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计算

2025-02-05

所得税计算(精选11篇)

1.所得税计算 篇一

最新个人工资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一、薪酬、福利

工资、薪金所指任职或受雇取工资、薪金、奖金、终加薪、劳红、津贴、补贴及与任职或受雇关其所说取所要与任职、受雇关管其单位资金支渠道或现金、实物、价证券等形式支付都工资、薪金所项目课税象

现行

(总工资)-(三险金)-(免征额)}*税率-速扣数=所税

应纳所税税额=应纳税所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9月1起式执行)(工资、薪金所适用)

税计算7级标准

全月应纳税所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超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80000元 45% 13505

二、奖金

《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取全性奖金等计算征收所税问题通知》(税发[]9号)

纳税取全性奖金单独作月工资、薪金所计算纳税并按计税办由扣缴义务发放代扣代缴:

先雇员月内取全性奖金除12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发放终性奖金月雇员月工资薪金所低于税规定费用扣除额应全性奖金减除雇员月工资薪金所与费用扣除额差额余额按述办确定全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雇员月内取全性奖金按本条第()项确定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

1.雇员月工资薪金所高于(或等于)税规定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月取全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员月工资薪金所低于税规定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

应纳税额=(雇员月取全性奖金-雇员月工资薪金所与费用扣除额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所得税计算 篇二

例:中国居民企业甲企业2009年境内本部取得纳税调整后所得额500万元, 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税后利润140万元 (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2008年A国分支机构发生经营亏损, 其中属于甲企业应承担的部分为20万元) ;从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20万元 (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甲企业拥有设在C国的丁企业50%的股份, 丁企业2009年获利600万元, 向甲企业派发了108万元股息 (C国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

请计算甲企业2008年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并填报《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不考虑以前年度境外所得税抵免情况) 。计算过程见下文, 填报结果如表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1. 抵免方式。

境外所得首先需区分为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两类, 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直接抵免所得税法, 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采用间接抵免所得税法。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来源于境外分支机构实现的所得及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是指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说明的是, 境外所得税间接抵免的前提条件是居民企业对境外的被投资单位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否则不能抵免。上例中, 甲企业从A国分支机构分回的税后利润、从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均属于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应采取直接抵免方式;从设在C国的丁企业分回的股息所得属于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应采取间接抵免方式。

2. 第1列“国家或地区”。

该列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应当合并到一行填报, 这体现了分国不分项的征收原则, 即区分境外所得的来源地分别计算抵免, 不区分同一来源地境外所得的项目类别。上例中:填第1列时, 在“直接抵免”方式下填两行, A国、B国各占一行, 而B国取得的两种所得应合并填写;在“间接抵免”方式下填一行:C国。

3. 第2列“境外所得”。

该列填报企业来源于境外的税后所得。企业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填报时根据企业分部报表的相关项目直接填报;企业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根据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账、应收股利明细账、投资收益明细账等资料计算填报。上例中:A国第2列=140 (万元) ;B国第2列=60+20=80 (万元) ;C国第2列=108 (万元) 。如果上例假定从B国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是-20万元, 根据分国不分项原则, 则B国第2列为40万元 (60-20) 。

4. 第3列“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

该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境外已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含税所得。实际上等于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如果所得来源国只征收企业所得税, 则第3列=第2列÷ (1-来源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如果所得来源国既征收企业所得税, 又征收预提所得税, 则第3列=第2列÷ (1-来源国预提所得税税率) ÷ (1-来源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上例中:A国第3列=第2列÷ (1-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140÷ (1-30%) =200 (万元) ;B国第3列=第2列÷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80÷ (1-20%) =100 (万元) ;C国第3列=第2列÷ (1-C国预提所得税税率) ÷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 =108÷ (1-10%) ÷ (1-20%) =150 (万元) 。

5. 第4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该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财税[2009]125号规定, 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 (地区) 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 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 (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可以用同一国家 (地区) 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 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 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 第4列填报该国以前五个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但不得超过第3列的金额。然而, 对于间接来源于境外的所得, 由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不能抵免, 因此间接抵免方式下第4列是不填报的。上例中:A国分支机构2008年的亏损可以用2009年的所得弥补, A国第4列=20万元;B国以前年度没有亏损, 因此第4列不填;C国采用间接抵免方式, 因此第4列也不填。

6. 第5列“免税所得”。

该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对于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尚无具体规定。上例中, A、B、C三国均不存在免税所得, 因此第5列都不填。

7. 第6列“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该列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6列=第3列-第4列-第5列。上例中:A国第6列=200-20=180 (万元) ;B、C两国由于第4列、第5列是不填报的, 所以第5列与第3列金额相等。

8. 第7列“可弥补境内亏损”。

该列填报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根据现行税法规定, 境内所得不能弥补境外亏损, 而境外所得却可以弥补境内亏损。本列的填报比较复杂,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例中, 境内本部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大于零, 没有亏损需要弥补, 因此A、B、C三国第7列都不填。上例如果假定境内本部用境外所得弥补亏损前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是-500万元, 即A、B、C三国的所得都用来弥补境内亏损尚不够弥补, 则A国第7列=第6列=180万元, B国第7列=第6列=100万元, C国第7列=第6列=150万元。另外, 上例如果假定境内本部用境外所得弥补亏损前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额是-215万元, 即A、B、C三国的所得在弥补境内亏损后还有盈余, 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进行亏损弥补呢?我国目前尚无明文规定, 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方法是根据各国弥补亏损前应纳税所得额 (即表中第6列) 的金额, 按比例分摊应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 公式为:某国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的金额=境内亏损×该国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各盈利国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则有:A国第7列=215×180÷ (180+100+150) =90 (万元) ;B国第7列=215×100÷ (180+100+150) =50 (万元) ;C国第7列=215×1 50÷ (180+100+150) =75 (万元) 。

