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精选15篇)
1.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一
建筑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一次,检查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防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单位盖章)
年月日
2.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二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中存在的问题
1. 建筑消防设施没有及时维护
我国目前在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及时地维护, 在建筑中的一些消防设备的整体损坏非常严重, 有些消防实施已经丧失了自身的功能。我国在制定消防规定的过程中要求对建筑中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管理, 但是人们对消防设施基本上不会使用, 所以很少进行日常维护。一旦发生火灾, 这些存在问题的消防设施会严重影响到火灾救援工作的开展, 危害到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 建筑消防设施没有及时更新
很多建筑在建设的初期都会为建筑本身安装完备的消防设施, 否则建筑就无法通过国家消防部门的审核。但是建筑在后续投入使用的过程中, 由于消防设施的使用寿命有限, 因此消防设施在使用的过程中会出现一定的损坏, 从而丧失消防设施自身的作用。在后期使用的过程中很少对消防设备进行更新, 消防设备的老化现象十分严重, 会为建筑自身带来十分严重的安全隐患。
3. 建筑消防设施存在质量问题
很多建筑单位在进行建筑建设的过程中为了降低建筑的整体建设成本, 在选用消防设备的过程中往往选用价格较低的消防设备, 但是这些消防设备的整体质量较差、寿命较短, 在使用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这会对建筑自身的消防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其中防火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存在的质量最为明显, 在发生火灾事故的过程中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发挥作用。
4.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分工不明确
在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的过程中需要专门的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工作, 但是就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 消防设施的人员组成混乱、分工不明确。在进行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在发生火灾事故之后无法进行有效地追责, 这样就会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影响到建筑的消防安全, 为建筑埋下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 对于消防设施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在对消防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过程中, 对于消防设施的整体管理工作并不重视。虽然我国制定了消防法, 同时各个地区又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消防条例。但是在进行实际的消防设备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很多单位并没有充分地认识到建筑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因此, 就会导致在进行维护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问题。
2. 建筑消防设施自身质量存在问题
在进行建筑建设的过程中, 很多建筑的建设时间较长, 当时在运用建筑消防设施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消防设备较为陈旧, 其自身的质量较差。在长时间的过程中发生了老化, 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同时, 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 相应的消防标准也在不断提升, 这就使得建筑的整体防火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3. 消防设施管理监督部门不作为
很多企业在进行建筑建设的过程中, 为了降低自身的建设成本, 在进行消防设施使用和建设的过程中往往选用质量较差的消防设备。同时在进行安装的过程中没有雇请专门的人员进行安装和处理, 导致消防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真正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消防部门和相关的管理部门对于消防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并不重视, 不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政府在使用的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 不能够真正发挥自身的作用。
三、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质量的方法和手段
1. 重视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
要想提升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和维护的整体质量, 就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要采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对相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进行宣传, 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重要性的学习。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 提高管理和维护人员的自身素质, 防患于未然。
2. 加快建筑消防维护与管理人员培养
要想提升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和维护的整体质量, 就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加强对建筑消防维护与管理人员的培养。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提高消防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物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相应的专家和学者进行知识的普及, 对管理和维护人员和骨干人员进行培训。高校应当根据社会的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 培养高层次人才。
3. 加大建筑消防监督与检查力度
要想提升建筑消防设备管理和维护的整体质量, 就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加大建筑消防监督与检查力度, 树立较强的责任意识。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制定相应的检查制度, 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对于消防设备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求其进行定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要进行处罚,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 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对于建筑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但是我国目前在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严重影响到建筑的安全性和整体质量。因此, 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护和管理:重视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加强建筑消防维护与管理人员培养、加大建筑消防监督与检查力度、健全建筑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消除建筑中的安全隐患, 维护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 我国对于基础设施的需求在不断增加。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 建筑是十分重要的形式, 在建筑建设和使用的过程中消防设施十分重要, 直接关系到建筑的使用安全和建筑的整体质量, 建筑的消防设施对于建筑的自身安全有着重要价值和意义。本文主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研究, 为建筑整体安全性的提升提供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建筑消防措施,维护管理,探讨与研究
参考文献
[1]杨腾.浅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的管理问题[J].建设科技, 2015, (13) :96-97.
[2]孙旭莉.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探讨[J].武警学院学报, 2015, (08) :81-85.
3.浅谈建筑消防设施的若干通病 篇三
1.主要存在的通病
1.1消防给水管网方面的通病
(1)消防给水管网试压没有按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管网试压分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步进行。试漏是在常压或稍起压状态下进行,而强度试验分工作压力和试验压力两阶段进行。
(2)个别工程存在将塑料给水管道用于消防给水管道,或者在建筑物内塑料给水管道与消防给水管道相连的情况。由于塑料管道受热后强度降低,一旦发生火灾,引起管道损坏,将起不到输送消防用水的作用,无法及时控制和扑灭初起火灾。塑料给水管道如果与消防给水管道连接,火灾发生时,损坏塑料管道,容易产生泄漏,则不能保证消防流量和水压的需要。因此在消防给水系统中应使用钢管。
1.2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方面的通病
(1)室内消火栓安装及压力不符合要求。一是有些暗敷在砖墙内的消火栓箱洞口上部无设置过梁,受荷载作用下箱体变形,导致箱门开启不灵。二是随意改变消火栓箱底预留孔位置,而且用气焊割孔,导致安装后,栓口出水方向不能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或者与周围距离过小,造成消防水带不能安装至消火栓上或使水带形成弯折影响出水量。三是对于建筑面积大、结构功能复杂的建筑物虽只满足了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而忽视了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为增强此类建筑物消防给水的供水可靠性,应在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同时,还应考虑次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
(2)在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安装中,未严格按照标准图集安装在当地冻土层以下和室外消火栓栓体上未安装泄水阀。另外因施工人員麻痹大意往往将地下式水泵接合器和地下式室外消火栓混淆,概念不清,造成两种功能作用不同的设施相反安装或重复安装。
(3)消火栓箱及其附件出现问题。一是在二次装修过程中消火栓箱被装饰物遮掩,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未与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二是消防水带与接口随意扎接,接口处未安装卡簧,导致试水时接口和水带脱落。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方面的通病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中明确规定:管网安装,当管子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100mm时,应采用螺纹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大于100mm时,可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当管子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小于1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在实际工程中,为施工方便,公称直径小于100mm的管道经常采用焊接,大部分的工程管道不安装防晃支架。
(2)感温喷头与周围物体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造成火灾时由于喷头与楼板距离太远,感温元件不能及时动作,延误喷水时间而使火势蔓延迅速;或者喷头距周围物体太近,而使消防用水喷洒不到其保护范围的隐患存在。
(3)由于设计考虑欠周详,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甚至未设置末端试水装置,部分工程喷淋系统的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公共走廊处,附近没有排水管或地漏,造成在监督检查时无法试压或在试压过程中流出的水无法从排水系统中迅速排走。
(4)当通风管道宽度大于1.2米时,喷头未布置安装在通风管腹面以下,并且在涂刷、粉饰天花时,将涂料喷洒在喷头上。当发生火灾时,系统不能及时动作或缩小了保护的范围。
(5)水力警铃未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当使用场所发生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所发生的报警声响不能被值班人员或保护场所内其他人员及时发现,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火灾扑灭后不方便关闭水源控制阀和维修检查。
2.存在通病的根源
2.1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低不同
大多数施工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觉得只要基础、结构等重要方面不出什么问题就可以了,而对其他建筑安装工程随意降低标准。再者,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方面缺少相应的人才,无法具备对消防设施监测时运用科学的试验方法,技术先进、性能稳定的试验设备及政治和技术素质好的,熟悉试验方法和试验设备并经过考核合格的试验人员这三个基本条件,所以对此类工程的施工只停留于表面,而未作技术推敲和运用科学、统一的检测和试验方法。
2.2 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消防管理工作薄弱、思想麻痹大意
任何消防设施应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以达到发生火灾时能及时的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但在实际中这些管理单位未做到应有的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和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等消防设施的专门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工作,致使建筑消防设施自建好后就“一直沉睡”的现象时有发生。
2.3 各种管材和设备质量良莠不齐
随着各地不断开发引进了各种新型的给排水管材,常见的有:薄壁不锈钢管、铜管、PVC管、钢塑管、PEX管、球墨铸铁管和铝塑复合管等。新型管道材料的不断改进,在施工中以次充好,不了解产品性能的问题日益严峻。另外在消防设施的施工中,追求设施设备的美观,而未考虑设备的使用性能、可操作性和产品质量,顾此失彼。
2.4 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3.存在通病的对策
