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精选10篇)
1.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对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月_______日()字第______号______不服,请求再审。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附:原审_________书抄件1份
(责任编辑:范文之家)
2.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篇二
一、对申请再审理由第五款规定的研究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五款规定“对案件审理需要的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申请再审。上款事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 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据上述规定, 法院负有为当事人收集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义务, 并在无法收集时负有对当事人说明的义务。如果法院尽其所能收集证据, 当事人因法院不能够收集到证据而申请再审就毫无道理, 再审也于事无补。《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假设再审时把“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证据作为再审理由就既不合理, 也非事实。退一步讲,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通过迟来的再审获得“迟到的正义”, 无异游戏诉讼。况且, 法院的生效裁判被推翻重来会丧失判决的既判力、确定性和预期性。
二、对申请再审理由中第六款规定的研究
第六款规定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规定首先需要明确“原判决裁定”是一审、还是二审的判决裁定, 因为二者均可能引起再审。若一审生效的裁判因适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当事人可以积极行使上诉权, 通过二审予以救济。当然, 一审案件产生既判力已经表明当事人没有通过上诉救济权利, 可认为是其真实意愿和选择, 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人和选择人, 他人很难阻断其行使再审权。其次, 若二审生效裁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再审, 应探究在什么情形下会发生一审、二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而导致再审?
总之, 该项规定关键应当明确, 第一, 在民事诉讼中有没有防止和救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的“阻隔”程序装置;第二, 有无预防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生效裁判的救济程序 (立法职责) ;第三, 有无关于法官错误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救济制度?如果有此规范, 完全不用当事人申请再审, 如果没有, 应完善民事立法, 如何可能由当事人申请再审救济呢。况且当事人的法定听审权、辩论权、质证权、律师代理权、上诉权, 以及上级法院、检察院与人大的法律监督权等, 均有保障诉讼程序合法可信和公正的作用, 如果法院错误适用法律裁判导致不公, 应当通过司法监督、上诉等“公法”救济程序矫正, 为何由当事人申请再审以“私力”救济呢?假如有前所未有的超出当事人、法院和法官知识经验范围的特殊案件在审理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当事人申请再审又有何益。退一步看, 假设法官故意错误裁判案件而产生既判力并引起了再审, 那么再审、三审是不是多此一举呢?
三、申请再审理由第七款的研究
第七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法院应当再审。民事诉讼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等管辖方法。不论哪一级法院受理同一案件, 均应在遵循法治统一性下秉持“同样的案件同样处理”、“同等情况反复适用”原则。比如管辖规定的“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移送只能进行一次”、当事人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规定中均蕴含了人民法院具有同等审判功能和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意。所以即使法院“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的情况下不当受理并审理了案件, 也未必产生不公正审判结果。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第十款的研究
第十款是“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规定使人浮想联翩:什么情况下、什么审判主体能恣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使案件产生既判力 (否则何来再审) ?会是合议庭、审判长、院长抑或其他权力主体?本问题产生前提是:首先法官在司法审判程序是否能真正独立地审理案件而不受任意干预;其次是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无影响司法程序的机会与可能?抑或法律规范是否设置了足以消除不当干预司法裁判的保障机制。第三是法律是否为当事人提供了方便有效的诉权救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该款规定中申请再审就会被证伪,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该规定明确排除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司法审判权的干预。除非检察官、法院或法官无视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有意为恶, 不可能出现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生效裁判。既如此又何来申请再审?如果法院外因素剥夺当事人辩论权, 那是外部社会制度与法律执行问题, 非法院与当事人之力所能救济。第十款规定由此被证伪。
假如一、二审程序无法有效监督和保障审判不“违反法律规定,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再审程序如何能有效监督保障呢?可见问题的实质是民事程序效力维护性以及审判独立有效与否的问题, 实在无关乎再审申请权之有无。所以, 司法裁判“结果是否合乎客观真实无从检验, 只能由程序的正确来间接的支持结果的妥当性, 程序问题具有其重大的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审判结果是否正确并不是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加以衡量, 而充实和重视程序本身以保证结果能够得到接受则是共同的精神实质。”可见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不在于多加几道过滤程序。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理由十二款规定的研究
第十二款是“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该规定可以分为两部分来考察, 首先是“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况, 其次是“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况。法院在审查当事人诉求或诉讼焦点时有所遗漏的情况, 在实践上可以预料, 也可以依法救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在辩论或上诉过程中通过重申或强调被遗漏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来提醒法官, 保护其诉讼利益。即使一审裁判后发现遗漏, 也可以通过上诉、复议或请求再审予以救济。当事人也不会听任诉讼请求被遗漏而不关注、不及时救济而延宕至再审, 因为再审不仅消耗法律资源, 也会减损当事人诉讼利益。明智的当事人不会无视法庭裁判遗漏诉求而不力争并寄望于再审。所以本项规定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即使有也可以用复议或抗诉等通常诉讼手段救济, 无需再审, 对发生概率很低且有诸多救济方式的情况重复救济, 本身就是对立法与司法资源的浪费。况且法院的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从根本上违反“私法自治”、“严守中立”、“司法自我谦抑”和“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原则, 实质是民事审判与救济程序的逻辑性统一而不是再审救济问题, 而且设置一道又一道诉讼程序来保证先前程序的立法思想明显误入了“循环论证”的歧途。
有学者指出“法院的裁判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体现了司法对纠纷的最终解决, 涉及到国家的法律权威。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重视和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民事审判不能无条件地“有错就改”、“有错必纠”而轻易放弃对裁判既判力的维护。既判力是保证法院裁判效力的“防洪墙”, 能够防止司法判决被随意地推翻重来, 根本上维护着法院裁判的预期性和可信性, 从源头上过滤着再审案件案的不当滋生。如果两审终审制度无法保证法院的“审判能算数”、“生效能执行”、“结案能了事”, 再审程序即使转化为“第三审普通程序”也会突破法院裁判的终局性, 严重威胁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与信仰, 并且从根本上丧失法律的正当性、效力性和可预见性等基本价值, 也不利于社会私法秩序的维护与再生产。当然无法否认“不正确的裁判也有被固定的危险, 然而, 如果没有既判力制度, 四处将会充满不可忍受的法律不安全的状况, 相对而言前一弊端要更小一些。”
摘要:本文以实践手段纾解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制度之冲突, 必先祛除再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再审条款之冗余与逻辑混乱, 调适再审程序功能扩张引起的民事诉讼基本功能与民事再审程序纠偏补缺功能之间冲突。
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申请再审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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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谷口安平, 王亚新, 刘军荣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1:5.
