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2024-10-21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精选4篇)

1.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篇一

云南省和顺古镇保护条例(初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顺古镇的保护,促进和顺古镇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和顺古镇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进行保护。

核心保护区是指和顺路所连接的十字路村委会与水碓村委会所辖的主要居民区内文物古迹集中,最能体现和顺建筑特色的区域,包括大寨子片区,张家坡、贾家坝、艾思奇故居及其附近片区。

建设控制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外围100米的区域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范围。包括古民居、特色民居、闾巷坊门、月台、照壁、亭子、牌坊、路和桥、戏台、塔、宗祠、庙宇、古树名木等公共建筑和建筑物周边环境等。

风貌协调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以外的和顺行政区域。

第四条 和顺古镇的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保山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顺古镇保护工作的领

(七)古镇保护的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腾冲县人民政府拟定,报保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九条 和顺古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古镇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腾冲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公布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设立界线标志。

第十一条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古镇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十二条 和顺古镇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十三条

和顺古镇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

和顺古镇内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护栏,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商业店铺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统一

人应当进行修缮。修缮确有困难的,所有权人可以申请补助;和顺古镇管理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等设施不得影响和顺古镇风貌和景观。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不得使用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第二十条 和顺古镇的电力、消防、通讯、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和接入。

第二十一条 和顺古镇保护区内,禁止污染水源和水环境;禁止侵占、覆盖、改道、堵截水域;禁止在河道、湖泊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内的月台、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为紧急避险场所。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在保护区设置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发现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

第二十三条 和顺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取消原煤、柴禾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

(八)高声招揽生意、使用喇叭或者其他产生噪音污染的;

(九)设置、张贴损坏或者影响风貌的标牌、广告、招贴等;

(十)随意倾倒垃圾;

(十)其他损害风貌和环境卫生的。第二十八条 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损毁历史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破坏历史环境要素;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破墙开店;

(五)擅自摆摊设点;

(六)随地吐痰、便溺、扔果皮、纸屑、饮料罐等;

(七)放养犬。

第二十九条 建设控制区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二)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建设与和顺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条 风貌协调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林木;

(二)改变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自然状态的;

(三)建设有碍和顺古镇保护的工业建设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和顺古镇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经和顺古镇管

备。

第三十五条

和顺古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腾冲县人民政府、和顺镇人民政府、和顺古镇管理机构以及建设、文化、宗教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改变与古镇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二)破坏性开发湿地;

(三)改变河湖水系,园林绿地等自然状态;

(四)污染水源和水环境;

(五)建设有碍和顺古镇保护的工业建设项目;

(六)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及其他装饰构件;

(三)使用与古镇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四)侵占、覆盖、改道、堵截水域;

(五)在河道、湖泊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项规定擅自爆破、挖沙、取土、采矿、采石、围填水面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和顺古镇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篇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有关工作。

乡 (镇) 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 (镇) 人民政府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行政职能分工的规定。

本条共分为四款, 分别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以下简称公安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 (镇) 人民政府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

一、职能分工的必要性

(一) 电力工业的整体规划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职责。

就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事业来说, 虽然各个领域对于计划性、规划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但总体而言均需要从国家整体的层面加以规划, 并根据这些规划安排相应的政府投入与资源整合, 以保障全国经济与社会事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电力事业的发展, 除了基于上述原因而需要政府承担起相应的规划职责外, 还有着自身的特殊性。第一, 电力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为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需要由政府从整体上来决定、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第二, 电力领域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电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性条件, 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 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 需要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承担更多的职责, 更好地规划与投入, 以促进基础性与公益性的电力事业的发展。

(二)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需要政府领导、组织与协调。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电力运行的整个过程和广大的社会主体, 是一项事关公共利益的重大工程。但这一工程不能仅仅依赖“市场调节”的理念, 换言之, 不能仅仅依靠有关的义务主体通过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自动地实现, 而需要政府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 发挥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与作用。

第一, 社会主体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时需要政府的指导。这些义务主体包括有关的电力企业和广大电力用户, 更包括全体社会成员。第二, 政府部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职责时需要政府的组织与协调。政府部门的职责划分只是相对的, 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情况下, 为了避免相互推诿或者争抢管理权, 以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或者各自为政, 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进行组织与协调, 积极组建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和电力执法队伍。第三, 社会主体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过程中需要政府的监督。

