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共13篇)
1.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一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的基本参照文本,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房屋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押金、房屋维护、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下面是收集整理的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借鉴参考。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一)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一、出租物业坐落地点及设施情况: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
区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二.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月(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
元整
由
负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给丙方,乙方应同时交纳首期租金
元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
支付,支付时间为,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条件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
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五、产权变更
1.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关于押金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
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七、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二)
委托人(甲方):
中介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三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委托事项的完成完成委托事项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看房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第七条
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
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
(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
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三)中介活动费用
中介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
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
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中介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
除看房费、佣金和中介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
第八条
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中介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委托人(章:)
中介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签约代表: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xx市xx街道xx小区x号楼xxxx号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计x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xx元,按月/季度/年结算。
每月月初/每季季初/每年年初x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季/年租金。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四、乙方同意预交 元作为保证金,合同终止时,当作房租冲抵。
五、房屋租赁期为,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偿付对方总租金 的违约金;如果甲方转让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六、因租用该房屋所发生的除土地费、大修费以外的其它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转租或转借该房屋;
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其用途,由于乙方人为原因造成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八、甲方保证该房屋无产权纠纷;
乙方因经营需要,要求甲方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的,甲方应予以协助。九、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解决。
十、本合同连一式x份,甲、乙双方各执x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四)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地点:
甲方同意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的房屋租给乙方,并保证该房的合法出租性。
二、房屋用途:
乙方所租房屋仅为_____使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
三、租期: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将房屋归回甲方。
四、租金:
每月_______元人民币,租房保证金______元人民币,相当于___个月租金。
五、付款方式:
1、乙方每__个月支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及保证金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以后租金按规定的付款期限提前___天将下期房款支付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第一次租金当日将乙方能正常居住的卡、证、钥匙等交给乙方。签定合同时,乙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甲方应支付中介服务费______元给中介方。
基本费用:乙方承担下列在租赁时所发生费用: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煤气费□有线电视月租费□物业管理费□其它费用(如有见补充各项)
六、租房保证金:
存放于(甲方□中介方处□)作为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主要用于对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对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基本费用:包括房租、房内物品损坏、短缺等扣除清算后一次性不计利息退回乙方。
七、甲方义务:
1、甲方必须保证该房屋的结构和设施均能正常使用;
2、室内外正常维修由甲方负责;
3、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否则算作违约处理。
八、乙方义务:
1、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租金、保证金及其它费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把该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
3、本合同终止时,需对甲方提供的设施进行清点、检查移交,如有损坏、短缺应照值或酌情赔偿;
4、乙方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应负责修复原状或予以经济赔偿。若水、电、煤气等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意外事故,与房东、中介方无关,后果自负。(乙方搬家临走前必须把卫生搞好,否则扣除卫生清理费______元)
九、违约处理:
1、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没收剩余房款,如不足低过甲方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2、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应按照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3、如甲方擅自提前终止合同,应按一个月租金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退回剩余房款及保证金;
4、如乙方因非房屋问题中途退房,须按一个月房租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回剩余租金及保证金,否则,没收剩余房租金及保证金。
5、如乙方租赁期已超过,乙方既不续签本合同也不退房,甲方对该房有权作出处理,后果由乙方自负。
十、补充条款:
(明细清单)水表读数_____度,煤气表读数_____度,电表总读数_____度,峰_____度,谷_____度。防盗门钥匙_____把,电子门钥匙_____把,车库钥匙_____把。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中介方义务:
中介方在受双方委托后,有责任积极为双方寻找合适的物业或客户,并促使租赁成功。在甲乙双方成交同时,中介方在收取中介费后,责任自行解除,若甲、乙双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中介方可出面协调双方纠纷。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如因洪水、地震、火灾、拆迁和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面履行,甲、乙、中介方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租金按实际租赁时间计算,多退少补。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
中介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年__月__日
5篇实用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五)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与中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中介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为其中介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促成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坐落:____□;楼房为___室___厅___卫□;平房为___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话□;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____□;楼层:___□;结构:____□;朝向: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月租金标准:____元□;租期:____□;房屋用途:_____□
房屋权属:________
其他条件:________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__.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中介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中介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第三条现场看房
