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8篇)
1.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一
关于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和事故防范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决定对镇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行细化分解,现通知如下:
一、镇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
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我镇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2、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
督检查机械、轻工、建材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5、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6、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 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承担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党政办主要职责:
1、协助镇政府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协调各部门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3、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及时上报重特大伤亡事故。
5、负责镇机关安全生产管理。
三、财政所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出和监督管理。
四、武装部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力量,协助和参加重大事故的救援工作。
五、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负责民用爆破物的公共安全管理,公共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含网吧)及设施的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宾馆、饭店火灾隐患的安全整治。
2、负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和烟火燃放安全管理,负责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及非法燃放等行为。
5、负责大型集会活动安全工作。
6、负责制定火灾和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交警中队主要职责:
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机动车辆、无证驾驶人员、违反交通规则进行检查。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超速、抢道行驶和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载客、野蛮行车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3、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和农用车辆非法载客安全专项整治。
4、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负责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监管,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
5、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交管站主要职责:
1、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负责汽车站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管理公路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有关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货运停车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工商所主要职责:
1、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企业登记把关。
2、负责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单位。
3、负责各类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摸清全镇加油站点的基 本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督促整改,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九、经济发展办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检查规模以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民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
3、组织参加安全管理培训和特种作业培训。
4、及时上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十、农技站主要职责: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辖区内经营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水利站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危桥、桥梁、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农机站主要职责:
1、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十三、供电所主要职责:
1、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供电,配合镇政府切断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电源。
2、进一步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和树障进行集中清理整治,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十四、中心校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幼儿园的校舍、设施和学校集体活动等安全管理。
2、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和应急疏散、救援演练。
3、负责学生饮食卫生的安全监管,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防食物中毒造成群体性伤亡事故。
4、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排查、登记。
5、负责对学校寄宿班、食堂的安全监管。
十五、卫生院主要职责:负责各医疗单位(含卫生室)的安全管理,负责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配合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和药品安全监管。
十六、城建所主要职责:
1、负责全镇建筑工程施工(含装璜)企业、民建队的安全资格审查。
2、负责全镇在建工程、危房的安全检查、监督。
3、负责在建工程塔吊、施工升降机、深基坑、工棚等建筑机械设备安全设施检查等工作。
4、负责严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合格资质,是否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职,现场管理是否有序,警示标志是否醒目;
5、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和民建队安全资格培训。
6、负责查处违法建设工程。
7、负责市政公共设施、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临时摆卖等安全隐患的排查。
十七、民政办主要职责:负责民政企业、敬老院、食品安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
十八、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镇党委、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排查表附后,每月20日上报镇安全生产办),建立整改台账,采取得力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建立健全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责任追究制,确保我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凡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2.明确目标 压实责任 篇二
