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10篇)
1.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篇一
《办法》所指跨地区农民工工资支付, 是指辽宁省境内跨市之间建筑施工单位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而所指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是指跨地区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目前跨地区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以下的情形: (1)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招用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返回原地, 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委托劳务公司招用成建制农民工, 工程结束后, 返回原地,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 (3) 建筑施工单位跨地区施工, 施工所在地工程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4) 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项目工程, 跨多个地区施工, 在工程量较少的地区没设工程项目部, 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5) 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上述这些情形的纠纷发生后, 应由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地的市级劳动监察部门向省劳动监察局反映, 并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省劳动监察局根据情况反映, 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已经结束返回原地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下、投诉人10人以下且工程正在施工期间的, 交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对拖欠金额10万元以上、投诉人10人以上的, 无论工程结束还是正在施工期间的, 均由建筑施工单位工商注册地劳动监察部门协助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联合处理。其他跨地区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视具体情况处理。
2.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篇二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支付模式;创新
高速公路企业是独具有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公共产物,这种特征决定了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特别管理模式。高速公路企业财务管理要尽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最优组合,积极践诺企业的社会职能,化解社会矛盾。
近年来,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涌进发展迅速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一直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经常发生围堵办公场所、劳资纠纷上访、聚众闹事等恶性方式的讨薪事件,社会稳定受到挑战,高速公路建设企业综治维稳工作面对很大的压力,为切实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民工工资支付的维稳工作,避免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如何形成监管有力、责任落实、制度完备的农民工工资治理格局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也是企业遵法诚信、社会公道、稳定和谐和广大农民工自身利益的大事。经过多年的整治取得了明显效果,但也要看到,高速公路企业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较突出,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需要积极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改进目前的工程支付管理方式与用工模式,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等方面的管理。
一、高速公路企业建设业主及参建各施工标段要成立农民工工资督办或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门负责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组织机构。工作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工程、财务、审计、纪检部门构成,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门。
业主公司要经常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或风险,切实做好相关改进措施落实的督办督查工作,全面把控相关参建单位和参建人员的异常动向的情况,若期间出现民工讨薪或聚众闹事等事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及时处理,查清事实真相,对涉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犯法行为应及时报告当局和公安部门,切实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各施工标段也要按照业主公司要求成立专项检查或督办工作组,确保检查和督办工作落实到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应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体系,积极展开督办督查活动,参建各方每月定期、不定期全面排查,存在或潜在拖欠劳务班组民工工资的情况和问题得到预判性地摸清,积极展开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检查工作,做到准确掌握工资领取记录会计档案和施工现场劳动管理人员信息、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台账等材料。
二、界定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各方责任范围
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业主负监管、督办总责,各施工标段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直接责任由分包企业负责,落实各施工标段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业主督促各施工标段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及时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防止层层克扣的现象发生。各施工标段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实施农民工工资清还欠薪责任。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領域,各施工标段企业直接负清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业主因未按合同及时划拨计量工程款而导致各施工标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先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业主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业主直接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
建设业主要督促完善各施工标段守法诚信管理和备案制度,对于已经出现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标段,要建立档案列入黑名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信用系统,在高速公路建设市场项目准入、项目验收、项目投标、资金信贷、许可证发放、担保履约、审核资质、工程评定等方面有关部门予以限制和惩罚,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反之,施工标段对业主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的,应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和业主索赔,督促建设业主应按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严格高速公路工程领域财务管理,规范管理高速公路工程领域参建各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要加强对各施工标段资金使用情况管控,加快做好工程计量和款项支付工作,敦促各标段及时支付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工人工资,保证工程款不被挪用。业主与各施工标段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协议,实行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相分开。业主每期计量支付报表需附上各相应标段的支付农民工资相关有效凭证,将农民工工资在工程计量报表中单列,实行其他工程款与农民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农民工工资计量金额直接支付到各施工标段所在地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同时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受托支付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按月考核编制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直接将工资划入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的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实行严格的银行代发工资制度,签订业主、各施工标段(含分包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三方操作、监管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工资协议,业主财务部门经授权通过网上银行直接查询、监督各施工标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应向工程建设业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被挪用、资金不足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业主主管部门报告,预防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发生。
