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面试

2024-08-21

银保监会面试(精选8篇)

1.银保监会面试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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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东银监会面试真题:自我介绍最难

2018国家公务员笔试成绩据说是1月19日发布?广东中公金融人提示大家:事实上只能拭目以待了!因为往年都有过临近周末才出成绩的,成绩公布后,就要备考面试了。更多广东银行招聘考试信息请留意广东银行招聘网!

很多小伙伴对于国家公务员面试是比较熟悉的,都是结构化面试。如果你是报考国考银监会岗位的同学,你就要注意了,国考银监会面试将涉及自我介绍!很多考生觉得这很简单啊!其实自我介绍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面试最难的题目没有之一。

目前,不少的考生自我介绍是属于典型的自吹自擂型,基本都强调自己在学校、工作岗位上有多厉害,学习成绩有多好,在介绍中缺乏具体的数据、具体的事例。另外,在介绍中考生一般会在网上搜集自我介绍模板,从而套用,造成自我介绍千篇一律。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广东中公金融人在课程内容设置,我们会通过“侧面评价法、经历回顾法、比喻导入法、关键词定位法”给予学生针对性的指导,让考生远离套路,个性化地向考官展现自己。

就在去年国考银监会面试现场,当面试官跟你说:

请你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包括年龄、专业、学校经历、学术成果等信息,不能说名字,已经工作的介绍工作经历)。

你猜到了开头,没想到结果广东某学员考过注会,被追问到相关较难的问题: 追问:你为什么辞职?以前在银行工作的感受?本科毕业怎么没考银监会?能否适应银监会的工作强度、福利?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自始至终是在选拔能做事的人。而能做事的人,一般都是有着良好的理解力、执行力的人,也是一个很勤奋、很务实的人,他的成长和进步,不是完全靠压力、鼓励和支持,而是主要靠内心的动力和意志来支撑和推动。这就是自我介绍的意义所在,而追问则是进一步了解应聘者的求职动机,此为国考银监会面试的第一道题。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需要进行其他结构化的问题,全程共6道题,专业知识2道,结构化题目2道还有一道英语题。总的来说,银监会考查的特色与其他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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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不同,注意是看考生是否具备政府工作人员素养,知识储备,专业能力和素养,还有就是口语表达能力。

国考面试结构化形式中及时出现追问的,恰好银监会就经常出现,而追问可能设置在自我介绍结束后,或者是具体题目后追问。追问的内容一般是个人相关情况或者具体回答的内容。例如:学校是一本还是二本?、你觉得农村考生与城市考生有什么差距? 广东中公金融人提醒考生,银行春季校园招聘考试内容与秋招并无明显区别,建议学习教材选用银行招聘考试教材备考即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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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银保监会面试 篇二

抓班子, 构筑坚强的政治堡垒, 造就创建活动的领头雁

(一) 建设政纪严明的领导班子

长城天津办领导班子历来高度重视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始终要求全体班子成员高度维护党的政治纪律, 在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和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的责任, 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 坚持做到身有所正不歪斜、言有所规不妄讲、行有所止不越界。

(二) 建设民主集中的领导班子

自2011年办事处新一届领导班子调整以来, 班子成员能够始终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牢固树立大局观, 凡事从办事处利益出发, 不计个人得失, 不存私心, 不谋私利, 充分发扬党内民主, 最大限度地调动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研究, 逐步形成了办事处思想解放、团结奋进、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 建设学习型领导班子

办事处领导班子始终坚持用理论学习指引工作实践, 在学习内容上以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为重点,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按照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每次突出一个主题, 重点研讨一个问题, 理清一个方面的工作思路, 推动一项中心工作的学习方式, 突出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加强理论学习, 领悟其中蕴含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不断改造主观世界, 不断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水平。

(四) 建设廉政履职的领导班子

办事处领导班子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勤政廉政建设, 努力做到带头学习、带头严于律己、带头勤政、带头廉政, 努力做到正确对待组织、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名利。从方式上, 重点开展了示范教育, 积极宣传清正廉洁、勇于改革的模范人物, 鼓励、支持和保护企业改革创新、严格管理的积极性, 通过深化警示教育, 深刻剖析腐败案例, 坚决纠正违规违纪现象。从形式上, 在继承和发挥当前的电教化、集中宣讲、媒体宣传、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有效形式的基础上, 积极探索新途径、新方法, 并不断总结, 逐步推广。领导班子扎实奋进的工作态度, 廉洁履职的工作作风, 在办事处树立了新时期干部依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

抓作风, 严格贯彻八项规定, 塑造文明敬业的干部队伍

根据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精神, 长城天津办以贯彻落实公司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实施细则》为抓手, 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 采取一系列措施, 从自身做起, 从点滴做起, 把改进工作作风,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贯彻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 并具体从调研、接待、会风、文风、内控、廉政、监督等7个方面积极转变工作作风。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要求办事处中层以上干部以身作则, 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规定, 带头改进工作作风,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带头解决实际问题, 带头真抓实干。二是简化接待程序。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杜绝铺张浪费, 严禁公款相互宴请, 严禁公款私请。三是压缩会议活动。减少会议数量, 控制会议活动规模, 严格会议预算管理, 控制会议经费。四是精简文件简报。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和公司公文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压缩公文篇幅, 限制公文字数, 主题突出、文字精炼、意尽文止。五是加强出差管理。严禁超标选择交通工具和超规格宾馆住宿, 严禁参加公司外部无实质性内容的培训。六是厉行勤俭节约。严格落实各项节约措施, 重点从办事处节电、节水、节纸、节油等方面入手。七是建立监督机制。每季末由监察审计部门牵头, 对各部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向办事处党委汇报检查执行情况, 并进行通报。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办事处形成了更加严谨、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 干部队伍建设卓有成效。

