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

2025-01-18|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农药管理条例(精选15篇)

1.农药管理条例 篇一

国务院总理 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

农药的使用直接关系到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因此,加强农药管理十分必要。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说,作为我国农业领域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

对农药行业准入的要求更加严格

条例严把农药登记、生产、经营许可的重要关口。它取消了门槛相对较低的临时登记,明确在我国生产和向我国出口的农药需申请登记;完善了农药生产许可制度,对原材料采购、产品质量控制、委托加工分装等生产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明确农药生产企业对所生产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要求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实行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管理,做到生产全过程可查、质量可控。

条例还规定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应当从合法的渠道采购农药,建立购销台账,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一旦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要及时召回,

资料

对农药指导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

山西省农科院院长乔雄梧认为,农药的科学使用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药使用的指导服务,有利于补齐农药使用监管难的短板,从农业生产的重要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条例明确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合理用药,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等施用农药,还要按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收获农产品。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生产上使用剧毒、高毒农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农业部门及相关科研教学单位要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和有益生物、珍稀物种。国家通过推广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先进施药器械等措施,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用量。

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处罚力度继续加大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进一步严格了法律责任:明确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无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以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原材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等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无证生产经营以及被吊销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等。

另外,条例还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在解决了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同时,也将大大减轻农药企业的运营负担。

2.农药管理条例 篇二

农药经营由过去的供销系统及农业系统统一经营的模式已经向个体户转化。经营品种系列化、配套化初显端倪。从原来的单卖种子、农药、肥料等已经转化成种子、农药、肥料统一出售的态势。网点多, 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对于经营种子肥料的市场相当繁荣, 为了使自己更具有竞争力, 现在厂家都在提高服务竞争力, 如送货上门, 给农民带来了诸多的便利条件。

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经营规模小

经营规模偏小流通体制不健全、发展壮大难。农药的经营者大多没有足够的资金使自己经营的网店达到一定规模, 一般说来数量上足够, 单规模上不尽如人意。

2.2 经营不稳定

经营队伍不稳定、经营年限短、变更频繁。对于诸多的经营者来说, 没有长远的眼光, 本着赚点小钱的态度, 并不想把自己的产业做大做强, 如此经营的态度不端正, 带来的便是不稳定及年限短的特点;往往这些经营者抱着投机取巧的方式进行经营, 经常并更自己的投资方向。

2.3 无序竞争

无序竞争现象严重, 货源渠道混乱, 产品质量不容乐观。随着农资市场准入条件放宽后, 在很大程度上使市场的经营者增多, 但是随之而来的便是些无序的竞争。

2.4 专业性不强

专业性不强、经营品种多而杂, 不利于专业化经营。由于资金投入的少, 经营规模不大, 随之而来的便是经营的不彻底性、专业性不强的特点, 而且有的经营者还将农药经营管理附加上食品方面的经营, 这大大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2.5 农药进货渠道混乱

农药进货渠道比较混乱。近年来农药的进货渠道大多以送货上门为主, 即供销商送货上门, 但是这给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 他们将假冒伪劣产品滥竽充数, 随之带来的便是伤害了用户的诚意。

2.6 违法农药屡禁不止

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屡禁不止。当前形势下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已全面禁止销售使用, 此等药品在市场上已经断绝。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如蔬菜、水果、草药等方面还没有断绝此等药品的出现, 这给食用者带来诸多隐患。

2.7 不能科学使用农药

由于农村农民的知识水平不高, 欠缺用技术手段对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控制, 根本不思考植保站的预测预报, 而以自己亘古不变的手段和方法来对付病、虫、草害, 往往在病虫害较严重的时候, 重复用药, 大规模用药的事例屡见不鲜, 带来了许多的不良后果, 如增强了病虫害的抗病性、使作物遭受到了大剂量药物的侵害等。

2.8 农药售后服务指导不力

现在的农药出售要本着3条原则来进行:将购买者所购买的农药亲自送货上门, 给购买者一个周到的服务;告诉购买者什么情况下使用这种农药, 以便购买者适时喷洒该农药;要对购买者的意见进行反馈, 看是否该种农药真正起到了其该有的作用。但是做到这3点的经营者寥寥无几。

2.9 经营行为不规范

现在许多经营者不能把所有的证件一一列出来供人参考, 经营方式不端正, 没有正规的储物室, 将农药凌乱的摆放。

3 管理对策

3.1 加强监管, 加大抽检力度

在重要的季节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管, 例如发生虫灾害的敏感时期, 要做到把能够给病虫害带来毁灭性的药物进入到用户手中;还要加大药物的抽检力度, 坚决杜绝一切伪劣产品。

3.2 重视岗前培训

没有章法的体制算不上真正的体制, 一定要重视岗位培训工作, 其具体分为以下3点内容: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 要达到所有的经营人员知法、懂法、守法的目的;专业方面的培训工作, 使经营人员有一个良好的素养, 达到能够给用户一个合理的购物要求;规范经营行为, 使经营人员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授药, 必要的时候还要将各种经营制度用笔写在纸上病粘贴到醒目的位置, 达到时刻叫经营人员惊醒。

3.3 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严惩违法行为

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监管力度, 需要全民的配合, 有关人员应该进行不定期抽检, 用户如若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 一旦发现流通到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要进行严厉打击, 使其远离药物市场。

3.4 开展诚信企业建设活动, 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

3.农药管理条例 篇三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人员要普遍开展一次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增强经营人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民搞好宣传培训,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和广告审查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加强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农药登记资料初审和田间药效试验资料初审工作,完成农业部下达的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残留试验、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项目等工作任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切实做好辖区内刊播的农药广告审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虚假广告坑农害农。

三、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工作

按照农业部部署,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各地要在“農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中,按照省农委《吉林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农药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农药市场监管责任。对当地较大的农药批发市场、县际间和城乡结合部农药市场、乡镇、村屯农药经营商店要进行重点监管,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农药和流动商贩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强高毒农药监管,凡经营高毒农药的,一律要建立营销台帐,实行高毒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管理。建立农药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强化农药标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标签的监管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定期监督抽查,指导和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做好产品质量和标签自律工作,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警告和依法处理,确保企业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的基础上,加强农业生产用药使用管理,强化对种子加工企业种子包衣用药监管。各地要及时掌握农药使用事故发生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药使用事故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年度工作

由农业部牵头我省参加的“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一期工作已经结束,经两国政府批准,项目延期三年零八个月。榆树、桦甸、公主岭、梅河口、前郭等五个项目实施县(市)要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在省中德项目办的指导下,做好一期项目中已收缴的废弃农药销毁工作,完成项目年度工作任务。

七、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4.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活动总结 篇四

为宣传贯彻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区农牧厅办公室印发<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要去,按照《昌都市<农药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我县积极开展条例宣传活动,提升全县农药管理水平,引导群众更好、更安全使用农药。

在一个月的宣传活动中,农牧局组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农药使用重度区吉达乡、白马镇、拉根乡,开展田间地头宣传9场,集中宣传3场,宣传以播放视频、音频资料、发放藏汉双语宣传册、现场讲解等方式,为三个乡镇的种粮大户、科技特派员、农牧业合作社以及当地群众带去条例和农药使用知识。同时,我局组织工作人员在县城人流动密集区开展现场宣传。

