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共15篇)(共15篇)
1.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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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制度
1、奖励的原则:严格标准、按绩施奖、人人平等。
2、奖励的形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3、奖励的等级:精神奖为嘉奖、记功。物质奖为两个档次,分别为300元、600元。
4、奖励的条件:
(1)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遵守规章制度,对发现公司内 部异常现象及时反映和报告,防止事故发生,减少损失。
(2)严格按照岗位操作规程作业,对其操作可能存在的隐 患提出问题或提出合理化改进意见的。
奖励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并在会议上宣布,将“奖励决定”纳入办公室归档。
二、惩罚制度
1、惩罚的原则:依据事实、处罚恰当、人人平等。
2、惩罚的形式:以行政处罚和物质处罚相结合。
3、惩罚的等级:行政处罚为申诫、记过。物质处罚最低罚 金200元、最高罚金500元,情节严重,薪资降低10%(时间一年)。
4、惩罚的条件:
(1)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检查督促的。(2)不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影响安全生产的。(3)消极怠工,粗心大意,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影响安全。处罚决定后,以书面形式下达,并在会议上宣布,将“处罚决 定”纳入办公室归档。
三、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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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1月 7日
2.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护理安全,安全管理,无惩罚呈报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2007年5月8日关于患者安全的10个事实中报道:在发达国家每10名患者中即有1名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受到伤害[1],护士在护理过程中发生护理不良事件也在所难免,但许多当事护士因为害怕受到惩罚、丧失名誉,不敢或不愿意主动报告[2],继而影响事件的处理。无惩罚呈报属安全文化范畴,是指在差错发生后,不是惩罚犯错者,而是寻找导致差错的原因,改进相应的流程。我院从2009年1月开始在护理安全管理中采用无惩罚性呈报制度,在预防和减少护理不良事件中取得一定的效果。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统计、回顾分析本院2008年出院病人数、发生护理不良事件例数、主动呈报数以及护理投诉例数,分析发生不良事件的环节,以便制订干预对策。实施无惩罚呈报后统计2009年度出院人数、护理不良事件例数、主动呈报数及护理投诉例数,并做分析比较。
1.2 护理不良事件的界定
采用安全评估矩阵系统(safety assessment code mat rix,SAC),对患者的伤害程度、住院日延长时间、恢复所需的护理等级、因事件而造成的医疗成本四方面进行分析,将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分为一般事件、严重事件和恶性事件。恶性事件是较为特殊的护理不良事件,用SAC评估其优先级并不高,但实际的后果较为严重,如事件被媒体曝光、护士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发生肢体冲突。凡病人在住院期间发生跌倒、压疮、坠床、用药错误、走失、误吸或窒息、手术部位或患者识别错误、烫伤以及其他与病人安全相关的、非正常的护理意外事件时,均属于护理不良事件。
1.3 方法
1.3.1 设立管理体系。
(1)成立护理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护理部主任及科护士长组成院护理安全委员会,护理部主任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成员达成无惩罚的共识,并设置无惩罚的底线,其底线是护士犯错不是有意的。(2)建立无惩罚性的自愿报告系统。护理部制定无惩罚性的不良事件上报制度,设计护理不良事件报告表在院内OA网,可自行下载填写。采取自愿报告,报告的方式可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网络。报告者可以报告自己发生的问题,也可以报告他人发生的问题和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以匿名的形式报告,对报告人严格保密。严重事件、恶性事件即时电话报告;一般事件24小时内呈报。护理部对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作出初步判断,对有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的护理不良事件立即指导、参与、帮助处理,力求将患者的损害减至最小。(3)借鉴根本原因分析方法。护理安全委员会对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用根本原因分析法定期进行分析。根本原因分析(Root Cause Analysis;RCA)[3]是一种回溯性失误分析工具,分析已发生的不良事件,从错误中找出系统中的弱点及失误并加以矫正,以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护理部将收集的事件资料隐去姓名、科室输入信息库,护理安全委员会常规每月组织1次讨论分析,对护理过程中事件发生的背景、人员、地点、时间等进行系统的、详细的分析和归纳,找出直接原因,同时分析和直接原因相关的辅助因素所起的作用,确认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所在,最后列出改进计划、实施步骤和评价标准。(4)有效反馈缺陷共享。护理部将分析讨论的不良事件报告单统一编号,分发给各个科室进行学习讨论,达到缺陷共享,引用和借鉴相关的经验,从而有的放矢地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同类型护理不良事件在不同科室、不同人员身上发生。并将分析结果反馈给当事人或科室,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1.3.2 构建无惩罚安全文化氛围。
构建"安全文化"使管理者和整个组织系统懂得关注患者安全的重要性,能够公开对待错误并及时报告,让当事人及其他所有成员都能从差错中得到警示,其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创造一个“针对系统+非惩罚性环境”[4]。在护理安全委员会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首先组织护士长学习领会,请专家讲座,传授“医疗安全无惩罚自愿报告机制的意义”,利用院报、院内网进行宣传,灌输无惩罚理念、“公开缺陷,无损于病人为先”的理念。使护理人员从责备与羞辱的文化状态中转变过来,上升到报告不良事件是为了避免同类差错事件再次发生的人文境界。
1.4 统计方法
统计各个科室2008年、2009年护理缺陷、护理过失登记总数及上报护理部的总数,统计护理投诉总数包括各个科室口头投诉。数据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学分析,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008年住院人数21353,2009年住院人数23009。实施无惩罚性呈报措施后护理不良事件的上报率明显提高(χ2=7.76,P=0.0053)、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护理投诉率明显下降(χ2=7 3.0 9、χ2=2 2.8 4,P=0.0000)。详见表1。
3 讨论
3.1 无惩罚报告系统起到护理安全的预警作用
建立该报告系统的根本目的是从经验教训中学习[5]。无惩罚报告系统纠正了传统的较为封闭的不足,避免了护理人员犯同样的错误,保障了病人的安全。实施前后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率比较有显著性差异(P=0.0053)。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不仅为全体护理人员提供了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并使安全关口前移,起到安全预警的作用,克服了怕报、瞒报的思想。在建立了无惩罚报告系统后,护理部不但鼓励护理人员积极报告各种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并对提出有积极意义建议者给予奖励,形成了人人主动参与护理安全管理的氛围。
3.2 无惩罚报告系统促进了护理安全文化的建设
在一个认为错误是不能被接受的“惩罚性”文化里[6],科室和个人担心暴露工作中的缺陷,存在隐瞒不报的现象。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改变了以往不利于承认错误的“责备和惩罚”的管理方式,并把缺陷的发生作为一个改进系统、预防不良事件发生的机会[6],这种策略调动了护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护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主动性,增强了责任感、自律性和安全意识。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把病人的安全放在首位,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自觉遵守各项规程,积极、主动地查找安全隐患,避免差错的发生,对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主动呈报。形成了一种人人参与、人人关心安全的良好文化氛围,促进了护理安全文化建设。
3.3 无惩罚报告系统融洽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使被管理者感受到尊重、理解和关心,感受到护理安全委员会是真心帮助分析和解决问题,而不是惩罚,减轻了被管理者的思想压力,消除了抵触情绪,提高了工作的积极性,体现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和谐一致,增强了护理团队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呈报制”是在自愿、保密、非惩罚的基础上鼓励护理人员积极报告护理缺陷[6],提高了护理人员参与安全管理的积极性,主动呈报护理缺陷,使护理不良事件上报率由52.38%提高到100%,达到“经验共享、教训共防、提前预警”的目的,杜绝和减少了护理不良事件的发生,提高了护理质量,保证了病人的安全。
3.4 无惩罚报告系统使护理安全质量得到提高
护理部能及时了解临床质量控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不良事件的分析,改进系统及流程。针对以前病人多、增加床位出现的用药错误,制订了加床病人的管理措施,并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防止了因加床病人管理不到位而引起用药错误的重复发生;针对危重病人转科、外出检查在转运途中有可能发生病情变化,制定了转科和外出检查工作流程;根据会诊单传送过程中不及时或丢失,影响病人的诊治,制定了会诊单查对、通知登记制度等等。通过对护理不良事件采取及时、有效的防范措施,使护理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进,护理安全质量得到了持续提高,护理不良事件发生率明显下降由实施前的6.88%下降到4.87%,护理投诉率从2.25%下降到0.57%。
4 小结
事实表明在无惩罚性的环境下,员工更乐于指出系统的缺陷,报告各类不良事件和安全方面的隐患[7],从而使系统更健全、周密、完善;无惩罚的报告系统是保证患者安全的重要条件,是护理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值得推广和应用。
参考文献
[1]王芳,叶志弘,葛学娣.护理安全管理研究及进展[J].中华护理杂志,2008,43(11):1053-1054.