9. 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该列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 第8列=第6列-第7列。上例中, 由于第7列不填, 因此A、B、C三国第8列与第6列金额相等。

1 0. 第9列“税率”。

该列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25%。无论纳税人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也无论纳税人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均按25%的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例中, A、B、C三国第9列均填报25%。

1 1. 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该列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 第10列=第8列×第9列。上例中:A国第10列=第8列×25%=180×25%=45 (万元) ;B国第10列=第8列×25%=100×25%=25 (万元) ;C国第10列=第8列×25%=150×25%=37.5 (万元) 。

12. 第11列“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

该列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即境外所得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收法律已经实际缴纳的所得性质的税款的金额。另外, 根据财税[2009]125号规定,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 (或安排) 的国家 (地区) 取得的所得, 按该国 (地区) 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 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 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例中:A国第11列=140÷ (1-30%) ×30%=60 (万元) ;B国第11列=60÷ (1-20%) ×20%+20÷ (1-20%) ×20%=20 (万元) ;C国第11列=预提所得税+企业所得税=108÷ (1-10%) ×10%+108÷ (1-10%) ÷ (1-20%) ×20%=42 (万元) 。

13. 第12列“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应按分国不分项原则计算, 计算公式为:某国 (地区) 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内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主表》第30行“应纳税额”+本表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国 (地区) 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本表第8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过程虽然繁琐, 却是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出错的。上例中, 因为甲企业境内本部既不存在以前年度亏损也不享受税收优惠, 所以甲企业《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都是不填报的。因此, 境内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额=500×25%=125 (万元) ;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0 (万元) ;A国抵免限额= (125+第10列) ×第8列÷ (500+第8列) = (125+45) ×180÷ (500+180) =45 (万元) ;B国抵免限额= (125+第10列) ×第8列÷ (500+第8列) = (125+25) ×100÷ (500+100) =25 (万元) ;C国抵免限额= (125+第10列) ×第8列÷ (500+第8列) = (125+37.5) ×150÷ (500+150) =37.5 (万元) 。

14. 第13列至16列。

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第13列=第11列与第12列两者中之较小者。第14列“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本年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后, 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第16列“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

财税[2009]125号规定, 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 企业在境外一国 (地区) 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 (地区) 抵免限额的, 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 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 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 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因此, 第13、14、15、16列的填报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如果第11列大于或等于第12列, 则:第13列=第12列, 第14列不填, 第15列不填, 第16列=上年第16列-已超出抵补期的未抵免税款+第11列-第12列;如果第11列小于第12列, 则:第13列=第11列, 第14列=第12列-第11列, 第15列=第14列与上年第16列两者之较小者, 第16列=上年第16列-已超出抵补期的未抵免税款-第15列。不过, 在间接抵免方式下, 第14、15、16列都是不填的。

15. 第17列“定率抵免”。

该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 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2009-12-1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1081号, 2008-12-31

3.所得税计算 篇三

[关键词]Excel 函数应用 个人所得税

Excel有很强大的计算功能,特别是通过运用函数,可以做很复杂的运算。在实际应用中,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在实际计算中,一般是采用以下公式计算应纳所税:

应纳所得税=应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方法和实例(见右上表)

在Excel中,可以用多种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用IF函数计算的公式

个税的计算可以用IF函数直接全月应税收入属于哪一个计算段,以此得到应税税率和速算扣除率,然后进行根据公式“应纳税额=(全月应税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率”得到。

因我国现行的计税率有10段(包括全月应税收入1600元(含1600元)以下的税率为0),如果顺序判断每一个计税段,则至少需要9次判断才能确定各种可能的情况,也就是说,IF函数要嵌套8层,而Excel的现行版本中,IF函数最多只能嵌套7层,因此不能用顺序判断的方法。

从税率表可以看出,计税收入的分段是递增的,所以可以用二分判断的方法,即把税率表从中间分为上下2部分,确定应税收入处于税率表的哪一个部分,如处于上半部分,则对上半部分同样采用2分的办法继续确定其所处的区间,直到最终确定该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公式如下:

=IF(应税额<=20000,IF(应税额<=2000,IF(应税额<=500,IF(应税额<=0,0,应税额*5%-0),应税额*10%-25),IF(应税额<=5000,应税额*15%-125,应税额*20%-375)),IF(应税额<=80000,IF(应税额<=40000,应税额*25%-1375,IF(应税额<=60000,应税额*30%-3375,应税额*35%-6375)),IF(应税额<=100000,应税额*40%-10375,应税额*45%-15375)))

(二)计算方法

先建立一个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表,计算时,用查找函数先在税率表中查找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月应税收入-1600)*税率-速算扣除率”进行计算。

1.使用Excel的查询函数VLOOKUP函数进行查找。

VLOOKUP函数格式:VLOOKUP(查询值,表格坐标,返回值列数,查询方式)

函数的功能:在表格的第1列查找满足查询值所对应条件吻合的行,返回该行指定列(返回值列数)的值。

其中,查询方式如下:

1:查找小于或等于查询值的最大数值。表格第1列必须按升序排列

0:查找等于查询值的第一个数值。表格第1列可以按任何顺序排列

-1:查找大于或等于查询值的最小数值。表格第1列必须按降序排列

假设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在放在工作表的如下区域中:

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式:VLOOKUP(应税收入,C54:F63,3,1)

查找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的公式为:VLOOKUP(应税收入,C54:F63,4,1)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应税收入-1600)* VLOOKUP(应税收入,C54:F63,3,1)- VLOOKUP(应税收入,C54:F63,4,1)

2.用INDEX函数与MATCH函数的嵌套进行查找。

格式:INDEX(结果列坐标,MATCH(查询值,关键字列坐标,查询方式)

