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2025-01-02

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14篇)

1.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一

员工跳槽的法律风险防范

现在很多企业都出现员工频繁跳槽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专家们认为:从法律的角度,可采取下列方法和措施,来避免和预防此类现象在的频繁发生:

一、签订内容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

据劳动部门统计,绝大多数劳动争议都缘自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虽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明确,约定违法,甚至没有约定,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部分约定不明确。因此,企业签订一份适用于本企业特点的、内容全面、权利义务明确的劳动合同显得尤为重要,是企业能够采取的防范员工跳槽最有效办法,也是最重要的方法。通过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员工违约跳槽作出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加大员工跳槽的违约成本。

二、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就是企业对本单位商业秘密及核心技术采取的一种法律层面的预防措施。企业可以结合本企业商业秘密的特点制定专门的保密制度,或者和员工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企业中各岗位核心秘密的范围和内容,核心机密的保密期限,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也可与关键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其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加盟与本企业竞争的企业或自己利用从原企业获得的信息和技术从事与本企业直接竞争的业务。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的利益,亦为可能出现的员工跳槽的处理提供合法的依据。当然,在操作过程中,注意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特别是合法性问题。

三、建立科学、合理、有竞争力的薪资体系

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是指企业要根据职位的不同,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对其进行相应的职位价值评估,在企业内部建立完整的职位价值序列,并根据职位价值序列进行职位的基础薪酬设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将员工的薪酬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使员工的收入和贡献相联系,实现企业的内部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因内部分配不公而产生心里的不平衡,进而影响到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此外,企业的薪酬标准在市场上应有一定的竞争力,企业通过对市场上的薪酬水平进行调查,确定本企业的薪酬水

平,这样可以保证企业的薪酬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外部竞争力,使员工不会轻易被其他企业的薪酬所吸引。

四、塑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环境

良好的企业文化会使员工产生巨大凝聚力和归属感。企业文化是通过企业全体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积累、沉淀下来的成文或不成文的行为准则、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通过在企业内部引导和建立团结协作、勤奋敬业、高效有序、充分授权、民主平等的企业文化,为员工塑造一个宽松、舒适的工作环境,使员工感觉到在企业工作是愉快的。企业对员工充满信任,员工的工作有一定的灵活度和自由发挥的空间,同时企业管理层也能够不断与员工就员工的工作、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并能认真、及时地听取员工的建议和要求。同时,以情感和“感激”文化联系企业和员工,即企业真诚感谢员工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同样地,员工也会感谢企业给予的发展机会,如此的企业氛围,员工自然不会轻易跳槽。

五、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提供职业发展机会

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对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的重要性。实际上,对员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对留住员工、防止员工跳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职业生涯规划是指企业和员工一起就员工的未来职业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做出计划安排并帮助员工逐步实现这一计划安排的过程。员工会因为企业为其提供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帮助而对企业产生认同感,认为企业非常关心自己的发展。如果自己留在企业工作,自己会沿着一条目标明确、清晰的职业道路发展下去,企业就会为自已提供相应的职业发展机会,从而在企业在帮助下,最终实现自己的理想。这样,员工跳槽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地降低。

六、阐明企业的战略目标,使员工认同企业的发展目标

在企业内部贯彻企业的战略目标,使员工能够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实施策略都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这样有助于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发展目标的认同,使全体员工形成共识,团结协作,共同为实现企业的目标而努力。这样会避免一些员工因为看不清企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不理解企业的发展策略,而对企业产生误解而跳槽。当然企业也应避免制定战略目标的短期化、功利化和市场定位的错误,而使员工对企业失去信心而离开。

七、建立合理的保险福利体系

要想留住员工,企业还要重视自身的福利体系的建立。企业的福利会对员工是否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产生重要的影响。保险福利不仅包括“三险一金”,还应包括,如:房贴、交通补贴、通信费、商业保险、各种津贴、带薪休假、旅游等非法定福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员工年龄和需求不同,进行有针对性的非法定福利的设计。此外,不少企业通过员工持股、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改制,使员工的利益和企业的经济效益联系在一起,增加员工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上列方法,可以使员工和企业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员工会更加努力地为“自己”的企业工作,这种方法等于为员工打造了一副“金手铐”,同样可以起到防止员工跳槽的积极作用。

八、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现代企业的员工逐渐认识到,在这样一个竞争激烈的社会中,如果不能经常充电,不掌握最新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快就会被社会所淘汰。所以企业应尽可能多的为员工提供一些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对一些智力、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如此。这样不仅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和员工职业相关教育和培训也会提升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对企业来说,也为其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

九、注意竞争对手的招聘动态,做到知彼知己,也是预防员工“跳槽”的直接有效的方法之一。平时,了解同行的招聘信息,掌握其招聘动态,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是非常必要的。对于要求辞职的重要员工,应该和其面谈,了解辞职的原因,分别情况处理。对于员工的一些合理要求,应该予以满足,尽量留住企业所需的人材。即使不能达到这个目的,也可以为日后预防人才流失提供有益的借鉴。

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跳槽”损失

尽管企业采取各种办法和措施,但是,“跳槽”作为市场经济中人才流动的正常现象,客观上是不可避免,事实上也是遏制不了的。因此,对企业来讲,人力资源管理的目标,不是刻意降低离职率和“跳槽”率,而是应该保持本企业人员流动处于有序状态,采取更为积极的应对措施,这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三个措施:

1、弱化企业对核心员工的依赖

有些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常常把竞争力寄托某些个或优秀的团队上。所以,一旦这类人员离职,对企业影响是巨大的,有时甚至是致命的!出色的员工团队可能是企业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因此,企业千万不要把自己置于某项工作离开了某个或某类员工就无法运转的地步。应该通过优化业务流程,科学设计岗位,加强知识管理,来降低对个别能力出色的核心员工的依赖,弱化核心员工对企业资源的控制,避免出现因核心员工流失给企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2、建立接班人计划。

为什么有些员工跳槽给企业能造成如此重大的影响?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做好该员工跳槽后的后续工作。因此,建立完善的后备人才制度尤为重要!未雨绸缪,对关键岗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比如:处在该岗位的员工工作怎样?一旦流失会对公司造成多大风险?等等。主动制定接班人计划和进行人才梯队建设,是非常必要的。如果该员工突然离职,就有可替代的员工接替。避免岗位真空,有效地承受“团队”的出走的压力。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营。

3、另外,当有员工“跳槽”时,也要注意其他员工的情绪变化,防止其他员工“随流”,或对其他员工产生不信任感,惶恐,焦虑等消极情绪。尽可能公开,透明和坦率地处理人事纠纷,尽快消除部分员工跳槽对其他员工产生的心理阴影。

2.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二

(一) 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通过会计内部控制进行业务处理, 使会计信息在相互制约的状态下形成, 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 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会计信息。

(二) 确保财产资金的安全性。

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了对财产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过程控制, 可以有效防止和减少财产损坏、资金损失现象的发生, 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

(三) 确保生产经营的有序性。

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 能够合理地对企业内部各个只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制约, 促使企业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 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运行,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四) 确保制度执行的彻底性。

会计内部控制能够促使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财经纪律及法规, 企业通过实施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以进行自我约束, 增强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自觉意识。

二、会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 风险意识不强。

绝大多数会计人员直接管账、管钱, 很多案件及操作风险都要从这些部位引发, 这就要求会计人员在防范意识上要警钟常鸣, 常备不懈。

(二) 制度执行不力。

有了制度、流程却未能很好的执行, 制度只是挂在墙上, 停留在口头上;操作流程未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一些会计人员违章违规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 会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存在屡查屡犯、整改不力的现象, 给当前会计工作带来较大隐患。有的企业会计业务处理环节没有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 筹资、投资、营运等环节没有体现职责权限和岗位分离要求;有的企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评价流于形式, 责任追究制度不落实;有的企业资金活动管理不严, 导致资金被挪用、侵占、抽逃或遭受欺诈。

(三) 防控手段不多。

一些企业的会计业务仍停留在手工处理方式的落后阶段, 单纯的采用人盯人或人管人的原始防控方式。有的企业受经营规模限制和资金投入制约, 还未达到会计业务处理电算化管理要求;有的企业对虽采用了计算机处理会计业务的方式, 但还没有形成一套系统的、行之有效的、符合实际的体系。

(四) 业务素质不高。

多数企业年轻员工多, 受社会不良思潮影响, 有的员工为了贪图享受, 利用工作之便, 挪用、侵占资金;有的是员工为了追求所谓的个人目标和价值, 置法纪于不顾, 完全脱离了内控制度与流程的约束, 违规操作, 实施犯罪, 给及时识别风险、有效防范案件带来了很大难度。

三、会计内部控制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 提高管理者的内部会计控制观念。

企业管理者的观念, 对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管理者应善于接受先进的管理理念, 具有创新精神, 勇于突破传统管理模式的局限, 深化企业财务管理改革。

(二) 规范企业治理结构。

现代企业制度是符合现代化大生产要求, 适应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企业制度。企业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规范治理结构, 实现企业内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协调运行, 形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激励和控制机制, 并通过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 使相互的权利得到保障、行为受到约束。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是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前提条件。

(三) 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要当一名称职的会计工作者, 不仅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境界, 而且要掌握会计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学习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 善于运用经济方法和法律手段, 解决会计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四) 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企业应以《会计法》、《审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 以会计制度为依据,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 制订适合企业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并组织实施, 以规范其财务会计工作。在设计时, 应注意内部会计控制的整体性, 从只注重建章立制向整体框架的构建与认真实施转变, 从补救为主的控制向以预防为主的控制转变, 从事后审计向常规审计与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结合转变, 使内部会计控制真正达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五)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企业在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过程中, 应加强内部检查和外部监督。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财务审计制度, 对所有相关的财务事项进行审计和稽核, 并对财务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确保财务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审计应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避免出现被管理者操纵的现象。二是企业应加强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交流, 借助注册会计师等外部审计力量, 评价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

(六) 完善业绩评价体系。

3.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三

摘要:“加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如何防范普通员工索要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索要加班费的法律风险?

