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精选12篇)
1.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篇一
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 方:
身份证:
乙 方:
身份证: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甲、乙双方长期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关于公司
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合肥小太阳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壹拾万元整
2、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甲方出资: 玖元整(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 乙方出资: 壹元整(大写);出资方式: 现金支付 为了保障公司融资、人才吸引;公司预留30%(百分之三十)的期权股份;甲方占股比是:63%(百分之六十三);乙方占股比是:7%(百分之七)。
3、公司住所: 合肥市高新区金色幸福年华8#305
4、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甲方
5、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三条、关于董事会
暂不设立董事会;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为公司最高领导人,对公司的发展、经营有最终的决策权。
2、为了明确双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双方需要合理分工,经双方协商决定甲方主要负责公司行政人力、产品设计策划、工商财务、市场开发、业务洽谈等方面的工作;乙方主要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现场实施、人才培训、售后服务、财务监控等方面的工作。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甲、乙双方必须向对方完全公开,所有的支出均由双方签字方可生效。
4、甲、乙双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双方在签约之前若有正在独立进行的工作项目,应事先言明,在不影响公司运作也不占用公司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其在短期内继续独立完成。
6、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漏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另一方有权项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
7、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双方各持己见,可召开公司会议全体表决,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甲方拥有最终决策权。
8、如果公司是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双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双方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制定双方的股份。
9、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甲方有权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双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配。第五条、利润与分红
1、甲、乙双方为公司董事(股东),按其股份比例享有股份红利。
2、甲方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六十三;乙方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七
;预留期权股占百分之三十;
3、股份红利是指公司年营业额减去公司投资成本以及所有运作资金后的资金,这个资金为公司年利润,再将年利润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分发给股东;如果是负数公司就是亏损,亏损就不存在红利。
4、为保障公司正常可持续运营,股东分红不得超过公司年利润的70%
5、甲、乙双方虽身为股东,但参与公司经营与管理就应很享受公司支付的工资以及公司的各项福利。
6、甲、乙双方的待遇标准参考其投资比例以及工作性质和实际工作强度制定。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因职责重要,无特殊情况不得擅离职守。
2、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伍万元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3、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另一方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4、任何一方不得在公司以外经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业务。
5、私下把公司业务及订单转或介绍给其他公司生产经营等现象的,一经发现扣除违约方在公司所应有的公司履约基金,另一方有权全部处理履约基金.第七条、退出机制
按公司章程规定或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可以对内、对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股权以实现退出,否则按下列情形采取有区别的方式实现退出:
1、当然退出(原价回购)
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以原认购价格代为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不再发放其当的红利;
1、股东丧失劳动能力的;
2、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3、股东达到法定或公司规定的退休年龄;
4、作为股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宣告破产;
5、股东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股东资格的;
6、由于不可抗力或突发事件,致使本合同在法律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的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
7、其他非因股东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如发生上述情形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如股东不担任公司职务)及公司的发展,则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该股东可以保留股东权利。
2、除名退出(无偿回购)
股东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自行取消其股东身份,无偿收回其股权,并不再发放当年红利,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进行赔偿:
1、未满5年主动辞职的;
2、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擅自出售、质押、信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其持有的股权;
3、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自营、与他人合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根据《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的考核,考核内累计三次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个月度考核为岗位不合格;
8、股东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3、期满退出(现价回购)
股东在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期限后当然退出或退休的,则公司可按现价回购其股权。
股东持有股权满10年后主动辞职、当然退出或者退休的,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回购价格按现价回购:股东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公司上一的净资产额。但股东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以下两种回购方式中进行选择:
1、由公司一性次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并按上一的分红标准支付五年的红利;
2、由公司每次回购其股权总数额的20%,分五年逐年回购其持有的股权,股东并有权根据每次回购时公司上一的净利润和其持有的股权数额享受红利分配。但如股东在五年内死亡的,公司将现价回购剩余的股权,红利不再发放。
第八条、协议解除或变更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1.合同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甲、乙双方同意将公司注销。
3.由于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出现以下情况须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a.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b.股东股份变更。
c.由于合作方式变更。第九条、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 10 年,即 2018 年 7 月 1 日至 2028 年 6 月 30 日。
第十条、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成功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日期:
2.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篇二
一、美国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
(一)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分类
美国自1991年实施APA以来, 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关联企业交易进行调整的方法较多, 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方法:一类是以交易为基础的方法——比较价格法, 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价法等;另一类是以利润为基础的方法——比较利润法, 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成法等。对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实践情况进行汇总, 如表1所示。
(二) 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