函数功能:根据查询值在表格的关键字列(应税收入)在查找与查询值吻合的行的行号,然后得到结果列(税率或速算扣除数)对应行的数据

查询方式与VLOOKUP的查询方式的定义相同。

查找个人所得税税率的公式:INDEX(E54:E63,MATCH(应税收入,C54:C63,1)

查找个人所得税速算扣除数的公式为:INDEX(F54:F63,MATCH(应税收入,C54:C63,1)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

=(应税收入-1600)* INDEX(E54:E63,MATCH(应税收入,C54:C63,1))

- INDEX(F54:F63,MATCH(应税收入,C54:C63,1))

下面是使用三种方法计算所个所得税的一个例子:

三种计算方法的比较:

用IF函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不需要建立税率表,基本思路是根据应税收入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公式进行计算,由于要判断的情况较多,所以公式较长,且比较复杂,输入时容易出错,修改也比较麻烦。

用VLOOKUP函数和INDEX与MATCH函数的思路都是根据应税收入查找对应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然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先建立一张税率表,其中包括应税收入、税率、速算扣除率等,且应按应税收入递增排序。

用VLOOKUP函数最简单,但是税率表的第1列必须是应税收入;

用INDEX函数与MATCH函数进行查找比较灵活,对税率表中各列的先后次序没有要求。

当在工资表中连续计算多人的个人所得税时,IF函数的公式中,应税收入项使用应税收入所在单元格的相对引用,所以只要输入第1个人的计算公式,其余人的计算公式只要直接复制即可。

而用VLOOKUP和INDEX与MATCH函数的计算公式中,为了方面复制,必须将税率表的引用写为绝对引用,而应税收入写为相对引用。

(三)应用实例

某县的工资表如下所示:

假设税率表存放在工作表的P4:S13区域中,应税收入就是应发工资。

因第1个人的应发工资在H4单元格中,所以用VLOOKUP函数计算第1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公式就为:=(H4-1600)*VLOOKUP(H4,$P$4:$S$13,3,1)-VLOOKUP(H4, $P$4:$S$13,4,1)

其中:VLOOKUP(H4,$P$4:$S$13,3,1)是根据该职工的应发工资在税率表中找到的该适用的应税收入适用的税率;VLOOKUP(H4, $P$4:$S$13,4,1)是该档税率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其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只需复制第1个职工的计算公式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式中,应发工资必须用相对引用,而税率表的区域引用必须用绝对引用,否则在复制时会出错。

用INDEX与MATCH函数的嵌套计算第1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H4-1600)*INDEX($R$4:$R$13,MATCH(H4,$P$4:$P$13,1)

-INDEX($S$4:$S$13,MATCH(H4,$P$4:$P$13,1)

用IF函数计算第1个人所得税的公式为:

=IF(H4<=21600,IF(H4<=3600,IF(H4<=2100,IF(H4<=1600,0,(H4-1600)*5%),

(H4-1600)*10%-25),IF(H4<=6600,(H4-1600)*15%-125,(H4-1600)*20%-375)),

IF(H4<=81600,IF(H4<=41600,(H4-1600)*25%-1375,IF(H4<=61600,

(H4-1600)*30%-3375,(H4-1600)*35%-6375),IF(H4<=101600,(H4-1600)*40%-10375,

(H4-1600)*45%-15375)

4.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四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9月1日起,起征点为3500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至45%)计缴个人所得税。

三费一金是指社保费、医保费、养老费和住房公积金

计算公式是: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5.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篇五

新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2008年04月11日 星期五 23:13(注意:2008年3月开始将执行新的起征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法(元)

不超过500元的 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15375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是: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当月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当月个人承担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共计10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则王某当月应纳税所得额=9000-1000-2000=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20%-375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支付人负责代扣代缴,支付人是 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的,应分两种情况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

费用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举例说明

年终奖计税方法:假设某人2008年年终奖为S,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其当月应发工资为G,则应纳税按如下方法计算:

第一步:计算适用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果G≥2000元,则将S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1,按M1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1为2520元,则适用税率为15%(设为X1),速算扣除数为125(设为Y1)。第二步: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S*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S*X1-Y1 或者:

第一步:如果G<2000元,则按照S-(2000-G)的计算结果除以12个月,得到其商数M2,按M2的具体数额得到其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如M2为1500元,则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

第二步:如果G<2000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 [S-(2000-G)]*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

(1)假设张某2008年年终奖为58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2120元,其计算方法为: 58000/12=4833,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纳税额为58000*15%-125=8575元。

(2)假设李某2008年年终奖为11000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2009年1月应发工资为1230元,其计算方法为:因1230元<2000元,则11000-(2000-1230)=10230,10230/12=852.5,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应纳税额为[11000-(2000-1230)]*10%-25=998元。

由于上述计算纳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在一个纳税内,对每一个人,该计算纳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对于全年考核,分次发放奖金的,该办法也只能采用一次。

内部退养(或提前离岗)人员取得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提前离岗)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去当月费用扣除标准后,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然后再将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已确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6-03-09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例如:王某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4万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应纳税所得额=40000-40000×20%=32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32000×20%+(32000-20000)×20%×50%=6400+1200=7600元。应该说的比较清楚了吧?不过实际工作中,很多人会遇到这种麻烦的事情,公司算工资不是用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大部分公司还是用EXCEL算的,如果人数一多,工资差距又很大,一个一个算个人所得税可就累死了啊,我今上午刚刚做了一个EXCEL专用的算个人所得税的公式,这个公式可以计算应交纳所得税额在40000元以下的所有级别的工资,对于一般公司来说,完全够用了,很少有人月薪在41600以上吧?公式里面已经设置了小数点保留2位。下面我就免费把这个公式送给大家:

=ROUND((IF((IF((L4-N4-O4-1600)<0,0,L4-N4-O4-1600))>20000,(L4-N4-O4-1600)*0.25-1375,IF((IF((L4-N4-O4-1600)<0,0,L4-N4-O4-1600))>5000,(IF((L4-N4-O4-1600)<0,0,L4-N4-O4-1600))*0.2-375,IF((IF((L4-N4-O4-1600)<0,0,L4-N4-O4-1600))>2000,(IF((L4-N4-O4-1600)<0,0,L4-N4-O4-1600))*0.15-125,IF((IF((L4-N4-O4-1600)<0,0,L4-N4--O4-1600))>500,(IF((L4-N4-O4-1600)<0,0,L4-N4-O4-1600))*0.1-25,IF((IF((L4-N4-O4-1600)<0,0,L4-N4-O4-1600))>0,(IF((L4-N4-O4-1600)<0,0,L4-N4-O4-1600))*0.05,0)))))),2)使用说明:假设你的工资表如下:

6.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篇六

2、从9月1日起执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扣除数为3500元。

(1)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2)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3)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4)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5)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05

(6)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8)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505

1.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2.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及计算公式一览

3.党费计算公式【最新】

4.个人所得税率计算公式

5.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6.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7.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8.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9.个人所得税税计算公式

7.个人所得税速算与无抵扣计算法 篇七

个人所得税支付存在代付税现象, 即个人从单位获得的所得为不含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由用工单位代为支付。这时, 我们如果只根据含税所得下的税率区间界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无疑是少算了所得额, 也即少计征了个人所得税。为便于代付税条件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缴, 本文推导出了不含税所得额级数区间, 使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更臻完善。

设含税所得额为A元, 不含税所得额为B元, 税率为i, 速算扣除数为K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C元, 则有:

得到:

(1) 当0

由此可得到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含税与不含税区间, 见表1。

同理可算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含税与不含税区间, 见表2。

例1:某高级工程师与用工单位约定的劳动用工报酬为每月薪酬不含税净得30 000元, 个人所得税由用工单位代付, 即用工单位除支付给其30 000元外, 还要支付给税务部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如下:

方法一:先将不含税所得转化为含税所得, 根据公式 (4) 得:

B=30 000元, 查表1得:不含税区间为5级数, 所以适用税率为30%, 代入公式 (5) :

含税所得= (不含税所得-速算扣除数) / (1-适用税率) = (30 000-2 755) ÷ (1-30%) ≈38 921.43 (元)

根据表1知, 在5级数。代入公式 (1) :

应纳所得税额=38 921.43×30%-2 755=8 921.43 (元)

方法二:用公式 (5) 求出含税所得后, 根据含税所得与不含税所得之间关系, 将数据代入公式 (2) , 求得:

方法三:直接将数据代入公式 (3) , 再根据不含税区间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求解:

可见, 用工单位除支付给该高级工程师每月净得30 000元外, 还要支付给税务部门相应的个人所得税8 921.43元。本例若误将不含税区间当做含税区间, 将级数定为4级, 其计算结果必然是错误的。上述方法三较为简便, 一步到位。

二、个人所得税无抵扣计算法

个人所得税无抵扣计算是以未扣除相关费用的个人工薪收入为依据, 直接代入计算公式的一种方法。考虑到各地区、单位之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同, 本文仅就扣除3 500元费用标准和由个人分别按7%、6%、1%、1%的比率扣除养老保险、住房基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情况下的无抵扣法, 推导出个人所得税无抵扣计算表。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 直接将工资薪金代入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1. 含3 500元条件下的无抵扣速算法。个人所得税无抵扣计算, 即将个人所得税计算项目中减除金额不预先减除, 而是将个人所得额直接代入公式计算, 减除金额只是在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的区间中体现。

如:原工薪个人所得税扣除3 500元 (假定该纳税人没有其他法定扣除项目) 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1级区间为“不超过1 500元的”, 采用无抵扣计算法的1级区间为“超过3 500元至5 000元的部分” (或记为:3 500

设应纳税所得额为X元, (1) 当3 500

由此, 得到如表3所示的含3 500元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无抵扣速算表。

2. 含3 500元和“三险一金”条件下的无抵扣速算法。工薪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除可扣除法定的3 500元费用以外, 还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有“三险一金”, 即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常见的扣除比例分别为工薪收入的7%、6%、1%、1%;有的地区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占个人工薪收入的12%, 其他项目允许扣除的比例也有提高幅度, 但这要求企业效益好, 企业须配以等额的补贴, 故多数单位不接受。

目前“三险一金”占工资总额的15%为大多数企业所接受, 故本文以这一标准进行测算 (也有的单位规定为“四险一金”, 比“三险一金”多了一项工伤保险;还有的单位规定为“五险一金”, 即在“四险一金”基础上加生育保险。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般由单位交) 。

设工薪收入总额为y元, c为应纳税额, 则: (1) 在不含抵扣区间0

……

根据以上方法, 同理可以推导出, y在x为4 500、9 000、35 000、55 000、80 000元的区间时, (3) 至 (7) 的含费用区间的临界值分别为9 411.76、14 705.88、45 294.12、68 823.53和98 235.29元。

由此得到工资薪金含3 500元和“三险一金”情况下无抵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速算表。

上表表明, 在纳税人的月收入未扣除3 500元和“三险一金”的条件下, 当收入超过4 117.65元时, 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全月含3 500元、“三险一金”的未抵扣收入Y的计算中未直接计算含税收入的速算扣除额, 因为扣除费用数中含有相对工薪收入的比, 故速算扣除数无固定值, 只有适用税率的相对区间的临界值和还原为不含税所得 (即应纳税所得额) 后才有固定的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C= (0.85y-3 500)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下面运用无抵扣工薪个人所得税速算表计算个人所得税。

例2:某人月薪收入为10 000元, 试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三险一金”扣除比例为15%。

方法一:根据表4, 适用第3级, 则有:

应纳所得税额= (10 000×0.85-3 500) ×20%-555=445 (元)

方法二:使用7级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 000-3 500-10 000×15%=5 000 (元) , 应纳税额=1 500×3%+3 000×10%+500×20%=445 (元) 。

方法三:根据表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0 000-3 500-10 000×15%=5 000 (元) , 应纳所得税额=5 000×20%-555=445 (元) 。

三种方法计算结果完全一致, 但用无抵扣计算方法显然容易得多。

参考文献

[1].刘云.个人所得税代付法.中国审计, 2002;8

[2].刘云, 刘荇.纳税会计.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 2009

8.所得税会计问题研究 篇八

摘 要 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产生较晚,目前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所得税会计实践也有待规范和统一。本文主要对所得税会计的相关知识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策略,希望可以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借鉴和帮助。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会计 问题分析 解决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也得到了新的发展,在会计收益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如何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理论与实务体系,协调好所得税和财务会计的关系以推动两者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会计理论研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此,所得税会计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所得税会计概述与性质

所得税会计:是研究如何对以会计制度计算为前提的税前会计利润(亏损)与以税法计算为前提的应税所得(亏损)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理论和方法[1];所得税会计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交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是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2]。“费用观”则认为,所得税是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如同企业经营中发生的其他各种支出一样,是费用性质的项目。

二、所得税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

㈠现行所得税会计管理税会差异较大

目前,随着我国会计体制改革和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税法二者的目标和行为规定不同,所以它们之间的差异也越来越大,表现在所得税上就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的差异越来越大,这种差异大部分都是时间性差异。此时,若继续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会计处理,当期不确认时间性差异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不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因为,所得税作为企业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应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会计期间,以达到收入与费用的配比,但是,应付税款法不确认当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3]。

㈡所得税人员和税务工作现状存在缺陷

无论是企业会计人员,还是税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而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涉税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形成了一个现实矛盾。这一矛盾本来可以通过税务中介机构进行缓解,而实际情况是,虽然我国税制中对于税务代理制度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我国税务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数量相对不足,目前税务代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的推行还很不理想。会计和税法差异掌握不扎实,税法政策多乱杂,包括部分地方减免政策不规范,所得税人员违背职业道德甚至法律,迎合上司安排,偷税漏税。

㈢基本概念相混淆

关于所得税会计相关概念的表述不仅晦涩难懂,且定义还缺乏内在准确性和一致性,让人很难理解。如准则中资产计税基础与负债计税基础这一对基础概念,准则将资产计税基础定义为,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准则将负债计税基础定义为,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同是计税基础,定义的角度不同,语言又不通俗,且没有逻辑性。

三、所得税会计问题的解决策略

㈠对所得税会计的差异进行协调

现行的所得税会计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收入确认、资产计价、公允价值使用、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等方面。与旧的税会相比,企业需要正确判断二者的差异,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纳税,还要按照资产负债表现确认每项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并且核算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要加强税收核算的基础工作,强化自身的所得税会计观念。在具体操作中要设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人员,财务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财务部设立独立的法定所得税。会计报表,方便税务机关,从而协调税会之间的差异。

㈡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在新的所得税会计制度颁布之前,企业可以选择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任一种,但现在企业只能选择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些无疑都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新会计准则的培训,使会计人员和税收征管人员尽快学习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能够正确区分企业当期的永久性差异,能够在运用新准则时正确进行所得税的追溯调整,协调征收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税收收入能够足额入库。

㈢规范相关概念保证其准确性和一致性

进一步规范新所得税会计、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等基本概念,对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的概念要从一致性、可理解的角度考虑问题。对新所得税会计要从周密、全而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从计算的角度下定义。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作为会计工作者,还需要不断学习,不断探索,努力建立一套健全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所得税会计制度。由于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时间较短,没有太多可供借鉴的实践模式,因此,很多方面都是在借鉴国内外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探索性研究,一些思路和想法还不很成熟,探讨还很浅显,还有待今后的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盖地.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及对策.财会月刊.2010(7):86-87.

[2]刘剑文.所得税法.广西会计.2012(9):45.

9.没收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综述 篇九

——编者按

观点一: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郭宇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笔者认为,没收违法所得不应扣除成本。

◆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针对非法财产的财产罚

没收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的分类上归入财产罚,但其针对的客体与同为财产 罚的罚款是不同的。罚款是强迫当事人从其合法收入中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 弥补其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具有额外的惩诫性;没收违法所得仅是对当事人 非法财产的剥夺,是强迫当事人恢复违法前原状的一种措施。即使当事人持有的 非法财产是其合法资本的物化,但因为其具有违法性,所以必须消除,其形式便 表现为由法定行政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由此可见,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 手段针对的是当事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具体体现为金钱的利益。

这种非法利益不应仅指利润。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利润是指销售者以一定 的价格出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成本和缴纳税金后的纯收入。而实际上,按照《药 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中的药品是必须没收的,这里面就 没有“返还”其购进或制造这些药品所需的“成本”。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当 事人花100元购进假药来卖,尚未卖出的,全部假药依法是必须没收的;若他售 出一半收入了80元,则余下未售出的药品依法亦必须没收,这是前提;假如我们 “没收违法所得”仅没收其“利润”,则只能没收30元。按此计算,当事人比尚 未卖出假药便被查处的情况不仅少损失了20元,而且还赚了30元的孽利。显然这 样操作的结果是荒谬的,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管理法》规定“没收违 法所得”的立法原意。

◆计算违法所得的法律依据和适用原则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最早可以上溯到卫生部的有 关规定。1989年《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后,作为当时的法定执法主体 的卫生部为贯彻执行该办法,发布了《关于〈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名词的 解释》,规定《药品管理法》(此处指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 法实施办法》中提到的违法所得,“系指上列条款所述的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 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1992年,卫生部颁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规定(暂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违法所得系指违法活动中牟 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也就是说,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案件中 违法所得的计算历来不能扣除所谓的“成本”。

