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2024-11-24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精选9篇)

1.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篇一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

前言 …………………………………………………………………………………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术语和定义 ………………………………………………………………………1 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 …………………………………………………1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方法 ………………………………1

5.1 汽车与汽车正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2 汽车与汽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3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2

5.4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6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3 5.7 汽车与行人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8 路外坠车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5.9 汽车撞固定物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基础公式速查表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方法 ………8

参考文献 ……………………………………………………………………………1

5前言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新疆石河子市公安交通科研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张爱红、张彦辉、袁泉、赵斌、王长君、崔小平、王界茂、史占彪。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给出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的鉴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或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对车辆行驶速度的技术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40 交通事故案卷文书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纵滑附着系数

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longitudinal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纵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2

横滑附着系数

adhesion coefficient for transverse slippage

车辆行驶过程中,轮胎在路面上横向滑移时的附着系数。

3.3

有效碰撞速度

equivalent collision speed

从交通事故车辆发生碰撞至各车达到相同速度时各车辆所产生的速度变化。

3.4

制动协调时间

brake harmony time

5.3.5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3的推荐计算方法。图3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示意图

5.4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4.1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示意图见图4。

5.4.2 根据汽车从碰撞地点至停止地点的滑移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汽车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4.3 汽车碰撞后侧向运动状态有改变时,可以根据摩托车与汽车行驶方向上的动量守恒定理方程式,计算出两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4.4 如汽车或摩托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或摩托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4.5 汽车碰撞后侧向运动状态有改变时,摩托车撞击汽车侧面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4的推荐计算方法;根据摩托车轴距减少量计算摩托车碰撞轿车侧面时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5的推荐计算方法。

图4 摩托车与汽车车身侧面碰撞示意图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5.1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示意图见图5。

5.5.2 根据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汽车、驾驶人或乘坐人碰撞后的移动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各自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5.3 根据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与汽车行驶方向上的动量守恒定理方程式,计算出两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5.4 如汽车或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或二轮摩托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5.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质心侧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6的推荐计算方法;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质心的前侧侧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7的推荐计算方法。图5 汽车与二轮摩托车或自行车侧面碰撞示意图5.6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6.1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示意图见图6。

5.6.2 根据自行车、汽车、骑车人碰撞后的移动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各自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6.3 依据汽车行驶方向上的动量守恒定理关系式,计算出汽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6.4 如汽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6.5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8的推荐计算方法。图6 汽车与自行车追尾碰撞示意图5.7 汽车与行人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7.1 汽车与行人碰撞示意图见图7。

5.7.2 汽车撞行人时,行人对汽车的影响较小,可根据汽车碰撞后的滑移距离或滚动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出汽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7.3 如碰撞后行人被抛出,可近似认为汽车行驶速度等于人体被抛出速度。可根据碰撞后人体被抛出的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出人体被抛出的速度,即汽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7.4 如汽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7.5 碰撞后行人被抛出时,汽车与行人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9的推荐计算方法。

图7 汽车与行人碰撞示意图5.8 路外坠车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8.1 汽车路外坠车示意图见图8。

5.8.2 汽车从悬崖上或陡坡上坠落时,以一定的初速度冲出路外,并沿抛物线轨迹在空中飞行一段距离后落地。

5.8.3 根据汽车坠落后的移动距离和悬崖或陡坡高度,依据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出汽车坠落前的瞬时速度。

5.8.4 如汽车坠落前无滑移痕迹,则坠落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坠落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8.5 汽车第一落地点为坡底时,路外坠车类型汽车坠落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10的推荐计算方法。图8 汽车路外坠车示意图

5.9 汽车碰撞固定物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9.1 汽车碰撞固定物示意图见图9。

5.9.2 依据能量守恒定律,计算出汽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9.3 如汽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9.4 轿车碰撞固定物类型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11的推荐计算方法。

5.9.5 汽车碰撞障碍物后翻车,可根据翻车车身在地面上的滑移距离计算翻车前的瞬时车速,参见附录b表b.1中12的推荐计算方法;汽车翻滚或跳跃前的瞬时车速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13的推荐计算方法。

图9 汽车碰撞固定物示意图

附录a(资料附录)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公式速查表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公式如表a1所示

表a1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常用基础公式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方法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推荐使用公式如表b.1所示。

表b.1 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表b.1(续)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

序号典型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推荐计算方法表b.1(续)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表b.1(续)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 表b.1(续)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事故前瞬时速度计算推荐使用公式表表b.3.1 汽车纵滑附着系数参考值表

参考文献

[1] 国家科技部社会公益性研究项目038gs,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技术研究报告

[2] 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与再现,许洪国、何彪,警官教育出版社,2000

[3] 实用汽车事故鉴定学,(日)林洋,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4] 交通事故力学鉴定教程,阳兆祥,广西科学技术出版社,2002

[5]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手册,(英)r.比亚特、r.瓦兹,人民交通出版社,1987

[6] 汽车事故工程,许洪国,人民交通出版社,2004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9]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1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1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2] gb7258-2004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3] gb/t11797-200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形符号 [14] ga41-2005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

图1 汽车与汽车正面碰撞示意图

5.3 汽车与汽车直角侧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3.1 直角侧面碰撞,是指碰撞车垂直于被撞汽车的车身侧面发生碰撞。见图3。

5.3.2 根据两车从碰撞地点至停止地点的滑移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两车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3.3 根据两车行驶方向上的动量守恒定理方程式,计算出两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3.4 如汽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在急踩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减速度(或制动力)达到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或制动力)的75%时所需的时间。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要求

4.1 鉴定应当依法进行。

4.2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4.3 鉴定委托单位应向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应符合ga40的要求。并提供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等现场勘查相关材料。

4.4 鉴定机构(鉴定人)认为有必要勘验交通事故现场和事故车辆的,鉴定委托单位应予协助。

4.5 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出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书,鉴定书应符合ga40的要求。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方法

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常用基础公式见附录a。

5.1 汽车与汽车正面碰撞类型车辆行驶速度计算

5.1.1 正面碰撞是汽车与相向行驶中的汽车迎面发生的碰撞。见图1。

5.1.2 根据汽车碰撞地点至停止地点的滑移距离,依据能量守恒定律,可以计算出两车碰撞后的瞬时速度。

5.1.3 根据任一车辆塑性变形量与有效碰撞速度的关系式和动量守恒定理关系式,计算出两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

5.1.4 如汽车碰撞前无滑移痕迹,则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视为等于车辆行驶速度;如汽车碰撞前有滑移痕迹,则进一步根据滑移距离计算出车辆行驶速度。

5.1.5 轿车与轿车正面碰撞类型车辆碰撞前的瞬时速度计算可以参见附录b表b.1中1的推荐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公安部2006-08-29发布

2006-11-01实施

2.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篇二

关键词: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实际应用

一、车辆轮胎检验鉴定技术的主要类型分析

(一)车胎痕迹自动识别技术

外国发达国家针对自身国情,通过互联网技术的运用构建了完善而强大的车辆信息数据库,运用数据库和案件处理系统即可实现对交通事故的高效处理。在国内,该项技术的起步较晚,因此其研究和运用相对西方国家而言较为落后,但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比如,在获取交通事故现场轮胎痕迹的基础上,运用计算机技术、数据库技术结合人工智能措施,可构建出留下痕迹车辆轮胎的模型,进而实现进一步的车辆识别和鉴定。