一、“加班”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之外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继续从事劳动,视为加班。

加班不是单纯的时间经过,还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为内容支撑,至于在该时间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当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的给付标准来认定。”——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什么是正常劳动时间之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74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安排员工休息一天还是两天是企业自主管理权的范围。

防范对策:在制度中规定“加班审批制度”,即:员工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禁止加班。如确有需要,按照如下程序分别报请批准后,方能加班: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员工可以自行决定加班,在紧急情/ 4

况处理完毕后,三日内补签加班申请单并说明原因。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员工可以自行决定加班,在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三日内补签加班申请单并说明原因。

(三)因工作需要,总经理要求加班的,或者公司以制度、通知等形式要求加班的,无需填报加班申请单;

(四)因前三款规定的情况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应当提前填报加班申请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方可视为加班,按照规定计算加班费;未事先填报加班申请单和未经上级领导书面同意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得视为加班,不得主张加班费。

另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会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会议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

6、安排值班期间;

7、其他情况。

二、加班工资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计算加班工资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加班工资基数;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计算加班工资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加班工资基数。/ 4

那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究竟是指什么呢?

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另一种观点认为,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人力资源法律管理(7)规章制度管理》。

“而对于加班工资以日或者小时计算工资基数,基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

以“加班工资基数”“山东省”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检索出7个判决书。均以《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五条为裁判依据。

综上所述,山东地区法院判决加班工资基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一般情况下,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资为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以实际工资为准。

防范策略:为了避免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同时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另外,在发放工资时,应当区分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

三、如何灵活运用工时制度规避加班费风险?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4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第七条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计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4.加强合同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篇四

摘要:注重合同管理是企业避免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被忽视的一些细节和环节做了分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正确签订、使用和管理合同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注重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是合同活动的重要内容。只有注重合同管理,才能尽可能避免合同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合同管理包含合同活动的全部过程,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当事人管理、文本管理、印章管理、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合同结算管理,纠纷管理等,要注重合同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和流程,做到全面、扎实。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一些容易被忽视内容做一分析。

一、学习合同文本,做好合同交底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人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做细、做实,避免流于形式。合同承办部门要切实将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印象和看法传递到合同执行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在拿到合同后,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合同条件,明确我方和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将合同约定的内容传达到各级执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1、对于对方提出的变更合同主体和(或)修改合同内容的要求,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合同主体不同,履约能力和信用能力是有差异的。合同内容修改后,权利义务重新分配,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因为如此,公司合同管理程序规定合同变更要履行与合同签订同样的程序[2]。对于以“**合同补充、变更协议”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我们很容易判断是合同变更。但有一些不诚信的单位设立合同陷阱,以“债务承担确认书”等较为隐蔽的方式来变更合同,这类文件虽无合同变更之名、确有合同变更之实,对于这类文件更要认真甄别,避免落入圈套。

2、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

三、重视印章管理强化法律意识

就涉及企业合同管理的印章使用常易引发合同纠纷,但却又常常被企业忽视印章管理的重要性。通常由印章引发的合同纠纷包括应盖不盖、盖而不当、全而无权、预先盖章、私盖印章、盗盖印章、私刻印章、借盖印章等等。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名。公司印章以其固有的法律属性和独特的社会现象,决定着它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其对于维护公司形象和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等等,都具有极为现实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类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掌印,实行AB岗双人保管、分段负责。A岗为第一保管人,负责日常掌印;B岗为第二保管人,在A岗请假离司期间负责掌印。公司领导人名章应由公司负责人本人或指定专人掌管,综合管理部部门印章由本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财务印章由本级财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业务印章由本级业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掌管;其它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印章遗失,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本级公司办公室及公司负责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应定期开展印章管理检查活动,对各级机构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回缴等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3]。包括:是否存在私刻印章的现象;印章使用是否按规定用印、登记、交接以及完善相关手续;印章缴销是否按规定办理,缴销登记情况是否完善有效;业务、财务印章种类及使用、保管是否与《印章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等等。

四、要合法有效行使权利

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已方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也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后仍应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如已方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期限行使己方的权利。

五、加强合同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增强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合同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涉及履行期限、质量、安全的往来函件; 涉及合同价款支付的往来函件;设计变更的文件、资料;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其他对合同履行有证明意义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有利于合同索赔工作的开展。因此,对这些资料要进行认真的收集和管理。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最主要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力的合同资料。合同资料 缺失,必然面临法律纠纷解决上的不利局面。合同执行部门应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确保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资料记录和证明(必须是原件且形式上没有瑕疵,如发函有对方的签收、验收有对方有权人的签字等),纵使官司不可避免,但我们已经把自己处于诉讼的有利位置,甚至已经为胜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公司才能在商海中经得起

风浪的考验。

六、诉讼时效及合同纠纷管理

对于帐龄较长的合同,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失去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发催款函、询证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保存证据,从根本上杜绝“合法赖账”情况的出现。

要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由合同执行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同时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公司程序及时报告,由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给予帮助和指导,避免使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转化为诉讼事件,给公司造成名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失[4]。要有效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保证合同全面履行,降低或转嫁合同风险。

除上文所述内容外,还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后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项目类合同,项目部应对经营情况进行总结,为以后签订、履行类似合同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5.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五

作者简介:林越,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理事、广州市法学会会员、广东省邮政储汇局高级经济师。

摘要:由于金融业具有高风险特征,完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本文分析我国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构建和谐社会角度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

关键词:和谐社会;防范风险;金融法的完善

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和谐社会是社会的各种要素和关系相互融洽的状态,是一个内涵相当丰富的概念。它涉及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多重关系的和谐,涵盖了人们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和谐社会中扮演极其重要的角色。和谐社会视角下的金融业必须具备审慎经营、安全稳健、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等特征,而这一切的实现必须以完善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作为坚强的后盾。

一、完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功能,其业务和影响渗透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金融的稳定,关系到经济的稳定、社会的稳定,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然而金融业是极具高风险的行业,“从某种意义上讲,一部金融发展史就是一部金融风险史”金融具有高风险源于其基本特征:一是金融体系具有天然的脆弱性。(1)金融机构无不具有高杠杆经营的特点,亦即自有资本相对于总资本比例很小,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消化资产损失、抵御风险的能力极其有限。(2)金融机构特别是作为信用中介的商业银行,在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过程中,借短贷长,扮演着流动性转换的角色。这种功能虽然于资金融通和资本形成极具价值,不可或缺,却不可避免地使金融机构陷入资产负债流动性失衡的困境。如果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失当,当宏观经济出现不利波动、市场信心发生动摇的时候,它就可能面临流动性危机,轻则蒙受损失,重则酿成倒闭悲剧。(3)金融业本质上是风险经营业。风险所在,也就是金融业商机之所在,它一方面要在市场中捕捉并承受,另一方面则要利用信息、技术和人才优势化解风险。成功的风险管理,可以为金融机构带来可观的风险收益,而失败的风险管理,则必然形成其相应的风险损失。(4)在高杠杆经营和资产负债流动性不相匹配的情况下,市场信心是金融机构持续经营的先决条件。但是,市场参与者的自利性,市场透明度的严重不足,信息分配的不对称,常常导致市场对单个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发生崩溃。二是金融危机具有强烈的传染性。零星的、少量的、局部的金融机构危机,容易触发大范围甚至是全面的金融系统危机。当一家或少量金融机构爆发危机,社会公众可能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优质金融机构产生怀疑,甚至丧失对整个金融体系的信心,酿成金融恐慌;当一个国家爆发金融危机,国际投资者将会减少或抽走投资,使其经济矛盾加深,陷入危机的可能性加大。三是金融危机具有严重的外部性。金融业因客户群体数量巨大及其本身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外部性表现得更为强烈、更加明显。如果再加上人为的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体系本身的脆弱性还会进一步加剧,其外部负效应也将被进一步放大,会形成高昂的社会成本。(1)危机金融机构的往来客户和同业,无论债权人或债务人,都难免遭受损失,债权人会丧失部分债权本息,债务人需要新辟融资渠道。(2)一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同类的金融机构,信用评价可能受到负面的影响,进而筹资成本上升,经营困难加大。(3)在出现系统性金融危机的情况下,金融体系机能受损,资源配置效率下降,国民经济势必遭受破坏性影响,而与危机相伴的信用短缺现象,则会阻碍经济的复苏。(4)如政府处理危机不当,不能有效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可能引发社会动荡,甚至威胁政局的稳定。(5)为处理金融危机,政府通常不得不负担巨额的财政支出,并因此而引发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二、我国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以规范金融监督管理行为、规范金融经营主体和经营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基本金融法律制度。而在行政法层面上,又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约束金融监督管理者的行政行为。在民商法律层面,也有《票据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民商事行为。

