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食品标签规范(精选15篇)
1.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一
工商局开展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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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保障散装食品消费安全为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监管职能,加强集贸市场、超市、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行政指导,加大散装食品经营户的巡查力度,打击违反《食品安全法》散装食品标签规定的违法行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努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繁荣稳定的食品市场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工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组 长:××
成 员:监察室、法制科、市管科、公平交易科、12315指挥中心、检查支队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市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组成。
三、散装食品的定义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散装食品包括前店后厂加工小作坊及其连锁店销售的经过简单包装方便携带的食品(如面包、蛋糕等),还包括大包装进货改小包装销售的食品。散装食品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
四、散装食品的销售安全规范
(一)销售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操作时须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二)销售的食品必须有防尘材料遮盖,设置隔离设施以确保食品不被消费者直接触及并具有禁止消费者触摸的标志。
(三)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地址等内容。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转载自本网http://,请保留此标记。)备。
(五)必须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并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取符合规范要求的完整标签。
五、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自2011年1月1日开始至2011年3月1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月19日以前)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成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制定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对散装食品经营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底数,同时通过广泛地宣传动员和行政指导,让经营者了解《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促进经营户加强自律和整改。
(二)第二阶段(1月20日—2月31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地要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开展散装食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第三阶段(3月1日—10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县(市、区)工商局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市工商局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六、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以消费者申诉举报多的米面制品、彭化食品、豆制品、糕点、腌制食品、冷冻食品等为重点品种。
(二)重点区域。以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车站码头,特别是农村地区为重点区域。
(三)重点场所和对象。以前店后厂食品加工小作坊及连锁店、集贸市场、超市、食品批发企业为重点场所;以小食品店、小摊点为重点对象。
(四)加大散装食品标签指导力度。在动员部署阶段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其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发现散装食品标签存在问题,及时下架整改,并对该食品进行索证索票,了解其进货来源,待整改合格后方可上架销售。
(五)打击散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在集中整治阶段,对通过行政指导还屡教不改的散装食品经营户,要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散装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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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二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便于选购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了最新国家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 并在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标准解读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充分考虑了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的实施情况, 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标签的具体要求, 增强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比如要求明确标明食品成分, 添加剂标示更通俗, 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计算等, 新标准在食品标示内容方面的规定更加严格。
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 食品添加剂名称
新标准中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在原标准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为, “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 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2011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因此按照旧版标准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标示即应为“柠檬黄”。而新的标准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也可标示为其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 (INS号) 。比如, 食品添加剂“柠檬黄”可选择标示为以下3种形式: (1) 柠檬黄; (2) 着色剂 (102) ; (3) 着色剂 (柠檬黄) , 但不能以“着色剂”这种物质名称不具体的方式进行标注。
2. 标签文字
根据新标准, 食品标签中应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 生产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贮存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标准代号以及其他应标示的内容。
新标准中对标签中强制标示的文字大小进行了明确规定, 要求“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商标除外)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积>35cm2时, 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1.8mm”、“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积<10cm2时, 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 (或经销商) 的名称和地址”。当最大表面积>10cm2, 但其≤35cm2时, 食品标签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性内容。根据标签面积具体情况, 标签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可以<1.8mm, 应当清晰, 易于辨认。
以上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文字进行了明确要求, 企业应严格遵守并实施,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可根据此要求进行判断, 若发现不符现象, 可拒绝选购。
3. 配料表标示方式
新标准中要求各种配料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排列。这样标注可令消费者对食品中配料的含量有比较直观的了解, 从而为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便利, 但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 关于致敏物质
食品中的某些原料或成分, 被特定人群食用后会诱发过敏反应, 有效的预防手段之一就是在食品标签中标示所含有或可能含有的食品致敏物质, 以便提示有过敏史的消费者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新标准列出了8类致敏物质, 包括“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蛋类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 (包括乳糖)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 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 生产者也可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具体标示形式标准中规定为“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 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5. 有关保健食品的要求
近期热议的红牛饮料、螺旋藻等保健食品风波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信任度大减。对此, 新标准中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要求“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 此项规定可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一些企业为了提高销售量而声称食品具有某些特殊保健功能而欺骗消费者。
消费者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应注意“蓝帽子”标识, “蓝帽子”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标志, 是我国保健食品专用标志, 为天蓝色, 呈帽形。
6. 企业联系方式
新的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至少一项内容, 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与旧标准GB 7718-2004相比, 新标准中增加了生产者、经销者的联系方式, 且对名称和地址进行了详细规定, 要求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这增加了预包装食品的可追溯性, 令预包装食品的质量更加有保证。
7. 日期标示
新标准要求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 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 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 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标准实施问题
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前, 允许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执行新标准。为节约资源、避免浪费, 在实施日期前可继续使用符合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要求的食品标签。在本标准实施日期之后,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本标准, 但在实施日期前使用旧版标签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按照新标准规定, 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标签上明显标注, 同时,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也不应标示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在食品包装袋的标示中, 诸如“可能”的字样将不允许出现。
3.食品营养标签知识 篇三
1、标注营养标签有什么意义?
