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精选11篇)
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一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管理,加快集团公司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结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的定义:
1、行政信息:集团公司系统内部目的为行政传达的一切文字资料、电子邮件、文件、传真。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上传下达、平级传送的行文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归属于日常行政管理。
2、市场信息:集团公司业务销售的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集团公司业务应用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具体信息管理表现为客户沟通、文字记录、资料收集分析、业务文件编写等。归属于业务经营管理。
第三条 信息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执行的基础上,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管理效率,服务于企业总体的经营管理为宗旨。
第四条 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企业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企业经营管理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辅助行政管理和经营决策的执行。
第五条 集团公司及全资下属集团公司(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机构的信息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信息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设立集团信息中心,集团公司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信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人员。
第七条 各企业行政部依据《行政管理条例》负责相关行政信息的日常管理;实业公司销售中心办公室独立负责市场信息管理。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参照集团公司设立信息经理或专门信息管理的人员。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文员。
第八条 集团信息中心负责集团公司整个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汇总和档案管理。对全系统的信息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 依据《行政管理条例》,各企业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行政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集团信息中心设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负责市场信息的系统化、专业化管理。企业信息专员分为行政信息和市场信息两个岗位。
企业信息专员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议,参与编制总经理办公室主持的信息管理制度。(行政信息专员)
2、在销售中心总监指挥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市场信息专员)
3、与行政部联合处理日常工作中关联到业务机构的行政工作。(行政信息专员)
4、辅助指导集团公司其他各部门业务的信息统筹处理。(行政信息专员、市场信息专员)
5、对集团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6、集团信息中心日常负责监察集团全系统的业务信息管理和活动;负责搞好全系统业务人员关于市场经营信息 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信息中心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行政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具体处理。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支持信息管理人员坚持原则,按信息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集团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信息管理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信息管理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信息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有关工作。被撤销、合并单位的信息管理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信息文件资料移交清单和造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节 行政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行政信息的定义,行政信息主要产生、传递、应用于集团公司行政活动中。
第十六条 行政信息管理主要依据集团公司《行政管理纲要》中下列规定进行: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管理中心管理规定;
4、集团公司印章、介绍信管理规定;
5、集团公司值班管理制度;
6、保密制度。
第十七条 考虑集团公司业务竞争的特殊性质,行政信息管理不再涉及集团公司营销类(客户)信息、技术类信息和财务类信息。
第四节 市场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依照市场信息的定义,市
场信息主要产生、传达、应用在市场业务经营管理中。
第十九条 市场信息来源分类:业务(客户)信息、非业务市场信息。
1、业务(客户)信息:客户购买公司产品的电话、传真、函件、电子邮件;公司、客户之间业务沟通电话、传真、文件、函件、电子邮件;客户公司公开的资料;市场人员收集的客户秘密资料;销售中心情报人员传
呈的报告、资料;针对客户的分析报告等。
2、非业务市场信息:网络、报刊、杂志和各种信息渠道收集的行业性文章、资料;竞争对手资料、文件、报告;公开的技术性资料;外围媒体、机构传送到集团公司的电子邮件、函件、资料;公司内部业务分析文件、报告;其他与市场业务经营和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市场信息专员直接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集团网站的建设、维护、更新和对外信息发布,并开展网络商务系列工作。
2、负责业务(客户)信息的接受、整理、初步分析和传呈销售中心总监,建立、保管客户档案并不断维护;
3、在销售中心总监的指挥下,负责与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的信息交流,负责与客户文件资料函件的撰写、整理、内部报批、外部发送;
4、负责按照《区域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导、协助各市场机构对业务信息的收集,督促各市场机构将业务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集团公司,整理、分析各市场机构业务信息形成客户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销售中心总监;
5、负责定期撰写公司业务市场分析报告,协助公司销售决策;
6、监察、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文章、资料;
7、负责直接业务情报、业务信息的整理。
8、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信息专员在各级行政负责人的指挥下,主要负责以下非业务信息工作:
1、负责日常打印、复印等文字文件电脑处理工作和负责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2、负责公司非市场事务的洽谈和管理、日常信息交流;
3、接收、整理、呈报、发送非直接业务单位(如媒体机构)的信息文件资料;
4、集团公司内部一般性业务管理文件的拟稿;
5、各种与行政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料工作;
6、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信息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团公司制度中下列具体规定:
1、文件收发规定;
2、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规定;
3、信息中心管理规定;
4、安全保密制度。
第五节 其它
第二十三条 信息管理人员必须认识到,没有脱离具体行政活动、业务活动而独立的信息工作,所以信息管理的最终目的,检验信息管理工作的成效标准,是业务工作、行政工作的效果和执行效率。
第二十四条 本信息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颁布、解释、修改,集团信息中心和各级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执行。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二
关键词: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创新
1989年, 在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 (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 会议上, 首次提出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1998年的《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是国际上第一份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系统、完整的国际指南, 它标志着环境会计作为世界发展的重要课题已向纵深发展。关于环境会计信息应披露的内容, 专家工作组的《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建议的内容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会计政策及其他内容。日本政府制定的《环境会计指南2002》准予企业仅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观点, 如龚雷 (2009) 提出了编制单独的环境成本报表等。从我国实践看, 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 尤其是定量信息, 主要是环境成本信息。因此, 本文主要探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 并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 结合国情, 探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及其创新, 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实践向前发展。
一、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 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以此为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始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 》, 先后经历了从无到有, 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环境保护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 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代表的命令与控制政策进行规制阶段; (2) 以环境税费制度、押金返还政策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为代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广应用阶段; (3) 以信息公开制度、自愿协议制度、环境认证制度和环境听证制度为代表的政策创新阶段。目前, 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 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近20部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70余项部门规章、130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并建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监管与地方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分级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二) 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
