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2024-08-16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精选12篇)

1.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一

为进一步营造和谐放心的旅游消费环境,昌平工商分局决定在3月15日当天组织开展昌平区旅游市场整治宣传活动。

3月7日,昌平工商分局稽查大队会同旅游、公安、发改、食药和相关镇街等12个部门召开昌平区3·15旅游市场治理宣传活动筹备会。

会上介绍由分局起草的《昌平区3·15旅游市场治理宣传活动方案》,并在征求参会部门的意见建议后就相关筹备工作进行强调和部署。

各部门纷纷表示将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积极落实相关筹备工作,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目前,宣传活动各项筹备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

2.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二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的。那时,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建立中, 市场主体还是国有企业。虽然立法的主旨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计划经济对人们的影响还根深蒂固, 在整个起草、讨论的过程中, 主张减轻企业 (主要是国有企业) 负担的呼声甚至占了上风。因此在相当多的条款中削弱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留下了太多的遗憾。

即使这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 还是大大促进了整个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 唤醒了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但是, 由于立法时过分偏袒企业,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些理论问题没有进行深入研究, 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权益时显得相当无能为力。一个明显的事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 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有关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案件数量不多, 消费者获得的救济更是微乎其微。最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邯郸啤酒厂的啤酒瓶一而再、再而三爆炸, 法院以消费者无法举证啤酒瓶存在缺陷, 偏袒企业, 使消费者得不到赔偿。企业赢了官司, 依然故我, 对类似质量问题不进行改进, 继续向市场销售酒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早在10多年前, 笔者就关注到这个问题, 撰写了《关于完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 在相关刊物上发表,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 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几年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规划后, 笔者又通过重庆市消费者协会, 提出了相应的修订意见和建议。终于, 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决定,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 并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作为一个长期关注我国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普通公民, 笔者的一番激动心情可想而知。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我衷心希望,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 能够大大促进我国产品质量的提高, 能够让消费者更容易、更简单地买到质量放心的产品, 在权益受到损害后, 消费者能够获得更加便捷的救济渠道, 获得能够真正抵消损害损失的补偿和赔偿。

加强保护力度

消费者和企业在理论上虽然是平等的关系, 但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 企业处于强势。仅仅依据诸如《合同法》之类的法律来规范双方的交换行为, 处于强势的企业就可能采取种种手段, 欺骗、欺负、欺压、损害消费者权益。法律应当保护弱者, 正因为如此, 才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根本宗旨应当是保护消费者, 而不是保护企业。在这一点上, 新的《消法》已经有了一个根本性的转变。

长期的计划经济, 使我们一直重生产轻使用, 重生产轻消费。修订前的《消法》 (以及与其有关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几乎都存在着偏袒企业的倾向, 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够。质量责任在认定、确认和赔偿时, 不是规定不明确, 就是设置有若干障碍, 或者是赔偿显得微不足道。在涉及产品责任时偏袒企业, 保护企业, 给企业网开一面, 反而可能害了企业。从长远看, 更可能给企业带来削弱其竞争力的严重后果。邯郸啤酒厂啤酒瓶爆炸, 虽然赢了官司, 但广大消费者谈虎色变, 纷纷抵制, 结果, 该厂产品卖不出去, 最终导致破产。如果法院早一点判决该厂赔偿, 促使其下工夫加强质量控制, 企业可能不至于走到绝路吧?因此,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保护消费者权益, 就是保护企业。

新《消法》在相当多的修订条款中, 增添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例如“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规定;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恪守社会公德, 诚信经营,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例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 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例如“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 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 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规定;例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应当真实、全面, 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例如“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 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规定;例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 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 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7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 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 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等。

特别是有关的举证责任, 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没有检测手段, 不懂技术标准, 要证明产品不合格, 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往往很难, 相当多的情况下, 甚至是不可能的。按照新《消法》规定, 对于有缺陷的产品, 购买者只要证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及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不必实际证明产品有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则要举证推翻对其产品的上述推定, 才可以免除产品责任。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甚至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按照新《消法》, 像啤酒瓶爆炸伤人后啤酒瓶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就落到了企业身上, 法院就不能因为消费者无法举证啤酒瓶存在缺陷而败诉了。