根据国家营养调查结果,我国居民既有营养不足,也有营养过剩的问题,特别是脂肪和钠(食盐)的摄入较高,是引发慢性病的主要因素。通过实施营养标签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标签内容,一是有利于宣传普及食品营养知识,指导公众科学选择膳食;二是有利于促进消费者合理平衡膳食和身体健康;三是有利于规范企业正确标示营养标签,科学宣传有关营养知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2、什么是营养标签?
所谓食品营养标签,是指在肉类、水果、蔬菜以及其它各种加工食品上描述其热能和营养素含量的标志。就是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注营养成分并显示营养信息,以及适当的营养声称和健康声明。一般来说,食品营养标签包括营养成分(营养信息)、营养声称和健康声明三大部分。只标明营养成分的为一般性食品标签,而食品营养标签必须标明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日摄入量的百分比,也就是营养信息。
3、营养标签主要内容有哪些? 营养标签包括下列内容:
(一)营养成分;
(二)营养声称;
(三)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营养标签标示哪些营养成分? 营养标签必须标示下列营养成分:
(一)能量
(二)蛋白质
(三)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
(四)碳水化合物
(五)钠
5、何为核心营养素?
核心营养素是食品中存在的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营养素,摄入缺乏可引起营养不良,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生长发育和健康,摄入过量则可导致肥胖和慢性病发生。本标准中的核心营养素是在充分考虑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和慢性病发病状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贸易需要与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等多种因素而确定的,包括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四种。
6、什么是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凡是能量和营养成分物质符合营养声称要求的食品,可以根据自身的营养特性,在食品营养标签上标注《规范》中功能声称的标准用语。
营养声称包括:
(一)营养素含量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含量“高”、“富含”、“低”“无”等的声称;
(二)含量比较声称:指能量或者某营养素与基准食物或者参考数值相比“减少”或“增多”的声称。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均可以在食品标签上声称(标示)营养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但是只能声称某种营养素对人体的生理作用,不得声称或暗示有治愈、治疗或防止疾病的作用,“不得声称所示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这是为与保健食品划清界限。经过批准的保健食品已经证实产品本身可以调节人体机能,而营养素本身具有的功能取决于人体摄人量,因此不能声称产品本身具有某种营养素的功能。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是指某营养成分可以为之人体正常生长、发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声称。
7、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有哪些?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包括: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8、如何识别食品营养标签、选择安全食品?
如何识别营养标签:营养标签上有“1+4”的强制标识,也就是能量加4个核心营养成分(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
食品营养标签上“营养素参考值%”表示食品中所合营养成分占全天应摄入量的百分比。
看营养标签选食品第一步:看看营养标签。
4.关于进口食品中文标签 篇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7月30日公布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款规定禁止“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的预包装食品”。
同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十二)项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标签:是指在食品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食品包装容器上的一切附签、吊牌、文字、图形、符号说明。
食品标签是反映商品内资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关键的作用,标签的主要功用是对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 及固型物含量、厂名、批号、日期标志等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食用、饮用的说明,消费者购买预包装食品只能通过标签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了解食品的特性。
一、进口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要求是强制性的。
食品标签作为传达给消费者重要信息的主要载体,每个国家在准许食品类商品进入其国家的时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我国规范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工作由来已久,曾采取过不同的管理方式,200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第44号)》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
这里应该强调的是,虽然取消了标签的预审制度省去了一些繁琐过程,实际对进口单位来说要求更高了,因为之后公布的《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第六条规定要求进口单位报检时应提供“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以及与标签检验有关的资料。同时在“评定 程序”中规定: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不能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提供报检资料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另外现场检验时,发现进口食品、化妆品未印制、加施标签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这就要求进口单位应当重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工作。
二、应办理进口食品中文标签的范围
所有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境内分装食品和海关罚没的进口食品均属于办理食品标签审核的范围。
三、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的要求:
1、报检时提供的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口及销售时所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2、如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或标注“经GMP或ISO9002认证”,等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保健食品则需提交我国有关部门批准的保健品进口批文(复印件)。
四、进口食品中文标签样张制作需要的材料
1、要有原始的包括预包装食品外部全部信息的标签样张。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应该以平面形式提供。
2、在提供原样张的同时,应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外部信息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当原始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 示时可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臵于A4纸上。
4、翻译件:对包装物外部所有外文内容,都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单位的公章。
五、中文标签的制作
1、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必须标注内容”的规定,具体应该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原产国或地区、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方法、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具体制作方法:
