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2024-07-08

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11篇)

1.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 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9〕190号

环卫工人是城市的“美容师”。长期以来,广大环卫工人为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付出了辛勤劳动,在城市建设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环卫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需要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心。为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和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

(一)加快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改造更新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改造更新环卫作业设施设备,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程度,逐步减少人工作业。要因地制宜,区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清扫机械,切实减轻一线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在城市市政、环卫设施建设改造中,要按照《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的要求,规范设置环卫工人作业间隙的休息用房,确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规范设置的,要通过租赁等方式解决。

(二)认真落实环卫作业安全制度和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环卫安全作业规范,完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做好道路清扫保洁、粪池清理、垃圾处置等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工作,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和改进管理,及时消除路障、违规行车等影响环卫工人作业安全的隐患,切实提高环卫作业安全系数。要深入开展“环卫工人安全周”等活动,加大环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社会公众自觉维护环卫安全作业环境。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广大环卫工人的安全作业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环卫作业风险保障机制。各地要统一为从事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办理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做到集体参保、应保尽保。要保障环卫工人休息休假权利,配齐休息日、节假日轮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安排环卫工人加班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要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定期健康体检制度,由用人单位出资,每两年为所有环卫工人安排一次健康体检,其中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等一线作业的环卫工人,其健康体检应每年安排一次。

二、稳步改善环卫工人生活条件

(一)增加环卫合同制工人收入。进一步提高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水平,确保其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加大工资和岗位津补贴向一线环卫工人倾斜的力度,从2010年1月1日起,将直接从事垃圾处置、粪池清理、道路清扫保洁、公厕管理等一线作业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出勤日10元。落实环卫合同制工人劳保福利待遇,按规定发放夏季清凉饮料费,并做好节日慰问工作。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稳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二)改善环卫工人居住条件。对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环卫工人,要按规定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不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要多渠道解决环卫工人特别是外来环卫工人的住房困难问题,通过利用现有公房或改造环卫设施、配设辅助用房等方式,帮助其解决集体宿舍、临时宿舍。建有外来务工人员公寓或经济租赁房、公共租赁房的,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优先提供给外来务工环卫工人。对符合当地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且从事环卫工作15年以上的环卫工人,要在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落实环卫工人及其子女有关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环卫合同制工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重视解决环卫合同制工人子女医疗保障问题,对于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子女,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其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

三、积极营造环卫事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切实加大环卫事业发展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环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完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切实保障环卫事业所需经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需求,持续加大对环卫事业的经费投入,营造环卫事业稳步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规范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稳步推进环卫作业市场化。进一步规范环卫作业市场化招投标机制,建立和完善环卫行业招投标管理办法,加强准入资格审核,大力推行以保洁质量为主要内容、以确保环卫职工正常合理收入为主要前置条件的竞标方式,实行合理价中标。规范招投标文书和作业合同,明确环卫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应配备的作业机械等内容。人力社保、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行业管理,对用人单位未落实保障有关环卫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的,应及时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确保环卫合同制工人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环卫执法和宣传。进一步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加大环卫执法力度,依法制止和处理各类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开展经常性的环卫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健全环卫执法长效机制。加强环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环卫工人节”等载体,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自觉维护清洁环境的良好风尚,营造关心环卫工人、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成果、理解支持环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件公开发布)

2.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二

我国是海洋大国, 海洋渔业是现代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 海洋渔业快速发展, 结构不断优化, 海水产品产量大幅增长, 渔民收入显著增加, 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 我国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 设施装备条件较差, 近海捕捞过度和环境污染加剧。为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坚定不移地建设海洋强国, 以加快转变海洋渔业发展方式为主线, 坚持生态优先、养捕结合和控制近海、拓展外海、发展远洋的生产方针, 着力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不断提升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加快建设现代渔业产业体系;着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不断提高海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加强渔村建设和优化渔民就业结构, 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 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相结合。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渔业资源, 严格控制并逐步减轻捕捞强度, 积极推进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 (以下简称捕捞渔民) 转产转业。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保护, 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坚持转变发展方式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大力发展海洋渔业产业化经营, 加快推进发展方式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完善海洋渔业经营制度, 健全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断增强自身发展活力。

———坚持发展生产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提高海洋渔业设施装备水平和组织化程度,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 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渔村建设, 改善渔区基础设施条件, 推进渔区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不断提高渔民生活水平。

———坚持市场调节与政策扶持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现代渔业多元化投入机制。将海洋渔业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 改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提高科技支撑能力,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三) 发展目标。

到2015年, 海水产品产量稳定在3000万吨左右, 海水养殖面积稳定在220万公顷左右, 其中海上养殖面积控制在115万公顷以内;近海捕捞强度有效控制, 外海和远洋渔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 海水产品精深加工规模不断扩大;渔业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 渔民收入稳步增长;渔船装备水平明显提高, 安全生产能力进一步提升;现代渔业产业体系和支撑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能力明显提升, 渔业生态环境有所改善。

到2020年, 海洋渔业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 物质装备水平进一步提高, 科技支撑能力显著提升, 海水养殖生态健康高效, 渔船数量和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大体相适应, 海水产品供给品种丰富、质量安全, 海洋渔业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渔民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 形成生态良好、生产发展、装备先进、产品优质、渔民增收、平安和谐的现代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加强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四) 全面开展渔业资源调查。健全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 科学确定可捕捞量, 研究制定渔业资源利用规划。每五年开展一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 常年开展监测和评估, 重点调查濒危物种、水产种质等重要渔业资源和经济生物产卵场、江河入海口、南海等重要渔业水域。加强渔业资源调查船建设, 完善监测网络, 提高渔业资源调查监测水平。

(五) 大力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 积极完善捕捞业准入制度, 开展近海捕捞限额试点,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加强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 建设一批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经营、运输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完善海洋渔船管理制度, 逐步减少渔船数量和功率总量。发展海洋牧场, 加强人工鱼礁投放, 加大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力度, 科学评估资源增殖保护效果。

(六) 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强化监测能力。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向水体排放, 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建设, 强化海上石油勘探开发等项目管理, 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 完善和落实好补救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 加强投入品管理, 减少养殖污染。切实加强“三沙” (西沙、中沙和南沙) 捕捞管理,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渔船油污、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排放管理, 减少对近海、外海和远洋的环境污染。

三、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和布局

(七) 科学发展海水养殖。按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等相关涉海规划, 制定并落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 引导渔民依法规范养殖。加大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力度, 推进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 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和工厂化循环水养殖装备, 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拓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加强水产原种保护和良种培育, 建设一批标准化、规模化的良种生产基地, 提高水产良种覆盖率。加强水产饲料研发, 积极推广使用人工配合饲料。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八) 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渔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 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积极参与开发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加强远洋渔业科技研发, 提高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

(九) 大力发展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积极发展海水产品精深加工, 加快研制加工处理机械、生产线和废弃物处理设备, 全面提升水产品加工工艺、装备现代化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强海水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和批发市场建设, 积极发展海上冷藏加工, 实现产地和销地有效对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保持水产品国际贸易稳定协调发展。鼓励海洋渔业龙头企业、渔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品牌创建, 提高海水产品附加值。强化海水产品市场信息服务, 发展电子商务, 降低流通成本, 提高流通效率。

