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办法(共12篇)
1.河道管理办法 篇一
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
(1990年6月20日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属及非金属)。
第三条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按河道管理极限实行管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级水利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门或由其授权的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发放。
第四条 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提出河道采砂申请书,说明采砂范围和作业方式,报经所在河道主管部门审批,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开采。从事淘金和营业性采砂取土的,在获准许可后,还应按当地工商、物价、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河道采砂必须交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六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的计收;
(一)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计收采砂管理费。
(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七条 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河道主管单位要加强财务及收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级财政、物价和水利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四、五条规定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河道管理、监理人员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中,滥用职权,掏私舞弊、收受贿赂的,按《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本地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河道管理办法 篇二
1 当前出现的问题分析
1.1 河道堤防存在一定的隐患
由于影响河道堤防的因素比较多,所以河道堤防存在隐患的原因总结下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是由于河道外部的环境造成的。首先河道堤防的建设位置基本都是处在水流湍急且洪水量较大的地域段,由于相关工作人员会经常变动,所以严重阻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随着当今社会人口的快速增加,许多河道堤防都被侵占或者拆除;再次,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加快,相关负责管理人员并没有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最后,河道堤防周围基本是大片的农用地,人们用来种植一些果蔬,而果蔬会招引一些类似于地鼠的善于在地下活动的小动物,因为这些小动物会挖洞,所以也会一定程度导致河道堤防发生各种危险系数不等的险情。第二,是地方河道堤在当时施工时的质量问题。首先河道堤防建设并非是一次性完成,而是阶段性的、长时间一点一点来进行施工的,同时由于最为关键的施工技术不到位,所以在河道堤防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堤坝碾压不不平整以及内部留有较大孔隙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虽然河道堤防在使用过程中,会进行不定期的修护处理,但是绝大多数都是在出现险情之后才进行维护的,况且河道堤防在施工过程中遗留下的隐患往往不能得以根本性解决。
1.2 人们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
对于河道堤防管理,虽然很早之前就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很多政府干部以及人民群众在思想深处对于堤防管理认识依然欠缺,领导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体现在,对于河道堤防管理丝毫不上心,河道堤防工程建设草草了事就再不问津,对于河道堤防的养护以及修建不重视,只有在河道堤防出现严重险情时才进行临时维护,这样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同时对于人民群众各种不利于河道堤防的行为视而不见;而群众对于堤防管理认识欠缺主要变现在完全没有意识到河道堤防的重要性,在河道堤防开荒种植、取土,甚者有人为便于走捷径,直接将堤防变为道路,还在堤防上挖出了许多坡道,周边的私人工厂没有环境保护意识,随随便便将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垃圾肆意扔在堤防上,渐渐地,以至于根本分不清到底哪块是河道堤防,哪块又是垃圾堆,使得河道水流严重遭到污染。
1.3 河道堤防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现在仍有许多水利工程正在建设当中,参照的各种条例依然是传统的管理体制。首先针对于水利工程的重要环节,没有相关的专业工作人员进行监察;其次,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审批等都没有明确设立部门。
2 人员配置上出现的漏洞
由于相关领导负责人思想上都未能高度重视河道堤防管理,对于已经成型的河道堤防也未能及时提供经费以及相关制度保障,同时更谈及不到发挥大量的物力以及人力来培养与之相关的人才,所以河道堤防人才自然紧缺。
3 针对性解决思路
3.1 用法律加强人们思想意识
作为主要负责水利方面的政府部门,应该大力宣传以及普及水法相关知识,对于人们群众进行普法教育,首先让人们在思想上觉悟;其次,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可以通过日常换班轮流巡查以及人们群众相互检举等方法来有效进行河道堤防管理。如有人故意破坏河道堤防,定当严惩不贷;最后,河道堤防是一项公益性事业,良好的河道堤防管理工作能够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而河道堤防同时需要各方人员的大力支持,所以相关的政府机构要尽可能地对河道堤防进行宣传以及给予资金或者人力方面的支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用可流动资金来管理、维护河道堤防。
3.2 不断地完善管理体制
定期定时对于河道堤防进行特定人员巡逻,对于河道堤防的重点环节责任落实到人,这样也能加强巡逻人员对于河道堤防关键环节的重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河道堤防的出险系数。河道堤防巡查人员要对不同时间段的安全监测情况如实的记录到当天的档案中,以便后期进行参考。与此同时,市级政府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河道堤防管理结构,该结构专门管理河道堤防,无论是审批涉河工程还是河道堤防建设管理,违法案例处理等事宜都能够进行直接有效的管理。如此一来,不仅可以解决因为各种繁琐、分散的权利造成利益纠纷,又能够有效管理日常河道堤防工作人员巡逻,对于不同阶段的险情以及险工进行整理建档、归档,对于河道堤防安全进行实时检测、监察,同时将每一次的河道堤防的维护都明确记录于案。力争不断探索合理、科学的抢险、救险策略,及时降低险情发生的概率。
3.3 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
传统的河道堤防安全检测方法无法对于后期的河道堤防建设以及管理提供有效、可靠的依据,介于河道堤防在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方面的重要作用,所以一定要借助现代化技术进行河道堤防管理以及检测,比如:同位素、GPRS定位、CT层析深测、电场法探测等一系列用于实时勘测各种河道堤防隐患的技术,以便于对人为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的河道裂缝、软弱夹层进行摆喷凝结体加固堤防,进而有效降低河道堤防隐患系数。
4 针对人才的培养提出看法
首先最为关键的一点是,让人们从思想上高度意识到河道堤防对其生活的重要性,进而甘愿全身心投入到河道堤防建设管理中去。其次河道堤防相关管理部门也要积极探索和创新水利管理单位的人才培养模式,一方面对于已经致力于水利建设的工作人员进行鼓励,在现有的国家补贴基础之上,积极提升河道堤防工程效益,逐步提高工作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同时根据所有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层教学,比如:有的工作人员平时在管理方面,言出必行,并且能够为水利建设工作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有的在河道堤防安全方面,能够通过微小的数据差异变化进而深入、全面的分析问题,所以对于不同特长的工作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力争让其特长成为强项,进而更好地为水利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政府部门不断地广纳贤才,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并对其进行专业培训,建立起有效的人才培训结构以及就职安排激励机制,同时将培训以及培训教育结果与晋升、薪资直接挂钩。如此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培训者的工作积极性,对于接受培训的人员来讲,也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掌握更多知识,进而有效缓解了河道堤防人才紧缺的问题。
5 结语
综上所述,河道堤防对于防洪防灾、美化环境以及保护生态的作用都不容忽视,而加强河道堤防又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保障,事实上,在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该文就针对河道堤防存在的隐患以及人员配置漏洞展开分析,进而提出了4项应对措施,希望能为后期致力于探究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相关人士提供借鉴。
摘要:该文主要分析了河道堤管理中一些存在的问题以及人员配备上出现的漏洞,针对目前河道堤防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笔者通过研究,提出了一些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对策。希望通过该文的分析能帮助相关河道堤防管理的单位提高河道堤防管理工作水平和质量,更好地应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加强,河道堤防,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勇,胡波,张冠中,等.论如何加强河道堤防管理[J].地球,2015(4).