一是将上述“必须标注内容”直接印制在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的相应位臵;
二是如不能直接印刷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将上述内容印制成面积适合的中文标签进行加贴,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臵,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并以平面形式扫描在A4纸上。
3、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臵及内容必须标签样张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六、食品标签标注的内容要求
1、基本原则与基本要求
中外文应严格的一一对应,有外文就应有相对应中文翻 译,但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中文字体不得小于外文字体。同时使用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另外,标签上的字体不得小于1.8毫米。
2、标签标注内容
对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要求请参见《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中的规定。
对标签标注内容应注意的问题:
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配料表: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标注、甜味剂、着色剂、防腐剂应标出具体名称,不得采用代码标注。
净含量及沥干物含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亳升,L或升。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固形物含量应在同一视野。
原产国和地区:原产国是指进口食品原产国、地区专指香港、澳门、台湾。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示
贮藏方法:
5.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五
据长沙新东方烹饪学院记者了解,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根据《通则》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注营养成分必须符实
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含“可能”字样。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注意事项
6.饲料聚焦规范饲料标签标识 篇六
在《饲料标签》中规定,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 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 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 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据了解, 目前饲料标签的形式主要有:将饲料标签上下两部分做成一样的, 从中间缝的;标签外咂, 直接做到封口上;或者用不干胶, 缝在包装外面的;直接印刷在包装袋上的等。这一新政策的实施, 将对规范饲料市场起到积极作用。
7.选购散装食品要注意四大问题 篇七
注意慎用塑料袋
目前市场、街头小店、大排档等各式各样的风味小吃吸引着众多消费者,一些经营者销售这些食品时,大多是用塑料袋套在碗上盛装,这样看似卫生,实际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国家规定用于盛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塑料袋,原料必须符合食品级要求,且在产品最小销售单元上注明“qs”标志和“食品用”或“食品专用”等字样。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盛装食物的塑料袋是否符合标准。
注意食品级塑料袋不可盛放高温食品
经营者经常用食品袋盛装麻辣烫、热汤等高温食物,存在安全隐患。当食品达到一定温度时,塑料袋里的化学成分就有可能会渗出,从而污染食物,对人体造成危害。即使是用食品级塑料袋盛装,长期食用也很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注意尽量少用色泽鲜艳的一次性吸管、塑料杯,尽量不用塑料杯、吸管喝热饮
人工合成色素色泽鲜艳、着色力强,但某些合成色素具有毒性,可导致腹泻,甚至可能导致生育力下降、畸胎等等,有些色素在人体内还可能转换成致癌物质。
注意查看销售环境是否干净整洁
购买大包装食品拆装销售、糕点类食品散装以及现场加工制作销售的食品时,要仔细查看经营者是否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洗涤、消毒、储存和温度调节等设施或设备,对于生产经营环境狭小、混乱,无法保障食品安全的场所,消费者要慎重选择。
以上就是选购散装食品的时候应该要注意的四个方面问题,如果说你希望自己能够入手比较利于自己身体健康的散装食品的话,那么,建议大家在实际生活当中一定要注意上面的四个选择应该要注意的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你选购的食品是健康的。
★ 食品管理制度
★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 食品生产管理制度
★ 冷冻食品管理制度
★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制度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 食品采购的管理制度
★ 散装材料要求检查表如何填写
★ 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新版
8.食品营养标签知晓率调查方案 篇八
一、调查目的:
近年来,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以及饮食习惯的改变,预包装食品的消费量不断增加。作为获得预包装食品营养信息的重要来源,预包装食品标签也日益受到关注,消费者希望通过食品标签了解食品的营养成份组成,以便科学地选择适合自己的食品。为引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食品,改善饮食习惯和促进平衡膳食,以减少慢性病的发生,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食品的营养标签标准或法规。我国也先后颁布实施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食品标签相关法规、标准,2008年5月又颁布实施了《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为摸清我区食品营养标签推广工作的执行情况,以及食品营养标签的人群知晓率,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办公室组织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居民进行食品营养标签知晓率进行调查。
二、调查内容:
调查采取随机抽样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内容包括对食品标签中营养信息的知晓程度、关心程度以及对营养标识的理解程度等。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随机抽取辖区内50人(全
区合计900人),进行食品营养标签知晓情况调查。
三、调查时间:
2012年1月16日到2012年1月20日
四、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渝北区辖区内居住人群。各个乡镇街道随机抽取50人进行问卷调查。
五、调查方法:
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预先设计的调查问卷,对辖区内居民、社区慢性病人、食品销售人员以及部分生产厂家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随机进行问卷调查。合计调查人数为50人。
六、资料统计:
将收集的问卷按照食品营养标签知晓率统计表要求,填写统计表。将完成后的统计表传到区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创建办公室电子邮箱:20966259@qq.com.联系人:王盈。联系电话***。
七、注意事项:
9.与百姓一起聊食品标签新标准 篇九
参与人:超市、社区、街头消费者
特邀嘉宾: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食品科副科长赵利军聊天话题:帮百姓了解食品标签新标准, 引导科学消费
开题的话:
如今的老百姓选购食品已经不再满足于好吃、好看, 而更加注重其品质。食品标签就像一张名片, 上面的信息越来越得到消费者的注重。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将于2012年4月20日正式实施。
这一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标准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关注。本刊在超市、社区、街头收集到了消费者的不少疑惑问题, 特邀太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所食品科副科长赵利军举一些鲜活的实例予以说明, 便于消费者日后在生活中能很好地运用。
本刊记者:作为一名一线的检测人员, 起初看到这一新标准, 有怎样的感觉?