很多执法人员可能会对上述“年代久远”的法律依据的效力提出疑问,特别 是卫生部在2002年废止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后,有人感到 无所适从。笔者认为,上述有关违法所得的解释至今仍能适用。理由有四:

第一,卫生部原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立法法》关于“法律解释权属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 作的决议》第三条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 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即1985年施行的《药品管理法》 可以由国务院及当时的法定执法主体卫生部解释。

第二,卫生部废止该规章的主因是行政职能改变。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 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后,卫生行政部门原承担的药品监督职能移交新组建的 药品监管部门,其不再承担有关职责。国务院办公厅专门明确,卫生部作为《药 品管理法》等药品监管法律、行政法规执法主体的资格随药品监管职能移交国家 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作为卫生部制定的旨 在规范药品监督执法行为的暂行规章,应当随着形势改变而予以清理,转而由国 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相应规定。但按照法律统一性原则和维持执法的延续性,除非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否则该规章废止与否不影响实体规定的执 行。

第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就有关实体问题出台新规定。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行政处罚法》、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制定了《药 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局令第8号),8号令仅是处罚程序规定,并未对药品监

督行政处罚的实体问题——包括违法所得等名词解释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卫生 部对违法所得的解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及至2003年,新组建的国家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作为药品监管法定执法主体,颁布《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局 令第1号),并明确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实施的第8 号局令废止。1号令亦属程序规定,并没有对违法所得等名词解释作出新的规定。

第四,尽管《药品管理法》已经修订并正式施行,但新、旧《药品管理法》 在违法所得的法律内涵上和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定情形上是没有原则改变的。

综上所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违法所得作出新的解释前,药品监 督行政处罚案件中对违法所得的计算仍可参照卫生部原来制定的《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规定(暂行)》规定的办法执行,即没收当事人在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 部收入,不扣除所谓的“成本”。

■张宗利(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所得从字面意思看,是指因违法行为而获得的物质利益,不应当包含成 本,因为成本是当事人原有的财产。但在《药品管理法》中,我们不能仅从字面 的意义去理解,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则会出现明显的悖论。

以《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为例,该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 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 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中违法所得的概念就只能理解为已售出 药品的全部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例如,某个体药贩无证经营药品,被查处时,已售出2万元的药品,在计算其违法所得时,2万元就是其违法所得,不能扣除其 进货的成本。如果扣除成本,那么,就会产生已售出的违法责任轻,未售出的反 而责任重的悖论,因为售出的至少保住了成本,也即成本未被没收,这显然与立 法原意相左。从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立法原意看,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是 应有之义,就是要让违法者血本无归。如果对违法所得扣除成本,一方面实践中 难以操作,从法律条文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另一方面无疑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应将违法活动中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认定为违法所得。特别是在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下列情形违 法所得的计算更不应扣除成本:

第一,凡处以没收无证生产、销售的药品,没收生产、销售的假药、劣药和 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第二,凡处以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 除成本。

第三,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除成本。

第四,凡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和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违法所得不能扣 除成本。

其他情形的违法所得因不是生产经营行为所得到的,不存在成本问题,如药 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有违法所得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再如 药品购销中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这类违 法行为因其无需投入生产经营成本,也就不存在是否扣除成本的问题。

需指出的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九十五条涉及到“违法收入” 的概念,笔者认为,在这里违法收入就是指违法所得。第七十七条“没收全部运 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中,运 输、保管、仓储的成本不能在违法收入中扣除;第九十五条中“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或者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或者其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参与药品生 产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这里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若投入了成本,也不能在违法收入中扣除。

另外,在医疗器械监督行政处罚中,对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认定,也应 将非法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成本和利润计算在内。

观点二:没收违法所得应扣除成本

■李腾华(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据笔者调查,在河北省药监系统执法实践中,近90%的药监部门计算违法所 得时是按照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计算的,即“ 违法活动中牟取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笔者又走访了其他司法 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所得计算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一是违法多得的利润; 二是违法的全部利润;三是违法的全部收入。笔者主张第二种计算方法。理由如 下:

首先,何谓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产,包括实物和货币收入。从上述定义看,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因实施违法行为所付出的代价。从经济学 角度讲,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活动,是利益驱动所致。如从事生产、销售假药行 为,违法行为人看重药品市场潜在的巨额利润;假如只有收入而没有巨额利润又 有谁来造假呢?显然,利润与收入不能等同。再从法理上来讲,“不能允许任何 人从自己的错误中获得好处”是一个自然正义法则,将违法多得的利润没收,那 违法不多得的利润就可以让与给违法行为人?这种计算方法显然有悖于法理。

其次,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为第二种计算方法提供了法律基础。《行政执法 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第三条规定:“行 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 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 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 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规定:“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 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 额”。上述规定是第二种计算方法的现实法律依据。技术监督部门在执法中,也 是第二种方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卫生部《药品 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02年废止,第三种计算方法已失去法律依据。

第三,有利于与司法部门执法相衔接,使药监部门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有利地 位,有利于树立药监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药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时,当事人经常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提出异议,因执法人员没有出示确切的法律依 据,而往往引起药监部门与当事人对簿公堂。又由于药监部门与法院对违法所得 认定不一致,法院依法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时有发生,使药监部门在行政 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另外,一些案件违法行为人可能涉及刑事追诉问题,在执 法实践中,时常出现药监部门移送案件被退回的现象,退回的理由多是“不够追

诉标准或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 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追诉标准有两个基本依据:违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如 该《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予追诉: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公安部门、检察院认定违法所得是按照“获利数额”确定的。若药监部门认 定违法所得按照第三种计算方法,显然混淆了“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两个概 念。不与司法部门执法相衔接,长此以往,药监部门的执法形象在社会上一定会 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

