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2024-07-23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11篇)

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一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

潮府〔2009〕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潮州市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确保电力稳定供应,保障电网建设过程中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建设征地拆迁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网建设用地是指变电站(开关站)、电力线路(架空线和电力电缆)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专用交通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用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线路用地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规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的全部用地,包括线路杆塔基础用地、电缆终端头场地等,又称电力线路走廊用地或线行用地。

第五条电网建设使用土地应符合我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

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应统筹安排电网建设用地,对已纳入各级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线路路径随意变动。

第六条变电站(开关站)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相关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线路保护区和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实行征地。

第七条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在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开工前,由设计单位按照我市行政区划对沿线的杆塔基础用地红线图及其占地面积登记造册,由供电企业报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规划部门备案。

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的,由供电企业向沿线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申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

第八条电网建设用地按以下规定予以补偿:

(一)已建成运行及利用旧线进行改造且用地不超出旧线路用地范围的电力线路,其新建的杆塔基础用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作出补偿。电力线路保护区经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公告后,在保护区内抢建建(构)筑物的不作任何补偿。

(二)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农用地的,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只对损坏作物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建设不能耕种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永久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自立铁塔以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

3、用以保护杆塔基础的围堰或者挡土墙,以其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第九条电网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具体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补偿标准:

1、水田、菜地、鱼塘、养殖水面、果园、商品林林地和其它农用地、农业建设用地,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计取;

2、荒地、坡度25°以上山地和其他未利用土地,按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5倍计取。

(二)平均年产值以经县级统计部门审核的乡(镇)统计年报或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二、青苗补偿偿按现状补偿,有青苗的予以补偿。没有青苗不补偿。

(一)补偿标准:

类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备注

一般果树 亩 6000 不分区域

高值果树 亩 10000 不分区域

特殊高值果树(名果、名茶)亩 50000 不分区域

果苗 亩 2000 不分区域

菜地、水田、旱地作物 亩 2000 不分区域

淡水鱼塘(一般鱼类)亩 3000 不分区域

淡水鱼塘(高值鱼类)亩 6000 不分区域

(二)商品林林木补偿标准:成熟林地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倍补偿;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倍补偿;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偿。

(三)由国土部门调查核实征地范围内不同类型青苗的面积,在根据上述补偿标准计算出单位面积的平均补偿单价,按征地总面积平均每亩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因电网建设引起的地上附着物拆迁,一律以货币方式补偿。

(一)建筑物、构筑物按不超过以下标准补偿:

类型 单位 补偿单价(元)备注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房平方米 940 不分区域

混合结构房平方米 740 不分区域

砖木结构房平方米 640 不分区域

钢架厂房平方米 640 不分区域

铁架简易房平方米 300 不分区域

杉木简易房平方米 200 不分区域

竹木蓬棚房平方米 150 不分区域

简易竹蓬房平方米 100 不分区域

水泥埕平方米 40 不分区域

水泥路面平方米 100 不分区域

围墙(含墙基)平方米 80 不分区域

水泥砖墙水池 立方米 70 不分区域

挡土墙 立方米 200 不分区域

水井 口 1000 不分区域

手摇水泵 个 300 不分区域

电动手摇水泵 个 350 不分区域

有主坟墓 穴 500 不分区域

无主坟墓 穴 200 不分区域

(二)特殊建筑物、构筑物(例如宫、庙、祠堂、特殊厂房、学校、骨灰堂、高值养殖场、海水养殖池等)按其在同区域内的重置价格进行补偿。

(三)新宅基地可适当补助“三通一平”等实际投入费用,最高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总额的20%计取。

第十条新建电力线路占用土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进行补偿:

(一)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最高限额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土地平整等费用进行补偿;

(二)对于国有划拨用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估价资格(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三)对于出让土地,对占用部分实行收回土地使用权,由具备土地估价资格(资质)的机构进行土地价格评估,按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四)对于其它性质的土地,按线路总长度平均每千米最高分别不超过60000元(500千伏线路)、45000元(220千伏线路)、30000元(110千伏线路)的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五)由于线路通过要求拆除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电网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方案确定后,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2.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二

值此省企业联合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企业管理创新大会召开之际,我代表省政府表示热烈的祝贺,并向多年来关心支持河北工作的中国企业联合会及陈兰通副会长表示衷心的感谢!

