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2024-07-15

社区矫正重点整理(精选10篇)

1.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篇一

连城镇五项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重点对象管控

为确保连城镇社会秩序的持续安全稳定,连城镇采取五项措施加强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重点人员的管控:

一、严格制度,落实措施。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审批、销假报到手续和定期汇报制度,对重点人员中有外出请假的,长期在外务工的人员,通过明确担保人、明确担保责任,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监控,确保外出不放松、打工不托管。

二、逐一走访,掌握动态。对列为重点人员的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综治办会同司法所人员,监护人或所在村、居负责帮教工作的干部,逐一上门走访当事人,及时掌握其基本动态,了解其家庭、工作、生活情况和现实表现,做好监督管控工作,切实做到情况明、动态清。

三、强化责任,加强管控。对有重新犯罪倾向人员,一方面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协调公安力量加强对这类人员的管控;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做到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明确专人对重点人员进行盯防和监控,专人确保通讯畅通,随时掌握其行踪和动态,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和重新犯罪。

四、加强协调,及时帮困。对生活困难人员,通过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为其及时办理低保、申请临时救济,安其身,定其心,努力减少不稳定因素。

五、手机定位,及时跟踪。给社区矫正重点对象配置定位手机,随时掌握对象的行动,矫正对象如果擅自出界,系统还会自动提醒警告,及时告知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加强管控。定位手机的配备,使矫正对象思想上更加重视,态度上积极改变,更加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截止目前,没有一名重点人员脱管漏管,也没有发生一起重点人员重新犯罪影响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

2.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篇二

矫正: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矫正社会工作:在香港称感化工作,指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中,是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方法和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方面服务,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矫正社会工作的功能与作用分:针对罪犯的和针对社会环境的。

针对罪犯的包括:监管功能、矫正功能、服务功能。

针对社会环境的:营造有利于罪犯更新改造的家庭和社区环境;促进刑罚制度朝人性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矫正社会工作的特点:福利性,特殊性,系统性,专业性。

矫正对象的需要;一,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需要;二,教育、就业权益的保障需要;三,再社会化的服务需要。

矫正对象的问题:一,加害社会与加害他人的行为使其较难取得社会民众的同还必须;二,社会功能缺失的严重程度增加其功能恢复与重建的难度;三,受刑者的身份使其处于社会资源网络的边缘地位。

感化社会工作之父、世界上第一位伟大的观护人—美国波士顿制鞋匠约翰·奥古斯特斯。1925年美国《联邦观护法案》在国会通过,美国全国范围内的矫正社会工作由此建立。1987年英国制定《初犯法》,确立“感化精神”,1907年通过《感化犯人法》,1925年制定《刑事裁判法》,设立“司法裁判区”,每一司法裁判区设“感化委员会”,保证了矫正工作的进一些开展。

日本的矫正社会工作是在吸收了英美经验的基础上于二战后建立发展起来的,1947年和1949年,日本分别制定了《恩赦法》和《犯罪者预防更生法》,由此开始了相亲法律建设的新时代,其他的有《更生紧急保护法》、,《缓刑执行者保护观察法》、《保护司法》、《刑法》、《刑诉法》、《少年法》、《少年院法》、《妇女辅导院法》、《儿童福利法》、《轻犯罪法》等。香港矫正社会工作主要借鉴英国经验。20世纪30年代,感化制度由英国引入,1938年在监狱增设感化部,1948年成立社会局,1950年设立“首席感化主任”职务,80年代中期起“社区为本”精神引入司法矫正领域,进一确立起一套用“社会服务令”等非监禁形式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体系。

台湾1962年公布《少年事件处理法》首创少年观护制度,开启先河,1981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检查处配置观护人督导。

社区矫正:与在监狱执行的“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五种犯罪刑罚: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

21世纪,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社区矫正”提上议程;2002年8月上海开始试点,2004年8月全市推广;2003年6月北京试点,2004年5月扩大试点范围;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6省第一批试点开始;2004年8月12省第二批试点开始。

社区矫正的任务: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其管理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加强

