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4-09-12

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选8篇)

1.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招委发[2012]13号

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东风场区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

2012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管理,确保考试安全;稳步实施改革,促进公正公平;严肃考风考纪,构建良好秩序;深化阳光工程,推动优化服务。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夯实考试安全基础,确保高考万无一失

1、强化组织领导。考试安全是高等教育考试的头等要务。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强化高考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对试卷保密、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杜绝考试失泄密的发生,杜绝群体性舞弊事件的发生,杜绝影响全局的考务事故和重大差错的发生。各级招生委员会要层层签订《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分级管理,明确责任,杜绝任何渎职行为。

2、强化制度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认真落实《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和《试卷印刷、运送工作管理办法》,强化从试卷的印刷、运送、交接、保管以及施考、评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强化试卷保密室的硬件建设,强化试卷保管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强化制度管理和按程序办事工作思路,用规范的操作、完善的制度和明确的责任,实现考试各环节的无缝对接和高考试卷的绝对安全。

3、强化部门职责。普通高考是重要的政府行为。省招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7号),进一步明确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任务和职责,细化工作环节、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综合治理考试环境的统筹协调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二、严肃考风考纪,构建良好的招生考试环境

1、严厉打击高科技舞弊行为。高考考风考纪的好坏,不仅影响教育的公平、公正性,更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近年来,随着现代高科技通信技术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现代通讯工具团伙作弊不断升级,组织更加规模化、专业化,设备、手法更加微型化和隐蔽化,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和招生秩序都构成了严重威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机构要根据省招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精神以及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15号)要求,联合公安、信息、工商等部门,关口前移,密切配合,严厉打击兜售考试作弊工具、贩卖考试试题等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活动,深挖作弊幕后组织者,确保国家教育考试安全有序。

2、坚决查处高考违规行为。对高考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教育部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该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舞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和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的各种违规事实将由省招生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对招生考试中严重违规或严重破坏招生考试的国家公务人员及其他人员,由省招生办向违规人员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规事实,并建议参照教育系统违规人员处理办法予以严肃处理。

3、坚持实行“裸考”制度。普通高考继续坚持考生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规定。各级招生机构要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7号)和《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考统一使用文具的补充通知》(甘招办发[2012]6号)要求,切实做好文具采购工作,切实按规定收费,切实保证文具质量,切实加强文具管理,杜绝和防范高科技舞弊事件的发生。

4、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的通知》(教学[2011]1号),大力推进我省标准化考点建设。各级招委会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按照文件规定,积极落实配套资金,部署好标准化考点、考场的建设事宜。

5、坚持和完善“双对调”监考制度。我省实行多年的普通高考市(州)辖区内县(区)“双对调”监考制度,是保证考风考纪的重要措施,必须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双对调”由市级招生委员会在辖区内统一安排。各考区要按国家和省上的要求,对监考教师进行严格培训,确保监考教师熟悉政策业务,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

6、加强在校生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的管理。省内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教育考试期间严格在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2号)精神,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加强在校大学生的管理,加强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对代考或参与考场内外勾结作弊的大学生,招生部门将及时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7、加强考试督查巡视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均要向辖区内派出巡视督查工作组,督查当地招委对招生考试工作的安排,督查考点的建设与组考工作,督查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正,确保领导重视协调一致,制度建设规范有序,人员分工职责到岗。考试结束后,各级督查巡视组均要向派出机构书面汇报巡视情况,向督查巡视地区反馈巡视中发现的问题。

8、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各县级招生办和中学必须强化考生的诚信教育,在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和学习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考生守则》等材料,增强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文明应试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诚信考试氛围。

三、稳妥推进高考改革,促进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1、深化网上征集志愿改革

按照有利于提高考生志愿,有利于招生录取工作,有利于公平公正的原则,2012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批次不变,征集的次数和办法略作调整。征集范围仍为本科一批、二批、三批和专科(高职)批。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各批次不实行征集志愿。

2、做好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工作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2号)精神,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单独录取的办法。各地要严把贫困地区考生资格审核关,积极宣传专项计划,使党中央和国务院支持贫困地区人才智力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

3、积极推进“三校生”招生改革

“三校生”招生专业分为“四大类”,考生按专业归类进行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按大类进行编印考生准考证、命题、考试、阅卷、公布成绩及录取工作。省招生办负责报名、录取的系统保障及数据上报。

4、稳妥推动高职院校单独招生改革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6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开始单独招生。4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上报单独招生方案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由招生院校负责组织报名、考试和录取等工作,省招生办负责向教育部备案。参加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

5、改进体育类招生来源计划编制

体育类招生按文理兼收分篮球足球排球、田径、体操武术三类编制和公布招生计划,招生院校按照我省规定的三类报送招生计划,考生按照三类进行志愿填报。

6、平稳调整高考照顾加分政策

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政策保持不变。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5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的通知》(教学[2010]10号)、《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民族事物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体育局、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2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甘肃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意见备案的通知》(教学厅函[2012]14号)的规定,对我省高考照顾加分部分项目进行调整,调整政策按照《关于调整甘肃省高考照顾加分政策中“体育特长生”和“省级学生运动一级”项目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11号)执行。

体育特长生照顾政策的项目范围限定为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和我省申报教育部同意备案的健美操等9个项目。

“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项目变为地方性照顾政策,2014年开始执行。

四、深化“阳光工程”,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

1、加强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各级招生委员会和高等学校应根据各自工作的分工权限,按教育部和我省颁布的高校招生信息标准和相关规定,从考试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含专业课)成绩等信息采集到考生电子档案形成的各个环节,分别设定权限、明确责任,不得越级违规操作,严防篡改信息,严禁向非法中介透漏考生信息,确保高校招生信息的安全、真实和有效。

2、规范各类单考单招等特殊类型的招生。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高校和中学,要严格按照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完善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享受照顾加分项目的考生、单考单招等考生的资格审核及录取要规范工作流程,规范公示。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方能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3、健全三级信访制度。省、市(州)、县(区)三级招生办要建全信访机制,为考生咨询、查询、申诉提供渠道,对于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遇事不推诿,回答客观准确。信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同时,各级招生办要对信访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4、严格高校新生报到审核程序。各高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新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防止冒名顶替现象的发生。严格审查新生电子信息,严防漏报、错报现象发生。如因审核疏漏造成新生无法注册等问题由高校负责。同时,各高校要按照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和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6号)要求,加强新生的体检工作,确保高校人才选拔质量。

5、规范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且必须经过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校的招生章程经审核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且不得擅自更改”,确保招生章程的制定与公布更加规范。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招生舆论环境

高考宣传是招生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各级招办、高校和中学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正面宣传,结合招生工作进程,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考生应知、须知的内容和要求告知考生。特别是对教育部关于违纪考生处罚的新规定、网上征集志愿、艺术类统考成绩的使用范围、体育类计划编制、高考信息发布变化等重大信息,要进行针对性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招生违规事件,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认真查处的同时,新闻发言人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普通高校

