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2025-03-10

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共11篇)(共11篇)

1.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一

盗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某区的盗窃案件有逐年上升之趋势,根据笔者调查统计,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居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笔者欲通过对今年37起案件的分析,剖析其原因,提出对策。

一、盗窃犯罪的特点

1、犯罪嫌疑人基本上都是农村居民和城市无业人员。68名犯罪嫌疑人中,农村居民51人,占75%,其次为城市无业人员12人,占18%。

2、犯罪嫌疑人以青少年居多。68名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有10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青少年31人,共占到了批捕犯罪嫌疑人的60%;25岁以上的成年人27人,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40%。

3、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批准逮捕的68名犯罪嫌疑人中初中和小学文化的62人,占91%。

4、“白日闯”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全部为青少年,年龄最小的为16岁,最大的也只有22岁,且多为连续作案,结伙作案。共批捕此类案件9件19人,其中,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8人,18岁以上不满25岁的11人。如刘某等6人犯罪团伙在2007年6月至7月间疯狂作案20多次,盗窃金额3万余元。

5、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盗窃手段、方式不断翻新,除了传统的入室盗窃外,还出现了用渔杆掉鱼方式从窗户粘取室内财物,盗窃未入住新房内的铜芯线,盗窃停放路边车辆驾驶室内的财物,盗窃工地工程车柴油的案件。特别是随着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攀爬入室案件逐渐增多,如一攀爬入室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韩某先后窜至市内多个住宅小区攀爬入室盗窃,共作案四十余起,涉案金额2万余元。

6、流窜作案比例有所上升。随着城市的发展,大量的外来流动人员涌入,由于流动人口来去自由,思想行为难以约束控制,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期间,使流窜犯罪呈上升趋势,成为重大治安隐患。今年以来共批捕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20人,占批捕总人数的29%,流窜作案现象较往年呈上升趋势。

二、盗窃案件上升的原因

1、农村劳动力过剩,就业压力较大。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但农村劳动力过剩的形势依然存在。大量农村居民涌向城市,由于社会对劳动力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而大多数农民,尤其是青年人,由于历史、社会原因,文化素质较低,且没有一技之长,就业遂愈发困难,有的民工因无技术、生活无保障,加之法律意识淡薄,从而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青少年受不良风气、不良文化的影响,自我控制力较弱。当前社会出现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不健康的内容严重侵蚀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由于青少年在心理上处于过渡阶段,求知探索欲旺盛,模仿性极强,做事不计后果,尤其对坏事物的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青少年中的传播速度很快,此时若没有积极引导,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好奇冒险的心理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3、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跟不上。首先,法制教育并未真正进入中小学范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被忽视,生活在这样的法律真空或准真空中,学生不知法,不懂法,自然就谈不上守法。其次,农村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还不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造成了群众不学法,不懂法,法制观念极其淡薄。这对农民本身守法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很大的障碍,甚至由于不知法而不自觉地触犯了法律。

4、社会和个人防范意识不强。盗窃手段的不断变化,要求人们随时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提高防范意识。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区的住宅小区不断增多,但部分住宅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门卫疏于职守,监控设备形同虚设,一些不明身份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一些住宅区甚至根本没有安全保卫措施,加之部分居民防范意识较差,从而为窃贼作案提供了便利。

5、社会管理不到位,犯罪分子销赃便利。社会上一些人贪图便宜而不问来源,甚至有的人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一些废品收购站更是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专门负责销赃,从而解决了盗窃分子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导致人口的流动性大大增加,但目前,大多数城市只对常住人口进行管理,而对外来打工暂住人员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而这部分人员由于归属感欠缺、流动性强、生活较贫困等原因往往易实施盗窃犯罪。

三、几点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并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图片的展览,揭露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能力。其次,司法机关要充分利用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机会,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劳动教育,让其从小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针对违法、后进青少年,落实帮教措施。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针对违法和问题青少年开展切实有效的帮教活动显得尤为重要。如我们办理的盗窃案件中有的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放走后因缺乏必要的管理教育,又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形成了一个逮了又放、放了又犯的恶性循环。所以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司法机关要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有关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3、创造就业岗位,增加就业机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就业压力巨大。要千方百计多渠道扩大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逐渐建立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同时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拓展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4、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管理制度。在经济开放的同时,要严格管理好外来人口,公安机关可制定管理外来人口的措施,做好外来人口登记,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严防流窜作案。针对住宅小区频繁发生的盗窃案件,要严格贯彻落实治安保卫制度,纠正形同虚设的值班或门卫失职现象。再次,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

2.浅析盗窃案件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篇二

关键词:盗窃犯罪;因素;对策

随着经济增长,全国大多数地区实现了农民增收,经济踏步走的繁荣景象,按常理说以财物为对象的盗窃犯罪应该减少才对,但恰恰相反,全国盗窃案件近年来呈上升局势。以某县为例,根据县检察机关办案统计结果现实,在近五年的时间内,该县盗窃犯罪的数量一直在上升,数量连续两年占到所办案件的三分之一。为什么新时期盗窃犯罪数量没有减少呢?这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导致盗窃犯罪增长的因素

(一)贫富差距加大导致的因素

王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问到作案动机时,王某称:“因为看到邻居家比我家过得好,心里不愤气,所以才想着到他们家里偷一把,这样我心里会平衡些。”可见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大环境变得好了起来,大家都说钱好挣了,只要有头脑,肯吃苦,变得富起来不是件很难的事。但是仍有一些人由于懒惰而落后于人,经济不是那么好,看到别人家里比自己家里日子好心里难免会有失落和心里不平的感觉,在这种心理作用下就滋生了仇富心态,自己过不好也不能让别人好过,于是就以盗窃来填补心中的不平。

在办案中还有很多像王某这种心态的人,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产生了扭曲心理,于是就去盗窃,一来可以在短期内为自己增加“收入”,二是使自己心里多少会有些平衡。

(二)人口流动导致的因素

随着城市大开发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大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大量人口由农村进入城市,由此导致了一部分盗窃数量的增加。

第一,人口增加,警力紧张。随着大城市的务工人员增加,大城市的警力并没有相应的增加,从每年国家招警的数量来看,警力的缺口在一步步变大。每年流向大城市的人口数以千万,但每年全国招录的警察少的可怜,分配到大城市的警力会更少。正是由于警力的不足,导致犯罪分子作案后能及时逃走难以被抓获,久而久之犯罪分子便肆无忌惮,作案更加猖狂。某县近几年发展迅速,大量商人赶来投资,县政府也到处招商引资,人口由十年前的35万增加到了现在的45万,但公安局包括各镇派出所在内总共有警力才200余人,真正能出动的警力不足150人,这么少的警力要管理全县45万的人口,本来大案子都忙不过来,更何况盗窃这样普通的案子,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滋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第二,农村人员流失,常住人口减少。由于大量青壮年劳力进城务工,农村以老头老太太居多。一是农村人少了,作案不容易被发现;二是老年人耳朵笨,眼睛花,腿脚不灵便,好多老年人也不会用电话报警,即便被发现犯罪分子也能顺利逃脱。这就使得不法分子将目标瞄向农村,频繁作案而不宜被察觉,成了盗窃者的天堂。