在发生拖欠农民工资时,高速公路企业业主须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督促其限期支付;不能限期支付的,必须同步按规定完善委托代付手续,在确保资金安全回收的前提下,一旦发生逾期未付、形成拖欠时,业主可以直接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代付工资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等应付款中抵扣。在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计量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采用经济手段约束,落实建设资金来源,预防工程款拖欠,探索推行银行保函、业主担保、商业保险等第三方担保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四、改革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招收及用工管理方式
频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和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方式不规范有很大关系。许多农民工对于分包的工头的身份信息等往往一无所知,有些连劳动合同都未签订的现象比比皆是。作为业主单位的高速公路建设企业,应严格督促施工企业实行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责成施工各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到业主和劳动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施工企业应该先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组织施工队伍进场,严格实施民工实名管理办法,设立劳务报酬管理手册,记录参与工程建设农民工的月度考勤、身份相关信息、薪酬支付等信息,信息化实名制来管理农民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同时也要加强对分包商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能一包了之,撒手不管,应配备工资专管员,建立施工现场民工进退项目工资支付和登记管理制度、计量、考勤等管理信息台账,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劳务用工及薪酬支付情况。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积极推动农民工产业化的进程。推动施工企业将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好的农民工招聘为自有职工,不断扩大充实自有工人队伍。
五、加大劳动法规普法宣传培训力度和加强工资支付保障法治建设
大力宣传劳动法规法律,典型违法案件给予及时爆光,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遵守劳动法规,依法招收民工、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薪酬的守法观念,教育农民工学习劳动法规,依法依规理性维护自身权益。对发生欠薪的行业,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组织劳动法规培训等活动。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发挥“互联网+”、微博、微信等现代媒介平台传播手段,强化宣传效应,努力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3.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篇三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督查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现将我局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积极预防和处置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我局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下属7个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参加会议,传达会议精神。
二、工作具体措施
为了能让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工资,我局在工程施工、划拨款时采取了如下措施:
1、成立了农民工工资落实小组,专门调查、协调、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问题;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农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投诉。
2、用工单位与我局下属单位签订不拖欠农民工资的承认书,承认绝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敦促用工单位开设专门账户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用工单位举证,用人单位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视为欠薪。
3、规范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推进劳动合同制实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4、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定期(在节假日结点实行日报,平时实行周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划拨工程进度款后,我局安排专人通过电话或者到施工现场,通过与农民工现场交流,了解民工工资的发放情况;每次划拨工程进度款时,由施工单位提交盖鲜章的民工工资资金流向证明;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发布竣工公告,且在15日内无民工工资、机械材料等纠纷,再支付工程尾款。
5、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预留制度,我局在施工单位缴纳的保证金中预留一定数额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被拖欠。
6、建立聘请的短期流动农民工相关记录台账,我局下属单位如区园管处,根据农民工动态台账由单位财务科现场发放农民工工资,不经过中间流程,确保了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农民工手中。
通过以上措施,我局未发生一起拖欠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情况。
4.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篇四
案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省公安厅和省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赣劳社察20071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巩固和完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宣传教育、执法检查、有效服务为手段以建立和完善“订立劳动合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直接支付”、“诚信等级评价”、“工资支付监控”等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为抓手促使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诚信守法、规范管理、自觉发放农民工工资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及及和谐平安南昌的建设。
二、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1、是否按规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2、是否建立工会组织是否签订集体合同
3、是否向农民工收取押金、培训费、服装费等费用
4、是否违规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加班加加点是否发放加班工资
5、工资是否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上有无代领代发行为
6、工资发放是否造具工资表
7、工资表是否明确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计件工资单价等要素
8、是否指派专人负责单位劳资工作
9、是否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项目部的检查除上述9项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0、是否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1、是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投诉举报牌公布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电话