[2]余新福.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探讨[J].水利建设与管理,2015,26(1):51-52.
[3]陆明秋,刘振军.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1(30).
[4]李辉.加强河道堤防管理的有效策略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19):57-58.
3.加强河道管理建设,确保防洪安全 篇三
【关键词】河道管理;防洪;措施
河道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防洪的重要通道,对于维护地方的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的经济活动也对河道的正常功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特别是部分河道管理中存在着不尊重自然规则,为了过度的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坏河道的现象也非常常见。
一、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河争水,和河道争地,以及滩涂和岸线的无序和过度开发等。再加上我国关于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群众和管理人员对河道的管理认识还不到位,对河道的管理相对比较薄弱[1]。部分地方河道的管理和执法不严格,存在一些挤占河道、违规采砂等现象,部分河道甚至成为了污水排放地和垃圾场,这些都影响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和健康。
部分地区的水资源相对比较短缺,因此供需矛盾也比较突出。再加上粗放式的管理方式,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和开发都超过了大自然的承受程度。同时还存在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的现象。这些因素都造成了河流正常水流量的低下,造成了生态环境的退步[2]。部分河道的采砂秩序混乱,部分地方领导在利益的驱动下,没有经过河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就私自和采砂业主签订开采协议,这不仅影响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同时也影响了河床的位置,造成了河流存在改流的现象,对于生态环境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发挥河道的正常生态功能,特别是河道正常的防洪功能,使河道在满足生态保护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发挥其经济功能,应当加强对河道的管理工作。在河道的管理中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坚持保护和开发相结合,通过不断的完善管理方法,建立完善的河道管理系统,切实的提高河道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提高河道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分析
在河道的管理中应当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维护良好的河道管理秩序。为了加强河道的管理建设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加强宣传力度,在群众和干部中树立正确的保护和管理观念。水利管理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河道管理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展开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使群众对河道的管理具有法制观念。进而使广大群众和干部能够知法、懂法,从而自觉的维护水利管理部门的工作,自觉的维护河道的正常运行[3]。要使人民群眾能够明白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对周边人民群众的生活影响等方式,使人民群众能够理解和支持河道管理工作。通过宣传工作。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的改变和调整自己的生活和生产方式,坚持与河为友、与河为伴的发展理念,还河道空间,给洪水出路,从而确保河道的防洪安全。
2.加强对河道的规划,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对于河道来说,其岸线往往具有良好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成为了商业开发的重要落脚点,因此需要特别的加强保护和管理工作。为了切实的发挥河道的功能,应当加强对河道的全面调查工作,摸清河道的基本水文状况,从而对河道流域进行综合的规划,加强对河道岸线的利用规划,河道区域的采砂规划等。通过加强对河道资源的利用规划,一方面发挥了河道的正常功能,同时也能够利用这些规划来加强对河道管理的指导工作[4]。在规划的过程中要优先的确保河道的防洪和水生态的安全,结合河道流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河道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河道规划方案。加强对河道水域的管理,防止对河道水域以及滩涂的非法侵占,影响河道的正常防洪功能。通过维护河道良好的自然生态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合理发展来加强对河道的管理。河道的防洪规划要和已经建设的水利工程、地质、水文、环保等因素结合起来,坚持河道采砂利用和河道的疏洪相结合的管理观念,通过编制河道综合规划,划定合理的采砂区、禁采区以及可采深度等,保证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和河道的稳定。在对河道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科学河道资源有步骤的开发措施。通过明确不同河道的功能和定位,从而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方案。对于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不能进行开发建设,在开发的过程中要注意对河道以及周围环境的生态保护,促进人类和自然的友好相处。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随着我国的《防洪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对于河道的管理的相关管理提出了总体的依据,本地应当结合水域、采砂、水文等相关的河道资源的制定合适的管理规定。特别是要明确河道管理的法律地位,明确河道管理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所涉及的内容和方法,从而规范河道以及泥沙等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从细则方面依法对河道进行管理[5]。特别是随着建筑工程的快速发展,对砂石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对河道的管理必然要涉及到对采砂的规定。因此要制定关于河道采砂的相关规定,使河道采砂的工作逐渐法制化、市场化。通过不断完善河道管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完善河道管理范围之内的项目管理规定,使河道的管理工作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规范有序。
三、结束语
4.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 篇四
第36号
《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4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姜治莹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长春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沟渠、行洪区、蓄洪区等)管理。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市水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在国家、省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其他河道在市河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由县(市)、区河道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区划分段管理。
—1—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及其配套工程、危害河道水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 市、县(市)河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河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通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定,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七条 河道整治应当按照河道整治规划制定整治方案,并依据河道监测资料对整治方案进行科学论证。
第八条 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整治规划和整治方案的意见。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部门对有关规划和设计的意见。