(三)被害人导致的因素

盗窃犯罪数量的上升不仅仅有社会、盗窃者的原因,还有被害人的原因存在。

第一,安全防范意识差。在一些盗窃犯罪中,有的被偷是因为外出窗户没有关;有的是嫌带钥匙麻烦,习惯于出门时将钥匙放在门顶或者门前的地毯下面,很容易被人发现而产生盗竊念头。有的人出门甚至没有关门,仅仅将门虚掩着,认为只出去四五分钟马上就回来了,锁门开门太麻烦了,就是因为疏忽大意,防范意识薄弱,给了犯罪分子很大的作案便利。在另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害人是一位超市老板,犯罪嫌疑人孙某原本是这家超市的配货员,由于与老板的儿子发生矛盾而从超市辞职了,但老板却忘记将仓库的钥匙收回来,孙某为了报复,就召集了四五个青年,在夜间开着车来到超市库房,用钥匙打开库房大门,盗窃了价值五万元的物品。如果超市老板安全防范意识强,及时收回钥匙,这起盗窃案件或许就不存在了。

第二,一味容忍助长了盗窃者的胆量。由于经济发展,人们生活富裕,对一些小的财产损失抱着不在乎的态度。公安机关破获的一起盗窃案中,被害人已经是第三次被偷了,第一次被盗被害人认为数额不大,没有报案。结果过了一个多月又一次被偷,被害人认为损失不大又没有报案。直到第三次,小偷甚至将被害人家里的冰箱、电视都偷走了,被害人这才报案。如果一开始就报案,公安机关将给予严厉打击,对盗窃者是一种强有力的震撼,就不会有一而再,再而三的盗窃发生了。另外一起盗窃通信电缆的案子,犯罪嫌疑人张某第一次盗窃了50米通信电缆,电信公司认为价值只有三百多元,损失不大,所以就没有报案,紧接着第二次、第三次,通信电缆连续被盗,数额不断增大,电信公司这才报案。这些盗窃案件本来可以被及时制止,但就是由于被害人的不重视,认为损失不大而使犯罪嫌疑人胃口一步步变大,如果能及时报案,得到及时处理,这些都可以是被避免的。

二、防范和减少盗窃案件发生的对策

盗窃案件增加的原因有各种各样,但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如何预防盗窃案件的发生,如何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成为重点。针对盗窃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分析,可以有效的得出以下应对策略。

(一)从政府层面的应对

第一,与时俱进,有效配置警力。随着经济发展,大城市人口增加,相应的配套机制也需要增加,这里就包括警力,只有与人口相匹配的警力存在,在案发时能及时到位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效的打击和震慑才能遏制猖狂的盗窃犯罪。

第二,加强宣传教育。作为政府,宣传是其一项公共职能,在平时就要对广大群众加强法制宣,进行道德教育,让潜在的犯罪人放弃作案的想法,浇灭其心中的犯罪苗头,总之,履行好政府公共职能是应对盗窃案件的发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加强联防巡逻。在城市地区,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组织一些热心人,建立巡逻队,对小区的安全进行指导,看看谁家的窗户没有关好,有哪些形迹可疑的陌生人等,并保持和社区民警的联系。在农村,组织老人聚居在一起,相互照应,村委会可以组织专职人员不定时的在村庄进行巡逻,架设高音喇叭,及时进行信息通报。

第四,针对家庭困难,或者一些游手好闲的无业人员政府要进行指导帮助。政府可以向这些人员提供经济增长点,例如帮助种植烤烟、指导如何用温棚种植反季节蔬菜等,让这些闲散人员有事可干,让经济欠佳的人员经济得到改善,不仅发挥了政府职能,促进了经济发展,更有效的减少了不安定因素,从根本上减少了盗窃犯罪的发生。

(二)从被害人层面的应对

第一,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意识宣讲,使广大群众增加安全意识,安全意识增加了,留给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少了,盗窃案件自然就会减少;另外可以经常下乡办案,将案件的审理放在事发地,以案说法,增强教育功能,提醒广大群众加强安全防范意识。

第二,积极的向盗窃说不。一旦发现盗窃无论数额多少,损失多少,都要及时报案,不能因为损失不大就不在乎,只有将盗窃者视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才能有效遏制盗窃势头。如何让群众做到坚决报警,坚决抵制呢,这就需要我们的社区工作人员入户宣传,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通过落实这些具体、有效的措施相信盗窃犯罪会慢慢的减少,社会会更加和谐,人们对政府的信任度也会大大提高,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3.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三

2、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社会生活环境;

3、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4.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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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内容提要....................3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4

二、当前腐败现象的对策分析„„„„„„„„„„„„„„„„„5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5

(二)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5

(三)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6

(四)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6

内容提要

近年来,腐败现象迅速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腐败现象根源于剥削阶级腐朽没落的意识形态,它与我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对立,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严重的破坏性。

一、当前腐败现象的成因

首先,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当前,在社会转型期,由于道德理想的迷失、道德观念的错位、道德准则的失范,引起道德行为的失序。这种失序反映在政治生活方面便是权力的腐败,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现象相当严重。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政治伦理建设,就是要以德倡廉,强化人们的道德观念,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从而抑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其次,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是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之

一。实践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有效的监督,就不会有对腐败现象的真正遏制。权力腐败的实质是滥用权力,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反映了对权力的失控失监。改革开放以来,消极腐败现象之所以能乘隙而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大,从而致使某些党员干部视党纪为“摆设”,视政令为“白条”,把中央的三令五申当成耳边风,你禁你的,他干他的。

再次,未能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过去,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突击搞运动、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通过把外在的价值标准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对人们的行为有重大影响。但这种影响带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一般政策性规定所起的作用也有限。十几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各行各业发布的反腐倡廉的文件、通知等数不胜数,腐败之风并无收敛之迹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不论说服教育还是道德约束,都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为后盾,一般政策性规定的强制力也十分有限。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规范,它不仅有说服教育和道德规范(不少法律条例本身就是道德规范)的功能,也有内化的特性,可以使只顾个人需要而不顾法律的规范要求的行为受到惩处。但是,由于我们缺少执法守法的传统,致使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有效的法律规范机制对腐败现象进行预防、抑制和惩治。所以,一方面造成人们思想的极度混乱,对一些现象失去了辨别是与非、罪与非罪、违法与合法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当前的反腐败斗争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手段。

最后,缺乏俸禄养廉的经济条件。俸禄养廉是一个有异议的话题,但这是回避不了的。许多亚非拉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出现严重的政府腐败,重要根源之一就是那些政府部门的公职人员因为收入太低无法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不得不利用其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从表面上看,低工资政策好像缩短了政府官员与人民之间的距离,达到了反对特权和实现公正的目的。其实则正好相反,它反而助长了特权思想和各种不公正行为。在大多数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政府官员滥用特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行为正好成为低工资的一种合理而不合法的补充。而反腐败比较成功的一些国家,如新加坡政府则坚决摒弃了许多发展中国家那种貌似反对特权,实际产生更多特权的低工资政策,对政府工作人员实行比较优惠的工资政策,让他们得到比私人部门稍高的收入。