[2]Richard Veerapen.Malpractice risk management[J].MedicalObserver,2004,(7):2.
[3]刘玮琳,叶文琴.加拿大Mcgill大学对护理差错的认识和处理[J].南方护理学报,2003,10(8):94.
[4]Nolan TW.System changes to improve patient safety[J].BMJ,2000,320(7237):771-773.
[5]任仲杰.美国的医疗差错和不良事件报告系统[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6,22(6):425-427.
[6]孟娣娟,绳宇.病人安全文化及其在护理管理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07,42(10):942-944.
3.惩罚性赔偿制度浅析 篇三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制度 消费者权益 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第49条规定了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制度中的第一次,是一次重大突破。但十几年的司法实践和我国社会法治程度的发展,证明这一制度在我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自2012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经过几次修订后,也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但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却不能止步。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是指当被告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除实际损害赔偿金之外的赔偿,其目的在于对被告施以惩罚,[1]同时也意在预防。一方面预防被告再为此类加害行为,一方面警告他人勿为此类行为。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⑴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⑵惩罚性赔偿的一个关键要件就是行为人的主观要素,故意和重大过失,引用刑法理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间接故意。⑶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惩罚加害人。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实践
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在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立法有:
(1)1994年1月1起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首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2)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生产或销售的,消费者有权在要求赔偿损失之外,要求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将惩罚性赔偿金提升为价款的十倍。
(3)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明知是缺陷产品仍予生产、销售的,造成损害结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尚不完善,同时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条件,与《消保法》的规定尚不协调一致。
(4)2003年3月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了在商品房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房屋抵押、已出卖给第三人或没有商品房预售证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惩罚性赔偿。
(5)2013年10月25日通过的新《消保法》规定,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为商品或服务价款的三倍;同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扔向消费者提供,或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新《消保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
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建立完善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1.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消保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仅适用于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场合。但胁迫、乘人之危、及重大过失也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除欺诈以外,《消保法》也应纳入这三种情况。
2.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依据《消保法》第49条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属于通常所说的“双倍返还”,且其基数是商品或服务的价款。以“价款”作为基数,在商品或服务价款非常低廉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往往很难实现;另外,在索赔惩罚性赔偿金时,如果惩罚赔偿金过低,消费者在对投入和回报进行权衡后,并不会积极地去追求惩罚性赔偿金,维权的热情会大大减少,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消费者积极维权与不法经营者抗争的作用也难以发挥。
关于《消保法》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⑴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时应以价款作为标准适当,还是以实际损害数额作为标准适当,不应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可分为几种情况:①未出现实际损害时,此时应为违约责任,在计算惩罚性赔偿金时以价款作为标准是比较妥当的。②出现实际损害时,即在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计算时,以价款作为计算标准并不合适,而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计算标准更为妥当。③在出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若以价款作为赔偿标准所得惩罚性赔偿金,高于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所得惩罚性赔偿金,则应当以价款作为计算标准。新《消保法》虽然区分了以价款为标准和以损失为标准的情形,但却是根据经营者的主观状态,略有不合理之处。
⑵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讨论惩罚性赔偿时,精神损害赔偿也常常会被提及。在我国现有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给他人人身权利造成实际损害的侵权行为。但是,虽然存在实际损害,精神损害却不是用于弥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害,而是主要用于安慰受害人因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的痛苦。精神损害虽然并非完全为了惩罚加害人而存在,但在一定程度也具有惩罚的含义,因此和惩罚性赔偿相同的作用有重叠之处,即二者存在着交叉,因此,消费者在主张权利时,只能选择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惩罚性赔偿,而不能两者并用。
参考文献:
[1]张新宝,李倩.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选择[J].清华法学,2009,3.
[2]邹洪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经济,2011,6.
[3]石睿.美德两国惩罚性赔偿之当前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7,2.