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乙方应当制做看房的书面记录,列明房屋的具体地址,看房时间及其他事项.看房记录需经甲方签字确认,由双方各执一份.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或者甲方不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字并拒绝支付看房费.第四条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_______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中介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守秘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第五条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成立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对甲方的经济情况,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保守秘密
六)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保证出租房屋产权明晰,不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权利纠纷
七)收取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八)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第六条委托事项的完成第七条费用与佣金
一)看房费
看房费是指乙方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实际发生的费用.看房费用由甲方承担.看房费用为:每次____元.甲方可以一次性交纳看房费用_____元,可看房_____次.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支付的看房费用费抵作佣金.二)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___%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日内支付.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____.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三)中介活动费用
中介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看房费,佣金).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中介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中介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看房费,佣金和中介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第八条转委托
乙方将委托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私下成交的,应按照_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乙方仍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未如约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的,应按照_____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怠于履行尽力义务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
六)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七)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或所介绍房屋存在所有权纠纷或者其他任何权利瑕疵的,除退还已收取的看房费,佣金,中介活动费用外,应按照______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四条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五条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委托人,中介人及出租人的资质,资格及其他有关方面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委托人(章:)
________________中介人(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签约代表: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2.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二
房屋中介公司在租赁者和求租者之间起到了桥梁的作用, 公司需要对大量的出租及求租信息进行管理, 因此设计一款房屋中介管理软件是非常有必要的。 对于出租房屋的客户来说, 该系统要存储大量房源信息, 并能快速查找是否有求租的客户; 对于求租房屋的客户来说, 要能快速查找到符合要求的房源。 另外, 本系统还要对公司的员工信息进行管理、要对客户的交费信息进行管理等。 因此本系统的主要功能就是: 实现客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房源信息的管理、 维护、查询、 房屋预订、 出租、 收费、 交费统计、 系统的数据库管理等。
房屋中介管理系统运行的主界面如图1 所示。
2 开发环境
Visual Studio2008+SQL Server2005 Express
3 系统功能
根据系统的需求分析和功能规划, 按照功能的关联关系和集中分组的原则, 将系统功能细化为如图2 所示的结构图。
4 系统数据库
根据房屋中介管理系统的系统分析与功能设计, 本系统中主要包括员工信息实体、 客户信息实体、 房源实体、 求租意向实体、 费用信息实体等。
其中, 房源信息实体表示要出租房屋的具体信息, 包括房屋编号、 物业名称、 房型、 装修程度、 朝向、 用途、 结构、出租价格、 楼层、 建筑年限、 出租房源的客户编号等属性。另外, 为了记录该房源是否已出租, 增加一个属性: 房屋状态。 该实体的E-R图如图3 所示。
对于求租的客户, 用求租意向信息实体表示他们的求租房源的意向信息。 包括意向编号、 客户编号、 房型、 幢/座、装修程度、 楼层、 朝向、 房屋用途、 租赁价格、 面积等。 该实体的E-R图如图4 所示。
根据实体E-R图, 设计主要的数据库表结构为:
(1) 客户信息表 (tb_user) : 包括客户编号、 姓名、 性别、出生日期、 手机、 宅电、 邮箱、 身份证号、 客户类型、 房屋编号、 记录日期等字段。
( 2) 房源信息表 ( tb_house) : 包括房屋编号、 物业名称、 房型编号、 幢/座编号、 装修编号、 状态、 朝向编号、 用途编号、 结构图、 价格、 楼层编号、 建筑年限、 建筑面积、备注、 用户编号等字段。
(3) 求租意向表 (tb_intent) : 包括意向编号、 用户编号、房型编号、 幢/座编号、 装修编号、 楼层编号、 朝向编号、 用途编号、 价格、 面积等字段。
( 4) 收费信息表 ( tb_money And Info) : 包括费用编号、金额、 员工编号、 员工姓名、 房屋编号、 付款日期、 备注、出租人编号、 出租人姓名、 出租人电话、 求租人编号、 求租人姓名、 求租人电话等字段。
根据系统功能要求, 在数据库中还要创建视图、 存储过程及触发器等。
5 程序执行流程
程序运行时, 应该首先出现登录窗体, 输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 出现主界面; 进行基础信息设置, 录入员工信息, 并进行员工信息维护; 再对出租人和求租人的客户信息进行管理; 对有房屋需求的用户进行求租管理; 最后对达成协议的客户进行交费管理等操作。 程序执行的主要流程图如图5所示。 另外, 在程序执行过程中, 还可以对窗体进行布局, 可以调用常用工具以及对系统进行管理等。
6 公共类设计
在开发项目中以类的形式来组织、 封装一些常用的方法和事件, 不仅可以提高代码的重用率, 也大大方便了代码的管理。 本系统中创建了数据库操作类Cls Operate DB.cs, 并且还为每个数据表建立了自己的实体类和方法类。 其中, 数据库操作类Cls Operate DB.cs的关键代码如下:
7 各窗体的实现
下面以房源查询窗体的实现为例, 说明其实现过程。
房源信息查询是房屋中介系统中重要的功能之一, 它主要根据物业名称、 楼层、 价格、 面积、 朝向等多种条件进行查询, 并且部分字段支持模糊查询。 对于表格中列出的房源, 双击时, 可显示房源设置窗体, 显示该房源的详细信息, 对显示的该房源信息可进行修改。
房源信息查询窗体运行结果如图6 所示。
关键代码如下:
8 结语
对房屋中介管理系统进行了分析与设计, 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系统的实现方案。
摘要:房屋中介管理系统需要对客户的房屋出租和求租信息进行管理, 其功能是实现客户信息的管理和维护, 房源信息的管理、维护、查询、房屋预订、出租、收费、交费统计、系统的数据库管理等。给出了该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思路。
关键词:房屋中介管理系统,C#语言,公共类,窗体
参考文献
3.二手家电与房屋中介联姻 篇三
“21英寸彩电。8成新,350元;7成新微波炉,150元。”上海某高校旁边的“好技巧家电技术服务中心”的店主小刘热情地向走进他店里的学生和家长介绍着。在这家小小的家电维修店里,堆满了各种二手家电,从电视机、电冰箱到洗衣机、微波炉,应有尽有。从几年前开始,小刘的家电维修店专门做起了学生的二手家电生意。
除了小刘的店铺外,这所高校周围像小刘这样做二手家电生意的店铺有四五家,竞争非常激烈。小刘店铺的隔壁共有两家租房中介,闲的时候相互之间经常串门,小刘在和他们沟通过程中受到启发,觉得这两个行业存在严重的依赖互补关系。他们就常常给小刘介绍一些主顾,好多学生甚至是前脚跨出租房中介公司,后脚就到小刘的铺子选购家电。随着高校对学生租房限制的放宽,不少学生都选择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为了节省花费,他们一般选择租住不带家电的简配房,然后自己去购买一些非常便宜的二手家电。在这种情况下,租房中介的推荐往往非常管用,所以小刘平时非常注意和房屋中介维持良好的关系,支付介绍费是必要手段,由于人流的相对固定性,保证口口相传的“美誉度”对于学生生意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对质量的担心往往构成二手家电生意的最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个障碍,小刘对自己店里卖出的机器都提供3~6个月的保修服务;加50元钱,保修期还能再延长3个月:即使过了保修期,只要是从他店里卖出去的机器,他都只按成本价维修。
4.房屋租赁合同中介版 篇四
出租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中介方(丙方): 无锡昊程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委托丙方负责房屋承租方(乙方)的寻找及初步洽谈事宜,并见证甲、乙双方本合同的署过程。丙方收取乙方现金大写)______(小写:____元)作为中介服务费。
甲方与乙方签订一下房屋租赁合同,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遵守:
第一条、前提,面积是平方米。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价格
1.房屋租赁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房屋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此租金不含税金、物业管理
费、有线电视、水电和宽带费用,仅包括房屋使用费)
3.租金支付方式:个月支付一次,即每次支付租金为元整。
4.租赁期满,乙方若需要续约,则需在租赁期满30天通知甲方;
5.乙方须准时支付房东房屋租金,下次付款需提前30天支付给房东,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每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若拖欠1个月,则房东有权收回房屋,乙方须按照实际居住日缴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房屋押金
为确保乙方合理并善意的使用该房屋及其它配套设施,乙方应该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首期租金时支付房东人民币元整,小写元作为押金。乙方若无违约,且乙方交纳清使用的所有电话费,税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且家具没有损坏,房东应全部归还乙方所交纳的押金。
第四条、租赁条件