二、当前腐败现象的对策分析

(一)构筑“以德倡廉,不想腐败”的道德防线

在加强政治伦理建设时,我们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力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为邦本”的为民富民的民本意识,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好“人民公仆”,从而淡化权欲,诚心为民。加强政治伦理建设,目的是要以德倡廉,强化公职人员的廉政、勤政意识,引导公职人员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塑造一批廉政、勤政的道德楷模,发挥榜样的影响和辐射作用,通过树立公职人员廉洁公正的道德形象来形成全社会廉洁的风气,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二)建立“监督保廉,不能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近年来,我们围绕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作了大量的工作。但从全局来看,还缺乏一个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 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措施。

因此,为了确保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以监督保廉,从而建立一个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权力运行机制,塑造一个勤政、廉洁、高效的人民政府形象。当前,我们要完善监督机制,尤其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总体协调。我们要切实加强人大、政协对党政机关的监督;要重视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使“举报箱”、“举报电话”、“领导接待制度”等监督措施真正发挥作用;要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使得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名副其实,切实解决一些党组织软弱涣散问题,防止个人说了算和个人专断;要全面推广和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把群体监督的威力性与舆论监督的曝光性有机结合起来。总之,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强有力的监督网络,发挥监督的整体效能。

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不能把具有相互制约的职责和权力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权力应进行适度分解和有效的制约,改变一个人说了算的权力结构。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设计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也就是说,要以权制权,即通过在个人、群体和不同机构中合理配置权力,达到权力的相互启动与适度分散及平衡。

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监督,“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

查”。

(三)创造“以法护廉,不敢腐败”的法律环境

惩治腐败,建设廉政,是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才能取得成效。而在这诸多手段中,法律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要大力加强和完善廉政立法。也就是说,要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是非,用客观标准确认廉政、腐败的内涵和外延,用法律规定衡量国家公务人员是否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否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廉政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为,这是将廉政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前提条件和重要环节。

要严格执法。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运用它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再好的法律,如果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也会失去存在的价值。一般意义上的法的实施,一方面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守法,另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严格执行法律,适应法律,从而保证法的实现。这就要求我们破除“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传统认识,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

(四)提供“俸禄养廉,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为国家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和其他福利,一方面,可以促使优秀人才流进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可以使一般公务员能够靠其正当的工资收入来维持中等或中等以上的体面生活,使他们较少有生活上的压迫感和危机感,从而能尽忠职守,比较能够抵制一些物质利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提供较高的工资收入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分配公正原则的。国家公职人员较高的社会角色地位与较高的薪金收入之间的一致性,有助于在这一阶层中形成“社会公正”的判断。

所以,在一个存在分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没有高薪是难以养廉的。但高薪只有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洁行为产生真正有效的影响。这是因为,高薪与严格、完善的法制相结合,实际上是加大了国家公职人员的成本和风险。在生活风险日益增加的当今社会,国家一方面给公职人员较稳定、较好的生活福利以及较高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国家又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其行为和财产收入,一旦被发现有越轨行为,不仅会失去得到的一切,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以俸养廉,提供“不愿腐败”的经济条件。

5.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篇五

• 大家好

• 很高兴在这里同大家一起探讨——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盗窃案件是各类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 盗窃行为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也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 盗窃犯罪不仅使国家和人民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且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给企业的生产、工作造成影响。•

下面我们系统地探讨一下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 第一节

最初的侦查措施

• 案件发生后,要采取现场保护;现场勘查;现场访问这三项在去年的课程中我们已讲过,今天讲:

四、控制与发现赃物。

• 盗窃分子在盗窃财物后,有的很快将赃物出售脱手,有的则把赃物转移或藏匿起来。因此案件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严密控制犯罪分子可能销赃、藏匿或转运的行业和场所。因此,侦查人员在访问事主时,要详细询问被盗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能、用途、规格、型号、价值及其具体特征。制作被盗物品清单,侦查人员人手一份。

• 如果被盗物有存折、支票、信用卡及其他有价证劵,要及时将号码及有关事项,通知银行等相关场所。

•(案例:如玻璃纸工程指挥部85年的炉排被盗案)第二节

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 •

一、分析判断罪犯在现场上的活动情况。• 首先要分析犯罪分子是怎样进入现场的。•

1、打开门锁,从房门进入。

2、采用撬破方法进入。如撬门撬锁、破坏门窗、挖洞、翻墙等。•

3、利用门、窗没关、没锁,乘虚而入。•

4、事先潜伏进屋,等夜深人静时出来作案。

• 为了分析这个问题,要了解钥匙的保管情况,是否丢失过,要仔细勘察门窗上是否有破坏工具的痕迹,头一天晚上门、窗插销是否插上,门锁是否有撬坏或锯断的痕迹,痕迹是否正常等。

• 其次,要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是怎样活动的,先破坏哪个物体,后破坏哪个物体,用什么方法破坏的,是撬坏的,还是用钥匙开的,还是用钻钻的,用的是什么工具?是就地取的,还是事先带来的?作案后是从入口逃离现场的,还是从另外出口逃离现场。整个作案过程估计需要多少时间。• 案例:如1998年恒联玻璃纸公司2、58吨玻璃纸被盗案。

二、分析判断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动机

• 盗窃案件一般都是以贪财为目的,但有的时候可能同时盗窃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物品。所以,究竟犯罪分子是否以贪财为目的,需要进行仔细分析研究。例如,犯罪分子既盗窃了钱财,又偷走了手枪,其作案的目的可能以盗窃钱财为主,顺便拿走了手枪;也可能是以盗窃手枪为主,顺手拿走了钱财,究竟犯罪的目的是什么?应当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和事主提供的材料进行研究。

三、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情况。

• 分析判断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是确定侦查方向,开展摸底、排队的必要前提。

(一)犯罪分子的人数和他们的生理特点(性别、年龄、身高、体力等)。• 这方面的情况可以从现场的痕迹,被盗物品的数量和重量,被盗物品所处位置的高低等进行分析。•

(二)犯罪分子的职业特点

• 这方面可以从罪犯实用的工具、技能、现场遗留物,以及是否熟悉被盗物品的性能来判断。

(三)犯罪分子的个人爱好

• 这方面可以从犯罪分子选择被盗物品的种类来分析。如:盗窃烟、手提电脑等能反映罪犯的个人爱好。

(四)犯罪分子是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

• 分析这个情况,对于确定侦查范围,特别重要,以下情况可考虑为内盗: •

1、从现场情况看,犯罪分子出入现场的路线,破坏门窗的部位都选择的比较恰当,被盗现金、物品选择的准确。

2、从作案手段看,犯罪分子作案经过周密的策划,例如:实用了事先配制的钥匙、或者是先拧松现场窗户插销的螺钉,调换了大门的挂锁等。•

3、从作案时间看,选择作案的具体时间比较合适,掌握了事主的作息规律。

4、现场上遗留只有本单位员工才有的个人用品。

5、犯罪分子作案利用了只有内部少数人员才知道的某些情况。例如:保险柜的密码、存放钥匙的地方等。

• 有以下情况的可考虑为外盗:

1、犯罪分子在现场乱翻乱撬。撬、翻了不放财物的桌子或柜子,而存放有现金或贵重物品的地方却未撬、未翻。

2、现场上遗留有非本单位员工应有的物品或从其他单位盗得物品或工具。•

3、发案前有陌生人,前来探听、查看有关情况。

4、存放现款、单据的保险柜被搬在外面砸开,单据遍地丢弃。•

5、作案手法和本地或外地未破同类案件极其相似。

• 应当注意,在研究内盗、外盗时,除了上述一般特点外,还要注意具体案件中的特殊情况和某些假象,如有的内部人员作案,可能故意伪装成外盗。有的外部人员作案,也有可能事前经过踩点,作案目标和作案时间比较准确,或者在作案后故意伪装成内盗现象。

