务公开目录,并上报系统党委党务领导组统一备案。
2、实施公开。党总支及各党支部严格按照制定的目录进行公开。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相适应。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时,需报系统党委审核后方可公开。
3、收集反馈。党总支及各党支部应畅通信息反馈渠道,认真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处理和整改,并将结果向党员、群众反馈。
4、归档管理。党总支和各党支部对公开的内容、程序、方式,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党务公开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资料应及时登记归档,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三)公开方式
1、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应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进行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开展党内事务问询和党员评议等活动。
2、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因地制宜,选择公示栏、新闻媒体、党建网站、农廉网站、电子显示屏和触摸查询机等方式适时公开。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开载体,结合实际,加强公开载体建殳,借助多种手段实施公开。
3、对机关干部和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经党组研究决策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不便公开的应作具体说明;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4、建立党务公开栏,设置党务公开举报箱,公开投诉电话。通过设置党务公开举报箱,公开投诉电话,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死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批评和监督,并定期研究解决,及时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公布。
四、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保障制度
(一)例行公开制度。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按规定刀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系统党委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党委批准,报市委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党员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党支部(庭支)申请公开相关党内事务。对申请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及卧向申请人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暂时不宜公开的,及时向畔请人说明情况。申请事项及办理情况应报党委备案。
(三)监督检查制度。系统党委要力口强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党支部可通过军请党员作为党务公开监督员、成立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置党案公开监督电话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四)考核评价制度。把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勿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防体系建设考核之中,作为对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和时间要求,适时组织党员对各级各类党组织的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并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对不按规定公开、据不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实施步骤
党务公开工作从2011年7月起,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底前完成)
召开领导班子专题会议,认真学习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并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传达市委关于党务公开工作的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为党务公开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底前完成)
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初步工作方案,并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最后提交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并将党务公开实施方案正式行文公布,按方案组织实施。
(三)全面推进阶段(9月底前完成)
1.全面完善基础工作。制作党务公开栏;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公布联系电话;结合电子信息化平台建设,利用现有的网站和内部局域网网站,设置党务公开专页,实现对内对外公开。
2、日常性党务公开依照公开目录进行,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报系统党委备案。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申请事项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要报党委备案,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要采取仅限于党内公开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所有党务公开的内容留存备份,归档保存,便于查阅。
3、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完善各类资料(会议、活动记录、文件、意见反馈、公开的原始资料、媒体宣传资料、各种表格等),逐步使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4、确定重点,典型示范,整体推进。按照有组织机构、有公开制度、有公开载体、有实际成效、有公开档案的“五有”标准,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为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创造经验,提供有益借鉴。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开始)各党支部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实行党务公开,基本达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方式规范化。根据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做好相关工作,迎接检查考核小组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检查验收。