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三,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接收制度、管理制度、教育制度、考核与奖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监护制度、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矫正人员的培训制度。

接收制度: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送达其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并责令其在法律文书生效后5日内到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奖惩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奖励;不服管教,严重违规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矫正期3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纳入低范围。

监外执行期满的,司法所在期满前1个月作出鉴定,原批准机关及时作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

矫正对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矫正对象情况登记表;矫治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鉴定材料和其他应存档的有关材料。档案由司法所保存,10年。

矫正社会工作内容:司法判决前的服务、监禁场所中的服务、社区矫正中的服务及刑满释放后的服务。

判决前的调查报告三部分:犯罪事实的记录;前科;本人的生活史。

针对犯罪嫌疑人亲友的社会工作介入:一,家庭关系协调及家庭成员心理、情绪辅导;二,社区资源连接以应对生活困难;三,为失去依靠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

监禁场所包括戒毒所、看管所、劳改劳教场所及监狱,主指监狱。

监禁场所中的专业服务:

一,协助服刑人员适应监禁场所生活:1.帮助服刑人员熟悉监狱环境;2.协助服刑人员戒除不健康的生活习惯;3.协助服刑人员解决生活困难;4.预防服刑人员间犯罪观念和行为的交叉感染。

二,为在监服刑人员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公民教育、心理情绪辅导、职业技能训练、人际交往意识与能力提升。

三,帮助在监服刑人员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帮助服刑人员了解外面社会的变化、帮助服刑人员加强与家庭的联系、帮助服刑人员构建支持性社会网络。

社区矫正中的社会工作:一,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观护,二,院舍训练的组织管理;三,社会服务计划的执行。

院舍类型:中途家庭、寄养家庭、教养院、感化院。

更生保护: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源于美国费城,内容包括提供住宿场所、提供就业就学辅导、提供生活辅导和医疗保健转介服务、提供物质援助。

人道主义:矫正社会工作的哲学基础。

矫正社会工作实务方法的理论与视角:行为主义理论、认知理论、标签理论、优势视角、角“社会—心理”视角。

基本价值理念:接纳、可塑性、个别化。

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一,致力于改善矫正对象偏差心理和行为的社会工作方法:行为治疗方法、理性情绪治疗模式。

二,致力于改善社会环境的社会工作方法:社区工作方法、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研究的运用。

三,个案管理:协调、整合的服务提供模式。

行为治疗方法技巧:

一,反应性技巧:反制约、系统脱敏疗法、厌恶疗法。

二,操作性技巧:正增强、负增强、消减、塑形、连扣、惩罚。

三,综合性技巧:由规则管理的行为、模仿、敢于自表训练、松驰训练。

增强物的使用原则:一,尽快给予奖励;二,让其明白为何得到奖励;三,交替使用多种;四,鼓励其自行选择;五,注意是否符合当事人;六,留意使用量。

1955年美国艾利斯提出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以人本主义为理论基础,ABC理论:A代表引发事件,B代表服务对象的信念系统,C代表引发事件后出现的各种认知情绪行为。非理性信念的检查技巧:反映感受、角色扮演、冒险、识别。

非理性信念的辩论技巧:辩论、理性功课、放弃自我评价、自我表露、示范、替代性选择、去灾难化、想象。

社区工作方法运用注意问题:一,进行综合治理,以改善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二,开展社区教育,培育社区居民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意识和习惯;三,挖掘社区志愿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会工作行政:社会行政,是将社会政策变为社会服务的活动。宏观上讲,把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社区矫正的服务活动;微观上讲,通过加强对社区矫正服务机构内部管理的途径,以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个案管理:照顾管理或服务管理,是指专业人员为一个或一群服务对象协调整合一切助益性活动的一种程序。

个案管理运作程序:发掘个案和转介,评估和选择,计划制订,计划执行,监督和评估,结案。

3.社区矫正重点整理 篇三

一、为什么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个特殊组成部门,也是社区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已呈现上升趋势如何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话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 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帮助他们摒弃恶习步入正途重树信心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未成年人的年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特点决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和特殊性;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年龄群体,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的认知也比较片面,容易受到周围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在对未成年罪犯科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的适用定罪量刑的一般原则,还应结合未成年罪犯的身心特点制定特殊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树立教育、感化、挽救的理念,社区矫正这种相对于非监禁刑的刑罚改造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最为适用。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是初创时期,也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模式,更

