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2024-06-16

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精选18篇)

1.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一

申请人: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被申请人:XXX,男(女),X年x月X日出生,X族,X省x县人,住XXXXXX(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申请执行依据:(200X)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X)XXX初字第x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X款人民币XXX元及诉讼费XXX元、保全费、鉴定费XXX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纠纷一案,业经XXX人民法院作出(200X)XXX初字第x号X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XXX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曰

2.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二

一、什么是执行时效、执行时效中断

执行时效又称为申请执行期限, 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请求权利, 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执行时效中断是指申请执行期限因某一法定情形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关于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 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据此, 执行时效中断可以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再来看,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具体来讲:

(一) 提起诉讼

这个比较好理解, 在此不赘述。

(二)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一般有以下情形:1.以直接发送债权文书方式来主张权利, 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 (盖章) 即可达到效果, 或者虽然未签字 (盖章) 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比如公证送达) ;2.以发送邮件及数据电文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邮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达到效果;3.以扣划欠款方式主张权利, 这种情形一般发生在金融机构贷款中;4.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 一般发生在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

(三)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一般有以下情形: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

综上, 执行时效中断到底都有哪些法定事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作了明确的解释: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 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积极援引执行时效中断法定事由, 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

(一) 履行期限届满后, 还未达两年的

1. 申请执行

这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不再抱有任何希望, 直接启动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的举措。首先, 当事人要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必须提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 二者缺一不可, 也就是说:出具执行证书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必要组成部分。其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从提出请求时, 诉讼时效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从上述条文来理解, 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已经充分表明了其向国家司法机关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

2. 暂不申请执行, 但又要保证债权人在想执行的时候可以执行, 也就是说, 不能过了执行时效

(1) 声明书公证。在这种债务人愿意配合债权人的情况下, 我处常用的办法就是让债务人来申请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的内容只要能体现出债权人向其或一直在向其追要欠款, 或者是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的意思就可 (同时可以在声明书中加叙债务人实收款项、已还款项等内容, 以便为将来万一出具执行证书收集证据) 。

(2) 还款协议公证。也有一些人主张, 可以建议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重新签订一份还款协议, 并办理还款协议公证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这样的好处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可以重新对还款期限、利率等进行约定, 对当前的债权债务额进行确认, 可以更真实地反映双方的意愿。但是还款协议公证, 存在着一种隐患, 那就是债权人、债务人双方是否因对原借款期限、利率等的修改而形成了一份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而导致原合同所属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原合同所附属的从权利 (如抵押权) 也一并消灭。也有解决办法, 那就再去办理一次抵押登记即可。隐患就在于, 如果在原合同所约定的抵押登记之后, 法院也对该房产进行了查封, 现在双方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时, 房管局往往是采取先解押再抵押的程序, 这样就导致, 在解押之后, 重新抵押之前, 因为有了法院的查封而可能无法重新抵押或者失去了原有的物权优先性。

(3) 保全证据公证。这种公证形式可以灵活多样, 比如对债务人送达催收通知, 对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的谈话过程录音、录像等等。保全证据公证, 可能会更好地体现当事人的要求, 而且在债务人极度不配合甚至是逃避债务的情形下, 能发挥较好的效果。

(二) 履行期限届满的两年后, 债权人来申请强制执行

实际上, 在这种情况下, 仍然可以援用上述方法收集相关证据。但这个时候, 更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的方法、策略。

如本文起始所述案例, 简单来看, 执行时效已过, 债权人的手里又还没有比较明确的、扎实的证据来证明发生过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 此时债权人就不敢强硬的或者明确的要求债务人配合以取得相关证据, 而只能采取巧妙的措施。在该案例中, 考虑到债权人提供了一份债务人出具的保证书 (出具日期是2014年3月20日, 主要内容是请求债权人宽限些时间, 保证于某时间前归还余款) , 我处又为债权人起草了一份保证书 (主要内容为:债务人于2011年4月22日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X元, 至今没有偿还, 债权人在2011年、2012年、2013年的每一年都多次向债务人要求偿还, 为此债务人也写过保证书, 保证于X日归还, 但是因为实在困难, 再次请求延长到2014年4月28日) , 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再次见面商谈的时候, 让债务人签署了这份保证书, 从而顺利取得了执行时效中断的证据, 为债权人及时出具了执行证书。

如果说, 债务人极度不配合甚至是逃避债务, 保全证据公证就是收集证据的最好方式。比如说, 可以以“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为突破点, 指引债权人在和债务人对话的时候, 巧妙地引导债务人承认:债权人曾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的二年内提出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或者说债务人曾承诺过及时还款等, 并对对话的过程以录音的方式做保全证据公证。再者就是向债务人送达债权文书, 公证送达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送交给相对人, 以确保送达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 保证高质量的保全证据公证, 从而最终顺利实现执行时效的中断。

摘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可以保证金融机构或者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及时收回贷款、防范金融风险、及时调整民事经济关系、维护正常的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关键词:强制执行,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中断

参考文献

[1]刘学在.论执行时效制度之理解误区及其矫正[J].北方法学, 2014 (07) :15.