3.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马二黑,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渑池县英豪镇翟延村。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曹德峰,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国税局家属楼。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县是金木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姬凌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渑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及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三民三终字第239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对此案予以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认定事实有误。
2006年3月8日,被申请人三门峡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曹德峰将其承包的龙王庄矿井工业广场北线排水沟工程中的一部分转包给申请人,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进行了竣工结算,双方就领款数额及工程造价发生争执,对申请人承建的工程价款原审认定为220848.88元,但认定申请人已从被申请人曹德峰处领取工
程款为117937.46元明显有误,因为其中有一笔申请人于2007年2月10日书写的50000元的领款条实际款并未领取。该条是申请人给张军才出具的,委托张军才去被申请人曹德峰处领款。张军才持条去领款时,将该条据交给了被申请人曹德峰在工地的管理人员纪刚照,但纪刚照当时并没有付款,而且时至今日,该款也未支付。在2008年申请人起诉被申请人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庭审中,申请人见到了该条据,被被申请人用来证明已付款,申请人当庭提出了异议。但由于当时直接参与的人员张军才外出打工不在家,无法出庭作证。因此原审法院依据此条据,才作出了相应的判决。目前,当时经手此条据的人员已经向申请人出具了证言,完全可以证明该条据虽然在被申请人曹德峰的手中,但欠款并未支付的事实。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重审,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4.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刘春亮,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牙克石市免渡河镇。
被申请人:李凡,男,55岁,达斡尔族,卓山采石场职工,现住牙克石市铁路住宅楼。
申请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撤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1年10月22日签订了《协议书》,依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甲方(申请人)自愿将其承包的牧业点、草场、土地并房屋机构(重耙一台、拖拉机一台争议后再定)一并出卖或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出售价格计7万元,分3年付清(必须在政策允许下实施)。承包期暂定8年,每年承包费为13000元,每年10月末付款。两者取其一。第二款出售承包,[甲方(申请人)必须将所有证件(执照,草原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并交易乙方使用]。
第四款,甲方(申请人)负责地税,草原税费的交纳。协议书签订后,申请人按协议约定将土地交给被申请人使用,而被申请人并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转让款或承包费。截止到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仅支付了33082元。对于该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对于该判决,申请人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完全是凭法官的主观臆断判案,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申请人提出下列申请理
由。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承包关系还是转让关系。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承包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按照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书,如果是转让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在二零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也就是3年付清70,000元。而截止到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仅向申请人支付了承包费33,082元,足以证实被申请人选择了协议书当中的承包关系。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依据该条款之规定,即便双方之间是一种转让关系,该转让合同也是无效的。
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属转让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通过庭审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一种承包合同关系。因为原审法院如果认定双方是一种转让关系,应当将欠转让款给付申请人。而原审法院不能客观公正的审查事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呼民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民事再审申请书 篇五
一审中,谢xx、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xx”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xx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与借款人谢xx、韩xx以公证方式,在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月31日至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xx、韩xx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3月19日,借款人谢xx、韩xx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xx、韩xx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xx、韩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滨州市xx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xx、韩xx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xx、谢xx、韩xx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xx、韩xx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xx、韩xx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xx、韩xx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xx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6.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篇六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篇二: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南里1号楼地下室7号。邮寄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内北小街8号院1号楼4单元101室。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999号13号楼4单元1201室。邮寄地址同地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二区13号楼1单元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联系电话:***、88952117.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小区西区号楼1单元102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5号。联系电话:***.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年5月25日作出的(20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对被申请人***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2005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务属于高利贷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债务存在高利贷行为。被申请人***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利贷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高利贷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7.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文本 篇七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事由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不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特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