省企业联合会作为我省企业界的社团组织,在沟通企业与政府联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过去五年来,省企业联合会在叔华会长的带领下,紧密团结广大企业和企业家,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构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为己任,围绕企业管理创新、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评选等活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发展、加速转型的重要时期。企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企业家是引领企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实现我省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企业和企业家肩负着重大责任。希望省企业联合会继续坚持“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家服务”的宗旨,紧紧围绕企业和企业家需求,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和渠道,着力推进企业理念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河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200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问题径向省建设厅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工作,保障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

第三条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第四条 第四条 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情况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地段等级各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行情,为拆迁当事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提供参考。

第五条 第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进行,并遵循《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家、省关于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行为的档案,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

第六条 第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当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估价报告应由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估价机构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第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当以估价时点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八条 第八条 对同一拆迁范围内同类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同一种估价方法。

第九条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委托,估价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同一拆迁范围内的拆迁估价业务只能委托一家估价机构承担。

第十条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评估的委托人与估价机构应当签订委托估价书面合同。委托估价合同应明确估价机构指派的估价人员。

估价人员发生变更的,估价机构应在变更的当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备。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价机构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如实向估价机构提供拆迁补偿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开展现场查勘等工作。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估价机构进行现场查勘。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估价机构应当在估价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估价任务,并以独立的房屋产权为单位分别向委托人提交估价报告。委托估价合同约定估价机构须提交拆迁项目总体估价报告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拆迁人委托评估的,拆迁人应当在接到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在拆迁区域内公布,并在10日内将估价报告送达被拆迁人。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估价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估价机构应当在10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确认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拆迁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拆迁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申请转交估价机构按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货币补偿金额的复核结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参考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货币补偿金额,也可以依照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估价报告或复核结论有明显错误的,裁决申请人有权向原估价机构追偿。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的二次装饰补偿价格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在委托估价合同中载明或者由委托人另行委托。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本暂行办法公布之日以前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被拆除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末达成协议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四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五日

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划、土地、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中村改造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3〕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中村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定本办法。

一、规划管理

(一)城中村改造范围

郑州市区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包括中心组团、西部组团、东南部组团、北部组团。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管理原则

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逐步改造的原则。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国土资源、建设、市政

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指导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的依据。

2.改造详细规划编制及审批

(1)各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中村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以村庄为单位,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分期实施的依据。

(2)由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委托规划设计单位,以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的要求

1.规划的编制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

2.总体规划的编制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郑州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中村的布局进行合理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城中村改造开发模式、建设用地布局、各项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分期实施改造的建议。

3.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城中村改造的用地范围;(2)根据拆迁安置人口、户数以及该城中村在城市中的区位等因素,合理确定的拆迁安置用地性质和规模;

(3)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的其余用地性质和规模。(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布局。

4.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注意与开发建设项目相结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规划编制深度要求。

(五)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有关住宅日照标准、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合理规划停车场、公共绿地以及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进行。对未编制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的村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土地、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房产登记手续。

(七)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中村改造建设的统一规划管理,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一书两证”规划审批手续,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八)未列入改造范围的市区其他村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手续。

(九)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城中村和规划控制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证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城市整体规划的实施。

二、土地管理

(一)市人民政府公告界定的市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的土地按国有土地进行管理。

城中村国有土地利用要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二、三产业等工商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按现状用途确认给城中村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现村集体经济组织。

该类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部门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学校、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公益性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依法确认给该公益性或事业性单位。

(四)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的村民宅基用地或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其土地使用权按划拨方式确认给合法使用人。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五)已被其他单位和非本村村民个人使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城中村改造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予拆迁,房屋由拆迁人按重置建安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退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参与实施城中村改造,符合总体规划的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局收取,全额用于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七)城中村改造异地建设需要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库统一供应,也可采取置换方式予以保障。该类土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由市土地交易中心按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

(八)城中村改造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对承包经营者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管理