建筑工程中存在的以上问题,充分暴露出建筑消防系统隐蔽工程安装、调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不规范、消防产品质量无保障,消防系统总体功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等问题。为此应当及时跟踪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过程,坚决杜绝建设、施工单位不按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经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擅自降低技术标准要求、改变消防设计等问题的发生,严厉整治建筑施工违规违章行为,防止埋下“先天火灾隐患”。同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3.1 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突出重点,狠抓落实,讲求实效,尤其要注意从“源头”抓起,杜绝先天火灾隐患的产生
3.2 相关部门应加强本地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对有关建筑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建筑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职责不明确、建筑施工安装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等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彻底扭转建筑消防工程施工管理不严的现象。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实行严管重罚,定期检查,对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停止施工并处以高额罚款,维护消防法律的严肃性。对已经消防监督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要做好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的要督促单位抓紧整改,确实使建筑消防设施在关键的时候能发挥作用。
3.3 大力加强消防设施检验中介机构的发展和各项消防产品的检验
对于建筑物中的消防设施在工程竣工后的验收中,验收人员只能通过眼睛来看,充其量也只是现场做出水测试,看一下水压和水量是否合格,无法来做深层次检测检验。
3.4 注重对施工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现场安全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随着建筑工程审批、施工、验收的长效制约机制和消防技术法规的不断完善,广大干部群众消防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消防给水新型管道材料、生产工艺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不断改进,我们应不断总结设计和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和提高整体的安装工艺水平,增强建筑物抗御火灾的能力,力求为社会提供功能齐全、可靠、美观使用的建筑精品。
4.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 篇四
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取得和执业活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社会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提供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修保养技术服务,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维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人员,是指具有相应的技术服务资格和能力,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执业人员”)。
第三条 [资质资格要求]维保机构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内独立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执业人员应当取得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执业资格,方可从业。
未取得资质、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
第四条 [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及其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公安厅消防局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工作;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资质、资格许可及复审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五条 [自律管理主体]省消防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开展自律管理。
第二章 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条 [资质条件]申请维保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在本省有与其技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不小于200平方米,其中,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档案室不少于20平方米,设备库房不少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四)执业人员不少于10名,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其中,具有电气、给排水、暖通等消防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技师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消防相关专业初级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中级技能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五)维修保养设备符合配备标准,并按规定经计量检定合格;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确保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质申请]申请维保机构资质,应当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四)固定工作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期限不少于三年的房屋租赁协议;
(五)执业人员名单及其简历、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经法定机构鉴定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交纳资料;
(六)维修保养设备清单、权属证明和计量检定合格证明文件(鉴定或校验证书);
(七)符合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资质申请与受理]市公安消防支队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九条 [资质审查和许可]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应当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资质条件进行抽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资质变更]维保机构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执业人员等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公安厅消防局应当及时依法办理资质证书核准变更手续。
维保机构营业执照应当与核准变更后的资质证书保持一致。第十一条 [资格考试条件]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试:
(一)从事消防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
(三)取得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申领]申请执业资格考试,应当按要求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也可以由拟聘用单位统一提出: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相关工作经历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
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当统一组织业务考试;对考试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资质、资格复审制度]维保机构资质、执业资格每三年复审一次。三年期满,没有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的,原资质、资格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资质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资质复审,应当于复审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注册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复审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以及相关资质条件变更手续;
(四)三年的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省公安厅消防局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对资质复审申请进行审查,复审通过的,为申请人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复审通过:
(一)不再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的;
(二)三年内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两次以上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十五条 [资格复审申请与决定]申请执业资格复审,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
(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消防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应一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市公安消防支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复审申请表》上填写初审意见后,连同申请资料一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消防局接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符合资格条件,且三年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的,予以复审通过,为申请人换发新的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内没有维修保养工作经历的,复审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审查公示]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作出许可、复审决定前,可以向社会公示资质、资格申请审查情况,对申请人资质、资格条件以及执业情况等存在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注销]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被依法撤销、吊销资质、资格,未按规定申请复审或者复审未通过,以及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注销其资质、资格证书。
第三章 技术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基本要求]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活动,对服务质量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承接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统一格式的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技术服务合同应当于签订后一个月内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委托方和维保机构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规避维修保养责任。委托方不得与不具备资质的维保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执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维保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实施技术服务]维保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具体的服务方案,明确项目负责人,并至少指定两名以上执业人员负责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消防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取得高级技能以上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现场执业人员应当向委托方出示执业资格证书,委托方有权核查。
第二十一条 [技术服务要求]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等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程序、周期等要求,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测试等技术服务,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维保机构在巡查、巡检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故障,或者接到委托方通知要求维修的,能够当场修复的应当立即修复解决;没有条件立即修复解决的,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维修,尽快排除故障。
开展技术服务应当作出客观、完整的记录,记录表采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附录规定的统一的记录表式样,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并经委托方负责人确认。
第二十二条 [检查测试]维保机构应当对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检查测试报告应当经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维保机构印章。检查测试报告应当按规定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维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技术服务流程控制,加强对本机构执业人员的职业教育、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
维保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技术服务档案,及时、妥善保存维修保养记录、检查测试报告、影像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保企业责任险]维保机构应当投保企业责任险,保险理赔标的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二十五条 [禁止性行为]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技术服务文件;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消防技术服务,或者违反维修保养程序,压减维修保养内容,降低维修保养质量;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资格证书;
(四)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维修保养活动;
(五)转包技术服务项目;