1.房东须出示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有权利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未经房东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房东有权利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房东的违约责任。
3.甲方需为乙方开通水、电设施,甲方不提供任何设施。
4.因乙方使用过程中,若有任何设施需要维修,由乙方自行维修,甲方不处理。
第五条、房屋产权变更
如房东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终止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乙方及房东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该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房屋配套设施交给房东。房屋置留的一切物
品均视为放弃,房东有权处理。
3.若乙方或房东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违约的处理
1.房东违约的处理
① 房东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功能完好及附属设施完好的房屋提供给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
天,房东应按月租金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7天仍不履行,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房
东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若乙方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可据实追索房东责任。
② 租赁期内若非乙方过失房东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
2.乙方的违约处理
① 未经房东的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
② 乙方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拖欠房租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应向房东支付相当于年租金
8%的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房东可据实追索乙方责任,房东有权终止本合同。
③ 租赁期内若乙方擅自退租,乙方应按合同总租金的8%向房东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免责条款
1.房屋及其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即房东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由于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乙方与房东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照实际使
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其它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已经签名,立即生效。
2.本合同所带附件具有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应。
3.乙方与房东履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争议由乙方与房东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有第三方仲裁机构进
行仲裁。
水费指数电费指数钥匙
甲方(签名及盖章):乙方(签名及盖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名及盖章):
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经纪人:
5.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 篇五
中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房地产买卖或租赁双方介绍交易﹑评定房地产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称之为宅行。面对中介房产租赁,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欢迎参考阅读。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一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承诺共同遵守。
1.甲方将其拥有的位于苏州市 区 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用途为,房屋面积为平方米。
2.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情况见附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的验证依据。
1.该房屋租赁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未经协商一致均不得提前解约。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若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1.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月(此价格不含相关税费),中介服务费 元整 由 负担并在签定本合同时支付给丙方,乙方应同时交纳首期租金 元给甲方。
2.该房屋租金按 支付,支付时间为,以甲方实际收到为准。
3.乙方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5%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此出租房,乙方须按实际居住日交纳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产权证或有权决定该房屋出租的相关证明。
2、甲方应保证该房屋的出租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保证自己有权决定此租赁事宜;签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国家规定进行备案。
3、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进行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对出租房屋用途有关规定的行为。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若擅自转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承担对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5、乙方承担租赁期内水费、电费、等实际使用的费用,若有特殊约定则从其约定。
6、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或其内部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及时联络进行维修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由于不可抗力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有关维修的费用。
7、租赁期内乙方因使用需要对出租房屋或屋内设施进行装修或改动,须经甲方同意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甲方有权对装修或改动情况进行监督。合同期满时乙方不得移走自行添加的结构性设施甲方也无须对以上设施进行补偿。
1.如甲方依法定程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合同对新的房屋所有人继续有效。
2.甲方若出售该房屋,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并交纳首期租金时支付甲方 元作为押金。待租赁期限届满,甲方验房后,乙方将该房屋钥匙交与甲方,同时甲方将此押金全部归还乙方。
1.租赁期限届满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终止。
2.乙方应在期满当日将房屋钥匙及正常使用状态下的附件中所列物品交给甲方。房屋留置的一切物品均视为放弃,甲方有权处置,乙方绝无异议。
3.若甲、乙双方中的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丙方所收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字盖章:
房产中介租赁合同范本二
甲方(房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订立合同。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镇颐和名苑7幢204的房屋约___平方米。租赁房屋用途_住宿_。
二、租赁期限_____个月,从_____年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_日。甲方______月_______日交房。
三、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缴款方式:_____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二次付房租费时间必须在第一次房期结束前 15 天内付清,以后以此类推。
四、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必须交付给甲方押金________元,合同期满甲方扣除有关费用后退还押金,不计息。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入住前水________度,电________度。(附相关收据凭证)
五、室内设施物品及公用物品:床 衣柜及 洗衣机 热水器 各一个。
六、补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配备乙方所需要的用水、用电基础设施(特别约定除外),因乙方造成设施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费用。
2、甲方保证对出租的该房屋有处分权,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收取相应的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
3、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政府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合同依法终止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从合同终止日起 10 天内及时退出房屋,原租赁房屋内滞留的物品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由甲方处臵滞留物品。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遵纪守法。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2、乙方不得损坏屋内外设施,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造所租房屋,不准偷电、水,不得擅自增设其他用电、用水设施,否则引起的不良后果有乙方承担。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或改造的,必须经甲方同意。房屋内电、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不得利用所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4、乙方财产均由乙方自行保管。乙方在租赁期内,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如意外出险,可以依法直接向投保单位索赔。
5、续租房屋的,乙方应在租期满前30天内与甲方协商续签合同。否则,视乙方无续租权。
违约责任
1、甲方或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如有特殊情况不再履行本合同的,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取得同意意见。