2、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本案予以立案再审;
3、判令被申请人;
4、本案所有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不清
二、证据不足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四、违反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8.民事再审申请书格式及说明 篇八
本民事再审申请书参考格式,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理解为单位)申请民事再审时使用,个人申请民事再审时参照,根据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布整理。
如果民事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不服生效判决的,可申请再审。经过一审或二审的,向法院申请再审,一定要符合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不然,申请再审,会被驳回,申请再审失败。如果是公司单位的,一审或二审没找律师,就不要申请再审了,白花银子,估计希望不大,一是因为再审难度大,二是因为是这样的公司或老板思绪存在问题:
1、100%肯定没法律顾问;
2、90%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起诉状格式;
3、80%估计证据意识也不强;
4、舍不得必要的投入,不会算账,没有换算思维;
5、经商做老板的也要自己去诉讼,重心没放在公司经营上,没有逆向思维;
其实很简单,现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定要聘请法律顾问,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控意识,聘请法律顾问的小投入必须要有。不然,将来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必然会大大发生,不仅仅是经济损失,很有可能会触犯刑事法律,涉嫌犯罪,甚至会亲手毁掉经营多年的公司企业。
说到范本啊,其实不在格式或范本的形式,重要的在内容,比如申请再审的理由非常重要,如果不符合申请再审的.理由,会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能进行再审审理。当然,格式也还是要遵守的,形式和内容要统一。
9.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篇九
申 请 人:张文斌,男,1969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石牛乡山口村湖洲组
被申请人:蒋爱国,男,1979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双峰县人,住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双峰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09)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娄中民一终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再请申请,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首要事实就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申请人根本不是双峰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人也没有对该判决书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双峰县人民法院(2010)双民一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的事实,根本不成立,缺乏任何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地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单据为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审诉讼中,被申请人只提供一张双峰县中医院财务科出具的白纸证明,病历也只有入院记载却无病案首页,其没有提交注明医药费数额与住院天数的住院医药费发票,也没有提供记载有出院时间与住院天数的出院病历,更没有提交用药清单,其主张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住院天数也只有12天。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被申请人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本次事故中,另案的王芳成存在骨折需手术治疗也只住院41天,被申请人仅下肢皮肤损伤却住院71天,特别是被申请人2009年9月12日就已住院,而其2009年9月13日的X线照片诊断书上却没有住院号、科别、病室与床号的记载,其2009年9月27日的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一栏中也没有住院记载(一般住院均记载为住院),可见,其根本没有住院,双峰县中医院的证明明显是虚假伪造的。同时,被申请人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门诊医药费收据没有相应的病历与X线报告单相辅证,究竟是治伤还是治病也无法确定。因而,被申请人的医药费损失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2、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第六、三十六、四十四条的规定,皮肤损失医疗时限在4周之内。根据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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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521-2004)第3.1条、第10.1.2条与第11.1.1条的规定,肢体皮肤损伤后的误工日认定应在30日内。同前面的理由,被申请人住院时间的确定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与护理期限的确定以及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也同样无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
3、双峰县永丰镇诸家仑村蒋家组为农业行政村,被申请人的病历上记载其职业为农民,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为城镇居民,原、二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与护理费明显缺乏证据。
综合以上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损失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损失的认定缺乏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三、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被申请人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属其损失范围,其要求申请人与刘国军、王龙飞赔偿,彼此之间形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但是,刘国军承担足额赔偿被申请人全部损失后,此损失由被申请人全部转移给了刘国军,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其来说已不再存在。刘国军与申请人之间责任的划分与损失的追偿则是另外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内容与主体都发生了变化,与本案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已从连带责任人刘国军处获得了足额赔偿,其不再存在损失,无权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其起诉申请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连带赔偿责任人的刘国军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了自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返回,只能另案起诉向申请人追偿。原、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25099.57元,连带赔偿责任人刘国军已一次性赔偿其72000元后,还判决申请人赔偿其8749.27元,明显违背法律规定。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不是一种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作为一种民事证据使用。其不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证据范围,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申请人只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围绕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其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如有充分的理由足以反驳,人民法院就必须予以审查。原、二审诉讼中,申请人提交交警部门据以作出责任认定与划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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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并提出其记载的数据无法互相印证与自圆其说显然是虚假伪造的,指出交警部门遗漏了现场部分车轮拖痕与车上散落物,证据收集欠客观全面;未对被申请人刘国军的车辆进行车况与车速鉴定,程序违法,对被申请人王龙飞的违章行为认定欠全面客观与缺乏证据;混淆轮胎拖痕与车身外侧的概念与区别,对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不考虑申请人违章行为的过错程度与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以及因果关系,责任划分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反驳的理由已完全足够充分,原、二审法院未经审查直接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证据采信错误。
