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发展细则解读(9篇)
1.党员发展细则解读 篇一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吸收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入党,是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的重要保证,也是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和战斗力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各基层党组织必须将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并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党章办事,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积极分子队伍的扩大
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工作的基础。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发展党员的数量和质量。只有不断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经常保持一支数量较多、素质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发展党员工作才会做到经常化并有充分的选择余地。因此,积极分子队伍的建设是做好发展工作的关键。
一、不断扩大积极分子队伍
党组织要通过积极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扩大党的影响,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那些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知如何申请入党或自己认为条件不够对申请入党有些顾虑的同志,党组织要及时启发他们的觉悟。同时,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组织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使党外群众主动向党组织靠拢、并志愿地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入党申请书必须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或用B5纸打印,本人亲笔签名)。
写申请书一要联系思想实际,二要忠诚老实。基本内容是:(1)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本人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优缺点。(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
申请入党的同志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要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说明作一个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鼓励其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克服存在的缺点。
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并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积极分子队伍的培养、教育、考察
二、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联系人要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听取党员和群众对积极分子的意见;向积极分子推荐学习材料,鼓励和帮助他们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端正入党动机,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经常向党支部汇报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在积极分子具备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
切实落实联系人培养制度,联系人每季度认真、如实地填写《清华大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情况(联系人填写)”一栏。
2.党支部组织积极分子参加讨论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党委(总支)安排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3.给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及时检查完成情况,给予帮助和指导,使他们在实践中提高思想觉悟,在联系群众中增强党员意识,锻炼工作能力,加强责任感。
4.要求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方向。
三、党组织对积极分子要开展经常性的、系统性的教育,在发展入党前要及时安排参加学校的业余党校集中培训
教育可以采取讲授式、示范式、启发式、自学、讨论、座谈、参观等多种方式。
教育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基本知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及怎样做一名共产党员等。通过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比较全面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提高用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自觉性,明确努力方向。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入党前应参加学校业余党校的集中培训,接受系统的教育。培训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获得《结业证书》的积极分子,超过三年没有被发展入党的应再行参加党校学习。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在大学期间参加高等学校的党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者,可以先发展入党(发展入党时间也应在获得《结业证书》三年之内),但在预备期内还要参加学校业余党校的集中培训,培训是否合格作为预备期考察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慎重地做好对积极分子的考察
积极、慎重地做好对积极分子的考察是做好发展工作、保证党员质量的关键。党支部对积极分子的表现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清华大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中“培养考察情况(支部填写)”一栏。
考察积极分子时,一是考察其政治觉悟、政治表现和思想品质,其中十分重要的是看其对党的认识、对共产主义的理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对国内外形势、重大政治问题的认识和态度,而不是只看其要求入党的迫切程度。二是考察其入党动机,看其是否树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有无正确的价值观,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能否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有无一定的自我牺牲精神,而不是只看其社会工作表现及能力如何。三是考察其能否起模范带头作用,尤其是政治作用,能否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在学习、工作上勤奋努力;在生活中关心集体和同志、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四是考察其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预备党员的接收
五、确定发展对象、制订发展计划
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党支部在听取联系人汇报及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将基本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每年11月份要在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逐个分析,确定第二年的发展对象,报上级党委(总支)。各党委(直属总支)每年12月在对积极分子队伍总体状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第二年的发展计划,报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每年5月份要对发展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将个别因情况变化不具备发展条件的积极分子调整出去,将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积极分子补充进来,并报上级党委(总支)。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每年6月将调整计划报组织部备案。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委(直属总支)即应进行相关函调。
六、党支部要求发展对象递交入党申请报告(或称个人思想总结或称自传)
入党申请报告必须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或用B5纸打印,本人亲笔签名),主要内容有:
(1)个人主要履历,家庭主要成员的政治历史及现实表现,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2)对党的认识,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入党动机,在争取入党过程中的思想成长情况,个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3)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当前形势的认识和态度。
(4)个人的政治历史和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和态度。
(5)现有的主要缺点,对缺点的认识和努力方向。
(6)其他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写入党申请报告应注意:一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谈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不能照抄报纸、书刊、网络上的内容;二要对党忠诚老实,不能隐瞒和伪造;三要求字数在5000字左右即可,不必太长,也不能太短。
七、确定入党介绍人
为了使党组织更好地了解积极分子的情况,加强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介绍人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也可由党组织推荐。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联系人担任,以有利于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连续性。
入党介绍人的责任:(1)认真了解和弄清被介绍的同志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其政治历史、思想品质、现实表现、家庭成员和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地向党组织做出负责的介绍,不得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2)找被介绍人谈心,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3)向党组织汇报对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4)审阅被介绍人撰写的入党申请报告。(5)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好《入党志愿书》,并在志愿书中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负责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6)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介绍人仍要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其克服缺点、提高觉悟,用模范行动争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八、认真听取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
认真听取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是保证党员质量的重要措施。要认真听取团支部、一般群众的意见。对大学生要征求班主任及主要任课老师的意见,对高年级学生和研究生还要征求有关研究所(实验室)和导师的意见,以利于支部全面了解和正确判断发展对象的表现情况和觉悟程度。听取意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个别交谈的方式进行。
九、政治审查