第九条 河道整治、堤防加固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汛情紧急时可以先占用土地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并根据需要优先安排河道管理和防汛物资仓储用地。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出让或者出租取得的收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和防洪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界河(省境界河除外)和跨县(市)、区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上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在河道内修建排水、引水、蓄水等工程以及进行河道整治工程。
已给对岸或者上、下游造成危害的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由原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限期拆除。
—2—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防洪通道及护堤地;
(二)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也可以按照河道规划两岸堤防走线之间的行洪区确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部门。组织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河道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蓄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制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弃置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以及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林、护岸林除外);
(四)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
—3— 洪的活动。
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包括堤防和护堤地)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设置游乐设施;
(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五)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临时建(构)筑物及其他占滩行为。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取得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但在下列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采砂、取土、淘金等活动:
(一)堤防迎水侧50米以内;
(二)河床凹岸、堤防险工地段及河道整治工程周边100米以内;
(三)铁路桥及国家级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500米以内;一般公路桥、引道及防护工程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四)航道整治工程上游300米,下游200米以内;
(五)拦河闸坝、泵站引水口上下游各300米以内;
(六)水文测验断面和设施上下游各1000米以内;
(七)跨河道电缆、高压线的塔(杆)及穿河道管线上下游各200米以内。
第十九条 从事采砂(取土、淘金)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深度、开采量、开采期限、作业方式实施开采,随采随运;
(二)在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按照河道整治规划要求对开采后的河床及时平复,保持平
—4— 顺,无坑无坨;
(四)将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正本留存在施工作业地点备查;
(五)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售和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采砂(取土、淘金)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管理费。
第二十条 堤防的护堤地,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松花江、伊通河,饮马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堤防迎水侧30米至50米,背水侧5米至15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迎水侧15米至30米,背水侧5米至10米。
第二十一条 河道堤坡可以种植草皮或者灌木,不得种植乔木及农作物。
堤上已有的乔木,限期由树木所有者连根清除,并回填夯实;限期不清除的乔木,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清除,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承担。
限期清除决定由河道主管部门下达。
第二十二条 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由河道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
市、县(市)城区河段堤防的绿化,由其管理机构依照河道整治规划组织营造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河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等条件,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埋桩定界。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5—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修复、清淤。逾期不修复、清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负责修复、清淤,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河道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机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责令设障单位或者个人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二十七条 为紧急抗旱需要在河道内临时筑坝的,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主汛期前,筑坝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未拆除的,由河道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拆除,所需费用由筑坝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河道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
(二)弃置带有杂物、融雪剂的冰雪以及矿渣、石渣、煤灰、泥
—6— 土、垃圾等废弃物;
(三)种植高杆作物、树木(护堤林、护岸林除外);
(四)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5元至10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2元至0.5元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取土、淘金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收入,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采砂、取土的并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处以罚款;淘金的并按每采剥一立方米0.1元至0.2元处以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加倍予以罚款,并依法吊销采砂(取土、淘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滥伐、盗伐护堤护岸工程林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按所砍伐林木价格的5倍至10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由河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5日起施行。
5.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篇五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土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全面规划、总量控制、科学采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航道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航道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规划制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二、三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航道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五级河道采砂规划,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五)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禁采区、可采区及时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七条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防洪、通航安全需要;
(二)水工程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设施出现险情;