(1)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批准制度体系不完善。虽然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等近20部法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及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 导致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无法可依。 (2)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执法不严。研究发现, 不同地域因政府监管、执法程度差异因素是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关键的因素。如绿色和平组织在2009年调查发现, 中国18家行业领先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但有8家跨国公司在其海外工厂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且详细全面。这种内外有别现象与中国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及监管部门执法不严不无关系。 (3)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差, 导致披露水平低。目前, 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制度有《办法》和《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其中, 《办法》它比较详细地规范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方式等, 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不强。据调查, 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中, 2009年仅有142家公司进行了披露, 披露比例为42.39%。其他企业中, 披露比例则更低。究其原因, 客观上缺乏具有可操作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如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会计准则等。 (4) 企业社会责任与监管机制缺失, 导致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 质量较低。目前,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方式不规范、可比性差, 环境信息质量较低。究其原因, 是企业社会责任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缺失。据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 平均得分仅为19.7分, 七成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同时, 专家指出, 企业社会责任总体水平低的原因是, 社会责任管理不成体系。这与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环保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而导致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 质量较低如出一辙。 (5)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窄。《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为“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披露主体范围显得太窄。总体而言, 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实用性差、执法不严、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低等问题, 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二、西方国家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一) 美国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环保法规较为全面、最早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家之一。美国环保法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以独立的环境报告方式主要披露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为促进企业更好地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美国制定了与环保法规相对应的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金额的合理估计》、第19号《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与报告》准则等多项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第92号专门会计公报等。通过这些环保法规和会计准则, 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和报告以及财务分析中考虑环境问题, 由此突出企业因环境问题引发的成本增加对公司财务产生的影响, 要求定量披露环境成本和负债, 并有相应清晰的指导。另外, 国家环境保护局还组织编写了《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 在环境成本计算、成本分配、环境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为企业管理实务提供了技术指南。同时, SEC等监管机构还结合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情况来确定企业融资、上市等方面的审批结论。
(二) 欧洲国家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欧洲各国比较重视环境会计问题,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立法历史悠久。许多国家根据欧盟法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 从而更有效地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截止目前, 欧盟、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CCA) 等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已发布实施了约400条指令条例、决定和建议, 就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 (主要是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 、方式 (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 等进行了规范和严格监管, 欧洲的环境会计得到了广泛的实行, 尤其是在欧洲一些非政府组织, 如欧洲会计师联盟 (FEE) 的推动下, 各类环境信息披露项目开展得如火如荼, 十分迅速, 效果较为理想。其中, 具有代表性有:丹麦、瑞典、葡萄牙和法国等国家根据欧盟“在年度报表和报告中确认、计量和披露环境事项的建议”修正了各自的会计立法, 规定企业须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环境事项。英国政府环境部在1997年颁布了一份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文件“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 鼓励最大的350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欧洲国家实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历史悠久。
(三) 日本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日本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方面是国际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后起之秀。截止目前,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700余种环境法律、法规和指令。日本环境厅 (省) 和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是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机构, 它们积极推广在各企业确立、普及环境会计体系的环境政策, 为推行企业环境会计做了大量工作, 制定了环境会计指南, 帮助、指导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日趋完善, 并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的国家。日本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 设置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底线, 从而使企业自觉遵守法规条例, 自愿披露企业环境成本信息, 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如1999年环境厅的《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原则》, 规定了对环境成本界定、分类、披露。2002年环境省的《环境会计指南 (2002年版) 》, 内容包括环境成本的核算和信息的披露等。2005年环境省的《环境会计指南 (2005年版) 》增加了按照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成本进行分类的方法、系统化环境会计披露格式和内部管理表格等内容。2007年的《环境报告指南 (2007年版) 》, 为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参考标准, 并把参考对象扩大到了中小企业。同时, 日本环境省为帮助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向企业免费提供环境会计软件并给予指导, 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三、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与创新
(一)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 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 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 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因此,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必须要符合中国国情。同时, 要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 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 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 要完善《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将环境成本核算、监督, 以及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列入《会计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它的地位和意义, 这是将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立法形式, 明确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其次, 要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标准体系。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对现有《准则》、《办法》、《指引》等进行修订、完善, 制定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尤其要通过修订、完善《准则》, 甚至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及配套指南, 将环境成本列入会计要素, 明确环境成本的确认、计量、核算办法, 将环境成本纳入报表体系, 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 并由财政部门和专业中介机构, 为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帮助, 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有章可循。最后, 要强化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用性。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要考虑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因此,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必须来源于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实践, 并考虑实践需求。在这方面, 可以借鉴日本《环境会计指南》在制定过程中, 就充分考虑了企业内部管理与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的成功经验, 根据企业加强内部成本管理与控制及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加强企业环境成本及其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 强化其实用性, 完成对现有《准则》等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革新,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二) 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实施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 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 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因此, 针对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过程中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监管不够积极主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可借鉴美国等严格执法的成功经验, 通过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 修订现有法律法规, 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 明确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主体地位和责任, 并通过建立公众监督网络, 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三) 健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为弥补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社会基础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 可通过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 修订相关法律和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来完善。