精心部署。制定方案。结合县域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了《2016年度全县教育系统接受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接受督促检查的范围、内容、方法步骤,细化了督促检查时间进度表和局班子成员督促检查联系点等相关工作内容。每项重点工作定人员、定任务、定进度、定时限,事事有人过问,件件有人落实。加强学习。认真开展“党员固定活动日”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宣传。充分利用教育局网站、校园网站、黑板报、宣传栏、QQ群等平台,广泛宣传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方法步骤、活动要求,做到全体教师人人知晓。编印工作简报,积极宣传教育系统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树立典型,鞭策后进,形成浓厚的履职尽责氛围。
边查边改。相继启动严肃校风校纪、端正师德师风专项整治,校风、教风、学风专项整治,校服、饮用奶、商业保险、教材教辅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等“三个专项整治”活动。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行动,层层发动,认真自查,扎实整改,取得了初步成效。清理出新华书店超范围发行教辅资料款200万元并全部退还给学生。针对留守儿童众多,缺乏监管的问题,大悟县大力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按照“党政主导、教育主体、县乡兜底、基层包保、部门支持、社会帮助”的原则,完善工作体系,健全工作档案,建设活动阵地,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关爱活动,基本实现了留守儿童“监护有人、学业有教、生活有助、健康有保、权益有护、活动有地”的“六有”工作目标。河口镇中学发生学生打架视频事件后,学校痛定思痛,扎实整改,强化管理,细化责任,不留死角,加强安全教育,深入推行 “一岗双责”责任制。宣化店镇金山中学违规发放寄宿贫困生生活补助事件发生后,县教育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大检查,大整改,举一反三。金山中学在清退补助款的同时,认真开展“四加四提”(即加强学习提能力、加强管理提水平、加强监督提成效、加强师德提形象),切实消除不良影响。不断完善“一案双查”追究制度,促进落实“两个责任”由软任务变成硬约束。县教育局2名机关干部因作风不实被追责,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河口镇中学、金山中学服务师生不实被追责,2人行政撤职,3人行政记过,2人行政警告处分。在问责直接责任人的同时,严格追究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实行“一案双查”,落实主体责任。
3.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意义 篇三
前言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然而整个2011年,“瘦肉精”猪肉、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黑心烤鸭……有毒有害食品一次次挑战着人们的心理底线,更是对政府监管责任提出了明确而严重的挑战。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使得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更是为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经济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发展问题,食品安全问题进一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只有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和意义才能使监管责任更好地落实,从而为维护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乃至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和现状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标志。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的大计。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一直把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摆在重要的位置。多年来,中国立足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制度,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体系建设,对食品实行严格的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推行食品安全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制定食品安全法,是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不可否认经过努力,中国食品质量总体水平稳步提高,食品合格率逐年上升。从十五六年以前的百分之五六十,现在已经增长到90%左右,食品安全状况不断改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显著好转一年比一年好。虽然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总体情况是好的,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少食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我国安徽阜阳的“毒奶粉”、含苏丹红的“红心鸭蛋”、药残严重超标的“多宝鱼”、含三聚氰胺的“三鹿毒奶粉”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这些食品安全事件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漏洞,使得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经济问题,也是社会科学发展问题。更是为我国的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
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内涵和必要性
通过对特定产业和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进入、退出、资质、价格及涉及国民健康、生命安全、可持续发展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来实现。随着人民群众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种变化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迅速、有效地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在行使职责过程之前,要有所交待,向公众解释这么做的理由。在完成职责后,如出现差错或损失,应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行政上的责任;选择正确的责任形式,做到罚当其责。食品安全监管首要责任就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不受侵犯,正如罗尔斯所说,人的生命是最大的善,生命的价值压倒一切价值。
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
众所周知,在食品安全领域,仅仅依靠消费者自我辨别和行业自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的监管地位无比重要不可取代。在市场调节普遍存在自发性等弱点的时候,政府有关部门就必须坚决发挥出看得见那只手的调控作用,始终做到及时监管,预防为主,而不至于陷入“出事、补救,再出事、再补救……”的怪圈之中,弄得不仅自己疲于奔命,还让老百姓整天提心吊胆地买东西吃。食品安全这件事情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非常敏感的一个问题,食品安全既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重要、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也可以说食品安全没小事。食品安全的问题处理不好的话就会引发社会矛盾,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上升为政治问题,就这个意义来讲,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