四、提高海洋渔业设施和装备水平

(十) 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升级改造海洋捕捞渔船, 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 发展钢质渔船, 鼓励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全面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 培育一批现代化远洋渔业船队。加强渔船建造管理, 落实好老旧渔船报废工作, 逐步建立定点拆解和木质渔船退出机制, 坚决取缔违法违规造船, 严格限制建造对渔业资源破坏强度大的底拖网、帆张网和单船大型有囊灯光围网等作业类型渔船。

(十一) 加强渔业装备研发。加大对渔船装备技术研发的投入,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 整合科研资源, 建立研发平台和技术创新联盟, 培养渔业知识和装备设计制造技术兼备的人才队伍, 系统开展渔业装备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

(十二) 加强渔港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岸线资源, 完善渔港布局, 加快建设进度, 尽快形成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 以二、三级渔港和避风锚地为支撑的渔港防灾减灾体系。重点加强渔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同步建设和完善港区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水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理顺渔港建设管理体制, 强化渔港管理和维护, 明晰渔港设施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渔港及其设施保护制度。

五、进一步改善渔民民生

(十三) 积极推进渔村建设。统筹规划, 合理布局, 以渔港建设带动渔区小城镇和渔村发展。开展渔区村庄整治, 加强渔区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解决饮水安全、用电、道路等问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渔区教育、文化、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落实扶持政策, 启动实施以船为家渔民上岸安居工程。

(十四) 切实促进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 加大转产转业政策扶持力度, 调动渔民减船转产积极性。支持发展海水养殖、海水产品加工和休闲渔业, 延长产业链, 提高渔业效益, 拓宽渔民转产转业和增收渠道。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加强渔民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渔民就业。

六、提高海洋渔业组织化程度和管理水平

(十五) 提高组织化程度和科技水平。创新渔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培育壮大渔民专业合作社和海洋渔业龙头企业。鼓励渔民以股份合作等形式创办各种专业合作组织, 引导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有效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向渔业优势产区集中, 培育壮大主导产业, 加快建设一批现代渔业示范区。大力发展海洋渔业科技教育事业, 深化海洋渔业科研机构改革, 加强涉渔专业和学科建设, 创新渔业科技人才培养模式, 加快培育新型渔民和渔业实用人才。深化水产技术推广体系改革, 发挥各级水产科研机构、技术推广部门优势, 鼓励和支持渔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推广、病害防治等社会化服务, 提高水产技术推广能力。

(十六) 加强渔政执法。严厉打击“三无” (无捕捞许可证、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舶检验证书) 、“大机小标” (实际功率大于铭牌标定功率) 渔船及各类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制定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目录。

(十七) 强化涉外渔业管理。深化双多边渔业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标准规范的制订, 建立健全与国际渔业管理规则相适应的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提升远洋渔业管理水平。加强渔民及渔业企业的教育和管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

(十八) 大力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 加强宣传和培训, 深入开展“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文明渔港”创建。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 进一步规范渔船流转管理, 加强渔业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尽快普及配备渔船救生筏、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监控系统、渔船通信设备等安全设施。强化海洋渔业气象服务, 完善渔业安全应急预案, 合理布局救助力量。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 鼓励渔船开展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七、强化保障措施

(十九)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对海洋渔业的支持, 加快渔政、渔港、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基础设施建设, 继续支持海洋渔船升级改造、水产原良种工程和水生生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

(二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考虑并完善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补助与渔业油价补贴政策, 研究提高转产转业补助标准, 调整油价补贴方式, 使之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继续实施渔业海难救助政策。保障渔政、资源调查、品种资源保护、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监管等经费。继续实施增殖放流和水产养殖生态环境修复补助政策。加大对水产育种、病害防治、资源养护、渔业装备等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二十一) 完善金融保险等扶持政策。金融机构要根据渔业生产的特点,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利率和期限, 简化贷款流程, 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洋渔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 形成多元化、多渠道海洋渔业投融资格局。研究完善渔业保险支持政策, 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调整完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政策, 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养护。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

(二十二) 强化法制建设。进一步研究完善渔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征收、征用渔业水域、滩涂的,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八、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 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密切配合, 加强工作指导, 加大工作力度, 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改进渔业服务, 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 减少办证数量, 坚决制止涉渔乱收费等侵害渔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切实减轻渔民负担。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落实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资金。农业部要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 做好海洋渔业发展和生态保护工作。

3.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三

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海运业发展迅速,成就显著。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海运业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存在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不清晰、体制机制不顺、结构不合理、配套措施不完善、运营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竞争力较弱等问题。加快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海运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建设海运强国为目标,以培育国际竞争力为核心,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海洋权益、提升综合国力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保障经济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综合施策,建立保障有力的海运船队,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深化改革、優化结构。深化海运业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海运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发展模式,优化组织结构、运力结构和运输结构,促进海运业可持续发展。

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遵循海运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海运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培育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全面推进、协同发展。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合力,深化海运业与相关产业的合作,营造协同互补、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三)发展目标。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适应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对外贸易发展需要。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球海运服务不断拓展,船队规模和港口布局规划适度超前,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能力显著提高,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比较优势进一步发挥。

--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海运服务贸易出口额明显增加,进出口平衡发展,海运服务贸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形成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品牌海运企业、港口建设和运营商、全球物流经营主体,基本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中心。

--在国际海运事务中的地位不断提高。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海运船队结构。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经济高效船舶,积极发展原油(93.23, 0.35, 0.38%)、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船队,提高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竞争力。有序发展干散货运输船队和邮轮经济,巩固干散货运输国际优势地位,培育区域邮轮运输品牌。

(五)完善全球海运网络。优化港口和航线布局,积极参与国际海运事务及相关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扩大对外贸易合作。加强重要国际海运通道保障能力建设,完善煤炭、石油、矿石、集装箱、粮食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大力发展铁水联运、江海联运,推进深水航道和集疏运体系建设。

(六)推动海运企业转型升级。完善海运企业治理结构,转变发展理念,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加快兼并重组,促进规模化、专业化经营,提升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做强做优海运主业的同时,适度开展多元化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中资海运企业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促进就业。

(七)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推动传统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创新航运保险,降低融资成本,分散风险。

(八)深化海运业改革开放。深化国有海运企业改革,积极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等交叉持股、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海运企业。坚持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从事海运业务。稳步推进对外开放,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稳妥开展外商成立独资船舶管理公司、控股合资海运公司等试点。

(九)提升海运业国际竞争力。引导要素和产业集聚,加快建设国际海运交易和定价中心,打造国际航运中心。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提高参与制定国际公约、规则、标准和规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负责任的海运大国形象。深化双边、多边合作,维护我海运和海员权益。建设国际一流的船舶检验和海运科研教育机构。

(十)推进安全绿色发展。强化安全意识,健全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完善海运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着力提升海(水)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监测与处置能力,进一步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加强船舶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管理,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和清洁能源在海运业的推广应用,优化用能结构。

三、保障措施

(十一)健全运输保障机制。加强海运企业与货主的紧密合作、优势互补,推动签订长期合同,有序发展以资本为纽带的合资经营,形成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稳定关系。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原油、铁矿石、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等重点物资的承运保障能力。

