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实习考核方式(共11篇)
1.毕业实习考核方式 篇一
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姓名
系(部)
专业
填表时间 班级
周口职业技术学院
毕业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一、毕业实习(实训)安排有系部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如系部联系单位,有系部负责办理,报教务处备案。如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须出具实习用人单位的证明交系部,经学校同意后进行实习。
二、学生在毕业实习(实训)期间,应注重以下的实习内容:(1)了解企业文化,积极进行实际操作,熟悉生产、工艺流程。(2)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在学习中解决;学习的疑惑,在实践中验证。(3)了解社会,向社会学习,在实践中培养管理能力、交流能力、首创精神和合作态度。(4)学习掌握处理各方的人际关系、注重学习方法以提升自身的竞争能力、培养把握与适应环境的能力。学生须就以上内容撰写实习报告,同时做好实习笔记。
三、学生在外实习期间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
负。
四、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规定,严格要
求自己,注意个人言行;对实习中表现不好学生,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由于学生本人自身原因或违反学校实习规定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工作制
度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若造成实习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六、学生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在外出实习、实践中途要时刻注意避
免事故发生。
七、学生实习期间,由系(部)指定指导教师或负责人,由指定指导教师或负责
人处理各种应急事宜,负责学生的联系、监督、管理。
2.毕业实习考核方式 篇二
1 做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职学生一旦进入顶岗实习阶段, 就将直接面临工作岗位的真实性、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工作经历与体验的综合性等诸多在学生时代不曾熟悉的变化。而在实习前, 部分学生可能会产生对实习工作和生活过于理想化与浪漫化的想法, 从而对远离家人、初入社会可能遇到的种种困难、问题与不适应缺乏足够心理准备, 以至于在实习工作中稍遇不适应, 就会显得灰心丧气、闹情绪, 有的甚至退出实习工作[2];而也有部分同学则由于惧怕进入社会, 或者对自己能力认识的不自信, 在心理或者行为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抵触, 从而影响其顶岗实习的效果。
顶岗实习准入, 即各专业基于检验学生综合能力的需要, 在学生已经学习完成在校期间基本理论知识并掌握一定实践能力之后, 且在正式进入顶岗实习阶段之前, 通过一系列综合培训与考核, 让达到合格标准的同学优先进入顶岗实习阶段, 而继续针对不合格同学予以强化训练与教育, 直至其达到顶岗实习的基本要求才予放行。积极做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准入工作, 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对之前学过的理论知识达到温故知新, 并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 为学生更好地进行专业知识的综合应用提供了提前检验机会;另一方面, 通过对学生开展迎接挑战、处理人际关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可为学生尽快适应角色的转变和提高全程毕业实习质量打下良好基础。
2 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准入工作的开展现状
从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 由于作为医生这个职业的相对特殊性, 在医学类院校开展实习前类似于岗前准入的做法较多[3,4,5,6];而在其他院校和专业, 往往或是仅局限于思想政治教育, 或是仅注重某一项实践操作技能强化, 具体执行体系也相对不够健全和成熟, 还处于一个摸索发展阶段[7,8,9]。
王增强、陈开君认为, 要做好机械制造专业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必须很好地完成顶岗实习前“机加工基本技能操作训练”、“固定工种专项技能强化训练”和“机加工专业生产实习”等内容, 练就扎实基本功, 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增强实战技能, 从而为顶岗实习奠定良好基础[10]。刘勇、王永波等认为, 做好实习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可以使学生对实习有较充分的思想准备, 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拥有一个正确的心态, 从而保证顶岗实习工作顺利完成[7]。王一刚、雷正桥采用抽样法对即将毕业参加顶岗实习的机电专业学生进行了一项情绪调查, 发现抑郁、焦虑等典型负面性情绪在学生中普遍存在,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负面性情绪与即将毕业顶岗实习有关。因此, 他们据此提出班主任、实习教师和专业教师应齐心协力引导广大学生做好职业规划, 加强心理辅助工作, 切实减少减轻负面性情绪给学生心理健康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8]。而徐新玉则通过长期的顶岗实习探索与总结, 认为针对实习教学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关键点, 建立一套由学校、企业、学生共同配合, 涉及实习前、中、后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式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非常重要[11]。
3 高职园林专业施工方向学生顶岗实习准入的考核方式与标准研究
高职学生的培养, 一是要满足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要求等自身定位需求, 二是要与用人单位等市场需求相结合。近几年来, 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园林专业教师开展了大量的社会调研, 通过走访许多园林相关的设计公司、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等, 较好地掌握了园林行业发展动态, 确定了专业建设方向, 并根据市场与社会对本专业的需求情况, 将专业学生的培养总体上分为园林设计和园林施工两大方向。而园林专业施工方向学生的培养, 注重以就业为导向, 以培养学生园林工程施工技术应用及管理能力为主线, 以园林实用施工技能为核心, 突出“鲁班文化”的人文素质教育, 培养具有扎根一线、吃苦耐劳和敬业创新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根据需要, 园林专业在学生进入顶岗实习阶段前, 特别预设了一个“顶岗实习准入制”环节, 也即在第四学期大二课程结束之后, 专门留出两周左右时间开展集中的强化培训与考核。自实施以来, 已取得了良好成效。
3.1 顶岗实习准入的强化内容
在集中培训阶段, 根据每一个年级和班级学生的具体学习掌握情况, 授课老师会针对性地讲解并强化一些工作内容。而针对施工方向的学生而言, 第一步是告知学生开展毕业顶岗实习的重要性, 以及一些职业道德、为人处世的基本要求, 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需要做好与必须遵守的学校和企业的管理制度等。
第二步是全面讲解园林施工环境、工作特点、有关要求、发展前景以及施工单位的相关情况等, 让学生预先了解并熟悉有关细节, 并可根据自身情况作一适应性调整, 做到有的放矢, 在之后搜寻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时更有针对性, 也更有利于学生做好自己的职业规划。
第三步则是专业理论和实践知识的“温故知新”与重点提炼, 这对于学生更好地系统总结已学知识和熟悉操作技能非常重要, 有利于他们找出自己的薄弱点, 从而加强针对性的训练和提高。一方面, 老师重新提炼《园林施工技术》、《园林工程项目管理》以及《园林工程招投标和预决算》等已学主干课程的关键知识点, 并以某一园林工程实际项目为例, 从招投标到现场施工等流程予以详细阐述;而另一方面, 则是充分发挥校内外实践基地和平台的作用, 让学生根据自己学习的需要, 可以进行相关实践操作, 从而掌握必要的操作技能。
3.2 顶岗实习准入的考核方式与考核标准
在对园林专业施工方向学生进行强化训练与提高后, 还需要对其进行“顶岗实习准入制”环节的考核。考核以中小型实际园林工程项目为依托, 要求学生根据要求自主编制完成“××园林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并侧重于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在开展作业的过程中, 指导老师随时予以跟踪和解答, 并根据学生平时的作业表现、接受与理解程度、对专业与今后岗位的认知程度以及最终作业的质量情况来综合评判该生是否已经基本掌握相关知识与技能, 是否已满足准予顶岗实习的最低要求等进行打分, 综合评分60分以上者可直接进入顶岗实习阶段, 60分以下者则需要重复进行上述强化与考核过程, 直到满足最低要求为止。
因为设置了最低合格要求, 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以往平时不注意学习或者学习掌握程度不够理想的学生在顶岗实习准入环节高度重视和强化学习与提高, 否则必须花费更多的精力与时间到重复学习中, 对此部分学生有较强的促进作用, 从而使绝大部分学生在进入顶岗实习阶段都可以较好的适应企业环境, 并在较短时间内承担起相应工作任务。
4 小结
做好顶岗实习准入环节, 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从岗位任务、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心理认知等角度出发, 构建一套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顶岗实习准入环节的强化培训与考核评价体系, 对提高高职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学生在高职顶岗实习阶段的质量均有着重要意义。
摘要:做好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准入工作, 对于提高高职学生的培养质量和学生在高职顶岗实习阶段的实习质量均有着重要意义。在全面阐述目前国内高职学生顶岗实习准入工作的开展现状基础上, 我们以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园林专业施工方向学生开展“顶岗实习准入制”环节为例, 介绍了其顶岗实习准入的强化内容、考核方式与考核标准等内容, 希望可以为构建一套更加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顶岗实习准入环节的强化培训与考核评价体系提供有益借鉴。
3.毕业实习考核方式 篇三
关键词:法学;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
一、 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援助专项方式可以看成是高校法律诊所教育成果的考察和延伸。目前,我国法律诊所案件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指导教师自己承办的案件,一是与当地司法援助组织合作获得的法律援助案件,而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后者的数量呈现急剧增长的趋势。法律援助指国家通过一定的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确需法律帮助的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扶并减免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近几年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活动互相促进、共同发展,逐渐形成了相辅相成的关系。学校通过诊所教育向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既使学校获得了法律教学的实践渠道和案源,使学生充分参加了案件处理过程,提高了其法律实务技能,又为需要帮助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节约了司法资源。在这样的背景和条件下,可以通过法律援助的完成情况,来考察学生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技能的水平。当然,是否要通过这样方式进行考核首先应当由学生自愿选择,由于法律诊所课程一般从大学二年级下半学期开设,大四上半学期结束,所以学生可以申请以自己处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作为毕业考核方式,学院批准后,可以指派考核教师对该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考核和指导,综合学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表现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的标准。
参考文献:
[1]2006年“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部分大学校长的建议。代小琳.教育部酝酿明后年取消部分大学本科专业[N].北京晨报.2006.7.18.
[2]江国华.法学本科教育改革研究[J].河北法学.2012,(04) .
[3]王琳. 浅谈模拟法庭教学法 [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04).
[4]刘晓兵.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04).
[5]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5).
4.毕业生实习考核综合鉴定表 篇四
毕业生实习考核综合鉴定表篇一
将近倆个月的暑期打工生活就结束了。感触很深,不管是在生活上,还是在精神上都得到了全身心的磨练。虽然这个暑假又苦又累,但是我认为未免是坏事,这乃我高中生活之后的宝贵财富,更是我一生中重要的一课!
回忆一下这些天在厂里的各种生活,工作情况吧!这时一天上8小时班,4小时的加班.一个月都没有休假的。有货就得上班,没有货了就放假。我们每天8点一直到晚上的10:30下班,中午一个半小时的吃饭时间,下午一个小时。一天整整上12个小时的班。还有次连着上了倆个白天一个晚上,第二天晚上还上到8:30,这段时间都没有上过床睡觉。怎样形容这样的生活呢?简直就是把时间高度压缩成上班时间,白天除了上班时间就吃饭时间!用我的观点来描述“老板就是从我们员工身上最大限度地榨取劳动剩余价值,真是现代社会以的奴隶生活.一个世界两个国度,一种是天上人间的安乐舒服生活,另一种是为了生活为了几个钱不得不干的痛苦生活.这样的打工生活是非常的苦,不是我想要的那种生活.真的得好好想想,我要加油读书.一辈子打工不行,打工是发不了财的.一辈子当员工,就是一辈子的平凡,一辈子的卖力.人要有头脑,有思想的去想适合自己的出路。
与学校生活还有一个不一样的:时间观念.工厂的时间观念特别的强一分一秒就是一分一秒,涉及到时间就与钱挂勾.你迟到或者早退都是要扣工资的,不像在学校拖拖拉拉的没有一点紧迫感,无非就是被老师批评几句,不痛也不痒.想想以前自己在学校的种种最对不起的人就是爸妈,这次我明白了打工的苦,打工的累。我也可以深刻地体会到钱的来之不易。它的背后可能会有多少的汗水与辛酸。在学校的时候想着工作是多么的容易找,钱也是很容易挣得。可是等我出来之后,原来梦想和现实真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工作找不到,每天顶着太阳从早到晚的在外面找工作,一倆天便被晒黑了,每天都吃不好,睡不安,想着工作还没有着落,哎...整晚整晚的都想着,明天又是新的一天了,改怎么办??去哪里额??真的好无奈、彷徨、迷茫、....有时真的很想很想哭呀,于是便想着家里的好了,在学校的日子是多么的幸福。也有想过回家,可是自己又觉得不甘心,怎么能就那样回去了呢??自己有那么脆弱吗??想想灰太狼:灰太狼被红太狼的平底锅砸过9544次,被喜洋洋捉弄过2347次,被食人鱼追过769次,被电过1755次,捉羊想过2788个办法,奔波过19658次,足迹绕地球954圈,却一只羊没吃到,但他至今没有放弃!感叹:想想灰太狼,我们这点困难又算什么呢?!坚持..坚持..再坚持.。我相信坚持就是胜利,黑暗过后肯定会是黎明。
打工所获得的经验与感受,是书本上永远都学不到的。但是因为打工,却让我想要从书本上学到更多。同时,明白了学习的重要性,多学一点儿没坏处,在生活的大路上,多处需要它。
在这次暑假的社会实践工作中,我懂得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或益良多,这对我今后的生活和学习都有很大程度上的启发.这次的打工是一个终点,也是一个起点.我相信这个起点将会促使我逐步走向社会,慢慢走向成熟。
毕业生实习考核综合鉴定表篇二
走进了大学距离工作就不远了,工作也就成了大学生最关心的话题之一。而在现今社会,大部分单位在招聘时都打出“有经验者优先”的旗号,可刚离开校园的我们最为缺乏的就是社会工作经验。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正走入社会,适应社会要求,在大一结束后的暑假里我决定去亲身体验一下真正的社会。
身在学生,真正接触社会的机会很少,所以这次实践的主要目地是让自己面对更多的各种各样的人,增加自己的阅历,和与人交往的能力,因为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需要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而我最不擅长的就是和陌生人交流,在当今这个注重人际交往和人脉关系的时代,这无疑会成为我成长路上的绊脚石。而且中国自古以来就很时兴饮食文化,很多交流都是在饭桌上进行的,很多公司和企业都选择这种方式来达成协议。所以,我在饭店找了份工作,在实习的过程中,我感触最深的应该是作为一个社会人工作作风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专业知识对工作的重要作用,这些都是我在校学习中不曾接触过的方面,所以我将在报告中首先讲述我在实践期间积累的这方面的认识和经验。大学期间的实践是每个大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能使我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社会,能让我们学到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1、敢于并善于沟通,大多数矛盾和隔阂的产生都是因为彼此不乐于也不善于沟通,从而使本来并不复杂的问题激烈化,使本来轻松愉悦的工作环境变得剑拔弩张。而且,缺乏沟通也会使自己的信息封闭,从而没办法把需要融合大家意见和看法的工作完满的完成,还有可能因为不能正确理解是上级的指示又不能及时进行沟通,盲目闭门造车而导致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所以面对问题一定要敢于并善于沟通,不要因为害羞或面子挂不住而止步不前,这样才能和同事与上级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才能完满的完成自己的任务,才能树立自信。
2、有耐心和热情:在工作的时候要经常微笑,面对顾客的问题,要不厌其烦地进行解答,面对顾客的需要要尽自己最大的可能予以满足,还有就是要记得时刻保持微笑,学会得体而使人如沐春风的微笑是做好服务行业的第一步,是使人有宾至如归之感的第一步,要克服对陌生人微笑的羞怯、不自然之感,有了亲和力,大家才会乐于光临。相反假如你一副冰冷、淡漠、拒人于千里之外的样子,客人都唯恐避之而不及,怎么还会乐意登门呢?如果自己不能做到耐心热情,就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顾客是上帝,是一个企业抑或一个行业的得以运行和存在的根本,如果没有客人,怎么能有企业,又怎么能有你的工资呢?