截止目前,我县共发放相关藏汉双语资料60本(包括防治病虫害手册20本、农药使用说明书20册、黑穗病防治手册20本),现场为200余名群众解说条例和农药知识,送条例和农药知识下乡12次,田间地头向800余人宣传,培训科技特派员90余人,宣传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5.农药管理制度 篇五

(一)基地负责人或植保员根据原料生产基地常见病虫、草害等危害情况、发生发展规律以及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名录,指定农药应用范围。

(二)基地管理人和植保员根据本地常年病虫、草

害发生情况和用药效果确定农药生产厂商、农药经销企业。

(三)农药采购员根据基地部门制定农药应用的范围,首先以生物农药、生物制剂为首选,其次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为辅,坚决杜绝使用高毒、剧毒等出境柑桔禁用农药及不适用农药,同时做到统一购药。

(四)在购买农药时还须到销售农药证件齐全的单位购药并索要合格证。

(五)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六)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七)购买农药后要及时登记,建立档案,其内容有购药日期、品名、数量、农药登记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防治对象、使用量、稀释倍数、用药地块名称、施药人姓名、使用方法等,不得随意存取。农药出库时要及时登记,并建立档案。

(八)施药时应在基地植保员监督和指导下进行,施药人员着防护服,按责任区统一稀释用药。

(九)用药后,剩余农药、使用器械在植保员或管理人员的指导、监督下安置、冲洗和保管。

6.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篇六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药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药登记是指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登记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以及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等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登记的审批过程。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

第六条

鼓励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登记,加快淘汰对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

天敌生物免予农药登记,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资料,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表示,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提取物+剂型”表示。

第九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鼓励已登记产品优化配方或者剂型,及时淘汰落后的配方和剂型。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产品,有效成分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配比和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第十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专用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一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二条

独立拥有完整的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证持有人,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其资料。

第十三条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转让方的资料应当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受让方可以持与转让方签订的登记资料转让合同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对他人已获得中国专利的产品,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到期前2年申请农药登记。农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其农药登记证,农药登记证自该专利期满之日起生效;取得专利授权的,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的需要。证明其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毒性、残留和环境审批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

第十六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农药,与登记试验的样品一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是指《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取得登记和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申请新农药登记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曾取得登记但已无有效状态产品的农药品种,申请登记时应当按照新农药申请登记,不享有《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新农药保护政策。

第十九条

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效益评价报告、标签或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资料。

申请资料引用的文献或者数据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年限等;未公开发表的文献资料应当提供资料所有者许可使用的证明文件。外文资料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中文译本。

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第二十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产品化学、毒理学试验报告可以由与中国政府签署互认协定的遵从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境外试验室出具;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残留资料应当满足膳食风险评估的需要。农药首次在一个作物上登记时,可根据膳食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建议值。中国已有最大残留限量的,申请人可以提供残留验证试验数据,但所制定最大残留限量依据境外资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中国残留登记试验数据。

第二十二条

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撤回登记申请。但是,农业部在登记评审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充资料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境内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境外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以及其在有关国家(地区)获得该产品登记、使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提供农药标准品和试验样品。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登记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

(二)农业部规定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三)申请资料的完整性或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资格要求的;

(五)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试验的;

(七)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及其初审意见后,应当在9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的审查工作,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八条

农业部自收到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农药登记证编号格式为:产品类别代码+年号+顺序号。产品类别代码:农药代码为PD,但是卫生用农药代码为WP、仅供境外使用的农药代码为JP。年号为核发农药登记证时的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为当年农药登记证核发顺序编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二十九条

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不予批准农药登记: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农药产业政策的;

(二)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产品的安全性存在较大风险或隐患的;

(四)申请登记的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或者经济性方面与已登记的产品相比较不具备明显优势的;

(五)产品生产、使用缺乏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管措施的;

(六)标签样张不符合规定的;

(七)其他不应当批准的情形。

第五章 登记变更

第三十一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登记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施药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改变标签核准内容的,应当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重新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登记变更时,应当填写农药登记变更申请表,报送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农业部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十四条

农业部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登记延续

第三十六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登记延续。

过期未申请登记延续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在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和监督抽查、产品召回、生产使用过程中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登记延续申请由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部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在5个工作日内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农业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可以提交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农业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不批准申请人的登记延续:

(一)未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提出登记延续申请的;

(二)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新农药除外),或者原药(母药)与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不相符的;

(三)农业部明令停止生产或撤销登记的;

(四)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性、有效性评价要求的;

(五)产品的安全性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

(六)发生严重使用安全事故的;

(七)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四十二条

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第四十三条

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影响的;

(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对农药使用者或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部。

第四十四条

对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农业部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四十五条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从事农药登记审评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保密。

负责农药登记审评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并对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和意见负有保密义务。

负责农药登记审评的人员,与申请人或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审评过程中回避。

第四十七条

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农药登记过程中未履行保密义务,或

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和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审评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许可的;

(二)不履行农药登记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履行不力的;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对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部对提交虚假资料和试验样品的申请人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批准登记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或

者其农药登记资料被转让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放弃已取得的农药登记证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部应当及时办理。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农业部举报,农业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属实,对保障生产安全、挽回损失较大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农业部鼓励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范围由农业部规定。

对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有害生物,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临时用药措施,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农药登记资料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保存。农业部批准登记的新农药登记资料永久保存;新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资料长期保存;不再予以登记延续的登记资料,自停止登记延续之日起保存5年,申请人可以在此期间自行取回,逾期未取回的予以销毁。

农业部未批准登记的登记资料,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保存2年。申请人可以自农业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2年内取回所提交的登记资料;逾期未取回的予以销毁。

农药登记申请的审查和评审意见与相应登记资料保存期限相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术语定义如下:

(一)原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稳定剂);

(二)制剂,指由农药原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三)有效成分,指农药产品中具有生物活性的特定化学结构成分或生物体;

(四)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的,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的,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或者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同时废止。