12、是否存在把饭菜票当工资发放的行为
13、是否组织农民工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10月24日—10月30日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以及此次开展农民工工资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各
地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邀请新闻单位对检查活动进行跟踪报道为专项检查活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2007年11月1日—11月15日用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期间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管辖划分和职能分工将本通知发到各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对2007年1月以来在工资支付情况及相关制度的建立方面对照本方案第四项列举的检查内容积极主动认真细致地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对确实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提交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设定整改项目逐项到位的时间表连同《南昌市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用人单位自查登记表》附件5一并在2007年11月15日前报送给对应的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组织。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下同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对所辖区城内用人单位的自查情况汇总并将此阶段总结材料及汇总表附件4于2007年11月15日前对口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最后由南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全面汇总。
第三阶段2007年11月16日—2008年1月18日执法检查阶段。各县区劳动保障、建设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上报的工资支付情况进行逐户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部门要分别于2007年11月18日、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8日之前将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件以及统计表附件3报南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在此阶段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总工会还将
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检查活动情况进行督促并适当抽查。同时各县区还要做好迎接省执法检查组检查的准备。
第四阶段2008年1月19日—1月29日总结阶段。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建设、分安部门和工会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由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专项检查情况于2008年1月29日前将总结材料及统计表附件3报南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工作对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农民工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5号贯彻好落实好。
2、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县区要加强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抽调人员组成专项检查小组分工负责、责任到人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有效地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县区劳动保障局要将专项检查方案、领导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于2007年11月10日前报南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3、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此次专项检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积极配合。同时还要加强与法院、工商、监察、司法、人
民银行、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齐抓共管机制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
4、严格执法标本兼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按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不按要求报送自查材料或瞒报拖欠、克扣工资数额的用人单位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对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处理关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检查中发现的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积极协调当地法院对已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建设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携款逃匿涉嫌犯罪及借讨要工程款、工资款为名寻衅闹事、堵塞交通要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工会组织要认真开展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5.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篇五
情况的调研报告
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寒流入侵,给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遭受全球金融危机蒙上了一层阴影。当前经济危机对建筑业企业造成了很多困难,很多企业因此关门或倒闭。从我区形势来看,我区是一个新兴城市,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受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存在着市场经济形势的挑战与行业自身建设内功不足的双重压力。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区强化措施,积极调度,组织调研组对我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现状
(一)建筑业企业主要用工形式
建筑业企业使用农民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农民合同制职工;二是“包工头式用工”,为建筑业的主要用工形式;三是“劳务企业式用工”,但由于建筑劳务企业数量较少,这种用工形式只占很小比例。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劳动合同签订率。总体来说,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据统计,本区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约为50%,外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20%左右。
不同的用工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存在很大差别。对农民合同制职工,企业大多与之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包工头式用工的,包工头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包工头与农民工多为口头协议。劳务企业式用工的,总包、专业承包企业与农民工不发生劳动关系,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也很低,从调研情况看,仅为20%-40%。合同多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随着任务的完成,合同关系自动终结。
2、劳动合同内容。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只有少数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安全生产责任、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资待遇等;多数只对工作任务、工资支付时间和安全生产责任作了约定;个别的劳动合同条款还与法律规定不一致。
(三)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建筑业企业对农民工实行计件或者日工资制。绝大多数企业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人工资。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上,大多参照市场价格执行,一般工人日工资在45-60元之间,技术工人在50-70元之间。建筑业企业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一般采取“月发季清”的方式。通过劳务企业或包工头使用农民工的,主要由承揽施工任务的劳务分包公司或包工头支付。因受建筑工程施工、验收和结算阶段性的影响,普遍采取按月部分支付,年底或工程结算后全部兑付的工资支付办法。每月支付工资数额一般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农民工急需用钱时,可以向企业预借。