(六)故意压价、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竞争;
(七)泄露委托方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八)违反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将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督促落实维修保养责任。
省公安厅消防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举报投诉查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涉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对违法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维保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资质、资格:
(一)出具虚假维修保养记录二次(含二次,下同)以上或者检查测试报告一次以上的;
(二)出具失实维修保养记录或者检查测试报告,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虽未出具相应记录或者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弄虚作假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实施维修保养二次以上或者实施检查测试一次以上的。
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之一,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应当吊销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维保机构资质: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次以上的;
(二)受让方使用非法转让的资质从事维修保养造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导致建筑消防设施在火灾发生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造成火灾蔓延、扩大的。
第二十九条 [退出机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维修保养资质、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的,依法撤销资质、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维保机构因出具虚假文件,被依法吊销资质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三十条 [处罚程序和备案]对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撤销资质、资格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省公安厅消防局依法决定。
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依法决定,并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民事赔偿]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移送处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公告和信息管理]省公安厅消防局定期向社会公告维保机构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复审、变更、注销和行政处罚等情况。
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对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的信息管理,建立技术服务及诚信记录档案,为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表单式样]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资质、资格申请表,复审申请表,资质、资格证书,技术服务合同等式样,由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统一制作。
第三十五条 [行业自律]省消防行业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维保行业自律管理规定。
5.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篇五
2、自动报警系统年检失当。有的单位不能坚持年检,有的测试方法不规范,测试结果缺乏可靠性。(这种责任检测单位应当承担)一些单位对法定年检敷衍了事。
3、有的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松懈,平时对自动报警系统疏于维护,出现问题不能及时维修,带病运行;
4、有的自动报警系统与灭火系统和其他消防设施系统的不能联动,消防设施系统功能存在缺陷,这种现象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建筑中很普遍。
5、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平时值班人员不足,往往一人一天,超过12小时的值班;不足两人在岗。不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6、消防电源存在问题,不能保证自动报警系统在停电的情况下自动切换继续工作。
7、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换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设备时,设计不合理,与原设备其他系统无法联动。
8、自动报警系统放弃使用,不申请不报告,自消自灭。这种情况比例不小,属于重大火灾隐患。
9、自动报警系统没建立完整的操作规程,并且不按照操作规程去运行,有的单位消防控制室未保证24小时监控,甚至上班开机,下班关机。
★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版
★ 陕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规定版
★ 关于住宿管理规定
★ 财经纪律管理规定全文
★ 停车场管理规定
★ 节约用电管理规定
★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
★ 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6.关于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分析 篇六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
1.1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化,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主体也逐渐发生变化, 目前来说, 逐渐过渡为一个营利性的社会企业单位。
承担着为新竣工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和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任务, 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 一栋建筑, 尤其是按照规范设置了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在施工完毕后, 建筑及其附属的各项水、电、气及智能系统都相继完工, “达到”竣工标准后, 人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和手段来检验该建筑和各项系统是否真的都达到了预期的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也应当受到检验。而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属于建筑防灾系统, 有别于其他系统, 不能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是否存在缺陷而及时返工、弥补缺陷;而且其他系统即便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妨碍人们的生产、生活, 人们还可以适度忍受, 而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达标, 一旦建筑因为各种偶然原因发生火灾, 将影响人们的灭火救灾工作, 在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疏散等功能时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因此, 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十分必要, 而根据目前科学认识的发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这种检验的最有效的方式。
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此之强, 建筑消防设施一旦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竣工阶段的问题, 难以像供水、供电等系统一样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施工方和建设方等有关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完成检测。
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主要是需要第三方技术确认的各个建筑消防系统,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疏散疏导系统等等, 对这些系统的具体检测方法和工具, 主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
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使用下列专用设备:发烟器、声级计、照度计、卷尺、秒表、水压表、风速仪、微压计、接地电阻仪、兆欧表 (可以分别简短介绍功能, 并评价检测用途) 。此外, 还应增加风压仪、水流量计及普通的皮尺 (测量水箱体积、报警按钮高度) 等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合格, 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权威性。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 上岗证最初由公安消防机构颁发, 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 但检测人员仍应严格按消防规范及操作规程精心检测, 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3.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必须由建筑的建设单位主动提出
并配合检测单位才能顺利地完成, 就像病人看病或者健康人体检必须主动并配合医生或医疗机构一样。建设单位在提出检测前应适当考察各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的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水平, 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检测企业。因为己经完全市场化, 检测企业发展也存在良芳不齐的现象, 一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通过检测及时协助建设或施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甚至提出改进建议, 而部分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难以发现存在问题, 导致建筑表面上通过检测而在验收阶段又发现许多问题, 延误了工期,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选定协作的检测单位后, 应按照检测企业的要求, 向检测企业提供有关的建筑和设施图纸和技术资料, 并与检测企业安排商定检测日期。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管理应当明确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和维护应委托具备消防检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依照标准实施。建筑消防设施自投入使用开始必须处于运行和备用状态并建立故障报告和故障消除的登记制度。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经消防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测试检查记录表和年度检验报告应由操作人员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认可。
3.2 检测前, 受检单位 (即:
建设单位) 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 便于检测人员全面了解系统的情况。检测中, 受检单位必须指派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场, 协助配合检测人员工作, 及时沟通一些图纸和资料不能反映的技术细节和解决一些因工程现场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 同时也可起到监督检测人员工作的目的, 使检测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检测工作结束, 一般情况下, 检测企业主管人员会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 对有争议的项目, 可决定当时复检。检测结束后, 检测企业人员与受检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都应现场在原始数据上签字认可, 留作原始证据。检测企业人员离开检测现场, 回到检测企业办公场所后, 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 严肃认真, 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测报告》, 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 签发《检测报告》。
按照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与内容, 一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完全合格后, 并不能表明该建筑达到了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标准。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仅仅针对建筑己经安装设置的各个消防系统的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测, 而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哪些消防系统, 应设置什么规模的系统等内容, 及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间距、车道、扑救立面, 内外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宽度与级别和一些内装修等内容都无法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来判定是否合格。因此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仅仅是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只能说明该建筑己经达到消防验收的基本条件。该建筑是否满足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要求, 还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监督下依法组织必要的验收程序, 取得相应法律文件才算验收合格。
4 结论
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 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 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达到其设计要求, 满足其使用功能。
参考文献
[1]张万银.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 (03) [1]张万银.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1 (03)
7.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七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火灾