党组织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凡没经过政审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要形成政审综合材料,其主要内容是:(1)申请人基本情况。(2)个人简历。(3)提出入党申请情况,参加业余党校学习情况。(4)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5)申请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奖惩情况,直系亲属、与申请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6)入党动机、共产主义觉悟、已经具备入党条件等的结论意见。(7)党支部落款、支书签名。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查阅档案,需要通过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开具介绍信到档案馆人事档案部查阅;作函调需由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发调查函;作外调需由各单位党委(直属总支)开具介绍信并指定专人到外单位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对发展对象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抚养人)和配偶必须函调。发展对象有一年以上在外单位工作经历档案中无记载的需作函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必要的函调后,情况清楚的一般不再外调。
十、党支部责成一名支部委员,找申请人谈话
进一步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觉悟程度,以及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十一、党支部认真讨论并初步决定发展时间
支委会和介绍人向支部大会汇报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政审意见。支部党员根据党员条件和发展对象的全面情况,充分发表意见,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可否发展及发展时间,初步决定的发展时间必须距离发展对象第一次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一年以上。若已全面听取党员的意见,此工作也可以在支委会范围做。
发展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应在当年的5月15日以前召开发展会;发展对象为春季毕业研究生的应在毕业前一年的12月15日以前召开发展会。
十二、向党委(总支)汇报发展对象的情况及初步日程安排
党支部内部统一认识后,要向党委(总支)汇报全面的情况。正式汇报前支部应向党委(总支)提交的材料:
(1)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报告。
(2)政审综合材料,函调、外调材料。
(3)《清华大学申请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及其它文字材料(如谈话记录、思想汇报、个人小结等)。
(4)学校业余党校集中培训的《结业证书》。
以上所有材料都要求用签字笔、钢笔或毛笔书写(打印材料用B5纸,要亲笔签名)。
直属总支要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2.党员发展细则解读 篇二
教师资格考试:严格教师职业准入,提高入职门槛
我省此次教师资格考试与以前相比,最大的变化在于统一了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考试大纲;完善考试科目设置,突出对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查;将考试命题和考务组织交给专业化的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统一纳入考试范围。
变化一: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的增加和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笔试和面试是教师资格考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新的教师资格考试由原来的小学、中学两个学段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科笔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改为体现各学段、学科特点的笔试和面试,改革后增设了综合素质、学科教学能力的考查。笔试和面试试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首先,不同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都有哪些呢?
《细则》中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 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 《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其中《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考试暂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
关于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中《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具体科目,《细则》提出:暂分为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历史、 地理、思想品德(政治)、英语、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等13个学科。
其次,面试作为新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重要环节,《细则》指出: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笔试各科成绩均合格者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最后,在面试环节中,是否是分科目报名?
《细则》指出:申请面试学科(学段)应与笔试学科(学段)一致。幼儿园面试不分科目;小学面试分语文、数学、英语、社会、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等8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面试科目与笔试的《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具体科目相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课面试分专业进行。
变化二: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
除考试科目的变化以外,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取得教师资格的办法也是该细则的突破,与以前师范生教师资格直接申请认定不同,师范生教师资格获取办法也发生了变化,即师范生取得教师资格需考试。
《细则》规定,除2015年秋季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生、全日制教育硕士可以直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但是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的任教学科与所学专业不相同或不相近的,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2015年秋季学期及其以后入学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变化三:考试成绩
改革成绩合格线划分办法。考生成绩不再是60分就合格。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国家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由省教育厅确定。
变化四:过渡期政策
2015年6月起,新的教师资格考试正式实施,但是有一部分社会人员之前已取得了《心理学》《教育学》合格证书, 对于这一部分人员,细则也规定了过渡期间的政策,即已取得省考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已取得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其中一科考试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以在2015年底前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后可在2016年7月前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定期注册制度:强化在职教师考核管理,打破铁饭碗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破除了教师资格终身制,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可以有效加强对教师师德表现、培训学时和工作业绩的考核。其目的是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主要方式是对在职教师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对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关于注册 对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在编在岗教师,国家“特岗教师”、“三支一扶”招考教师以及甘肃省政府“民生实事”招考教师均应进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但是,在试点期间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暂不作为注册对象。
细则指出:注册“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当前,我省教师中,教师资格“一人多证”、“高证低聘”、 “低证高聘”、“科证不一”等情形的人员也不在少数,也是将来注册中的难点。对于这种问题,细则提出的较为具体的解决办法。
对“一人多证”的,即持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且现在中小学任教的,由申请人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现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本证书进行注册。
对“高证低聘”的,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对“低证高聘”的,即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以及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其他学科任教的,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实施前已经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进行首次注册时,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需在下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前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将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不得再“低证高聘”。
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对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旨在加强在职教师考核,完善了教育教学业绩的考核办法。因此,《细则》对未达到培训学时以及中止教育教学等人员规定要暂缓定期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360个培训学时者暂缓注册。达到规定学时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者暂缓注册,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二学年以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 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二学年及以上恢复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一年后,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暂缓注册 (连续二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除外)。暂缓注册一年,暂缓期内考核合格,达到注册条件的,在下一年度申请注册。
当前,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只是在探索和实点阶段,目前只在兰州市榆中县、城关区试点,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相关链接
“教师资格 ”发展历程
中国于1993年颁布《教师法》,1995年颁布《教师资格条例》
2000年颁布 《实施办法 》, 初步形成教师资格制 度框架。
2010年中共中 央国务院 印发 《 国家中长 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 国家制定教师资格标准,提高教师任职学历标准和品行要求。 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
2011年教育部在浙江 、 湖北两省率先启动 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工作。
2012年8月国务院 印发 《 关于加强 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严格教师资格和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 ”