4.安全管理中的惩罚与惩戒 篇四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中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这一定位体现了政府职能由当初的管理型政府向指导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彰显了人本主义情;同时也给了我们企业安技部门如何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记得一次在单位夜间安全生产检查中,我们发现一名员工睡岗,睡岗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当场给予了严肃的批评。尽管这名员工按时巡检,及时记录生产参数,完成了当班工作任务,但按照单位管理规定,还是应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
事后该员工诚恳承认了错误,认识到睡岗对安全生产的危害性,并表示一点以此为戒,不在重犯。安技部门也对他进行了耐心的安全教育,夜间睡岗轻则会造成设备故障影响正常生产,重则引发安全事故,是绝对不允许的。但他为什么会违纪睡岗呢?我们通过进一步了解,该员工刚刚调来不久,一是对本岗位的倒班还不太习惯;二是对睡岗的安全危害认识不足。我们反复考虑之后,就只给予100元绩效工资处罚。
在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适度的行政、经济处罚,具有一定的惩戒威慑作用。但如果一味地强调重罚或以罚代管,不但起不到惩戒效果,还极有可能适得其反,安全管理更不会长效,所以在处分员工违章行为时应突出一个“戒”字。
处罚应针对安全管理的不同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违章者施以适度的惩处,真正起到教育警戒的作用。如为惩罚而惩罚,只强调惩治本身,不一“警戒其不再犯”为出发点和目的,虽一时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会长效。古人云:“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按照今天的安全管理来诠释这句话,就是“教育培训未雨绸缪,做到事故预防应为上策,监督检查能督促改正也不失为中策,惩罚可亡羊补牢应为下策”。
惩戒,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惩治过错来警戒。惩治是手段,警戒是目的。其内涵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已违反规定的行为实施惩治,以帮助过失者认识错误;二是为了警戒将来,事先对“应该怎么做和不能怎么做”进行必要的规定,明确指导并告知违反规定,做不能做的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在生产过程中违章违纪的行为,很多属于疏忽过失或非主观故意的。如前面提到的睡岗行为,确是人的本能需要引起的。并不是每个员工的主观愿望,所以除了批评教育外,其处罚应以惩戒为主。
如何避免“处罚”的消极因素呢? 一是处罚的手段不能滥用。当发现一般的切没有造成后果的违章违纪行为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以经济处罚为辅。首先让违章员工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根源和其行为会导致的后果。在通过调查了解,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其认识的态度和性质,然后在实施经济处罚。
二是对处罚不能抱以消极态度。有些企业和单位的管理人员平时就疏于管理,一旦出了问题就把气撒在违章员工的身上。其不但不服气,还会给以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埋下隐患。
三是处罚不能怀有“报复”的心态。平时看你不“顺眼”,还敢违章违纪,这回活该你倒霉,不进一步调查原因就“严加惩处”。这个更易使违章者产生性子专门与你作对的逆反心理。
5.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五
赵研
食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社会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 “瘦肉精”、“染色馒头”、“三聚氰胺”、“牛肉膏”、“毒豆芽”、“塑化剂”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了企业信誉,政府公信力,以及我国的国际形象,食品安全问题已然上升到了国家安全层面。
自201*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其第10章专门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其中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 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确立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障我国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则过于简单,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因此,通过分析《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必要全面了解该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又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是指法庭判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即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权利人的补偿,同时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从目的和功能来说,惩罚性赔偿由赔偿和惩罚所组成。第二,从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说,与补偿性的赔偿相比,它虽然也要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赔偿的数额主要不以实际的损害为标准。第三,从赔偿范围来看,惩罚性赔偿并不以实际损害为限,其数额均高于甚至大大高于补偿性损害赔偿。第四,从能否约定看,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违约损害赔偿,而且这种约定可能具有惩罚性,但这并不是惩罚性赔偿。
我国《食品安全法》在规定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同时,引入了英美法系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传统产品的补偿责任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主要在于平衡和填补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而后者主要目的是预防和遏制类似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对受害人补偿和抚慰的功能;对加害人报应的功能;对不法行为人遏制的功能;对市场交易的鼓励功能的四方面的社会功能。
二、《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将原有的一倍赔偿提高到了十倍,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立法实践中都是很大的突破,是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重大进步。
我们应当明确《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体要件:赔偿主体为不安全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的是消费者;第二,行为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在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销售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即可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第三,结果要件: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只要消费者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即可认定其受到了损害;第四,因果关系要件: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与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了区别对待,对生产者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即生产者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就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销售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即销售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的,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针对食品经营者,是否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通常要考量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行为的违法性。二是主观恶意性。
但是,我们仍应看到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实际应用中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作用,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受害人利用法律手段主张赔偿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就从一定程度上助长和鼓励了生产经营者从事不法行为的意图。因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无疑是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有效手段。
三、完善《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1。明确规定以实际损害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的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由此可见,《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建立在“价款”上的,而并不是建立在消费者实际遭受的或者实际需要填补的损失上的,所以,惩罚性赔偿数额确立的基数标准并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日常生活中的食品消费支付的价款都比较少,即使适用 “十倍”的赔偿,对消费者也并不能起到实际上的抚慰作用,对违法经营者也起不到有效的遏制作用。而消费者一般也会因为怕麻烦和赔偿数额不大而放弃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这也进一步助长了违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2.降低索赔难度
让受害者去证明销售者主观上有没有过错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明知”,就应认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方面可以促进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对违法者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3.完善监管体系
现阶段我国质监系统、工商系统、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和各级地方政府都有权利和责任对食品安全问题加以监管,但管理部门的众多和分管领域的不同也容易诱发推诿现象的发生,这无形中提高了消费者维权的难度,打击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因此,加紧体系体制的改革与建设十分必要,改革和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好监管中遇到的衔接问题,减少监管交叉,防止监管空白,推动监管合力的形成。才能真正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各种要素以及各个环节所规定的统一技术要求。《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效果,取决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善与否。
食品安全标准存在三个认定标准:一是国家标准,()二是地方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依据《食品安全法》第3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得知:食品安全标准是通过国家统一制定,并且强制执行和实施的。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如果未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行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除非企业制定了更高的食品安全标准外,那么就有可能制定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安全标准,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法》应尽快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条件和程序,以保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四、结语
6.酒店惩罚制度 篇六
(一)仪表、仪容
1、上班时工作衣帽整洁,一次不整洁罚款5元,严重不干净的重新到保管室购买。
2、男员工头发不得过耳,女员工应留短发,如留长发者应将头发盘起,违反者除口头警告外,罚款10元,并在两日之内改正。
3、所有员工不准穿拖鞋或奇异服装进入酒店,违者罚2元并立即改正。
4、不准留长指甲,违反一次罚款2元,并限期改正。
5、不准光背或其它不文雅行为,发现一次罚款5元。
6、勤洗头、洗澡、洗衣服和注重个人细节卫生,每月18日对宿舍进行卫生检查,好的给予50元奖励,差的50元处罚。
(二)礼节、礼貌
见酒店领导要主动热情致好问候,违反者口头警告一次。
(三)工作纪律
1、迟到早退10分钟内扣5元,30分钟内扣10元,超过30分钟以上以次类推,旷工一次处罚当天工资的3倍,情节严重得辞退工作,不发放工资。
2、员工之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若吵架一次各罚100元,打架一次各罚200元,严重者辞退工作,骂不还口奖50元,打不还手奖100元。
3、私拿酒店或客人物品,除追回外按物品价值的两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不发放工资。
4、不准乱吃商品,不能随意品尝,不能乱做小锅饭,如发现一次处罚10元。
5、在营业场所或公共环境大声喧哗、打闹、吃东西、乱扔杂物一次处罚10元。
6、营业场所及厨房内不准抽烟,不准玩手机,违反一次处罚10元。
7、不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听劝告,一次处罚20元,情节严重的停止工作,不发放工资。
8、不爱惜酒店公物及岗位设施造成损坏或损失者,照价赔偿。
9、工作期间,员工不小心自损餐具,报主管领导后以半价赔偿,如不报主管按照原价赔偿。
10、有什么意见和见议,可通过正当渠道反映,不得私下议论,影响其他员工工作情绪,更不许拉帮结伙搞不团结,造成影响及恶劣后果者,处罚100-200元,经教育仍不改正停止工作,不发放工资。
