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2024-09-21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精选12篇)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一

施工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形势及其法律风险防范

一、目前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形势

(一)限购、限贷等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致使一部份中小房企破产或倒闭

作为与房地产开发紧密相关的施工企业,正面临着中国历史上最严的房地产调控。房地产调控政策对施工企业影响巨大!

案例:常州丰臣南郡项目破产清算;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单位同样面临资金链紧张的局面

1、铁道部停拨铁路建设资金,铁路建设项目大面积停工;(钢构委托律师发催款函中铁建工)

2、城投等国有建设公司因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开始借助信托进行融资,造成一些政府投资工程资金紧张。(钢构委托律师发催款函上海城建)

3、今年以来大量民营企业资金链断裂。(某钢材市场加建房屋案)

(三)工人短缺、劳动力成本大幅度提高,以及少数不法分子恶意敲诈。

(四)施工企业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

二、目前形势下施工企业主要法律风险剖析

(一)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

1、表现形式:

第一是开发商直接告知无力支付,要求签署延期付款协议并愿意承担相应利息等;

第二是开发商采取在中间验收、竣工结算或进度款审核等过程中设臵障碍等方式,故意使付款条件不成就。

第三是开发商对质量、工期、安全等瑕疵要求处以高额违约金或赔偿金。

(一)施工企业与发包人之间出现的风险

2、具体风险: 第一是进度款被拖欠;

第二是停缓建项目无法获得赔偿,工期无法获得顺延。第三是无法通过节点验收、竣工验收。第四是结算被拖延、结算款被拖延。

第五是低价中标或者固定价款合同无法获得调整;

第六是约定垫资施工但无能力继续垫资,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是工程款(进度 款、结算款)可能无法收回。第八是被诉巨额工期违约金和质量赔偿金。

(二)施工企业与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机械设备租赁单位之间的风险

1、争议管辖约定的风险:在合同中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施工应该给予充分重视,因为这很可能是对方设计好的。

2、授权不当引发的风险:对管理权限授权不当也很容易诱发风险

案例:总承包单位因实际施工人的不当行为遭遇巨额诉讼的案件。

某挂靠人以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接了一个施工项目,项目造价为1500万。在承接之后,此挂靠人没有自行施工,而是转交给他人进行施工,并将个人所欠债务,通过加盖项目章的方式,向数十个债权人出具欠条,数额高达2000多万元,借助这种手段把个人债务全部转移到了施工企业身上。后来,这些债权人纷纷到法院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从挂靠人那里接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则又拖欠材料商的供应款,拖欠工人工资,于是材料供应商和农民工又把施工企业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付款责任。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从未向施工单位支付过工程款,当然该施工企业也未向接受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支付过任何款项,于是接受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又以施工单位未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一个1500万的工程,却因为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不当行为引起了数十个诉讼,诉讼标的总计高达4500万,相当于合同价款的3倍。其中包括个人债务转化为工资债务的2000万,农民工和材料商索赔的1000万,以及实际施工人所要求支付的1500万。

案例: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导致总包对实际施工人失控引发重大风险

某房地产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当地的建工集团,该建工集团又将工程转包给下属的子公司,下属子公司又以肢解分包的方式将50余栋待施工的房子一分为四,转包给了四家单位,这四家单位中包含两家特级企业和两家一级企业。但这四家实际由5个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由于经过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建工集团对实际施工人完全失控,虽然本案中的发包单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甚至存在超付现象,但无论是工程质量还是工期都没能得到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实际施工人中途对一些项目以以约定价款过低为由拒绝施工,房地产企业只能委托第三人继续施工。同时,有部分已完工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较差,但实际施工人拒绝维修,于是房地产企业又委托他人进行维修,发生了300多万元的维修费用。此外,本来约定的工期是11个月,结果做了3年半,工期的延误直接导致向400多户小业主交房逾期,预计产生违约金900多万,同事为小业主办理产权证还需花费300多万。此外,除了工期和工程质量上存在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一个挂靠人将竣工资料全部交付后拒绝交房,而其他的挂靠人虽然将工程交付了,但是拒绝交付竣工资料。因为经过两次转包一次挂靠后,实际施工人获得的价款很低,再加上当时原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实际施工人是要亏本的,所以用尽各种手段要求调价格。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实际施工人没有交付竣工资料,就无法进行备案,从而无法取的大产证,小业主更无法取得小产证。另外,接近年底,工人可能会主张拖欠工资,而小业主可能因拿不到产证而上访,房产公司不但面临着资金压力,其信誉也受到了损害。在此情况下,房产公司决定提起诉讼,共计提出包括质量、工期、交房和备案等在内的10项诉讼请求,主张违约金和赔偿金共计4000多万。这个案子使建工集团在承担了高额的违约金后,也很难向实际施工人追偿,因为之前所进行的两次转包一次挂靠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在本案中,无论是对房地产企业还是对总承包企业,都存在一个不利因 素就是该工程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实际施工人手中,这也是导致项目管理完全失控 的直接原因,而多次转包造成约定价格过低使实际 施工人亏本施工则是项目失控 的根本原因:

第一,房地产企业和建工集团所订立的合同价格在当地的定额下

浮 了 10%。

第二,建工集团又从其下属子公司收回了合同价款的 1%-3%。第三,子 公司又要收取肢解分包单位 5%的价款作为管理费。第四,实际施工人需要被扣 除的管理费又占到合同价款的 5%。所以,最终到达实际施工人手上的价款基本 上只有原合同价款的 77%-79%,此外还要扣除 4%的税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更为糟 糕的是,在施工过程中,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而工期的延长也增加了施工 成本,所以实际施工人是肯定要亏本的。于是,综合以上情况,建工集团需要承 担巨额的违约金和赔偿金,虽然之后有部分损失可以进行追偿,但有些是根本不 能够实现的。

三、如何防范施工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谨慎承接垫资或要求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

在当前形势下,建设单位已将自身生存放在第一位,施工企业也要有相应的意识,对一些要求垫资的项目审核要更加严格,风险太大的不要去做。对要求施工修正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也要仔细分析考量。假如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一旦建设单位破产,那么施工企业的债权就排在银行抵押权之后。(丰臣南群项目与金坛奥金项目)对于建设单位坚决要求施工企业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项目,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86条的司法解释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是关于优先受偿权实务中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时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在工期违约金诉讼中一定要注意。

