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报告审核制度(精选7篇)
1.环评报告审核制度 篇一
检验报告审核发放制度
内容:
1、为保证分析后的质量,检验科所有的检验结果在发出报告前,都应经过审核。
2、审核者与检验者原则上不是同一人(单人值班情况下可以同一人)。
3、检验结果在审核前,已确认仪器的运行状态和测定的参数是良好的,室内质控已经通过,提交的是正确的原始数据。
4、审核内容
4.1核对检验项目、病人资料(如姓名、送检标本类型、性别、年龄、诊断等)等基本内容,电脑显示是否与检验单申请一致。
4.2核对检验项目与仪器分析项目数是否一致,有否漏项目。
4.3审核当天质控情况,标本项目结果总体情况是否有特殊异常(高或低)的现象,是否有结果成批现象,如有必须与以前检验结果核对分析复检后,方可出报告。
4.4分析每一标本的相关项目是否有矛盾情况,或有无任何值得注意的情况。
4.5对每一个值得注意的异常结果,查问与核对该病人的历史记录。
4.6如有“危急值”的检验结果,应立即通知诊治医生。
4.7核对检验人次与报告单张数是否相符、报告单的打印是否清晰。
5、审核时发现任何问题,审核者应认真分析和追查,并有权要求部分或全部复检。对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科主任报告,并作出书面记录。
6、审核通过后由审核者签发报告单,不能由别人代签或冒签。签发后的报告单结果如有问题,审核者为第一责任人。本检验科一般取用电子签名。
7、下班前要求检查LIS系统中的手工审核,杜绝漏审。
8、审核流程
8.1看质控
8.2审编号
8.3令验标本
8.4查回顾
8.5核诊断
9、检验报告单打印后,应再次仔细核对打印出来的报告单信息是否与电脑上显示的一致。如检验项目、病人资料(如姓名、送检标本类型、性别、年龄、诊断等)以及接收时间、报告时间、检验者是否正确等基本内容。如有输入错误的应及时改正。
10、核对检验项目与仪器分析项目数是否一致,有否漏项目。如有漏检的项目须及时补充检验。
11、如报告单出现下列情况不得发放
11.1出现文字信息丢失。
11.2纸张有较大破损。
11.3打印出来的文字有明显畸形、倾斜等影响正确观看的。
12、发放时如有患者问询检验报告单的临床意义时,不得随意使用不恰当的诊断性词汇,以免因不了解患者的真实病情而给患者错误的信号。
13、检验报告单须经审核人签名后才可发出。
14、门诊检验结果报告时间要符合卫生局相关规定的时限报告,限时承诺报告时间上墙向患者公布。
2.环评报告审核制度 篇二
目前, 我国正处于环境风险高发期, 环境保护工作仍然处于负重前行困难期, 环评工作首当其冲, 屡遭大众媒体的口诛笔伐。无论是从比较法角度还是从实体法角度来看, 我国的环评制度在制度设计中还存在不足, 其运作的实效性也有待提升。2015年, 中央巡视组对环保部的巡视意见中, 第一条即为环评“未批先建”问题, 反映出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和普遍性。与“未批先建”同样饱受诟病的, 还有评价机构管理混乱、人员挂证、机构借证、“红顶中介”问题等。环评制度的主要参与方———建设单位———也对环评工作存在诸多不满, 主要集中在环评工作周期长、费用高、污染防治措施不合理等。环评制度面临是否有效甚至是否必要的挑战。
1 原因剖析
经实效性分析不难发现, 环评制度问题的深层原因是功能定位缺陷, 中层原因是基于功能定位的权责失衡, 表面原因则是环评制度运作中的种种错误[1]。
1.1 功能定位缺陷
现行环评法将环评制度基本功能定位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造成的不良影响”, 这种偏低的功能定位对环评制度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负面影响是无须讳言的:一方面, 它使我国的环评制度仅着眼于规划和建设项目, 欠缺全局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 它也使环评制度采取“行政主导”模式, 却没有设置相应的行政责任。
1.2 权责失衡
我国环评制度在权责配置方面表现为行政主管机关的权力、环评机构的职权、建设单位权利、公众权利四方面配置的严重失衡。
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方面存在许多不合理之处。由于历史原因, 环保部门在政府行政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 往往难以独立行使审批权, 在实践中环保主管部门往往基于管理对象的强大, 以及同级政府或上级部门的种种外部压力, 而让环评成为摆设, 程序注重于形式[2]。
环评机构在法理上独立于环保行政主管机构, 而与建设者也只是委托合同关系, 但现实中缺乏独立行使其职权的条件, 他一面受主管机关的“指导”, 另一方面经济上又受制于建设者。从经济学上分析, 当做环评已成为法定要求, 而无选择性“消费”余地时, 同时由于有限性责任和惩治性法规的缺失, 环评机构和企业合谋舞弊进行寻租的需求可能性就转化为强烈的现实需要。对于其出具的环评报告, 社会难免心生质疑, “环评造假”的报道已屡见不鲜。
企业管理层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决策者以及直接责任的承担者, 承受着企业经济效益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压力, 利润是其最大的内部驱动因素。而且, 企业环评工作的开展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 存在企业之间“囚徒困境”的集体理性判断, 以及小企业“搭便车”的滞后选择现象[3]。
公众 (包括社会团体) 的程序权利在环评活动中趋于形式化, 也得不到有效救济。《环评法》中公众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同程度地虚化, 使其对环境侵权无能为力。最令人不解的是,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公众参与各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1.3 制度运作错误
1.3.1 司法介入少
我国目前并没有规定针对环评制度的司法救济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过分强调政府为主导, 环保事业由行政过度包揽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法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很大程度上只是环境管理行政部门进行工作的依据, 真正由司法组织贯彻执行的并不多[4]。
当下,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作用在于解决环境纠纷, 为环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便捷的救济渠道, 目前它未明确似乎也无意承担环评制度运作司法审查的重任。
1.3.2 形式化的公众参与
我国法律对公众参与的基本立场是“鼓励以适当方式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此作了详细的技术性规定, 但对公众参与的效力、制度保障方面却语焉不详。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决策过程中, 环保行政主管机关出于追求行政效率往往只遵循最低的不违法要求。
此外, 我国公众参与由建设单位或由其委托环评单位组织进行, 往往会造成公众参与的人员或团体被有意进行选择, 而反对或不同意见则有意无意地被过滤掉的情况, 使得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不能真正起到作用。