• 此外,还应当注意这样的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应是内部人员作案,但实际上内部有作案嫌疑的人,经排查却无作案时间,这就考虑是否可能内外勾结作案,或者是已离开的内部人员作案。

• 如果在分析判断案情时,根据已获得的材料,尚不能肯定是内盗还是外盗时,应作几种可能的推断,齐头并进开展工作待进一步收集材料逐渐缩小侦查范围以后,再确定重点方向。

(五)犯罪分子是本地人还是流窜犯、是偶犯还是惯犯。

• 这方面可以根据罪犯的作案手段,作案留下的痕迹以及对盗窃物种类的选择来判断。如本地人作案一般是什么值钱的拿什么,而流窜作案多盗现金,便于携带的值钱物。偶犯作案一般比较简单笨拙,而惯犯作案手段狡猾等。

第三节

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 在侦查盗窃案件中,一般要根据以下条件通过摸底排队,发现犯罪嫌疑人。•

一、过去有过盗窃行为,思想品质不好,或在案发前后言行表现反常。•

二、案发时间内去向不明的。

三、了解被盗财物存放保管情况,或在案发前,曾借故到过被盗地点或探询过被盗财物有关情况的。•

四、有类似的作案工具或鞋子的

五、熟悉被盗物品性能、用途、并急需该物品的。

六、经济困难,急需用款或案发后突然富裕、大吃大喝,还债、送礼、购买高档商品等情况不正常的。•

七、有类似被盗物品的

• 对于在摸底排队中发现的嫌疑对象要逐个审查。如果嫌疑人在某些重要环节上证明确与本案无关(如犯罪时间确有去处)或者某些重要疑点确已被否定,应及时予以排除,以逐步缩小嫌疑人范围。当嫌疑重点突出集中在某个人身上时,则要集中力量,对重点嫌疑人的各项线索,全面逐项进行核实审查。

如果排队提出的嫌疑人,经审查全部被否定,则要深入分析研究,每个嫌疑人的各种可疑线索,否定得是否有根据,是否都已经查证落实,在侦查实践中,往往因为对嫌疑人审查不落实或被犯罪分子制造的假象所迷惑而轻易否定嫌疑人,从而漏掉犯罪分子。

• 任何一点不合理的因素都有可能成为破案的线索。

好了!我们用一节课的时间,探讨了盗窃案件的侦破方法。

6.盗窃案件刑事上诉状 篇六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条第(4)项规定,已满十七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4 0%;同时,该条第(5)项又规定,未成年人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3、上诉人当庭承认自己有罪,对被害人家属深表歉意,并表示愿意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且上诉人系从犯,被教唆犯,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6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上诉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19条第(1)项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上诉人因积极赔偿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量刑幅度较小。

《省高院量刑细则》第三部分“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第20条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 0%以下。

6、上诉人系自动投案,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予减轻处罚,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适用。

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王军伟……开庭审理时又推翻自己的供述,不能认定为自首”,上诉人认为,庭审当中自己只是针对自己的行为性质进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7.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七

一、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民事案件多次开庭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定原因,又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因素构成。

1、法律规定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法律赋于当事人的权利在开庭前没有行使的。根据民诉法规定,①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坚持要求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的;②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答辩或提供新的证据的;③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需要追加当事人的;④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或者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

3、因证据问题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发现证据有问题,需要再次开庭的,主要有:一是当事人无限期举证。当事人庭前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庭审中由于证据不足,要求休庭补充证据;有的当事人采取“挤牙膏”式的方式,每次开庭都要求补充新的证据;还有的当事人举证无重点,庭审中大量举证,提供多个证人线索和有关材料,使当庭无法质证。二是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原件,庭审时,一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复印件有异议,要求与原件核对,而另一方当事人没带证据原件,需要重新开庭对原件进行核对和质证。三是怀疑证据的真实性,且当庭无法判断,需作现场勘验或司法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必须对勘验的情况和结果以及鉴定结论重新开庭质证才能认定。四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集证据,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认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4、因庭前准备不足而多次开庭审理的。审理前的准备是民诉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但有的法官片面强调“直接开庭”、“一步到庭”,而忽视庭前必要的准备而盲目开庭,主要表现在:①对诉讼文书的送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②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手续是否齐全或授权是否明确未进行审查的;③没有认真审核诉讼材料,依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或者庭前能够调解解决而未进行调解的;④未能指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的;⑤对本案的诉讼主体有无漏列、错列现象审查不细,未能及时要求当事人更换、追加诉讼主体,或者依职权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⑥合议庭成员不了解案情,不明确自己在庭审中的职责与分工的;⑦疑难、复杂案件未进行庭前听证,或者召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的;⑧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价格、质量、数量、结算方式、损害程度等分歧较大,需要委托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作出审计、估价、鉴定或现场勘验而未采取的;⑨答辩期未届满而一方当事人尚未提出答辩意见并且不愿意放弃书面答辩的情况下强行开庭的;⑩盲目将所有案件一律适用简易程序,使很多案件在审限内不能结案,后不得不转入普通程序,而导致再次开庭的。

5、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偏低。审判实践中,由于法官受自身业务素质的影响,驾驭庭审能力还较弱,尚未达到得心应手的程度,出现不少两庭、甚至多庭审理才能结案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一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不大,对改革没有压力和紧迫感,庭审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回到老一套上去,习惯于老规矩、老框框行事,开庭流于形式,走走过场;二是有的法官对案情不熟悉,不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听任当事人在细枝末节的问题上纠缠不休;三是有的法官对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难点、疑点没有充分预见,不能围绕重点去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辩证和质证,庭审中盲目性较大;四是有的法官当庭认证、说理上不充分,随意性大,缺乏分析、判断能力,导致庭审结束,当事人也搞不清那些证据被采纳,采信与否的理由是什么;五是有的法官驾驭庭审的心理素质欠佳,庭审中如遇到当事人在庭上纠缠时缺乏沉着、冷静,或者遇到突发事件时不知所措,反应不灵敏,处置不果断。

二、解决多次开庭审理的对策民事案件出现多次开庭审理(法律规定以及必要的再次开庭除外)有悖于公正、高效原则,既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牵扯过多的时间和精力,增大了诉讼成本,人为地延长了办案周期。这既不利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也不方便当事人的诉讼。这样长期下去人民群众是不会满意的,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以下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依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赋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可以延期再次开庭审理的,是否准许,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有正当理由的,应再次开庭审理,以确保案件的质量,不能剥