2、通过合同约定或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转移的;

4、分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是困扰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1、结算过程太长延误了优先受偿权行使,从而导致失权。

2、未在提起诉讼时请求优先受偿权。

(二)针对每个项目,从工程款收取、费用支付、资金使用、工期质量、安全等角度进行风险摸底、评估,也可以从与发包人关系、与实际施工人关系、与材料设备供应商之间的关系角度,依次排查是否存在上述风险。

(三)对风险重大的项目进行持续跟进。安排与甲方熟悉的人员持续了解开发商的状况,包括其资产状况、房屋销售的状况,以及相关的融资情况,一旦发现问题或进展变化,便能够采取措施,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程度。

(四)确定风险化解及防范思路及方法

1、停工或不停工的问题

2、施工企业协助房产公司变通融资

3、以房抵债而清偿工程款

第一,真正的以房抵债,即施工企业真的要去拿房子,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从而以此抵偿进度款或者结算款。

第二,暂时的以房抵债,即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以房抵债合同以及预售合同。

4、保证或者重新获得优先受偿权

5、延期付款与价款调整问题

假如施工单位合同价款较低,施工企业亏本,且房地产公司还支付工程款有困难,施工企业可以与房地产公司协商,以时间换取价款调整,即调整合同价款,延后付款时间,进而做到双赢,避免两败俱伤。

(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施工企业要消除惯性思维:第一,认为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不公正,只有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或者造价有重大争议才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二,认为工程款收回是迟早的事情。根据经验判断认为,工程款是迟早都能收回来的。这些都是我们原来的判断,假如房地产调控政策还不放松的话,这种惯性思维势必要要得到改变。前面我已经提

到,当前房子的价格已经很高,一旦出现烂尾楼、房地产企业破产,工程款很可能收不回来。

关于诉讼或仲裁提几点建议:

第一,通过自力救济的办法,看看能否解决拖欠施工款的问题,当然这也是施工单位常用的方法,即以要求支付民工工资的方式来主张相应的工程款;

第二,看看是否能够实行以房抵债,也就是退而求次之,通过约定相对较低的房价来保全自己大部分的施工款项。

第三,如果前面两项都不能够做到,并遭遇了恶意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房地产企业有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我们就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相应的纠纷了。

第四,我们要判断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不是将要丧失。

(六)实际施工人对外签约导致施工企业被诉的风险化解 目前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为:

第一,查清基础事实,比如在借款纠纷中,首先要对借款发生所依据的事实进行详细的调查。

第二,要调查清楚是职务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如果是职务代理的话,会导致公司来承担责任。如果不是这个公司的员工,而是挂靠人、转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就要看是否能够构成表见代理,如果连表见代理也不能成立的话,施工单位是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三,要考虑合同的相对性,即要确定是以单位还是以个人的名义来对外签订的合同。

2.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二

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的具体行为不规范导致的,与企业所期望达到的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各种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其中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的,具有不可控性;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如美国安然公司破产,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等。在市场竞争复杂的环境中,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坚持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善于识别风险,规避风险,控制和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才能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从设立的第一天起就面临着来自内外部各种各样的风险。一些企业重视生产经营,而忽视对员工的法制教育与培训,员工法律知识欠缺,风险认识不足,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企业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从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我国企业“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差,缺乏市场竞争力。据统计:我国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每年约有100万家民营企业破产倒闭,60%的企业将在5年内破产,85%的企业将在10年内消亡,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企业只有10%,大型集团的平均寿命也只有7-8年,其中有40%的企业在创业阶段就宣告破产。在我国每天有2740家企业倒闭,每小时就有14家企业破产,每分钟就有2家企业破产。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0年,是我们的10倍;美国企业平均寿命为40年,是我国的13倍。我国企业对面临的国内外日益复杂的法律风险,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企业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2. 企业法务制度及组织机构不健全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与国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大多数企业法律顾问专业人才相对短缺,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设立企业法务部门和专职的企业法律顾问。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的一项调查表明,每千名雇员对应的公司法律顾问人数,美国和欧盟为1.4人,亚洲除我国外也为1.4人,而我国只有0.37人。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希望企业法务部门能够像欧美企业一样提供高水平的企业内部法律服务。由于企业缺少法务部门,面对有法律问题时难以有效应对,而且各部门缺乏对法律风险防范的协调,增加了防范风险的难度。目前常见企业法务部门远离企业核心决策层,对企业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常见法务部门人员因不懂企业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不能适应企业客观需要。企业法务还仅仅是企业的一个很弱的部门,这与国外实施的与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等相并列的“首度法务官”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3. 企业对法律风险管理上投入不足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上投入远远低于欧美国家。据统计,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欧洲达到了0.7%,我国企业至少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我国的50倍。我国企业平均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而大量的企业甚至连这5%的支出都没有达到,法律事务费用支出为零的企业也不在少数,但部分企业已跨入跨国公司之列,法律风险与国外跨国公司类似。这意味着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最高。

4. 企业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处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系统防范机制多数还没有形成。企业法律风险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御体系的速度。多数企业往往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遇见法律问题,首先会考虑使用人脉等等。很多企业都是出了事才想到找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当企业面临诉讼纠纷的时候才想到应找律师提供专业服务,企业没有建立对经济活动进行法律审查的管理制度,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

1. 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立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法律进企业”活动,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要结合“六五”普法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和风险意识。还应重点抓好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把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情况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内容。企业只有全面提高依法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并贯彻到各项工作中,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2.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

法律风险意识是识别风险、化解风险的前提,也是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思想基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要清醒认识到法律风险是可防可控,“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将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重要事务纳入管理体系与决策视野,并将法律风险防控实施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增强全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3.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务机构和制度

必须加大对法律风险管理上的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置高素质的工作人员,把一批懂法律、懂管理、懂经营的综合性人才充实到企业法律顾问机构中来。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要建立企业法律人员的激励机制、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等,加大企业法律人才培养的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企业负责人要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支持企业法务部门和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4.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的系统工程。首先,从企业设立开始到企业的终止,对企业进行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其次,构建企业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第三,结合“六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在企业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使全体员工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和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做到全员监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视前瞻性,强调防范于未然,要求企业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统地评估,制定各种法律风险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的预案,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避免、降低险、转移法律风险,预防或减少诉讼,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系统性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夏露.管理学视野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J].特区经济,2008(5)