最让人振奋的是,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的, 为500元。”想当初, 增加赔偿的金额规定为1倍时, 就受到相当多的既得利益者反对, 那一条规定几乎在起草和讨论过程中夭折。这也说明, 20年来,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我国的法律已经进入到一个相当高的阶段。

还有一些不足

但是, 对新《消法》, 笔者认为还是有一些不足。

1.没有界定消费者的定义。

新《消法》第2条沿用了原来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 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这虽然不是消费者的定义, 却为消费者的概念确定了范围:一是消费的目的限于满足生活需要, 二是消费的过程限于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就是说, 只有这两个要件同时都具备, 才能成为消费者。正因为如此, 在相当长一段时段里, 法院不支持像王海那样的职业打假人的主张, 不支持“知假买假”, 诸如医院、民航以及其他一些部门甚至把自己置于《消法》的约束之外。虽然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表态, 支持“知假买假”索赔, 但新《消法》没有明确消费者的概念, 依然是一个很大的遗憾。

对消费者概念加以过多的限制, 不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 反而可能让经营者借故推卸责任。针对第2条的规定, 应当采取适当方式, 明确消费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笔者认为,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

(1) 消费者消费的目的。笔者认为, 不能局限于“为生活消费需要”。事实上,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生活和生产 (工作) 已经难以完全分开。电脑是用于生活消费, 还是用于生产 (工作) 消费?如果有人以此为借口, 否认你是消费者, 岂不给法律造成尴尬?还有汽车, 特别是诸如微型面包车那样既可载人又可装货的汽车, 究竟是消费品还是生产品?用于经营的小汽车 (例如出租车) 出现质量问题, 受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诸如此类, 都将成为今后扯皮的事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原第五十四条) 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参照本法执行。”这实际上肯定了消费目的也包括了生产, 虽然对生产进行了限定。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 农民的身份如何判定, 农业生产如何判定之类的问题却将引出新的争论。例如不少城市居民利用闲置土地种植蔬菜之类, 算不算“农业生产”?他们购买、使用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 能否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保护?既然如此, 又何必要去限定消费者消费的目的是生活呢?

(2) 消费者的身份。笔者认为, 不管是团体购买还是个人购买, 不管是他人购买还是自己购买, 只要是商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 都应纳入消费者的范畴, 除非团体购买的目的纯粹是为了经营 (包括出售、转让、加工等等) 。把消费者限于公民个人, 那么某单位到商店购买商品, 就可能被排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之外。严格论来, 像旅游团乘坐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 像会议代表住宿宾馆饭店, 像单位购买后发给员工的商品, 似乎都可以被经营者以其是团体而不是个人, 推脱自己相应的责任。

(3) 消费的过程。经营者发出要约后, 消费者一旦进入经营者所控制的场所, 不管其是否购买、使用, 都应视为已经开始了消费的过程, 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护。如果消费者没有购买, 离开经营者控制的场所, 可以视为消费过程结束;如果购买了商品, 则应视为消费过程在延续。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 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一般来说, 消费过程也应当到商品交付满10年后才能结束。

(4) 对一些特殊消费项目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医疗、物业管理、咨询服务、律师服务、公证服务、委托管理、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有偿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提供的服务等等, 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 原则上应当视为消费者, 也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2.惩罚性赔偿规定不合理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不妥当的。

所谓惩罚性赔偿, 是指被告的行为异常严重, 但又不足以在刑法上定罪时, 公共政策要求给予某种经济上的惩罚, 作为补偿性赔偿之外的附加赔偿。美国商务部制定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范本》规定, 如果原告通过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 其所受的伤害是由于产品制售者粗心大意, 根本不管使用者、消费者或其他可能受产品伤害的人的安全所致, 法院就可以判决给予惩罚性赔偿。80年代, 我国出口的烟火在国外引起多起人身伤害的产品责任事件。最为典型的是美国斯考特兄弟俩在燃放时发生事故, 右眼被炸伤。作为法定代理人, 其父母要求赔偿600万美元, 其中100万为人身伤害, 500万为惩罚性赔偿。在美国的实际案例中, 惩罚性赔偿是产品责任判决的主要内容。在我国, 由于长期没有明确惩罚性赔偿, 甚至连补偿性赔偿也不完全, 消费者的实际损失往往大于所获得的赔偿。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造成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新《消法》却把惩罚性赔偿限制在“所受损失2倍以下”, 我认为这是一个倒退。与上述的美国判例相比, 相差太远。

