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9篇)
1.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一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系统长期稳定、高效运行,根据《公司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包括专业应用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公司财务资产部、信息管理部,各企事业单位信息部门及运行维护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运行维护组织、运行维护计划编制、日常运行维护、事件处理、系统升级及运行维护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运行维护组织
第六条
信息管理部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审定系统运行维护计划,下达运行维护任务,签订运行维护内部任务书,监督日常运行维护执行,组织运行维护工作考核。
第七条
运行维护队伍包括总部、区域网络中心和各企事业单位运行维护队伍。第八条
总部运行维护队伍由承担信息技术总体规划项目建设的信息技术支持单位人员构成,负责公司统一建设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为区域网络中心、各企事业单位的运行维护队伍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
区域网络中心运行维护队伍由所在单位的信息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承担本区域内相关应用系统和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工作,为区域内各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
各企事业单位运行维护队伍负责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不具备运行维护条件的单位,可将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委托所在区域网络中心负责。
第三章 运行维护计划编制
第十一条
总部运行维护队伍负责编制公司统一建设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计划,每年编制一次。内容包括运行维护目标、内容、人员、进度计划、经费预算、运行维护考核指标等。
第十二条
运行维护计划由信息管理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信息管理部签订内部任务书,组织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经费由财务资产部下达。第十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运行维护队伍参照总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计划,编制本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计划,各单位负责落实各自运行维护的费用。
第四章 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坚持“变事后处理为主动预防”的理念,树立主动服务意识,保证系统7×24小时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日常维护工作包括数据与应用服务、巡检与监控、备份与恢复、停机检修、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数据与应用服务包括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系统、用户管理、系统安全、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等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巡检与监控人员对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进行监控,定期检查系统日志,填写巡检记录,及时报告、处理发生的异常事件,并定期汇总上报。
第十八条
备份与恢复人员按方案进行系统备份,并在系统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恢复。
第十九条
停机检修由运行维护队伍制定详细方案,报信息部门审批,经业务部门确认后,按方案进行停机检修。第二十条
各级运行维护队伍解决系统运行和用户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反馈用户。
第二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前,各级运行维护队伍在信息门户上发布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节假日结束前,提前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章 事件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件处理分为日常事件处理和突发事件处理两类。
第二十三条
用户在应用信息系统过程中提交的问题,维护人员监测、检查出的事件,系统自动报警产生的事件,视为日常事件。日常事件处理包括记录、处理、反馈和报告四个环节。
第二十四条
系统非正常停机、广域网中断、机房停电、非法入侵、病毒大规模爆发、自然灾害等导致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用户应用的事件,视为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按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三级。一级为基本没有影响用户使用的突发事件,二级为影响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的突发事件,三级为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定义为三级。
二、三级突发事件要上报信息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包括编制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演练、处理突发事件、事件评估四个环节。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包括突发事件处理流程和模拟演练方案,预案制订完成后上报信息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定期按照模拟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并完善模拟演练方案。
第二十九条
遇到突发事件,现场人员要遵循预案进行处理,同时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上报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要编写突发事件处理总结报告,上报信息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根据情况上报主管领导。
第六章 系统升级
第三十一条
系统升级是指信息系统基础设施、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系统的版本更新、补丁安装和配置修改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依据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的需求,运行维护队伍负责编写系统升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升级的目的、内容、范围,升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系统当前存在的问题与分析,升级方案及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升级申请报告上报信息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三条
运行维护队伍负责信息系统升级方案实施,系统升级前需要将系统、数据做完全备份,测试和试运行完全正常后,转入正式运行。
第三十四条
运行维护队伍负责编写系统升级实施总结报告并上报信息管理部门。
第七章 运维考核
第三十五条
信息管理部门按照用户满意度、计划执行情况、系统非正常运行时间和次数及重大事件处理效果对运行维护队伍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十六条
运行维护队伍收集用户意见,编写周报、月报、事件处理报告,按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我考核,形成自我考核报告,报信息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
信息管理部门每年组织1-2次用户满意度测评;对照考核指标,对运行维护队伍进行综合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报告。
第三十八条
由运行维护队伍自我考核和信息管理部门综合考核加权得出业绩考核结果,报信息主管领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信息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维护
随着我国企业开始实现信息化管理, 运用信息管理系统来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管理, 一方面, 提高了企业管理的效率和科学性, 使企业的生产、存储、财务、成本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改善;而另一方面, 在实际的运行中不可避免的引发各种问题, 其中包括信息安全性的问题, 即存储在计算机或在传输中的文件和数据遭受到破坏和滥用, 而且这种活动对企业的影响非常严重。同时, 在我国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构建中, 经常可以发现由于制度和管理中的疏忽、松懈以及信息系统的监管不到位, 所出现数据的丢失或者数据的信息反应迟钝, 不能使管理者及时得到有效的信息, 使其信息系统的发挥起不到其最佳的效果, 因此如何保障企业信息系统安全, 加强企业信息系统的运行管理与维护是非常必要的。
1 信息系统对企业的影响
(1) 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一方面, 信息技术的产生和利用改变了人类获取信息、收集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方式, 使得人们可以及时、准确地得到各种所需要的信息, 这就减少了企业为获取组织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信息而花费的时间和精力, 也即减少了企业的组织费用, 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绩效。
另一方面, 信息技术使人的感官能力得到了延长, 人就可以完成以前体能上无法承担的工作。决策者通过使用信息系统能及时获得恰当、有用的信息, 从而提高了决策者决策水平, 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因此说, 信息系统通过改变人这个因素, 同样提高了企业的绩效。
(2) 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影响。信息系统的建立和运用, 使得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有可能获得所需要的信息, 大大地减低了信息的获取成本, 拓宽了信息传播渠道, 高层管理者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与低层部门联系, 原先起桥梁作用的中层管理者可以大量被削减, 企业的组织结构也由原来的“金字塔”形转化为“扁平化”, 使得组织结构趋于合理。
2 信息系统运行的结构和工作内容
随着现代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信息系统已逐渐受到各个企业的关注和重视, 越来越多的企业对自身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物力, 信息系统的地位不断的得到提高。