赵利军:我想说, 新标准很实用。其继承性很强, 对旧标准大概80%的内容进行了科学、合理的继承。而且以前单纯只是一个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现在从标准名称可以看出, 该标准已经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了。
本刊记者:新标准既然是对旧标准的修订, 那么您对修订内容怎么看?
赵利军:我认为新标准修订得很好。以前的各个食品法律、规范、标准会有一些交叉、歧义甚至是冲突的地方, 而新标准最大的优点就是将这些全部都融合了进来, 实用性很强。
比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对食品标签上的“产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所有食品标签都要求表明产地) 。而新标准中指出, 只有“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和“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应当标示单位名称和地址及产地。再比如“贮存条件”, 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只规定“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 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存条件。”比方说, 酸奶在2℃~6℃下可贮藏21天。就是说, 只有贮存条件与保质期有联系才要求标明, 而新标准中对贮存条件的要求则非常详细、具体、科学。
本刊记者:下面我收集了消费者在平时购物时对食品标签的一些不解和困惑, 请赵科长进行细致地讲解。
百姓困惑1:
家住太原市御龙庭小区的张阿姨:我很喜欢吃用杂粮制作的食品, 尤其爱吃绿豆的味道, 在购买杂粮食品时, 该如何从标签上识别绿豆粉的含量呢?
赵利军:在购买杂粮粉时, 要看清楚杂粮粉括号后面的各种原始配料的排列顺序。排序越靠前的, 说明含量越高。比如“杂粮粉 (绿豆粉、黄豆粉、玉米粉) ”, 其中绿豆粉肯定是含量最高的, 黄豆粉次之, 玉米粉含量最少。
这在新标准中我们能找到答案。“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 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 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百姓困惑2:
某大型超市购物的吴女士:我的血糖一直有些偏高, 所以平时挑选比如酸奶呀, 口香糖时必须买“无糖”, 或者“低糖”的。可一般只有比较醒目的位置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 在外包装的配料栏里并看不到糖含量究竟是多少, 是否真的是“无糖”或者“低糖”的, 这叫我很不放心。
赵利军:这也是很多消费者的疑虑。新标准中对这个问题也很强调, 规定“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所以今后消费者可以看到食品标签上“无糖”或“低糖”的具体含量值了。
另外, 标准还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 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比如“高钙”、“高蛋白”食品的标签今后也必须标明具体含量。
由此可见, 今后商家叫嚣的什么成分高, 什么含量低, 必须与实际含量值相符, 这样就从标准这个根源上扼制了虚假宣传。
百姓困惑3:
太原市阳光地带业主孙先生:我比较爱喝酒, 所以比较关注酒瓶上的标签。我发现, 一些进口的法国葡萄酒瓶上既表明了生产日期, 又标注了灌装日期, 这是怎么回事?