(一)依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转按国有土地管理的城中村,其拆迁管理以《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正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前,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召集村民大会或股东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通过。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该在村内公示。

(三)城中村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的具体补偿标准,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可以选择自行筹集资金改造建设城中村,也可以选择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城中村。采取自行改造建设的城中村,可在符合城中村改造建设规划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本村实际,自主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采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投资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房地产开发商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改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协商确定和实施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参与城中村改造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商,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转制后组建的股份制公司商议城中村改造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时,可以参照下列原则确定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1.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住宅建筑面积,228平方米以内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每处合法宅基地按228平方米的新建住宅面积予以安置;实际拆除面积不足228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新建住宅建筑安装造价补齐差价;实际拆除面积超过228平方米的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如果不同意上述产权调换办法,可以选择按实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购置新建住宅面积的办法。

3.每处合法宅基地原则上按一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该处宅基地在268平方米以上,并且其家庭已经分户,可以按两个基准建筑面积安置。分户的有效时间应在2003年11月1日以前,分户家庭的户主应为原户主的直系亲属,同时不得小于18周岁。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应明确要求安置房的集中安置和楼层差价计算办法等项内容。

5.拆除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生产用房和其他用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参照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改造建设的城中村涉及被拆迁人搬迁或临时安置的,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和郑州市物价局《关于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郑拆管字〔2003〕12号)执行。

7.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办法,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按照《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议约定。8.2000年8月9日以后未经市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建设的住宅,按照违法建筑处理,拆迁时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六)城中村的改造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拆迁许可证手续。

(七)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对拆除房屋及其用地进行价格评估,其评估结果可以作为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的依据。

(八)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有异义时,可以按照建设部建住房〔2003〕234号文印发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程序申请复核、鉴定。

拆迁人、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

(九)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争议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怀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房屋拆迁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征地告知程序。土地征用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土地征用方案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为7日以上。征地告知后,征地拆迁机构应对拟拆迁的建(构)筑物、附着物面积、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对怀化市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拆迁建(构)筑物面积、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时,应由征地拆迁机构、拆迁人、被拆迁人,乡村组负责人、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测绘队六方在场,开展调查、拍照、摄像工作,并现场签字确认。调查结果经三榜公示后确定。自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但因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栽种的除外。《办法》所称“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是指农事季节正常的栽种项目。

二、切实做好被拆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工作。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合法性由同级城乡规划部门确定,土地性质的合法性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确定。

《办法》第五条所称“历史性建房”按以下标准进行认定:农村村民在1986年6月25日前居住和建设的房屋宅基地按合法用地认定;1986年6月至1993年经两次非农业用地清查有可以补办手续清查结论而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可作合法用地认定。

三、要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做好安置工作,严格区分安置区的土地性质。城市规划区内采取统规新建的安置区土地为国有出让土地,城市规划区外的村民安置区和村民自行安置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要认真执行《办法》第十四条关于统规新建安置和被拆迁户自行居住安置的有关规定。统规新建安置区土地的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物业补贴等费用,由拆迁人负责或从项目用地出让收入中以成本列支。安置工作实施主体为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拆迁人与鹤城区人民政府或怀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安置工作协议。被拆迁安置人按每亩10万元购买安置地。被拆迁户自行居住安置房的,享受三年的物业管理费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按人平30m2,每月按0.4元/m2标准执行。

五、《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异地新建”只能在城市规划区外执行。

拆迁人负责的重建用地、“三通一平”、基础费用,按被拆迁人人平5000元承担。被拆迁人报建、办证费用享受拆迁安置优惠政策。

六、认真落实《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奖励措施。被拆迁户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拆迁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前10天主动腾地的,按被拆迁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提前5天主动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奖励;提前2天主动腾地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奖励。

七、《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由于拆迁人的原因未按公告确定的标准补偿到位的除外。

八、《办法》附表2和附表4有重叠的项目,按附表2的标准执行,附表4重叠项目不予补偿。

6.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六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岳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概算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9〕1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范围内(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概算审查(以下简称概算审查)。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承办。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所辖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调查摸底及概算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征地拆迁中心主要对下列概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概算事实部分的审查。包括项目、类别、数量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对概算标准部分的审查。包括概算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及村、组干部误工补助费等所适用的补偿依据及标准是否正确。