(二)车胎痕迹比较检验鉴定技术

在交通事故车辆轮胎痕迹鉴定中,比较鉴定是一种常用方法,在具体鉴定的过程中,鉴定人员综合运用特征测量法、物质分析法等方法,以统一认定原理为依据,对事故现场中车辆和嫌疑车辆的轮胎进行对比分析,综合汽车各项特征,在符合同一认定条件的前提下,就车胎痕迹位置、作用方式等对现场车辆是否与嫌疑车辆车胎痕迹相吻合进行分析,进而提高车辆轮胎检验鉴定的准确定和效率性。

(三)车辆轮胎爆胎检验鉴定技术

对于车辆的爆胎鉴定,也是分析事故原因的重要手段。车辆轮胎保障可以分为自然性爆胎、碰撞性爆胎、人为性破坏爆胎等,不同原因导致的爆胎,现场所遗留的痕迹也有所区别。首先,自然性爆胎其爆破口会呈现出开放性的撕裂痕迹,破口大且不整齐,轮胎的胶层、带速层、帘布层等破裂形态各异。车辆在行驶中,轮胎自然性爆胎,车辋接触地面,形成条状划痕,且会留下轮胎碎片。其次,碰撞性爆胎,破口细长,形状规则,由于碰撞发生后,车辆将不再是高速行驶的状态,因此车辋和胎壁与地面的摩擦和碾压痕迹较少,现场不会留下轮胎碎片,但坡口周围会留下刮痕和泥沙和油漆等,且在碰撞中,翼子板等部位会出现变形等。最后,人为性破坏导致的爆胎带有人为的痕迹,但是轮胎仍是在汽车行驶过程中被挤压破坏的,因此其坡口与被路面尖锐物体刺破相似,事故现场会留下轮胎碎片,断口表面也会留下泥沙。

(四)车辆轮胎痕迹显示技术

交通事故现场状况复杂,轮胎痕迹大多是不同客体上的灰尘或橡胶颗粒加层痕迹,承载痕迹客体的表面也较为多样,导致轮胎痕迹检验鉴定的难度。传统的轮胎痕迹显示技术已经逐渐无法满足需求,近些年来血指纹、特种照相技术、潜在指纹、灰尘指纹显现技术、图像处理技术等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二、常见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技术在交通事故中的应用分析

(一)车辆轮胎爆胎痕迹检验鉴定的应用

在许多情况下,车辆轮胎都有可能发生爆胎,由于车辆爆胎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本质上来讲属于意外事故。换而言之,车辆爆胎会导致汽车失控,与其他车辆相撞导致意外事故。但是在某些交通事故中,由于驾驶员违规驾驶导致车辆碰撞引发爆胎,则属于交通事故,两者时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别,通过轮胎检验技术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对于破解案情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某处交通事故中,一小型轿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轮胎爆炸,发生交通事故,车毁人亡。相关部门对车辆轮胎爆破原因进行鉴定。分析发现,该车前侧轮胎外胎有一“L”形贯穿破损,约为3x4CM2,表面遗留着明显的碰撞痕迹,胎体无脱层现象,胎体帘线断裂,这些痕迹都充分表明车辆是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被异物撞击后导致爆胎。

(二)车辆轮胎花纹痕迹检验鉴定的应用过程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必然会在现场留下各种类型的痕迹,在作用力、造型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承受客体上必然留下不同的形态特征,同时由于作用力、造型等因素的区别,所留下的痕迹也有有所区别。根据轮胎所留下痕迹,可提高相关部门车辆鉴定的效率,具体可以从轮胎所留下痕迹的花纹、宽度等方面来分析。

三、结语

我国对于车辆轮胎痕迹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技术仍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因此,我们应加强科研力度,不断促使新技术的发展运用,为提高我国交通事故处理和侦破效率,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率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

[1]李师可,廖文俊,张志勇.利用轮胎痕迹鉴定判别肇事逃逸车辆的案例分析[J].科技展望,2014(08).

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问题与完善 篇三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1)启动方式的封闭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根据提起的主体不同,分为: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委托启动;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申请。然而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医疗鉴定启动方式的封闭性。

(2)鉴定听证制度不完善。最主要的就是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缺乏对抗性辩论这一环节。这种缺乏当事人双方相互辩论的听证制度,可以说是失去了听证程序的核心,造成了鉴定专家固步自封,也正是因为这点,当事人尤其是缺少相关专业知识的患者不愿意去选择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时间成本大。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间规定,存在着极大的弹性消耗。《条例》规定,医学会在接到材料和书面陈述、答辩之后的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再加上事前准备工作,估计首次鉴定就需要两个月的时间。如此大的时间成本,如何让患者,甚至是医疗机构“消费”得起?

2.司法适用程序

(1)专家回避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在实际的操作中,当事人是仅能得知专家的姓名、所在单位等,但对于专家是否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之间是否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是无可得知的。

另一方面,医学会实际的操作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相违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提出回避的时间应是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如果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才得知对方具有回避事项的,则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在实际操作中却是由医学会自己决定专家的回避,并且是采取事前回避申请制度。

(2)鉴定结论缺乏质证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缺少质证程序也是广受学界所诟病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证据规则》的规定,证据应当当庭出示,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而鉴定人也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并就鉴定意见的内容进行解释。然而,实际操作中这些方面都未能达到。或者处于害怕当事人的报复陷害,或者是碍于同行之间的情面,又或者只是不想麻烦缠身,种种原因都致使司法实践中对鉴定书的质证过程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

(3)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有“鉴定结论依赖症”。法官队伍的医学素质无法满足解决医疗纠纷的专业要求这一矛盾,导致了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根据《条例》及其他法规的规定,医疗鉴定只是作为行政处理的依据以及解决医疗争议的医学依据,并非法院受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且当事人在医疗纠纷中,应充分享有自由选择权,有权决定以何种案由进行起诉、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以及选择何种鉴定方式。显而易见的,这些法院的实践操作都严重的违背了现代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鉴定书内容的缺陷

医疗鉴定书在内容上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有如上述所言缺少专家的个人签名,又有如缺少不同鉴定意见的记录,更有在制作鉴定书的过程中,避重就轻,只是做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至于医疗差错、损害事实以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原因力大小则是置之不理。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鉴定书上除了要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所受损害和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进行交代之外,还应该包含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和要求、调查材料、鉴定过程的说明、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在实践中,医疗鉴定书内容上的缺斤少两,使得法官在对鉴定意见的参考和适用过程中,完全没有解决专业问题所带来的疑惑。

三、提升医疗鉴定公信力

(一)脱离行政化管理、规范地域保护现象

1.脱离行政权的束缚

首先,为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最好的办法就是将医学会及其鉴定机构公益化。但脱离行政权的约束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我们可以仿照律协或者是评审委员会的机制,由国家组织、专业人员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评审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生进行资格的确认、定期的考核等等。只有市场和政府两只手,双手并用,才能将医学会及其医疗鉴定的功能发挥得更好。

其次,医学会可以根据地区的需要进行设立,而非依据行政单位的划分。建议以区域性的医学会为单位,取代等级森严的行政层级,扩大医学会的辐射地区,不仅能整合多地的医疗资源,还能保障医学会在进行鉴定活动中不受外界,尤其是行政权的干预。

2.用异地委托鉴定代替现有的方式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异地委托模式,是具有可行性,随着科技技术的更新换代,信息的交流变得异常的便捷,在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异地委托鉴定工作已是毫无难处。