3.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三

活动当日虽下着小雨,却浇不熄大竹农信人火热的惠衣热情。宣传小组成员各司其职,以双拱信用社门前空地为宣传场所,向往来信用社办理业务的民众发放了《金融消费维权知识手册》、《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材料。发放期间,宣传人员详细介绍了消费维权知识、信贷知识等,对民众提出的问题答疑解惑,同时还对大竹农信社各项金融产品做了逐一介绍。整个宣传过程有条不紊,与现场民众互动良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普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据统计,活动当天共发放知识手册150余份,发放DM传单300余份,接受现场咨询90余人。

此次下乡宣传是配合整个“消费权益保护宣传周”的一次小行动,但小行动却蕴含着大竹农信人参与构建诚信和谐金融的诚挚愿望,是践行金融机构消费权益保护职责的生动体现。通过宣传,有效填补了乡镇居民尤其是农民群众对“金融消费权益”意识的空白,切实提高了他们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确保了大竹县金融交易环境向和谐、公正、公平推进。

4.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四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活动方案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成了了以分行王庆副行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了《招商银行南京分行“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要求各部门加强活动领导力度,明确活动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以部门联动的方式,自上而下推动,保证宣传活动有序开展。

做好厅堂布置,营造宣传氛围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辖内各网点紧密围绕“权利·责任·风险”的宣传主题,以“学习金融知识 知晓风险责任 共建和谐金融“为宣传口号,通过门楣电子显示屏循环播放“20‘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权利·责任·风险 学习金融知识,知晓风险责任,共建和谐金融”宣传标语,在厅堂内设立了公众教育专区,张贴“增强个人防范意识 谨防通讯网络诈骗”、“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标语”等宣传海报,摆放“‘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手册“、“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指南”、“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篇(一)——从12月开始,银行开户你必须知道的事》等宣传折页;通过厅堂液晶电视滚动播放“防范电信网络诈骗”视频;在柜面电子签名板为办理转账业务的客户播放防范通讯网络诈骗提示,营造普及金融知识的良好氛围。

强化员工培训,开展线上宣教

为有效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的金融消费者拥有的八项法定权利,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再次将《指导意见》下发全行学习,同时举办声誉风险及舆情管理工作培训,邀请南京消费者协会曹炜副秘书长为全行服务管理人员解读《实施办法》。

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简报 篇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分局负责人为组员的“3·15”活动领导小组,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相关股室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同时,每周召开一次部门协调会,就活动具体流程及活动当天会场布置、展板摆放、横幅悬挂及秩序维护等做出了详细的部署和安排,共同筹划好“3·15”系列活动,确保宣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效果。

开展“大练兵”,激发消费维权活力。一是采取集中培训为主,自学为辅的方式,以局机关各部门、各分局为单位集中开展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应知应会知识的培训,大力宣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加强部门执法协作,针对重点领域、热点商品,切实开展联合整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三是拟定“3·15”消费维权日开展文艺汇演,积极排练小品“电梯夹人”、小品“依法维权”等节目,进一步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氛围,增强消费维权意识,做好新常态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持续推动消费环境又好又快发展。

明确“以案释法”,传递维权为民正能量。将日常工作中的典型案例、消费常识、业务公告等通过QQ群、“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平台、特区门户网、“六枝报”、“六枝电视台”等媒介同步展开,宣传消费维权知识和技能,引导绿色消费。如2月8日在特区门户网发布的“春季食品安全消费”,就对如何正确掌握食品安全知识、养成良好饮食卫生习惯做了详细讲解,有效地预防了各类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传递六枝特区消费维权动态,弘扬维权为民正能量。