1.3.3 环评成果落实不力
环评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评的工作成果 (主要是各项环保措施) 是否真正被实施?但是建设单位重批文轻落实, 对环评中要求采取的各种环保措施则能省就省。实事求是地讲, 由于环评内容过于庞杂, 除包括总量控制、环境影响预测等章节外, 还常常被要求分析评价由其它部门主管的水资源、水土保持、林业、地质安全等环保相关问题。看似全面科学, 实则没有针对性、侧重点, 所提的环保措施也不尽科学、合理、有效。但是, 扣除这些不合理的措施, 仍然有一大批项目未按要求落实诸如淘汰落后产能、改造环保不达标老设备等合理要求。
2 实效性提升建议
为了提升环评制度实效性, 下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方面分而述之。
2.1 监督环评行政行为, 引入政策指令环评篇章
2.1.2 监督环评行政行为
政府主导的立法体制, 造成环境立法从政府或行政部门出发, 把立法当作谋求管理的手段, 加剧了立法中重政府主导、重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等[6], 但对政府自身的行为规范不够。这既不符合公共管理的基本原理, 也不符合环境保护本身内在规律的要求, 因而亟需建立“监管者之法”[7]。
为此, 本文建议参照中科院《2015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建议设立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 不仅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和预警等工作, 还要根据其预警工作的属性要求, 监督环评行政许可行为。
2.1.3 引入政策指令环评篇章
目前, 我国环评法的评价对象主要是规划和建设项目, 近些年也开展了几大战略环评。新环保法要求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从技术角度出发, 目前在立法中不宜引入环评制度, 但政策环评, 尤其是政策指令, 如工作方案、实施细则进行环评应尽早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政策指令环评篇章总体技术跟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相近, 但对地方全局性环境影响, 有时比战略、规划还要直接, 甚至难以恢复。
2.2 强化执法力度
强化执法力度首先要加强对行政许可追责。监督、控制行政机关对环评的行政许可主要通过司法救济来实现。一方面, 经授权的检察院能够通过公益诉讼指控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另一方面, 公众参与执法可以使环评制度的正当性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除了加强对行政许可追责外, 还要加大对违反制度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处罚。对于环评市场业已存在的借证挂证、弄虚作假等不良风气要坚决打击, 加大查处力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同时, 严肃查处不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措施的企业, 确保环评效果得到发挥。
值得一提的是, 建设单位负有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义务, 同时也应对所报送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承担相关责任。对报送不合格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保部门应追究的第一责任人是建设单位而不应是评价单位。环评报告书如果由于质量问题被退回,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 对评价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8]。
2.3 司法救济的兴起
在环境风险和司法改革的双重压力下, 部分省市成立了环保法庭, 开始了司法解决环境纠纷的尝试, 受到社会和学界的一致认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已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试点, 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建议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更多地关注环评制度运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能尽快扩展到全国, 并授权地方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此外, 公众和公众环保团体的作用至关重要, 尽管他们的诉讼目的只有借助于法院的司法强制力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 应该鼓励更多的地方设立环保法庭。
2.4 其他具体建议
2.4.1 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荷兰基础设施和环境部设立有公众参与中心 (Centre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 主要为规划和项目环评中的公众参与提供指导和建议。建议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下属评估部门承担公众参与指导和监督职责。
为避免了公众参与工作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保障了不同利益相关者参与意见收集、分析、采纳等的有效性, 建议尽快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制定公众参与相关技术导则,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环评公众参与的时机、程序, 确保及时介入, 使公众参与真正获得信息, 提供更好的观点、更多的解决方案, 调动利益相关者对规划/战略的支持等。
2.4.2 分类细化环评内容规定
德国的环评由环境可容性调查报告 (UVU) 、环境影响预测报告 (Gutachten) 、景观维护伴随规划 (LBP) 以及动植物及生境调查 (FFH) 等不同的报告文本组成。不同类型项目做不同报告。工业污染型项目做UVU, 生态影响类项目做LBP和FFH。这样看起来是复杂化了, 实际上突出了重点, 更有针对性。
相形之下, 我国目前环评内容过于庞杂, 理应精简环评工作内容, 删除其它部门主管的水资源、水土保持、林业、地质安全等环保相关问题, 甚至取消总量平衡作为前置条件。优化要素环评技术导则, 编制行业环评技术导则, 突出每个行业环评重点。
此外, 国家层面一直未出台细则规范环评文本中公众参与专题。现行环评文本中列入了公参专题, 使得公众误以为环评机构应对公参工作负责。一旦公参工作有瑕疵, 环评机构就沦为公众和媒体口诛笔伐的对象。为厘清权责, 建议应优化公参方案, 环评文本取消公众参与章节。按照公参由建设单位负主体责任的原则, 项目单位在环评期间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确保其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并将其与环评文本一起报送行政主管部门。