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制度,再加上未成年时期生理心理的特殊性,从而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难上加难。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依据建设滞后,责任难以落实 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保护,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内容。由于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才正式由国家层面进行部分省市的`试点,现在虽然已在全国推广,但毕竟还不成熟,也没有形成普遍认可的统一模式。迄今为止,首次在“法律”中出现“社区矫正”字眼的就是今年刚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并且也没有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因此,我国目前在社区矫正领域仍然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依据,从而在该领域也没有体现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与保护,也使得社区矫正实践中遇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难以找到法律。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也只上升到两部、两院通知的层面。虽然里面规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但在现阶段矫正帮教工作中,还是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法规,社会、学校、家庭各管一段,公、检、法、司及有关组织也各行其是,没有形成合力,矫正帮教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二)帮教队伍参差不齐,矫正帮教工作流于形式

从目前政法机关情况看:公安机关帮教工作落在民警身上,而民警的自身工人职责有户籍管理等千头万绪,真正能把精力投入未成年帮教工作的微乎其微。检察机关担任未成年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加之干警为数有限,投入具体帮教工作力量受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职能弱化,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来支撑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监管力度小,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难度大。

(三)帮教形式简单,经费无来源

帮教工作必须依靠一定的人员和依托一定的载体开展,必然需要一定的经费,但由于无人负总责,帮教工作的经费尚无专门列支,各级组织需要组织活动时,常常为经费而为难,无专门款项的立项使用。经费的制约,使得帮教工作难以活跃和丰富多彩,也削弱帮教工作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四)家庭教育、辍学、闲散等问题严重

有的未成年人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权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根据调查,安居区人民法院近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的是辍学在家或无业的。这些闲散未成年人原来就由于学习跟不上而无心读书,有的已染上各种不良习气,闲散在家如再缺少家庭的约束,或受社会上不良影响污染,极易走向犯罪道路。依据,从而导致两难境地的出现。

三、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具体方法

(一)认真学习有关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 与未成年罪犯刑罚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等。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必须熟练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203月1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里面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做的各种规定。目前,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不建全的特殊时期,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要

充分运用已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分类管理,尽量协调整个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专人负责 以前对于社区矫正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关法律法规都未明确,但在20两院、两部出台的《社区实施办法》里,明确规定了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们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的同时设立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配置有特别的素质适合进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比如,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矫正对象矫正办公室”,专门管理未成年人的矫正工作。

(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从近年来对未成年犯进行社区矫正的实践来看,矫正机关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首先要对其进行各种评估,从而对罪犯制定监管、矫治计划及实施方案。但我国,由于社区矫正起步晚,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都不太重视个案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审核,没有依据去走访调查未成年人家庭、生活等情况,制定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脱于实际,有所偏差。

对此,有必要建立以下制度,实现对未成年对象的有针对性矫正:

(1)矫正前的调查制度。要求在实施矫正前,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对矫正对象的具体信息、犯罪原因、家庭环境、成长背景、性格特征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调查,以便能因人而异,实施矫正;(2)对每一位被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犯罪人,先由矫正中心的专家根据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心理精神状态、家庭环境等特点,为其量身定做一份“社区矫正计划”;(3)矫正时的反馈、调整制度。在计划实施的过程中,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和行为动态,根据矫正对象的情况变化所需,调整矫正计划和矫正内容;(4)详细的备案制度。

真正落实个案矫正,一人一案,独立建档,资料完整,有据可查。

(四)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在未成年人矫正项目的设置方面,目前还存在着由于在社区服刑的未成年犯比例较低,因此在管理上基本未加区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矫正相混同,矫正项目类似,缺少能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行之有效的矫正项目。所以我们在实践中,对未成年犯要设立更多的符合其自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采取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区公益劳动等方式,具体是根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节的轻重,构建一个梯形结构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区矫正项目体系:第一阶梯是教育性和非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训诫、赔礼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父母管教等;第二梯是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性的社区矫正项目,如定期报告、参加各种类型的学习和工作技能的培训、寄养之家项目、心理矫正项日、集体活动项目、促进就学和就业项目等;第三阶梯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宵禁、参加特定的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项目吸引力,让这些项目在矫正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工作制度