2012年改革试点范 围扩大到河北 、 上海 、 海南 、 广西等6省区市。 改革试点的内容不仅统一了教师资格考试的标准和考试大纲,同时还提出师范毕业生不再直接认定教师资格, 需要统一纳入考试范围。 此外,这一试点工作还打破了教师资格终身制, 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截止2012年底,共有约2500万人次取得教师资格。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现行教师资格制度存在教师资格学历标准偏低、教师资格认定缺乏严格把关机制等不适应的方面,全面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迫在眉睫。
3.党员发展细则解读 篇三
关键词 发展党员细则 高校发展党员质量保障体系 高等教育
2014 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新时期党员发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提高质量是核心,发挥作用是目的。发展党员是高校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与经常性工作,创新完善发展党员工作长效机制,是实施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战略,培养合格建设者与可靠接班人的坚实基础所在。为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高校要探索构建一套适合学校实际、具有高校自身特点的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障体系。
1 构建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障体系的意义
(1)建立发展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注重党员质量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和作用,既取决于数量又取决于质量,但质量更重要、更关键。培养和造就一大批高素质的党员,对于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推进高等教育的科学发展,对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2)建立合理的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是促进高校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障。加强和改进党员发展工作,应保证发展的质量。积极探索新时期构建党员质量保障的措施和方法,不仅是当前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而且有利于保持党的活力,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只强调质量,而没有一定数量不行,只追求数量而没有质量更不行。高校如果缺乏长效的跟踪培养与管理教育机制,一些党员会出现学业较差、纪律观念淡漠等问题,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不好的影响,阻碍了高校党建工作顺利进行。
(3)构建有效的党员质量保障体系,是应对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挑战的急切需要。当代大学生价值取向总体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主导价值观日趋弱化,甚至一些学生党员也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社会风气依然存在。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建立高校大学生党员质量保障体系,保证发展党员高素质,使得年轻学生充分了解国内外基本情况,肩负起国家的希望,并以此为动力,勇敢地担负起继往开来,迎接挑战,振兴中华的历史使命。
2 构建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障体系的途径
(1)建立和完善党员发展的相关体制、机制。把调控与内涵提高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党员标准,完善严格入党手续, 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建立“三项工作机制”:工作指导机制,建立政治导师制;全程监督建立分级预审制;责任追究机制。
(2)抓好“三支队伍”:校党委和党务职能部门领导队伍、总支书记队伍、支部书记队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主要职能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二级党组织作为主体的工作机制。
(3)建立“四位一体”教育模式,将党员目标管理、党员承诺践诺、在职党员进社区和党员示范岗等活动整合起来,在活动中教育党员。
3 构建高校发展党员工作质量保障体系的主要措施
(1)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执行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情况。按照慎重发展、均衡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党员,学校党委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分布和工作要求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确保发展党员的任务落到实处。坚持质量并举、以质为先、科学发展,既注重保护大学生追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政治热情,又在保持适度规模中提高大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指导学院党组织合理制订发展党员计划,每年底综合分析学校党员发展情况,为合理确定新一年发展对象奠定基础。把党员发展情况纳入基层党组织量化考核内容和党组织书记党建工作述职中,对发展党员数量、结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按比例扣分。
(2)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情况。在原十六字方针中提到的是“改善结构”,在新十六字总要求中提到的是“优化结构”。这要求我们在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中,要以优化结构为为关键。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学校党委要坚持高标准、严程序、高质量,吸引更多优秀的中青年知识分子和大学生加入到党的组织中来。我们注意吸收的新党员的年龄、文化、性别、年级分布以及民族等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3)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情况。学校党委要严格履行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为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学校党委全面负责党员发展工作,加强了对二级院系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在工作实践中探索 “选、建、训、察、谈、办、示、测”等8 个步骤的发展党员路径,有效保证党员发展质量,注重发展过程中的每个环节的衔接和培养,年初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宏观调控发展党员的数量,做好发展对象的跟踪培养,避免突击发展或者不按程序发展的现象,确保发展党员的可持续和不间断。五项制度,把好发展党员工作“入口关”。执行《关于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实行“推荐制、公示制、票决制、报告制、失误责任追究制”等五项制度的意见(试行)》,细化和配套了“推荐制度”、“公示制度”、“票决制度”、“报告制度”、“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各项制度的具体操作流程。对党务干部和组织员培训,保证科学操作。严格发展党员标准和程序,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实行全程记实、全程监督,全程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严把党员入口关,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努力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分级审核,把好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关”。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三级审核程序,严把发展党员质量关、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加大审核力度。通过党支部审核、分党委(党总支)审核、组织人事部和学校党委组织员审核的三级审核,侧重的查阅党建材料。学校党委坚持三级谈话考察制度,就是指基层党支部指派两名正式党员对发展对象的征求意见考察谈话;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亲自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了解发展对象的情况;学校党委组织员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的原则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进一步对考察对象进行谈话考核。没有经过三级审核程序和三级谈话考察的,一律不准发展入党。注重培养,把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教育关”。把发展党员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上,使学生思想上真正入党。改革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授课形式,坚持“形式求新、内容求实、方法求活、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的原则,通过个人自学、专题讲座、分组讨论、志愿服务和手机微信一系列的举措,把教育培训与实践紧密结合,实行学校层面党校培训与履职尽责、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谈心谈话等相结合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制度。实行党员教育二级管理,拓展党员教育阵地。各学院通过分党校开展了新生入党启蒙教育、预备党员培训班、支部书记培训班等活动。同时,各基层党组织根据新时期教工和学生所具有的新特点,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创新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提升党员素质。可以通过班导师与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工作的交流,打牢思想教育基础;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答辩制,创新发展党员程序;通过开展党员日志、“我是一面旗”活动,丰富大学生党建活动载体。开展红色精英理论宣讲团活动,让学生党员担任党课主讲人,通过担任党课业余小组的负责人,对学生党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他们在活动中受到教育,得到锻炼,同时增强了党的理论宣传效果。实行发展党员总支预审汇报制度等。
(4)落实领导责任情况,健全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建立组织员工作机构和配备组织员情况。加强领导,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基础。每年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及时分析学校党建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党建工作进行总结,确定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当年学校党建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学校建立并完善了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职能部门,组织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共同配合,院系党组织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专兼职组织员队伍。学校党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组织员。各二级院、系都至少配备一名负责学生党建工作的专职书记。分党委、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书记是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把党建工作作为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内容,在培养发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建立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组织工作队伍,形成二级党组织书记、兼职组织员、辅导员、支部书记各司其职,班导师,研究生导师,广大党员教师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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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燕,韩善光.当代大学生价值观取向的问题分析及对策[J].道德与文明,2011.11.