六、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党委要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臼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党支部是本级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党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各党支部(总支)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调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协调关系,统筹兼顾。推行党务公开,必须正确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创新,又要科学安排,做到规范操作,稳步实施: 必须正确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让群众了解他们希望了解的内容,防止流于形式,确保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通过党务公开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四)立足实际,注重实效。要从推动工作的角度出发,切实抓紧、抓实,明确指导思想、内容方式,积极适应党内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努力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五)服务大局,密切配合。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创办“党务公开专栏”,公开工作动态、领导讲话、图片新闻、重要文件等内容。各级党组织要大力支持配合,为党务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六)依纪依法,客观真实。准确把握党务公开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严格按规定办事、按程序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程序要严密、规范,公开形式要多样、便捷,保证党务公开的真实性和严肃性。(七)典型示范、整体推进。党务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实践,工作中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拓宽工作思路,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选树典型、鞭策后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和后进的警示作用,努力营造党务公开氛围。要注重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想方设法加强经常性督促指导,立足高起点、高标准,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及时解决党务公开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文体,为全面实行党务公开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孝义市园林绿化局
5.实行方案 篇五
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和全国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经验交流会、省第九次、州第八次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云
发[]18号)的精神和中共县委关于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局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和群众工作教育(以下简称“四群”教育),实行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建立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为突破口,以开展“四群”教育为抓手,以强化干部服务意识,深入开展“干部作风集中整顿建设工作”活动。各级干部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保障民生理念,拓展干部联系群众的途径,丰富干部服务基层部门和群众的内容,努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广泛听取贫困地区群众合理诉求,指导贫困地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努力实现干部受教育、作风有改进、民生得保障、发展上水平、群众得实惠、社会更和谐的工作目标。
二、开展“四群”教育的形式和要求
(一)开展“四群”教育的形式
1、学习培训。今冬明春,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学习,引导干部认真学习《党章》、《论党的群众工作主要论述摘编》和《县干部职工“四群”教育学习资料》重要文献,学习省第九次、州第八次和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书记秦光荣在全省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州委书记张太原在全州深入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每名干部至少撰写一篇理论文章或心得体会。组织开展一次以“四群”教育为主题的理论中心组学习。开展“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群众利益、群众工作”四个专题培训,加强群众观点教育,切实解决好认识问题。把“四群”教育纳入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以党带团、以党带工、以党带妇等形式多样的党群共建活动,逐步形成“四群”教育长效机制。
2、警示教育。开展一次警示教育,组织观看孟连经验专题片《巨变》,组织干部职工认真查找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整顿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深入开展干部作风集中整顿和建设工作活动奠定基础。
3、实践教育。组织干部开展民情恳谈,进行民情体验,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撰写民情报告、收集和反映重要民情事项,组织开展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实践活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力所能及帮助挂钩联系点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4、召开民主生活会。在集中学习和民情体验基础上,局领导班子召开一次“四群”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每位班子成员要撰写“四群”教育分析检查报告,谈认识、找差距、查原因、抓整改。领导班子整改方案、领导干部和各股整改措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并备案。
(二)开展“四群”教育的要求
1、加强群众观点教育,切实解决好认识问题。加强群众观点教育,认真查找群众观念、群众立场、群众感情等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好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等思想认识问题,教育全体党员干部始终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权力就是责任、干部就是公仆、领导就是服务,进一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始终做到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2、加强群众路线教育,切实解决好实践问题。加强群众路线教育,积极查找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等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好调查研究不深透、工作浮于表面、决策脱离实际等问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创新发展思路,使制定的各项扶贫开发政策措施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意愿,更好地促进人民群众增收致富。
3、加强群众利益教育,切实解决好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加强群众利益教育,认真查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宗旨等方面的差距,切实解决工作开展中政策不落实、执行打折扣、与民争利等现实存在问题,认真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群众利益,努力把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工作的核心任务,让发展成果惠及广大群众,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6.实行方案 篇六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入增长。建立完善的粮食直接补贴机制,维护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基本原则: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便于公开、公正规范操作,保持农村稳定。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品种与依据。20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品种、依据、兑付方式和资金管理原则上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的通知》(鲁政发〔〕21号)执行。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品种为小麦,以小麦种植面积为计算对农民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标准。2005年仍按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每亩补贴13元。 (三)补贴方式。