三、明确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在经历了一系列公共食品安全事件之后,公众的情绪已经开始“谈食色变”.时至今日,我们再没有任何借口对食品安全事件置若罔闻,置国计民生于不顾。中央组织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行政学院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专题研讨班。李克强副总理研讨班上就强调,“今年要加大食品安全重点整治力度,重典治乱必须重拳出击。”在李克强副总理提到的具体措施中,其中一点就是要落实政府监管职责。监管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监管部门在维护食品安全工作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层出不穷、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就是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如果监管部门对违法事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相互推诿责任,或者“捂盖子”企图息事宁人,都不利于 食品行业的健康长远发展。不仅如此,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公众身体健康问题也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每一次食品问题发生的背后,几乎都缠绕着利益纠葛。唯利是图的企业显然没有“道德血液”在流淌。事实上,仅仅依靠道德层面的救赎无法拯救生产者追逐利益的天性。企业能够想到“公共利益”这个词固然是明智之举,但如果他们损害了公共利益,就需要职能部门“该出手时就出手”.而在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的是,食品生产商与某些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的“合谋”,从而滋生食品安全问题的“毒瘤”.双汇瘦肉精事件发生后,涉案地某领导曾质问记者:“为什么你们要曝光瘦肉精?现在把我们累死了!”这句话听上去可笑,但笑过之后却是深深的悲哀。相信这位领导的看法代表了不少监管者的想法。只不过他大大方方说出来了,说出来还好,可怕的是还有更多“说不出的秘密”在暗箱操作。从之前曝出的危害食品安全事件中,我们看到,几乎都是媒体披露的,真正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少之又少。若从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看,法律足够健全,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也足够庞大,为什么不能主动发现、主动处理?食品安全监管的关键环节就是执行,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需要督促监管者充分调动积极性,让监管者从与生产者的利益联盟中剥离出来。
如今京沪等地都开始逐步推行将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这便是打破监管“懒政思维”的重要举措。在过去的食品安全事件里,不少监管不力的官员本应负有责任,却并未因之被问责,而再次明确官员保证食品安全的职责,并将食品安全工作与官员自身利益相结合,自然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很多问题不是解决不了,而是惰于去解决。在食品危机愈演愈烈的今天,打破监管人员与违规企业成为利益共同体,拯救的不仅是企业,更是政府的公信力。
正如李克强副总理讲话中说的一样,“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第一时间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把食品安全问题解决在萌芽状况和发生之初。对渎职失职行为要严肃责任追究,绝不允许在工作中推诿扯皮。改革和完善体制,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如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能切实做到这些,食品安全的明天就会更好。
四、落实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
(一)创新工作机制,整合执法资源
1、要创新工作机制
在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下,缺乏一个统一、完整的监管体制,承担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应淡化部门利益,正确行使自身职能,加强综合协调与日常监管方面的接触点,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沟通 渠道和工作机制。
2、要整合执法资源
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由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了避免多头执法、执法资源的闲置或浪费的现象,应由各级食品安全领导机构整合执法资源,明确职责分工,推进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建立起统一、协调、权威、的食品监管体制。(二)完善配套立法,使法律法规更具可操作性
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加快补充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配套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如制定禽畜屠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特别是在部门职责细化、行业准入标准、诚信体系建设、违法责任追究等方面,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法规政策。同时,食品安全隐患较多的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超市等,更应成为法律法规关注的重点。针对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问题,一些地方呼吁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予以明确,减少监管盲区,避免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
地方立法部门应及时启动有关立法工作,尽快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同时,要对照食品安全法,对有关法规、规章加紧进行修订和完善,为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完备的法律保障。
(三)切实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培训是提高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在食品安全工作管理过程 7 中,常常有管理者以“事不关己”或“漠不关心”的态度对待,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对食品安全知识不掌握或掌握不全,对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不知晓或知晓甚少,而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们的培训力度不够或培训面不宽,而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首要的就是要抓好这些穿针引线的管理者,切实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势在必行。
(四)建立科学、合理、统一的食品质量标准
对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和修正,从保障人体健康安全的角度出发,统一各类食品强制标准条款内容,消除现有标准相互相矛盾、交叉重复、指标不统一的现象,为检验检测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以适应食品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转变观念,改进作风,规范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法制性很强,为了保证各级质监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监管职能,首先必须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教育、公务员基本素质教育、职业道德与工作纪律教育,努力增强质监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严格职权法定原则,对法律规范不扩展、不延伸、不断章取义。坚持行政执法中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统筹考虑具体公平正义与社会公平正义,注重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行使自由裁量权应正确体现立法原意,既要坚持法律效果,又要注意社会效果,坚决克服机械执法和因执法不当造成社会不稳定、企业受损失、群众不满意的倾向;要努力克服管本位思想,树立民本位思想,把如何及时高效为基层、为企业、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切实改进工作态度,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克服摆架子、打官腔、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五、结论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无论是国家还是各个监管部门、生产企业都应该从百姓餐桌无小事的角度出发,完善政策、加强监管、提高意识。在这个监管系统中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政府是第二责任人。企业的社会责任两头连着食品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而政府应当负责落实企业承担的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公众的监督也是必不可少的,公众积极参与能够促进企业和政府承担安全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要积极为消费者宣传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使之形成自觉环保、自觉加强对食品安全知识的获取,引导消费者时刻注意树立科学饮食观念,正确地处理好饮食、营养、健康的关系。