但是,目前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在发展新兴市场和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定的。面对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以及金融业自身创新动力的日益增强,现行的金融法律制度安排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着的金融业的需要。当前,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一是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随着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金融机构越来越需要依赖专门的征信部门或借助于社会征信机构,来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分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未把征信体系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到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二是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其他企业法人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上述法律规定没有很好的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组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三是混业经营问题的法律制度存在空白,增加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从母公司的视

角来看,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产品既涉及银行产品,也涉及证券产品。但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有效和全方位的监管,存在着金融产品损害消费者(投资者)利益、内部关联交易以及集团内一个公司的金融风险传导至其他公司甚至整个集团等诸多风险隐患问题。二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

四是存款保险制度的欠缺,不利于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我国从计划经济转轨到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机构摆脱了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地位,获得了经营发展的独立自主地位,金融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风险的做法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风险意识淡薄,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极易漠视风险的存在,加上体制转轨时期诸多因素使得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银行呆账率很高,金融机构出现亏损,甚至严重资不抵债时有发生。

三、以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为指导,完善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

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由于金融行业固有的风险性质,金融立法尽管不能从根本上消灭金融风险,但完善的法律法规却是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要以构建和谐社会战略为指导,进一步完善防范金融风险法律制度,形成金融机构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金融机构业务产品之间和谐的关系。

(一)完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协调的关系

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手段的运用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监管体系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金融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问题。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只是论坛式的,并不能有效解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方间的相互协调问题。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及金融监管难度的加大,我国必须将三大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问题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尽快建立三大监管主体间有效的相互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对金融监管主体的再监管问题。重权力、轻制约是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这在金融监管上则体现为立法对金融监管主体权力的规定较为全面,而对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却很少涉及,这就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具有相当程度的随意性。完善监管体系,核心是实现监管法治化。具体是指:第一,职权法定,即监管权的取得源于法律,监管者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第二,程序法定,即监管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定且合理的方式、步骤、时限;监管权的发挥应贯彻公 开、参与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责任法定,一方面,监管职权与职责统一,法律赋予监管者职权,就是赋予其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监管者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给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应给相对方提供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以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四,体制法定,即金融监管权在不同的政府机构之间科学、合理配置。

(二)坚持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取向,形成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良性的关系

一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自70年代以来,由于出现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不少西方国家纷纷以不同形式建立起适合于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很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尽快出台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目前,信用风险仍是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

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诚信是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完善立法,用立法的方式规定企业和个人的各种信息必须进入征信系统,切实将诚信建设纳入法制轨道。三是要尽快完善《破产法》,根据《破产法》的基本原则,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三)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成金融产品之间互补的关系

1999年11月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现代化法”,废除了多年来主宰美国金融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标志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已经由分业经营转变为以全能银行为基础的混业经营阶段。全能银行可以提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服务,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英国等欧洲国家早就允许银行混业经营了,待到日本、美国先后也跨出这一步之后,在国际金融舞台上分业经营的年代已经过去了。可是,按照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中国的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区分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一旦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人们就会发现被自己的商业银行法束缚着手脚的中资银行将很难同外资银行竞争。在这个问题无非有两种选择:第一,要求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也分业经营。由于外资银行已经完成了混业经营的整合期,即使他们在表面上挂出几块牌子,并不能在实质上削弱其竞争力。第二,在拖不住外资银行的情况下,只有给中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待遇,让中资银行也取得混业经营的自由。因此,立法机关适当超前立法,最终完成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立法,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提供国内法的依据,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戴相龙主编:《领导干部金融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3]朱崇实主编:《金融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加强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 篇六

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作为中石化上游企业, 河南油田对合同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按照中石化提出的合同管理要从源头抓起, 强化合同完全生命周期管理, 切实履行合同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把好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关口。油田结合内控制度的新变化,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审查、归口管理”的原则, 形成了一套日趋成熟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系, 为保证经济合同送审率、签订率和履行率均达到100%的法律工作目标, 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1.对合同管理部门职能定位存在偏差, 管理职能未充分体现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 合同管理以事务型工作为主, 服务第一、管理第二, 将合同管理局限于合同订立形式上的管理, 就是签个字, 履行一下审查审批手续而已。很少有人能真正思考合同管理的真正目的是什么。例如, 如何通过合同管理, 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的零风险目标;如何在合同订立阶段实现企业的降本增效;如何在合同履行阶段以控制风险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等。在实际工作中, 只有当发生纠纷时, 才想到合同管理部门, 合同管理部门以“消防员”的形式出现, 成为解决麻烦的部门, 对合同进行全过程管理难以深入开展, 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合同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

2.订立合同前, 对合同当事人实地考察少, 资信调查、资质审查不全面

往往只重视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审查, 而忽视对各种资格、资质、资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诚信情况、履行合同情况的审查。合同签约主体资格不合格现象时有发生。

3.合同订立阶段, 风险防范意识不强, 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中石化行业特性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处于比较优势的地位, 借此优势, 一些人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 表现在订立合同时, 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合同约定不准确;合同内容存在疏漏;约定质保期, 而不留质保金;责权利表述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无效等。这些现象极容易造成合同约定、履行不完全, 或引发合同纠纷。

4.合同倒签现象时有发生

尽管《合同管理办法》中对合同的审查、订立做出了明确规定, 可由于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 不能遵守先审查、后签约、再实施”的原则, 在一些经济交往中, 往往先有实施行为, 先展开工作, 待工作开始、完成后或需要结算付款时, 再回过头来签合同, 这些不按合同规定程序执行的人, 只是把合同作为一种付款工具, 而没有真正认识到合同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 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殊不知一旦产生纠纷, 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5.在合同履行阶段存在重前期审查, 轻事后履行管理, 对合同履行监管不到位

表现为合同签订的虽然较完善, 但是不能完全按合同要求履行, 认为“合同打印签字盖章完, 就没事了”, 无人关注合同具体走到了哪一环节, 到什么时候该收付款了, 或监控只是流于形式;当合同变更事项出现时, 经办人不能及时和业务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不能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往往显得束手无策。

合同法律风险的防范措施

1.对合同管理职能重新定位

传统意义上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依法进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转让、终止以及审查、监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下的合同管理是指以合同为管理对象, 通过合同订立、履行、监督及评价来实现合同价值及企业运营各期利益最大化的管理体系。虽然管理的对象都是合同, 但前者侧重于对合同本身的管理, 事务性职能较重, 容易导致合同管理者脱离企业的整体运作, 单纯强调规避法律风险, 而忽视了对合同管理价值的开发和挖掘。后者侧重于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合同价值与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统一, 注重“管理创造价值”的理念, 强化管理职能。实现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职能的转变。

2.严格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

这是合同管理最基础的环节, 是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第一道屏障, 也是防止合同诈骗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因为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资质是否具备、资信状况是否良好, 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和履行。

3.严格合同法律审查把关, 规范合同签订

一个合同订立的质量好坏直接决定合同价值的大小。认真执行合同签订前的审查审批制度, 严格审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订立手续是否合法, 全面对合同进行真实性、公平性、周密性、程序性进行审查, 确保所签合同选择方式最佳方式, 取得预期收益, 实现合同目的。通过合同法律审查, 发现合同中存在的潜在风险, 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岐和争议, 提高合同履约率。

4.做好合同履行记录, 跟踪合同履行全过程

合同的履行是双方利益实现的必经程序, 是合同管理的核心。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合同的履行才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全过程管理的重要一环, 也是合同关闭的重要组成部分, 更是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合同能否按照约定履行直接关系到企业利益实现。严格的合同履行可以有效的促进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阶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项目的内容和特点对其进行监管, 督促对方履行义务, 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与原方案不符的情况时, 做好方案调整后的认证工作, 及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防止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三是当出现对方违约事项时, 应积极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搜集相关证据, 以便将来追究对方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减少损失打下基础。

5.建立预警机制, 对合同进行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合同签订后, 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合同履行的情况, 做好履行的监控工作。市场千变万化, 风险无时不在。一是证据预警。主要是在发现合同瑕疵, 有造成合同效力、履行负面影响时, 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采取补救的措施。二是时效预警。主要是指逾期完工、拖延付款, 离最后一次付款接近两年、此后无书面催收记录也未达成书面还款协议时, 应及时向具体经办人员提出通过公证催收等手段进行弥补时效的措施。三是质量预警。时常提醒义务人员在合同约定检验期限内, 或在合理期限内、质量保证期内, 就质量问题及时提出问题, 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的措施。四是偿债预警。如有逾期不付款、对方有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人员变动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 企业要通过实施法律手段谋求司法救济, 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从而有效控制法律风险。

6.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

通过统计分析可以知道企业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 以便随时排除阻碍, 防止违约的发生。合同管理的事中控制监督中是既要保证自己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也要促使对方严格按合同履行义务。