(二)完善鉴定程序,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的功能

1.明确应回避未回避的问责机制

因为医学会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在选取专家名单时,可以凭借自己掌握的专家信息,在认为该专家具有应当回避条件的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回避建议。与此同时,明确专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应当出庭质证而不出庭的问责机制。

2.明确个人责任

采取个人鉴定制、设立首席鉴定员,取消集体责任,在鉴定书上还应当有每位鉴定专家的签名,从而确保在诉讼过程中,能明确具体的责任。只有通过确认个人签名的负责方式,质证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司法环节才能得到切实的实行,否则由于集体制鉴定,那么便无法确认具体个人在鉴定过程中的责任。

(三)规范鉴定书内容,发挥好医学依据的作用

为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力,规范鉴定书的内容,形成全面、具体的医学依据,帮助法官查明是及其关键的一步。应当在鉴定书的制作过程中,重视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患者所受的损害”、“因果关系”三者的论证分析,并且在鉴定过程中,存在不同的鉴定意见应及时记录下来,切实发挥好医疗鉴定书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四、结语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信低下,不被广大患者所采信,歸根结底是因为:首先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活动中鉴定的主体行政色彩浓烈、地域保护现象严重;其次,程序不完善,缺少相应的问责机制以及回避制度和质证程序;接着在救济机制上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无法是患者一方的当事人安全的形式自己的权利;最后,在鉴定的内容上,缺少对应的医学分析,无法帮助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在认识或认定相关的医学专业问题上起到帮助的作用。所以,笔者从这些原因下手,逐个解决,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主体的去行政化、采取异地委托鉴定模式、完善相关的回避和质证程序,并在其中确定问责机制、与司法鉴定进行相比较,取长补短,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而以达提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郭超群.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一元化研究.内蒙古社会科学.2015年第36卷第1期,第85页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女,出生于 年 月 日,汉族,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单位负责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入院时的诊断为:xx年xx月xx日下午被一正在倒车的面包车撞倒,造成申请人面部外伤,左上肢腕关节以上,胳膊肘以下骨折,左腿小腿骨折,由120救护车送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拍片子、各项化验,诊疗结束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骨科住院治疗,门诊住院号为xxx。

第二天也就是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检验的生化检验报告单上明确显示,申请人的肌酐CRE的检验结果为675H、尿素氮BUN为19.5H。而正常成年女性的肾功能检测指标为肌酐(CRE)正常参考范围:0~159μmol/L。尿素氮(BUN)正常参考范围:2.6~8.3mmol/L。血尿素氮与肌酐比值(BUN/CRE)正常参考范围:15~24:1。很显然,申请人的肌酐值已经很高,在肌酐值高的情况下不能使用药物甘露醇。但是被申请人在这样的情况下,二十多天的时间持续使用该药物,直到xx年xx月xx日晚上八点造成申请人休克。被申请人组织内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后就给申请人家属下达病危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家属就使用甘露醇的治疗单签字,并告知申请人家属使用甘露醇可能造成生命危险。申请人无奈只好转到山大医院进行治疗。至xx年xx月xx日0:30分申请人转院时的检查结果显示,除了入院时的受伤情况后还多了一项,肾功能不全。

被申请人不当的治疗方案、错误使用药物,造成申请人的病情严重恶化,现申请人向贵院提起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的受托人:

5.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篇五

法定代表人:张xx 联系电话:0832-391xxxx 13990xxxx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李xx 联系电话:0832-210xxx 申请事项: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市医学会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xx医鉴[2015]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申请人不服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本医疗事故应由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一: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xx县中医院于2000年3月对病员黄xx患急性肠梗阻的诊疗过程,由于xx县中医院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而是xx县中医院根本没有提供黄xx第一次住院肠梗阻造瘘手术的病历资料,造成不能对2000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xx市医学会鉴定书中的争议要点:“患方xx县中医院第1次手术处置不当行造瘘术”错误,黄xx一直主张的是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其做造瘘手术是医疗事故。

2000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就应该要黄xx禁食和禁服药物,应该为黄xx进行胃肠减压和肛管排气,xx县中医院没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该做造瘘术的情况下为黄xx做造瘘术,也没对黄xx做病理检查。相反xx县中医院是让黄xx口服吗丁啉和几大瓶甘露醇,氯化钠,造成黄xx病情加重,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

二: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二项前半部分“2000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没有异议。但是对后半部“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有异议,现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xx市医学会认定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异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就应得出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的结论,怎么能说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呢?可谓xx市医学会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医院。2:申请人黄xx认为“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不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原因,不能作为医方将黄xx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医方能证明2000年黄xx的快速冰冻切片的病理分析在当时的技术能力下,就只能诊断为低分化腺癌,否则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低分化腺癌” 的误诊就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唯一原因。3:xx市医学会以“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就更为荒谬可笑。首先: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这是放在申请人黄xx病历中的,而病历在医院保存,申请人黄xx根本就不知道医生医嘱上有“门诊随访”。在xx县中医院认为黄xx是低分化腺癌而放弃了对其做肠道贯通手术时,申请人黄xx也只有相信医院,认为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出院后就一直在家等死,故xx市医学会不能归结于黄xx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其次:申请人黄xx门诊随访不随访与本病例的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更谈不上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说医方在黄xx出院时明确告诉:“黄xx疑似低分化腺癌,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而黄xx又没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黄xx的主要责任无可厚非,遗憾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字是低分化腺癌,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也确诊黄xx为低分化腺癌,黄xx出院后就算门诊随访也改变不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黄xx的冰冻切片病理分析报告为低分化腺癌的事实。门诊随访是要出费的,只有傻子和有钱人才会在明知自已是恶性癌症后仍然向医院丟钱,对于广大群众和农村人,没有人会在知道自已是恶性癌症的情况下还向医院丟钱,黄xx可是个没有经济能力的农村妇女,在医方明确告之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后就只有在家等死,怎么会还去医院门诊随访向医院丟钱。

纵观全国各级医院在病人出院时都有门诊随访的医嘱,就如餐厅吃饭的客人走时,服务员都会有“欢迎下次光临”的礼节性的口头禅以招揽顾客回头消费,如果医院都用了这句简单的“门诊随访”招揽顾客回头消费的口头禅就能免责,那么医院就不会发生医疗事故,就是医方因过错把人医死了也可以叫死者门诊随访,死者不来门诊随访就是死者自已责任。其三: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上的“门诊随访”,概念不清,无具体医嘱内容,门诊随访什么是不清楚的,黄xx看到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和xx县中医院医嘱上 “低分化腺癌”的诊断结果,她就只能理解为:“门诊随访”就是拿钱去做放化疗,黄xx果真去“门诊随访”做了放化疗,那么给黄xx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在此我就不多说,从这一层讲,黄xx没“门诊随访” 既避免了对自身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医院因此造成的更大损害后果,可xx市医学会却认为是黄xx没“门诊随访”就是她的过错,实乃荒谬。其四: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是一种医疗合同,该合同始于病人住进医院时,终于病人出院止,合同履行完后该合同对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病例当合同履行完后,黄xx出院,医方的医疗事故就已形成,它不以任何事情发生而改变,谈不上黄xx门诊随不随访的问题。

