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2024-09-26

人力资源约谈制度(共11篇)

1.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篇一

约谈制度实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7〕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宁德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一、约谈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约谈。

二、约谈对象

(一)发生特大事故的所在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发生死伤事故的所在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责令停业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绝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三、约谈分级

约谈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级约谈

1.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发生一次死亡6-9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要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发生一次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一个季度内发生两起死亡3-5人重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5.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和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6.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二)县级约谈

1.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委托约谈的。

2.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伤亡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县(市、区)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

4.发生重伤2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被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检查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6.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四、约谈时限

(一)发生事故后15日内。

(二)隐患整改期满后7日内。

五、约谈内容

约谈单位要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的陈述,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同时约谈单位要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要求。

(一)对发生事故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专题汇报。

(二)对隐患单位约谈还要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和如何增加安全生产责任等专题汇报。

六、约谈实施

(一)约谈前。对约谈对象要下发约谈书面通知(约谈通知书样式见附件1),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

(二)约谈时。约谈单位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约谈记录样式见附件2),约谈结束时参加约谈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约谈内容应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有关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约谈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报告约谈单位。

七、约谈罚则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

1.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通知书

2.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约谈记录

附件1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通 知 书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月**日 午

约谈地点

具 体 事 项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月 日

注:本通知书一式四联,加盖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章,被约谈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乡)政府和市或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留存一联。附件2 宁德市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事故隐患 约 谈 记 录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约谈主持人

记录人

约谈参加人

约谈时间

月 午

约谈地点

约 谈 记 录

宁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注:可附页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制度 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2月28日印发

环境保护约谈制度(试行)

为促进排污单位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及时督促和指导排污单位整改纠正其环境违法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项范围

1.出现或可能出现重大环境问题。包括可能或已被上级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批、限期整改的,被市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要求抓紧解决的,被中央、省级新闻媒介关注、曝光的。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环境污染隐患。包括对区域环境和周围居民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的环保问题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信访、进京上访的,反复造成污染投诉的。

3.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行为。包括环境问题整改动作迟缓的、环保工作进展缓慢的、对环保认识不到位的。

4.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约谈对象和要求

1.约谈对象为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环保部门、与事件相关的部门人员也一同参加。

2.被约谈单位须按约谈通知要求准时到场,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约谈的,可由环保部门给予通报,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

3.对约谈所要求整改的事项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加重势态的,由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责任。

三、约谈方式

1.约谈采取面谈的方式。

2.由环保部门确定约谈的地点、时间、约谈事由、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3.提请市政府领导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实施。

4.约谈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的,由市环保局负责人实施。

5.市环保局负责人可以委托或指定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排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分管环保负责人。

四、约谈程序

1.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约谈内容、约谈的时间、地点、主要约谈人、被约谈人等。

2.约谈负责人主持约谈会,并宣布约谈开始与结束,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参与约谈人员须指出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及后果,说明有关规定、要求或群众诉求。

4.被约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说明原因、整改情况及进一步的措施(可提供有关资料)。

5.约谈人员对被约谈单位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可当场下达有关文书)。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创新服务举措,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对管理相对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警示教育,促进其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有效防范饮食、饮水等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决定在我市全面实行卫生监督约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为促进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针对相对人经营活动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降低、控制风险的需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进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卫生安全要求的宣传、警示教育。卫生监督约谈制度适用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医疗机构监管等各项卫生监督工作。

二、需要约谈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可进行约谈:

(一)预警工作需要;

(二)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三)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等监管手段发现存在隐患或问题,并可能导致不良社会后果的;

(四)管理相对人发生卫生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以及被举报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行政约谈的其他情形。存在共性问题的,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

三、约谈主要内容

(一)告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要求;

(二)通报相对人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卫生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四)督促相对人履行主体责任;

(五)其他应约谈的内容。

四、约谈人员与被约谈人员

约谈人员不得少于2人。按照属地监管、分级约谈原则,约谈工作一般由发现相关问题的卫生监督人员进行。根据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照责任监督员、科室(分所)负责人、所级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分级实施约谈。行为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应由主要领导亲自约谈。发生Ⅲ-Ⅰ级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分别由市、省和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约谈。

被约谈人员为管理相对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负责人。

五、约谈程序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在分析相对人存在的问题或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约谈的具体内容、时间和地点;

(二)约谈应以《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情况紧急时可以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

(三)约谈过程包括:约谈人阐明约谈内容;被约谈人说明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做好约谈记录;双方签字。