4.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四
盛部长在2011年12月23日全国铁路工作会议讲话中强调:‚安全是铁路工作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安全不好是最大的失职。实现运输安全长治久安,必须尊重铁路安全生产规律,确立新的安全工作思路,提高铁路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重点提出了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推进和深化安全风险管理,要认真分析公司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解决和化解思想观念上和管理方式上的存在的难题。
总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十分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保持了持续稳定。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而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几年来,但随着总公司的不断发展,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展,特别是去年经过重组整合后,安全生产风险骤增,安全压力加大,总公司原来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度已不适应当前乃至今后经营发展的需要。另外,现有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还不完善,一些制度本身逻辑性、操作性不强,安全管理体系作用发挥远没有到位。
(二)部分干部职工安全风险意识不强。从几年来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安全事故情况来看,‚安全第一‛大家都懂,但‚预防为主‛的意识却没有落实,主体安全意识淡薄,把安全当作别人的事,没有把 1 自己作为安全的主体,对安全风险预防的主动性不够。如职工‚两违‛屡禁不止,就是职工不是不知道规章制度,而是有意无意地违章,习惯性违章,违章成为习惯,最终会造成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方式科学性、系统性、有效性不够。目前的安全管理方式是就安全抓安全,较多地注重静态管理,把重点放在制度制定、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上,没有仔细研究过程和流程管理。较多地注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而对人的不安全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安全主体责任难以落实。在部分干部职工中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安全责任有领导扛着,安全管理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或者认为安全仅仅是经理和生产副经理、厂长和生产副厂长的责任,并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需要找到责任的实际承担者,没有认识到安全责任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岗位分工上。
(五)班组建设亟待加强。由于总公司经营网点多,遍及全局铁路沿线,加之职工素质、人员构成、生产任务等种种因素,导致了在日常的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的学习与执行,安全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加之班组长本身素质不高,缺乏基层管理经验,难以把班组建设落到实处。
要解决和化解以上问题,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学习,提高安全风险意识。一是领导干部要树立安全成本意识,转变安全管理理念。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企业最大的成本是安全事故,同理,企业最大的效益就是安全。要认识到安全是铁 路企业的生命线、是铁路的饭碗工程。要树立‚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理念,前移安全管理重心,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事前的预防上,放在对安全风险的控制上,见微而知著,防患于未然。二是全体职工要树立‚安全是自己的‛观念,改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传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往往是从上到下,要求职工遵章守纪,形成了‚要我安全‛的思想观念,没有突出个人安全需求,所以‚我要安全‛也就不能落到实处。职工才是安全的最大受益者,做好安全风险管理,要从制度上突出个人安全需求,使安全管理从强制执行向自发安全行为转变。三是充分认识安全工作的本质特性,提高安全防控的意识。安全的本质特性就是预警预知,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管理是对原有管理制度、方法的强化和深化,优化和细化,是在总结既有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安全的本质特性,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安全的对立面不是事故,而是风险,只有把安全管理的重点放在风险上,有效地控制风险,科学地防范风险,才能避免事故,才符合安全管理的宗旨。
(二)转变方式,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模式。传统的安全管理属于静态的、经验型的、被动的管理方式,管理跟着事故跑,注重抓事后的责任追究。但一旦安全发生事故,再怎么追究责任,已经对企业造成财产和经营上的损失、对职工个人造成伤害、对职工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新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风险管理体现的是另一种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一切风险均可控制,一切事故均可预防‛。是一种动态的、主动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反馈,持续优化 改进的管理方式。
安全风险管理是通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识别、鉴定和分析,采取合理的方法、措施、手段对风险加以处理,以最小的风险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的一种科学管理活动。安全风险管理的核心是过程管理。
首先,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危险源)识别工作。一是要开展全员安全风险辨识。要发动群众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进行。风险伴随在我们生产中的每个环节,每个操作步骤中,危害自然也存在于每个岗位中。岗位员工与风险最接近,也最容易发现身边的危害。主要让每个岗位上的员工都参与到辨识查找危害之中,主动参与对工作场所和工作行为的风险评估,并且实现风险向危险的认知转换,员工参与得越多,危害识别就越全面,全员参与,才能不留死角,也才能全面防控,才能真正提高风险应对和风险监控的能力。二是要梳理作业流程,发现安全风险。要围绕本公司、车间、部门、岗位的作业活动逐道工序进行辨识,以防遗漏。同时,不仅要识别正常情况,还要识别非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不利的环境因素等。三是要深入一线岗位,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结合本公司、车间、部门岗位实际采取询问交谈、现场观察、安全检查表、工作任务分析、安全隐患分析、安全事故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辨识、验证,正确辨识安全风险。
其次,正确进行风险评价,把风险的评价结果转换成可以认知的危险。一是要结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路局、总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建 设及执行情况、安全设施配臵情况、员工安全意识水平和过去是否发生过事故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暴露频繁程度和后果,客观地确定风险等级。二是对评价出的危险源风险等级,由安全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熟悉作业现场、作业标准、经验丰富的生产骨干共同进行二次评价、统一审定,以防偏差。三是要把安全风险的评价结果转换为可以认知的危险。要把评价出来的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表述为实实在在的危险,让职工知道危险源一旦引发,会造成什么伤害、伤害会怎样发生、造成的影响是什么?有多大?