7.农药管理条例 篇七

1. 农药剂型与助剂研究开发的趋势

当前农药助剂型发展的方向是水性化、粒状化、多功能、缓释、省力化和精细化, 一些高效、安全、经济和环境相容的剂型, 围绕农药剂型发展这一趋势, 世界农药助剂正朝着大分子量、高效能、低用量、多功能、优质、价廉的方向发展。 (1) 由于粉尘污染严重而对其开发应用带来新的挑战, 正在被悬浮剂、水分散粒剂等新剂型所替代。另外, 高含量可湿性粉剂、绿色表面活性剂使用、全密闭式生产工艺以及可溶性包装的采用也是其新的发展趋势。 (2) 大量使用有机溶剂, 尤其是苯类有毒有害溶剂被限用, 高含量、无溶剂或使用绿色溶剂、增效剂是其发展方向之一, 另外可以由水乳剂、微乳剂、微胶囊剂等新剂型所代。大量使用的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类非离子乳化剂因其潜在的环境风险在欧洲一些国家被禁用。脂肪醇聚氧乙烯醚、E O/P O嵌段聚醚等环保型助剂, 直链烷烃类、植物油溶剂替代苯类溶剂, 专用乳化剂和增溶剂的开发值得关注。 (3) 悬浮剂是最环保、经济的剂型之一。木质素磺酸盐、萘磺酸盐、高分子羧酸盐、E O/P O嵌段聚醚类、磷酸酯类助剂以及增效剂如有机硅等助剂的应用值得重视。 (4) 水分散粒剂因其无粉尘、颗粒状、储存使用和包装方便等大受青睐。国外大部分品种都是采用湿法造粒, 我国多为间歇式干法造粒, 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污染和工艺与设备配套问题应引起重视。 (5) 水乳剂不含或含有少量有机溶剂, 制造、储存、使用等经济方便, 值得大力发展。但其体系的稳定性问题, 磷酸酯类、EO/PO聚醚类环保助剂和脂肪酸系列或烷烃类溶剂的使用, 药效保障等是目前开发该类制剂应该关注的问题。 (6) 是配方组成最简单的农药剂型之一, 数量不大, 但产量可观, 尤其是以草甘膦、百草枯水剂为代表。烷基糖苷、有机硅以及各种特种成分的增效剂是其助剂研究的重点。

2. 农药助剂安全性与管理

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严格对农药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产核准等要求。 (1) 类助剂属于已经证实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存在危害的助剂, 涉及42种化合物, 如苯胺、石棉纤维、氯仿、二甲基亚砜、苯酚、壬基酚等。主要涉及一些致癌物质、神经毒素和慢性毒性物质、损害生殖的物质、对环境有污染的物质等。此类助剂已不允许继续使用。 (2) 类助剂属于一些在结构上与1类助剂结构类似, 具有潜在毒性或是有资料表明具有毒性的物质, 共涉及65种化合物。 (3) 类助剂属于未知其毒性的化合物, 涉及近1100种化合物, 正在对其进行毒理学和生态学资料评估;若此类中有些化合物通过试验有足够的资料证实在目前的使用模式下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可以归类到I V.B类助剂中。目前尚没有资料证明III类助剂具有毒性或危害情况, 但一旦发现问题随时需要补充资料。 (4) 类助剂属于毒性很小或几乎无毒的助剂, 又分为I V.A类和I V.B类。I V.A类涉及160多种化合物, 属于风险最小的一些物质, 大都是一些惰性物质和一些食品添加剂类物质, 如乙酸、植物油 (玉米油、棉籽油等) 、琼脂、黄原胶、阿拉伯胶、碳酸钙、高岭土、玉米芯等;I V.B类助剂, 涉及近150种化合物, 属于可能有一定毒性, 但已有足够资料证实目前在农药中的使用方式不会对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 如丙二醇、异丙醇、乙酸乙酯、聚乙烯醇、直链烷基聚氧乙烯醚、吐温系列、E O/P O嵌段聚醚等。

8.农药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农药;管理;二维码技术;应用;作用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4-0041-02

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使用农药,可以有效防治病虫害,每年可减少农业损失20%以上,对于保障农业增产、促进农民增收起着重要作用。虽然一直提倡少用或不用农药,但随着病虫害耐药性增强和环境变化,作物病虫害越来越多样化,有些病虫害防治难度变大,所以,现阶段乃至今后较长时期内,农药仍不可替代。但农业部门抽查结果表明,农药市场约有12%的假冒伪劣农药,严重影响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假劣农药产品直接损害了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利益,使企业品牌受到影响的同时也失去了市场。近些年来,农药产品因擅自修改标签内容、假冒生产厂家以及质量不合格又无法追溯等违法问题,一直是农药执法监管的“老大难”,增加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影响了广大消费者的“餐桌安全”。农药经营是农药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的中间环节,是农药执法的重点部位,是“牛鼻子”。以往农药监管放在市场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是流通末端,不仅耗时费力,而且跟踪难度大,有时无法追溯。而且农药市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大多数是已经销售和使用的了,即使农药质量有问题也无法追踪。因此,必须进行管理制度创新,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将二维码技术应用于农药管理,可以从源头上保证农药市场的安全性,是符合现今农药市场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非常值得农业执法部门借鉴和应用。

1 基于二维码技术的农药管理系统

针对当前农药监管中存在的源头监管及溯源问题,结合具体的农药流通业务流程,研究建立一款利用二维码技术实现的农药登记备案管理系统,构建农药监管(溯源管理)平台,以二维码为信息载体实现对农药产品的全程追溯,保证农药产品的安全可靠。

二维码具有信息密度高、信息容量大、抗干扰能力强和纠错效果好等特点。基于二维码技术的农药管理系统软件采用C语言开发,开发工具为VS2008,运行系统需要.net的3.5框架,数据库使用SQLCE数据库;通过对比筛选,选用Datamatrix二维条码,其体积小,具有较强的防伪性,应用范围广,可确保标识农药产品的真实性;采用手持二维码识别终端机扫描获取农药备案信息,并将之反馈农药监管信息平台,提高执法效能。

农药作为农业生产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必须以可追溯性为发展目标,实行全程监管。丹东市现有耕地20.7万hm2,果园3.3万hm2,全市每年农药使用总量约为900 t。如此庞大的农药市场,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但面对着农药市场上成百上千种的农药产品,监管部门需抽查品种和数量太多,很难保证完整性和全面性,并且追究责任时无法追溯源头。农民选购更是无所适从,由于购买到了违法农药产品造成药害,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收,而又无法追溯的现象每年都有发生,影响了农民利益、农业生产和农村和谐稳定。因此,需要有一个能够正确引导农民购买使用农药,把不良企业及不合格产品逐出市场,并实现出现问题可以追溯、源头可以查询、维权证据方便可靠的农药管理制度,而利用二维码技术进行农药管理较好地解决了这一复杂问题。丹东市从2012年5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二维码技术在农药管理上的应用,通过几年来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完善,对农药市场的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

2 农药登记备案程序

2.1 申报

申请登记备案的农药生产、经销单位,需提供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申报药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农药登记证、购货合同等复印件和包装完整的农药样品,确认符合要求后填写《农药登记备案申报明细表》予以签收,同时签订《农药产品质量承诺书》,确保所提供农药产品及相关材料真实有效。

2.2 审核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生产、经营企业送审农药产品合法性,重点是查验农药登记证、农药标签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只要与农业部核准原件的标签不一致的,坚决不予审核登记;通过农药标签上标注的联系电话,向农药生产企业进一步予以确认,有效防止假冒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厂家等违法行为发生。执法人员根据审查结果,对通过审查备案农药产品和未通过审查农药产品,进行电子档案化分类管理,随时备查,并作为市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2.3 制作二维码标识

根据备案农药进货凭证数量制作二维码标识,标识内容包含备案农药登记证号、农业部登记商标、申报单位、审查备案机关、备案药品生产日期和二维码图案(备案农药的详细信息)。二维码标识对应于单件农药产品,实行“一药一码”。通过将备案的农药产品信息输入手持二维码识别终端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可随时调出核对。

2.4 建立备案农药样品室

对登记备案的农药样品,集中存入样品展示柜保存,实行实物化管理,以备比对、查询,有问题可追溯。

2.5 建立信息查询平台

对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丹东金农网分批向社会发布,建立备案农药信息查询平台,方便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上网查询识别,指导农药经营和使用行为。