调研中了解到,企业和农民工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较高,而对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则普遍缺乏积极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拖欠工程款、通过包工头支付是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工程款是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建筑业企业由于拿不到工程款,无法保证职工工资的足额支付。工程款分“步、项”结算的方式,导致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难以按月足额支付。而包工头参与劳务分包是造成工资拖欠的另一主要原因。大量无法人资质的包工头参与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使用工管理、工资支付和权益保护等各项监管措施难以有效落实,最终导致建筑劳务市场秩序混乱,用工不规范。有的包工头领取工程劳务费后,先用劳务费垫付辅料费,剩余部分发农民工工资;有的包工头拿到劳务费后故意克扣,甚至一走了之,造成农民工工资难以及时足额发放。
(二)用工主体不合法,导致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缺失 目前,建筑劳务队伍“有资质无人员、有人员无资质”现象较为普遍。注册成立劳务企业必须纳税,而建筑劳务分包利润率很低,另因劳务企业资质标准较高,组建难度大,致使目前建筑市场上承揽工程的大多数劳务队伍没有取得合法资质。大量无合法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公司和包工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尤其是一些承揽工程的包工头直接从社会上招募农民工或从农村家乡带出一批亲朋好友,更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导致农民工劳动合同不规范。同时,由于无组织的零散用工无法实行有效管理,致使少数包工头有机可乘,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给工资追
(三)行业特殊性和企业、农民工缺乏积极性,导致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一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和临时性,建筑业农民工具有很强的流动性,这给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企业与农民工多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必须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样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三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或担心要求签订合同会影响工作机会的获得。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
(四)企业与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建筑业企业普遍没有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是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会相应提高劳动力成本,粗略计算几项保险全部参加后,将使劳动力成本提高30%左右。目前,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劳务企业利润很低,社会保险推行起来非常困难。二是农民工务工收入不高,除保证自身生活外,几乎全部用于提高家庭生活条件和家人的教育、医疗等各项支出,难以承担各项保险费用,参保热情不高。三是建筑行业农民工流动性强,工作单位、地点变动频繁,社会保险异地接续尤其是跨省、市接续问题难以解决。
三、好的经验做法
(一)规范劳务市场,培育劳务分包企业
针对成建制的劳务分包企业较少,非法用工行为大量存在的现状,各地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督促劳务队伍成立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并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规范劳务企业用工,禁止“包工头”等非法用工行为。
(二)依法规范用工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针对建筑业企业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问题,建立、推行建筑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目标责任制、建筑业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建筑业企业劳务工资发放制度,有效规范了企业用工行为,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清理拖欠工资,确保工资发放
各施工企业成立清欠小组,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对违法违规企业严肃查处、公开曝光,有力推动了清欠工作。各建筑业企业要采取由企业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的做法,有效防止了包工头卷款而逃的现象发生。
四、建议
(一)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用工行为
积极引导、扶持劳务队伍成立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一是与有关部门协商,在税收政策上对劳务企业进行扶持,一定时期内适当减少税种,降低税率。二是适当降低劳务企业资质标准。对目前包工头形式劳务队伍中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要鼓励其注册为劳务企业,获得依法用工权。三是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劳务分包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禁止包工头式用工。对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的,应视同为企业直接用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二)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
建设部、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应联合下发文件,提出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针对建筑业特殊的用工模式和农民工临时性、流动性的就业特点,研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针对当前劳动合同内容不全面、不规范问题,对完善劳动合同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逐项加以说明,特别是对劳动报酬条款,必须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制定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促使农民工和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一是对建筑业企业依法推行工资月支付制度,对因特殊情况执行月支付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同意后,可在近期实行按月部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做法,但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实行工资优先支付制度。到位的工程款或劳务费必须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三是实行发包方对工资支付情况负有监督义务的制度。严禁包工头代领、代发农民工工资。四是在建筑业全面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措施 篇六
1.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
⑴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列为重点监控对象的,要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工资支付信息网络,完善监控手段。
⑵是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一定数额的工资保证金,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因单位资金状况而被拖欠。
⑶是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
⑷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行动计划,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
1.2.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⑴项目部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项目部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项目部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⑵项目部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项目部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⑶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项目部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⑷项目部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⑸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7.农民工工资支付应急预案 篇七