[3]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N].人民日报,2014-06-11.
[4]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做好新形势下北京高校发展党员工作[J].北京教育,2014.11.
4.天津房贷新政细则解读 篇四
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
购首套房→首付款≥房价
购二套房→首付款≥房价
优势凸显,原政策要求首套房贷90平方米以上三成,二套房贷首付五成。
购买私产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
确定贷款期限还受借款人年龄的限制,政策规定,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一般按照女性55岁、男性60岁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退休年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
公积金贷款最长能贷多少年
购买商品房、限价商品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
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能贷多少
本次新政,提高了贷款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与原政策相比,贷款最高限额不再受到是否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按月住房补贴的影响。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仍是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所购住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最高贷款限额四方面因素分别计算,以其中最小值为借款人贷款额度。
可贷额度计算中余额倍数怎么规定
余额倍数仍按原政策执行,即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5.旅游法实施细则解读 篇五
旅游法实施细则全文解读
立法目的,是指制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立法目的作为法律存在之原因贯穿于法律条文始终,并指引法律的适用,一部法律中每一具体条款都应当围绕该法律的立法目的展开,并为实现立法目的服务。本条根据我国旅游业发展的现状和目标,总结旅游业发展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以下立法目的:
一、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的经营规则还不健全,竞争秩序还不够规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特别是“零负团费”经营模式引发的恶意低价竞争、强迫购物、欺客宰客等问题屡禁不止,产生的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迫切需要顺应人民群众过上更加美好生活的新期待,通过立法明确旅游行业的经营规范,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创造旅游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零负团费”等破坏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旅游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带来严重冲击,在旅游业内甚至出现了“守法者吃亏,违法者生意兴隆”的错误认识,为实现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亟须通过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来维护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把这些资源建设成可供人游览、参观、疗养、娱乐的风景区或旅游地。旅游资源是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一些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一旦被破坏,便无法再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护资源是旅游开发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实现资源保护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一些地方旅游项目存在盲目建设、过度开发、忽视资源的自然价值和人文内涵等问题,破坏了旅游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地域特殊性,影响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本法强调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实现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有机统一。
三、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旅游业涉及的领域广、产业带动力强、创造就业多、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可以有效拉动居民消费和社会投资,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劳动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制定旅游法,是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的需要。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游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立法背景】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又称法律的空间效力;法律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和什么行为适用。本条旨在通过具体阐述以明确旅游法的适用范围。
【条文解读】
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本条对旅游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作出了明确表述。旅游法作为国内法,其效力仅限于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经营活动。一是在我国境内的旅游活动,主要包括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二是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即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活动的全程,包括对派出领队的管理、对境外导游和旅游者活动的监督、劝阻、旅游活动的内容安排都适用本法。对于个人出境旅游活动,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需要指出的是,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活动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同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本法对中国公民在境外的一些旅游活动及行为也提出了要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也应当遵守。对于出境和入境的含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条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人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二、本法适用的主体行为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旅游法规范和调整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一类是为这些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主体范围来说,本条未对本法的适用主体作出具体限定,因此凡从事上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法。对于行为范围,除了观光、休闲、度假等有特定目的的旅游活动和经营行为外,由于旅游涉及面广,包含了吃、住、行、游、购、娱各个环节,本法规定,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其他行业的经营行为也纳入本法调整范围。虽然上述适用范围较宽,但在旅游经营行为和旅游服务合同的适用方面更侧重于对招徕、组织、接待等组织旅游活动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较为严重,特别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问题也主要出现在组织团队旅游活动中,因此本法对此作出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对于个体旅游者参加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旅游活动,其相关法律关系可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同时本法对旅游者权利义务和旅游者安全保障的规定也适用个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相关法律关系。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法对什么是旅游未作界定。主要考虑是:旅游的形式多样,各方面对如何定义难以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世界各国立法对于旅游也没有准确的定义,只有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者作出定义,但由于其属于统计科学范畴,与普通公众对旅游的认知和理解有一定差距,直接将其作为旅游的定义而体现在法律中不太适合。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职责要求和保护旅游者权利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对旅游业的发展目标提出了明确要求:到,旅游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年均增长10%;入境过夜游客人数达9000万人次,年均增长8%;出境旅游人数达8300万人次,年均增长9%。旅游消费稳步增长,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经济社会效益更加明显,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提高到4.5%,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2%。每年新增旅游就业50万人。旅游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力争到我国旅游产业规模、质量、效益基本达到世界旅游强国水平。为实现上述目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需求,需要国家将旅游业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升其战略地位,从加大政策支持、优化发展环境、提高财政投入水平和完善公共服务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条文解读】
一、国家发展旅游事业