(三)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者发生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四)其他确需修改的情形。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临时不宜采砂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临时禁采期或者划定临时禁采区,并予以公告:
(一)水情、工情、汛情、风情发生重大变化;
(二)航道管理需要;
(三)发生地质灾害;
(四)其他特殊情形。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于每年12月依法公告下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依法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经营性河道采砂,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河道采砂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
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许可申请后,对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转报的河道采砂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河道采砂许可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采砂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可采期的要求;
(二)符合采砂控制总量要求;
(三)符合可采区作业工具控制数量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范围、作业方式;
(五)砂石弃碴处理方案和度汛措施符合防洪、通航安全要求;
(六)使用船舶采砂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齐全;
(七)从事经营性采砂的,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河道沿岸村民个人自用少量砂石需要到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河道需要采砂的,应当经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涉及航道的还应当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航道管理机构整治航道需要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海事管理机构因临时性应急通航安全需要组织采砂的,应当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八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在进行采砂时,应当对所开采范围设置标识。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或者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在禁采期间,采砂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河道采砂可采区、禁采区河床变化进行定期监测。经监测发现河床发生重大变化,对河道防洪、通航及其相关工程设施或者桥梁等涉河工程构成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及航道、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虽尚未届满,但经监测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开采量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必须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进行采砂;
(二)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料、清除砂石弃碴;
(四)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河道采砂船舶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保证船舶作业和停泊安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部门及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定期开展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逾期不予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逾期不清除砂石弃碴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非经营性的,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缴,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的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采砂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海事、航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二)对违法采砂行为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执法巡查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6.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篇六
《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 长 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四条 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区、县界的河道两岸各1公里内和跨区、县的河道,未经相关区或县达成协议或市河道管理机关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六条 跨河工程建设应与河道整治线正交,按工程规模划定保护范围,其划定的保护范围不得小于下列标准: 大型工程:上下游各200米 中型工程:上下游各100米 小型工程:上下游各50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跨河工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依照河道整治规划修建防洪工程或对已建成的防洪工程进行加固、改造,所需投资列入工程预算,并负责维修、养护,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河道管理机关组织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保护单独企业安全的防洪工程由该企业按河道整治规划投资修建,并由该企业负责工程的维修、养护,所需的费用由企业承担。第八条 因修建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及设施,而对原工程及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的,其所需费用和补偿损失费由建设单位负担并负责修复。按河道整治规划修建河道堤防工程所占集体土地,影响群众生活的,可从国有滩地中给予调整,其土地上农作物、树木、房屋和其他附属物,应按规定予以补偿。第九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污口的设置、扩建和改建,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 河道的水、土、砂、石、滩地资源,依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按河道治理规划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在河道取用地表水或截取渗流的单位或个人,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管理机关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河道施工。开采河道砂、石、土料及淘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河道管理机关颁发的许可证,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规定进行采掘,并按《陕西省河道采砂收费实施办法》缴纳管理费。在跨河桥、涵等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采挖砂石。护堤地以及修建的水库、整治河道新增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用于防汛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具体利用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规定。
河滩地属国家所有,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必须报经河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堤防、护岸、水闸排涝等工程设施受益明确的工商企业、农场及其他单位,应向河道管理机关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三章 河道管理
第十二条 堤防两侧应按下列规定划定护堤地和安全管理范围:
(一)护堤地
渭河:周至青化至耿镇桥段。堤防临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20米,背河(从堤坡脚算起,下同)50米;耿镇桥至临潼赵村段,堤防临河50米,背河30米。泾河:堤防临河20米,背河30米。浐河、灞河:城市段堤防临河为10米,背河30米;农村段临河10米,背河20米。黑河、涝河:堤防临河15米,背河30米。石川河、沣河:堤防临河10米,背河20米。其他河流护堤地宽度由所在地河道管理机关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安全管理范围:
渭河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含护堤地,下同),临河、背河宽度各为100米;其他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宽度为50米。老堤在上列范围之外的,以新老堤之间宽度为准。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含护堤地),权属不变。
(三)持有土地使用证的集体土地划为护堤地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从国有滩地给予调整;无法调整的,权属不变,其利用必须服从河道管理机关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堤防、护堤地、安全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利用堤顶作公路、乡路,必须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并由交通或有关部门加修路面,负责路面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 河道整治及防洪工程的各种观测标志、设施(包括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标志、水文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设施、防汛房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
第十五条 堤防防护林,由河道管理机关统一规划、营造和管护,也可以由其他单位或与河道管理机关签订承包合同营造、管护。鼓励机关、学校、驻军、厂矿企业、群众团体及保护区的村民义务营造堤岸防护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砍伐堤岸防护林。更新或间伐时,必须提出申请,经河道管理机关同意后,报同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对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消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河道管理机关按规定收取的罚款及各项费用应上缴同级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或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7.河道工程精细化管理途径探讨 篇七
精细化管理目前被许多学术专家所赞同, 作为一门管理学科, 从事管理学的大量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下有过不同的定义。很早以前就有很多的专家发表了相关的著作, 从那时候之后, 精细化管理的理论现在被很多企业认可和推崇。国内很多知名的专家提出了鲜明的概念, 纵观精细化管理的发展历程和论述方法, 很容易的发现, 精细化的管理是一种先进的管理模式, 同样作为一种新认识、新观念、一种仔细认真的态度和一种不可述求的文化, 基本的特征就是要注重细节、过程等, 精细化的管理没有固定的模式和标准, 在不同区域中有着不同的概念, 是一个企业发展必须的需求, 对于企业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 精细化管理在河道管理工作中的应用
2.1 河道工程管理特点
河道工程具有覆盖范围广, 涉及面宽等特征, 河道同时也在不同的地势形态中跨越, 河道自身具有的功能也是管理中的一项内容。还有河道发生变化, 这样就使得河道管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有着多元化、多层次感。因此, 河道工程管理不是很容易的, 要从多方面去考虑, 很多的工作岗位都是独立的管理模式, 实施起来比较有难处。
2.2 河道工程管理现状
河道管理简单来说就是用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度文件来限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活动, 不仅仅是各个行业对河道的需求, 还包括了人类对河道的需要, 河道是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必需品, 在满足人类需求的前提下还要不破坏河道的生态环境, 使河道的作用发挥极致, 并持续利用。在实践的管理中发现, 许多的河道管理就是根据一些河道条例和相关的水法来进行简单的管理。还要根据水利工程标准制定考核章程, 按照等级进行分配, 从而做好管理工作。目前河道工程的管理考核办法中规定了分类和相对应的条款, 各个部门根据这些分类和条款制订了相应的实施政策。通过这些年来的验收成果和考核中遇到了问题, 从客观角度来说管理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升, 随着河道管理的进一步提高, 目前很多的河道管理相关部门已经开始河道精细化的管理方式。
2.3 河道工程管理推行精细化管理的主要途径
2.3.1 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标准。
管理要从基本开始, 做好基本的标准需求, 把握好标准中的基本要求。因此, 精细化的管理在河道工程中推崇, 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做好管理的组织架构, 根据组织架构确定基本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 目前河道工程管理都是一些基本的管理内容, 例如:安全管理、经济管理等, 每一流程中的每一条例都含有各项内容的制度和措施;在运行中遇到的日常问题要及时与专业人员沟通, 按流程操作;管理技术操作规程要全面;定时定期检查维护, 做好工作记录;按照工作内容做好报告和报表, 河道工程精细化的管理标准要高于国家相关标准之上, 这样结合河道自身的特点, 掌握河道的信息, 才能使工程的内容、目标做到完善。使贯彻这些问题更加具体化、简单化、方便化, 在管理期间不存在遗留问题, 做到各岗位之间合理有效的沟通, 河道工程精细化管理实际上就是河道工程标准的进一步深化和细致化。
2.3.2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
现代企业中对绩效考核要求非常严格。同时绩效考核机制也是精细化管理中的精髓, 河道工程涉及的部门很多岗位很多, 这就意味着绩效考核的重要性, 按照国家水利部门的执行文件进行分类, 河道工程管理单位的岗位一般有30-40个岗位, 绩效考核相对来说并不是很容易的, 如果单独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绩效考核很容易, 能做到公平, 但是涉及这么多个部门绩效考核很难做到公平, 并且在这些岗位当中, 有大部分的岗位是管理机关单位内部的人员, 职责都是定性, 定量少, 即使简单的绩效也很难做到公平。从这可看出, 制定完善的考核制度, 设计合理的考核目标, 提高可实践性是很重要的。制定绩效考核制度, 必须根据河道工程中的岗位进行实际考察, 然后在针对各个部门中的各个岗位职责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还要选择最适合各个部门的考核绩效方法。采取的办法有很多, 比如同一部门, 互相打分和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法, 内部考核和外部评分相结合的办法等。总之, 不管是什么样的考核标准, 最终的考核成绩一定是要真实并且有效, 对考核的最终结果实行奖罚的绩效模式。
2.3.3 打造强有力的执行力团队。
有了管理的标准和考核制度, 就要做好如何去执行, 执行落实就是要有执行力, 执行力就是用发展的眼光对待问题能做好执行规则的一种素质, 执行者也就是一个企业中的重要人员, 企业的基石———中上层管理者, 中层人员就是工作的执行者, 作为中层领导必须要打造出一支强有力的执行者去提高精细化管理, 但是这些执行者必须是真正的能干正事、做实事、干好事的一些人员, 在这些条件的基础之上才能建立管理办法。河道的管理工作大部分就是基层的许多问题, 做到及时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进行解决, 目前很多单位对待执行力的问题看的非常重要, 很多文献中表明行政事业单位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执行力的问题, 执行力问题也是河道工程管理做好精细化管理前提的主要任务之一。
2.3.4 培育精细化管理文化。
精细化管理对现代的管理企业中来说, 这是一个新的概念, 它是河道管理单位全员参加的一个系统, 因为本身河道工程管理的工作不是固定, 比较分散, 内部的管理较为复杂。河道管理单位就要对全员进行精细化管理文化的培训, 要求大家理解这种文化, 这种文化带给我们工作的畅通。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意识、一种工作的方式、一种文化、它会使工作人员认识自己的这份工作, 从心里面去认真、仔细的面对这份工作, 全员尽职尽责的去完成工作。
接受这种精细化理念的管理是全新的接受新事物的体现, 克服顽固的思维模式的过程, 要让大家明白什么是真正的精细化管理。充分的发动大家的工作执行性和积极性。
2.3.5 积极引进现代化技术。
为了河道实施全面的精细化管理工作, 要对工程期间全方位的监控, 要引进先进的现代化技术, 一些卫星定位系统, 使得管理领导能第一时间掌握管理的现状和进展的程度, 为日常的考核提高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也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 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快速解决。
3 结束语
精细化的管理已被运用到很多单位中, 很多单位正在研究探讨精细化的管理模式, 这种现象值得赞扬, 精细化管理相对于河道工程管理来说是一种提高河道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台阶, 河道工程管理确实存在着困难, 实施精细化管理也不是很容易, 我们要保持好的心态要有百分百的信心, 不断的去追求和提高, 是实践工作中不断提升, 使精细化管理在河道工程管理工作中发挥光芒。
参考文献
[1]郑月芳.河道管理[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7.
[2]汪中求, 吴宏彪, 刘兴旺.精细化管理[M].北京:新华出版社, 2006.
[3]水利部建管司,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Z].2008.