当黄xx得知她是低分化腺癌时就如一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囚,在等待随时执行死刑。黄xx忍受着死亡的恐惧和威胁,终日以泪洗面,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其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是难以想像的。一个被误诊为恶性癌症的30岁的农村妇女,她以超人的毅力,十年来提着屎袋,闻着恶臭,不能感受正常人排便的畅快,忍受了十年死亡的恐惧和威胁,不能过一个正常人应有的充满希望和快乐的生活,十年,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又有多少个青春十年,医方的误诊,阻止了对黄xx肠道贯通手术,黄xx丧失了最佳肠贯通时期,造成黄xx现在要做肠道贯通手术几乎不可能(见黄xx2014年在xx二院做肠道贯通手术的病历),可是xx医学会却做出荒唐的结论“医方负轻微责任”。

6.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篇六

天职律师事务所受患方黄华东、吴彤的委托,指派田东海担任黄华东、吴彤诉贵州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省医)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该案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贵州省人民医院在诉讼中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现田东海律师受黄华东、吴彤的委托代

理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医疗经过简述。

黄华东与吴彤系夫妻。

2007年4月3日,为保证腹中胎儿的健康,吴彤在省医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按照医院规定定期对胎儿进行检查。建册后,吴彤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到省医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反映吴彤宫中胎儿一切正常。2007年9月25日,吴彤因出现临产征兆,立即住进了省医妇产科待产。住院后,省医的医生对孕妇吴彤进行了一系列产前检查,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一切正常。2007年9月26日,原告吴彤在省医自然生下一名女婴,婴儿生下来后一切正常。婴儿出生一小时左右,突然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不久后死亡。吴彤之女死亡后,经医患双方协议共同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婴儿的死因进行鉴定,后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吴彤之女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二、对贵阳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的评价。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对黄华东、吴彤之女死因作出的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缺乏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依据使用。理由如下:

(一)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所依据的病历资料不完整。

省医在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按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通知当事人黄华东、吴彤在场。由于患方在省医向鉴定中心提交病历资料时未在现场,所以省医故意将吴彤住院生产的最重要的多份“分娩记录病历”资料隐瞒不予提交,导致鉴定中心在书面依据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对省医未将最重要的病历资料向鉴定中心提交的这一事实,我们已向贵会提供了鉴定中心鉴定人王杰的录音光盘可以证明,王杰教授当面对黄华东、吴彤说省医没有将分娩记录病历资料向中心提交。

(二)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严重背离了医学科学原理和临床实践。理由如下:

鉴定中心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说:“根据上述材料,吴彤之女系宫内脐带绕颈,出生后短时间内出现缺氧症状,表现为全身皮肤、粘膜青紫、发绀。尸检发现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考虑为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或羊水吸入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心脏表现为右心腔较左心腔扩大,右心室壁较左室壁增厚。据此,分析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从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中,我们可以看出,鉴定中心给黄华东、吴彤之女死亡原因下的结论为: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我们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严重背离了医学科学原理和临床实践。理由如下:

1、黄华东、吴彤之女在宫内存在脐带绕颈是事实,但脐带绕颈并未导致胎儿宫内窒息。

对胎儿是否存在宫内窒息的情况,从吴彤的“孕期检查记录、产前检查病历记录以及婴儿出生时的出生记录”等一系列病历资料可以看出,吴彤宫中胎儿虽然存在脐带绕颈,但在宫内是不存在窒息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孕妇吴彤于2007年4月3日在省医处建立了“孕产妇保健手册”,建册的目的是对宫中胎儿进行定期检查,以保证胎儿的健康。建册后吴彤严格遵照省医医生的规定定期到该院进行相关检查,每次检查的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正常、健康,没有出现异常现象。对这一事实我们有已向医学会提交的吴彤在省医处建立的“孕产妇保健手册”可以证明。

其次,孕妇吴彤的产前各项检查状况良好,检查结果均显示宫内胎儿没有出现窒息现象。孕妇吴彤在预产期快到后,在家人的护送下立即住进了省医的产科处待产。在临产前,省医对孕妇吴彤进行了胎动、羊水量、羊水性状、胎心监护、胎儿脐动脉和脑动脉血流等等一系列胎儿宫内安危监护检查,从省医提供的彩超检查报告等病历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其检查结果均显示宫中胎儿良好,没有出现宫内窒息及其它不正常现象。

再次,胎儿虽然在宫中有脐带绕颈的情况,但从产前“彩超检查报告”中可以看出“脐带血流s/d比值正常”,“脐带血流s/d比值正常”就说明脐带血液未受阻,是正常的,不存在胎儿供血不足或供血中断而引起缺氧,进而使胎儿中枢

受抑制以致于发生宫内窒息状况。

2、孕妇吴彤之女在整个产程中各项指标均处于良好状态,没有出现窒息状况。

从省医提供的产程记录资料上可以看出,吴彤的生产过程是正常产程,且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胎儿的胎心位置和速率等都是正常的。

3、孕妇吴彤之女在出生时一切指标良好,没有出现窒息状况。

首先,从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

(三)”(即分娩记录)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新生儿在出生后即刻就出现了哭声,且哭声很畅。如果胎儿在宫内存在严重窒息,那新生儿在出生后的一分钟乃至更长时间内是没有呼吸的,其不可能在出生后立即出现哭啼声。

其次,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

(三)”(即分娩记录)“有无窒息”一栏上也显示新生儿出生时没有窒息现象。

另外,省医提供的“孕产妇围产期登记表

(三)”(即分娩记录)“阿氏评分”一栏中对新生儿出生后的评分也很好,出生后一分钟为9分,出生后五分钟为10分即满分。“阿氏评分”是临床上用以判断新生儿有无窒息及窒息严重程度的重要依据,是以出生后一分钟内的心率、呼吸、肌张力、侯反射及皮肤颜色五项体征为依据,8-10分属正常新生儿,4-7分为轻度窒息,处理不妥可转为重度窒息,需要清理呼吸道、人工呼吸、吸氧、用药等措施才能恢复;0-3分为缺氧严重系重度窒息,需紧急抢救,气管插管给氧。从吴彤的病历中对其女儿的评分我们可以看出,其女儿出生时不存在窒息现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鉴定中心的鉴定分析说明以及鉴定结论没有事实根据和医学根据,严重违背了医学原理和临床实践。此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没有证明力,不能作为鉴定的参考证据使用。

(三)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自相矛盾。

鉴定中心在鉴定分析说明中说:“尸检发现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考虑为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或羊水吸入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吴彤之女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先天性肺发育不良所致;第二种可能是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导致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稀释影响肺泡的扩张所致。

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的原因也不一定就是先天性肺扩张不良所导致的,况且尸检没有发现先天性肺扩张不良的特征。如果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吸入羊水,而出生后医生未能及时将羊水吸干净就会导致窒息,窒息严重的也会导致双肺扩张不良并淤血、水肿。

既然存在两种可能,为何鉴定中心给吴彤之女出生后死亡原因下的肯定结论为:“系在原有脐带绕颈致宫内窒息,出生后肺扩张不良,致新生儿严重缺氧,重要生命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

三、对省医的诊疗行为的评价。

省医的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护理常规和抢救常规,对黄华东、吴彤女儿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一)省医在新生儿出现病危后,没有及时向家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有明显过错。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我国《执业医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均要求院方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到本案中,院方在发现婴儿出现哭声减小,呼吸减弱,全身发紫等现象后应按规定立即将婴儿的这一情况告诉家属,但院方并没有将婴儿的情况及时告诉家属,家属完全不知情。另外,院方在将婴儿转到新生儿科之前以及转到新生儿科之后也没有将婴儿的病情及抢救措施等告诉家属。直到院方告诉家属婴儿已经死亡时,家属也不知道具体情况。