各县区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可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逐步实行一折通或一卡通的方式,还可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采用专用委托付款凭证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资金兑付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抵扣。 (四)补贴时间。各县区要在3月25日前将种粮农民的`补贴资金数额通知到户,资金兑付工作在4月10日前完成。 (五)补贴资金来源。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县区从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市财政一次性拨足。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直接补贴农民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补贴资金一律通过专户运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六)补贴资金兑付。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办事处)财政所承担。小麦种植面积核实后,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向种粮农民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种粮农民凭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乡镇(办事处)财政所指定的地点领取补贴,不允许集体代领。 三、实施步骤 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月28日-3月30日)各县区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直接补贴政策,做到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真正实现阳光作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推进粮食直补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小麦面积核定的组织与实施(2月28日-3月8日) 小麦种植面积是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重要依据。及时、认真地做好小麦种植面积核定工作,是保证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地兑现到农民手中的重要基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组织好农民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对种粮农民自报的折实面积,要经村委会核实、公示。公示后,根据反馈意见确定补贴面积,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统计、公示。小麦种植面积的核定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实施,于3月8日前完成。 第三阶段:统计上报(3月9日-3月20日)3月15日前各乡镇录入数据以正式文件上报县政府,3月18日前县政府报市政府,3月20日前市政府报省政府。 第四阶段:核定补贴(3月21日-3月25日) 根据小麦核实面积和补贴标准,各乡镇组织人员逐户核定补贴金额,财政所人员逐户填写《粮食补贴通知书》,由乡村干部到农户家中逐户发放。 第五阶段:资金兑付(3月26日-4月10日)县区财政和农业发展银行在乡镇指定金融机构,由乡镇财政所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代理直补资金的收支业务。直补资金的兑付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指定金融机构协助。在规定的时间内,种粮农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粮食补贴通知书》,到指定补贴窗口领取资金。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要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部门和岗位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县区、乡镇政府应对所辖区域核定面积的统计数据及资金兑付到户工作负责。包村干部和村级主要干部(村支书、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对本村的小麦面积核定和资金对付到户工作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将严肃追究以上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全市通报,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搞好监督检查。要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数字。要采取切实措施、严肃纪律,做到五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由村集体代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资金兑付时间,不准用直补资金抵扣各种税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粮食直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7.中国能实行物业税吗? 篇七
每次当部分城市的房价出现高涨时, 都有许多“专家”们高呼抑制房价上涨的唯一方法是实行物业税, 理由是现行的中国制度中房地产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很重 (包括土地出让金) , 但持有环节的税很轻, 因此造成一个人购多套房, 因而投资让房价暴涨。如果加大了持有环节的税收, 则拥有多套房的投资者会减少, 房价就会跌下来了。生产与流通环节的税收降低、成本降低、购房的初始成本与价格也会降低了。
物业税被称为是一种财产税。也就是说是对不动产财产拥有者的一种征税, 并用于维护不动产的安全与升值。
而什么是不动产呢?国际上通用的解释是土地和土地上建设的不可移动的永久性建筑物。
而中国的情况却是土地归国家所有 (或集体所有) , 那么也就是说中国人并不完全拥有理论定义上的不动产, 或只拥有土地出让期限内的房屋不动产, 而并不拥有能产生增值潜力的土地的不动产。那又向谁收不动产税呢?现行政策中的房产税不是收租户的而是收房子的或者说当房产税变成了不动产的物业税时应首先向拥有土地财产权利的一方收取, 而不是向租用土地的一方收取。
中国的土地主要分为国有的城镇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 是否这个不动产税只向城镇占地的房屋收取, 而不向农村的集体土地收取呢?城镇中的土地大体又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历史上遗留的自然拥有的土地, 既无划拨的手续, 也无出让的手续;一种是行政划拨的土地, 并未交纳土地的出让金;另外一种是交纳了出让金的土地;而这三种土地中都分别有进行了房改的住房与没有进行房改的住房。出让土地中又有商品房或商品房之后房改的住房, 以及受政府特殊政策约束的两限房。非出让的土地中又有自建房、房改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和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有拆迁房的实物补偿房、拆迁房中的购房性住房、拆迁后的房改房、市政配套用拆迁房等多种类型的房子。其结果是土地政策多样化, 土地代价不同、收益不同、增值不同、住房政策类型多样化;房子代价不同、收益不同、增值不同, 又如何按一个同一的税法去收税呢?总不能三种不同的用地取得方式都按一种标准收税吧。更不可能只对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房子收税, 而不对本就未向国家交纳地租的房子、本就取得土地成本低的房子收税吧。那么又如何定义这种不动产的产权权利呢。更不可能可笑到连中国房子的产权权利都没定义清楚就开征财产权利的税收吧。
中国的商品房到底有多少, 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统计, 有人说商品住房一共建了约80亿平方米。但自1998年房改之后的商品住房竣工面积只有40亿平方米, 1998年之前的个人住房购买量约只占全部商品房的10%, 而1998年之后的大量房改末班车又让集团购买直到2002年之前都占了一个较大的比重, 至今仍有7%左右的这类非个人的消费。名义上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又以各种福利分配的名义以房改房的方式变成了非完全的商品房。这些竣工面积的统计中还包括了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配建的廉租房等。这样七折八扣, 真正的纯商品住房的总存量大约只占全部住房存量的25%左右。请问是否应对这25%左右的总存量商品住房开征物业税呢?如果加上农村的住房总量, 商品房住房所占的比重就更低了, 难道中国总要对少数国家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住房再要加以重税吗?而对那些未交纳土地出让金, 少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房子反而享受优惠吗?