2.6 终端执法,进一步强化农资市场监管

开展农药市场执法检查,通过利用手持二维码识别终端机对已备案农药进行扫描,马上就可以获取农药备案信息。核对重点:是否为同一生产批次、同一生产企业产品。严查未登记备案的农药产品,将经营未备案农药产品的单位列入农药监管黑名单,加大市场查处打击力度。将巡查结果一并反馈到农药监管平台,避免重复检查或漏查,提高监管效能,确保丹东市农资市场井然有序,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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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维码技术在农药管理上应用的效果

3.1 前移了监管关口

通过对入市农药产品严格登记备案审查,确保农药产品来路明、渠道正、货物真,从源头上把好质量关,有效遏制假冒伪劣农药进入市场,同时为开展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促进丹东市农药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2012年实施农药备案以来,没有发生因备案的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3.2 提高了监管效能

可实时查看各类农药产品相关数据,全面掌控全市用药信息,掌握本地区用药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重点区域,便于农业执法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

3.3 改变了监管模式

传统的监管是在市场检查中审查,对农资店的每个品种都得检查到位,现阶段农资店经营店小面广、农药品种繁多,监管既耗时又费力。采用二维码标识管理后,未经登记备案的产品一目了然。而且农民购买农药的盲目性和经销商多年经营模式与理念得到了改变,更便于农民识别购买。

3.4 保护了农民利益

构建了农药长效监管机制,为实行追根溯源提供了保障。农民买农药时查看二维码标识,可以买得放心、用得安全,如遇到问题可以举报到农药执法部门进行维权,农民的经济利益得到了保护。通过严格备案审查将30%左右的不合格农药拒之门外,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农业投入品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也明显降低,农药市场经营秩序得到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们身心健康得到了保证。

4 结语

通过实施严格的农药审查登记备案,规避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入市,严格管控高毒剧毒农药,确保农药产品来路明、渠道正、货物真,把不良生产经营企业及不合格产品逐出市场,有效遏制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等坑农、损农、害农现象的发生,实现对农药的全程追溯。自2012年5月1日至今,丹东市通过申请备案农药产品品种6 937个,发放二维码标识7 254万个,市场农药合格率显著提高,从源头上为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玲玲,刘恩平,李玉萍,等.基于RFID的热带农产品生产农资信息电子标识方法[J].农机化研究,2013(9):7-10.

[2] 韩英.丹东市启动农产品质量可追溯试点[J].新农业,2015(7):27.

[3] 彭新航,王开义,王晓锋,等.基于Android智能移动终端的农资安全监管系统设计与实现[J].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4(1):79-84.

9.农药仓库管理制度 篇九

二、仓管员负责农药的进出仓、保管、规范填报有关报表等日常性事务,

三、公司植保员协助仓管员规范化运作和管理农药仓库,仓管员应及时 向公司领导和植保员报告农药库存情况以便于农药的申购和使用,每月向公司财务部填报一次农药盘存明细帐。

四、仓管员应做好农药进出库的记录和登帐工作,填写农药标识牌,做 到帐目清楚、帐牌相符、牌货相符、帐货相符以防止差错,推陈贮新,避免农药积压。

10.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新)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

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不经稀释或者分散直接使用的低有效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有关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申请农药登记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试验资料。

第十条

农药产品的稀释倍数或者使用浓度,应当与施药技术相匹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或者资料,应当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需要,产品与已登记产品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相当或者具有明显优势。对申请登记产品进行审查,需要参考已登记产品风险评估结果时,遵循最大风险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或者新农药研制者。

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已经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境内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是指将在境外生产的农药向中国出口的企业。新农药研制者,是指在我国境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多个主体联合研制的新农药,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主体作为申请人,并说明其他合作研制机构,以及相关试验样品同质性的证明材料。其他主体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四条 境内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境外企业向农业部提出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试验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标签或者说明书样张、产品安全数据单、相关文献资料、申请表、申请人资质证明、资料真实性声明等申请资料。

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应当真实、规范、完整、有效,具体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登记试验报告应当由农业部认定的登记试验单位出具,也可以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互认协定的境外相关实验室出具;但药效、残留、环境影响等与环境条件密切相关的试验以及中国特有生物物种的登记试验应当在中国境内完成。

第十七条 申请新农药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新农药原药和新农药制剂登记申请,并提供农药标准品。

自新农药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或者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数据申请登记的,按照新农药登记申请。

第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的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第十九条 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农药登记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农业部。初审不通过的,可以根据申请人意愿,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自受理申请或者收到省级农业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九个月内完成产品化学、毒理学、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标签样张等的技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二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技术审查意见后,按照农药登记评审规则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农药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并在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重新申请。

农业部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意见,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在登记审查和评审期间,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的种类以及其所依照的技术要求和审批程序,不因为其他申请人在此期间取得农药登记证而发生变化。

新农药获得批准后,已经受理的其他申请人的新农药登记申请,可以继续按照新农药登记审批程序予以审查和评审。其他申请人也可以撤回该申请,重新提出登记申请。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农药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第五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七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一)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的;

(二)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

(三)改变产品毒性级别的;

(四)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的;

(五)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农业部申请换发农药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变更或者延续的,由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向农业部提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第三十一条

农业部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登记变更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变更,登记证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对登记延续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审查中发现安全性、有效性出现隐患或者风险的,提交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章 风险监测与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第三十四条

监测内容包括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的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评价:

(一)发生多起农作物药害事故的;

(二)靶标生物抗性大幅升高的;

(三)农产品农药残留多次超标的;

(四)出现多起对蜜蜂、鸟、鱼、蚕、虾、蟹等非靶标生物、天敌生物危害事件的;

(五)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对农药使用者或者接触人群、畜禽等产生健康危害的。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将监测、评价结果报告农业部。第三十五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收集分析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变化和产品召回、生产使用过程中事故发生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农业部根据生产使用和产业政策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周期性评价。

第三十七条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必要时决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不予受理农药登记申请;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规范性不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格要求;

(三)申请人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严重失信单位名单并限制其取得行政许可;

(四)申请登记农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农业部依法不再新增登记的农药;

(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

(六)应当不予受理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交虚假农药登记资料和试验样品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已批准登记的,撤销农药登记证,三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提交虚假资料和试验样品的,农业部将申请人的违法信息列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部注销农药登记证,并予以公布: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依法终止或者不具备农药登记申请人资格的;

(三)农药登记资料已经依法转让的;

(四)应当注销农药登记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农业部推进农药登记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记申请和受理,通过农业部网站或者发布农药登记公告,公布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撤销、注销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农药登记评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农业部将其从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除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农业部、省级农业部门及其负责农药登记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和评审意见,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和尚未公开的审查、评审结果、意见负有保密义务;与申请人或者其产品(资料)具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农药登记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登记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有权向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或者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六条 用于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实行群组化扩大使用范围登记管理,特色小宗作物的范围由农业部规定。

尚无登记农药可用的特色小宗作物或者新的有害生物,省级农业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用药措施,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中国批准登记的农药,包括新农药原药(母药)和新农药制剂。