8.河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八
关键词:河道管理;措施;制度
中图分类号: TV85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4.22.0046
1 河道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管理责任难以落实到位
我国对于河道的管理有很多法律法规,但在执行过程中,很难落实到位;虽然对于很多管理内容都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操作层面上,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一些河道支流超标排污,偷倒垃圾,污染河道水体、生态,人为损坏堤岸、河道景观设施,点燃河道荒草圈地种菜,攀折河边绿化带花木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与管理不当有直接的关系,由于河道多年来一直是多部门共管,职能上存在交叉,而各部门又缺乏协调合作,致使一些责任很难落实,各自为政,管理措施难以统一。
1.2 环保意识差,河道污染加重
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人口越来越密集,伴随而来的是河道破坏和污染逐年加重,这与河道两岸的群众保护意识较差有直接关系,一些群众向河道内排污,倾倒杂物垃圾,一些动物的尸体、植物的秸秆等随意乱扔,使河道污染加剧,给治理带来难度,水体遭到破坏,水系生态失衡,加上卫生、环保部门的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环保意识差一直难以改观。
1.3 城镇化建设对河道管理的冲击
城镇化建设对土地的需要量十分巨大,而且随着房地产的开发,就使得原本十分有限的城镇土地被开发殆尽,受利益的驱动,很多地方都有侵占河道滩地、水域、护岸、护堤地的情况发生,造成河道的防洪能力降低,有的对河道甚至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依法管理河道增加了难度。
1.4 管理中各自为政,协同度不够
由于河道的自身分布特点,有时可能同一河段在不同的行政区间内,这就归不同的区域管理,而有的河两岸就分为不同的单位进行管理,就算同一河段的同一河岸也归属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些部门分管各自的一块,缺乏协调统一,有时候在管理河岸上,意见往往不一致,甚至形成谁都想管,却谁也不管的局面,造成河道管理真空。
2 加强河道管理的建议
2.1 领导重视,严格执法
河道是一个城市(镇)的灵性所在,山水相依,才能体现一个城市的动感,对于河道的管理,是一项集社会性和公益性为一体的任务,管理好河道,对于城镇建设、经济发展、改善人民生活质量都是十分必要的,所以政府部门要认真重视起来,领导要从意识上高度认识到河道管理的重要性,然后下大气力,狠抓实干,加强河道的管理。在管理河道时,政府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好河道的管理,按照河道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依法加大力度,履行管理河道职责,把管理落到实处,保证河道的正常管理。
2.2 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制度
在管理中,要有明确的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完善,确定河道管理职责,落实到人头,定期巡查,在管理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建立管理的考核办法,工作优秀的要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的进行惩罚,奖惩分明,采取有力措施,调动积极性。
2.3 协同合作,统一管理
河道管理的多头参与,给河道的管理带来了困难,在河道管理中,政府主管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使各部门能够协调合作,避免“责任不清,任务不明”的情况,提高河道管理的效能和质量,并实行“管护分离”,避免多头管理,最终产生“乱政”和“懒政”的情况。
2.4 做好宣传,提高意识
河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及现代化的通讯工具,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河道管理重要性的宣传,提高从上至下的保护意识,领导重视,群众有意识,这样才能上下一致,切实认识到河道管理的重要性。
3 河道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河道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民生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事关城市的文明,事关百姓的安居乐业,是一个城市综合面貌的体现,而且涉及到很多部门,水利、国土、城建、环保、环卫、绿化、企业等方方面面都与河道管理相关,要协调各部门,统一规划,协同管理,互相配合,共同治理达到“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河道管理目标。
3.1 河道管理机制要创新,责任要落实
河道的管理由于涉及部门很多,往往多头管理,最后导致没有人负责的局面。要创新河道的管理机制,河道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要负起总的责任,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负起组织实施的责任,组织协调有关河道的部门,紧密配合河道管理,分工明确,权责划清,避免遇到问题推诿扯皮现象发生。对于河道管理责任,应当哪个部门承担就哪个部门承担,落实任务、夯实职责,杜绝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消极怠慢、配合不力等情况发生。
3.2 涉河工程依法建设保护河道生态
在涉河工程建设、城镇公用设施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堤岸绿化、河道景观设计、涉河工程建设审查监管等方面,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不得侵占河道湿地、水域、滩地,不得破坏生态林。保护河道生态健康,维护河道水生环境,保障动植物繁衍生息。
3.3 加强河道日常管理
在河道保洁方面,要建立河道保洁专业化队伍,划分保洁责任区,落实到人头,做好河道保洁工作,同时要定期不定期的进行河道稽查,依法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河道的破坏行为;要对河道进行水质监测,促进截物工程建设,污水要经过处理才能排入河道,保持和提高水质;要做好河道的安全管理,避免汛期能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完善法规制度,依法治河,依法管河。
9.河道管理倡议书 篇九
“十五”期间,我们所有的公共福利获得伟大的进展,市政建设蒸蒸日上,熙和,natinghe城市治理在大坝的所有方面的政府和公众支持,面貌焕然一新。
强大的路堤、整齐、河畔的树木,构建和-谐社会的组成了宏伟的一页。
现在,在“十一五”计划的圈,而且是我们当前建设的辉煌的明天大纲蓝图。
然而,我们也损害了看,为了自己代表自己,然后,一些随意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垃圾和废物、污染排放,偷了银行在将砍树,非法采矿破坏路堤填海河等不健康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长期存在的。
尤其是非法人工采砂和复垦河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河,并且要小心安全,同时对人民的生命财产两边的安全威胁。
随着河流主管部门,对这种行为我们从未姑息,决定停止和攻击临沧市临翔区水利局整治河道倡议书,同时,我们呼吁大家行动,垃圾,可选为一个污染排放,砍伐树木,在银行的砂开采损害等不法行为河堤上,复垦应坚决抵制,共同维护好我们的母亲河,建设之间的和平而努力。
我部门举报电话:21xxxxx,21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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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圆形水域
10.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市长:朱 读 稳 二○○五年十月八日
安庆市内河河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内河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河河道(不含长江,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蓄洪区等)。第三条 开发利用内河河道的水、土、砂石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规划和防汛抗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抗洪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河河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重点对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泥塘沟河等跨县河道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河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沿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受益的农场和工商企业等单位承担所在堤段的维修、管理、防汛等任务,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河道管理机构应予以指导。
堤圈、圩口等受益区的乡(镇)、村应成立河道堤防管理委员会或管理组,负责有关河段及堤防的维修、管理、防汛。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依法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在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八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跨县的河道,经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航道的,应征求交通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日期及其他有关事项报告原批准的河道主管机关。工程竣工后应有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应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启用。第九条 修建桥梁和其他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不得减小行洪断面。