2.4.3 完善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影响后评价, 简单地说, 就是在建设项目、规划、计划、政策及法律实施以后开展的环评。环境影响后评价是环评过程的延续, 其目的是检验环评的准确性和减缓措施的有效性, 并寻求改进的途径。
现行环评法规定了开展后评价的情形, 但环评法实施都十来年了, 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后评价管理要求、技术导则或者规范。不同地方后评价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不同, 甚至沦为未批先建项目先上车后补买的车票, 没起到后评价应有的作用。为此, 本文建议尽快细化明确后评价编制条件, 出台后评价管理要求、技术导则或者规范。
2.4.4 改进环评技术评估
环评技术评估是指专门为政府环评审批提供技术把关的独立的评估活动, 是环评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环评审批的基础性工作, 可以为环评审批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
应引导评估部门针对环评基础性技术问题, 如预测模型的可靠性及环保措施的有效性等, 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 根据研究成果形成环评报告规范化要求, 建立简单、有效的技术方法体系, 降低环评工作成本和企业压力, 提高环评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制定环评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标准, 满足项目前期对环保咨询工作的技术需求。
韩国通过立法确定了独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评估机构———韩国环境研究院, 从法律上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的地位, 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技术评估机构隶属于环境部, 但同时对国务总理办公室负责。目前, 我国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咨询的机构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和各地方的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咨询中心) , 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并没有在法律上对此类机构的地位、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 因而技术审查的权威性不足。
因此, 建议我国各级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划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 垂直管理, 保证技术评估的独立性和严肃性。
此外, 环评评估的一个重要工作机制是专家审查制度。专家不代表政府, 但专家对环评进行技术审查的结果却是政府审批项目的重要依据。现实中, 存在如下弊端:一方面, 可能发生的利益输送难以保证专家审查结论的客观性。另一方面, 专家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 政府或环境管理部门对项目审批结果负责, 看上去似乎合理, 但在实际工作中, 往往会造成责任不清的情况, 尤其是在一个通过审批的项目被发现环保不可行时, 将责任推到专家头上的情况。应大量收集环评和后评价积累的环境影响数据, 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环评会商平台, 将环评审查方式由专家审查方式向大数据平台审查为主、专家审查为辅过渡。
3 结语
中国三十几年的环评法治实践, 成就了现在的环评制度。为提升其制度实效性, 本文经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3.1在立法层面:参照中科院《2015中国可持续发展报告—重塑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的建议设立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 监督环评行政许可行为;应扩大环评制度的适用范围, 要求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指令 (包括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 应编制环评篇章。
3.2在执法方面, 应加强对环评行政许可追责, 加大对违反制度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处罚。需要明确的是, 对报送不合格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保部门应追究的第一责任人是建设单位而不应是评价单位。
3.3在司法方面, 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能尽快扩展到全国, 并授权地方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鼓励更多的地方设立环保法庭。
3.4建议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下属评估部门承担公众参与指导和监督职责, 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发布公众参与相关技术导则。
3.5我国目前环评内容过于庞杂, 理应精简环评工作内容, 删除其它部门主管的水资源、水土保持、林业、地质安全等环保相关问题, 甚至取消总量平衡作为前置条件。分类细化环评内容规定, 优化要素环评技术导则, 编制行业环评技术导则。
为厘清权责, 建议国家层面统一规定, 环评文本取消公众参与章节, 项目单位在环评期间开展公众参与工作, 确保其真实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并将其与环评文本一起报送。
3.6尽快细化明确后评价编制条件, 出台后评价管理要求、技术导则或者规范。
3.7建议我国各级评估中心划归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局, 垂直管理, 保证技术评估的独立性和严肃性。应鼓励评估部门针对基础性技术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 制定环评行政许可的自由裁量标准, 满足项目前期对环保咨询工作的技术需求。应建立基于大数据的环评会商平台, 将环评审查方式由专家审查方式向大数据审查为主、专家审查为辅过渡。
摘要:作为预防性污染防治制度之一, 环评制度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从发展现状来看, 环评制度面临是否有效甚至是否必要的挑战。本文从功能定位缺陷、权责失衡和环评制度运作错误等方面分析实效性不足的原因, 然后针对这些原因, 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其它方面提出了环评制度设计实效性提升建议, 主要包括拓展环评范围至政策指令、加强追责、强化司法救济、提升评估中心地位和职能、优化环评公参方案、规范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环评会商平台、编制行业环评导则等。