(四)被约谈单位应严格按照约谈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全面整改,并在约谈人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改进情况报约谈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卫生监督约谈制度是落实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出现需约谈情形时,要及时进行约谈。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约谈工作列为日常监管工作,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并将约谈记录及整改情况载入诚信档案。要加强对约谈管理相对人的跟踪督查,确保约谈效果。

(三)约谈地点原则上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办公场所进行。

(四)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约谈时,获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泄露。附件:1.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2.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抄送: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如皋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附件1:

卫生监督约谈通知书 NO: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单位 负责人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事项

约谈人签字(单位盖章):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附件2: 卫生监督约谈记录 NO:被约谈单位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人员:

被约谈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内容(可附页):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

约谈人员签字:

****年**月**日记录人员签字:

关于建立统战部部领导约谈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的联系渠道和沟通途径,切实加强与各民主党派(总支)基层委员会成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了解各党派成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情况,充分发挥好统战人士之家的作用,接受民主党派人士对统战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好地树立统战部门的形象,特建立本约谈制度。

一、建立约谈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约谈制度是统战部门深入开展软环境学习教育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全国、省、市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统战部门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拓宽统战部门与广大党派成员、党外干部联系渠道的重要途径,是使统战部门真正成为统战人士之家和党外干部之家,实现“党委满意、统战人士满意”的需要。建立统战部门与党派成员、党外干部双向约谈制度,不仅有利于统战部门更好地知情、解意,而且有利于促进统战部部门工作作风的转变。

二、约谈时间、地点

约谈一般每月安排两天,遇到重大问题或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约谈。为规范和方便约谈,约谈地点一般设在统战人士之家,也可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在约谈干部所在单位。

三、约谈对象和内容

(一)约谈的对象

1、区属各民主党派主委、副主委、委员;

2、区属党外科级领导干部、党外一般干部;

3、有重要情况需要向部领导反映的党派成员;

4、其他需要约谈的人员。

以下八种情况必须进行约谈:一是党派主要负责人职务调整时;二是考察考核后反馈谈话时;三是在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上级精神出现偏差时;四是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五是党派成员、群众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有反映,有必要给予提醒时;六是领导干部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或其他原因要求谈心谈话时;七是受到表彰、奖励、批评或工作中遇到重大困难和挫折时;八是遇到其他需要进行谈话的情况时。

(二)约谈的内容

1、了解约谈对象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2、听取约谈对象对党建工作、党外干部工作、统战工作和部领导及其他干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反映基层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4、反映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其他需要直接向部领导反映的情况。

三、约谈的方式

1、约谈采取双向互动谈话的形式。约谈对象一般由党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平时所了解到的情况向分管副部长提出建议名单,报部长审定提出或由部长、分管副部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对主动要求与部领导约谈的对象,党派办公室在先了解初步情况、向分管部领导请示汇报后,确定约谈对象。

2、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一般采取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或党派专干负责约谈的方式进行。约谈对象要求直接向部长约谈或委托约谈效果不好、委托约谈后未引起约谈对象重视的,可以根据约谈对象的请求确定。

3、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进行。约谈可结合工作检查、干部考评(考察)、调研等活动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个别谈话、集中谈话、座谈的方式进行。

四、约谈的原则和要求

(一)约谈的原则

1、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扬统战部门的优良传统,切实转变作风,讲求实效;

2、坚持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

3、坚持以诚相见、平等待人,耐心细致地听取约谈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想法;

4、坚持推心置腹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体现统战部门对统战人士的关心。

(二)约谈的要求

1、接到约谈请求,经审定确需约谈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约谈。具体约谈时间、地点以及通知约谈对象等事项由统战部党派办公室根据部领导及相关谈话人的要求进行安排,如遇事延后由党派办公室另行通知。

2、约谈对象要端正态度,正确看待约谈,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反映其它有关事项要力求做到客观、完整、准确,如有捕风捉影、无理取闹、故意抵毁、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追究责任。

2.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篇二

一、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和党的领导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检察预防约谈制度本质上属于社会大预防的一种工作方式,需要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从理论上讲,所有检察机关监督对象都是约谈的对象,其中涉及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种机关。同时,由于检察机關约谈的对象一般都是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对相应工作有一定范围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才能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将检察预防约谈的制度、背景和方案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对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利用党的领导权,从组织、制度、纪检监察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设计要围绕目标紧紧抓住约谈制度的核心特点