为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1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纠防结合,在我公司经理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快速反应,赶赴现场,协调配合,控制局面,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金匮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减少或比民警及损失和不良影响,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工程项目部下属各劳务公司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包括:
1、集体上访、罢工、停工、怠工事件;
2、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事件;
3、群殴、致人重伤或死亡事件;
4、自杀、自残等恶性事件;
5、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6、其他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等。
3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3.1、本工程项目部成立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成员由技术部门、施工部门、安全部门、材料部门、预算部门选派人员组成。
3.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处理办公室设在项目部会议室,必要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在应急处理办公室统一办公,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
3.3、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全面负责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4、应急处理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通过举报投诉、110社会联动接警台承接拖欠克扣工资突发事件的报告,并汇总、上报有关情况,统一对外发布事件应急信息。
3.5、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根据情况,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预算部门等应同时到场组成现场处理
小组进行应急处理。
预算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欠薪事实及数额,责令欠薪单位立即支付。
安全部门、施工部门: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材料部门:负责上访接待工作,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宣传工作,稳定劳动者情绪,防止事态扩大。
项目经理:负责如今各劳务单位相关负责人到场,协助调查核实,责成支付劳动者工资。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公司外欠薪应急事件的配合处理。
4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4.1信息报告:各劳务公司发生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上报上一级领导小组,重特大事件应在20分钟内报告公司领导小组,报告内容为:1.突发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等情况。2.突发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预测。3.突发事件发生的用人单位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和采取的措施及处理情况。4.公众及媒体等方面的反映。5.其他已掌握的情况。
4.2启动预案: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理办公室要在20分钟内做出初步判断,向本级领导小组报告,由领导小组下令启动应急预案。
4.3应急处置:应急处理办公室在接到预案启动指令在20分钟内,根据案情通知有关单位投入应急处理工作,有关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赶赴现场,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了解情况,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按各自职责果断处理,如案情扩大或可能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可请求公司领导小组给予指导和帮助。
1.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注意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听取群众诉求,稳定群众的情绪,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要通过开展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动员、疏导劳动者返回单位和岗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2.现场协商和调解不成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措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
3.当出场暴力破坏活动苗头时,安全部门应立即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应依法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对无理取闹,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人员,依法处理。
4.必要时,应启动欠薪保障应急资金和欠薪垫付特别程序,先行垫付已查实的所欠劳动者工资或生活费,及时平息事态,解决劳动者生活困难,财务部门要对欠薪保障应争资金给予保障。
4.4各级领导小组负责欠薪突发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后期处置
5.1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领导小组应做好预案的后期处置,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应督促、帮助劳务公司尽快恢复生产秩序,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及时向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后期处置工作进展情况。6其他事项
6.1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突发事件结束后,各级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事件后果,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巩固成果,防止事件反弹,并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6.2各领导小组要在事件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领导小组提交处置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突发事件单位的基本情况,导致突发事件的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处理经过、处理结果、政治影响评估等。
6.3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应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障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解决欠薪问题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
6.4各级领导小组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任务和职责,并对本预案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5项目部应建立欠薪应急保障资金,用于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8.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篇八
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避免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维护企业市场良好信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市劳发[2007]131号)等文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施工企业工作要求
1、施工企业作为项目部的上级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经常进行督查,必须成立防止与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指导并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2、施工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办法和制度。施工企业领导要经常深入项目建设一线检查工作,并要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作为一项重点的检查内容,对一些苗头性问题要立即督办整改,一旦出现拖欠行为和劳务纠纷时,要积极进行协调,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解决问题,防止事态扩大,矛盾上交。