[2]洪延.构建中国企业法律风险“防火墙”—专访智维律师联盟创始人雷雨律师[J].财经界,2007(3)

[3]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04

[4]王正志,王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0

[5]王思鲁.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中国过程[EB/OL].广州律师网

3.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三

【关键词】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风险控制的重要性

电力施工企业是我国基础性的产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社会的生产、人们的生活等都离不开电力,因此,电力施工企业的运行状态要稳定、良好。要确保电力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管理,防范、控制劳动关系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电力企业,保障社会各领域对电力的需求,而我国电力施工企业为了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对劳动关系管理进行不断的改善,逐渐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从而保证电力施工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1.企业劳动制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缺少规范、完整的劳动制度,导致劳动管理中存在法律风险。虽然,部分电力施工企业制订了一些劳动规章制度,但没有法律效力,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成为法律依据。也有部分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与劳动法相矛盾,导致企业在劳动争议后难以高效的解决问题。另外,一些电力施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劳动者的参与,难以得到劳动者的认同,导致劳动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约束和管理的作用。

2.劳动合同管理机制的缺失

电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合同管理是其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很少有企业能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劳动关系管理机制。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合同在订立、管理以及变更等方面缺少专业管理人员,导致合同执行、管理存在法律风险。同时,我国电力施工企业多数没有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当出现劳动争议时,难以有效的解决争议,加剧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既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又增加了企业劳动管理的成本。

3.执行力度的缺失

目前,我国部分电力施工企业设置了一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但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既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没有发挥出制度的效用,未能够落实相关制度。在电力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制度时,不能够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惩处。另外,电力施工企业缺少合格的执行主体以及流程,执行力度的不足带来了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

三、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风险的防范策略

1.强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电力施工企业要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认识到劳动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既要强调劳动者与企业的平等性,同时也要强调两者的隶属性,劳动者要服从企业的安排,构建得到劳动者认可的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其次,规范业务外包以及人力资源配置等问题,形成一体化的组织架构。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加强对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明确用工主体,规范劳动关系,从而避免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最后,制定完善的企业人力资源配置,优化企业中各类人员的配比,规范岗位职责以及任职资格。

2.加强企业岗位管理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加强各个岗位的管理,避免人员交叉混乱的局面。企业要根据实际发展情况,依照劳动法进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招聘时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考核的人员,企业要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规范、合法的劳动关系。同时,存在外包、出借人员现象的,企业要解决人员问题,做好员工的劳动关系的管理,避免重复管理问题的发生。另外,企业内部要做好岗位管理工作,规范交叉混岗现象。对企业的岗位设置、员工的核定等进行规范,以考核等形式公平竞争,部分优秀劳务派遣员工可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企业中部分临时性的员工,企业要加强人员的培训,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转岗,而超过两次转岗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根据劳动法解除劳动合同。

3.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电力施工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要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企业要严格按照我国劳动法制定,保证制度的合法性,同时要进行民主公示,得到劳动者的认可,从而保障后续的执行。另外,规章制度要能够根据法律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建立招聘、试用、录用以及教育、考核、奖惩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建立规范化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时,企业要根据岗位、工种以及员工层次等差异,制定出针对性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严谨,避免模糊不清等问题;劳动合同中期限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特点设置,例如以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降低劳动成本,预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法律风险。

4.规范管理劳动用工

电力施工企业要构建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根据岗位、员工的贡献情况,设置适应各个岗位的奖惩机制。在构建绩效考核管理机制时,企业要面向全体员工进行考核,以员工的贡献来设置奖励机制,将业绩考核成效与员工的培训、个人评价以及物质、非物质奖励相结合,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四、结束语

电力施工企业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其稳定运行能够保障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将风险意识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完善劳动关系管理的法律风险控制,既能够降低劳动成本、规避劳动风险,同时还能够有助于企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戴莹.电力施工企业工程项目成本控制优化研究[D].浙江工业大学2013.

[2] 杜春晖.电力施工项目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4.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篇四

作者:佚名法律规范来源:网络点击数:445更新时间:2010-6-6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因其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结果的强制性及领域的广泛性而有别于其他风险。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是要通过增强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建筑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主要是围绕施工项目展开,企业在注重综合风险防范的同时,应重点抓好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才能从源头上屏蔽风险。建筑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标价风险。低价中标的市场营销策略蕴藏着很大的施工风险,必须要经科学测算论证,把握合理尺度,使报价严格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然将会使项目亏损,还会因投资不足引发偷工减料等各种问题。

2、合同风险。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条款遗漏、责任义务不清、签证索赔不明确等都会造成项目施工风险,尤其是承包合同实施中不确定性的风险责任,与业主权利、义务没有合理划分,则风险更大。

3、设计风险。设计图纸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不全不准,有的存在错、漏、碰、缺,有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等等,都会引起项目施工风险。

4、征地风险。主要是指工程占地征用费用和时间不确定可能给项目成本和工期带来的损害。有些项目把本该业主负责的征用土地费用计入报价范围,风险由施工方承担;有些项目征地大大延期,给施工方拖住,损失惨重。

5、现场作业风险。工艺是否合理,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采用的新技术是否成熟和掌握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措施是否得当,都是构成项目施工风险的主要因素。

6、物资供应风险。无论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还是由甲方供料,都存在着物资供应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问题。物资供应在时间、数量、质量和地点上,常常因各种原因对项目施工造成风险。

7、自然环境风险。工程所在地区自然灾害对施工的破坏,特殊地形地貌给施工造成的困难,以及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保护带来的风险。

8、社会风险。施工所在地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群众对工程的认可度、社会的稳定程度、治安的好坏,以及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等,都是触发项目施工风险的社会因素。

9、人员风险。企业人力资源与承揽施工的项目是否匹配,参建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能否动态地满足施工需要,包括文化理念、职业道德、精神状态等等,都有可能导致项目施工风险。