7.做好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工作的升华阶段, 就是对已经结束的合同从项目论证、合同订立、履行、监管、效益所进行的系统的客观的分析评价, 总结经验和教训, 并通过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 改进、创新合同管理模式, 提高管理水平。例如, 合同结束后, 通过倒查机制对项目的前期法律论证是否充分、合同的订立方式是否需要改进、质量标准是否符合实际需要、验收方式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履行监管是否到位、是否有漏项、控制点是否设置得当、合同效益目标是否达到等进行分析评价, 找出企业合同管理中薄弱环节, 加以改进、完善和提高。合同管理正是在不断的系统分析、总结与改进中上升提高, 这是一个反复循环提升的过程, 更是一个企业科学发展的历程。

8.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全过程管理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 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 已经或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以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将可能的风险及损失降至最低。

7.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七

各位领导和尊敬的企业老总、新闻界的媒体朋友们: 我很荣幸能在今天与各位就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方面进行一些交流。一个企业,无论其规模有多大,其组成无非是由物和人两部分组成,而在这两部分中,对人的管理无疑是最具挑战性和法律风险的,因为物是死的,而是人活的。企业中人员的多少尽管会随企业规模的变化而变化,但组成企业中的人员除开老总外,大多只有两类人员,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下面我将分别从这两类人员管理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方面谈一下我的看法。

一、关于普通员工的管理风险防范;

1、制订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并做到普通员工人手一册; 企业规章制度是由企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的内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行为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涉及面很广,包括人事制度、考勤制度、考核制度、会计制度、福利制度、保密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

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内容一定要合法、全面。企业规章制度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它涵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方面。不了解或漠视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致使所制定的内容违 反法律规定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企业依这些内容管理员工而发生争议,企业将得不到法律支持。

第二,必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后并公示。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应发挥工会、职代会的作用,也可直接征求全体职工的意见,获得他们通过。有些企业只是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制定一个规范,未征得职工代表机构同意便拿来要求执行,显然是违法的。规章制度制定后,还要向全体员工公示,不为员工所知的规章制度不具有效力(这是法律界通称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引伸)。当然最好的办法是将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来与员工进行签订。

第三,规章制度要不断修改和补充,由于法律的不断更迭和推陈出新,企业的规章制度也应跟紧脚步,否则随时会有合法变违法的风险。

2、与普通员工签订好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大家都知道,劳动合同在劳动局有标准的格式化文本,但如果说要防范好企业普通员工管理的法律风险的话,还须依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经营特点、普通员工的具体情况等来量身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因为在补充协议里,可以约定一些合情合理的内容;

二、管理企业高管人员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签订与企业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严把“入口”关,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

现代企业之间的竟争主要是人才方面的竟争,一个企业要发展,必须本着双向选择的原则面向社会招收高管人员。在招收企业高管人员时,应遵循我们中国的一句古话,那就是先小人,后君子。因为企业的高管人员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我打一个比方,如果说企业是一座高楼的话,那么高管人员就是支撑高楼的钢筋,而普通员工则是水泥。很多企业就是在这方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等到后来事情发生了才想到去弥补,可惜这时因木已成舟,生米已被煮成了熟饭,故只能做些救火方面的工作了,也因此而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比如大家熟知的现蒙牛的牛根生在与伊利总裁郑怀俊翻脸后,带伊利高管集体跳槽到蒙牛的事件、戴尔高管集体跳槽到联想事件等,都让原企业因此而元气大伤。

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是,企业在招收高管人员时,必须得签订劳动合同。宜宾的民营企业里有一个常见的现象,那就是高管人员中许多就是企业老总的近亲或朋友,也正因如此,很多老总才不愿意与自己单位的高管人员签订合同,这一方面是中国特有人情文化,总觉得签订合同没人情味,有些冷冰冰的;另外一方面是觉得签订劳动合同似乎会对企业不利,在他们看来,不签合同就可以不给高管人员上保险,可以 3 随时调整高管人员的工资岗位,可以随时让高管人员回家,即使高管人员去告,也会因缺乏证据而不了了之.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日趋完善的今天,劳动合同已成了一把双刃剑,它维护的是劳资双方的利益,也是对双方的法律约束.从理论上来说,不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将会更加不利.不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四大法律风险;

(1)、赔偿损失的风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2)、行政处罚的风险,前不久,劳动部专门就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出台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即劳社部发[2006]46号),而且现在各地都有对企业不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进行处罚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罚款,再加之。

(3)、企业自身利益无法得到保护的风险,因为高管人员是企业的灵魂所在,故大部分高管人员都是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企业只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才能对其进行约束;同时,对于另一种比如企业招用后,培训或提供了特殊待遇的高管人员,企业也只有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约时企业才可追回损失;

(4)、制约企业发展的风险,不签署劳动合同必然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高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形成企业文化都是致命的,对企业成长与发展更是不利.(5)、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凡因用人单位所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则完全可能会承担在劳动争议发生后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与高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首先必须要审查拟招用的高管人员是否有工作经验,如果有,则必须得注意他是否与原单位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因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其次,为避免法律风险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两点:

1、关于竟业限制,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竞止、竞业避止,是指员工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段期间内,不得经营与原单位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到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任职的一种规定。

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竞业限制实际上是对员工的流动也就是员工将来的就业进行一定的限制。通过竞业限制,企业可以使那些掌握主要技术和信息的人、以及企业花费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培养出来的高管人员不至于随意流动,特别是去帮助自己的竞争对手来与抢自己的生意。

竟业限制对企业的发展很重要,因此,企业在招收高管人员时,一定得签好《竞业限制合同》或在劳动合同中签好竟业限制条款。“签好”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首先要保证合同能够合法有效,换句话说,要防止因妨碍员工的生存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其次要明确而合理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对限制什么、如何限制、违反了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要约定得明确具体且公平合理。下面,就劳动合同中如何签好竟业限制条款方面做几点介绍;(1)、要明确限制的种类和范围。竞业限制包括在职竞业限制和离职竞业限制两种,前者是对高管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限制,后者则是对高管人员离职后的行为限制,二者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在职期间应明确,员工不仅不能自己经营或协助他人经营与本企业同类的营业,而且不得从事任何对本企业营业不利的活动。而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员工不得到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经营或参与经营与原企业同类的营业。如果可能的话,尽量将限制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名称、范围进行明确。(2)、要约定合理的期限。企业应根据高管人员掌握信息的程度和该信息的生命周期或竞争力强度来确定对高管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但一般来讲不超过3年。

(3)、要明确限制的区域。竞业限制都有一定的区域范围,如果企业限制员工竞业的区域范围过大,就影响了员工的生存;相反,如限制区域过小,又难以起到保护企业利益的作用,所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比如业务规模、客户分布区域等)合理确定一个限制员工竞业的地域范围,一般以一个省区或城市为界较为合适。

(4)、要有合理的补偿。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补偿是企业要求高管人员不参与同业竞争的一个代价,也是对高管人员生存的一个保障。补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在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在其工资中按月发给一定的费用,将其作为将来限制竞业的补偿费;二是在高管人员辞职时或辞职后,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确定时至少应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高管人员的工作能力,二是高管人员掌握的信息对企业的重要程度。补偿的标准一般不超过员工在职时上工资的一半。

2、关于保密条款的设臵;

由于企业高管人员在企业中最了解企业的许多商业秘密,故而关于保密条款的设臵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企业在与高管人 员签订合同时,应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的条款予以明确化和具体化,以便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8.物业管理行业风险和防范措施 篇八

前言

相对其他行业,我国的物业管理行业属新兴行业,缺乏抗风险意识,导致整个物业管理行业抗风险能力较弱。随着《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的实施,长期树立行业风险意识,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规避经营风险,是物业管理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又一关键因素。

一、物业管理活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由于各类小区和大厦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也有所不同,根据管理服务协议的具体义务内容划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身、财产安全风险;

2、停车场责任风险;

3、消防事故及隐患风险;

4、物业主体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

5、公共环境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风险;

6、经济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1、人身、财产安全风险。是指因第三人的行为(包括过失及故意行为),给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业主或使用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物业管理责任风险。近年来,入室盗窃、抢夺、抢劫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各类案件在小区内频频发生,给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带来极大的风险。

2、停车场责任风险。是指在物业管理的停车场范围内,发生车辆车身受损、车辆丢失等事件给物业管理企业带来的责任风险。例如业主物品被盗,物业管理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在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停车场停车,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承担哪些安全责任和义务。

3、消防风险。小区和大厦的消防问题是关系到广大业主和使用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问题。所谓消防风险是指因小区或大厦内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不善而引发的风险,如小区发生火灾带来的可能导致重大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2000 年 12 月,河南省洛阳市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造成 309 人死亡,虽然大厦配备了泡沫灭火器,但既无喷水装置,又无烟雾警报器,没有及时阻止火灾的蔓延。

4、设备风险。是指因物业本身及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善造成的业主或使用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风险,如小区高层电梯因维护不当造成停机等。