(1) 信息系统的运行结构。信息系统的结构对系统的效率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好的组织结构能够大大的提高系统自身的运行效率。组织结构主要有分散平行式和集中式两种, 前者通过把计算机分布到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 实现使用权利的平等, 这种形式的优点是每个职能部门可以结合自身工作情况处理实际问题, 但是信息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决策的支持能力比较薄弱;后者将所有信息设备集中到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的管理, 企业内的职能部门仅成为信息系统的服务对象, 这种方式优点是可以在信息集中管理的基础上, 提供强大的信息共享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 但是与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联系不够, 对企业内各部门的服务能力可能会有欠缺。
(2) 信息系统的工作内容。信息系统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日常操作、临时信息服务和系统运行记录工作, 日常操作包括从信息录入到信息利用的整个过程, 涵盖信息的存储和复制以及信息交流等信息系统工作的各个环节。
3 信息系统运行的维护工作
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必要的维护工作, 为了保证信息系统能够在环境、设备等各项因素的影响下正常的运行, 就需要及时的对系统进行维护和改进, 将信息系统不断的完善。系统维护主要根据企业管理层的需要和服务对象的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技术的更新和硬件设施的维修、更换。
(1) 信息系统硬件设施的维护。硬件的维护主要是对信息系统的硬件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 针对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故障维修, 企业要健全日常维护的相关制度, 注意系统运行环境的温度和湿度的变化, 关注系统运行中各项性能是否正常, 要定期进行例行维护工作, 发现问题时由专业维护人员或供应商及时的进行设备的故障维修, 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停机维修, 停机前要做好数据的备份工作, 重要数据要进行双备份以策安全, 并使用双机备份保证维修时系统的正常运行。
(2) 信息系统软件技术的维护。软件的维护是信息系统维护工作最关键的环节, 在信息系统的软件投入使用后, 为了修正软件自身的缺陷, 增加系统的功能和软件的使用寿命, 要进行大量的软件维护工作。随着信息系统软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进步, 软件维护的工作量和费用会不断的增加, 一般来讲软件研发阶段投入的精力越大, 软件投入使用后的维护工作也就会越简单一些。软件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a.纠错性软件维护, 这种维护一般是为了纠正软件测试时未发现的缺陷, 在维护策略上根据缺陷的重要程度给予区别性的对待, 通常先解决关键性的严重缺陷。
b.适应性软件维护, 这种维护是为了让软件适应环境的变化, 一般这种维护占软件维护整体工作量的20%。
c.完善性软件维护, 这种维护是为了满足用户更高的需求而进行的软件功能完善, 一般根据用户需求按维护计划逐步实施, 大概占到总工作量的一半多。
d.预防性软件维护, 这种维护一般是为了未来的需要而进行的具有前瞻性的软件升级, 通过主动的增加软件功能等工作来增加软件的寿命, 减少未来维护的工作量。
4 结束语
现代企业面临的信息环境变得异常复杂, 表现在信息分布更加复杂多样、信息的共享活动更加频繁和企业对信息的实时性和有效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增加了信息收集、整理、存储、和处理的难度。另外, 企业的发展和扩张需要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持, 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完善反过来加速了企业的外延。
参考文献
[1]阎晓霞.现代企业管理系统应用分析[J].当代经济, 2002 (09) .
[2]刘耀宗.企业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发展趋势[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 2000 (02) .
[3]朱烨.医药企业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上海医药, 2011 (08) .
3.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
引言
浙江地税的信息化工作最早起步于1994年,从1997年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项信息化建设事业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在以综合征管信息系统为代表的应用系统建设方面,浙江地税一直坚持“以我为主,借助专业”的开发、维护理念,由省局统一组织,先后自主开发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2000版、管理层软件、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等软件并在全省统一推广应用,形成了覆盖地税税收征管全过程、各层次的信息化综合管理网络,极大地推动了地税信息化应用水平,为规范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效能和质量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建立运维管理机制的背景
浙江地税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一直存在着省局技术人员有限与面向全省提供维护支持的矛盾。为做好运维工作,省局制订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操作规程等各个方面来规范全省的运维工作,同时还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软件开发优势,不断探索和创新运行维护的手段与办法。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应用之初,省局就开发了基于LoutsDomino Notes技术的运维平台软件,用于发布软件更新通知、解答基层单位在应用过程中碰到的技术问题、互相交流运维经验。《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应用以后,运维平台软件升级为基于Web方式的专家知识库系统,增加了常见问题知识库等功能。
在应用系统的运维过程中,浙江地税也遇到了一些单纯依靠技术手段所无法解决的困难。首先,原有的运维平台是为满足全省各级信息中心系统运维工作需要而建设的,但业务部门尤其是基层的业务部门在提交业务需求时却没有统一的途径和方式,导致业务与技术的衔接不够顺畅有效。其次,基层业务部门需求的提出和处理过程无法有效跟踪、查询、统计,往往造成需求的多头提交、重复提交,甚至出现上下级部门之间、业务部门与信息中心之间相互推委的情况。这些问题导致基层单位普遍认为他们提出的业务需求得不到及时解决,对应用系统软件的意见也比较多。
2建立运维管理机制的做法
在反复的调研和思考中,大家逐渐意识到:要做好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关键是要有“一盘棋”的思路,让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一样,成为运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参与其中,通过建立一套涵盖业务与技术的运维处理流程与规范,解决省局与基层单位之间、业务部门与信息中心之间的沟通和衔接问题。
(1)再造运维流程、明确机构职责
2006年1月,省局制订下发了《应用系统问题维护管理试行办法》,对浙江地税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了重新规划和明确。
各类税费政策和征管业务的问题与需求由省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管办)实行“一窗式”受理,征管办负责统一接收、汇总、交办、反馈;省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核处理交办的税费业务、征管问题;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审核处理交办的技术问题,对应用系统进行修改完善。
各市、县局设立问题提交岗,负责收集、审核、提交本地区基层单位提出的业务与技术问题;省局征管办设立问题受理岗,负责统一接收、汇总基层提出的问题,并将问题分类送达各责任处室审核处理,跟踪监督处理过程,最后进行统一反馈;省局各业务处室设立责任岗;省局信息中心设立需求分析岗,提出对应用系统的修改完善建议,或将问题落实给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并把修改情况反馈征管办。所有岗位按A、B角设置,保证处理过程的连续性。浙江地税应用系统运维处理流程如图1所示。
省局同时还明确了各责任处室接到征管办转来的问题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涉及到重大问题的,应报请省局领导审定。
(2)开发配套软件,提高处理效率
2006年4月,省局在全省启用了与《应用系统问题维护管理试行办法》相配套的、基于工作流技术和专家知识库系统的《浙江地税应用系统工作交流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运维工作的无纸化、网络化处理。基层单位在使用各类应用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全部通过工作交流平台以实名方式进行提交和办理。
该平台为不同权限的用户设置相应功能:所有责任岗位的人员按照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提交、回复、转交、查询、催办等权限;省局其它用户具有查询、回复权限;基层一般用户具有查询权限。由于平台采用了工作流技术,省局征管办问题受理岗可以根据问题的属性对处理流向和环节进行灵活的定义、调整,使得那些涉及多个职能处室、需要反复确认的问题得到有效处理;业务处室责任岗也可以在本处室内部灵活选择经办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和传递。平台具有强大的统计查询功能,能够按应用系统类别、所属时间、提交单位、责任处室、办理状态等不同口径进行综合查询。
该平台还完善了自由交流区域的功能供全省使用,使得大量的应用问题在责任岗位正式提交之前已通过“民间”交流的方式化解了。
3建立运维管理机制的成效
(1)运维职责更明晰
在省局征管办的统一协调下,基层单位、省局业务处室、省局信息中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使整个运维流程更加优化。基层单位在收集本地区的问题后首先会进行过滤,在工作交流平台的常见问题库中查找解决方法,然后再进行问题提交,省局业务处室在规定时间内对交办问题给予政策上的解释,并进一步明确需求;省局信息中心按照业务部门的需求对软件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发布;省局征管办跟踪监督各个责任部门的办理情况,发现处理不到位的,及时给予退回。
(2)运维过程更透明
《浙江地税应用系统工作交流平台》成为应用系统问题提交和管理的唯一渠道,通过平台提供的多种查询方式,用户可以随时跟踪查看各个问题的处理状态和处理意见。省局通过定期分析统计,查找问题比较集中的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解决力度。办理过程和结果完全公开,也有利于各方面的监督,减少了处理问题的随意性,增强了部门和个人的职责意识。同时,对相关部门的运维工作也有了量化的衡量标准。
(3)运维工作更高效
本地税应用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和工作交流平台经过一年多的运行,有力地保障了全省地税各类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今年上半年,《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在全省推广应用过程中,应用系统运维机制在及时准确解决各地问题,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统计,1~6月份工作交流平台共受理全省47个市县局提交的676件问题,共涉及7个应用系统,其中纯技术问题604件,业务问题60件,省局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成655件,按时办结率为100%。
4结束语
4.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四
依照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参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教程”有关内容,为了规范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流程,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档案,下面就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具体规程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安装、已安装以及正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