3、交强险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行政义务,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的法定行政义务,而不是公民的法定民事义务。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素,此行为无需承担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同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警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的罚款。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国家设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最终也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虽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规定赔偿。但是,该规定是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本案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则不适用。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进行司法解释,其《指导性意见》应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只能就法律适用作出具体指导意见,绝不能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创设民事义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不但超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且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依法无效。何况,该条也只规定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在该车应当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我国目前的交强险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医疗费保险限额无过错责任为1000元,据此,申请人未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最多也只先承担1000元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原、二审判决既适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规定,在另一案中已要求申请人先赔偿医疗费8258元,又要求申请人先在过错责任的限额内赔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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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被申请人医疗费1742元赔偿责任,毫无法律依据,且判决适用依据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合前述事实与理由,原、二审判决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四、原、二审判决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原、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申请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质证意见未作评判,原、二审判决对申请人提出的“双峰县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责任划分显失客观公正;上诉人不应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的口头辩论意见没有任何表述,明显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五、二审判决明显遗漏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二审法院对申请人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请求未予审理,明显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五、本案本质是刘国军与被申请人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违背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予再审
根据日常经验与社会规则以及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等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也无法确定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是由哪个侵权行为造成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如任一连带责任人给予了足额赔偿,其一般不会也不能再向其他连带责任人重复索赔。刘国军赔偿了王芳成绝大部分损失后,2009年11月20日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并支付了72000元赔偿金,因向申请人追偿的事苦闷,200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与王芳成作为共同原告请同一代理人对申请人一人提起本案的诉讼,要求赔偿共同损失八万元,且起诉书上的签名为同一人同一支笔所写。因王芳成与刘国军之间没有签订调解协议,王芳成撤回本案中的起诉,另外提起(201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诉讼。王芳成撤诉后,被申请人一人仍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8万元,(2010)双民一初字第910号案原审诉讼中,刘国军对王芳成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不论是否合法都一概承认,原审法院对王芳成2009年10月23日出院后的医药费竟不予审查而着重考虑刘国军已垫付的医药费。二审诉讼中,法院确定的开庭日2011年6月16日,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均拒不出庭,均由刘国军一人发表诉讼意见。经二审法院要求,刘国军答应2011年6月20日带被申请人与另案的王芳成到二审法院避开申请人单独接受询问。很明显,本案是被申请人与刘国军共同串通以被申请人的名义起诉达到刘国军向申请人追偿的目的的本质彰显无遗。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不应承担本案事故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损失应由王龙飞、刘国军负连带赔偿责任。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从刘国军处得到足额赔偿后,不能再向申请人重复索赔。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系伪造,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又剥夺了申请人辩论的权利,且遗漏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程序违法,事实认定与定性错误,判决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理由不充分,显失客观公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三)、(六)、(十)、(十二)项的规科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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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案依法应予撤销予以再审。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条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您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您院洞察秋毫,明辨是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前述诉讼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文斌 2011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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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事再审申请书怎么写 篇十
法发〔2009〕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
第一条 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
41524190.DOC(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五条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申请再审人并告知其补充或改正。
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符合上述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再审人提交的材料清单上注明收到日期,加盖收件章,并将其中一份清单返还申请再审人。第六条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向申请再审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及送达地址确认书:
(一)申请再审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外人;
(二)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三)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四)申请再审的事由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