5、公共环境管理风险。物业管理企业依据合同对所管理小区或大厦内的公共区域具有管理和养护的义务,如果管理、养护不当将带来巨大的隐患。

6、经济运营过程中的其他风险。

二、物业管理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一)人身、财产安全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许多业主认为 : 交了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企业就应对业主的人身、财产负安全责任。其实这是一个误区,物业管理企业只是依法成立的普通公司法人主体,不享有超出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保安人员都不具有超出普通公民的任何特权,其安全防范义务只能是一种合理范围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对业主和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不承担保险保管义务。同时,为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责任,物业管理企业也要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实行来访人员进出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必须经业主确认同意后方能进入;搬离小区物品必须经确认后方可放行;做好及保存完整的值班记录;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协助公安部门制止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 , 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

(二)停车场管理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停车场纠纷一直是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如何在纠纷中赢得主动 , 成为物业管理企业探讨的重点。

1、必须保证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符合法律规定,各类证件完备,停车场符合经营管理的条件,即停车场存在的合法性。

2、完善管理制度。制作车辆停放服务公示牌,放置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严格管理车辆的出入,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发放停车凭证,对车辆明显的、已有的损害和破损应记载在凭证上,同时对停车场停放服务的具体内容和车辆停放人应注意的事项记载在该凭证上,告知车辆停放人。

3、为了避免风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与车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是车辆保管关系还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一旦发生纠纷,该协议就成了重要的证据资料。

(三)消防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物业管理企业在接手小区和大厦物业管理时,首先应确认接管的小区和大厦是否已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其次,在业主进行装修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审查业主申请装修的项目是否影响结构安全,使用的材料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在业主装修过程中,要实施监督责任,对损坏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械的行为即时进行制止和纠正;同时,在小区和大厦发生消防事故时,应第一时间报警,协助消防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械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械完好和功能正常,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悉和掌握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尽到物业管理企业应尽的监管及维护义务。

(四)设备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依据 《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和大厦的房屋本体和公共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 物业管理企业在承接物业时,应对房屋本体、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对房屋本体、公共设施设备等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底和记录,并作为重要的资料进行保存;定期对房屋本体、公共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存好维护记录资料。一时难以解决的,应采取相应的警示及防护措施,避免不利后果的发生。

(五)公共环境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要对于公共区域的绿化、消杀、环境污染的整改和施工等实施规范管理,各类标识系统一定要全面,尤其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直接受到损害;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和场地时,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消除风险和隐患;在实施小区消杀项目前,应公告小区业主,提醒未成年人和宠物注意安全。消杀过程中,对作业的区域应适当加以封锁。除以上措施外,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为小区购买公共责任险,将可能出现的因物业管理过失要承担的责任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可以将一些专业性较强、安全风险较大的业务,如外墙清洗、电梯维修、化粪池清掏等,包给专业公司;同时,应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人员进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从思想上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强风险防范的能力。总之,物业管理行业的风险无处不在,还有待于各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找到妥善的风险防范及化解办法。

(六)经济运营过程中其他风险的防范及化解措施

1、合同管理风险

(1)缺乏对另一方合同签订主体的资质及资信的审查。例如,与电梯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如果此类公司不具备专业资质从事承包工作,不仅是违反法律规定,被法律所禁止,同时分包给没有专业资质的公司,物业管理企业即负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如果设备造成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后果,物业管理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化解措施:认真审核主体资质及资信。除了审查由合同签订对方所提供的证件,必要时,应到相应的工商登记部门进行调查了解,以掌握主体的详细登记情况。

(2)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水平过度地高于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所对

等的服务内容和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应当依据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划分为不同等级的收费水平。虽然从竞争的角度出发,同等的物业管理收费,如果业主所享受的管理服务不同,当然业主会倾向于服务内容和水平更高的企业。但是,我们认为,物业管理企业不能一味地不根据实际而只采取降低收费提高服务的竞争方式,因为对企业来说,降低收费和提高服务,意味着经营利润的降低甚至亏损,这对于本来利润空间就低的物业管理企业,无疑是加重了经营压力。同时,如果服务内容和水平达不到对业主的承诺,物业管理企业必定将面对大量的业主投诉甚至招致诉讼,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对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化解措施: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水平要与公司实际履约能力相一致。

(3)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或是条款有疏漏。

化解措施:物业管理企业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学习,尽量使用经律师审核后的格式合同。合同约定要具体,明确、完整,避免疏漏,避免对条文的理解出现歧义(特别是对于时间、价格、违约金的约定要注意上述问题),注意免责条款的约定。

2、承接物业过程中所遇的风险

(1)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有明显或者暗藏的质量问题。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物业管理企业往往对此不够重视,有些企业认为物业在工程竣工时,已经经过了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有相关验收合格的证件,查验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孰不知这些验收与物业管理企业组织的验收,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验收,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后果有着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建设单位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而通过了此类的验收,承担责任的主体就会转为物业管理企业。实际上,通过建设单位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的物业,并不必然就是物业管理意义上完全合格的物业。如果物业管理企业不以认真的态度对待查验工作,对该验收的项目不验收,对不合格的项目按照合格验收等等,那么,本该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这就增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2)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遗留问题没有得以处理和解决。

这对于结束了前期物业管理,以应聘者的身份进入物业的新物业管理企业来说,是特别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往往有一些关于建筑质量或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遗留问题,需要在承接时得以明确责任,及时予以解决。这些遗留的问题,应由开发商或者前物业管理企业承担责任,而且往往引发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解决起来困难很多。所以这些问题如果不在承接时得以解决,对开发商及前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不满的部分业主,不仅不会配合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甚至有部分业主直接拒交物业管理费,这些无疑加大了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风险。化解措施:

(1)交接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双方协商处理,由责任单位返修,再约定时间复检,直至验收合格。(2)对于遗留问题或者发生的争议不能解决的,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解决。(3)注意保存验收资料的完整性及真实性。对于验收资料,建议要有交接双方的签字认可,以明确相关责任。

3、进行物业管理活动中所遇的风险

(1)对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违章违纪等失职行为所承担的风险。近年来,屡见保安与业主发生冲突,甚至保安殴打业主的恶劣事件,这类事件,虽然直接责任人是相关工作人员,但是往往后果承担上,物业管理企业招致了极大的风险。因为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说,由员工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责任,是由企业来承担其法律后果的。

化解措施:劳务合同中要明确员工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加强员工的责任感。

化解风险的关键--健全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业主档案资料

业主资料的重要性,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大部分物业公司的业主资料直接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很不完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何健全业主档案资料呢?

1、业主为自然人的,注意其业主及家庭各成员身份证件资料、工作单位资料的核实和登记。从开发商手中接管相应资料的,一定要注意业主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如果内容不完整的,应在接管之际及时要求开发商配合,将资料补充完整。

2、业主为公司法人的,注意公司营业执照各项登记内容、公司财务帐号及法人身份证件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3、业主将住房出租的,在注意业主资料登记的同时,还要注意租住人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资料或者是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帐号及公司法人身份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以上各项证件资料,注意尽量要核实,并应尽量取得原始件的复印件。从服务的角度出发,这些资料的取得,不仅对物业公司全面的了解业主,以便为业主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升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站在法律角度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注意要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时间作明确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格式范本,有不少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选用了格式合同,但是各个物业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合同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例如,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就应特别注意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的时间作一个明确的约定。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转到由业主承担,这个时间的划分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中,这个时间往往是由开发商单方面下发一个入伙通知书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此为依据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这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纠纷。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个时间的划分,应有三方签字的书面认可手续,在入伙通知书中既要有开发商签字和盖章,同时也要有业主的签字认可,及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公司的签字盖章,这样就是一个较好的方式。

如:在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业主交纳欠交的物业管理费时,该业主认为自己并未办理入伙手续,作为证据的入伙通知书只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约定。由于是前期物业管理,该业主也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直接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管理关系的成立,因此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注意采用相关法律形式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办理一些手续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同样应该注意采取一些法律形式,例如:

1、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来物业公司拿钥匙看房,建议物业公司采取由业主签字的书面登记手续。在业主的租住人来看房时,建议由看房人提供由业主签字的相关书面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以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2、在催缴物业管理费过程中,注意采取书面的催缴形式,如发出催缴通知书等。

9.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篇九

随着依法治校观念的深入,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必须遵循法治思路, 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但是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思路中具有较多的行政思维模式, 且往往认为学生管理工作属于内部行政工作, 可以排除法律的干预。事实上, 这样的理念是错误的, 也是有害的, 会产生较多法律风险, 校方极易成为被告或者产生其他法律争端而承担赔偿责任, 对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全社会法律意识的强化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纷繁复杂, 要求我们高校管理者能够以法律化的思维处理学生管理中的各类事项, 防范法律风险, 推进学生管理工作顺利展开。如有学者指出,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要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 在对学生加强管理的同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1]笔者结合高校学生管理实践工作, 对如何防范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展开一些探讨, 求教于同仁。

二、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成因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法制建设, 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各类法律法规成为全社会的根本行为准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涵盖学生管理工作各领域, “从学历、学位的授予争议, 发展到招生、就业、学籍等管理纠纷, 几乎涵盖了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2]高校具有独立性, 但在法律视野中并非一个自治领, 它同样需要受到法律的管辖。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 法律法规的完善