电力企业作为保护电力安全运行的重要主体, 虽然基于其本身的利益与目标, 能够切实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但是, 无论是企业利润目标与公共利益目标可能存在的冲突, 还是内部管理存在漏洞而导致义务履行的不全面与不适当, 或者是由于服务观念、平等观念存在的问题, 都可能导致其不能完全自觉或者全面地履行有关电力保护的义务。这就需要政府基于社会公共利益, 对电力企业履行相关义务进行监督。其他社会主体在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义务过程中同样需要政府的监督, 包括及时纠正违法活动、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甚至解决相关主体之间的争议与纠纷等等。

(三) 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分工配合。

政府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承担的职责, 需根据政府各具体职能部门的设置进行具体的分解, 依据各自的权限承担起相应的任务, 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例如,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等, 均负有相应的职责, 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工作。因此, 本条例分别规定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二、行政机关职责划分

(一)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履行本条例授予的行政执法权, 在电力执法队伍组建后, 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依照本条例规定查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中的违法行为。

(二) 公安机关:

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盗窃电能或盗窃电力设施案件立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交检察机关, 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于破坏电力设施案件, 依法侦破、查处;给予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单位备案, 检查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 对电力设施废旧器材收购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 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

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职权, 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四) 乡 (镇) 人民政府:

协助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乡 (镇) 范围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增强全社会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宣传、教育的规定。

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其得到贯彻执行。现阶段我国社会广大成员普遍存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意识薄弱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加大宣传力度, 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意识。

党中央、国务院一再提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本条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活动提供法律依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独特的地位, 有利于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宣传。具体宣传教育的方式主要有:第一,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利用传统媒体的优势, 通过广播电影电视, 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如常见的电视中保护电力设施的公益宣传。第二,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文字形式, 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如普法教材。第三, 教育行政部门在学校开展安全用电和电力设施保护教育, 树立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第四, 文化部门创作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文艺作品。第五, 在政府网站上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 (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 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义务,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和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有权制止和举报。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任何单位、个人对电力违法行为进行制止、举报的权利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和管理人有保护电力设施和维护供用电秩序的义务。在条例草拟稿中, 该项义务主体只有电力企业, 在立法调研中, 发现有的电力设施是属于用户的, 用户的电力设施同样应受到保护;同时, 供用电秩序维护也需要用户的协助配合, 例如对影响供电质量谐波的处理, 就需要电力企业和用户相互配合, 所以在定稿时特别规定该项义务的主体包括电力企业和用户。

电力事业关系国计民生, 发生破坏电力设施或供用电秩序行为时, 影响的不仅是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 还可能影响其他社会大众, 因此, 本条特别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相关义务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条第一款之所以没有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的权利, 是因为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所享有的权利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有规定, 不需在本条例中重复规定。

“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狭义上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对在建、已建 (包括投入使用或处于检修、备用状态的)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调度通信等设备, 实施拆盗、毁坏、放置异物、放火、爆炸、制造事故及其他影响电力生产运行和安全的行为。广义上还包括无主观危害的故意、过失, 但已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

破坏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的行为, 包括所有违法、违章或者违约的供用电行为。

3.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篇三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环境保护必须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一)将环境保护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二)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三)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引进、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四)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解决重大污染扰民和破坏生态的问题。

(五)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对资源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加强对乡镇企业污染的防治与生态环境的保护。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与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监督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二)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土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

(三)监督自然保护工作,参与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建立自然保护区的审批意见。

(四)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

(五)组织开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监督管理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的防治,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处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机动车辆噪声、排气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港航监督、渔政渔港监督部门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铁路、民航等单位分别负责机车与航空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依法负责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一)土地部门负责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二)农业部门负责农业资源利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渔类资源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

(三)地质矿产部门负责地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以及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四)林业部门负责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利用,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

(五)建设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资源和城市园林绿化保护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本省标准。

第十二条 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的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和污染源的.排污情况进行监测,执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自治州、设区的市环境监测站,对本辖区内有争议的环境污染监测数据进行技术仲裁。对仲裁不服的,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终结技术仲裁。

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所属的专业监测机构,负责本部门的环境监测工作。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在管辖范围内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出示检查证件的,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采和综合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对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必须综合治理,对被破坏的地貌应当整治,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规划确定的居民区和饮用水源地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兴建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工程、设施。

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区域内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防止污染环境和危害景观风貌;建设索道、宾馆、公路等旅游服务设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建设。