41524190.DOC 第七条申请再审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应针对申请再审事由并结合原裁判理由作好释明工作。申请再审人坚持申请再审的,告知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八条申请再审人越级申请再审的,有关上级法院应告知其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间要求的,应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
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申请再审人未主张的事由不予审查。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审查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采取以下方式:(一)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书面意见等材料;(二)审阅原审卷宗;(三)询问当事人;(四)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原审裁判文书和证据等材料,足以确定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的,可以径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十五条对于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足以确定再审事由成立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再审:
(一)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41524190.DOC(二)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四)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并经相关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的。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决定调卷审查的,原审法院应当在收到调卷函后15日内按要求报送卷宗。
调取原审卷宗的范围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决定。必要时,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可要求原审法院以传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等方式及时报送相关卷宗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可根据审查工作需要询问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以下列事由申请再审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十九条合议庭决定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5日前通知当事人。第二十条听证由审判长主持,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
第二十一条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不参加询问、听证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放弃在询问、听证过程中陈述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原审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申请再审事41524190.DOC 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即应裁定再审。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审查过程中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二十四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能够确定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并制作调解书。
第二十五条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或者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再审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且该权利义务继受人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变更其为申请再审人;
(二)被申请人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变更其权利义务继受人为被申请人;(三)申请再审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或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未申请参加审查程序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
(四)被申请人无权利义务继受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裁定终结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期间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应由本院提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下列案件,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至第(十三)项事由提起再审的;
(二)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三)上一级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第二十九条提审和指令再审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524190.DOC(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裁定再审的法律依据;(四)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条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原审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名称、案号;(三)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被申请人的意见;(四)驳回再审申请的理由、法律依据;(五)裁定结果。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三十一条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再审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但鉴定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三条2008年4月1日之前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由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
41524190.DOC 4.2 最高法院施行民事再审案件新规 负责人答记者问
新闻来源:人民法院报转载时间:2009-6-1点击次数:399 规范再审审查工作 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近日公布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意见的公布实施是人民法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司法为民要求、解决案件当事人申诉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问:〘若干意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加强了对申请再审权利的保障? 答: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关键在于做到递交材料有人接收,审查进程有人告知,陈述意见有人听取,裁定文书有人送达,为此,〘若干意见〙作了一系列细化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了再审申请书的必备内容、份数及其他必要的诉讼材料,便利于当事人准备申请再审材料,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二是要求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材料清单上加盖收件章并返还给当事人,使申请再审时间、提交材料内容均有据可查;三是为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确保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知悉诉讼进程;四是要求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必须依法发送受理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五是对于不属于本级法院管辖的申请再审案件,要求在做好释明工作的同时,及时告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六是适度扩大听证的案件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质证和陈述意见的权利;七是细化了对方当事人在审查程序中提出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问:〘若干意见〙从哪些方面进一步提高了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答:从规范工作角度而言,〘若干意见〙从以下几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规范审判组织,一律要求组成合议庭审查;二是规范审查范围,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审查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三是规范审查方式,采取审查材料、审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和听证方式,并明确了听证的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四是规范审查程序结果,除法律要求的再审裁定书和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外,还增加了准许撤回申请、按撤回申请处理和终结审查程序三类裁定,进一步提高了审查结果的规范性;五是规范再审法院的确定,以上一级法院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六是规范诉讼文书样式和内容,要求驳回裁定明确阐明理由,增强文书说理性。