11、按酒店规定时间就餐,不得私自提前吃饭,不准乱倒饭菜,不准用酒店客人用具,违反一次处罚10元。
12、必须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写请假条,先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离开,不允许捎假,电话请假,特殊情况必须报主管领导同意。
13、上班期间有事向领导打招呼,串岗一次处罚2元,中途上厕所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处罚5元,脱岗20分钟处罚10元。
14、私用酒店一次性用品者处罚5元。
15、私自向外界泄漏厨房或者酒店机密,处罚50元,性质严重者开除。
16、恐吓、威胁同事或上级领导,处罚200元,性质严重开除,并交司法机关处理,酒店不发放工资。
17、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工具(刀、炒勺、炒锅、手布等),发现一次处罚5元。
18、每月15日全店卫生大检查,对卫生不干净的进行复查,并处以30元罚款。
19、由于工作失职,导致走单、写错桌号、写错菜单及结帐失误,给酒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者,当事人照价赔偿。
20、请假休息,必须把工作、餐具、用具、钥匙交接清楚后,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离岗,如不交接,使工作受到影响,造成损失自负并处罚10元。
21、收银台每天早上负责与吧台、服务员对单,发现问题及时报
于主管领导,如发现问题不报一次处罚5元。
22、服务员菜肴提成、任务额报于领班记帐,须经经理签字方可生效。
23、吧台人员进货,要通知经理验收方可入库,否则受罚10元;负责每天订餐如出现登记不清楚或漏登,给酒店造成损失,一次处罚200元;吧台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发现一次物品充公,并处罚20元,严重者调离吧台。
24、夜间值班经理负责一、二楼、三楼、地下室等安全检查,如不能及时关灯、关水、关汽、关窗、锁门或留闲人在岗位,一次处罚10元。
25、搞好费用节约,对常流水一次处罚5元,不按规定关电、气等违反一次一项处罚5元。
(四)工作卫生
1、为保持厨房整体卫生,各岗位人员互取物料之间,对水渍、油渍必须用盘盆接住,如发现人为造成地板水渍、油渍一次处罚责任人2元。
2、洗碗工保持餐具清洁,坚持卫生不过班,检查餐具一次不干净处罚2元,不按要求消毒及摆放,一次处罚2元。
3、上菜期间,必须将托盘内冲洗干净,否则一次处罚1元,不正确使用托盘一次处罚2元。
4、灶台用具下班后统一摆放,违者罚款2元。
5、下班后及时清理各区域卫生,一处不干净处罚2元。
6、冰箱里物品堆摆整齐,未能做到一次处罚2元。
7、冰箱里外卫生必须每天一清,未能做到处罚2元。
8、冰箱原料要生熟分开,并在冰箱上注明“生”“熟”字样,未能做到罚款2元。
9、冰箱除霜不准用硬件进行敲打,除霜期间关闭冰箱电源,未能做到处罚5元。
10、因工作疏忽而造成冰箱电源未能接通,至使原料变质,由责
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11、每月3、6、9工作日,办公室查前厅、椅子、四角、台面。
(五)工作质量
1、服务员上班必须配备:开瓶器、笔、骰子,缺一罚1元。
2、在服务过程中不使用托盘者一次处罚2元。
3、上菜前,传菜员不能把菜肴所用的小餐具及时送到厨房,一次处罚2元。
4、因介绍酒水,未报价格,未向客人展示酒水、香烟,而遭投诉者,一次处罚5元。
5、对客人问题不予理睬乾,一次处罚5元。
6、雅间服务中未能及时添加酒水、更换烟灰缸、撤换骨碟,一次处罚2元。
7、在雅间服务过程中斟茶、上菜、上汤、换骨碟、烟盅、收小食,撤餐具时未能打手势,出声示意,上菜未报菜名,特色菜未报风味特色,一次一项处罚2元。
8、客人点菜时,须耐心解释,遇有不懂须请示上级,不能说不知道、不清楚、没有,违反一次处罚2元。
9、原料加工处理不符合要求,造成浪费处罚5元。
10、原料保管不当,造成原料变质、浪费,由责任人原价购进。
11、未经检查原料申购过多,违反一次罚款5元,造成原料变质而无法使用由责任人全额成本赔偿。
12、开餐结束后未按规定将原料存放,违反一次处罚5元,造成原料变质,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13、将原料放在地上,违反一次罚款5元。
14、服务员点菜须向厨房下便单,标明“叫、起、急”如因标明错误,或未下便单,一次处罚2元。
15、传菜人员在传菜过程中如发现漏端、端错桌位,发现一次处罚5元。
16、在操作过程中,未按菜肴的制作规定及造成失误,使客人退
菜、投诉、打折等给酒店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全额赔偿,造成换菜由责任人成本赔偿。
7.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七
关键词:食品安全,问题,办案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但在利益诱惑之下,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为此, 我们对2013年以来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长葛市检察院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情况分析
2013年以来我们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起诉的案件共有29件、33人, 大多数被告人被法院判处实刑, 并处罚金。
(一) 办理的这些食品安全犯罪存在的特点
1.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均呈增长之势。2013年2月份, 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安排部署了打击食品犯罪保卫餐桌安全专项战役, 专项行动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 客观上也反应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明显。2.涉案食品类型集中。主要集中为卤肉制品、海鲜类干货、豆芽这几种食品。3.从量刑情况看, 宽严相济。我们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多数被判处实刑, 也有部分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而且多数被告人被并处罚金刑。
(二) 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
1.高利润的驱使。许多犯罪分子清楚地知道使用的原料不能制作食品甚至有毒有害, 但由于其成本低于正常原料数倍, 因此在高利润的诱惑下, 犯罪分子仍置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于不顾, 铤而走险。2.法律意识的淡薄。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 从而滋生犯罪。3.监管难度大, 造成监管的缺位和滞后。工商、质监执法部门等监管部门对该类主体监管难度大, 难以全方面的覆盖, 并且较少在危险、危害态势处于初级或苗头状态时就能提前收集、搜集线索, 尽早进行防范与治理, 打击力度不够。
二、我院办理食品安全案件的经验
(一) 快速办理;我院办理的食品安全案件主要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 这些案件多数是单人单案, 公安机关直接去现场取证后直接送相关部门检测, 取证扎实。因此我们的承办人在接到此类案件之后都会快速的阅卷、汇报、制作相关文书、送交法院审理。这样以来可以使我们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 也能快速的净化我们的餐桌, 使我们的治理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二) 加大宣传营造全社会打击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氛围;我们使用的宣传手段主要包括:1.印制食品安全相关的宣传资料, 到主要集市发放;2.通过我院的微博、微信平台讲述一些相关的典型案例使网友能够对食品安全案件有更直观的感知;3.联系电视台拍摄与食品安全案件相关的法制宣传片;多种方法并用加大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 普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提高普通民众自觉维护食品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拓宽举报途径, 形成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 (三) 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对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及时的制作检察建议, 送达相关单位。为改善食品安全及监管工作, 长葛市院有针对性地向长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葛市工商局、长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葛市卫生局等4个负有监管职责的局委发出整改检察建议:1.加强日常巡查、突出重点排查。除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外, 重点加强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质量的监管;各局成立综合执法队, 对食品小作坊统一进行排查, 对发现质量问题的, 及时整改取缔。2.加强宣传力度。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 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 增强食品安全意识;对于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报道。3.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抓好工作落实, 努力杜绝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4.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各局在集中力量查处、重点打击的同时, 对各类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对构成刑事案件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检察建议发出后, 引起了各局的高度重视, 各局分别召开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对长葛市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进行讨论与落实, 收到良好的效果。
三、我院在办理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一) 食品安全的行业标准不统一, 导致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 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拿着公安机关移送过来的鉴定意见, 我们不知道以那个食品安全标准为依据。 (二) 取证不及时, 导致证据的灭失行政执法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采取强制措施, 而公安机关一般介入较晚, 往往导致部分证据未能取到, 影响案件的后续办理;部分嫌疑人已不知去向, 逃避法律追究。 (三) 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是自首。公安机关移送案卷的到案经过中对自首认定把握的标准不统一, 使我们的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自首的认定也经常产生异议。
四、对策建议
如今食品安全案件频频曝光, 根据我们在办理案件中总结的经验, 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 统一行政执法的部门及标准。
由于目前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的执法部门多且行业标准不一, 给不法分子造成了可趁之机, 故应该统一执法部门及力度, 减少真空区域及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 使我们司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实现有法可依。
(二) 落实相关企业和政府责任。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证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责任, 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责任制度和问责制度。同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 保障食品安全。
(三) 各部门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强化行政执法。
建立网格化的管理机制, 排除监管死角、提高管理效能, 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衔接。一是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 形成打击合力。二是各监管部门系统内加强信息沟通。对一些可能涉及多个区域的案件, 在本系统内建立应急机制, 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形成联防联控格局。三是相关部门强化执法力度。如质监、工商部门要加强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检测;公安机关要在生产、销售、使用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 要及时立案, 依法采取有效的刑事强制措施, 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种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四) 鼓励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举报, 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8.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 食品安全;检测水平;质量安全惩罚;决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 F224 文献标识码 A
1 引 言
2014年7月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加工食品被曝光.例如将过期的鸡肉原料重新加工制成麦乐鸡,将过期7个多月的霉变牛肉再切片制成小牛排等.而该公司是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多家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上游供应商[1].尽管对于此次事件,肯德基和麦当劳等都表示他们一直对上游供应商生产情况进行不定期的严格检查,但上海福喜公司却在这些下游零售商所谓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安全关的条件下长期进行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此外,早在2005年肯德基销售的产品中曾被检出“苏丹红”,2012年麦当劳销售过期食品.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得不让我们质疑这些具有绝对主导优势的零售商对于上游供应商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及其自身质量安全检测控制的可靠性.对此,刘鹏等研究认为上海福喜事件不是个体事件,我国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检验检测落实不到位,相关处理制度不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程序化的监管[2].