根据表1, 可以发现APA转让定价方法的特点包括:一是比较利润法的使用数量超过比较价格法。从1991年以来, 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是比较价格法的1.95倍, 自2000年以来, 除2002年外, 各年比较利润法使用数量都超过了比较价格法。二是在比较价格法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最多, 居二、三位的分别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自1991年来, 成本加价法的总数 (244) 远超过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法的总数 (163) , 证明该方法比后两种方法应用的更加广泛。三是在比较利润法中, 可比利润法采用数量最多, 它是美国1994年修改转让定价规章时新加入的方法, 利润分成法次之。
二、转让定价方法应用情况的原因分析
(一) 应用比较利润法超过比较价格法的原因
一是比较价格法在现实采用过程中存在困难。从APA理论和原则两方面看, 比较价格法是最合理、最简便的方法, 但以非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数据为基础的比较价格法, 最关键的是要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 其可靠性程度取决于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之间的可比程度, 可比性越高可靠性越强。但由于一些原因, 导致这种可比程度较低, 从而限制了该方法的使用。主要有: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不同于完全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 作为参照的非受控交易与作为调整对象的受控交易之间的差异总是存在的;存在一些只在关联企业内部进行而独立企业之间不会进行的交易, 很难找到适用的可比价格;美国APA中关联方间关系的性质适于应用比较利润法, 关联企业间的交易经常具有独特性, 关联企业间经常共同开发无形资产, 开发的成本需要在各企业间进行适当分配;纳税人负有拟采用转让定价方法的举证责任, APA需要付出成本和时间, 纳税人的关联交易一般都是非常规方法所能解决的, 而比较利润法的较多应用, 也正是这种非常规性的一种反映。二是1994年美国新的转让定价税制规定了最优法原则。此前规则中对调整转让定价的具体方法, 规定了优先顺序, 其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第一选择, 其次为再销售价格法或成本加价法, 而这些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则被排在第三顺序。1994年新规则改变了这一规定, 认为某些类型的交易并不和特定的方法相对应, 对于具体的情况, 需找到最合适的方法, 这使得转让定价方法的确定有了很大的灵活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双方都同意灵活的方法安排, 这也是预约定价协议实行的初衷, 避免了事后调整所带来的争议。三是比较利润法适应了美国转让定价税制的需要。该法的大量适用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二十世纪90年代后, 跨国公司的结构与内部交易活动日趋复杂, 内部交易所占整个公司交易的比例越来越高, 且难以在外部市场上找到可比交易, 比较价格法的适用越来越困难;外国企业在美国境内的直接投资迅速增加, 若通过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到国外, 美国的税基将受到严重侵蚀, 比较利润法是提高美国跨国公司所得税的一个有效办法;比较利润法从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入手, 反证交易定价的不合理, 并将不正常的应税所得调整为正常的应税所得, 能排除功能等差异对可比性的影响, 因而容易被使用者接受。
(二) 比较价格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关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该法依赖于产品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分析。在签订APA时,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要紧密合作, 以便找到最适合的参照物。根据APA实践,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大部分都是内部交易的可比性, 由于很难找到与受控交易非常类似而不对价格产生影响的产品, 再加上非受控交易的资料获得往往涉及到商业秘密, 因此在实践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所适用比例不高。二是成本加价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应用情况的原因。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这两种方法对产品的可比性要求较低, 更依赖于功能分析和会计方法方面的相同或相似程度。在APA中, 成本加价法采用数量相对较多, 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关联买方与关联卖方之间的交易并没有可比非受控交易, 且关联买方在购进产品后作进一步加工然后出售的情况下, 采用该法比较适当。因为在适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时, 一个基本的条件是在关联企业之外存在可比非受控交易;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 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关联买方在出售其从关联卖方购进的产品时未对该产品增加重大价值。当这些条件都不存在时, 这两种方法都不能适用, 而实际的关联交易中较难找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所需的非受控交易价格, 以及再销售价格法中买方再销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另一方面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款项不是单笔结算, 而是按一定的安排进行交易和结算, 如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有联合使用设施协议或长期购买与供应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应用成本加价法最为适合。
(三) 比较利润法中各方法结构的原因
一是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法是利用可比非受控纳税人的利润水平指标, 对受控交易的价格进行调整的方法。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比, 可比利润法对“可比性”的要求更具弹性, 可比利润法要求的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之间的可比性将大大低于其他方法, 其适用范围更加灵活, 而独立企业的行业分类、业务描述和营业利润比率可以相对容易获得。二是利润分成法。在可比利润分成法下, 首先要进行可比性分析来判定非受控纳税人和受控纳税人之间的可比性程度。由于此法基于受控与非受控纳税人的营业利润的比较, 特别依赖于所用的资源和承担的风险因素, 如果无法找到合适的非受控可比方的合并营业利润数据, 就不能应用, 因此在APA中较少使用。在APA中剩余利润分成法的应用较多, 它可以避免逐笔审核关联企业之间交易定价、逐笔分配国际收入与费用的复杂且繁重的工作, 从而简化税务管理。同时关联方关系中大量的母子公司关系, 使得关联企业在营业活动类型上经常很类似, 加上该类关联公司存在较多的无形资产转移、管理费往来、成本分担等情形, 使其具有适用利润分成的基础。
三、美国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应用的借鉴意义
美国实施预约定价已有十几年的时间, 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所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呈现的特点对我国APA中转让定价方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关注转让定价调整与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的区别
一是适用目的不同。对于转让定价税制, 其转让定价方法是一种事后调整, 而预约定价协议中的定价方法则是事前调整, 适用目的不同将使得在调整中纳税人与税务当局各自的角色有所不同预约定价安排实施的数量要远远少于一般纳税调整, APA申请人往往是跨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是预约定价协议中转让定价方法适用往往需要国际合作, 双边及多边的预约定价协议需要涉及双方或多方之间签订有相关协议。三是预约定价中转让定价方法确定的难度更大。预约定价协议的签订需要纳税人付出相当成本纳税人会对是否签订预约定价协议进行权衡, 因此决定签订预约定价协议的关联交易比一般交易复杂。
(二) 完善我国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规定
目前, 涉及到预约定价制度中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法规有: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目前的法规中, 一方面没有规定APA中转让定价方法优先顺序, 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另一方面没有对APA转让定价方法与特别纳税调整中转让定价方法进行区分。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APA中转让定价方法运用的具体指导性文件, 以保障预约定价安排的顺利实施, 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三) 加强比较利润法等转让定价方法的研究与运用
我国转让定价税制中, 主要采用的是比较价格法, 而较少利用比较利润法。由于采用比较价格法操作的难度加大, 存在的争议也很多, 需要加强对比较利润法等其他方法的研究。随着我国的经济逐步融入全球市场, 将吸引更多的国外企业投资, 同时我国企业也将走出国门向外投资。涉及双边甚至多边的关联交易调整及预约定价协议的采用, 亟待建立完整极、灵活的转让定价方法运用体系。
参考文献
[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1]刘永伟:《我国与西方国家关联企业间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方法的比较探讨》, 《涉外税务》2002年第12期。
3.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探析 篇三
关键词 瑕疵股权 转让协议 效力
对于何为瑕疵股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实际认缴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并享有股权。如果股东没有实际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或在公司设立后抽逃资金等,其行为即构成瑕疵出资,形成狭义上的瑕疵股权。如何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关于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能够生效的问题,主要存在“绝对无效说”、“区分说”、“绝对有效说”、“可撤销说”四种观点。
一、绝对无效说