关键词:政策指令环评,优化环评公参方案,精简环评,环评会商平台,行业环评导则
参考文献
[1]欧志敏.中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效分析[D].湖南, 湖南师范大学, 2010.
[2]蔡守秋.论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口[J].环境污染与防治, 2009 (12) .16-17.
[3]李虹, 徐樟丹.环评合谋的共生机理及破除对策[J].会计之友, 2014 (30) , 30-33.
[4]祝兴祥.环境影响评价未来十年[J].环境保护, 2005 (02) , 61-63.
[5]王亚男.中国环评制度的局限、挑战、指望与建议[J].中国环境管理, 2015, 7 (2) :12-16.
[6]张建伟.完善政府环境责任的若干思考[J].河北法学, 2008 (03) .32.
[7]吕忠梅.监管环境监管者:立法缺失及制度构建[J].法商研究, 2009 (05) :139-145.
3.试验检测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 篇三
一、试验完成后,实验员应按统一的表格及时、准确、真实出具实验报告,交实验工程师审核。
二、实验工程师在接到实验报告后应对试验报告的正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审核实验报告的内容,它包括执行标准、试验方法、计算过程。实验结果应满足精度与有效数字要求。
四、审核承包人的实验报告,对真实正确无误的试验报告及时予以签认。
五、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现试验方法有误,数据差错造成检测结论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保证试验结论的正确。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经查事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环评报告审核制度 篇四
超声显象报告是将超声探测到的全部信息,用数据、文字、绘图、照片或录象等方式记录下来,结合病史体征和他检查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诊断意见,供临床参考,是告诉受检者的凭据。报告单书写要求如下:
1、一般项目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婚否、门诊号、住院号、超声号和图象记录方式等。
2、脏器径线和病灶大小的测量值。
3、图象分析将超声扫查所获得的全部信息,提取对诊断有价值的部分,用超声术语,作简明扼要的描述。包括脏器(或病灶)的外形、大小、部位、回声(指内部回声、边界回声、后壁回声)等等,表面是否光滑,境界是否清楚,眦邻关系,也应用必要的描写。
4、图象记录采用各种图象记录方式,将典型图象记录下来,加以说明,使临床医师一目了然。
5、超声提示(超声诊断)根据前面四项的内容,结合临床提出确切的诊断意见,如同一患者有向种疾病,应把诊断明确的疾病放在首位。⑴超声检查正常结论:某脏器超声检查未见明显异常。⑵超声检查异常影像结论应包括:
①明确的超声结论:当某一病变具有鲜明的声像特征和高度的特异性时,可下充分肯定的或否定的诊断,如胆囊结石等。
②部分明确的结论:如肝脏声像图显示一囊性病变,虽难以做出肯定性诊断,但是可明确做出解剖定位诊断和物理性质诊断。③不明确的超声结论:若声像图发现某一区域有异常,难以作出肯定性诊断、或病灶来源时,可以对所见声像图进行客观描述,结合有关资料作出恰当的提示性推断,供临床参考。
6、提出建议通过超声扫查,如有下列情况者应提出建议: ①由于种种原因检查的脏器显示不清,建议复查; ②暂时不能明确诊断者,建议随访或观察;
③需进一步明确诊断者,如发现肾积水,为明确肾积水原因,建议作进一步检查; ④其他一些原因。
7、签名和日期,检查者亲笔签名,请上级医师会诊者应有相应的签名,做到双签名。若报告单用计算机打印方式生成,若由打字员录入报告者,医生应在报告单打印前做好审核,必要时录入者签名。报告单时间应精确到分。
8、遇到特别急重症患者检查后需及时抢救时可以口头形式报告临床医师,但最终以正式书面报告为准。
9、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一张理想的超声报告单,应按以上六个方面逐项书写,做到字迹清楚、语言精练、重点突出、测量准确、超声术语运用确切、论述内容层次清楚、超声诊断和建议恰当。
超声报告单复核、报告签发制度
目前主要针对疑难病例及特殊病例进行复核,随着超声工作站在超声科室的普及,逐步推行全部病例的复核。
1、复核医师应由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职称以上者担任,核对申请单中要求、诊断过程中的问题及正式报告单的审核。
2、复核医师应对超声检查申请单上的项目及要求与报告单上已检脏器及内容逐项核对。发现申请单上内容或要求与超声诊断范围不符时,应与开单医师联系商榷;发现报告单受检内容与申请单不符或漏检时,应通知患者复查。
3.复核医师应对报告单的上项(包括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超声号……等)、中项(声像图描述)、下项(检查日期、检查医师、书写报告医师……等)一一核对,不留缺项。
4.复核医师应在审核报告中修正不规范或错误术语及描述用词;统一描述内容与诊断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后应提出对患者进行复查或进行有关检验或其他医学影像学检查的建议。
5.复核医师在申请单要求以外的超声检查阳性发现,亦需在报告单上写出。
6.复核医师应在报告单上签名。
超声检查准确性受诸多因素影响,如患者自身因素(肥胖、气体干扰、准备不充分、不能配合、病变位置特殊、疾病所处不同阶段等)、设备因素(仪器型号及性能不同,其图像质量和分辨率有差异)、检查者因素(超声结论依据国内外公认的影像特征,对超声影像的判读不同检查者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等。超声报告是影像检查结果,要以病理诊断或临床最后诊断为准,与超声检查相关的医疗活动应充分与临床医生沟通。在发送超声检查报告时要将上述情况明确告知受检者
附:
一、常用医学超声图像术语
一、回声强度定名
1、无回声:无点状及其他形状的回声,呈一片黑色暗区。
2、低回声:病变回声辉度低于周围正常组织。
3、等回声:病变回声辉度与周围正常组织几乎相等。
4、高回声:病变回声辉度高于周围正常组织。
二、回声形态定名
1、光点:细小的亮点回声,直径通常小于0.2cm。
2、斑状强回声:为片状明亮回声,直径0.3~0.5cm。
3、团状强回声:为大于0.5cm的团样明亮回声。
4、带状强回声:为线条样明亮回声。
5、环状强回声:为圆环状明亮回声。
6、透声:声波能良好地透过组织或病变,致后方回声增强。
7、声影:声波传播途径中,因反射吸收等因素,使声能大量衰减,阻碍声的传播,引起回声明显减弱。
三、特征性超声图像描述
1、靶环征:病灶中央呈等回声小团块,四周有较宽的弱回声环。
2、牛眼征:为强或等回声团块,周围有环状暗带,团块中央液化,酷似牛眼。
3、平行管征:胆管增粗与门静脉内径相似,形成平行管征。
4、慧星征:团块强回声后方有数条平行的条状回声。
5、假肾征:声像的形状像肾脏,但并非为肾脏。
6、声晕:实性肿块周围出现圆环状暗带。
7、卫星征:病灶周围出现小病灶,犹如卫星环绕。
8、镶嵌征:瘤体内包含小肿瘤,瘤体之间互相有隔带。
5.环评报告审核制度 篇五
(X线、CT、MRI)
X线部分
一、胸部X线报告
胸廓:对称、畸形、骨骼情况。
肺野:肺内血管纹理,肺内有无病灶,如发现病灶要描述其部位、形态、边缘、大小、有无空洞等等情况。
肺门:正常、增大,有无肿块等。