(三)对概算计算部分的审查。包括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四)其他应当予以概算审查的事项。

对本条第(一)项进行审查时,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抽查率不低于10%,具体比例由市征地拆迁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

第六条市征地拆迁中心在对事实部分、标准部分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将概算资料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充;对计算部分或其他事项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可直接修改或退回申报单位重新测算。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概算编制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概算审查报告;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征地拆迁概算审查费用在征地管理费中列支。具体计算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核定。

第九条其他县、市、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概算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七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9月2日市政府十三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唐山市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居民住房

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区(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湖生态城)城中村改造中居民房屋拆迁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中心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房屋实施拆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中村改造土地管理工作;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监督管理工作;城中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指导开发企业做好土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为城中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拆迁房屋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土地使用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使用面积称土地面积;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或者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称房屋建筑面积)。

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未经批准在原房屋上扩建、接层及其他附属设施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被拆迁人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可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六条 拆迁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作价置换三种方式之一。

第七条 货币补偿方式

拆迁有所有权记载的房屋,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及维护保养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内的无证房屋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有证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按房屋外墙勒角水平距离外延1.6米计算)以外的院内剩余土地,根据土地的用途、类型和区位等级,按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第八条 产权调换方式

拆迁当事人双方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九条 作价置换方式

(一)作价补偿

作价补偿计算公式为:

房地产的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土地面积×基准地价×调整系数)+有证房产补偿费(有证房产面积×重置成新价)+无证房产补偿费(无证房产面积×重置成新价×50%)+附属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金:依据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住宅用地的区位等级,按国有出让地基准地价适当调整补偿系数的方法予以补偿;

有证房产补偿费: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建造年限、朝向和维护保养等因素,按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无证房产补偿费:土地使用证范围内无证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按评估结果的50%予以补偿;

附属物补偿费: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产权置换

1、置换楼房的面积标准,根据平改村庄可提供平改用地的面积、村址以外可征收的土地面积、土地区位、居民宅基地的土地面积、该区位新建楼房的市场价格,按被拆迁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的0.85-1范围内置换。具体置换标准由各区政府根据不同情况确定。

有合法批建手续,在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内,自建二层以上住房的,一层的建筑及土地按平房的作价置换标准;二层以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的60%置换楼房面积,不另作补偿。

2、置换楼房的价格,按优惠价格计算,拆迁当事人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置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置换差价。

3、置换楼房的面积,因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优惠价格计算;超出5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限定价格计算;再超出部分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4、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少于应置换面积的安置用房,少于部分拆迁人应将限定价格与优惠价格差额补偿给被拆迁人。

5、置换楼房的层次调价、地下室每平方米价格按届时的调价标准及价格确定。

(三)作价置换相关规定

1、优惠价格参照楼房建筑成本价格;限定价格为不高于市场销售价格。

2、批准建房为三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批准建房为两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批准建房为三间或两间主正房的,土地面积分别超出0.25亩或0.167亩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土地补偿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实际面积予以补偿。

3、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标准上靠面积最接近的户型。

4、被拆迁人同意选择作价置换方式,但愿在其他区位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以被拆迁人应置换面积为标准,将应安置区位楼房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额,补给被拆迁人。

5、同一土地使用证(面积在0.25亩以上)分户的,符合宅基地批准条件、仍居住一院的,安置用房面积每户可增加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安置用房面积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增加部分按优惠价格计算。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依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确定,或依照建房批准文件确定。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六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十一条 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一次;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的,发放两次。

第十二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发放六个月;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的,发放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达到入住条件、被拆迁人不能按期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墙面抹白、石膏板一级吊顶、木制或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木制或铝合金、塑钢纱窗)不予补偿。超出普通标准的,另行评估作价,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第十五条 选择货币补偿且两年内利用房地产补偿款在本市购买其他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实行产权调换和作价置换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面积与被拆迁有证房产产权登记面积相等部分免交契税。