已有相关研究分析了企业采取检测、追溯等质量安全管控行为[3-5],以及第三方检测以加强食品供应链透明度,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对策[6-8],基于质量管理的食品生产商和零售商的努力水平决定[9]、供应商选择与评价以及供应链主体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10-14].这些研究认为政府财政补贴、奖惩措施以及供应链整合程度是企业质量安全行为的重要影响因素,表明了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重要性以及监管环境、企业利益等诸多因素对它的影响.供应链上下游的供应商与零售商都对食品质量安全具有检测责任,而他们之间的检测水平具有直接的相互影响.并且具有各方主导优势的零售商更应担负起供应链内部质量安全惩罚主体的责任.例如,麦当劳从上海福喜公司采购麦乐鸡等.由于零售商的加工工序非常简单,所以不会对食品安全产生重要影响.麦当劳具有显著的品牌优势,采购主导权.为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他应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惩罚职责,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主体提高自身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以及约束激励相关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对此,本文针对一个具有质量安全惩罚主导权的零售商与一个供应商,建立了他们关于各自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的优化模型,分析了他们各自独立与合作一体化模式下的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决策,重点探讨了零售商对供应商实施质量安全惩罚时检测水平受到的影响.据此,为加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契合实际的参考依据.
2 问题描述及变量设定
考虑由一个供应商和一个具有质量安全惩罚主导权的零售商构成的简单食品供应链中,零售商从供应商处采购食品及食品半成品(以下均简称为食品)后,进行简单加工即可销售.该零售商是有一定品牌声誉优势、经营规模较大,且具有绝对谈判优势的零售商,因此他对供应商具有质量安全惩罚主导权.为突出本文的研究对象,零售商加工工序对食品安全的影响暂且忽略不计.并且本文所分析的问题是当零售商一旦检测出供应商供给的食品具有质量安全问题时,具有对其实施质量安全惩罚的权力.这种情形在“上海福喜”事件等品牌企业对其上游供应商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把控的实际问题中是较为普遍的.-
5 结论与决策
本文利用优化模型分析了供应商与具有质量安全惩罚主导权的零售商对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的决策,得到结论与决策:
5.1 主要结论
首先,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各自独立决定自身的检测水平时,一方面零售商加大对供应商质量安全问题的惩罚力度,能够发挥其对供应商的监督激励作用,而零售商检测水平的提高会使供应商降低自身的检测水平;另一方面,供应商对食品生产的质量安全控制越严格,下游零售商也会相应地提高其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同时零售商会降低对供应商的质量安全惩罚额.
其次,对于检测水平相对薄弱的供应商,为减少质量安全问题发生的风险,零售商会有动力对其进行质量安全惩罚.供应商与零售商的质量安全检测水平会随着该惩罚额的变化而改变.只有较高的惩罚额才会对供应商与零售商的检测水平都具有约束力.因此,通过法律途径设立最低惩罚额是提高质量安全检测水平的可行且必要的措施之一.
最后,相比于各自独立的情况,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一体化时,供应商的检测水平更高;而只有当零售商对供应商的惩罚额较高时,零售商的检测水平才更高.因此,供应商与零售商合作一体化时,最终销售的食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不一定比各自独立时的小,但合作一体化对于生产源头供应商检测水平的提高有显著优势.
5.2 决策建议
一方面,加强与完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与惩罚.通过立法以及增设行业标准等多种途径,提高零售商对供应商惩罚的最低限额;确立零售商对供应商的动态、非规律性的检测机制,并由政府部门予以随机监督辅助实施;逐步建立第三方检测机制,由中央直属机构或者非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质量安全检测;鼓励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参与监督,例如通过设立消费者可以自助检测系统,为社会大众提供参与监督的便捷方式;通过建立公开的企业食品安全信誉档案,增加企业违规违法的机会成本.
另一方面,针对不同模式进行适当的质量安全监控.针对供应商与零售商是合作一体化的模式,通过加强对市场终端食品安全监督,发挥对供应链上游主体的倒逼作用.针对普遍的供应商与零售商非一体化的独立模式,加强零售商对供应商的质量安全监督力度、明确食品安全问题的权责,对于零供双方检测水平作用的发挥是至关重要的.加大对具有规模、声誉优势的零售商的监管力度,通过法律条款明确零售商与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连带责任,以增加零售商与供应商相互“勾结”的各类风险,迫使零售商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质量安全检测.零售商可以采取不定期、轮换派驻不同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对供应商的生产情况予以实时监控.
