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生责任书

2024-12-06

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生责任书(共2篇)(共2篇)

1.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生责任书 篇一

为充分发挥工商分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实现食品安全的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和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工商分局巡查人员对分局长负责,对本片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全权负责片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巡查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和《昆明市盘龙区工商局工作制度及量化考核项目》的规定追究;

三、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经济户口管理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片区内的动态食品经济户口,并按管理区域和类别实施重点监管;

(二)按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检查和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按照“六查六看”巡查方式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取缔无照行为,依规程做好查验、预警、下柜、退市、查处工作;

(五)及时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要求及时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任务;

(七)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八)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四、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五、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二)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四)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片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五)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责任人:签订人:

时间:时间:

2.大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计生责任书 篇二

问题的通知

2004-09-01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实施后,为了统一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的发照机构,同时,便于对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受理、审查、核准、平时的监督管理及年度检验,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由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处、科、股)负责。

二、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档案管理,统一由企业注册机构(处、科、股),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便于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掌握情况和进行监督管理,企业注册机构将档案复印件转个体私营经济管理机构。

三、私营非公司企业(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仍按原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的分工,不作变动。

四、由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统一执行《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凡不完全具备《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具体办法和要求,逐步予以规范。

六、凡由自然人为主申请,自然人出资额占注册资本51%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上述规定。

上一篇:小学音乐教师暑期培训心得体会下一篇:小学生关于梦想演讲稿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