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夜班津贴标准(精选5篇)
1.广东省夜班津贴标准 篇一
广东省高温津贴发放标准2015
从广东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全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与去年相同,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值得注意的是,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省政府授权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调整。
享受高温补贴的工种
室外作业的有建筑工、环卫工、外卖快递员、交警巡警等,室内作业的有炼钢工、机械铸造工等。
发放的时间
从今年的6月开始至10月结束。
高温补贴发放注意事项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3.工作中暑致死视为工伤
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高温津贴发放问题解答
一、高温作业人员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答:《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及实行特殊工时的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高温津贴如何发放?
答: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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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二
文件一: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06]18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调整了在职人员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干部离休后,福利待遇不变。其他各项生活待遇都与所在地区同级在职干部一样对待,并切实给予保证”的精神,经研究决定,离休干部夏季7、8、9三个月防暑降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80元。调整增加的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本通知自2006年7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10月11日
文件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2]7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
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杏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文件三: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
(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赣老发[2013]20号
各设区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参照机关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执行,经研究决定,调整企业离休干部高温津贴(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0元调整到160元。
二、发放时间:从2012年起,夏季离休干部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离休费按月一并发放。
三、经费渠道:提高高温津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四、原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老发[2006]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5月30日
(本栏目由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二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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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敏
3.夜班护士工作质量标准 篇三
1.提前上岗清点器械、药品等物品,急救器材、药品是否齐备完好,贵重、毒麻药品交接
清楚并签名上锁单独存放管理。
2.做好床头交接班,重点病人交接:抢救、危重、大手术病人护理完成情况;有无压疮、各种管道固定和引流通畅情况;危重病人护理记录;急诊、新入、特殊检查、治疗、输血及情绪异常的病人重点交接并记录。
3.按照分级护理指导原则巡视病人,密切观察病情变化,观察患者有无输液、输血反应,有无渗液、漏液、空气栓塞。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及时配合抢救。
4.落实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做好基础护理、晨晚间护理、皮肤护理,协助生活护理,做到服药到口、做好卧位护理、排泄护理等,确保患者清洁、舒适。
5.及时、准确地完成夜间医嘱和各项治疗护理工作,各种护理技术操作正规熟练,严格遵
守无菌技术原则,做好消毒隔离工作,无交叉感染。严格遵守医嘱查对制度认真查对上一班医嘱,无差错事故。
6.掌握危重病人的“十知道”,按照疾病的护理常规提供相应的基础护理及专科护理。做
好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掌握患者的心理状况及特点,做好心理护理。
7.完成术前准备及特殊检查,化验前的准备工作,并做好相关宣教与指导。
8.接收急诊新入院患者,注意评估患者病情,及时准确予以相应处置。
9.负责病房管理,随时巡视病房,了解病人及环境情况,按时熄灯,打开地灯,做到“四
轻”,保证夜间病人的休息与安全。发现非医疗护理的不安全因素引起的意外要及时报告院总值班及护士长,确保无火灾、盗抢等意外发生。
10.对昏迷、躁动、老年、小儿病人有安全防护措施,保持舒适卧位和各种管道通畅,防止
导管脱落,预防压疮,烫伤,坠床发生。
11.按照检验要求准确采集、收集各项化验标本,并及时扫码送检。
12.各种护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夜间交班报告符合要求,交清病人总数、出入院、转
科、分娩、手术、危重、死亡人数及护理应注意的问题,各种检查标本采集及各种治疗处置完成情况,对尚未完成的工作,应交代清楚。
4.厦门高温津贴标准 篇四
还好,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本月发放的工资中将可以领到一笔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5月至9月。
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不过,有些单位用实物,如藿香正气水、菊花、凉茶等来代替高温津贴,这样行吗?答案是: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没发、少发高温津贴可投诉
那么,企业可以不发高温津贴吗?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92-5110656),也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职工服务热线12351)。
年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厦门高温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或每人每天9.2元,发放时间是5月至9月。
饮料不能冲抵高温津贴
按照福建省有关规定,对于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不过,有些单位用实物,如藿香正气水、菊花、凉茶等来代替高温津贴,这样行吗?答案是:不行!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也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企业没发高温补贴可投诉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5.北京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篇五
33℃以上室内工作月补120元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北京市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
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以津贴发放替代这些物品的发放,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也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未领到可打12333投诉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相关部门表示,对于企业在发放高温津贴时出现标准低、打折扣,或者以饮料代替津贴或以津贴代替饮料等情况,将加大检查力度。同时,职工如果未按规定领取到高温津贴,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拨打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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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将至,全国各地相继进入高温酷暑季节,许多地方将于该月开始发放高温津贴。北京市人社部门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该发而不发属违法行为,最高面临1万元罚款。未足额发放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根据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多地已经制定高温津贴标准,但标准有所不同,发放的月份也有所区别。上海为每年6月到9月期间发放,具体为每人每月200元。北京的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至8月,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而年平均温度较高的广东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发放,具体每人每月150元。
北京市人社部门负责人介绍,露天作业如交巡警、快递员、建筑工人、环卫工人、户外线路检测工人;室内作业如炼钢工人、机械铸造工人等都有可能享用到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也不能冷落劳务派遣员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对记者表示,“同时,高温费不计入最低工资。也就会说,扣除了高温津贴等项目后,劳动者每月实际拿到手的钱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那么,用人单位可以用饮料或者绿豆汤代替高温津贴吗?王丹律师对记者说,按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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