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本(10篇)
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本 篇一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乙方系甲方职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事故发生后甲方对乙方采取了积极的医救措施,并承担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为妥善解决乙方工伤待遇及善后有关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确认甲方已经承担支付了乙方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所有医疗、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条、乙方主动要求继续留在甲方工作,甲方承诺提供合适的岗位给乙方,并按以下第三、第四条的约定分次补偿乙方,直到乙方主动要求离职。
第三条、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伤补偿金金额共计____元(人民币____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四条、在乙方主动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甲方可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或者因为甲方经营不善或者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关闭时,甲方再一次性支付乙方补偿费用____元(人民币____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应签署收据凭证,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
第五条、本协议赔偿数额由双方根据现行工伤标准协商确定,属双方自愿一次性了断。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金额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其因本次工伤依法可获得的其他工伤待遇,也不再主张与其他劳动关系相关的工伤待遇权利,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甲方延迟付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付清款项,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事故赔偿合同协议范本
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篇二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受伤员工所在部门:姓名:性别:年龄:
事故日期: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员工的正常工作:事故时所从事的工作:入厂时间:年月工龄:事故现场目击人:伤情:受伤部位:提供的治疗:(缝合,吃药或其它)事故发生时的工作任务:请说明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
事故调查结果:
员工正在做什么:列出使用的工具: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如何?
□ 每天□ 每周□ 每月□ 每月不到一次□ 以前□ 从来没有 这种活动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吗?□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有□没有
3.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篇三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
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
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
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
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
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
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
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
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
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
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
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
4.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篇四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结合国家、企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根据事故的类别进行分级处理,处理原则是:轻伤事故的处理权限在项目部,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权限在公司。
2、凡在项目上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经理负责立即组织现场紧急救急工作,并可向当地120急救中心请求援助,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同时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
3、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1)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项目经理、安全员;
(2)重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上级主管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如实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查机关,并填报《事故快报表》;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大重大死亡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报告公司常务副总、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人民检查机关和检查部门;
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第1页
共5页
为了加强项目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5)其中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4、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快报应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事故单位及地址;(2)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地点;
(3)伤亡情况,包括死(伤)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工龄和受伤部位、伤害程度;(4)事故的简要经过。
5、重伤3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的现场,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检查机关勘察并征得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清理;
6、因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项目部必须做好标记、拍照、录像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7、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或职业病后,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和填写职工工伤确认申请表,遇到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日。
8、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确认,然后向社会保障机构申请保险待遇。遇有特殊情况,申请工伤确认期可以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职工工伤确认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后报送。
9、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第2页
共5页 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10、事故发生后,应按下列规定组织调查。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事故项目有关部门进行。(2)重伤事故,由公司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进行。(3)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公司常务副总负责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11、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由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且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组成。
12、事故调查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以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工作日损失情况;(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13、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专业机械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1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个人了解情况和调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15、凡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项目部必须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并邀请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第3页
共5页 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重大死亡、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分析会议,还应邀请监察部门派员参加。
16、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事故负责人责任:(1)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或不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决定的;
(2)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的;(3)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4)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的;
(5)特种设备(含电梯、施工升降机)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检验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6)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使用的。