具体内容包括: (1) 通过修订相关法律, 明确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 (2) 通过法制教育、新闻媒体等途径, 加大对企业、社会公众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宣传力度, 强化其环保与参与环保监督的意识, 夯实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社会基础; (3) 通过建立大众监督网络, 既可以宣传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意义, 又可以揭示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等, 协助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4) 通过改革与创新, 积极探索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财税、金融激励与约束制度。如借鉴《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 (草案) 》规定国家拟设立清洁生产资金, “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的做法, 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途径筹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基金, 建立并加大对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等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杰出成绩的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力度, 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5) 借鉴资源税的成功经验, 可以通过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征收环境税等税收制度安排, 引导企业、社会公众关注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通过上述多种途径, 可以构筑从中央到地方, 从政府到企业、社会公众, 从企业立项审批到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全方位、全过程、多维度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可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及其监督的积极性, 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践。
(四) 提升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尤其是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的提升需要理论支持。由于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 核算对象的复杂化, 尤其是在计量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尚未突破, 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 其结果是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 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践裹步不前。对此, 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 突出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监管方面的主导地位, 尤其要强化国家环保总局与财政部门的主导地位和责任, 促进其通力合作, 积极组织、领导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准则与制度及监督办法, 把理论成果真正吸收进入财政部所发布的会计准则体系与相应会计规范中, 以推动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取得更大进展, 并提升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同时, 要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 做到理论与实务同步, 边研究边实践, 相互促进。另外, 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 是推进企业环境会计稳步发展的有力措施。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可以积极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的鉴证研究与实践。
(五)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奖惩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 通过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或环保组织, 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和奖惩体系, 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良好的企业予以物质或精神等方面的表彰或奖励, 反之给予惩戒或谴责。只有做到奖惩分明, 才能调动企业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如日本年度环境报告书奖。这种表彰制度对提升公司形象有着巨大的作用, 促进企业自愿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张弢、傅立芝、陈寿山:《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究》, 《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年第3期。
[2]刘仲文、张琳琳:《日本<环境会计指南2005>借鉴与思考》,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12期。
[3]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企业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
[4]袁莹:《中日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比较分析》, 《商业会计》2008年第14期。
[5]江珂:《我国环境规制的历史、制度演进及改进方向》, 《改革与战略》2010年第6期。
[6]蒋麟凤:《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动因研究》, 《财会通讯.综合 (下) 》2011年第1期。
[7]胡杨、邓婷婷:《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11期。
[8]马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障碍何在?》, 《环境保护》2010年第21期。
[9]闫天池、张庆龙:《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标导向:现状评析与质量改进》, 《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10]陈建芸、薛淑娟:《沪市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现代商业》2010年第33期。
3.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三
关键词:财务信息系统新会计准则规范科目
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于2007年1月1日率先在上市公司执行,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应用于所有大中型企业。据悉,该准则是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颁布的,内容包括1项基本会计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中新制定的会计准则23个,对原准则进行修订和统一编号后的会计准则16个。
在新会计调整之前首先对“什么是会计准则”做一必要说明:第一,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专业技术标准:第二,会计准则是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游戏规则;第三,会计准则是国家经济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甚至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新准则与旧准则的区别在于改变了计量的手法,改变了一些确认规则,这些全部都要靠核算人员的大脑去完成,任何机器是代替不了的,准则怎么变,不变的是基本的借贷记账法,而信息系统提供的就是一个协助借贷记账法的分类汇总的快捷工具而已,因此说,新准则改变的是核算的理念、思想,与信息系统无关。实际上,信息系统只要解决了记录借贷分录的问题,就意味着解决新准则的问题。
新准则对信息系统会计核算的影响,简单而言,信息系统为会计核算提供一个记录会计分录、根据会计分录进行分类汇总、最终输出会计报表的平台。因此,新准则实施对信息系统主要影响是科目编码规划、科目新增设置、科目余额结转、分拆、合并等工作。
根据新准则指南附录“一、会计科目”所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了各类企业的交易或者事项。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会计科目编号供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码。”
根据新会计准则附录信息系统将继续在原有科目体系和账户下延续核算,具体措施办法如下:(见下表)
①新旧准则科目名称相同、科目编码不同的:将保留原科目名称、科目编码,这样可以节省新增科目结转余额的大量工作,也可以保持科目编码的前后一致性,方便账户查询。如“应收票据”等。
②新旧准则科目名称近似、核算内容相同、科目编码不同的:将修改科目名称为新准则科目名称,科目编码不变动。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打印以前年度的日记账时,科目名称相应地被改为新的科目名称,根据实质重于方式的原则,由于实质核算的内容相同,科目名称的轻微差异并不影响财务信息的使用。
③新准则的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兼并原准则两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的:将取消的会计科目余额结转并入保留的会计科目中,并将取消的科目停用。
a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的对应科目不再是管理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支出了,而是统一用一个科目“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等科目。企业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后,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借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b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取消,换成“应付职工薪酬”
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科目。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一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c取消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新增加“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一级科目。
④新准则将原准则混合核算的会计科目分拆、细化的:新增会计科目,将原来混合核算的会计科目的余额分拆结转到新的会计科目中,同时将原来的会计科目停用。
4.化工企业环境信息报告制度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企业在遇到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不顺利或紧急情况时,为避免或减轻国家、集体、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避免环境遭受更大污染或破坏,必须建立环境信息主动报告机制,以争取能够在第一时间正确地处理环境问题,将企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条
公司委托安环部作为环境信息报告的主管部门,各车间、部门将环境信息报于安环部协调解决,安环部对环境信息做出判断后要第一时间落实处置,并根据情况是否上报公司董事会及上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汇报的环境信息务必准确、及时,不瞒报、漏报,因报告执行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四条