10、资金风险。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影响资金回流,使项目施工费用不足,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投资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回收困难,而且尾项款久拖欠账,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1、对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单位认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虽然重要,但与市场、技术、资金等方面比起来还是软任务,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一些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2、工作重心仍停留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的单位虽然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了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了法律事务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事务人员难以真正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工作重心和职能仍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过分强调法律事务人员的诉讼职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重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3、法律事务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弱。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即使配有专职人员,专业化和业务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特别是项目经理、物资采购等一些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亟需提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应设专职高管人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工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二是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顾问知识广博,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尤为精通,能够有针对性的处理好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在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处理疑难诉讼案件等方面,更显其重要。三是加大普法培训力度。要全方位、多角度、分层级、有重点地抓好全员的法治教育,组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典型案件公开庭审活动,以生动真实的案例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律素质。四是严格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纠纷案件中因本单位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案件责任人,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2、建立参与机制。企业应把法律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大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力度。一是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法律事务部门应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在项目前期就重大法律问题主动提出研究论证意见。二是由一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和谈判主导型转变。对重大项目运作模式、风险责任分担以及协议合同框架设计等重要经营问题,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作出系统论证和设计,作为项目洽谈和运作的基本依据。对合资合作、市场并购、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等项目,法律事务部门应就其中法律事项组织谈判,并参与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由随意型向制度型转变。企业应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法律人员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决策和运作的方式和程度,实现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3、强化合同监控。强化合同监控,能够大大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一是实行合同集中管理。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要重点加强所属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合同管理,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经济纠纷产生。二是实行合同网上监控。将涉及合同的各种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对录入数据进行网络实时维护、审核、监控。三是实行合同文本标准化。推行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和招投标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常用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5.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五

(2012-11-27 14:46:07)转载▼

标签: 分类: 财会与税务 转载

原文地址: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措施——财务应收帐款之风险作者:注册税务师齐洪涛

作者: 迟彦杰律师 时间:2012-10-08

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导致与获利背离的法律后果发生的可能性。违法行为可导致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都属法律风险,灰色行为和合法行为同样能引发法律风险。

以下简单总结了中小型企业财务应收帐款方面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企业财务应收帐款过多的危害

企业应收账款是企业因对外销售等而向对方单位应当收取而未实际收到的款项,应收过多,危害不言而喻。

1.会降低企业资金使用频率,使企业效益下降;

2.会虚增账面上的销售收入,虚增企业资产,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

3.降低企业营运能力; 4.企业财务风险增大; ……

二、企业财务应收帐款过多的原因 财务应收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既有企业内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既有善意原因,也有恶意原因。

1.部分中小型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占优势; 2.企业只重视销售额,缺乏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3.个别企业忽视信用管理,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4.对客户的实际销售金额、费用确认不及时; 5.企业对客户长期不对账或对账不清,或流于形式; 6.交易方与发票抬头名称不一致的纠纷; 7.贸易合同中的货款支付条款存在瑕疵; 8.企业出借银行账号; ……

三、企业应收账款的防范及处理措施

在整个企业生存过程中,即从投资、产品开发开始直至企业做大作强阶段,企业管理人员都要注重信用风险控制。换言之,在企业产品交易的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要重视信用管理。具体的措施,即包括企业内部销售、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管理,也包括对外客户资质调查、合同动态跟踪履行、律师函、财产保全措施的应用。以下是常见的措施。

1.加强市场调研,发挥自身优势,产销对路,提升产品竞争力; 2.强调客户资信调查工作,签约前对其财务状况、信誉等资料进行调查,控制应收账款规模; 3.注重合同条款质量,交易方式、付款期限以及保障措施等条款要准确;

4.在合同中设置连续性交易、所有权保留、最高赊账额度等条款控制风险;

5.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根据行业及企业自身情况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分类;

6.加强销售人员、催款人员对经济合同条款、讨债技巧以及企业生产、销售、收款等工作程序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7.设置独立的资信管理部门或负责人,建立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及激励机制;

公司对逾期的应收款项,应落实相关责任人催收欠款,对清收工作良好的员工给与奖励;

8.对于国内贸易,对特殊客户有选择地购买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9.对于大额国际贸易,对敏感地区客户也要购买国际贸易信用保险;

10.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做好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加强催收力度;

使客户感觉到债权人施加的压力,不让其轻易推迟付款; 11.注重合同日常管理,强化合同履行阶段的动态跟踪管理; 与客户经常联系,提醒付款期限,一旦发生产品质量、包装、运输、交付期限等方面的纠纷,及早采取补充协议、备忘录、会议记录等书面方式处理,维护良好客户关系; 12.对未清回欠款,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欠款及时追回; 确定科学的讨债方法,根据客户的不同情况采取电话催讨、上门催讨、信函催讨、律师催讨、诉讼催讨等;

13.企业应收客户较多时,还可委托信誉良好的商帐管理、信用管理代理机构;

14.企业要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保持合作关系,以便律所及时出具律师函、采取财产保全、协助诉讼执行等法律措施;

15.不建议委托“讨债公司”(违法组织);

但对规范运作的专业调查、咨询类公司,可适当考虑合作,协助处理个别呆账;

16.账龄较长的应收项目,要考虑律师函催收,确定为坏账时,立即起诉,并做好财产保全;

6.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六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和企业劳动用工环境的变化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如何有效应对劳动用工合同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对于企业显得日益重要。所以,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规范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促进企业科学、健康、高效发展的有力保障。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为企业明确规范了用工的形式,即:全日制劳动用工合同形式、劳务派遣下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形式,下面笔者简要从上述三种类型的合同风险进行简要论述:

一、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防范

全日制劳动合同相对比较规范,这里将不再进行风险论述,下面将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另一隐性合同关系——事实劳动的风险进行论述。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国家为了构建稳定和谐规范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规定相对较为严格,因此企业应当格外重视,避免因理解分歧、管理失误等原因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产生法律纠纷。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以下风险责任:

1、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用工;

2、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企业需要依法给子劳动者各项待遇,还需要支付两倍工资,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3、事实劳动关系在一年后可以成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利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在事实劳动合同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进行风险防范:

1、按程序招聘的劳动者,在确定聘用后,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

2、对于临时雇佣劳动者产生的事实劳动关系,我们首先应转变用工理念的认识误区,在用工方面,我们除了全日制用工(即劳动合同用工)、劳务用工(即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之外,没有其他任何的用工形式,因此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用工权利的指导与监管,规范采用上述三种形式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

3、对于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及时续签的,应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并设置合同

到期提前预警程序;也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终止及续签条款进行约定,如可以约定劳动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而员工又继续留用的,劳动合同自动延期一段时间等条款。

4、对于因无效合同引发的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遵循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加强对劳动合同合法性审查,避免免除企业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出现。