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将成为城乡居民生活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的消费需求,同时也对旅游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国家就加快旅游业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推动了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一是将发展旅游业纳入国家战略体系。为把发展旅游业作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举措之一,国务院于和20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要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同时,发展旅游业也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把旅游业确立为服务业发展的重点产业,将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措施,并列出专门段落进行部署。二是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景区服务设施开发补助和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同时,国家也出台了促进旅游发展的制度安排,如通过实行长假制度和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促进居民旅游休闲消费,并加大了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这些政策和措施,极大的推动了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也应当看到,目前旅游产品供给和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在旅游业发展的过程中依然突出,观光旅游热点产品仍集中在少数知名旅游景区,新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休闲度假产品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数量和质量与人民群众急剧上升的需求存在较大差距;中西部部分旅游目的地交通不便、可进进入性差的问题依然突出;旅游安全保障体系还不健全。为早日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需要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将旅游业放在国家整体战略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更加积极地予以支持,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经济结构调整和扩大内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此,本条也对国家在发展旅游业方面的职责提出了原则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法的要求,大力提升旅游产品的供给能力,加快完善以交通、旅游配套服务设施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提高旅游业发展的质量。
二、国家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我国旅游业已进入向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旅游者更加注重旅游的品质和安全,特别是近年来兴起的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旅游方式,其自主、灵活的特点对目的地信息服务、交通便捷服务、安全保障服务等旅游公共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要求更高。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已经成为适应旅游业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这也要求国家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目前,我国旅游业正处在由低层次的单一事业向综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正在逐步加强和完善中。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旅游公共服务包括五大体系,即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旅游安全保障服务体系、旅游交通便捷服务体系、旅游便民惠民服务体系、旅游行政服务体系。根据世界旅游业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提供的旅游公共服务最终会向普遍的社会公共福利方向发展。本法在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中,也对国家提供旅游公共服务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是对本条规定的具体细化。
三、国家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旅游者权益的保护,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国家旅游业发展水平的标志。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市场暴露出的问题也呈上升趋势,其中发生频率最高、社会反映最为强烈的就是“零负团费”、强迫购物等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约了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针对这些问题,旅游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突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并始终贯穿于本法之中。除本条对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作出原则规定外,本法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就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还专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了旅游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知情权及请求救助和保护权等基本权利,在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方面着重对“零负团费”的治理、旅行社和导游行为作出规范,通过对旅游合同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在加强旅游安全保障工作、纠纷投诉受理机制等方面都体现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这一宗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通过完善旅游公共服务、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旅游安全管理等方面切实做到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旅游业资源消耗低、关联产业多、带动作用大。从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过程看,其对经济拉动作用十分突出:一是拉动了经济增长。1978年到,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增长173倍,年均增速17.5%;1994年到20,国内旅游收入增长11.3倍,年均增速16.4%。“十一五”时期,旅游业接待总量93.68亿人次,旅游总收入6.01万亿元,旅游总收人年均增长15.3%。据测算,目前我国旅游业增加值已占到GDP的4%以上,与旅游相关的行业超过110个,旅游业发展带动了社会投资,促进了相关产业发展。其中,旅游业对住宿业的贡献率超过90%,对民航和铁路客运业的贡献率超过80%。二是促进了社会消费。,我国居民国内旅游消费达到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突破了10%。同时,旅游业对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综合带动作用也十分明显:一是促进了社会就业。“十一五”时期新增旅游直接就业约300万人,带动间接就业约1700万人。目前,我国旅游直接从业人数超过1350万人,与旅游相关的就业人数约8000万人。二是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5.3万个村庄开展乡村旅游,农家乐超过150万家,带动1500万农民受益。年乡村旅游接待游客超过4亿人次,旅游收入达1200多亿元。三是促进了先进文化传播。旅游业发展促进了中华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一些地方开展的红色旅游已经成为国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大课堂。四是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旅游增强了人民群众生态保护意识,生态旅游、低碳旅游正在成为旅游消费者的自觉行为。一些荒山、荒地、荒坡、沙漠、盐碱地、资源枯竭矿山等通过发展
旅游业得到综合利用。五是为国家对外交往作出了贡献。作为我国与世界各国交流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增进了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了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互信和经济共赢。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旅游业的总体规模已经不小,关键是优化结构、提高效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要走质量型、效益型的旅游发展之路。
【条文解读】
一、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经过30多年发展,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到强,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十一五”时期,我国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三大市场全面繁荣,成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出境旅游消费国,并形成全球最大的国内旅游市场,旅游业已进入大众化、产业化发展的新阶段。“十二五”时期,我国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注重服务业发展,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旅游业作为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领域,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产业,将在这些重大的战略性调整中,进一步凸显自身的优势与地位。应当看到,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旅游业的黄金发展期和转型升级期,也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发展方式,全面提升旅游业的发展质量和水平,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为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推动作用,本条专门对旅游业发展的原则作出了规定,即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二、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问题在审议过程中一直备受关注。从目前旅游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看,一部分地区存在重开发、轻保护,重硬件、轻软件等问题,景点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较多,一些地方热衷于拆旧建新,自然、历史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生态环境保护不容乐观。对此,本条对各类市场主体提出了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的要求,目的是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更多地参与到旅游发展中来,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本法还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开放条件等方面对保护旅游资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要求旅游发展规划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将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作为景区开放的必要条件。此外,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20多部法律和法规,对自然、人文的资源保护分别作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各类主体在旅游活动中也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