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的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出资人若要取得股东资格,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是必要条件,出资人只有在实际缴纳出资款后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股东。若出资人未实际出资、或未完全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则意味着其并未履行其出资义务,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其自然不能享有股权。该学说是从根本上否定股东资格来否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瑕疵股权转让的协议为无效协议。
二、区分说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认缴出资份额的方式可分为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认缴资本制允许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实际缴纳部分出资,只要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即可成为公司股东;而实缴资本制则要求出资人在公司设立时即实际缴齐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金额,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持此观点者认为,是否承认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应当视情况而定,若该公司属于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未出资的认股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不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当然无效;而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缴足其出资的认股人,则只需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仍然具备股东资格,其股权转让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若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如依照我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未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认股人均不具备公司的股东资格,不能够享有股权,其股权转让行为则应认定为无效。
三、有效说
此观点与以上两种观点相比较来说,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支持,从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很多国家均或直接或间接地承认瑕疵出资人具备股东资格,允许其所持有股权的转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 28 条第 3 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支持了此观点。
持此观点者认为,未出资的股东虽未实际履行其出资义务,但仍被登记为公司股东,而一旦被登记为公司股东,即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该股东享有股权,因此,其转让股权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行为,转让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这个角度看,此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受让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在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瑕疵股权转让必然会对受让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
四、可撤销说
此观点主要是从受让人的主观心态上着手,区别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持此观点者认为,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为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主张该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笔者更倾向于“可撤销说”。首先,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亟需确认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出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商事主体,笔者认为,其股东资格的取得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遵循商事主体的公示法定原则,即股东资格应由公司成立时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股东名册确定,瑕疵出资不能成为否定股东资格的标准。因此,瑕疵股权是具有可转让性的。其次,在探讨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时,还需注意转让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交易规则问题。笔者认为,在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时,不应僵化地恪守商事交易规则,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第一,商法虽然是民法的特别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我国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因此研究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要遵循《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第二,股权转让行为从本质上讲,应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因为其并不具备“经营性行为”的特点,由其而产生的协议效力认定,笔者认为适用民法通则或合同法更为恰当。
笔者认为,瑕疵股权具有可转让性,在判定瑕疵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时,应当从股权受让人的主观心理角度进行认定,如果受让方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其受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出让方也未作出释明,则该股权转让行为属欺诈行为,此时还应区分该欺诈行为是否对国家利益构成侵害,如果构成侵害,则应认定该协议自始无效;如果不构成侵害,则应认定为可撤销协议,受让人可以主张撤销该转让协议。如果出让方在签订协议前已经向受让方释明其出让的股权为瑕疵股权,或受让方应该知道该股权存在瑕疵仍表示愿意接受的,则该股权转让双方均属于自愿行为,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参考文献:
[1]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股权合作协议书 篇四
乙方: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诚信、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转让_______县_______乡_______矿山股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希望双方共同遵守:
一、矿山基本情况
1、矿山实际地理位置及坐标:_______。
2、矿山开采期限:_______。
3、该矿山开采所涉及的土地、道路、林地等甲方以全部征用完善,如有任何争议,由甲方全权负责与乙方无关。
二、转让股份内容及方式
1、甲方现将拥有该矿山___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_______%,转让总价为_______整。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拥有该矿山_______%的股份,乙方拥有该矿山_______%的股份,甲乙双方各自享受该矿山所占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必须把开采前矿山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列为明细(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后甲方所拥有机器设备_______%股份,乙方拥有机器设备_______%股份。
3、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出资开采矿山,矿山按股份比例甲乙双方享有股权利益。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所转让给乙方该矿山的股份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有效。
2、甲方将矿山经营管理及销售等所有权利,移交给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只负责配合乙方,如遇重大决策,决定权由乙方决定。
3、在合作前期甲方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甲方自己负责与乙方无关。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依法对甲方转让的股份真实、可靠、合法、有效进行核实。
2、乙方享有该矿山所占股份的权利和义务。
3、乙方全权负责该矿山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不受任何股东管理,监督。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任何乙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双方各自不承担责任和经济损失。
五、其它事项
1、本协议有不足之处经双方协商并签订其它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同等法律效益。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遵照履行。
甲方(签字):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5.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篇五
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NJ高新区号大厦8楼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乙方:深圳市*****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
邮编:518040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和双赢共荣的原则,充分发挥双方优势,在创业投资领域共同达成以下合作条款。