(二)从省医提供的孕妇吴彤的“住院生产病历”等材料中可以看出,院方的接生护士的护理行为严重违反了医学原理及新生儿的临床护理常规,存在重大过错。

1、省医的接生护士对婴儿出生后的监护严重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未尽到一个护士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从吴彤的分娩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出,婴儿出生的时间为8点45分(有可能更早),但直到9点30分接生护士才发现婴儿出现异常情况。由于接生护士的严重不负责任,对刚出生的婴儿没有及时严密观察和认真检查,未能尽到一个专业护士应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2、省医的接生护士对婴儿出生后的睡姿摆放不对。

婴儿出生后不管是否存在窒息,都应当立即让其侧卧,将头放低。

但从省医提供的病历中可以看出,接生护士从一开始就没有将黄华东、吴彤的女儿侧卧,而是让其平卧于床上。这一行为是导致原告女儿发生哭声变小、脸色苍白等现象,并最终死亡的重要原因。

3、新生儿出生时省医接生护士没有将新生儿呼吸道中的粘液清除干净,是导致吴彤女儿吸入大量羊水,并最终发生严重窒息,导致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胎儿从母亲宫内分娩出来后,首先要清理呼吸道,接产者应用纱布轻轻擦去口鼻粘液。再以吸管吸出呼吸道粘液,待新生儿大声啼哭时,即可处理脐带。从省医提供的病历记录中,首先我们没有看到接生护士对新生儿呼吸道粘液进行清除的相关记录,而我们从病历中看到的仅是在新生儿出现面色口唇苍白、四肢青紫等生命垂危状况后一小时左右,该院医生才赶到产科抢救时才采取吸新生儿口鼻腔粘液,并吸出大量粘液。(省医的医生在病历中已经说明:考虑为新生儿吸入所致窒息。在鉴定中心的结论中也说明:存在羊水吸入的可能。)

(三)省医抢救行动迟缓,抢救措施明显不当,也是导致吴彤、黄华东女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在出现新生儿病危的情况下,抢救应争分夺秒,且应立即向上级医生报告,由两名专科医生参与抢救。但本案中省医在新生儿出现病危的情况下,没有立即向上级医生报告,且抢救医生也没有及时出现在抢救现场参与抢救,而是在半小时后才赶到。

临床实践中,在新生儿出现严重窒息的情况下,应当立即实施“喉镜在直视下气管内插管并给氧”这一行之有效的抢救措施,这是临床上当新生儿出现严重缺氧时采用最多的也最有效的抢救措施,遗憾的是这一措施在吴彤之女出现严重缺氧时并没有得到医生的实施,延误了抢救的良好时机。

(四)省医在对婴儿的抢救过程中以及在将婴儿转往新生儿科的过程中均未按规定采取保温措施,导致婴儿体温严重下降,这也是导致婴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生儿早期的体温平衡状态对新生儿的存活与健康成长极为重要。低体温可以引起新生儿一系列代谢紊乱和器官功能损害,尤其加重窒息的病理生理改变,干扰复苏的效果,增加婴儿病死率。按规定,在婴儿出现窒息后的复苏及护理操作均应在辐射加热器下进行。具体到本案中,首先,从病历中我们看不出省医在黄华东、吴彤的女儿出现窒息后的复苏及护理操作均是在辐射加热器下进行的。其次,在婴儿病情并未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医护人员仓促将婴儿转往新生儿科,而且医护人员在将婴儿转往新生儿科的过程中没有按规定对婴儿采取专门的保温措施(产科在一楼,新生儿科在五楼)。

我们认为,由于省医医护人员缺乏对窒息婴儿保温的足够认识,在对吴彤之女出现窒息后的复苏、护理及转运操作过程中忽略了保温措施,没有进行充分保暖,导致新生儿失热过多,加重了窒息的病理生理改变,干扰复苏的效果,增加婴儿病死的机率。

(五)在新生儿病情未有明显好转的情况下,因为护士与医生的疏忽大意,认为新生儿已经完全没有生命危险了,仓促将黄华东、吴彤之女转到新生儿科,在转送过程中严重耽误时间,再次延误了抢救的良好时机。

(四)省医在新生儿病情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仓促将婴儿转入新生儿科,转入新生儿科后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确立诊断,且未严格遵循儿科诊疗常规进行及时抢救。

从省医提供的病历中,我们看不出省医将婴儿转入新生儿科后及时地进行了相关检查确立诊断,也看不出省医严格遵循儿科诊疗常规对婴儿进行了及时抢救的事实。

四、对“假设”鉴定中心关于黄华东、吴彤之女死亡原因的结论成立的评价。

如果鉴定中心关于黄华东、吴彤之女死亡原因的结论成立,那么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省医向人民法院以及医学会提供的所有吴彤的病历资料系事后伪造的。

假设鉴定中心关于原告吴彤之女死亡原因的结论成立,那省医所提供的所有病历均系事后伪造的。因为从省医向人民法院以及向医学会提供的吴彤住院生产诊疗病历资料中可以看出,黄华东、吴彤之女在宫中一切都很正常,不存在宫内窒息现象。

(二)省医在明知孕妇吴彤宫中胎儿存在严重宫内窒息的情况下未检查出来,省医对胎儿的产前监护严重不到位。

(三)省医在明知孕妇吴彤宫中胎儿存在严重宫内窒息的情况下,不选择对孕妇进行破宫产,而让孕妇吴彤冒着胎儿死亡的严重危险自然生产,省医严重违反了诊疗常规。

(四)在明知孕妇吴彤宫中胎儿存在严重宫内窒息的情况下,省医没有指派专业医生在场参与接生,未对新生儿因宫内严重窒息出生后可能产生呼吸功能障碍、严重缺氧等各种危险做好抢救准备。

五、对医疗争议的看法。

综上,我们认为由于省医的接生护士和值班医生的行为严重违反护理常规和抢救常规,才导致了黄华东、吴彤女儿的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

此致

7.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篇七

1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山东省省、市两级医学会医鉴办共18家单位的医鉴档案管理人员和医学会医鉴办主任。

1.2 调查方法:

根据事先准备好的访谈提纲,对医鉴办主任进行访谈;对医鉴办档案管理人员则采用事先设计好的调查问卷进行现场调查。

1.3 调查内容:

问卷调查内容涵盖了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医鉴档案制度建设、医鉴档案存储管理、医鉴档案借阅应用等情况;关键人物访谈主要是对医鉴档案管理现状、问题与对策的主观认识、意见和建议。

1.4 数据处理:

调查问卷收回后,经逻辑校对无误,用Microsoft Access软件建立数据库,录入数据。数据整理后,利用SPSS 11.5 For Windows和Excel进行统计分析。

2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共向山东省内18家省、市医学会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人员发放医鉴档案管理情况调查问卷18份,收回18份,有效回收率为100%。

2.1 问卷调查结果:

18家省、市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现况问卷调查内容及统计结果详见表1。

* 1-11项中结果累计频数>18的为可多项选择答案,其他为单项选择。[注]:是指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久借未还等情况。

2.2 关键人物(医鉴办主任)访谈调查结果:

针对医鉴办主任的访谈,其对医鉴档案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建议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省内各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工作均由专人负责,医鉴档案日常管理工作能够满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之现有需要。二是7家已制定了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医鉴办,其制定过程中均无上级档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全国或省级医学会的指导意见参考,完全凭着各医鉴办自身的理解自行拟定,内容多则几千字,少至二、三百字,从形式到实质各医鉴办间的规章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各医鉴办储存医鉴档案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包括储存档案的目录各医鉴办间亦各不相同。四是各地医鉴办均未开展系统化的医鉴档案开发利用工作,但均期待能够尽快对医鉴档案实施开发和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实现医鉴档案科研价值。但医鉴办自身缺乏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对于医鉴档案这样的特殊档案如何开发利用更缺乏法律法规上的明确规定和制度保障,害怕引起无谓的争议甚至涉及纠纷诉讼,导致相关科研活动无法如愿启动。