如果不是仅对商品住房改革开征物业税, 而是对所有住房开征物业税, 那么交纳与未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子又应如何处理或区别对待呢?反之, 如果不仅仅对商品住房开征物业税, 又对房价的变化有什么影响和对抑制房价上涨有什么作用呢?当对所有住房实施物业税时, 必然导致的是再交易的税费转移为房价的涨价因素, 而对一手房的交易价格反而失去了抑制的作用。
有人说税费征收会考虑对部分住房面积实行减免, 而这个面积又是多少呢?中国历史上的福利分房中包括了按干部级别或工作年限给定的标准, 这个标准中包括了对老干部历史无工资、低工资贡献的补偿, 而实行物业税时这种历史的补偿因素又如何解决或分别对待呢?
中国难以实行物业税或说根本无法实行物业税的原因在于历史上的不公平, 这种不公平不仅在住房问题上出现、在土地问题上出现, 也在人的平等问题上存在着。
因为中国的前30年非改革阶段的发展是以计划分配为主的一种半供给制式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分配方式 (包括住房) 。改革之后的税制、土地制度以及收入分配制度和住房制度都是分期分批用双轨制过渡的。随着改革的进程, 逐步实现了土地的有偿出让和商品房住房的市场化。因此法律在多方面都暴露出不健全的矛盾, 也就在无数方面形成了众多的不平等。因房屋取得方式不同的产权不平等、因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的价格不平等、因产权差别的交易税收不平等……
实行土地出让制度时, 并非所有的土地都同时实现了出让制度的平等化, 而只是在新建商品房的用地上采用了出让的制度, 而原有用地则并未实现地租的收取。但拆迁时这些未交纳地租的房子却同时享受了出让土地产生的增值收益;划拨土地的经营收益未交纳, 但企业利润却由地租转化成收益。这些不平等同样产生于房屋财产上, 那么还要在物业税的征收上再增加这种不公平吗?
且不论租用土地上的不完整产权, 应否再收财产税, 仅从出让土地与非出让土地上的不公平, 从货币收入转为实体财产前已交纳过税收 (个人收入所得税) 看, 这也是所有已执行物业税的国家中所没有出现过的法律。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财产权利的平等。当中国的各种财产权利并未解决平等的问题之前, 又如何对财产权利征税呢?难道差别对待的税法还要增加新的不平等吗?
