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例

2024-08-27

渎职案例(精选4篇)

1.渎职案例 篇一

北京市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纪平涉嫌贪污、受贿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检方认为,其弟弟王亚平、儿子王汉清在其受贿过程中担当从犯,以受贿罪提起诉讼。

据了解,东城法院已受理该案,但目前中止审理,或将等王纪平审理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被指控4项受贿款通过家属收受

去年11月28日,王纪平因涉嫌贪污1047万、受贿435万余元出庭受审。根据检方指控,在受贿款中,只有两项是其本人收受的,分别是收受建筑公司女老板钟小春两张共70万的储蓄卡、为朋友的孩子调动工作收取一套价值120万的“伯乐相马”玉雕件。其余4项均是王纪平通过其弟王亚平、儿子王汉清等家属收受的。

据指控,2002年至2008年1月间,王纪平接受其弟王亚平转达王某等人请托,先后为两家公司承揽通州区地税局业务综合楼、市地税局税务档案馆工程等提供帮助。为此,王纪平通过其弟王亚平收受王某给予的80万元和10万元。此外,王纪平为其情妇赵耘经营的公司承揽市地税局产品采购等提供帮助。王纪平通过其子王汉清,多次收受赵耘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给予的70万元及一枚钻戒(价值9万元)。

指控称,王纪平还于2003年至2004年期间,接受周小红的请托,为其所在的公司承揽市地税局计算机设备采购业务提供帮助。为此,王纪平通过其妻收受周给予的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68元)。

王纪平还接受山东一家公司的请托,为该公司下属的科技公司承揽市地税局及各区、县局采购微软软件产品业务提供帮助。为此,王纪平通过其子王汉清收受人民币76万余元。

律师称王纪平对指控“不认可”

受审时,王纪平对于所有受贿指控,仅承认收了一套玉雕件,但认为只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是受贿。他表示,对于弟弟收受90万元不知情,并称司法机关对王亚平诱供。针对妻子收受的1万美金,王纪平称,钱是妻子的亲戚周小红给在国外读书的儿子王汉清用的。

至于其子收受的钱和钻戒,王纪平表示,部分是儿子和赵耘合开公司拿到的佣金,钻戒是赵耘送儿子结婚的“份子钱”。

昨日,王纪平的律师称,王纪平对亲属被指控作为从犯受贿的事“不知情,也不认可”。

据了解,法院或将等王纪平一案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后,再根据事实审理作为从犯的王汉清与王亚平案。

北京市地税局腐败窝案

●2011年4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原副巡视员任依娜因受贿550万,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5月

北京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原副处长彭英斌因受贿18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2011年11月8日

北京市地税局票证管理中心原主任刁维列因涉嫌在招投标过程中受贿1164万元,在北京市一中院受审。

●2011年11月28日

王纪平受审。检方指控,王纪平利用担任北京市地税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在采购税控密码器的过程中,贪污1047万元税控密码器加价款。此外,2002年至2009年间,王纪平单独或伙同其亲属,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

方面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款物共计价值435万余元。

2.反渎职侵权工作经验 篇二

一年以来,在市院反渎局的领导下,汝州院反渎局分析研究本地反渎工作形势,制定落实工作措施,突出办案重点、重视办案实效,主管检察长、局长带头查办,顽强拼搏敢于碰硬,有力地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全年共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20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件11人(滥用职权2件3人、玩忽职守5件8人,全部侦查终结),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6件8人,较去年提高了25%,在年终考评中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下面我就我院反渎局的做法做以介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严把案件源头关,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估。

1、做好信访风险评估。涉检信访风险评估,是检察机关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三项重点工作,服务大局的重大举措,是涉检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的一个有益尝试。我局对所要立案侦查的每一起案件都做有完整的信访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隐患,将矛盾纠纷调处关口全面前移,实现信访工作由“事后处臵”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并注重方式和策略,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为案件的顺利进展打好基础。