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购买被拆迁房屋证明资料等,办理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安置用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应提供补交契税的证明。

第十六条 拆迁城中村村址范围内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附属物,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原则上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 拆迁城中村村址范围内企业、商业、养殖业用房及其他地上房屋,按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其他区(管理区、开发区)实施城中村改造,对居民住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8.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八

鄂办文„2011‟6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11日

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严肃处理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农惠农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用于“三农”的各项政策性资金,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等。第三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五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乡镇(街道)、村(社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工作失职,导致基础数据填报不真实;

(二)对拟申报享受强农惠农资金的对象及标准,未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四)因工作失职,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或者未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六)用强农惠农资金充抵债务或其他款项;

(七)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财政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强农惠农政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

(二)对基础数据审核不严格或故意弄虚作假,导致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申报范围;

(三)未按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达账户;

(四)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开具拨付指令,拖欠延压强农惠农资金;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发现的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

(七)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和直达农户的强农惠农资金“一本(卡)通”没有按规定及时发放到户;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建立有效管用的资金监管制度;

(二)未将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三)在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分配、组织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过程中工作失职;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强农惠农资金;

(五)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为单位、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规定将专项资金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其他支出;

(七)未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和资金发放记录;

(八)其他违反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在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受委托承担强农惠农资金发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强农惠农资金本金、利息或保险赔偿金,资金未按规定直达农户;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

(三)向客户强行推介金融产品或其他有偿服务;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代扣、代缴有关费用,代领资金;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客户造成较大损害的行为。第九条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人的错误事实、情节、后果及态度,作出下列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

第十一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责任追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9.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九

陵府[2005]191号

颁布日期: 2005.11.03 颁布单位: 陵水县 实施日期: 2005.11.03

备案登记号:QSF-2005-150008

题注:

陵府[2005]19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土地征用和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征用土地,系指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需要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的,其补偿和安置、拆迁适用本办法。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征用土地的,除另有征用地补偿标准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县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征用工作。县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 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借征用土地提出附加无理的补偿和要求。第二章 征用土地一般程序

第六条 凡征用土地,须由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第七条 征用土地方案批准后,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村实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八条 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对已批准征用土地方案的项目用地组织人力进行勘测,调查土地权属,清点青苗及土地上附着物,并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第九条 征用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国土环境资源行政部门与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并落实征地的有关事项。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县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必须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未足额补偿到位前,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补助费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征用规划林地的按征用林地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上的附属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人。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标准(执行标准表附后):

(一)耕地(水田、旱地、荒地、园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倍补偿;林地按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2倍补偿。

(二)征用荒地、宅基地等土地的补偿费,按旱田土地补偿标准的50%计算补偿。

(三)被征用地类平均年产值,综合县农业、林业、热作、统计、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意见,根据我县各类农作物的实际产量计算。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的,按一造作物的产值计算,属多年生作物的,根据其种类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第十六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设施、电力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补偿费;不能迁移的,依据现价重置法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根据土地座落区位不同,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中的补偿标准并根据《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区域区位修正系数表》中的修正系数进行修正后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以补偿。

(一)在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用土地单位或个人自行砍伐的人工林。

(二)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后,突击抢种、抢建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种植和建设的。

(四)承包集体土地已签订承包合同,但未经2/3村民同意,未报经有审批权一级机关批准的。

第十九条 用地范围内涉及的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杆线及地下电缆、管道迁移,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迁移费用标准,本办法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支付,没有规定标准的酌情商定。

第二十条 取土场,按临时用地手续办理,取土单位对该土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一条 施工临时用地,应对该土地上现有青苗、附着物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偿并按使用时间支付租金。

第四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由县建设局指导实施。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拆迁公告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农民自拆自建,必须服从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由乡镇政府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宅基地。不需要安排宅基地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原拆除居住房屋补偿金额增加30%支付。

货币补偿的金额,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或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物、违法占地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应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的拆移费和供电线路整改费按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征地拆迁非居住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营业额的8%计算,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营业额以税务部门核准的纳税申报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被拆迁人每户搬迁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 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次性安置费为每户2000元。不按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不予支付安置费。