3讨论

3.1 医鉴办领导对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医鉴档案管理综合状况已有明显改善。

课题组既往通过定性调查发现,我国医鉴档案管理普遍存在法规制度建设缺乏,基础设施、设备不全,医鉴档案存储空间不足等问题[1]。本次课题组对山东省、市两级18家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的定量调查结果表明,医鉴办领导对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较前两年有了较大提高:虽然国家档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华医学会依然没有出台对医鉴档案的管理法规制度,但已有7家医鉴办自行编印了医鉴档案管理规范;18家医鉴办均有专人负责医鉴档案管理工作,虽然17家医鉴档案管理人员称其系兼职(即仍承担其他医鉴工作),但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确实已明确为其本职职责之一,且系其优先和最重要职责;18家医鉴办全部配备了医鉴档案存储橱柜,10家医鉴办(占55.56%)设立了专用医鉴档案室;11家医鉴办已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了医鉴档案管理工作中,医鉴档案存储介质已经由纸质文档扩展至了磁带、光盘、照片和移动存储介质,表明医鉴档案管理工具的现代化进程有了实质性推进;16家医鉴办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档案借阅工作,提升了医鉴档案的附加应用价值;在档案借鉴和管理过程中,18家医鉴办均未发生过档案丢失、损坏、久借未还等意外情况;医鉴会完成后10日内归档机构占到66.67%,一个月以内医鉴档案归档率达到94.44%。以上调查数据表明,山东省18家医鉴办领导对医鉴档案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不等不靠,主动开拓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推动医鉴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做出了积极而有益的探索。

3.2 医鉴档案管理工作整体水平虽有提高,但既往存在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既往研究指出:我国医鉴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法规制度建设的缺失、医鉴档案存储内容不统一、医鉴档案借阅应用和科学研究不足等关键性问题。山东省内18家医鉴办医鉴档案管理工作现况调查结果表明,近三年来,上述关键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是有着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的建设依然没有引起国家档案局、国家卫生部和中华医学会等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重视,更没有采取有效的行动。山东省内18家医鉴办只有7家制定了医鉴档案管理办法或规范,查阅这7家医鉴办所制定的医鉴档案管理办法或规范后发现,这些办法或规范仅系一些提纲性表述,对于医鉴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借阅、开发利用等具体管理环节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二是医鉴档案存储内容不统一现象仍然没有改观。虽然各地医鉴办储存了包括委托书、受理函、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鉴定中专家的签到表、鉴定书、鉴定书送达签收单等基本内容,但各医鉴办间储存医鉴档案内容的差异还是很大,即便是储存档案目录亦各不相同,很不规范。三是医鉴管理设施设备虽有改善,但尚存较大差距。8家医鉴办尚未有专门存储和管理医鉴档案的档案室,占44.44%;10家医鉴办仅在档案目录管理中使用了计算机管理,但仅是建立了简单的WORD文档或EXCEL电子表格,并未有专门的医鉴档案管理系统应用,还有7家连这种简单的计算机档案目录管理也没做到。四是医鉴档案的开放借阅应用还十分有限。虽然医鉴办的医鉴档案开放借阅应用与既往相比已经有了较大进步,但仍有1家医鉴办尚未开展此项工作。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17家医鉴办,多数是对公安、检察、司法部门(29.63%)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37.04%)开放,其次是在同级医学会内部(22.23%)开放借阅,仅有1家有过对教学科研机构的开放借阅。

3.3 加强医鉴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尽快出台行业性或区域性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权威性。医学会接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已有8年时间,但各有关部门在任务转移后并没有进一步的后续政策与管理措施跟进。我们的调查结果表明,18家医鉴办对医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一致认为有必要(72.22%)和很有必要(27.78%);认为应该由医学会、档案局或卫生部(厅、局)来制定医鉴档案管理办法的分别占42.86%、39.29%和17.85%。当前,统领和承担全国医鉴工作的中华医学会,性质上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虽然具有一定的官方背景,但其工作重点一直放在社团分支机构建设与学术活动的开展、创办学术杂志、联合企业创建电子文献数据库新媒体等经济效益十分显著的重要职能上,对于社会效益显著、经济效益微薄、甚至有可能引来官司涉陷诉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无论是人力配备、经费投入还是管理举措,均有待进一步加强。当务之急,就是要呼吁政府档案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尽快制定、颁布、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如果短期内这一目标无法实现,各级医学会、特别是中华医学会和各省级医学会要积极主动地组织编制行业性或区域性医鉴档案管理办法或规范。要通过统一法规制度来统一医鉴档案管理内容、管理形式、管理标准和管理成效;通过统一法规制度来统一医鉴档案管理的人力配置、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的内容、标准与目标要求;通过统一法规制度来统一医鉴档案开放借阅的目的、对象、范围、方法和具体形式。以此来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权威性,为融洽医患关系、创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

3.4 医鉴档案管理规范与创新需要科学引领和科技创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主动介入,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与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医鉴档案,是医患双方最具价值的医疗事故技术纠纷原始争议材料和最终鉴定结论的证明。这份特殊的医鉴档案,对于医患纠纷双方、乃至涉讼各方影响和意义都十分重要。但真正实现医鉴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非易事,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一蹴而就的。由于医学会此前并无从事医鉴工作的经验储备,也缺少从事医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至今也没有具有临床医学、档案管理和计算机技术多专业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加之医鉴办的日常工作相对比较繁杂和忙碌,寄希望于医鉴办、乃至医鉴档案管理者自身来研究和制定医鉴档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的规章制度实不现实。医学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多有专门的卫生管理院(系)、研究所(室),尤其是拥有较多的高层次专业研究人员,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平台与人才优势,主动介入医鉴档案管理法规制度的研究制定,通过医鉴办的积极转化应用来实现科研的最大价值,对合作双方而言,无疑是一件双赢的结果。

此外,档案如果不进行开发利用,只能表现其潜在的价值,而不能转化为现实的价值[3]。我们的既往研究表明,在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的背景下,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这一社会矛盾,急需要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医疗法学、医患关系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研究。包括医鉴档案管理内容的遴选与确定、医鉴管理技术的确定与应用、医鉴档案设备配置标准的研究、传统介质档案与新兴电子档案的特性与建档方法[4]、医鉴档案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等等,均需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各级医鉴办的全方位合作和信息资源共享,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协力攻关,实现提升医鉴档案管理水平、促进医鉴工作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之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岩,王家君,杨凤丽,刘亚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档案管理的现状、问题与对策[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23(9):589-590.

[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S].国务院令第351号.2002年4月4日.

[3]孙晓敏.关于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若干思考[J].黑龙江档案杂志,2008,1:24-25.