招生工作

通知

抄送: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民委、省外办、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省体育局、省科技协会、省人口与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武警甘肃省总队、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教育局,各县(市、区)招生委员会,省招委会各委员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

附件

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招生工作稳定、连续、规范和适应形势的原则,制定本工作规定。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2年1月3日至10日。其中,报考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课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至7日;三校生随同普通类考生按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工程技术、公共事务与服务等四类进行报名(专业考试报名的时间、地点、报考条件等按省招委、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8号,以下简称《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2、报名地点: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或县(市、区)招生办指定地点报名。

3、报名条件: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⑷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居住地所在县(区)招生办报名。

(5)除符合教育部规定外,考生还须符合我省对户籍、学籍等报名条件的要求,具体见《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应届毕业生;

⑷在上一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⑹非随父母或抚养人工作调动,以升学为目的将户口迁入我省的外省籍考生。

5、报名资格审核及工作程序:按省招委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规定》(甘招委发[2008]40号)、《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6号)及《三校生报名工作通知》执行。

6、报名数据库上报时间:2011年12月20日前上报艺术类考生报名库(包括考生照片);2012年3月20日前上报所有考生报名数据库。

7、报名数据库的更改:考生数据库上报后,如个别考生信息确需修改,须由县(区)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招生办)写出书面报告,并经市(州)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州)招生办)审核后报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生办)。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报考普通学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如因隐瞒个人病史造成无法录取或入校后退录等问题,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2、体检时间: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安排辖区内考生体检工作,全部体检工作须在3月底前完成。

3、体检地点:县(市、区)招生委员会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条件较好的县级以上医院。

4、体检标准及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精神,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我省《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及普通高校根据相关专业提出的补充规定执行。

5、兰大附属一院为我省确定的体检终检医院,对各地体检中有疑义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做出最终裁定。

6、军队、公安、司法警官、招飞及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体检、复查、面试等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7、体检表扫描工作于2012年4月底前结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8、军检表(特殊类考生)扫描工作于2012年7月2日前完成。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上做出全面鉴定或评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军队、公安、司法警官及对政治身份有要求的普通高校及专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考生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1、考生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须与纸质档案相关内容一致。考生档案一旦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2、电子档案由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统考成绩信息(包括考生是否享受照顾政策的信息)和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考生在考试各环节的违规违纪事实、处理结果以及其它不诚信记录等)等部分组成。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登记表(照顾加分项目)、志愿信息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外语口试成绩、徒手画成绩是考生电子档案的主要内容。

考生身份证号是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各县(区)招生部门要求考生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3、考生纸质档案由县(区)招生办统一建立并保管。考生纸质档案应装有《高中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表》、《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考生登记表》等。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领取本人档案,入学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五、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与公布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公布的通知》执行,并按全省招生工作的统一安排做好计划的编制与公布。

1、计划编制

(1)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分五个批次编制: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

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三个批次编制: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批。

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批。三校生招生计划分二个批次编制:三校生本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2)艺术类使用统考成绩的专业分美术类、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音乐学(理论作曲)和舞蹈类五类编制计划。

(3)艺术类专业计划编制将不分艺术文、艺术理,统一列为艺术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

(4)使用我省音乐学统考成绩的艺术类专业分别按照音乐学(声乐)、音乐学(器乐)和音乐学(理论作曲)三个不同专业进行计划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5)体育类专业计划编制将不分体育文、体育理,统一列为体育类(文理兼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院校在报送计划时必须注明。(6)体育类专业分别按照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体操武术三类类进行编制与报送,并在专业备注中注明具体使用哪一类专业成绩。

(7)三校生计划编制。省教育厅职成处根据农林牧渔、医药卫生、工程技术、公共事务与服务等四类报名人数分解院校招生专业来源计划,省招生办负责编制招生院校代码、专业代码。

(8)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批次原则上按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如确有必要,可将同一学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计划必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2、计划公布

(1)2012年招生来源计划按普通高校名称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序方式在《2012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

(2)预科、民语类、民族班等特殊类招生计划单列分类公布。

(3)艺术类招生来源计划分三个批次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艺术类专科批;

体育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分二个批次公布:体育类本科批、体育类专科批。(4)艺术类计划分为使用我省统考成绩院校代码及名称和校考院校代码及名称两部分公布。

(5)三校生招生计划按四类分本科和专科单列分类公布。

六、考试

1、考试时间和地点(1)文化课全国统考

2012年6月7日至9日,考点设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2)艺术类专业统考

美术类统考:2012年1月2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

音乐学统考:2012年1月11日至15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舞蹈类统考:2012年1月15日至17日,考点设在西北民族大学。(3)艺术类专业校考 省外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兰州艺术学校、兰州第五十三中学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

省内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校考:1月至3月,考点设在校本部。(4)体育类统考

2012年4月23至28日,考点设在西北师范大学。(5)三校生考试

按照省招委会和省教育厅下发的《三校生招生工作通知》执行。

2、考试科目和计分

(1)文史类和理工类

文史类(含体育文、艺术文):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文)、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文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理工类(含体育理、艺术理):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语文、数学(理)、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理科综合满分为300分,总分为各科目原始成绩相加之和。

(2)三校生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甘肃省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34号),三校生考试科目为:文化综合素质测试、专业基础知识测试和专业技能水平测试。考试具体内容及计分方式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类考试科目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2]5号)执行。

(3)藏文民语类

2012年,藏文民语类继续采用“双记总分”办法。

①以藏文答卷“民考民”考生:藏语文、藏数学(文/理)、藏文综/藏理综、汉语文、英语。藏语文、藏数学(文/理)、汉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藏文综/藏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民”英语科目100%、藏语文和汉语文各占5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民”藏语文100%、汉语文100%、藏数学(文/理)100%、藏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藏语文使用“五协”命题试卷,藏数学(文/理)和藏文综/藏理综试卷使用全国统考的翻译卷,汉语文、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

②以汉语文答卷“民考汉”考生: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加试藏语文”、英语。语文、数学(文/理)、“加试藏语文”、英语各科成绩满分为150分,文综/理综满分为300分。

“民考汉”英语科目100%、语文和“加试藏语文”各占5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参加普通类高校的录取。“民考汉”语文100%、“加试藏语文”100%,数学(文/理)100%、综合(文/理)100%,以上科目相加所产生的总分成绩(英语成绩作为参考)参加民语类高校和专业的录取。

语文、数学(文/理)、文综/理综、英语科目为全国统考卷,“加试藏语文”为自命题。

(4)哈文和蒙文考试科目与2011年相同,所用试卷另行通知。

(5)统考语种:全国统考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6)对外语口语、徒手画有要求的院校专业,测试组考工作和2011年相同。(7)英语听力测试:按照《关于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4号)执行。