nlc20230904004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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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公司奖励与惩罚制度 篇九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管理制度、促进本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奖励
有下列事实之一(不仅限于以下事实)或/和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予以记大功,并奖励100-500元。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能奋不顾身,不避灾难,敢冒风险,救护人员及公司财产脱离
危险,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本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害者;
3.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能事先举报,防止泄露公司机密,防止谣言传布或意外灾害酿成,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二、惩罚
警告三次作为记过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况)或/和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者,予以记过并处以50-200罚款;
1.故意降低工作效率;
2.偷阅机密文件或对外泄露业务机密者;
3.有危害本公司财产安全、员工权益者。
特别事项:由于疏忽大意等责任原因直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实际损失的100%赔偿。
三、违纪处理权限
1、行政财务部负责按公司制度对全体员工执行奖惩;负责受理各部门提报的奖惩申请;
2、各部门主管负责提报部门员工各项考核的奖惩申请;
10.公司员工奖励与惩罚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奖惩制度,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如下奖励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扬;
2、奖金奖励;
第五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奖金另行规定):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5、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6、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指标;
7、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上级管理提名;
2、人力行政部门审核;
3、奖励金额确认后,由财务执行;
第三章 惩罚
第七条 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以下处罚:
1、警告(当月无绩效奖金);
2、记过(3个月无绩效奖金);
3、辞退。
第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给以警告处分:
1、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4、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守则;
5、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课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员工作安排;
7、浪费公物情节轻微;
8、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而拒绝警卫或管理人员查询;
11、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司形象; 第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
2、因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伤害或伤及他人;
3、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
4、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
6、在禁烟区吸烟者;
7、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不当利益;
8、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告、提供伪证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躺卧、睡觉;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第十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以辞退处分:
1、偷窃同事或公共财物;
2、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3、对上级或同事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
4、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情节严重;
5、蓄意损坏公司或他人财物;
6、故意泄漏技术、营业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7、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执行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9、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10、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11、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产,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12、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13、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14、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6、制造、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7、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8、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在外从事同类产品职业或在假期在外另谋职业;
19、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严重扰乱公司秩序; 20、在厂区范围内赌博;
21、在厂内有伤风化行为;
22、在禁烟区内吸烟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产秩序;
23、经常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
24、依合同约定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
25、因行为不当,公司无法再对其信任;
26、其他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
27、在公司打架,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一条 员工有第十中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二条 员工有第十条中的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10%——50%;
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门报董事长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11.浅谈班级管理中的惩罚教育 篇十一
1 出于爱的惩罚在教育中是必要的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如果你不爱学生,那么你的教育从一开始就失败了。”作为教师,有了爱,就有了教师职业的一切。师爱是一种最能打动学生心灵的力量。然而,现在教育界的一些人士在强调尊重学生、构建新型的师生关系的讨论中,似乎陷入了一种误区,就是学生教育与管理只能通过正向教育方式,而不能采取反向教育方式,甚至还出现所谓的“无批评教育”。在这种氛围与压力之下,造成学校、教师在学生管理上患得患失,生怕管多了会“引火烧身”,故而采取一种消极的管理方式。必要的批评教育等惩罚没有了,学生在成长过程中没有了是非标准。本应被教育者及时、有力地纠正的缺点错误被遮蔽和搁置下来, 取而代之是教育者实际意义的不作为。导致学生的缺点不断蔓延,最后犯下一些不可挽回的错误。因此,笔者认为在对学生实施激励等爱的教育的同时,惩罚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
2 班级教育惩罚不可弃
教育中的惩罚,是指对学生某种思想行为给予否定性的评价,使学生受到警示,旨在控制不良的思想行为。惩罚的方式有:以否定的语气与表情相向,不理睬、批语、谴责、采取强制措施,给予处分等。惩罚能引起羞愧,痛苦、焦虑、畏惧和悔恨,从而使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并通过意志努力去纠正不良的行为习惯。心理学认为:一定程度的紧张、焦虑和畏惧是人内驱力的一个源泉,而内驱力是人们行为的一种动力。
在班级管理中,对于惩罚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不敢使用惩罚,一味地宽容;一种是使用惩罚过重,甚至过滥。不敢使用惩罚的结果是:不能坚持原则,学生犯错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结果德育软弱无力,而使用惩罚过重或滥用,则可能导致学生厌学、辍学、离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恶果。这两种倾向的存在,都是学校及教师对惩罚的含义、意义认识不清的结果,都应着力的解决。但是,当前尤其应当解决的是不敢使用惩罚的问题。
在大力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提出应该让学生像田园里的幼苗一样,能够沐浴明媚的阳光,接受润物细无声的春雨,自由自在地尽情开花结果;使用惩罚是教师无能为力和教育失败的表现。弄得不少教师“谈罚色变”。
但我认为,惩罚是不能抛弃的、惩罚和奖励是构成激励机制的两个方面。奖励和惩罚不可以分开,二者是辩证统一的。没有惩罚,奖励就不能充分显示其扬善功能,没有奖励,惩罚也不能发挥其惩恶作用。
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教育科学家的奠基人夸美纽斯主张,教育要适应自然的法则,顺应儿童的天性,但是也没排除使用惩罚。他认为:严格的纪律是必须的,学校没有纪律犹如磨盘没有水。他以“树木如果不去常加修剪,它们便回复到它们的野生状态”做例子,强调惩罚的重要性,它又拿渔夫捕鱼做比喻:“渔夫用网到深水里去捞鱼,他不独用铅块悬在网上,使它沉下去,而且把橡木系在网的另一端,使它能够浮到水面。同样,凡是想把青年捞入德行之网的人,他就必须一方面用严酷的方法使之畏惧和恭顺,另一方面用温和与情爱的方法去抬高他们。能够结合这两个极端的老师就是好教师”。接着,夸美纽斯得出结论:在学校教育中犯了错的学生应当受到惩罚。这种惩罚不是消除他们所犯的错,而是使他们日后不再犯错。教师必须使学生知道惩罚对他们的好处,这样,他们才会把惩罚当作医生开的苦药一样看待。惩罚要慎用,切记。不应当在跟学习或学术练习有关的事情方面采用,而只能在有“道德方面的过失”是才能采用惩罚。
3 赏识惩罚有共性
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不要用赏识教育来否定惩罚教育,它们二者非但不互相排斥,而且还有许多的共性。
3.1 都遵循因人施教的原则:何时采用赏识教育,怎样对有过失的学生进行惩罚,赏识或惩罚要达到什么程度?这些都应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决定,即要遵循因人施教的原则,惩罚和赏识都是“双刃剑”,用得好就能点石成金,用得不好就会误人子弟、盲目的“赏识”和粗暴的“惩罚”,都是缺少针对性的,都只能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
3.2 都遵循尊重的原则:没有对人格的尊重,惩罚就不是教育,而是对学生身心的摧残,赏识就不是对学生的爱,而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
3.3 都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它们都要从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和心理承受能力出发,从具体的事实出发,不能主观臆断,生搬硬套。
3.4 都遵循情感交流的原则:教育是爱的事业,教师的所有教育方式都必须是爱的载体,只有建立在师生情感交流基础上的赏识和惩罚,才能拨动学生的心弦。
3.5 都遵循多样性的原则: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同样,没有赏识的教育也是不完整的。教育不能是狂风暴雪,也不可能都是和风经雨。在选择教育方式时,教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到“有理”;要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做到“有利”;要满足学生情感,心理的,发展的,个性化的需要,做到“有节”,从而在教育结果上达到“有效”。
4 切勿只“惩”不“戒”
没有惩罚的教育不是完整的教育,但是光有惩罚没有警戒的教育更糟糕!