预防对象,即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如旷课、夜不归宿;打架壮举殴、辱骂他人;以及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帮教对象,即受过行政处罚或少年劳动管教期满的;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宣告缓刑、假释及刑满释放的,犯罪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处罚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针对这两类人,要有确定、解除的程序及期限,制定帮教工作制度:(1)建立帮教协议。与被帮教对象、学校、居委会和家庭联手,共同签订帮教协议,建立帮教小组。(2)寒暑假期间及双休日组织参加各类勤工俭学、社区公益劳动。(3)组织报告会和各项有益活动,

辅导、指导学习文化。(4)个别谈心,了解思想,与家庭沟通情况。一季度定期写思想小结。

(六)多方联动,协调一致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4.社区矫正材料 篇四

——奉先县如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牢记四字要诀温情唤醒新生

南阳司法所:黑黑

奉先县司法局“青年论坛”活动征文

——奉先县创新法制宣传手段和方式的思考

牢记四字要诀温情唤醒新生

社区矫正是指相对于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监禁刑的一系列非监禁刑罚的总称。西方国家从上世纪60~70年代已普遍施行,截止目前,许多欧美国家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已占服刑罪犯总人数的一半以上。我国从2003年下半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自开始试点以来,社区矫正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

社区矫正是刑罚体系中最能体现人文关怀的一个环节,他没有严罚重典,没有电网高墙,有的是用教育去说服、用真情去感动、用热心去同化。

接下来,就如何做好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我个人总结了一个四字诀,现在分享给大家,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是“帮”字诀。社矫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司法所和乡镇派出所作用,重点在帮教工作上下功夫,对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管控。对确有困难的社区服刑人员,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解决生活中的急难问题,帮助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认真改造,减少重新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是“质”字诀。全面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社区矫正协理员、社区矫正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开展个性化个体矫正,强化教育和管理,加强对全县社区服刑人员心理、思想和行动方面的综合治疗,通过开展走访慰问、集中学习、公益劳动、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方式,切实提高矫正质量。

三是“全”字诀。加强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努力提升档案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做到“一人一档”,确保各种档案文书资料齐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用法律约束人,用制度管理人。

四是“引”字诀。通过村和社区板报、宣传栏及相关媒体的宣传引导,为社区服刑人员营造良好的矫正氛围。一方面要宣传社区矫正工作本身,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另一方面对矫正过程中显现的典型事例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宣传,帮助服刑人员打消心中的恐惧和抵触情绪。

以上观点是个人的心得体会,不妥之处,敬请各位同仁指正。我局的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前路艰辛,任重道远,在以后的工作中,我愿和各位同仁共同努力,为做好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5.社区矫正文档 篇五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宣告缓刑或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的罪犯还必须遵守相关的集会、选举和被选举、任职和公安机关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等规定;

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7条、第8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程序撤销缓刑、假释。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矫正告知书(管制)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证明及相关身份证明、居所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医疗、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6、遵守社区矫正机构其它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矫正告知书(暂予监外执行)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人民法院或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迁居或离开居住区域必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

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市(区)司法局批准。社区服刑不得会见违法犯罪嫌疑人、同案犯、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其他非法组织的元。

4、离开所居住的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告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因探亲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活动范围的,应当事先经市(区)司法局批准,一次请假不得超过7天,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最多只能续假一次。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当得到市(区)司法局批准。矫正对象迁居,应当办理迁居手续。

5、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社区矫正机构,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七、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矫正告知书(剥夺政治权利)

一、社区矫正是一项针对非监禁刑犯罪的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持监狱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办理入矫手续。

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益劳动。

四、社区服刑人员享有的权利:

1、人格不受侮辱;