赵利军:这是因为该瓶葡萄酒的原浆是在法国产的, 需要标明生产日期, 然后在国内灌装, 所以要加灌装日期。这一情况并不多见。因此新标准将旧标准中的“灌装日期”并入了生产日期的范畴, 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 即将食品装入 (灌入) 包装物或容器中, 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所以今后在购买液体类食品时, 消费者在标签上只需查看“生产日期”就可以了。
百姓困惑4:
太原市柏桐园小区住户曹大妈:记得前些年, 经常能看见食品包装袋上既写着保存期, 又写着保质期, 这些年好像不多见了, 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赵利军:这是一位非常细心的消费者。两者的确是有区别的。“保质期”是指最佳适用日期, 是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 保持食物品质的期限;“保存期”是指推荐的最后食用日期, 在此日期之后, 预包装食品不再具有消费者所期望的品质特性, 不宜再食用。新标准中取消了“保存期”, 只留下“保质期”是因为随着市场的极大丰富, 人们不必再节衣缩食, 食用不具备特有品质的食物了。所以现在几乎已经看不到食品标签上的“保存期”字样了。
百姓困惑5:
太原市亲贤街某公司白领苏小姐:我很喜欢喝饮料, 尤其爱喝果汁。可有一次买果汁的经历至今仍心有余悸。那天, 我买了瓶苹果汁, 回家打开一喝, 感觉口味不大对, 觉得很稀, 很淡。这才仔细拿起瓶子端详, 原来在“苹果汁”的右下角很不显眼的地方写着“味饮料”几个字。我才恍然大悟, 大呼上当。商家也太精明了吧。难道就没有相关条文对这种情况进行管理么?
赵利军:类似的情况的确有很多, 新标准中也确有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真实、准确, 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像等方式介绍食品, 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 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像苏小姐说的那种情况就是商家使消费者对商品名称产生了误解, 这也是我们平时检查食品标签的一个重要内容。
百姓困惑6:
太原市学府公园遛弯的陈大爷:我对鸡蛋过敏, 所以买食品时很注意, 但即使这样, 也经常买到含鸡蛋粉的食物, 吃后身上就会起红疙瘩。真不明白, 为什么商家不能把食品中含有什么成分清楚地写在标签上呢?
赵利军:这一问题在新标准中可以得到解决。新标准增加了致敏物质的推荐标示要求, 列举了大豆、乳及乳制品、坚果等8类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及其制品, 并规定如果这些食品及其制品用作原料, 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 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比如“含有鸡蛋粉”。
10.预包装食品标签常见问题及分析 篇十
一、食品标签定义
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也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此外,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如同食品的一个窗口,消费者通过标签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食品的真实属性,同时食品标签具有引导消费者选购食品、促进销售、向消费者承诺、向监督机构提供监督检查依据,维护食品制造者的合法权益等作用。
目前,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执行与监管主要依据是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012年4月20日起正式实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配套的法规和标准还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GB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及即将实施的GB28050《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二、食品标签的标注要点
食品标签标准的内容包括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通常一份食品标签必须体现的信息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的定量标示、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等方面的强制标示要求。非强制标示内容包括批号、食用方法、致敏物质等。
强制标示内容在标签中一定要标注,并且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否则可判定为该食品标签不合格。因此,对食品标签中各强制标示内容要特别关注,各标注项标注的要点如下:
(一)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真实反应食品属性,标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否则可判定该食品标签不合格。
(二)配料清单。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配料表中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时所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排列。
(三)配料的定量标示。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的添加物(或未添加物)在成品中的含量标示要求。
(四)净含量和规格。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分别有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或黏性食品三种形式。
(五)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六)日期标示和贮藏说明。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应清晰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号和其他一些标示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三、食品标签中常见的问题及分析
(一)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或未选用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名称。属性指事物(实体)本身固有的性质。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应食品的真实属性。例如饮料、啤酒、咖啡、饼干等,观其名即可知道其属性。但有些食品标签的品名却不能或很难反应其本质属性,如大米标示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标示为“龙虾条”、“牛肉串”。
(二)配料标示不合格。
1.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未按 GB2760标准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或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食品添加剂的几种名称形式同时出现,让消费者感觉混乱难以识别;
2.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采用标准规定的具体名称,如白砂糖标示为“糖、白糖”,食用盐标示为“精盐”,菊花标示为“金菊花、野菊花”;
3.配料表中的配料未按添加量由多到少的顺序标注;
4.配料的定量标示不规范,如强调添加了高纤维、富含氨基酸,但没有标示其含量; 5.配料表中使用了“等”字;
6.可食用的包装物未在配料清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三)净含量标示不合格。在日常检验中,净含量标示不符合是标签中常见问题之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净含量未与食品名称标示在食品标签的同一展示版面上; 2.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