(二)原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必要时可加入少量的添加剂。

(三)母药,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得到的由有效成分及有关杂质组成的产品,可含有少量必需的添加剂和适当的稀释剂。

(四)制剂,是指由农药原药(母药)和适宜的助剂加工成的,或者由生物发酵、植物提取等方法加工而成的状态稳定的农药产品。

(五)助剂,是指除有效成分以外,任何被添加在农药产品中,本身不具有农药活性和有效成分功能,但能够或者有助于提高、改善农药产品理化性能的单一组分或者多个组分的物质。

第四十八条 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的登记管理由农业部另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1.农药管理条例 篇十一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减少面源污染、保证环境安全等方面起着至关的作用。但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农药生产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针对这种现状,农业部在《农药管理条例》的框架下,对现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进行了修订,并就农药标签管理、 农药名称和产品含量管理制订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六项新规定”)。本文从当前农药管理现状出发,通过对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的学习思考,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对策措施。

1.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目标及意义

为解决目前农药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农业部出台了农药管理的六项新规定,并把2008年确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

1.1 六项新规定的主要内容

农药管理六项新规定是指:《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规定》、《农药名称管理规定》、《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2008年1月8日起,停止批准商品名称,农药名称一律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 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自2008年7月1日起,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二是将农药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三是对于已批准正式登记的产品,在其申请续展时,应按新规定补充所缺少的试验资料或综合报告,以便对其进行再评价。四是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减少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尤其是提高了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了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标签应当标注的内容和不得标注的内容,同时规定农药名称应当标注在标签的显著位置,商标标注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六是规范了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即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的设定梯度不得超过5个;添加渗透剂或增效剂的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不得降低。

1.2 六项新规定的目标

通过六项新规定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彻底取消农药商品名,农药名称将由目前的1.6万个减少到1700个,逐步减少临时登记数量,进一步提高登记农药的安全性;通过对各项农药新规定的宣传,使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各级农业部门的专项检查、跨区域的联合检查、部门间的联合执法等行动,努力使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对农药登记信息的全面公开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的逐步完善,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1.3 六项新规定的意义

通过六项新规定的实施,第一,可以避免一些企业乱涨价,改变以前换一个名字就涨价;第二,有利于基层执法。以前品种多、名字多,很难看到里面的真实成份,实行了通用名,内中的真实成分一目了然;第三,企业在公平的环境中进行竞争,有利于为农民减轻负担;第四,就是避免农民的重复用药和过量用药。以前由于不知道农药的真实成份,农民打一次不管用,再打一次,虽然名字不同,实际上是同一种药。所以可以避免过量用药和重复用药;第五,有利于改善我们的环境,为农产品的安全做贡献。

2.新规出台前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产品数量比较多

现在是622个有效成份,有23000多种农药,由于临时登记要求低,企业热衷于临时登记,很多企业永远处于临时登记阶段。

2.2 “一药多名”

目前农药产品可以使用3种名称,即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许多企业为达到变相涨价的目的,编制了“五花八门”的商品名。现在通用名只有1700多个,但商品名各种各样,让很多人都不认识。

2.3 标签管理不规范

由于缺乏对农药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具体规范,导致农药企业在标签上将商品名标注得十分醒目,而将通用名印得很小,使农民、甚至农技人员都难以辨认产品的名称和特性。

比如,种植水稻时使用的“吡虫啉”用来防治稻飞虱和稻纵卷叶螟,它的商品名称有700多个,而且在产品标签上很难找到“吡虫啉”这个通用名称,光鲜夺目的是它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名称。“一药多名”弄得农户头晕目眩,而企业生产农药采取的“临时登记”,致使农药产品的数量得以大量被“复制”。这种名称、数量、标准的混乱,给使用者增加了辨认难度,使造假者得以浑水摸鱼。

3.针对六项新规定,加强农药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3.1 广泛开展宣传、培训

开展全面贯彻落实6项新政策的行动,编印6项新政策相关问题的问答、宣传小册子及宣传挂图,并逐级宣传,特别使广大基层技术人员和农民能够全面了解新政策;充分发展协会的作用,通过座谈、研讨、通报有关情况等形式,做好对农药企业的宣传工作;组织农药经销人员、相关企业人员进行新政策的培训。六项新规实施以后,1700 个农药名称对于广大农药经营者、使用者以及基层农技人员等都需要一个接受的过程,因此,农业执法人员首先要加强学习、培训,对农民和农药经营者的宣传是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3.2 建立和完善农药信息公开系统

公开农药登记信息,建立农药产品的登记信息查询系统。在主要作物病虫害防治关键季节,推荐质量有保证的农药产品和防治技术,方便基层农技人员和农民在网上查询农药产品的相关信息,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合理使用农药。开设农资打假专栏,公布农药质量和标签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名单。

3.3 推进现代农药经营体系建设

总结推广农药连锁经营的先进经验,推介先进的经营方式,广泛开展农药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教育活动,建立诚信合法经营的农药经营新秩序;督促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购销台帐,实现可追溯管理;根据商业信誉、守法程度等相关信息,建立监督对象诚信档案,探索建立农药信用评价制度;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或具有不良记录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入重点跟踪对象。

3.4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农药产品的源头治理。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违法生产农药的企业要逐级上报,并联合有关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二是继续做好农药质量和标签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法添加违禁高毒农药的产品和假劣农药,以及连续多年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三是建立并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对于举报以及媒体披露的案件将组织开展明查暗防,对于大案要案要联合公安、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进行坚决查处;四是对违法生产的产品及企业进行通报和曝光。

3.5 规范农药登记审批标准

参照国际标准,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农药产品含量、有效成分复配、安全间隔期、最大残留限量等具体标准、以及有关农药产品的药效、残留、环境影响、毒理等方面的评审标准。

3.6 修订农药管理条例

12.农药管理条例 篇十二

1 我国农药市场现状

1.1 网点分散不均

我国农药市场的特点是经营单位规模小、摊点多、分布散, 农药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农药的经营单位分布在各市、县、乡 (镇) 、村, 有一部分经营单位的经营人员缺乏起码的农药基本常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卖药不懂药、违法不知法的情况常有发生, 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2 无证经营农药现象时有发生

一些经营规模小的个体户法律意识淡薄, 对农药执法认识不足, 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经营执照, 走街串巷、营业时间不确定, 造成农药市场混乱, 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

1.3 农药标签问题

这是目前农药市场管理工作中问题最普遍、又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农业部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中, 对农药标签的规范已作出明确规定, 但目前市场上的农药标签仍有5个方面的问题表现突出:一是擅自扩大使用作物或防治对象;二是无中文通用名或使用未经核准一个产品擅自使用多个商标;三是使用说明不标明注意事项;四是只标注代理商名称、地址, 而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五是随意标低用药量或用量不明确等。

1.4 农药质量参差不齐

一是目前市场上仍有相当比例的农药质量不合格;二是销售过期、失效农药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仍有少部分无农药登记证的产品在市场上出现, 以肥代药等问题突出。