一、合作目的1、甲、乙双方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2、整合双方资源,建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甲方在本地及区域经济具有主导地位,为贯彻落实“保增长,促就业”的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本地主导产业升级,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创业投资发展方向,需要大力发展创投事业;乙方是一家专业创业投资与创业投资管理公司,为企业提供上市前融资、改制服务,其团队拥有丰富的项目分析和判断经验,拥有丰富的项目来源,目前其旗下所管理的四家有限合伙私募基金运行良好,已涉足国内多个产业领域的投资活动。乙方能够发挥自身优势,为目标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资服务,包括弥补拟投资或已投资的中小企业在战略规划、规范管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为充分调动乙方的团队管理优势和在基金管理上的业务专长,甲乙双方精诚合作,共同设立创投基金,促进本地或本区域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合作方式
1、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参与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合伙企业”)。除本协议约定之外,各合伙人之权利义务关系应遵从《合伙企业法》之规定。
2、甲方作为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并利用其所掌控的优势社会资源,协助合伙企业寻找优质的投资项目,并确保相关合法手续及事项经行政部门审批得以妥善完成,并积极争取税收等优惠政策。
3、乙方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寻找、筛选及评估,投资谈判与交易设计,投资后的增值服务与监管,投资后管理与退出策划。并帮助投资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充任企业管理顾问。
4、除甲方和乙方出资以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承诺出资本协议目标筹资金额中的剩余款项。
5、合伙企业名称:NJ****高新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英文名称为:NJ CDF-SND Venture Capital L.P..注册地 :中国〃〃NJ高新区。
三、合作具体内容
1、双方约定目标筹资金额为600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基金规模为20000万元人民币,双方到位资金5000万元后(即甲方4800元,乙方200万元)即可注册本合伙企业。其后,以增资方式募集LP的资金。本合伙企业在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半年内需另募集至少10000万元。第一期基金规模首期到位总额不少于10000万元,否则将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退还给各合伙人或建立补充协议约定其它处理方式。若达到10000万元时,该合伙企业可以进行投资运营并按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书》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等费用;若募集金额不足或超出规模,即合伙企业在六个月内实际到位资金不足或超出10000万元时,则按照本条第3、4款约定的出资比例调整出资金额,甲乙双方则按出资比例同比例增资或减持,并进行工商变更。第二期和第三期基金规模分别为20000万元人民币,操作方式同第一期基金。
2、合伙人构成:合伙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若干有限合伙人组成。
3、普通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1%;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人及其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包括两部分,甲方出资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占目标合伙金额的24%;最终出资金额根据合伙企业募集期满实际到位资金及出资比例进行调增或调减。其余有限合伙人(自然人或法人)出资总额为目标筹资金额的75%;每位有限合伙人最低承诺出资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并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金额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资金募集及到位期限:除甲乙双方已承诺的按目标筹资比例出资外,其余目标筹集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募资;各出资人于6个月内,完成第一期基金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资。
6、合作区域: 甲乙双方同意投资对象优先考虑NJ本地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且最终投资于NJ高新区的资金比例不少于30%,其他投资区域、方向不限。
7、甲乙双方同意建立如下机制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对拟投融资的各大项目,相关政策法规和金融市场信息及时交流通报,并为合作方的信息采集,发布和跟踪提供服务。
2)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长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和研究解决,保证业务合作的顺利开展。
四、投资项目管理
1、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是以资本运作为核心,以创业投资和企业股权投资(主要为pre-IPO股权投资)为手段,调动甲方的行政资源优势,发挥乙方业务优势,帮助目标中小型企业快速成长,助力于本地区及相关地区的产业升级发展。
2、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向具有以下条件,并在不久的将来(一般是2年内)能改制上市的成熟型企业:产品(或服务)具有核心竞争力,产品市场有足够扩张力,管理团队有很强战斗力,具备高科技、高成长特征。
3、投资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IT(含通信网络)、新环保、新农业、新制造(有科技含量或营销创新)、新体智(医疗医药健康及文化教育)。
4、合伙企业的投资形式包括:
1)认购未上市企业的新增股份;
2)受让未上市企业的原有股份;
3)未上市企业的可转债等;
4)合伙企业应以自身名义对外实施投资。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委托能够取得并持有符合本合伙企业投资要求的目标企业股权的机构代购代持股权。
5、合伙企业适度分散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合伙企业财产总额的25 %,特别有利情况下可以增加投资额,但需经过合伙人大会多数同意。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
1)上市公司的普通流通股(二级市场股票);
2)发展前景不明朗的初创企业(新技术创业型处于孵化期的企业)。
7、合伙企业不应谋求在所投企业中的控股地位,不谋求在所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该向所投资企业提供尽可能的投资服务,包括及时督促和支持所投资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改制上市。
8、禁止事项:除非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合伙资金从事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投资活动;不得挪用合伙资金或把合伙资金出借给他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投资股权质押融资;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担保;不得利用合伙企业签订任何交易合同(合伙企业需要的中介服务合同除外);不得利用合伙企业对外举债;不得从事其它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项。
9、乙方及其代表应当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当乙方及其代表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及执行权限
1、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指定***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投资合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同时负责合伙企业经营和日常事务管理。
2、普通合伙人的管理团队协助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事务。
3、执行合伙人执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务在内的合伙企业事务:
1)委派代表,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聘用代理人、雇员、经纪人、律师及会计师对合伙企业业务的管理提供中介服务;
2)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仲裁等,以解决与合伙企业有关的争议;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4、执行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其聘请的投资顾问与甲方委派的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构成合伙企业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执行合伙人的指定代表负责召集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以全票通过的原则参与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和决定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
5、甲方另外委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乙方投资银行部相关工作,所委派项目经理的基本工资及各项福利均由甲方承担。该项目经理与乙方投行人员共同为合伙企业发掘优秀项目、募集合伙资金、参与项目管理,并享有合伙企业相关的激励机制所约定的权益。
6、合伙企业的执行合伙人及其率领的投资团队负责投资项目的发掘、甄选、立项和尽
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参与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及提出股权转让计划。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六、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共8年,包括基本合伙期6年和续存合伙期2年。
七、股权退出
1、合伙企业投资的股权通过上市流通变现、被战略投资人购并、股权转让等渠道退出。
2、所有从投资项目变现的资金(变现资金),用于分配。
八、合伙企业的资金保管
1、合伙企业应在保管银行指定的机构设立保管账户,所有合伙资金和从转让投资项目股权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一律汇付至保管账户上,并委托保管银行对合伙企业的资金依照保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2、合伙企业应与保管银行签署《财产保管协议书》,约定合伙企业财产的监管方式、监管要求。
