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1.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公推竞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工作实施意见
文字显示:大中小作者:来源: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发布时间:2004-5-19浏览次数:816
各县(区)委: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切实加强乡镇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经市委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公推竞选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以下简称“公推竞选”)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推竞选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竞争择优原则,以扩大民主、落实群众“四权”为工作取向,以创新机制、综合运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为工作内涵,以树立导向、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为工作目标,不断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激发基层干部队伍的整体活力,为我市实现渔农村跨越式发展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竞选职位
全市共推出8个职位进行公推竞选,各县区分别推出1个乡镇党委书记、1个乡镇长职位。
三、资格条件
参加竞选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现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竞选乡镇党委书记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系中共正式党员,竞选乡镇长人员年龄在3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
四、实施范围
公推竞选工作在全市范围以县区为单位实施,每个县区负责对所辖职位的公推竞选工作。县区属单位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本县区的公推竞选,不参加其它县区的公推竞选;市属单位人员可任选一个县区参加公推竞选。
五、基本程序
公推竞选工作主要有公推和竞选两个主要程序,分步组织实施。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人选确定
1、公开推荐。主要实行三轮民主推荐。第一轮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代表推荐、群众推荐等办法,由县区委组织部对推荐上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第二轮对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县区属乡科级领导干部中民主推荐;第三轮在县区四套领导班子成员中民主推荐,逐轮选优,推荐出竞选人选。
2、县区全委会差额票决。在公开推荐的基础上,由县区组织部门考察择优确
定初步建议人选,每个职位候选人一般掌握在6人左右,经县区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递交县区委全委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数多少差额确定各3名候选人初步人选。
3、公示。对县区委全委会确定的初步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问题或无特殊情况的,进入下一个环节;如发现有问题或有特殊情况的,按全委会得票数依次递补。
4、驻点调研。初步人选到竞选乡镇进行蹲点调研,撰写调研报告,由有关人员组成的评委会评审并赋分。
5、演说答辩和民意测验。召开大会,规定时间由初步人选依次上台进行演说,然后再回答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由评委当场评分。再进行民意测验,由与会的人员对初步人选进行满意度打分。
6、确定预备人选。根据竞选人撰写的调研报告、演说答辩、民意测验得分,按3:3:4比例统计总分,择优确定2名人员为候选人预备人选。
(二)选举
将预备人选分别提交乡镇党代会、乡镇人代会选举,乡镇党代会采取差额直选办法,选举产生乡镇党委书记,报县区委批准。乡镇人代会采用先预选,再等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乡镇长,并报县区委备案。
(三)签订责任书
竞选结束后,由县区委、县区政府与当选人分别签订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制实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公开评议考核,对工作实绩与任期目标差距较大的,予以责令辞职或本人自愿辞职。同时,对竞选上来的干部上任半年后进行一次初任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任期,并享受该班子人选的提名权、建议权;如考核不合格,不适宜继续担任的,按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予以免职。
六、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公推竞选是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改革的一次新探索和新尝试,各县区要建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公推竞选工作领导。从确定职位、制定方案、组织自荐、公开推荐、驻点调研、演说答辩、选举等各个环节,领导小组要给予密切关注、认真指导。县区委在确定职位时要认真分析筛选,以提高竞选的竞争力,同时要采取措施,确保原职位人员顺利平稳过渡。县区委组织部要向竞选职位乡镇派驻工作组,周密策划,精心安排,慎重操作,全程跟踪。
(二)严格依法办事。乡镇党政领导干部选举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每一个阶段特别是选举阶段要严格遵循《党章》、《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按实施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做到方案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全程阳光操作,并邀请纪委、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群众全程参与监督,坚决制止贿选等非组织行为发生,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确保整个工作公开、公正、透明、合法。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会议、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开展宣传。竞选职位、条件、报名办法、竞选程序和方法,都要公布于
众。要大力宣传公推竞选的意义,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浓厚氛围。竞选职位乡镇要通过不同层次会议进行宣传发动,统一乡村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思想,引导大家消除疑虑,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为公推竞选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四)结合实际开展。各县区在把握市里实施意见、统一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精心考虑每一个环节,认真组织实施。鼓励各地大胆尝试,积极探索,使公推竞选工作不断科学、完善。整个公推竞选工作一般在6月底前结束,并与乡镇换届前人事调配相衔接。要充分利用民主推荐结果,充实各级后备干部队伍。对在演说竞选、差额选举中淘汰的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根据德才表现情况,适时量才任用,以充分体现公推竞选工作的积极效应。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
2004年4月26日
2.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一、存在问题
(一)金融IC卡推广进度不一
调查发现巢湖市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目标了解程度和实施进度差别较大,大多数发卡金融机构均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文件,并已着手制定了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开展业务培训宣传活动。其中工行巢湖分行自2010年开始就大力推广包括白金卡在内的IC卡,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业务培训及宣传活动。邮储巢湖分行制定推广宣传计划,现处于全省业务培训阶段。中行巢湖分行和建行巢湖分行均表示IC卡推广计划由总行统一部署,具体设施时间目前还没有收到相关文件,尚未开展宣传工作。农行巢湖分行至今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意见》不甚了解,目前未制定金融IC卡推广计划和进度,未接到上级行的任务或者培训,没有对客户制定宣传计划。居巢区信用联社因各项业务系统均联入安徽省信用联社科技中心数据机房,故各项业务发展规划均由安徽省信用联社统一指导进行,但目前金融IC卡的推广尚未开展,具体的推广事宜根据安徽省信用联社的统一布置进行。