2、如发生违约的,违约方应该支付给对方(甲方或乙方)一个月房租额度的违约金。3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变房屋用途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变化或不可抗力以及因土地征用而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协商,作出书面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发生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法解决:(1)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出租房屋所有人): 乙 方(承租人):
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
6.中介租赁合同 篇六
承租人名称:(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甲乙双方公平、互惠、互利的市场经济原则,甲方自愿将保宁镇街楼房管所的厨卫房出租给乙方居住。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该房屋及该房屋本身的相关法人手续。
1.出租人的有效期为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该房屋出租性质为自用,年租金为人民币,续租方式为
3.乙方收到房屋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事故与甲方及中介无关。
4.乙方无权将房屋转租给他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结构。乙方必须爱护房屋内的设施,如有损坏及时修复,否则按价赔偿。如需转租,应取得业主同意。
5.在本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商)权,不得将房屋收回或转租给他人,不得提高租金或终止协议。
6.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水、电、煤气、电视收视费、电话费、环卫费、治安费。民事纠纷由乙方负责。
7.协议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房,应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
8.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不得违约。任何一方出售,违约方按总租金的20%赔偿对方。
9.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和中介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到期自动失效。
10.代理费按甲乙双方的5%支付,如甲乙双方有变动,代理费不予退还..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期:
7.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七
一、案情简介和法院判决
蔡枝滔等村民诉广州溪头风景名胜区规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先后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7月10日,村委会在未经村民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议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规划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划公司盖章日期为2011年9月30日),约定鉴于蔡氏古堡原租户违约拖欠租金多年, 已造成甲方(村委会)重大经济损失,甲方决定终止原租约,并委托乙方收回蔡氏古堡的使用权,并将位于从化市良口镇溪头村的蔡氏古堡及附属庭院房舍出租给规划公司,期限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止,租金为4000元/年,以及其它相关的权利义务。蔡枝滔等村民得知后,认为未经村民会议集体讨论决议,该合同将会损害村民的合法权益,遂向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村委会与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有二:第一,关于原告是否适格。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蔡枝滔等106个村民认为村委会、规划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侵害了其合法的权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存在主体资格不适的问题; 第二,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因上述合同违反了该民主程序, 故对蔡枝滔等106个村民提出确认村委会、规划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此外,二审法院认为规划公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二审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二、如何区分效力性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只是对违反者加以制裁,但并不否认合同效力。
在2013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3号湛江市东海岛实验区东简镇某村村民小组与吴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某村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发包林地给吴某经营,依法属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而在本案中,法院却认为,“规划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其单方面的解读,本院不予采信”。同样是有关处置集体财产合同效力的案件,同样为广东省法院审理, 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由此可见,对于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在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为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那么,我们应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呢?笔者提供参考方法如下:第一,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该规定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则属于管理性规定;第四,效力性规定主要针对行为内容,而管理性规定主要限制主体的行为资格。审判实践中常见的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中介需取得营业执照的规定等,均属于管理性规定。但是对上述判断标准要综合运用,如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关于营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 虽然调整对象主要是主体资格,但由于此类主体是否有相应的资质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市场秩序, 因此应认为是效力性规定。
三、未经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效力定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所适用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就是说,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集体财产”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不予认可, 笔者认为该法仅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具体理由将在下文中予以解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过民主程序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 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很明显,该条文并没有规定未经过村民会议程序的合同无效。然而本案中法院却直接适用该法认定涉案合同无效,笔者认为有失妥当。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本案中所涉村民的利益,则为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规划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也并没有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结合到本案中,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更大程度着重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属于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的调整规范,并不涉及到其他民事主体,更未涉及到村民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因此,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以该法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
然而,笔者随机抽取了广东省内部分法院审理的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而处置集体财产的合同效力的案件,从2004年到2014年的55个案件样本中, 只有3个案件是认定合同有效(且为农业承包合同而非租赁合同),即94%的该类案件在广东省内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均是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包括本案。
笔者分析,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上述悖论的原因很可能是由于村民集体财产处分案件多为金额大、人员多的群体性事件,处理稍有不慎,社会影响就非常大,进而使得法院的维稳压力较大。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基于实际社会效果、对更多利益体的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多认定没有经过村民民主程序的租赁合同无效。
四、小结
承租人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事宜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均规定了村委会处分 集体财产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 承租人在承租农村集体物业时,对该物业的出租是否已经履行民主程序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承租人在承租前应要求村委会出具租赁物业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对村委会是否有权处分集体财产保持应有的谨慎,确保合同有效。
对尚未履行民主程序的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措施。若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农村集体物业尚未履行民主程序,则其面临着合同无效的风险。此时,可对无效合同予以补正。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就农村集体物业租赁合同的补正,主要有以下几种措施:第一,重新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农村集体物业租赁事宜;第二,根据村委会的议事规则或章程规定的补正手续进行补正;第三,让村民代表在村委会的资产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签字;第四,由村委会出具承诺函,书面明确由其自行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应确保能够取得的证据都已在举证期限前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新证据”呢?法律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本案中,规划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了其与村委会签订的《房屋交接备忘录》、《公证书》、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因该证据均可在一审期间取得,故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法院不予接纳。