3、勤奋:坚信有付出就一定会有回报。这次实践我切实地认识到了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例如社会经验比较缺乏,经常会做一些错事,有时也会得罪老板;刚开始也不大会和人交流,所以那时总是觉得自己很受委屈,虽然这些都是我的比较辛酸的历史,但在这其中,我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都将会让我终生受用。学校让我们去社会实践真的很有作用,社会实践让我明白工作的辛苦,也让我认识到了合理规划钱财的重要性。
毕业生实习考核综合鉴定表篇三
为了更好地锻炼自己,也为了让自己的假期过得更有意义,我来到了xx县工商局xx工商所进行假期实践。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不仅有助于自己的专业学习,更重要的是使我了解了自己家乡的经济市场,了解的工商部门的工作和市场的执法情况。
由于xx镇是兴业县县城,是县里的主要经济场所,所以xx县工商局石南工商所的工作就比较多。由于所里的工作一般都比较重要,我只能作为一个参观者的身份来了解。
当我第一天到所里实习的时候,接待人员就给了我一些资料,让我先了解工商局究竟是干什么的。通过阅读和询问我知道了工商局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xx县工商局的工作方式今年有所创新,根据当地部分乡镇离城区较远,交通不便利,群众办事耗时的实际情况,在注册登记窗口推出了“五时”服务,极大地满足了经营者的需要,让群众感受到该局服务大众的脉脉温情。一是“限时”服务。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郑重承诺: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日核发《名称核准通知书》;企业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为20个工作日);企业申请年度检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需要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法定为5个工作日)。二是“及时”服务。工作人员接受企业咨询登记、年检手续时,及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将所需材料一一列举,使企业一目了然,避免企业因申请材料不齐而来回跑,为企业把好手续关。三是“定时”服务。在注册登记窗口只有两名工作人员的情况下,工作时间内定人、定时为企业办理登记注册业务,不因工作人员的其它工作耽误企业办事。四是“省时”服务。在企业年检工作中,实行没有前置审批手续要求的参检企业一律由工商所审查,县局核准通过,简化手续和程序。五是“延时”服务。打破8小时工作制界限,实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办法,企业随到随办,每日均接待完最后一名办事群众才下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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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实习鉴定表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2.毕业实习考核鉴定表
3.毕业实习生鉴定表
4.毕业实习鉴定范文3篇
5.毕业实习考核表评语
5.毕业实习考核方式 篇五
(2011年元月)
建筑工程系2011届各专业毕业生:
毕业实习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为保证各专业学生毕业实习工作落到实处,取得良好的实习效果,现对毕业实习相关工作做如下规定,望2011届各专业毕业生严格遵照执行。
一、毕业实习时间2011年2单位具体安排适当机动,但总的实习周数不得低于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或辅导员,并接受检查。学生返校时间另行通知。
二、实习流程 详见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
三、实习内容详见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
四、实习纪律要求学生必须在离校前将实习地点、实习单位名称、实习单位的固定电话、本人的联系方式以班为单位提交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或辅导员,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交实习相关信息,或信息有误,造成教师无法检查的,视为未参加毕业实习。学生具体考勤方式由各毕业实习指导老师自主决定,交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处存档。
五、学生实习应提交材料以及排序
1、顶岗实习报告(要求至少
2、实习周记(要求不少于学生实习手册);
3、华光学院学生顶岗实习检查表(包括:回执单、检查表、照片;其中检查表应每月一张);
4、华光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单位盖章、家长签名、交学生所在系部审批);
5、顶岗实习承诺书;
6、顶岗实习考核表(其中单位鉴定一栏由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填写,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学校鉴定一栏由实习指导老师填写);
7、就业协议书(学生与实习单位签定,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8、实习单位接收函(学生与实习单位签定,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
10日~2011年5月1日,/任务书。
/任务书。
也应及时通知各专业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或辅导员更正信息。
5000字,8篇,每篇不得少于
12个教学周。学生实习时间可以根据实习10个教学周,且应将实习信息提交专业以接受检查与指导,考勤记录须于A4打印,具体要求见学生实习手册);500字,手写打印均可,具体格式见
学生实习过程中
2011年5
1日前月总计
学生未提月
以上材料按顺序依次装订,其中第7、8项另外装订上交,不和前6项一起装订成册。
六、学生实习期间注意事项及提交材料时间
1、向实习单位出具学院介绍信,并及时发回回执;
2、实习期间要遵守实习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
3、按学院实习大纲要求完成实习成果;
4、带回或寄回征求意见表,同时向实习单位提交感谢信;
5、按实习大纲规定的时间回校参加成绩评定。
学生应完整填写本实习手册的各项内容,打印装订后以班为单位提交各系、专业辅导员(要求使用统一封面)。
学生应于2011年4月30日之前将实习手册提交系部、专业辅导员,指导教师在年5月5日前评定成绩,各毕业实习指导老师在5月5日17:30前送交教务处复审,并于5月15日前录入成绩。
七、毕业实习成绩的构成及比例 参见学生毕业实习成绩评定表。
附: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建筑工程系学生毕业实习手册
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
关于做好我系08级顶岗(毕业)实习报告考核工作的相关通知
建筑工程系2008级各专业班级:
根据泉华院教【2008】11号文《华光学院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实行以实习单位为主,学校为辅的校企双方考核制度。报告考核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2011
建筑工程系 2011年元月
现就关于顶岗实习
1.指导教师(单位)对所指导的学生的实习检查表,每月至少签写一次检查记录,并指导规范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的撰写(格式不符合要求、无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考核意见的均退还学生重新更改),认真阅评学生的实习报告,必要时可对学生进行考查(笔试或口试),然后综合评定成绩。
2.指导教师(校内)要在《华光学院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的校内指导教师考核意见一栏中填写评语、成绩(等级)
3.教学秘书应把学生成绩单、实习报告、考核表等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顺序装袋交实验实训中心备查、存档。
4.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总评成绩考核分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占总成绩的绩的30%成绩评定;成绩均以不及格评定。
5.学生实习如未能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指导教师可根据实习报告的质量及在校表现给予评定,但最高不能超过良好等级。
6.实习期以根据实习单位具体安排适当机动,但总的实习周数不得低于息提交专业毕业实习指导老师或辅导员,顶岗实习的学生,一份提前顶岗实习报告。
7.学生顶岗实习报告相关材料应于5日前完成学生顶岗实习考核,并于日公布复审情况后,由指导教师在取最高级别降低一级评定;校内外考核成绩有一项不及格的,及格以上的学生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及格的学生不给予毕业。2011年2其实习日期应从申请提前顶岗实习的时间开始,、折算出总评成绩并录入系统。
70%;校内指导老师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价,占总成日~2011年并接受检查。4月5月55月155月5日,总计学生返校时间另行通知。30日前上交该17:30前送交教务处复审。教务处于
个教学周。10总评
5月5月10
。顶岗实习考核表中校内外指导教师考核成绩等级相差一级的,总评成绩以校外相差两级的,月1012学生实习时间可个教学周,且应将实习信有办理提前并且除实习报告外需再写班级辅导员。指导教师请于日日前完成考核成绩录入。
建筑工程系
6.考核方式改革成效总结 篇六
学校转型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课程改革,多元化考核改革势在必行。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过程和培养目标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培养:二是强调课程体系的针对性,课程设置从职业岗位群需要出发:三是突出实践环节教学,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建设发展要求。因此,要全面、系统、公正地评价教学效果,就要从考核内容、形式、管理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系统规划,制定相对完整、切实可行的能充分发挥考试功能和实现高职教育教学目的的考核制度。
过去的考核模式存在着诸多弊端,比如考试内容重理论,轻应用。考试内容大多局限于教材中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理论考试多,应用测试少;标准答案试题多,不定答案的分析试题少,记忆性成份所占比重较大。这样的考试仅仅是对学生知识点的考核,应用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仍得不到验证。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注重强调学科的严密性,思维的严谨性,应用性不能受到足够的重视;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法片面;缺乏考试的反馈机制。由于考试是期末一次性终结考试,学生考试结束,就意味着本门课程学习的终结。考试中存在的问题。教师不能与学生进行反馈与交流。这样的考试模式有可能将学生引向一种僵化、死板的学习轨道。
为了充分发挥考试在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教育作用、引导作用和导向作用,体现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创造性,生物统计学考试方法突破原有的模式,采取多样化的考试、考核方法,针对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到考试不仅要检测知识点,更要检测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实践动手操作能力、教学参与程度等,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树立注重岗位能力测试的考试观
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促使我们必须构建适应高职教育的考试评价体系,通过考试的引导作用,提高学生的运用知识能力、自学能力、实践操作能力、自我评价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充分认识到考试不仅仅是核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更重要的是通过信息反馈以调整教学进度与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进而提高教学的质量。通过考试还要检测到不同个性学生的素质发展水平。建立突出职教特色的考核模式 职业教育的考核应坚持以职业岗位能力为重点,知识、技能并重,以能力和技能考核为主线的原则,摒弃那种只考查学生背书能力的考核方式。考试在教学活动中具有显示功能、反馈功能和导向功能,因此我们建立了“考试形式与教学内容、能力培养相适应的”职业教育课程考核模式。
(1)注重平时成绩。为了提高学习质量,减轻学生的期末学习压力,推行平时考核制度,即学生的平时成绩可占到总评成绩的30%~60%。这种办法避免主要由期末考试决定学业成绩的弊端,激励学生将功夫用在平时,而不是期末突击,有利于学风建设。
(2)考核方式多元化。考核形式根据课程性质和特点来确定,重点考察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操作技能,实施模块式(理论+技能)考核。理论模块以闭卷为主,间或采用开卷考试、论文与答辩、案例分析、调查报告等形式;技能模块以过程式考核为主、间或采用实验设计、课程设计、实际创作、动手操作、模拟项目及职业技能鉴定等形式:综合成绩考虑学生参与学习的过程及平时成绩,使得考核方式多元化。这样更全面的考查一个学生的学习成绩。
(3)注重反馈机制
考试结束不意味着学生本门课程学习的终结,通过考试,学生可发现自己在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师通过考试成绩分析,可发现学生在知识体系、运用知识能力、实践动手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综合素质方面的情况,从而发挥考试的预测及诊断功能。教师要将考试成绩分析与学生进行交流,使教师和学生从中受益。
自从生物统计学采用了多元化的考核模式,包括出勤考核登记,作业,课程学习心得总结,实验计划书编制,期末试卷的考核模式,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将学习总成绩分成若干个考核项目,学习过程中始终穿插着考核的过程考核方法,明显提高了学生对课程学习的重视程度,促使学生关注课程学习的每一个细节,对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显著提高了课堂时间利用率,使学生能够达到高效率的学习。学生课堂提问和作业成绩明显高于往届,说明过程考核方式对学生的平时学习的确起到了促进作用。由于学生平时对本课程的重视,除实操能力明显提高外,与实操相关的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也明显提高:用课程学习心得取代了原来的课程总结,要求学生在学期末完成,所以督促学生进行整本书的回顾学习。实验计划书的编制培养了学生严谨的科研素质,开发学生的创新能力。另外,理论考核在总成绩中比例的减小,平时考核与实操考核在总成绩中比例的增加,也明确了学习态度的重要性及实操技能的重要性。所以多元化的考核方法,是适应学校转型发展和职业教育教学的较好的考核模式,其“过程考核”的理念及课程考核项目设置等对所有的职业教育课程均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当然生物统计课程多元化考核方式改革具体措施的实施略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相关问题。
多元化考核改革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使本人在实践中不断产生新问题和新困惑,如:如何进一步加深对课程理念的理解和创新?如何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和教材(而不是简单的坚决执行)?如何既重视个性、人文性,又注重面向全体,重视科学性等等。所有这些需要我们广大教师本人在今后的多元化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梳理。
多元化考核中出现学生的学习状况呈两极分化日趋严重的倾向,不少学生过分注重平时成绩,完全无视期末闭卷考试对于书本基础知识的学习,导致卷面成绩较低。再比如,实验计划书编制时,就出现部分学生把计划做成了有实验结论的内容,完全偏离了主旨。多元化课程改革中出现的学困生的学习更应该得到关注,教师对这一部分学生的辅导的科学化、有效性的研究还应该进一步加强。
7.各科教学方法、考核方式 篇七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解为主, 理论讲授和课程实践相结合。课上,学生会对新闻学议题的分组讨论,课下查阅相关资料,完成《互联网与新媒体研究》、《受众研究》两篇课程论文,以达到使学生掌握新闻学基础知识、培养其科学研究能力的目的。
考核方式为平时成绩(包含作业成绩和出勤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闭卷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形式,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基础知识掌握的水平,提高其科学研究能力。
新闻传播法规与职业道德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解为主, 课堂教学采用理论讲授、案例分析、学生讨论相结合的形式,课下会有作业,以达到巩固基础知识、培养学生科学研究、批判思维等能力的目的。
考核方式为平时成绩(包含作业成绩和出勤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开卷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形式,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其科学研究能力。
纪录片赏析
教学方法:课堂教学会采用理论讲授、影片分析、课堂讨论等相结合的形式,课下会有布置相关赏析作业,以达到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媒介素养、审美能力的目的。
考核方式为平时成绩(包含作业成绩和出勤成绩)、实践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开卷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形式,目的在于考察学生审美能力的水平。
中外新闻发展史
教学方法:以教师讲解为主, 理论讲授、课上学生分组讨论、课下布置相关作业相结合,以达到掌握新闻发展历程的基础知识、提高学生科学研究能力的目的。
8.实习成绩考核标准 篇八
实习成绩考核,应以学生对待实习的态度,实习中的能力和水平,实习作业、实习报告的质量及考试成绩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按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分。
1、优等
实习态度端正,无缺勤和违纪,劳动刻苦、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全面完成大纲要求,实际操作能力强,理论联系实际好,作业质量高,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试中回答问题正确完满。
2、良好
实习态度端正,无违纪现象,工作积极主动,较好完成大纲要求,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虚心学习,作业内容正确,实习报告全面系统,考试中能较完满正确地回答问题。
3、中等
学习态度基本正确,无违纪现象;有一定的实际操作能力,能理论联系实际,作业内容基本正确,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考核中能正确回答基本问题。
4、及格
实习态度基本正确,达到实习大纲的基本要求。能完成实习作业和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考试中能回答基本问题。
5、不及格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①未达到及格要求者;
②因故缺勤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③无故旷课30小时以上者(一天以8小时计)。
6、奖励与处分
对实习中理论联系买际好,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有显著经济效益者;社会调查及社会服务成绩突出者,视情况给予表彰,并记入本人档案。
对学习中无故旷课10~20小时者,成绩降一个等次,无故旷课21~30小时者,成绩降两个等次,实习不及格者不补考或重修(因故请假者除外),离校时以“结业”处理。
9.顶岗实习考核细则 篇九
为了更好的培养优秀的企业人才,实现从学校到工作岗位的有效衔接,受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实现严格管理,精细教学的目标。特制定以下学生考核细则:
考核为百分制,分为优秀(90分--100分)、良好(80分—89分)、及格(70分—79分)、警告、待定(60分—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将不能赴西藏玉龙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顶岗实习。
1、迟到 扣1分/次、旷课 扣2分/次。