(二)ATM、间联POS的改造进度缓慢
调查发现目前巢湖市金融IC卡受理环境即POS与ATM机改造进度不一,除银联巢湖商务部署的直联POS机已完成了85%的改造外,其余由发卡机构部署的间联ATM, POS的改造进度缓慢。其中中行尚未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时间表,近200台POS和21台ATM不支持金融IC卡;建行目前有159台POS和36台ATM都不能受理金融IC卡;邮政储蓄银行已制定金融IC卡受理环境的改造时间表,现有POS约82台、ATM34软件系统有待升级;农行现有45台ATM机和700台POS机,均不支持金融IC卡标准;居巢区信用联社15台ATM受理改造尚未进行。
(三)金融IC卡发卡开户基本停滞
调查发现截止2011年4月底,除工行应客户要求主动发行了极少量的金融IC卡外,各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均为磁条卡。目前工行磁条卡银行卡数量借记卡264 656张,信用卡1 922张,贷记卡70 602张;邮政储蓄银行磁条卡储蓄卡约65万,信用卡约2 000张。居巢区信用联社磁条卡借记卡83 438张;农行磁条卡借记卡823 196张,信用卡31 522张,其中贷记卡累计发卡量为25 297张。
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办理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费用情况不甚明确。目前工行已办卡用户不收取费用,对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等,初期免费。邮政储蓄目前已能受理IC卡开户,相关费用待总行统一制定。建行、中行、农行、居巢区信用联社没有办理开户。
(四)从业人员培训和客户宣传缺乏
从调查结果来看,除工行从业人员对金融IC卡较了解外,其他发卡机构对银行卡从业人员金融IC卡业务的培训均不到位,各发卡机构基本上未着手开展金融IC卡知识宣传活动。其中建行员工大多数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较浅,客户对金融IC卡也不了解;邮政储蓄员工对金融IC卡了解程度一般;中行现阶段尚未发卡,对金融IC卡只有概念性了解,员工及客户对金融IC卡情况了解程度有限;居巢区信用联社尚未进行统一培训。
二、对加快金融IC卡推广实施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实施进度
针对各发卡机构对金融IC卡推广实施进度差别较大的情况,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牵头成立金融IC卡推广工作领导管理机构,督促本地区发卡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金融IC卡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推广计划,加快实施进度,协调本地区金融IC卡推进工作。
(二)协调加快受理环境的改造
虽然发行IC卡后,银行ATM机、POS机、多媒体自助查询机、柜台等都要加装读卡器,IT系统技术接口也要进行改造,银行投入巨大,但是影响更换金融IC卡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整个社会对IC卡的受理环境。如果IC卡的受理环境好,IC卡发行推广就容易,甚至出现客户主动办理的情形;否则,就会出现客户埋怨、投诉,就会影响IC卡推广。同时各家收单机构在机具性能、操作等方面是否统一、相容、协调也是影响IC卡推广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保证指导意见的实施,各发卡机构应尽快加强受理环境的改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要统一步伐,确保按时完成“2011年年底前,全国性商业银行布放的间联POS能够受理金融IC卡”的目标。
(三)合理制定更换金融IC卡费用标准
目前一张金融IC卡制卡成本是磁条卡的几十倍,各发卡机构仅发行的单一品种磁条卡动辄几十万张,制卡费如何收取,是否要向客户收取制卡费,也让发卡机构陷入困境。中国银联应尽快制定金融IC卡费用收取标准,统一各发卡机构办理金融IC卡开户和高端个人客户申请新卡、换卡不换号、IC卡年费等费用,使金融IC卡发行有一定执行依据,防止出现IC卡费用收取混乱现象发生,统一规范支付市场。
(四)加强培训和宣传,改进支付环境
3.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三
一、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
在制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以国人部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标准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以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增加退休费办法确定的水平关系作为确定退休管理人员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主要政策依据。结合广西的实际,在确定各层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可按以下原则确定:二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三级管理人员(正厅级);三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不低于四级管理人员(副厅级);四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五级管理人员(正处级);五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高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六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相当;七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八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九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略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十级讲师及相当职务人员基本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相当等。工勤人员中高级技师略高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低于六级管理人员(副处级);技师岗位人员略高于八级管理人员(副科级)、低于七级管理人员(正科级)。
二、妥善处理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占比问题
按照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的统一规定和保持退休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贴标准占比一致的原则,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占比进行相应调整。
三、补充部分岗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在制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时,应按第一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待遇水平关系原则补充制定相应的正厅、二级正高、高级技师的生活补贴标准。2006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桂人社发〔2011〕192号和桂人社发〔2012〕21号文件的原则和精神确定。
附:国人部发〔2006〕59号、60号文件有关标准比照表
4.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四
为建立健全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的激励和监督约束机制,规范社区工作人员管理,进一步激发社区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区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中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现就制度的实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社区,坚持以公认为基础、勤廉为标尺、实绩为核心的用人导向,探索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努力做到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衡量社区班子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促使社区干部切实增强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社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为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的范围