3.净含量的计量单位未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标签对净含量的要求是“净含量的标示由净含量、数量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液态食品计量单位用L(l)(升)、mL(ml)(毫升);固态食品计量单位用g(克)、kg(千克)表示。在实际检查中常发现质量小的固态食品,很多企业用mg(毫克)作为计量单位,还有的企业体积单位标示为“公升”,质量单位标示为“公斤”; 4.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未标注固形物的含量。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种物质的食品,仅标示净含量,未标示固形物的含量或百分比。如梨罐头,仅标示总的净含量,未标示梨块的含量。
(四)字符大小不符合要求。食品加工小作坊常出现此类错误,造成这一问题一方面是因为生产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加贴不干胶,不干胶的设计及字体大小不规范;另一方面其所生产的产品花样翻新而外包装却没有及时更换。
(五)日期标示不合格。未标示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标注不规范,如年代号应标示为4位数字但只标示2位;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而未标示在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六)其他一些常见错误。获证企业产品 QS 标志及编号标注错误,如“QS”标志变形、变色,还有的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换成“生产许可”字样,仍在使用“质量安全”;产品标准号标注错误,如将推荐性标准标注为强制性标准,或只标注卫生标准,或标注废止标准;自愿性产品认证随意标注,如企业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已过时效仍旧使用。
四、原因分析与措施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但日常的检查中,与标准的不符合性比率非常的高。主要原因有:一是一些食品企业还存在重产品、轻标签的观念,对标签要求不了解的情况仍然存在;二是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几经修改,企业对新的规定不甚了解。
11.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十一
一、预包装食品。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本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豁免标示的食品除外);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按企业双方约定或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二、关于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营养标签标准中规定了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鼓励豁免的预包装食品按本标准要求自愿标识营养标签。豁免强制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如下:
1.食品的营养素含量波动大的,如生鲜食品、现制现售食品;
2.包装小,不能满足营养标签内容的,如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3.食用量小、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的,如饮料酒类、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预包装食品,如果有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营养标签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1.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标签的;
2.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但是,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4.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
(一)关于生鲜食品。
是指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它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它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等,以及生鲜蛋类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
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二)关于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饮料酒类产品,包括发酵酒及其配制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三)关于包装总表面积≤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的预包装食品。
产品包装总表面积小于等于100cm2或最大表面面积小于等于20cm2的预包装食品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但允许自愿标示营养信息。这类产品自愿标示营养信息时,可使用文字格式,并可省略营养素参考值(NRV)标示。
包装总表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附录A。
(四)关于现制现售食品。
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
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
包装饮用水是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及其他饮用水,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
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六)关于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
1.调味品:味精、醋等;
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 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五香粉等;
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胶基糖果、咖啡豆等; 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
12.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十二
《通则》明确规定适用范围:根据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经验, 新版营养标签标准将适用范围修改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并明确指出生鲜食品、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包装饮用水、每日食用量≤10克或10毫升的预包装食品可以豁免标识营养标签, 使标准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确。
根据该标准, 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必须强制标示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对于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 除上述强制标示外, 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素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 (NRV) 的百分比。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 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 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13.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十三