8.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八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9.房屋中介服务合同 篇九
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变更协议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签约方,征得其他签约方同意后,各方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变更协议。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条:免责条款
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法律、政府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争议处理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或出现新的情况,各方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1、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各种交接 清楚,本合同自动作废。如遇合同或收据丢失,应在结件单上注明。
2、待该房屋过户办理完毕,由丙方通知甲乙双方结件,5个工作日内任何一方拒不签结件单, 则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将房款支付甲方,或将房产证交于乙方,并视为结件完毕。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经手人: 经手人: 经手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范文3
甲方(出卖方):
乙方(买受方):
丙方(居间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
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该房屋用途为 ,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已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产权证书,所有权证号为 字第 号,所有权人为 。乙方对该房屋已做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
第二条 房屋交易价格
甲、乙双方确认该房屋交易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总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第三条 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费用
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费用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甲、乙方承担,由丙方代收代缴。经甲、乙双方确认,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数额见附件一。若乙方需要向银行贷款,则乙方还应支付保险费、评估费和律师费,该费用在评估报告完成并确定后仍应由丙方代收代缴,具体支付费用的种类和数额见附件二。
第四条 委托事项和服务费
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为其提供促成房屋买卖、代办房屋产权过户等服务。甲、乙双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经甲、乙双方确认,具体支付的服务费用种类和数额见附件一。若需要从银行贷款,则乙方委托丙方为其提供代办银行贷款服务。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经乙方确认,具体支付的服务费用见附件二。
第五条 定金支付
甲、乙双方已达成该房屋买卖意向,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需向丙方支付相当于房屋交易价格10%的购房定金,计人民币 元(大写元整),甲、乙双方同意该定金自支付于丙方时起视为定金已支付。在支付定金同时,甲方应将该房屋的产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交付于丙方。
第六条 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商定以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一) 一次性付款
1、在丙方通知乙方立契过户七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该房屋交易所需款项(包括该房屋交易价格、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费用以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交付于丙方(此时已付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2、在办理完该房屋立契过户手续后七个工作日内,丙方将该房屋交易价格的70%交付于甲方,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3、在办理完该房屋交付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在扣除甲方应付税费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后,把剩余房款交付于甲方,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二) 银行贷款
1、在该房屋评估报告作出后第三个工作日,乙方应将该房屋的首付款(该房屋交易价格减去银行实际贷款额)以及与该房屋交易相关费用和服务费交于丙方(此时已付定金自动转为房款);
2、在银行放贷手续完成后,由丙方配合甲方持相关证件、材料办理70%的房款;
3、在办理完该房屋交付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丙方在扣除甲方应付税费及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后,把剩余房款交付甲方,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
第七条 房屋交付
(一) 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二) 该房屋交付当日,甲、乙双方均需到场。待该房屋交付完毕后,甲、乙双方应签订《物业交割单》。
(三) 该房屋交付前,因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费用,由甲方承担;该房屋交付并签订《物业交割单》后,因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由乙方承担。该房屋交付时,甲方应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单据。
(三) 如该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订物业、供暖协议并提前预付物业、供暖费用的,乙方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四) 甲方交付该房屋的装修、设备状况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甲、乙、丙三方义务
(一)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无抵押、无查封、无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承诺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2 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交付时符合国家规定。
3 甲方应及时提供该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二) 乙方义务
1 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交付定金。
2 提供该房屋过户交易和银行贷款时所需的相关证件及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保证在办理过户交易手续时按时到场。
3 若乙方申请银行按揭贷款,需及时向丙方提供贷款所需资料。
(三) 丙方义务
1 见证并监督本合同的执行。
2 代办该房屋过户、贷款的相关手续。
3 代收甲、乙方支付的定金、房款,并按本合同第六条中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房款。
4 甲、乙双方发生违约或争执等情形时,应出面予以协商;协商无效时,应采取中立态度,并证明事实。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乙方支付定金后,若甲方悔约,不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乙方,甲方同意按上述定金额赔偿乙方,甲方仍应支付丙方相当于该房屋成交价2.5%的违约金,丙方将乙方已付定金如数退还;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屋,则无权要求返还已付定金,该定金归甲方所有,乙方仍应支付丙方相当于该房屋成交价2.5%的违约金。三方对此条款均无异议。
(二) 若甲方逾期交付该房屋,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均应按该房屋价格的万分之五向乙方交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甲方悔约条款处理。
(三) 若乙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均应按逾期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甲方将乙方已付房款退还,并按本条第(一)款中的乙方悔约条款处理。
(四) 在办理立契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过程中,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单方延误而致使其他方遭受损失,则视为延误方违约,按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本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虽能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时,本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收房款全额退还,丙方则应将甲、乙双方提交的所有证件及相关资料退还。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
(二) 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丙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0.房产中介常用租赁合同 篇十
出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租赁费用
1.房屋租赁押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于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支付。
2.房屋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月。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租金按____(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____(季/年)_____日交付给甲方。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___天内,甲方将向乙方无偿退还租赁押金。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日数乘以欠缴租金总额的 %。