中国的改革过去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 但今天已暴露出各种矛盾, 已无法再用这种将矛盾后移的方式来解决了。征收物业税之前必须先解决土地制度的差别、房屋产权的差别、财产权利的差别问题。
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的公平, 当国家试图让更多人用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居住问题时, 就一定要首先建立健全市场产权制度的公平, 以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而绝不是头痛治头而引发了全身的毛病。在不具备公平的原则条件下, 也许任何新增添的税收都将制造更大的不公平。基础是歪的, 上层建筑一定不稳, 而先打好这个基础则是百年和千年大计的先决条件。
8.日本再次实行量化宽松 篇八
英国广播公司网站报道,在美国实施量化宽松政策后,日本近日也打开了“印钞机”,而且规模和力度超过了美国。美国财政部的报告说,日本央行的宽松政策削弱了日元,可能加大美日贸易不平衡。
英国《金融时报》认为,这最多也只能短期奏效。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它可能会危险地破坏通胀预期的稳定,以至于推动日本从通缩几乎一下子变成超高通胀。因此,日本人可能认为,政府的目的就是通过降低他们(必须承认确实是不可持续的)储蓄的实际价值,无情地让他们承受损失。如果这让他们恐慌到大规模逃离日元的程度,政策制定者将无从应对,因为他们通过提高利率来应对,就会给公共财政带来灾难。他们甚至可能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
美国《华尔街日报》报道,日本财务大臣麻生太郎解释,日本央行(Bank of Japan)的货币宽松措施完全是为了摆脱通货紧缩。他表示,包括央行货币宽松措施在内,日本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主要目标是推动国内经济走出由通货紧缩导致的长期下滑趋势,他继续强调,尽管这些措施引发了各种情况,但这些情况并非日本政府的目标。
路透社认为,四年来“四大央行”通过扩张资产负债表,主要从本国银行手中购买公债的方式,增加了大量的货币供给。政府的信用卡已几乎透支;众多商业银行持续摇摇欲坠且放贷意愿低下,使得新创造的大量现金仍未引发足以推动经济增长的广义货币供给增长。换句话说,迄今为止的电子货币创造——不管是美国、英国直接通过购买公债创设的,还是欧洲央行通过廉价长期贷款所创设的——甚至还不能补上商业银行整顿自身资产、缩减贷款规模所留下的缺口。
马来西亚《南洋商报》文章报道,其实,经济学家或金融界的人士都了解,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量化宽松实质上是在脱离实体经济需求的情况下,开动印钞机向市场注入大量流动性。短期来看,实施量化宽松,向市场注入大量资金,有助于缓解市场资金紧缩的状况,刺激经济的复苏;不过,长期来看,却可能留下“后遗症”,一旦经济复苏,投资及消费的信心恢复,市场上过量的资金便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物价大幅上涨。
美元至今仍在国际货币市场享霸主地位。量化宽松政策势必导致美元对世界各国主要货币大幅度贬值。为了抵消美元贬值的效应,世界主要经济体也可能跟着采取量化宽松政策,加剧通货膨胀风险。可见,如果美国的量化宽松政策持续推行,极可能埋下全球通胀的“计时炸弹”。
彭博社报道,美国财政部称,它将在一份汇率政策报告中要求日本不要推动日元竞争性贬值,同时不再指责日本操纵日元。华盛顿在4月12日公布了财政部向国会提交的汇率报告。财政部在报告中称,它将对日本施压以促使其遵守国际承诺,“仍然使用国内工具来实现各自的国内目标,并且不得推动日元竞争性贬值或是设定自己的汇率目标以达到竞争性目的”。法国兴业银行驻伦敦全球策略分析师基特·朱克斯说:“这是对日本银行的一个警告。所有人仍然支持日本对抗通货紧缩,但美国更希望日元能够停止进一步大幅下跌。”
9.实行方案 篇九
为了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政治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机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根据《全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全面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我校党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探索并建立起富有我校特色、卓有成效的党务公开制度,大力发展党内民主,不断增加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全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为推进教育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保证。
(二)基本原则。
我校党务公开工作要遵循“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依纪依规、科学规范,积极稳妥、注重实效,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要突出“三个贴近”。一是突出贴近党务公开的主题内涵。二是突出贴近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三是突出贴近党员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凡属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是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党内事务外,都应向党员公开。
(三)目标任务。
到2011年底,党务公开真正成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权利得到较好落实,党内监督作用更加明显,党务工作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党员、群众对党组织工作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二、党务公开主要内容和方法形式
(一)主要内容。按照《汉南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规范公开的内容。我校党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包括执行中央方针政策及上
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学校业务工作的重要决策及执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及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及落实,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及落实等情况。
2.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包括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重要典型宣传报道以及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等情况。
3.党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党组织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党员干部考核和创先争优,基层组织建设主要活动及开展,党员发展、管理和民主评议,党代表推选及党组织换届选举,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党务工作经费管理和使用,党员权利保障等情况。
4.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民主集中制,召开民主生活会及存在问题整改落实,考核评价等情况。
5.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包括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后备干部考察推荐,干部监督相关制度及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政策规定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等情况。
6.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况。包括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7.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等情况。