6.第35个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简报 篇六

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锦娟劳模理财工作室”是以交通银行青岛分行香港东路支行为依托,以青岛市劳动模范、高级沃德理财师李锦娟为核心,以支行一线高水平理财师为支持团队,集服务、创新、财富、共赢于一体的新型金融理财工作室。

3月1日,“锦娟劳模理财工作室”走进崂山区中韩街道泰都社区开展了“金融社区公益行”活动。在此次活动中,泰都社区公益宣传站也正式授牌成立。

借助这个平台,通过分享身边真实案例,为居民详细讲解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常见手段以及如何防范金融诈骗、识别非法集资陷阱等热点问题,推广绿色金融,传播金融知识。除此之外,工作室还就如何安全使用银行卡进行了详细讲解,帮助社区居民了解平常用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的相关风险。

3月5日上午,“锦娟劳模理财工作室”赶赴青岛科技大学践行雷锋精神,开展了“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志愿者们向同学介绍了校园借贷、理性消费、保护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和一些必要的金融知识。

整场讲座深入浅出的将当下贷款骗局、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和交易安全等问题向同学们做了讲解,同学们也就一些周围发生的金融现象、贷款购房、大学生信用卡办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

7.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七

为开展好“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纪念活动,宣传“网络诚信消费无忧”年主题,进一步提升全系统消费维权工作水平。2月28日,省工商局组织召开了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暨新《消保条例》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会上,为北大荒电子商务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大农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快易安食品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北极鄂伦春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四个省内电商第三方交易平台颁发了12315网络消费维权服务站牌匾,交流了消费维权工作经验,总结了年消费维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对开展全省放心消费创建试点工作以及年消费维权重点任务目标考核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2016年全系统大力宣传贯彻新《消保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流通领域商品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加强12315体系建设,创新消费维权工作机制,消费维权执法环境得到改善,消费市场秩序得到规范,解决消费纠纷能力和工作水平得到提升。

会议要求,2017年消费维权工作,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工商总局的部署要求,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全面落实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和国家工商总局《“十三五”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划》精神,做好“3•15”系列纪念宣传活动,加大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力度。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加大12315体系建设力度,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效能,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完善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积极推进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全省各市(地),省垦区,绥芬河、抚远市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亚布滑雪旅游度假区工商分局分管消保工作领导、消保部门负责人、12315中心主任以及省内部分电商第三方交易平台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8.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篇八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20xx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航空运输服务水平,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中南局联合广州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广州市消委会机场分会,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

本次活动由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紧扣今年消费者权益日“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在白云国际机场候机楼设立大型活动宣传海报板,通过文艺表演、民航知识有奖问答、播放宣传影片等形式,激发了旅客的参与热情,提高了旅客的关注度,有效的宣传了民航知识、乘机安全常识等。广州市工商局机场分局、广州市消委会机场分会、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还在机场候机楼设立宣传咨询台,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接受旅客咨询等方式,普及旅客权利和义务,为旅客答疑解惑,引导旅客合法维权。活动尾声,中南局联合广州市工商局机场分局,举行了“20xx年度广州市放心消费店”公开表彰活动,向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颁发奖状、荣誉证书,鼓励企业提高服务品质。

本次活动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宣传形式丰富多彩,不仅使旅客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养成安全乘机、文明出行、依法维权的良好习惯,同时也促进了民航企业提高服务品质。

9.XX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 篇九

XX年3月15日 农历 二月初七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下面是聘才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XX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总结,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篇一:

XX县工商局、消费者协会紧紧围绕“消费与民生”年主题,按照自治区、XX市工商局和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的安排部署,集中开展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现将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筹划,大力宣传主题,营造舆论声势

首先,接到自治区工商局、消费者协会《关于开展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的通知》后,XX县工商局领导班子带头学习文件精神,及时召集各科所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了“315” 活动内容,制定了活动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时间,提出了具体的目标和要求,细化了责任分工,为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其次,各科、室、工商所、消协分会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消费与民生”年主题宣传提纲,明确活动主题涵义、指导思想、真正目的,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营造安全、放心、和谐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再次,各工商所、消协分会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到企业、商场、市场、景区、学校、城镇社区、街道和农村集市重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诚信教育以及“消费与民生”年主题的主要内容、涵义,为广大企业员工、商场营业员、农民群众、学生、社区群众展示打假治劣成果,介绍识别真假商品知识,为扎实有效的开展“315”活动营造了良好的宣传和舆论氛围。