九、创立费、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1、创立费:合伙企业设立后,合伙企业将从到帐的资金中一次性提取目标合伙金额的0.5%,作为合伙企业的创立费,用于合伙企业的工商注册、合伙验资、办公室租赁、办公设备、办公费用、资金募集推广等。
2、在合伙期限内,作为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服务、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履行职责的报酬,执行合伙人按实际到位合伙金额R的比例提取管理费(注:基本合伙期R=2.0%/年,续存合伙期R=1.0%/年)。
3、在合伙期限内,每个股权投资项目变现退出并支付合伙企业的费用成本后,合伙企业优先按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退还实际到位合伙资金,当出现投资盈余(即退付完所有出资本金后尚有结余)后,乙方按投资盈余的20%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和额外业绩奖励:
业绩报酬分配与业绩奖励方式:
1)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8%,投资人按权益比例分配收益;
2)合伙企业平均年收益率达到并超过8%时,执行合伙人即乙方按以下现金分配顺序确定的标准计提业绩报酬: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出资
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收回8%/年的基本收益
年收益率在8%-10%之间的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收取,作为业绩报酬
年收益率超过10%时,普通合伙人按总收益的20%计取业绩报酬,剩余收益由
所有投资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业绩奖励:当年收益率超过80%时,超出年收益率80%部分另按10%计取业绩奖励,由所有投资人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具体分配方式以《合伙协议》为准。
4、第一期基金首期到位资金低于5000万人民币时,则该笔到位资金可用于认购商业银行的短期(三个月内)稳健型理财产品,该短期理财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依照有限合伙人的实际出资额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十、附则
1、本协议因募资需要时方可向相关方开放。
2、甲方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乙方充分发挥自身投资管理优势,在有利于甲乙双方基金合作的基础上,利用资本市场的杠杆,推动甲乙双方的合作朝更加紧密的方向发展,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实现共赢。
十一、协议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中涉及的具体合作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作为双方合作的法律依据。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在NJ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生效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NJ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6.公司股权投资合作协议书 篇六
股东各方: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丙方:身份证号:经上述投资股东充分协商,就投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概况
1、公司名称:xx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xxx,具体以工商部门批准经营项目为准。
3、注册资本:
4、经营期限:
5、公司地址:
xxx法定代表人:xxx*以工商局批准的营业执照为准第二条公司以xxx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他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三条第四条公司注册期限公司期限为无限期,自年月日起。入股期限为无限期,自年月日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第四条投资股东股权设置参股计划及规则:
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认缴注册资本xxx万元,持有公司xxx%股权。募股规模:
总股数为100股,法人甲占有50股即50%,募集股数50股,募集比例:乙占比20%,丙占比10%,丁占比10%,戊占比10%。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股限制: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0股,一股一票,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股权转让:
一、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每股转让溢价不得超过25%。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各方均以人民币转账方式作为出资,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股权:甲占比50%,乙占比20%,丙占比10%,丁占比10%,戊占比10%。
各方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运营工作;
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管理甲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股东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无不可抗拒力量三年内不得退股;
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现金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公司现有股东以为的第三方。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财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前景所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g)各方若有不当行为造成公司声誉损失,则应负全责;
h)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各方可向甲方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期届满;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全体股东须一致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共同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三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公司投资股东各执一份。
甲方股东签名:
乙方股东签名:
丙方股东签名:
7.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篇七
关键词: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交易,系统
1. 前言
农村股份合作社, 是指在坚持土地与资产集体所有前提下, 按照合作制的原则, 借鉴股份制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 把集体经济组织改造为股份合作社, 确定农村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权和民主管理权, 在保持集体经济性质的前提下, 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让股民自我管理与积极运作, 使集体资产增值, 确保农民增收[1,2]。
随着合作社的不断发展壮大, 股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已日益暴露, 怎样使所有股东在一个规范的转让机制内健康发展, 合作社的信息化管理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将合作社、股权、股民等信息通过股权管理交易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严格把握集体资产的情况, 以促进股份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3]。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来开发与设计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交易系统。
2. 系统需求分析
2.1 功能需求
管理交易系统划分为基础资料录入管理 (包括成员管理、和股东管理两个子模块) 、变更管理 (包括股权变更管理和成员变更管理两个子模块) 、分配管理 (包括股份分红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管理两个子模块) 、股权交易管理、特殊群体管理、报表管理、系统设置七大部分。这些功能模块各自包含有一定的子功能, 根据用户需求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 系统要能够区分用户界色, 不同用户的权限是不同的。
2.2 数据库需求
系统数据表主要有成员/股东信息表、股权信息表、成员变更表、股权 (股份) 变更表、分红设置表、分红记录表、股权交易信息表、特殊群体信息表和管理用户信息表。由于数据表项较大, 在这里字段对应项不做详述。
2.3 角色功能需求
系统默认用户角色包括:系统管理员、区级管理员、镇级管理员、村级管理员、组级管理员。支持多用户、多角色管理, 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定义不同角色, 对不同角色授权。
3. 系统设计与主要实现技术
3.1 系统目标
(1) 实现农村股份合作社的成员和特殊群体人员资料的自动化管理。
(2) 实现股权分配的自动化核算和资金发放, 包括股份分红管理和征地、拆迁补偿分配管理两个子模块。
(3) 实现股权变更和交易的管理。
(4) 特殊群体的管理, 包括记录特殊群体的行为, 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功能。
(5) 系统设置和报表管理。为用户提供系统设置功能, 并实现模块灵活的数据分析和报表输出。
3.2 系统开发与运行环境
硬件环境:CPU Intel I3 3240 3.2G主频/内存4G/硬盘500G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dows XP SP3
●开发工具与语言: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08/Visual C#
●数据库应用平台:MS SQL Server2008
●辅助控件:DXperience-10.1.5
●通讯机制:TCP/IP
系统为B/S结构, 可部署在Windows 2003/2008/XP/Vista/Windows 7等系统平台上运行, 使用Microsoft IIS6.0作为WEB服务器提供程序, 安装Framework环境。SQLServer2008数据库安装在数据库服务器上, 服务器采用Raid1磁盘阵列, 保证数据的安全性。用户采用B/S方式访问, 只需在客户端电脑通过网页查询的方式即可访问服务器, 无需安装客户端软件。
3.3 系统实现与主要技术