41524190.DOC 在提高工作透明度方面,一是在受理阶段,要求认真审查签收申请材料,材料不齐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于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依法在5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和再审申请书副本;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及时告知申请再审人;二是高度重视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依法开展询问和听证活动,给当事人充分表达意见的空间;三是要求公开裁定理由,提高文书的透明度。问:从有利于指引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出发,〘若干意见〙对法院受理再审申请作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必要的诉讼材料,材料越详细,越完备,法院的审查工作就会越全面高效,申请再审权就越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保障。为了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若干意见〙规定法院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审查申请再审材料是否齐备:
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和份数是否符合要求。再审申请书应当具备的内容有: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具体的再审请求;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再审申请书不具备上述内容,应当告知当事人补正。
在审查再审申请书方面,需要提请注意的问题是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列举,要指导当事人把申请再审事由提炼出来,在申请书上写明。另外,因审查程序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应当按照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供再审申请书副本,保障全体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是审查其他诉讼材料是否齐全,包括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生效裁判文书、原审主要证据和申请再审的证据材料。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作了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提示当事人申请再审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应当注意的事项。问:〘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再审的条件,请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若干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申请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申请再审人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权的诉讼主体必须具备再审利益。在原审中全部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或者未被判决承担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不具备再审利益,部分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的当事人对于未获支持的部分诉讼请求具备再审利益。实体权利受到生效裁判既判力约束,必须通过推翻原审裁判才能得以救济的案外人享有再审利益。
41524190.DOC 二是本院是依法享有申请再审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即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或者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均不构成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坚持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的,可以按照申诉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确有错误”条件的,可以裁定进入再审。需要提请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先做好释明工作,而不能一推了之。
三是申请再审的裁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再审的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裁判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得申请再审的裁判范围。
四是当事人依据法定事由申请再审。在受理阶段,只要当事人主张的事由是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即视为符合此项条件,不必过度审查事由是否成立。
五是在受理阶段对申请再审期间的掌握可以适当从宽。对形式审查超过期间要求的再审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要求其提交生效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日期的相应证据材料。申请再审人确有困难无法提供的,可以先予受理,查明确实超过期间的,裁定驳回。
问:在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把握审查的范围,特别是发现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可能成立情况下,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再审案件主要采取哪些方式?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
答: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确定生效裁判是否存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定再审事由,作出再审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考虑,审查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再审事由。有同志提出如果发现当事人主张的事由不成立,但其他事由可能成立的,是否需要依职权审查。我们认为,主张何种事由是当事人处分权范围之内的事情,一般情况下,只要审查当事人主张的事由即可。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依职权启动再审。
〘若干意见〙规定了四种审查方式:一是审查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书面材料。对于再审事由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的,可以不经调卷直接裁定驳回。对于部分根据原审裁判和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足以作出准确判断的再审事由,也可直接裁定再审。二是审阅原审卷宗。审阅原审卷宗是审查再审申请的基本形式,对于单纯审查书面材料不能确定的再审事由,应当调取原审卷宗进行审查。三是询问当事人。询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的审查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参与审查程序,陈述意见。其形式较为灵活,根据需要单方或者双方均可。四是组织听证。听证是介于开庭和询问之间的一种较为正式的诉讼活动,注重公开性、规范性,当事人也比较认同。且有些再审事由采用听证方式审查处理更为妥当,如对需要质证的证据,使用询问形式进行质证显然不够正41524190.DOC 式,也不够严肃。实践证明,听证审查方式对于审查新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判断申请再审是否符合再审条件,促使当事人和解或息诉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询问和听证既可以用传票通知当事人,也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等方式。但是如果要依据第二十一条裁定按照撤回申请处理的,则必须使用传票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组织当事人听证这四种方式为可选择性规定,并没有递进的关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者几种结合运用。如可以将书面审查和询问结合使用,并不一定需要调阅卷宗。
问:在解决调卷难问题方面有哪些新规定?
答:调卷难问题的确是制约审查工作效率的瓶颈。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正确认识需要调卷的案件范围。是否需要采取调卷审查方式,应当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和审查案件需要而定。事由涉及实体或者原审程序问题,必须阅卷才能查明的,就应当阅卷。二是要采取灵活多样的调卷方式和范围,既可以把案卷调上来,也可以合议庭走下去,到原审法院阅卷,或者开发电子卷宗,网上阅卷。有的再审事由不需调阅全部卷宗,如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仅涉及二审程序,则没有必要调一审卷宗。同理,再审事由仅涉及卷宗中的一部分内容,也没有必要调整个卷宗。如仅需审查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则要求原审法院把送达回证复印或传真过来即可。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调卷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问:再审法院的确定是当事人最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此,如何理解第二十七、二十八条的规定?