观点三视情况区别对待

■金永熙(浙江省永嘉县药品监督管理局)

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应依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和标准

确定药品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和标准,首先要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不能重过 轻罚,也不能轻过重罚。

根据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和过罚相当原则,笔者认为可分以下三类情况来确 定没收药品违法所得的具体计算依据和标准:

1.故意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全部销售金额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学界的学者和司法界的实践者普遍认为,具有金钱内容的违法所得一般是 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取的赢利。这里的“赢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利润”或者“差价”。但是,对故意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不能如此计算。因为此种行为主观恶性大,违法性质严重,属于严厉打击对象;假劣药品生产、销售的成本低,且生产加工的成本难以计算;假劣药品本身就是达不到疗效要求 的伪劣产品,在没收违法所得时再计算其成本没有意义;如果在没收其违法所得 时扣除成本,显然承认生产、出售假劣药品行为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不符合《药 品管理法》立法精神,也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实践情况看,对未经核准登记或者虽经核准登记,但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也不扣除生产加工成本。这种 违法所得计算方法,对药监机关没收故意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所得有参考 价值。

至于无过错销售、使用假劣药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只没收“差价”部分。

2.非法经营合格药品的,以差价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非法经营合格药品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与故意生产、销售假劣药品不一样,它只是破坏了药品流通管理秩序,但不会威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后果比 较轻,且成本是投向合格药品的,根据过罚相当原则,没收“差价”足以达到立 法上的惩罚目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 通知》第一条规定:违法违章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凡有进销价(包括批发价、零 售价)的,以销价与进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属于生产加工的,以生产加工的产 品的销价与成本价之差作为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也规定:非法出版的“经营数额”,是指以非法出版物的定价数额乘以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数量所得的数额; 而非法出版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获利数额。从这个司法解释来看,违法所 得是指销售价与成本价或者与进购价之间的差价。笔者据此认为,对当事人非法 经营合格药品行为,应以销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价(包括批发价、零售价)作为 违法所得的计算依据。

当前,不少药监执法人员对这种违法所得计算标准持反对意见,认为应当没 收全部销售收入,否则会出现对造成危害后果重的已出售药品违法行为处罚轻,而对危害后果轻的未出售药品违法行为处罚重的现象,这样做不合理。

但笔者认为,事情并非完全如此。其一,有些非法经营的合格药品虽已出售,但仍有可能被没收,例如,违法行为人非法购进药品后出售给零售药店,该零售 药店尚未出售此药品的话,因其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该药品仍然应当没收;其 二,非法经营药品行为具有关联性的特点,即同一违法药品往往涉及“上家”和 “下家”等多个违法主体,而有关的多个违法行为人都要为同一药品受到没收药 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以及其他罚种的行政处罚,这种对同一药品予以多个罚 种处罚、多个违法主体的处罚方法,已经足以体现严打、严惩精神;

3.实施与药品相关的违法行为的,以全部非法收入作为违法所得没收。

有些药品违法行为的对象不是药品本身,而是与药品相关的行政管理秩序。《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这些药品违法行为主要有: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故意为假劣 药品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 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第八十七条规

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此外,《药品管理 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也都是指不扣成本价的全 部违法收入。

这里的不扣成本费,是指不能扣除运输、保管、仓储、伪造、变造、买卖、出借等成本费用。如故意为假劣药品提供运输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假劣药品经 营者交付多少运输费就没收多少,而不能减去燃料、车辆折旧等成本费。

没收违法所得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已交税款应当扣除。

药监机关在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被处罚人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就违法所得 已缴纳税款的,应当扣除已缴纳的税款。例如,被处罚人违法所得10000元,事 先已经缴纳500元税款,那么,药监机关只能没收9500元。违法所得与税款虽然 是不同性质的款项,但都上交国库为国家所有,因此,违法所得中已经缴纳的税 款应当予以扣除。

2.没收范围包括已经出售的已收和应收的全部非法收入。

违法所得的范围应当包括药品已经售出的已收到和尚未收到的非法收入。特 别需要说明的是,违法行为人已经出售药品,但尚未收到的非法收入也应当予以 没收。例如,假药生产者生产10000元假药,已经出售6000元,其中已经收到500 0元货款,尚有1000元货款被拖欠而未收到,那么,这1000元也应当没收,而尚 未出售的4000元不在违法所得没收范围。

3.认定违法所得应当有足够证据。

10.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篇十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 - 3500

级数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劳务税法规定包括以下三点: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因此,由于题中的劳务报酬收入最高也就是60元,因此,均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因此,你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延伸阅读:股息红利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

股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

红利: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

转增股:是指上市公司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转化为股本的形式赠送给股东的一种分配方式。

送红股:是指上市公司给股东分配利润的形式,是用上市公司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股权的方式赠送给股东。

派现:即现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股东的股息。

股息红利如何计税: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截止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即20%x25%=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过上述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如果持股时间不足一年,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未转让的,股民会被按照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超过一年在出售的话,则无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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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 篇十一

摘 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与旧准则相比有比较重大的变化。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并对新旧准则以及我国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与国际所得税会计模式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模式;新旧准则;国际所得税会计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所得税会计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发展而形成的。最初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模式模糊地存在于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准则当中。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所得税会计的萌芽阶段。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施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涉及到所得税的征收。随着改革的深入,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合并全国税收政策的方案,包括对企业和个人所得税征税办法。次年,政务院发布了“国际税政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设置工商业税(所得税部份)、存款的利息所得税和薪资酬劳所得税三种所得税及其他种类的十一种税收。1980年9月,《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税法》公布公司的所得税变更为全新的30%,另收取按应缴纳所得税10%比例下的地方的所得税,在第五届全国人大会议的第四次会议上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并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征收10%的地方所得税的实施。