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六、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每周用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书面汇报一次情况。

3、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5、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6、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7、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危害社会性的言论;

8、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9、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10、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处15日以下拘役、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告知书

根据武汉市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自2011年起,对符合手机定位条件的新入矫的社区服刑人员手机纳入GPS定位系统。

1、社区服刑人员入矫报到时,登记移动手机号码,按规定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

2、社区服刑人员手机遗失、损坏等原因,导致暂时失控,社区服刑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待办理新号码后,及时到司法所办理GPS定位系统手续。

3、被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仅限社区服刑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赠与或借给给他人。

4、GPS定位系统作为社区服刑人员管理考核依据之一。

5、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所)负责对纳入GPS定位系统的手机使用情况的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

6、社区服刑人员故意逃避手机定位,屡教不改者,视为脱管,将依法通报公安机关予以查找。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社区服刑人员参加 社会公益劳动告知书

1、社会公益劳动宗旨:通过为社会服务、为公众服务,实现矫正目的。

2、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3、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应服从安排,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4、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的时间每月不低于12小时。

5、联络员负责记录、考评。考评为:好、中、差。

6、社会公益劳动作为社区矫正的考核依据之一。

武汉市武昌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

关于对×××审前社会调查报告

(参考样本)

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街矫正办于×××× 年××月×× 日收到武昌区司法局社会矫正科移交的《×××(或×××人民法院)监狱关于征求罪犯(或被告人)×××提请假释(或拟适用缓刑)意见的函》,我办高度重视,立即依据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程序,对罪犯(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所在社区(或单位、学校)的意见,一一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调查详细情况归纳报告如下:

一、罪犯(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址。人民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简要介绍)和判决情况或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事实。

二、罪犯(或被告人)×××的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

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基本情况,担保人居住条件和经济情况及担保内容简要介绍。

三、审前社会调查经过

1、向×××社区群干×××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家庭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2、向×××派出所管段民警×××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住所和个人、家庭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3、向×××学校办公室负责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学校的学习、兴趣、日常行为表现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4、向×××(家属与被调查人关系)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结构情况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5、向×××单位(办公室负责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在单位任职、工作表现及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与否;

6、向被害人及亲属调查,对被害人的伤害程度、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赔偿到位及接收社区矫正与否。

7、向担保人×××调查,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结构情况及是否担保与否;

以上根据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具体情况选取调查项目

四、审前社会调查结论

通过以上多方面调查,经街矫正办认真分析研究,综合评估意见:作出是否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接收社区矫正与否的意见。

调 查 人(2人以上):

×××街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6.社区矫正工作 篇六

一是规范化社区矫正各项流程。不断探索总结社区矫正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做法,严格按照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了《宁化县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对社区矫正衔接、矫正执行、矫正解除等重要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二是规范运用好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手段。2012年,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工作。各司法所均安装并使用上政务外网,并及时运行好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和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两套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同时,县司法局正在积极与县电信部门联系,做好对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实时管理的准备工作。

三是规范审前评估调查工作。县矫正办在接到法院、监狱的委托调查函后,及时下发居住地司法所,并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深入相关社区、单位、家庭、学校、派出所等进行调查工作,规定时间内形成调查结论后报县矫正办审核,由局分管领导签批,自下而上,层层把关,确保审前调查工作规范开展。截止目前,全县共接受各地人民法院和监狱的审前调查委托函16人次,调查16人次,有力的推进了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是规范奖惩制度。两院两部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发后,县司法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司法所学习,并积极运用于日常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要求时,立即严厉批评社区服刑人员并要求其不再违反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所上报县矫正办给予处分。目前,已对2例违反日常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通过规范奖惩制度,让社区服刑人员明白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也利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五是加大培训力度,规范矫正队伍。提高司法工作人员执法水平和开展工作的综合能力素质,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前提条件。积极结合今年省厅“规范化管理年”建设的要求以及市局文件,多次组织司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0余人次。通过培训,使司法所工作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熟练正确地运用矫正工作方法和技巧,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的工作需要。同时,县司法局正在积极向上级领导请示,并与有关部门相协调,努力做好我县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配备工作。