二、具体要求
1、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础信息档案
要求排污单位对所安装的每台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立基础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如下12个项目: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合同(排污单位与设备厂家签订的合同文本);
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方案批复的文件(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拟定的安装计划,以及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及批复等文字资料);
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预验收意见(排污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对设备厂家安装施工进行预验的文字证明材料);
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经环境监测技术主管部门监测比对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安装调试与试运行报告(设备厂家出具的相关材料); 联网报告(市环境信息中心出具的联网证明材料); 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设备产品认证文书);
设备出厂合格证;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报告; 不少于168小时正常运行监测历史数据记录;
自动监控设备在排污囗设计、安装技术文件(自动监测设备布置图,管线布置图和数据采集及自动控制流程图);
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简图和排污节点图、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和排污管线布置图。
2、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要求所有排污单位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T355-2007、HJ/T76-2007)制定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岗位责任制;定期校验制度;设备故障预防与处置制度。制度内容应包含如下项目。
污水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日报、月报、年报),在连续排放情况下,自动监测仪至少每2小时获得一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间隙排放期间,根据厂家的实际排水时间确定应获得的监测值,数据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报表(日报、月报、年报),烟气连续自动监测仪至少每1小时获得一个平均监测数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故障排除全过程记录备案制度,排污单位应留存巡查记录、运营商通报文书、企业故障报告、环保主管部门按管辖权限给予的批复文书、维修过程手工监测数据报表、设备修复启用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排污企业统一使用国家定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与维护记录表格式。(污水自动监控设备应配备使用的记录表格: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日常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月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年状况报告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验记录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记录表、标准溶液核查结果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应配备使用的记录表格: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零点漂移、跨度漂移校准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校验测试记录表、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维修记录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标准物质更换记录表)
三、监管措施
1、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督导市直属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建档、立册工作;
2、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监督本辖区内排污单位落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档案建档、立册工作,对因不建立设备档案、运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使用制式表格记录,影响到全市污染总量减排整体工作的排污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抽查落实情况,对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
3、第三方运营单位负责协助排污企业整理档案材料,按照管理要求填写、使用运行维护记录,对设备故障要严格按照处理时限采取修复、更换备机等必要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排污单位,市环境监察支队将实施现场抽查、定期考核等措施,对违反运行管理考核规定的运营商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5.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五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2011年06月29日
关于征求对《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更好地规范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运行管理,我司研究制定了《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各地书面意见请于2011年7月8日前反馈我司车辆管理处。
联系人:柴晓军电话 010-65293754,传真:010-65292740。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章)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及车载终端的安装使用,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长期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网联控系统)各级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以及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终端的安装、使用、维护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点营运车辆是指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按规定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的营运车辆。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为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单位。
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地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第四条联网联控系统运行维护与考核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企业为主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
(一)负责对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
(二)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面负责;
(三)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其提供车辆安全监控服务;
(四)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的监控平台,及时向上级监管平台传输定位数据,并保证数据上传的真实性、准确性、实效性;
(五)企业监控平台应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车辆技术档案信息,记录车辆行驶情况等信息;
(六)企业应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根据车辆行经道路实际情况,设置相应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
(七)企业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控值班制度,实现对营运车辆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动态监控;对上级监管平台发出的指令进行应答,并执行相关要求;
(七)企业应保证所属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确保车辆在线时间;
(八)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并记录存档,严重违法或多次违法驾驶信息应至少保存1年时间;
(九)企业应对驾驶员人员故意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行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条 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职责
(一)通过交通运输部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方可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提供卫星定位系统服务;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建设、维护、使用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及卫星定位终端;
(三)运营商应保证提供给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稳定运行,保证所经营的卫星定位服务系统向管理部门传输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四)运营商应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及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软件升级、设备维修和技术支持,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五)运营商应负责对运输企业监控岗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六)受道路运输企业委托提供各项安全监控服务的运营商,应及时向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所服务的企业提供车辆运行违规信息,并对违规车辆驾驶员进行实时警告。
第七条 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