二、完善制度,建章立制,严格规范农资市场经营行为

为了确保全县农资商品的使用安全,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的不法行为,积极服务“三农”,推进新农村建设,我局专门成立了“红盾护农”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了《中宁工商局XX年“红盾护农”行动实施方案》;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广播、宣传栏、印发张贴宣传材料等宣传形式,大力营造农资市场舆论氛围;严把农资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关、商品质量关、进货关,对农资商品实行抽检、备案。截止目前,共备案化肥42个品种,抽样送检化肥27个品种,督促指导2家种子批发企业设立了种子留样专柜,对12个批次不同品种的种子进行了留样备查;积极支持引导经营户进行连锁经营,实行统一配送,确保了上市农资商品的质量;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在农资经营户中全面推行“一账通”制度。各工商所与全县282户农资经营户签订了《农资商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对农资产品购进、仓储、销售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充分发挥农村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作用,及时与各村信息员(联络员)沟通信息,切实快捷地为农民群众解决农资消费纠纷,从而保证了农民利益。

三、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自 2月份,我局加大了对农村食品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检查经营户1520户(次),取缔无照经营3户,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件;没收过期变质食品、劣质商品1个大类22个品种5公斤。

四、中宁工商开展纪念315中学生“消费与民生”主题辩论赛

三月十四日,县工商局、教育体育局、消费者协会结合纪念第29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中宁中学会议室开展了中学生“消费与民生”主题辩论赛。辩论赛包含“消费与诚信”、“消费与责任”、“消费与民生”三个方面的主题内容进行三场辩论赛。通过这次中学生辩论赛,丰富了消费教育知识,认知社会,感恩社会,教育青少年敢于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培养文明修身、加强道德教育、树立理想信念、建立人文法治,提升中学生社会综合素质。也是给中学生提供一个锻炼自身和教育的平台,使中学生辩手机智犀利,默契配合,充分展现我县中学生琢学、践实、励志、创新的良好精神风貌。

辩论赛设置纪念315中学生“消费与民生”辩论赛集体优胜奖、组织奖、中学生辩手优胜奖和纪念奖,辩论赛由专业老师现场打分评奖。通过中学生的精彩激烈辩论,中宁中学最终获得纪念315中学生“消费与民生”辩论赛优胜奖,中宁一中获得纪念315中学生“消费与民生”辩论赛组织奖,6名中学生获得纪念315中学生“消费与民生”辩论赛优胜奖、12名中学生获得纪念奖。比赛中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建斌同志作了致辞,县政府副县长黄华作了重要讲话。

参加辩论赛的主要领导有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郭松华同志,县人大副主任于占忠同志,县政府副县长黄华同志,县政协副主席庞立忠同志,XX市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平同志。县委宣传部、团县委、教育体育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工商局、消协、中宁中学、中宁一中的主要领导参加了辩论赛。

参加观看大赛的有县工商局的40名执法人员,中宁中学的120名同学、中宁一中的60同学感受了这场精彩生动、富有见解、思想新颖的辩论大赛,充分显现了校园文化、工商文化,助推我县文化建设、文明建设、健康、持续、繁荣发展。