(8)美术类、音乐学和舞蹈类统考按2012年甘肃省美术类、音乐学、舞蹈类统考大纲执行;体育教育专业统考按《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2010版)执行。

3、考试组织与管理

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精神和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对高考试卷安全和组考的主要环节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从命题、制卷、运输、保管、考试、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任何责任事故的发生。省招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签订《2012年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责任书》。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统一安排县与县之间监考教师双对调工作,并做好网上阅卷考生答卷、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征集志愿、监考教师等环节的培训工作。

各级招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通知》精神,切实履行各成员单位在高考中的职责,严格实施主管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贯彻省招委会、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贩售作弊工具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行为的通知》,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高考作弊行为,净化考试环境。

(1)普通类文化课考试

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组织工作按照《考务管理工作规定》执行。2012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考场将统一放臵考试用具,考生只需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军官证等)参加考试。考试期间,考生不准使用规定以外的考试用具。统一使用文具由市(州)招办统一负责订购,具体事宜按《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统一使用文具的通知》执行。

考前,对所有进入考场的监考人员进行违禁物品(如手机)检测,严防任何可能影响考试公平的物品进入考场。

(2)艺术类考试

①音乐、美术和舞蹈类统考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1]37号)和2012年的统考大纲组织考试;

②省外高校艺术专业校考。在我省组织艺术类校考的外省院校考点分别是:兰州艺术学校、兰州第五十三中学(原铁三中)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考点的考务管理和组考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外院校艺术类招生专业校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招办发[2011]71号)执行。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③省内高校艺术专业校考。省内高校艺术类专业校考组考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各高校向省招委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组考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委[2011]37号)组织实施。考点一律设在校本部,校考工作于3月底前结束。

(3)体育类考试

①体育教育专业统一考试按《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②省内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考试。省内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执行。

③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的招生考试。西北师范大学、天水师范学院招收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各类体育专业术科考试时,考生必须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规定的有效证件)和县(区)招生办签发的专业准考证。

(4)三校生考试

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三校生暨普通高等教育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专业类考试科目报名及考试工作的通知》执行,命题、组考工作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

4、考试安全与保密

(1)全国统考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招生委员会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三校生和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徒手画等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各级招生委员会和有关普通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巡视督查,建立应急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3)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并落实应急保障,快速、妥善处理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省招生办,同时报告当地招生委员会,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七、评卷 1、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按《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网上评卷实施办法》执行。

2、省招委会成立由评卷高校及参与单位组成的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评卷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全省高考评卷工作。

3、省招生委员会与评卷高校签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评卷工作责任书》。兰州大学负责理工类各科目的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师范大学负责文史类各科目非选择题网上评卷;西北民族大学负责民族语言类文字翻译卷及汉语文科目的网上评卷;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三校生考试科目的评卷。

4、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按教育部制定的答案及评分参考,制定评分细则。各学科成立质量检查组,加强评卷复查,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八、成绩公布与查询

1、普通高考成绩查询。通过县(区)招生办公室查询;选择168信息台和移动12580信息台等付费查询;登录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网站免费查询,网址:http://和http://。

2、艺术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1月中下旬,美术类、音乐学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舞蹈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民族大学网站公布。

3、体育类统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5月初,体育类全省统考成绩在省招生办和西北师范大学网站公布。

4、艺术类校考专业成绩公布。2012年5月上旬,省招生办网站开通校考成绩查询。

5、三校生考试成绩由省教育厅职成处负责公布。

6、藏文民语类过渡接轨考生,省招生办将“双记总分”的两种成绩通知考生本人。

7、考生的成绩以县(区)招生办打印的成绩通知单为准。

8、考生对成绩有疑问时,可申请查核考分。查核考分仅限于查核答卷是否漏评、漏统计。如有误,省招生办将予以更正。对答题评分宽严等问题,不属查核更正范围。查分过程中,省招生办将组织专人负责查核,答卷不与考生和家长见面。

九、填报志愿

1、网上填报志愿

2012年,我省继续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网上填报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1)志愿设臵

网上填报志愿实行“一个第一志愿、三个平行二志愿”的模式。每个批次的每所学校均可填报六个专业。

(2)填报安排

第一次填报:6月下旬文化课成绩公布后填报。

本科提前批:本科提前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及特殊类;

本科一批:本科一批文理类;

本科二批:本科二批文理类、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三校生本科批。

第二次填报:7月中旬本科二批录取结束后填报。本科三批:本科三批文理类;

专科(高职)批:专科(高职)批文理类、体育专科、艺术类专科批、三校生专科(高职)批。

(3)组织分工

①网上填报志愿工作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负责,各级招生办公室按照分工及职责负责具体实施。

②省招生办负责网上填报志愿的整体组织工作;市(州)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各县(区)志愿的网上填报工作,及时传达省招生办相关要求,实时监控辖区内各县(区)志愿填报进度;县(区)招生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工作人员及考生的培训、实时监控辖区内志愿填报进度,提供网上填报志愿所需的网络环境。

(4)网上填报志愿的要求 ①在我省网上填报志愿规定的时间内,考生按填报志愿的要求在网上填报志愿。

②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及专业在《2012年甘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计划公布在哪个批次,考生志愿就填报在哪个批次。

③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页是我省网上填报志愿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行志愿填报。

(5)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按考试科目类别分:理工类、文史类、体育(文/理)类、艺术(文/理)类、三校生类等。理工类、文史类考生应分批次按科类填报志愿。体育(文/理)类考生既可填报相应的体育类院校及专业,也可填报普通类文理院校及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的艺术(文/理)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批外的非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6)藏文民语类考生可根据“双记总分”办法产生的两种总分成绩,自行决定填报普通类高校或民语类高校志愿。同一批次院校也可交叉填报,录取时按志愿顺序依次投档。

(7)艺术特长生和自主招生的考生志愿均填报在本科提前批;既符合艺术特长生条件,又符合自主招生条件的考生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填报其中的一类志愿;为方便招生院校在提前批次录取考生,省招生办将向院校提供预估线;如招生院校在本科提前批结束前仍不能确定录取与否,省招生办将强行收回考生电子档案,按照考生本科一批志愿顺序投档。

(8)体育类考生中符合高水平运动员条件的,录取时省招生办按考生志愿顺序投档。

(9)凡填报定向招生专业的考生,录取后须与招生学校和用人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

2、征集志愿

2012年,我省除本科提前批、体育艺术类各批次及特殊类招生外,其他批次均实施征集志愿。

(1)征集志愿的批次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实施征集志愿,民族班、预科生、“民语类”等随批次进行征集。

本科提前批、体育本科、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和体育艺术类专科批不实施征集志愿。