(二)指导、监督、考核运输企业平台监控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监督、考核本辖区内为道路运输企业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运营商,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四)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要求和多次违规的运输企业作出相应处罚,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指导、监督下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
(二)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监管服务平台;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运输企业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监管、监控平台考核管理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定期上报交通运输部;
(五)对本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服务的运营商进行监督,组织实施运营商考核、评价活动,规范运营商行为。对无法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
第九条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职责
(一)负责全国重点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维护、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省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将运行情况上报交通运输部;
(三)负责联网联控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受部委托组织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对各级监管、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组织对标准符合性审查检测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协助交通运输部完成对省级监管平台各项考核工作。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制定全国联网联控工作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技术标准、办法,规范全国道路运输行业卫星定位系统应用工作;
(三)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省级平台工作;
(四)建设和管理全国平台,组织技术支持单位保障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正常运行;
(五)领导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第三章系统维护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平台、监控平台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对各自所管理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测,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及运输企业分别负责各自平台的系统安全。
第十三条 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
(一)网络与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监测、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基础支撑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故障诊断与排除;
(三)平台应用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完善、优化、拓展、升级等;
(四)系统数据的交换、传输与定期备份;
(五)软硬件配置变更管理;
(六)防病毒、防入侵、身份认证、数据加密等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系统数据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车辆的定位数据源管理:各级监管平台、企业监控平台负责对本辖区、本单位车辆定位数据的采集、存储和转发。平台间数据传输应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标准实现。
(二)运政数据源管理:运政数据来源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日常运政业务管理系统。联网联控系统所需运政数据包括经营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经营线路等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部省道路运政信息联网系统规定的统一运政数据格式,将数据传送至交通运输部及各省联网联控系统省级平台,并且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实时性。对于不符合有关数据标准的数据,由各省组织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地图数据源管理:联网联控系统中的地图数据应采用经国家测绘局批准的正规地图数据,并符合国家测绘局的地图数据加密要求。
第十五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等级分为一般故障和严重故障。一般故障是指局部的、影响面较小、不会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严重故障是指区域性的、影响面较大、可能引发多方面问题的故障。
第十六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事故处理程序。
一般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由系统维护人员检查故障症状,确定故障范围,查找故障原因,提出解决故障的办法,并向本级平台的主管部门领导汇报并备案。在不影响其他使用的情况下,尽快排除故障,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一般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严重故障的处理程序:发现或接到故障报告后,管理或系统维护部门要立即检查故障症状,查明故障范围,在查找故障原因的同时,立即报告该级平台的主管领导并备案并上报交通运输部。主管领导根据故障性质启动应急预案,按预案规定程序组织部门抢修。各级平台整理汇总严重事故处理的结果,形成月度统计表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七条 联网联控系统故障处理根据各级平台的职责分工,由网络管理、系统维护部门(人员)负责解决。
(一)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负责解决全国平台范围内所出现的各类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对省级平台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支持,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故障处理报告。
(二)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省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全国平台与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到交通运输部,负责恢复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全国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省级平台与企业及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解决地区级平台范围内的所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当省级平台与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将数据中断原因上报省级平台运行维护人员,负责恢复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并对地区级平台的数据传输的恢复,提供技术协助;当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的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查找故障原因,并确定故障处理责任方,组织监督责任方的故障处理,排除系统故障。
(三)运输企业和运营商:负责解决企业级平台范围内出现的所有的软硬件系统故障,保证定位数据上传的稳定性;当省级平台或地市级平台与企业级平台发生数据传输中断时,负责企业级平台端数据传输的恢复,并向上级监管平台上报故障报告。
第四章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各级应逐级建立考核管理制度。考核管理制度应作为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季度考核制度。交通运输部组织联网联控系统季度综合考核,通过全国平台实现对省级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省级监管平台实现对下级监管平台运行情况的考核,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通过地市级监管平台或客户端实现对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建立定期考核制度。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定期对下级监管平台、监控平台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各运输企业或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考核情况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汇总,统一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平台考核指标包括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率、车辆在线率、车辆上线率、车辆入网率、车辆警情处置率、平台故障情况以及数据质量情况。
车辆在线率:10分钟内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正常定位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上线率:在设定时间内(分为月度、)在线连接到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且当前处于营运状态的车辆总数占入网车辆总数的比率;
车辆入网率:当前或曾经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和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总数占本辖区内所有重点营运车辆的比率;
车辆警情处置率:指监管平台或监控平台处理车辆警情数量占报警总数的比例;
平台故障情况:指监管平台上下级之间或监管平台与监控平台之间由于设备或链路问题引起的数据传输中断时间、中断次数、处理情况等;
数据质量情况:数据质量包括各级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上报车辆卫星定位数据质量及运政数据质量情况。
第二十二条 奖惩措施
(一)长期无法达到安全监控工作要求的企业,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企业监控平台运行情况考核应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估、日常安全管理考核和质量信誉考核,作为营运车辆审验依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给予通报,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