对于积极执行环境信息报告制度,有效降低企业环境问题负面影响的部门或个人,公司按照《奖惩条例》的规定,予以奖励。
二、内部报告
第五条
安环部根据所收报的环境信息的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公司内部可以解决的环境问题,则采取部门会办的方式予以处理;属于突发环境事件或危废意外事故的,则按照预案要求落实环境信息报告。
第六条
各部门须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积极参与到公司环保事务中来,可以将以下问题及时报告给公司安环部。
(一)厂区存在现场管理不规范行为的;
(二)三废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环保岗位从业人员出现变动情况的;
(四)日常环保工作开展遇到新难题或感觉环保培训不到位的。
第七条
安环部在日常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中,要及时将重大环境保护决策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或季度工作报告;
(二)金额超过0.5万元的环保投入;
(三)上级管理部门到公司开展督查工作;
(四)重大环保整改工作及环保工程进度;
(五)公司重要环保培训或宣传活动的开展情况。
三、信息上报
第八条
公司须将环保工作中遇到的以下情况及时汇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一)遇到突发环境事件或危废意外事故,须执行预案报告制度;
(二)后期雨水排到厂区外清下水监控井;
(三)废水、废气在线监测设施出现超标数据或者不能正常工作时。
(四)废水、废气治理设施突发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
(五)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情况;(减库存进度)
(六)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近期布置的环保任务进度情况;
(七)新建或更换环保治理设施;
(八)更高级别环保督查工作中提出的整改问题或处罚;
(九)排污费用的缴纳情况;
(十)本公司以外存在的其他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
四、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和修订有公司安环部负责。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01月01日起正式执行。第十一条
本公司应急预案的报告制度见附件一。附件
***化工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
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
一、总则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当我公司发生突发环境事故时,立即在第一时间由公司应急指挥组按事故类别,通过电话或派专人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通报事故情况。
二、内部报告
(1)信息报告程序
现场突发环境事件知情人→公司应急指挥组(总指挥:***,电话:139******63)。
(2)报告方式
口头汇报方式:发生事故后,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事故知情人应立即通过电话或对讲机向公司应急指挥组进行口头汇报。
书面汇报方式: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以书面材料形式向公司应急指挥组上报事故有关情况。
(3)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
本公司24小时应急值守电话:05***。
三、信息上报
(1)上报流程
公司应急指挥组→***工业园应急指挥中心/环保部门。(2)上报时限
公司应急指挥组在确认为重大及以上环境事件后,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部门汇报,情况紧急时,事故单位可直接向当地政府应急中心或环保局报告。
(3)上报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或事故报告人。
四、信息通报
公司应急指挥组负责人或指定人员通过电话、传真、广播、公示等形式向环境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通报时间:在对事故情况初步了解后立即通报。
通报内容: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的种类、数量、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五、事件报告内容
事故结束后,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5.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五
1.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点击右上角“使用帮助”,看完全都清楚了。
2.年报流程:
进入该系统—>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联络员备案—>进入填完信息后,备案表保存打印,交工商局备案审核—>审核通过后,再进入该公示系统—>企业公示信息填报—>登录—>报告在线填报。其他信息填报流程相同。
6.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内控制度 篇六
1.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2.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报告、报告;
1.2.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1.2.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1.2.4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深圳证券交易所、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无锡市上市公司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1.2.5 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1.3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1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2.1.1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1.2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2.1.3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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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2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2.3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指定网站为:http://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3.1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3.1.1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3.1.2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3.1.3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3.1.3.1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3.1.3.2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1.3.3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1.3.4 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1.3.5 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3.1.4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南京特派办、深圳证券交易所、无锡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无锡市上市公司办公室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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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页 定期报告的披露
4.1 公司应按《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内容与格式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
4.1.1 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
4.1.2 半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半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登半报告摘要,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登载半报告全文;
4.1.3 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报告摘要,同时在公司的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主要临时报告的披露
5.1 应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事项: 5.1.1 关联交易事项:
5.1.1.1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a 购买或销售商品;b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c 提供或接受劳务;d 代理;e 租赁;f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g 担保;h 管理方面的合同;i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j 许可协议;k 赠与;l 债务重组;m 非货币性交易;n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o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5.1.1.2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
a 关联交易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时;b 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300万元以上时。
5.1.1.3 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的参股公司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公司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5.1.2 重大事项
5.1.2.1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收购、出售资产;b 重大担保事项;c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d 大额银行退票;e 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f 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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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g 重大投资行为;h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i 重大行政处罚;j 重大仲裁、诉讼事项。
5.1.2.2 重大事项达到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如下标准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a 所涉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l0%以上;
b 发生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上一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l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c 所涉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
5.1.2.3 公司及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遵照上述标准执行;公司参股子公司按所涉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的数额对照上述标准执行。
5.1.3 其他重要事项
5.1.3.1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司章程、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名称的变更; b 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c 订立上述5.1.2.1.c项以外的重要合同; d 发生重大债务或未清偿到期债务; e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f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