大排查、走访

为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安全工作的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进一步落实社区矫正及安置帮教各项工作措施,丰富教育矫正形式,拓展安置帮教渠道,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努力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金凤

区司法局从5月4日至5月31日,在辖区范围内对在册的158名刑释解教人员和122名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一次“大走访、大排查、大帮教”专项活动。

为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金凤区司法局于5月4日召开各司法所全体人员、社区矫正警察会议,专题部署安排此项工作,制定下发《金凤区司法局关于结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大走访、大排查、大帮教专项活动的通知》。《通知》中要求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精心组织,迅速开展排查走访活动。各司法所要组织全方位、拉网式的排查走访,确保不漏一人;要对重点人员做到心中有数,做好走访记录,并落实好帮教措施;对排查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拿出对策,重点问题要及时上报。二是讲究方法,真正取得开展活动的主动权。各司法所要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注意工作态度,避免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的误解和抵触,并结合活动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矛盾纠纷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三是强化服务,努力营造开展此项活动的良好氛围。要深入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线,摸准社区、村(居)、工厂、企业影响稳定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帮教工作中的漏洞,并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业务,主动作为,强化职能,整合资源,集中时间、集中人力,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制宣传,为维护社会和谐安全稳

定积极发挥作用。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排查走访活动,确保此项活动有效开展。

7.社区矫正人员考题 篇七

姓名:

司法所:

得分: 注:本卷每小题5分,共20题,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在正确的选项前打“√”,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

1.每月参加教育学习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8小时

□6小时 □2小时

2.每月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多少小时。□8小时

□6小时

□2小时

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离开兰溪市的,不得超过多久? □两个月

□十五天

□一个月

4.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未向司法所请假,擅自外出至杭州市区一天,应怎么处罚?

□直接提请收监执行

□给予李某警告处分一次

□不处罚 5.社区矫正人员手机监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手机停机、关机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手机发生遗失及故障后24小时内,及时向司法所报告的□人机分离、呼叫转移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被判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受到司法局几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当提请收监执行? □一次

□两次

□三次

二、判断题(每小题5分,在对的题后面打√,在错的题后面打×)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可以离开兰溪市。()

2.社区矫正人员有事外出半天,不需要向司法所请假。()

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确需离开兰溪市的,超过七日的,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批准。()

4.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后,返回居住地时可以不用销假。()5.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的,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还应附上由村干部和直系亲属提供的担保书及相关证明材料。()6.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县司法局登记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接受严格管理。()

7.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因违反规定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8.严格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报告一次、每半月当面报告一次,一般不得请假外出。()

9.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可以不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司法所的管理可以马虎对待。()

10.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应该遵守交通规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严禁酒后驾车。()

11.社区矫正人员如因遇特殊情况导致手机处于关(停)机状态时(欠费停机、手机故障、场所屏蔽、遗失等情况),应在及时补交话费、补卡购机、修理的同时及时向司法所汇报原因。()12.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区域管理手机,每天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不得人机分离、手机出借或将区域管理手机号码转让他人。()

13.社区矫正人员经批准外出期间,如需续假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司法局批准。()

8.社区矫正宣传资料 篇八

一、什么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

二、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下列五种人员适用社区矫正: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五)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一)依法规范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要在法定权限、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1

要求操作。

(二)开拓创新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吸收并借鉴外地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质量的运行机制、工作机制和有效办法。

(三)密切协作原则。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国家司法、刑罚执行、治安管理、社区管理、群众工作等诸多层面,有关部门、单位及社会各方面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整体合力。

(四)公开监督原则。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群众监督,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有效开展。

四、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

(二)是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降低行刑成本,增强刑罚效能。

(四)是符合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社会的文

明进步。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二)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三)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四)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决定涉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审议批准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三)根据社区矫正工作进程,协调政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四)定期、不定期听取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指导全局;

(五)监督、检查、指导基层单位的社区矫正工作;

(六)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研究、总结、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七、什么是矫正对象的接收?