Microsoft Visual Studio 2008提供的ADO.NET的是一个广泛的类组, 用于Microsoft技术中访问数据, 这是在.NET编程环境中优先使用的数据访问接口。ADO.NET是与数据源交互的.NET技术有许多的Data Providers, 它将允许与不同的数据源交流, 主要取决于所采用的数据库协议。DXperience Enterprise是一套完美的.NET用户界面控件套装, 它包含了Dev Express公司所有.NET控件产品 (包括Winforms和WebForms) , 此控件用来分析数据和显示报表非常方便。使用Microsoft.NET2008工具结合DXperience-10.1.5控件进行开发, 系统功能模块示意图如图1所示, 系统用户界面如图2所示。
(1) 成员股东基本资料管理
对成员/股东的资料, 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户口性质、户主姓名、人群属性等进行维护;提供成员证、股权证打印;提供基本资料中多种字段的组合查询以及增加、删除、修改、查询和数据导出。
(2) 变更管理
用于记录成员或股东身份的变更, 包括收回、赠予、继承、抵押、分红暂扣, 需要录入相关的文件、证明材料。由村上负责录入和审批并报到镇, 供镇级管理员进行相关的查询和统计。
(3) 分红管理
由于各个村和经济组织发放资金内容、方式、依据和发放周期等因素的不同, 系统采用动态的分配管理。系统完整记录每一笔款项的相关属性, 提供良好的操作界面供用户进行多项选择及相关参数的输入, 以此实现对发放和代扣成员 (股东等对象) 的批量选择, 以及各项金额的自动计算。系统提供资金发放和扣除的汇总功能, 并按用户要求输出包含资金发放和扣除所有项目的内容和数值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4) 股权交易管理
由村、镇一级用户使用, 由用户录入股权的转让人、受让人, 转让时间, 佐证材料等, 同时对股权交易进行审批, 在系统中可以更改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股权。材料录入后要上报镇级管理员审核、查询和统计。
(5) 特殊群体管理
该模块由镇一级管理员使用, 用于查询和统计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股权 (股份) 以及与股权 (股份) 相关的信息, 同时提供特殊群体上访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信息的管理功能。
(6) 报表管理
该模块主要使用DXperience的控件ASPXWeb Chart Control与ASPXData Grid来进行开发与设计。主要报表有成员资格状况统计表、股权变更统计表、分红记录表、股权交易记录表等。
(7) 系统设置
权限管理:支持多用户、多角色管理。系统管理员可定义不同角色, 根据角色控制系统功能的使用。数据初始化:数据初始化化有区一级管理员进行操作。初始化内容包括:成员取得原因、股权取得原因、成员变更原因、股权变更原因、分红款项名称、分红扣款款项名称、分红内容等数据字典的设定。数据备份:对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为提高访问速度, 村镇一级数据保存时间为三年。数据恢复:利用已备份的数据进行数据库恢复。
4. 小结
本文主要设计了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管理交易系统, 目的是让系统集中管理股权与分红以促进农村股份合作社健康稳定地发展。因股份合作社的经济模式还处在初步探索阶段,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权管理内容还会继续加深, 业务模式也会不断改变, 软件系统应用需求会越来越多, 下一步本人将继续研究与探索, 不断归纳股权管理业务的新特点并收集用户对操作和功能的新需求, 改进系统以适应用户的使用。
参考文献
[1]韩俊.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现状与面临的问题[N].中国经济时报2006 (8) :18-23
[2]万江红, 徐小霞.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评述[J].农村经济2006 (4) :125-127
8.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篇八
一、对赌协议理论分析
对赌协议(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估值调整协议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在西方资本市场,估值调整几乎是每一宗投资必不可少的技术环节。因为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对企业未来的盈利前景均不可能做绝对正确的判定,因此,投资方往往倾向于在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条件加以调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等条款,所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财务方面的,也有非财务方面的,涉及企业运营管理的多个方面。所用筹码除了股份外,管理层和投资方还以董事会席位、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国内的对赌协议通常仅涉及公司的财务绩效,而且一般都以单一的净利润为条件,以股权为筹码。根据不同的协议条款,投资方可以有三种不同选择:一是根据单一目标,如公司一年的净利润或者税前利润指标,作为股权调整与否的前提条件;二是设立一系列渐进目标,每达到一个指标,股权相应发生一定的调整;三是设定上下限,股权可依据时间和限制范围调整。
二、对赌协议风险来源分析
未来的不确定性。对赌协议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未来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投资交易的合理和公平。这种不确定性来源于多种因素,比如:国际形势不确定、政府政策引导变化、商业模式改变、市场变化、企业自身经营风险以及不可控因素等。
信息的不对称性。在投资协议签署前,融资方通常都会经历前期准备和尽职调查两个阶段。为了吸引私募股权投资者,企业通常会聘请有私募经验、声誉良好的律师或者事务所帮助制订商业计划书,包括商业模式、核心竞争力、盈利模式、企业成长性、融资安排等内容。投资者一般会认真研究分析企业的商业计划书,一旦决定投资意向,还会直接和企业接触面谈,聘请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一起对企业进行详尽的尽调,以防范投资失败的风险。根据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原理,买方无论怎样进行尽职调查,其掌握的信息都不可能超过卖方。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投融资双方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方不可能充分了解被投资方的情况,包括对被投资方国家的文化、习惯、法律等诸多因素,而更多还是不可控的。同时,PE机构投资后并不实质性的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这样加大了投资完成后,未来经营前景的不确定性。私募股权投资中基于这种信息高度不对称的资本游戏,必然具有很高的危险性。
投融资双方不理性。对赌协议虽然是投融资双方博弈的过程,但双方地位并不平等,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与创业企业融资难的当下,投资方一般处于强势地位。当融资方在出让股权募资时,为了能获取更多资金,往往过分包装夸大公司的估值,同时又对企业未来发展充满信心,而忽略了详细衡量和投资方要求的差距,以及内部或外部经济大环境的不可控变数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忽视对控制权的重视。而且,过分的激励很可能导致融资方不理性,为了达到对赌协议所约定的业绩指标,控制股东或经营管理层冒进偏激,注重企业的短期业绩,忽视企业的长远发展,甚至不惜代价编造财务报表,损害股东权益。
对投资方而言,在业绩对赌时,也会顺势抬高业绩,这样无形中就形成了业绩泡沫。不切实的业绩目标将进一步放大企业错误的发展战略和本身不成熟的商业模式,从而把企业推向困境。而一旦业绩不达标触及到对赌协议条款时,融资方往往不甘心履行协议放弃企业控制权,对赌纠纷由此而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资方遇到对赌纠纷之时面临着法律风险。海富投资就是一个鲜活的案例。
三、对赌协议风险管控
(一)融资方应正确认识对赌协议的利弊,弄清楚对赌协议的本质及其潜在风险。
对赌协议的核心在于对企业价值的科学评估。融资方应恰当准确评估自身价值,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做出较为客观的判断。切忌盲目乐观、对企业给予不切实际的高估值,尤其不能以市场最佳状态作为业绩的预测标准,做出高于常规的增长预期,轻率地签订对赌协议。合理方法是在在专业机构协助下,在企业发展战略层面和经营模式上赢得投资方的认同,让投资方明白其最大的收益还是在于企业的长期增长。同时把自己的关注点放在投资人未来能够带来的其他价值上,比如品牌、企业运作和管理经验、国际化经验、以往投资企业的协同效应等。最好将对赌协议设为重复博弈结构,降低当事人在博弈中的不确定性。
努力对控制权设置保障条款,保证管理层控制权独立性以及最低限度的控制权。融资方应把握好自己的原则和底限,要通过合理的协议安排锁定风险,以保证自身的对企业最低限度控股地位。
协议签订前,要加强与投资方的沟通,配合投资方做好尽职调查,公开透明地向投资方开放企业信息。对赌协议签订之后,被投资企业在获得资金的同时,借助PE机构的资源,抓紧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不断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二)PE投资为人所诟病的是过于关注短期效益和自身安全退出,对此应当有所调整。
投资方要增强与融资方的信息交换与沟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适当降低自己的期望,缩小双方在定价期望上的差距,谨慎合理作出业绩预测。在对赌内容上预留一些弹性空间,可以约定一个浮动的弹性业绩标准。在PE退出方式方面,也可以弹性约定,可以放宽上市时间,也可以不将上市作为唯一退出方式,柔性寻求对于企业经营风险的互相理解和共同承担。业绩目标应该有相对合理、细化的设定,尽量采取股权比例调整的手段,而不是现金补偿的手段,以免对企业经营产生强烈冲击。
融投资双方应细化投资协议,核心是要明确细化管理层控制权。投资者要注重在关键决策上要有制约能力和否决权。同时,在对赌内容上可以设定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等多方面指标。
签订协议时尽量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对赌或与目标公司原股东对赌的方式,绕开将目标公司卷入对赌,从而避免相应协议被认定无效。同时,在以上市时间或财务指标作为对赌内容的对赌安排中,避免以固定年化收益率计价回购股权或进行现金、股权补偿,该等约定可能会被当成保底条款从而被认定为无效。中国PE“对赌第一案”中海富投资对被投公司甘肃世恒的投资对赌条款被判为无效,理由就是对赌条款“名为联营,实属借贷”,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对赌若影响被投资方股权以及经营的稳定性,投资方在上市之前应予以清理。
目前有关上市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私募投资中的“对赌”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证监会对发行人的监管要求,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应该是清晰、稳定的。而对赌的存在,可能会造成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并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变化,给公司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现金对赌可能导致发行人上市融资后,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被实际控制人用来偿还对PE对赌资金,从而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对赌中常见的盈利预测条款也与上市的目的背道而驰。