(2)征集志愿的次数及征集范围

本科一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和线下2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本科二批(2次):第一次征集:控制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控制线上和线下2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本科三批(1次):参照线上和线下3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专科(高职)批(2次):第一次征集:参照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第二次征集:参照线上和线下40分内未被录取的考生。

(3)征集志愿的设臵及投档形式 ①征集志愿的设臵

本科一批、本科二批设两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一个第二志愿。本科三批和专科(高职)批设四个征集志愿,即:一个第一志愿和三个平行志愿。每个志愿院校均设6个专业。

②征集志愿的投档模式

征集志愿投档模式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院校计划缺额数的100%比例投档。

征集志愿后,原填报志愿作废,二次征集后第一次征集的志愿作废,录取程序将按最新征集的志愿投档。

(4)征集志愿的时间

第一次征集志愿的时间:批次正常投档录取结束后,当天晚上8:00时之前,省招生办将院校及专业的缺额计划在网上公布,考生开始填报,次日上午10:00时填报结束。

第二次征集志愿的时间: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结束后,当天晚上8:00时之前,省招生办将院校及专业的缺额计划在网上公布,考生开始填报,次日上午10:00时填报结束。

(5)征集志愿的填报地点及网址 我省网上征集志愿对上网地点不作限制,考生可自行选择上网地点。征集志愿的网址与填报志愿的网址相同。

征集志愿的具体时间、办法、要求及流程等按《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征集志愿实施办法》执行。

十、录取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1、录取时间:7月5日开始,8月中旬结束。

2、分数线公布及艺术类本科录取

(1)全省录取分数线将分三次确定,三次公布。

第一次: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公布时,同时公布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民族院校本科的文、理科最低控制分数线;

第二次:在体育、艺术类本科志愿汇集后,公布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体育类本科和三校生本科分数线;

第三次:在本科三批,专科(高职)批和体育艺术类专科志愿汇集后,公布本科三批文理类参照分数线,专科(高职)批文理类科参照分数线,体育艺术类专科和三校生专科(高职)批参照分数线。

(2)艺术类本科录取分两个阶段:艺术类本科一批(普本院校)与文理科本科提前批同时进行录取;艺术类本科二批(三本院校)与文理类本科二批同时进行录取。

3、录取原则

(1)普通高校和省招生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录取新生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统考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遗留问题的处理。普通高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最大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高校对第一志愿调档比例有要求的,按高校意见协商调整。省招生委员会监督、检查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2)普通高校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我省投档采用“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录取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管理模式。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下载,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运转和录取工作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设臵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招生院校未经省招生办投档、《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未加盖甘肃省录取专用章而被录取的考生,均属国家录取体制外招生,其录取无效。

各种特殊招生,省招生办也须网上投档,保证考生正常电子注册。

4、普通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考生志愿。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得限制应试外语语种。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普通高校根据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并加盖省招生办录取专用章的《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领取纸质档案,办理户籍迁移和报到注册等手续;普通高校凭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和经省招生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新生入学手续等。

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生办公室和普通高校协商妥善解决。

6、为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参加远程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应提前向省招生办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联络人等,加强通讯联络,使网上录取畅通无阻。

7、普通高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录取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不得先招生后审批,不得通过中介组织招生,不得乱发《录取通知书》。

8、藏文民语类考生录取

在同一录取批次,民语类考生不论全部填报普通类院校及专业或民语类院校及专业,还是普通类院校及专业和民语类院校及专业交叉填报,录取时,均按填报志愿顺序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9、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

普通高校招生民族院校、民族班、预科生的录取及投档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1)省外民族院校少数民族考生原则上按70%投档,其他考生按30%投档;省内民族院校按7 :3投档,即:少数民族考生按70%投档(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6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10%),汉族考生按30%投档(长期居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考生占20%,其他地区汉族考生10%),由学校审查录取。

(2)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只录取少数民族考生。外省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投档,学校审查录取。省内院校民族班、预科生按照8 :2投档,即:聚居少数民族考生占80%,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占20%,由学校审查录取。

(3)高等学校民族班、预科生招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降分幅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10、定向生录取

高等学校录取定向生随同录取批次进行,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执行。

定向生面向全省招生;高校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考生录取后须与高校、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省属高校原则上不安排定向招生任务;定向生与国家统招生同时投档,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平行志愿补充投档的考生成绩不得低于一志愿定向生提档最低分;定向生录取降分幅度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如招生学校在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不能完成任务时,可将定向计划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11、三校生录取

三校生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按照《三校生招生工作通知》执行。

12、保送生录取 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甘招办发[2012]5号)执行。已经被录取的保送生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3、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考生录取

民族传统体育和运动训练考生在省招生办办理完录取手续后,不得参加高考志愿填报,其录取信息将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省办公室网页公示,并报教育部备案注册。

14、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15、补录

(1)根据教育部规定,所有普通高校本科层次的招生,一律不得在正常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2)2012年专科层次院校录取期间放大录取比例,不再进行补录,只解决遗留问题。

十一、照顾政策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上加一项最高照顾加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高等学校决定。

教育部规定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经市(州)党委、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由新闻媒体报道,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7)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报考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8)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9)烈士子女,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10)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2)对报考汉语言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时文化课加20分。

(1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项目中第1至7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甘肃省地方性照顾政策项目: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院校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者,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4)长期居住在民族自治县、民族乡的汉族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5)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含兰州大学和西北民族大学)理工、文史类专业的,录取时文化课加10分。

以上项目中第1至3条只适用于应届高中毕业生。

由省教育厅体艺处测试合格并享受地方性照顾加分的体育特长生(原省级学生体育运动一级)测试项目,2012年起按教育部规定的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武术和我省申报教育部批准的健美操等9个项目组织测试。

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分。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2、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查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和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甘肃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甘肃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协会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招生享受照顾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0]1号),明确责任,健全省、县(区)、中学三级公示制度。

3、享受照顾政策证明的有效期限

各类享受照顾考生证明有效截止日期为5月15日。

4、享受照顾政策考生的公示 对于享受各类照顾加分的考生名单、项目除在省招生办网站上公布外,还须在考生所在县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单位及中学集中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充分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招生信息的管理

1、招生信息管理的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等。高校招生信息属于国家事务信息,受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未经招生部门许可不得擅自修改和向外界提供。各级招生办要完善招生信息在保管、传递、安全保密等各环节的制度建设,确保招生信息的安全。

2、新生入学资格信息的审核

(1)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2)高校要认真核对考生信息,确保录取信息的准确。如因学校审核疏漏造成考生电子档案无法注册或信息不准确等后果,一律由学校负责,省招生办概不受理。

3、考生诚信档案信息制度

(1)考生诚信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两部分,记载考试违规和其他形式的舞弊情况。省招生办将考生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2)我省将继续严格执行省招委会做出的“凡按考生志愿录取的考生,如果没有报到入学,下一录取时,省招生办将其上一录取未报到情况向招生院校提供,若学校以考生诚信缺失不予录取,其后果由考生自负”的规定。