3.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三

我与丈夫张某是经人介绍走到一起的,几年后感情便出了问题,另有所爱的丈夫提出了离婚。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没有什么意义了,我同意离婚。我们协商,孩子归我,他出抚养费;房子归我,他搬出去。协商好后,我们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然而,写在离婚协议里的条款,张某一项都不执行。离婚半年了,张某一分钱的抚养费都没给过。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请法院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吗?

答: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有着严格的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凡不在前述列举范围内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都无权介入执行。

4.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篇 篇四

(345字)

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县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19××)×字第××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1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被申请人c每月继续给付申请人a子女抚养费××元。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月××日

抚养费执行申请书三:离婚子女抚养费执行申请书(369字)

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年8月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赵某,男,汉族,1982年5月8日生,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被申请人:李某,女1980年4月16日生,汉族,石家庄某某公司职员,住石家庄市某某区某某小区。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申请人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并由被申请人负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事实和理由

赵某与李某之间因离婚纠纷一案,业经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每月支付儿子赵某某抚养费600元(自 年 月起至赵某某独立生活止)。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5.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五

申 请 人:xxx,男,1953年8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xxx人,个体工商户,住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x

住 所 地: 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依据:xxxx高级人民法院(2012)x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所欠保证金2584824.72元。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审案件受理费用12026元。

3.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二审案件受理费17865元。

4.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

6、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于2012年3月21日做出xxx人民法院(2012)x民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判定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2011)x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并判定被申请人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工程保证金2584824.72元。同时,该判决判定本案受理费17865元,一审受理费12026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准如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

6.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行,地址:..县...大道...号,机构代码:.........。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县人,农民,住.........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职工,住.....县.........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县......职工,住....县......宿舍。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年5月12日(2009).......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元及利息........元。并从2009年4月21日起至还款日止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申请人.......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超过履行期限,但各被申请人并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县。。。支行

7.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七

一、房屋征收强制执行制度

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执行, 作为一项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起始于西方, 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西方各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有不同的模式。

一种是英美模式。此模式是将行政强制执行作为司法权的一部分, 在相对一方不履行行政义务时, 行政机关一般不自己采取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申请法院颁发令状, 以执行罚的形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该模式强制执行理论的核心是为了有效控制行政行为, 防止行政强制权滥用, 损害公民权益。因此, 该模式的行政强制权实质属于司法权而非行政权。它的优点是能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 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但将行政强制执行转化为民事诉讼, 增加了诉讼量, 降低了行政效率。

另一种是德日模式。此模式是将行政强制执行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要求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必须具有执行依据, 一般是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进行, 具体行政行为便成为了强制执行的核心内容。此模式能提高行政效率, 增强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威性。但无法有效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有时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 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 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都明确了人民法院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主体, 而行政机关自己实施的强制执行则受到严格限制, 必须以法律的特别授权为前提。

在我国城市房屋强制搬迁立法上, 主要经历了“司法强制搬迁——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相结合——司法强制搬迁”的历程。在1991年国务院公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 前, 各地纷纷制定地方性的房屋拆迁法规, 并普遍规定了司法强制拆迁模式。1991年开创了我国的拆迁时代, 在之后的20年中, 城市房屋强制执行进入了行政强制搬迁与司法强制搬迁相结合的时代。2011年《条例》取消了行政机关自行拆迁的做法, 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在房屋征收制度下, 司法强制搬迁成为唯一模式。

二、房屋征收司法强制搬迁模式

(一) 司法强制搬迁的立法意旨

《条例》取消行政强制拆迁, 实行司法强制搬迁, 体现了《条例》的立法理念。首先, 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房屋征收的前提和基础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征收过程中, 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拒绝签约的被征收人,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 司法机关才对其实行强制搬迁。过去的行政强制搬迁模式, 没有明确是否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并且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 又当裁判员, 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抵制和反抗, 强制搬迁阻力大, 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其次, 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实施司法强制搬迁意味着不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裁定, 政府不能自行强制搬迁, 这样可以避免行政机关为了追求效率, 对强制搬迁权的滥用, 从而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有利于规范强制搬迁行为。在采取强制搬迁行为前, 司法机关先要审查征收和补偿决定是否合法, 安置补偿是否公平, 临时安置过渡措施是否得当, 从而避免了强制搬迁中盲目和非理性因素, 使得搬迁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