(十二)发挥财税政策支持作用。整合各种专项资金,推动运力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运输效能提升。借鉴海运业发达国家经验,研究完善涉及国际海运的财税政策。加大现行财税政策执行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下转第14页)

(上接第12页)

(十三)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加快推动海运业立法,强化顶层设计和战略研究,完善船舶技术政策和标准规范,做好监测预警、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运力有序投放和合理增长。强化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提高服务质量。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优化流程,提高效率。规范海员劳务市场和派遣机构管理,健全海员权益保障机制。加快建设进出境船舶联合查验单一窗口系统,推进口岸通行便利化。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海运业科技、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切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教育水平。构建海运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资源共享,提高智能化水平。完善海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海员特别是高级海员队伍建设,大力培养专业化、国际化海运人才。

四、组织实施

(十五)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加强对推动海运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国务院

4.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四

全文如下: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一、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对拥有1套住房但无住房贷款记录或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三、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7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自20xx年10月6日(含)起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执行以上政策。20xx年10月6日前已录入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的贷款申请仍按原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5.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五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到2020年,建成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到203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健康旅游服务体系,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服务和旅游需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旅游局、中医药局等5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打造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到2030年,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游客将中国作为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产业发展层级。

《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因地制宜、创新驱动;对外交流、开放共赢;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目标是到2020年,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基地,形成一批健康旅游特色品牌,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健康旅游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打造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到203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健康旅游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发展环境逐步优化,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游客将中国作为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产业发展层级。

《指导意见》从提高供给能力、培育消费市场、优化政策环境等三个方面部署了13项重点任务。包括发展高端医疗、中医药特色、康复疗养、休闲养生等健康旅游产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医疗保险;完善健康旅游业发展的支持政策;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旅游产业等。

《指导意见》强调,要建立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关于促进健康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健康旅游是健康服务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新业态,发展健康旅游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等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消费需求,加快发展健康产业,促进健康服务与旅游深度融合。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突出服务特色,提高服务能力和品质,顺应发展趋势,扩大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健康服务和旅游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标准制定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完善监督,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坚持因地制宜、创新驱动。立足地方实际,充分发挥各地健康旅游环境优势,开发特色化服务,创新发展方式,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旅游发展机制。

坚持对外交流、开放共赢。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借鉴国际经验,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推动健康旅游服务领域国际标准的制定和转化,提高我国健康旅游机构在国际相关领域的综合竞争力。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强化规划引导作用,选择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康服务和旅游融合发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基地,形成一批健康旅游特色品牌,推广一批适应不同区域特点的健康旅游发展模式和典型经验,打造一批国际健康旅游目的地。

到2030年,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健康旅游服务体系,健康旅游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发展环境逐步优化,吸引更多的境内外游客将我国作为健康旅游目的地,提升产业发展层级。2

二、提高健康旅游供给能力

(四)发展丰富健康旅游产品。依托各地自然、人文、生态、区位等特色资源和重要旅游目的地,以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和休闲疗养机构等为载体,重点开发高端医疗、特色专科、中医保健、康复疗养、医养结合等系列产品,打造健康旅游产业链。

发展高端医疗服务。在医疗资源丰富、基础公共设施较好的大城市,鼓励社会资本提供以体检和疾病治疗为主的国际先进医疗服务,打造集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康复为一体的实体型现代化国际健康服务园区。

发展中医药特色服务。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使旅游资源与中医药资源有效结合,形成体验性强、参与度广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体系。大力开发中医药观光旅游、中医药文化体验旅游、中医药特色医疗旅游、中医药疗养康复旅游等旅游产品,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和项目的特色化、品牌化。鼓励开发以提供中医医疗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医药健康旅游主题线路和特色产品。

发展康复疗养服务。结合本地特色优势,融合治疗、康复与旅游观光,开发日光、水疗、地热、海滨、森林、温泉等特色健康旅游线路,通过气功、针灸、按摩、理疗、矿泉浴、日光浴、森林浴、中草药药疗等多种服务形式,提供健康疗养、慢性病疗养、老年病疗养、骨伤康复和职业病疗养等特色服务。

发展休闲养生服务。依托各地旅游和养生资源,将休闲度假和养生保健、修身养性有机结合,拓展养生保健服务模式,针对不同人群需求特点,打造居住型养生、环境养生、文化养生、调补养生、美食养生、美容养生、运动养生、生态养生以及抗衰老服务和健康养老等一系列旅游产品。

(五)提高医疗机构现代化水平。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引进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优化医疗设施建设,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加快打造一批有竞争力的品牌机构。组建多学科参与的诊疗服务团队,提供优质安全可靠的国际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取得国际医疗质量管理认证。鼓励相关机构与国际健康保险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六)提升健康旅游服务品质。加强健康旅游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升级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旅游服务与安全设施等。健全公共服务网络,建设具有宣传促销、咨询、预订、投诉等功能的综合性健康旅游服务平台。

三、培育健康旅游消费市场

(七)加大推广推介力度。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加强健康旅游推介平台建设,积极运用网络营销、中介机构宣传、举办或参加健康旅游博览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逐步开展国际(边境)医疗服务项目。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及周边国家健康旅游相关领域的合作。加强中医药健康旅游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鼓励旅行社等机构开展健康旅游中介服务,设计特色健康旅游路线,提供健康旅游全流程服务。

(八)打造健康旅游服务产业项目。优化设计健康旅游产业链的整体发展架构,做好产业资源布局规划并整体设计产业管理、项目建设、标准制定、营销宣传、项目融资、环境保护以及危机管理等,引导健康旅游服务相关支撑产业集聚发展,打造药械制造、技术研发、健康管理、疾病治疗、康复疗养、养生养老等健康旅游产业集聚发展的产业格局。鼓励发展医学检验等第三方医疗服务。

(九)推进健康旅游服务信息化。制定与国际衔接的信息标准,加强医院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康旅游信息服务体系,实现24小时咨询服务和全流程跟踪服务。发展与国外医疗机构联通的远程会诊等远程医疗服务,健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机制,探索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等远程医疗服务。

(十)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与健康旅游服务相适应的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四、优化健康旅游政策环境

(十一)推进市场准入和行业规范建设。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事项,规范改进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放宽市场准入。研究不同类型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标准,规范机构基本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旅游服务业准入制度,简化程序,优化流程,推进一站受理、窗口服务、并联审批。开展医疗服务的,要纳入医疗机构统一准入管理。建立健全国际医疗服务标准、国际医疗服务指南等相关制度。鼓励中医机构进行国际认证,加快建立中医药国际标准体系和诊疗服务规范体系,推进中医药健康旅游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制定和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完善规划调控方式,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

(十二)健全健康旅游法治和监管体系。系统梳理并健全完善健康旅游相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可能存在的医疗责任划分、行业监管等问题。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推行属地化管理,依法规范健康旅游服务机构及个人从业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无证行医和违法经营行为,保障群众健康权益,维护消费者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十三)完善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加大对健康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支持健康旅游服务机构按规定开展适宜医疗技术,加强对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管理和指导。完善价格政策。社会资本举办健康旅游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健康旅游服务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强化监管,严禁改变用途。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允许公立医院根据规划和需求,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十四)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旅游产业,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创新适合健康旅游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保险机构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健康旅游产业链整合。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健康旅游领域创新性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十五)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规范并加快培养护士、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医学英语、营销运营等从业人员。加强针对健康医疗服务机构、国际旅行健康咨询机构、旅游服务机构等相关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语言培训,提高健康旅游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性医疗卫生技术及服务人才有序流动的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十六)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守法经营。支持健康旅游相关行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自律准则和标准,规范行业发展,推动健康旅游产业可持续发展。5