2、不尊敬老师,不服从班级管理者扣 5分/次。
3、不参加劳动卫生者 扣2分/次。
4、留长发、染发、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楼者扣 2分/次。
5、寝室卫生经检查不合格 扣2分/次。
6、私接电线 扣3分/次、擅自更换床铺扣3分/次。
7、破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扣1---5分/次。
8、晚上10点查房点名考勤,晚归者扣 1分/次。
9、晚上查房后,夜不归宿(通宵上网)扣5分/次。
10、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者,影响他人休息的扣 2分/次。
11、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 扣10分/次。
12、进入异性寝室者扣 5分/次。
13、在食堂就餐,擅自将餐具、早餐等带出食堂者,扣2分/次。
14、在异性寝室留宿者一票否决,取消西藏玉龙铜业公司的顶岗实习。
15、酗酒、打架者一票否决,取消西藏玉龙铜业公司的顶岗实习。
16、一周检查一次课堂笔记,坚持做笔记的 加1分/次。
17、一周内无违纪现象者加 2分/次。
18、考核分低于70分者,老师将找学生谈话,督促其及时改正。
19、其它管理条例以《学生管理手册》为准。
我已认真阅读,同意以上考核细则
学生签名:
江西省冶金工业学校
10.实习单位考核意见 篇十
xx同道踏实肯干,吃苦刻苦。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立异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听从指挥,当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果断。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听从铺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当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精彩的成绩。但愿xx同道继承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流动,不断总结进步,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XXX同学在我单位实习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学习当真,尊敬师长,待人诚恳,能够做到听从指挥,团结同事,不怕苦,不怕累,并能够灵活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碰到的实际难题。在实习期间得到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
11.实习律师考核面试题 篇十一
一、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二、律师如何制作自己的名片? 一是律师名片上必须编印以下内容:本人姓名、身份、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执业证书号码和联系方式。二是律师本人身份必须编印“律师”两字,可载明在执业律师事务所中担任的职务。三是律师本人在律师协会担任的职务,不得编印在含有本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片上。四是律师名片上不得带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与律师执业不相关的内容。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什么区别(一)刑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区别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一般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双方争议都很大,且涉及到医学专业问题,事实不清楚,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司法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时,有滥用简易程序的倾向,目前有较多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3、审理人员组成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且在合议庭人员确定后,3日内告知当事人。
4、审理过程要求不同: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对于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顺序和法庭辩论顺序等没有普通程序那样严格规定,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果是双方同时到基层法院请求解决纠纷,甚至可以当即审理。
5、审理期限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审理期限的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不同,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短,且不可以延长,具体规定如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6、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规定的是有条件单方向转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1)接受委托人咨询,做好“接待记录”并附卷。
(2)办理有关委托手续,统一接案,统一指派,统一收费。
(3)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查阅并摘录或复印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提出承办意见并附卷。
(4)办理委托人或当事人代写涉案的各种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有关部门。(5)调查收集、阅卷摘录或复印本案的证据材料,并整理装订成册,封面所附证据目录应注明序号、证据名称及来源、证明目的、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一份交法院等部门,一份存档。(6)重大疑难、新型、拟作无罪辩护、可能有重大风险的案件均提交律师集体讨论。
(7)作好出庭参与诉讼、质证、听证的记录,并附卷。
(8)撰写代理词、辩护词或其他法律意见书,一份送法院等有关部门,一份交委托人,一份存档。
(9)案件办结,写好办案小结,装订归档。律师办理民事案件程序
五、各类案件均需准备的证据:
1、证明原告方主体资格
A、当事人是个人的,准备身份证或户口部;B、当事人是单位的,准备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2、证明被告方主体资格
A、对方是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公安部门调查取得对方户籍资料;B、当事人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如不能提供,可由律师向工商部门调查取得对方工商登记资料;
3、争议金额的计算依据
如:本金及利息的清单、利率的确定依据、计收的起止期限等;除上述各类案件均需提供的证据材料外,以下分别是各类案件还需准备的证据:
(1)、借款纠纷
A、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借条或欠条、借款合同或协议、还款承诺书等;B、证明已经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证据,如:收据、付款证明等;(2)、货物买卖等债务纠纷
A、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例如:订货/供货的合同/协议、订货单,如仅以口头形式确立买卖关系的,提供证人证词或能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凭证;B、说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材料,例如:交收货物单据、结算清单、货款确认书、欠款单、还款计划、质量异议书等;(3)、房产纠纷
A、证明存在房产买卖关系,例如:预售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B、与房产承诺有关的证明,例如:房产广告、房地产商书面承诺等;C、交付房款的证明,例如:发票、收据、银行转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等;D、交付房产的证明,例如:入住通知书、收楼须知、验收交接单、住宅钥匙收到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延期交房催告书等;E、房产质量问题或面积误差的证明,例如:房地产权证、房屋测绘报告书、质量检测报告等;(4)、股东权益纠纷 A、股权存在的证明,例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股权凭证、收据、验资报告等;B、权益受损或其他股东抽逃出资或出资不到位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证明,例如: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报表帐本、不正当竞争的交易单据等;
六、律师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流程 接受委托前阶段: 3.1接待客户:
3.1.1向客户介绍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情况;3.1.2了解、确定委托人、对方当事人或关系人;3.1.3了解相关事实,判断并初步分析法律关系;3.1.4与客户初步确定合理的目标及方案;3.1.5以是否可以接受委托为主要目的,初步分析和确定法律风险;3.1.6介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标准,初步报价。
3.2进行委托前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3.2.1如没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可以接受委托;3.2.2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接受委托。
3.2.3有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应当向客户说明理由,表示不能接受委托。
3.3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3.4讨论并确定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明确的内容。
3.5与客户确定是否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取得案件编号。接受委托,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4.1签署并取得《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委托手续;4.2承办律师填写《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说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已签署文件、约定收费金额;是否有代收/预收费用;4.3公章管理人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是否加盖事务所盖章;4.4财务收费并为客户开具发票,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收费及开具发票情况;4.5需由律师转交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鉴定)、客户应当预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交通、通讯、复印翻译等费用),律师收取时应当为客户出具收据,并向客户明确表示于代理结束时以正规票据与客户结算。并在《案件情况表》建立委托关系栏注明。4.6系统定期自动对收案及收费情况进行统计。统计表根据规定报高级合伙人、业务部门负责人。
五、确定方案阶段:
5.1进行委托后利益冲突及回避审查,根据《利益冲突审查制度》的规定: 5.1.1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如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可以继续履行委托合同。
5.1.2如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或应当回避的情况,不能依法取得双方委托人签发的豁免函,则应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履行归档程序。
5.2风险控制:
5.2.1向客户了解取得现有证据材料,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5.2.2查询相关法律、法律法规、案例及相关学术意见;5.2.3确定调查方向及需取得的证据,并进行调查工作;5.2.4根据上述工作结果,进行风险分析,确定防范措施。5.3确定方案:
5.3.1根据《案件集体讨论规定》,申请并开展案件集体讨论,作讨论记录,填写《案件情况表》集体讨论栏。
5.3.2确定方案;5.3.3提交对应律师审查,由对应律师在《案件审查表》质量与风险控制栏填写方案审查意见;5.3.4与委托人讨论方案,交换意见。
六、执行方案阶段: 6.1开庭准备:
6.1.1准备应提交的委托书、律师函等程序性法律文件;6.1.2对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主要考虑:管辖、主体、时效问题;6.1.3对事实进行整理和分析: A取证:取证应遵循下属规则;a.律师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b.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当以客观求实的态度对待证据材料,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
c.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e.律师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f.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
B举证:
C陈述事实的思路;D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意见;E证据之间的关系所证明的问题。
6.1.4查询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学术意见及分析;6.1.5案件焦点问题的提炼与分析;6.1.6风险分析与对策;6.1.7与委托人交流,确定调解方案;6.1.8作工作记录。6.2开庭: 6.2.1作开庭记录;6.2.2庭审仪表规范:
A参加庭审,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 B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
C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6.2.3体态语态规
A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黑话、脏话等不规范语言。
B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式,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
6.3庭后工作:
6.3.1与委托人交流开庭情况;6.3.2如需要,作补充证据并向法庭提交;6.3.3作代理意见向法庭提交。6.4宣判:
6.4.1领取裁判文书;6.4.2与委托人交流案件结果;6.4.3确定是否需要后续服务。6.5执行及其他民事程序。
七、结案阶段:
7.1通知委托人工作结束,将法律文件、相关资料、相关物品交还委托人;7.2对于预收或代收的费用,应当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7.3请客户填写《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7.4填写《案件情况表》结案报告栏,结案报告应包括一下内容:结案时间,结果,是否需要后续法律服务,是否交还文件物品;律师费是否全部支付;预收/代收费用是否结算完毕;是否收回《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卡》。
7.5组卷;7.6交业务部门负责人作结案审查,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在《案件情况表》结案栏填写结案审查意见,包括:是否完成承诺,律师费是否全部收取等内容。
7.7根据《案件质量控制制度》定期对案件进行考评。
八、归档:
8.1承办律师将纸本档案交给档案管理人员,将电子档案设为归档;8.2档案管理人员作归档登记录,对收案、收费、归档进行核对;8.3检查纸本档案与电子档案是否缺项,如缺项,请主办律师补齐;8.4档案管理人员订卷;8.5归档。
九、根据《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关于投诉的规定,接待并解决投诉,将投诉最终处理结果进行归档
七、刑事案件中律师的作用及如何请律师:
国际人权法规定:当事人即使涉嫌犯罪也应该得到公正的待遇!每位失足的当事人,都可能曾经历人生磨难,那份痛苦才让他挺而走险,以至最终失去自由而成为弱者!律师,应以缜密的策略、惊心动魄的雄辩、坚持不懈的努力,为身陷囹圄的当事人洗冤并捍卫其尊严!此,律师之使命焉!(一)、公安侦查阶段律师的作用:
(1)、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罪名,提出会见要求,公安机关一般应在48小时至5日内安排会见;(2)、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现时情况及需求、被抓后是否受到人身侵犯、了解案情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等;(3)、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后,如符合取保条件,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4)、代为申诉、控告:如发现侦查人员及同囚人员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从而降低被侵犯可能。此亦公安机关不希望律师过多介入原因之一。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作用:
(1)与检察机关联系: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 术性鉴定材料;(2)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本阶段律师有权随时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3)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向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或部门调查情况,收集无罪或罪轻的证据;(4)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如犯罪行为较为轻微,可建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令当事人获得释放;(5)对被超期羁押的,有权要求对其依法释放或实行取保候审;(6)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有权代为提出申诉、控告。(三)、法院一审阶段律师的作用:
(1)审查管辖案件是否属于受案法院管辖:发现法律管辖不当、侦查机关管辖不当等情形,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退案或移送;(2)查阅、摘抄、复制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等证据材料;(3)根据每个案件的特殊性与案情,制订辩护策略;(4)会见被告人: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特别是如下重点:被告人身份及收到起诉书的时间、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被告人关于无罪辩解的理由;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有否立功表现;有否存在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伤害等。并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的程序、告知其在庭审是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5)根据实际情况调查和收集证据;(6)法庭调查与辩论;(7)休庭后的工作。
(四)、法院二审阶段律师的作用:
(1)在一审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2)应被告人的要求,撰写上诉状,上诉不加刑;(3)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一般不开庭审理,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可以提供新的证据;(4)对于一审判决,如二审法院审查后,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如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五)、如何聘请律师?