(二) 司法强制搬迁的法定条件

1. 实体性要件

(1) 只适用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项目

《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这说明了司法强制搬迁只适用于公益性征收项目。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 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由双方依法平等协商解决, 不得采用强制搬迁。在各国立法上, 只有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公民的私人财产权。

(2) 先行给予公平补偿

公平补偿是司法强制搬迁的关键, 也是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为了确保强制搬迁依法、公正, 《条例》特别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在此基础上, 法院才对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以确保被征收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合法有效的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 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效的补偿决定。司法强制搬迁应以补偿决定的合法、生效为要件, 在房屋征收制度下, 补偿决定未生效前, 法院一般不得先予执行。至于被征收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义务, 也不能实行司法强制搬迁, 只能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违约之诉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

2. 程序性要件

(1) 基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而启动

司法强制搬迁是依申请的行为, 法院不能自行启动这一执行程序, 体现了司法权的天然被动性特征。同时, 申请的主体只能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而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4号) , 政府在申请前还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催告, 听取其意见, 并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原拆迁条例相比, 法院对强制执行的要求明显提高, 政府在执行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加重。

(2) 司法机关的裁定程序

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 一般只进行形式审查。但是, 在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案件中, 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法院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 更注重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内容。这主要体现在审查是否符合《条例》第2条、第8条的情形, 重点审查征收项目是否公共利益标准, 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公平、补偿措施是否到位, 防止发生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 法院还要组织听证, 听取社会各界尤其是被征收人的意见。只有在补偿决定依法、合理基础上, 法院才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3) 实施强制搬迁程序

《条例》规定了政府部门不能自行进行强制搬迁, 只能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 实施强制搬迁是遵循“裁执分离原则”或是“司法强制搬迁原则”, 《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坚持“裁执分离”原则, 那么法院作出裁定后, 具体执行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 法院不参与具体执行工作。如果坚持“司法强制搬迁”原则, 那么房屋强制搬迁工作由法院执行, 政府及其部门不参与搬迁。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 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这表明了在实施强制搬迁中, 政府为一般实施主体, 法院为特别实施主体。

三、政府在司法强制搬迁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 司法强制搬迁的法律属性

在司法强制搬迁模式下, 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一过程中, 既有行政因素, 又有司法因素, 在看待司法强制搬迁的法律属性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 司法强制搬迁是行政行为的继续和延伸;还有的认为, 司法强制搬迁兼具行政与司法双重属性, 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共同作用的结果。我们认为, 司法强制搬迁属于司法行为。首先, 司法强制搬迁的主体是法院和被执行人 (被征收人) , 而不是政府和被征收人, 在司法强制搬迁法律关系中, 政府仅仅是申请执行的主体。其次, 在政府与被执行人的房屋征收争议中, 法院处于居中的位置。对政府的强制搬迁申请行为, 法院既可以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 也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 体现了司法行为的独立性。最后, 实施司法强制搬迁的依据不是征收补偿决定, 而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的裁定书。综上, 我们把司法强制搬迁的法律属性定性为司法行为, 符合《条例》的立法意图。在房屋征收过程中, 政府是征收当事人一方, 无论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 均由政府作出, 若再赋予政府强制搬迁权, 那么征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平等, 对被征收人不公平, 容易引起纠纷, 不利于强制搬迁工作顺利进行。《条例》规定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利于法院对政府征收补偿活动的监督, 促使政府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 努力营造和谐征收的社会氛围。

(二) 司法强制搬迁中政府的参与

1. 政府不是司法强制搬迁的执行主体

既然司法强制搬迁属于司法行为, 那么在司法强制搬迁行为中, 法院是唯一的法律主体、责任主体。在具体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 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如受理执行申请、审查、作出裁定、发布强制执行公告, 实施强制执行等, 这些程序保障了强制执行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同时也体现了法院的职权、职责和主体地位。