是指社区矫正组织根据有权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特定时间内与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交接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将矫正对象纳入矫正活动的过程。

八、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的条件是什么?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离退休干部、教师、高校优秀学生、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及其他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员等。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德端正;

(二)热心社区矫正工作;

(三)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九、“两高”“两部”对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有哪些具体规定?

乡镇司法所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乡镇司法所按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时间每月不少于12小时

十、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一)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社区服刑人员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

2、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3、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4、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应当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5、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四)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5、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6、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7、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8、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9、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十一、社区矫正的解除有哪些规定?

(一)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矫正对象,考验期间没有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在考验期满30日前,本人作出书面总结,期满10日前,由乡镇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司法局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通知本人,并通报原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以一定形式公开宣布解除社区矫正。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对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1个月前,由乡镇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材料,经县司法局审核后报送原审批、决定机关。原审批决定机关应及时做出

准允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县社区矫正办公室。

(三)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由县司法局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判人民法院或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矫正对象死亡,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四)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终止监外执行而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社区矫正自动解除。

十二、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有哪些规定?

矫正对象每周以电话、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乡镇司法所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等情况。

矫正对象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应当由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履行审批和材料转递等工作。

保外就医罪犯应当在指定医院就医,如转院或进行治疗以外的社会活动须经过批准。

十三、对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有哪些规定?

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表现较好的,可以根据有关考核规定予以表扬,表现突出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按法定程序提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

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或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由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转递相关材料,并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矫正对象在执行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依法按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矫正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十五、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的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有利于对不需要、不适合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实施社会化的矫正,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果,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大做强省会中心城市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十六、韩城市社区矫正工作“五个一”制度。

日记载:社区服刑人员每一日记载其行动方位和情况;

周报到:每一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道,接受

司法所的询问和情况了解;

月学习:每一月应参加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

月劳动: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参加有矫正办公室组织的公益劳动;

季汇报:每季必须向矫正办公室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

十七、韩城市社区矫正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工作目标:两个避免一个转化。即:避免脱管漏管、避免重新犯罪;通过矫正使矫正对象转化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基本要求:稳妥推进,开拓创新,确保成效。

十八、韩城市社区矫正工作“八个一”管控方法

9.社区矫正及其意义 篇九

一、社区矫正历史由来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其理念正始于19世纪末近代学派的行刑社会化思想。近代学派的大师们认识到监狱刑罚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了非监禁刑罚措施和对罪犯人格的改造,社区矫正便由此发端。20世纪50年代兴起了罪犯再社会化思潮,以安塞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学派提出对罪犯实行人道和再社会化,使社区矫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再转化为各国的行刑实践。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报复,刑罚的目的是将社会人格不完善、不能正常进行社会生活的犯罪人再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的共识。社区矫正比监狱矫正有更大的优越性,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的行刑方式,也已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过去,中国没有使用社区矫正的名称。但是,中国的刑罚制度中,包含了社区矫正的有关内容。例如,管制、缓刑、假释等。不过,与其他一些国家相比,特别是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做法在制度上、力度上,都有需要改进的地方。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各国都在不断进行刑罚制度的创新,尝试用最有益的方式处理犯罪和犯罪人,社区矫正就是这样一种刑罚方式的探索和实践。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国外社区矫正的方式主要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电子监控等。与国外的情况相比,中国现行刑罚体制中还没有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效果。

二、社区矫正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我国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0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覆盖全国91%的地(市、州)、72%的县(市、区)和65%的乡镇(街道)。北京等13个省(区、市)已经在全辖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59.8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7.8万人。

在此实践的基础上,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至此实施了八年试点工作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式成为了刑法的法条。这为我国进行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根本上的法律依据,这对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发展、完善、成熟有着重要的意义,也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关于社区纠正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如下: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实际上包括3类服刑人员,第一类是罪行比较轻微的罪犯,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的服刑人员;第二类是罪行虽然比较严重,但是经过改造证明确有悔改,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例如,被假释的服刑人员;第三类是有特殊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对于前两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就体现了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对于第三类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体现了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精神。由于社区矫正的对象,是罪行较轻或者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而不是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并且仍然对社会有危险的犯罪分子。因此,公众在心理上对社区矫正应当是能够理解的。