证监会明确指出五类对赌为上市审核的禁区,必须在上市前予以进行清理,这五类对赌为:上市时间对赌;业绩对赌;股权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在申请上市时,此五类对赌安排通常会被证监会要求取消,如果不及时清理或将导致无法过会。例如,丰林木业就因未清理涉及到股权转让安排的上市时间对赌协议而导致上会被否。另一家发行人江苏东光则在成功清理了股权对赌、业绩对赌、上市时间对赌等对赌协议后成功过会。
文章通过对对赌协议风险来源进行分析,提出投融资方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最后对双方风险管控提出建议。融资方在交易中首先要避免盲目、合理估计企业价值,其次要对其独立性设置保障条款,避免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投资方则应采取加强与融资企业沟通、合理选择对赌目标等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
9.房地产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各方拟受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部股权,合作实现房地产项目开发目标。经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意愿地基础上,订立本合同,由各方共同恪守。
一、拟受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下同),营业执照号:
2、公司现股东及股权结构分别为:。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购销代理等。
4、公司住所地:
二、合作方式:
合同各方共同合意,一致同意出资购买公司股东持有的100%股份。具体出资约定如下:
1、各方均以货币形式履行出资义务。
2、股权转让金额=股权转让款+实现股权转让手续所需的支出费用。其中,股权转让款确定为万元,每方分担万元;股权转让费用按实际发生原则确定。
各方平均分担上述股权转让金额,受让取得公司股权后,各方股份比例均为25%。
3、各方约定以下列帐号作为指定收款帐号:
户名:开户行:帐号:
4、各方认缴出资应于201年月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完毕。
5、各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三、合作经营目标:
各方通过受让公司股权后,以公司为主体共同实现位于路的宗地开发目标。
开发宗地面积约亩,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出让地价。开发项目总投资:暂计亿元,开发周期约
四、开发资金的筹措:
1、首期出资:需要,用于取得土地、组建公司和前期开发等具体事项。该笔出资由各方平均分担,人均支付万元。
2、首期出资(除股权转让金额外的部分)应当于2010年月支付到位,各方约定以下列帐号作为指定收款帐号:
户名:开户行:帐号:
3、首期出资不能满足开发需求时,各方应当按下列方式依次考虑,筹措后续开发资金:
(1)本项目销售资金回笼;
(2)公司资产融资或以公司名义对外合法融资;
(3)股东向公司提供有息借款;
(4)各股东按比例追加投资。
五、公司组织架构:
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和监事。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依法聘任总经理、财务总监、工程总监、营销总监等重要经营人员。
六、公司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首次股东会由甲方组织召集与主持。对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必须由代表公司股份100%的表决权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公司一般性经营事项,必须由代表公司股份75%以上(含本数)的表决权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重大或一般性事项的范围,按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本条议事规则限定在公司股权比例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有效,若出现股东持股比例变更等情形时,各方需要重新另行议定规则。
七、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缴付其认缴的出资的,构成违约。从违约之日起,违约方应当按日向守约方支付其欠缴出资额的4‰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日的,视为放弃出资资格,其他股东有权按比例认购欠付出资,股份比例按实际出资额重新确定;若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违约方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同意提交开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通知及送达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送达地址为各方在本协议上填写的地址。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一式六份,各执一份,备用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出资各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或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4、本合同及补充合同均无约定的事项,按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规定履行。
各方签字盖章:
10.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篇十
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
2011年12月16日下午3时,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君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经桥科技会议室举行。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姜志强、副总经理彭酊与河北君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任滟汀、主任张盛西共同出席了签约仪式。
与会代表参观湖南经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约仪式会议开始后,任滟汀女士就目前内测的经桥购物项目给予高度评价,并表达了和经桥合作的信心。对经桥购物B2H的运营模式表示了重点关注,认为这种覆盖社区、街道、网吧、写字楼的分销模式能让消费着眼见为实,切实提高网购诚信度,扩大网购群体,市场前景看好。当谈到经桥购物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时,与会代表都表现出乐观态度。随后,双方共同展望了战略合作前景,对实现合作给双方带来的互利共赢给予了乐观的期待。
正式签约
11.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之我见 篇十一
【关键词】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
中外合作企业大体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法人企业;另一种是非法人企业。但是无论哪一种类型企业,企业投资者一方要想变更股权,必须争取企业其他投资者的同意,要优先考虑合作方,而且需要注意的是,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只是属于财产转让,不涉及到其他问题。
一、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主要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已经取得企业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让相关企业或者是其他个人转让股权,但是变更股权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①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向专门的审批机关提交股权变更申请书;②需要向专门部门提交企业各方投资者最初签订的合同,企业成立制定的章程以及章程修改会后的协议;③企业经营证书;④董事会的最终决议;⑤股权变更之后,企业董事会新的成员;⑥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上必须有变更股权双方的签字以及企业其他投资者的签字。
二、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条件
按照国家出台的法规条例要求:中外合作企业一方如果要转让部分或者是所有股权,合作他方可以优先购买;另外,合作一方如果向非合作方转让股权,条件不能优于向合作他方转让时制定的条件,如果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违反了上述要求,转让可以视为无效。所以,对于中外合作企业来说,只要满足上述要求,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决定转让价格,没有必要与董事会进行商定。总体来讲,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可以变更条件如下:
首先,中外合作企业各方投资者共同商议决定转让股权;其次,转让股权的一方已经争得中外合作企业其他各方的同意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在与企业相关关联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再次,中外合资企业因为各方投资者进行协议调整,使得注册资本发生了变化,必须要进行股权变更;第四,企业一方投资者因为经过其他各方的同意,将自己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受益人会根据国家出台的法律政策以及合同规定的内容取得企业股权质押方的股权;第五,中外合资企业破产、由于各种原因解散、投资者被撤销或者是死亡,则该方投资者的继承人或者是债权人都有权利获得股权;第六,企业一方与另一方合并或者是企业一方分为两方,而重新合并或者分立的企业,继承者有权利继承原来的股权,此种情况下,股权变更属于正常情况;第七,企业一方投资者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或者是违反了合同中某项重要的规定要求,在最初审批机关的批准下,将企业一方投资者进行更换或者是直接变更股权。
除了要满足上述条件外,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还需要满足如下条件:第一,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须与中国法律政策相符,同时要到专门审批机关进行办理,做好登记工作,如果审批机关未能批准,则股权变更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第二,中外合作企业投资者要想变更自己的股权,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同时与现行我国实行的产业政策相符;第三,如果是外商独资的企业,在进行股权变更时,必须要满足外商并不完全持有企业股权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
三、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需要注意的税费问题