三、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按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更多地考虑社会效益,这是旅游业发展到现阶段的必然要求。但目前一些地方的旅游发展仍停留在“门票经济”阶段,人民群众对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等问题反应强烈。对此,本条也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作出了原则要求。同时,本法相关条文也根据这一要求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本法第十一条中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对景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管理作出了具体规范,并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当逐步免费开放提出了要求。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旅游日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一种生活方式的今天,发展旅游不仅是政府、有关部门和旅游行业自身的职责,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条文解读】
旅游业成为更高层次、有多种目标的广义事业后,国家就要从社会效益目标出发,对社会、对公民参与旅游活动进行必要的引导,以更好地发挥旅游业的事业功用。本法在这一问题上突出强调了三个导向:
一、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健康就是要从事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有利于身心愉悦的旅游活动;文明就是要在旅游活动中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文明行为规范;环保就是要在旅游活动中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国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人们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参与,形成健康、文明、环保旅游的氛围,使健康、文明、环保旅游成为社会公众的习惯和风尚。
二、国家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
为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普及旅游知识,向社会提供旅游信息,发展旅游事业,有必要加强旅游宣传,特别是旅游公益宣传。目前,一些新闻媒体、公益组织及一些企业等在旅游公益宣传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国家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鼓励,提高各类社会机构参与旅游公益宣传的积极性,发挥各类社会机构在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作用。
三、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身旅游事业,对在这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表彰其成绩,支持其工作,有利于推动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目前,旅游行业的奖励主要包括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目的地表彰、质检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开展的旅游服务质量对比提升活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国家旅游局和全国妇联、团中央开展的全国导游大赛、全国红色导游员电视网络大赛等。一些地方近年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奖励活动,比如对当地入境旅游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金、促销资金补贴、授予荣誉称号,将模范旅游从业人员树立为行业典型,对遵守健康、文明、环保旅游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等。本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效益、实现旅游业综合目标的导向。奖励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及有关部门,也可以是地方及有关部门;奖励的对象包括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的方式可以是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状或奖章等精神奖励以及物质奖励。
6.最新版GSP细则全文解读 篇六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领导组织的具体职能是如何规定的?
答:《细则》第五条规定其具体职能是:1.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3.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4.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5.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6.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问:药品的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细则》第七条规定其职能是:1.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2.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3.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4.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5.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6.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7.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8.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9.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10.其他相关工作。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细则》第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1.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2.质量体系的审核;3.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4.质量否决的规定;5.质量信息管理;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7.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8.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9.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10.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11.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12.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1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14.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15.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及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细则》第十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细则》第十五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问:《细则》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有何规定?
答:《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问: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检验室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7.营改增实施细则公布(全面解读) 篇七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为什么要“营改增”?
1、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2、把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和销项的抵扣关系,从深层次影响产业结构。
营改增范围:
1、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纳入营改增范围
2、将不动产纳入抵扣
营改增各行业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注意: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增值税税率实行5级制(17%、13%、11%、6%、0),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3%的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营改增的影响
一、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么缴?
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门代征,纳税人无需“两头跑”。
二、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钱?
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购入时是100万,缴纳营业税5万元,1年后卖出(不适用免征营业税条件)200万元,买房方需要承担10万营业税。
8.党员发展细则解读 篇八
到了免费临界点时怎么省钱?
哪些高速路段可能出现拥堵?
详解浙版“重大节假日小车免费通行细则”
从今年中秋国庆8天长假开始,我省收费公路将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工作。那么免收通行费什么时间段实施、范围如何?新政策会对节假日出行带来哪些新变化?高速公路会不会出现拥堵?交通运输部门该如何应对?
9月19日上午,省交通运输厅、省高速交警总队会同省监察局、省纠风办、省物价局等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浙江版“全省实施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相关细则,并就公众所关心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解读。
哪些路段可能会堵得比较厉害?
与往年不同,受免收通行费时段的影响,今年中秋国庆长假前一天下午的高峰预计将大大削弱,其交通大流量将出现在长假第一天(9月30日)的上午,短时间交通流量将大幅增长。长假最后一天的大流量可能延续至当日24时前,部分收费站出口将可能出现排队等候现象。
我省高速公路车流量在全国排名靠前,一般长假车流量比平时增长20%左右,国庆、清明期间小车流量将增长50%左右,加之今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流量将大幅增加,因此,今年国庆长假可能更拥堵。
杭州、宁波、温州等主要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交通流量将呈饱和状态,并将影响市区交通。杭金衢高速新岭隧道、钱江二桥、甬台温高速吴岙隧道群和温瑞段、杭宁高速德清段等主要易堵路段将更加拥堵,景区周边高速公路也有可能出现拥堵,因此建议大家要提前了解道路通行信息,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高峰时段、路段。
如何应对可能出现的道路拥堵?
长假免费通行期间,各收费站点将配足收费人员,调整收费员交接班时间。开足车道,部分方向车流量较大时,还将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在车道数量较多、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将设置小车专用车道,设置指示标志、标牌,引导小车顺畅通行。
长假期间一律停止高速公路大中修,避免影响车辆通行。另外还将协同公安部门,在车流量较大的收费站增派路政人员、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信息互通,及时发布景区旅客以及道路拥挤信息,诱导交通出行。
新手上路要注意哪些方面?