第三,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预控防空措施。一是完善与健全本公司、部门、车间、岗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要针对辨识出的每一条危险源可能发生的风险,进一步梳理完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不能满足相关法规要求、不能起到预防和控制风险作用的安全制度、规程的逐条完善与健全,使大量危险源风险得以预防和控制,并为实施运行奠定良好基础。二是要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危险源)的具体情况和法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和具体的措施方法,落实责任部门、责任人和整改时限,以确保通过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案的按期完成,达到预防和控制重大及以上危险源风险的发生。三是对辨识、评价出的潜在突发性危险源风险如火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要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其应急响应能力。
(三)完善机制,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一是要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厘清总公司、子分公司、部门、岗位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各级、各部门安全责任的内容,形成具体和翔实的工作细节,达到具有操作性的要求;把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各公司、部门和每个岗位职工,把压力转变为控制安全风险的源动力。二是要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要以过程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分专业、分系统、分工种、分岗位,从设计、施工、生产等各个环节建立实用、可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程序、流程,并不断优化,形成科学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
(四)抓住核心,强化安全生产过程控制。总公司及各公司、部门在日常安全的管理过程中,除了完成上级要求的规定动作以外,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生产过程的控制上。一是总公司及各公司领导班子、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兼职安全员‚定重点、定任务、定标准、定数量、定时间、定地点‛包保安全关键点,加强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二是以查找安全风险源(点)、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开展各类安全大检查活动、安全质量月等专项活动。三是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作业过程控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各类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确保安全持续稳定。四是认真抓好自控、互控、他控,落实现场各项安全卡控措施。
(五)加强班组(经营网点)建设,形成安全自控模式。班组(经营网点)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沿阵地,是基础。实践证明,好的规章制度,好的措施只有在基层班组得到贯彻和落实才能收到实效。一是要遵循‚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培养、选拔好班组长(网点负责人)及安全员,班组长发挥好第一安全责任人的作用,安全员发挥好安全 监督作用;二是继续深化‚三标‛创建,推进安全风险管理。从抓日常的安全活动开始,强化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断地开展安全风险管理活动,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危险点,对每项工作都要拿出详细周密的方案,在工作中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强化现场管理,严防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三是要按照路局及相关站段安全管理要求,管理好本班组(网点)使用的外包工和临时工,把住班组(网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每道关口,使安全在班组(网点)就得到根本的保证。四是要加强设备维护,提高检修质量,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应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改,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
5.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五
责的通知
市安委会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安委会研究同意,明确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综合治理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有效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
(一)煤矿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煤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3.公安局
负责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4.市场局
对申请从事煤矿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煤矿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煤矿、选矿厂)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二)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国土资源局
负责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3.公安局
负责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4.市场局
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对申请涉及矿山采、选经营项目的后置许可,负责在年度检验中严格审查把关,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含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及时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5.发改局
督促供电企业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企业(含非煤矿山、选矿厂、尾矿库)实施的停供电措施。
6.住建局
负责矿山行业的勘查设计资质和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的许可与管理;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负责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含矿山工业广场的各类厂房和辅助用房)、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矿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7.环保局
负责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矿山及污染环境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严重污染环境又不采取措施治理的,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依法吊销已关闭矿山的《排污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权限内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指导对烟花爆竹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公安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交通、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行为。
3.交通运输局
负责烟花爆竹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车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格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承运烟花爆竹行为。
4.市场局
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
负责办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登记手续;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1.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2.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市场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
4.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6.卫计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7.市场局
凭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局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五)职业卫生监管。1.安监局
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有关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我市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2.人社局
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卫计局 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职业病防治规划。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的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4.总工会
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校车安全管理。1.教育局
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参与制定并实施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2.交通运输局
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规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3.公安局
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4.市场局
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5.工信局
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6.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1.工信局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相应生产企业的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依法查处生产民用爆破物品的违法行为;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环节废旧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行业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住址、协调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调查处理。
2.公安局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存储、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3.安监局
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八)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1.交通运输局
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负责船舶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的培训、考试、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渡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渡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国、省道道路、桥梁、涵洞等设施安全管理。
2.公安局
负责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事故调查,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和信息报告;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3.农业局
负责农业机械、渔业生产船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水利局
负责水库、河道采砂、尾砂治理的安全管理。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筑施工安全管理。1.住建局
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把好建筑工程(含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燃气、集中供热、环卫、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排水、园林绿化)建设的伤亡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
2.规划局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强对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3.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4.水利局
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城乡供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发改局
负责电力行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旅游局
负责景区、景点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8.工信局
负责工业厂房工程的安全管理;协调通讯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9.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建筑施工在内的工程建设和矿山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煤矿井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
(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市场局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旅游局
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行业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3.住建局
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4.城管局