1、什么亲属有权委托律师? 当事人的任何一名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包括:父、母、子、女、夫、妻、同胞兄、弟、姐、妹。
2、委托律师需带备什么资料? a、与当事人同一户口的带户口部;b、不同户口的,需证明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上述亲属关系,因此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公安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c、夫妻关系的带结婚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另外,律师还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何时何事被哪个公安局或派出所抓的。如有拘留证、逮捕证也请带备。当然如果不知道具体情况的也可以由律师向相关部门调查,只是由于部门较多,律师调查可能需要几天的工作时间。
3、委托律师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律师解答:
委托人先电话联络,约定时间,然后按约定时间亲自到律师所办理以下手续: a、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合同》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律师事务所存档;b、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六份,作律师办案之用;c、交纳律师费用。
(六)、作为亲友,我能见到当事人吗? 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前,亲友是不可以会见当事人的。
律师会见,是家人获得当事人信息的惟一合法渠道。在律师会见并了解到当事人在押处所及有具体的监仓号码后,亲友可以与其通信。并且在服从各看守所要求的情况下,可以给当事人转交钱款和衣物(物品需检查,钱款按各看守所要求或通过邮政汇款等形式交付)。
八、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的业务权利义务与刑诉法中规定的律师权利义务有什么具体区别? 当今律师法和刑诉法,在赋予律师权利与义务的具体内容方面存在诸多矛盾与冲突,在实践的各种案件当中时时存在,请问具体方面的分歧和区别在哪些地方? 一:关于律师会见权:
1、会见权的时间:
律师法规定: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冲突点:律师法删除了刑事诉中的“后”字。
2、会见权的手续:
律师法规定:无论任何案件,均无需批准。
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冲突点:律师法改变了刑诉法对涉及“国家秘密”等案件必须批准的规定。
3、会见权的状态: 律师法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既然监听不允许,当然更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
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直接冲突点:律师法突破刑诉法,明确规定了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隐含冲突点:律师法否定了侦查机关“在场权”。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二、关于律师阅卷权:
冲突点:关于阅卷权的范围,律师法和刑诉法明显矛盾,律师法规定的范围远远大于刑诉法规定的范围。
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三: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冲突点:
1、直接冲突:
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无需任何批准,只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而刑诉法规定:律师对于证人和相关单位,必须“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而律师对被害人等取证,则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隐含冲突:
律师法对于律师受委托以后的取证没有作阶段限制,也就是说,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以后,即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横跨侦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
而刑诉法对律师调查取证,则明确限制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在侦查阶段,律师只有“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权利。而没有调查取证权”
附录相关法条: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九、刑法第306条:辩护人伪证罪 存废之争 李庄案之前,多数人并不知道306条款为何物,但在刑事司法界,这是耳熟能详的一处陷阱。被306条款“收拾”的李庄,实际与十几年前发生的多宗案件多有类似。
1998年6月,黑龙江律师许玉峰领刑八个月。他为一宗盗窃案当事人辩护,结果被告的口供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当事人在再三追问下供说是律师教的,于是许玉峰被刚出炉的306条款究责,证据只有一项——犯罪嫌疑人的证言。经两审程序,许玉峰律师仍然没有脱出法网。
许玉峰案只是一斑。《财经》记者从全国律师协会得到一份并不完整的统计,其中收录了自306条实施以来的107个律师案例。“李庄应该是第108个。”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里红说。
这份不完全的统计显示,共有32名律师最终被判有罪,超过60%的案件在审判前获得“解决”。几起不了了之的案件中,有的理由是“公安找不到人”。
“306条款已经成为了办案机关最得心应手的武器,斗不过你,就赶走你!赶不走你,就收拾你!”北京一位律师如此评价306条款被滥用的状况。
第306条第一次出现在1997年10月实施的《刑法》中,并沿用至今。该版草案研讨期间,曾专门征集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单位的意见。当时的焦点在于该条涉嫌“歧视”——每个人都有“资格”触犯伪证罪,为什么偏偏要给律师单独来一条呢?“这是职业的歧视,甚至是成为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报复。”一名与会者说。
第306条之后的第307条,规定的就是一般主体的伪证罪,当时有人质疑,“为何不能把两条合并,把律师看成是公民中的一员”。
在当时的一次司-法-部领导参与的研讨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称这个条文不容讨论,争议之声被叫停,关于这一条款的反对意见最终没有得到采纳。
此后13年间,每年的全国“两会”上都有人大代表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或者废除第306条,理由也很多,如涉嫌行业歧视;“引诱”一词太模糊,导致随意适用;与国际通行的律师司法豁免精神不符等,甚至有不少人直接使用“恶法”一词对其定性。
历年来的提案只有一次得到回复,且无实质性结果,只是将提案内容纳入到了相关的法律修正研究工作之中。
律师触线第306条的事件每年都有,由此发生的争议总是借势而起。但因附带了群体之争、行业之争的灰暗色彩,争议的核心价值反被淹没。
而实际上,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渐展开,越来越多的律师发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不解决,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空间就仍然比较狭窄。两法之间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三大冲突”,再次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逐年下降。首先,《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时不被监听。但《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其结果就是,公安机关派不派警-察在场都不违法,也可以说都违法。
其次,《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而《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除了有上述权利,还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实质性的案卷材料,比如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第三,《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可以调查取证。而《律师法》则规定,律师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可以自行调查,比《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大大提前。司法实践中,律师何时可以取证完全受制于侦查机关。
原以为《律师法》可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降低代理风险,结果并不如人愿。律师们很快就发现,如果把这些立法冲突和刑法第306条结合起来看,问题就远远比“难于工作”严重得多。
事实上,从提出立法建议直到新的《律师法》通过,司-法-部门以及律师界也一直寄希望于通过《律师法》来淡化《刑法》第306条的影响力。很多人认为,“律师会见当事人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就是冲着第306条去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并不待见《律师法》。有些人认为那是部门法,与己无关,有些人认为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不构成对抗。他们更愿意依据《刑事诉讼法》来对待刑事案件。
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政协委员的提案中指出:“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这份回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影响力,此后发生的律师触犯第306条的案件中,已经很少有办案机关敢拿出监听录音和笔录作为证据。
但第306条的威力依然不减当年。不用监听作为证据,但办案人员依然在监听,当事人翻供仍然被经常性地看成是律师唆使和引诱的结果,依照第306条抓律师并判刑,依然可以只凭当事人口供,无需借助其他证据进行。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之痛
广西北海4律师伪证案最新进展,杨在新律师已被北海市警方逮捕,其他3名律师取保候审。
7月4日,援助律师团成员张凯在微博上发出真诚邀请,呼吁取保出来的3名律师能够站出来讲话。
3名证人、4名律师,因同一起“伪证案”被采取强制措施,抓的抓,关的关,广西这起空前的4律师伪证案让刑法第306条这把悬在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据全国律协的有关调查显示,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已经掌握的因刑法第306条被追诉的律师多达140多人,但该调查尚有很多遗漏,实际数字更高,而最终被判定有罪的只有32起(其中大部分仍在申诉中)。
这些律师被抓的时间节点,既有在开庭前、也有庭审过程中,包括庭审时当庭被抓和休庭之后被抓。究竟是什么伪证罪让律师如此防不胜防? 《法治周末》为此邀请著名学者、律师,针对刑法第306条本身和之外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试图寻找到开启未来的那把钥匙。
第306条第1款的立法价值是负面的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的立法,在执法层面上引起了一些混乱。刑法第306条和第307条规定了同样的罪名,但后者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前者把律师作为特定主体来规定。要不要把律师作为特殊的主体单独拿出来入罪? 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对于现行刑法典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典颁布后,乃至在当前立法中都有很大争议。
现行刑法典中可能还没有一条像这一款这样,会遭到一个行业如此集中、一致性地反对,而且也被提到是否有悖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这样的高度,立法者恐怕对此也是始料不及的。
这一现象值得从刑法立法和刑事政策两个维度进行反思。
从该款的设置,可以推想,立法者会有两个动因:一是对律师行为的特别规制。二是现行刑法在立法中就被定位在统一刑法典这一规模上,那么就要求将所有的单行刑法以及附属刑法规范纳入到其中。
但进一步分析,这两个可能的立法动因也都是值得推敲的。
就第一个动因分析,正如有些论者所述,律师实施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行为,其行为性质与一般主体实施这种犯罪没有质的不同,而就社会危害性来看也没有量的不同。这一点立法者也是予以肯定的,因为第305条、第307条第1款与第306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刑模式和轻重都是一致的。
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为特殊主体规定一个独立的犯罪,实际上就是针对律师而设,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角色的绝大多数是律师。即便立法者在修订刑法典时没有歧视律师的意思,但客观上法条表述所传递的信息却是不利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的,就是说似乎会令人感到律师更容易毁灭、伪造证据,更容易妨害作证。那么,对于律师就应当予以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评价与制裁。
可以想见立法者不可能有意传递这种信息,但这种误读确实是普遍存在的。这种误读不仅给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执业活动带来极大的心理压力,不利于开展正常的辩护工作,而且在公众心目中,尤其在执法、司法人员心目中对律师的职业信誉、社会形象会产生怀疑。刑法第306条第1款不仅在立法技术上有缺陷,在立法价值上也是有缺陷的。从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看,其社会效果是不好的。具体而言,在立法时所预见到的负面影响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
据全国律协的统计,1997年至2007年的10年间,不止140多名律师被依第306条追诉,但仅有32起被判定有罪,其中还有很多在申诉。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全国各地刑事辩护数量锐减,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律师拒绝参与刑事辩护的不良局面。
可以说,该条造成的客观效果不仅体现对律师执业活动本身的不利局面,而且对整个民-主法制建设也有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有关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报复,恶化了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显著的消极作用。
从总体上而言,刑法第306条第1款的立法价值是负面的,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候,由国家立法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删除。
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田文昌(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如果了解了刑法第306条的来龙去脉,问题就清楚了。
刑法第306条来源于刑诉法第38条,后者是在1996年刑诉法修订时增加的。其入法的背景,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使公安、检-察-院两家对此如临大敌。
博弈的结果,刑诉法中增加了第38条。1997年刑法修改时,相应增加了刑法第306条。增加这两条的目的是为了对律师加以制约和限制。
所以,刑法第306条首先是歧视性条款。
实践当中,大部分情况是这样,一旦律师调查证人证言发生变化以后,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立即回过头来找证人去核实。
那么,这对证人产生的直接威胁就是两次证词肯定有一次是伪证,那你就必然承担伪证罪的责任。而你为什么说假话,只有两种可能,要么是你自己说的,要么是律师唆使的。
在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的证人包括被告人,为了保护自己,就会说是律师唆使的。
实践中,真正引诱、威胁证人作伪证、当事人作虚假供述的绝大多数未必是律师。既然如此,那为什么单把律师列出来?因为在有的人眼里,律师就是为“坏人”辩护的,跟当事人是一伙的。
其次,刑法第306条还有明显的引导性作用。
它的实际后果更严重在哪里?不仅是引导抓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抓律师,实际上是破坏了整个辩护环境,既中断了被抓律师的辩护活动,也让别的律师不敢充分辩护,致使所有的辩护作用都被削弱和抵消。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辩护律师不敢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律师辩护的一个重要内容。而这么多年来,全国的辩护律师一提调查取证都是恐慌至极,敢于调查取证的律师微乎其微。有的地方甚至明确规定,律师不能调查取证。这种现象极其严重地妨碍辩护职能的发挥,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是非常可怕的。