本制度实施的对象包括:街道所属社区(已实施村级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制和积分管理制的各镇社区除外)。各街道考核领导小组为实施主体,具体考核等次及名单由各街道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经区民政局核实后,报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局备案。
三、基本原则
绩效考核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表彰奖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并坚持以下三条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注重分析客观条件和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实事求是地分析评价社区班子及社区工作人员工作实绩,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真实性。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发展、民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目标,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三)发扬民主、群众公认的原则。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根本标准,把群众评价作为重要依据,把群众监督作为重要保障,吸引社区群众参与考核,切实增强社区工作人员的群众观念。
四、实施绩效考核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支居两委工作的绩效考核
支居两委班子的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由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和社会评估情况两部分组成,分别占基础分的50%。
1、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满分50分),根据各街道对社区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折合计分。
2、社会评估情况(满分50分),分街道评议20分,社区评议30分。街道评议(满分20分):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和联点干部,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社区评议(满分30分):组织社区干部、部分党员代表、组长、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及居民群众等对社区两委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其中社区居民群众不得少于参加社区本级评议总人数的60%,测评分“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
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情况,对社区工作在全街道范围内排名,评定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一般情况下,“一等”等次所占比重不得超过本街道考核对象总数的30%。
凡按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违反政治纪律和在市、区绩效考核社会调查评估中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二)支居两委书记、主任的绩效考核
支居两委书记、主任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履职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1、履职情况(满分60分):根据支居两委工作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折算。
支居两委书记、主任的履职情况得分=支居两委工作绩效考核得分×60%。
2、测评情况(满分40分),其中街道评议10分,社区人员评议30分。街道评议(满分10分):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和联点干部,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社区评议(满分30分):组织社区干部、部分党员、代表、组长、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及居民群众等对社区干部进行测评,其中社区居民群众不得少于参加社区级评议总人数的60%,测评分 “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
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照街道社区书记、主任总数的30%、65%、4%、1%的比例,将考核对象分别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本社区年度工作中出现“一票否决”情况,或本人当年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或社区支居两委工作绩效考核为“三等”等次,或者由于不正确履行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之一者,书记、主任年度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合格”等次。
(三)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
社区其他工作人员(招聘录用的社区工作人员及社区低保、社保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由履职情况和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1、履职情况(满分60分):根据支居两委工作绩效考核得分进行折算。
社区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得分=支居两委工作绩效考核得分×60%。
2、测评情况(满分40分),其中街道评议10分,社区人员评议30分。
街道评议(满分10分):参加人员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中层负责干部、对口部门干部和联点干部,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对应系数1.0、0.8、0.6、0.4。
社区评议(满分30分):包括社区书记、主任对其他工作人员的测评(5分)、工作人员的互评(5分)以及居民群众评议(20分)。群众评议主要是组织社区部分党员、代表、组长、驻社区单位负责人及居民群众等对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测评,其中社区居民群众不得少于参加社区本级评议总人数的60%。测评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分别对应1.0、0.8、0.6、0.4的系数。
街道以年度为单位,综合考核得分情况,根据得分高低,原则上按照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总数的30%、65%、4%、1%的比例,将考核对象分别评定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凡年度民主测评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出现分管工作一票否决情况的,社区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合格”等次。
各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社区支居两委工作评议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社区书记、主任测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信念、工作思路、决策管理能力、统班子、带队伍、驾驭全局的能力,履行职责、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社区工作人员测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廉,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创新能力、协调配合能力、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取得的绩效、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五、绩效考核制度的组织实施