初次或偶尔上高速行车的新手,更要谨慎驾驶,杜绝交通违法。出行一定要对行进线路有充分了解,对高速公路安全行车常识要心中有数,对车辆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确保性能良好,行车过程中,要按实际车速保持安全行车距离,避免跟车过近。
出行期间,凡遇有突发疾病、车辆故障、受困求助等,可拨打电话报警求助,高速公路电话:12122,普通道路电话:122。
届时,相关部门将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手机短信、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车流情况、拥堵路段等相关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信息,届时车主可以关注,及时优化出行安排。
免收通行费什么时段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此次免费通行的车辆为7座以下(含)的载客车辆,又称小型客车,俗称小轿车。
今年国庆节的免费通行时间有八天,从9月30日00:00至10月7日24:00。要注意的是,高速公路以车辆驶离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收费公路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时间为准。浙江省内的所有收费道路全部免收通行费,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以及机场高速。
如果是免费通行日期前进入高速路,只要计算好时间,在9月30日0点后出收费站,仍然可以享受免费。而在国庆长假最后一天,务必在10月7日24点前下高速或驶离收费路段,一旦出高速收费站或收费路段收费站时间超过10月7日24点,就要缴纳过路费。
免费通行的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的连休日,时间加起来一般是20天,中秋与国庆相连的年份是21天。
据测算,免费通行政策下,全省高速公路业主将一年少收5亿元以上,即可降低公众节假日出行成本5亿元以上,将直接刺激私家车群体假日旅游出行。临近免费临界点时该如何应对?
临近免费通行时间临界点时,建议在服务区等候或者就近下高速。也就是说,应该提前预估好时间,如果在驶离收费路段时,还没有到9月30日零点,可以先在附近服务区休息一下,等时间到了再走。
如果快到10月7日24点了,还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到目的地,可以就近找一个高速公路出口先下,再折返回来上高速。
但要特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为了赶免费通行最后的截止时间而超速、疲劳驾驶,另外,收费站前也禁止临时停车。
通行费免了,进出还要领卡吗?
还是需要领卡。车辆驶进高速公路入口时领取通行卡;在驶离出口收费车道时交还,经核对无误后,免收通行费放行。
9.党员发展细则解读 篇九
(讨论稿)2010年5月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各类科研机构的管理,明确其职责、义务、权限以及应履行的手续,更好的促进科研机构的发展,建设创新型科技平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管理办法以及《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精神,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四类科研机构的组织管理:
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 校级科研机构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学科性工程中心
学校科技处代表学校对电子科技大学各类科研机构行使管理职 能,具体由科技处科研平台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管理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
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
第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经国家和部省级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依托我校的科技创新平台,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防工程应用技术研究中心、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工程研究中心、学科引智创新基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
第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和地 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和《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校成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并依据《电子 科技大学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章程》对我校各类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进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技 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委和四川省有关部门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方针和政策,制定相配套的管理办法用于指导科技创新平台的管理和运行;
2.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的业务工作、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等给予指导并进行监督;
3.对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检查、评估及验收;
4.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我校条件比较成熟的科研机构进入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序列。
第九条 各科技创新平台所依托的二级学院要切实履行领导责 任和支持义务,在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方面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校内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和扶持条件比较成熟、有望成为国家或省部级平台的科研实体。
第十条 各个科技创新平台必须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 办法制定自己的管理章程,并通过学校科技处呈报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管理章程应当在学校科技处存档。
第十一条
学校在每年的经费预算中设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 项经费,用于相关平台的条件改造以及申报、评估、验收工作。此专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31日之前,各科研平台将次年度本单位 经费预算报学校科技处;学校科技处审核汇总后呈报学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原则上,审批后的经费预算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将对各国家科研创新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优秀和参加主管部门评估获优的各科研平台,学校将在基本科研业务费、职称评定、人才引进、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
第二章
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四条
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是指以“校科字”发文批准成立的跨学院、跨学科的科研机构、依托单一学院的科研机构。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学校的主流学科发展方向。
2.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专业知识、职称、年龄等方面结构较为合理、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不得少于20 人,研究生人数不得少于30人。
3.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研究场地不得少于300平米,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300万元。
4.具有较强的科研基础,有承担国家级任务的能力,有持续的科研任务和经费来源;
5.有明确规范的运行管理规章。
第十六条
相同或相近的学科领域不得重复设置研究方向相同或相近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七条
在明确依托主体单位的情况下,允许设立主要依托某一学院管理,跨学科、跨学院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十八条
拟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单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经学校科技委组织论证,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批准后由学校以“校科字”发文批准成立。科技处每年5月和10月两次集中受理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立申请。
第十九条
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合同),不得从事商业性宣传或营利性活动,不得在校外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独立开展学术活动、洽谈科研合作、承担科研项目;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报科技处审查,获得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科技合同专用章;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刻公章,但要严格管理,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成员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生成,知识产权的认定和归属,无形资产的利用和转移、管理和保护,研究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等依据国家的有关法令和《电子科技大学保护知识产权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跨学院科研机构的管理
1.跨学院科研机构不是校内独立的二级行政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主要依托学院进行管理,相关学院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和支持义务。