负责监督社区物业公司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5.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
1.消防大队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全市重点消防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2.公安局负责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金融、宾馆、旅店、开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3.派出所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属地政府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教育局
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等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5.卫计局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6.商务局
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7.文广新局
负责文化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8.旅游局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民宗局
负责全市宗教场所的安全管理。10.民政局
负责救助站、殡仪馆、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安全管理。
11.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抓好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漂流监督管理。1.旅游局
负责漂流项目安全监管综合协调,牵头组织漂流项目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参加漂流事故调查处理。
2.水利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修建旅游设施进行水行政许可,负责拦水坝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验收鉴定等的技术监督工作;监督漂流项目库坝设施的安全运行。
3.交通局
负责对漂流经营单位的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资质、营运车辆的定期检测和维护、营运车辆安全设施的配备、营运线路的核定等情况进行检查;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4.公安局
负责漂流景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景区经营单位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负责漂流景区及周边治安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5.环保局
负责对漂流景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污水、垃圾)处理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破坏景观、环境污染情况依法查处;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6.市场局
负责救生衣等漂流设备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及有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7.安监局
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加强漂流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成品油经营市场监督管理。1.商务局
负责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整治的组织和联系工作。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的违规、违法行为。督促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2.市场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无照经营、假冒商标及标示等行为。
3.安监局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行为。
4.消防大队
负责对全市违反消防法规定的非法加油站予以查封,对继续违规经营的严厉打击。
5.交通局
负责对全市违法运输、售油的油罐车的查处工作。6.环保局
负责查处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设经营的违法行为。7.气象局
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燃气的监督管理。1.住建局
负责全市燃气管理工作;研究起草燃气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向社会公布合法燃气经营、供应企业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及服务质量;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并组织演练,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牵头制定救援和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燃气行业的信息交流、技术性服务、培训、统计等工作,参与价格制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镇街燃气管理工作。
2.市场局
对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燃气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督促充装单位建立气瓶登记档案,定期对气瓶、压力容器和车用槽罐进行检验。负责车用气瓶、压力容器、槽罐的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充装环节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气瓶、槽罐检验站的检验工作;依法查处充装单位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不合格瓶、报废瓶、翻新瓶等违规行为。
负责依法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燃气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燃气专项整治。
3.发改局
主管天然气长输管道(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规划局
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专项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燃气企业及供应站点工程建设的规划定点工作。
5.公安局
负责对燃气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从严查处擅自实施油改气的机动车辆。负责对各燃气企业和销售站点的防火制度建立、防火人员落实、消防设备配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特别是防火间距不足的站点,依法责令整改。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持交通和治安秩序。
6.交通局
负责辖区内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燃气运输资质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企业资质审查、车辆准入审查、从业人员资格审查;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对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企业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吊销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7.安监局
负责全市燃气安全的综合指导、监督工作。
(十四)属地政府监督管理。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无行政许可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负责统计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底数。
(十五)合作区监督管理。
合作区各有关部门按照《珲春市安委会关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安全生产行业划分的通知》(珲安委[2018]1号)要求,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总体部署,与其他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验收,并纳入整体工作考核体系;
(二)牵头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搞好协调,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集中检查督导,不断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该移交的案件按规定移交,该转交的案件按规定转交。
6.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六
图书馆社会责任内涵浅析
现在几乎所有的词典上都没有收录“图书馆的社会责任”这个词,但是“图书馆的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图书馆学的专业词汇是早已存在,而且其中很多社会责任实践很早就开始了,然而任何一个组织都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即使是最为著名的国际图联的“社会责任讨论小组”和美国图书馆协会的“社会责任圆桌会议”这两个机构对此也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他们也只是在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走的比其他组织要远。从国内图书馆社会服务的实践来看,图书馆作为一种公益性的文化教育、学术机构,它实际上就是一种门类十分齐全的知识信息服务机构,在提高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道德素质,推动国家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中,图书馆有着不可替代的独有社会责任。
过去对“图书馆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不足,有时甚至还有人认为“责任”是一种负担,然而到了今天,这一情况发生了转变,更多的图书馆管理者已经发现:越具有社会责任意识的图书馆,其办馆效益就越好,加强图书馆的社会责任,能为图书馆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此越来越多的图书馆管理者开始重视“图书馆社会责任”,而且越是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图书馆,更容易在广大社会群众心目中树立起更好的社會形象,从而对读者产生更好的影响力和吸引力,获得更好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图书馆延伸服务的定义和现状
图书馆延伸服务是指在传统服务基础上,将信息技术网络与馆藏文献联合,扩大服务的范围,延伸图书馆服务的深度与广度,实现馆藏资源利用和图书馆服务效益的最大化,为社会大众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同时,图书馆还必须致力于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公众的不同需求,积极拓展自己的服务形式与范围,充分发挥自己在信息传递、社会文化教育、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作用,积极为我国社会的文明和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主分馆模式的大力推行。原有的公共图书馆在设置的时候都具有极强的行政区划性,基本都没有从地域特点、人口密度、服务半径、读者需求角度等方面考虑过,这让很多居民都没有办法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然而近年来,有许多公共图书馆开始推行主分馆的服务模式,这种模式将有助于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从而达到改变城区、城乡之间文化资源不平衡现象,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得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共享文化发展成果。
开展流动图书馆服务。现代图书馆基本都在提倡要走出馆门,向特定的读者群开展借阅及推荐工作。所以有很多公共图书馆都加强了与周边地区的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开展送书上门的服务。这类的延伸服务开展较早的有天津公共图书馆,现在常州公共图书馆也成立了流动图书馆管理部门,每周走进一些学校和企业,目前,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这种服务开展较为完善的要属东莞公共图书馆,其在流动服务车上标注有详细的出车时间和分布地图,并在其网站公布。流动图书馆服务,是“书动人(读者)不动”的服务模式,为社会公共资源更好地服务大众探索了一条新路。
联合在线咨询服务。各种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跨省发展为公共图书馆的延伸服务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支撑和便捷信息化平台,现在各种在线咨询服务已经成为图书馆之间、用户与图书馆之间、用户之间不可缺少的现代化服务桥梁和纽带,而且其社会作用也在逐渐的加强。这种服务能够有效的促进咨询服务的联合开展,便于进行各种载体资源的共享,将图书馆的信息服务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现在这种延伸服务做得较好的如江苏的部分县区馆组成的“江苏省公共图书馆联合参考咨询网”,该咨询网作为公益性服务网络体现出了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的延伸拓展。
(作者单位:阿拉善盟图书馆)
责任编辑:胡达古拉
7.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七
监督抽查范围的通知
各派出所,消防大队,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监督三级管理,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07号令)和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公通〔2009〕9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明确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抽查范围通知如下:
一、列入县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抽查范围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50家,列入各公安派出所监督抽查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共96家,报县人民政府和市消防支队备案。
8.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篇八
主 题 词: 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职责 意见
津政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发挥市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支持、督促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2.制定安全生产规划,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宣传,定期分析、部署、督促、检查全市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工作。
3.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二)区县人民政府。