绩效考核由各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负责监督指导。各街道要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出本街道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方案,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绩效考核具体操作办法,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一)年初编制目标。年初,各街道根据各社区实际情况制定全年目标管理任务书,支居两委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街道下达的全年目标管理任务书,制定支居两委工作目标和社区工作人员个人岗位职责。
(二)半年检查初评。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底前后。由街道组织考评组,对支居两委和社区干部的半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初评,结合初评结果,提出相应的要求和改进措施。
(三)年底全面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春节前,具体步骤包括:个人自评、支居两委初评、街道考评、民主测评、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按照程序要求组织对社区班子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分析和认定,根据各项指标的评分办法,核算出综合得分,按规定评定班子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等次。考核结束后要将结果报区委办、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四)反馈绩效考核结果。各街道将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向社区反馈,社区要将反馈情况通过党务公开栏或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六、纪律要求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员、考核对象,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绩效考核工作;
(三)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和歪曲事实;
(五)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核严重失实的,宣布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街道要设立工作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各街道纪委要对绩效考核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七、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社区两委工作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与对社区的奖惩直接挂钩。对考核结果为“一等”等次的社区,由街道工委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推荐参加各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年度绩效考核评定为“一等”、“二等”等次的社区,每年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绩效考核奖金发放额。对评为“三等”等次的社区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绩效考核奖金由街道负担。
(二)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1、对被评定为“优秀”的社区工作人员,街道工委在培训交流、考察学习、选拔任用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2、对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街道工委对其进行诫勉;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责令其辞职;
3、对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由街道工委对其进行诫勉;对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社区,劝其辞职,或者根据《居组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罢免。
4、对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社区其他工作人员,继续聘用;对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两委报请街道工委后予以诫勉,可以继续聘用,连续两次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对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的,由社区两委按程序报所在街道工委后予以辞退。
5、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社区工作人员奖金数额的依据。奖金额度应按不同等次适当拉开一定的距离。对经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一律不予发放奖金。奖金在社区工作经费中支付。
5.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五
下长镇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实 施 意 见
各村(居)民委员会、计生协会:
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工作重点,结合下长镇实际,特提出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工作思路
2008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紧紧围绕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工作,巩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创建成果,以村(社区)组为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以为群众服务为新已任,实现协会组织工作的新突破,解决好协会工作与新形势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使协会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为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一)整顿完善组织建设,继续务实基础。协会的基层建设 1
是协会工作的永恒主题。各村要结合实际,巩固和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服从于和服务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搞好协会活动,开展协会评议,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拓宽领域,适应形式需要。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宽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范围,要改变过去仅仅抓好常规性协会组织建设的做法,将工作对象从镇、村常住人口扩大到流动人口,特别是社区和二码头街村的流动人口。
三、工作重点
(一)固本强基,抓好协会组织建设。计生协会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这是协会组织能否发挥作用的基础和保证。各村(社区)要积极开展好此项工作,充分发挥协会的五大职能(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加强“会员之家”和“会员中心户”的建设,充分发挥“会员之家”和“会员中心户”的作用,全面提高基层协会服务水平,促进协会工作上新台阶。
(二)深入开展“两为”、“两争”创优先活动和“生育关怀行动”。各村(社区)要组织全体会员深入开展“我为协会添光彩、我为国策作贡献”和“争当优秀会员”、争创优秀协会的创优争先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比、学、赶、帮、富专项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会员的活动能力和参与意识,使基层活动更加丰富多彩,群众更加乐于参加。增强协会工作领导力和社会影响力。
(三)以项目为载体,加强科普宣传。各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组织网络健全,联系面广,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优势,积极协助、配合、参与,着力搞好生殖健康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普及宣传,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要将计生卫生.艾滋病和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纳入整修协会计划。