五、组织实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康旅游发展部门协作机制,统筹协调健康旅游发展涉及的医疗卫生、旅游等方面的政策,推动健康服务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各地要将健康旅游作为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科学规划,积极探索,推进健康旅游产业发展。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加强统计监测工作,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十八)推进试点示范。选择一批具备良好资源条件、具有前期工作基础、符合政策支持方向、地方积极性较高的健康旅游项目,建设各具特色的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形成稳定的健康旅游客户群体市场。同时,在行业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先行先试有关政策措施,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坚决避免脱离实际、一哄而上、盲目重复建设,杜绝成为简单园区建设或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加强与健康旅游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发展经验。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提升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大力引进国际专业人才、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提高我国健康旅游产业的技术和发展水平。积极发挥援外医疗队在健康旅游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旅游局

国家中医药局

6.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六

市】: 广东 【颁发时间】:2010-10-15 【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0〕1311号 【发文机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实施日期】:2010-10-15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类

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法规内容: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近期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有关精神,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坚决抑制不合理购房需求,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

在本市市辖十区暂时实行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的政策。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及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对于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不得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对于未满18周岁的人士,不得在本市单独购买商品住房;对于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严格按照《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等有关政策执行。新购商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信贷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所有商品住房交易必须执行本意见规定。交易时间的认定,新建商品住房以在本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买卖以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业务收件时间为准。对违反规定购买商品住房的,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予受理房地产登记。

二、严格执行国家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严格执行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1.1倍的规定。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消费性贷款的管理,禁止消费性贷款用于购买住房。禁止各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额度随房产评估价值浮动、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各商业银行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税收政策

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10年第1号),重点加强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

四、加大住房保障力度,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在解决2008年住房调查在册的77177户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后,将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逐步扩大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年底前,出台公共租赁住房政策。通过土地、信贷、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多渠道、多模式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加快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7.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七

《意见》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加快制定融资性担保管理办法,修订《贷款通则》,修订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明确对小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二)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

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中小企业可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进行协商,符合条件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五)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

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六)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研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的办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

(七)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设立主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发挥融资租赁、典当、信托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稳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中小企业产权和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八)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等部门要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引导其规范发展。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

(九)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为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省级财税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三个月内延期缴纳。

(十二)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

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设立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举报电话。健全各级政府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等手段牟利。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十四)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地方政府也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

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综合运用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依法淘汰中小企业中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盲目发展。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十六)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鼓励大型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中小企业的协作配套,积极向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及时支付货款和服务费用。

(十七)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鼓励东部地区先进的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实现产业有序转移。

(十八)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十九)支持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家电、农机、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汽车“以旧换新”等业务。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要重点支持销售渠道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的中小企业。采取财政补助、降低展费标准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活动。支持建立各类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办好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展览展销活动。鼓励电信、网络运营企业以及新闻媒体积极发布市场信息,帮助中小企业宣传产品,开拓市场。

(二十)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进一步落实出口退税等支持政策,研究完善稳定外需、促进外贸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稳定和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品牌,带动产品和服务出口。

(二十一)支持中小企业提高自身市场开拓能力。

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市场分析预测,把握市场机遇,增强质量、品牌和营销意识,改善售后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和改造商贸流通业,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和新型业态,帮助和鼓励中小企业采用电子商务,降低市场开拓成本。支持餐饮、旅游、休闲、家政、物业、社区服务等行业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促进扩大消费。

六、努力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二十二)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统筹规划,完善服务网络和服务设施,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通过资格认定、业务委托、奖励等方式,发挥工商联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和综合服务机构的作用,引导和带动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信息、培训、技术、创业、质量检验、企业管理等服务。

(二十三)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引导社会投资、财政资金支持等多种方式,重点支持在轻工、纺织、电子信息等领域建设一批产品研发、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改善创业和发展环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技术中心开放科技资源,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水平。完善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加快发展政策解读、技术推广、人才交流、业务培训和市场营销等重点信息服务。

(二十四)完善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并进一步减少、合并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审批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投资、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为中小企业设立、生产经营等提供便捷服务。地方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

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五)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支持培育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机构,开展管理咨询活动。引导中小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强化营销和风险管理,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管理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督促中小企业苦练内功、降本增效,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质量、卫生、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六)大力开展对中小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

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小企业培训机构的作用,广泛采用网络技术等手段,开展政策法规、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专业技能、客户服务等各类培训。高度重视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在3年内选择100万家成长型中小企业,对其经营管理者实施全面培训。

(二十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加快推进重点区域中小企业信息化试点,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提高市场营销和售后服务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企业开发和搭建行业应用平台,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软硬件工具、项目外包、工业设计等社会化服务。

八、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指导协调。

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二十九)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

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加强对规模以下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8.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篇八

一、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黄石的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旅游发展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开发为中心,以建设旅游目的地为重点,以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为目标,突出我市矿冶文化、山水文化的旅游特色,打造“青铜故里·山水黄石”的城市旅游形象,推动全市旅游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业发展目标。通过五年努力,实现我市旅游目的地和精品名牌建设重大突破,全面提升黄石旅游对外形象,壮大产业规模,确立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实现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力争实现到2010年,全市旅游接待人数突破550万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26亿元;创建一批较高等级和较强吸引力、竞争力的星级饭店和旅游区,提升我市旅游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积极做好铜绿山古铜矿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打造黄石旅游世遗品牌。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合理开发、和谐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坚持规划先行、科学布局的原则,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旅游发展规划;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打造具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旅游品牌景区和旅游特色产品;坚持政策引导、优先扶持的原则,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和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围绕全市旅游开发重点,加大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力度,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加大旅游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完善旅游规划评审制度,用规划总揽全局,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杜绝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在旅游项目建设中,严格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并按要求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城市和乡镇建设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做到相互协调,共同发展。

(二)加快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增强景点景区的吸引力。以体现黄石青铜文化、矿冶文化、山水文化特色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为重点,加快四大旅游区建设步伐,使之尽快成为省内外知名品牌:以磁湖风景区为主体,以城市商业文化街区为依托,以东方山、西塞山、大众山、黄荆山为支撑,集中反映我市襟江怀湖、依山傍水的都市风光和城市文明,打造集城市休闲观光度假为一体的环磁湖都市旅游区;以大冶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为主体,以大冶市中心城区为依托,以雷山、黄坪山、大王山、青龙山为支撑,打造“青铜故里”旅游品牌,建设大冶青铜文化旅游区;以黄石国家矿山公园大冶铁矿旅游区为主体,以铁山城区为依托,以东方水库·熊家境度假村、黄金湖渔业休闲度假区为支撑,打造矿冶文化旅游品牌,建设黄石国家矿山公园大冶铁矿旅游区;以仙岛湖生态度假旅游区为主体,以七峰山、半壁山、坡山、宝塔湖、网湖、富河为支撑,形成千岛生态度假、古民居古战场寻访、大坝观光、湿地观鸟、红色之旅等旅游产品为特色的阳新生态古民居旅游区。