还应当指出的是,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三、设立社区矫正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扩大适用社区矫正措施,强化社区矫正的执行,包括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通过多种形式,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弃恶从善;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就业、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对于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是有益的。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有利于落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充分运用社会机制,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等各类对象管理和改造的一条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0.社区矫正个案分析 篇十

一、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69年9月18日 文化程度:小学 婚姻状况:已婚

家庭成员情况:妻子蒙春莲,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大儿子姚仁宝,在广东打工,小儿子姚愿来,还在上学

家庭地址:龙胜县乐江乡西腰村

犯罪及处罚情况:2015年4月9日姚建贤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通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背景资料 1.家庭背景: 姚建贤膝下二子共4人,大儿子已成家。姚建贤现与其妻子儿子一起居住生活,家庭关系比较融洽。

2.生活经历及主要社会关系:

姚建贤家住农村,生活较为拮据,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为主2014年8月14日姚建贤因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依通道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

三、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一)对象的性格:

姚建贤的性格外向,易急躁急躁,鲁莽,行事草率,容易冲动。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因此,与受他人雇佣,去砍伐红豆杉。

(二)对象的心理:

姚建贤犯罪已受到法律制裁,回来接受社区矫正,自认低人一等的姚建贤所想所思羞于向亲朋故友交流。甚

四、风险评估

姚建贤的犯罪性质,应属文化知识极其低下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的犯罪行为。现能够被判缓刑,说明姚建贤的悔罪态度较好,现已不至于危害社会,只要我们以平等的观念对待姚建贤,接纳他,尊重他的性格,以个别化,人性化的观念对其开展矫正工作。相信经过一定时间,花上一定的功夫,齐抓共管,姚建贤是能够矫正好的。

五、矫正介入与方案(一)介入理念

姚建贤文化低下,知识贫乏以及他本人的暴躁性格,行事鲁莽草率,这些因素对他的犯罪有着一定的催生作用。因此,从信任他,接纳他,尊重他的价值和尊严,让他主动对我们敞开心扉,需要对其恶习劣根进行综合治理,有针对的对姚建贤进行个别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服务,做到因人施教。

(二)矫正思路与方案

1、建立档案与签订合同,实施目标管理。

2、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借助社会力量。

从姚建贤犯罪的性质,矫正的期限难度,收效等方面综合考虑,为姚建贤选派了一名社区矫正人员。志愿者采取访谈,疏导,激励等方式对姚建贤开展了 “几帮一”的帮教。

3、亲情感化,攻心为上。我们邀请其亲属给他物质上的帮助,精神上的鼓励,通过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亲情感化,定能收到成效。

六、矫正措施与分析

1、制定全年的集中教育学习计划,进行目标控制。

2、每月对姚建贤等矫正对象进行集中教育学习,以学习法律为主要内容。每次授课后组织对象们进行讨论,双方互动,当日消化。

3、每月组织姚建贤进行公益劳动旨在培养和确立其为社会服务,为他人服务的观念。

4、要求姚建贤每月按时交一份思想汇报,内容可以是多方面的,重点是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

5、每月至少姚建贤谈话1次,谈话前事先构思好谈话的目的,内容,方式,并提前两三天通知姚建贤,用和风细雨般的语言来打动他、触动他。并有目的地让姚建贤表达情绪,进行宣泄,在思想和情绪的交流中,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6、引导其关心、关爱他人,多做好事,服务他人,服务社会

7、组织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增加他的社会参与度和促进其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增强他的社会责任感。

七、矫正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工作,矫正收到的效果比较明显,姚建贤能够自愿接受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矫正中的规章制度,主动服从日常行为的管理,具体表现在:

1.姚建贤的精神已振作起来,自卑的心理已基本消除,心态的调整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2.姚建贤的性格也有所改变,以前遇事暴躁,语粗声高,态度恶劣的状况基本得到遏制。也能较好的控制住,把握住自己的感情,稳的住自己的心态,大有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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