惩罚带来的警戒作用才是惩罚教育所真正需要的。“惩罚的目的是警示孩子什么不可以做,做了会有什么后果。不是为了惩罚孩子而惩罚孩子,而是为教育孩子而惩罚孩子,换一句话说,惩罚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
一旦失去警戒作用,惩罚教育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强力”的影响手段——惩罚的作用下,学生感到难过的不是自己干了不好的事,而是所受到的惩罚。实际上,他正在忘记自己不好的行为,非但没有按照教师的逻辑去好好思考自己的行为,反而觉得自己受了委屈,心理逐渐积累起怨恨。这时,要是惩罚稍有一点不公正,这种怨恨就会像雪崩一样迸道发出来,其猛烈程度是教师意料不到的。这就是教师忽略惩罚中的警戒教育的结果。警戒教育就是防患于未然。让学生在头脑中保持一种警觉:“如果我做错了什么事,我将会有什么样的结果。”这就是法律意识的萌芽。有了这种警戒,学生就可以少犯错误;有了这种警戒,即使犯了错误,也容易知道自己为什么犯了错误;有了这种警戒,犯错受惩罚,心里也是明白的,能使惩罚起到应有的作用。
12.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篇十二
惩罚性赔偿原则作为一种与补偿性赔偿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民事法律制度,以其全面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对正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中国更有特殊的意义。一般支持者认为,该制度具有很强的惩罚性,由此带来的威慑效果能够产生积极的预防作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反对者往往也是从很强的惩罚性出发,认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不应存在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且过度威慑会使社会停止进步。支持者与反对者都运用同一事实来阐明各自的观点,似与常理相悖,然而这恰恰说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好比一把双刃剑,它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相伴而生。因此,对该制度的适用必须掌握在一个合适的度上,才能使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尽量减少其消极作用。早在18、19世纪,惩罚性赔偿制度就主要用在诽谤、诱奸、恶意攻击、私通、诬告、不法侵占住宅、占有私人文件、非法拘禁等侵权案件中。在美国,惩罚性赔偿除适用于侵权领域外,还广泛适用于合同领域。然而,在我国,遵从大陆法系的规则,一般是先将惩罚性赔偿进行定性,然后再根据其是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决定其适用范围,即受害人或者基于侵权,或者基于违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设置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利益,其次才是为受害人的无形损失提供救济。因此,应该补充当前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漏洞,扩充赔偿标准范围,适当地加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多个领域,全面保护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
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体现,《民法通则》中并无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作为一项法律责任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尚不具有普遍性。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特别法,需要得到普通民法的支持,对于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来说,民事责任制度中有关规则的协同是不可或缺的。
1、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惩罚性赔偿在侵权行为中适用于故意侵权案件、重大过失侵权案件、产品责任案件,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自然人行使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身体健康是自然人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身体权则是自然人享有生命权与健康权的物质保证。在倡导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社会里,民法应为此三项权利提供最充分的保护。合同案件中的合同欺诈、恶意违约、保险人恶意拒绝理赔、雇主恶意解雇雇员等案件,鉴于契约自由原则,合同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局限于主观上存在恶意的案件。这几种案件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它们能给欺诈者、违约者、保险人和雇佣人带来较大利益,却对另一方造成较大损失,而这种损失依现行的违约责任处理只能得到部分弥补,对受害方极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较重,其行为对社会有不利影响,仅适用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难以有效遏制,不予以惩罚便是放任,久而久之,会严重破坏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
惩罚性赔偿金是法定的,其数额的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不宜过高或过低。数额过高便成了纯粹的惩罚,会损害法的教育功能;数额过低则不具有威慑作用,达不到惩罚性赔偿的遏制效果。《民法典》相关条款可改为“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并具有严重可谴责性的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原告的请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害及损害额三倍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金。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额超过1000元,原告可在损害额一倍范围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三倍损害额低于一万元的,原告可在一万元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消法》49条可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故意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请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害及损害额三倍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金。因重大过失行为所致的损害,消费者可在损害额一倍范围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三倍损害额低于一万元的消费者可在一万元内请求惩罚性赔偿金。”
3、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及原则
我们可借鉴美国做法,将惩罚性赔偿金在弥补原告所有损失之后的数额归属政府。例如,印第安纳州规定,原告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25%,剩余75%存人重罪受害人基金。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损害赔偿形式,在性质上虽属私法责任,但具有某些公法色彩,法院在民事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采取以下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的审判模式,应坚持不诉不理原则、合议庭审理制度、举证责任等原则。
摘要:惩罚性赔偿作为英美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从其产生以来支持和反对的意见一直是相互交织,争论不休的。界定其适用范围及制度的构建,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中的一项新课题。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构建
参考文献
[1]1谢哲胜:《惩罚性赔偿》[M].财产法专题研究(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08.
13.美容院惩罚及奖励制度 篇十三
惩罚及奖励制度
一、惩罚条例
1、违反以下条例,扣除当日工资及相应补贴外,罚款20~100元。
2、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
不服从上级调动安排,擅不到岗者。
私自调换班次、补休等。
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未按手续请假或假满无故不到岗或续假未经批准不到岗者。
收银台内规定人员以外员工进入者。
到岗未签到或迟到30分钟者。
卫生区域不合格为客人服务标准者。
非休息区域随意走动、停留、干扰顾客,大声喧哗、嬉笑打闹者。 口吐脏字,上岗吃东西,扎堆聊天、串岗者。
不服从领导,顶撞上司者。
为客人服务发生冲突或出现差错,造成不良影响者。
工作失误造成产品及物品浪费或损坏者,除原件赔偿外。
工作时间内会朋友者。
公共场所的物品缺损或丢失由责任人群共同赔偿。专人负责的房间物品的缺
损或丢失由专人负责赔偿外。
规定表格迟交,填写不规范,不清楚。
工作中遇到问题,推卸责任者。
发现跑单现象,相关人员共同赔付跑单金额并于处罚。
对同事恶意攻击,搬弄是非,诬告、伪证制造事端者。
严禁客人落下贵重物品,如有落下,第一次罚款30元,第二次罚款50元,以后每次100元
(所有员工)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超过3分钟者。
美疗师严禁私自使用会所的产品,一旦发现重罚不怠。第一次100元。 因服务技术或质量等导致顾客投诉的,当事人、主管、顾问一并受罚。
3、违反以下条例罚100—200元:
无论何种理由,私自将店内物品带回家者。
因私自调换班次造成空岗,出现差错造成损失者。
无论何种理由,向客人索取小费、礼品、纪念品者。
粗暴的与客人争吵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200元
4、处罚300元以上至开除:
侵占公款、公物或客人财务有具体事实者
涂改、伪造单据或有关文件
与客人争吵,顾客投诉,后果严重者
向客人推销本店以外产品及服务者
未经批准私配店内钥匙者
不负责的传播对公司形象不利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不负责任,严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者。
用公司电话聊天、播打信息台者。
损坏公司物品或管理产品、文件丢失者。
二、奖励条例
(一)员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奖励
酌情奖励100—500元
1、对改善公司或部门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者。
2、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3、以优异的服务,为企业赢得良好声誉者。
4、拾金不昧,成绩显著者。
5、在设备改造,技术革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6、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企业管理、经营、服务,经实践证明,有突出成效
者。
7、技术、业务、服务考核成绩优秀,且能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体现者。
8、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有突出表现者。
9、及时发现、排除重大事故隐患,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者。
10、奋不顾身抢救、保护国家、公司财产和顾客生命、财产者。
11、在维护国家、民族尊严和公司声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12、全年出满勤者。
13、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全年安全工作无大、小事故者。
14、热诚尽职,工作效率超群,堪称全体员工楷模者。
15、检举舞弊违规或危害中心权益者。
14.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十四
本人结合多年来的班主任工作,浅谈这方面的点滴体会。
一、罚之有方。古人云:“治人如治病,得其方,药到病除,不得其方,适得其反”。惩罚一定要讲究艺术,一定要做到公平合理,“罚”不是目的,育人才是根本目的。通过“罚”的手段让学生认识错误,加深印象,同时锻炼学生某方面的能力。比如,对于不交作业的学生罚他补交作业,对于不跑早操的学生罚他补跑早操,对于损坏公共财务的学生要罚他经济赔偿,这些都是必要的校园惩罚。在惩罚前老师必须给学生讲清道理,为何要惩罚他,他这样做为什么不对,让学生被罚得心服口服。一旦学生改正了错误,老师应该及时给予鼓励表扬,使他在全体学生面前找回威信。这对接受惩罚的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大有益处,使之受益终身。
二、罚之有度。教师施加惩罚的初衷是好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学生分清是非、认识缺点、改正错误。但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度,惩罚学生也要把握一个度,切忌把话说绝,把事做得没有余地,对学生不是抱着“治病救人”的目的,而是“一棍子”打死。对学生罚要适当。要看他身心健康的承受能力,还要考虑性别和年级。惩罚学生要看他违反校纪校规的程度有多大,即该对他处于何种程度的惩罚。
三、罚中有情。有人说,爱是最好的老师。“请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看待吧。”假如被罚的学生真是你的孩子,有谁没有训斥惩罚过自己的孩子呢?你处罚孩子,难道就说明对孩子残酷无情,没有关爱了吗?不!我们一直爱着自己的孩子,而且一如既往。在苏霍姆林斯基成功的惩罚中,有罚学生“画画”的,有罚学生“写作”的,与其说是一种惩罚,倒不如说是一种特别的关爱。这种充满人情味的惩罚,犹如暖暖的春风更容易被学生接受,更容易催人奋进,我们何不学习一些他的惩罚方法呢?惩罚是一种呵护,是一种艺术。只要掌握好罚的艺术,罚之有方,罚之有度,罚之有情,使用一些充满麻辣味的爱的惩罚又有何妨?切记:没有惩罚的教育是残缺的教育?