(四)着力打造亮点。2008年的计生协会工作,要本着突出特色。打造亮点的思路,重点着力打造亮点,创建先进协会,社区要创建优质的协会组织,利用老年活动场所,搞一些寓教于乐的协会宣传活动。各村协会要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三结合”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使协会组织起到辐射带动作用,提升协会的影响力。
(五)深化“三结合”工作,搞好协会载体。一是抓好宣传教育,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让群众感受到实行计划生育政治上光荣,生活上得到提高,生产上得到发展,感受到“三结合”带来的实惠,进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二是抓好政策覆盖,对计划生育户实行“三优”,真正体现计划生育家庭从优原则,尤其是重点抓好基地建设中所有计划生育户优惠倾斜政策兑现的覆盖面,实现真帮扶。三是抓好基地建设,要与产业结构调整,镇域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有计划地巩固发展已建立的成片帮扶基地。四是抓好规范管理,把规范管理作为督促帮扶工作落实,提高“三结合”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参考评比
1、把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列入村支部.村委会的议事日程,并开展好工作。
2、表彰一批计生协会先进组织和协会先进会员,优秀会员之家,会员中心户。
下长镇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计生协会2008年实施意见
抄送: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下长镇党政办公室2008年3月16日
6.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六
为了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重要讲话精神,院党委决定积极参与虹桥社区开展“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上海人”主题实践活动和“知荣辱,讲文明,迎世博”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要求领导干部做到先学、先讲、先做、先用;共产党员做到明理、明事、明义、明是非;职工做到关注国家大事、关心社区、关怀他人。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深入宣传、全面贯彻胡锦涛同志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精神,在虹桥社区广大居民群众中形成思想道德的共同价值观,力争达到“四个明显进步”目标:在聚焦社会公德上有明显进步,在优化公共环境上有明显进步,在提高居民文明素质上有明显进步,在提高社区文明程度上有明显进步。
二、主要内容开展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实践活动,要在以下六个方面重点加以推进。
(一)领导重视作部署,推进贯彻落实。制定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意见,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分解责任。
(二)文明宣传造氛围,树立公共意识。参与投稿《上海虹桥》报、虹桥信息网站、虹桥社区信息苑等载体,多角度、多形式、多方位开展宣传报道。
(三)广泛开展“出行礼仪”、“家庭礼仪”、“涉外礼仪”等“百万家庭学礼仪”系列活动,开展学习和培训,推动文明礼仪知识、文明行为规范的建立。
(四)文明窗口抓形象,提供优质服务。大力倡导优质窗口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五)文明监管重考核,规范公共行为。党支部定期推出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动员党员带头参与,在活动中让职工受教育、有提高。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切实从职工的利益出发,从职工关心的事情做起,以有利于职工接受的形式出现,增强全院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和亲和力。
三、推进要求
(一)以人为本。在参与活动中增强主体意识、荣辱意识、公共意识、责任意识,做到自我教育、自我完善、自我提高。
(二)有序推进。根据实际情况,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将通过多项主题活动展逐步推广开。
(三)明确职责。形成各级党组织领导、社区联手同创共建、社会各界积极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道德建设机制。有计划、有重点、分阶段、分层次实施践行公共道德教育实践活动,形成社区共同推进的整体合力。
(四)持之以恒。形成长效机制,抓一件成一件,力戒形式主义和表面文章。
(五)工作创新。坚持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活动载体和工作机制创新。
上海市工人疗养院党委
7.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七
一、总体要求
1. 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 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将对更好地发挥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作用, 在全社会树立环境资源有价的理念,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制度改革创新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新企业与老企业、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的关系, 把握好试点政策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推进试点工作。
2. 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积极探索建立环境成本合理负担机制和污染减排激励约束机制, 促进排污单位树立环境意识, 主动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到2017年, 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 试点工作基本完成。
二、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3. 严格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试点的前提。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污染物减排要求, 将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基层, 不得突破总量控制上限。试点的污染物应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试点地区也可选择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开展试点。
4. 合理核定排污权
核定排污权是试点工作的基础。试点地区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排污单位排污权的初次核定, 以后原则上每5年核定一次。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产业布局和污染物排放现状等核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 应根据其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核定。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试点地区不得超过国家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排污权, 不得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排污单位核定排污权。排污权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
5. 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
试点地区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 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 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对现有排污单位, 要考虑其承受能力、当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 不免除其依法缴纳排污费等相关税费的义务。
6. 规范排污权出让方式
试点地区可以采取定额出让、公开拍卖方式出让排污权。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权, 原则上采取定额出让方式, 出让标准由试点地区价格、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当地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新建项目排污权和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 原则上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 拍卖底价可参照定额出让标准。