(二)所得税会计规范的形成阶段。在1985年4月,《集体企业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禁止再向集体性企业征收工商税(所得税部份),并开始实施10%—15%的8级超额累进税税率。接下来,税率在1988年6月国家出台了《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后变化成35%。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比例税率为30%,附征应纳税所得额3%的地方所得税,并于当年7月1日正式实行。1993年12月13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又由国家整合定制而成,该文件规定的基准税率为33%,对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企业和大于3万元小于10万元的企业分别采用

18%和27%的照顾性税率,这项针对内资企业制定的条例执行于1994年1月1日。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发展和完善。真正标志着所得税从会计中独立出来的是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其中《暂行规定》允许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中选择一种计算所得税。1995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企业摒弃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应付税款法,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1998年1月1日,我国虽然开始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但所得税会计核算仍维持原态。但在2000年,我国所得税会计制度又因财政部一纸《企业会计制度》返回到94年,同《暂行规定》一致,直至2005年8月12日结合我国国情才公布出《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从此才确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为债务法。2006年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公司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自此,我国所得税会计制度迈入国际化新纪元。

二、我国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对比

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通则、行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由企业财会人员计算出的一种经营成果,而应纳税所得额是基于实现税收政策的目的,由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而计算出的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应向企业征收的计税所得额。

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处理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差异的会计理论和方法。我国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划分为两种——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具体来说,永久性差异是指在会计处理的某一期间,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由于计算口径不同引起的差异,这种差异只产生在这一时期,以后不能转回。暂时性的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计税依据与其列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根据暂时性的差异对以后各个期间应缴纳税额产生的影响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两种类别。

我国所得税会计的成长过程无非是在开征所得税之后,对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对税率的合理化、实行优惠政策的多样化以及对企业选取所得税核算方法的规范化等方面进行调整。其中,最受经济学者们重视的是对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下会计处理方法的变革以及其改变带来的效果,这也就是这一小节我们所要讲述的主要内容。

2007年之前,由于应付税款法操作计算相对简单而受到绝大多数企业的青睐。应付税款法是基于收复实现制,按照税法来计算的,所得税费用与本期应交税款相等且只与本期收益相关,以后各个期间的收益对其不产生任何影响。此时,借方记“所得税”,贷方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另一种情况则是纳税影响额递延到以后各个期间,此时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得出。

2007年后,企业被规定只能选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债务法,彻底取缔了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另一种方法—递延法。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而“递延税款”则表示所得税费用与所得税之差,即时间性差异下的所得税纳税影响金额。当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交所得税应归为递延所得税贷项,相反,则归入递延所得税借项,此账户随时间性差异的转回跨期分摊。递延法和债务法的主要区别是:递延法不反应税率在转回期间的变动,当时间性差异转回时,转销纳税影响额按发生时税率进行;而债务法下则按时间性差异转回时的税率来计算纳税影响额,充分考虑到转回期间因税率变动而产生的影响。

在收益表债务法的基础上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的处理更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另外,由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侧重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不仅包括时间性差异,而且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内容更为广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能够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对会计决策有用的信息。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大量出现兼并和收购、重组和股份制改造,资产重估等相关业务也必然会随之增多,这就将导致大量的非时间性的暂时性差异。加之资产负债表将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分类进行了整理与披露,这样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能更清晰直观地展现各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从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实用性等方面综合衡量,债务法具有明显的优越性。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模式与国际所得税会计模式的比较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的所得税会计模式及其所得税的会计准则也在趋同,但是每个国家都的历史文化、经济环境、社会制度都不尽相同,所以世界各国家的会计模式和会计制度也有着各个国家的特色。现将我国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文件(IAS 12)进行比较分析:

目的的比较:IAS 12中规定:“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以下各项的当期及未来的税后情况是所得税会计的根本问题,具体包括:(1)公司在资产负债中所确定的资产或负债账面金额在未来期间的收回(或是清偿);(2)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当期交易和其他事项。”而在我国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提到,该准则的制定是用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没有直接提出准则的目标。由此可见,在IAS 12比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在指定的目的上更加具体、明确和细化、更加具有指导作用。

定义的比较:在我国的《暂行规定》及会计制度中均有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的定义,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及IAS 12中均没有这两个定义。但在IAS 12未用到时间性差异而用到了一个新的概念—暂时性差异。其中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指一项差额,它存在于资产负债表中某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IAS 12 与我国颁布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都明确规定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严禁采用递延法。然而两者的规定实质上还是有不同之处,我国新颁布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的计算基础只做了概念性的解释而没有列示出详细的资产与负债的计税基础,ISA 12却在后面的条例中做出来具体要求。

递延所得税确认及折旧的比较:我国所得税会计新准则对于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规定与 IAS 12 基本相同:首先判断递延所得税资产能否实现,然后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确认。IAS 12 规定: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因为商誉、负商誉产生的,不予以确认。IAS 12 和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折现都是禁止的。

适合税率选取的比较: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当适用税率变动时,要按照当期税率重新核算前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IAS 12 规定: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采用清偿该负责期间的平均税率或者预期实现该资产。该平均税率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日已定或实质上已开发的税率的基础上确定的。

列报的比较:在列报方面,IAS 12 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负债表中,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当期所得税资产、负债应当分开列报;应当单独列明资产、负债(包括所得税下和其他方面的资产、负债项);如果企业对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进行区分,那么不可以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分别划分为流动资产、负债。利润表中,由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带来的所得税费用应在利润表中列报。除此之外,IAS 12 对当期所得税资产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抵消列示问题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中国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关于财务报表中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书写方面的规则是:应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视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各自列在资产负债表中,;在利润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但是,关于所得税资产、负债的抵消列示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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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雄军,昌灿云;税务会计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湖南财经高等专业学校学报;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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