g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增减变化达到5%以上; h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i 公司董事长、三分之一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j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
k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l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 m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n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依法被法院撤销;
o 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票; p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q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r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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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获悉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的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的;
t 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公司就违规事项公告时,应当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u 接受证券监管部门专项检查和巡回检查后的整改方案;
v 董事会预计公司业绩与其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时,而且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的;
w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
x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
5.1.3.2 公司发生以上其他重大事项时,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上c、d、f、j、k、g、r、s事项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责任与处罚
6.1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6.2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6.2.1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6.2.2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6.2.3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6.2.4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6.2.5 事项实施完毕时。
6.3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6.3.1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6.3.2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6.3.3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6.3.4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6.3.5 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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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6.5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6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信息披露工作归由公司投资部门负责。
6.7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九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6.8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9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6.10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附则
7.1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7.2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7.3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7.4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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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七
经济体制不断改革, 市场氛围也在不断改变, 对于会计职业的要求也是不断翻新的。向着更加正规的方向发展, 力求与整个大行业能够接轨, 并走出中国本土的气质和风貌。这些年会计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人民的支持, 政策的努力和行业自身的改变需求。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效果, 业务的处理方面有着长足进步。但是应该看到缺点也是随处可见的, 尤其是利用职务之便, 或者受到强权的压制, 对于工作的努力程度不够, 投机取巧, 私设自己的金库。为了严肃社会管理秩序, 加快正规化运行的脚步, 曾经颁布《会计法》, 虽然这项法律在短时间内为改善会计行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促进了会计行业发展, 但是长期来看, 规范毕竟是根据一时之情况所做出, 不能持续有效, 总有落后的一天, 会跟不上发展的脚步。在这个情况下, 必须从制度本身入手, 从内部改变运行体系来增强外部的活力。因此要大力合理规划会计内部设计的方案。
在这一段之所以关注会计行业的真实性问题不是说以前没有出现过类似的问题。但是从前计划经济体制下, 环境相对单纯, 各方利益的冲突不算明显, 对问题惩处的力度也比较到位, 因此程度并不算突出。但是在这种体制下的会计职业缺乏能动性, 以政策为先导, 缺乏真实的参考和符合实际情况的目标。仅仅是听命的态度要严过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所以并不是最好的状态。与此相比较下的市场环境, 对于会计职业以及其他职位的要求都相对宽松, 限制减少, 这有利有弊, 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能动性增强, 另一方面对其工作的质量有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和高水平的要求。但是对于单项工作中对投入方向的研究可以不深入。对于内部会计运行机制要求灵活和生动, 因为机制的运行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如技术的不断翻新, 消费需求的不断变化, 作业流程更加省时省力, 硬性的规定僵硬死板, 针对部分时段, 部分地点和部分人员有效, 但长期来看并不实用, 而需要从思想和内涵方面将从业人员的悟性下手, 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急性的更改。这不但对于新的企业至关重要, 更对老的企业有着深刻的影响力, 是不得不注意的一个重要点, 通过各单位之间相互学习相互提点, 共同进步, 适应市场发展新方向。
2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要具有合规性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准则, 采用文字图表等形式对企业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应采用的程序和方法, 应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会计管理应达到的要求所作的明确规定。一般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设计, 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设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 成本制度的设计以及会计报告的设计等内容。从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含义不难看出, 在设计会计制度时首先要合规。1985年1月21日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 经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为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所谓合规性首先要符合会计法律即《会计法》, 因为它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 是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其次要符合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尤其要符合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再次要符合会计规章, 它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行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合规性要求会计制度设计必须符合该体系并把它们贯彻到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中。例如根据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结算制度》, 企业就应制定有关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和核算的规定, 以充分体现有效利用资金, 堵塞贪污盗窃和违纪使用现金的漏洞。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国际化的一条主要途径, 它的颁布实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种自觉行为, 它虽不属于法律范畴, 但它具有法规效力。例如随着我国个体工商业的发展, 财政部印发《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 (试行) 》, 要求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必须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办理个体户的财务工作, 有条件的应当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帐。根据这一规定个体企业就应进行会计人员和机构的设计。另外该制度还增设了“税后列支费用”科目, 迫使企业将业主个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支出剔除在帐外, 用个体户帐内款项为业主个人或其家庭代为支付的款项, 视作业主提款, 通过“业主投资”科目核算, 这正是依据的会计主体假设。
3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设计过程应当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力保证
会计内部管理并不是死板无半点灵活性。但是要遵守企业所划定的规章制度, 并要不违反国家规定的现行条例。在此基础之上的灵活性主要体现在:假如存货的计价形式通常在12个月之内要求保持不变, 实际上如果非常重要的情况下则要参考另外一项规范, 对外报告新的计价形式, 一定要公开。又如, 企业团体应建立一套自己的管理模式, 对于凭证通过相连号码, 形式各异, 不缺不漏的形式, 在流通方面也应有理有序, 每一步都须合理, 便捷。其它, 对于管理部门的权力应有所控制, 一些重要的动款事项非管理部门绝对不能动用。将管理与执行方面必须分开。避免监守自盗, 达到相互制约的目的。一旦出现问题, 及时汇报。对于私自隐瞒和不经规定流程就擅自行动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4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 企业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立于不败之地。
如果想要达到这样的水平必须将经营范围和生产水平逐步增大, 对于信息要保质保量, 为每一个信息的使用者提供可靠的一句, 这是会计制度实行的重要目的是相近甚至说统一的。会计人员要从自身的形象开始, 维护企业的持续发展, 另外更要加强整个规范的执行力度, 这是十分必要的。为了使会计人员的素质不断得到提高, 财政部新近出台的各类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无疑是一个良好的举措。这个措施的实施, 将会使会计人员及时认识到环境变化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 并有能力实行改革, 从而使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在新形势下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寥洪.新编会计制度设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 2000.