第三十条 非居住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居住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多还少补。第五章 农业人口安置补助

第三十一条 征用耕地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根据该耕地被征用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面积确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林地)数量除以征用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林地)的数量计算。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耕地(水田、旱地、菜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具体取值的原则是平均耕地占有量越少,补助费倍数越高。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林地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支付。

在职领取工资,退休、退职回乡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给予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 除了耕地、林地须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其余的地类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征用集体土地经依法批准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超过限定时间不搬迁腾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仍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依据的年产值,由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主管部门核定,其它各类补偿单价,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市场价格核定。

10.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十

【发布文号】龙政办〔2008〕8号 【发布日期】2008-01-31 【生效日期】2008-01-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镇房屋拆迁计划项目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

(龙政办〔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函》(闽建房[2008]3号)要求,现就确实做好2008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闽建房[2008]3号文件要求,将需要房屋拆迁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于2008年3月底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中心城市规划区在内2008年需新审批拆迁的项目,于2008年3月10日前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汇总编制,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审批。

2、市发改委、建设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城乡规划局、文化与出版局等市直相关部门必须按照闽建房[2008]3号文件规定,及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3、在城乡规划区内未按规定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上报的,届时计划部门不予立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

4、各地申报的2008年的拆迁规模,按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要求,合理控制拆迁规模。2007年度已经审批,但尚未发放拆迁许可证,未实施的拆迁项目,如需列入2008年度拆迁计划的,仍需重新申报,汇总后报省建设厅予以确认。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

附: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函及年度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审批表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11.河北省人民政府令拆迁办法 篇十一

桂政发〔2010〕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严格和规范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顺利推进,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确 保我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广西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的公路、水运重大建设项目、民用机场重大建设项目和自2008年起自治区与铁道部合资建设的铁路项目。

二、工作职责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落实,负责按建设项目用地计划要求,完成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主要的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铁路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共同签订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书,与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项目业主签订征地拆迁协议书。组建本级项目建设协调和征地拆迁工作机构,并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组织开展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工作。

2.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的具体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项目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按规定提供临时用地及组织完成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包括临时用地)的面积丈量及地类、权属确认,拆迁建筑物面积丈量及结构类型、权属的确认等征地拆迁的具体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征地拆迁补偿款。

5.按用地计划要求提供建设项目用地。

6.与项目业主一同对超红线范围的用地、房屋拆迁等数量进行确认。

7.负责按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的整理,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8.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征地拆迁政策宣传工作和群众思想工作。

9.负责协调处理因征地拆迁补偿引起的矛盾和纠纷,及时处理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10.完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任务。

11.负责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设立专用银行帐户,封闭运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截留,严格防范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主动接受项目业主的监督和配合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2.包干使用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费用,负责及时筹集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

13.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自治区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打击破坏工程建设、扰乱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爆破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安全有序的施工环境。

自治区监察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自治区本级安排出资用于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方案、管理措施和拨付方法;监督征地拆迁资金的使用;指导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和拨付。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有关政策性问题,指导各有关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做好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指导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市、县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核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征地拆迁业务工作总协调,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研究解决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政策性问题,督促各地完成项目用地报批任务;负责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对口跟踪国土资源部用地审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有关问题。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的有关问题,做好配套项目规划选址相关工作;负责项目建设涉及的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问题的指导协调。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协助督促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的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检查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协调解决与公路、航道的交叉等有关问题。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水资源保护、水利设施协调指导工作。

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的评定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协调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有关问题,指导和督促市、县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自治区文化厅:负责文物、古迹的评估及协调工作。

自治区审计厅:负责对铁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设施的拆迁事宜。

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协助督促铁路建设项目沿线各市、县的征地拆迁工作;监督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和建设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配合协调解决与铁路交叉等有关问题。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承建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所承建公路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所承建公路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审核所承建公路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负责对所承建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所承建公路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或报批的材料整理工作。