(临泽县板桥学区红沟小学:武红军)
15.安全生产惩罚管理制度 篇十五
1 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保健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开放床位1 380张, 共有55个护理单元, 护理人员979名, 其中, 男37人, 占3.78%, 女942人, 占96.22%;副主任护理师50人, 占5.11%, 主管护理师235人, 占24.01%, 护理师193人, 占19.71%, 护士501人, 占51.17%;本科及以上351人, 占35.85%, 大专440人, 占44.94%, 中专188人, 占19.21%;在编358人, 占36.57%;非在编621人, 占63.43%。
2 方法
2.1 成立护理风险管理小组
成立由护理部主任、科护士长、病区护士长组成的三级护理风险管理小组, 护理部主任全面负责管理的指导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制订防范、处理护理不良事件的预案, 并不断修改完善;负责制订护理投诉和纠纷的接待流程, 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尊重事实、耐心沟通、端正处理态度, 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重大护理投诉上报医院备案、讨论;负责对全院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进行督察, 每月召开不良事件分析讨论会, 对本月发生的不良事件进行汇总讨论, 从制度合理性、制度执行、环节管理、工作流程、职业道德、主管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事件情节轻重及对病人的影响, 确定性质, 提出奖惩意见和改进措施, 在全院护士长会上传达, 吸取经验教训, 不断完善护理风险管理。
2.2 建立健全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执行无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对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科室和个人遵循无惩罚原则, 分析发生不良事件的原因, 提出整改措施, 完善护理风险管理, 并鼓励积极上报未造成不良后果但存在安全隐患的事件以及有效杜绝差错的事件。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已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 一经查实,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后, 当班护士要立即向护士长和当班医生汇报, 本着病人安全第一的原则, 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尽量避免或减轻对病人健康的损害, 或将损害降到最低。护士长要逐级上报不良事件的类型、发生经过、原因及后果, 并按规定填写对应的登记表, 将情节严重的差错、投诉或病人自杀等突发事件立即上报护理部, 其他不良事件24小时内上报护理部。护理部及时了解情况并如实登记, 给予处理意见, 尽量降低对病人的损害。发生护理不良事件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涂改、销毁, 必要时封存, 以备鉴定。护理不良事件发生后, 科室要组织护士分析原因、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2.3 设立激励机制
2010年我院开始提倡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 但未设立激励机制, 2011年开始执行对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采取无惩罚管理原则, 并设立激励机制。鼓励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的行为, 对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的科室给予奖励[3]。每月对主动上报不良事件并积极整改的科室及个人予以公布表扬, 并在质控考核和绩效考核时给予加分, 每半年对上报前三名的科室予以奖励。
2.4 开展护理安全等培训
定期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 提高护士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强化护理风险管理意识。开展护士礼仪培训、护患沟通培训, 提高护士职业素质、服务技能和沟通能力,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 及时化解护患矛盾与纠纷。开展护理质量管理工作, 制订质量改进目标, 进行护理人员流程管理知识等培训, 通过这一系列活动, 强调护理质量管理的重要性和方法, 培养全体护理人员主动参与质量管理的意识,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院的组织管理能力。开展护理服务系统设计与服务质量评估培训, 培养护理人员的主动服务意识, 提高他们的职业热情, 使他们为病人提供满意的护理服务。开展科研思维、法律法规的培训, 增强护理人员的护理科研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强调不断钻研、学习新知识, 不断提高护理人员的学习创新能力[4]。
3 结果
提高了护理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率, 见表1。
4 体会
4.1 实施无惩罚管理提高了护理不良事件的主动上报率
长期以来, 护理差错大多都采取强制性报告制度。传统的处理方法是分析个人原因, 查找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通过批评、通报和惩罚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这使发生不良事件的当事人和科室因担心受罚、受责而采取隐瞒或包庇态度, 不仅无法预防差错的再次发生, 而且还可能引起更严重的安全事故[3]。结果显示, 对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实施无惩罚管理制度后, 护理不良事件主动上报率由30.77%上升到70.49%, 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1) 。最重要的是, 实施无惩罚管理后, 护理人员端正了对不良事件的态度, 能够正确分析原因, 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有效预防不良事件的发生, 保障病人安全。
4.2 实施无惩罚管理有助于降低护理风险, 保障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开展
对主动上报的护理不良事件实施无惩罚管理, 消除了临床护士的顾虑, 使他们积极主动上报护理不良事件, 增强了护士安全防范意识, 降低了护理风险。同时, 提高了护理管理者管理护理不良事件的主动性[5], 使得护理不良事件能够公开、透明, 从而得到积极分析、整改和反馈, 有利于保障护理安全, 保障优质护理服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戴慧珊, 施雁, 毛雅芬.护理不良事件报告系统的研究现状及思考[J].护理研究, 2009, 23 (8) :2137-2138.
[2]杨莘, 王祥, 邵文利, 等.335起护理不良事件分析与对策[J].中华护理杂志, 2010, 45 (2) :130-132.
[3]章快芳, 傅佩芳.实施非惩罚性护理不良事件报告制度的方法与效果[J].护理管理杂志, 2010, 10 (8) :596-597.
[4]张建梅, 王金玲, 徐金梅, 等.护理软技能在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中的应用[J].护士进修杂志, 2011, 26 (21) :1947-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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