(三)积极整合旅游资源,推出精品线路。按照突出特色、形成品牌的要求,加快青铜文化旅游线路、黄石国家矿山公园旅游线路、环磁湖都市观光旅游线路、阳新·大冶红色岁月之旅线路和阳新生态古民居古战场寻访之旅等五条精品旅游线路建设。围绕精品线路开发,旅游行业要做好市场营销工作,相关部门要抓好配套设施建设。

(四)不断增加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以提升旅游品位为目标,加大对我市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力度,大力发展以青铜文化、矿冶文化、红色文化、山水文化等系列文化专项旅游。认真组织好具有黄石自身特点的各类节庆活动,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节庆活动拉动旅游业发展,提高景区知名度。

三、进一步完善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鼓励各种经济成份积极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着力培植旅游业市场主体。鼓励各行各业兴办旅游产业,鼓励个体、民营经济和社会闲散资金投资开发旅游业。加大旅游业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广泛吸引境外、市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业。除国家明令禁止、未达到规划要求和环保标准以外,投资者的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对引进资金来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业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市已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予以奖励兑现。

(二)执行各种优惠政策,积极为旅游业快速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凡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符合黄石市旅游发展规划的旅游景区,新建四星级以上达标饭店,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生产或销售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旅游景区范围内按规划开发旅游项目的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在全额征收后,经批准并征得投资者同意,可将50%的土地出让金作价入股;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年租金前3年减半征收;以土地作为国家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入股后5年内国家股红利部分可以增大国家股形式,继续留给企业使用;

2、投资新办的旅游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级、县(市)区和开发区财政部门实行先征后返,5年内全额返还,6-10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地方留存部分按投资规模适当返还;

3、投资旅游业所发生的地方性规费按下限收取;

4、对星级饭店的用水、用气比照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逐年降低,五年到位。

(三)加大对发展旅游业的投入。建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宣传促销专项资金5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性投入500万元,并分别按5%的速度逐年递增。各县(市)区和开发区应比照本政策,根据各自财政状况,安排适当规模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管理部门要在每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将旅游项目单列,重点解决通往旅游景区的基础配套设施。城建、交通等部门要紧紧围绕旅游重点项目,抓好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开放式的大交通框架结构,提升景区的可进入性。要加大对旅游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将旅游企业纳入我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范围,每年为旅游企业安排一定规模的担保额度,为旅游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

(四)完善对旅游业发展的服务,不断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确需审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实行一站式审批。各级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的各种收费要进行认真清理,废止不合理收费;应该收取的费用严格按下限收取;坚决制止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各种“吃拿卡要”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投资我市旅游业的业主子女入托、入学,由当地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收取费用上与当地居民一视同仁。

(五)调整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加大旅游商品的开发。大力发展工业、红色、商务、节庆、康体等新兴旅游产品,积极开发科考、探险、民居寻访、会展等特色旅游产品。加强旅游要素市场体系的构建完善,形成以旅行社为龙头,由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运输、旅游商品销售、旅游文化娱乐等行业组成的旅游产业体系。围绕食、住、行、游、娱、购等六大要素,不断挖掘旅游经济潜力,提高旅游综合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我市加工制造业的优势,组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抓好体现黄石特色、反映黄石风情的青铜文物复制品、旅游工艺品、旅游文化用品的开发和生产,对现有的服装产品、土特产品、特色食品进行旅游标识包装,提高旅游购物收入在旅游总收入中的比重。

(六)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应用现代传媒手段,通过海内外知名媒体,以专家论坛、学者撰文、影视制作、文学创作及参与国内外旅游交易活动等方式,做好旅游宣传促销工作,树立黄石旅游整体形象,提高黄石旅游产品知名度和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在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以武汉城市圈及黄石周边地区为重点的国内市场和以港澳台、欧日韩为重点的境外客源市场。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预订服务、导游服务、购物服务等信息系统。

(七)坚持依法治旅,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行业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旅游执法水平和管理水平。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抓好旅游安全生产,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旅游安全。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建设,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强化行业自律,大力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和诚信服务,增强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大力培养我市急需的旅游专门人才和管理人才,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着力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和专业文化水平,为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智力支持。

四、切实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9.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九

展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15

发布单位:综合部 各会员企业:

近年来,在国家“走出去”政策的推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与促进下,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发展迅猛,已经成为市场分布多元、行业门类齐全、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并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增进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发展中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等因素也为我国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伴随着发展机遇,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也面临着业务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行业发展秩序不规范、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不足、人才短缺、行业立法滞后等问题。

为落实对外经济合作“十一五”发展规划,贯彻对外承包工程座谈会精神和关于促进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有关规定,承包商会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出了《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意见》(见附件)。该意见在今年7月份召开的“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现印发各会员企业。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意见》

二○○七年八月三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意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我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要求和能力不断提高。在国家各项促进、支持政策和措施的日益完善、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金融、保险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年均营业额增长率约为24%。2006年当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已达到300亿美元,同比增长37.9%;新签合同额达到660亿美元,同比增长123%。对外承包工程已经发展成为市场分布多元、行业门类齐全、发展潜力广阔的行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促进与有关国家政治经贸关系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当前,国际承包工程市场正处在急剧发展变化的阶段,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转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高速增长等因素,为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在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与挑战,如业务发展的整体水平和质量不高,部分企业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不足,业务模式比较落后;行业发展尚不规范,企业之间的分工合作体系、诚信自律体系还没完全形成,个别企业之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低价竞争的现象依然存在;安全保障与风险防范不足,突发事件、恐怖威胁、社会**等安全风险在不断增加;部分企业在处理与当地社会以及各种利益集团的关系,处理好企业员工和当地人员融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意识不强等。此外,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除了发达国家承包商外,发展中国家如土耳其承包商的业务也在快速发展,也对我国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为贯彻对外承包工程座谈会精神和有关促进与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的有关规定,落实对外经济合作“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抓住发展机遇,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

当前,在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国际工程市场新一轮快速发展的有利形势下,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抓住市场机遇,抢占市场先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在业务规模上再上新的台阶。

在发展区域上,重视那些政治相对稳定、经济发展较快、资源丰富、市场容量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重点向亚洲、非市场发展,同时要加大开拓南美市场、中东市场、中东欧市场,努力开拓欧美发达国家市场;在业务领域和范围上,要按照不同国家经济建设和民生需要,重点发展住宅、交通、电力、工业项目。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扩大业务范围,探索开展境外住宅小区建设、资源合作开发、对外投资等相关业务活动,进一步带动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要提高企业提供规划咨询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在一些国家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起步阶段,帮助制定发展规划,争取项目的前期参与,为承包工程创造有利条件。要树立长期观点,加大现有市场的开拓深度,关注项目的前伸后延,扩展项目类型,不断扩大现有市场份额。

企业要注意加强人才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逐步培养一支高水平的管理人才队伍,保证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可持续发展。企业要充分理解和运用好国家现有的财政、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力度。