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与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各市共同核算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负责与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共同审核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牵头组织铁路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和各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验工计价工作,并组织对超出包干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负责制定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指导检查各市、县执行情况;负责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做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组织对建设项目超出总费用范围的数量和金额进行确认,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征地拆迁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积极配合各市人民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对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承建水运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项目用款的需求做好所承建水运项目筹融资工作;负责管理和支付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资金;负责审核所承建水运项目的征地拆迁总费用,审核所承建项目沿线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负责对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所承建水运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协助做好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或报批的材料整理工作。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通信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广西电网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拆迁协调事宜。

自治区其他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全力支持、配合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铁路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负责铁路建设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报批工作。

2.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勘测定界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报送审查工作。

3.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5.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古迹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7.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工作机构提交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8.组建配合征地拆迁的现场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参加征地拆迁现场土地类别和房屋结构的核实,以及面积的丈量、核实、确认和计量、计价、汇总等工作;与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共同做好验工计价工作。

9.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征地拆迁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0.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施工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等设施,要依法依规及时恢复;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依法建设,文明施工,严防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11.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2.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重大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工作职责。

1.与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核定征地拆迁包干总费用。

2.负责项目用地、使用林地和临时用地的申报,向相关部门提交用地报批和征地拆迁的相关资料,并按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的报批工作。

3.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勘测定界工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报送审查工作。

4.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征(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完成征占用林地的审查、批复。

5.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6.项目建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需要进行行洪论证,负责编制防洪影响报告书,按程序报批。

7.负责报请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进行文物古迹的调查、勘探,配合自治区文物主管部门完成项目涉及文物古迹的考古发掘、迁移、拆除的审批和实施。

8.按照工程施工计划安排,制定并向用地所在市、县征地拆迁协调机构提交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和拆迁计划。

9.成立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派出相关人员协助沿线征地拆迁机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征地拆迁土地类别、房屋结构以及丈量的面积进行核实、确认、汇总等工作。

10.督促施工单位依法用地,做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环保工作,配合沿线地方政府做好临时用地的复垦工作,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处理征地拆迁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11.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充分听取地方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施工中损坏的路系、水系等设施,要依法依规及时恢复。

12.审核项目沿线各市、县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并根据工作进度及时拨付各项补偿款及相关费用。对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施工队伍管理,依法建设,文明施工。

13.依法依规缴纳各种税费。

14.负责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征地拆迁补偿(补助)及有关规费标准

(一)征地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执行。

1.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自治区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或按各市根据桂政办发〔2010〕9号公布的县域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的土地补偿倍数和安置补助倍数计算补助各市,各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2.铁路建设项目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农村(含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平均每平方米500元。

(2)镇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700元。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和县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900元。

(4)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平均每平方米1200元(其中南宁、柳州、桂林、贵港市按平均每平方米1500元执行)。

3.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属短期种植收获的,按半年产值补偿;属一年收获的,按一年产值补偿;属超过一年生长一年收获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年限计算,给予一年产值补偿。

2.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

地上(下)附着物主要是指围墙、水井、水柜、水池、坟墓、沼气池、砖瓦窑、砼场坪等,其补偿标准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告实行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铁路建设项目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250元/立方米;水井2200元/眼;沼气池520元/立方米;坟墓500元/座;晒场50元/平方米;围墙80元/平方米。

(三)专项设施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铁路建设项目涉及的电力、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

(1)电力设施拆迁补助标准:迁移变压器400元/千伏安,220伏送配线路3.6-4.2万元/公里,380伏送配电线路5.7-8.0万元/公里,1万伏输电线路按9.7-12.0万元/公里,3.5万伏及以上输电线路按实际情况研究计补。

(2)电信(广电)设施拆迁补助标准:市内电缆工程架空100对5-6万元/公里,管道200对5.2-9万元/公里;光缆电线架空12芯2.5万元/公里,直埋24芯4.5万元/公里,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2.3万元/公里。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2.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等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铁路项目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为拆迁补偿的依据。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铁路建设项目费用从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中列支。

3.铁路建设项目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拆)迁,由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拆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拆迁回建用地补偿标准。

1.农村住宅房屋拆迁户回建宅基地选址按就地安置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结合各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执行。

2.公路、农田水利设施等的补偿,由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按不低于原有标准、原功能、原规模给予恢复或补偿。