在司法强制搬迁中, 政府不是执行主体, 一方面, 《条例》取消了行政强制搬迁, 政府没有法定强制执行权, 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法律主体;另一方面, 实施司法强制搬迁的法律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准予执行裁定, 不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有明显的界限和分工, 政府也不是法院的执行部门, 不可能成为司法强制搬迁中的执行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司法强制搬迁一般由政府组织实施, 实际上是规定了政府的执行主体地位, 这好像又回到原拆迁条例行政强制拆迁的老路, 与《条例》的精神不相符, 在法律层面也值得商榷。

2. 政府在司法强制搬迁中的作用

《条例》赋予了法院的强制搬迁主体地位, 那么在实施强制搬迁工作中, 法院应按照法的职权和程序, 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然而, 在实践中, 由于受到种种限制, 法院的强制搬迁工作困难较大, 迫切需要政府的参与配合, 才能共同做好强制执行工作。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执行模式, 无论是实行“裁执分离”还是“司法强制搬迁”, 都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进行。也就是说, 单独由法院或者政府实施强制搬迁, 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强制搬迁工作若离开政府的配合支持, 法院的执行工作将面临严峻考验。如果单独由政府执行, 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受到影响, 容易激化矛盾。因此, 为了保证强制搬迁工作依法、规范进行, 应由法院与政府紧密配合, 相互支持, 共同完成。这样不仅可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可以发挥政府的优势和能动性, 有利于提高强制搬迁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平和效率, 并能有效的降低执行风险。

四、宁波司法强制执行模式

近年来, 宁波城市房屋拆迁量大, 裁决量大,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多达两百余件, 实际执行近百件。强制执行工作平稳顺利, 没有发生恶性事件。如2011年宁波市区共作出拆迁行政裁决书317份,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85件, 实际强制执行17件, 有力地推进了拆迁遗留项目的扫尾工作, 为房屋征收工作的良好开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是法院积极履行职责, 有效化解纠纷。法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 主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分别在受理申请后、裁定书下达时和强制拆迁前进行三次调解, 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被执行人补偿安置权利。经过调解, 绝大部分被拆迁人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

二是政府准备充分, 配合得力。强制拆迁前, 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制定了强制执行应急预案, 妥善解决过渡用房, 并确保在程序合法、补偿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得到保障的基础上实施强制拆迁。

8.谈强制执行公证 篇八

关键词:公证;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减少因诉讼促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消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在维持正常的经济轶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作用。

一、强制执行的制度价值

强制执行公证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专家学者们都认为至少有疏减讼源、发挥公证制度的积极作用、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这样几方面的功能,笔者赞同以上观点并且认为从各个层面观察,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在我国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价值体现如下:

1.疏减法院讼源、节约司法行政资源

此举不仅便利权利人如期实现权利,同时更重要的是起着疏减讼源的作用,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案件进人法院审判程序。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不必经过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程序,而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尤其在我国如今诉讼案件激增,法院积案量大,法官资源有限,而同时又必须保障效率的司法环境下,强制执行公证疏减讼源的价值显著。上述统计数据中仅有17.21%的案件通过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的数据说明,债务人被申请进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自行履行、执行和解的比例很高,“其他大部分案件通过自动履行、和解和裁定终结结案”的比例高达72.79%,即高达72.79%的案件未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数据进一步说明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司法行政资源耗费较小。

2.敦促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

专家学者们多认为强制执行公证有敦促义务人主动履行的功能,若公证义务人不依据公证约定履行义务,就有立即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与一般债权公证文书不同,不需要历经诉讼或仲裁程序,义务人的财产有被立即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可能。因此,对在公证债权文书中承诺可强制执行的义务人而言,主动履行义务之利大于懈怠、拖延履行之利。在主动履行与不主动履行两种选择间,趋利避害的天性多使其选择主动履行。

3.发挥公证制度的法律作用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公证具有并且发挥着的预防纠纷、化繁为简的积极作用。公证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肩负主要使命之一是预防纠纷、证明事实真相、帮助裁判机构发现事实或认定事实据实裁判,其与司法诉讼制度、准司法仲裁制度的运行密切相关,有助于司法、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直接或间接地体现着解决纠纷的作用。