2 农药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2.1 制假手段翻新, 查处难度大

近几年全国农药监督抽查结果表明, 假农药和十分恶劣的劣质农药占不合格产品总数的比例仍然很高, 这类制假售假行为是非法生产窝点或不法生产企业的主观故意, 不属于技术原因。黑窝点非法生产假农药, 或者合法企业在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 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农药行业的潜规则。近年来, 部分农药企业制假售假手段更加隐蔽, 方式不断翻新, 呈现流动性、规模化、网络化等特征。

2.2 经营主体多, 监管难度大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与市场经济体系不符, 可操作性不强, 导致农药经营单位多、小、乱、杂现象突出。基层执法队伍上收与农药经营店下沉的矛盾较为突出。由于交通不便, 县级执法人员对乡镇农药市场监管大多只能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 日常监管存在末梢盲区。

2.3 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差, 维权难度大

目前, 我国农业生产仍然以分散经营为主, 农民仍是农药购买和使用的主体。大多数农民文化素质不高, 缺乏识别假冒伪劣农资的能力, 防患意识较弱, 在购买农资时, 关心的只是价格, 图的是便宜和省事, 忽视对质量的要求, 往往容易上当受骗。另一方面, 一些农民对假劣农资防患意识较弱, 只要市场出现新品种, 别人说好或周围有人购买, 也不仔细辨别真伪和优劣, 就盲目跟进购买。大多数农民在购买农药时不索取发票或者收据, 一旦发生纠纷, 农民维权变得非常困难。

2.4 企业标准不公开, 核查难度大

在我国农药登记产品中, 70%执行企业标准, 但很多未公开。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以公开查询相比较, 地方农药管理部门一般无法查询到相应农药产品的企业标准, 在执法时需要向企业索取产品的企业标准。部分企业要么拒绝承认抽检样品为本企业生产, 要么找出各种理由不提供企业标准, 严重影响了农药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和检验结果的有效判定。

2.5 法制建设滞后, 惩处难度大

到目前为止, 我国农药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国务院1997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 虽然经过几次修订, 但已经不适应当前农药管理的新形势发展与新要求。

3 对农药管理的建议

13.农药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篇十三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14.2011年农药管理工作规划 篇十四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农药投入品监管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组织参与农资、农药市场打假活动,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使得农药市场秩序得到根本好转。

二、工作要求

工作中努力做到三结合,即:日常监管与大规模专项整治相结合;打假与扶优相结合;严格查处与专业服务相结合。四项坚持:一是坚持农药经营主体资格清理,整顿市场经营秩序。开展经营主体资格认定工作,联合工商、安监,清理辖区内违法经营门店,规范市场秩序;二是坚持倡导规范经营,开展宣传教育、业务培训活动,提升农药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坚持农药经营台账制度,实现农药产品经营可追溯管理;四是加强市场准入机制,抓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工作;五是坚持对违禁农药保持高压态势,严打“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毒鼠强”等经营和使用。

三、工作任务

(一)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春季利用农资市场打假专项整治活动,联合工商、安监、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春季培训活动,对农药经营者加强培训,引导其规范经营,建立健全经营档案和农药进销台账,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实现农药销售、使用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

(二)开展农药标签标识检查活动

新标签管理办法实施到明年1月18日已满三年,市场流通领域老的农药产品标签基本到期。要在全县各地开展一次宣传使用新标签活动,为7月1日后标签检查活动做准备。

(三)强化技术培训,规范农药使用。

各地组织对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是否建立蔬菜产地准出制度。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的行为。

(四)强化质量抽检,开展监督检查。

结合农时,制定农药质量检测计划,规范开展春秋两季农药质量市场抽查监测,市执法大队定期监督抽查。加大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重点监控单位的抽检力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发布信息警示,依法处理不合格产品和违规企业。严格执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规程,大力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做好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加强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普及指导。

15.农药管理条例 篇十五

农药虽然是保证果树健康生长发育的主要措施之一, 但使用不当不仅会污染环境、增加防治成本、造成农药残留, 还会使生态平衡受到严重破坏, 诱发许多病虫严重发生, 进而导致农药用量进一步增加, 形成恶性循环。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要求逐渐淘汰高毒、高残留的广谱性药剂。筛选高效、低毒、低残留的药剂, 是农药生产厂家和农药科研单位的使命和责任。为了建设最美“地球村”, 必须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农药。现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常用无公害农药进行总结如下。

1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禁用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农业部第322号公告禁用农药: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禁用农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禁用农药: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用氯磺隆、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福美胂、福美甲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2]。

2 国家明文规定限制使用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99号公告限用农药[3]:在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农业部第274号公告限用农药:花生上不得使用丁酰肼 (比久) 。农业部第1157号公告限用农药:氟虫腈不得用于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农业部第1586号公告限用农药:柑橘树上不得使用水胺硫磷、氧化乐果以及灭多威;甘蓝上不得使用氧化乐果;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不得使用灭多威;硫丹不得用于苹果树、茶树上;溴甲烷不得用于草莓、黄瓜上。农业部第2032号公告限制农药: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毒死蜱、三唑磷。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 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生产。

3 常用无公害农药种类

3.1 杀虫、杀螨剂

3.1.1 吡虫啉。

是一种高效内吸性广谱低毒杀虫剂。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 持效期较长, 对刺吸式口器害虫有较好的防治效果, 适用于防治多种果树上的各种蚜虫。吡虫啉对天敌无害, 对环境较安全。主要商品制剂有10%吡虫啉可湿性粉剂和2.5%高渗吡虫啉乳油等。

3.1.2 啶虫脒。

属吡啶类化合物, 是一种新型中等毒杀虫剂。除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外, 还具有较强的渗透作用, 适用于防治多种果树上的各种蚜虫, 杀虫迅速, 持效期可达20 d左右。该制剂对人、畜低毒, 对天敌杀伤力小, 对鱼和蜜蜂影响小。主要商品制剂为3%啶虫脒乳油和5%啶虫脒乳油。

3.1.3 毒死蜱。

又名乐斯本, 属有机磷类高效广谱低残留杀虫剂。毒性中等, 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 无内吸作用, 但药剂在植物表面有很强的渗透性能, 土壤用药持效期长, 在果树上不仅可以防治多种叶、果害虫, 而且还可很好地用于地面处理。该药是目前替代高毒有机磷农药、生产无公害果品的理想品种之一。常见商品制剂有48%乐斯本乳油、40%毒死蜱乳油等。

3.1.4 辛硫磷。

高效广谱低毒低残留有机磷杀虫剂, 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 无内吸作用, 但有一定的熏蒸作用和渗透性。其杀虫机理为抑制昆虫胆碱酯酶的活性, 使害虫中毒死亡。该药见光易分解失效, 故持效期很短, 残留量很小, 但其击倒力强, 叶面喷雾持效期仅2~3 d。主要商品制剂为40%辛硫磷乳油、45%辛硫磷乳油、50%辛硫磷乳油。

3.1.5 高效氯氰菊酯。

属拟除虫菊酯类高效广谱中毒杀虫剂。其作用于昆虫的神经系统, 使昆虫过度兴奋、麻痹而死亡。该药以触杀和胃毒作用为主, 对多种果树害虫均具有良好的杀灭效果。主要制剂为4.5%高效氯氰菊酯乳油[4]。