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然,也要防止有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造成反复开庭,重复劳动,拖延了办案时间,审限内不能尽快结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确无必要延期审理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二)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首先要解决好认识问题。审判方式改革之所以强调“直接开庭”,是针对以往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已经习惯了陈旧的,老一套的诉讼模式。“直接开庭”并不是毫无准备地盲目开庭,也不是忽略做好庭前准备而“一步到庭”,而是在做好一系列必要的准备工作以后直接开庭。案件的庭前准备是开好庭的前提条件,是法定程序。因此,庭前准备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有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减少开庭次数,保证庭审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其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庭前准备。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等对如何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必须坚决执行,不能忽略,不可逾越。如果是法官由于忽视庭前准备工作而重复、多次开庭导致超审限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再次,庭前准备工作具体操作由立案庭(或书记官处)和审判庭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密切配合,协调运作,不能相互推诿,要扎实地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三)建立限期举证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举证时限未作明确规定,但这又是审判实践中尤其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而必须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这个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把握,如 “合理的期限内”的期限以多少日为宜?“申请延期”是申请一次还是数次?当事人不按该规定的期限执行,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均不甚明了。由于举证的期限没有限制性规定,就没有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所以当事人并不认真执行甚至故意保留重要证据,在开庭时搞突然袭击,造成对方措手不及,为其收集对抗证据制造困难,或者在二审、再审期间再提交新的证据,这有损司法权威和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限制当事人的举证时间,作出明确的举证期限,以利各级法院统一执行。

(四)推行庭前听证和证据交换制度。民诉法对庭前听证未作规定,仅要求审判人员在审理前“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开庭前,合议庭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核算帐目。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根据这些规定,笔者认为对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一般均可适时安排当事人庭前到庭听证或交换证据,由双方当事人出示支持各自主张的证据原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通过庭前听证或交换证据,可以固定庭审中的证据,理清双方争执焦点,明确庭审重点,还可以对当事人提交不足的证据给予举证指导,或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或由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以及进行鉴定、勘验和审计等,避免因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的新证据,需核对而多次开庭的情况,既可大大缩短庭审时间,减化庭审程序,又能防止当事人搞突袭举证,做到庭审“一堂清”,提高一次开庭结案率。笔者建议民诉法修改时应将庭前听证和交换证据加以规范并作出具体规定,使之成为一种诉讼制度。

(五)实施审判流程管理。审判流程管理主要内容是直接排期开庭和审限跟踪,分离审判权和程序控制权,是以立案庭为中心枢纽,以各合议庭为支点的审判管理机制。实行审判流程管理,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了解掌握审判动态,又使合议庭工作有计划、有规律地进行,避免开庭的随意性和拖拉,发挥审判流程中监督和制约作用。具体操作上,一是排期开庭,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可根据案件不同类别,繁简程度,法定期限,合议庭存案情况,排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开庭日期、开庭地点等,并予以公告,然后将案件移送审判庭。二是审限跟踪,由立案庭统一制作一案一表的“案件流程管理情况表”,对案件各个环节由承办法官填写,立案庭汇总,并每个月向全院通报跟踪情况。审限到期前一个月,由立案庭对尚未审结的案件进行催办,促使法官速办快结,可有效地控制其开庭审理的次数。

8.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八

长期以来,我局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始终保持着严禁严打的高压态势。当前我局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有何新动向?基层单位在赌博案件查处中遇到了哪些困难和问题?有何对策?这些问题都顺理成章地摆在了我们面前。带着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我局赌博活动动向及查处情况分析

(一)赌博案件发案数仍较高。2006年,全局共发生赌博案件189起,2007年至9月1日共发生104起。

(二)涉赌人员宾馆包房聚赌、山头赌博、菜场赌博成为大宗赌博的主要形式。2007年查获的104起涉赌人员10人以上的大宗赌博案中,有4起都发生在各类宾馆饭店,有5起发生在菜场。

(三)赌博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加剧,并出现了涉黑涉恶势力插手赌博的动向。印证赌博对我区社会治安的危害,最直观的数据是:2006年,全局共发生赌博引发非法拘禁案件28起。

(四)打击处理涉赌违法犯罪人员的绝对数上升,但被处罚人员在抓获的涉赌人员中所占的比重大幅下降。赌博案件查获不难,但对参赌人员的确认和处罚日显艰难。如5月22日,瓯北派出所在堡一祠堂抓获涉赌人员30多人,最终被处罚的只有8人。随着我局各项禁赌措施的贯彻落实以及对情报信息工作的高度重视,我们有理由对赌博案件的查处表示乐观,而且,全局在2006年共查处了189起赌博案件,但从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案件查处之后,对人员进行处罚的难度却大大增加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前的赌博活动实际参赌人员少、围观者多吗?当然不是。是办案民警工作不力吗?更加不是。众所周知,每查获一起大宗赌博案,基层民警都要不分昼夜、加班加点办案。那么,处罚难度日渐加大,原因究竟何在?

二、当前赌博案件查处中存在的主要困难

(一)取证难。这是当前基层民警在办理赌博案件尤其是宾馆包房聚赌案、山头聚众赌博案中遇到的最大难题。宾馆包房赌博一般都会涉及到三类人员:赌博的组织者(“赌头”)、参赌人员、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无论哪一类人员,要弄清其是否存在涉赌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在取证上遭遇很大困难。一方面,是因为赌博案件的证据来源十分狭窄。由于赌博案件的特殊性,现场查获的赌博工具等物证很难在案件处理中发挥作用,而赌头与参赌人员又大多来自同一地域,相互之间的联系较为固定,民警也很难在赌博活动尚在进行时进入现场以获取第一手有力证据。因此,目前办理赌博案件主要还是依据涉赌人员本人的供述和相互之间的指认,否则,案件的查办就会变得相当棘手。然而,逃避打击是每一个赌徒的共同心理,再加上涉赌人员之间往往有乡情关系,以致无论是要其本人供述还是相互指认,难度都很大,尤其是参赌人员指认赌头的可能性更小——近几年我局办理赌博案能揪出赌头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另一方面,是因为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的放任不管。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宾馆业主及从业人员只有在被证明“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前提下,才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常识判断,宾馆包房聚赌,多人进出同一房间,且不时送递茶水、食物,宾馆业主尤其是从业人员对赌博的事实应该是心知肚明。但如果他们否认知情,同时其他涉赌人员也拒绝指认,我们依然会束手无策。

(二)涉赌人员反侦查处意识增强,侥幸心理、抗拒心理日益强化。首先,大宗豪赌,参赌的核心人员一般都会在事先订立攻守同盟,以期在查获之后逃脱处罚。其次,民警办案的过程,同时也是涉赌人员了解、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办案程序的过程,这是民主法制进步的必然结果,但客观上,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中,却使涉赌人员增强了反查处能力,强化了其侥幸心理。如涉赌人员熟知公安机关对其传唤讯问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8小时,要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一旦公安机关在这个时间段内掌握不了确凿的证据,就会结束传唤并将其释放。不少涉赌人员因此抱有侥幸心理,对办案民警的讯问三缄其口,想方设法捱过这24小时,企图逃避打击。再次,从以往赌博案件的查处结果尤其是切身经历中,涉赌人员看到,坦白者未见宽大反被处罚,抗拒者难以从严反而逍遥法外,从而更加强化了其抗拒心理。以上种种,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案件办理的难度。

(三)当前基层派出所警务工作繁重,非警务工作又多,基层民警疲于应付,各种各样考核、专项行动、指标任务等;非警务工作也多,拆迁、计划生育、企业进场等;如瓯北派出所每天接出警六、七十起,一天应对接出警也筋疲力尽,对赌博报警很难组织查处。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尤其是处罚涉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法律依据严重匮乏。当前查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依据和参照有《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省公检法关于修改赌博罪数额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2]11号)等,各种赌博活动的处罚基本上都有法可依,但处罚涉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法律依据却严重匮乏。公安机关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宾馆从业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依然对其无可奈何。仅靠教育引导、行业自律,缺乏法律武器,公安机关对宾馆饭店涉赌违法犯罪活动的管控顿显力不从心。