17、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2)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3)设备不按期检修保养、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不采取措施,或者设备超负荷运行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设施、设备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的;(5)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6)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
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第4页
共5页 广州大学城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E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7)擅自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未领取《安全资格许可证》的单位、个人的;
(8)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备案手续,擅自开工的。
18、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肇事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的;
(2)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或擅离职守的;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或擅自拆除、毁坏安全装置和设施的;(4)无证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错误的。
19、重伤或死亡的事故案件,报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结案。
20、项目经理部每月上报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情况》、《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21、项目部的工伤事故档案管理资料统一由项目安全员管理。
中建四局贵阳花果园彭家湾旧城改造项目部
2012年2月1日
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CHINA CONSTRUCTION FOURTH ENGINEERING BUREAU
第5页
5.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五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2.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2)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3)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国家和建设部、xx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5)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巳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电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事片生后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3)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4.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5.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 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 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XX市综合保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7.生产安全事故档案:(1)事故调查报告。(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3)事故快报表。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6)事故调查笔录。(7)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8)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六
一、发生伤亡事故,应当立即上报,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对伤亡人员进行抢救。
二、轻、重伤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三、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开展现场安全教育。
五、对事故隐瞒不报,以重报轻或长期拖延不处理,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法人的责任。
鹤大公路宁安至杏山段改扩建工程
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黑龙江双马时代道桥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鹤大公路宁杏段A4标段项目经理部
7.工伤事故报告 篇七
工程部
二、事故发生时间:
4月20日
三、事故发生地点:
彩镀车间
四、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五、伤害程度:
轻伤
六、受伤部位:
左大腿
七、伤者基本情况:
有安全教育,设备安全操作经验。
八、事故经过:
204月20日下午3点20分左右,镀膜操作员梅长苏和蔺晨,两人合力推拉彩镀机转架车,进行换转架作业,在中途拐弯处,转架滑出转架车轨道,二人马上合力顶住转架,但没来得及,转架向前倾倒,在前面的梅长苏躲闪不及,被转架打到左大腿。事故发生后部门立即把伤者送至公明医院治疗。
经过急诊医生x光拍片分析,为大腿软组织挫伤,开了些消炎消肿药。但次日,梅长苏自己发觉膝关节不能活动且疼痛,再就医转入骨科,并做CT分析,为膝关节轻挫伤,用石膏包扎,现病情好转。需休养1周。
九、事故原因分析:
1、从事故现场发现,限位片掉落,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2、在推转架前没确认限位片是否放到位,推拉时没注意转架,
推拉速度过快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
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镀膜操作员对安全防护意识不够,管
理人员对安全操作宣导不够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十、预防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当事人做检讨,吸取此次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1、镀膜操作员没有做好作业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
2、镀膜操作员操作时安全意识淡薄,疏忽大意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
3、设备安全人员对安全操作宣导监督不到位,负监督不力责任。
4、彩镀车间负责人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公司负责伤者全部医疗费用,部分可用工伤保险填补。 伤者因伤缺勤,工资按相关条例发100%基本工资。
工程部
8.工伤事故处理报告 篇八
工伤事故报告书
事故基本概况
事故发生部门
XXXX项目部
事故发生时间
2002年7月27日
事故发生地点
XXXX1号公寓
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伤害程度
轻伤
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报告书编制
编制人
编制时间
2003年2月18日
报告书审批
审批
意见
审批人签字
审批时间
2003年2月 日
目 录
一,事故发生部门
二,事故发生时间
三,事故发生地点
四,事故类别
五,伤害程度
六,受伤部位
七,伤者基本情况
八,事故经过
九,事故原因分析:
十,预防措施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关于杨XX手指受伤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部门:XXXX项目部
二,事故发生时间:2002年7月27日 三,事故发生地点:XXXX1号公寓
四,事故类别: 机械伤害
五,伤害程度: 轻伤
六,受伤部位: 左手大拇指
七,伤者基本情况: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籍 贯
安全教育
安全技术交底
文化程度
杨XX
男
XXXX26701019493
四川蓬安县
有
有
小学
八,事故经过
2002年7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伤者杨XX在一号公寓楼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扣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杨XX左手大拇指,杨XX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送往医院治疗.经过长达1个月的治疗,病情恢复良好;2002年9月9日,杨XX发现自己的手指有异常现象发生,项目部管理人员带杨XX到医院检查,检查发现伤口里面由于医生在第一次治疗时对伤口没有清洗干净,导致伤口内部发炎,经过医生第二次处理,病情好转.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九,事故原因分析:
1,从事故现场发现,支设大梁的钢管加固扣件断裂下滑,造成钢管下滑是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班组在架设大梁的支架时,大梁与大梁的交叉处应用双扣件加固而班组
用单扣件加固,是此事故的原因之一.3,从事故发生经过来看,项目部的相关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是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十,预防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组织项目部召开了安全预防措施交底会,再次重申了管理人员及班组遵守和实施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严肃性;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按“三定一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对相关的管理人员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项目部通过认真的总结和学习,以确保类似事故的发生.十一,事故责任分析
1,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2,施工班组在操作时未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对此事故负主要直接责任.3,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4,项目经理对此事故负领导责任.十二,事故处理意见
1,杨XX同志的医疗费按保险条款处理,从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费用用于支付其个人的伤残补助金(公司部分)
2,一次性赔偿杨XX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3,一次性支付杨XX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及全部医药费由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承担,共计14057.45元(壹万肆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承担一次性支付杨XX同志的工伤补助费的一半,即9000元(玖仟元整),扣去保险公司理赔回来的5057.45元(伍仟零伍拾柒元肆角伍分),公司实际应支付的费用为3942.55(叁仟玖佰肆拾贰元伍角伍分).4,医药费已由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垫付,一次性赔偿杨XX同志工伤补助费18000元由公司暂行先垫付,其中9000元(玖仟元)从钢筋班组班组长刘河明劳务决算中扣除.5,项目施工员在交底时并没有对该部分说明详细的安全措施,对此事故负直接责任,项目部安全员在对支撑的钢管架的安全性,没有监督到位负监督不力的责任.依据《员工手册》中《员工奖惩条例》(修订本)6.2.2条C款的规定,给予XXXX项目部钢筋工长林文学,项目部安全员忘建强记过处分.6,扣件断裂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器材部门应从此次事故中吸取一定的经验教训.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