【案情】执法人员在某超市检查时,发现封口包装,整箱销售的某品牌的几款食品,其外包装箱上未见标注成分或者配料表。超市的现场促销人员表示,上述几款食品只能整箱出售,不能打开外包装封口进行零售。据查,上述食品每箱内装20个小袋,小袋上标注有成分或者配料表等内容,标签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原国家卫生部2011年4月20日发布,自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食品的标签的内容和标注方法等做了进一步明确。该标准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大包装内的小包装作为可单独销售的独立包装食品,是必须分别按照要求标注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的,这一点本案食品做到了。该标准同时规定“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的外包装为全纸质包装,无法透过外包装看到内包装上的标签,而且该外包装被严密地封口,现场销售人员也不允许消费者打开外包装,所以外包装上应该按照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该标准还规定,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 时,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就本案而言,涉案食品外包装的每一面都大大超过了10cm2,根本不存在可以豁免的情形,也就不能随意简化依法要求标示的内容。
14.食品标签瑕疵应怎样认定 篇十四
导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规定,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1款的但书,是在该条第1款违法行为适用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基础上,又再次根据标签违法行为的轻微程度,适用更轻的行政处罚,以进一步体现过罚相当原则。此项内容是法律修订过程中新增的。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瑕疵”的认定,需要执法者在系统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1.两个基本前提
根据法律精神,食品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相关要求,只有在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方可认定属于“瑕疵”,可以依据“但书”条款处罚。两个基本前提缺一不可。这两个前提的把握,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内容的真实性。
如果标签标注的内容存在虚假情形,包括名称、成分、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存在真实性问题,不能被认为属于“瑕疵”,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和第125条第1款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1.2标准的符合性。
标签内容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一是标签形式的符合性。食品标签形式方面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所谓的形式符合要求,包括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示的所有内容必须做到项目齐全,标注方式合规。二是具体内容的符合性。比如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和用量如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就不能以“瑕疵”论。
1.3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着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1.4 误导消费的几个特征。
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形包括:
1.4.1功能性误导。
尤其是新“食品安全法”要求实行严格监管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是最易在标签上出现功能性误导的品种。对此类产品,必须严格审核标签内容的合规性。凡存在夸大保健功能、医学用途及营养配方对婴幼儿生长发育影响等内容的,均不属“瑕疵”范畴。
1.4.2概念性误导。
不少食品标签存在“概念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形。比如,在产品标签上标示“纯绿色”、“无污染”、“不含如何添加剂”、“国家金牌企业产品”、“荣获××大奖”之类。食品标签中只要发现上述内容,不但涉嫌内容虚假,也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此类情形显然不应被认定为“瑕疵”。
1.4.3价格性误导。
在食品标签上标示“甩卖价”、“最低价”、“特价优惠”以及“买一赠×”等进行价格误导的,同样不能作为“瑕疵”处理。况且这些内容本身也涉嫌虚假和违规。
2.举例说明“瑕疵”的认定
2.1 有职业打假者向食品监管部门投诉食品营养成分有问题。称其购买的某品牌“糕点”,其标签上的“营养成分表”中,将能量单位的“kj”标示为“KJ”,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在对销售商提出索赔的同时,要求监管机关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并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经对被投诉产品标签仔细核查,发现标签内容除了千焦单位大小写与“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存在不一致外,其它均符合规定要求,标示的“KJ”是在中文“千焦”后的挂号内。依据规定,营养成分的表达单位可以选择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两者同时使用。我们认为,上述标签内容符合“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前提,应属于“瑕疵”范畴。
2.2有职业打假人向食品监管机关投诉:某超市销售的“桂圆干”标签标示其每百克脂肪含量0.2克有误。依据规定,当某营养成分含量数值≤“0”界限值时,其含量应标示为“0”。脂肪含量的“0”界限值为≦0.5克。尽管桂圆(干品)每100克的脂肪含量确为0.2克,但因其在“0”界限值之下,因此,应标注脂肪含量为“0”。
经核查,被投诉产品确实存在上述问题,但其标签“营养成分表”中也同时在“营养素参考值”栏下标示脂肪为“0%”,说明企业对“0”界限值还是有概念的。作为一般农产品的粗加工品,如此标示应该不至于误导消费者,也不会造成食品安全问题。对此问题,似可认定为“瑕疵”。
2.3 某品牌白酒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者称:其标签上标示的成分含有“茵陈”。茵陈不在原卫生部颁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属于在普通食品中添加药品。投诉人向食品监管部门提出了包括向生产经营者索赔等一系列诉求。
经对相关产品进行溯源核查,发现被举报企业的产品中添加茵陈已经“历史悠久”,相关产品也曾经获原卫生部批复同意。更重要的是,尽管茵陈未出现在国家有关药食同源名单中,但确是货真价实的药食同源品种。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均有将茵陈与米粉加工成糕团食用的习俗。在春夏之交,许多的糕点商店均有“蒿团”(即新鲜茵陈加入米粉制成)出售,百姓视为美食。如此传统食品,难道会因为未上某个名单而取缔么?
其实,类似茵陈的“药食同源”物品很多,在原卫生部名单中收载的品种却很少。笔者以为,相关部门有必要尽快对“药食同源”名单予以扩充,同时有必要搜集更多的在一些地区存在传统食用习惯的物品,将其纳入名单之中。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不应对此有更多限制。