2、做好证据收集评估。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否详实、充分直接影响着案件 能否向前走。首先熟悉涉案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情况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单位制度、文件等。对涉案单位的人事情况、财务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具体的运行等状况了然于胸。其次在此基础上制定证据目录,将查清案情可能需要收集固定的所有证据完整列出,避免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性不强、证明力不够,以达到理清头绪,明确目标,抓住重点,针对性地进行取证的目的。然后依此目录进行秘密收集证据。让知情人或嫌疑对象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放任甚至于“自觉配合”我们调查取证、收集固定证据,使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原始证据工作变难为易。

3、对能否立案进行评估。从理论上和证据材料两方面进行评估论证。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从法理上讨论研究当事人是否构成了渎职侵权犯罪以及何种罪名,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和上级院或我院法律专家沟通交流;其次就现行已掌握到的证据材料是否可以证实当事人确已涉嫌构成犯罪进行论证。理论上的犯罪不等于事实上的犯罪,作为侦查机关只能对事实上确已造成和存在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例如,我们在办理寄料工商所靳涛、杜胜利涉嫌玩忽职守犯罪案件时,就其二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与本院公诉科及市院反渎局的领导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后,最后才立案侦查。

二、充分运用侦查谋略,合法收集证据,快速侦结案件。合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被收集后,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进而最终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形成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注重证据的转换。在实践中行政执法机关如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收集调查的材料(非刑事诉讼主体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直接证据加以采用,但可以作为侦查办案的线索,我们在侦查中将其收集固定后,使之转化为刑事诉讼所能接纳的证据,避免因其表现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失去证明力。在一些细节上也能做到合法、有序。如收集物证、书证时,要记名持有人、数量、特征等情况后,由持有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要签名等,以此证明证据获得程序及来源等客观过程。

2、注重询(讯)问技巧。在熟悉案情后,办案同志们相互间密切配合,询问人员有遗漏时,记录人员要适时予以补充提示;我们在询问时如发现新的案件线索时,可以敲山震虎,使其交代违法事实。对一些避重就轻、信口开河、涉及案件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关键地点的情形或者不说,说也是轻描淡写、似是而非的,我们在询问时就要采取欲擒故纵的战术,从与案件不相关的情形中找出被询问人员漏出尾巴的关键点,埋下伏笔,最终让被询问人不能自圆其说。当被询(讯)问人不予配合,有抵触情绪的,我们就以静制动,采取“聊天”、“拉家常”等方式,询问其家庭背景,从其情感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瓦解被询(讯)问人的感情堡垒,击破被询(讯)问人的心理防线,从而得到想要的理想笔录。

3、注重卷宗质量。卷宗是执法水平的直接体现,是判定犯罪证据的载体,也是消灭败诉风险的第一证据。今年我局一直以市院开展的“案件质量年”活动为契机,狠抓卷宗质量,从外形是否整齐、完整到内容是否详实充分、顺序是否得当等方面,保证直观、全面地给阅卷者呈现犯罪事实及侦查过程。

三、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案件快诉快判。

1、建立三级联系沟通机制。自去年初,我们就建立了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三级联系沟通机制,案件侦结后,按照三级联系沟通机制,加强与公诉、法院刑事部门的协调。基本原则是主管领导对主管领导沟通、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沟通、承办人对承办人沟通,就案件在公诉、法院审理环节中出现的问题,相互及时进行沟通与反馈,提高了案件的起诉、判决效率。

2、建立承办人全程跟踪机制。本着“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案件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还必须时刻关注案件走到哪一步骤,是否出现新的情况,是否有新的证据,一旦有影响案件进展的情况出现,就能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理,如果不能自行处理,就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保证案件能顺利起诉,判决。