(二)建立运营商考评制度。不能满足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安全监管监控要求的运营商,应按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整改不力或造成企业重大安全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取消其为行业提供服务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运营商平台考评不合格的,应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进入道路运输行业的服务资格。
(三)部、省、地市各级监管平台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应进行整改并重新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审查,标准符合性审查仍不合格的将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6.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六
乙方合同编号:
XXXX 发电有限公司2 × XXX MW 机组
脱硫系统委托运行、检修维护合同样本
甲 方:乙 方:
XXXX 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协议书
委托方: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将XX电厂二期2×XXXMW机组的脱硫、除灰系统运行、检修和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委托完成。经过双方议标谈判,甲方
接受了乙方运行、万元整,不含机组投入商业运行前参加的试运费用)作为本合同价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1.本协议中所用 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
2)合同条款
3)双方协商同意的变更纪要、协议
4)有关制度和文件
3.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
准。
4.甲方将依照合同的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给乙方各项款额,双方特立此约,保证按合同规定圆满完成承包范围内各项工作。
5.本合同未言明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未尽事宜双方
协商解决,协商的会议纪要作为本合同的补充。6.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费用全部结清后自然失效。
7.本合同一式X份,8.合同签订地点:XXXXXX。
2委托方: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受托方:
(公章)
(公章)
单位负责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单位负责人:
(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签字)
地 址:
邮 编:
开户银行:
帐 号: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年 月日合同条款
一、工程名称: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XXXMW机组脱硫、除灰系统运行
维护、检修
二、工程地点: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
三、工程范围
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XXXMW机组脱硫、除灰系统运行、运行维护
和检修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
和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要求进行,脱硫、除灰系统各专业运行、检修
范围包括日常工具、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脱硫系统停/送电、脱硫投入商业运行
后机组正常运行和备用期间所进行的运行、维护、检修项目管理工作,以及除免
责项目和规定由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的内容外,其它一切工作均在乙
方的工作范围之内。
本范围只对各专业运行管理、检修范围进行了一般性的规定,对于本范围
中未包含或未明确而按照设备划分归脱硫、除灰系统运行所管辖项目和内容,在乙方运行承包范围之内。本合同范围内的检修是指设备和系统的小修、节假日
临修及突发性事件的检修
法)
各专业运行维护和管理范围见技术协议附件
一、附件二。
四、工期
运行、维护、检修期从xxxx年xx月xx日开始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同到期前2个月,在续签本协议时经过双方协商进行修改。
4五、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及上岗条件
5.1运行值班方式
随电厂主机。5.2机构及要求
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另详。5.3岗位及定员
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另详。
六、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要求
运行维护及检修管理内容详见技术协议附件四
七、合同价款及支付
7.1经双方协商一致,xxxx年xx月xx日开始到xxxx年xx月xx日一年期运
行、检修及维护的承包费总价为xxx万元人民币(含税)。
7.2本合同付款采用按月支付方式,每月支付款为xx万元,xx月xx日前的费用
根据实际发生由甲方发电部门出具相关手续后在7日内支付。
7.3每月支付款项为:月付款数+合同外项目增加费用-各项考核扣款
7.4合同外项目增加费用是指在合同执行期间,属于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于
实际情况由乙方提供而增加的费用。考核扣款是指依据运行、检修工程条款
和甲方有关考核条例发生的扣款。
7.5每月终结,双方核算月度最终付款金额,由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周内甲
方完成应付款的划拨。
7.6若本合同在有效期到达前提前终止,则
终止合同月度应付款金额=(月合同金额/月度天数)*实际工作天数-考核扣
款
7.7合同价款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八、双方责任和义务
5甲方责任和义务
负责调度管理和运行方式、检修方案的审批,审查检修工作技术方案、作程序、质量计划,审查乙方人员(包括特殊工种,如架子工、瓦工、焊
工、起重等)技术素质以及各专业人数能否胜任所管辖范围设备的维护工
作。
按合同及有关的规定检查乙方的组织机构是否正确地、责,检查乙方的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及实施情况,监督检修工作安全和防
火工作,并进行考核。审查乙方检修进度计划、复查乙方的质量自检报告,并提出意见,负责对乙方检修维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参与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技术和经济问题。
向乙方提供现场检修维护场所,承担运行、检修中的水、电、气等费用。提供生产及检修必须的专用仪器仪表、工器具(1000元以下的工器具由
乙方自行解决)
损坏赔偿。
当出现设备事故或故障时,由甲方组织乙方进行事故讨论,双方共同做出
结论。
负责对乙方工作票许可权人员的认证和批准。
8.1.10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方的相互交接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8.1.11提供乙方办公条件应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
8.1.12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现场工作环境(粉尘、噪音、辐射、有害气体、有害化学药品等的环境含有量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不符合标准时,乙方有权拒绝进入受污染环境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8.1.13甲方应保证工作场所(照明、梯台、安全标志及遮栏)
安全,保证运行职工健康及安全。8.1.14甲方应对生产现场环境污染进行随时检测,知乙方,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8.1.15甲方应对由自身原因(环境污染、装置性违章、设备缺陷等)造成乙方职
工的健康伤害负相应责任。
8.1.16甲方有权对乙方表现不良的个别职工提出辞退意见,调整或答复。
8.1.17甲方为乙方当值运行人员按照电厂员工标准提供班中餐,费用由乙方自
理。
8.1.18甲方为乙方提供乙方夜班人员临时休息场所。
8.1.19所有高压电气设备的电气试验工作由甲方负责,乙方配合完成。
8.1.20甲方化验室应配合乙方免费进行相关化学试验。
7乙方责任
乙方应选派技术水平高、有实际经验、熟悉设备和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完
成合同各项工作,工作。执行甲方条款要求和各项规定,按甲方制定的运行方式,确保发电
生产的需要,保证系统设备正常操作和正确处理设备系统事故和异常,证甲方设备系统安全、经济运行各项指标。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完全服
从甲方各专业主管的管理,服从甲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遵守合同各项
条款,自觉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考核准则,服从值长统一
调度,乙方应合理安排工人休息,特殊情况或事故、异常状态下,或生产
过程需要,则必须坚守岗位,直至值长同意离岗为止。乙方必须认真贯彻
公司及外围运行部门的工作精神。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安排,准备工作,并提供甲方全套运行管理文件和相关工作方法文件。主要内容
应包括:运行、检修维护管理机构及质保体系的建立,参与设备安装、修维护,熟悉设计文件及相关图纸资料,编制运行、检修维护大纲及检修
维护总体方案,材料、工器具、仪器、设备需求计划及进场时间等。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明确管辖设备,清楚工作范围,并与甲方设备管理
部门设备分工相适应,乙方应提供为完成检修任务所必需的全部的监督、劳务、常用机具及其它物品。
乙方应设立主值进行班组的行政管理,行部门负责人和各运行主管的领导下,关规定,确保所属系统、设备运营的安全、经济、稳定。乙方选配工作人
员应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且身体健康,熟悉甲方工作内容,具有特殊工
器具(如:装载机等)和设备操作资质的人员来完成甲方工作(如不具备
条件应由乙方负责完成培训)
岗。
乙方应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促使其人员细心、勤勉、优质高效地完成脱
硫、除灰系统专业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满足主机的安全、经济、稳定、可靠运行。对承包范围内的设备、系统的日常及定期维护、保养,需按照
计划对设备进行消缺及维修,24小时电话值班随时消缺,接到通知后,白天须在30分钟夜间60分钟内到达现场,作。对设备检修必须及时,保证脱硫设备的投入率达到95%以上。
乙方负责承包范围内设备的小修、情况除外,双方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护,确保质量,严格按照规程办事。对检修维护时遇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
通知甲方,不得隐瞒,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对承包范围内的人员及设备安全负全责。乙方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当地要求,自费安装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危险信号和警卫,甲方工作期间发生的乙方责任人身伤亡事故应在乙方企业内部解决。
安全操作规定,发生设备损坏或人身伤亡等不安全事件,由乙方承担一切
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最大限度地降低所属专业厂用电耗。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及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