随着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为了适应高品质住房要求,设计的建筑物内部结构愈加复杂,在发生火灾时很可能危及人们的财物和生命安全。为了有效避免火灾或使火灾的危险性降到最低,各建筑企业将大量的财力、物力与人力投入在建筑消防设施中,但因为没有得到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这些设施并未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文章就此进行了探讨。
1.对建筑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强化,使其应对火灾的能力提高
1.1培训物业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和能力
物业管理人员在火灾发生时应变的实际能力以及对消防安全专业知识的学习都需要在他们进入到自己岗位之前进行专业的培训,经过培训的管理人员进入到自己的岗位后,需要和老安全员进行学习,一般都是经验丰富的师傅单独对一个新人进行辅导,这能够使刚进入岗位的管理人员快速的掌握使用各种消防设备的方法。为了能够使公司人员处理消防事故的技术水平得到整体的提高,公司可以通过定期的消防应急演练和培训学习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来达到这一目的,除此之外还要严格的选取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没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能到本职位上岗。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建筑消防设施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同时对防火的巡查要进行加强,管理人员要把每天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记录做好,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使消防设施得到有效的保障。
1.2提高群众的火灾防控意识,使其及时发现、举报火灾隐患
刚刚发生的火灾在开始的时候能够被迅速的扑灭,防止火灾继续发展,对消防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可以在火灾发生初期能够第一时间做出相关的措施。讲座、演讲等形式是群众集体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的有效手段,群众对消防安全的监督也能促使管理人员更好的进行监督。消防安全知识学习能让群众了解到火灾发生时必要的应急措施,使群众的防控火灾的意识得到极大的提高。“96119”是举报火灾隐患的公共平台,充分对其进行宣传和利用,使群众能够积极的参加火灾安全隐患的举报,充分利用这个权利进行火灾安全隐患的监督。公安消防机构需要对群众提供的火灾安全隐患信息进行及时的核查,确认信息是否准确,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例如疏散通道的堵塞、占用以及消防设施的停用等问题必须要在24小时之内进行核查处理,在处理后,将核查处理的结果向举报次信息的人进行说明,让群众放心,对于与之相关的建筑管理单位进行通告,限期让建筑管理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且也要对其进行立案,同时根据情节的严重情况做出处罚。
2.建立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维护消防设备
2.1由专人负责管理消防设施的工作
高速发展的全球化经济和电子信息化,使建筑消防产品变得越来越健全,建筑需要根据本事的实际需求对多种多样的消防产品进行引进。但是,由于有些建筑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不扎实,不能很好的对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的工作进行全面的了解,这就导致建筑消防设施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并且在工作人员平时的值班巡查中不能被及时的发现,因此专人进行消防设施管理的工作有着重大的意义,所以必须落实好这一工作。在建筑真正遇到火灾的时候,由于一些保养维护的机构人员对消防维护保养技术了解的不够充分,就会导致建筑消防设备不能很好的对火灾进行处理,建筑内的人员得不到有序的疏散,从而使建筑的消防安保工作低效率的运作。
2.2制定维护保养和管理消防设施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物业的管理公司常常会遇到用专业设备对某些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这也是维护保养工作中的一大难点。针对这一问题,需要签订一份维护保养的合同,这份合同需要维护保养的中介机构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管理单位进行签订,对于维护保养的职责需要维保公司认真的去履行,消防设施需要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一般每个季度或者每个月进行一次,在维护保养后做好记录,为了防止定期的检查过于形式化,建筑管理单位需要对维保公司的定期检查进行督促,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建筑管理单位对于那些上报上来存在问题的消防设施要进行及时的替换。维护保养公司的维护保养结果需要专门的机构对其进行检查,一般是公安消防机构来完成。在检查时对于出现的造假现象要对维保公司进行立案查处,严格的对其进行处罚,按情节的严重进行降低或者气消其公司的维护保养的资质。
2.3加大力度监督,对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查处
消防监督要在公安消防机构组织下进行全面抽查,这个全面抽查需要每个季度或者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建筑工程的消防栓系统、火灾发生时自动喷水灭火的系统以及火灾发生时自动报警的系统都需要定期进行检查,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如果有的公司不予重视,拒绝提出的限期整改,要对这样的公司给予立案处罚,通过媒体等方式对其进行全社会的公布,把群众身边存在的建筑消防设施隐患进行透明化,使群众清楚的了解自己周围消防设施配置的情况。经过消防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建筑才能正常投入使用,对建筑的验收工作,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进行严格的技术审核,只有通过验收的建筑工程才能颁发给验收合格的意见书,不能放任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投入使用。经过验收合格,并正在进行商业装修的建筑,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原有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当场检查,装修的过程中不能使原有的建筑消防设施改变,必须满足地方或者国家的装修标准,把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装修进行整顿修改。
2.4采用先进消防设施设备,使建筑的火灾防御能力全面提高
为了使建筑物的整体的消防水平得到切实提高,相关人员在管理建筑物消防设施的过程中应关注国内外动态,及时将先进的设施和设备引入。现阶段自动报警灭火设施是主要的消防灭火设施,而且比较先进。将火灾自动处理系统大量引入,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完善,当发生火灾的时候会立即触发火灾感应器,警报讯号在整栋建筑物中响起,激活高压水枪,并在第一时间启用有效的灭火设施。在使用先进消防栓系统的过程中,会产生很大的水流量,而且这样不会锈蚀整个系统,使消防系统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得以保证。
将消防设施系统引入建筑物中,使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提高时必须注意应有效联动建筑物中的消防栓系统、自动消防喷水系统以及自动报警系统,使这三者能够相互配合,互相支撑,使建筑物的安全得到保证,从而使火灾突发对建筑物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或得到避免,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群众的财产安全与生命安全。与此同时,除了上述系统还可以采用先进的火灾防御设施,完善消防、防烟和排烟设备,预防发生火灾时逃生的群众受到浓烟的伤害,甚至耽误逃生过程,对身体产生更大危害。另外应定期组织消防演习,使居民对发生火灾的应变能力提高。
3.结语
在社会技术进步的大背景下,建筑消防设施的相关技术也得以不断发展和成熟,使建筑物在预防火灾方面的安全性提高。然而,由于管理和维护措施不到位,为建筑物埋下了安全隐患,发生火灾时难以有效控制火势和灭火。为了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必须管理和维护建筑物的消防设施,但是这要持续很长时间,唯有不同部门共同合作,加强管理力度,及时更新维护设备,才能真正落实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保证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胡波,曾杰.加强社会自律提升政府监管——培育和发展消防中介组织的探讨[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2,(03):47-48.
[2]刘福存,郭芳建,张传永.消防产品企业立足“五高”占市场——新世纪我国消防产品企业的战略选择[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2,(11):24-25.
8.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八
奈曼旗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切实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奈曼旗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旗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于2010 年7月13 日至7月15 日在全旗范围内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检查情况总结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有效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隐患,使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配足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并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二、检查小组
组 长:孟 和 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王殿佐 消防大队教导员 李堂华 旗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由旗消防大队、安监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消防大队。
三、专项治理范围
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重点是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四、检查情况
在检查的过程中,联合检查组对全旗10家在建工程和38栋设有消防设施的建筑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的过程中联合检查组的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是否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配齐了建筑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控制设备是否配置齐全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2)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功能是否完整,运行是否正常;(4)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齐全完好,防火卷帘、常开式防火门的自动、手动启动功能是否能够正常实现;(5)应急广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正常运行。
3、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是否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并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4、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 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5、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对于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组的执法人员都当场指出并责令其立即改正。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
9.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九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保障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维修、保养、检测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建筑物、构筑物中配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政府责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建筑消防设施的公共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治。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公安局是本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
市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安全生产监管、质量技监、工商、民政、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监督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建筑消防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七条(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建筑消防设施。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但已安装自动灭火系统或者不宜用水灭火的除外。
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托儿所、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但已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除外。
第八条(住宅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配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
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在居民住宅户内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在三层及三层以上的老式砖木结构居民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
第九条(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应当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条(应当依法实施维修、保养、检测的单位)
居民住宅区以外的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建设、使用或者物业管理等单位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消防设施组织实施维修、保养和检测。
第十一条(日常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管理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责任:
(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二)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将有关情况记录备查,并按照要求设置相关标识;