刑法第306条表面上限制和侵犯了律师的权益,严重挫伤了律师的积极性,但这都是次要的。更重要的是,它实际上限制和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破坏的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最终毁坏的是司法公正。
控辩平衡的格局被彻底破坏
《法治周末》:你如何看待第306条所引发的执法混乱,乃至常常被利用来打压律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韩嘉毅(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实际上,在刑法第306条的威胁下,使得刑辩律师被-迫放弃取证,保护自己;也使得刑事诉讼这种控辩平衡的格局被彻底破坏。
换一个角度讲,如果侦查机关所有取得的证言都是真实可信的,就不用开庭审理,直接依照侦查机关的证言来定性、判案就得了。
从这个角度看,既然要开庭、并且还要质证,那就应该让律师从不同的角度质疑侦查机关取得的证言才对,包括提出相反的证据。
律师找证人的目的就是因为律师认为证人的陈述有问题、需要他如实作证,要问他是不是这么回事?你为什么这么说?你要讲清理由。
那么,如果证人原来的证言确有问题,就必然改变说法。只有这样才有真正的质证、真正的辩护、才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适用法律。
田文昌:如果证言一律不能改变,律师的辩护也就没有意义;而证言一旦改变,律师就会陷入危险。这实际上是一种两难的悖论。
韩嘉毅:再从律师的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利用刑法第306条抓律师的情况在不断的扩大化。抓律师的时间上有开庭前的、有开庭过程中的、也有开庭后的;从是否做调查的情况来看,调查证人的律师被抓、没有调查证人仅因为被告人改变供述,律师也被抓。总之,只要言词证据上有问题,律师就有危险。
可以肯定地讲,每一个刑辩律师对于庭外接触证人都怀着万分的恐惧和小心。如果法庭对于律师申请证人出庭能够予以理睬,确保证人出庭、并且以当庭陈述为准,谁还会冒险取证? 每一次律师被抓都不是只有单一的责任方,这使得被抓的律师感到格外恐惧,而这种恐惧也深深地影响着更多正在从事刑事辩护和将要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
北京在不久前就发生了这样的极端案例,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律师当庭拒绝辩护。这种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是不断出现的辩护律师被抓的个案引发的恶果。发展下去还有可能出现更极端的案例,律师在看守所一听当事人要改变之前的供述,他就说“我不干了,我要退出”。
传统理念不能容忍律师合法对抗
《法治周末》: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刑事诉讼理念问题比它本身的问题更大。这是相关联的,有了刑法第306条,再加上我们传统的根深蒂固的以控方为中心或者说以侦查为中心的思维定势,在这种传统理念下,是容不得律师去做实质性的辩护、去做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对抗的。如果律师连这样的权利都无法正常行使,那么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又如何保障? 田文昌:这可以说是从根本理念上对刑事辩护制度的轻视或者否定,整个社会并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刑事辩护制度的作用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
在西方,古罗马时期就有辩护的雏形,中世纪就有刑辩律师,而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只有30年。
由于中国的律师辩护制度历史太短,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律师的概念是非常淡漠的,甚至是非常排斥的。
应从制度设计上避免法律被恶意执行
《法治周末》:顺着这个问题,我们去做进一步思考。如果下一次刑法修改,把这刑法第306条给他去掉又怎么样?难道说刑辩律师的职业环境立即就轻松了吗? 田文昌:如果从根本上改变刑辩律师的处境、提升刑辩律师的地位、转变对刑辩律师的理念,这的确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
但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标志性的立法,由于它的引导性作用导致这么多律师身陷囹圄,只有取消,才能消除这一负面作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一定要废除。
废除就意味着告诉人们,律师的地位应该受到尊重,律师作用应正确对待,不应该这么乱搞了。这种提示性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当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不仅是刑法第306条的问题,还涉及其他很多方面,但刑法第306条首先应当取消。
刑法第306条的基础是源自刑诉法第38条,这一次刑诉法修改,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都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强烈呼吁取消刑诉法第38条。取消了刑诉法第38条,刑法第306条才能相应取消。
刑法第306条究竟说了些什么
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代理人的伪证罪。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妨害证据罪(包括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47起;贪污罪21起;诈骗罪112起;职务侵占罪1起;诬告陷害罪10起;偷税罪11起;泄露国家秘密罪两起;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罪两起。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2006年以来,陕西省律师的刑辩出庭率一直在急剧下降。据统计,2006年,陕西省律师平均每年受委托进行刑事辩护的,已经从2003年的1.56件下降到1.16件。也就是说,平均一位律师一年接手的刑事案件,只有1件左右。在北京,这也是一个让人忧心的数字,据统计,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已下降到不足1件。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北京有律师5495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占业务的10.2%。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一统计数字现在还要大打折扣——现在北京的律师已经有8000多人,规模已较4年前增加近六成。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想做刑事案件。刑事辩护律师动辄出“事”,法律界诸多人士以为《刑法》306条难辞其咎。刑法第306条的弊端,在法学界、律师界已是共识。2006年,全国人大代表、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燕,就曾在“两会”中提出“废除刑法306条”的议案。当年,她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律师执法检查,结果,检查组发现,来自律师界最强烈的呼声便是取消律师伪证罪。她在议案中提出,这一条客观上已造成律师执业环境恶化、控辩双方失衡加剧、职业报复迭出、律师声望受损等弊端,应当予以尽早修改。
刑法第306条原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什么叫毁灭、伪造证据呢?这里对“证据”没有明确界定。从法理上讲,有罪的行为应该是指对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的伪造或毁灭。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界定的七种形式却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如此一来,荒唐的应用后果出来了:被告推翻了原来的口供这种非常合理的行为,居然可以成为“毁灭了原来的证据,伪造了新的证据”的律师犯罪行为。
什么叫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呢?这里对“引诱”没有阐明、作出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很容易会被曲解和恶意利用。律师采用一些询问技巧来询问证人时,也被认定为“引诱”。另外,假设证人在侦查阶段被刑讯逼供作出虚假陈述,在律师的说服下,证人改变了证词,虽然这显然不属于律师伪证罪,但是公、检机关却可能以此为由报复律师,先抓起来再说。不怕你最后无罪释放,反正你得坐上一段时间班房吃一段时间苦头。在这种可能的风险威胁下(在实践中已经多次发生),律师往往不愿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北京那些大牌刑辩律师都是有背景的,一般律师不能比),即使参加了刑辩,也往往不愿意向证人调查取证(今后还要加上不愿意和被告人商量,李庄的下场就是最好的教训)。在这样一种控辩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怎么能保证刑辩的质量?怎么能保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不受侵犯? 由以上分析可见,刑法第306条是一条不折不扣的恶法条例,必须取缔或作重大修改,否则中国法制形势会严重恶化下去。我做为一个守法公民,出于保护我自己安全的理由,做出强烈的呼吁。虽然我们所处的社会不能说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律师制度的存在,是与文-革时期相比的一个重大进步,我们不能容忍在此基础上的任何倒退。我们的社会需要律师,尤其是需要刑辩律师!刑法306条:辩护律师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多年前初读刑法时就意识到306条在实际司法操作中可能会对辩方造成不公,但没想到作为执法司法者的公检法,还真会如此乐此不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地应用这条恶法,在刑事运作中这恐怕是他们最乐意援引的“程序正义”规范了。本文摘自李建强(网名刘路)的《无为在歧路——我的律师经历》之三律师伪证案,系这位曾经的大陆维权律师在流落美帝国主义那里后,对自己的律师生涯的真实载录。】
在北京受训
1996年冬天,我获得一个机会到北京接受刑事律师培训,其时,中国正在出台两部重要的刑事法律,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司-法-部搞这个培训班的目的,就是培养一批能够跟新的法律规范接轨的辩护人才,以适用形势的需要。司-法-部聘请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各大政法院校的学者来授课,这些人大都参加了上述两部法律的制定。
说起来刑法和刑诉法都是1979年颁布的,1980年开始实施,到1997年都已经试行了17年。这两部法律适用当年法制初创的时代要求,条文简单,粗糙,某些罪名规定甚不合理,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念的巨变,这些法律已经完全不适用时代的要求,重新制定刑事法律的呼声异常高涨。到了1996年,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组合了两套班子,聘请了一些在刑事法律界卓有建树的教授学者加盟,有声有色搞起了修正案。
中国第一代领导人、总理周恩来曾强调,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司法界有一种形象的说法解释公检法的作用,公安是做菜的,检-察-院是送菜的,法院是吃菜的,律师则是一个旁观的穷小子,评头论足可也,对这餐饭是否吃,怎么吃,作用微乎其微。决定这餐饭的命运的,主要在公安。
给我们授课的大都是司法界的精英,比如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庭长张军,现在已经是最高法院的主管刑事的副院长,国家二级大-法官了。张军毕业于文-革后的吉林大学法学院(这是中国北方最好的法学院),是法院中的少壮派,当时说话还比较随意。他对公安势力膨胀压抑法院权威的现状甚为不满,也对新法律对律师的职业歧视颇有微词。他针对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代理人伪证罪以及刑诉法中的配套规定限制律师辩护权,洋洋洒洒发表了一个多小时的演讲。张军记忆力非凡,口才绝佳,新旧法的法条,古今中外的法谚,著名法学家的著述观点,西方经典判例等等,他都能信手拈来,脱口而出,作为论证自己观点的依据。张军认为,306条的制定对律师辩护权的限制,其一是反映了公检两家在新制度创立阶段对法治进程的犹豫、畏惧和观望态度,对自己队伍业务素质的不自信,其二是部门立法反映了部门利益,孙中山说天下为公,我们却在搞立法为私,这个私,就是部门利益。
政法大学校长陈光中教授也应邀来给我们演讲。他语重心长地说,新法的颁布是一个进步,但是我们可能将有很多的优秀律师为法治的进步付出代价。因为新法律实际上赋予了控方证据的不可挑战性。从理论上说,控方从指控的角度取证,具有鲜明的功利目的,绝对做到客观公正是违背逻辑的,实际上司法审判也不承认控方证据的这一属性,否则就不应拿到法庭上经过交叉质证再予以认定其效力了。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控方的证据一旦固定,辩方发现问题,却不能纠正,如果辩方找到证人作了一个与控方证据不一致的证言,理论上等于证人作了伪证,或者对辩方或者对控方,反正互相矛盾的证词不可能都是真的,必有一假,或者都假,这样一来握有检察、侦查权的控方就可以抓人,从趋利避害的角度讲证人不可能说给控方的证词是假的,必然称给律师的证词是假的,这个“假”的证词是如何制造出来的?自然是律师诱导的。这样一来,律师取证如果跟控方一致,等于帮控方落实罪证,这样对辩护毫无意义,如果跟控方不一致,律师必然构成“伪证罪”,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控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样一个不对称的较量,律师哪有全身而退的可能? 真如陈教授所言,新法律颁布不到2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计的数字是,因为这条罪名被逮捕的律师全国已经超过了500名。最著名的是河南的中原第一大律师李奎声,因为一名贪官辩护,被控涉嫌律师伪证罪、诈骗罪和伪造国家机关文件罪等好几个罪名,锻炼成狱,判了15年。最新的案例是北京律师李庄介入重庆打黑案,被指控涉嫌诱导当事人改变口供,收买证人作伪证,判刑2年半。
律师应如何避免触犯刑法第306条之规定 ——由李庄案说起
李庄案于今年二月尘埃落定,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尽管对李庄案不甚全面了解,但从相关报导及警示教育中提供的信息等,作为律师我深有感触,对《刑法》306条应该重新认识,而不是简单的呼吁撤销。
据《南风窗》2010年7月8日报道:全国律协“306条统计数据”显示,从1997年306条出台至2007年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起诉,而最终认定有罪的为32起,李庄案宣判后,全国政协委员、律协会长于宁称要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向最高院提交建议案,要求对《刑法》306条作司法解释但他很快放弃这一打算,于宁解释说,一是此事在两会上过于“敏感”,他再提可能起负作用,二是其中一些问题还需要进行研究,于宁认为《刑法》第306条使刑辩律师压力很大,很多人一直主张废除,其认为废除较难,但进行司法解释的余地是有的。
笔者作为律师,对《刑法》306条也颇有微词,但我们纵观《刑法》全部条款,心里似乎应该坦然一些,例如《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这将其主体限定在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本条款除证人外,其记录人明确是针对公检法办案人员专门从事记录的人,而《刑法》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罪,则是专门针对侦查人员的,由此再说到《刑法》第399条规定“枉法裁判罪”则是针对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凡此种种还有许多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因此我们不能一味的呼吁取销《刑法》306条之规定,而应把着眼点放在律师应如何忠于职守,又能如何避免触犯《刑法》306条之规定上来,特别是《刑法》247条和306条之间,有时竟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冲突,也即不是你“死”就是我“活”。即要么是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要么就是律师的伪造证据,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而公安机关又掌控着立案侦查权,稍不注意律师就会被立案侦查,由博弈的双方变成了一方就可将另一方随时关押,也即有些律师戏称“原告抓被告”。对此,我们律师同仁要保持高度警觉,做好应对。
一、坚持依法代理案件,辩护案件,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
如果为了获得高额利益而去曲解法律,歪曲事实,甚至引诱他人做伪证,这和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是一个道理,谁也挽救不了你,这是一个简单的常识问题。
二、律师会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李庄案的爆发,最早缘于李庄唆使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在法庭审理时谎称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我们相信,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唆使犯罪嫌疑人,但稍不注意则会出现许多说不清的问题,这恐怕不是李庄个案的问题。律师在会见时,会遇到这一现象,许多犯罪嫌疑人经过公检法等相关单位询问后,在看守所内互相影响,再加上其个人认为律师是自己人,就会常常提到这一问题,对此,律师应保持高度警惕,从如下三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应告知他投案自首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即投案自首有三个要素,其中一个要素就是必须如实供述案情,而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则有可能不被认定投案自首情节。而投案自首情节,又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般如此告知,犯罪嫌疑人会掂量轻重,多数情况下会不再坚持所谓的“刑讯逼供”问题。