抓根本, 坚定改革发展信心, 努力提升各项经营成效

自2011年以来, 天津办事处在公司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以纳入改革试点单位为契机, 以全面落实公司中期发展规划为指引, 连续3年经营业绩持续提升。

(一) 发挥核心业务优势, 持续推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

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是办事处的主营业务。2014年初, 办事处在开展传统的银行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同时, 在公司年度会议精神及相关业务操作指引的政策鼓励下, 办事处将收购范围延伸到非银行金融类、非金融类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和处置。办事处依托多年在不良资产收购处置过程中积累的金融、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为客户提供财务顾问、尽职调查等中间业务服务。同时,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凭借多种金融服务手段, 延伸资产经营价值链, 提升资产处置回收价值。

(二) 有效利用营运资金, 开展阶段性财务投资业务

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是办事处业务品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升不良资产价值的重要手段, 办事处在长城总公司的业务指引下, 已经形成了具有特点的业务模式并成为办事处近年来重要的利润增长点。

(三) 借助代理集团平台优势, 完善多元金融服务业务品种

长城公司旗下辖属金融业务类 (长城金融租赁、长生人寿保险、长城新盛信托、长城投资基金) 、中间业务类 (长城融资担保、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长城金桥咨询) 、辅助业务类 (长城国富置业、长城环亚国际、长城国融投资、长城宁夏资产) 共三大类11家平台公司。多元的平台综合金融服务是长城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及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延伸, 办事处作为公司驻津的分支机构, 有效的借助代理集团平台的优势, 不断完善办事处金融服务手段, 充分发挥机构协同作用, 全力为客户提供多元化、一站式金融服务。

(四) 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创新业务, 全力推动公司打造两大特色品牌

长城天津办围绕“服务中小企业, 开拓创新业务”的宗旨, 积极拓展中小企业创新业务, 在区域内全力打造“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商”和“优秀的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商”两大品牌。

抓管理, 夯实文明创建的基础, 持续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近年来, 办事处新一届领导班子认真落实总公司关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工作部署, 高度重视员工思想政治工作, 积极倡导拼搏进取、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以《公司企业文化理念体系》为指引, 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 大力推进企业文化落地深植, 努力建设“标准”办事处配套软环境。在长城天津办党委、工会、共青团合力推进下, 办事处企业文化建设卓有成效, 营造了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展现了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突出表现在:内部环境更加和谐, 员工士气空前高涨, 团队精神热情饱满, 整体面貌焕然一新。

(一) 统一思想, 以凝聚人心、提振士气作为发展的源动力

在圆满完成政策性资产处置任务并步入商业化转型后, 长城天津办一度出现缺乏可持续经营资源和业务模式的局面, 部分干部员工产生了悲观情绪, 由此带来工作积极性不高、士气低落等系列问题。新任办事处党委班子调整到位后, 经反复研究认为, 要改变现状, 必须从切实抓好企业文化建设入手, 以凝聚人心, 提振士气作为办事处发展的源动力。

(二) 弘扬正气, 把企业文化建设作为推动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办事处党委的统筹部署下, 工会精心组织、团委积极协助, 以丰富文化生活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有效载体, 通过开展评先争优、寓教于乐的多种活动形式, 营造“弘扬正气、选树典型”的良好工作氛围。弘扬正气, 热心公益, 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2012年8月, 办事处将经过清理组装的15台替换电脑和数千元的图书捐赠给山东省某小学, 并派专人配送安装。选树典型, 积极推动评先争优工作。按照业绩综合考评, 评选出办事处先进集体、优秀员工、推荐公司系统先进工作者等, 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带头示范作用, 增强员工的集体荣誉感。党政工团协力策划, 组织开展系列活动, 增强团队的凝聚力。主要开展了如:“五·四”青年节, 召集办事处青年员工召开座谈会;“七·一”前夕, 组织全体员工参观烈士陵园, 组织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举办“爱我长城”演讲比赛;组织青年员工参与公司各类征文活动等。

(三) 开拓创新, 以良好风貌开启二次创业征程

近年来, 天津办事处奋力拼搏、开拓进取, 逐步实现了“凝聚人气、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实现利润跨越增长”的良好局面。目前办事处正在以公司中期战略发展规划为统领, 围绕办事处中心工作, 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为开启二次创业征程奠定基础。抓好各类业务培训, 通过加大培训力度,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能够适应办事处持续发展的能够开拓创新的干部员工队伍。加强正面宣传力度, 通过正面宣传报导, 树立办事处良好社会形象, 为公司股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开展体育锻炼活动, 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逐步打造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优秀团队, 切实增强员工向心力和凝聚力。