第十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必须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数据为准。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出设计洪水位一米以上。跨越通航河道的建筑物,应符合规划的通航标准。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一条 堤防上已修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汛前检查一次,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第十二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必须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如因维修不善,影响堤防安全或当洪水接近保证水位时,县以上防汛指挥部有权作出暂停行车的决定。第十三条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汛期及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在堤顶通行。第十四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
编制沿河城镇规划,应事先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沿河城镇建设,不得越出临河界限。临河界线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三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
第十五条 河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有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开挖河道及加固堤防所形成的冲填区、堆土区等;在河道的管理范围外100米(沙基地段200米)内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二)无堤防的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区域;
(三)沟渠的管理范围,为其堤脚起向外2米至30米或者两岸堆土区边缘线以内的区域。
第十六条 堤防两侧必须有护堤地。以下堤防由县人民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护堤地,并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堤防,临水侧不得窄于二十米,背水侧不得窄于十米;
(二)其他河道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窄于十米。第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围墙、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碍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
(四)弃置或者堆放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砂石、垃圾等阻碍行洪的物体;
(五)其他危害河势稳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堤身、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但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第十九条 在与人工堤防组成的封闭圈的高地上,禁止从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等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在河道内开展旅游项目,须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二条 填堵、占用或者拆毁废弃河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须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水管单位同意,并严格控制占用时间,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围垦河道;已围垦的,应当符合河道清障要求。第四章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河道采砂(含砂石、铁砂、淘金、取土等,下同)实行统一规划。第二十七条 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河道采砂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征求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等内容。禁采区、限采区、禁采期应当根据河势稳定和防洪安全要求划定。采砂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中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在相应的地点竖立永久性标志牌予以明示,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九条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在大沙河、潜水、皖河干流、皖水、长河等跨县河道内采砂,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同时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其他河道由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同时要有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方可开采。第三十条 禁止在以下范围内采砂:
(一)城镇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环境保护区内;
(二)公路桥梁上下游各200米河段内;
(三)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第十六条规定的禁采范围内;
(四)法律、法规禁止采砂的其他河道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不得擅自采取招标、拍卖、承包等方式出让采砂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通讯等设施和防碍航运安全。
当采砂危及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管单位,应当责令采砂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开采。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项目、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挠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11.河道管理办法 篇十一
摘要:河道治理工作关乎着城市健康发展和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作为城市环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城市河道的健康不仅对于城市社会、经济以及农业生产有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同时也为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提供着极为关键的景观。为了更好的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执行国家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城市河道的治理工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改善措施
一 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主要内容
流域性河道堤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因此,在工作中,要根据流域性河道的具体特点进行合理的规划,同时,对范围进行确定。对于已经实行管理的河道堤防、废堤防和堤坝可以实行统一的管理,因此,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要做好统一管理的准备。在管理过程中,对出现的单位和个人对河道进行占用的情况要进行治理。堤身和堤防安全范围内,不能进行窑洞或者是渠道的建设,不能开展生产生活活动,这样能够对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进行保证。水利工程施工中经常要进行破堤开口施工,在进行施工前,要得到相关堤防管理部门的允许,在获得相关的上级水利部门的审批以后才能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的时间和质量进行控制,在施工结束以后要进行修复作业,对施工效果进行保证。
河道堤防的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好例行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工作。在例行检查中,要由专业的管理部门制定专人进行检查,对堤防的危险段以及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变动区域进行检查。检查的工作只要对堤坝是否存在走动的情况,基石是否存在丢失的情况,对堤身是否出现滑坡、裂缝和病虫害问题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要对护堤林木的损失情况进行解决。在定期检查工作要在河道汛期或河道凌汛期对堤防工程以及配套设施进行定期的重视,确保堤防安全性。进行定期检查主要是在特大洪水、暴雨、地震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堤防的情况进行检查,这样能够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然后采取措施解决。
二 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堤防工程建设标准低,抗洪能力较差
不同的流域性河道进行堤防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不同的防洪堤段在进行建设时标准不同,多年来,防洪规划设计标准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多的桥梁和涵洞在建设中不能对洪水的冲击力进行抵御。很多的乡镇地区,堤防工程建设中存在着项目基础设施差、水利工程抗灾能力低的情况,在防洪体系方面也比较薄弱。这些堤防工程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和国家经济建设不能相互适应,因此,给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阻碍作用。
2 水土流失现象普遍,河道淤积、河床上升
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对流域性河道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的问题是水土流失问题非常严重。流域性河道在上游和中游出现了林木被严重毁坏的情况,植被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水土涵养能力出现了下降的情况,导致河道出现了淤积想象。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发展速度非常快,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公路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因此,也导致了大量的施工垃圾被倾倒到河道中的现象,导致河道出现了严重的堵塞和淤泥情况,河道的河床也出现了上升的情况,对城镇防洪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