(二)如果没有投案自首情节,也应告诉其如实供述犯罪情节属于酌定从轻情节,同时要结合以前的笔录再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律师告知如上义务后,而犯罪嫌疑人还坚持有刑迅逼供的,这时律师应做到有利、有理、有节。
a、有利,这就是和审查起诉的公诉人员取得联系,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以复印公诉人员的问话笔录。因确实有刑讯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会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这就是说,审查起诉人员的笔录都有,而并非律师“引诱”,从而使自已撑握主动,处于有利地位。
b、有理,即依法进行,最近在中国司法史上,出现了两大冤案,一个是佘-祥-林案,一个是赵作海案,由此而触动了我国司法最高层,从而出台了《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此,我们要按照其规定启动程序。
c,有节,采取如上程序后,最终使证据的非法性得以排除,没有发现司法人员的刑讯逼供等问题,律师则应到此为止,对法律心存敬畏。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道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苏格拉底的申辩》中这位临终圣贤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分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去活,谁的去处好,惟有神知道。”他的精神显示出了古代一位哲学家对恶法的敬畏,而更何况我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当家作主制定的法律呢?只要做为律师用尽了法律的手段,我们就没有什么遗憾了,而另外一方面如果我们通过如上程序认定了侦查机关的刑迅逼供,对此,做为律师也不可以得意忘形,对侦察人员大肆攻击,而是适可而止。
三、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取证方面应注意的问题
李庄案就是涉嫌伪证问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所以律师在取证问题上应慎之又慎。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我认为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A、涉及证人证言的,一定坚持让证人出庭,这样证人在法庭上的发言经三方质证,一般不会有什么问题,也能防止证人就同一问题反复改变证言,最后陷律师于被动。另外在证人向法院做证前,律师最好也不要与证人见面,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B、取证程序一定要合法,这里有几点需注意,一是向受害人取证,应当遵守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具体的规定是,“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我们且记法律这一规定。二是向公检法原来的证人取证时一定要做到稳准狠。例如我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该证人在检察机关的笔录里提到了“可能”和“大概”的意思,律师觉得这一问题在侦查时未查清,故进一步取证,得到了肯定的答复,使这一问题得到澄清,公诉机关也无话可说。三是取证时一定遵守有关机关的程序,例如笔者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时,需向关押在汉中的一名服刑人员取证,我的两位助手专程去了汉中监狱,但汉中监狱却答复需由省监狱局批准,我的助手从汉中打来电话,问我能否找人通融一下,我当即通知二人回宝鸡,与其到达西安,专门走访了省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出示了相关手续,二位助手再次到达汉中,进行了取证,取证时还有监狱管理干部在场。后来我们向法院提供这一证据时,同时提供了监狱管理局的批准手续等,从形式要件上多了一枚公章,更加增强了该证据的可信度,该证据最终被法院采纳。同时,律师取证时不能犯低级错误,由于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有些犯罪嫌疑人亲属“救人”心切,一开始就要求律师取证,有些律师忘了侦查阶段的律师任务,过早取证,反而被侦查机关认为干扰侦查,最后得不偿失。四是做调查笔录时一定要两人以上,有可能时,记录一人,问话两人,多了一个人就少了一份风险。同时在谈话笔录中应多次强调应如实供述问题,并告知其应承担伪证的法律后果,这一表述至少在调查笔录的开头和结尾标明两次,同时要求证人在每一页笔录上签字,不留下任何疏漏。
四、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保密义务
(一)刑事案件有别于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资料来源于当事人提供和律师取证,所以随时可向当事人公开。但刑事案件材料来源于公检法机关。因此我们不能把刑事案件材料随便向当事人公开,以免出现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得知情况后互相找人串通,律师无意充当了串供的帮凶。
(二)也不可由犯罪嫌疑人的亲属随意帮助转交材料。例如我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后,当事人为了进一步加强辩护力量,又在西安聘请了一名律师,而该律师又忙,便让当事人的亲属将以前的复印材料转交于他,我当即指出其漏洞,该律师也深明大义,立即派助手到我处取回了资料。所以,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上都应引起注意。
(三)也不可口头上向犯罪嫌疑人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切记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地位是独立的。
总之,律师如何避免触犯刑法306条之规定,是一个敏感话题,如上所述,不一定完全正确,本文仅是抛砖引玉,以企引起同仁更多关注。
《刑法》第306条与律师的权利
一、《刑法》第306条并不构成对律师的职业歧视
有学者认为《刑法》第306条之规定有失公正,构成对律师的职业歧视。他们认为,《刑法》第306条冠以律师为特殊主体,模糊了律师尽责与违法之界限,助长了对律师尽职代理的否定与限制,构成了对律师的职业歧视。第306条之规定极大的挫伤了广大律师承办案件的积极性与信心,直接影响了新《刑事诉讼法》之实施。单独规定律师伪证罪在社会上会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使公众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起多大作用产生怀疑,使艰难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处于更加困难的局面。本来,新《刑事诉讼法》废止了不利于法制、人权的收容审查制度、免予起诉制度,建立了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之无罪推定制度、律师提前介入制度、控辩双方法庭举证、质证制度等,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注意与肯定。然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使律师视刑辩为危途。对于律师来说,刑事辩护变成了一项危险的工作。即使参与辩护,也是缩手缩脚,以求缓和与公诉人的关系。其结果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减少,刑事辩护质量不高,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刑事诉讼法》的许多优良制度不能充分发挥效用并真正落实,直接影响到民-主与法制建设,影响到我国的公正司法形象。因此,应该废除所谓的“306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其理由如下:
?? 《刑法》第306条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诉讼代理人是指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方委托的代理人或者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在自诉案件中,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可以委托任何人作他的代理人。可见,《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律师。并且,律师除了作刑事案件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之外,还可以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中进行辩护代理活动。而《刑法》第306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只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才可能触犯此条。可见,并非律师的所有业务活动都有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可能。既然《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不限于律师,并且并非律师的所有活动都有可能触犯《刑法》第306条,我们就不能说《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歧视律师的条文。
虽然律师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远远高于普通老百姓,并且他们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进行辩护代理活动为业(同时也进行法律咨询,帮助办理法律手续等业务),其触犯《刑法》第306条的可能性远远比其他人大得多,确实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律师触犯了《刑法》第306条。但是,律师更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应归咎于法律的规定。因为,的确存在这样的现象:有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滥用权力,违背职业道德、职业义务,不择手段地帮助当事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为此,他们不顾事实的真-相,千方百计制造虚假的证据,有的亲自毁灭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有的伪造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有的则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有的则采用威胁引诱手段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虚假证言或者使不是证人的人冒充证人作证,等等。这些活动,严重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侵犯了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大权益,有的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很大程度上,上述现象是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远远比其他一般人多的原因。就像青少年是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我们不能以此为由,认为这是《刑法》对青少年的歧视,而要求取消《刑法》分则中所有关于暴-力犯罪的条文一样,认为《刑法》第306条是一条歧视律师的条文,而要求取消该条。实际上,该条规定了妨害司法罪中的一项罪名,其立法本意在于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保证司法的公正。实践中该条被不当引用那是多种因素所至,就法条本身而言,并不具有任何有违正义的意思。
二、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不按《刑法》第306条定罪处罚
?? 《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为行使其权利,受托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上述法律规定来分析,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阶段,律师可以进行的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会见在押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因为,在会见的过程中,他有可能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使侦查机关无法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一重要的法定证据;有可能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会见后唆使他的亲属毁灭证据,或者作为中介帮助犯罪嫌疑人要求其他证人作伪证。可见,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阶段,最有可能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实施妨害证据的活动。但是,此时律师实施的任何妨害证据的活动都不按《刑法》第306条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律师还没有具备《刑法》第306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刑法》第306条规定了只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可以成立该罪,即《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犯罪是身份犯。而《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可见,公诉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犯罪嫌疑人还不能正式委托辩护人,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之前参加到刑事诉讼中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律师显然就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辩护人。《刑法》没有对辩护人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则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有论著认为,《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应当包括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犯罪嫌疑人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的律师。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律师也包括进《刑法》第306条的犯罪主体,实际上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含义的。既然法律明文规定以犯罪主体的一定身份作为其犯罪构成的要件,身份成为行为之可罚性的基础,直接影响犯罪的成立。那么,由于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阶段,律师还没有被委托为辩护人,还不符合《刑法》第306条对犯罪主体的要求,所以,对于在这一阶段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尤其是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实施的妨害证据的行为,不能按《刑法》第306条来定罪处罚,而只能依照对犯罪主体没有特殊要求的《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来定罪处罚。从这个角度来看,《刑法》第306条也不是专门针对律师的。
??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以触犯了《刑法》第306条来追究律师在这之前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律师一走出法庭就被检察机关拘留。理由是他在单独会见当事人时,实施了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行为,其犯罪后果发生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后的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这种观点和做法都值得商榷。行为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并不具有《刑法》第306条所要求的犯罪主体的资格。如果这样做,实际上是割裂了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在时空上的同时性和关联性。而我们知道,犯罪构成是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有机整体。正确的做法是依据《刑法》第307条对其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307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主体是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除了没有妨害作证这一行为外,其客观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与《刑法》第306条类似。所以,如果是进行了妨害作证的活动,还应按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刑法》第306条并非是针对律师的。
??