7. 加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
排污权使用费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收取, 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排污权出让收入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缴纳排污权使用费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 可分期缴纳, 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40%。试点地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
三、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
8. 规范交易行为
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试点初期, 可参照排污权定额出让标准等确定交易指导价格。试点地区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等有关规定, 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9. 控制交易范围
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试点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 (包括其他行业自备电厂, 不含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 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1 0. 激活交易市场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排污权交易的财税等扶持政策。试点地区要积极支持和指导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 形成“富余排污权”参加市场交易;建立排污权储备制度, 回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 适时投放市场,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建设。积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物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1 1. 加强交易管理
排污权交易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排污权交易试点, 由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排污权交易完成后,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并申请变更其排污许可证。
四、强化试点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
1 2. 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规定, 建立协调机制, 加强能力建设,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试点申请进行确认, 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 对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等给予适当支持, 按照各自职能分别研究制定排污权核定、使用费收取使用和交易价格等管理规定。
1 3. 提高服务质量
试点地区要及时公开排污权核定、排污权使用费收取使用、排污权拍卖及回购等情况以及当地环境质量状况、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等信息, 确保试点工作公开透明。要优化工作流程, 认真做好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变更等工作;加强部门协作配合, 积极研究制定帮扶政策, 为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提供便利。
1 4. 严格监督管理
排污单位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 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 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并确保装置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试点地区要强化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性监测,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 对于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 要依法严肃处理, 并予以曝光。
试点省份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其他地方可参照本意见开展试点工作。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要跟踪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 加强政策研究, 为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奠定基础。
8.党委关于实施党建工作计划的指导意见 篇八
《意见》指出,要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负有保护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义务;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发挥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机构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行为规范,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
《意见》明确要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从完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机制和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提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督管理;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意见》提出了建立金融知识普及长效机制、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六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通过完善配套措施和各种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全面保障。
《意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共同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政策环境和保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金融消费者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对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发展不断深化,金融产品与服务日趋丰富,在为金融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行为不规范,金融消费纠纷频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为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统称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合作,探索建立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机制。
(二)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肖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为
(一)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机构应当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统筹规划,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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