3、健全公诉、侦监等部门提前介入机制。加强与院内部科室之 间的协作力度,尤其是公诉科和侦监科,建立侦结前部门集中沟通制度。在案件立案、侦结前,邀请公诉部门派员参加案件讨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交换意见。通过建立这种提前介入的长效机制,可以有效的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质量,避免不起诉或撤案,同时也是促进快速结案的另一项重要举措。比如在办理教育体育局张官理涉嫌玩忽职守案时,我们提前与公诉科进行沟通,研究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需要哪些证据材料来证实其犯罪情节,在一切条件都达到立案标准时才立案侦查,进而使案件很快得到判决。

4、实行疑难案件提交案件咨询小组制度。为了提高自侦部门的办案质量,院里专门成立了疑难案件咨询小组,成员是来自公诉、侦监、自侦部门的办案精英,专门解决办案中出现的难题。我局在办理霍香便、王利滥用职权案件时,就造成的后果如何认定这一问题,大家看法不一致,直接影响到能否立案。后来将该案提交到案件咨询小组进行讨论研究,最终做出相对权威的意见,我们才对其立案侦查。

3.公安失职渎职心得体会 篇三

(一)涉嫌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如果基本掌握了党员有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的行为,且涉嫌犯罪,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党员重处分后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4.当前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及预防 篇四

税务机关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掌管着相应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其尽职与否,有无渎职,直接关系着经济税源能否健康发展、税收法制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国家财政能否充实。近年来,税务系统内部渎职犯罪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同时对税务机关的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一问题已越来越受到各级检察机关和税务机关的普遍重视。笔者就当前税务机关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问题,并对今后如何有效的预防涉税渎职案件进行探讨。

当前,我国对渎职罪的立法,具体可分为42种表现形式,而税务渎职犯罪涉及其中的15种,税务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等,致使国家税务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从现实情况来看,税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时有发生,有些为了私情私利,有些情节严重,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这里我们结合检察机关的一些案例,分析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

(一)涉税案件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税务渎职犯罪金额至少在几十万元以上,有些金额甚至上亿元,致使国家税源大量流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如在北京发生的一起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浙江临海市农民陈某等10人团伙,伙同北京某国税分局的吴某,虚假注册公司,骗购、虚开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高价倒卖,虚开税款金额高达人民币4.2亿余元,国家因此损失税收3亿多元人民币。

(二)税务人员涉案人数占比增加。随着税收地位的提高和税收作用的加强,税务人员面临着偷骗税与反偷骗税、腐蚀与反腐蚀的两场尖锐而复杂的斗争。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共立案查处税务渎职犯罪嫌疑人,均占当年立案查处行政机关犯罪嫌疑人总数的10%以上。

(三)权钱交易,徇私情私利导致的渎职犯罪增多。从被查处的案件来看,税务人员因金钱利诱,徇私利私情而渎职犯罪的情况有增多的趋势,也就是说,大多数渎职犯罪案件与贿赂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大多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的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

(四)一线征管、稽查人员居多。从近几年查处的税务案件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评估、退税和出口退税审批、纳税数额核定、发票管理、金税工程管理、稽查原始资料管理成为国税涉税渎职犯罪的高发环节。而这些也是一线征管、稽查人员的重要工作,由于他们直接和纳税人接触,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影响到纳税人利益,客观上容易受到拉拢,从而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导致渎职行为的发生。二.涉税案件的典型案件

(一)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高春才(原系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国税局葛渔城分局局长)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高春才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收税并擅自截留税费。经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高春才擅自决定截留本分局代征的教育费附加费104818.94元;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又擅自征收按照规定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68174.01元,并且全部截留;2006年2月至2007年7月高又将分局代地税部门征收的城建税95022.16元截留了92989.91元。以上费用征收和截留后被高春才用于本单位开支。2007年7月25日,高春才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安次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9月22日被提起公诉,10月18日,法院认定高春才滥用职权罪名成立。