3.1.6 甲氰菊酯。

又名灭扫利, 属拟除虫菊酯类中毒杀虫、杀螨剂。作用于昆虫的神经系统, 使昆虫过度兴奋、麻痹而死亡。具有触杀、胃毒和一定的驱避作用, 无内吸、熏蒸作用。该药杀虫谱广, 药效迅速, 持效期长, 对多种害虫及害螨均具有良好防治效果, 尤其在虫、螨并发时, 可一药多治。主要商品制剂有20%甲氰菊酯乳油、20%灭扫利乳油等。

3.1.7 哒螨灵。

速效广谱专性杀螨剂。对哺乳动物毒性中等, 对鸟类低毒, 对害螨天敌毒性低。以触杀作用为主, 无内吸、传导和熏蒸作用。对螨卵、幼螨、若螨、成螨等叶螨的各个虫态均有较好的杀灭效果。速效性好, 持效期达1~2个月, 对作物安全。主要商品制剂有20%哒螨灵可湿性粉剂、15%哒螨灵乳油。

3.1.8 螨死净。

触杀型专性杀螨剂, 对人、畜低毒。该药杀螨卵效果突出, 冬卵、夏卵都能毒杀, 尤其对夏卵毒力更高, 对幼螨、若螨也有一定活性, 对成螨无毒杀能力, 但接触药液后产卵量降低, 所产卵大都不能孵化, 个别卵孵化出幼螨后也会很快死亡。螨死净药效缓慢, 一般用药后10 d左右才能达到杀螨高峰, 但药效期可达2个月。主要商品制剂为20%螨死净悬浮剂。

3.1.9 阿维菌素。

是一种微生物代谢产生的、具有杀虫活性的大分子物质, 制剂低毒。对螨类和昆虫具有胃毒和触杀作用, 但不能杀卵, 其作用机制是干扰害虫的神经生理活动。渗透性强, 药液喷到叶片表面后迅速渗入叶肉内形成众多的微型药囊。螨类成虫、若虫和昆虫幼虫取食或接触后立即出现麻痹症状 (不活动、不取食) , 2~4 d后死亡, 药剂持效期可达30 d。主要商品制剂有2%阿维菌素乳油、1.8%阿维菌素乳油、0.9%阿维菌素乳油等。

3.1.1 0 灭幼脲。

特异性昆虫生长调节剂, 低毒、低残留。其主要作用于鳞翅目幼虫的蜕皮过程, 抑制几丁质合成, 阻碍昆虫正常蜕皮。该药作用较缓慢, 一般需经3~4 d后才显出杀虫效果, 以胃毒作用为主, 兼有触杀作用, 持效期15~20 d, 耐雨水冲刷。对有益动物安全, 是害虫综合治理、生产无公害果品的优质杀虫剂之一。灭幼脲对杀灭鳞翅目害虫有特效。商品制剂为25%灭幼脲悬浮剂。

3.1.1 1 除虫脲。

低毒特异性杀虫剂。其作用机制是抑制昆虫几丁质合成, 使幼虫在蜕皮时不能形成新表皮, 造成虫体成畸形而死亡。主要是胃毒和触杀作用, 无内吸作用。对鳞翅目害虫有特效, 但杀死害虫缓慢, 试验条件下, 未见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 对人畜安全。商品制剂为20%除虫脲悬浮剂。

3.1.12虫酰肼。

又名米满, 为促进鳞翅目幼虫蜕皮的新型仿生类低毒杀虫剂。幼虫取食药剂后由于不能完全蜕皮而导致幼虫脱水、饥饿, 最后死亡。果树上主要应用于食叶性鳞翅目害虫的防治, 幼虫取食药剂后6~8 h停止危害, 3~4 d后开始死亡。该药对寄生性昆虫和蜜蜂安全, 但对桑蚕高毒, 应避免喷洒在桑树上和远离养蚕区。主要商品制剂为24%米满悬浮剂。

3.1.1 3 苦参碱。

属天然植物农药, 该药属广谱性杀虫剂。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 对人、畜低毒, 害虫触及药剂后麻痹神经中枢, 使虫体蛋白凝固, 堵死虫体气孔, 导致害虫窒息而死。果树上可用于螨类和蚜虫的防治。商品制剂主要有1%苦参碱醇溶液、1.1%苦参碱粉剂等。

3.1.1 4 苏云金杆菌。

又称Bt乳剂, 属细菌性广谱杀虫剂。使用安全, 对人、畜无毒, 环保型。该药以胃毒作用为主, 进入害虫消化道后产生毒素并大量繁殖, 使昆虫败血而死。对鳞翅目害虫有特效, 但药效作用缓慢。商品制剂主要有Bt乳剂、苏云金杆菌可湿性粉剂等。

3.1.1 5 石硫合剂。

用生石灰和硫磺粉为原料加水熬制而成的红褐色透明液体, 属无机硫农药, 有臭鸡蛋味, 呈强碱性, 遇酸易分解, 遇空气易被氧化, 低毒, 但对人的眼睛、鼻黏膜、皮肤有刺激性和腐蚀性。石硫合剂兼有杀虫、杀螨及杀菌作用, 可用于防治多种果树的害螨、害虫及病害等。喷施在植物表面后, 形成微细的单体硫并释放出少量硫化氢, 具有杀菌、杀虫作用。因其具有侵蚀昆虫表皮蜡质层的作用, 故对具有较厚蜡质层的介壳虫和一些螨卵也有很好的杀灭效果。该药主要在休眠期喷施, 用于杀灭各种于树体上越冬的病菌及原虫。商品制剂主要为45%石硫合剂晶体。

熬制方法:原料配方为生石灰1份、硫磺粉2份、水12~15份。把生石灰放入铁锅中, 先加入少量水将其化开, 制成石灰乳, 再加入足量的水, 同时烧火加热, 煮至沸腾时, 把事先用少量水调成浆糊状的硫磺浆缓缓加入锅中, 边倒边搅拌, 同时记下水位线, 大火煮沸45~60 min, 不断搅拌, 并及时补足水量 (最好补加沸水) , 待药液熬成红褐色、锅底的石灰渣呈黄绿色时即成。

3.2 杀菌剂

3.2.1 波尔多液。

是良好的广谱保护性“铜素”杀菌剂, 持效期长, 耐雨水冲刷, 低毒、低残留, 病菌很难产生抗性。该药常用于防治多种果树的叶部和果实病害。该药配制时用石灰量越少, 游离的铜离子浓度越大, 杀菌能力越强, 对果树越不安全、易产生药害, 持效期也越短, 随石灰配比量增多, 药效逐渐减慢并降低, 安全性逐渐提高, 持效期逐渐增长, 但容易污染果面及叶片。波尔多液的配制方法通常有2种:一是两液对等配制法 (两液法) 。取优质的硫酸铜晶体和生石灰, 分别先用少量的水消化石灰和用少量热水溶解硫酸铜, 然后分别各加入全水量的1/2, 制成硫酸铜液和石灰乳, 并分别盛于桶内, 待2种液体的温度相等且不高于环境温度时, 将2种液体同时缓缓注入第3个容器内, 边注入边搅拌即成。二是稀硫酸铜液注入浓石灰乳配制法 (稀铜浓灰法) 。10%的水溶化生石灰 (搅拌成石灰乳) , 用90%的水溶解硫酸铜, 然后将稀硫酸铜溶液缓慢注入浓石灰乳中 (如喷入石灰乳中效果更好) , 边倒入边搅拌。绝不能将石灰乳倒入硫酸铜溶液中, 否则会产生大量沉淀, 降低药效, 造成药害。