(3)高等学校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不报到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教育部规定报省招生办,在录取库中予以注销,并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

(4)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承诺书》。

十三、招生章程

1、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2、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备案后方可发布;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严重违规招生和乱登广告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臵暂行条例》等给予停止下招生等处罚;对严重违规招生学校的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四、单独招生

1、单独特殊类招生

部分普通高校单独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空军招飞、外国语言文学(非英语)单独招生、民族传统体育、运动训练、甘肃矿区核类普通本科对口支援、职教师资、特殊教育、华侨、港澳及台湾籍学生等单独招生按教育部、有关部委及我省的规定执行。

2、省内高职院校单独招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0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10]6号)、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等三所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0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甘教发函[2012]16号),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兰州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和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单独招生院校允许2012年进行招生试点。4所高职院校须上报单独招生工作方案并经省教育厅批准后,4所院校负责报名、组考、录取等工作,省招生办负责督查和信息注册。单独招生工作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考生录取信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高考。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招生部门、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各级招生机构和考点,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在普通高校招生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七、附则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中,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招生办将根据工作进展下发各类工作文件。

2.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教委) , 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校毕业生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高校毕业生就业事关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大局, 关乎社会安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 现就做好2016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着力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和自主创业工作

(一) 加快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各地各高校要把提高教育质量作为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 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从2016年起所有高校都要设置创新创业教育课程, 对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 纳入学分管理。对有创业意愿的学生, 开设创业指导及实训类课程。对已经开展创业实践的学生, 开展企业经营管理类培训。要广泛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 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高校要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 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在创新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二) 落实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各地各高校要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减税降费、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重点支持高校学生到新兴产业领域创业。推动相关部门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要求, 制订本地本校创新创业学分转换、实施弹性学制、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等具体措施, 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为创新创业学生清障搭台。

(三) 加大创新创业场地建设和资金投入。各地各高校要建设和利用好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高校实验室、实验设备等各类资源, 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高校要通过合作、转让、许可等方式, 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要通过学校自设、校外合作、风险投资等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扶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 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大学生创业活动。

(四) 不断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各地各高校要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 聘请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兼职教师, 建立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要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 为准备创业的学生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 为正在创业的学生提供孵化基地、资金支持等服务。高校要建立校园创新创业导师微信群、QQ群等, 发布创业项目指南, 实现高校学生创业时时有指导、处处有服务。要进一步完善高校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 为高校学生提供项目对接、产权交易、培训实训、政策宣传等服务。

二、积极拓宽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五)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领和服务保障, 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继续实施好“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基层项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 开发实施社区服务、健康养老等新项目。积极推进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 促进政法专业毕业生就业。

(六) 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开拓就业岗位。各地各高校要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就业。要结合“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 积极向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输送毕业生。要结合实施“中国制造2025”和“互联网+”行动计划, 大力开拓就业岗位。要结合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引导毕业生到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七)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新兴领域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因地制宜, 结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 深入挖掘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创造的就业机会。要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到金融保险、节能环保、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社会工作、文化体育等生活性服务业就业。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和新农村建设需要, 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和现代农业经营管理等领域就业。

(八) 继续做好高校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与兵役机关密切配合, 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及早部署2016年高校学生征兵工作, 认真落实大学生征兵任务。逐项落实各项政策, 重点落实好退役高校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新生宣传单、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政策。逐校落实工作任务, 明确责任,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逐人开展宣传动员, 办好“网上咨询周”、“征兵宣传月”等活动, 对大学新生、在校生、毕业生等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动员, 确保高校学生征兵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高。

(九) 支持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中小微企业是增加就业的主体, 各地各高校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落实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要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 主动组织中小微企业集中开展校园招聘活动, 引导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要持续关心到中小微企业等基层就业毕业生的成长和发展, 通过跟踪服务、定期回访等方式, 帮助解决工作和学习上的困难和问题, 让他们切实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心。

三、大力提高就业指导服务能力

(十) 建立精准推送就业服务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 根据毕业生需求, 将他们的求职意愿与用人单位岗位相对接, 实现智能化供需匹配, 为毕业生精准推送就业岗位。广泛利用手机等移动终端, 开展订制服务, 为毕业生“送岗位、送政策、送指导”, 实现就业服务个性化、信息化。要充分发挥校园市场的重要作用, 通过举办分层次、分类别、分行业的招聘活动, 提高招聘活动效率。高校要主动联系用人单位, 结合毕业生专业特色, 提供相应的就业见习岗位。

(十一) 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统计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统计指标体系。从2016年起, 各地各高校要重点统计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暂不就业毕业生等指标。建立三级联动机制, 辅导员 (班主任) 及时了解每一位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和意愿, 院系认真核实汇总就业数据, 学校实时更新就业监测系统相关信息。高校要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的指导服务力度, 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十二) 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服务质量。要把高校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结合行业动态和发展需求, 建立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 讲座、论坛、培训为补充, 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创新创业设计大赛等实践活动为载体的多形式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 广泛开展个性化的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专家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队伍, 高度重视解决就业创业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充分考虑就业创业指导教师的工作业绩, 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十三)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学习领会、分类归纳、精准解读国务院文件精神和中央部门、地方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要建立教育部门、高校、院系、班级四级联动的政策宣传网络, 学校领导、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都要主动宣讲就业创业政策。要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采用图表、动漫等方式, 根据毕业生求职需求, 分时段、分类别推送基层就业、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困难帮扶等政策措施, 让政策宣传接地气、见实效。

(十四) 优化规范就业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转递和手续衔接工作, 做到简便、快捷、高效。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 确保各类校园招聘等活动安全、有序。要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凡校园招聘活动严禁发布含有限定院校、性别、民族等歧视性信息。高校要加强维权教育, 切实防范“试用期陷阱”等危害毕业生权益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数据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完善毕业生实名查询就业状况功能, 确保就业数据信息真实、准确。

(十五) 做好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要准确掌握家庭困难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农村生源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的具体情况, 实行“一生一策”动态管理, 通过开展个性化辅导、组织专场招聘等活动, 做到精准发力、精准帮扶。各地各高校要积极协调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做好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和发放工作。要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 实施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持续为他们提供就业信息和指导服务, 切实做到“离校不离心、服务不断线”。

四、推动高等教育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十六) 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围绕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优化院校布局、学科专业布局和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 加快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科技创业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 扩大培养规模。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推进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培养。

(十七) 切实提高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推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协同, 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就业创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推进高校与政府、企业、社会的协同, 继续加强对“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的培育指导工作, 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推动高校学生参加形式多样的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 增强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推动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八) 积极发挥就业反馈作用。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 各地各高校要在每年年底前编制和发布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将创新创业相关情况以及有就业意愿尚未就业毕业生、升学、暂不就业等内容纳入就业质量报告, 更加科学、客观地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状况和特点。要积极发挥就业创业状况对教育教学的反馈作用, 进一步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 健全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 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工作组织领导