答:虽然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法院规定了本院、其他同级法院和原审法院三种选择,但从其立法取向考察,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是第一选择。只有在上一级法院不便再审或者由原审法院、其他法院再审更有利的情形下,才能选择其他两种再审法院。从提高裁判权威性角度而言,由上一级法院再审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于再审裁判的信服程度,也有利于纠正原审错误。如果单纯为减轻上级法院审判压力而将案件大量指定下级法院和其他法院再审,则可能引发对于再审裁判的再次申请再审,不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也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此,〘若干意见〙第二十七条重申了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由上一级法院提审的原则。〘若干意见〙第二十八条将数量较少的以程序性事由启动再审作为可以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主要情形,旨在限制上级法院违背立法精神,随意指令再审。关于指定其他同级法院再审的情况,实践中发生了很多问题,如需要发回重审的难以确定重审法院、涉诉信访责任不明、诉讼费是否需要移交到再审法院等等,矛盾重重,难以解决。建议慎重使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确立以提审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补充,以指定其他法院再审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问: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对于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法院应如何适用程序法?
41524190.DOC 答: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显系一事两诉,不应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受理。但是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裁定再审。同理,关于当事人先以一项事由申请被驳回后,又以新的事由再次申请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以不同理由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对于申请再审次数作出约束,当事人可以不同事由再次申请,应当受理。从理论上讲,以不同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构成一个新的再审之诉。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又以其他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并且有正当理由无法在上一次申请时一并提出的,仍应当受理。关于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由于当事人不服驳回裁定的目的仍然是通过推翻该驳回裁定启动对于原审裁判的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发现新的事由还可以申请再审,另外此类案件还可以作为申诉案件依职权启动再审,当事人还有其他救济途径,因此,对于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若干意见〙第三十三条明确了2008年4月1日前受理的未结案件的分类处理。原审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不必移送上级法院审查,应当继续审查并以裁定驳回或者再审。上级法院受理的旧存未结案件,亦需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才需用裁定驳回。其他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可继续按照原有方式处理。
背景 出台目的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采取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制定司法解释和工作细则、充实审判机构力量、组织再审审查业务培训等一系列措施,认真落实立法对申请再审审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高级法院也根据本辖区再审审查工作情况,高度重视,集中精力应对申请再审案件猛增带来的挑战。去年4月1日新法实施一年来的实践证明,各级法院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切实有效的,受理审查申请再审案件工作基本实现了新旧法的顺利过渡,而且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当事人普遍反映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能够得到及时受理审查,程序比以往更为规范透明。同时,从掌握的情况看,这项工作还存在效率不够高、再审事由适用标准不够统一、审查程序不够明确等问题,亟须尽快解决。此外,原有的一些工作做法也与2008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之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和细化。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目的在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体要求
41524190.DOC 在起草〘若干意见〙以及具体工作中,遵循了以下四方面工作要求: 1.规范透明。虽然立法对于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接受材料、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标准、具体审查标准和方法、询问听证程序、裁定的内容等等程序环节没有规定具体要求,但是作为一个法定程序阶段,保证当事人适度的知情和参与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是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有利于吸纳当事人的不满情绪,避免产生多头申诉上访,因此,〘若干意见〙在上述程序环节规定的尽量详尽周密。可以说,程序越规范,越透明,就越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服和监督机关的认可,就越能够树立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司法形象。
2.及时高效。从一定意义上讲,能否及时高效审结申请再审案件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标尺,直接关系到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面对法定三个月的审查期限,必须想方设法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防止申请再审案件大量积压。因此,〘若干意见〙在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简化不必要的工作环节,简化工作方法,力求在规范透明的基础上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3.宽严适度。由于立法将再审事由细化,独立化,提起再审并不意味着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起再审的标准与再审改判的标准已有明显区别,对于再审事由的审查要严格把握,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是对于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的把握在审查阶段可以适当放宽,不应再简单以再审改判率来衡量审查工作质量。为此,〘若干意见〙再次明确审查工作应当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作为裁定再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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