三、关于提高查处能力的思考

处罚参赌人员难,揪出赌头更难,处罚涉赌场所更是难上加难。查获的赌博案件虽多,但由于处罚难度大,实际打击效果却未见提升,从而产生不少负面效应。首先,每查获一场聚众赌博案,受限于办案程序,基层民警都要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但最终打击成果却日见萎缩,警务资源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严重失调,难免不让人产生困惑,长此以往,基层民警查禁赌博的积极性必然受到影响。其次,参赌人员被抓获后百般抵赖、逃脱制裁后四处宣扬,造成涉赌人员抗拒查处的心理进一步强化,形成恶性循环,给公安机关以后的查处工作增添了更大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查处赌博活动的决心和能力产生了怀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提高公安机关对涉赌人员、场所的查处能力,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这也是我们调研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实事求是地说,这个问题虽然受到基层民警的普遍关注,但一招制敌、屡试不爽的办法并不多。在这里,我们提出自己的一些肤浅的思考。

(一)拓宽证据渠道,依法加强取证。如上所述,当前赌博案件办理中,可资利用的证据较为单一,获取证据的渠道也很狭窄。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在拓宽证据渠道上多做文章。是否可以考虑:(1)物建专案特情,从外围获取证据。由于目前涉赌人员有明显的地域性,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物建涉赌人员集中地域籍贯的特情,通过特情贴靠,力争获取涉赌核心人员尤其是赌头活动的相关信息,为公安机关搜集各类证据提供条件。(2)加强对赌博现场证据的采集和固定。便衣民警或特情设法进入赌博现场,进行秘密录像或录音,获取视听类证据。(3)更加重视现场查获的书证、物证,努力查证其来源。

(二)严密办案程序,力争各个击破。基层单位领导对当前赌博案件处罚难的客观现实要有清醒认识,并由此在思想上对案件查处予以高度重视。对民警进入并控制现场、传唤途中直到讯问查证的每个环节,事先都应有预案,有周密部署,形成一套严密的程序,严防露出空隙,给违法犯罪人员互通声气以可乘之机。例如在抓获涉赌人员后,应将其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收缴并交由专人保管;讯问查证期间,严禁涉赌人员与外界人员接触;涉赌人员较多的案件,对等待讯问的涉赌人员应严加看管,禁止其相互交谈。只有这样,才能为案件办理创造出较好的前期条件,从而有利于办案民警掌握工作主动权并充分运用各种讯问策略以各个击破。如果认为案件查获以后就万事大吉,草率从事,其结果势必事倍功半。

(三)严格依照法律,灵活运用政策。公正、文明、依法办案是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现实要求,基层民警应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与此同时,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办案民警可以灵活运用政策,以切实提高打击实效。据基层民警在工作中获取的信息,当前凡有组织的赌博活动,赌头为吸引赌客,事先一般都会给参赌人员某种许诺,如案件一旦被公安机关查获,赌头会给予被处罚的参赌人员以经济补偿。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么公安机关对处罚措施的选择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参赌人员面对讯问时的态度。由于罚款对参赌人员的未造成实际损失,而拘留却会使其暂时丧失人身自由,其对罚款处罚的抗拒心理显然要弱于拘留。或许我们可以利用这一点,在目前的困境下,对态度较好,能交待清楚的多适用罚款措施,首先争取扩大处罚成果,以此来间接打击赌头,增加其违法犯罪的成本。另外,对那些如实供述本人参赌事实,同时检举揭发他人的涉赌人员,我们在处罚时也应有所区别,酌情予以宽大处理,这同样有助于提高实际打击效果。

(四)建立健全法规,堵塞法律漏洞。如上所述,目前,公安机关对涉赌宾馆饭店等场所的处罚极其困难,主要原因是于法无据。面对当前日益猖獗的赌博违法犯罪活动,我省的相关立法工作已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在此,我们呼吁上级有关机关,借鉴其他省市做法,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公安机关打击查处赌博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武器。

(五)加大管控力度,挤压涉赌空间。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空间的挤压和管控在禁赌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宾馆饭店、菜场、山头作主要发案场所,如果得不到有效管控,禁赌工作也将难有大的改观。那么不妨未雨绸缪,加强对上述场所尤其是赌博案件频发场所的管控。各派出所列出一批涉赌重点场所,一方面由各所直接派出民警到上述场所公开巡逻检查;另一方面各所可以交叉派出人员,实施秘密蹲点守侯,盯死看牢,公秘结合,大力挤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空间。

9.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九

二、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成因

(一)体制弊端

在打破计划经济体制时,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急剧发展的经济规模而言显得过于狭窄,而国家为达到抑制财政赤字与通货膨胀目标,使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市场创造商机,需求同时也诞生犯罪,转型期的经济体制为民间非法集资创造了一个市场。

(二)政策弊端

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对非法集资严惩不怠,但集资诈骗仍时有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政策的影响。我国目前实施以齿及消费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增长,银行存款利率不断下调,而通货膨胀的阴影在国人心中仍挥之不去。在消费购买力尚很低的国人心态里,集资的高利率是防止纸币贬值的最好方式。

(三)历史残遗

在中国经济行政化和抑商主意的夹缝中,民间经济力量一直作为官营经济的补充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这种民间力量往往获得官方的默认和国民的认可,其民众基础性不容轻视。而中国古代,经济被政府多重压抑,融资行业也被政府取缔,“地下钱庄”、“抬会”等民间融资主体长期延续发展,它因给民众带来一定便捷性而获得了一定认可,因此,不难理解,当社会资金供需矛盾一出现时,会有如此多的民间非法集资活动且能蒙骗人们。

(四)泡沫经济中风险的双重性

从计划经济解体到市场经济建构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往往都存在泡沫性,它常导致人们风险意识的丧失,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掩盖了危机意识。非法集资案件中,诈骗者多许诺以高额利息,如“沈太福长城机电公司”非法集资案中,利息是24%,“吉林省宇全工贸总公司韩玉姬”诈骗案中,许以月息3%、6个月付息、1年后还本金高额回报。其反金融原理性一目昭然,世界性银行存款利率最高不过年息15%。但是,发生于泡沫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风险与危机意识往往被掩盖。而金融的本质更加剧了这情形,“金融是双刃剑,既可掩盖危机、引发危机,又可治理危机。”披着金融外衣的非法集资活动也在这种双刃性借口下,蒙骗国人,彰行其道。

(五)有一定社会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收入增加,部分企业转制、重组过程中,给部分职工发放补偿金或买断工龄款,使社会上闲散资金大量增加;而目前社会投资渠

道较少,大量资金滞留在群众手中,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六)有很大欺骗性

涉嫌犯罪的企业、公司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使他们从事的非法经营和经济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强的蒙蔽性。

(七)有很大诱惑性

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犯罪嫌疑人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而且获取的时间很短,超高额的经济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八)部分群众投资心态有很强投机性

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结果害人害己。

四、打击、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一)国家打击、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健全法制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阻断此类犯罪滋生的土壤,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基础。