3 滥采河道砂石,破坏河势稳定性
城市不断发展过程中,对砂石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提高,而且对河道堤防的管理中存在着问题,导致了大量的采砂船进入到河道中作用,出現了严重的滥挖现象,因此,导致了河道受到很大破坏。很多的河道中出现了堤身滑坡和塌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堤防安全都有很大影响。河道中出现河势被影响的情况,会导致河流的正常流态受到很大的影响,河道的抗洪能力也出现了降低的情况。
4 河道淤积严重,行洪能力下降
在河道堤防管理中,工作情况比较混乱。尤其是河道中的障碍出现增加的情况,河道中存在着很多的侵占河流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通常是桥梁或者是房屋,使河道的管理工作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导致河道中出现了淤泥比较严重的情况,限制了河道的防洪能力。
三 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的改善措施
1 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保证堤防工程得以安全运行
定期对河道堤防以及穿堤修建的建筑进行检查和巡查,随时对相关的建筑进行检测、检查,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安全资料进行收集、整理,最终形成相关文书、防汛、财务以及险工险段的档案内容。另外,还应该认真做好工程测量、防汛值班、闸口的启闭、堤防设备维修与养护等记录工作。相关技术人员还应该熟悉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的做好汛期建设资料的合理调度,最终形成科学合理的堤防抢险与建
设方案。
2 以创建促发展,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
流域性河道的目标化创建工作不但体现了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工作的奋斗过程,同时还是地方管理工作改革及发展的整个进程。利用创建平台,不但给提高堤防管理水平提供了发展动力,同时还给堤防管理工作明确了发展方向。长效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创建工作的核心,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的过程中,应该对管理制度进行完完善、学习相关规范、提高相关规范的执行力,这是创建工作的根本。
3 做好堤防绿化工作,加强河道堤防工作的自我保护能力
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河道管理工作应该采用绿化工作的确定与水土资源植物种植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同时结合流域段内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经营方式。根据绿化的工作目标,分期、分段消除工作目标段内的空白段,同时及时的对老龄树木进行更新,针对不同的树木地段进行树种选择,采用防护林与经济林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堤防管理工作走上自盈自管的道路。同时,采取多种经营与水土资源同时开发的方式,通过承包到户的方法也是对地方管理工作进行补充的一个重要方式。最终形成河道堤防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堤防的自我防御体系。
4 完善地方项目建设管理审批体系,形成合理的审批层级
针对河道堤防建设的大、中、小工程,应该根据其对河道防洪能力影响的程度,将之划分为重大影响、较大影响以及较小影响三类;根据工程建设用时长短,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永久性工程、长期工程以及临时性工程等。河道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应该根据河道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出发,根据其对防洪能力、建设规模等的影响,采取不同的审批方式,对审批程序意义简化,提高审批效率。
四 结束语
流域性河道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影响很大,城市在发展过程中依赖流域性河流,因此,对河道进行管理非常必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市场因素对河道堤防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因此,在管理时可以成立专业性的团队,将其工作重点放置在流域性河道管理中,提高管理的水平,促进经济设计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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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河道管理办法 篇十二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审批
1.1 审批原则
为了加强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 确保防洪工程的安全, 保证河道顺畅, 保护开发利用江河道和防治水害, 应当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实际效益, 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禁止在堤防和保护地建房, 不得兴建任何生活、生产设施, 顺堤方向 (堤前坡) 不得布置压力管道、缆线、架设通讯、电力线路 (防洪专用除外) 等工程。对于工期长、施工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应有比较切实可行的渡汛措施。不得有危及堤防安全、河床、河岸及河势稳定的现象, 不得产生碍航、阻断堤防等问题, 也不得影响正常的巡堤检查和河道管理的开展。
1.2 审批时主要任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重要职责, 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加强社会管理、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一是做好审查管理;二是做好施工监督;三是做好违法违规事件的处理处罚等日常工作。
1.3 审批时需注意的问题
(1) 按照审批原则和技术管理要求, 需批准实施的各项、各类工程, 应服从河道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 必须服从防洪规划及河道整治规划。发展规划一旦需要时, 建设单位应无条件拆除, 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自负。凡是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堤防工程和设施, 都必须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工程维修养护费、占地费等其他费用, 否则不予批准。
(2) 施工前, 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将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文, 以及相关的设计文件报送河道主管机关报审待批。获得批准后, 应主动接受河道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水利监理及质监部门也需按合同签订条件进行行业规范管理, 对违法、违规的工程项目, 责令其停工并恢复原水利工程的原貌。造成后果的, 要追究其责任。
2 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 河道防洪工程、跨河桥梁、输气管道、供水管道、临河电厂等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大部分能自觉接受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走向正轨, 但仍有一些建设单位以重点工程自居, 未经审查强行开工。有的建设单位不尊重水利部门的审查意见, 强行违法施工。还有个别建设单位不履行审查程序, 盲目开工建设。
3 对策
3.1 加大宣传, 依法管理
水利部门要从加大宣传力度入手, 通过典型案例查处、电视曝光、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宣传河道管理法规, 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 发动广大群众监督;加大了对违章、碍洪建筑物的清理力度;利用参加计划部门召开的有关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建设评审会议等机会, 向建设单位宣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上述途径, 不仅可以达到宣传法律法规的目的, 提高各级领导对加强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得到建设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也能增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依法管河、加强建设项目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也使社会各界进一步理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有效地减少了违规、碍洪建筑物的产生, 避免了国家人民生命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3.2 完善管理网络, 杜绝违法事件
认真贯彻执行水利部、国家计委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台相应的配套性文件。一是明确河道主管机关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二是规范和统一审查文书;三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的审查质量, 明确规定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查必须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 审查意见必须经过主管总工把关;四是为了保证建设项目竣工后能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规定施工单位必须与河道管理单位签定清障协议;五是制定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设施应给予补偿, 损坏河道工程应给予赔偿等规定;六是明确建设项目审查过程中发生的现场查勘、水文计算、专家咨询及技术论证会等项开支, 由建设单位承担, 列入工程前期费;七是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项目所在河道主管机关负责, 如有重大方案变更, 由有审查权的河道主管机关进行重新审查。通过这些措施, 使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不越权、不侵权、上下配合, 做到行业内部协调一致, 杜绝建设项目未经审批就开工建设的现象, 使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以及时处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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