3.银保监会面试 篇三

近日,一则有关“银监会拟叫停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信托资产(主要是房地产信托)和小贷公司债权等”的消息在业内不胫而走。

根据传闻表述,银监会担心房地产信托风险向资产管理公司转移,有意限制,但是资产管理公司却乐于介入,而正是由于四大资管的集体反对,所以禁令至今尚未下达(也可能不下达)。本报记者就此向银监会求证,截至记者发稿,银监会尚未作出正面回应。

停小贷放不良信托

“此事在业内确有争议,目前的结论是不良房地产信托可以做,小贷公司债权不能做。”一位接近四大资管的知情人士向《投资者报》记者透露。与此同时,4月13日,某四大资管内部人士致信记者证实,传闻争论属实,对于该业务资产管理公司还在与监管机构协商中。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数信托和资管人士表示,目前业务一切正常,尚未收到监管层的要求,而银监会明文叫停四大资管收购不良房地产信托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收购不良资产是主营业务,既然是主营业务,又要如何去限制呢?”北京某信托公司高管向本报记者表示,“可以做风险提示,明确发文应该不会。”

“小贷公司的债权现在打死也不敢做,太不安全了。”资深投行及信托人士王彬告诉记者,继中担事件债权追偿无果,(控制人)陈奕标失踪之后,小贷公司风险暴露,甚至蔓延到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对于小贷公司贷款也是避而远之。

与小贷债权相比,业内对于四大资管谨慎接盘不良房地产信托的态度较为肯定。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过快,开发商信托融资体量过大,伴随楼市调控不断深入,2012年的房地产信托兑付高峰显而易见,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不良房地产信托早有准备,非一时兴起。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成本一定比信托公司的高,这毋庸置疑。”上述高管说,而收购之后,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主要有三,要么打包买进,分拆卖给市场投资者;要么付诸诉讼,做执行,变卖抵押物;要么和债务人谈重组,给其回购。

“目前的情况,如果抵押物价值足够高,做不良房地产信托处置赔钱的几率不会太大,不确定因素在时间风险,因为抵押物变现、诉讼时间有时不受控制。”上述知情人士提到。

房地產风险是焦点

“我认为,目前的讨论并非新冒出来的问题,而是对四大资管对接不良信托和小贷债限制问题的扩大化。”信托人士刘擎在接受《投资者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对于四大资管与信托业务对接的限制和管理早已有之,现在讨论的是一个持续扩大的问题,讨论的重点在房地产,问题的核心取决于银监会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判断。

刘擎指出,四大资管作为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在自我判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热情接盘不能兑付的信托项目很正常,是基于自身利益的讨论;而银监会的决策风向标,业内十分关注事情的进展。

“如果银监会对此采取极严格的管理政策,则反映监管层对房地产的一个极空的态度,这不仅是对信托、资管业务的影响,最终是对房地产市场的判断,防范风险,毕竟四大资管接过来的大部分信托是不良资产,以防扩散。”刘说。

“争论的角度与房地产限制政策有关,主要还是控制房地产市场不要太过热。”上述知情人士分析道:一方面,对于资产管理公司来讲,不良的房地产信托是非常优良的投资机会,抵押物实实在在,相对容易变现,比收购工厂等来得方便,业务正常,不应受限;另一方面,基于对房地产市场调控松紧度把握的判断,银行和信托均有限制,而对信托产生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有个空间,“包括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资产管理公司也要留有余地,资产公司可以在资本金范围内,按正常的允许去做委托贷款。”

监管趋严标准抬高

2011年9月底,银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托和理财产品投资业务报批,并强调资产管理公司应主要围绕不良资产经营管理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投资信托和理财产品的业务模式全线停止,进而转向通过信托前期增信担保,间接从事远期不良资产收购业务。

2012年1月,银监会再次向四大资管发文,要求各资产管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展信托产品担保及不良资产远期收购等业务;并要求已签约的此类项目要尽快予以清理,做好风险排查和风险防控。

而业内对此的官方说法为担保非主营业务,监管部门此番是再次强调资产管理公司要回归不良资产处置经营主业,而对于担保背后可能产生的房地产风险增大的关系,多位信托人士表示,不排除此等联系的可能,只是说法上没提房地产。

“接盘历年都有,只是今年特别火。”王彬指出,现阶段接盘的方式有很多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房地产基金公司都有所举动。有的没人接盘,信托公司相互接盘。不过,风险控制还得看选择标准,“事实上,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对于房地产信托的接盘控制已愈发严格,标准跟着市场走,选择多自然标准拔高,没得选才放低标准呢。”

据悉,部分资产管理公司对于项目要求主要集中在省会以上城市,核心位置,远郊区县不予考虑等。“房地产的本源是销售,三四线及以下城市本身属于人口流出,没有大量的刚性需求,自然受限。” 王说。