纵隔:气管是否正中,纵隔有无增定及有无肿块发现等。横隔:位置、形态有无改变,肋隔角与心膈角情况。心脏:外形有无异常变化,心胸比率,各房室情况。
二、心脏平片X线诊断报告
摄片位置:后前位、右前斜位、左前斜位,左侧位。
胸廓:纵隔与横形态有无异常。肺部:重点描述肺门、肺内动、静脉血管纹理的变化,有无肺动脉高压或肺淤血等表现. 心脏:心外形增大的类型,肺动脉段外形变化,各房室增大的情况,食道左房压迹变化情况。
三、泌尿系统X线诊断报告
1、平片:
(1)两肾轮廓、位置、形态与大小。
(2)全尿路区域有无钙化或结石样阴影。(3)腰大肌及腹壁脂肪线影像情况。(4)脊椎、骨盆区、骨骼有无异常。
(5)肠道内容情况及其他腹部异常阴影。
2、排泄性尿路造影(IVP)。
(1)两肾轮廓、位置、形态、大小。(2)使用对比剂名称、剂量、浓度。
(3)两肾功能显影情况:正常、延迟、不显影。对肾功能差者,造影需延时45’-60’或更长时间摄片观察。
(4)两侧肾盏、肾孟轮廓显示情况。(5)膀胱充盈情况。
(6)两侧输尿管显示情况。(7)腰椎与骨盆区骨质情况。
3、逆行肾盂造影(RCP)
(l)两肾轮廓、位置、形态、大小、注明导管位置。(2)使用造影剂的名称、浓度、剂量。
(3)两侧肾盏、肾孟、输尿管充盈显示情况。(4)腰骶椎与骨盆区骨质情况。
4、膀胱造影
(1)造影剂名称、浓度、剂量。
(2)膀胱充盈的轮廓、形态、大小;病理性改变应说明病变范围大小,边界与邻近脏器的关系。
(3)若观察膀胱壁者应测量其厚度,边缘与周围情况。(4)男性应包括前列腺增生向膀胱突出压迫情况。(5)有无其它异常发现。
四、头颅、五官X线诊断报告
1、头颅平片X线诊断报告(1)头颅大小与形态。
(2)颅骨内外板与板障厚度与密度情况。(3)颅缝与囱门有无异常。
(4)脑回压迹有无增多、增深。(5)颅板血管压迹有无异常。
(6)蝶鞍大小、形态。骨质有无异常。
(7)颅内有无生理或病理性钙化,其位置、形态。大小、数目如何。(8)头颅软组织情况。
2、副鼻窦X线诊断报告(l)各组窦腔发育情况。
(2)各窦腔大小、形态、密度有无异常,黏膜有无增厚,有否液平。(3)鼻腔与眼眶情况。
(4)如窦腔出现占位性病变应重点描述病理变化情况。
3、乳突X线诊断报告
(1)乳突类型(气化型、板障型、硬化型),气房大小及密度。(2)鼓窦入口与鼓窦区有无扩大或骨质破坏。(3)鼓室、天盖、乙状窦骨质情况。(4)内外耳道情况。
(5)周围组织骨质结构情况。
4、眼眶X线诊断报告(1)眶窝大小与形态。(2)眶壁骨质结构。
(3)眶内软组织密度有何异常改变。
(4)眶裂、视神经孔形态、大小及骨壁清况。(5)周围副鼻窦与颅内情况。
5、下颌骨X线诊断报告
(1)下颔骨骨质有无异常情况,如有病变应按基本病理变化重点描述。(2)牙槽有无病变情况。(3)软组织情况。
五、骨与关节系统X线诊断报告
1、骨与关节外伤X线诊断报告(1)骨折或关节脱位部位与名称。
(2)骨折断端移位情况,对位对线情况。
(3)软组织有无积气、异物或肿胀情况。
(4)骨折断端或脱位关节有无骨质破坏,或其它骨质改变。
2、关节病变X线诊断报告
(1)关节病变发生部位:干骺端、骨干或关节。
(2)骨与关节骨质结构有无异常:如有病变应按基本病理变化重点描述。(3)关节间隙与软组织情况。
3、四肢长骨病变X线诊断报告
(1)病变发生部位及累及范围。
(2)四肢长骨病变基本病理变化情况应重点描述
(3)软组织变化情况。
(4)如果是肿瘤病变应描述肿瘤生长方式(膨胀性、压迫性或浸润性破坏)与病变与正常骨组织分界线情况。
4、脊柱病变X线诊断报告(1)脊柱曲度变化情况。
(2)病椎的部位,数目与基本病理变化情况应重点描述。(3)椎间隙改变情况。
(4)软组织特别是椎旁软组织改变情况。
六、急腹症平片X线诊断报告
1、立位片:胃肠腔有无扩张、积气、积液或液平面以及隔下有无游离气体。
2、卧位片:
(1)膈肌位置,肝脏、脾脏、肾脏的轮廓,位置、形态及大小。(2)腰大肌与腹膜内外脂肪层影。
(3)何段肠道积气扩张、肠壁厚度、肠道分布与位置如何?有无肿块或高密度结石影。(4)脊柱、盆腔、骨骼有无异常。
七、消化道造影X线诊断报告
1、食道造影诊断报告
(1)胸部常规透视情况、胃泡大小、食道内有无食物滞留。(2)食道钡剂通过各段充盈情况,有无受阻缺损或狭窄。(3)食道壁柔软度、扩张度、粘膜情况。
(4)经过贲门钡流情况,有无受阻,局部有无肿块,有无受压、移位情况。(5)胃底部钡剂充盈情况,膈胃间距离如何。
2、上胃肠造影诊断报告(1)腹部常规透视情况。(2)食道有无异常。
(3)胃部:类型、位置、张力、蠕动、粘膜等情况。(4)胃壁柔软度、移动度、排空程度。
(5)胃双重对比相,胃小区显示情况有无异常。(6)十二指肠各部形态,功能变化。
(7)如为全胃肠道造影应观察各组小肠粘膜位置,走行方向有无异常。并要连续观察直达回盲部显示为止。
3、结肠造影诊断报告(1)腹部常规透视情况。(2)导管插入顺利与否。
(3)结肠各段充盈显示情况,有无受阻,位置,结肠袋形、外形、移动度、肠壁柔软性、排钡后结肠收缩功能、粘膜皱壁情况。
(4)气钡双重相:粘膜情况,有无充盈缺损或息肉样改变等情况。
CT与MRI部分
一、颅脑与五官CT或MRI诊断报告
1、颅脑:
(1)颅骨骨质情况。(2)脑沟、脑池情况。
(3)脑回、脑灰质与脑白质情况。(4)脑室大小、形态,位置与移位情况。
(5)中线结构是否移位情况。
如发现病灶则应重点描述其发生部位、外形、累及范围、境界、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等情况。
2、眼眶:
(1)眶壁骨质结构:眶顶、眶底、眶内外骨壁。(2)眶裂与视神经管。
(3)眼球:大小、形态与内部结构情况。(4)视神经情况。
(5)眼外肌与眶内脂肪间隙情况。
(6)如有增强片应注意眼上部静脉与眼动脉‘请况。(7)眶周围鼻窦窦与颅内情况。
3、耳与颈骨:
(1)外耳道情况。
(2)中耳:包括上鼓室、中鼓室、下鼓室、鼓上隐窝、耳咽管、听骨链等情况。(3)内耳:包括耳蜗、半规管、面神经管等结构情况。(4)鼓窦入口、鼓窦区、天盖与乳突气房情况。
(5)颈静脉窝、颈动脉管、内耳道、乙状窦以及周围区域骨质情况。
4、鼻与副鼻窦
(1)鼻腔骨质结构,鼻中隔、鼻甲情况。(2)各组副鼻窦大小、形态及骨壁等情况。
(3)鼻腔内与各组副鼻窦内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
(4)鼻后孔及周围结构如眼眶,上颌齿槽骨、颞下窝、鼻隐窝部等情况。
二、颈部CT或MRI诊断报
1、鼻咽部:
(1)鼻咽腔:腭帆,鼻咽腔侧壁与顶壁、咽隐窝等情况。(2)咽旁间隙情况,咽鼓管隆突情况。(3)咽后间隙情况。
(4)咀嚼肌间隙、茎突前咽旁间隙与茎突后咽旁间隙情况。(5)鼻咽部周围骨质结构情况。
2、喉部:
(1)声门上区:会厌、杓会厌皱襞,假声带等情况。(2)声门区:真声带,喉室腔等结构情况。(3)声门下区情况。(4)甲状腺与甲状旁腺情况。
(5)舌骨、会厌软骨、甲状软骨、环状软骨、杓状软骨等情况。(6)喉旁间隙与喉周结构及颈部其它结构有无异常情况。
3、颈部:
(1)脏器区情况:甲状腺、甲状旁腺、食管、喉部与气管及下咽部结构有无异常.(2)两侧外侧区情况:有无占位灶。(3)颈后区情况:有无占位肿块情况。
4、涎腺:
(1)腮腺大小。形态、位置、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情况,有无占位情况。
(2)颌下腺大小、形态、位置、深度或信号有无异常,增强后情况。有无占位灶。
三、胸部CT或MRI诊断报告
1、气管:主气管及其各分支情况。
2、肺门:肺门结构,血管与淋巴管情况。
3、肺野:肺叶、肺段、肺小叶情况,发现病灶应重点描述。
4、胸膜:壁侧与纵隔胸膜及叶间胸膜情况。
5、纵隔:大血管、心脏各房室及纵隔各组淋巴结情况。
6、胸壁:骨骼骨质结构与软组织情况。
7、横膈情况。
四、心脏CT或MRI诊断报告
1、心肌:厚度、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情况。
2、心内膜情况。
3、心房:大小、形态有无异常情况。
4、心室:大小、形态、肌小梁等情况。
5、心瓣膜情况。
6、心包情况。
7、肺动脉主干与肺静脉主干情况。
8、冠状动脉情况。
9、心脏内血流情况。
五、腹部CT或MRI诊断报告