(十九) 健全协调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 把就业创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及时研判形势, 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各地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会商机制, 因地制宜出台新举措, 逐项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各高校要健全就业部门牵头, 招生、教学、学生、武装、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定期研究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做到开学有部署、工作有分工、过程有检查、年终有总结。

(二十) 建立督查机制。各地各高校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督查机制, 把各项政策措施和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完成情况作为督查重点。开展日常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及时查找问题、总结经验, 以督查促整改、抓落实。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问责力度, 对落实不力的, 要限期整改并追究领导责任。

(二十一) 完善保障机制。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健全就业创业工作机构, 配备指导教师, 开辟专用场地, 加大经费投入, 切实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各地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切实保障各项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加快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示范性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 促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十二) 加强思想教育和舆论引导。各地各高校要把思想教育和毕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不断丰富思想教育内容和方式。积极组织干部讲政策、专家讲形势、师生讲感受、企业家讲经验, 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成才观。要把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的培养融入思想教育, 激励更多高校学生在就业创业实践中成就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精彩人生。要积极开展全国高校创新创业总结宣传工作, 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典型经验和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典型的宣传,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营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3.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三

(2008年1月11日)

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贯徹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巩固阳光工程成果,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安全和有序,促进高考改革和招生管理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切实抓好考试安全工作始终是高考的第一要务。各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密制度、严格操作、严肃纪律,加强从命题到施考全过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排查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坚持并完善国家教育考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长效工作保障机制,会同公安、信息产业、保密等部门加强对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效防范和打击,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制订并落实有效的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在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规事件多发的地区,所有考点要配置防范无线电信号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相关设备及考场监控设备。针对个别考风考纪较差的省际交界地区,要加强省际协调、联合治理。加强高考报名信息采集及确认环节的管理、监督及信息公示,报名过程中基层招考部门、集体报名单位与当地公安机关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严格审查报名资格,考试期间要组织精干队伍,加大巡考、督考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考生证件和考场管理,严防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在校生和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报名考试或替考。

二、实施阳光工程,全面规范招生考试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招生工作体系,全面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把阳光工程的精神、要求和内涵切实融入到高校招生日常管理和运作之中。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阳光高考”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明确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各个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把学校的办学资格、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录取过程、录取结果、学费标准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完善各种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全面规范和细化各类各项资格、条件的公示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具体要求,加强对保送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自主选拔录取等考生资格及录取名单的规范化公示和有效监督。进一步加强招生考试规范化管理,建设国家、省两级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及查询网络平台;积极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和考务平台建设;制订完善网上评卷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管理办法;在数据管理、设备管理、防范攻击和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高校招生信息管理办法。

三、从严治招,重点治理违规招生和中介诈骗。加强综合治理高校招生环境,坚决制止和有效打击各种非法招生和招生录取欺诈行为,确保招生录取公正、有序。在巩固对招生乱收费、体制外招生、高考移民等治理成果的基础上,要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高校违规招生和非法招生中介诈骗等突出问题。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须对本部门所属高校招生章程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对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要加强审核与监督,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方可在媒体刊发并不得更改或有意使用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等关键信息;对已公布或刊发的章程、广告,各主管部门要进行抽查复核。各省级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要协调公安机关开展打击非法招生中介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违规招生和诈骗案件及处理结果,完善招生预警制度。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通知书对考生进行诈骗。对于高校由于欺诈性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或责令高校停止招生;对游离于招生录取体制外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擅自招收的考生,将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今后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四、加强宣传,优化服务,进一步提高社会满意度。各省级招办、高等学校要全面加强面向考生的宣传服务工作,专门研究部署,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和舆论关注实际,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报考条件、学校情况、诚信考试、录取规则、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个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告知每位考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生考试服务工作,为考生考试发挥水平、实现报考意愿积极创造和谐、良好的条件和氛围。各省(区、市)要进一步改进志愿填报和投档录取方式,科学、合理安排录取批次,优化志愿设置和填报流程,加强考生志愿填报指导。鼓励各省(区、市)采取平行志愿投档,试行独立学院及民办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在其批次录取开始前分别单独填报志愿等办法,进一步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努力降低新生报到流失率。继续妥善处理好残障等困难考生的考试和录取问题。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招生工作质量。加强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始终是做好招生工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要加强对全体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责任教育、警示教育及业务培训。加快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行的招生考试岗位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对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及奖惩机制;有条件的省(区、市)还应逐步建立招生考试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对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政策落实、计划执行情况以及招生宣传、信息数据报送等工作情况实行逐级检查和通报制度。进一步实化、细化高校招生“六不准”要求,严格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各类违规行为和渎职行为。对纵容、参与、组织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进行行政处理;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坚决清除出招生考试队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统筹协调,深入推进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积极稳步开展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市)高考综合改革,已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高中新课程实验省要精心组织、平稳实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未公布高考改革方案的高中新课程实验省(区、市)要按照我部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对本省(区、市)高考方案的调研论证,系统设计、统筹规划。进一步深化考试内容改革,考试内容要进一步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考生实际,注重对考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进一步深化高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要结合办学目标和专业特色,不断完善考核内容和测试方法,在选拔综合素质高、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方面,积极探索高考、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自主测试相结合的多元化评价选拔办法;严格测试管理,加强工作自律和监督,健全入校生跟踪评价机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条件成熟的省份在高等职业技术人才选拔上,要在考试内容、考核方式、录取标准等方面注意把握导向、体现特色,鼓励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努力探索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各省、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改革、管理两手抓,确保各项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4.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四

教学〔〕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中央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党委、政府超常规推动,高等学校扎实有效工作,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了20的目标任务,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加上往届未实现就业的毕业生,需要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很大。在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全社会就业矛盾突出的情况下,20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任务非常繁重。为切实做好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松懈,不动摇,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

1.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首位”的重要决策,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力争2010年毕业生离校时初次就业率基本稳定,确保毕业生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力争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制度改革和长效机制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

2.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继续开辟新的就业渠道,进一步完善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努力形成长效机制。要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切实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

3.各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作为本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就业工作作为学校重要的战略任务和当前工作重点,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任务分工,逐级落实责任制,进一步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巩固成果,继续实施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项目

4.继续组织实施好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努力扩大规模。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项目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力争全国中小学补充教师总规模达到30万人以上。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实施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以及本地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

5.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征集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及早启动2010年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可成立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征兵工作协调机构,理顺工作体制,明确部门分工,加强与各级兵役机关的沟通联系;要将国家和地方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优惠政策及早传达到毕业班每名学生,力争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人数比2009年有较大增长。