4.中国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 篇四

【发布文号】银发〔2010〕271号

【发布日期】2010-09-21

【生效日期】2010-09-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

融支持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0〕27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两年来,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一系列战略部署和政策措施,心系灾区,服务大局,以人为本,精诚服务,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对于促进灾区灾后生活生产秩序逐步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目前,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还处在关键阶段。为了进一步扎实做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保持对灾区金融支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对灾区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扎实抓好灾后重建各项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人民银行在灾区的各级分支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灾区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相关政策进行系统梳理:对国家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要积极加强督导协调,保证落实到位;对根据灾后重建工作实际进展需要相应调整、完善和重新制定的措施,要积极主动地扎实推进。灾区以外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灾后重建规划要求和援助承诺,善始善终地做好金融对口支援。各金融机构法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合理摆布信贷资金,支持灾区金融机构合理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各金融机构在保持对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必要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要因地制宜,积极改进业务管理的方式方法,着眼于支持灾区经济自我发展提高和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政策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服务品质和水准。

二、积极改进对灾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务,加强灾区信贷结构调整和灾后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

各金融机构要将金融服务的重点进一步向灾区的基础设施、农业、中小企业、生态环保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倾斜,充分发挥金融职能作用,促进灾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和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创新契合灾区特点的保险业务品种,大力发展农村小额人身和财产保险,完善对灾区的保险服务,扩大灾区保险覆盖面,提高灾区保险保障水平。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措施的意见》(银发〔2008〕225号),对灾区灾后重建住房信贷保持实施优惠政策。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改进和完善灾区扶贫贴息贷款、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房重建贷款、个人消费贷款等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贷款管理,努力提高贷款的覆盖面、满足率和服务效率,合理确定贷款的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进一步做好对灾区贫困人口和灾区就业困难人员的金融支持和帮扶工作,切实抓好民生金融,为灾区群众多办善事,多办实事。

在合理增加对灾区信贷投放的同时,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市场准入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把好信贷关,积极支持灾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有效防止高耗能、高污染和落后产能及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向灾区转移。要密切关注和进一步加强灾区农房重建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农房重建贷款的政策宣传和风险监测,引导灾区借款农户正确理解灾后农房重建贷款政策,及时主动归还贷款。

三、着力推进灾区金融机构自身恢复重建,促进灾区金融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网点布局、恢复重建进度和当前业务经营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目前尚未开工重建的基层网点和基础服务网络,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为金融机构恢复重建提供选址、用地和重建资金等服务便利;对需要调整网点布局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新建的网络,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对灾区金融机构基层业务人员和新录用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对灾区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规划和网点建设落实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灾区金融机构通过发行次级债、金融债等工具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和服务灾后重建的实力。对灾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可比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的有关重建政策执行。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对灾区地方金融机构法人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在此期间若逢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根据灾后重建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灾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并对这类再贷款利率继续执行比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低1个百分点的优惠。积极支持灾区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全国同业拆借网络。对灾区业务经营稳健的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适当放宽资本充足率、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要求,支持其扩大对灾区的信贷投放。鼓励灾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出资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合理分散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经验,加强金融企业文化建设,把汶川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优秀精神发扬光大。

四、大力加强灾区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灾区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

进一步抓好灾后重建贷款“四不政策”后续落实工作,稳定政策预期。各金融机构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符合“四不政策”条件的贷款要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灾区执行“四不政策”的个人和企业客户的贷款数额和贷款质量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对已经执行“四不政策”、目前仍未按期归还的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考虑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积极采取多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实施贷款重组;对已经归还的贷款,要按规定将相关贷款要素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符合贷款减免和核销规定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条件进行贷款减免和核销,并进一步做好贷款清收管理和资产保全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合法债权,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金融风险。对灾区近期遭受山洪泥石流严重侵袭的灾后住房重建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全力做好甘肃、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地区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226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居民预期,增强社会守法诚信意识。要把加强灾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金融支持灾后恢复重建的长期制度安排和当前的重要工作,完善体制、机制和管理政策,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抓好落实。积极发挥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作用,建立健全守信者光荣、失信者受惩戒的制度约束和长效机制。

五、进一步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和灾后重建基础数据信息统计报送工作

继续加快灾区支付清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支付清算系统,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灾区的辐射范围。加大灾区自助取款和销售终端设备的合理投入。支持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快运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和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一步完善利用国库系统点对点向灾民发放资金等金融服务。加强灾区金融基础服务网络系统备份建设,全面提高灾区金融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和服务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灾区各金融管理部门要注重加强灾后重建信息沟通交流,探索建立跨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定期讨论会商金融支持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按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后重建数据信息统计,明确责任,并于每季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按时统计和报送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相关数据信息。

请灾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当地相关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各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说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

5.证监会银监会央行的职责 篇五

尚福林:主席

桂敏杰:副 主 席

李小雪:纪委书记

庄心一:副 主 席

姚 刚:副 主 席

刘新华:副 主 席

姜 洋:主席助理

朱从玖:主席助理

吴利军:主席助理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银监会领导

主席刘明康

副主席蒋定之

副主席蔡鄂生

副主席郭利根

纪委书记王华庆

副主席王兆星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保监会领导

党委书记、主席 吴定富

副主席 李克穆

副主席 魏迎宁

副主席 杨明生

副主席 周延礼

纪委书记 陈新权

主席助理 袁力

主席助理 陈文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1、拟定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业内规章。

2、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

3、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定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

4、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

5、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

6、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

7、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

8、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9、制定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

10、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

中国人民银行纪委书记 王洪章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胡晓炼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马德伦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易 纲

6.央行银监会整肃地方融资平台 篇六

网易财经2月3日报道 从支持到整肃,短短一年不到的时间,央行和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态度发生了急转弯。

为防止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成为新一轮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业不良资产的“定时炸弹”,中国银监会已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今年银行业三大风险之首,要求金融机构在最迟6月末打开地方融资平台“资产包”,进行项目还原清理评估。同时,严格控制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对违规贷款进行责任追究!