正如前述,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预防职务犯罪,为了使得预防取得实效,我们要充分认识并利用检察预防约谈的权力性、预防性、柔和性等核心特点。

1、检察预防约谈人要保持一定的权威性。虽然从全国实践看,约谈人有的是检察长,有的还包括副检察长,还有的包括预防干警。笔者认为,检察预防约谈有别于案件办理,必须保持一定的权威性、震慑性,才能使得约谈更有警示和教育的效果。约谈人必须是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因为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拥有一定的职权,同时具有和普通干警不一样的阅历,站的角度也更高、更广,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震慑效果。如果是普通的预防干警,就会使得约谈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流于泛泛,很难产生预期的预防效果。

2、检察预防被约谈人要有一定的职务性。被约谈人应当是有一定职务级别并与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如果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被约谈。

3、检察预防约谈内容保持一定的广泛性。检察预防约谈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预防目标,而不能作过多地限制,凡是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都可以成为约谈的内容。前已详述,在此不赘。

4、检察预防约谈程序要保持一定的严格性。检察预防约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以合法、严谨、实用为前提。在程序的启动上,关于是否向地方党委批准或备案问题,笔者认为,检察约谈工作是一项具体的检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的宏观领导,而没有必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批准。所以启动检察预防约谈,不必报请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但是作为检察预防约谈后的处理结果,可以报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部门备案,以加强对约谈对象的约束。约谈的具体情形,在制度上应当有具体的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严谨性和规范性。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将约谈内容记录在案,以加强对约谈人员与被约谈方双方的监督,同时也为下一步预防工作提供素材。

5、检察预防约谈方式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约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本身的特点有别于程序和实体要求较高的办案活动,这也是检察预防约谈的优势所在。所以检察预防约谈应当紧紧围绕预防实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情况,灵活把握。比如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采取促膝谈心拉家常的方式,或者采取交流探讨的方式等等。总之,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效果并且不违背法律,可以不拘一格。

三、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有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实效

实效是制度的最终考量标准。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取得实效,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加强对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宣传。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支持的前提下,广泛宣传检察约谈制度的内容和重大意义,争取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约谈实例的推广。二是要在约谈后对约谈对象及其单位进行跟踪回访。通过跟踪回访,督促约谈对象切实采取措施,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3.廉洁约谈制度1 篇三

实行约谈制度,是党组织、党政领导干部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法办事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督促改正错误,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施约谈:

(一)在贯彻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工作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

(二)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方面或个人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强,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情节轻微的;

(四)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五)涉及侵害群众利益苗头性问题的;

(六)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问题,情节轻微的;

(七)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或错误情节轻微,不需要

给予纪律处分的;

(八)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约谈方式:

(一)提醒约谈。在管党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提醒约谈。

(二)履职约谈。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不想为、不能为、不敢为、不作为”、懒政怠政,情节轻微的,进行履职约谈。

(三)点题约谈。对群众反映或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等共性问题的,进行点题约谈。

(四)函询约谈。对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不具体、性质不严重、情节轻微的,进行函询约谈。

(五)诫勉约谈。对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方面存在问题,尚未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进行诫勉约谈。

(六)容错约谈。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进行纠错谈话。情况特殊的,可采取现场约谈。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相关承办室拟制谈话提纲。

(二)约谈通知。区委和区纪委实施的约谈,分别由区委办公室和区纪委案管室统一登记、编号、制作约谈通知书,送达约谈对象由本人签收。

(三)约谈实施。约谈要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存在的问题,讲清有关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听取约谈对象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要对照党章写认识,必要时要写出书面检讨,需制定整改措施的,限期整改。约谈由专人记录,约谈对象签字,存档备案。

约谈纪律:

(一)坚持依纪依法约谈。实施约谈时,约谈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约谈参与人及有关工作人员要对约谈内容严格保密。泄露有关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二)讲究方法策略,文明约谈,尊重、维护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约谈一般应在党委或纪委设立的约谈室进行。

(四)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主动说明组织尚未掌握问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发现约谈对象未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故意隐瞒问题的,一律从重处理。

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约谈制度 篇四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宁建工字[2005]30号)自05年4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建设法律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四)在建筑施工活动工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引起市民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不力的;

(八)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江

南八城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由市建工局问责小组负责实施;三区两县建工(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

四、问责活动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各级问责小组组织召开。市建工局问责小组由分管局长、质量安全处、政策法规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局质量安全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各区县具体问责人员组成由各区县建工(设)局确定,并报市建工局备案。问责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媒体、专家列席。