二、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

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是指公证机构对于何种债权文书有权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只是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名义,法院负有依法执行的职责。至于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则属于公证法规定的范畴。对此,《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为“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在债法理论上,“给付”为债之标的,包括交付财物和完成行為两个方面。但在解释上,鉴于公证和法院在职能分工上的不同,公证机构应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类型限定在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明了的范围之内,因此,应将此处的“给付”限缩为交付财物,否则,其对债权文书内容的限定就不具有实际意义,属于同意重复。2006年7月1日修订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第1项对此进行了明确,“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这一表述与《联合通知》第1条第1项关于债权文书内容的规定保持了一致。然而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的相同表述并不足以消除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延续已久的争议。法院方面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公证债权文书须为单务,二是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减缩、限制公证债权文书范围的意图非常明显。在法院看来,只有审判才是解决这个社会矛盾纠纷的唯一正途,一切不经审判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公证机构看来,在当下这样一个倡导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只有双务债权文书才是市场主体进行利益交换的主导形式,单务债权文书只是社会生活和市场交易的例外情形,相对而言,在数量上非常稀少,如果限定公证机构只能对单务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势必无以发挥和实现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制度价值;因此,凡债权文书,不论双务还是单务,只要是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就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再者,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是为保障主合同债权服务的,在权利实现的方式上,最有效率的安排应是主合同与从合同保持一致,而不是被人为地割裂分开。既然借款合同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自然也可以基于担保人的意思自治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法律对于当事人相互间为私权实现所作的这种安排不但不应当受到干预,反而应予以鼓励。公证机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只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就相互之间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任何疑义,二是债权债务明确,三是债务人须明确作出执行承诺,即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三、结语

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最突出的制度价值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自己预先达成未来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当事人自主、积极履约为内在约束,以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为外在后盾。其机理设计明显不同于仲裁、诉讼等传统纠纷解决方式,横跨了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两个领域。在我国当下急需建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社会现实面前,我们更应当关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将其视为与仲裁、诉讼平等的纠纷解决方式,从立法层面上完善其制度,在实践层面上理顺其关系,确保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有效运作。

参考文献:

[1]刘疆.《强制执行公证争议问题研究(中)》,《中国公证》,2007年第3期第39页

9.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九

申请人:,汉族,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身份证号码:。经常居住地:。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 县人。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

。电话:。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违约金人民币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年**月**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

。贵院于

****年**月**日开庭主持调解,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确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离婚;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位于

的房产一套,归被申请人

所有,今后因该房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被申请人 享有和负担,申请人

应配合被申请人 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有的房产过户费用均由被申请人 负担;被申请人 名下的 号车辆、号车辆归被申请人 所有;被申请人 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申请人

万元,如逾期支付,则按每天

元加收违约金。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本案案件受理费

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此款已由申请人缴纳,被申请人应于

****年**月**日前迳付申请人。

该民事调解书于

****年**月**日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收,现已依法生效。至今,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欠付人民币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元。依据该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除应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元外,还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元(以每天

元计算,从

月 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申请日)。

现因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请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为盼!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1、位于深圳市XX区XXX路XXX家园XX栋第XX层XXX的房产一套;

10.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

申请人:周和,男,汉族,1985年5月28日出生,住xx市xx路8号1号楼,电话:。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87年6月8日出生,住xx市xx路11号楼1单元902室,电话。

申请事项:

1、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价值36300元的财产。

2、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周和与被执行人赵磊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xxx人民法院与年 月 日作出(2012)水民一初字第1888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1日前向申请人偿还欠款33000元,逾期支付的加付违约金3300元。但时至今日,被执行人仍未向申请人履行上述调解书,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11.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篇十一

关键词:民事执行;执行难;执行体制;改善

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在探讨如何解决我国的民事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人民法院也相继制定了有关执行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或工作条例等。这都为缓解我国民事执行难作出了有益的贡献,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一、完善民事执行立法,尽快出台民事强制执行法

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相关地方立法研究,借上海、鉴深圳等地经验,以地方立法形式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信息曝光、拒执认定和惩戒、执行信用征信系统、执行联动、救济和监督机制等作具体规范。建议法院把执行工作重视起来,做到“院长亲自抓、分管院长真正抓”以带动全院执法人员重视执行工作,这也是克服“执行难”的重要环节和途径。

二、完善执行体制,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对现行执行运行机制加大创新力度

目前,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尤其是内地基层法院现行执行机制仍然是“一人执行到底”的传统执行模式,已严重不符最高法院明确和实施“审执分立”制度,严格区分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相分离,并将执行工作分为准备、查控、强制、结案四个阶段。让原来的单人“独唱”变为“多声部”、“协奏曲”。消除原来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必要的监督制约、效率不高、部分案件久拖未结等弊端,最大限度地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案件执结率。于此同时应加强执行机构建设和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可以几个角度人手。第一,加强法院执行机构的装置配备,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以保障及时有效的履行职责。第二,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强化执行工作人员“执法法民”的理念,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公正廉洁、综合素质地的精干的执行队伍。第三,加强内部之间的监督工作。对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必须予以严惩。