五、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开展有声有色的宣传咨询活动

(一)以“五进”消费维权服务站为平台,大力开展消费教育讲座。坚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推动全民消费教育为突破点,着力引导消费维权工作从受理投诉、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引导消费方向转变,围绕消费理论、消费观念、消费技能、消费方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全民消费教育工程,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提高对社会消费的重视程度,加强对消费教育、维权工作的领导和分类指导,开展“关爱消费者”、“情系消费者”等行动, 建立相应的政策、体制和制度,逐步形成政府主抓、工商主办、消协牵头、企业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的国民消费教育网络,将我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发展台阶。XX县工商局从3月1日开始,针对消费维权服务站群体不同特点,制作了《食品安全法》、《诚信教育》图文并茂的课件,指定专人到消费维权服务站进行讲座。举办消费教育讲座24场次,企业、商场、超市员工、市场管理人员共计1200余人聆听了讲座,增强了企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二)举行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活动。3月15日上午,我局XX县消协联合卫生、质检等行政执法部门和供电、电信等企业在县城富康广场设立大型“消费与民生XX1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主会场,城郊工商所在县城枸杞市场、石空工商所在石空镇、鸣沙所在鸣沙市场、长山头所在大战场市场分别设分会场,展开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共设立受理投诉台5个、咨询服务台15个、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24个;设置摆放拱门 13个;悬挂横幅80条;张贴标语162条;发放宣传资料15000 余份;接待咨询群众800 余人次。宣传咨询活动结束后,将收缴的54 余个品种,价值万元的假冒劣质食品、化妆品、农资产品予以了集中销毁。

(三)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纠纷,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活动期间共接到消费者申诉20 件,已调解23件;举报3件,处理3 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647元。3月14日、15日两天,按照区局要求认真做好了12315热线值班,及时受理转办区局12315指挥中心分派申诉12件。

通过一系列有组织有意义的活动,有效地宣传、深化了“消费与民生”年主题,使广大消费者、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营造了全社会共同维权、构建和谐的良好氛围,更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树立了工商部门的良好形象,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篇二:

为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浓厚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氛围,扎实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营造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和谐发展的良好金融消费环境,根据上级行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联合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于3 月14 日在我市组织开展了以“保护金融消费权益 创建和谐金融社会”为主题的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现将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加强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刘贤军高度重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推进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王武声行长亲自主持工作。2月28日,聊城中支联合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召开了新闻媒体见面会,通报了“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电话试点运行工作进展情况和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工作情况。为进一步畅通金融系统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交流渠道,及时、合理、有效化解金融消费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共同提高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水平,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与市广播电视台、聊城晚报等驻聊6家主流新闻媒体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银行业协会等名誉理事单位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我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3月3日,“12363”咨询投诉热线正式开通,收到了我市金融消费权益者的一致好评。3月12日,大众日报第31期第16版发表了“加大投放,优化配置,改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全力支持聊城经济跨越赶超”的报道,并公布了“12363”咨询投诉热线。3月14日,聊城晚报第2784期第三版更是专版报道了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协会的概况,通过对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会长杨峰的访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协会会员的公布,让大家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为使活动有步骤、有组织,达到宣传效果,协会之前召开了活动准备会议,重点就315 “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进行了动员和安排,要求参加的部门提高认识、积极准备,圆满完成宣传活动各项要求。为达到宣传的规范化、合理化和目标化,一是协会将统一设计、制作和印制的宣传手册、宣传袋等宣传品散发到消费者手中,使其进一步加强对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的了解;二是协调组织各金融机构对自身金融理财产品和理财服务的宣传;三是突出对“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四是宣传金融知识,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的权利义务,人民币反假、反洗钱知识,《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涉及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具体做法、创新举措、经典案例等;五是要求各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外部LED电子屏幕多媒体设施上滚动播放“维护金融消费权益,共建和谐金融社会” 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标语。

三、认真做好后评价工作

为了进一步增强各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视,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结束后,协会要求参与宣传活动的各会员单位对本次活动进行认真总结,以报告的形式报送聊城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协会将根据各会员单位的活动过程和报告情况对其进行评价、考核。

10.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十

2、扩大消费 改善民生

3、消费维权 保障民生

4、服务消费者 服务经济发展 服务社会和谐

5、跨越发展 振兴新疆 引领消费服务民生

6、打造民生建设年 消费维权促和谐

7、以人为本 民生优先 全民参与 和谐共赢

8、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9、低碳生活 从我做起 绿色消费 造福子孙

1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1、完善农村服务网络 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12、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13、维护农村消费者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14、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15、和谐稳定促发展消费维权保民生