五、问责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问责前,问责单位应当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附件一),提出相关要求。

六、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等。

七、在问责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被问责单位现场相关调查材料报送负责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八、问责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

(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

九、问责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二)并存档。

十、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行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

(五)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问责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任人的从业资

格进行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附件三)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

十一、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日内向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十二、有关问责内容,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示。

十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接受问责或问责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四、三区两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建工局将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层级监督制度要求,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建工(设)局约见谈话。主要是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附件二: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附件三: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附件二: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记录人:年月日

附件三:

5.区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情形

(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影响食品安全目标任务完成的;

(三)国家、省、市、区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的;

(六)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区、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的权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村(社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要求下级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法人进行约谈。约谈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人。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

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被约谈的乡镇、村和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负责约谈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被约谈人同级政府就有关事项进行通报。

约谈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考核。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2.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附件1

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及

参加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事由

约谈机关(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机关各留一份。被约谈单位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约谈单位。

附件2

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公章)

编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参加约谈人员

约谈地点

记录人员

约谈时间

时至

记录内容:(可附页)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6.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及时对安全隐患、事故进行整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对上级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所进行的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包括下列人员: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负有安全监理职责的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被约谈对象应在指定地点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代谈。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领导主持约谈:

1、对监理单位或南(北)区指挥部提出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拒不整改的;

2、发生一般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被约谈人关于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被约谈人应准备书面材料。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下列时间进行:

1、事故发生后,抢险基本结束后三天内;

2、下发律师函后一周之内;

3、同一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三次时。

第七条 约谈程序:

1、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通知采取文件或传真的方式。

2、约谈时由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3、被约谈单位在约谈后一周内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办公室书面呈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整改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线进行通报批评,同时上报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备案,并按合同约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违约责任。

7.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集团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集团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

(三)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119火警出警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集团领导或集团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集团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

第六条 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集团安全监管部组织召开。约谈小组由集团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隐患治理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由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针对约谈事由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所采取的举一反三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三)由被约谈单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盖公章)和处理决定(正式行文)。

(四)由约谈小组对被约谈单位提出管理要求。

(五)由集团安全监管部向被约谈单位发布《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函》。第八条 约谈会应形成书面记录,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确认并存档。第九条 约谈后应就以下处理方式作出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集团管理平台上通报批评。

8.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篇八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与管理相对人在执法活动中的相互沟通与联系,促进其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提高其卫生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防止因简单粗糙执法行为而引发纠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对象及范围:

1、管理相对人或从业人员因内部管理措施不落实,有轻微违法行为的;

2、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初次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单位;

3、执法人员拟作行政处罚的案件;

4、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以及主办卫生监督人员认为需要约谈的案件;

5、消费者投诉、举报的案件,经查实,领导批示需要约谈的。

三、劝诫适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处罚条件的,可当场下发劝诫通知书,令其立即改正。

四、案件查处适用约谈事项的应向当事人下发约谈通知,告知约谈时间、地点、所需资料。

五、约谈时应由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会谈,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会谈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构成,会谈结束时会谈双方参加人员签字,同时下发“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复查。

六、整改期满后由主办监督人员进行复查,对已整改或消除影响者将依法予以从轻或免于行政处罚。

七、对不按约谈通知要求进行约谈者,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者,依法从严查处。

八、对连续两次下发劝诫通知的单位和从业人员拒不进行整改的,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决定对其进行约谈,约谈后拒不整改的,可申请立案,对其进行全方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情节可合并处罚。

九、劝诫、约谈制度是否适用于处罚的前置内容由主办卫生监督员和所领导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9.人力资源约谈制度 篇九

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主体责任,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事故约谈,是指学校对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班主任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三)事故发生地的班主任;

(四)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主持约谈:

(一)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安全事故的;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本单位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在15 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莆田第十七中学

10.集体约谈 篇十

(2015年12月3日)

各位老师:

根据学校组织部署和安排,结合我本级工作实际,今天我们召开年级组老师集体约谈会。

1.规范言行,加强自身修养。

不乱收费,不乱办补习班,不乱订复习资料和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是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力举措和纲性规定,也是我们每个人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大家务必牢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可掉以轻心或心存侥幸,否则,个人声誉、经济受到影响和损失,甚至失去工作,饭碗不保。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利用手中的任何权力,接受家长及社会的任何请客送礼和娱乐活动。要爱国爱人,慎言慎行,增强政治敏锐性,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一个兢兢业业的职业人,明明白白的社会人,和谐生存,合作共事,人生短暂几十载,工作不过数十年,相遇是缘分,共事是福分。各位应当真诚团结,相互包容,相互帮助,取长补短,珍惜相处的每一天,凡事三思而后行,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既不利己也不利人的事,不给同事留麻烦,不给工作留失误,不给人生留遗憾。