6.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扩大就业服务领域。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紧密结合服务外包行业发展需求,促进校企合作,培养服务外包企业适用的人才;要会同商务部门,积极推动在全国实现服务外包企业吸纳20万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任务;有条件的地方要把服务外包领域扩大到金融业、语言服务业等行业,进一步拓宽毕业生在服务外包领域就业的渠道。

7.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配套政策。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签订服务协议、户籍管理、待遇保障、考核激励等方面的`政策,采取多形式、多层次的吸纳方式,进一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毕业生的规模,并逐步建立起一支以合同制管理为基本模式的专职科研队伍。

三、积极探索,整合资源,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新渠道

8.积极开辟新的基层项目和政策领域。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施大学生社区就业计划、农村基层卫生人才服务计划等新的基层就业项目,在更多的领域为基层输送高素质人才。要积极协调并配合财政等部门加快制订地方性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办法;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统筹各类基层就业项目,完善服务期满毕业生在基层持续发展的后续保障体系。

9.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力争出台社保补贴、贷款扶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毕业生;要切实清理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落实户籍、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保接续、工龄计算等方面的政策;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企业用人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监察力度,营造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加强创业教育,完善创业政策,力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取得突破性进展

10.全面加强高校学生创业教育。教育部将成立“高校创业教育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也可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以及有关院系参加的创业教育指导协调机构;要积极探索在专业课教学中融入创业教育,就业指导课程也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通过举办创业讲座、创业大赛、社团活动等,丰富学生的创业知识和创业体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提高学生的创业素质。

11.积极建设高校学生创业实践及孵化基地。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资源,出台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各高等学校也要积极整合资源,特别注重依托大学科技园等综合性科技服务平台,建立创业实习基地以及孵化基地,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教育培训、配备创业导师,在场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扶持一批高校学生实现自主创业。

1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落实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设立“大学生创业资金”,力争推动出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在工商注册、办理纳税手续、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简化程序,提供方便。

五、加大投入,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水平。

13.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支持和投入。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对所属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人员编制、服务场地和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14.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高等学校要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教师队伍。高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要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18号)规定予以保证。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专职教师应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系列。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就业指导专业化水平。

15. 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建设。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成立就业创业指导教研室,加强对就业创业规律的研究,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课程质量。通过开展就业指导课程观摩、评选等活动,建设一批精品课程、示范课程。

16.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努力完善就业信息网络,拓宽信息收集渠道。高等学校要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深入各行各业为毕业生挖信息、找岗位。2010年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举办的网络、现场招聘会场次及岗位数与2009年相比要有明显的增长。

17.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各地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就业工作的有关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归口管理。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发布制度;不断完善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办法,使就业统计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核查和举报制度,对毕业生就业率作假实行“一票否决制”。

六、重点帮扶,认真做好特殊群体的就业援助工作

18.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关注、重点推荐、重点服务”的原则,设立专项经费和帮扶项目,进一步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残疾人毕业生等特殊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高等学校要摸清困难学生的底数,建立专人“一对一”跟踪和帮扶机制,通过分类指导、技能培训、心理咨询、求职补贴等方式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并在各类就业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困难群体毕业生给予优先推荐。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培训、设立专门项目、政府购买岗位等措施,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19.科学确定各类高等学校办学定位。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学应努力满足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行业、地区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地方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要重点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行业需要服务;高职院校要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为行业企业的生产和服务一线培养高技能和技术应用型人才。各类院校都要形成自己的办学理念和风格,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20.合理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教育部将于2009年底启动本科、高职专业目录和专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也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就业状况不佳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要积极推动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培养模式改革,继续扩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努力培养更多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高职院校要以就业为导向,进行专业设置调整和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突出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1.大力加强实践教学。高等学校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双证书”制度,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都能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要加大生产性实训教学安排,确保学生毕业前有充足的顶岗实习学习经历,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要积极探索建立对顶岗实习合作企业兼职教师给予补贴和对学生工伤保险给予补贴等制度;要与行业企业实施多种形式的“订单式”人才培养,并逐步扩大规模。

22.切实把毕业生就业状况作为评价高等学校办学效果的重要指标。在对新建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的教学评估中,要加大就业状况指标的权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深入落实就业状况与高校发展相关工作适度挂钩的制度,切实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状况作为学校招生计划安排、质量评估、经费投入、专业设置和班子考核等重要依据。

八、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宣传引导,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23.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毕业生就业思想政治教育。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把职业发展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贯穿于高校就业工作的始终。要结合当前形势和就业政策,引导毕业生调整就业预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到西部地区、到艰苦边远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24.多措并举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决贯彻“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25.各省级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就业宣传工作,把新闻宣传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把新闻媒体作为推动就业工作的重要力量。要主动与当地宣传部门联系,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和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同时,要高度关注舆情动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主动引导舆论,加强正面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教 育 部

5.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五

国防生工作的通知(陕西)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0‟122号)和•印发†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政干„2010‟1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必须参加2010年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人民军队。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

3.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4.应届高中毕业,身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0年8月31日后出生)。

5.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考生,应具备强健的体魄,良好的气质和吃苦精神,热爱军事指挥专业,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军官。

二、政治考核

拟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在6月25日前要进行政治考

核。高考结束后,考生到县(区)招办指定地点领取•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表‣(见附件1)。考生填写基本情况部分;考生所在中学对考生在校表现作出鉴定;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考生本人、家庭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进行考查,提出考查意见;县(区)人民武装部及时汇总考生考查情况,对考生作出考核结论。考核合格者,考核表交考生保存;不合格者,考核表由各县(区)人民武装部保管备查。不合格考生名单由各市军分区汇总后上报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政治考核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2001‟政联字第1号)执行。

三、志愿填报

军队院校及国防生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填报时间为6月25日12∶00至6月28日24∶00。高考成绩达到院校对应录取批次分数线以上且政治考核合格的考生登录“陕西省招生考试信息网”填报志愿。

四、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分市(区)集中进行。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商洛市和杨凌示范区的考生由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负责组织,在第四军医大学校直门诊部参加面试、军检;其它市的考生由本市军分区负责组织。面试、军检时间定于6月29日至7月1日,上午7∶30至12∶00、下午13∶30至18∶00。报考军队院校及国防生的考生按时携带本人条形码、准考证、高考成绩单、政治考核表、近期

免冠同底版一寸彩照3张,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军检。

面试、军检应设在当地驻军医院或地方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面试工作由总政治部指定的军队院校及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工作办公室派人组织实施,混合编组,每组2—3人。面试组按照•陕西省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面试表‣(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和标准,通过目测和交谈,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生面试结束后,要当场告知考生面试结论。如考生对面试结论有异议,由面试复议组进行复议。面试合格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军检。军检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后发„2006‟6号)执行。主检医师根据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格的要求,作出体检结论,签名负责。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3种,由军检医院分县(区)整理,7月3日前报送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