第十六条 按水域功能区划保护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及其它水域,使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止农业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技术,提倡使用有机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第十八条 城市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植树种草,扩大绿地面积;修建和完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置及其他公益设施。严格控制噪声、废水、废气、废渣、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对城市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十九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环境保护资金,把防治污染、改善环境、节约资源和综合利用作为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制度。

需经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项目审批部门方可批准项目立项。自主决定立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执行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发给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改建、扩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同时进行治理。

设置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闲置或者拆除;确有必要闲置或者拆除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 污染严重的行业应当积极调整结构,逐步实行专业化生产,集中处理污染物,防止污染扩散和产生环境危害。

第二十三条 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在开发建设前,其管理机构应当组织进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并报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开发区安排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要求,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接受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禁止将国家控制的有害废物引进到本省处置。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土法炼砷、炼矾、炼硫磺。

禁止不具备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从事炼焦、电镀、制革、造纸、制浆、有色金属冶炼、漂染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二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污染。

收取的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应当按国家规定用于污染的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作他用。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并接受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应急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其他部门在发现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审查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有重大失误或者越权审批的,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批准手续而擅自批准项目立项的,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而发给营业执照的,由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和截留排污费、罚没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对单位的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适用于城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4.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 篇四

关键词: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思路,对策

深圳华侨城集团于2009年11月进军云南, 在云南省省级旅游度假区——阳宗海, 兴建云南华侨城, 再造生态旅游示范区。该项目投资40亿元, 占地面积1万余亩;依托阳宗海良好的自然和人文环境, 引进最新的国际环保技术, 通过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能源综合利用三大生态环保系统工程的建设, 将该项目打造成一个全新的生态旅游示范区。本文试图通过对阳宗海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发利用条件、旅游开发现状的分析, 提出构建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思路、对策措施。

一、阳宗海的旅游资源特色与旅游开发现状

(一) 旅游资源特色

1、概况。

被誉为高原明珠的阳宗海距昆明36公里, 湖面形如一只巨履, 两头宽、中部略窄, 海拔1770米, 南北长约12公里, 东西宽约3公里.湖面积30平方公里, 平均水深22米, 最深30米。阳宗海为高原断陷湖泊, 湖岸平直, 湖底凹凸不平, 有岩洞暗礁, 为淡水湖。

2、旅游景观。

阳宗海四周, 山川秀美, 景色宜人。湖东南的龙泉寺, 后依石壁, 前瞰湖水, 山腹涌出一泉, 清澈明净。寺旁有古树1株.直径约2米, 树龄已逾千年, 枝繁叶茂, 浓的蔽天。南面的小屯村, 相传为三国时随诸葛亮南征将领关索屯兵之处。湖上还有美丽迷人的海滨风光、沙滩、美人鱼、芳草地。

3、历史文化。

阳宗海, 古称“大泽”、奕休湖, 明朝时又称明湖。据史料记载, 阳宗海是以驻地而得名的:南诏大理国时期设三十七部, 明湖一带为强宗部, 南宁宝佑四年 (公元1256年) 设强宗千户所。后强宗讹为阳宗, 故名阳宗海。元代称阳宗为“大池”, 池旁有温泉, 故又名“汤池”。阳宗海景色秀丽, 碧波粼粼, 湖水清澈, 深碧如明镜。沿湖岩壑嶙峋, 陡绝峻美, 据《澄江府志》记载:“此湖每遇晴空, 云敛静影澄碧, 渔歌互答, 帆船往来宛若画图, 景谓“明湖澄碧”, 为明、清时阳宗县的四景之一。”

4、治理污染。

在2008年6月, 负责监测阳宗海水质的工作人员发现, 湖水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到9月16日, 湖水砷浓度监测值高达每升0.128毫克, 远远超过每升0.05毫克的饮用水安全标准。砷的化合物均有毒性, “砒霜”的主要成分就是三氧化二砷。发现湖水被污染后, 9月12日, 云南省政府宣布阳宗海实施“三禁”:禁止饮用阳宗海的水, 禁止在阳宗海内游泳, 禁止捕捞阳宗海的水产品。经过二年多的治理, 水质已有好转, 砷浓度已降低。

(二) 开发现状

在湖东北的汤池镇, 已建成省级旅游度假区, 以阳宗海北海湖滨为中心。度假区内有海滨游乐场、高尔夫球场、小白龙森林公园、涌金度假村、柏联SPA温泉、汤池温泉等旅游娱乐服务设施。吃有大小餐馆及涉外定点餐厅20余家, 餐位400多个;住有三星级、二星级宾馆, 海上俱乐部、法式、日式别墅、旅游帐篷、民族风情度假木屋多座, 床位600多个。