(五)铁路建设项目收回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补助标准。

铁路原有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建设单位已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铁路建设未使用而由当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作为农业用途暂时使用,现铁路建设需要收回使用的土地。对收回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以前的铁路原有建设用地,自治区按如下标准补助各市: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20000元/亩;不持有土地承包证的耕地10000元/亩;非耕地5000元/亩;未利用地不予补助;有青苗和地上(下)附着物的,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补助各市。

(六)施工临时用地补助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应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恢复耕作条件,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项目业主认定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按征地标准给予土地补偿,并按照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另行开垦新耕地予以补充。临时用地所需费用,包括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临时用地自治区按20000元/亩的标准补助各市,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七)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及费用。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当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项目业主单位作为补充耕地责任人,可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铁路建设项目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八)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及费用。

铁路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办理使用林地报批手续所需费用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材料报批。建设项目业主及时委托有林业资质设计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确定林地地类、权属、林木蓄积等,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兑现相关补偿费,及时提交使用林地申请和配合整理占用林地材料。

(九)地类和面积的确定。

建设项目用地地类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以水平投影面积与各有关市进行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核算。

(十)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1.耕地开垦费:按桂政发〔2008〕63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2.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掀起交通建设新高潮的决定》(桂发〔2008〕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执行。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

铁路建设项目临时安置补助费经所在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负责。

4.安置回建点基础设施建设费:属县(市、区)统一规划的集中安置回建点(5户以上),按8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完善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属零星安置回建的,每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5.勘测定界费:勘测定界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具有勘测定界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沿线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共同完成。勘测定界所需费用按水平投影面积0.25元/平方米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6.现场放线钉桩费:铁路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由铁路建设单位委托沿线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工作经费按9000元/公里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现场放线钉桩工作由项目业主委托专业队伍完成,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负责。

7.征地劳务费:按1元/平方米的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由负责具体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征地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8.拆迁劳务费:根据项目拆迁面积(包括住宅、厂矿、学校等各种建、构筑物及专项设施),按6元/平方米标准计提,由负责具体拆迁工作的机构管理使用。铁路建设项目拆迁劳务费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9.征地管理费:按照征地费用总额的2.1%由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收取上缴财政,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及现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0.支铁工作费:按300元/亩标准计提(含临时用地),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由各市包干使用。

四、征地拆迁费用核定与使用

(一)费用核定。

铁路建设项目:按规定执行征地拆迁补助费用总包干,费用包干总额由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助标准核算,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核定。经自治区、市和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确认的不可预见费用,纳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超出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资金由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拨付,按有关程序确认后计入广西方股份。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定。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由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牵头会同项目业主和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沿线各市征地拆迁工作任务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核算,广西机场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定。

(二)费用支出范围。

包括项目业主、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市人民政府共同签订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征地拆迁协议》中所明确的征地拆迁相关费用和本文明确的相关费用。

(三)资金使用。

铁路建设项目:对同一建设项目,各市在核定的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的支出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如包干资金有结余的,各市可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征地劳务费、拆迁劳务费、支铁工作费必须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公路水运及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分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09〕30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1.各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核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费用和工作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向建设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用款申请。

建设项目业主对各市上报的征地拆迁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后,将征地拆迁费用按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各市指定的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资金专户。

2.公路水运、民用机场建设项目业主负责管理所承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专项资金。

(三)各有关市、县(市、区)必须开设专用银行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要建立健全征地拆迁资金的收、管、用制度,保管好原始丈量登记表、征地拆迁协议书、补偿款发放签领表册等资料。严格实行有关审批开支制度。

(四)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擅自转移、随意转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和虚列支出。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部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自治区将定期或不定期派出检查组,对沿线各市、县(市、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依法依规使用。

六、其他事项

(一)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保证项目建设用地的需要。项目业主(建设指挥部)提交项目用地红线图后,项目沿线各市人民政府应在3个月内基本完成全线的土地丈量、公示、兑付土地补偿款等工作,6个月内基本完成项目拆迁工作。

(二)在我区境内开工建设的其他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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