1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17、群众第一 民生优先 基层重要

18、关注民生 建设民生 改善民生 服务民生

19、科学消费 绿色消费 理智消费 文明消费

11.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十一

周密部署重拳出击---专项行动拉起“315”卷烟打假活动序幕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将近,市烟草专卖局借此契机,于3月13日联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在全市围内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卷烟专项行动,重点对老香洲、吉大、夏湾涉嫌卷烟售假的零售户进行清理整治,严厉打

击我市卷烟市场售假行为,坚定广大市民对市烟草专卖局打击卷烟制假售假的决心和信心,加大卷烟打假宣传工作的力度和影响,拉起了**市烟草专卖局“315”期间卷烟打假专题系列活动的序幕。

3月13日至3月15日期间,市烟草专卖局将开展“专项联合行动”、“假烟销毁行动”、“现场宣传咨询会”、“媒体专题专版报道”等一系列“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卷烟打假专题活动。联合专项打假行动奏响了该系列活动的第一曲,市烟草专卖局对此高度重视,狠抓前期调查摸底工作,锁定一批屡教不改的卷烟售假顽固分子;加强沟通协调,取得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本次联合专项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4人,突击检查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12处,查处涉嫌售假零售户5,查获中华、芙蓉王、玉溪等品牌假冒伪劣卷烟10279条,涉假案值约531万元

2009年,市烟草专卖局在卷烟打假工作中将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烟草专卖局的工作部署和统一要求,强市场打基础、破网络扩影响、抓宣传寻突破、惩主犯见成效,着力发挥卷烟打假联合专项行动的作用,维护国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建立公平竞争、诚实守法的市场秩序。

“3·15”卷烟打假现场宣传

2009年3月15日,**市烟草专卖局抓住“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这一有利时机,于**市免税商场广场开展为期一天的卷烟打假现场宣传活动。斗门区烟草专卖局也于斗门区井岸镇新民路步行街设立宣传点,同步开展宣传活动。

本次现场宣传活动以派发烟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展示烟草专卖典型案例、真假烟辨别知识讲解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讲述卷烟制售假行为对国财税和广大消费者的危害,介绍2008年市烟草专卖局打击卷烟售假的典型案例,宣传3月15日正式启用的“12313”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电话。

现场宣传活动中,工作人员在现场还利用真、假烟样品向广大群众详细介绍真假烟鉴别知识。广大群众反应热烈,纷纷积极参与,不少群众对宣传点摆放的50多个品牌规格的卷烟的鉴别方法逐一地咨询,宣传点前的群众是络绎不绝。**市烟草专卖局的7名工作人员也不厌其烦地不停地为兴趣盎然的群众一一地讲解,市烟草专卖局唐志华副局长也亲临现场,参与到为群众讲解真假烟鉴别知识当中。

“315”卷烟打假现场宣传活动,两级烟草专卖局共向广大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千余份,接受烟草专卖真假烟鉴别、卷烟零售点许可证办理等各类咨询300余人次。通过此次

12.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简报 篇十二

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区食安办主任郭卫东介绍永年区工商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情况以及消费维权重点工作。20以来,区工商食药局以机构整合为契机,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

一是抓机构、强队伍。实行阳光办公、集体议政,组织大培训、大练兵,采取准军事化管理,配强一线力量,建立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

二是抓食药、保安全,构建“区、乡、村”三级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永年区被评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区。

三是抓服务、促发展。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实现“多证合一”,实行主动帮扶、免费办照,开展企业大走访活动,增量工作位居全市第一。

四是抓消保,维权益。组织百姓观察团、消费体验评议等活动,创建124户放心消费示范单位,集中销毁假冒伪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

五是抓创新、强技术。建立阳光智能办公系统,配备联网执法记录仪和4G对讲机,建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0,该局消保维权重点工作是:

一是强化监管执法,对全区网络经营主体进行大排查,开展食品流通、网络订餐单位及第三方平台专项整治,查处制假售假、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典型案件。

二是突出创建带动,开展“美丽永年·诚信商家”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重点创建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店、示范街。

三是抓好宣传引导,在全区363个行政村打造食品安全宣传一条街,及时发布消费提示、消费警示。四是完善监督机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担任社会监督员,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消费监督。发布会上,郭卫东局长宣布该局“3.15”纪念活动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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