各面试、军检单位要充分认识面试、军检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对错检、漏检、结论错误等影响考生录取或在体检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安排在提前批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投档比例为院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军队院校录取分数线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政干发„2008‟1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低于二批本科控制分数线。国防生录取分数线执行院校在普通本科对

应专业所在批次的分数线,即被普通高校列在一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一批本科线;列在二批本科的专业,执行二批本科线;国防生所报专业在陕无普通本科专业招生计划的,按照教育部、总政治部文件规定执行。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对统考成绩达到批次分数线,政治考核、面试、军检合格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学校自行确定,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由学校负责。省招办向学校投放考生电子档案,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各军队院校和普通高校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办公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录取工作。考生录取通知书由各招生院校直接寄送考生本人。录取工作结束后,省军区政治部干部处根据省招办提供的录取名册,将被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表、面试军检表于7月20日前寄送招生院校。

二○

6.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做好2010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

为做好我校2010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高教处《关于做好2010届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新华社山东分社图像采集部的安排我校2010届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工作定于2009年9月18日上午8:00开始。各系收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确保通知到每个学生本人。

二、图像信息采集地点:大学生活动中心

三、以专业为单位组织拍摄(按学号顺序),请各系根据拍摄时间安排表组织好自己的学生,并按时到达拍摄现场。根据新华社山东分社图像采集部的要求因故没有拍摄照片的,将于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0日,在新华社山东分社所在地特设专门补拍点进行补拍,四、新华社山东分社根据我校2010届毕(结)业生拍摄人数每人收取图像文字信息采集、图像制作费用 15元人民币。请各系以班级为单位收取,于2009年9月17日17:00交到教务部。补拍费用为每人37元(包括快递费用22元人民币),补拍时由学生本人自行交纳。

附:各系各专业拍摄时间安排表

2009年9月11日

7.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一、招生计划

全市小学一年级招生人数预计96000人,其中市内三区22300人。

全市初巾招生78900人,其中市内三区15900人。

二、招生入学规定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小学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初中入学在招生区片内通过电脑派位或以小学为单位整体调拨等方式进行。各区市教育(体)局要结合实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确定各学校就近入学的条件、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区片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由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全市各中小学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学校均需通过电脑派位等随机方式录取新生。

(二)积极推进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各区市要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将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作为小学升入初叶l的主要形式。可以以小学为单位,为单个初上学校合理划定对口招生小学,对口招生小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升入该初中学校就读;可以以社区、路段等为标识,为单个初中学校合理划定招生区域,招生区域内适龄学生小学毕业后持相关材料到该初中学校注册入学。鼓励新建和改扩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积极探索学区化办学。

(三)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

各区市教育(体)局要按照青岛市中小学小班化教育实施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小班化教育。实行小班化招生的学校,每班不超过40人。其他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

(四)严格落实特长生招生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通中学体育艺术特长生特长班招生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教通字[2011]16号)和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教办字[2013]59号)要求,严格按照已经提前向社会公布的2014年艺体特长生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调整专业和人数。严格审查特长生报名条件,全面监督特长生测试录取过程,确保持招生条件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不得以招收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任何学科化考试、选拔。

(五)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市、区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招生办法须报所在区市教育(体)局,经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以及其他招生宣传材料均须经所在区市教育(体)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校区的学校须分别报所在地区市教育(体)局审核。各区市教育(体)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配备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核定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

(六)积极做好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就读保障工作。

各区市教育(体)局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管理办法,保障符合我市入学条件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七)切实做好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各区市教育(体)局要对残疾儿童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及时接收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青岛市盲校、青岛市中心聋校义务教育阶段均面向全市招生。各普通学校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有关要求

(一)完善保障机制。

各区市教育(体)局要按照招生工作职责,完善机构,健全制度,明确责任,确保招生工作平稳、顺利和有序进行。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等要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学制定中小学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就近入学。

(二)全面实行阳光招生。

各区市教育(体)局、各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招生政策、工作安排、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监督举报平台等。要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令255号),严肃处理违反规定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违规招生宣传和乱拉生源、擅自提前招生、拒绝接收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等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保障教育公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市教育(体)局、各学校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博等多种方式,对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具体招生办法进行解读,使之家喻户晓。要积极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8.提前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2009年,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各地区、各部门、各高校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目标和“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大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体系。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努力做到每一个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都能有就业岗位。

二、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任职工作

各地区、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首批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的再就业工作。要开展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大学生“村官”工作,保持每个行政村有两名大学生“村官”。各高校要积极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村官”报名。要加大对大学生“村官”的跟踪培养和使用力度,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完善长效机制。

三、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选聘2000名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商务楼宇社会服务站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四、从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聘中小学教师

从教育系统拿出3000个教师岗位,公开招聘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加大对中小学师资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水平。

五、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参与研究

各高校、科研单位、大学科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聘用北京地区高校硕士以上学历的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聘用期间,由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结束后,对于在聘用期间完成科研任务、连续考核为合格以上且符合进京条件的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可按照程序办理北京市户口。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鼓励应届毕业生进一步求学深造

加快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和模式的改革步伐,扩大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收应届本科毕业生规模;增加高职升本科的接收院校及升学规模;扩大中职升高职招生规模。通过上述措施,使各类应届毕业生升学规模增加10000人左右。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小企业招用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于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各有关部门要为其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

八、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支持北京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投资少、开办费用低的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对于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创办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专利、非专利、股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对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出资人的约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对于开办文化经纪、动漫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科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可以注册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办公区,也可以利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其中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绿色通道,为其申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捷的服务。凡开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属于微利的,享受贷款贴息。对于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技能或创业培训。共青团组织要通过创业青年夜校、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青年创新创业孵化园等措施,推进首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

九、建立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制度

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本地生源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底数,建立台账,做好他们的求职登记工作,向用人单位进行推荐。

十、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各高校、各地区要对本地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一站式”、“一对一”的重点帮扶,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技能培训、就业推荐和信息服务,落实就业岗位。各高校结合实际情况,可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要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十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各级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各高校要加强协作,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要联合其他省市共同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通过举办“首都人才市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形式,为京内外用人单位提供高校毕业生招聘服务,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水平。

十三、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各高校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突出办学特色,明确培养目标。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与提高教学质量相结合,促进招生、培养、就业协调发展。要不断加强北京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建设,以建设示范性就业中心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质量的提升。要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学习实践,拓展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着力提升高校毕业生的实践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要建立专业预测预警机制,按照就业规律及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优化专业设置。要积极推进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双证书”和“订单式”培养,促进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紧密结合。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和就业指导工作

引导高校毕业生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转变择业观念,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拣,尽快实现就业。各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高校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本市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措施,引导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主动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寻求就业指导和帮助。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任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要重点做好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统计本地区、本系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由市人事部门汇总后报送市政府。

上一篇: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下一篇:小学四年级下册英语单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