8.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主要是指党组织重要党建活动,上级要求公开的事项。
(二)公开方法。
1.设立公示栏,围绕反映最强烈的,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等问题,向社会和全体师生公布党务、政务情况;财务管理收支情况、教职工聘任和奖惩、职称评审、学校重大决策与学生减负等
校务公开内容,文明班级评比等公布于公示栏中。同时,由专人负责每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等,分门别类将公开材料归档保存,使党务公开工作做到程序化、规范化。
2.设置党务公开信箱、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定期研究解决有关师生及家长、社会意见。
3.通过校长接待日、召开家长会、学生座谈会等活动,使学校党务公开逐步走向制度化。
4.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学校行风政风评议会,让家长和社会监督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公开形式。
1.党内公开通过采取党内会议、通报、公示等形式进行公开;
2.党外公开(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采取党务公开栏、板报、电子显示屏、局域网、报刊电视等形式进行公开。
(四)公开时限。
根据党务公开内容的不同要求,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要或复杂性公开事项,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完善后再次公开。
三、基层党务公开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6月下旬)。结合学校实际,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班子,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向广大党员、群众大力宣传,提高其思想认识,调动积极性,为党务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7—8月)。按照制定方案和目录、实施公开、收集反馈和归档管理的程序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1.制定方案和公开目录。根据《汉南区教育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务公开目录。
2.实施公开。日常性党务公开依照公开目录进行,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由学校党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报教育局党委备案。
3.收集反馈。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行筛选和整理,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督促其采取切实措施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再次向党员、群众公开。
4.归档管理。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情况等资料,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归类建档备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9—10月)。学校党组织对党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区教育局办公室,并接受区教育局党委的组织检查验收。党支部书记对学校党务公开负总责,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班子管理考核、单位绩效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将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评先、创优、奖惩挂钩,增强考核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工作落到实处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校长刘志宏同志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有效保障,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召开学校党务公开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充分利用广播、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党员干部群众参与、监督党务公开的积极性。
(三)注重联系实际。深入实际,贴近群众,认真研究、解决党务公开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不断把党务公开工作引向深入。
育才中学党总支
10.实行方案 篇十
案
根据我公司的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等··个岗位不能按照标准工时制度进行工作和休息,为进一步规范工时管理,保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积极性,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拟对··等··个岗位共··人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现就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用工情况
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
二、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岗位和人数 ·岗位共··人。
三、工作内容及申报理由
·岗位:主要从事··,因此,(写上无法按标准工时执行的原因)
·岗位:主要从事··,因此,(写上无法按标准工时执行的原因)
·岗位:主要从事··,因此,(写上无法按标准工时执行的原因)·岗位:主要从事··,因此,(写上无法按标准工时执行的原因)
四、工资支付及休息休假办法
将公司有关工资支付及休息制度简单写出。
1、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2、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3、我公司所有员工的工资标准都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4、此外依法享有节假日休息和带薪年休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
五、申请期限
根据我公司的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我公司拟对·岗位共··人实行以··(此处填“年或季或月或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申请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六、安全卫生条件及劳动保护
公司严格执行并健全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卫生 的工作环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公司将以申报综合计时工作制度为契机,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基础工作,完善配套管理制度,保证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使职工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公司
11.学校不宜实行“末位淘汰” 篇十一
既然要比成绩,那么教师如何获得好成绩呢?好成绩的获得有三种途径:一是提高教师自身素质,把课讲得精彩生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爱学了,成绩自然提高;二是教师讲课一般,搞题海战术,卡、磨、逼压学生,这种方法虽不科学,但立竿见影;三是二者并用。在残酷的竞争中,只要出现一位搞题海战术的教师,就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师们为了保住饭碗,谁又敢不去抢时间、争相布置作业呢?如此一来,减负、素质教育岂不成了空谈?