1.负责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发挥区县安委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监督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指导监督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4.加大公共安全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处置等安全生产投入,协调解决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建立应急救援响应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和响应事故应急救援,负责或者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上一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2.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紧急情况时,按规定及时上报。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
1.对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给予资金支持,并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及时贯彻落实各项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利用宏观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防科工办)。
1.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制定工业、通信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
2.会同市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通信业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生产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指导规模以上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4.负责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相关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国防科工办:
1.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准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并监督管理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督促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3.组织开展驻津军工科研生产单位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的落实。
4.协调解决军工科研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参与处理相关单位出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三)市商务委。
1.协助指导规模以上商贸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推动各项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落实,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2.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投资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3.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市教委。
1.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宏观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加强安全与工程科学学科建设,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快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
5.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专业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6.负责直属院校、单位和教育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承担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8.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管理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市科委。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我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火灾预防工作,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
4.依法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实行监管。
5.对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6.承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部门联席会议、全市油气田及运输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7.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开展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七)市监察局。
1.参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与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3.组织对重大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决定或意见的落实。
(八)市司法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指导监狱、劳动教养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3.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市财政局。
1.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市级安全生产相关资金投入,支持本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市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市人力社保局。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依职权组织开展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2.制定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落实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措施,监督检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等事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监督管理,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4.制定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及工时休假政策并组织实施。
5.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6.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十一)市国土房管局。
1.负责查处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
2.指导、督促物业管理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生产经营性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改造、拆除的行政管理,打击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市建设交通委。
1.负责对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的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含高速公路)、道桥等市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负责本市管理的建筑业企业(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和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施工建筑机械、起重设备和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
5.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和建设市场监察。
6.依法查处建筑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7.指导城市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施工安全和危房改造。
(十三)市环保局。
1.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管,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负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
3.拟定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
(十四)市市容园林委。
1.负责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对街道整修、夜景灯光建设、户外广告设置、建筑外檐装饰等市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在清扫、运输和统一处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
(十五)市农委。
1.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监督农村基层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做好农业生产事故防范工作,拟定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用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农机驾驶人员和农用机械实施监督检查。
3.负责渔船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制定渔业生产作业安全规范,依法负责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
4.负责农药、鼠药、兽药(渔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鼠药、兽药(渔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5.参与或组织开展农垦系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落实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6.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实施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管理规范,指导宣传可再生能源安全使用。
7.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监督林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十六)市水务局。
1.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和指导对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2.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3.负责河道采砂、采石和取土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采砂、采石和取土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4.负责城乡供水、排水工程施工和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水清淤作业中硫化氢中毒事故进行安全防范。
5.指导、监督水务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6.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七)市文化广播影视局。
1.指导、监管本系统所属单位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十八)市卫生局。
1.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3.负责组织对重大突发事件、职业中毒、群体性伤害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抢救与卫生防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应急对策。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参与职业中毒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市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十九)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等。
2.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与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和规定。
5.督促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属的国有投资公司从事投资活动的,应对其投资项目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市工商局。
1.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不予登记。
2.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二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充装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负责组织取缔非法特种设备的生产活动,查处非法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
4.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负责烟花爆竹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业管理,指导、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组织排查事故隐患,组织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备案制度,建立旅游安全信息披露、旅游安全预警发布制度。
2.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检查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督促落实相关预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监督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会同市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
5.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
(二十三)市体育局。
1.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十四)市安全监管局。