所谓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是政府给予划拨土地、股权、归费等资产,包装出一个从资产和现金流上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以实现融资目的,把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共事业等项目。

地方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在刚刚过去的一年急剧膨胀,官方估计目前已经达到3千多个,也有统计数据称全国四级政府融资平台超过8000家。

由于融资途径主要靠银行贷款,在去年全国9.59万亿元的新增贷款中,投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占高达40%,总量近3.8万亿元。目前,地方融资平台的全部贷款余额已达到惊人的6万亿元。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以政府所拥有的土地作质押进行融资,靠综合收费能力而非项目自身的收费能力偿还债务。因此,可能造成地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欠缺、银行产生不良资产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指出,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

三大风险之首

“银监会今年要求银行业重点防范三大风险,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排在案件风险和房地产贷款风险前面,排第一位。”某直辖市银监局纪委书记告诉网易财经。

据他透露,2009年年末,全国32个省长和直辖市市长的办公桌上,都收到了一份央行和银监会直接发送的地方融资平台信贷数据监测报告。央行和银监会提醒地方政府注意地方融资平台大量举债造成的地方负债风险和间接可能导致的财政风险。

据该银监局纪委书记透露,通过全国信贷登记系统监测,去年年末全国各级政府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在6万亿左右,其中有80%是项目贷款。综合监测下来,一些地方性融资平台的负债率达到94%,有的地方甚至高达400%,而国际上平均为80%-120%。“现在,每个城市都是大建设工地,每个城市都拉大自己的城市建设范围,建地铁、高铁(高铁民航争夺战)、机场、广场、马路、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这些资金大量来自地方投融资平台。” 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看来,在应对金融危机的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通过建立投融资平台向银行贷款搞投资,刺激和拉动经济。

他指出,现在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70%以上都分布在地级市和县,要么是以政府所拥有的土地进行质押,要么是以综合收费能力来保证还款。仅刚刚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预计市县两级投融资平产生了5万亿以上的债务。

乱象由来

地方融资平台爆炸式增长可以看作是中国经济政策演变的缩影。

2009年年初,面对全球经济衰退的严重形势,中国提出“保八”增长目标,随后出台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央行和银监会也在去年3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

此文一出,地方政府热情空前高涨,着急放贷的银行也全力支持,各地名目繁多的地方融资平台呈几何级增长。不仅仅是在传统的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国资经营等领域,各级政府成立了融资平台,有的还发展到第三产业,如文化等领域。

组建地方融资平台的各级政府从省级到地县市,甚至到乡镇。南京市六合区和重庆市的情况颇为典型。

南京市六合区政府去年6月上旬向区内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政府融资平台体系建设的通知》,要求辖区内的相关单位积极行动,建设政府融资平台以拓宽融资渠道。

文件计划通过整合国有资产、财政注资等方式,在六合区打造六个不同职能定位的政府融资平台:分别负责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融资、城乡交通建设项目融资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区域供水等建设项目融资任务等。除了给每个融资平台确定不同的职能定位外,六合区政府还给每个平台公司规定了几亿到十几亿不等的贷款融资目标。

重庆省级地方融资平台组建被称为“重庆模式”。从2002年末开始,重庆市将全市各类分散的政府资源全面整合,组建了水务控股、城投公司等八大政府建设性投资集团,12个融资平台净资产为1390亿,这些公司成立后开始向银行大量借贷。重庆市的做法不仅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可,更被世界银行称为“重庆国有投资集团模式”。一时间,各地方政府纷纷效法,甚至由分管领导亲自带队前往重庆“取经”然后再打造此类投融资平台。

大量投向这些平台银行贷款,导致了重庆信贷余额激增。仅去年前三季度,重庆市各项贷款余额8671亿元,同比增长49.2%,贷款增速连续9个月居全国第一位。仅以其中四成流向地方融资平台计算,重庆市各级地方融资平台的贷款总量就超过3200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最新数据显示,重庆去年全年地方财政收入才首破千亿,仅为1165.7亿元。

投向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通常具有以下共性:期限中长期,利率下浮,信用贷款为主,政府出具承诺函保证还款,投资项目一般盈利不佳甚至没有盈利。

银行也在其中推波助澜。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部负责人告诉网易财经,在去年激烈竞争的信贷投放浪潮中,尽管财务状况高度不透明,但带有地方信用保障政府融资平台成为各家银行疯抢的对象,大大放宽了审贷标准。不少中小银行,在省级融资平台和大项目上竞争不过四大行,将放款延伸至县市一级地方融资平台,而且出于竞争原因,利率还会下浮。