二、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风险防范

劳务派遣是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三方构成的完整劳动用工关系,因其灵活性和利于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减少劳动纠纷而深受用工单位的喜爱,现已经成为一种被广为应用的用工方式。但是,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法律、法规对劳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规范和确认,对用工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规范严格的规定,企业对于劳务派遣方面的风险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企业在劳务派遣这一用工行为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责任主要有:

1、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劳务派遣程序不规范,留用与劳务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务工导致劳务派遣无效,从而形成劳动者与企业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

2、劳务派遣公司抗风险能力差,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企业追偿无法得到实现。

3、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协议内容约定不规范,发生争议时,容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此,笔者建议应做好如下工作来进行风险防范:

1、对派遣公司进行资质审查、资信调查,选用经济实力雄厚,合法、规范经营的劳务派遣公司,增加抗风险能力。

2、在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不直接参与招聘,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主体混乱。如确需自己出面招聘的,应有派遣服务机构书面授权用人单位代为招聘的授权书,并在招聘时向劳动者出具以及披露派遣机构的基本情况。

3、企业应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劳务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且采用以岗定薪的绩效考核模式,与企业的“正式”职工岗位分离或实行同工同酬,杜绝劳资纠纷的发生。

4、在履行派遣协议时,应当及时支付相关的服务费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三、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由于其适应了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灵活用工形式。但是在具体的用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责任有:

1、不签订书面的合同。虽然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但如果因此引起纠纷时,将导致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被误判为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2、变相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将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每天四小时、每周二十四小时的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用工问题,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容易出现合同无效,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3、企业没有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企业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在非全日制用工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进行风险防范:

1、签订书面的非全日用工合同,明确非全日用工形式,并将相关的工作任务、时间、报酬支付等约定翔实。

2、对于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严重不符的,要采取其他适当的用工形式,比如增加用工人数,减少单人工作时间或其他劳务派遣或业务外包等合法规范的形式,解决工作任务的完成。

3、依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通过工资的形式支付劳动者,由劳动者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则是由用人单位进行交纳的一种强制保险,企业应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长远利益考虑,按国家法律规定交纳工伤保险。

7.浅论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 篇七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机制

一、企业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范畴, 一般指的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使得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企业经营法律风险有诸多特性, 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发生领域具有广泛性, 发生结果的可预知性以及发生的起因的法定性等。一旦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法律风险, 不可避免的将会产生经营上的损失, 无论是民事诉讼判决或者裁定、调解, 或者是行政处罚, 都会使得企业受到不可估量的经营损失和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损害等。

二、当前企业经营法律风险现状

1、诚信意识薄弱, 社会法律环境有待加强。

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整体法律环境和社会诚信的影响, 而且考虑到我国目前的法制环境, 很多法律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体系不健全, 执法过程存在不公正的现象, 这使得企业很容易在经营活动中遭受损失, 而且一部分企业经营者社会诚信意识薄弱, 导致经营活动中违约和欺诈的行为经常出现, 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企业法律风险。

2、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低。

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水平, 但是很多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 子啊经营活动中唯利是图, 甚至不惜违法犯罪, 导致企业不仅会在经济利益上遭受巨大的损失, 很多经营者也会因此面临法律上的制裁。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 政府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市场竞争力度不断加强, 交易方式也日趋复杂, 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 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长期以来, 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 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 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 也不断地边缘化, 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

三、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企业经营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 否则就很难适应现代经济活动发展的要求。它要求企业必须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 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 长期执行, 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对公司企业的风险可以进行系统性的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 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先, 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 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 做到全程监控、时时监控;其次, 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 做到事事监控;再者, 对公司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 做到事事防范;同时, 在人员方面, 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 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 做到人人防范;并且, 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 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企业面临越来越多的机会与挑战的同时, 法律风险的存在已经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主要不利因素, 要切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 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四、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

强化企业风险意识是防范风险的前提。相当部分企业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在决策时过于追求效率和速度, 而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的存在, 结果往往不但达不到经营者的预期目标, 而且很可能对企业经营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和生存问题带来严重危害。当然企业部门纵多, 很多企业的员工所在岗位不同, 从事的工作内容不同, 因此一旦发生法律风险, 产生的原因和造成的危害也不尽相同, 因此, 要尽可能的避免企业产生法律风险, 必须有针对性的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风险知识的培训, 只有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决策者和企业的员工建立了良好的法律风险意识, 在有可能使得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尽可能的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企业规范制度是防范企业经营活动中法律风险产生的保障。因此企业必须根据参与市场竞争的整体环境要求, 对涉及经营活动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 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企业经营活动受金融、物价市场影响, 企业指定规章制度, 应根据政策和企业实力的发展情况、国际国内市场环境的现状, 对企业规范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

抓住热点难点工作是防范风险的关键。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重点, 一是在企业成本核算过程中, 认真分析融资风险和偿付能力;二是重大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应当充分把握质量和市场波动的影响;三是运营管理过程中,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防止管理瑕疵引发的诉讼和非诉案件。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过程中, 企业必须结合实际抓住工作重点, 才不会避重就轻, 造成顾此失彼。

强化法务机构履职是防范风险的保证。企业需要建立自身的法律事务服务机构,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 为企业法律经营活动提供法律保障, 并且企业需要保证法律工作人员能够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包括参与重大决策发表法律意见, 重要制度和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 易发纠纷事件的预告防范和应急处置, 诉讼纠纷的法务人员提前介入等。只有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切实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才能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

参考文献

[1]包庆华.企业营销法律风险与防范策略[M].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8.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八

【关键词】防范;法律风险;企业利益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規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包庆华:《现代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解析》,中国纺织出版社2006年版。

[2]王宾容 王霁霞 孙志燕:《企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年版。

9.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九

1、要求同时提交作业的纸质稿和电子版,电子版作业请发至下列信箱:。

2、纸质稿作业提交时间:2014年6月26日(周四)课堂提交,之后补交不计分;作业雷同者 不计分。

3、平时作业及考勤、课堂表现占40%。

祝好!

周延

MBA平时课堂作业

一、论述

1、近日,多家网站都在报道“实名购买火车票丢失后,凭身份证不能退票和改签”一事,对此很多人认为铁路部门的这一规定乃霸王条款,但也不乏反对之声。那么,何为霸王条款?“实名火车票丢失不能退票和改签”是否构成霸王条款?对此消费者应如何维权?请根据所学《合同法》知识进行评说。

2、你认为如何设计保证合同的条款才能更好地防范法律风险?