三、完善加强社会监督,坚决消除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社会支持

首先便是应当保证一个较为良好的执法环境。从党委角度来说,应当充分重视执行工作,明确法院系统内部职能的外部关系,使法院在人、财、物的安排使用上与其职责相适应,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最终使得执行难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人手。首先,加强新闻监督,利用人们的舆论力量,使得人情网与关系网能够被打破,从而对执行问题进行公开的监督。其次,加强审、执之间的协调和配合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视执行工作,使其成为两会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在执行问题上,赋予党代表以及人民代表重大的议政决策职权。最后,“执行难”问题的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地方政府要继续重视经济建设,使得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四、完善我国信用体制,加大信用罚戒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应以此契机,在全国范围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借助互联网、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去公开报道这些“老赖”,让“老赖”各种情形的“丑态”曝光于大庭广众之下。借助于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建立的信息共享与措施联动机制,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信息数据库系统链接,对于当事人恶意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执行机构予以统一收集建立数据库,而这些信息将成为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所有执行案件安上了“监控”,使债务人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成为徒劳。

五、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

重视执行法律的普法工作,尤其将其中义务协助执行以及妨害执行列为重点的普法内容。通过广泛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全社会树立崇尚法治、尊重法院裁判的观念,以诚信守法为荣,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执行工作的规律,客观、理性地认识执行难的真正涵义。减少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使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行为的性质,积极支持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另一方面提高金融等有关部门的法律和市场风险意识,逐步降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比重。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制裁权利,严厉打击那些恶意逃避执行的当事人,办一些对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的典型案件,充分利用法律的震慑作用,教育引导当事人,执行生效判决。在全社会广泛开展“诚实守信”思想道德教育,培植守信用重承诺的观念,把“诚实守信”原则作为道德体系的中心,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总之,解决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长期而艱巨的任务,除立法上的完善,执行机构的健全,执行人中素质的提高等,还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才能更好的解决执行难问题使执行工作走出困境,才能更好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田应梅.论民事强制执行的改革与完善.《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2]李霖.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时代经贸:下旬》,2009

[3]张力,李继红.论民事执行与执行主体.《商情》,2012

[4]何光明.申请执行人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供强制执行.《上海人大月刊》,2008

12.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二

当前, 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 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 公正是第一位的, 效率是第二位的, 因此, 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 一般说来效率较低;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 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 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 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 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 包括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 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 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 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 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 体现执政为民, 维护政府形象, 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一、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同或相通的执行程序。从实践来看,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 告诫

告诫是指当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 行政机关向相对人发出通知, 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房屋拆迁中有权做出告诫的行政机关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即区拆迁办或区房产局、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市房产局和由政府授权行使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即行政执法局, 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无权做出告诫。

相对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 对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复核, 给予答复。相对人提出的事实或证据成立的, 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 决定对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是实施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在房屋拆迁中, 做出拆迁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市房产局,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是由区政府“责成”或者称授权的某一区级行政机关, 一般是区行政执法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与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机关。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是由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造成的, 应对原行政处理决定进行纠正。

3.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以后, 相对人仍拒不履行搬迁义务,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在执行开始时, 执行人员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明身份的证件和执行文书并说明有关情况。

(2) 应当履行义务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场时, 执行人员应邀请公民的家属或该单位的工作人员到场作为执行见证人, 见证人有证明执行情况和在有关记录文件上签字的义务。

(3) 在执行中, 如果遇到相对人或其他人的妨碍、阻挠, 执行机关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适当手段予以排除, 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4) 强制执行实施完毕, 执行人员应制作执行笔录。

二、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是指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与其它行政强制执行相比较特有的程序。

1. 公证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实施强制执行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 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说公证程序是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 依照上述规定, 公证机关就强制拆迁房屋应办理两种公证事项:

(1)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拆迁人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申请, 在房屋拆迁之前, 依法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或摄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 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附属物及现场状态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 以确保其真实性、证明力的活动。

(2) 现场财产清点公证。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 拆迁人应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 需要拍照的, 应进行拍照或摄像。由公证机关进行登记和分类造册、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 交由清点人和两名在场人员核对后签名。清点工作应在物品所在地进行, 丢失损坏的, 拆迁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协助执行程序

协助执行是指在一定条件下, 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行政机关, 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单位予以协助, 后者在执行机关的组织或要求下, 与执行机关共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活动, 确保执行合法、高效、正常进行。房屋拆迁强制执行是一项综合性、协作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 协助执行程序是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必有程序。