2.遵守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

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要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前一些同志对政治纪律认识模糊、思想麻木、意识淡漠;有的人有

令不行、有禁不止、言行放纵,把学校安排的工作及任务要求,该执行的执行不彻底,甚至出现了不听从安排,不服从管理,调动不灵的怪现象;有的人只求组织照顾,目无组织纪律,只为领工资,不谋干工作;有些人干工作挑三拣

四、避重就轻;有些人合作精神欠缺,只挂靠不配合,只图名不实干。个别同志份内工作不作为,临时工作发牢骚,工作应付,作风漂浮,想法与实践差之千里,说法与现实不着边际;还有人不能持之以恒地按规定办事,在一些约定成俗的制度面前搞变通,看风使舵。凡此种种,都要引起我们每个人的高度警觉和深刻反思,并从自身做起,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3.固本强基,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始终把立德树人工作放在首位。各位都要遵循先成人后成才的古训,把学生的德育教育工作渗透到各项活动之中,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渗透到常规管理过程之中。目前,尤其要把新修订出台的《中小学生守则》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当做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落细落实,引导学生记住每一项要求,遵守每一条准则。各班要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尤其对一些特异体质及心理欠健康的学生要摸清底子、掌握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教育。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养成教育工作。要把学生文明礼仪、安全纪律、卫生健康等教育工作落实在时时处处,特别是每学期的开学、放学时段,校内外活动及重大节日期间,尤其不能放松、放宽,任何的松懈大意都会造成事半功倍或者前功尽弃的后果,要坚决禁止学生在校园里带零钱、带零食、带危险物品,在街道上接收任何宣传单。三要精益求精地组织开展好各项活动。各项活动的开展不但给大家提供着学习的机遇、交流的舞台、创新的空间,也同时检验着大家的工作态度,协作精神和竞技水平,不但倾注着策划者的意愿,组织者的心血,参与者的激情,而且蕴含着家长的支持,社会的关注和学校的荣誉。为此,全体教职工都要抱着对自己和学校高度负责和担当的精神,认真扎实地组织开展好包括早操、集会、校内外一切集体活动在内的各项有益活动。四要加强公物管理工作,随着学校配套设施和教学设备的不断添置更新,为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了极大方便,如何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物,已经成为我们必抓不可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位师生要秉承勤俭节约、爱惜公物的优良传统,坚决禁止在桌椅等公物上、墙壁上、花草树木上乱刻乱写、涂抹损坏。保护好、使用好、管理好每一件公物,要建立公物监交接和损坏赔偿制度,确保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五要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学是学校的主要工作,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每一位老师都要统一思想,增强提高教育质量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都要把教育质量提升活动当着头等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位老师都要大力开展学习充电活动,不断通过网络学习、实践学习等各种途径切实提高自身教育教学水平及教学管理水平,从而稳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各位老师,教书育人工作千辛万苦,任重而道远,让我们同

11.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政府和企业“两个主体”责任,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市政府或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石企业。下同)主要负责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约谈制度是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手段,强化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和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四条 约谈对象。市级负有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和主管领导,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五条 约谈形式和时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对所辖地区、所管行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的;

(十)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第六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及伤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阶段控制指标进度或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训、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七条 约谈组织。约谈由市安委办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约谈领导小组一般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及市监察局、安监局主要领导组成。

约谈会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主持。对被约谈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市长约谈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约谈;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直接负责人的谈话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市长进行约谈。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和安全管理专家参加约谈会议。约谈时安排专人记录,将约谈内容建档立案。

第八条 约谈主体。根据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情形,以下单位或人员作为约谈主体,可提出约谈对象、内容、建议:

(一)市四大班子主要领导和市政府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可直接提出约谈;

(二)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市直相关部门可提出约谈建议;

(三)市安委办可根据所掌握的实际情况,直接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主体向市政府提出约谈建议。

(二)市安委办负责安排约谈具体事宜。

(三)召开约谈会。

1.主持人说明本次约谈的事由;2.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出说明;3.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质询,被约谈对象作出答复;4.约谈小组对该单位负责人提出相关要求。

(四)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对象。

(五)被约谈对象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约谈小组各成员;如期按规定不报告的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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