8.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八
一是工商部门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庞大,企业信息年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市工商局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科室牵头推动,市局和工商所两级联动,局领导亲自过问、靠前指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全力推进。
二是走进企业开展政策宣讲。做好对全市大中型企业进行集中培训,指导市场主体熟知年报程序,主动公示信息。去年以来,市工商局先后举办现场培训班15期,参训企业达900多户。
三是强化督导落实,服务到位。自从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开展以来,该局每周召开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推进会,通报辖区内各片区企业、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进度排名及未年报名单,分析进度快慢原因及未年报情况,表彰先进,督促落后,要求各片区监管人员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对于一些还未进行信息公示的企业,提醒其及时进行信息公示,同时要求辖区监管人员务必电话畅通,对前来咨询的企业和商户实行首问负责制,态度热情,耐心讲解,优质服务。对年龄较大、不会上网的人员由辖区监管人员下乡现场帮忙录入或者直接到工商所安排专人录入。对联络员注册不成功的企业、商户请到工商局现场注册,由工作人员手把手教企业操作,确保企业、个体户信息公示无后顾之忧。
截至目前,全市企业应公示1757户、已公示1559户、公示率达88.73%、个体工商户应公示6698户、已公示6692户、公示率达99.9%,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公示511户、已公示479户,公示率达93.7%。即时信息公示率达到100%。
9.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九
中安协资[2006] 5号
一、制定资质评定信息报告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统一发布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安防工程企业资质信用保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下称省安协)指定一名信息报告员,向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报告本机构实施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信息。
信息报告员应具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方面的知识,熟练使用网络信息平台。
信息报告员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确保报告的证书信息内容(如证书编号、企业名称等)准确,证书管理信息不漏报、不重报。
省安协填写信息报告员推荐表(附表一),报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三、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设信息报告员,统计发布一级资质评定信息和一级资质证书换发信息。
四、采用月报制。每月5日前,信息报告员统计本协会在上个月(前月25日至上月24日)实施资质评定和监管(包括新颁、年审、换发、撤销证书)的信息,填制资质评定信息报表(附表二)和资质证书换发信息报表(附表三),经行协负责人审批后报中安协网站发布。
中安协网址是:
附表一:信息报告员推荐表(点击下载)附表二: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报表(点击下载)附表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发信息报表(点击下载)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信息报表》
填 报 说 明
1、“序号”:与统计内容呼应一致。
2、“属性”:指证书是新颁、年审,还是收回。
收回只包括撤销和注销,而不包括换发证书时换回来的证书。
3、“证书编号”、“企业名称”、“资质等级”:与证书上的内容一致。
4、“备注”:
新颁属性的(含晋级),备注栏不填;
年审属性的,备注栏填年审,并注明是否换证; 收回属性的,备注栏填注销或撤销。
5、“信息报告员”和“审批”处须有各自的姓名,网上报告时视为签署。
10.地质勘查企业部信息管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总队及各二级单位的信息管理,加快总队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资源的运作成效,依托总队的信息人脉和社会的信息资源,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提信息的积极性,同时促使总队项目信息收集专业化、管理规范化,结合总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总队及各二级单位的信息管理应以总队的整体战略为指导,遵循“科学、翔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信息小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对总队及各二级单位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管理,为单位的整体经营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和方案保证。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信息是指与总队及各二级单位开展业务有关的地质、工勘、测量、房地产、建筑施工等的项目信息。具体包括:客户文件、来往传真、电话、客户档案,以及项目信息相关的电话记录、报价、合同、方案设计、投标书等原始资料、电子资料、文件、报告等。
第四条
信息管理工作要贯彻“提高效率就是增加单位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单位经营管理中要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支持单位的经营决策。
第五条
适用范围:单位全体员工及提供可采用信息的有功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相关人员职责
第六条
根据总队工作需要设立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设有常务组长、副组长及成员若干名,各二级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信息员。
第七条
信息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电脑、技术人员和文职人员。
第八条
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负责总队整个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档案管理工作。对整个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负责。
第九条
依据分工负责制的原则,总队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项目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对单位总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组织和领导总队的信息工作,贯彻上级信息管理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总队信息管理规章制度,保证总队信息投入的有效运行。
3、组织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信息员寻找信息,并及时跟踪落实。
4、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跟踪调查、分析,从信息的初选---汇总---筛选---最后提供组长决策---确定项目专人跟踪。
5、上级安排、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职责
1、执行总队队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组织编制总队企业部的信息管理制度。负责督促和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2、在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指导下,负责市场经营中各类信息的采集、处理、传达,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指导各二级单位信息员的工作,负责对二级单位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4、收集到比较大的项目信息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工作,并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的分析、决策,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5、任何咨询费用的开支必须到经营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所有收集的信息,由经营办综合管理、登记,以便更好的确定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6、负责信息的搜集整理、汇总上报及日常管理工作。
7、信息收集工作是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要求每周五向常务组长提交一周的信息情况报告,每月月底的最后一天提交月信息分析报告。