2003年2月20日
附件
1,伤者申请书及项目意见
2,事故调查笔录两份
3,项目事故调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3张,安全教育材料2份,安全技术交底材料1份)
4,伤者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工伤处理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 丙方:杨XX(受伤人)身份证号码: ***
2002年7月27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伤者杨XX在下完大梁准备下二排钢筋时,准备从K/⑧轴处翻越过去,人体翻过大梁脚踩到地面,支梁的钢管架断裂,导致二排钢筋下滑,二排的钢筋上的钢管压住杨XX左手大拇指,杨XX的工友将钢管松开拉出左手,事故发生后项目立即组织人员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目前伤情恢复良好并已医疗终结出院,伤者提出要求协商解决,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将此事处理如下:
1,三方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人道主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2,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费18000元(壹万捌仟元整)(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偿金,医疗期间的工资,住院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易地安置费等).3,甲,乙,丙三方从签定协议起,丙方关于身体健康等一切问题与甲,乙方无关.4,甲,乙,丙三方在本协议上签字后,本协议立即生效.5,本协议签字生效后,乙,丙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无任何关系.6,甲暂代乙方支付给丙方的费用按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与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签定的《安全生产与治安管理经济责任合同》的相关条款及本起事故的事故报告中的相关要求进行办理.7,本协议一式五份,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班组长刘河明,丙方各执一份,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质安部一份.甲方:厦门XXXX集团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
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2003年2月 日
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
班组长签字: 签字时间:2003年2月 日
丙方:厦门市莆兴建工有限公司XXXX项目经理部钢筋班杨XX
签字(手印)签字时间:2003年2月 日
9.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篇九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1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1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1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2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2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1)安全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按严重程度,安全事故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2人为重大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为特大伤亡事故)。
(2)轻伤事故要当天报施工班长、安全员和工地负责人,填写“工伤事故月报表”上报分公司,分公司汇总每月上报总公司。(3)重伤和死亡事故要立即上报总公司及当地安全监督部门。
二、事故现场处置制度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伤亡事故调查、分析制度
(1)企业应在发生事故之日起15日内,对事故调查完毕,做出结论,特大事故,最迟不超过一个月。凡没有报告书者,不能结案。(2)发生事故,除积极抢救伤员外,必须立即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擅自变动现场的人证物证及旁证材料。
(3)工地要积极配合调查者进行事故勘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所有的调查材料。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取证工作必须在安全专业部门直接参与下 进行。
四、伤亡事故的处理制度
(1)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2)对参加施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未经特殊工种培训考核取证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3)对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进行明确安全技术交底而造成事故的,应分别追究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全部或主要责任。(4)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有关安全部门(或组成调查组)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才能逐一作出事故责任的判断,并明确直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及要主责任人。
(5)企业必须从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加强职业健康安全贯标、安全技术设施的配置,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1、总则
(1)为及时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危急救援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有坍塌、火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3)应急预案应立足于安全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应急组织 1)组织机构
(1)应急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项目 2 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
(2)现场抢救组:项目部安全部负责人为组长,安全部全体人员为现场抢救组成员。
(3)医疗救治组:项目部医务室负责人为组长,医疗室全体人员为医疗救治组成员。
(4)后勤服务组:项目部后勤部负责人为组长,后勤部全体人员为后勤服务组成员。
(5)保安组:项目部保安部负责人为组长,全体保安员为组长。应急组织的分工及人数应根据事故现场需要灵活调配。
(1)应急组织小组职责:建筑工地发生安全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求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求援组长。(2)现场抢救组职责:采取紧急措施,尽一切可能抢救伤员及被困人员,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医疗救治组职责:对抢救出的伤员,视情况采取急救处置措施,尽快送医疗抢救。
(4)后勤服务组职责:负责交通车辆的调配,紧急救援物资的征集及人员的餐饮供应。
(5)保安组职责: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支援其他抢救组的工作,保护现场。
3、救援器材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3(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基本满足使用。(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4、现场急救步骤
现场急救一般遵循下述四个步骤:
(1)当出现事故后,迅速将伤者脱离危险区,若是触电事故,必须先切断电源;若为机械设备事故,必须先停止机械设备运转。(2)初步检查伤员,判断其神志、呼吸是否有问题,视情况采取有效的止血、防止休克、包扎伤口、固保存好断离的器官或组织、预防感染、止痛等措施。
(3)施救同时请人呼叫救护车,并继续施救到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接替为止。
(4)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以便采取更有效的救护措施。
5、应急知识培训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以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
项目部必须将11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
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1)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2)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24小时内报告上有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3)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工程部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应到达现场。
(4)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6)易燃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0.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篇十
为及时反映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态,掌握工伤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拟定改进措施,特制定本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一、各施工工地,发生安全事故后,由本项目承包负责人(项目经理)立即采取各种通讯形式马上向总公司领导,所属领导报告,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在报告总工的同时报告总经理,事故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一小时,书面报告不得超过2天。
1、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书面报告书一份。
2、重伤及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除按规定时间快速报告外,还应向总公司安全科报送工伤事故报告书三份。
二、工伤事故发生后要在及时报告的同时,积极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并注意保护现场。为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好标记,要保持现场各种物件的原位、形状、颜色不得破坏。要留有相片或录象资料。
三、事故发生后,对缓报,瞒报案情或现场救护处理不力的,按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年 月 日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本】推荐阅读:
工伤事故报告书06-10
工伤事故09-06
工伤事故案例剖析10-15
工伤事故责任承担承诺08-13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09-01
工伤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书范文07-22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情况09-16
因工伤辞职报告06-15
工伤索赔报告范文11-07
交通事故误工证明范本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