中外合作企业主要是确立或者为了完成某一个项目,合作方彼此签订合同而展开合作的企业,因此中外合作企业能够有股权,也可以没有股权,主要是一种合约形式的组织。合作各方可以按照规范制定要求成立法人企业,也能够依照要求运用非法人的方式进行经营。但是无论中外合作企业是否存在股权,是否属于法人企业,其中一方投资者如果要转让股权,根据国家法律要求,这是典型的财产转让,因此要符合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应该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形下,非居民企业可能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等而在境内构成机构、场所,其转让股权或权益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非居民企业对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就是25%,而不是按10%税率扣缴。
另外,中外合资方的外方将股权转让给中方时,在是否存在补缴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这一问题上,需要注意,如目标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在外转内模式下,还需关注是否存在应补缴之前享受的税收优惠的问题。在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前,中国曾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且此类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过渡适用到2008年1月1日以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此类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外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25%,且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不应少于10年。以生产性外商投資企业为例,如果发生外国投资者向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转让股权,使得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从而导致该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期不满10年的,该被转让股权的企业可能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税款。
因此,考虑到上述不利后果,在外方转让股权时,如标的企业需要补缴此前已经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税款,则应当将标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一并考虑在内,对股权转让价款予以重新定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可知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时必须依照相应的程序,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变更无法推进。另外,中外合作企业股权变更时,税务机关会密切关注,以免企业出现逃避税务的行为,税务机关在调查审核时,绝大多数都会依照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条款。
参考文献:
[1]高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的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2]黄加宁,谢颖.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评宁波金国宝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J]. 法治研究.2009(11)
12.股权转让合作协议 篇十二
珠海、中山、江门三地共同签署的《珠中江旅游合作协议书》中主要提出六大措施: (1) 实行旅游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机制, 成立珠中江旅游合作领导小组, 由局长作为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和联席会议召集人; (2) 整合三地旅游资源, 积极推动三地旅游资源开发, 打造珠中江“温泉度假区”、“高尔夫乐园”和“文化旅游区”; (3) 加强旅游宣传促销合作、联手推进旅游市场互动; (4) 对旅游市场管理、旅游安全和重大旅游投诉等问题实行联合应急机制, 共同处理应急事件, 推动无障碍旅游; (5) 建立人才合作交流机制, 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6) 积极推进三地旅游企业和旅游协会间的紧密交流与合作等, 借以繁荣区域旅游市场, 共同打造珠江口西岸文化休闲旅游目的地, 实现三地互利共赢, 共同推进区域旅游大合作、大发展。
2. 珠中江区域旅游合作协议实施的障碍分析
2.1 珠中江旅游经济的高增长性需求之间的博弈竞争
随着旅游业以其较强的关联带动效应和就业效应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 珠中江三市也将其定位为地方优先发展产业, 其中珠海将旅游业定位为大力发展的四大特色经济之一、江门将旅游业定位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中山将旅游业定位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支柱产业, 因此, 珠中江三地都存在对旅游业增长率的绝对需求, 但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是, 珠中江三地旅游在珠三角区域发展中竞争力不足, 其旅游总人数与旅游业总收入相对广佛肇、深莞惠旅游经济圈已经远远落后。
数字来源:2009年广东省旅游统计年鉴
同时, 珠中江三地旅游业增长速度相对缓慢 (表1) , 因此, 在现实经济体系中, 珠中江三地作为独立的行为主体, 在旅游资源非均衡性与独特性及地方财政有限性的约束下, 三地都希望旅游业能跨越式发展, 政府与旅游企业之间将展开博弈竞争, 极有可能按各自最优决策行事而产生不合作。同时, 随着区域旅游深度发展, 从旅游开发、旅游市场进入、旅游服务价格制定、旅游环境保护等方面都存在广泛博弈。因此, 在合作中如何让合作主体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做出让步, 形成互相遵守的共同规则将十分关键。
数字来源:2009年广东省旅游统计年鉴
2.2 珠中江城市之间旅游形象遮蔽效应
虽然珠中江三地旅游发展差异较大, 但三地推出的主要旅游产品却极其相似, 发展目标基本一致, 形成明显的遮蔽效应。珠海形成了以休闲度假、会议会展为特色的旅游发展格局, 已成为全国著名的旅游热点城市和区域性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其温泉、高尔夫等旅游产品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江门温泉资源丰富、华侨旅游资源突出;而中山温泉、高尔夫具有先发优势, 但随着近年来周边地区的旅游发展, 规模影响减弱, 因此, 三地温泉、高尔夫旅游产品交叉重叠, 但发展目标相似, 意味着三地主要客源市场相近, 优势旅游产品将在一定程度上对弱势旅游资源形成遮蔽, 这将在一定程度对区域旅游合作形成阻碍。
2.3 各自为政的重复性旅游项目建设
在大力发展旅游业的背景之下, 珠中江三地分别根据独自的资源特色, 进行大规模的旅游项目建设 (表2) 。从珠中江三地旅游近年来及未来几年旅游建设项目来看, 区域内的重复建设问题较为严重。
三地各自为政的旅游产品开发得在局部区域内相同产品集中, 以温泉和高尔夫产品为例, 三地有10家高尔夫产品, 20家左右的温泉产品, 最终极可能造成区域内的恶性竞争, 而非合作, 这将是三地旅游合作的严重阻碍, 是合作中应该极力要解决的问题。
2.4 缺乏有效的区域旅游深层合作推进机制, 利益关系尚未理顺
由于三地之间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形象声誉以及旅游产业都存在较大差异, 各方多能获得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样:珠海、江门旅游经济突出, 是区域旅游发展的主要受益者, 发展旅游业积极性较高, 而中山作为边缘城市, 投资面临较大风险。因此, 这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 单靠行政机制或主要依靠行政机制都是难以理顺的, 必须通过多种机制来共同协调。如果合作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 合作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分享和补偿, 珠中江的区域旅游合作将难以为继。
3 珠中江区域旅游合作机制创新研究
3.1 观念创新——合作共赢, 保障利益, 统一市场, 重组要素
珠中江区域旅游合作要建立合作共赢的理念。对于珠中江旅游合作而言, 三地利益的分配及协调投资将成为最大的障碍, 因此, 在竞争和合作并存的珠中江区域旅游经济一体化中, 建立一套完善的的保障机制, 如建立旅游合作发展基金、实施年卡互通、培育制度化的营运机制等, 保证三方的共同利益, 对区域旅游合作的成功十分关键。
3.2 组织制度创新——强化区域旅游合作三级职能体系, 完善合作制度体系
珠中江区域旅游合作必须进一步强化目前的区域旅游三级协调机构, 向更具有实质性的方向转变, 实现成员和功能的对接和转化, 学习国际经验, 建立同域职能管理机制, 才能真正实现区域旅游深层次合作。在珠中江三地区域合作进程中, 应该逐步完善合作制度体系: (1) 成立区域性行业协会和研发机构, 近期可选择性成立各种旅游行业协会, 包括旅游企业协会、旅游人才与教育协会、旅游者协会、旅游研究协 (学) 会、旅游合作基金会等, 为各种形式的区域旅游交流、协调和管理提供平台和技术支持; (2) 制订并完善珠中江旅游城市合作组织的相关文件。制订并完善珠中江旅游城市合作组织的协议、规则、制度、标准, 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珠中江区域旅游一体化旅游管理和调控法制化; (3) 继续加强珠中江旅游业区域联合行动。在联合营销、市场整顿、信息联网、投诉应急等基础上, 制定协同发展战略, 重点是珠中江的旅游规划, 打造旅游精品线路, 建设统筹化的大三角; (4) 建立监督反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 建立区域旅游发展的调控模式。
3.3 产品创新机制——和而不同, 细分市场
在区域旅游产品建设中, 珠海应强化其旅游高端产品在区域发展中的引领作用, 大力发展大型活动, 增强城市的影响力;江门应该加大乡村旅游的特色培育;中山应该围绕香山文化和名人效应, 彰显其文化内涵, 使三地形成大众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自然景观产品和文化景观产品的多元组合, 以此增强资源的协同性和互补性。同时, 针对细分市场, 三地推出特色精品组合线路, 如名城一名人—名水 (温泉) —名岛旅游线, 并着力开发与彰显城市特色和地域经济特色的旅游产品, 如珠海的节庆旅游、中山的特色乡镇旅游等。
3.4 旅游企业合作机制创新——旅游企业资源共享, 产业联合, 战略联盟
珠中江区域旅游合作应该打破区域障碍, 建设完整的旅游企业合作机制。在合作初期, 允许三地旅行社不经地接社和配备地陪实行组团、接待一条龙服务, 实现区域旅游一社通;引导和组织本地游客到区域内旅游, 实现客源互送共享, 使珠中江区内各旅游城市之间互为旅游客源地和目的地;相互支持在区域内举办的全国和地方性旅游交易会和大型节庆活动。经过长期合作, 鼓励区域旅游企业的纵向、横向发展, 三地应当对进入本地的旅游企业给予与本地企业同样的待遇, 使旅游企业在优惠政策、景点门票、酒店食宿等方面享受同城待遇;三地的产业联合最终形成分别以旅行社、旅游交通、饭店为核心的战略联盟, 也将促进珠海拱北口岸中旅、九洲集团等优势旅游企业的纵向、横向发展, 加快三地的无障碍旅游区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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