当前我国各类法律法规逐步完善, 能够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起到预测、指导、规范的作用。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了法律的导向作用, 能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所产生的高校学生管理风险, 是由于规范之间的冲突造成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所带来的后果是原有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规范与现行的法律之间产生了冲突, 如很多高校依然存在“学生不得结婚”或者诸如此类的规范, 而事实上这样的规范与《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存在冲突, 应当属于无效。诚然, 法律法规与高校自治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根本原因是当前高校自治的领域没有明确, 如高校是否具有自主招生权利对学生的入学资格进行甑别?高校是否有处罚学生的权力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学生的相关权利?这些问题会随着各类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进一步凸显, 并且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二) 权利观念的兴起

权利观念的复兴表明我国多年来的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权利观念的兴起使学生知道了自己所享有的权利, 因而在与学校的矛盾纠纷中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类似的案例比较多, 如著名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状告母校案中, 就是因为学生认为母校不授予学位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而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来解决争议。在学生处分等领域也产生较多的“学生告母校”案例。这些现象揭示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单纯地用“学子—母校”来界定, 学生们权利观念的兴起要求必须用法治化的视野来界定学生与母校的关系。同时, 学生权利观念的觉醒意味着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求, 且使学校管理者时常成为法庭上的被告, 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 管理理念的滞后

高校管理理念的落后也造成了学生管理工作法律风险的增大。如一些高校认为自己拥有“特别权力”,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基于“特别权力关系”而进行的, 而不是根据“契约关系”进行的, 据此学校对学生拥有完全的管理权力, 如对学生进行处分、开除学生等。但是这些理念可能不为现代法治所包容, 一则学校没有行政处罚权, 不宜对公民的相关权益进行剥夺;二则学校不能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教育权, 因而开除学生似乎也是违背宪法和法律的, 极易引起法律争议。可见, 高校管理理念的滞后, 尤其是对特别权力关系的不正确认识, 也是造成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原因之一。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为了提升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程度, 防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笔者认为当前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可以采取如下几点对策防范法律风险:

(一) 清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由于某些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时间比较早, 而当时的学生管理工作存在军事化、准军事化的色彩, 这些规章制度在目前的时代背景下已经不合时宜, 不但不能起到管理学生的积极作用, 甚至会使校方陷于法律风险中。如很多高校规定本科生不得结婚, 这样的规定实际上违反了国家立法, 缺乏合法性、合理性。

现代化的大学建设需要在规章制度建设上体现出现代性, 这是高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基本要求。清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必要性体现在:第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校规章制度并无法律效力, 依据此类规章制度所实施的学生管理行为在司法程序中极易被撤销;第二, 依据此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进行的学生管理行为, 会导致学校成为被告, 以致于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舆论上, 都会使学校陷于不利。因此, 高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当前的法律理念, 清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具有必要性。

在清理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过程中, 可以采取如下措施:第一, 邀请当地的法律专家, 如知名律师、法律教授等人士参与审核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将某些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废除、删除或者更新;第二, 学校管理层应该吸纳具有法律素养、法律专长的员工参与学生管理工作, 包括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决策、执行等事务等, 亦增强学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合法化, 避免法律风险。

(二) 转变学生管理思路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的产生还有一个原因是学生管理的思路比较陈旧和僵化。和小学生、中学生相比较而言, 高校大学生独立意识强, 有自己的想法和见解, 传统的学生管理方法可能会导致学生与管理者之间产生矛盾冲突, 且刚性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的学生管理方法并不适合对当前大学生的管理, 极易产生法律风险。

鉴于此, 笔者认为应该转变学生管理工作的方法和思路, 应该将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模式从传统的行政化管理转变为“校方管理+倡导自律”的模式。学生管理中除了需要加强校方和管理者的注意义务之外, 还需要突出学生的话语权, 发挥学生自治组织的作用, 使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从单纯的学校管理模式转变为学校与学生的“共治”模式, 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 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

(三)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高校承载着高等教育的使命, 在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随着我国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 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凸显。”[3]学校安全管理领域是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高发区域。从国内高校的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来看, 极易导致法律纠纷。如上海某高校宿舍突发火灾, 造成几名女生跳楼坠亡;南京某高校学生在使用热水器的过程触电身亡, 等等。此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学校并非第一责任人, 亦非直接责任人, 但是由于校方在学生安全管理中负有注意义务, 虽然校方可能已经购买了相关保险, 或者能够从其他主体处获得追偿, 但是校方往往在此类案件中身陷法律纠纷和舆论漩涡, 难以置身事外, 最终一般以赔偿了事。

笔者认为, 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是校园安全的基础, 学生安全管理也是学生管理最为重要的部分。在学生安全管理领域极易发生法律风险, 为此高校应该从如下角度着手风险防范事宜:第一, 学校设备的采购中应该要求产品具有较高的安全标准, 杜绝采购劣质、假冒、山寨产品;同时要求所采购的产品必须是已经投保的产品;第二, 必须常规化、制度化地排查校园安全隐患, 如学生宿舍电路的安全等;第三, 加强校园突发安全事故的防范。校园突发事故的种类比较多, 如学生自杀案件、凶杀案件等, 此类案件具有突发性, 不易防范。可取的对策是加强对学生的心理辅导、心理干预以及个人安全教育, 可以采取定期化、个别化的手段, 对学生展开心理辅导和心理干预, 实现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的关爱;第四, 积极利用风险转嫁机制, 可以购买相关责任险的方式将学生管理中的法律责任转嫁给保险机构, 从而实现风险规避, 且有利于对学生权益的保护。通过上述措施, 可以有效地提高校园安全工作, 防范由此产生的各类风险包括校方面临的法律风险。

总之, 在法治时代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也必须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以依法治校的理念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强化与提升。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 防范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如制定符合法律法规的学生管理章程、积极转变学生管理工作的理念和思路、采取措施加强校园安全保障工作, 防范校园风险, 等等。

摘要: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有行政化、军事化色彩, 强调学校拥有管理权的同时忽略了学校责任的承担尤其是法律风险的防范。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和人们权利观念的觉醒,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着较多法律风险, 高校及其管理者极易成为法律诉讼的被告, 被要求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为了防范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需要从规章制度、管理理念与思路以及校园安全管理等层面, 加强对学生管理法律风险的预防, 做到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学生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张光磊.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对策.高校辅导员学刊, 2009, (1) :37-41.

[2]张洋.浅谈高校诉讼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从学生管理的角度.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 (2) :78-81.

10.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十

健全的合规风险管理机制,成熟的合规文化,是构件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从而也为健全银行内控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至此为进一步弘扬市分行倡导的“争先、执行、创新、合规、服务、感恩”的十二字企业文化,五月二十二日建湖支行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以合规文化为重点,围绕合规文化为主题开展职工人人参与演讲比赛活动。

邮政储蓄银行是从邮政局分离出来的银行,以前员工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流程都没有按专业银行的要求对待,加上新招进的员工人数占全行人数比例近50%,大多从事的是信贷和营业工作,针对我行的老员工专业水平不强,新员工年轻涉世不深的现状,行领导年初就制定了我行以合规文化和争先文化为我行今年的重点建设文化,要求各部门和个人加强自我剖析,做到自我学习、自我对照、自我提高、自我锻炼的要求,为我行全年有好有快发展和全面完成任务夯实基础。

11.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十一

中律教培 [2011]第1号 关于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与公司治理暨 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已经正式出台!

新《公司法》实施以后,仍然有很多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由此引发的公司诉讼案件大量上升,审理难度较大且较难调处,这给公司经营管理和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这些在实际操作层面中还缺乏清晰法律规则的问题,需要统一的司法解释,来掌握对法律的统一执行的尺度。为破解公司治理难题,继《公司法司法解释》

(一)、(二)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实施了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

(四)亦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同时,企业必须在新公司法的大框架下进行投资、管理和经营,充分了解和把握各种实务问题的相关规定,明确各类实务操作中的法律风险并学会有效的防范,为企业自身业务顺利开展及实力增长提供强力的法律知识保障,也为企业稳定、高效、持续发展铺设低风险的经营轨道。为全面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公司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公司纠纷案件和公司治理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效规避经营管理风险,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拟举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与公司治理暨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讲座结束后将颁发三十学时结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益和特色

本次研讨班融合了主讲专家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实务经验,结合公司法 — 1 —

及其司法解释,从企业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着手,以公司投资、管理、运营及公司治理中的各种实务问题为主线,结合大量真实司法判例,以法律专家的视角及经验对各种实务问题给予专业的分析及建议,以期帮助学习者掌握公司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实际处理公司法律事务的能力,有效的降低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进而避免遭受本可防范的损失。

二、参加对象

各企事业单位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各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各法律院系从事民商法教学、研究的老师及其他有关人员。

三、时间、地点

报到日期:2011年3月17日

讲座时间:2011年3月18日—20日

讲座地点:上海市(具体与会地点另文通知)报名截止日期:2011年3月14日

四、参加办法

参加代表须交讲座会议费1880元(含资料、专家报告、场租等)。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请将报名表传回,我们收到报名表后,于举办前七天将正式日程和报到通知传真给参会代表:

1.会务组联系方式: 电话:010-51955353 传真:010-51955681 手机: ***

邮箱: welenchen@126.com 联系人: 陈 伟

附件:

1、讲座日程安排

2、报名表

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2011年1月

附件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四与公司治理暨

12.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十二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 当事人双方依据情况变化 (包括工种的变更、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的变更) , 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 对原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和废止的行为。劳动合同一般具有合意性、时限性、限定性、可变性。劳动合同变更分为双方协商一致的变更和法定的变更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律要求, 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然而, 在劳动合同的履行的长期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形, 使得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 导致劳动合同不得不变更, 才能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合同变更均需要协商一致, 会导致劳动关系僵化, 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 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3) 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实践中, 针对劳动合同变更特殊情形, 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用人单位可以另行为劳动者安排工作, 另行安排工作, 必然会牵涉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另行安排工作, 劳动者仍不能胜任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规定,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时, 用人单位可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 同样这里会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如果提供培训或调整岗位均仍不能胜任,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双方可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未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解除劳动合同。以上需要注意的是, 首先, 用人单位在运用自主权时须注意合理性, 要注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幅度、跨度以及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其次, 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变更劳动合同的一种。

鉴于上面分析, 劳动合同变更风险防范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变更劳动合同时遵循协商一致, 不可强求。 (2) 用人单位应注意劳动者调整岗位幅度、跨度等的合理性。 (3) 调整岗位牵涉到降低薪水需慎重, 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 (4) 制定完备的岗位职责, 为调岗合理性提供依据。 (5) 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调岗、调薪的弹性条款。 (6)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调岗、调薪条件。 (7) 做好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

在实践中, 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常会带动劳动者薪水的变化, 此时, 如果劳动者没有点头答应, 合同变更就无效。此外, 有些企业变更劳动合同的真正目的就在于调整劳动者薪水, 争议和纠纷也就随之出现, 当然, 有些企业, 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关怀, 调整到薪资等级较低的岗位时, 并不降低劳动者的薪水, 这样表面上是对劳动者给予了照顾, 其实, 从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 激励作用并不是很强, 更多起到的只是保健作用。而且, 违背了同工同酬, 忽视了薪酬的内部公平性, 破坏了企业薪酬体系, 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不利。因此, 作为企业的HR们, 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 一方面, 要注意劳动合同变更法律风险防范, 更重要的一方面, 是要综合为自己企业的利益和发展考虑。

摘要:劳动合同变更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履行合同过程中会时有发生, 因此而发生争议纠纷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劳动合同变更变得尤为需要谨慎。在研究新《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 对劳动合同变更中法律风险防范进行详细阐述, 希望能够给HR们在实践中提供指导。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变更

参考文献

[1]周静.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影响[J].求实, 2009, (1) .

[2]石先广.新法下的人力资源管理应对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

[3]张驰.谨防劳动合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J].人力资源, 2009, (2) .

13.改进和强化员工考勤管理防范劳动法律风险 篇十三

深化“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10月以来,我局结合实际,在全市国土房管系统全面部署开展了“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为切实抓好自查自纠和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廉政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建设工作方案》,以减少廉政风险、提高行政效能、提

升作风形象为目标,大力推行精细化管理理念,把廉政监察与效能监察工作统一起来,充分“渗透”到土地房屋管理业务的各个环节,在全局范围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

为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的作用,我们重点选取了土地整治、征地拆迁、土地评估、测绘管理、地质调查等职能单位,围绕全面排查廉政风险点和效能梗塞点,着眼健全内控机制建设,开展了廉政风险点查找试点工作。通过及时将试点单位的经验和成果在全局进行宣传推广,统筹指导全局深入开展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

一、廉政风险查找主要做法

我们突出围绕“找、防、控”三个环节,从个人岗位和职权运行流程“两条线”入手,将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落实到“五个一”,即:一份岗位风险表格、一张业务流程及风险分析图、一份职权风险等级及防范措施目录、一系列风险情景案例,形成一本《廉政风险点防范指南》,构筑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一体化风险防控体系。

(一)以岗为点,分类确定廉政风险点,编制岗位风险表。突出强化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一岗双责”制,明确并区分三类廉政风险,即:廉政风险点、效能风险点和领导责任风险点。其中,廉政风险点主要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效能风险点主要是在政风行风、工作效率方面的风险;领导责任风险点主要是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监管风险等。在区分三类廉政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划分,编制两种《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表》:一是领导班子成员岗位廉政风险表,重点针对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要求,结合主管或分管职责,从法律政策、社会环境、体制机制、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人员管理等环节中查找出领导岗位的廉政风险和责任风险,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执行“三重一大”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廉政风险。二是非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岗位廉政风险表,重点针对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社会交往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内部管理权等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和效能风险点。

(二)以程序为线,科学划分廉政风险等级,编制业务流程及风险分析图。我们综合职权性质、重要性和廉政风险发生的机率等因素,按照风险大小,由高到低,将廉政风险点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风险:主要针对在职权运行中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处置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廉政风险。b级风险:主要针对在职权运行中可能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发生的廉政风险。c级风险:主要针对职业道德风险、作风不实和工作效率低下等情况。

在划分风险等级的基础上,依托业务流程,查找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廉政风险。具体做法是:各单位对本单位的所有职权(包括行政执法权和内部管理权)进行清查梳理,制定职权目录,逐项编制职权运行流程图。同时,对照梳理出来的各个流程图,评估确定各个风险点及其风险等级,并在流程图上一一标注,从而形成一张职权运行流程、廉政风险点和风险等级“三位一体”的业务流程及风险分析图。

(三)以权定责,实行层级负责制,全面深入查找廉政风险。在查找风险点过程中,我们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层级审核制。在查找方法上,采取横向查找和纵向查找相结合,通过四个步骤,力求风险点查准、查实、查透:一是自己找。每一个工作人员对照岗位职责,全面查找各自廉政风险点,认真分析风险点的内容及表现形式,填写《个人岗位廉政风险表》;二是群众帮。各部门召开内部讨论会,相互点评各自岗位风险点是否查找准确到位、全面细致;三是集中评。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召开评析会,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报本部门岗位风险和工作流程风险排查情况,并在会议评析,对于一些查找不准确、不深入或有遗漏的,要求限期改进;四是组织审。各单位领导以及各岗位风险点查清以后,将廉政风险点登记汇总、建立台帐,由本单位领导班子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通过逐级、广泛深入的查找,7个试点单位共查找出廉政风险点351个。

(四)以制度为面,制定防控措施,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进一步对确定的廉政风险点进行防范措施的落实,力求从点到面、从横向到纵向,实行承诺制、情景案例教育制等,全方位强化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一是签署一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针对岗位廉政风险,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组织每一个工作人员签署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承诺表,提出岗位廉政行为规范,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廉政意识和防控观念。二是要求各单位编制一份风险等级及防范措施目录。通过确定职权运行风险点及其等级,明确责任人,分

析现有制度漏洞,制定和完善预防各类廉政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制度,统计编制《职权运行廉政风险等级及预警防范措施目录》,固定风险点和防控措施。三是编写一个风险情景案例。要求各单位岗位风险相关人,针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采取自编自学的方式,编写岗位廉政情景案例。试点单位共编写风险情景案例112个。同时,召开案例点评会,每个人说明和演示自己所编

撰的情景案例,并对别人编写的案例找漏洞、提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案例。四是组织测试,以案说法。将案例汇编成册,从中选取典型案例,结合《廉政准则》,编制试题,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测试,并将情景案例教育运用于日常会议、学习活动中。五是编制一本单位廉政风险防范指南。以处室、科室为单位,将本处(科)室的职责、所有的职权目录、业务流程表、各廉政风险点以及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和责任人,等等,形成融“职责、职权、廉政风险及其防控措施”为一体的《廉政风险防范指南》。

二、工作体会

此次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我们按照部里和省、市的要求,把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工作融入到具体业务工作,实现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与行政执法、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我们有四点切身体会:

一是要注重领导垂范、带头指导。我们将“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的落实纳入廉政责任,局长带领局领导班子成员与派驻纪检组签订廉政承诺书(开创了我市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从自觉接受监督到主动要求接受监督的先例),与各位分管副局长签订廉政责任书;各副局长与其分管的机关处室、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廉政责任书。通过签订层级廉政责任书,一层抓一层,督促各级领导带头推进工作、切实履行责任。局领导带头开展岗位廉政风险点查找,从分管工作的高度,查摆和分析行政管理、业务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廉政风险的个性和共性问题,明确廉政风险梳理框架,强化全程指导督促。同时,我局研究出台了《加强效能建设增强执行力提高服务能力的内部问责规定(试行)》,推动全局系统以准确、规范、高效、负责的标准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大力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

二是要注重全员参与、全程互动。“全员参与”是指:全员参与风险点查找、风险点分析梳理、工作流程图制作、情景案例编写、案例讨论交流。“全程互动”是指:工作流程图制定过程中的互动式征求意见,案例编写过程中的互动式相互启发,案例修改过程中的互动式问题聚焦,领导审议的互动式集体讨论。通过一系列的全员参与、全程互动,真正做到“风险定到岗、教育落到岗、责任落到人”。