第五条租赁物的维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施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由_____方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转让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出租物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甲方应确保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同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出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赁期内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可转租。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1.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对甲方的承租期限;
2.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用途;
3.乙方应在转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4.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乙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
5.无论乙方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6.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及家庭经济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甲方在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当日将乙方的租赁押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自行承担。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向对方交纳租金的___%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室内家具家电及其他财产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五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中介方:
资质证号:
11.非中介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篇十一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2.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 篇十二
一、“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的司法现状考察
“住宅商用”房屋租赁是近些年新兴起的一种房屋租赁方式,立法对此类租赁方式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住宅商用”进行了限制性规定,该条也成为法院处理“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由于《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只是规定“住宅商用”应满足的条件,并未直接涉及“住宅商用”租赁合同问题,在该条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约束上,法官有不同的理解,这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广泛存在。因此有必要考察“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现状,并从理论上分析“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纠纷司法现状综述
由于房价的持续攀升,房屋租赁市场变得愈发繁荣,大量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随之出现,笔者在北大法宝上进行了数据检索,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关键词,将案件限定在经法院“判决”的案件,笔者收集了从2007年到2015年这九年的数据,具体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2007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仅135件,2008年增长到960件,之后每一年此类案件都持续增加,2014年呈井喷式的增长,判决的案件数达到27977件,2015年与2014年基本持平。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相当大,每年接近3万件,而房屋租赁又直接关系到公民个人的生产生活,所以正确解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笔者意图在这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进一步检索有关“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检索类目里面,依次选择“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细分的类目里没有“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一项,笔者又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和无讼案例里进行检索,均没有发现“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这一检索项,这也从一方面透漏出“住宅商用”租赁纠纷并没有引起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关注,法院并没有对此类案件进行专门的命名和归类。因为司法实践中“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一个关键点是《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笔者在无讼案例上以“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为检索关键词,检索出218个相关案例,其中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有33个案例,约占案例总数的15%。笔者对这33个案例进行分析,在33个案例中,有21个案例是二审案件,12个案例是一审案件,除掉重复的案例,剩余12个有效的二审案例和10个有效的一审案例。笔者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具体见表2。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梳理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认定方面存在很大的分歧,具体可概述如下:
第一,“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上表中的22个案例中,一审判决“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无效的有6个,其余都是认定合同是有效的。在12个二审案例中,有1个案例,一审法院判定合同无效,二审却认定合同有效,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同法院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存在很大分歧。
第二,“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上述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中,其论证理由是“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2)”,故判定合同无效。而在判决合同有效的案例中,法官却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不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有一些法官回避讨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效力,直接依据双方的合意解除合同。法院判决理由的相互排斥以及论证的不充分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削弱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第三,“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在上表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有效的案例中,除了2个案例是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外,其余案例都判决解除合同。在判决解除合同的案例中,除双方合意解除的情形外,法院的判决合同解除的理由是不同的,主要分为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3)的规定判决解除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租赁的房屋由于“住宅商用”被业主反对或不能办理营业执照,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四项(4)判决解除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赁的房屋由于“住宅商用”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5)判决解除合同。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官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判定上的不确定性,不仅削弱了司法公信力,更直接损害到公民的个人利益,还诱使一些恶意当事人借审判的不确定性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立法的漏洞,即立法没有对“住宅商用”租赁条件进行专门的规定,只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对“住宅商用”进行了限定,但其规定比较含糊。同时,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判定方法,这导致法官在认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上有不同的理解,从而在判决此类合同是否有效上存在很大分歧。另外,在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解除问题上,对于相同的纠纷事由,法官有不同的判决解除理由,由于不同的判决理由是依据不同的法条做出的,而不同的法条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要求是不同的,这使得“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在一些法院可能会被判决解除,而在其他法院却不被判处解除,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产生上述分歧的关键原因是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几乎均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使“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并不是“住宅商用”所导致的,如纠纷原因为不交租金、损害房屋等,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却均能以该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来进行裁决,究其原因主要是《物权法》第七十七规定“住宅商用”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该规定是个很大的问题。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业主有界定,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主张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利害关系业主。但是实际生活中仍然很难操作,如利害关系业主由谁去判断并征得同意、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是否包括住宅承租人、住宅商用是要经过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还是经过大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所以“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实际生活中几乎是做不到的,这也使得“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不可能满足《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