1、肝脏、胆囊:
(1)肝脏外形与各叶比例有无关调。
(2)肝门结构、肝内胆管与总胆管情况。
(3)肝内动静脉(包括门脉)主干与分支情况。
(4)肝脏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特别注意增强后各期扫描包括延时扫描其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
(5)胆囊大小、形态、胆囊壁、囊内有无占位情况。(6)腹腔内及周围脏器情况。
2、胰腺:
(1)胰腺包括钩突、头、体、尾部大小、形态情况。(2)总胆管下端与胰管情况。
(3)胰腺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措况。(4)胰周有无异常情况。
(5)扫描区域内动、静脉、淋巴结情况。(6)周围脏器情况。
3、脾脏:
(1)脾脏大小、形态、密度或信号均匀度如何等情。(2)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3)脾门与脾周围结构情况。
4、肾脏与肾上腺:
(1)肾上腺大小、形态、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改变情况。(2)肾脏外形、大小、肾皮质与髓质结构情况。(3)增强前后肾上腺与肾脏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4)肾盂、肾盏与输尿管上段情况。
(5)肾周间隙、肾筋膜、肾周血管与淋巴组织以及肾周各脏器。
六、盆腔CT或MRI诊断报告
1、男性盆腔:
(1)膀胱:包括大小、形态、位置、膀胱壁厚度等情况。(2)精囊情况。(3)前列腺情况。(4)直肠情况。
(5)盆腔各脏器问脂肪间隙情况。(6)盆腔内其它组织情况。(7)盆腔骨质结构情况。
2、女性盆:
(1)膀胱情况。
(2)子宫、阔韧带、附件等脏器情况。(3)宫颈、阴道情况。(4)直肠情况。(5)盆腔各脏器间脂肪间隙情况。(6)盆腔内其它组织情况。(7)盆腔骨质结构情况。
七、脊柱、脊椎CT或MRI诊断报告:
l、各椎体包括椎体、椎弓根、椎板。关节突、横突、棘突各部骨质结构,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情况。
2、各椎间盘结构、形态、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情况。
3、椎管形态、结构情况:有无占位灶。
4、脊膜情况。
5、脊髓外形、位置、密度或信号有无异常改变情况。
6、椎管内如有占位灶,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八、四肢关节、骨骼CT或MRI诊断报告: 1.骨皮质、骨膜、骨髓腔、骨质结构情况。
2、关节面、关节软骨、半月板等结构情况。
3、关节腔情况。
4、关节滑膜、滑膜囊情况。
5、软组织情况。
发现病灶则要求重点描述部位、大小、形态、边缘、累及或浸润周围结构情况,增强前后密度或信号变化情况。
报告审核制度
1.核片医师必须由获得主治医师职称二年以上的医师担任,完成当日诊断报告的审核.2.核片医师对每份摄片必须核对“申请单,片头,报告”三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检查号,科别住院号/门诊号,病房号/床号,检查日期,核片日期以及书写报告医师的签名。急诊检查还需要包括检查时间和临时报告的时间。
3.核片医师对每份摄片必须核对检查名称,部位和方法是否达到有关申请和经治医师提出的要求(针对性要强)。认为不妥者需及时与主管该病员的经治医师联系商榷(亲自联系或请书写报告医师执行)
4.核片医师在审核报告过程中应注意修正错误的或不当的专业描述用语,以及描述与诊断结论的一致性,特别是影像学诊断的准确性。必要时提出加做和/或重做有关的影像学检查,交书写报告医师落实执行。尽可能地减少误,漏,过诊之机率,提高报告的正确性。
5.核片医师还应注意对摄片中临床要求以外的阳性症状发现在报告中应有述及,并按诊断重要性的主次顺序写在结论中以供临床参考。
6.核片医师在同意的和修改后通过的报告上签名,字迹要清楚。
↓ ↓ 经审核医师初步阅片后,规整诊断意见,打印报告,签名。值班医师应该认真阅片,结合临床病史,初步书写诊断报告。每日值班诊断医师负责当日影像检查书写报告 ↓ ↓
6.浅析会计审核与高校制度建设 篇六
关键词:会计审核,高校,制度建设,落实,执行
当前制度建设在高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与关注, 制度建设的完善与否一直是各企事业单位管理水平的体现, 也是各类审计工作所关注的重点内容。高校制度建设的目的在于保证高等学校有序运行的同时, 促进高校的健康稳定发展。高校财务作为服务部门, 更兼具监督职能, 既是高校制度的执行者, 也是高校制度建设的参与人。围绕高校制度建设的目标, 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监督职能, 有利于提高高校制度建设的水平, 促进高校制度建设的科学、规范和系统化。
1 高校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经过准备、制定、落实、监督、修正的过程, 建成完善、有序、规范的制度体系。具体来说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应包括从制度起草前的调研、立项, 到制度的起草、修改、通过和发布, 还包括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监查工作。因此, 高校制度建设中会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制度制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项规范、科学的制度, 其制定应具备整体和长远的规划, 但目前学校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存在着实用主义的倾向。特别是在制定各类内部部门制度规章的过程中, 各部门根据自身的管理需要, 或为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制度、办法, 这类制度的制定过程往往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首先, 是时间上的限制, 有些制度的制定是出于解决某类已经出现的问题, 并且这类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解决的境地, 或是上级下达的各类规章制度、办法, 需要下级单位及时地落实、执行。因此, 不会给制度的制定者相对充足的时间用于调研、讨论、评估;再者, 是空间范围上的限制, 各部门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 往往从本部门的需求出发, 着力解决本部门在管理上遇到的问题, 未能与制度可能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由此造成出台的相应制度与现有的其他制度之间产生冲突, 甚至无法落实, 以至于制度得反复修改、反复出台, 缺乏稳定性。
1.2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各类规章制度仅仅是高校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将这些规章制度落实到实际, 使之高效地执行, 确保高校各类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才是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和关键。但目前高校制度建设中矛盾最突出的部分也体现在执行上, 存在“重制定, 轻执行”的现象。当然, 在执行难现象的背后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有些是由于制度制定的时候就没有具体措施, 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是因为执行过程中, 具体的执行人没有有效地、全面地落实相关制度;有些制度虽然出台了, 但是所涉及的相关执行人员甚至都不知道这个制度的存在。由此种种, 都造成了制度执行难现象的发生, 导致整个高校制度建设在执行这一重要环节得不到有力保障。