“经常还出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本来申请贷款5个亿,银行说干脆给你10个亿,授信先给你,你慢慢用。” 该负责人说,由于银行难以把握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财政担保承诺情况,不少贷款存在“多头融资、多头授信”的格局,贷款追踪管理非常混乱。

地方债务信贷化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一针见血地指出,地方融资平台最大的风险,在于把地方政府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产生的债务信贷化。

长期把财政支出建立在赤字财政基础上,尤其是政府信用做担保的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投资到没有自偿能力和收益的建设项目上,这样的投资会给未来政府留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

“一旦债务出现问题,地方政府就会把负担甩给中央政府,导致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 他不无忧虑地表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分析认为,应该看到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村庄尤其合理性,通过大规模融资推动城市,化建设,为中国应对危机和扩大内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无论是从微观的风险管理还是从整个经济运行的角度看,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存在明显的风险。”他表示,去年经济刺激下宽松的信贷投放环境,必然会鼓励一些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信贷资金的低效滥用。投资的风险十分容易转移到中央财政或者商业银行体系。

他表示,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状况很不透明,有的地方政府自身也并不清楚不同层次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和担保状况。银行贷款风险管理目前主要依靠的并没有真正法律效力的财政担保等形式。据了解,发改委和财政部近期已经明令禁止地方以财政收入为地方融资平台做担保。融资平台总体上负债率都相当高,资本金普遍欠缺且偿债能力低下,责任主体十分模糊,如果出现偿还问题,商业银行实际上难以进行顺利的追溯。

巴曙松进一步分析表示,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获得大量的资金,在不少地方呈现出一些新的风险行为。首先,因为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这些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负债,容易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显著的推动作用。其次,在具体的项目选择和决策上,地方政府替代企业,成为主要的决策者。这些投资不可避免地出现过于超前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贷款流向国家禁止的产能过剩行业。

“地方政府通过投融资平台进行大规模的借贷,还直接制约了宏观货币政策的调整空间,使得明后年的信贷投放的调整空间极大降低。”他说,因为2009年启动的一系列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不可能在明年或者后年因为信贷紧缩而使其成为“半拉子工程”,这样就在客观上倒逼明后年的信贷投放依然保持在相对的高速增长水平。

银监会三条整肃令

地方融资平台的膨胀好像一个潜藏决堤风险的大水坝。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

央行2010年工作会议明确,要合理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防止变相使用银行贷款作为项目资本金;引导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在建、续建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投放。

在1月26日银监会召开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也重点提出金融机构要“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加强贷款跟踪检查。”

上述某直辖市银监局纪委书记向网易财经表示,银监会最新下发的文件,对评估和清查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做出三条规定。

第一,在6月末以前,所有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必须打开项目“资产包”,解包还原,银行进行专项摸底清查。

各地银监局已经要求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逐笔梳理,审查资本金、现金流、项目投资收益、自偿能力等。缺担保的贷款,必须补齐;没有现金流的项目,重新设置抵押品;达不到贷款条件的项目,停贷或者收回;部分银行的大额集中授信,重新做银团贷款。坚决禁止地方融资平台多个项目打捆集中申请贷款。

上海银行一位高管向网易财经证实,各家银行目前都在方融资平台的工作摸底清查。“现在的关键先要地方融资平台公司把„包‟打开,银行先弄清楚其中真实财务状况,才能决定是留还是走。” 据网易财经从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得到的反馈,在该会组织专项座谈中,为摸清地方融资平台的“家底”,一些银行提出希望上海市政府公布各区的财政收入状况。

第二,严格控制地方融资平台新增贷款。

民生银行(行情 股吧)一位内部人士告诉网易财经,现在银监会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贷款,新合同一律停签。曾经签过的合同,经过重新审查后,优先保证在建、续建项目。

“比如去年我和你签了10个亿的贷款协议,去年放了7个亿,剩下的3个亿今年继续放贷没有太大问题,但你说要再签10个亿就不可能了。” 该人士说。

第三,违规贷款责令整改并严格追究责任。

7.银保监会面试 篇七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

各级监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关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各项工作要求,深刻认识“三农”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带有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强化支农服务政治责任,深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健全金融支农制度,提升金融支农能力,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实现农村金融与农业、农村经济的共同发展。2015年,要执行好现有各项农村金融服务政策和有扶有控的差别化信贷政策,不断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基础上,继续扩大“三农”专项金融债发行规模,努力实现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资金对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效应。

二、深入推进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强化“三农”服务能力建设

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范围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功能定位,明确政策性业务范围,加大对农业开发和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更好发挥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功能,推动省联社加快职能转换,优化协调指导,整合放大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服务“三农”的能力。引导邮政储蓄银行稳步发展小额涉农贷款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持续拓展农村金融业务,促进农村资金回流。支持其他商业银行下沉机构网点,优化农村地区网点布局,适度扩大农村地区网点覆盖面。

三、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提升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

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鼓励按照规模化组建、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集中连片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对设立村镇银行超过一定数量的发起行,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管理服务子公司。允许评级良好、管控能力强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到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老少边穷地区、农业主产区和小微企业聚集地区,不断提升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

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鼓励其开展涉农融资担保业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协调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完善管理政策,健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管理,引导发挥支农服务作用。