(三)组织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立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运行等情况的管理档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人共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人应当共同协商,订立协议,明确各方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确定责任人或者委托一个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并将协议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消防控制室的管理)
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配备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并将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值班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熟悉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其联动设施的功能,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检测的具体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进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其中,自动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依法由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对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的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故障报告受理制度,及时排除故障。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如实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检测报告的报送和检测信息的公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自完成检测之日起30日内,将检测报告通过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的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检测信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应当参照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方订立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其他单位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并指导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其辖区内的居民住宅区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情况;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
(三)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管理制度;
(四)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检测情况;
(七)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情况;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规定有关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法行为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安装简易水喷淋装置或者未按照要求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将共用各方签订的协议或者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配备情况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由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值班人员进行值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维修、保养、检测致使建筑消防设施未能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单位未按照要求履行检测报告报送义务或者因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因可能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报告义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火灾隐患拒不改正的处理)
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的抄告)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建设交通、质量技监、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等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为建筑消防设施的用户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筑消防设施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10.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十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预防对策
经过多年的发展,尽管我国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水平已经得到了一定水平的提高,但与世界上其他先进技术相比,依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应该深刻意识到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中谨慎认真的态度,积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消防施工质量问题。
1、建筑消防设施现存问题浅析
1.1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意识薄弱
对整个建筑施工工程而言,消防设施施工项目所需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都不小,尤其是资金方面从百万到千万不等,这对于本着利益至上的大部分施工企业而言,一定会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尽可能去控制这部分资金,减少消防施工质量的投入。这种片面的施工质量管理思想,无疑会导致施工企业在现在消防材料或相关器材时,往往会更倾向于采购价格低的,而对质量是否合格并太重视。由此可见,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质量意识缺乏,会直接导致在建的建筑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另一方面,施工企业的这种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安全的忽视也会直接导致在日常工作中,只会重点控制建筑质量,而对消防施工无法真正按照国家的制定的施工程序或管理制度开展工作,从而导致整体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始终处于较低水平。
1.2消防施工管理不够规范
与发达国家比较,国内在消防设施施工方面起步晚,发展时间短,也缺乏一套全面的消防施工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管理并无强制性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行业规范的监管。这种现状会导致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根本无法得到保证。此外,建筑行业中的多层转包现象也十分常见,很多的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为收取费用会把同一个消防工程转包给很多家单位,导致同一消防工程缺乏整体性,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金,同时多家施工企业一起施工也会造成施工工序混乱问题,影响施工质量。
1.3消防设备的质量问题
消防设备质量控制对整个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连设备的质量都无法保证,那么消防施工质量一定不能保证。从许多建筑消防安全事故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目前大部分建筑的消防设备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表现在防火门和防火卷帘的质量不过关。部分施工企业在防火区施工安装防火卷帘时,常常会遗忘掉必须联动消防电源以及控制装置,这会导致发生火灾以后,在断电的情况下只能选择手动进行关闭防火卷帘,或者当防火卷帘是复合型的,在手动关闭因不能达到其所需的闭门器弹力而无法正常关闭;或者选用的是部分劣质防火门,其装饰层是一层易燃的普通油漆,如果遇到火灾,这种防火门不但没有防火功能,还会助长火势,加剧火灾灾难。另外防火门的木制品要求一定要选择经过阻燃处理品牌,因为木制品只经过阻燃浸泡处理普是无法满足防火需求。
另一体现是消防施工企业对消防电梯的定位不清晰。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常常忽略了消防电梯的前室设置、挡水设施、乘载质量、运行速度、消防电源线路敷设和末端自动切换还有井底排水、消防电梯、消火栓等质量问题。否则出现火灾时,将无法保证建筑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控制措施
2.1必须对消防系统的设计关进行严格把控
首先,必须对各大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做好强化管理。应根据应该国家制定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严格考核各消防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同时还要进行选择那些已经获得资格证书的施工企业开展施工,要求设计单位在进行建筑消防设计时一定要严格遵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要求。
另外,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单位内部制定的消防施工制度,特别应独立设置消防专篇,给电气、排水、结构、暖通等内容都纳入整体建筑的消防设计中去。并在完成整栋建筑的消防设施系统以后,进行设计院的再一次的自审、自检工作,以确保整个消防系统设计质量水平,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2施工过程必须严加控制
涵括的内容如下:一是采取文明施工措施,二是严格控制材料进场时间,三是提前做好现场施工平面布置和工程总进度安排,四是工种交“作业”配合措施,五是施工机具具体状况检查,六是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规划,七是施工方案,八是隐蔽工程联检制度,九是工程质量检验,十是建立安全保障体系。与此同时,建筑消防施工企业在现场施工阶段还坚守“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科学原则,确保施工安全,并消防设施施工质量。此外,在实际的建筑消防施工的过程中,必须能够抓住施工重点,做好监控工作,以保证工程消防施工能够高效率,并达到高质量。
2.3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其消防系统的整合能力
高水平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是影响消防施工质量的首要因素。无论整个工程的消防工作有多困难,最终都是依赖于施工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所以,各消防施工企业,应重视对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综合水平。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升。第一,对于已经取得相应技能职称的技術人员,应对其加强整个建筑消防系统知识培训,帮助他们在精通消防电话的基础上,也能够了解消防水系统、消防气系统、消防风系统的知识。第二,高新科技的快速发展正为建筑消防系统带来很多新设备、新技术,消防企业也必须帮助技术人员与时俱进,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一方面可以对消防技术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水平实现强化,另一方面又能通过培训学习最新的岗位需求,了解工种的全部职责,这对提高现场消防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三,消防施工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也不可或缺,只有通过不定期的考核机制,才能真正激发所有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主动性,增强责任心,学会彼此相互督促,实现规范化管理,通过良性循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
2.4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验收工作的严格控制
当建筑消防施工企业确认项目竣工后,质量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整个建筑的消防设施系统的施工质量进行认真完整的验收。验收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施工图纸、火灾显示盘、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初始系统设计图纸、线路的性能指标、设计竣工及变更图纸、报警控制器、火灾探测器等项目,必须确保全部都符合相行业的设计规定。同时,对消防系统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时要更加细致,才能真正保证建筑消防安全。
2.5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必须强化细节的处理
由于建筑消防设施较为复杂,所以为了更好地确保施工质量问题得到预防,还应切实注重细节处理工作的开展,才能更好地确保建筑消防设计的科学合理性。例如在现代建筑的自动报警系统中,由于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所以下笔者以下结合某工程的实践,就此展开分析。由于本工程属于高层建筑,位于临街区,建筑总层数为26层,其中地下2层,地上24层,其总高度、主体长度、最大宽度分别为78.2m、28.6m、16.4m。地下2层作为停车场和人防工程;地上1到5层属于商业裙楼,采用框支剪力墙结构体系,其中第4层设置了框支转换层。本高层建筑的抗震等级和结构安全等级分别为丙类和2级,抗震防烈度为5度,地面粗糙度是A类,基本风压为50年一遇,即0.8KN/m2。框支框架和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分别为1级和2级,在本工程设计中,参照的技术规范主要有《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及部分地方性的建筑抗震设计指南。在消防设施方面,主要有高位消防水箱、消防电梯、主体消防工程系统、地下停车场消防系统。其中,主体消防工程系统又包含了整层式现浇避难层、阳台、防火隔离带、自动报警系统、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的、中庭智能消防水炮等等。所以其较为复杂,以下笔者以自动报警系统中布置探测器时,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而其余线,可以根據用途的不同,采用其他的颜色来加以区分,方便安装,但注意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否则而就会影响消防线路的合理性。
3.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使得对建筑的消防系统要求也越来越高。相关部门单位应该重视目前施工质量的现存问题,正确选择有效的改善措施,才能真正提高施工质量水平,确保居住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郭克江.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问题和预防对策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14,05:169-170.