8、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常务组长直接在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组长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信息的接受、初步分析和传呈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组长,建立、保管信息档案并不断维护。
2、负责将收集到的工程信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各种信息的内
容、可信度、使用价值等做出分析判断,挑出有用、可行的工程信息
报信息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后在进行跟踪、落实。
3、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指导、协助各二级单位信息的收集,督促各二级单位信息及时、准确呈报到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整理、分析各二级单位信息分类档案,并及时将重要的信息报告给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组长。
4、负责定期编写总队项目信息分析报告,协助总队项目实施决策。
5、负责对信息的初选---汇总---筛选---最后提供组长决策---确定专人跟踪工作。
6、上级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网络信息员:具体负责网上工程信息的收集工作。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地区的建设投资去向,工程招投标信息。将收集到的信息报送到信息办公室,以便进行信息分析、筛选,找到有用的信息。再具体去跑、去找相关的部门和人落实。:具体负责网上工程信息的收集工作。具体包括:国家、省、市、地区的建设投资去向,工程招投标信息。将收集到的信息报送到信息办公室,以便进行信息分析、筛选,找到有用的信息。再具体去跑,去找相关的人落实
第十四条 信息员工作职责
1、信息员工作要贯彻“高效率就是增加效益”的方针,细致到位,准确快速,在收集信息中降低信息传达的失误、失真、延迟,有力支持经营决策的执行。
2、信息员对总队及各二级单位的各类项目信息应不断地注意并向小组汇报。
3、每季度每个信息员要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应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有用信息不少于3条到小组办公室。
4、信息员必须对本单位的有用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单位允许,不得将本单位信息以任何形式介绍给其他单位及个人。
5、负责收集、整理竞争对手情报资料;负责收集、整理、分析行业性资料。
6、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人员依照本办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保密制度和其他制度的事项,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接受指示后执行,并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信息的收集与汇报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信息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各种协会、团体,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各类信息机构,各种传播媒介,朋友提供,这些都是我们获得工程项目信息的主要渠道,要经常保持畅通、联系。
第十八条
信息分类:老客户信息和新客户信息。
1、老客户信息:是指总队及各二级单位一直有交往,已开展过项目合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此类信息一般没有项目咨询费。
2、新客户信息:是指与总队及各二级单位没有交往过,且没有开展过项目合作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信息,此类信息可以获取一定的项目咨询费。
第十九条
信息工作程序
1、信息处理流程:信息→办公室→分析筛选→小组决策→跟踪→实施。
2、信息共享:我们所提供的信息,要以纸质的形式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上报到办公室,以备存档和查询。
第二十条
信息工作要求
要做到“勤”、“快”、“争”、“新”五项工作。
1、“勤”:要经常到相关部门、单位、朋友处了解项目信息、要项目信息,找准切入点,明确着力点,想尽办法把项目信息和项目搞到手。
2、“快”:一但获得项目信息,就要立即组织人力加紧跟踪、落实,遇到问题要立即沟通、交流,疏通各方关系。谈好项目条件,立即签订合同,以免夜长梦多,每一项工作都要突出一个“快”字。
3、“争”:打破常规的分工,齐抓共管做好项目的信息收集工作,全面做好各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项目“争得到”。无论什么项目参与的人和单位都很多,因此我们要积极争取项目。
4、“新”:信息工作也要创新工作思路,要深入到省、地、市、县建设源头部门(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局等)争取工程项目,第一时间掌握国家、省、地、市、县项目的投资方向和工程项目信息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工程信息收集的内容
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主管部门,业主单位,投资规
模,与我队相关的工程项目情况(地质、工程勘察、测量、建筑施工、水文地质勘探与打井项目等),关系情况等。哪些单位、部门介入此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
信息的保密工作:我们所涉及的工程信息,在合同未签定之前,任何人都必须保密,不能泄露,谁泄密要严加惩处。
第二十三条
登门拜访客户要求:上门访问客户未取得信息时,应注意:在正式访问前,应对其营业状况进行观察,了解基本情况。善于从对方话语中获取信息。要给对方以亲切感和信赖感。避免直来直去,应多听多问。善于把握话题,围绕既定目标展开谈话。
第二十四条
信息小组汇报要求:要求每10天办公室主任向常务组长汇报各方面的信息收集工作情况,每月信息小组书面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信息收集情况,分管领导每季度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信息小组工作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息整理与工作汇报规定:办公室主任将收集到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整理,汇报给信息常务组长,常务组长进行分析、筛选后,汇报给组长和分管领导,确定信息的价值,再确定信息的跟踪人员。
第四章
奖与惩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信息小组工作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化,积极鼓励提供有实用价值的项目信息的有关人员,单位实行信息提供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息提供人员:是指信息专职人员、单位职工和非本单位人员,只要提供有用的信息,均可享受提供信息奖励。
第二十八条
获得信息奖励的界定:该项目信息确为本人提供,合同已签订,项目已实施,工程款确已收到位,即可获得项目信息奖励。
第二十九条
项目咨询费的提取,信息办收集的项目工程信息洽谈成功的,由二级单位组织施工的提取工程总价的8%作为工程项目咨询费,该费用除奖励提供信息的个人外,剩余作为信息办工作的日常费用开支。
第三十条
任何项目咨询费用的开支必须到经营办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支付。
第三十一条
对提供有效的项目信息者总队将对不同的工程项目给予如下的一次性奖励:
序号
工程信息类别
计提比例
备注
工程勘察
5%——8%
岩土工程施工
2%——5%
固体矿产勘查
3%——6%
水文地质勘察与凿井工程
2%——6%
凿井成功
区域地质调查、环境地质调查、储量核实、矿产压覆评估
5%——8%
地质灾害评估、设计治理
3%——5%
工程测量、勘界、地形测量、地籍测量
3%——8%
房屋建筑、房地产开发
0.5%——1%
市政工程、地基与基础、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
0.5%——1%
第三十二条
每季度每个信息员提供相应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的有用信息不少于1-3条,总队年底将实行信息员评先选优活动。对提供信息最多的有价值,并实施的信息,提供者将被评为优秀,单位将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稳定和鼓励信息小组成员跑市场,抓信息,每月给予小组成员100元的基本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小组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1、无故不按时上报信息的信息小组成员,将取消基本补贴;
2、工作不负责任,泄露总队商业机密,给总队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分或行政处分;
3、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信息员资格;
4、其他应被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咨询费的兑现方式
1、提供项目信息的有功人员咨询费的兑现为该项目合同已签订、项目已实施、工程款已全部收到后按上表标准一次性兑现。并按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
2、原则上总队领导、各二级单位、部门领导一般不享受项目信息咨询费,确有突出贡献的经经营办同意报队长办公会议商议后决定奖励。