2.跨学院科研机构应当设有行政管理层和学术委员会。其中,行政管理层的主要职责是就科研机构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其组成人员由各相关学院与学校科技处协商指定;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就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进行规划,其组成人员由行政管理层与学校科技处协商邀聘。
第二十三条 依托单一学院科研机构应当是相关学院内部独立的 基层行政单位,其人事、设备、场地、财务等归口相关学院管理。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校级科研机构须每年年终进行工作总结,按期于每年的1月25日向科技处提交上一年度《电子科技大学科研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并以此作为考核与评估、支持与撤销的依据,由科技处负责考核。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每三年组织专家对校级科研机构进行周期评估。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予以重点建设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或省部级重点科研机构,并在学校有关科研业务费中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对评估不合格者,学校科技处提出撤消建议,报科研主管副校长审批,以“校科字”发文公布。
第三章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七条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是校企联合科技开发、技术交流的平台和纽带,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包括校企联合实验室、校企联合研究中心等。
第二十八条
校企联合实验室设置申请条件: 对于校内申请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内必须有明确的依托单位和明确的负责人。2.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3.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科研固定人 员不得少于8人,研究生人数不得少于20人。
4.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实力,近三年承担过国家或省部级以上项 目5项。
5.有固定的研究场所和必要的研究设施,研究场地不得少于80平米。
同时,对合作单位要求具备如下条件:
1.合作方是世界著名领先或国内行业重点骨干单位,具有独立 法人资质。
2.合作领域需符合学校学科发展方向,通过合作对提升学校学 科水平、科研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有显著作用;
3.合作方年均投入科研经费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且3年累计 科研经费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合作方投入的资产归属学校的仪器设备)。
4、申请单位未以相同的研究内容和成果与其他单位建立联合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以协议形式与校外独立法人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协议期限为3年,期满后可视实际情况续签协议。协议期满,该联合科研机构自动注销。
第三十条
拟设立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单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电子科技大学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经学校科技处审 核批准后,由学校统一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第三十一条
由企业投入的经费到达学校帐户后,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才视为正式成立;之前,任何人不得以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对外宣传或进行相关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企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联合科研机构的日常行政管理,学校科技处对全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日常运作进行监督,并对校企合作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财务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合作方投入的科研经费,按照学校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每年元月25日前应向学校科技处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学校科技处每年对全校校企联合科研机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校企联合科研机构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向学校科技处申报撤销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
(一)、协议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他方遭受损失的;
(二)、协议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原因等致使协议目的难以达到,经双方协商同意撤销的;
(三)、协议履行期间,因其他原因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撤销的。
第三十六条
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在协议期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科技处可依照职权撤销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
(一)、出现第三十五条所述情况之一,而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未向学校科技处申报撤销的;
(二)、协议履行期间不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设立条件的;
(三)、协议履行期间我方出现重大违约,或因我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与对方出现纠纷被对方起诉等情况,严重影响我校科技形象和声誉的;
(四)、以校企联合科研机构的名义从事校企科技合作以外的活动,给学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的;
(五)、连续两次年度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或虽只有一次年度检查不合要求,但经学校科技处提出整改要求后情况未见好转的。
第三十七条
申报撤销的或科技管理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应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双方联合实验室的负责人和学校科技处委派的工作人员组成,清算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具体清算工作应依据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清算工作结束后,该校企科技联合实验室宣告正式撤消。
第四章
学科性工程中心
第三十八条 学科性工程中心是以需求引进为主,逐步扩大市场范围和服务功能,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综合服务,成为具有一定区域影 响力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的技术转移增值服务平台。学科性工程中心是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科性工程中心应是我校师生从事学术性应用工程研究的基地,同时也应是我校学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实习的基地。第三十九条
学科性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共性技术的开发与扩散。
围绕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创新工作需求,联合有关企业共同进行行业共性、关键性技术的开发和扩散,突破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瓶颈,探索向产业转移的有效模式。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转移。
在清晰技术产权的前提下,选择有市场潜力的科技成果,组织对项目进行系统集成、培育和孵化,实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
3、推动和完善工程中心建设。
促进学科性工程中心科技人力资源与企业技术创新紧密结合,提高工程中心研发水平和技术储备能力。
4、为企业技术进步和升级改造提供综合服务。
根据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信息、技术评估、咨询、管理、融资等综合配套服务。
5、加强国际技术创新合作。
充分发挥学校和工程中心自身的综合优势,积极推进国际间的技 术转移工作,联合重点企业,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工作。
第四十条 学科性工程中心设置主任、副主任等职,由中心提出、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处任命。
第四十一条 学科性工程中心义务:中心主任每年与科技处签订完成当年科研任务协议,承担学校科研、培养研究生任务,包括: 科研与开发款:万元;
(1)科研产值(财务报表):万元;(2)研究生培养:名;(3)配合科技处,承担学校横向科研工作;
(4)工程中心应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四十二条
学科性工程中心权利:科技处代表学校指导工程中心工作,各工程中心的责、权、利由学校和参与、支撑单位的协议书为准,工程中心原则上享有以下权利:
1、挂牌:在学科性工程中心工作场所挂出“ 工程中心” ;
2、利用“工程中心”等学校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招投标,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横向合作;
3、按照工程中心公章使用办法使用公章;
4、科技处利用学校掌握的科技资源(技术需求信息、政策、仪器、设施),向工程中心提供支持:(1)电子科技大学作为学科性工程中心的强大技术后盾,支持工程中心开发新产品、承当新的科研与工程项目;
(2)在电子科技大学与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开展合作时,将优先推介工程中心;
(3)工程中心的科研人员按照电子科技大学晋升职称条例晋升职称。
附件 1.《电子科技大学校级科研机构建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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