在当今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案发日趋增多,尤其是集资诈骗案件,大多受害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不仅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陷阱,反而还不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工作。因此,加强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结合典型的集资诈骗案件案例,进行法制宣传,揭露集资诈骗犯罪活动的实质和表现形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2、健全落实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主要手段。

公安经侦部门要主动横向联系,利用公安联络室在沟通信息、案件移送上的有利条件,充分发挥工商、质监、金融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以便及时发现线索,从快打击犯罪活动。

3、广辟情报线索,扩大信息来源。

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网络,构建一批高质量、有战斗力的信息联络员,通过各种渠道及时获取信息,以便尽快、尽早地掌握犯罪动态,预防此类犯罪活动。

4、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侦查破案。

公安经侦部门要注意对此类犯罪的规律特点的调查研究,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把群众反响大、社会影响面广、领导关注的重大案件为主攻目标,力争快侦快破,最大限度的追缴赃款赃物,为人民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同时,打击和防范集资诈骗等涉众犯罪,获取情报是关键。要结合涉众犯罪的规律特点,建立专门的打击涉众犯罪的控制力量,在重点行业、领域和部位建立控制阵地,在重点行业和人群中物建秘密力量,构建立体交叉的控制网络。有任何风吹草动,都能及时捕获信息,主动发现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涉众犯罪线索,做到未动先知。同时,要调动阵地和秘密力量,开展前期的调查控制工作,搜集犯罪证据,摸清涉案资金的来龙去脉,以便及时发现非法集资行为,大大减低其危害程度,把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侦查破案创造有利条件。在严厉打击集资诈骗犯罪的同时,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细致的疏导工作,化解他们的过激情绪和言行。在获得闹事的苗头性信息后,要做好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准备工作,将群体性事件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参与这些活动的人员串联和到异地聚集,全力维护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5、加大打击力度,遏制集资诈骗犯罪的蔓延。

我国犯罪活动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分子效仿能力强,作案手法传播快,非法集资诈骗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作案手法简单,来钱省力,非法所得数额又较大。成千上万的大数额非法所得,对企图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人员又具有无可估量的诱惑力。如果不对非法集资的诈骗者给予及时有力的打击,此类犯罪就会迅速蔓延,愈演愈烈。有鉴于此,对已经发生非法集资诈骗案件要组织人员积极侦察,快侦快破,依法严厉惩处,以儆效尤,震慑违法犯罪分子。严格执法,绝不手软,是有效预防此类犯罪活动的保障。对于集资诈骗现象,公安、检察、法院三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打击此类犯罪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认识,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以打促防,有力地震慑和遏止集资诈骗犯罪。

(二)人民群众防范集资诈骗犯罪的对策

1、要善于识别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种类繁多,但其根本点都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许诺的“投资回报”越高,兑付的比率就越低,投资风险也越高。广大群众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切勿为谎言所欺骗、为暴利所诱惑,坚守“天上不能掉馅饼”的理念。

2、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往往打着政府支持的旗号,通过媒体广告强化宣传,利用亲友相互鼓动,广大群众应该充分认识这种手法只是一种商业行

为,不存在任何绝对“保险”的功效。因此,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投资风险。

3、要明白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有关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其损失国家不能代偿。

4、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当事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以上访为名组织串联、煽动群众闹事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防控机制

我国对一般刑事犯罪的预防起步较早,体系比较完整。相比之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比较薄弱。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预防集资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的重点:

1、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做到上下联动,多警种配合,解决经侦部门孤军作战的问题。特别是对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应仿效治安管理部门与基层派出所签订杜绝利用游戏机赌博责任状的形式,落实好责任制。在已侦破的集资诈骗案件调查工作中,发现有很多基层派出所对一些现象是了解的,但是觉得与本部门无关,又不知该如何去过问。这说明我们内部在经济犯罪防范机制建立上还不到位,经侦业务的触角还没有延伸到基层。因此要完善经侦工作信息系统,直到在基层派出所等部门设立经侦工作信息员,真正发挥公安机关在预防经济犯罪中的主力军作用。

2、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决克服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倾向。

3、是建立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与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金融及其监管部门、政府招商引资等多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各司其职,使集资诈骗犯罪得不到合法身份做掩护,真正建立起一种司法的、行政的和社会的防控体制。

10.当前盗窃案件成因对策分析 篇十

投稿部门:邵阳 投稿人:刘海燕 文章来源:绥宁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1-01-24 15:28 访问次数: 29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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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安定有序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因伤害案件引发的信访问题已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2007年我县因伤害而引发的信访案件8起,2008年已达14起,上升75%。2009年1—9月,已有12起。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所占比例来看,2007年我县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53起,因伤害而引起的信访案件8起,占总量的15%。2008年,受理涉法涉诉案件48起,因伤害而引起的信访案件14起,占总数的30%。今年1—9月,我局受理的39起信访件中,此类案件已有12起,超过总信访数的30%多,伤害案件引发的重复访、越级访也在增多。分析伤害案件易形成信访问题的原因,探讨对此类信访问题的防治对策,对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伤害案件引发信访问题的成因

(一)伤害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一是复杂性。伤害案件的起因大都是为邻里纠纷、私人小利、户族利益等,涉及的人员、起因、案情等方面往往较其它案件相对复杂得多,往往是长时间矛盾纠纷的积累,有时参与的人数较多或随着案件的发展越来越多。调查取证时,目击者往往又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二是处理机关的多重性。在处理时,由于民事同刑事,民事同治安责任交叉,公安机关按职责只能处理刑事、治安部分,民事部分需要法院作出判决,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理解。三是伤情的不同性。对伤害者所造成的结果,除伤害致死外,伤情可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轻伤和重伤属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轻微伤可调解处理,也可对违法者予以治安处罚,但往往存在处罚了但赔偿不能一起到位的现象,而赔偿问题又不是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容易使受害人误解。四是违法犯罪嫌疑人不能抓获归案。有些嫌疑人对受害人进行了严重的伤害后,为逃避打击而畏罪潜逃,这样使得受害人不仅身体上受到伤害,而且在经济上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医药费等都得由自己垫付,而公安机关因为多方面的原因未将凶手捉拿归案,因此受害人反复上访,要求捉拿凶手.(二)伤害案件办理不规范。一是受理阶段的工作失误。伤害案件,尤其是造成轻微伤的案件,有的办案人员往往认为是一般的治安案件而单纯的以伤害程序考虑,忽视其复杂的起因。由于重视度不够,一般化对待而引发信访问题。二是办理阶段的不负责任。经办伤害案件,往往比其他案件手续繁杂,任务繁重,花费的时间也多,有时甚至会费力不讨好。有的办案人员因而有厌烦情绪,不愿办理此类案件,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工作推诿导致案件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群众上访。三是办案人员素质不高。少数民警素质不高,执法能力不强,在侦查、调查一开始阶段对案件缺乏通盘考虑,证据收集马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应用不当,往往会失去最佳的取证时机,使工作被动。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伤害了群众感情,使群众气不顺,心不服。有的民警就案办案,存在不公正、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没有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而引发上访。