8.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分析与鉴定方法 篇八

[摘要]雷电灾害事故在雷暴多发地区时有发生,通常会造成严重的损失,雷电事故调查及鉴定工作愈发受到关注。本文通过规范雷电事故调查程序及调查项目,重点就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方法进行探讨,旨在提高雷电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及准确性,以供同行借阅。

[关键词]雷电事故;调查分析;雷电类别;鉴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S7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490-02

广东省位于我国的沿海地区,是全国雷暴天气最大的省份之一,每年因为雷电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十分巨大,人们对气象部门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与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及鉴定作为雷电防护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气象部门履行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通过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与鉴定,能够更为准确地掌握雷电灾害的发生规律,提出消除同类灾害的措施,并为政府部门的防雷减灾工作、政策及发展规划提供决策依据。因此,加强雷电灾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及鉴定力度就显得十分重要了。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了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方法,希望对往后气象管理部分的鉴定工作有所帮助。

1 规范雷电事故调查程序和调查项目

事故调查是鉴定主体依据合法的程序,对事故现场相关项目了解的过程。雷电事故调查内容是雷电事故鉴定的前提或依据。规范的雷电事故调查工作,首先是雷电事故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是确定科学严谨的调查项目。

1.1 执行规范合法的雷电事故调查程序

规范的程序是保障调查内容准确、客观的重要基础。要做到雷电事故调查符合法定程序,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

1.1.1 调查鉴定的时间要及时并符合法定要求

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雷电事故,接到报案后应及时立案、上报、组织调查鉴定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中国气象局明确规定重大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6h,因此重大雷电事故应争取在6h内完成初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种鉴定的法定时间,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与鉴定工作。我国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了工伤鉴定时间为60日,雷电事故造成伤亡的鉴定时间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1.1.2 调查鉴定主体选取要符合要求

调查鉴定主体是指经气象主管机构授权或委托实施雷电事故调查鉴定工作的防雷工作者。为提高雷电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及鉴定的准确性,应对调查鉴定主体资格条件提出相应要求,雷电事故调查鉴定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是必须熟练掌握防雷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必须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四是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调查鉴定主体队伍建设是雷电事故科学、规范、准确调查鉴定的基础。为推进雷电事故调查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逐步对调查鉴定主体施行资格管理,现阶段可考虑由州市级气象主管机构通过一定的方式选拔具有调查鉴定能力的防雷工作者,经培训或考试合格后,颁发鉴定资格证,负责一定区域内的防雷事故调查鉴定工作。

1.1.3 现场调查、取证要合法

雷电事故的现场调查应做到手段合法,调查内容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雷电事故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取证不得跟着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思路走,询问调查不得采用引诱的方式,记录经证人核实后签字。现场取证记录应有利害关系方签字,调查记录人皆当场签字备案。

1.1.4 要建立完整的资料卷宗

规范的雷电事故调查鉴定卷宗必须做到:资料全面,书写清晰,叙述简洁,格式规范,手续齐全。存档卷宗内容包括立案、主要领导人审批、填写委托鉴定证明、现场取证资料、询问调查、分析报告、结果判定等。

1.2 确定科学严谨的调查项目

调查项目是鉴定主体判定分析的依据,鉴定人员必须用严谨的态度科学地、全面地对待雷电事故调查。雷电事故的调查项目包括:

(1)落雷时间及气象条件。通过证人详细了解雷电事故出现的详细时间、落雷时的情景。取证时被询问证人不得少于3人,且均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与从当地气象局查询的天气形势及实况资料进行核对,重大雷电事故还要查阅有关闪电定位仪、雷达回波、卫星云图等资料。

(2)雷电事故现场及受损情况。采用照相与笔记的方式,详细调查记录受灾物体(人)的位置、受灾部位及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物状况。调查须绘制受灾位置图、环境状况图、受灾物体与周围环境关系图。受灾程度可到灾情恢复单位调查,如人的身体遭受雷电可找受害人员查看或到医院调查受损的程度。

(3)自然地理环境及地质状况。雷电事故地所处位置的地理状况在现场可通过勘察即可获得,地质状况可到当地地矿、国土资源等部门调查。

(4)雷电痕迹及雷电形成的冲击力。雷电痕迹是现场勘察中证明雷电发生的最有利的物证。雷电痕迹包括金属熔化、建筑物破坏、混凝土构件中性化、木质材料劈裂、铁磁性材料被磁化、地面被击出坑状、人及动物的雷电伤痕等痕迹。雷电冲击力通过调查受灾物及相关物体的耐冲击能力进行分析。

(5)防雷设施状况及验收检测情况。防雷设施状况可通过现场查看,验收检测情况可要求查阅相关资料。

2 应用“综合分析”方法做好雷电事故鉴定

雷电事故鉴定,就是鉴定主体利用雷电知识及实践经验,对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然后作出结论的过程,它包括:事故定性、危害雷电类别定性、受害物受害原因分析,雷电危害过程吻合分析、事故原因判定等。

2.1 事故定性

事故定性是指通过调查资料判定事故产生的原因。雷电事故定性须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通过地理环境、地质状况调查,利用“滚球半径”的定义理论,结合地理、地质状况对落雷概率的影响,分析事故点落雷的概率;

(2)通过查阅当地气象观测资料,并结合闪电定位仪、雷达回波、卫星云图等资料,确定事故点是否具备落雷天气条件,判断云地闪电的生成时间与方向;

(3)通过目击证人调查确定实际落雷情况;

(4)通过雷电点的状况分析实际落雷情况。雷电点的调查非常复杂,调查鉴定人员利用所学知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受害物体及周围环境物体进行仔细勘察,方可确定。

通过上述四个方面确定该次事故是否为雷电事故。

2.2 雷电类别定性

危害雷电类别定性是雷电事故鉴定的首要目的,也是责任定性的法律依据。根据雷电产生危害时与雷电点的关系、雷电的危害方式及因雷电引起的法律后果,将地面常见危害雷电分为:直接雷电型,间接雷电型,球状闪电型。通过了解掌握各种类型雷电危害方式、危害特征,使用综合分析法判定雷电事故闪电的类型。

2.3 雷电危害(受害物受害)过程鉴定分析

根据雷电的破坏作用与不同材料、路径的效应表现,综合分析受害物的受害外因、内因。受害内因是受害物自身的耐冲击能力及环境、结构特点,受害物受害外因即雷电的破坏。分析时要以理论支持,力求科学、全面地对雷电痕迹、周围环境的危害进行外因危害分析,在分析受害程度时要争取以精确的计算数值为依据。雷电危害的鉴定方法主要有:

2.3.1 物理分析鉴定法

雷电痕迹的物理分析鉴定法包括金相分析检验、剩磁检验、力学性能测定法和断面及表面分析法。

(1)金相分析检验法。建筑物金属构件或设备受到雷电,由于雷电作用温度远远高于火场的火烧温度,且作用时间短(直击雷主放电时间一般为0.05~0.1ms,总放电时间不超过100~130ms),故只能造成金属表面的熔化,熔痕的金相组织致密细小,类似电熔痕,可以与火烧痕区别开。

(2)剩磁检验法。雷电造成现场的铁磁性材料的剩磁,可以利用特斯拉计(或高斯计)进行检测。雷电流一般可使附近铁磁性物件产生1mT以上的剩磁。检测剩磁常在现场原地进行。

(3)力学性能测定法。力学性能测定主要是对材料包括焊缝的机械强度、硬度等方面的测定,以分析破坏原因、破坏力及火场温度。

(4)断面及表面分析法。断面及表面分析法主要是对金属或其他材料破裂特征和材料内外表面腐蚀或破坏程度的观察检验,从而分析判断材料的破坏形式和破坏原因。

2.3.2 化学分析鉴定法—中性化检验法

化学分析鉴定是以测定现场残留物的化学成份及化学性质为主要目的的一种鉴定方法。通过现场残留物的化学分析可以达到的目的:一是根据残留物、产生物分析现场存在什么物质,有无危险性,在什么条件下可能造成火灾或爆炸;二是根据现场某些物质是否发生化学反应及其程度判断火场温度。