3.2.2 氢氧化铜。

无机铜杀菌剂, 低毒, 广谱, 以保护作用为主, 兼有治疗作用。其杀菌原理是释放出的铜离子与真菌或细菌体内及芽管内蛋白质中的—SH、—N2H、—COOH、—OH等基团结合, 使蛋白质变性, 进而阻碍和抑制代谢, 导致病菌死亡, 该药商品“可杀得”在植物表面上有很强的粘附性, 微小晶体形成的保护膜耐雨水冲刷。商品制剂主要为53.8%可杀得2 000干悬浮剂。

3.2.3 硫悬浮剂。

无机硫杀菌、杀螨剂, 低毒。对皮肤和眼结膜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其杀菌机制是作用于氧化还原体系细胞色素b和细胞色素c之间的电子传导过程, 干扰正常的氧化—还原。硫悬浮剂粘着性好, 耐雨水冲刷, 适合于在病害多发的阴雨季节使用, 持效期长, 连续使用不易产生抗性, 但高温期使用易产生药害。商品制剂为50%硫悬浮剂。

3.2.4代森锌。

广谱保护性低毒杀菌剂, 使用安全, 防病效果好, 但持效期较短。其杀菌原理是强烈抑制病菌体内含一SH酶的作用, 进而杀死病菌。该药对真菌和细菌性病害均具有良好防治效果。商品制剂主要有80%代森锌可湿性粉剂、65%代森锌可湿性粉剂等。

3.2.5 代森锰锌。

又名大生M-45、必得利、太盛等, 属广谱保护性低毒杀菌剂。其作用机理是抑制病菌体内丙酮酸的氧化而起杀菌作用, 该药杀菌作用点多, 连续使用不易产生抗性, 全络合态产品使用安全, 防病效果好, 粉剂对眼睛、皮肤、黏膜有一定刺激性。主要商品制剂有80%必得利可湿性粉剂, 80%大生M-45可湿性粉剂、80%太盛可湿性粉剂、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5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等。

3.2.6 代森铵。

保护兼治疗性杀菌剂, 中等毒性、渗透作用强, 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喷雾易产生药害, 果树上多用于根部病害的治疗和休眠期枝干处理。商品制剂有45%施纳宁水剂、45%代森铵水剂等。

3.2.7 福美双。

有机硫类广谱保护性杀菌剂, 中等毒性, 对皮肤和黏膜有刺激作用。其作用机制是通过抑制一些酶的活性和干扰三羧酸循环而引起中毒, 福美双对作物安全性较低, 幼叶、幼果期易发生药害。商品制剂为50%福美双可湿性粉剂。

3.2.8 多菌灵。

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内吸性广谱杀菌剂, 对许多真菌病害均具有较好的保护和治疗作用。其主要作用机制是干扰真菌细胞有丝分裂中纺锤体的形成, 进而影响细胞分裂, 导致病菌死亡, 使用安全, 耐雨水冲刷, 持效期长。商品制剂主要有75%多菌灵可湿性粉剂、50%多菌灵可湿性粉剂及40%多菌灵悬浮剂等。

3.2.9 甲基硫菌灵。

又名甲基托布津, 广谱性低毒杀菌剂, 具有内吸、预防和治疗作用。其作用机理是在植物体内转化为多菌灵而进行杀菌。该药使用安全, 对许多果树的真菌病害均具有良好的防治效果, 但连续使用易诱发病菌产生抗性。商品制剂主要为70%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70%甲基硫菌灵可湿性粉剂。

3.2.1 0 乙磷铝。

又名疫霜灵, 是一种高效广谱低毒内吸性有机磷杀菌剂。经茎、叶吸收后在植物体内上、下传导, 既有保护作用又有治疗效果, 无致畸、致突变作用, 对人、畜、鱼、蜜蜂及其他野生动物低毒, 对皮肤、黏膜无刺激性。商品制剂主要为87%疫霜灵可溶粉。

3.2.1 1 腈菌唑。

又名信生, 是一种超高效内吸治疗性低毒广谱杀菌剂, 具有较强的内吸传导性, 对病害具有治疗、铲除和预防三重作用, 以发病初期使用效果最佳。其作用机理是抑制病原菌麦角甾醇的生物合成, 该药持效期长, 使用安全, 耐雨水冲刷。主要商品制剂有40%信生可湿性粉剂、12.5%腈菌唑乳油等。

3.2.1 2 烯唑醇。

又名特谱唑, 属三唑类广谱性杀菌剂。中等毒性, 具有保护、治疗、铲除和内吸向顶传导作用。其作用机理是抑制病菌麦角甾醇的生物合成, 对多种果树病害均有良好防治效果。商品制剂有12.5%烯唑醇可湿性粉剂等。

3.2.1 3 腐霉利。

又名速克灵, 属保护兼治疗性低毒杀菌剂。既可以保护作物不受病菌侵染, 又能杀灭已经侵入到植物体内部的病菌, 同时可阻止病斑扩展。该药持效期和使用适期长, 内吸作用突出, 耐雨冲刷性好, 主要用于防治灰霉病和葡萄白腐病。商品制剂主要为50%速克灵可湿性粉剂。

3.2.1 4 多抗霉素。

又名宝丽安, 属农用抗菌素类广谱性低毒杀菌剂, 具有较好的内吸传导作用, 杀菌力强。作用机制是干扰病菌细胞壁几丁质的生物合成, 对人、畜、作物安全性高, 不污染环境。商品制剂主要有1.5%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3%多抗霉素可湿性粉剂、10%宝丽安可湿性粉剂。

3.2.1 5 农抗120。

广谱抗菌素类低毒杀菌剂, 使用安全, 不杀伤天敌, 对人、畜无毒, 无残留, 不污染环境。该药作用机制为阻碍病菌蛋白质的合成而导致病菌死亡, 对病害有预防和治疗效果。商品制剂主要有2%农抗120水剂、4%农抗120水剂等。

3.2.16农用链霉素。

抗生素类杀菌剂, 易溶于水, 对人、畜低毒, 不污染环境, 主要用于细菌性病害的防治。商品制剂主要为72%农用硫酸链霉素可溶性粉剂。

摘要:对国家禁用农药及常用无公害农药种类进行了详细阐述, 以期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 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关键词:药剂防治,国家禁用农药,无公害农药

参考文献

[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EB/OL]. (2005-03-17) [2015-01-14].http://www.foodmate.net/law/shipin/1716.html.

[2]郭映花, 杨惠芳.我国禁 (限) 用农药的管理与控制现状[J].现代预防医学, 2013 (12) :2198-2202.

[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EB/OL]. (2012-08-08) [2015-01-14].http://www.ynagri.gov.cn/qj/news6378/20120808/1823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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