二、确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分歧检视
“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在司法实务界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无效说”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将住宅改为商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该条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故该租赁合同无效。“有效说”认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订立的租赁合同,应属有效。因此有必要从立法方面和理论方面探究该类合同的效力。
(一)现有立法的适用分析
为判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应明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具体涵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具体指的内容,该解释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鼓励交易是合同法的首要精神,要慎重把握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当合同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时,人民法院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从“住宅商用”的历史来看,“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并没有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对“住宅商用”也一直没有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改革开放初期,国家鼓励和促进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其企业的登记场所没有限制,由于住宅商用的租金优势,大量企业进驻住宅楼。住宅改作商用不仅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给业主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但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住宅商用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噪音污染、共用设施的破坏等问题也愈发的突显,但是住宅商用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很普遍的态势,禁止住宅商用的行为不仅不具有实际的可行性,也会影响到租赁市场的稳定。另外根据意见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规定“市场准入”资格的强制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住宅商用”要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这是对“住宅商用”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此类强制性规范,在认定合同无效时要慎重把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法规定的行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若业主未经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出租给他人用作商业经营,利害关系人可通过主张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等维护权。“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规范,因此不能直接否认该合同的效力。
《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仅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限定为三种情况:(1)违法建筑物租赁合同无效;(2)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合同无效;(3)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另外,该解释在制定时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立足司法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司法保障的政治职能,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交易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2)严循立法精神,切实增强《解释》的实践应用性;(3)适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的相关话题答记者问时指出,在遵循法律规定精神的基础上,采用宽严适当的原则,确定合同效力,目的就是在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基础上,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解释》的内容及其指导思想可以看出,国家严格限制房屋租赁合同的无效情形,从严格的字面意义来看,“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三种无效情形,且本着该解释尽量维持合同效力的精神,也不能扩张地将“住宅商用”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为无效。
(二)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理论分歧分析
目前理论界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研究很少,因此对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分析,可以借助学者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理论研究,来判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定”。
有学者把强制性规范分为一般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的规范,对于违反一般性强制规范的,可以通过行政处罚或者解除合同关系来达到调节的目的,不一定要宣判合同无效。对于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要进行进一步的分类以缩小无效合同的范围。另外,判断合同无效时,要以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作为重要的参考标准,秉持着鼓励合同自由的标准,尽量缩小合同无效的范围。依照该种理论学说,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目的是为了平衡业主利益和其他相邻关系人的利益,违反其规定订立的租赁合同并没有损害到公共利益,只是妨碍到了特定相邻业主的居住利益,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另外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以通过判决解除租赁合同来达到调整双方当事人的冲突,无需使合同无效。
也有学者认为,在判断是否是强制规范时,在判定的宏观方法论上,我们可以采取合同与规范背后的利益相比较的方法,来确定合同自由和规范背后的利益哪个更值得保护。如果合同自由更值得保护,合同效力将优先得到维护。一般来说公法更侧重于保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私法则侧重于保护个人的利益,但这个不能一概而论,要通过对规范的目的加以分析来探讨法规背后的利益。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法规背后保护的利益是相邻权人的居住利益,它是一种相对利益的保护,对该种利益的保护并不是一定要通过使合同无效才能实现,相邻业主可以通过其它手段来实现其权益的保护,因此相较于合同自由来说,合同自由更值得保护,因此该“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应优先得到保护。
还有学者认为,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第五项转介条款中的强制性规范分为行为规范和权能规范。行为规范是禁止某种行为后果出现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针对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将会损害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的情况而制定的,违反行为规范的合同无效。权能规范又分为资格型全能规范、权限型权能规范和方式型权能规范。资格型权能规范是规定某种行为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才能进入市场,违反该规范一般不会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权限型权能规范只是规定实施该种行为需要限定某种权限,并不禁止该行为的发生,违反权限型权能规范的,只有该行为是需要经过批准的情形下,才判定此类规范合同无效,其他情形下合同是有效的或可解除的。方式型权能规范是指实施某种行为需要遵循既定方式的规范,违反此类规范的合同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书规定实施住宅商用需要经过相关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它属于权限型权能规范,并且该条并没有规定住宅商用要事前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所以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订立的租赁合同不应被判定无效,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合同有效或可解除。
综上,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关于“强制性规定”的学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均不属于合同无效中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据《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强制性规定,从而判决合同无效的做法在学理上是没有理论依据的。
三、关于“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效力问题
通过上文对“住宅商用”租赁合同效力的基础性检视,法官在实践中不应因租赁合同违反《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对于此类“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纠纷,法官可以通过判决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来解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冲突,但由上文梳理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解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上有很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探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解除效力问题