支持组建以促进农业现代化,主要服务“三农”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引导信托公司通过多元化金融服务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和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农村居民消费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地区消费信贷发展,满足农村居民合理消费信贷需求,激发农村地区消费潜力,促进扩大内需和消费升级,发挥消费推动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

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促进其更好地为农村实体经济服务。

四、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真正树立普惠金融的价值理念,切实肩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大热情服务“三农”、以最大限度让利农民。

在完善财政补贴政策、合理补偿成本风险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简易网点改造为标准化网点,逐步实现乡镇金融机构全覆盖。

在具备条件的行政村,扎实推进基础金融服务“村村通”。采取定时定点服务,广泛布设ATM、POS机、转账电话和自助服务终端等金融电子机具,方便村民利用电脑、电话、手机等网络通信终端在线自助办理金融服务,大幅提高电子业务替代率,推进基础金融服务向村一级加快延伸。

大力发展民生金融业务,支持返乡农民工、农村青年、农村妇女、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农村就业创业。改进残障人士等农村特殊群体金融服务,提供更适宜、更便捷、更具针对性的金融服务。

以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为重点,加大信贷投放和工作力度。推进精准扶贫,推动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覆盖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比例,全面做好支持农村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金融服务工作。

深入开展“送金融知识下乡”和针对性的公众教育宣传活动,加强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规定,严厉整治违规乱收费行为,对不合理收费、服务欺诈、不合规放贷等行为严肃问责,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强金融支持,促进农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强化对粮食主产省和主产县的金融支持,不断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保障产粮大县重农抓粮得实惠、有发展。支持立足各地资源优势,大力培育特色农业,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对企业开展农业科技研发的金融扶持,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支持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完善支持农业对外合作金融政策,积极支持优势农产品出口和农产品贸易做强,提高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加大对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农村服务业、乡村旅游休闲的信贷投入,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六、推动业务产品创新,切实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需求为基础,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快建立本地化、特色化、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体系,大力推广微贷技术,提高金融服务满意度,增强金融产品契合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涉农信贷计划,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业务决策流程,创新“三农”服务专门机构和业务模式,增强“三农”服务功能。鼓励按照“普惠”原则,创新服务方式,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便捷服务方式解决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特殊群体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降低涉农业务经营成本,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公平性和可得性。鼓励利用支农再贷款、“三农”金融债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有效拓宽支农资金来源。在经批准的地区,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探索扩大抵押品范围,加大担保方式创新,推动建立各类涉农融资担保基金,加强与融资担保、保险机构的合作,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农村。

七、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各级监管部门要顺应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趋势,不断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手段和方法,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稳健发展。一是加强机制建设。积极搭建事前有承诺、事中有监测、事后有考核的支农服务监管框架。探索实施涉农信贷投放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的“双挂钩”政策。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完善“三农”金融服务机制,适当提高对分支机构“三农”业务考核的分值权重。二是强化差别措施。对涉农不良贷款给予更大的容忍度。结合涉农贷款季节性特点,对涉农贷款占比较高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弹性存贷比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金融债,增加支农信贷资金来源。优先对涉农贷款开展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转试点。三是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多层次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切实防范涉农信贷风险。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涉农贷款风险管理,提高涉农贷款服务效率和质量,保证有效支持农村实体经济发展。

2015年2月16日

文章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8.中国银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篇八

43001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至第一百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1.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银监会受理: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下列外资银行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1)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2)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3)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

(4)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四)决定机构

1.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

(1)银监会直接监管的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

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以及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2)非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外资银行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1)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2)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首席信息官)、内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

(3)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

(4)其他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法律程序; 3.拟任人符合任职资格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银监会核准的,致银监会主席,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核准的,致银监局负责人;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臵; 2.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

3.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拟任人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4.拟任人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管理经验、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

5.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

6.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 7.拟任人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或者原任职机构出具的履职评价;

8.拟任人在银行、银行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中担任、兼任其他职务的情况说明;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资银行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补正通知书;如果申请材料完整,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授权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随机构开业初次任命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外国银行代表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由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考试、考核、考察、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2 被清算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取生息资产审批

一、适用范围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提取生息资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清算组组长签署的申请书; 2.关于清算情况的报告; 3.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申请提取生息资产的,由经批准关闭的外国银行分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所在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二、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三、审批结果

四、结果送达

通过银行业电子政务传输系统送达、邮寄送达或自行提取

五、申请人权利及义务

申请人拥有查询、监督的权利;

申请人需确保报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前往银监会受理大厅咨询

电话咨询:010-6627××××(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七、监督及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以前往设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大楼一楼的来访接待室进行监督投诉,申请人还可以拨打银监会信访投诉电话:010-66277510进行监督投诉。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银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 邮编:100140

各银监局地址参见银监会网站 银监会工作时间:8:30-12:00 13:30-17:00

九、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前往中国银监会受理大厅申请查询银监会直接受理的许可申请,亦可以登录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查询(相关系统正在开发中)。

申请人还可以拨打受理大厅电话:010-6627××××查询(受理大厅正在建设中,待建设完成后将及时对外公布)。

43003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一、适用范围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批 WZYH000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第九条至第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各股东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联合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5.拟设机构各股东的章程;