参考文献

[1]胡建淼主编《:行政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章剑生主编《:中外行政强制法研究资料》[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年

13.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三

法定代理人:女,xx岁,x族,xx省xx县人,xx县xx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xx岁,x族,xx省xx县人,xx县xx厂工人,现住xx县xx路xx号。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增加抚养费一案业经xx县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19x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履行给付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应祥述,此略。)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1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四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

执行依据:深宝法民初/重字第号民事判决/调解/裁定书。

申请事项:

申请理由:

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拒不全面履行生效判决。

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此致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人:曹x,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xx,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3)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20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2013)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阳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x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三: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二〇xx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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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五

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基础上, 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 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明确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 并规定涉税信息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 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外, 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16.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六

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董永志,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苍溪县白合乡白荫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住所地:西宁市建设巷4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唐生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06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04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06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2006)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附:1:网上查询业绩单两份

2: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此致

城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董永志

年 月 日 篇二:恢复执行申请书格式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一、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01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02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执行。

此 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篇三: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咸阳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107号。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61年12月13日生,住咸阳市某某路某某小区1号楼1单元213室。

请求事项:

1、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2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业经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1日作出(2010)咸秦民初字第000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陈某某搬离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秦都区某某路某某市场西楼3号房屋,并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损失费6000元整。后因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咸民终字第000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无奈,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咸阳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能否向法院申请直接强制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条规定为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申请人请求法院直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不能清偿债务”是指被执行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后暂时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实现债权,第三人负有依照法院规定或有关约定向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不到期的债权,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债权有部分到期,部分不到期的,只能对到期部分予以执行。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由于《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这类债权也应按到期债权对待,但应当给予第三人必要的准备时间。(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若第三人对债务关系持有不真实或者被执行人有违约责任等实质性方面的异议,则应当在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第三人如果对到期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提出与申请人之间无债务关系或者仅对执行程序等非实质性方面持有意见,则不影响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虽已到期,但尚未结算的,可在结算后双方无争议的情况下予以执行。(4)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5)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综上所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到期债权的

证据材料或主要线索,由受理法院依法予以审查认可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第三方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效的书面异议,又未按法院的通知履行债务,则由法院就该项债权直接对第三方予以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

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

(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

(2)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怎样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

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

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

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特别规定有哪些?

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

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应主动强制执行

现行法律规定,裁判文书生效后,法院一般不主动执行,而是在当事人申请后才执行.而申请执行的期限又规定过短,最长一年.当事人不注意就会错过这一期限.法律虽然没有规定超过期限的法律后果.但实际工作中,只要当事人没有合法理由的,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强制执行申请.那当事人辛辛苦苦打的官司就白打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成了一纸空文,一张白纸.其实当事人打官司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希望把官司交给法院后,能及时解决问题.因此,从方便人民诉讼、一切为了广大人民的原则,笔者认为,法律应作这样的规定:法院应主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至少也应取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是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前提条件。四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执行管辖的规定。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一般包括首部、请求事项、事实与理由和尾部四部分。

对于首部,应写明“执行申请书”,按照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在后的顺序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对于请求事项,包括请求的内容应包括执行的标的、执行的文书根据和执行措施,申请人概括请求内容时要具体明确。

对于事实与理由,是执行申请书的核心部分,包括申请执行的事项,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中的财产执行内容,申请人要写明法律文书的制作时间、制作机关、文书中关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包括完全没有履行和部分没有履行,申请人要说明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不存在中止履行或者终止履行的情况;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包括执行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位置等。

对于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署名或者盖章、申请时间,同时写明作为申请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的名称及份数。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有期限限制呢?

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五类情况,在这五种情况下,不同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不同的法律文书分别有不同的法定期限。

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在3个月内提出。

五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期限是180天。当事人应当向哪个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第二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因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原则上应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起。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篇四:强制执行申请书(201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 月 日,住**市**区**2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4年 月 日,住**县将**镇**村3组。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一、强制被申请人履行**县人民法院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元赔偿款,及承担诉讼费**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一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在2013年 月 日作出(2013)**县民一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及承担诉讼费***元。收到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要赔偿未果,现特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1 篇五:恢复执行申请书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恢复执行贵院(xxxx)xxxx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理由:

17.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七

文号: 申

人:

法定代表人: 单 位 地 址: 被 申 请 人: 住

址:

被申请人位于××的房屋拒绝搬迁,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号),并于××年××月××日将该《补偿决定》送达被申请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目前,对该《补偿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已过,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搬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向你法院申请执行下列内容:

⒈强制被申请人履行搬迁义务; ⒉征收被申请人应征收的房屋。此致 ××人民法院

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文号)

××单位

18.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十八

(一) 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积案率较多。

近年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然而, 由于我国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比较抽象, 所以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工作中, 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 存在着“执行难”的现象。由于执行工作的不顺利, 很多民事案子到了执行阶段就陷入了困境, 所以强制执行积案率较高。

(二) 法院执行工作的威慑力有所降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 生效的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愈来愈低。在强制执行时, 一些被执行人拒绝在执行通知书上面签字, 同时隐瞒财产, 拒不申报, 导致了执行困难。法院无法进行强制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如同一纸空文, 其威慑力就无从谈起。

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法院民事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 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综合分析其原因, 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众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一方面我国普法工作滞后, 老百姓法律知识匮乏, 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认识不到位, 不能够正确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 公众对法律概念模糊, 对于法律的威严感知甚少, 甚至采取种种不法手段抗拒法律, 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 司法协助人员支持不力。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和行业, 需要多个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然而, 在法院要求履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时, 相关部门为了部门利益, 有意无意地设置了种种障碍, 影响执行工作的开展。

(三) 强制执行工作缺乏独立的司法地位。

法院在强制执行时, 常常会受到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社会势力的百般阻挠。特别是政府部门为了保护地方利益, 一旦法院的执行逐及地方利益, 他们就会设置重重障碍, 阻挠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 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执行法律多为程序性规定, 惩戒性司法条少。法律缺乏惩处规定, 这样的司法体制和制度, 很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 执行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合力。

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 多以债务人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 对于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 需要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受委托的管辖法院因受种种压力, 不愿也不能积极执行。上级法院也缺乏有效的协调, 所以在执行工作中, 司法部门难以形成合力, 重拳打击规避法律制裁的不良行为。

三、应对法院执行工作难的对策建议

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难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尊严, 为基层法院工作带来了很多麻烦。为此, 一定要破解影响法院民事强制委行工作的瓶颈。

(一) 积极改善民事强制执行工作的环境。

一方面, 法院可以利用地方政府的权威, 变地方政府的司法干预为有利因素, 借助政府力量协调治理执行难问题。另一方面, 有执行任务的法院必须加强横向司法部门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交流协作, 借助他们的力量促成执行工作的完成。同时, 要提高社会及公民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意识, 打击拒不执行的不法行为, 还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 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师文书的人予以曝光, 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 司法部门要尽快完善执行立法及配套措施。

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加强硬化执行的立法, 修订完善现行的执行制度, 为民事执行工作提供更可靠、更具操作性的司法制度。在硬人执行的立法中, 要对那些拒不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 法律要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于被执行人在被传唤时, 拒绝到庭的行为, 也要规定出惩戒措施, 对于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 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 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进行重重打击。二要相应扩大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范围, 对于被执行人确无能力执行的情况, 要考虑扩大被执行的范围, 甚至可以变更补执行人。三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平等主义在破产程序之外解决一部分债权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三) 积极推进法院内部执行体制的改革。

一要建立纵向宏观执行机构协调管理体制。注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纵向协调, 充分发挥以高级法院为核心, 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功能, 适当加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干预”, 对受地方干扰较大的案件进行统一协调, 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二要加强审执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补充。审判部门在庭审阶段应遵循便于执行的原则, 适当考虑判决的可执行性。可以将执行阶段的财产申报制度前置, 在庭审阶段即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确切的财产线索, 并告知其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法律后果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三要逐步明确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的界限。使强制执行工作有法可依, 权力界限明确, 便于操作。

总之, 解决基层法院民事强制执行难与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更需要司法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工作者的努力。通过对我国现行强制执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使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走出困境, 步入坦途, 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事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是一项独立的司法制度, 对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 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一帆风顺, 面临着诸多的因难和挑战。为此, 本文从分析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现状入手, 分析了法院民事强制执行的困难及原因, 提出了应对民事执行工作面临挑战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强制执行,面临挑战,应对策略

参考文献

[1]沈德咏.《论强制执行若干关系 (代序) 》.《强制执行法起草与论证》.第25页.

[2]李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分析》.《民事强制执行新视野》.第39页.

[3]杨荣新.《论强制扫行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法院网.2007.5.5

[4]刘祖康, 荣锡洪, 侯镜宙.《刑法保证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人民司法.198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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