二、案例分析

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米纯毛布料,总价款为1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3月1日履行,甲公司应当在乙公司交付货物时向乙公司支付价款,同时甲公司应当先交付定金1万元人民币。

试问:

(1)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吗?为什么?若甲公司违约,如何适用定金罚则?若乙公司违约,又该如何适用定金罚则?

(2)若合同中还约定了2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条款,则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与违

约金条款?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3)若乙公司在3月1日之前明确表示不愿出卖纯毛布料给甲,其行为构成何种违约形式?甲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4)若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对乙公司享有2万元人民币的到期债权,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债务。为逃避债务,乙公司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他人,则甲公司可行使什么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2、1992年4月3日,个体户A前往县城成衣批发市场B处购买60套毛料服装。结算时,A所带的现金不够,尚欠200元,故欲立具欠条,B见A的票夹内有50元面额的有奖储蓄存单,便说:“欠条就不要写了,这也算钱。”并顺手抽出4张存单,A见状未持异议。B又对A说:“如果你还要这4张存单,日后拿钱来赎。”1993年1月10日银行开奖,B拿走的4张存单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奖金3000元。A得知后,立即向B赎回存单并索要3000元奖金,但遭B拒绝,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试问:这3000元奖金究竟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3、甲、乙、丙、丁四人准备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拟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乙以一商标作价12万元出资,其劳务作价3万元出资;丙以一辆汽车作价15万元出资,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丁以其3间房屋的使用权作价10万元出资,约定经营期3年。

(2)甲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乙丙丁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合伙人按照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

2009年3月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9年年底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途中发生车祸,车毁人亡。其子要求合伙企业赔偿汽车款1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遭甲乙丁的拒绝。

2010年2月,乙的个人债权人杨先生向合伙企业主张,因乙拖欠杨先生欠款7万元,与杨先生所欠合伙企业货款7万元相互抵销。

2010年7月,丁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和A企业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甲乙明确表示不承担该合同的任何法律后果。

2011年1月,合伙企业不慎失火,烧毁丁的房屋一间,丁要求合伙企业赔偿其损失。

甲见合伙企业经营无望,遂于2011年3月提出退伙,遭乙、丁的拒绝。后甲与丁

达成转让出资的协议,但遭乙的拒绝。

2011年5月,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三个合伙人一致决定自行进行清算。

试问:

1、该合伙协议中各合伙人的出资是均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丙之子是否可以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成为新合伙人?为什么?

3、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丙的汽车损失15万元?为什么?

4、杨先生是否可以将乙对其个人的债务与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相互抵销?为什么?

5、丁和A企业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合伙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6、丁被烧毁的房屋能否要求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7、甲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

8、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是否可以自行清算?为什么?

10.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篇十

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大挑战来自于自身,最大的敌人不是别人,正是自己对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强。许多房地产企业往往把法律风险与法律纠纷混为一谈,轻视事前及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只重事后法律纠纷解决,而事前防范往往比事后处理更重要。

一、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房地产企业在内部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房地产企业内部管理不当而引发的法律风险。首先,房地产企业管理者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风险。许多房地产企业负责人及管理者没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往往要等到发生法律纠纷之后才想到找律师代理诉讼。有的房地产企业即使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但是很大程度上只是把顾问律师当作“花瓶”角色,重大决策及管理过程并不让律师参与,没有让顾问律师产生其管理和防控法律风险应有的效用。其次,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管理不规范,乱盖公章可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麻烦;合同签订与管理不严格,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重要法律文件散落于角落或者没有存档而丢失,发生法律纠纷时无据可查,最终因证据缺失承担败诉风险;人力资源管理上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面临违法用工赔偿的法律风险,还有用人不当导致管理失误的风险等。

(二)房地产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最重要的是签订和履行好各种合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较多。首先,合同签订中对方预埋对房地产企业不利的内容的法律风险。合同中的每一个字,每一个词,每一句话,都意味着潜在的利益或者损失,因此,草拟合同时双方均会小心谨慎和深思熟虑。但是由谁草拟合同谁就占据主导地位,律师提醒房地产企业千万不要为了节省律师费而简单参照各类格式文本或者简单按照对方的范本订立合同,因为任何一方在草拟合同时均尽可能写清楚自己有利的条款,而尽可能给对方增加不利的条款,有时为了在合同谈判中对自己有利,草拟合同的一方往往还尽可能采取比较隐蔽的表述规范和限制对方的权利,增加其义务。虽然在谈判时可以提出来修改,但是增加谈判的难度,有的内容认为是小问题而忽略;有的内容因为碍于情面羞于启齿;有的内容大而化之麻痹大意;有的内容可能因为疏忽而没有发现风险,又是再精明的高手也很难将对方预埋的地雷完全排除,即使排除也无法掌握主动。

其次,合同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作为房地产开发一方要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办理相关手续,对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房地产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可能导致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另一方面,合同的相对方也应当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比如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要具备相应建筑资质及独立法人资格,避免挂靠或借用资质承包施工情况,尤其是一些个人假冒建筑公司,私自雕刻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公章从事承包活动,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而引起纠纷或者诉讼的法律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认真核实,否则出现工程质量或者施工纠纷时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再次,合同内容不完整及表述不规范的法律风险。实践中许多房地产企业往往简单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或者从网络上下载的格式合同文本,不认真理解和审查合同内容而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风险。这些格式合同无法将房地产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囊括进去的,一般都过于笼统,很难切合实际,不易操作;还有对合同内填写不完整,实践中常出现应填写内容的横线处空白、日期空白等情况,因合同一式几份,空白处很容易自行添加内容,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对违约条款约定过于笼统,违约金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一旦发生争议,没有违约赔偿的标准。