汤池温泉为高温硫磺泉, 水温达72℃, 水热如汤, 故名“汤池”。在约0.5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出露10余处, 主要有火龙井, 大、小热水塘, 仙人塘等。明代时已在此地进行开发, 原名火龙泉。汤池温泉原建有浴池两处, 每天可入浴近干人。近年来, 改建成涌金泉旅游度假村, 泉边湿地遍植鲜花, 广置彩棚, 培植草地。游人来到这里, 只见各种鲜花竞相开放, 姹紫嫣红;各色彩棚在阳光下艳丽夺目, 熠熠生辉, 鲜花争奇斗研;温泉游泳池边芳草萋萋, 一片青绿。

每年在阳宗海举办各种大型文体娱乐活动, 其中“山歌节”、“泼水节”、“龙舟赛”吸引数万人参加, 影响广大。

阳宗海海滨游乐场, 是云南第一个省级旅游度假区内首家对外开放的新兴旅游景点, 海滨游乐场是一个以水上游乐项目为主体的大型综合游乐区, 占地14万平方米, 建有水陆空游乐项目40多个。水面11.5平方公里, 草坪面积6万平方米。建成水、陆、空游乐项目40多项, 其中的水上飞机、水上跳伞、水上快挺、水上摩托、帆船为西南三省独有, 场内所有草坪均向游客开放, 任其自由休息, 是目前国内以高原淡水湖泊为依托, 规模较大, 项目最新奇的综合性旅游胜地。

二、打造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的意义

(一) 生态旅游的内涵

生态旅游, 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 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 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为准则, 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 采取生态友好方式, 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识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这里强调了生态旅游是旅游者进入某一特定的自然生态系统中, 观赏其结构、功能和特点, 而不破坏其生态平衡的旅游活动形式。

(二) 意义

我们从阳宗海旅游开发现状的分析得出, 阳宗海目前在挖掘自身资源、旅游产品开发方面, 仍处于较低水平, 而较深层次的文化生态旅游产品尚未开展, 环境污染突出, 高原明珠风光不再。未能处理好资源特色与市场需求的关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示范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

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最基本的经济社会形式, 是可持续发展思想的集中体现。中国要发展, 必须正视人口众多, 资源匮乏的国情, 必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这种模式中, 环境保护是发展的目标, 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生态旅游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形式, 也是落实基本国策的重要保证。因此, 建立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 开展生态旅游对于保护阳宗海珍贵的旅游资源和良好的湿地生态环境, 具有重大意义。

三、构建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基本思路

生态旅游示范区, 是以良好的自然生态为资源, 以旅游为龙头产业, 以协调经济社会、环境建设为主要对象, 在一定行政区域内, 以生态良性循环为基础, 带动其他行业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生态旅游示范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 又对外开放的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的目的是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生态经济学原理, 调整区域内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 努力建立起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促进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资源类型, 结合旅游活动, 将生态旅游区分为七种类型:一是山地型。二是森林型。三是草原型。四是湿地型。五是海洋型。六是沙漠戈壁型。七是人文生态型。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属于湿地型生态旅游区, 是指以水生和陆栖生物及其生境共同形成的湿地为主而建设的生态旅游区, 主要指内陆湿地和水域生态系统, 也包括江河出海口。这类区域适于开展科考、观鸟、垂钓、水面活动等。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 以生态文明和旅游经济协调发展为主线, 以生态旅游项目建设为重点, 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创新发展理念, 转变发展方式, 视保护为重中之重, 在“保护第一”的前提下, 努力探索一条既发展旅游又保护环境的新路子。努力把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打造成中国一流的生态旅游高地, 充分发挥其在生态经济和旅游产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为阳宗海省级旅游度假区和云南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做出重要贡献。

(二) 总体定位

1、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基地。

依托阳宗海优越的自然山水禀赋, 控掘历史文化遗存, 发挥民族资源优势, 积极探索生态旅游发展的体制机制、区域合作、产品开发、品牌塑造等问题, 倡导生态旅游行为, 打造生态旅游精品, 形成良好的生态旅游发展模式, 把示范区打造成为国内生态旅游发展的典范。