1.3制度整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应具有整体性、稳定性、长远性, 其中包含的任何一个制度都应该是全面的、系统协调的, 能与全校其他各制度相呼应, 并形成体系。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应遵循固定的流程, 在充分调研的前提下, 与各部门进行沟通交流、讨论, 还应与现有制度, 特别是高一级的制度相比对, 核查是否存在冲突和矛盾。目前的情况是学校各部门之间各自为阵, 从本部门出发制定各自的制度规章, 使得各制度不能协调一致, 甚至相互矛盾, 这也导致了制度不能最终有效地落实。
2 会计审核在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通过以上对高校制度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 制度制定的最终目的是落实制度, 空有制度无法落实执行, 制度只能是一纸空文。目前制度建设过程中最难的部分也在于落实, 如何有效落实好现有制度成为了高校制度建设的关键性问题, 会计审核作为财务资金管理的第一道关口, 在制度建设中应发挥以下作用。
2.1充分发挥审核监督职能, 促进制度全面落实。在高校众多的规章制度中可以看出, 那些与经费使用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办法, 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执行的程度普遍较高。比如财务报销相关的管理制度、差旅费管理办法、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还有部分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 通过流程的设计与经费使用挂钩, 如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等制度, 通过在经费报销审批过程中增加相应环节, 同样实现了制度的有效落实。
2.2及时反馈制度执行情况, 促进制度完善。高校制度建设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接受检验, 并逐渐得到完善的动态过程。各类规章制度在制定的过程中, 即使进行了充分的调研, 也无法做到面面俱到, 这就需要在实践中对各项制度进行检验, 使之逐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形势的变化。
制度规章通过在会计审核工作中的具体落实执行会遇到各种实际问题, 如制度内容的不全面、存在冲突条款、措施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等等。这就需要财务部门及时将遇到的具体问题反馈给相关制度的制定部门, 督促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通过这种反馈和完善的过程, 能有效地促进各类制度规章的规范和完善, 确保高校制度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
3 会计审核在高校制度建设中存在局限性
3.1会计审核履行制度执行监督职责存在局限性。财务审核是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合法、合规性核查, 即使该项经济业务在审核中认定为违规, 但该业务实际已经发生不能再改变, 对于该项违规经济业务来说也只能起到事后监督的作用。一个健康的内控监督过程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控制、全面监督, 财务审核在制度执行过程中由于部门职责的限制, 无法达到这种全面性的要求, 其在履行制度执行监督职责时存在局限性。
3.2依靠会计审核落实制度不能划清职责。目前高校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依靠财务审核落实制度的情况, 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制度最终落实的程度, 取决于财务审核对制度的执行程度。而由于财务部门职责的限制, 财务审核过程无法做到面面俱到。高校制度的落实应是各部门间协调配合共同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其在制度落实中的职责, 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3.3会计审核无法涵盖所有高校制度。会计审核所涉及的制度范围只限于与经济业务相关的部分, 只能对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制度执行情况发挥监督职能, 而对那些与经济业务完全没有联系的业务, 则不能起到任何的监督作用。与之对应的, 那些与经济业务不相关的制度, 也难以通过财务审核的方式落实。
3.4审核人员的素质对制度执行效果的限制。会计审核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要求财务部门审核人员熟悉并掌握各类内外部法律、法规、制度规章, 这导致了各类制度的最终有效落实取决于财务部门对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执行的质量则取决于财务审核人员对制度的掌握和执行程度。
4 针对会计审核在制度建设中局限性的建议
首先, 高校制度建设是一个全面的系统工程, 在制度推进过程中, 会计审核作为保证制度有效执行的一个手段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部门职责的限制使其无法成为制度落实的全部。
其次, 作为财务部门应加强高校制度建设方面的内部教育和培训, 不断提高财务部门对高校制度建设的参与意识, 深化相关财务审核人员的制度执行意识和政策业务素质, 加强制度执行的力度, 完善制度执行流程, 提高制度执行的效率和质量。与此同时, 财务部门特别是财务审核人员应将制度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作及时的反馈, 与各部门保持密切的沟通交流, 使各类制度通过这样的反馈、沟通, 直至完善。
再者, 还应加强财务审核人员在日常审核工作过程中对各项制度规章的解释工作, 将这样的制度解释工作, 作为高校制度的宣传手段之一。通过解释扩大全校教职员工对制度的认识和理解, 从而促进制度的全面落实。
高校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无论是以会计审核的方法还是其他的手段, 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障高等学校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 在坚持这一目标的前提下, 增强财务部门的管理意识, 不断创新、发展和完善会计审核工作内涵, 保障高等学校制度建设的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张光慧.论高校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J].管理科学文摘, 2005 (7) .