(一)从《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由于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遭到业主反对,主张解除合同时,一些法官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认为“住宅商用”租赁合同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而《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判决解除合同。在笔者看来,法院的此判决理由是不合理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中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租赁房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不包括《物权法》。另外若法官的此判决理由成立,则会使“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享有随时的解除权,因为目前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很难满足《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七规定“住宅商用”要经过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但现实生活中如何操作该规定是个很大的问题,虽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利害关系业主有界定,但是实际生活中仍然很难操作,如利害关系业主由谁去判断并征得同意呢、利害关系业主的判断是否包括住宅承租人呢、住宅商用是要经过全部利害关系人的同意还是经过大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同意等,所以“征得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做到,这造成实践中的“住宅商用”租赁合同几乎都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目前有关“住宅商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若准许法官依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八条规定解除合同,明显违反合同公平原则与平等原则。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笔者看来,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判决解除“住宅商用”合同是也不合理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情势变更原则”,该条主要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的快速平稳发展,对由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等因素导致的合同履行不公进行救济。引用情势变更的条件之一是突发性,即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对于将住宅用作商用,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的,而对于“住宅商用”的法律限制,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就已对它做出限制规定,所以合同履行中,“住宅商用”租赁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业主反对都属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预料到的事实,其不满足突发性条件。且司法实践中一般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的情形有物价飞涨、合同标的物灭失、汇率大幅度变化、国家经济贸易政策的变化。租赁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业主反对,是正常的出现的纠纷情形,其显然不属于情势变更所指的情形。
(三)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分析“住宅商用”合同的解除效力
笔者认为,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由于租赁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者遭到相关业主的反对,使得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官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判决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合同目的”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的行为所想要得到的结果,这种结果通常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当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相邻业主的反对时,承租人已不能从租赁用作商用的房屋中得到经济效益时,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对于“迟延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迟延的时间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会使合同目的落空,该规定显然不能作为解除“住宅商用”租赁合同的依据。对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合同法释义,“其他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的义务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十分重要,如一方不履行这种义务,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利益,具体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完全不履行、履行质量与约定严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在“住宅商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将住宅用作商用,基于承租人商业经营的目的,出租人除了交付房屋外,还应使交付的房屋符合商业用途的条件。而实践中出租人在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条件下,就将住宅出租用作商用,从而导致租赁用作商用的房屋不能办理营业执照或遭到相邻业主的反对,因此出租人的行为属于部分履行合同,即出租人只履行了交付义务,未履行使租赁合同能有效实施的其他义务,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在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时,法官可依据“其他违约行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判决解除合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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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房屋中介合同隐藏多少陷阱 篇十三
法院开审广屋购房案 广屋合同隐藏多少陷阱
南宁警方前不久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对广西广屋房产置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屋)进行立案侦查;涉及广屋的购房 个案也开始由法院开庭审理(详情查看昨日相关报道)。然而,受骗的业主欲走上法庭讨公道时,不少人才发现自己所 签的买卖契约,暗藏诸多陷阱,有的根本就是无效合同。记者为此收集了10多份广屋合同,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剖析 “全权委托”框死买卖方 合同内容:某份《委托售房合同》第六条:委托权限——全权委托,包括特别授权、代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代办还 款解押、取消原房产抵押、代收房款、代办产权过户手续等。具体案例:李女士于2005年6月2日委托广屋公司,以21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房产,并与广屋签订委托售房 合同,她对这一条款并没在意。潘先生打算买李女士的房产,与广屋签订委托购房合同,对这一条款也没在意。后来,在签房地产买卖契约时,广屋既代表潘先生,又代表李女士,签订了房产交易契约。但在签契约时,广屋没有署公司签 章,只以公司职员“××代”的名义签约。所有手续办完结后,广屋至今仍有11万元房款未支付给李女士。为追讨广 屋拖欠的房款,李女士决定走法律程序,律师说这事非常难办。
律师点评:一般来说,“全权委托”只能针对自己的父母、子女或亲近的人,平时不应随意滥用“全权委托”。现 在,广屋利用“全权委托”这一条款,相当于买卖双方都把全部权力拱手让给广屋行使。广屋代替潘先生行使买房签约 行为时,因为在合同中没有公司签章,却以公司职员“××代”来签,这样就形成合同中存在自相矛盾,可定为无效合 同。
按正常交易合同条款,委托代理方可以在“特别授权、代签房地产买卖契约、代办还款解押、取消原房产抵押、代 收房款、代办产权过户手续”等项目中,有选择性地委托中介行使其中一项或几项权力。而广屋将所有关键性项目一并 列举,用“全权委托”概括起来,没给买卖方预留选择条款的余地。此合同签订后,中介就有权请公司内部人士代替买 方或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且买卖双方的房款必须由中介代收,中介方的操作空间很大。
隐身产权人埋下伏笔 合同内容:某份《委托购房合同》第二条:标的范围——甲方委托乙方购买房产(×)套、建筑面积(×)平方米、座落位置(×)、购买价为人民币(×)元、房产属性(×)、房屋其它情况(无)。
具体案例:买方黄女士在与广屋交易时,业务员声称卖方李某某要求一次性将29万元房款付清。然而,当
黄女士 将29万元房款转账到广屋户头后,她却很难再联系到李某某,最后连人也不见。后来,她惊奇地发现,原来李某某也 是广屋的员工。现在,她付清了29万元房款,房产证未得,同时,因广屋未交银行按揭款,其房屋又面临被拍卖。
律师点评:这一条款对于售房者来说无大碍,但对于购房者,其所购买房产的产权人却并未提及,也就是说,购房 者要与谁发生买卖关系,在此合同中并不明确,只显示广屋与购房者的关系。
以黄女士与广屋签订的委托购房合同为例,在标的范围的条款内容中,明确了黄女士委托广屋购买房为一套,建筑 面积126.61平方米,购买价为29万元整,房产属性为商品房,具体座落位置为教育路某号某单元第几层,但整 个合同里没有任何产权人姓名等信息。同时,在广屋开给黄女士1万元定金和28万房款的收款收据也亦如此: “黄×× 交来购买教育路×号×楼×单元房人民币28万”,一般正规填写应是“今收到黄××交来购买业主×××位于教育路
×号×楼×单元房人民币28万”,以体现与谁发生买卖关系。这些手法,为隐藏产权人就是中介内部员工,以卖房人 名义套取黄女士的购房款埋下伏笔。
委托期限遥遥无期
合同内容:某份《委托售房合同》第五条:委托期限是自×年×月×日至委托事项办理完结之日止。
具体案例:蒋先生将一套房委托广屋出售。去年3月,买主愿意以42万元购买这套房,并签订合同,交了1万元 定金,于4月初办理了过户手续。买主以先交20万元现金,其余的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在所有款项汇入广屋 账户后,蒋先生几次前去催要房款,但业务员以各种理由拖了好几个月。后来,蒋先生查到银行放款证据,广屋才承认 其实银行早已放款。
律师点评:这一条款的陷阱在于“至委托事项办理完结之日止”。因为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这样造成委托期限形 同虚设,具体到哪一天办理完结手续,完全由广屋来控制。广屋可以找各种理由说手续没办完,或拖延手续办理时间,为挪用房款提供空间。这种期限可谓是遥遥无期。
不断补充“补充协议”
合同内容:某份《委托售房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非因乙方原因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委托事项无法办理,乙方(中介方)按应收取的代理费的50%收取,已发生工本费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不办理委托事务的,负责退回 已收费用;因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悔约,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由委托人和买受人承担责任,乙方不负责任,已收代理费不 退还。
具体案例:卖方赖先生将一套房产以25万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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