(三)房地产企业面临行政上的法律风险

由于房地产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开发的行政干预较大,从土地价格、银行信贷利率等主要环节都由政府来把控,由此给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运营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有的地方领导的指令常常比政策、法律规定更具效力,而且朝令夕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就给房地产企业的开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风险。比如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应在政府部门征为国有土地并已对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安置后才能出让,而且该笔补偿费用依法应由政府支付,但是政府往往会在出让土地时附条件转嫁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附着物拆除补偿问题也往往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想办法处理;还有受让土地四至界限不明确或者重叠的风险,虽然法律法规规定国土部门出让土地必须是“净地”,禁止“毛地”出让,但是实践中所出让的土地基本上都是无法干干净净的,总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存在,尤其是由于土地四至界限是用坐标定位,实际丈量中差距较大,四至界限重叠及面积不足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产生的纠纷及法律风险较大;还有政府城镇规划变化也可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政府出让土地的时候承诺的土地容积率、周边交通环境、公共设施等可能因领导变化或者领导意志的变化而变化,一旦满足不了房地产事先规划,则直接给房地产开发造成较大影响。还有政府不断升级的楼市调控风险,你不知道政府下一步会出台什么限制性政策,我国房地产行业没有什么市场规律可循,政府的把控力度直接影响房地产市场走势,房地产企业只有提心吊胆的被政府宏观调控牵着走,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

(四)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的法律风险

我国实行严格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随心所欲的销售商品房。近些年,国务院及建设主管部门连续出台商品房销售限制政策与措施,如果违规销售,逾越红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违反法律销售,企业可能承担经济处罚责任,负责人甚至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严重后果。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广告宣传时,公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即使为了吸引购房者关注,也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其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面临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实践中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均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了吸收资金,以收取定金或预订款的名义预售商品房,与买受人签订《认购协议书》,此时收取费用法律风险巨大,房地产开发商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行政、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处罚的危险。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如果未完善相关手续而预售收取预售款,根据2011年1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中如果未完善相关手续而预售收取预售款,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风险无处不在是正常的,关键要正确把握和掌控风险,不出现系统性偏差和原则性风险,这需要必要的风险防范手段和措施。

(一)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强化房地产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加强房地产企业风险防范制度流程建设。古人有言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防风险比处理风险所花代价要小得多。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树立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是企业风险管理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构筑房地产企业内法律风险的内控防火墙。加强对企业员工的房地产法律风险知识培训,教育企业员工自觉学法、模范守法,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熟悉掌握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知识,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加强规范化开发过程的监管,从土地的取得直至房地产销售、租赁、工程管理、客户服务、物业管理等方面逐一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风险防范的效用,为企业的盈利避免额外的损失。

(二)高度重视合同的签订与管理,避免房地产企业合同纠纷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建立合同管理及履约责任制;建立完备的合同签订、交底、履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签约与履行质量。起草合同时要学会从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合同可能遇到的风险因素有全面深刻的了解。合同是比较严谨的法律文书,应当注意用词严谨,不要在合同中用模棱两可的词句或多义词。完善的合同可以防止或减少争议,从而减少费用,如果在合同中没有严密的表达,很可能给合同履行或者索赔留下隐患。尤其要认真审查和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直接关系到房屋买卖的顺利进行,有的开发商不经过律师审查随意起草合同,或者简单使用主管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或为迅速成交将一些不切实际的承诺作为合同条款,还约定一些极易产生歧义的条款,导致开发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为被动,也为以后产生纠纷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要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对重要法律文件统一归档管理,合同最好多备份,必须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不要发生合同遗失或者找不着最后上对方牵着走的风险。

(三)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房地产企业品质控制

11.浅谈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篇十一

摘 要 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发生巨大变化,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本文将从法律风险的成因、表现特征和如何构建防范机制等方面探讨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些问题,以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发展。

关键词 法律风险 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它损害的风险。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大案频发,风险管理成了国有企业急需弥补的一课。在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建立完备的法律防范机制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一个企业只要存在经营活动,必定会产生风险。企业面临的风险可以分为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是以市场因素为特征的,而法律风险是以势必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的。中国企业更多的关注商业风险,却往往忽视潜在的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恰恰是企业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二、忽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后果

法律风险平时处于极其隐蔽的状态,往往难以遇见和控制,不容易为企业所认识和发觉,导致很多企业不够重视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以及遭受经济损失后没有及时采取救济手段,使企业的发展危机四伏,使自身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自由、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

1.损失商业机会。企业法律风险实际发生后,企业必然需要为了善后事宜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用于开拓业务和市场的资源自然就大大减少了,而商业机会却是转瞬即逝的。因此忽视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很可能会损失很多商业机会,导致潜在的不可估计的损失发生。

2.损失商誉。忽视企业法律风险,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商誉。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其建立是极为不易的。而公司一旦由于违法行为被处罚,那么公司形象就会受到致命的打击。一个品牌的建立实属不易,但是法律风险却可能会一下子毁掉一个品牌。

3.遭受行政处罚。企业由于忽视法律风险管理,在其行为违法时就可能会受到例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严重时会使公司面临破产清算的不利后果。

4.企业或其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触犯刑事法律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此时,单位犯罪通常实行双罚制,既要对单位追究责任,通常是处以罚金,也要追究个人的责任,通常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此种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

根据现代企业的六大职能即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的特点,企业在实际运行当中的法律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决策违规。企业重大战略、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违反决策程序,不经过法律论证,被迫承担法律后果。例如有的企业违规出借资金、对外担保,形成法律风险。

2.经营违法。有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违反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规建设的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失去法律保护,招致执法部门查处和法律制裁。

3.民事违约。企业订立与履行合同不规范,违反约定导致经济纠纷,被对方起诉承担违约责任。有的企业因未能偿还到期债务,被银行起诉,造成企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4.遭受不法侵害。企业维权意识不强,经营行为存在漏洞,防范机制不健全,遭受不法侵害、恶意诉讼或突发危机时,被动应付。

四、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现实意义

1.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

2.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五、如何构建科学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为了能够有效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企业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理念。企业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事先防范是基础,过程控制是关键,事后救济是保障。

其次,必须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与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要根据成本与效益相一致原则,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同时,提高企业生产效率和交易效率。

第三,必须突出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和授权管理。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要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要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在投融资决策、对外收购股权,特别是涉及期货等高风险业务领域,要严格授权程序。

六、结束语

12.企业物流外包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 篇十二

1 物流外包的内涵及其意义

物流外包是指企业以合同承包的方式将物流业务委托于专业的物流公司运作, 以便能集中企业自身生产力, 增强核心竞争能力的一种业务形式。它追求的是合作双方长期稳定来往的、相互渗透的、互惠互利的发展。在全球经济化的时代, 企业竞争日益高层次化, 越来越强调准时、高绩效, 物流外包的经营模式已相应地从纵向一体化逐步转向向一体化。