建议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针对业务发展情况和特点,尽快制定和发布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服务和支持体系,尽快出台新的政策支持措施,进一步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业务规模,向真正的对外承包工程大国发展。

二、推动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在业务规模快速扩大的情况下,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必须高度重视业务增长的质量和效益问题,全行业都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培育和发展一批信誉好、实力强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提升我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

企业要学习和借鉴先进国家承包商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业务创新,着力打造中国企业国际品牌,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要打破单一的经营模式,形成立体化、多元化的经营发展格局,不断提升企业的实力和档次;要建立完善的国际采购营销网络,提高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对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利润、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向业务高端发展。大力发展工程咨询、投资顾问类业务,拓展建筑业产业链上游的设计、咨询和项目开发和投融资业务,向承担施工之外的勘察、咨询、设计、采购、试运行等非施工业务价值链延伸;提高以EPC、PMC等模式开展项目管理的能力,加强以BOT/PPP等模式开展项目投融资的能力,扩展项目融资渠道;推动设计、施工和营运企业的联合和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整体实力,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高端业务市场的竞争能力。

三、加强业务分工与合作,促进行业高效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已经接近2000家,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企业群体,几乎涉及到国内所有的产业。不同的企业在规模、能力和专业领域差别很大,行业要高效有序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各产业之间的关系,制定产业导向目录,进行分级和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发展,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

企业要根据国际市场、自身实力和中国企业竞争情况,确定企业的目标市场和业务领域定位,形成不同企业的区域市场分工和业务领域差异化发展的格局,减少和避免企业在发展战略上的冲突,形成有序地开拓国际承包工程市场的局面。

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要促进对外承包工程经营主体优化和经营主体结构优化,重点支持、鼓励和引导综合实力高、专业能力强、国外业绩和信誉好的企业开拓境外承包工程市场;推进行业内的专业化分工,培育发展专业承包企业群体,构筑以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骨干,劳务分包企业和设备制造企业为基础,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配套协作的供应链体系。尽快形成一批专业特点突出、技术实力雄厚、国际竞争力强的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

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要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关系。总承包企业在投标前,应先从专业分包企业取得相关预算,在此基础上合理对外进行投标报价。分包工程时,要为专业分包公司预留合理的利润空间。总承包企业必须要承担好整个项目的经营管理义务,限制对项目进行层层转包和分包的行为,促进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的同步有序发展。

四、规范经营行为、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和谐发展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的快速发展,不仅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也带来了积极的影响,但也对当地原有秩序带来明显的冲击,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此情况下,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必须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15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发展的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企业要严格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按要求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投议标许可和其他相关手续;要严格落实项目资金来源,使用国内信贷资金支持的,必须事先取得政府、金融、保险机构的支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工期和境外安全管理等。

大力倡导企业社会责任,处理好与当地社会的关系、以及安全、环保、社会回报等方面的问题,提倡清廉经营、文明竞争,树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国际形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必须以促进合作双方互利共赢为原则,在确保工期和质量的基础上,合理组织对外报价。在对外承包工程时,要注意实施本地化经营战略,应尽量采用当地分包,帮助培训当地技术管理人员,促进当地社会发展。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实现与当地社会的融合与共同发展。

五、加强业务协调,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针对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过度竞争和低价不正当竞争现象,及其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全行业必须高度重视和进一步加强业务协调工作,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推动建立并完善对外承包工程行业自律机制,实现有序竞争与良性发展。

首先,各有关方面必须大力努力,在对外承包工程全行业内建立行业统一的协调组织机构,制定统一的行为规范,避免由于部门利益,造成的条块分割,给建立统一市场秩序带来的不利影响。其次,要在统一指导和协调下,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现有承包工程管理机制,把所有参与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能够纳入行业监管和协调的范围之内。要不断创新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协调办法,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透明的民主协调机制和程序。加强以市场整体协调为主的协调工作力度,争取各方支持,建立起海外分支机构和工作机制。开展好项目前期协调工作,加强对项目中标后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扩大协调工作的前伸后延机制,充分发挥协调机制的作用。

发挥行业组织规范制定的作用,制订、完善并组织实施行业规范、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等,建立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工商、海关、税收、外汇、金融机构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深入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形成一个集信用信息查询、信用等级评定和其他信用服务为一体的行业信用平台。建立激励和支持诚信企业,优先推荐诚信企业开展业务的工作机制。

六、积极履行职能,服务行业全面发展

新的发展形势下,承包商会作为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组织要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及时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积极参与双边经济合作发展规划、对外承包工程发展产业导向目录、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社会责任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业务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扩展商会在行业信息收集、发布方面的职能作用。

10.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十

近年来, 我国国内贸易稳定发展, 现代流通方式快速推进, 流通产业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不断增强。在当前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时期, 加快发展内贸流通, 对于引导生产、扩大消费、吸纳就业、改善民生, 进一步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经国务院批准,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1. 规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进一步拓展网络消费领域, 加快推进中小城市电子商务发展,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向农村延伸业务, 推动居民生活服务、休闲娱乐、旅游、金融等领域电子商务应用。在保障数据管理安全的基础上, 推进商务领域大数据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模式。加快推进电子发票应用, 完善电子会计凭证报销、登记入账及归档保管等配套措施。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完善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管理。在控制风险基础上鼓励支付产品创新, 营造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平等竞争环境, 促进网络支付健康发展。

2. 加快发展物流配送。

加强物流标准化建设, 加快推进以托盘标准化为突破口的物流标准化试点;加强物流信息化建设, 打造一批跨区域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物流社会化水平, 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向社会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 开展商贸物流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推广统一配送、共同配送等模式;提高物流专业化水平, 支持电子商务与物流快递协同发展, 大力发展冷链物流, 支持农产品预冷、加工、储存、运输、配送等设施建设, 形成若干重要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 保障运送生鲜食品、主食制品、药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允许符合标准的非机动快递车辆从事社区配送。支持商贸物流园区、仓储企业转型升级,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第三方物流和物流信息平台企业, 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3. 大力发展连锁经营。

以电子商务、信息化及物流配送为依托, 推进发展直营连锁, 规范发展特许连锁, 引导发展自愿连锁。支持连锁经营企业建设直采基地和信息系统, 提升自愿连锁服务机构联合采购、统一分销、共同配送能力, 引导便利店等业态进社区、进农村, 规范和拓展其代收费、代收货等便民服务功能。鼓励超市、便利店、机场等相关场所依法依规发展便民餐点。

二、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商品市场转型升级。加快商品批发市场转型升级, 推动专业化提升和精细化改进, 拓展商品展示、研发设计、品牌孵化、回收处理等功能, 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制定全国公益性批发市场发展规划, 统筹公益性市场建设, 加快形成不同层级、布局合理、便民惠民的公益性市场体系。探索采取设立农产品流通产业发展基金等模式, 培育一批全国和区域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全国农产品跨区域流通骨干网络建设, 完善产销衔接体系。落实和完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城区商品批发市场异地搬迁改造, 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 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商品批发市场用地。通过加强市场周边道路、停车位、公交停靠站点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优化客货运交通组织等有效措施, 切实解决城市物流配送存在的通行难、停车难、卸货难等问题。