于其设备检修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乙方运行监控、调整不当等原因造成的环境污染,乙方将负全责。8.2.10乙方应随时保持所负责承包范围设备卫生及设备区域卫生,乙方在运行、维护期间坚持文明卫生,完、料净、场地清”。做到规范管理,遵守甲方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8.2.11乙方每月月底应编制上月工作情况月报及下月工作计划,8甲方,年底提供运行、检修维护工作总结。
8.2.12乙方对工器具具有使用和保管的义务,备(工器具的配置范围由甲方根据运行、检修生产需要配置)的丢失和人为的损坏由乙方赔偿,如果因乙方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乙方赔偿。
8.2.13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规定,应始终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它的职员和工人发生任何违法、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保持工程周围人民及其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8.2.14乙方的人员的调换要征得甲方的同意,行安规的培训,此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8.2.15乙方在出、入电厂门口时要统一服装,佩带甲方发的标准出入证。
8.2.16乙方在各专业系统运行中,电部专业运行主管,出现误操作或事故不要隐瞒真相,乙方要服从甲方处
理意见,陷管理制度,及时填报和汇报,并负责验收。
8.2.17乙方应根据电厂设备运行、检修需要,在现场设立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生产技术管理资料和技术管理措施,并纳入甲方的统一管理,做好运行、检修技术记录及总结,并交甲方归档。8.2.18由于乙方人员自身责任损坏设备,乙方全额赔偿。
8.2.19甲方如果采用先进的管理系统进行生产和经营管理,要的措施以适应新的管理体系,修制的管理模式等。
8.2.20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达标创优工作,积极配合,创建一流火力发电厂。
8.2.21乙方要根据电厂主机检修计划安排,提前编制除灰、脱硫的大、中、小修
9计划。其它规定
乙方配置的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准随意调换,并能长驻现场,确属工
作的需要进行调整,间,要严格执行各项生产制度,加强专业学习,乙方的人员如不能胜任其
本职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给予调换,直至满意为止。乙方运行人员经常深入现场学习。乙方承担所控范围内一切环境保护责任。
环保不合格而导致的赔款事件,方。
乙方应与乙方在甲方工作人员签定劳动合同,案。
乙方负责交纳乙方在甲方工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各种国家规定缴费,定期发放劳保、防护用品。
乙方负责在甲方工作人员各种疾病、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其它待遇。乙方对其派往甲方的运行人员,任。
8.3.8 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及甲方有关标准制定乙方所必须的标准、后执行。
甲方专业主管有权根据生产需要,临时安排所属专业运行维护生产任务,乙方不应因甲方未详细写出运行的各项具体工作,而提出额外的要求。8.3.10如果一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半年通知合同的另一方,定通知另一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8.3.11不可抗力
8.3.11.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避免并且超过合理控制范围的、件包括:暴风雪、水灾、火灾、瘟疫、战争、骚乱、叛乱以及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等。8.3.11.2不可抗力的影响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下未受不可抗力事件影
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8.3.11.3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
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所
采取的措施。
8.3.11.4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
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8.3.11.5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事件
给另一方或双方带来的损失。双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果受不可抗力事件
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则该
方应承担由此而扩大的损失。
九、安全生产管理
另详
十、现场检修及维护方法、管理条例
乙方应对整个现场各种围绕维修工作的操作和维修方法的适用性、安全性全面负责,以上操作要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同时,应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现场协调。
十一、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和车辆的供应方式
11.1现场检修使用的设备备品配件和材料均由甲方负责提供,一般情况下备品
配件的更换和领用需经过设备部门有关人员的确认与批准,但特殊情况下(如夜间、节假日、抢修等),可由甲方生产值班领导批准先行借用,然后尽
快补办相关的签字手续。具体程序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11.2因检修工作需要,由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经过甲方同意。因甲方提供备
品备件和材料的质量问题或备品备件和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事故或延误
检修工期,责任由甲方负责。
11.3现场检修中需要的机加工零配件及其它外委加工修理项目(由于技术、工器
具仪器仪表、场所的限制乙方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双方共同制定方案和图
纸,由甲方安排外委加工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11.4现场检修使用的专用工器具仪器(设备厂家提供的专用工器具仪器)由甲方
负责提供,乙方可免费借用,但若有损坏和丢失应照价赔偿。
11.5现场检修使用的吊车、叉车、电瓶车、卡车等各种机械由甲方提供,乙方
提供用于甲方现场日常检修维护的常用工器具,包括个人工具、班组工器具。
11.6因现场工作需要,由乙方提供的一切材料、机械,使用期间必须经甲方工
作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确认,包括材料的规格型号、数量和单价,机械的规格型号、台班数量和单价,费用单独结算。
十二、检修维护管理考核条例
另详
十三、违约责任
13.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撤出部分或全部的运行人员,影响到甲方安全生产,所
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3.2甲方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数额,按时足额将合同约定款项付给乙方;如甲方
未按上述条款办理,乙方有权提出合理要求,甲方应该说明正当理由履行付款义务,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13.3乙方工作达不到甲方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时,责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四、争端的解决
14.1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或调
2解解决该争议。
14.2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
求其按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4.3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4.4仲裁费用除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4.5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的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十五、其它事项:
15.1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但任何有关的
同意,并不免除乙方根据合同应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何义务,且应
对任何分包商、分包商的服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15.2技术文件、规范、图纸保管和提供。
15.2.1甲方应免费向乙方提供3套运行检护需要的有关图纸及资料,乙方需要更
多复制件时,费用自理。这些文件将是中文的。
15.2.2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乙方不能在未得到甲方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方使
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范、及其它文件退还甲方。
15.2.3甲方所提供的设备清册仅供参考,在设备检修工程实施期间设备、材料数
量、型号的变化,不构成影响价款的因素。
15.3有关双方签字的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函件及各种通知,均属本协议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七
随着综合布线工程的普及和布线灵活性的不断提高, 用户变更网络连接或跳接的频率也在提高, 网管人员已不可能再根据工程竣工图或网络拓扑结构图来进行网络维护工作。那么, 如何能通过有效的办法实现网络布线的管理, 使网管人员有一个清晰的网络维护工作界面?这就需要有布线管理。
所谓布线管理, 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智能管理, 一种是物理管理。智能管理是通过布线管理软件和电子配线架来实现的。通过以数据库和CAD图形软件为基础制成的一套文档记录和管理软件, 实现数据录入、网络更改、系统查询等功能, 使用户随时拥有更新的电子数据文档。
物理管理就是现在普遍使用的标识管理系统。对配线机房与场地、配线模块、对绞电缆、光缆、接地端子与接地导体等都有明确的编号标准和方法, 并且完成相应的标识。
2 对于已经混乱的布线系统查找目标缆线
(1) 维护人员通过缆线的脱拽来查找缆线。这种操作只适合于小范围, 但施工中可能会影响其他链路的可靠通信。
(2) 通过配线架, 跳线和面板等相关标签标识查找目标缆线。这种方法的前提是遵守本文中标识和文档备案的要求。
(3) 通过音频或数字查线仪来查找。查线仪包括一对组件, 将音频发生器连接到缆线的一端, 然后手持探头在缆线中查找, 探头会根据距离目标的远近发出不同强度的声音, 同时也可以伴有指示灯的闪烁。这种查线方式, 只适合于铜缆。
3 选用智能布线系统需要考虑的因素
不是所有的环境都一定适用于电子配线架, 通常要综合下列因素:
(1) 项目规模:随着管理范围的增大和管理信息点数的增加, 管理的难度加大, 同时出错的概率会增加, 智能管理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建议在布线系统达到2000信息点规模时, 需要考虑智能布线系统。
(2) 重要性和安全性:对于重要的网络和相关的布线系统加强监管, 在第一时间发现并记录事件, 是智能布线系统的主要目的之一。
(3) 远程管理:智能化系统可以帮助维护人员远程地管理布线系统, 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 可以大大减少工作量。
(4) 投资回报:智能布线会增加初期投资, 但在日常维护方面可降低成本。相关维护成本涉及人员费用, 时间费用, 故障查找效率, 现有缆线的利用率, 文档备案的精确性, IT管理流程的建立, 远程报警功能等。
4 在项目的什么阶段开始考虑标识问题
通常在项目设计时就需要考虑布线系统的标识和标签问题, 标识设计和所有布线系统中的组件有关, 标识设计与管槽、机柜、配线架、缆线、模块和面板的数量和位置都有关系。编码规则应在施工实施前确定, 编码的建立与数据库的建立一样需要统一的规范, 这是后期维护所采用的统一“语言”。所以标识的工作需要在设计, 安装和维护各阶段都加以考虑。