企业物流外包为企业业务的经营与高效率完成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逐渐成为许多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种“时尚之选”。物流外包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1 优化企业资源配置

物流外包是供应链管理环境中企业物流资源配置的一种新形式, 它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完善发展供应链, 打造企业更强的核心竞争力。而物流外包通过外向资源配置, 减少非核心业务方面的投入, 则可使企业资源配置得到更合理的优化。

1.2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在企业总成本中, 物流成本占有相当的比例。企业正确选择物流供应商, 形成较为稳定的供应链, 可以合理有效利用外向资源配置, 共享企业外的物流资源与规模。而这能企业带来更高效的利润, 也间接降低了企业物流成本。比如, 小天鹅和科龙两家家电行业将自己的非核心物流业务外包给安泰达物流公司, 不仅有效降低了物流成本, 而且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使企业的发展更为壮大。

1.3 有效提高企业客户服务水平

在讲求服务质量与水平的当代商业环境之下, 客户服务水平的质量指标就成为企业竞争的必要部分。企业进行物流外包将业务交给物流技术与物流管理能力更专业更娴熟的外包商有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 增强企业信誉与品牌能力。

但由于中国物流市场尚不成熟, 企业物流外包的完善程度与法制规范尚待提高, 而物流所产生的功效在业内更多的表现在直接经济利益上, 综合物流业务外包所产生的供应链并不顺畅, 绩效也不理想。这与企业物流外包所带来的风险有极大的关系。

2 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的形成机理

企业物流外包是由具有不同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与物流服务商组成的以利益为驱动的业务组合, 委托与代理企业之间关系错综复杂, 所以, 在运作过程中必然存在环境、人、组织、决策等方面的风险来源。

企业物流外包风险形成机理主要有四种:

(1) 企业物流外包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它是指企业在物流外包过程中出现了管理策略上的失误, 及外包后因本企业的管理模式与合作企业的管理模式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包括企业文化差异、部门权责不明和业务流程不清晰等) 造成的双方战略发展过程中的管理风险。它潜藏在三种情形之下:物流外包企业的管理;对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失控;合作企业间的文化差异。

(2) 合作企业之间在相互合作运作过程中出现信息不确定、信息不对称或信息泄露问题所引发的信息风险。这类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因为外包企业与合作企业之间出现沟通不畅、不及时、相关信息的发布失真、某些信息的反馈滞后等问题, 导致了物流外包合作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性与信息失误, 产生相应的信息风险。

(3) 企业物流外包模糊成本和隐藏费用带来的财务风险。它是指企业在物流外包过程中, 从外包策划到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种种财务预算, 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变化, 即外包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与意外因素致使实际成本的核算困难、成本模糊, 导致超支严重, 最终企业因达不到预期经济效益而面临相应的风险。

(4) 物流外包企业因物流市场价格波动致使损失投资资本及企业失去物流创新能力所引发的市场风险。由于目前物流外包市场的发展还不成熟, 物流市场上出现的法律漏洞与价格波动等因素可能会导致企业物流外包后物流创新能力的相应降低, 从而形成企业物流成本管理、控制风险和物流创新能力退化等方面的风险等。

3 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

3.1 选择合适的外包商, 并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与利益、风险分担机制

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应高瞻远瞩, 规划一份长远的战略发展蓝图, 选择的合作外包商不仅要能在利益上互惠互利, 更要有利于企业内部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在深入考察与充分研究的基础上, 构筑合作双方的信任监督机制。在物流外包过程中, 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息风险是最常见的风险因素, 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合作双方一方拥有的信息质量良好、信息储备充足, 而另一方则信息则相差甚远。为了规避这种潜在风险, 合作的双方应建立一套良好的信息共享系统, 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与安全。一旦泄露对方的商业机密, 则应为对方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而在此基础上建立利益均沾与风险分担机制与监督机制, 则能为打造客观、公平、和谐的合作环境起到双重保护的作用。

3.2 重视企业内部物流管理人才, 加强外部客户关系管理

人才是各行各业都竞相争夺的最重要的战略储备之一。物流管理人才是一种高端复合型人才, 他们掌握着现代化金融贸易管理、物流运输与物流理论和技能, 具有扎实的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经营英语能力。专业的物流顾问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维护与物流外包成败密切相关的公司项目的设计与规划, 为企业提供物流需求以及项目数据。如果企业缺乏这样的物流管理人才, 企业物流外包将无处可施, 有时候也极有可能走入法律误区,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企业内部人才关系要搞好, 外部客户关系也不可忽略。良好、持续的客户关系是确保物流外包顺利开展与长远发展的奠基石。客户关系管理是以一种长远发展眼光与互惠条件为基础的企业管理内容。而高级的客户关系管理可以扩大企业物流市场、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稳定提升客源、提高客户满意度与企业信誉度。稳定的客源与有高信誉度的客户是确保物流外包顺利开展的前提, 它可以规避物流外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许多意外风险与法律纠纷。

3.3 加强物流外包合同的科学管理, 并及时办理物流货物保险

物流外包合同涉及的内容繁冗复杂, 在签订合同时, 任何疏漏与欠缺都会影响物流活动的正常进行。所以, 企业要注意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各方面的专业培训, 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谨慎, 货主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可向专业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在外包之前确保整个环节多方面考察无误, 尽量避免签约后违约或毁约现象的出现与其他意外事故隐患, 致使企业利益与信誉受损。另外, 为避免合同纠纷或其他合作意外导致更大的利益损失, 企业应及时办理物流货物保险。物流货物保险主要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等物流运作环节中出现的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费用。它在为企业提供业务保险保障的同时, 还能最大程度地简化客户的投保手续, 方便客户, 是可供企业选择的一种必备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魏众, 申金升, 陈继军, 张智文.企业物流外包风险形成机理及防范研究[N].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5, (1) .

[2]秦迎林.企业物流外包风险识别与控制研究[N].交通企业管理, 2010, (8) .

[3]刘永胜, 刘萍萍.企业物流外包风险研究述评[J].中国流通经济, 2008, (11) .

[4]胡明菲.企业物流外包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商业经济, 2010, (15) .

[5]黄青萍, 王海萍.企业物流外包策略研究[J].生产力研究, 2010, (5) .

上一篇:教师职称岗位竞聘的演讲稿下一篇:书香机关心得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