3、特殊项目的信息咨询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另行商定。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队企业部经营办负责颁布、解释、修订,项目信息领导工作小组和各二级单位、部门负责执行。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11.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篇十一
【关键词】发电企业;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
一、发电企业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的内涵
首先要明确对于对于发电企业而言,什么是应用系统,应用系统包括哪些内容。应用系统是指基于网络与信息技术建立的各类业务应用管理的系统,包括用于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软件及软件所依赖的计算机软硬件平台。根据企业实际,按照应用系统的管理分工和服务器的位置,应用系统分为三类:集团应用系统,是指由上级公司统一部署的应用系统,其服务器位于上级公司,如FAM系统;企业应用系统,是指由各基层发电企业自行实施的应用系统,或由上级公司统一实施,但基层企业具有专用服务器的系统,其服务器位于基层企业信息中心机房内,如OA系统;专业应用系统,是指因为工作需要,由业务部门自行管理的应用系统,其服务器一般位于业务部门的微机室内,如财务系统。
明确发电企业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指的就是在企业内部将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作为业务系统关键用户,纳入信息化队伍管理,明确业务关键用户的权限和职责,将信息系统的应用、维护和管理责任到人,扩大信息系统管理的覆盖面,以创新信息管理机制,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从而促进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
在发电企业中建立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能够促进企业信息应用系统管理由重视数据、报表转向重视业务、围绕业务开展信息应用系统建设、运维和使用的转变,从而实现信息系统应用始终为生产经营服务的最终目标。
在发电企业建立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打破了原有的信息应用系统只由信息中心统一管理的单一模式,将各部门的业务骨干纳入信息管理队伍,将部门业务力量和信息中心的技术优势有机结合,既锻炼了职工队伍,又有效解决了过去信息人员懂技术不熟悉业务、业务人员熟悉业务不懂信息技术管理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快速、准确地处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实现信息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二、發电企业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的做法探讨
发电企业通过建立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将各部门业务骨干作为业务系统关键用户,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工作权限,使各部门业务骨干成为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者和管理者,能够实现职工队伍素质提升与信息化业务推广的双赢。
1.建立完善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网络
建立信息应用系统关键用户制度的前提是要组建业务关键用户网络。发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应将信息系统所涉部门罗列出来,将各部门业务熟练、责任心强、计算机基础较好的人员,纳入信息队伍管理,建立全公司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网络,明确业务关键用户的职责,同时明确业务关键用户为信息应用系统的应用管理者,并由信息中心定期组织关键业务用户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举办计算机知识竞赛,举行计算机技术比武,提高关键业务用户的计算机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
发电企业业务关键用户网络建立后,应根据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并定期组织召开由各业务关键用户参加的信息化工作会议,对制度执行进行详细部署,并对业务关键用户提出具体。第一,要求业务关键用户要全过程参与信息应用系统的调研、分析、开发建设和应用推广,对业务流、审批链等专业性比较强的环节,要发挥主体作用,及时进行维护和完善升级。第二,要制定并不断完善业务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办法。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后,业务关键用户要制定管理办法,并根据业务流程的变化,及时修订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包含应用系统的功能作用、范围、责任分工、用户权限、变更和程序规定、管理考核等内容。第三,应及时编写或修订业务信息系统使用说明书、操作规范。应用系统上线运行或系统功能变动后,业务关键用户要及时负责编写或修订系统使用说明书,就系统具体操作规范提出要求。第四,各业务关键用户要培训并指导一般用户应用业务信息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上线运行前,由业务关键用户负责对一般用户进行系统使用培训,并在实际运行中承担部分对用户的指导。第五,各业务关键用户要对业务信息系统的应用情况、效果等进行定期监督、评估与考核。业务关键用户负责对自己管理的应用系统定期检查,对违反管理办法或应用较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信息中心和发电企业对应的考评部门。第六,依据业务发展方向和业务流程变化等提出业务信息系统运维和功能改进意见。由于业务流和业务发展方向在不断变化,应用系统也必须进行逐步完善,业务关键用户必须据此向信息中心提出应用系统的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3.建立完善权责清晰、业务流程全面的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
要实现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实施后效能最大化,关键是要明确发电企业信息化建设主体与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做到条理清晰、分工明确。信息中心是应用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应包括负责建立企业应用系统运行维护组织机构、人员配置、职责划分、工作流程等管理方式与管理制度,并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负责审核业务部门提交的企业应用系统的业务需求和流程变更,协调工作中的资源冲突等。各业务管理部门作为应用系统的使用部门,应全程参与应用系统的管理工作,协助信息中心完成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应用系统的需要设立业务关键用户;负责制定所辖应用系统(或系统功能模块)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流程等。
三、信息系统业务关键用户制度实施后应取得的成效
1.应能够充分调动业务关键用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各业务关键用户在信息系统的开发、上线试运行、一般用户培训、系统监控、管理、应用效果检查、考核等方面均发挥积极作用,从而实现企业信息应用系统“有人管理、有人负责”,有效降低因信息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不足带来的影响,实现信息和业务的高度融合,促进发电企业信息系统应用水平的不断提升。
2.应能够实现信息技术和专业管理有效融合。由于各业务系统关键用户都是各自专业的业务骨干,他们最了解业务最新发展方向、最熟悉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能够有效监控系统应用运行情况,可以提出系统在应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及时向信息中心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使信息系统更能满足业务发展的要求。因此,充分发挥好业务系统关键用户的作用,可以使得业务和信息系统紧密融合,弥补信息化归口管理部门专业上的不足,最大程度提高了业务系统的应用成效。
3.应能够实现信息系统应用培训效果明显提升。各业务关键用户直接参与信息化管理,有利于促进信息中心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同时,业务系统关键用户培训终端用户的工作实践也充分证明,他们的培训比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更受欢迎,他们的培训内容、方式更贴近实际,更能被最终用户接受,这得益于业务关键用户不仅是系统管理者,同时也是使用者。
4.应能够实现信息系统管理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通过关键用户制度的实施,在公司业务系统的建设、应用推广等方面,业务关键用户发挥了积极作用,使得业务系统建设、应用推广顺利推进,业务系统得以建设得好、应用得好,有效增强了信息化管理人员的技术力量,切实从组织力量上保障了业务信息系统的管理水平和应用成效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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