2.4 笔误一般应视为“瑕疵”。对食品标签上出现的笔误(错别字),只要不影响食品安全、不至于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监管部门在结合标签其它内容进行综合评判后,一般应视为“瑕疵”。
3.“瑕疵”的法律责任
食品标签存在的“瑕疵”,依法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是对食品标签“瑕疵”违法者的首次处罚。对于食品生产者,应要求其今后的产品不在存在已被发现的“瑕疵”。对于食品经营者,应要求其后经营(进货)的产品不再有相同的“瑕疵”。至于说,在“责令改正”之前生产经营的存在标签“瑕疵”的食品,鉴于其并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可允许其销售完毕。
对拒不改正食品标签“瑕疵”的生产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这是新“食品安全法”中唯一不设下限的处罚条款,说明对食品标签“瑕疵”问题不应过于苛责,应该有一定的宽容性。
15.散装食品标签规范 篇十五
食品标签规制现状
中国食品标签规制现状
现今实行的法律为2009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此项法律中包含有关食品标签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预包装食品上应当有标签, 且标签应当标明规定内容。我国相继修订和修改的有关食品标签法规和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 其他的标签标准还有《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2004) 《保健 (功能) 食品通用标准》 (GB 16740—1997) , 以及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等使用规范等。
于2013年3月22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FDA) 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 就此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九龙治水”多头管理、分段管理的混乱局面结束。改革后的规制部门明确了与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几个主要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食品安全规制主体变得精简、统一, 管理职能相较过去集中、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改革也对食品标签规制起到积极的作用。
美国食品标签规制现状
美国食品标签的通用法规标准主要是《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美国联邦法规》两项法规, 还有其他涉及食品标签的法规如《食品过敏原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 (2004) 《合理包装和标签法》 (1966) 《营养标签和教育法》 (1990) 《膳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 (1994) 等。美国联邦食品法规第二十一章第10l部分中的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是美国食品标签法规的实施细则, 其中对食品标签有着详细的说明、解释。
美国按照食品类别对食品标签进行分工监管, 食品标签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长期以来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修订、完善和更新食品营养标签标注的法律法规, 使食品标签相关法规能够符合现今社会和人民生活发展的需求, 使之能够在最大程度确保消费者的饮食健康, 美国食品标签规制主体中的主要监管部门包括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等。
日本食品标签规制现状
日本现行食品标识制度中规制义务标识内容的法律主要有三部, 分别是《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品质标识适当化法律》、及以保护国民身心健康为目的的法律《食品卫生法》和以确保公平竞争, 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不当景品类及不当标识防止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在实行合作机制以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同时, 也加大了对违反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其分别根据《不当景品类及不当标识防止法》《食品卫生法》《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品质标识适当化法律》的相关规定, 制订了各自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三国食品标签规制对比分析
基本标识内容
见表1
在食品标签问题上, 美国先于其他国家采用了食品营养标签标识制度, 食品生产商一旦食品标签相关条例, 便会面临严厉处罚以及高额罚款, 其严格的食品标准法规为现今美国的食品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日本, 公正交易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在实行合作机制以确保食品标识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同时, 也加大了对违反食品标识制度的监督和处罚力度。其分别根据《不当景品类及不当标识防止法》《食品卫生法》《农林物资规格化及品质标识适当化法律》的相关规定, 制订了各自的监督和处罚机制。
过敏源标识管理
见表2
由表2可以看出我国与美、日食品标签的过敏源标识表述略有差异但种类基本相同。但针对过敏源标识的要求则有所差异, 其中包含强制性标识以及非强制性标识的规定。日本对过敏物质分为义务标识和任意标识, 日本《食品卫生法》中规定的过敏物质:小麦、荞面、乳类、蛋、花生等五类食品为义务标识的范围。美国有专门的过敏源标签的法律, 对主要食品过敏源进行强制性的标识, 保护消费者权益。
强制生产厂家对食品标签对基本过敏源标识, 可避免有对以上六类有过敏史的消费者, 因对产品信息不了解而误食产生的过敏症状, 影响正常生活、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因此, 我国食品相关研究部门还应当着重力度在过敏源检测等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 在食品生产中食品生产厂家能否做好致敏物交叉混入的管理, 以及能否对食品中所含致敏源做到正确标注都是风险管理的关键所在, 同时也是预防食品安全危机的重要保证之一。
完善我国食品标签规制的措施建议
完善法律体系
相对于美国、日本这样的发达国家, 都对食品营养标签有严格的法律规定, 而我国则缺少单独的针对食品营养标签标准及法律。虽然有涉及食品营养的法律和相关食品标签标准条例, 但对于规范市场的可操作性差。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标识率较低;缺乏规范和统一的标准的食品营养成分测定方法, 这就给食品营养标签的监管带来了困难。因此, 应该快速修订并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统一食品营养标签的标准和营养成分测定的技术文件。制定涵盖种类全面的食品的标准体系及法律法规, 从而使个别有鲜明特点的食品有更为适合的食品标识。
提高处罚力度
完善食品标签规制中的监管部分, 对生产及销售领域的食品标签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建立各个企业的食品标签历史样本和近期样本的管理系统。监管部门对企业实际销售食品的食品标签与先前在管理部门批准内容不相符的, 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加重处罚力度就意味着生产者的违规成本变大, 企图通过不良手段获得更大利益的生产者在高额的处罚金或其他重罚之下也会遵守各项法规标准进行生产活动。食品行业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 让人们吃的安心、吃的放心是食品行业政府规制的主要目标, 在制定合理标准的情况下, 处罚是保证各项标准有效遵守和法律的强制力的有效手段。在高额的违规成本之下, 逐渐形成一个安全规范的食品生产环境。
完善规制机构的各项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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