三、刑法第306条与律师刑事豁免权
1990年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时,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旨在使律师能够摆脱内在的压力,消除怕担责任的顾忌,大胆地为被指控人辩护。《英格兰与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可见,对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之言论及相关活动给予刑事豁免,已成国际通行做法。国内一些学者则认为《刑法》第306条实际上是否定了律师的刑事豁免权。
律师刑事责任之豁免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所谓言论,包括口头发言、提问,以及书面发言材料,如辩护词等。律师刑事辩护言论之豁免不同于公民之言论自由。律师刑事辩护言论之豁免是赋予律师一种法庭言论之特权,使律师可以没有顾虑地发表辩护意见。(2)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向法庭提供或出示之文件、材料失实的,不受法律追究。(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之人身自由、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而我国《刑法》第306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这与上述第二项基本上符合。可见,《刑法》第306条第2款实际上是我国部分律师刑事豁免权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第306条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之所以受到种种非议是人们对它的理解存在偏差。它与律师的所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完全冲突的,从本质上来说,它们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实践中出现的对律师正当权利的不当乃至违法的侵犯,与其说是《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所致,倒不如说是目前的中国离理想中的法治社会还有一定的差距所致。作为律师不能简单地认为《刑法》第306条是针对自身职业所设计的,作茧自缚后又说茧的不是,这样的方法并不可取;作为司法机关不能滥用《刑法》第306条,而有意无意地曲解立法本意。《刑法》第306条与其他的条文一样,其在适用上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并没有出现立法上的不公平。在“接近正义”的道路上,需要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1他们所的主要业务是什么,非诉还是诉讼业务,做什么类型的案子为主的,房产的,刑事的,海事的还是什么类型的.2实习你的主要工作是做什么,民事的还是刑事的,哪个老师带教你
3他们所有多少律师,受薪的律师(人多的话代表该所的案源有保障的)多少,提成律师(人多的话代表该所都是自己管自己的)多少人,4你的职业规划是什么,打算往哪方面发展?他们所在该处有没有什么特长
实习律师面试的时候,首先要搞明白一件事情:你的工资是带你的律师发的,不是所里发的。在这个前提下,讨论下面的问题。
第一:律师的专业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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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说她所在的律所主任只接银行业务的案件,其他案件很少涉猎,尤其是刑事案件,绝对不接。作为一名女律师,她很享受目前的工作状态。
我想大家可能都会觉得刑辩律师非常拉风,也可能会觉得涉外案件很拽。各种各样感觉中的方向,都有可能误导自己。
大家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爱好和能力所在。如果确实没有明确的方向,也一定要努力去看有没有自己很讨厌的,至少在找实习师傅的时候,保证那个方向是自己愿意接触和付出努力的。
我第一次面试的那个律师事务所就是做银行业务和融资的。第一次工作的实习师傅什么案件都接。虽然案件很多,但是专业水平确实不高。
现在要去的大成所,带我的律师是做公司法务方向及涉外的,诉讼与非讼一半一半。通过谈话就能感受到专精于一个方向的律师会比较有深度,也相对踏实。
关于专业方向这个问题,我同意我朋友的看法:做够一定年限的律师,就会有明显的专业倾向性。
司法考试考了这么多年,为什么大家会觉得有些题难,有些题简单呢?就是面太广,很难面面俱到。所以实务中,有专业强过什么都做。
第二:薪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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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一个律师给我说“我这里不错了,有些地方都不发工资的”。当大家听到这话的时候,千万不要当真。
我的经验告诉我,那样说并那样做的人,根本不用理他们。
我面试过1500+社保的,1000什么都不管的,800什么都不管的,2400的,3000的,各种。为什么高高低低呢?
因为实习工资通常都是带你的律师给你发的,所里不承担任何费用。
(那些在考过证在所里当内勤的不论发多少钱,都请好好反省一下自己:如果为了当内勤,考证干嘛?吃多了?)
我朋友说:工资开得很低有2种情况,要么坑人,要么没实力。
有些律师会和我们辩解什么是有实力什么是没实力。能这么纠结的律师,确实也强不到那里去。
给我开2400一个月的那个律师,顾问单位费用都是800-15000,但是小案件很多。可是好一些的律师单个顾问单位年费就20万。完全不能简单的去归类。
但是自己收入高并且愿意带徒弟的,就会尽量开高一些的工资,因为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分摊。对于实习律师来说,成长也会快些。
当我认识到我可以获得更高薪资的时候,我就完全不理会律师强调的低薪,一定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在确定要去大成之后,也面试了一个所,开800-1000什么都不管。我就直言不讳地告诉她:这样的待遇一点诚意都没有,我绝对不会来的。
大家不要怕得罪人。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有时候怎么委屈都不如直接说自己的要求来的有效。
不要认为要忍耐很低的工资就是好的,一方面工资是个人价值的体现,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必须能独立养活自己,不自立怎么做个好律师呢?
第三:双方的沟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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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我实在不知道如何命名。是不是说看性格是否相合比较合适呢?
之前我认为去律所实习,不论多难多苦我都能忍耐,一定没有问题的,结果却在实习半个月后就铩羽而归了。
因为我不能否定自己的能力和追求,所以我还是要做律师的,所以再谈律所的时候,就慎重多了。
我和每一位面谈的律师都要沟通到我性格的缺点:有点情绪化,太有正义感,不能违背道德,有时候一针见血。
当然我的有点也会提到:学习力很强,愿意付出,愿意承担更多的工作,薪资合适不会有过分的要求。
如果对方和我的价值观差异很大,我就会注意到这种没法互相容忍的状态,在面试后马上告诉自己pass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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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给的待遇特别低,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指出来。
我表现得越直接,越自然,那么我能确定的有利于以后工作的信息也越多。
我会给讨厌的人说:你缺乏诚意。但是我会给喜欢的人说:你是我理想的导师。
既然是双项选择,就不要老是把自己放在弱者,可怜兮兮的位置上。
如果性格过分内向,也可以考虑找非讼的导师,做些专业的事情来。机会很多的。
第四:案源和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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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律所一上来就问:你有没有社会关系,有没有案源。这对于实习律师很讨厌。
如果有谁大言不惭地说自己有,多的很,无异于**。--我自己打的星号,大家可以自己想。
我目前面试的律所,确实也有问我的。但是我的目标很明确:实习这一年,不接私人案件。不得已就只能交给其他律师做了。
为什么?法律规定实习律师不得行使仅限律师行使的各项权利,尤其不能独立出庭。虽然很多地方就这样胡整。
我家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我母亲是受害者。所以我恨那些无证的人做这种事情。
要么免费公民代理(据说新法已经限制了这一项),要么做收费的委托代理(这就和大家没有大的关系)。
所以实习期,坚决不做独立的案件。
我现在谈的几家所,都明确表示了案源完全不用担心,做好自己的专业的事情就好了。
我想大家都可以找到这样的所的。也不要烦恼1年以后没有案源怎么办。
案件数量,我是觉得多多益善,因为忙碌点,收获也大。
不过仔细想想,还是要循序渐进,仔仔细细地跟完一个案件对自己的成长大有好处。以后同类的案件就会越来越专业了。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光阴似箭,时光如梭,我的实习律师生涯已近尾声,真正静下心来回首这过去的一年,感触颇多,收获颇丰。这一年在指导律师与其它律师事务所同事的帮助下,我成长了,基本上也完成了从一名普通公民到法律执业者的蜕变。通过这一年的学习,我对法律的信仰也在逐渐加深,这不仅使我为自己能成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而心生自豪,也更加坚定了我走这条路的决心,对自己未来的执业生涯充满了期待与向往。
在这一年的实习过程中,基本上我所接触的案件都是诉讼案件,因此收获最多的也要算是诉讼的技巧与经验了。对于我这样一名初来乍道的新人在实习的初期,指导律师并不敢让我过多地参与案件的过程,而是让我不断地观摩他案件的开庭以培养我的法律思维与触觉。过了一个多月左右,我开始有机会独立地协助指导律师的案件承办,对于自己的第一次开庭我觉得等这一天实在等得太久了,于是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天开始,我便精心准备,不断地在脑海里设想庭上法官可能会问到的问题,自己怎样的回答才能让证据看上去滴水不露。为了防止第一次上庭的慌乱,我把证据的每一个小细节都用红笔标注出来,把上庭所需要的材料都按顺序准备了一遍又一遍,让这些顺序都牢记心中好让自己在法官或律师需要任何一份证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的时候不至于手忙脚乱地一通乱翻。即使是这样细心的准备,在第一 次开庭那天,当我作为代理人坐上了法庭,我依然按捺不住自己的紧张与慌乱,就算是简单地按照自己写好的举证意见一层不变地念出声来我也明显感觉到自己声音的颤抖,更别说是在庭上能够头脑清晰地针对对方代理律师所抛出的问题作出回应,当时的大脑几乎是一片空白。下了庭,指导律师对我上庭的情况做了总结,虽然指导律师也看出了我上庭时的窘迫,但他依然鼓励我,在总结我上庭时的不足方面也轻言带过,但我知道这是他在给我勇气去改进自己。在以后的案件承办中,指导律师依然给了我足够的信任,也正是在这样一次次的历练与打磨过程中,我慢慢学会了用专业的眼光去分析所接触到的案件,在法庭上的思维也清晰敏捷了许多,在法庭上的发言也逐渐大胆自信了起来,但我知道这离在庭上游刃有余地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问题还有一定的距离。庭审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不仅需要法律执业者有很深厚的法学基础、渊博的社会知识、雄辩的口才,同时还需要一些悟性与情商。要做一名好的执业律师实为不易,我只是翻开了其中的头几页。
在外行人士看来,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律师一直都顶着精英人士的光环。在律所实习的初期,我不敢把自己与律师这个名词挂钩,即使是“实习律师”这样的称号我也觉得怕自己的无知与愚钝称不上它。于是,当有朋友问起我做什么职业,我只是含糊其辞告知我在律师事务所上班,却不敢大大方方地对朋友说我是实习律师,我怕我破坏了律师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我想当时的不自信也确实是来自于自己在知识与经验上的欠缺与匮乏。律师真是一份需要不断学习的职业,大量层出不穷的法律法规需要我们的法律知识不断更新,当事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不同领域,而作为律师需要在有限地时间内去回答去解决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在最开始有当事人来咨询指导律师的时候,我就把当事人的问题拿来问自己,如果当事人问到我,我的回答是什么,经常我会回答不上来。为避免“书到用时方恨少”的状态,我去图书馆借阅了不同领域的法律书籍,从劳动案件、工伤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公司法律实务…我都一本一本地认真研读再结合实习中所碰到的案件来运用。随着我接触的案件不断增多,我也慢慢学会了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原理去回答当事人的咨询。当有朋友或是陌生人来电咨询我法律问题,我不再像以前那样害怕出现别人把我问得我哑口无言的尴尬场面,就算是在做面对面的法律咨询的时候,我有时也可以自信满满地有条不紊地帮当事人分析案情解决问题。在面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的时候,我还算沉着冷静。但有时在面对文化程度较高的当事人,当事人问的问题又比较棘手的时候,那份沉着冷静有时也是装出来的。这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学习,想赢得别人认可的同时也必须付出辛勤的汗水。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案源。如何接到案子,这对于实习期满后即将独立执业的我们来说是很现实又很头痛的问题。在长达一年多的实习过程中,我只为指导律师接了两个小案件,还是通过同学介绍的。在实习过程中我并未学会如何“自我营销”。有时担心像保险行业二手房销售行业那样的地毯式营销是否会亵渎法律降低法律执业者的身份,我把这样的困惑与指导律师交流。指导律师为了解答了这样的困惑,也转变了我对营销手段的看法。我们现在已经是市场经济时代,律师行业也是服务行业的一种,也要走向市场。不走出去如何又能把自己推销出去,推不出去就算你学得再好也是无人问津无用武之地。在我去交警大队扣违章分数的时候,在交警大队门口就有人向过路人发一本书,我随手接过翻开一看是深圳某律师编著的一本《深圳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指南》,上面也有该律师的联系方式,这本书以他实际操作过的案例现身说法,看上去是一名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很专业的律师。我想如果我是一名需要聘请律师处理交通案件的当事人在看过这本书后我会优先考虑该名律师。我觉得这样的营销方式很不错,既达到了宣传自己的效果又显示了自己的专业水准。
实习小结是结束也是开始,未来的执业道路并不平坦,但我会坚持地走下去。我相信柳暗花明的那天终归会到来。
律师实习之路,荆棘过后de 芬芳
“有一种鸟,叫荆棘鸟。它们同样渴望永生的歌唱。为此,它们在黑夜飞进森林的深处,找到那一棵世间最隐秘的音乐树。然后,让树上最尖锐的一根荆棘插进自己柔弱的胸口,伴随着鲜血奄奄地流出,荆棘鸟便唱出了生命里唯一一次的歌,那即是传说里最凄美的歌。”
——题记
给律师助理的三个温馨提示 刚出道的律师是孤独的 成长中的烦恼
才华横溢的巴尔干民族诗人 实习律师看上去很美
给律师助理的三个温馨提示 其实也就那么一回事,为了心中目标与理想的实现与成就,提前一年从纯静的大学校园里义无返顾地踏上工作岗位,简单地看无非是去学习实践尝尝鲜而已,但严肃地看待,却毕竟是人生新的一步就此迈出,人生的旅程就此进入新的阶段,全部的人生规划得到良好的实施,实习律师路在脚下一步步稳健地向前迈进!需要准备的是主要是自己的心灵。做一件比较像样的事我总会比别人做更多心理上的准备,尽管有时表现得有点守旧而显得魄力不足,我也时刻注意将自己的预期值调节到适当的水平,因为毕竟每件事总会经历很多想像之中但却意料之外的情况。明天,就上班了!认真地看了很多前辈们写的律师助理生涯的经验总结,积极地向很多前辈请教了做好工作必须注意到的点点滴滴,但是我知道真正去做的时候还会遇到很多很多的问题与困难,甚至不排除有时我会丧失进一步做下去的信心与勇气,但我知道我的决心一旦坚定了就难以再改变,即使遇到再大的问题,我相信自己的毅力足够抗衡,尽管这样的认识更多的是一种理论上的总结。明天就上班了,我珍惜人生岁月中的每一次重要时刻,因此我喜欢并注意用文字这一古老的方式记录此时自己的心情。律师港湾()给自己做的提醒便是前辈所作的善意提醒:谦和·积极·淡定。
谦和,便是在工作中尊重每一个人,无论其大小无论其尊卑,每一个人都有其善良而闪耀的一面,我们应该以一颗善意的心去理解每一个人,尽管我深深地知道小人难防好人总是难做,但我更清楚与人为善人必善之的道理。尽管现在这个社会无比功利甚是浮躁,律师助理虽然我也清楚这个社会良心与信仰已经严重缺失,但是为了能够不失去对生活的信心,我毅然选择对社会充满希望,我将谦卑地对待每一个人。
积极,自不用多说,实习律师同一个事物均具有两面性,亦同一把双刃剑,就看我们个人把握住的是刀柄还是刀刃。积极努力的把握每一天,在繁忙但却充实的工作中尽情地挥洒青春的汗水,事无巨细均积极而认真完成,从细节做起,从小处入手,以细节求胜利,相信细节的力量可以成就辉煌。
淡定,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心态,律师助理韬光养晦还要继续,厚积薄发还有待时日,面对同龄人较高的待遇与幸福,我们要学会展望未来。短视的后果必将是无益的迷茫与困惑,只有高瞻远瞩才会有一览众山小的机会与情怀。淡定淡定,不经一番寒彻骨,焉有梅花扑鼻香?!