2.增加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投入。优化社区商业网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业态配置, 鼓励建设集社区菜市场、便利店、快餐店、配送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及健康、养老、看护等大众化服务网点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农村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纳入城镇化规划, 培育一批集零售、餐饮、文化、生活、配送等于一体的多功能乡镇商贸中心。整合各类社会资源, 建设公益性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和服务人员供给基地, 培育一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健全养老护小型家政服务人员培训体系, 扩大家政服务供给。加快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步伐, 合理设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税率,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支持力度, 进一步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尽快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 取消刷卡手续费行业分类, 进一步从总体上降低餐饮业刷卡手续费支出。落实好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3.推进绿色循环消费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节能设备设施, 推动节能技术改造, 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 试点夹层玻璃光伏组件等新材料产品应用, 培育一批集节能改造、节能产品销售和废弃物回收于一体的绿色市场、商场和饭店。推广绿色低碳采购, 支持流通企业与绿色低碳商品生产企业 (基地) 对接, 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淘汰老旧汽车,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 推进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

三、深化流通领域改革创新

1. 支持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优势流通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兼并、合资、合作等方式, 做大做强, 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零售商、批发商、物流服务商。加快推进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审批制度改革, 依法做好流通企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流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 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兼并重组商贸企业综合授信额度。推进流通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鼓励各类投资者参与国有流通企业改制重组,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推进混合所有制发展。

2. 增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活力。

加快推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整合利用社会服务力量, 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拓展、电子商务应用、特许经营推广、企业融资、品牌建设等服务, 力争用三年时间初步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政策, 推动商业银行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 在充分把控行业和产业链风险的基础上, 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 完善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环境。

3. 推进内外贸融合发展。

拓展国内商品市场对外贸易功能, 借鉴国际贸易通行标准、规则和方式,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适当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试点范围, 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辐射面广的内外贸结合市场。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走出去”, 建立海外营销、物流及售后服务网络, 鼓励外贸企业建立国内营销渠道, 拓展国内市场, 打造一批实力雄厚、竞争力强、内外贸一体化经营的跨国企业。

四、着力改善营商环境

1. 减少行政审批, 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系统评估和清理涉及内贸流通领域的行政审批、备案等事项, 最大限度取消和下放。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加大对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查处力度, 坚决制止各类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用电同价。鼓励大型商贸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 允许商业用户选择执行行业平均电价或峰谷分时电价。

2. 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着力破除各类市场壁垒, 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定竞争内容的规定, 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行政机关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取消针对外地企业、产品和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歧视性政策, 落实跨地区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政策。抓紧研究完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规范及相关制度, 强化日常监管, 健全举报投诉办理和违法行为曝光机制,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建立维护全国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长效机制, 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3. 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集中开展重点商品、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 完善网络商品的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源头追溯、质量担保、损害赔偿、联合办案等制度, 依法惩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建立案件曝光平台。强化对农村市场和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建立部门间、区域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机制。

4. 加快推进商务信用建设。

建立和完善国内贸易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 依法发布失信企业“黑名单”, 营造诚信文化氛围。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线上网络和线下实体店消费的信用评价机制。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具有信誉搜索、同类对比等功能的综合评价;鼓励行业组织开展以信用记录为基础的第三方专业评价;引导企业开展商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

五、加强组织领导

11.关于进一步促进红色旅游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篇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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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2-30 20:24: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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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安委„2010‟2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关于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河南省烟花爆竹行业

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发展工作,紧紧围绕烟花爆竹安全发展目标任务,突出整顿提升工作重点,攻坚克难,扎实工作,烟花爆竹产业整顿提升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省烟花爆竹从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还不够到位,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严重,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安全监管方式和手段与烟花爆竹安全发展要求不够适应等问题还未得到彻底改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为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安全河南”创建为主线,突出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肃整治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改变工房用途)和“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加快企业整顿提升进程,推进烟花爆竹行业“五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发展进程,加快机械化推广应用,着力培育名牌

产品,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确保每年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给我省烟花爆竹控制指标以内,力争杜绝生产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经营企业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严防非法生产爆炸事故发生。

(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1、工厂规模化。在近两年改造提升的基础上,生产经营企业要通过整顿提升、改扩建和购并重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安全设施,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创造规模效益;

2、生产机械化。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革新,在能使用机械操作和人机隔离的工序,采用先进机械设备替代人工操作,采用人机隔离措施实现本质安全,尽最大努力减少现场作业人数,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烟花爆竹机械化生产系统要在2年内安装完成。

3、管理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通过建章立制和营造企业安全文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

4、产品多样化。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提升产品档次和品质,培育自主名牌产品,进入高端消费市场,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二、强化扶优扶强,抓好源头管理

(一)严格控制生产企业总量。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制定烟花爆竹产业安全发展规划,制定逐年淘汰落后生产企业的工作计划,特别是周口市、信阳市、洛阳市、漯河市、南阳市和开封市等主要产区,2011年5月底以前要制定具体的今后三年淘汰关闭落后企业的工作方案,并上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作为以后全省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到2012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到2015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60家以内,严格控制生产企业涉及A级产品的许可范围。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落实有效措施,确保被淘汰和退出的生产企业彻底关闭,严防其死灰复燃、非法生产。

(二)扶持重点骨干企业安全发展。对加大投入,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政府规定落实整顿提升任务,达到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标准并通过河南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验收合格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温季节可以落实符合安全制度要求的“错时生产法”,不再连续停产,通过复检验收且生产区域和工房未发生改变的,许可到期不再进行专门评价,可直接换证。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改提升企业的安全监管,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三)适度提升经营企业规模。到2015年,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控制在300家以内。我省现有经营(批发)公司规模普遍较小,全省234家经营(批发)企业中,仓储面积在

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就有152家,占65%,个别县(市、区)只有一家经营(批发)公司,不能有效地占领合法产品经营销售的市场空间。为了遏制非法经营行为,适应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实施后对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条件提出的更高标准,逐步淘汰关闭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弱小企业,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一是负有相关监管职能的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协调配合,对发现违法经营、购进含氯酸钾产品和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行为从严查处;二是适度增加经营(批发)公司数量,对于“打非”任务繁重、当地经营(批发)公司仓储规模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的县(市、区),可以再增设1~2家经营(批发)公司,新建经营(批发)企业的仓储总面积必须在两千平方米以上,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购买合法、合格、放心产品的实际需要;三是鼓励合法经营企业做稳做强,对于仓储总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配送专业车队的经营(批发)公司,可跨行政区域配送经营;四是淘汰不具备安全经营条件的弱小企业,加快分级监管和安全标准化步伐,对考核评定为三、四级的弱小企业,要坚决落实限期整改和关闭退出措施,通过逐年淘汰落后,推动经营(批发)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

(四)严格烟花爆竹运输和燃放的许可审查,特别是严查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燃放B级以上产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烟

花爆竹及其主要药物原材料、半成品、引火线等的道路运输的安全检查,严厉查处非法运输行为,严防漏管失控。

(五)建立健全企业做强和退出两个机制。在严格控制烟花爆 竹生产企业数量、适度发展经营(批发)企业数量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之间、经营(批发)企业之间、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之间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实质性收购、兼并和重组,到2015年,全省组建30家年产值在五千万元以上的集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科研于一体的大型烟花爆竹企业集团。实施河南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对许可到期达不到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标准要求的企业且整改无望的,监管部门要依法及时提请当地县级政府予以关闭,通过逐年淘汰落后弱小企业,实现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本质安全的目标。