[2]谭秀森.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 2006 (19) .
7.环评报告审核制度 篇七
一、对我国证券制度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
(一) 证券发行机制受到了破坏
证券的发行与审核制度作为证券市场日常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保障, 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发展与持续性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但是, 就其实际的开展情况来说, 证券市场受到了来自于政府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 进而导致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诸多不良现象的产生, 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同时, 当证券监管机构对金融证券市场的调控活动过度时, 将会使得证券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出现问题, 也就阻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 证券市场的自主发展运行权利也就无从谈起。比如, 当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的规模与节奏进行全程监管的时候, 由于忽视了证券市场本身的调节能力与供应能力, 进而也就带来了不良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 政府干预活动过于频繁
受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影响,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活动的一部分, 也就需要受到政府对其的监管, 但是, 证券市场本身作为一个不断发展运行的“有机体”, 其自身的竞争机制能够使市场的发展活动得以顺利开展, 政府所需的仅仅是适当的干预, 而不是全盘的监管。可是, 在实际的市场发展活动中, 政府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干预过于频繁, 而超出了其限定, 不仅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反而会阻碍证券市场的日常运行与工作。比如,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时候, 追求的是“最低质量标准”, 注重证券的自主发展。但在我国,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注重的是对发行人其持续盈利能力的需求, 这也就使得政府监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活动的干涉形式多且过于频繁, 这些活动都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进而使得投资风险的加剧, 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工作开展。
(三) 证券交易信息的真实性与全面性存在不足
证券市场的日常交易活动需要在公平、公正且信息透明的环境下来进行,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地规避市场活动中的欺诈、炒作活动。这是对交易市场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是保护证券投资者的有效保障。但是, 在实际的证券发行活动中, 证券市场对于信息的披露存在和诸多的不足, 比如, 信息发布的延迟与不充分, 甚至错误信息的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 都将影响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活动, 也滋生出一系列金融骗局, 金融违法行为的产生。
二、在经济法的基础上来实现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选择
(一) 政府对收益的干预
在证券市场的发行审核活动中, 政府对收益的干预, 其开展的形式主要是公共收益部分与部门收益部分。在中国, 有人认为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制定, 需要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来进行选择。公共利益需要由政府选择优质企业审核选择。因此, 证券交易市场需要为所有的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企业投资信息。再者, 审核制度的信息披露需要是一个强制性的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 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需要的是对相关市场以及证券信息的有效处理与掌握, 只有信息做到及时、完整、准确, 才能真正意义上地提高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规范化, 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分配, 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同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对证券市场的审核制度进行核准的时候, 需要根据国有企业的改革需求, 来完成制定与完善工作, 进而实现国家财富的累积。
(二) 政府对成本的干预
就我国当前证券市场的运行实际发展情况来说, 证券发行需要制度的有效保障, 这是加强成本控制最为重要的手段。其中执法活动的开展成本是证券发行审核中支出的主要成本。因此, 监督机构需要在发行证券的时候, 做到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 其投入的成本, 即为执法的成本。从立法活动的开展角度来说, 这是实现证券得以顺利发行的关键环节。可在这个过程中, 由于人力、物力等一系列社会资源的使用需要资金的大力支持, 也就相应地使证券发行的成本与之增加。
三、从经济法的角度如何实现中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发展
(一) 制定统一的审核发行制定
就当前证券市场的开展情况来说, 证券的发行审核制度作为其主要的审核形式, 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但是, 在实际的工作其所发挥的作用, 受到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影响, 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发展。造成这样状况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同时, 由于审核制度的制定权的也尚未实现统一, 也就进一步地导致了这样的情况难以有效地杜绝, 进而影响到了证券市场的进步与发展。因此, 需要针对于这样的情况存在, 切实从证券发行统一化这一需求出发, 为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提供切实的发展保障。
(二) 完善责任制, 提高证券活动的开展质量
为了实现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统一化管理, 在对证券进行发行与审核的时候, 需要针对制度自身的不足之处进行完善, 同时, 为了有效地推动经济活动的发展, 还需要制定与完善责任制度, 进而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提高证券活动的开展质量。在完成审核活动之后, 需要将与之相关的责任关系进行一一地明确, 将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指出, 进而有效地减少不良行为的产生, 避免猖獗的违法行为, 做到审核工作的明确到位, 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 转变以往的核准制, 推行注册制的发展
众所周知, 在中国, 证券市场的发展正在逐步由核准制向着注册制发展, 这是未来证券市场发展的方向, 也是推进证券市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这样的方式, 能够有效地克服以往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弊端, 借助于经济法的保障, 来实现整个证券发行市场的规范化。虽然, 在我国, 目前的证券发行审核活动, 想要实现注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还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但是,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需要向着国外先进的证券发行制度进行学习, 最终, 实现注册制度的有效建立。想要实现这一目标, 我们需要认识到, 当前证券发行活动还面临着诸多问题, 需要去解决, 这既是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发展需求, 也是为实现经济长久发展而要考虑的工作内容。
四、总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我国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金融证券行业的发展也更加重要, 其对社会效益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证券发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作为证券市场活动的开展的基本制度, 将会决定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与发展能力。为了实现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也就需要加强对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关注, 针对影响其发展的因素, 进行分析与解决, 在法律制度的有效约束与保障下, 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性, 做到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护, 切实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苏天.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法律制度研究[D].云南大学, 2010.
[2]黄颖蕴.基于经济法角度探析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J].生产力研究, 2015 (6)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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