(三)伤害案件当事人的自身因素。一是获取经济赔偿心切。有的伤害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获取经济补偿等原因双方达成私了的许诺,而当出现一方反悔不能最终达成协议时,再找公安机关处理,增加了公安机关查清事实的难度。有的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高额补偿,既没法律依据,也难以使对方接受,达不到要求,便上访申诉。二是对公安机关不信任。案件发生后,当事人担心公安机关处理不公正,想方设法的跑后门,走关系,有的甚至想通过上访给办案单位施压,引起重视。三是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查清处理案件后,有些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不能正确认识和接受,提出脱离实际,违背法律的理由,希望通过上访撤消原处罚。四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影响。有的当事人一方,尤其是肇事者,为了从气势上压倒对方,便编造一些假情况,说自己与某位领导或办案人员有关系,或鼓吹自己背后有很多人支持,有的甚至故意挑衅,希望彻底将对方折服,结果刺激受害人产生上访的心理。

二、预防和减少因伤害案件引发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防控网络,抓源头治理。一是要加强防控立体化建设,在农村、社区、城区街头加强巡逻控制,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在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提高防范工作的科技含量。结合各项专项行动,对重伤案件从严处理,对故意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二是要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日常工作中,公安机关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必须坚持纠纷必解,以社区与农村警务室为依托,加大与综治、司法联系,广泛发动治保综治群干,认真做好纠纷调解和矛盾缓解工作,把易引发伤害案件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三是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公安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短信平台、入户走访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引导群众以民间调处等途径解决相互间的纠纷,一旦发生伤害案件,要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公安机关要联合司法部门深入开展法律下乡、法律进社区活动,从源头上减少伤害案件的发生。

(二)规范办理伤害案件。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查处打击故意伤害违法犯罪活动。要专人专办,快速侦破,在受理、询(讯)问、调查、伤情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要认真细致地办理好每一起伤害案件。一是要适时采取强制措施。伤害案件发生后,要及时出警,对重大嫌疑人要迅速控制,防止当事人逃跑或为了逃避责任串供,建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制造伪证等调查工作设置障碍。对作案后逃跑的,要立即组织抓捕,对较明显造成重伤害的嫌疑人,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其逃跑。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伤害案件发生后,不论达到何种伤害程度,也不论是什么原因,都要及时赶赴现场,以办理刑事案件的要求积极调查取证,走访当事人和知情人,获取第一手材料,掌握工作主动权。即使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也有充分的依据对当事人说服教育。三是要妥善的处理好伤害案件民事部分的相关事宜。由于伤害案件对社会危害较大,尤其是群体性伤害案件,涉及人员多,且当事人情绪波动大,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办案民警要积极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最终的民事赔偿服务。四是要做好当事人的回访。这是对受害人精神的一种抚慰。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破案处理的,一定要耐心地向当事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求得理解,防止因答复简单硬引起当事人不满而形成信访案件。

(三)切实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要结合“三基”建设,加强岗位练兵,熟练掌握各项业务知识,针对性的学习办理伤害案件的要点、技巧,提高办理伤害案件的能力。教育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综合分析案件多方面的复杂因素,对案件结果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进行周全考虑,善于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实际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提高民警的执法办案水平,对于伤害案的办理,要落实首问责任制,即第一个接待的民警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对案件的跟踪调查处理。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湖南省公安厅湘公通[2009]106号文件《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后,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民警因职务行为过错,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受理的信访事项查办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信访人,致使信访人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以及接处警不及时,导致现场破坏,嫌疑人逃跑的,都要追究责任。制度的推行,关键在于落实。公安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纪检、督察部门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较大的伤害案件应予以督办,防止因办案不力、或处理不当导致当事人不满引发上访。对确实因违规、违返程序办案而引发信访问题的民警要从严处理。办案民警应增强责任心,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要求依法办理,尽力做到使当事双方均满意,从而减少上访的概率。

(五)加大对加害人的追逃力度。在有些伤害案中,由于侵害人逃匿,而对受害者造成极大的伤害,为督促公安机关尽快缉拿凶手,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不断上访,而基层派出所由于警力严重不足,经费特别紧张等原因没有过多的精力和经费在全国各地追逃。针对这种情况,公安机关应在办案与追逃经费上给予保障。能第一时间抓捕的立即抓捕,抓捕不到位的,要及时组织力量开展追逃,不能因为工作不到位而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使受害人身心俱损。要做到工作细致、追逃有力,使犯罪份子逃到“天涯也枉然”,坚决杜绝上访隐患。

11.涉油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篇十一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尘土影

响纠纷。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四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五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根据以上矛盾纠纷原因,我们具体问题具体解决,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减少经济损失、缓解矛盾激化、减少诉讼上访的目的,做如下对策: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涉油矛盾调处程序,太白梁乡党委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4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的石油协调管护办公室,12个涉油村成立了负责调解和井场治安维护的油区管护队。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矛盾纠纷的资料收集,重大纠纷的现场处理,达成调解协议以后的跟踪回访。油田建设单位与群众发生矛盾纠纷时,先由村油区管护队第一时间进行调解;无法解决的,报请乡石油协调管护办公室解决,办公室深入现场调解,对当场

解决的矛盾纠纷,由油田单位和农户当场形成书面调解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形成卷宗,确保以后有据可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会在3日后对已解决的纠纷进行回访,确保不再反复发生。调解不了的重大矛盾纠纷,我们将报请县石化办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处。通过努力,保证了一般涉油矛盾1天之内调处解决,重大涉油矛盾纠纷3日内调处解决。形成了统一领导、部门协调、乡村联动、企地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今年上半年,我乡先后协调解决涉油矛盾纠纷6起,成功6起,调处成功率达100%。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我们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综治办定期不定期进行指导,大大的提高了涉油纠纷化解率。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所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司法所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今年上半年,我乡共发放各类法律法规宣传手册2000余本,制作相关横幅30余条,在我乡创建的“和谐模范油区”柳树庄村,制作了200平方米的法制文化长廊,通过通俗易懂的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破坏油田生产建设后果的严重性。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公安派出所对其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企地协作,谋求共同发展

通过以上的做法,太白梁乡基本实现了无涉油群体性事件、无重大涉油伤亡案件、无非法占井、无占压输油管道违章建筑物和无土炼油炉的“五无”目标。而且今年上半年涉油矛盾纠纷的数量较去年有了大幅度的下降,同比下降了56%,安稳的油区也让老百姓深深的体会到了实惠,庙山一位以前经常阻挡油田车辆的村民感慨的说:“现在村里没人再挡车了,因为石油开发村民得到了实惠。我们村在油区打零工的人,最多时有50多人,最少时也有30几人。我儿子现在就在油田干活,一个月能挣两多千元呢!再说,人家井场绿化了,不污染田地,还帮助我们建了村路,又解决了就业,再挡人家算什么人!”

油区的日益发展,给我们综治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任务,面对油区治理中出现的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乡党委主动及时与油田单位定期交流情况,不断加强人力,物力,抽调得力人员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及时掌握发案的重点区域、重点井(线)以及盗油涉案人员,最大限度掌握情况,把握特点,不断提高油区治理工作水平。油区企业也给予我们大力支持,达到了企地双方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互惠共赢。

虽然今年上半年我乡的油区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市县要求差距很大,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部分群众仍然存在靠油致富的思想;二是区域内油井数量多,输油管线密度大,道路四通八达,为盗油分子出入创造了便利条件,使我们的管护工作难度增大;三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协调沟通不够,没有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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