2、国家级旅游产业园区。

通过整合旅游资源, 制定优惠政策, 搭建旅游产业投融资平台, 努力实现旅游产业规模化、旅游形象品牌化、旅游产品系列化、旅游服务标准化、旅游管理规范化、旅游运行科技化, 把示范区建成国家级旅游产业园区。

(三) 功能定位

生态旅游示范区包括五大分区、六大旅游产品。

五大功能区包括:康体运动休闲区、滨水休闲度假区、犍陀罗山谷生态旅游区、主题文化与艺术旅游区、山水生态人居住区。

六大旅游产品包括:康体运动休闲项目、白水台温泉公园、犍陀罗生态谷、滇池铁路主题文化旅游项目、飞虎队主题旅游项目和半山艺术风情街区。

四、开发措施

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 其生态的敏感性决定了其旅游开发与一般旅游地有所不同, 开发质量要求更高。因此, 提出以下开发措施。

(一)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综合开发、充分发掘地区优势和地方特色, 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 是示范区建设的关键所在。因此, 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开发建设要在科学的规划体系指导下进行。示范区内各部门和旅游景区要及时编制好规划, 建立科学创新的阳宗海区域生态旅游规划体系, 并切实加强规划的衔接和执行。规划应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要深入研究生态旅游项目可行性,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优化空间布局, 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突出生态, 着意创新。规划和策划的编制要根据旅游新业态, 立足本地实际, 突出特色, 努力形成理念先进、目标适中、思路清晰、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的旅游规划成果, 杜绝规划编制照搬照抄和项目低水平重复设计。

(二) 加强环保生态建设

牢牢把握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这一主题, 坚持绿色发展, 有效保护区域内青山、绿水、湖滨等生态旅游资源, 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以绿色能源利用、绿色建筑示范、绿色交通游憩、绿色食品供给、绿色服务支撑、绿色环境保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实现生态旅游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互利共赢、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大保护资金投入, 努力构建层级保护体系;完善保护管理体制,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做好旅游项目的环评检测;严格按照生态环保的要求规范景区开发建设和引导游客游览消费。综合治理生产污染、生活污染、水土流失, 重视示范区内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三) 科学控制生态容量

生态旅游资源品位高, 有很高的观赏价值和科学文化价值, 许多珍贵的旅游资源一旦被破坏, 往往不能恢复甚至永远消失。因此保护旅游资源, 促进旅游业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开发的一项战略任务。在生态旅游开发中, 一定要坚持保护第一的指导思想, 加强示范区承载量研究, 确定合理的旅游人数。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手段, 制定出示范区的最佳环境容量, 利用步道和游经调控流量, 对游客实行空间和时间上的划区引导。这是减少生态旅游负面影响的重要措施之一。

(四) 精品打造重在特色

依托区内丰富的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和湖滨风景区等山水生态景观, 进一步挖掘自然禀赋, 着力打造一批绿色生态精品;利用厚重而富有特色文化遗存, 打造特色文化精品;利用区内丰富的度假休闲资源, 打造休闲体验精品。利用当地民俗文化和生态文化, 打造大型综合文艺节目、有震撼力的实景演出等文娱精品;在石林-九乡精华黄金旅游路线基础上, 打造阳宗海湿地科考之旅、人杰地灵之旅、湖滨之旅、生态农业观光之旅等若干条精品旅游线路。

(五) 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市场经济以追求最高的经济效益为发展目标, 但生态旅游更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 通过国家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市场经济的发展, 没有法律的保护是无力的保护, 对于生态旅游发展不同于一般大众旅游发展模式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国家也要出台相应的生态旅游法规和制度来完善生态旅游的发展。严格的科学管理将生态旅游更多效益放在生态方面, 并尽可能将旅游收益中一部分的资金投入到保护中, 形成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以生态旅游促进环境保护在生态旅游示范发展生态旅游过程中, 要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生态旅游发展密切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昆明市政府也应制定并完善与其相应的制度, 使严格、科学、高效的管理成为生态旅游发展的保障。

五、结语

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既是综合旅游各类要素的系统工程, 又是管理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区域。根据阳宗海生态示范区生态系统保存完好, 生物多样性丰富、植物和地貌景观独特、自然与历史人文遗迹相互交配的生态特点, 通过对生态旅游开发现状的分析, 提出以生态保护为前提, 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 在生态负荷旅游体验经营管理、社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加强环保生态建设、科学控制生态容量、精品打造重在特色、健全制度严格管理, 在此基础上, 形成完善的阳宗海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开发思路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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