高春才滥用职权案中,其擅自征收所在单位已无权征收的税款,又将税款截留不上交,既违法,又违反规定,虽然截留的钱款没有落个人腰包,而是用在了本单位的开支上,但是其行为本身已经违法,是渎职行为。高春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累计达26万余元,已经符合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第四条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因此,高春才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玩忽职守罪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周惠民(原系保定市新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场分局局长)2003年6月至2004年3月,周惠民在对保定市冀华废旧金属回收站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审核过程中,在发现该站使用发票异常的情况下,仍批准给该站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八次,共计140本3500份,致使该站的夏建国及该站受聘人员刘福来以每张70-80元不等价格卖给多家冶炼企业,共计2267份,虚开金额 224433702.76元,致使这些企业已向国家抵扣税款22443370.28元。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2005年10月25日作出判决。法院认定,周惠民身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按《河北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中“验旧购新”制度执行,给国家造成8125184.76元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周惠民因犯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专门规定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这个罪名是指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许国远(原系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2007年9月,诸暨市地税局根据省局统一安排,对全市房地产企业开展税收秩序专项整治,11月至12月间,时任诸暨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股股长的许国远和工作人员夏林双对华越公司方松巨开发的东昌路住宅项目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许国远发现有钢材、水泥等“三材发票”列支成本,并怀疑建筑成本过高。方松巨获悉后,多次向许国远求情,并在2007年12月送给许国远人民币5万元和中华香烟2条,许予以收受。事后,许国远即对东昌路住宅楼项目账面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并根据账面情况计算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未将本应因重复列支而须剔除的“三材发票”予以剔除,导致少收企业所得税576858.2元。2008年,许国远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刑,其中因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问题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华峰(原系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长),1999年年底,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郑州市第二电缆厂的偷税案件进行了查处。这个厂的厂长金某四处活动并找到了时任稽查局局长的华峰,先后给华峰送去人民币5万元,要求给予关照。华峰在收受贿赂后,将这个厂已涉嫌构成偷税罪的案件压住,仅仅以罚款了事。

2000年8月,郑州市国家税务局要求开发区分局清理移交1998年以来的税务违法案件,郑州第二电缆厂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本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华峰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其后,华峰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2001年,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认定,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稽查局局长华峰,因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本案中华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明知郑州市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数额比例较大涉嫌偷税罪时,却收受他人贿赂,私自更改数据,隐瞒事实,使第二电缆厂涉嫌偷税案件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其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三、关于涉税渎职案件预防的几点意见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案例,加大惩治力度是防止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我们要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失职渎职行为发生,还需多管齐下,标本兼治,还需要更加重视犯罪预防,做为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我们有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税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是居于法律之前预防违法违纪的第一道堤坝,通过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培养税务干部高尚的个人情操,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还要加强勤政、廉政责任教育,努力使税收执法人员认识到:“有权滥用会犯罪,有权不用有时也会犯罪,责任重于泰山”,从而有效防止因滥用职权,或不负责任而犯罪。还有就是加强渎职犯罪法制教育,使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杜绝行为的随意性,减少税务渎职犯罪发案的几率。

(二)税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提升素质。预防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关键在规范执法行为,而执法必须懂法,懂法需要学法。因此,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最终达到减少或杜绝涉税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学习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这是日常税收执法的依据和标准,只有透彻掌握了税法知识,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到位造成玩忽职守,或者在无意间越权执法形成滥用职权;二是执法过错及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规定以及相关渎职法律条文,这是税收执法人员应努力避免触到的高压线。税务人员只有熟知不规范执法的相关责任,才能更加自觉地规范执法,有效减少税务渎职犯罪的发生。

(三)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用制度去管理。用制度去管理体现的就是一种法制精神而不是人制。以一套以人为本的制度为基础,用制度去激励、奖励、约束、制约、惩处执法人员,用制度规范权利运行和管人管事管财,用执法程序去规范执法行为,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做到令行禁止,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才能更少的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才能得到稳定的落实,真正实现该做的事情能做到,不该做的事情做不到,减少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落实“两权监督”。要本着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方针,针对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分析容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明确责任,减少漏洞,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执法预警和监督长效机制,完善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避免执法风险,保证权力始终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防止权力的真空和失控。这是预防税务人员权力异化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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