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应由一方抚养子女

2025-01-02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应由一方抚养子女(2篇)

1.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篇一

证明

兹有我辖区居民姓名**性别:**、民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姓名:**,性别*,民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二人于****年**月**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现有子女**、你性别**民主**,****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公章)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证明应由一方抚养子女 篇二

起诉离婚,民政部门不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应如何处理?

首先,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遗失、毁损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该条规定,遗失、损毁结婚证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其次,可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

再次,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地十五条的规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的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因此婚姻机关有可能因婚姻登记档案已移交而无法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婚姻档案存放地。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在本单位档案部门保管一定时期后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因此,婚姻档案存放地为婚姻登记机关的同级国家档案馆。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七项的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亦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当事人可持加盖公章的婚姻档案作为婚姻关系的证明,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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