[2]池永.浅析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预防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3,09:120+74.
11.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对策分析 篇十一
关键词: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隐患
根据人民网重庆视窗的记者报道:根据从重庆市消防总队获得的可靠消息, 目前已经结束了就重庆市高层消防安全的检查工作, 发现其中共有5650栋高层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据统计结果显示, 目前重庆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数量仅次于上海市8664栋, 居于全国第二的位置, 但是存在安全隐患的高楼数量已经达到了总数量的一半。在这些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高层建筑中, 有84栋的高度达到了100米, 甚至更高。从今年下半年开始, 重庆开展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这次的检查工作历时将近半年, 在检查中发现, 在5650栋高层建筑中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达到了22706条。
上面的报道只是指出了重庆市的现状, 从这种状况可以对我们全国的消防安全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去年, 我国和其他国家都发生了几次大的高层建筑着火事故, 虽然没有带来特大的人员伤亡, 但假如消防工作得不到加强, 时刻存在着这种消防隐患, 总会有一天高层建筑会出现大的火灾灾难。
1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常见问题
1.1 消防设施配备的有些的不合理
高层建筑对于防火设计有着很高的要求, 只要在进行施工时, 消防设施的保障工作要十分的完善, 这样才能有效的预防火灾, 消防设备配备完善了, 火灾一旦发生也能及时的制止, 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广大民工的生命安全。然而, 通过工程的验收过程我们会感到很意外, 高层建筑在每次监督过程中消防器材大都配备的不齐全, 有些消防设施虽然放在那, 却不能使用, 已被随坏, 甚至一些是残次产品。一些高层建筑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事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配备的十分的齐全, 但在日常中没有维护与保养, 致使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时不能有效的使用, 带来灾难的后果。
1.2 一些高层建筑开发商为了利益的更大化, 不按照正常的标
准进行消防设施的安放, 对一些消防设施擅自取消, 简化了消防预防的很多过程, 比如有的取消了消防水池、消防水泵、屋顶水箱以及联动控制装置的设置, 仅靠市政室内消火拴管网, 更有甚至靠生活用水管网供水, 根本不考虑系统的可靠性, 导致消防水源、工作压力无保障。有的管道材质、管径不符合要求。国家规定应采用热镀锌钢管进行灭火, 但很多都是选用这样的器材。有的连接方式不规范, 自动喷水系统未按规范要求采用丝接或构楷式机构连接, 而是大量焊接, 未对焊接处进行二次镀锌。更严重的是部分场所出现“假喷淋”现象, 喷头看着挂在屋顶, 但并没有与消防供水网连接, 有的由于管网材质太差, 出现漏水等事故后就不再使用。
1.3 应设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高层建筑改设集中报警系统或区域报警系统, 甚者连报警系统都没有。
有的高层建筑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以及非消防电源的切换等无法实现联动控制。
1.4 在消防用电时消防电源不能发挥其作用
按照设计规范要求, 应设计满足电力负荷的高层建筑, 不考虑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排烟设施、消防电梯、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防火卷帘, 以及其它消防用电设备的消防用电;个别高层建筑在无自备发电设备的情况下, 供电线路单一;而且消防电线设计的十分的不科学, 有些线路必须要管道的保护, 而没有穿管线, 一些线号不能满足供电标准, 这都埋下了消防隐患。
1.5 防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随意性大
按照规范要求, 一些本应设置机构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问、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却不设加压送风系统;有些虽然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但防火门未安装或损坏严重, 达不到防烟楼梯间压力要求。
1.6 消防电梯功能不具备
消防电梯的消防电源、消防电源线路敷设、末端自动切换、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消防电梯载质量、消防电梯运行速度、井底排水和电梯门挡水设施以及前室内的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或正压送风系统等不满足规范。消防电梯缺少上述条件, 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会危及消防队员生命安全。
2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整改对策
要对消防工作的各项任务认真执行, 不能出现偷工减料现象。
2.1 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0号令等法律法规, 就消防安全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 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任务, 努力提高全体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高层建筑由多家单位承包, 出租或者经营, 关系十分复杂, 因此, 从产权单位开始, 再向下级出售或者租赁时, 要严格写明消防规范, 明确双方的消防责任, 出现责任及时找出责任方, 这样从法律角度加强消防的维护。产权方在验收房产时, 一定要检查开发商的房子是否符合消防标准, 各项消防保障是否齐全, 如果是一些单位部门, 更应该注意安全通道是否合理, 通道上的消防保障如何, 一旦发生火灾大量人员能否安全疏散出去, 这些细节都应了解清楚, 防患于未然, 这样既能保障广大群众的安全, 又能在发生火灾时及时追求责任人责任。此外, 居住方做好日常的高层建筑消防维护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居住方更加清楚消防的隐患, 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 及时发现各种火灾隐患, 确保高层建筑广大人群的安全及财务安全。
2.2 严格的消防管理制度是做好消防管理的基石, 消防监督人员要本着为人民负责的态度, 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不能有私心。
高层建筑之所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主要是因为建筑的内部功能复杂、使用单位人员多、危险性大、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很严重。所以高层建筑的产权单位一定要重点抓好规章制度的建设落实工作, 对消防人员的值班、培训制度和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制度也是很重要的, 所以我们也要对这些制度和应急预案进行贯彻和落实。如果只是拥有设施而不进行维修和保养, 等到使用的关键时刻而没有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也是十分危险的, 所以产权单位需要组织人员对这些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维修, 保证其一直处在良好的性能状态下。
2.3 严格的按照国家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建筑消防在设计时要严格执行标准, 监督过程也要十分的严格。
2.4 对消防设施的监督要非常的严格
公安消防相关部门做好消防设施的日常监督工作至关重要, 监督过程中要严格执法, 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令单位进行整改, 对不能达到要求的单位依法停止施工, 确保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3 结束结
随着高层建筑越来越多, 暴露出的消防设施隐患也越来越多, 这主要是由于施工单位消防意识不够、产权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消防安全部门执法不严引起的。为了减少或杜绝这些消防设施隐患问题, 我们必须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为我们的生活撑起一把安全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1]沈友弟.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几点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1年5期.[1]沈友弟.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几点思考[J].消防科学与技术, 2011年5期.
[2]牛少军, 解学洲.浅析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年9期.[2]牛少军, 解学洲.浅析建筑消防设施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1年9期.
12.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十二
深圳办公装修及其他建筑工程的消防审批流程
消防报批流程在办公装修施工中是至关重要的,各方面的手续相对来说都是比较繁琐的,很多人不了解消防报批的相关手续和流程,也不知道如何去办理。今天,尚泰小编来跟大BOSS们分享关于深圳办公室装修的消防报批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深圳消防申报资料整理是个比较繁琐又有消防专业知识的事,有些建设单位为了省钱自己请个做装修的公司画几张图纸,自己填写一些报建资料,来回跑消防大队3至5天,资料还是不能提交上去。
原因是部分装修公司为了让客户满意,设计图纸都是客户喜欢怎么样就怎么画,不按照消防设计规范画图。其实找正规专业的装饰公司找专业的人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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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流程:
1.申请
凡在消防局建审科申报消防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建审科收文室领取《建筑防火设计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按规定内容如实填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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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报表主要是建材方面的填写,主要为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顶面材料等,这些材料的内容要如实的写入申报表中。
2.证明材料
需要准备办公室装修的整体消防验收图纸的复印件,这个通常情况下在物管处有。此外,还要准备办公室施工平面图、电气图、消防改造图,这些图纸的需要是晒蓝图,而且要有设计资质单位的盖章。
尚泰装饰集团办公室案例平面图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报审分为:方案、扩初、施工图三个阶段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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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阶段报审的全套(结构图一般不报审)图纸必须加盖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和防火设计自审小组专用章方有效。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市计划局的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图;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划设计要点。
室内装修工程报消防审核应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
(1)所在大楼的名称、高度、使用性质及各消防系统的情况说明;
(2)所在楼层的整层建筑平面图及装修工程在楼层平面的所在位置;
(3)装修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纸和其他有关各专业的平面图、系统图及装修材料;
(4)大厦管理部门的签署意见;
(5)市规划国土局、市建设局的相关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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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泰装饰品牌案例立面图
甲、乙、丙类化学危险物品的厂、仓、库、站工程的消防报审应提供如下资料:
(1)市计划局立项批文;
(2)市规划国土局的用地红线
(3)市规划国土局的规范设计要点;
(4)总平面布置图、建筑平面图及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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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防爆及消防灭火系统设计图纸(全套)。
灭火系统
2.上述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件、资料齐全后,到收文室办理消防报审手续,并领取文卡。建审科对外的一切业务实行文函往来,由收文室办理,报审的图纸凭卡查询领文。
3.对报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二十个工作日之内,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在三十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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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防工程施工、产品申报程序
1.在收文室外领取并如实填写《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
2.到收文室交呈批表和查询。
3.自接到申报的《消防工程施工审批表》和《消防产品选用检验呈批表》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消防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市消防部门颁发的施工证方可承接工程。
5.建筑工程选用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检测中心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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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和安装、监理、使用和管理单位进行消防自验收,合格后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的有关栏目上分别签章认可,才能向消防局申请消防验收。
(二)消防局收到验收申请表并经查验,内容齐全后在十天内安排消防验收。
(三)建筑实地消防验收。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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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建设单位就近提供布置验收程序的会议场址,备齐报审施工图、各阶段设计图的消防审核意见书、各消防系统及设施的产品和施工资格审批表、各系统的测试验收等竣工资料待检查。
2.由建设或施工和监理单位简要介绍工程的概况;
3.消防监督机关主持并分组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管理和使用等单位配合参加各组验收。
4.展开现场测试验收。
5.验收情况小结及验收结论。