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好比许多人共同操作一台精密的机器,需要大家协调合作。但在目前,各学校普遍实施了教师末位淘汰制,造成了教师之间人人自危的局面,这又何谈合作?为了不使自己被淘汰,教师之间互相牵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又是多么令人悲哀。
教学面对的是人,而不是机器。末位淘汰就是将教师变成一台永远向前运动的机器,不仅自己前行,还要赶着一批学生跟着前行。乍一听这种理论非常美妙,就是让人无限向前。但是,它好到什么程度才算令人满意呢?不要忘了,无论教师怎么优秀,也总会有一个是倒数第一。
教学是教师的一种精神劳动。一位作家曾经说过,拥有了自由的心态,才能写出好文章。同理,教师拥有了轻松的心态,才能热爱学生,并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力,引导学生学习,提高学生的成绩和能力,才能成为“师”而不沦为“匠”。如果教师终日战战兢兢,又怎能爱岗敬业呢?我们口口声声说要为学生减负,却为何不给教师减负呢?只有减轻教师的负担,才能真正为学生减负。
末位淘汰带给教师的是负担而不是动力,因此,学校不宜实行“末位淘汰”。
12.实行“产教”结合提升教师能力 篇十二
一、“产教”结合的内容
技工学校的“产教”结合与高等院校相比有所不同, 高等院校的“产教”结合侧重于教学、生产与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的结合, 而技工学校的“产教”结合则侧重于将教学与生产、新科学、新技术与新工艺的推广、嫁接及应用的紧密结合。因此, 技工学校的“产教”结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教学内容中渗透新科学、新技术、新工艺;二是在教学方式上建立实训中心、教学工厂;三是在教学过程中由校内向校外, 由教室向生产现场延伸;四是在教学效果上通过嫁接、转化、推广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 培养出一大批能熟练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并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
二、“产教”结合的实践
1. 鼓励教师深入生产一线, 提高专业技能
为了提高专业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派专业教师去生产一线进行见习和参加实践活动, 与企业的生产技术人员结成对子, 提高实践应用能力。例如, 我校从2005年起, 先后抽调20余名专业教师到企业进行至少一年的实践锻炼。对参加专业实践的教师一般要求完成以下几项任务: (1) 开展行业或专业的社会调查, 了解自己所从事专业目前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以便在教学中及时补充反映生产现场的新科技、新工艺。 (2) 带着教学中的一些课题, 到企业去向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请教, 在他们的帮助下提高嫁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以及进行科研开发的能力, 提高教学质量。 (3) 加强学校与企业的经常性沟通与联系, 为“产教”结合建立纽带。
我校多年来坚持实行专业教师定期下厂学习制度, 出台了配套政策, 鼓励教师到企业学习锻炼。专业教师到生产一线实习, 其评先、晋级、社会福利均不受影响, 工资奖金照发, 另外每月补助生活、交通费1200元, 实习结束, 原则上回原科室上班。由于鼓励政策到位, 措施具体得力, 教师们到生产一线锻炼学习的积极性高涨, 实践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2. 实行“校企”联合办学, “订单”招生, 共同培养, 提高教师专业技能
学校与企业实行联合办学, 企业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全过程。根据联合办学协议, 企业承担一定比例的教学实验实习、材料费用, 以支持学校的发展。学校则根据企业提出的专业岗位培养目标、设置专业和培训项目, 搞好课程设计与开发, 组织实施教学。我校先后与江汉油田沙市钢管厂、华北石油局、襄阳汽车轴承等国有大中型企业合作实施“订单”培养。培训期间, 企业派人进驻学校, 指导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使学校的教学工作更贴近企业生产实际, 确保了学校培养的毕业生与企业生产岗位零距离对接。学校教师在企业师傅的指导下, 完成教学培训工作, 教师的专业知识面得到拓宽, 技能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校企联合办学增强了学校的办学活力, 更有利于培养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工人, 支持了企业的发展, 实现了校企“双赢”。
3. 强化实践教学, 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