明天我要上班了,相信今天的文字必将又成为明日成功之时美好的见证!刚出道的律师是孤独的
如果我不及时记录至少是每周的心情与感想,我想我真的就会慢慢地在繁忙的工作中迷失了自己而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在哪里。律师助理听着悠美而又凄凉的歌曲,思绪万千,尽管还是有点疲惫,但是我知道总结与反思是绝对必须的,否则我无法保持较快的前进速度,否则那个想象中的我会越来越遥远。这一周的工作主要内容是出差,陪两位律师去协办一起刑事控告案。过程是惊险而刺激的,见证了人间可悲的所谓亲情,见识了中国法律的脆弱,感受到了律师自我保护的重要性。第二次出差的经历使我收获很多很多,理想与现实、法律与实践等之间的距离让我进一步深切的感受。为了这个案子写的报案材料都写了好几遍,由于水平的有限、经验的不足以及案情的不熟悉,写的报案材料终于在周一中午获得主任的第一次批评。主任脾气是好的,批评的声音很平稳很柔和,但字字都很清晰而深入我心。传说中的批评来得还算温柔,但还是避免不了心情的沉重与难受。暗自下定决定一定努力好好学,争取下次以清晰的思路与组织优良的语言表达出最好的效果。实习律师同时,每一次的批评我都将谨记在心,绝非生恨,乃是给自己不断提醒反思与学习的重要性。这一周渐渐的体会到了刚出道的律师所谓的孤独。独自一人,每天为了心中的理想与目标而来回穿梭在城市的街道与马路,为了那个不灭的期待而忙碌追求。我承认刚出校门的我还带着浓厚的书生气,但我更想要的是希望若干年后我还能保持着这样一份天真,希望自己能做一个有良心有信心的律师。我想成就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满足,律师助理也希望能包含着人生的所谓追求,尽管这听起来或许有点可笑。有种有话无处倾诉的感觉,但幸好还有键盘和学法网论坛可以起点作用,尽管我知道我已经有点像祥林嫂那样唠唠叨叨,但我宁愿以这样的方式表达我孤寂的心情,因为我相信茫茫人海之中总会有跟我一样的声音存在着。虽然心情总是有点沉重甚至有些哀伤,但是理性的分析与坚定的把握促使我进一步思考自己未来的方向,实习律师我知道我的未来不是梦,只是还需要个成长的过程。我不想再去哀叹孤独的可怕,因为我知道只有自己承受了经历了才能变得更伟大,其实,孤独也是一种美,不是吗?
每当汗水流下的时候,我坚定的告诉自己,出出汗对身体是有好处的;每当遇到困惑的问题时,我告诉自己事情总要一步步慢慢来的;每当我面对很多复杂的问题而有些烦躁时,我告诉自己,这是一个难得的锻炼机会,挺过去了我将获得更为良好的心态。律师助理走在城市的大道上,沉闷的路灯照耀着我稚嫩的脸庞,迷人的霓虹灯闪烁着我有点迷茫的内心,拥挤的公交车上我低头俯首,在书本上寻找着自己的那片家园,虽然常常汗流浃背,但我知道我的心不曾迷失,因为我还有梦想,还在追求。
希望下周的我能更加沉默而不多说废话,能够抑制自己不多言而静静思考,能够在有条不紊(尽管这样的状态每每需要付出不少精力来形成)的学习工作中保持一颗理性而学习的心,在工作于学习中获得越来越快的成长,也同时希望能够在律师港湾()找到一份平静。
实习律师第一步,如何找所和找老师(原创)
关于实习律师的第一步,网上很少有相关帖子,就是有也大多是说教,我觉得有必要结合我的经验和很多去年今年过的朋友的经历,写点心得。先交待下背景,我们的对象不是什么北京、上海的顶尖所,而是在河南的一个倒数的城市。
在我们这种落后城市,律师其实都是单兵作战,很少有律师业务多的忙不完,对实习律师或者说助理的需求也并不那么急迫;当然了,你来了,你只要不是废物,至少也不会添乱,至少所里也能多个免费打扫卫生的,更何况你如果真的成长起来了,所里还能从你身上提些钱。所以,在这种落后城市,律所没什么北京顶尖所的团队精神,对实习律师一般持欢迎态度,但也仅限于此,欢迎你的是主任,而不是其他律师;由于其他律师的档次不高,大家的竞争同质化,所以其他律师对你是不欢迎的,除了你的指导老师,因为你很容易对他们构成竞争,所以除了主任,一般律师对你的态度是相当冷淡,任你自生自灭。所以不要想工资了,我们市哪个所都没工资,不管是律师还是实习律师,这里不是北京、上海。关于选所,在这之前你不要听说哪哪所好,好的所不一定适合你,你应该把全市的所跑一遍。说点我自己的看法,如果你家境一般,不要去本市的顶尖所,因为顶尖所律师都是单间,只有一小部分律师是大办公室,这种所的服务对象一般是企业;企业的人来一看,别人都坐单间,你坐大公室,你的身价立马就下来了;所以刚开始应该选档次差一点的。但我说这个话有个前提,就是你实习所和执业所应该合二为一,但如果真有个所很适合你实习,但不适合你执业,你可以把它们分开,但最好不要这样。刚才说了,不要听哪哪所好,我曾换过一次所,第一家所氛围很好,律师都不错,但业务少;后来听说另一家好,主任还是权威人士,网友都劝我去那家所,结果去了才发现,氛围很差,律师就那么几个,都快达到三个的临界点了,还对新人都持敌视态度。说了那么多,究竟怎么选所?不要直接去找主任,你应该瞅个主任或者其他律师不在的时候,看有年轻人在的时候和他聊聊,这种人一般是比你早一年考过的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有个特点,就是话多人傻,你对他适当地拍拍马屁,从他口中你能了解到许多从主任嘴里了解不到的东西;同时,通过观察实习律师的精神状态和信心你能知道这个所是朝气蓬勃还是暮气沉沉、氛围怎么样。千万不要找年纪大的人了解情况,这些人都是老狐狸;更不要去找行政,行政接触的人多了,公事公办,你什么都了解不到;话说我们市只有一个所有行政。
关于应聘,网上很多人说要穿西装,这样的人一看就是地沟油吃多了。司考成绩公布是11月底,所以一般去律所的高峰期是12月或者来年2、3月,正是天气寒冷的时候;而且落后地区的所电费律师自己负担,一般都是不开空调的,你穿成这样主任第一印象就是你没混过社会,其实,衣着只要庄重就好。见了主任,不要一直站着,直接坐他对面就行了,这不是鸡尾酒会,非要等人家说请,你如果表现的过于拘谨,他会认为你不适合作律师的。需要事先准备些什么材料呢?不要准备简历,说了,这不是北京,搞的太正规你就像个学生了;但成绩单一定要有,还要准备学历证书,其实见了那么多的主任,没有一个主任看我的毕业证书的,只看我的成绩单,而且看的相当仔细,那为什么还要准备毕业证书呢?这就是心理学了,你连简历都不拿,再不拿毕业证,也太不把我们所当回事了,所以拿毕业证书是尊重对方。你把证件递过去后,说我没准备简历,主要是想和你当面说说;等你说完,主任都会问你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你以前没从事过法律工作吗?”,千万别答是,虽然你不曾从事过,但你的回答要让他相信你的经历还是比较丰富的,阅人比较多。一般主任对进人都是欢迎的,只要你形象不是过于猥琐或者该所办公条件比较紧张或者实习的已经太多了,都会让你进的;如果是限于公办条件或者实习的过多,你再优秀也不会让你进的。下面的才是关键,指导老师。
很多人都希望找主任带,我要说的是,主任带的实习律师90%以上的都会完蛋。首先,我们这里的主任年龄大多超过50岁,超过50的律师作你的指导老师,除了人际关系,在业务上你没有任何可借鉴的地方。这个观点想论证篇幅有点大,你想拿自己验证就去吧,但希望你相信我说的;但超过50岁的律师有个超级优势,就是人际关系,这类指导老师就看想不想栽培你了,但大多情况下他不会拿他的人际关系去栽培你,所以找指导老师最好是35-40岁之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为什么这么说呢?2000年之前,律师人数过少,那时律师根本就不愁案源,所以说02年之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经过了市场竞争的搏杀,而不是像那种八九十年代的律师那样一开始就有作不完的案子。但以上说的是理想状态,这类律师在我们城市根本找不到,所以条件放宽到35-45岁,90年代中期以后从事律师工作的人。的主任的资源很丰富,他如果拿50%的精力带你,你肯定会成为一个非常成功的律师的,因为你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但问题是,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主任交际很广,不要觉得你们家和他关系硬,比你家关系硬的人多了去了,所以主任不可能只带你一个人。主任接触的都是企业,有些东西不好让外人知道,这时就不会带你;还有,一般企业业务其实并不复杂(不是那种上市公司),远比什么离婚、继承、交通事故、农村土地、医疗纠纷简单的多;另外,我们这里的所都没有行政,跟着主任你就成了免费行政了,影响你开拓案源。当然了,如果你们家关系真的够硬,主任愿意全心全意栽培你一个人,那还是跟着主任的好。
既然主任不行,一般你初进所里的时候,主任都会给你指定一个指导老师,你千万别答应,不管找什么借口拖一段时间再说。因为,这时,老师业务量、人品怎么样、愿不愿意带你你都不了解,这时纯粹就是赌大运。如果一旦指导老师不适合,你想换老师,老师面子上过不去,其他律师都不好接手,比较麻烦。你应该找个借口推辞20天-一个月,这段时间主要就是和其他律师聊天、打扫卫生、端茶倒水、拍他们的马屁、增进了解,但不要看书,这会给人以书呆子的感觉;但要多看案卷,从案卷可以看出各个律师的业务方向,诉讼标的额大小,一般经常发律师信的则是企业业务比较多。一个月的时候,你就能对所里的律师业务量大小、业务方向、性格和你是否合得来、愿不愿意带新人、人品怎么样,就能有个初步的了解。千万别超过一个月,万一又来了实习的,把好老师抢走就坏了。
选定了心目的指导老师,不要和主任说,因为主任没什么权威,关键还是要这位律师肯带你才行。但别人和你素不相识,凭什么要带你呢?你要多观察心目中的律师,看他目前最需要什么,再直接找律师谈,表示你想跟他,同时用了你你能帮他把这一块补足;既然是双赢,那就会同意了,这时再去告诉主任一声就行了。
最后作个总结,理想中的实习所应该是这样的:老师业务量大、人品好、愿意带你;所里人多、氛围好;所地理位置优越、招牌醒目;但这是理想状态,既然是理想状态,那肯定不是现实。所以这几个因素的优先顺序是:
1,老师是第一位的,老师肯带你、业务量大同等重要;人品可以向后排,必竟人渣不是那么好碰的,哪能就让你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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