2.3.3 直观鉴定法

直观鉴定法是具有鉴定经验的人员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用感观直接或用简单仪表对物证的鉴定。

2.3.4 事故排除法

有的雷电灾害发生以后,现场已经没有残留物,没有雷电痕迹,同时也无人证物证,这时对事故鉴定只能采取排除法。

2.4 雷电危害过程吻合分析

吻合分析首先是利用受害的位置、受害程度对事故雷电类型的检验。假设雷电类型判定正确,那么其调查的闪击点、危害路径、事故危害特征皆应符合该类雷电的特征。如球闪高温危害人体时,危害为局部明显烧伤,而线状闪电则不同,其初次较强雷电危害大脑或心脏出现纤维性颤动,后续雷电因集肤效应均匀表现毛细血管炭化;其次是利用周围环境物体受害程度对雷电危害路径的检验,依据雷电危害路径及雷电事故环境中受害物与非受害物的击穿强度,求取造成危害的电压范围,将该电压范围与它们的耐冲击电压对比分析,如果一致,证明雷电危害路径判定正确。

2.5 作出雷电事故鉴定结论

雷电事故鉴定结论是利用雷电理论对雷电事故受害物体的受害原因进行分析,并做出判定。首先需要判定的是事故的定性,第二是雷电闪电的类型,第三是被雷电物体受灾原因分析。

3 结论

总之,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及鉴定可以帮助气象管理部门更为准确地掌握雷电灾害的发生规律,为防雷减灾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因此,在进行雷电事故调查鉴定工作时,应选取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进行操作,通过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鉴定结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孙秀珍,雷电灾害调查与雷灾鉴定方法浅析[J],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2011年第12期

9.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篇九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是处理医疗事故的核心制度,医疗事故鉴定是明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构成医疗事故时责任分担的关键环节,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更是处理医疗纠纷的关键事实依据。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医学会依法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增强医务人员责任感和法律观念,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起到了积极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许多硬性的缺陷,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际,在这方面做一些尝试性探讨,以有助于医疗事故鉴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鉴定专家队伍不稳定。一是专家人数短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专家必须是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人员。但由于具备此项条件的医务人员少,加之老专家逐年退休,年轻专家数量很少而且部分不愿进入专家库,致是多数专业,特别是一些小专业,无法满足独立鉴定。《条例》第2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但《条例》并未说明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专家不够的情况下如何进行鉴定;二

是对专家没有明确的职能义务规定,也没有任何待遇,参加鉴定的积极性不高,也缺乏制约机制;三是对专家受聘的医疗机构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派遣专家参加鉴定会的义务和制约措施,个别医疗机构不支持专家参加鉴定会。

(二)、鉴定经费不足。鉴定费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委托或申请对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当向医疗机构交纳的一定数额的费用。条例只是规定了负担鉴定费用的基本原则,对具体的内容没有明确规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取,多数省市一直沿用2002年的标准,每例大约2000元到3000元,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收取的鉴定费已经无法保证正常调查、鉴定所需的费用。加之,鉴定办公室没有经费来源,办公费用紧缺,日常办公难以为继,按照规定,鉴定专家需要定期培训,但因没有经费无法开展。由于经费紧张,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和鉴定专家均没有机会参加国家、省级鉴定培训

(三)、吸收法医参加鉴定组织的程序存在缺陷,设计不合理。

条例规定医学会应当聘请法医进入专家库,患者死亡原因不明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国务院卫生部于2002年7月31日依据2002年条例的相关规定发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但在具体实践中,关于法医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上述规定存在如下不足:其一,没有具体规定医学会聘请法医参加专家库的程序。如对医学会如何审核需要聘请的法医资格,在什么条件下法医参加专家库,在什么条件下从专家库中解除聘请合同等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二,很多地方尤其是一些设区的市级,符合进入专家库条件的法医很少,而且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参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积极性不够,医学会对法医没有一定约束力,很难保证有法医参加鉴定会。

(四)、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回避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2002年条例和暂行办法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的规定,虽然从程序上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有助于医疗事故争议的顺利解决,但上述法规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回避制度的规定,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其一条例和暂行办法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方式和条件,但是由于专家人数短缺,特别是首次鉴定的地市一级,符合回避条件的专家很多,这就导致因回避使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

其二,对于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专家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回避的申请,但是,在鉴定结论作出之后,当事人发现专

家鉴定人存在回避的法定事由时,对于鉴定结论如何处理,条例和暂行办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四)、涉及鉴定的材料真实性的问题。

在鉴定工作中遇到问题最多的是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的认可问题。病历书写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重要的依据,因此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医疗纠纷中的焦点。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涉及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常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资料保管不利。发生丢失、毁损。二是病历记录存在重大瑕疵:主要内容没有记录,缺少病历规定的项目,缺少检查和治疗的告知和知情同意书,没有注意书写时限。三是医方病历有涂改痕迹,患方怀疑医方病历不真实等。由于《条例》没有规定对病历资料真实性审核的具体要求和确定审核主体,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难度.(四)、《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给医疗事故鉴定产生了深刻影响。.《侵权责任法》自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来。新法设“医疗损害责任”专章。作为民事基本法,它的出台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产生了深刻影响。一是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诊疗活动中只要医院存在过

错,医疗机构就得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由于赔偿标准的不同,按照《侵权责任法》得的赔偿往往高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获的赔偿,最明显的差别就是“死亡赔偿金”。过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但在条例中,没有死亡赔偿金一说,现在有了《侵权责任法》,若遇到死亡的医疗责任事故,一些小医院只能倒闭。基于此。患者大多数不愿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从全国来看,医疗事故鉴定数量大幅下滑。

二、几点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从责权利多方面制定明确规定,适当放宽鉴定专家条件,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鉴定专家参加鉴定工作,对医疗机构制定明确规定保证派遣专家参加鉴定,确保鉴定专家队伍的稳定。同时,加强鉴定专家培训。积极争取经费,参加国家、省级培训,举办市级专家培训班,在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项目、继续医学教育中增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方面的内容,提高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鉴定。

(二)、将鉴定办公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鉴定工作的支持力度,解决办公、培训等费用,划拨办公用房,降低鉴定办公成本。

(三)、加入专家库的法医做出具体规定,确保一定数量的法医进入鉴定专家库,并履行好鉴定义务,对无故

不参加鉴定会的法医采取的一定的制约措施,如通报批评,建议单位扣发绩效工资等办法。

(四)、警惕对患者的过度保护带来医疗对患者的伤害。医患利益在某种层次上是高度统一的,但纵观我国医疗法律制度的改革过程,最为明显的特征是对患者的保护逐渐加强,而对医方的利益保护色彩在逐渐弱化。虽然基于医疗的特殊性,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由于技术垄断拥有更多的决定权和信息资本,使患者处于相对被动和弱势地位,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和关怀,可能更多地考虑保护和支持患者。然而,医生都是在面对种种医疗风险与疾病做斗争,医生与患者是人类与疾病抗争不可缺少的主体。医患利益既是一致的,也是不可偏袒的。如果对医患利益提供非均衡保护医生在高风险的环境下不得不加强自我保护,这会给整个医疗服务乃至整个社会健康利益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同时《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会大打折扣,无法实现其立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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