5 数据中心对标识的特殊要求
在数据中心安装了大量的机柜、机架, 工作设备密集, 可以采用XY坐标 (如图1所示) , 以网格形式来准确标识机柜机架的位置。用两个或者三个特征来指示配线架上的端口号。比如, 在机柜1A-AJ05中的第二个配线架的第四个端口可以被命名为1A-AJ05-B04。
格式:XXYY-A-mmm;XX=地板网格列号;YY=地板网格行号;A=配线架号 (A-Z, 从上至下) ;mmm=线对/芯纤/端口号。
6 布线系统标识建立的一般原则
布线系统中有五个部分需要标识:缆线、通道、空间、端接硬件和接地。五个部分的标识相互联系, 互为补充, 而每种标识的方法及使用材料又各有各的特点。像缆线的标识, 要求在缆线的两端都进行标识, 严格的话, 每隔一段距离都要进行标识, 而且要在维修口、接合处、牵引盒处的电缆位置进行标识。空间的标识和接地的标识要求清晰、醒目, 让人一眼就能注意到。配线架和面板的标识除应清晰、简洁易懂外, 还要美观。
从材料和应用的角度讲, 缆线的标识, 尤其是跳线的标识要求使用带有透明保护膜的耐磨损、抗拉的标签材料, 像乙烯基这种适合于包裹和伸展性的材料最好。这样的话, 缆线的弯曲变形以及经常的磨损才不会使标签脱落和字迹模糊不清。另外, 套管和热缩套管也是缆线标签的很好选择。面板和配线架的标签要使用连续的标签, 材料以聚酯的为好, 可以满足外露的要求。由于各厂家的配线架规格不同, 有六口的、四口的, 所留标识的宽度也不同, 所以选择标签时, 宽度和高度都要多加注意。
7 动态标签与智能配线系统
在智能管理产品中, 也有一种对配线架进行技术创新, 每个端口增加了LED显示屏, 它取代了原来物理印刷标签的功能, 可以动态显示配线架上的端口位置, 及所连接跳线的标识号码。这种产品适用于双端配线架中交叉跳线管理区域, 需特殊跳线支持来跟踪跳线连接的两端信息, 也可能需要软件来建立标识原则和编码规范。
但是, 如果只能完成现场跳线连接信息的显示, 还不能称为完整意义的智能配线系统。
作为智能化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功能:
(1) 具备软件和硬件两种组件, 硬件和软件之间可以实现双向通信。
(2) 具备现场管理和远程管理两重属性, 远程管理更为重要。
(3) 硬件系统间可以实现互连, 易于扩展, 扩容和升级, 支持足够大规模的项目应用。
(4) 支持电子任务单的下发和确认。
(5) 能够开放接口与管理平台或与其它智能楼宇管理平台融合。
8 电子配线管理系统和常规布线系统区别
(1) 做到普通配线系统无法实现的通断实时监测功能, 能对其通断端口位置做准确定位。
(2) 做到普通配线系统无法实现的对系统端口增加、移动和改变的实时监测功能。可以有效控制和实时发现非授权的任何操作, 可以实现对端口应用的监控。
(3) 能查询所有设备的上层信息, 对所有的设备进行准确定位, 并和其物理端口位置相对应, 并且能通过设备的IP地址和MAC地址查询设备的详细信息。
(4) 支持常用图形格式导入, 能通过图形直观查询终端设备的位置。
(5) 能远程控制和管理整个系统, 对于出差和远在外地的IT管理人员有极大的方便性, 对于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公司, 位于不同的地点, 其管理更加方便。
(6) 可以实现发送电子工作单, 通过现场的控制板做到对系统连接和通断任务的准确操作, 任何错误的操作均能立即发现并得到更正。并在现场通过LED灯的显示帮助完成所有转接, 避免造成错误和浪费人力, 实现无错误的中文书面汇报。
9 对于智能布线系统的验收
对于智能布线系统的验收应分两部分进行, 一部分是物理层传输性能的认证测试, 一部分是智能功能模块间的功能验证。
(1) 因为在智能布线系统中管理信号没有采用物理信道中1~8针进行传输, 管理信号与业务信号是分离的, 所以对于物理层的认证测试仍然按照传统的方式进行, 也可以分为永久链路和信道两种不同的模型进行认证测试。根据配线架和缆线的种类, 依据Cat.5e、Cat.6、Cat.6A, 多模光纤和单模光纤等相关标准进行测试。
(2) 对于管理设备和管理软件需要验证的内容有:电子配线架与系统管理硬件之间的连通性, 管理硬件通过网络系统与管理软件之间的连通性, 系统各功能模块工作是否正常。
8.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八
一、目前电力系统运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输电线路设施对自身的保护能力不足
我国需电量不断增加,高压线与超高压线的出现日益增多,国家为了保障社会用电安全,对这些输电线路实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所颁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以落实。但对于地下输电线路的保护则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一条500千伏的输电线路的边导线距离周边位置仅仅20余米,在其它地区,还有相似的情况存在,这使得在保护区域之外的部分射线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这一情况导致了输电线路的安全性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二)输电线路途径乡村民房的不利影响
过去对用电的需求量比现在少,根据我国当时具体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的需求,220千伏以及小于220千伏的输电线路是允许穿越乡村民房的。许多已经投入使用的输电线路是根据当时民房高度进行修建的,在当今社会中,随着乡村民房的高度逐渐增加,诸多输电线路的架设高度已经无法满足现在的需求。这一实际情况,在一定程度上给当今电力系统的正常运转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也在电力系统运行中增加诸多不安全因素。
(三)在输电线路中扫障存在较大困难
如图1所示,为输电线路故障在线监测系统的总体结构图。从这一图中可看出在电力系统中,对输电线路进行障碍扫除是另一个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目前,高压输电线路大多存在远距离的输送问题,其线路途经地区范围广,沿途经过的高山、乡村民居较多,因此在扫障中存在较大困难。由于过去需电量较少,所铺设的输电线路大多存在杆塔偏低的情况,而如今乡村民房的高度不断增加,途径的林地中树木高度与密度也存在着大幅上涨的趋势,因此,这一问题带来的困难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
图1 输电线路故障在线监测系统的总体结构
(四)在输电线路中进行巡视处理存在困难
在我国高压输电线路以及超高压输电线路途径之处,由于电压极高,因此为了保障输送过程的安全性,大多电线沿途经过偏远山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现阶段我国目前条件有限,暂时无法实现使用高科技技术进行对输电线路的巡视。由此看来,在输电线路中进行巡视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二、解决电力系统相应问题的具体举措
(一)针对输电线路设施对自身的保护能力不足的举措
图2 输电线路的张力和温度检测系统
上图图2为输电线路的张力以及其温度检测系统示意图,对于新修建的输电线路,在进行对其的设计过程中,可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自然环境进行针对性处理。在铺设之前,须充分掌握所处环境的各项客观条件,最大程度地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利用有利的条件进行对输电线路的修建。对于现存已经修建完成的输电线路,应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优化改造,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二)针对输电线路中的砍青扫障与巡视问题的举措
在乡村民房对输电线路已经带来不利影响时,应改善相应的输电设备,将穿越乡村民房的输电线路的安全性进一步提高,当地政府应做好相应的配合措施,加大对用电安全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律常识,做好与当地人民的沟通工作。在新修建的输电线路中,应充分考虑其所处的客观因素,在施工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保障输电线路的安全修建,并高效投入使用。
(三)针对雷电等外力不利影响的维护举措
由于输电线路大多暴露在户外自然环境中,因此难免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针对输电线路受到雷电等不良自然现象的影响,应采取相应措施将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例如在输电线路周边铺设避雷线等避雷设施,加强对输电线路的安全监控力度,在雷电频发天气,相关部门应提前做好应急措施,及时地对输电线路的安全隐患做好排查工作。如遇到相应事故的发生,要做好及时修护工作,以保障广大人民的用电安全。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电力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行关系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重要作用不容忽视。我国社会发展迅速,用电量急速增长,对输电线路的修建与改善是当前以及下一发展阶段所需完成的首要任务。根据我国目前发展状态来看,无论是输电线路的修建技术还是其所处环境,都需进一步地优化,若无法保障用电安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也将受到阻碍。
9.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 篇九
质认定
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的通知
电子联信委〔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在已开展的运维资质试点认定工作基础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近期组织修订了运维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现将修订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见附件1)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见附件2)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电联信委〔2015〕2号)同时废止。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近期将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运维资质申报受理工作安排(含申报表格)等具体事宜。
有关单位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19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 工作邮箱:sio@csi-s.org.cn 联 系 人:杨军 娜仁图雅
附件
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 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按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运维资质认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服务单位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单位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单位委托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电子联合会对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 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 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修订版。
第三章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 第八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由企业自行聘用,聘用条件除应满足《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的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维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1年。
(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从事运维服务相关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且至少负责过1个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