三、强化政策引导,落实分级监管任务

(一)强化对从业单位的政策引导。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要转变观念,深入调查研究,持续改进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方式、方法,提高安全监管水平。一要全面掌握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府规划,并严格执行;二要及时了解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提高政策引导的针对性;三要采取典型示范、淘汰落后和依法处罚等措施,推动本地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四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和特点的研讨,提高工作预见性,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五要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要果断处臵,做到事故隐患不消除不放手;六要在

安全监管、许可、培训、检查、审查、检测、验收过程中,做到 廉洁自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落实企业分级监管任务。各地要结合烟花爆竹企业的现 实状况,借鉴先进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分级管理的经验,研究制定、科学实施本地区的烟花爆竹企业分类监管办法,采取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上水平和三级企业限期整改、四级企业停产关闭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和引导企业安全健康发展。

四、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治理隐患

(一)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每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1月至4月。重点做好元旦和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二阶段是7月和8月。重点是做好夏季和高温时段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第三阶段是9月至年底期间。重点是做好复产验收、打击非法和旺季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执法的重点:一是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建设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企业“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三是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四是基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五是企业重点部位(涉药工房、成品半成品库房)安全监控不到位情况;六是企业外包、分包情况;七是企业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达标情况;八是企业不执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关于从事有药产品制作过程中恶劣天气、超过室温限制应停止生产的规定组织生产的;九是生

产、购销含氯酸钾产品的;十是企业擅自改、扩建生产经营区域等违法违规情形。

(二)持续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 烟花爆竹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各地要将以下五个问题列入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内容:一是生产企业用3吋以上礼花弹生产组合烟花,“以大标小”;二是合法经营企业违规储存、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三是合法经营企业经营非法生产产品;四是超许可范围在C级爆竹生产线上生产“双响炮”产品;五是合法生产、经营单位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三)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国家《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公布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轮改造提升后未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在下一轮许可证到期前必须对照新规范进行改造达标;企业在整顿提升中,不新增生产线和生产品种、不改变原有生产区工序布臵的,可在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专家组具体指导下确定提升内容和标准,并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批复,然后,在原设计单位指导下完善补充工房设计图纸,整改结束,企业将验收申请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省辖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验收合格并且达到二级企业标准的,方可恢复

生产;要继续整改与现有生产储存规模、产品品种、危险等级和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生产厂房和储存仓库,烟花爆竹配送车辆必须安装卫星远程定位监控系统方可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消防等安全设施,从硬件安全设施、生产储存能力匹配和生产工序顺畅上提高企业抗事故风险能力。

(四)全面宣贯《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落实《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是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和途径。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各类岗位操作规程,加强烟花爆竹企业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分期分批集中轮训。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贯活动,组织员工反复学习,教育员工自觉遵守。

(五)深入推进药物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加大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力度,加强对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检,打击生产、经营非法产品行为,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企业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关闭;发现批发经营企业购进、储存或销售含氯酸钾产品的,依法给予上限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予以关闭。明年启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内设药物安全检测化验室的建设检查工作,有关市、县 9

(市、区)要督促、指导企业自建检测检验化验室,建立企业重要安全技术指标自我检测制度。

五、强化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要对股东多且分散、现场管理混乱、分包、转包或违法违章作业现象等存在缺陷的企业,严肃查处,加大暗查频次和执法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督促其限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突出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烟花爆竹企业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到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上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投资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职责,定期布臵并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本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二是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岗位,并认真监督执行;三是全面执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和完善适应本企业生产品种、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并经常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四是稳定安全管理团队和一线技术骨干队伍;五是落实班前提醒、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制度,把这项制度与安全检查、安全奖惩和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结合起来一并组织实施;六是改变单一的计件工资制,实行计件工资与岗位的危险性、技术

性和劳动强度相结合的科学定酬办法;七是杜绝“三超一改”和“三违”行为,实行“定臵管理”和“零隐患管理”。选拔责任心强、技术熟悉的人员专门从事中转搬运作业,及时配送、转运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确保各生产工序的作业现场和库存 不超量。

(三)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活动。要把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分级监管办法实施紧密结合起来,稳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到2013年,全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建设要求,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强化科技进步,培育自主知名品牌

(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作用。随着我省烟花爆竹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要在把好安全源头关的同时,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在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技术咨询、工艺设备改造、企业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机械应用推广以及新配方、新工艺、新产品、新包装、新装备研发和革新等方面有所作为。

(二)重视培养和使用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人才。企业要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引进、培养和使用安全管理、技术人才。当前,要重点做好稳定管理团队、稳定业务技术骨干和稳定一线危险工

序作业人员“三稳定”工作,同时要采取聘请有实际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的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或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等措施,彻底改变过去传统的“父传子、师传徒”的落后人才培养方 式,加快培育一批自有人才,逐步减少对外地烟花爆竹管理技术 人员的依赖,为企业做稳、做强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动安全科技进步。生产企业要大力推广本质安全度高的烟花爆竹机械设备和安全型药剂,推进以机械化和自动化生产、重点部位可视监控、隔离操作、新型安全药剂为重点的安全技术改造,到2013年,烟花爆竹80%的生产工序要实现机械化,通过开展安全技术革新活动,不断提高机械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性。

(四)着力培育自主知名品牌。生产企业要树立品牌意识,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包装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严把产品质量关,通过开发新产品,培育自主知名品牌,提升企业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每一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应有自主商标。到2015年,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应争创“河南省著名商标”5个以上。

七、强化“打非”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

(一)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当前,全省合法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市场占有率较低,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必须严加整顿。一要适当增设仓储规模大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支持有能力投入、安全意识强的经营企业做大做强,为打压非法经

营空间和逐年淘汰弱小经营企业打好基础;二要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经营(批发)企业与零售网点相结合的连锁配送模式,实行专店常年零售,逐年减少临时零售网点许可数量,严格执行零售企业安全间距的规定,严禁出现零售店面一条街;三要加大市场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工作力度,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要加强产品防伪标贴管理,落实企业产品防伪标识制度;五要严格落实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杜绝非法产品和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六要严厉打击出租、转包仓储设施或转让许可经营权等非法违法行为。

(二)依法严查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调查处理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要在全面调查处理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重视对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深入调查分析,切实查清事故真相,提出针对性强的防范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措施。对于生产经营安全责任事故,要严肃追究违规操作人员、企业法人代表的法律责任,严肃追究监管不严的地区、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责任。继续落实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打

非”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在“打非”工作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照政府分工,严格落实责任,加强相关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充分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善举报有奖等制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户和重点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要加强基层“打非”力量,增配药物探测仪器等装备,持续推动“打非”工作深入开展。要彻底追查并坚决捣毁排查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和非法生产事故所涉及到的地下产业链。各新闻宣传主流媒体要积极按照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主动宣传烟花爆竹“打非”行动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意义,宣传烟花爆竹购买、燃放、存放的安全常识,营造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强大舆论氛围。对打非工作不力、消极懈怠、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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