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通知(精选4篇)
1.新安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通知 篇一
河北盐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通知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
2.新安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通知 篇二
30岁的小郑就职于一家民营企业, 2011年1月份刚刚办理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因为要准备生孩子, 小郑的计划是生完孩子在家休养两年, 对于养老保险的续费工作, 小郑心存纠结:接下来是继续这份养老保险并转成自主缴费的形式, 还是放弃这份养老保险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一番探寻之后, 记者找到相关人士, 回答了小郑的问题。城镇居民有稳定的工作时, 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失业了, 按照政策规定, 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不能够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法》, 既可以参加职工养老, 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养老。前者缴费高, 但只要有能力, 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来参加职工养老, 缴费高一点儿, 将来待遇领取也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是托底的, 缴费水平低, 待遇相对也低。对于重度残疾人参保, 国家会代替缴费。
考虑到目前人员流动性大, 有关部门正在就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和衔接进行研究, 主要原则有三条:一是待遇只能领取一个;二是简单明了, 便于转移接续;三是维护参保者权益, 保证参保者不论最后领取哪种待遇, 权益没有任何损害。
补缴15年是否合算
《福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将于近期在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实施。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福州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符合参保条件的老年居民可自愿选择3个缴费档次的1种参保, 2011年可供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分别为135元/月、185元/月、235元/月。若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满15年的话, 第一档需缴纳2.43万元、第二档需缴纳3.33万元、第三档需缴纳4.23万元, 相对应的月养老金待遇分别为335元、395元和455元。
得知这个消息之后, 年近60岁的老王又喜又忧。喜的是像他这样没有社会保障的人临到老终于有希望享受国家养老政策了。忧的是, 这每月三四百元的养老金有点少, 日后物价上涨, 这点钱够吃饭吗?同时, 老王还想咨询, 他的儿子目前待业在家, 是否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结合老王的忧虑, 记者采访了相关负责人。据介绍, 目前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这一标准与新农保相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 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员死亡, 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满60周岁, 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强调, 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适时调整全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所以, 相关人士认为, 从老王的年纪和健康状况来看, 选择补缴15年不会不合算。
低起点, 广覆盖
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不少人提出, 现在物价上涨较快, 生活负担加重, 55元是不是太低了?
确定这样的标准, 是因为我国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均衡, 需要由国家来负担基础养老金的人数非常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 有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首先要解决制度“从无到有”的问题, 重在制度建设。然后是实现全覆盖, 在城镇居民养老方面, 力争到2012年实现制度全覆盖。再逐步解决待遇“从低到高”的问题。随着经济发展, 国家财力增强, 国家肯定会逐步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适当时候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作调整, 让百姓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如果一开始就把水平定得很高, 财力不够, 反而会推行不下去。此外, 55元的标准确实不高, 但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水平。
“应该看到, 从人群的角度, 我国对于社会保障走出了新的一步。”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郑秉文说, “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实现了基本的全面覆盖, 当然, 这是从保基本开始的。”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认为, 只有使全体社会成员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才能得到人民的拥护, 共同富裕的理想才能成为现实。
城镇居民养老制度能否顺利推行, 基金安全非常重要。据了解, 人社部已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现行的基金政策法规, 建立起内部控制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将尽快实现省级管理, “全国31个省就是31个风险点, 这样管理起来比较安全, 比在2800多个县的风险点要小得多”。此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会定期向社会披露基金筹集情况和支付情况, 经办机构每年会在社区里对待遇领取人员等情况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
相关人士透露, 基金的保值增值正抓紧研究。新农保实施一年半, 全国24%的覆盖面, 就已经积累了600亿, 目前这个钱管得很好, 但是按银行一年利率来计息, 在物价上涨的背景下, 急需通过适当的投资运营来实现保值增值。城镇居民养老制度面临同样的问题。
怎样参保?如何享受?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要具备哪些条件?一是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二是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三是城镇户籍。其中第二点所说的“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 就是说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如何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 可以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选择缴费档次, 由社区经办机构协管员指导填写参保登记表, 办理参保手续。若本人无法填写, 可由亲属或协管员代填, 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社区协管员检查参保人的材料齐全后, 由社区送到街道事务所。参保人也可到街道 (乡镇) 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要具备哪些条件?在领取年龄上无论男女都要求年满60周岁。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60周岁, 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 不用缴费, 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 应按年缴费, 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领取时, 可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代为提出申请, 经过核定后, 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发养老保险金。如果参保人员死亡, 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 除政府补贴外, 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意见》, 参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国家将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之外, 政府将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意见》还强调, 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 可给予适当鼓励,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 (区、市) 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国家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每个参保人员都将拥有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 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启动后, 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应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 接受群众监督。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并定期披露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加强监督, 严禁挤占挪用, 确保基金安全。
3.新安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通知 篇三
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于2011年7月22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2011年07月06日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
为加快建设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幸福广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加快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任务目标。
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相衔接,切实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11年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范围与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2012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1.个人缴费。
(1)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参保人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2.政府补贴。
(1)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助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2)各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我省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5%给予补助(即补助每人每月13.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3)对参保人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4)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社会捐助。
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镇贫困居民参保。
(三)养老金待遇。
1.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2.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参照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3.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参保人死亡后可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区政府负责。
(四)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1.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按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应进行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对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
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4.第2、3种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5.建立激励机制,通过增加缴费补贴、加发基础养老金、资助购买商业保险等措施,引导、激励城镇居民早参保、长缴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调整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支出由市县政府负担。
三、管理与服务
(一)个人账户管理。
1.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3.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基金征收、管理与监督。
1.基金征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规定执行,征收机构由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2.基金管理。
(1)试点期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管理,以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3)在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出台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基金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订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经办管理服务。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任务,通过增加必要的人员力量,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承担起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整合城镇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
服务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4.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四、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现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衔接。
已经实行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地方,应根据国家和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和主要政策,对原来的政策、办法进行调整,与本地实施的新农保制度合并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有条件的地区,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他地区可结合新农保的实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将两项制度合并实施。
(三)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出台的有关衔接办法执行。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实施工作。
1.省政府在原新农保试点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也要抓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起这两项试点工作的领导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两项试点。
2.各地级以上市和试点县区要把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试点进展情况的检查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
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3.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制定实施办法,分步分类推进工作。
1.各市以及各试点县区要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试点实施办法,报经省政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2.各地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注意突出重点,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特别是要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三)加强宣传动员,形成良好氛围。
4.新安社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通知 篇四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仁县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障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通知 抄
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文件精神,我州已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黔西南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为开展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兴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逐步解决我县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原则,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任务目标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制度,采取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个人账户及资金筹资
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若参保人在未达到领取年龄死亡的,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不包括财政补贴)可一次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或领取。今后,如国家和省调整缴费标准,县政府亦作相应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经出资方明确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从启动之日起,对参保人按时缴费的地方政府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省、州、县财政各负担10元。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补缴,但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州、县财政按个人缴费最低标准全额补贴,其中,州、县财政各承担50%,城乡重度残疾人界定,原则上以持有的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参保由计生部门从计生事业费中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全额缴纳,如参保人自主选择较高档次缴费,超出部分由参保人自行负担。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根据经济增长、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60日内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明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同时,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年满45周岁,未年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达到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条件的,方可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七、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办机构要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单独记账、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社会保险预算编制、财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管理,县级经办。
八、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每年应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服务
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规范、指导和管理,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强化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县级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力量,配备村(居)级劳动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社会服务资源,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利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共同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落实必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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