(四)在消防验收后七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由参加验收的科长或局长签署);主体消防合格的工程,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局长签发)。
(五)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后移交消防局防火科或宝安,龙岗大队防火科管理。遗留问题也随之移交上述科队依照验收意见书跟踪监督落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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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消防审批程序
(一)凡需办理建筑物室内二次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当地消防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室内装修防火审核呈批表》或《建筑防火设计报审批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按下列管理辖范围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批: 1.市属列管单位和高层楼宇内的报市公安消防局防火科审批;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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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消防中队管辖的报辖区公安消防中队审批 ;
4.5.宝安、龙岗两区的报宝安、龙岗公安消防大队审批;
6.尚泰装饰品牌案例
(二)应提供如下标准图纸和资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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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层的总平面图;
2.3.装修部位的平面图;
4.5.天花平面图;
6.7.消防设施布置图(烟感系统、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
8.9.电源线路图;
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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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内容的说明书,包括使用功能、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
12.13.申报公共娱乐场所(酒楼、桑拿、舞厅等)的室内装修应有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14.15.改变建筑物原使用功能的,应持有国土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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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对装修功能复杂的建筑进行现场勘察,7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完毕;
(四)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日期内到防火科内勤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工程竣工后,申报单位和个人到防火科申请验收,领取《装修工程验收申请报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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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防火科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五天内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对符合消防批文要求的,写出验收意见,对经验收达不到消防批复意见要求的,按消防批复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消防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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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一下全部过程就是:填写申报表——准备材料——消防人员现场勘查——递交验收申报表——完工。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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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人员在办公室装修施工完成之后会再次巡查现场,一般会有几点意见,只要照做就可以了,最后,发一张消防验收审核同意书给建设单位,这就算整个流程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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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十三
湘价服〔2003〕139号
各市州物价局:
我局《关于核定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服[2001]277号)下发以来,全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收费秩序得到了较好的规范,根据收费试行情况,经研究决定核定全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服务费(简称维保服务费)按消防设施总投资额分档累加计收,100万元以内的,维保服务费为6%;101-3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5%;301-600万元的,维保服务费为4%;601万元以上的,维保服务费为2%。
二、维保内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外、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各类自动喷火灭火系统,各类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固定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电源和消防电气设施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维护和测试的消防安全设施器材。
三、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工作,必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技术资格,必须遵循自愿委托和服务有偿的原则,维保单位应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并明确具体的维保项目、维保技术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指定或强制服务。维修保养期按计算,维保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技术维护检测报告,对检测结果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无维保委托书和不出具检测报告的,不得收费。维保服务内、或虽超过合同期,但属公司责任内需复修的,公司应按合同要求维保,并不得另行收费。
四、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服务费属重要的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凡不具备维保资质和条件的单位,不得参照本规定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同级价格部门重新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14.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浅析 篇十四
一起起火灾事故表明, 建筑消防设施能否及时发挥作用已成为遏制火灾的关键因素, 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则成为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相关消防单位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统一了建筑消防设施规范、标志, 并提出了标准化管理, 受到广泛好评。
一、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现状
1. 防火标示统一化
要确保建筑物主要区域位置消防标识的清晰可见, 各种消防警示标志的张贴必须规范合理。企业在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时要以消防管理内容为主, 必须在较明显的位置张贴相关规章制度, 要综合运用可视化管理方式, 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预案和撤离程序。
(2) 防火中心控制室的应急处理措施和相关工作流程。
(3) 如何有效操作相关设备。
(4) 建筑内部通道示意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重点部位位置图。
(5) 防火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和措施。
(6) 消防资格证书等相应的防火证书管理表格。
(7) 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8) 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 整合防火设备管理规范
对于娱乐场所、公共场所、商品批发市场、餐饮机构等建筑物, 应依照相关法令及消防系统专业规定, 确立完善的管理系统, 制定相应科学的、规范化的管理条例和制度。面对紧急灾情, 首先要制定人群疏散方案。其次应进一步明确上述建筑物内机构的相关规范和消防措施。如:电力操作的紧急操作规范和防火监控中心的紧急操作规范。第三要建立防火控制中心轮班制度, 相关岗位要求24h有人值守。第四需健全消防人员组织结构, 完善消防设备配置, 建筑物内防火设备的摆放位置要具备明显性和标志性, 定期组织建筑物内工作人员进行消防演习, 重视消防检查, 积极开展消防防火安全教育, 从而全面完善消防预防工作。第五要明确防火主要负责人、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责任人和职能部门3个层次的责任和义务。
3. 规范消防设施管理程序和内容
消防设施管理包括设备日常操作管理、基础资料管理、设备运行管理、消防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一般消防设施管理由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完成, 所以日常操作管理内容为维护消防设备正常, 以及学习、掌握消防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
制定了单位内部不同消防设施的检测、检查与维护管理内容及程序, 对责任部门职责的具体工作要求和检查维护责任人进行了细化, 对各类检查记录表的样式和内容做了统一。明确了消防设施单项检查、每日巡查、联动检查的标准。建立了建筑消防设备维护、管理等制度, 进一步确保每个环节内容规范统一, 程序环环相扣, 职责明确到人。
二、存在问题和原因
1. 消防监督执法存在弊端
近年来公安消防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 尤其是新修订《消防法》实施后, 要求消防部门进一步提高监督执法水平。但目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成效不佳。仍存在消防监督工作应是消防部门的分内之事, 与派出无关的想法。很多民警缺乏对于火灾隐患等知识的了解, 不知该如何有效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再加上经费所限, 如消防设施器材及相关消防宣传资料等专项经费无法得到保证, 影响了消防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导致消防监督工作流于表面。
(2) 消防监督执法技术含量较低。目前消防救援设施正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但有关监督手段和方法还处于落后状态, 监督人员缺少对于现代必要科学技术手段和仪器的了解, 造成许多建筑物内配备的火场勘查仪器箱、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箱、消防产品检测箱等常用监督仪器设备的闲置。
(3) 各地消防部门在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建设中单纯强调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建设及消防标志张贴, 而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没有落实到实处。首先, 各个部门未形成联动共管体系, 无法有效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如:消防设施维修保险企业管理没有和工商、建设等部门相协调, 无法严格控制建筑消防设施维保资质的发证关卡。其次, 部分监督人员业务水平较低, 仅停留在是否处置消防设施的基本层面。第三, 执法力度不足, 对于消防设施存在问题的建筑管理方, 除《责令改正通知书》外, 还应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加以处罚。
2.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够重视
长期以来的英雄主义和爱国奉献思想教育使很多消防人员空有满腔救人热忱, 却不懂得正确落实安全措施操作规程, 缺少必要的安全意识, 缺乏科学、灵活的行动意识。而在消防人员发生因公死亡事件后, 人们往往更热衷于进行各种表彰、宣扬和缅怀活动, 对于分析原因、总结教训则不够重视。
某些消防人员个人防护意识较弱, 缺乏系统的业务训练, 不能掌握如登高作业、破拆门窗等操作, 缺乏有毒液体、气体泄漏等现场消防安全防护知识, 存在盲目蛮干、经验不足等问题, 引发消防队员伤亡事故。
近年来, 虽然消防队伍的整体素质有所提高, 但在实际救援中, 仍存在部分基层指挥员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不能准确判断复杂多变的灾情潜在的危险, 盲目求快, 忽略安全防范, 甚至在无保护和无防护的条件下作战, 导致消防队员不必要的伤亡。
通常一起火灾事故要从特点、规律及危害程度等方面分析, 而有些消防官兵对多样化的灭火救援任务缺少全面了解, 过于注重救援的快速性。此外因缺乏模拟训练设施, 如火幕墙、燃烧、化工装置等, 不能深入开展如高空、浓烟、缺氧、高温、浓烟等仿真环境下的救援演练, 欠缺应急避险技能, 一旦火灾救援现场突发意外情况, 通常会无从下手, 增加危险几率。
3. 社会中介组织参与
消防工作的中介组织, 如消防设施检测企业和维保公司, 在消防工程施工、维保及消防设施检测方面, 尤其是消防器材销售和维修过程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如故障、设施瘫痪等问题,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4. 消防职能扩大与消防建设滞后
近年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工程为公安消防部门注入了新鲜的活力, 各地也开始添加消防设备, 但仅仅是最低配备标准, 仍存在基础设施滞后的问题。而随着社会的发展, 消防部队的职能不断扩大, 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等, 几乎都需要消防部队协助解决, 使消防部队任务从传统单一扑火救灾到排除爆炸险情、高速公路抢险或空难施救等各个层面。当处置风险加大时, 现有设备将不足以完成任务。火灾事故频发, 抢险救援任务日渐增多, 繁重的任务和因编制、薪资待遇所致人员队伍建设的不足, 也逐渐开始对消防部队的救援救灾能力造成影响。
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措施