6.拟设机构各股东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7.拟设机构各股东最近3 年的年报;

8.拟设机构各股东的反洗钱制度,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可不提供反洗钱制度;

9.拟设机构各股东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

拟设机构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10.拟设机构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11.初次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应当报送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12.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筹建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由银监会送达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特殊情况下,银监会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WZYH000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开业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3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申请人符合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机构改制计划; 3.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

4.申请人关于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董事会决议;

5.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同意由拟设外商独资银行承继原在中国境内分行债权、债务及税务的意见函以及对改制前原中国境内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6.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在中国境内长期持续经营并对拟设外商独资银行实施有效管理的承诺函;

7.申请人提出申请前2 年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8.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意见书; 9.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国银行申请将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由其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的,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

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改制筹建的决定。

WZYH0004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拟转入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清单,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模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贷款损失准备数额; 3.改制完成情况的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合同转让法律意见书,对于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合同,应当对银行制定的紧急预案提出法律意见;

5.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章程草案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章程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9.拟任外商独资银行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以及外商独资银行分支行分行行长、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由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的外商独资银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5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的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该项申请; 3.申请人符合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 5.申请人最近3 年年报; 6.申请人的反洗钱制度;

7.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初次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人应当报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

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6

(一)项目名称

外国银行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外国银行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外国银行对拟设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拟设分行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分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10.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业,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决

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分行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章程; 4.申请人年报; 5.申请人反洗钱制度; 6.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申请人关于同意设立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8.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

其他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一级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分行的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

WZYH000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下设分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拟任分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4.开业前审计报告和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6.拟设机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7.拟设机构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8.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的开业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

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0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的支行筹建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其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符合筹建支行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

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筹建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或者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在广东省内分行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4.拟设机构上一级管理机构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筹建支行的申请,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

定。

WZYH0010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支行开业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四)决定机构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按照规定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申请人在制度建设、系统建设、人员配备、营业场所等方面达到开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筹备组负责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开业申请书; 2.开业申请表;

3.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已拨付到位,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拟任管理型支行行长任职资格核准所需的相关资料; 5.拟设支行的组织结构图、各岗位职责描述、内部授权和汇报路线;

6.拟设支行人员名单、简历和培训记录;

7.营业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8.营业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拟设支行申请开业,由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现场核查、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者经授权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WZYH0011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变更营运资金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符合变更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请人及其股东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董事会决议,外国银行关于变更分行营运资金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及外国银行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2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及其股东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人符合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股东的条

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是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

5.申请人股权转让方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转让(变更)协议;

6.各股东与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签署的合资经营合同,但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

7.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的章程、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最近3年年报、反洗钱制度、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中外合资银行拟受让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反洗钱制度;

8.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方股东的,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体系情况和有关金融监管法规的摘要;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3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三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变更事项已经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变更组织形成、合并、分立方案合法可行,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关于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方案;

3.申请人各方及其股东关于变更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各方股东应当提交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变更事项的意见书,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为非金融机构的无须提交;

5.申请人各方股东签署的合并、分立协议;合资经营合

同(单一股东的外商独资银行除外);申请人各方股东的章程、组织结构图、董事会及主要股东名单、最近一年年报; 6.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后银行的章程草案;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的,吸收合并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其中,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当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的申请;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按照解散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合并、分立的,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4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修改章程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律程序; 3.章程条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股东关于修改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4.申请人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 5.原章程与新章程草案变动对照表;

6.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对新章程草 案的法律意见书;

7.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

改章程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修改章程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修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5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银监会授权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合并、分立、重组等原因申请变更其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变更名称申请表;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章程;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图、董事会以及主要股东名单;

5.外国银行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承担税务、债务责任的保证书; 6.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7.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以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8.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因其他原因申请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应报送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更名后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复印件;

3.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股东、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变更事项的批准书或者意见书;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条2、3项不适用外资银行名称未变更、仅变更在中国境内机构名称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接收申请材料。

(八)办理基本流程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外资银行支行因变更营业场所而导致的变更名称的申请,由银监会授权的外资银行支行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经授权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6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同城内变更住所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变更后的住所符合公安、消防标准;

3.申请符合规定的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负责人的申请书;

2.拟迁入住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3.拟迁入住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或者相关证明复印件;

4.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和决定。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或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WZYH0017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资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同意其申请;

3.申请人已制定合法可行的解散方案。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3.申请人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该机构解散的意见书; 5.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解散后资产处臵、债务清偿、人员安臵的计划和负责后续事项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6.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解散的决定。

WZYH0018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已履行必要法定程序。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清算组组长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3.各股东关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破产的董事会决议;

4.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关于破产的意见书; 5.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本款第2、3、4项不适用于由清算组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形。

(七)申请接收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

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八)办理基本流程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和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和初审,银监会审查和决定。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十)审批时限

银监会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破产的决定。

WZYH0019

(一)项目名称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关闭分行

(二)办理依据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

(三)受理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

级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分行的关闭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

(四)决定机构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一级分行的申请及外国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银监会决定;其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关闭分行的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决定。

(五)办事条件

1.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2.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已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 3.申请符合条件。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董事长或者行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签署的致银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2.申请人关于关闭分行的董事会决议;

3.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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