三是要注重创新形式、教育同步。廉政风险排查工作与岗位廉政教育密不可分。我们以全新的教育模式,通过组织每一位干部职工编写情景案例,使“人人知晓廉政风险、人人防范廉政风险”的意识深入人心。采取“边学边做”的方法,先由试点单位领导小组编撰范本供大家学习,鼓励大家在内部网上挂出自己编写的案例,发挥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的作用。

四是要注重点面结合、示范先行。廉政风险排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我们通过适当选取试点单位,积极探索廉政风险排查工作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加强宣传交流,充分运用试点工作经验指导帮助其他单位开展好廉政风险点排查工作,实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加快推进整体工作,做到事半功倍。

14.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篇十四

建筑工程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马荣镇

建筑市场实行的是先定价后成交的期货交易。建筑工程具有规模大、工期长、材料设备消耗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受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影响大等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建筑行业的高风险。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包人相对于发包人属弱势群体,承担过多的风险,已严重制约施工企业的发展。因此,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中的风险是每个施工企业面临的难题。笔者根据目前建筑纠纷的现状,结合办案的实际,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承接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如何规避、防范风险的对策的经验和心得,与同仁交流和分享。

一、工程洽谈时的风险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洽谈时主要存在着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工程项目是否存在,发包人主体是否适合,工程资金是否到位,发包人的信用如何等风险。

防范对策:通过法律调查的手段,深入了解发包人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订立合同应具备的相应的条件。了解的主要内容包括有权部门设计的施工图纸,是否有计划部门立项文件、土地、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应拆迁的是否到位,“三通一平”等工程前期工作是否到位、发包人的资信情况,特别是该工程专项资金到位率(尤其要警惕项目公司的资信),如果是开发单位应了解其主要业绩。对于须招标的工程则应在投标之前,对招标文件深入研究和全面分析,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吃透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全面分析投标人须知,详细勘察现场,审查图纸,复核工程量,分析拟订的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制定投标策略,以减少合同签订后的风险。

[案例说明] 山西大同某耐火砖生产企业,欲将日产万砖耐火砖生产线安装工程发包给某安装公司。在其拟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付款条件、工程造价等合同条款制定简单,整个合同内容仅两张A4纸。安装公司为保险起见,特聘请律师对山西大同这家企业进行前期资金调查。经查明得知,该企业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且厂房是租赁的,根本无履约能力。通过此项调查有力避免了安装公司,因仓促签合同而损耗大量人力、物力的法律风险。

二、签约时合同条款的审查不严的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发包人往往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在合同起草、拟订时设计好一些合同陷阱或隐略一些重要条款将风险转嫁给承包人。主要有:合同存在单方面的约束性,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不合理的工期条款、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太低、工程决算条款不完善,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及条件不明确,该合同内缺少发包人付款迟延及发包人引起的工程延误等违约责任的条款,缺少和有不完善的转移风险的担保、索赔、保险等条款,缺少因第三方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缺少对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工作效率低或发出错误指令的制约条款等。这样的合同一旦签订存在大量的隐含风险,最终将导致公司的巨大损失。

防范对策:双方尽可能采用原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0201),依据该示范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结合协议书和专用条款,逐条与发包人谈判。如发包人提供的是非示范文本,则要慎重审查,合同谈判时最好要有懂工程技术、法律、经营、管理、造价、财务等人员参与。不能盲目接受发包人的某些免责条款、苛刻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案例说明] 甲水泥厂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年产15万吨水泥生产线安装合同。合同中对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均详细约定。其中对工期违约责任约定如下:工期延误1天,罚款5000元,工程质量安全违约责任约定为如违约支付甲方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造价的50%的违约金。甲方延迟付款及因甲方导致的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却未有约定。合同签订前,乙安装公司委托律师进行合同审查。律师对此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后认为:该工程延误的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的违约责任约定较重,且总违约责任约定过高,一般以约定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0%。根据合同的对等原则,须补充甲水泥厂付款迟延等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乙安装公司采纳了律师意见,积极与甲水泥厂协商变更合同。最终因该工程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对等,从而此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完毕。

三、转包、非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的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以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证书给他人承揽工程将会导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可以收缴承包人的非法所得(即工程利润得不到法律保护),还可能导致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与被转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防范对策:杜绝转包;工程经建设单位认可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情况下方可合法分包,劳务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力企业才合法。对于他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要特别慎重,要有履约担保措施。为防止挂靠单位因质量、安全事故、拖欠材料款、拖欠工人工资等纠纷而引起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可采取如下防范措施:1、要求挂靠单位必须按我国《建筑法》第48条之规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将保险单复印件存入被挂靠单位财务备案,以便有效监督。3、对于挂靠单位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订立采购合同,工程结束时,要求挂靠单位必须在工程所在地主流媒体上就材料欠款和其他重大债务公告三次。4、建筑施工企业应不定期地派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对挂靠单位所接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挂靠单位必须向被挂靠单位就质量、安全问题按工程合同价的适当比例预交履约保证金。

[案例说明] 甲个人与某厂洽淡了一水电安装合同,但甲无此工程施工资质,便挂靠乙施工企业承接该工程。乙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请其法律顾问对工程分包合同进行审查并防范挂靠风险在合同中拟订相关条款。后其法律顾问建议甲与乙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甲须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并为一线施工人员交纳意外伤害保险。甲个人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及保险金。后在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死两伤安全事故,但因在分包合同中有履约保证金及缴纳保险的合同条款制约,最终乙方施工企业在此次安全事故中,仅支付了2万元赔偿金,结束了此次事故处理。

四、建筑工程中的诉讼时效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诉讼时效是指对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在胜诉权的法律制度。通常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遭遇诉讼时效的情况发生在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索赔、工程质量保修,优先权的适用、房产租赁等阶段。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怠于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不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就会出现权利得不到法院或仲裁部门的法律保护的风险。

防范对策:妥善保管各类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账,密切关注诉讼时效,可通过发函,公证的形式延续一般诉讼时效。

五、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清收的证据缺失风险及防范

风险提示:工程索赔、工程款结算及工程纠纷诉讼必须有相应的依据。这些证据的缺失所将会直接导致自身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合理地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将会遭遇起诉即败诉的法律风险。

防范对策: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管理在要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程管理中重要证据如下举列: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中标通知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的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经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送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11、施工图纸变量、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13、工程施工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16、工程会计核算材料。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各种文件、规定等。这些工程资料及时完整的收集和保存,对于工程纠纷的顺利解决将提供有力依据,也实际避免了施工企业因证据缺少或灭失而承担法律诉讼的不利后果。

[案例说明] 扬州甲生物制药公司5月通过招投标程序将其药物制造车间GMP发包给本地乙安装公司。甲乙双方参照GF1999-0201示范合同,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根据其顾问律师对工程管理的指导,在工程变更、材料购买、工期延误做好工程签证资料,完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结算报告交接手续。使该公司后期工程款清收较为顺利,除工程质保金外,大部分工程款均清收到位。有利保障了该安装公司资金流转,实现了预期工程利润目标。

六、工程款拒付与拖欠风险与防范

风险提示:建设单位即业主常以工程质量、工期、工程未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报告未签等理由拒付工程款,并以资金不足或遇到政策调整等原因拖欠工程款,给公司的资金正常运转带来困难,给建筑施工企业预期利润带来折扣,影响建筑施工企业的后续发展。

防范对策:1、对于质量问题:应将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目前,对于工程质量等级仅约定合格即可。对于发包人所供应的材料设备,应要求发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检测报告等资料,并就所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地点制定一鉴表作为合同的附件,承包人应进行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权拒收或拒绝使用,出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承担。2、对于工期问题:建设方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建设方的原因发生工期延误应收集好证据。对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参照执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3、对于竣工验收问题:工程竣工后,约定验收期满后,发包人拒绝验收,承包人可单方与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请当地公证部门现场公证验收,验收费用各半承担。若因发包人拒绝提供验收资料、文件,致使无法验收的,视为发包人对工程已验收合格。4、对于竣工结算问题: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方送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必须以此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造价金额给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拒绝签收,承包人可以通过公证的形式保全承包人递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一旦发包人拒收,则可以该公证书保全的内容为依据向发包人催付工程款。

一旦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风险,作为承包方必须主动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余款,具体措施有1、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2、对拖欠的工程款计算逾期利益,并发函告之。3、运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对所建工程行使法定优先权。通过法院依法拍卖所建工程,用该工程拍卖价款优先于银行等债务人受偿所欠工程款。4、如果发现发包人有他到期债权,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利益。()对于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债权的,可依《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内容来要求第三方偿还。5、收集其他发包方的一切财产线索,随时通过法院予以保全。

[案例说明] 5月甲公司将其开发的住宅楼四幢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总包给乙公司施工建设。双方在其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建筑面积为50000平方米,工程造价3500万元,工期22个月,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造价结算报告审核后,工程款付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支付。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完成了总工程量,住宅楼工程也如期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甲公司在支付了万元工程款后,对余款一直拖欠拒付,乙公司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其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所建的住宅楼工程享有优先权为由,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其住宅楼,并要求以拍得的房款优先偿还工程款。在此次法律诉讼中,乙公司全面胜诉,完全避免了工程款拖欠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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