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体现以能力为重点、培养学生熟练的职业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 实现理论与实际、教学与生产有机结合的有效途径。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关键在于有一支“双师型”的专业教师队伍。为此, 我校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1) 要求凡是从事实践教学环节指导教师, 都必须取得中级以上的技能等级证书。目前学校专业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以上技能证书教师的比例已达95%。 (2) 要求专业教师在指导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时, 结合实际, 真题真做, 即根据图纸设计要求加工产品。近年来, 我校的数控专业教师还利用业余课程设计机会, 带领学生将两台普通车床改造成数控车床。教师在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技术更新的实践教学中, 提高了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以及指导学生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 (3) 对理论课程进行教学改革, 鼓励专业理论教师参与项目研究开发。我校数控专业理论教师带头研发了《数控编程系统》, 以指导教学实践, 不仅提高了实践技能, 也使理论教学的针对性、应用性和实践性大大增强。
4. 完善专业实习生产条件, 提高教师的技术开发能力
根据专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我们在推进教学模式改革的过程中, 建立了数控、焊接、机电控制等7个专业教室, 并逐步形成了集“产教”为一体的教学工厂的模式和格局。我校在专业教室和教学工厂的建设中, 由专业教师自行开发研制的设备还有“数控模拟机床”等。专业教师在研制开发这些项目设备的过程中, 拓宽了专业知识面, 搜集了大量专业前沿发展的信息资料, 满足了在专业教学中及时更新知识的需要, 也在项目设备的开发研制过程中, 加深了对该类设备的原理、系统、性能、安装、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全面认识, 提高了指导学生开展技术转化、推广和应用的综合能力, 使专业课程的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5. 鼓励教师面向企业, 面向生产, 直接参与技术开发、技术转化与技术改造
经过多年的专业实践, 一些专业教师积累了较为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 并形成了一定的科研开发能力。学校积极鼓励专业教师走出学校, 面向企业, 面向生产, 主动开展科技服务, 承担科研项目。通过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 开发产品, 转化科研成果, 让他们得到进一步的锻炼和提高。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 有不少都成为学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 他们一边开发项目, 一边编著教材。几年来, 我校承担中石化集团公司科研项目15项, 自编培训教材20项 (种) , 在石油、石化系统技工学校、企业培训中心广泛使用, 使理论与实践、生产与教学得到了紧密的结合。
6. 采取激励措施, 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
为了巩固“产教”的成果, 进一步激发教师参加“产教”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促进“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结合实际我校制定了《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从制度上、政策导向上向开展“产教”活动的“双师型”教师倾斜。学校认定的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必须具有一年以上的企业实践经验, 有一至两项科研成果, 才能获得入选资格;对被评聘为学校学科、专业带头人的十佳“双师型”教师, 除物质奖励外, 还享受出国荣誉疗养的待遇。这些政策措施看得见、摸得着, 对调动广大教师参与“产教”活动起到了激励作用。
三、“产教”结合的结果
几年来, 我校以“产教”为导向, 在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专业教师中已有60%符合“双师型”教师的条件, 有38名教师获得了“双高”职称, 76名教师具有讲师和工程师职称, 50名教师取得了一体化教师资格, 有19项科研成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这支“双师型”队伍, 正成为我校发展和推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中坚力量, 成为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贺应根, 夏金星.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内涵研究综述[J].职业技术教育, 4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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