1.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级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指导、监督工矿商贸行业执行和落实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7.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9.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10.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11.指导协调本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2.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1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二十五)市交通港口局。
1.负责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和客运、货运站(场)进行监管,监督运输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负责所辖水域水路客货运输和航道建设与养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客货运输船舶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生产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危险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营业性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危险品道路运输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负责组织开展职责内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船超载和无证经营、使用报废车船运营的违法行为。
5.负责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城市客运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客运安全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城市客运安全运营标准和规范。
6.协同配合铁路管理部门做好我市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和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7.负责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六)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1.承担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拟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制定铁路运输突发性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监督管理铁路运输安全、劳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
3.承担铁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制定铁路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大中型铁路项目建设有关工作。
4.负责危险品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5.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管理铁路运输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十七)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1.承担民航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民用航空产品及维修单位的审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管、民用航空器运行评审工作,负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民航航空人员执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航网路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监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民航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监督检查民航空管系统安全运行,负责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安全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
3.负责民航安全检查、机场消防救援的监督管理。
4.拟定民用航空器事故标准,组织协调民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
5.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民航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规定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八)天津海事局。
1.负责天津海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查处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组织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2.负责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救工作。
3.负责辖区内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审核监督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管理情况。负责企业经营地在天津并从事水上交通运输、水上施工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4.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现场作业的安全监管,对危险货物装箱、液货船过驳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及违章调查处理,组织查处打击船舶非法载运危险货物的行为。
5.依法对中国籍船舶登记和进出港(境)签证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
6.审核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和大型设施水上拖带的安全技术状况,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九)市法制办。
1.负责审查市有关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地方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2.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三十)市中小企业局。
1.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规模以下工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2.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相关安全标准、规范,统筹规划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工业园区的产业布局,指导督促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3.督促、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规模以下工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参与中小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一)市市政公路局。
1.负责市政公路设施日常养护和维修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负责公路工程从业单位(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监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治理,查处打击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4.配合做好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三十二)市新闻办。
负责指导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的重要政策和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三十三)市气象局。
1.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区县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或按照决策需求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2.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组织做好防雷装置图纸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4.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三十四)市总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规、规章草案的拟定工作。
3.指导下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指导下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本意见中未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意见中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尽事宜,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执行。
三、监督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性职责。
1.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许可(包括批准、核准、登记等)或者验收的,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许可或未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或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注销原批准。
2.履行行政执法监察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交由有处罚权的单位进行处理。
3.履行宣传教育职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依法组织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组织开展安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4.履行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本部门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依照有关规定报告和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共性职责。
1.负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
2.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4.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按有关规定统计和报送相关信息。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条块边界划分和主管单位认定
(一)条块边界划分原则。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的条块边界。条块边界划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市级(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2.除上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坐落地区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
3.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重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主管单位认定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职责,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主管单位是指与该生产经营单位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上级管理机构,以及我市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主管职责的单位。
1.企业集团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其所控股的公司、下属单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分厂、派出单位、二级及以下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2.学校、科研机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其投资设立和控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3.政府有关部门是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主管单位。
4.发包或者出租单位是其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的主管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三)逐级确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及相关单位应当依据本意见明确划分本部门条块监管边界,并编制监管名录,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本意见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监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2.各主管单位应当主动明确和认定其所主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单位应当与其所管理的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制定专项制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所管理的单位应当服从协调管理。其所管理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查明主管单位未履行主管职责的,主管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3.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意见,及部门设置和乡镇(街道)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管边界,报市安委会备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确定职责归属的工作依据。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推荐阅读:
关于明确宣传干部通知12-02
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任命书08-15
关于明确会议规范着装的通知11-11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班纪律和值班纪律的规定11-28
明确责任 强化监督 建立监管工作长效机制07-26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10-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0-16
明确纪律要求08-11
明确奋斗目标感受10-08
明确消息与通讯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