第九条 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的登记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及增加的要求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信委〔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运维资质认定及监督管理
第十条 运维资质的申请与认定、证书管理及监督管理,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事项外,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2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
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一、一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5年。取得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以下称运维分项)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或拥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3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3000万元。
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设立的运维服务机构涉及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少于3个。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5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2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或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3.5亿元。
2.申报单位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地区不少于5个;或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10个,且涉及的地区不少于3个。
3.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6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3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较高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4.申报单位近三年在主要业务领域承担过国家、行业级复杂大型运维服务项目。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且持续有效获证时间不少于一年。
2.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且持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4.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5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高级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较强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对主要业务领域的运维服务技术有深入研究,并能以产品形式提供标准化的运维服务。
2.申报单位应同时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和监控工具,且在一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典型运维服务项目的技术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0人。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5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5名。
3.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二、二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3年。取得运维分项三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1年,或拥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三级及以上资质的时间不少于2年。
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1000万元。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运维服务部门。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亿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2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3.申报单位拥有与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4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称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亿元,且近三年的营业收入总额中运维服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60%;或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总额不少于1.5亿元。2.申报单位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地区不少于3个,或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涉及的用户数量不少于5个。
3.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3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5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这些项目至少覆盖6种运维服务类别(应用软件运维服务、基础软件运维服务、支撑软件运维服务、主机/存储运维服务、网络运维服务和安全运维服务)中的2种,并以上述6种运维服务类别为主。这些项目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技术水平。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完备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持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3.申报单位已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并能有效运行。4.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4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高级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4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一定的运维服务研发能力。2.申报单位应具有平台化的过程管理工具或平台化的监控工具,且在二级评定条件限定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3.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00人。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3名。
3.申报单位已建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三、三级条件
(一)综合条件
1.申报单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
2.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业务的时间不少于1年。3.申报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或所有者权益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二)财务状况
1.申报单位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运维服务收入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须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申报单位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誉
1.申报单位有良好的诚信和公众形象。
2.申报单位有良好的履约能力,近三年无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运维服务未完成的项目或由申报单位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3.申报单位遵守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近三年在资质申报和资质证书使用过程中无不良行为。
(四)业绩
1.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5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2.申报单位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10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数量不少于1个,或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不少于20万元的运维服务项目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五)管理能力
1.申报单位已建立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并能有效运行。
2.申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的经历不少于3年,运维服务业务主要技术负责人应经过运维项目经理登记或具有电子信息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或电子信息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运维服务工作经历不少于3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初级及以上职称。
(六)技术实力
1.申报单位具有的运维服务工具在近三年累计执行并按服务协议交付的部分运维服务项目中得到了应用。
2.申报单位主要业务领域中的典型运维服务项目具有一定技术水平。
(七)人才实力
1.申报单位从事运维服务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5人。2.申报单位经过登记的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名。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推荐阅读:
系统机房运行日志10-20
系统工作运行报告10-24
车辆申请式运行控制系统系统10-14
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措施11-05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使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9-04
硫磺回收装置尾气回收系统生产安全运行分析09-17
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管理标准09-04
集团机关中央空调系统节能运行改造技术总结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