1.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 恰当的法律法规对于消防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然, 消防法律必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 适应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 最主要的是同步于国家民族法制建设。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可制定《消防设施维护规程》、《消防设施维护质量技术评价标准》、《消防技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条例, 通过消防立法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建设法律中遵循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原则, 广泛征求社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为其提供参与立法和监督立法的渠道, 改变传统由公安消防部门起草、人大审议通过的立法程序。从发展、全局及本质等不同角度把握消防法律体系内部的规律性, 部门之间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要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消防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清理时, 要遵循有效性、适用性及合法性, 修改不适用的法律法规, 坚决废止失去法律效力的法规、条款、章节, 使其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其标准化管理可借助立法规范, 依靠消防中介服务力量, 必要时可建立消防与保险的互动促进机制, 设立火灾险种, 从法律层面规定火灾损失理赔程序, 借助法律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系数, 进一步增加自觉消除火灾隐患的意识, 促进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009年5月21日, 广东省汕头市谷饶镇张某家庭作坊因室内电线短路, 引燃原材料发生重大火灾, 造成13人死亡、3人重伤。张某的作坊为自建5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住宅, 建筑面积930m2。该5层建筑未经审批, 生产车间、居住区、杂物房混杂其中, 缺乏公共消防设施, 缺少安全疏散楼梯且门窗被铁栅封死。再加上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缺少消防安全常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火灾初期, 也未组织有效的扑救最终导致惨剧的发生。
为杜绝此类事故, 要加大消防宣传和培训力度, 消防部门要定期组织消防“下乡”活动, 指导健全农村、社区消防组织, 对个体私营业主和自防自救能力弱的流动务工人员及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宣讲消防知识, 使其掌握初期火灾扑救、报警、组织疏散、灭火器使用等最基本的消防知识。
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方面, 通过立法确定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地位, 以此鼓励中介服务组织从事安全评估、技术检测、技术咨询等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消防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使消防技术人员能通过注册消防工程师提高自身价值。加大消防设施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可配合实施限期整改、罚款、行政拘留, 以提高消防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制定法律法规时需设立相应的部门予以完善、解释和修改。在完善法律法规时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处理事务相对漫长且复杂, 具备解释权的部门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没有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导致各项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所以应设置常设的、中立的、专业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 明确其工作机制和工作职责: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建设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2. 强化政府和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
政府应在政务督查和综合治理中融入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内容, 明确消防建设目标、细化建设步骤、定期通报, 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解决。对于消防不达标单位, 政府应给予相应处罚, 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作为卫生、工商、文化等部门年审或许可的关键参考指标, 由消防部门对不达标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强制社会单位严格执行落。
消防部门及时更新消防车辆, 合理配备先进设施, 特勤消防站细化装备, 提高灭火救援战斗能力等措施自不待言, 还要主动改善建筑消防设施, 安排相应的技术人员定期检查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 确保灾害发生时, 消防设施能够发挥其决定性的作用。
除单纯的行政强制手段外, 还可借助市场经济方式调节引导, 如减免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费用的税费, 将财产保险费率与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情况及消防安全技术水平挂钩等手段, 对引导企业管理者投入资金、完善消防设施, 有着很好的促进作用。
3. 规范中介组织并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
建设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消防、工商部门的联系, 规范资质发放规程, 确保资质发放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过程中, 要拒绝施工单位超范围承接维保业务, 严格执行施工的等级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合同, 应严把消防设计审核、施工检查和验收源头关, 逐步加大对消防中介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作处理情况, 建立维保、检测、施工单位质量信誉体系, 提升工作效率。
此外, 在建立消防安全评价体系中, 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科学性的维护工作, 重视消防设施系统维修管理, 把标准化、规范化及标识化作为消防安全评价体系的主要内容。要根据规范化要求建立排查机制和约束机制, 提高部门协同作战能力。因此, 有必要根据任务要求提高参战人员的综合素质, 组织各级消防官兵进行理论学习、实战演习等。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 大量投入的建筑消防设施需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做好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严把消防施工检查和验收质量关, 加大对建设消防设施中介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确保消防设施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 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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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明.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思考[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 (31) :824-824.
[3]刘泽群.加强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的思考[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4, (22) :204-204.
15.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建筑消防设施 篇十五
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有利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证社会消防安全的质量和效果。
一、现阶段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
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意识相对滞后。在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大环境下,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仍旧以以往的经验为出发点,延续着传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模式,缺乏行之有效的创新和发展,最终导致了现有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存着典型的基础设施较为陈旧落后,管理的实施流程繁琐复杂等现象,同时,管理工作受到了诸多的限制,缺乏管理机制的公开化与透明化,导致了西藏地区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止步不前。
消防安全宣传不足,导致了群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由于在西藏地区,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比如:资金的限制等等。导致了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不足的现状。人们对于消防的重要性缺乏有效的认识,群众普遍的消防安全素质较低。再加上,西藏地区对于用火的制度管理不到位,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环境未能得到有效的改善,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因素。
缺乏行之有效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消防队伍素质水平较低。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的地理意义不容忽视。首先,西藏作为我国民族自治区之一,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相接壤,比如:印度,不丹,锡金等等国家和地区。堪称是我国西南边陲的总防线。然而,就西藏社會消防安全管理的现状来说,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尚未发展成熟,这也就导致了消防队伍内部的监督。再加上,火灾出现的随时性、突发性、不受控制性等客观特点的影响,导致了在消防事故的发生时,消防力量的应对能力较差。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尚为明确建立,缺乏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在西藏公安消防管理中,缺乏明确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无法对火灾进行及时的掌控,导致了农村等地方出现了消防监督的真空地段。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43期2014年第11期-----转载须注名来源再加上,缺乏有效的火灾防护体系的建立,给藏民同胞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和危害。
二、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分析
就西藏地理环境来说,幅员较为辽阔,地貌壮观,拥有着较为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西藏公安消防总队推进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强有力的消防安全管理对于维护西藏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持西藏的稳定、和谐与发展具有着突出的贡献和作用。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推进西藏公安消防总队的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势在必行,成为了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所在。
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实现消防格局的创新。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西藏在我国诸多少数民族地区中,由于受到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社会公安消防力量的管理成为了保障广大藏民同胞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消防安全的氛围,才能够在全体藏民同胞中树立起大消防的观念和意识,从而认识到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价值,形成西藏消防安全管理格局的创新。消防管理格局的创新,主要是充分的发挥西藏政府的指引性作用,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全民参与机制。同时,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当做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质的、重要的模式和措施。
加大消防工作的支持力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我国的少数民族城市西藏来说,公安消防力量更是其主要的社会综合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保障。加大消防工作的管理力度,需要加大从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的完善消防的基础设施。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建立消防安全责任的常态化管理机制,与时俱进,实现消防管理理念的及时更新和发展,适应社会发展对于消防工作的新要求,实现消防管理模式的创新。
加强消防监督力度,建立起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在消防工作中,需要明确消防工作的社会性质,打破局限性的消防观念,加强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树立消防工作的大局观,建立起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时,加强对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格消防执法制度,实现消防监管协作模式的创新。
促进消防手段的更新,引入先进的科学技术,实现消防安全管理平台的创新。加强西藏消防安全管理的创新,就必须促进消防手段的及时更新,引入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打造消防安全管理的新平台。只有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才能够做到对于灾情的及时发现,实时追踪,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火势的控制,最大限度的挽回灾情对于人们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方面的损失,保证人们群众的根本利益。
总而言之,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的公安消防事业对于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突出的意义,成为了衡量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指标。本文通过对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如何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深刻的研究和分析,以期有助于提升西藏公安消防总队就社会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水平,构筑社会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在整个城市中营造一种消防安全观念,树立全民消防安全意识,保障藏民同胞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的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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