3、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农民工住所通过公布本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电话,张贴发放维权宣传单等形式对农民工进行维权宣传教育。
4、施工企业要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防止由于管理疏漏而出现的“跑、冒、滴、漏”现象,切实提高经济效益;加强财务管理,保证工程用款,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筹措资金清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新开工项目杜绝拖欠,未发生拖欠的项目杜绝发生新的拖欠。
5、施工企业必须保证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二、施工企业项目部工作要求
1、项目部建立民工的花名册和暂住证办理情况的台帐。仔细审阅身份证的有效性,对童工、未成年人、无效证件者拒绝吸纳为职工,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由公安部门下派二名协管员下驻项目部,专门到现场为民工办理暂住证,确保每一位民工的进场时间和出场时间都能反映在台帐中。
2、项目部财务室对民工建立民工花名册,并将每个农民工的身份证复印,进行一一核对,然后每月30日各工区将考勤表及工资表交财务室,财务室在10日前将民工工资准备完成,并将民工工资发放到民工手中。
3、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经理是落实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一责任人。并要求各劳务施工队或包工队推荐1~2名代理人专门负责该施工队或包工队工程计量、结算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劳务承包人每月30日将工资分配方案报项目部审批,待计量结束,张榜公示,民工认定无误后,由业主项目办现场监督,项目部经理参加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里,必须做好工资发放台帐记录。
4、每期农民工工资发放完毕后,将工资分配名单在农民工驻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后报业主项目办备案。
5、项目经理部认真把好劳务公司结算关,加强责任成本管理,严格分解、明确责任,杜绝劳务协作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出现。资金无论如何紧张,必须首先保证各工区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并督促劳务协作队伍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
6、项目部发放工资时,记录一些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要求农民工本人在工资发放册上签字确认,以便于发生劳务纠纷时能够拿出真实可信的证据。
7、项目部必须安排一名专人负责农民工工资兑付工作,将其联系方式报业主,并积极与业主现场代表衔接,共同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兑付过程中的问题。
8、项目部要掌握劳务人员的详细登记情况(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登记表应由农民工本人填写,签名画押,本人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和家庭住址,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核实并将登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立档备案,不得使用无身份证的劳务人员,必须发放农民工维权卡,建立农民工管理档案,含现场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住址、联系电话等。
9、针对建筑劳务市场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动态管理,当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及时了解并进行统计上报业主现场代表备案。
10、项目部必须编制真实有效的《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应急预案》。
三、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1、监理单位应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现场调查等形式掌握施工企业项目部是否按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存在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项目部,在工程计量,价款支付时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 O%的价款,并注明原因。
2、监理人员签认价款要及时准确,在权限之内对工程计量、变更等注明金额,使建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地用于工程建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
3、若发生拖欠行为或出现劳务纠纷,协调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参加时,有关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协调现场。
四、罚则
1、对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无论是施工企业项目部还是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限期整改,把问题解决在现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将按合同规定、制度办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并对各施工企业项目部及相关监理单位进行通报。
2、业主现场代表发现施工企业项目部在签订劳务合同和兑付农民工工资清单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公路局清欠办。
3、对信用不良,拖欠严重的施工项目部(包括项目部经理)和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将上报省交通厅建议将其列入信用不良项目部、信用不良劳务承包人或机械租赁人名单,并对其上级公司进行书面通报批评。
五、罚金
1、凡农民工上访至我公司管理处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1万元。
2、上访至总公司的,该施工单位处罚1-2万元。
3、上访至区管委会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2-5万元。
4、上访至市政府的,对该施工单位处罚5-10万元。
9.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九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编号:
承包单位: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建设单位: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
1、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并禁止分包单位再分包或层层转包。
2、自己雇佣农民工,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如果有分包的督促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到总包单位备案。民工工资由本公司或劳务公司直接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手里,严禁发放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携款逃逸,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由本公司负责支付。
3、按照“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若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第一时间到场解决,若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论何种原因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不能垫付的同意可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及时按规定补齐。
4、切实做好农民工记工考勤工作,按约定及时与农民工结算工资。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或因劳资纠纷造成农民工上访,并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本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江阴市建设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任何处罚决定。
5、此承诺在办理合同备案时由总承包企业向江阴市建设局做出承诺。特此承诺!
承包单位(章):
承诺日期:
10.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议 篇十
甲方:甘肃宏达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 乙方:
为了规范劳务分包工程项目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非法用工及拖欠农民工等恶性事件发生,根据《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就项目中分项、分部承包工程或劳务分包工程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承诺按照分项、分部承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工程合同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并监督结清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应如实为农民工考勤并计算工资,并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每季度结清农民工剩余工资;每月至少向农民工支付一次工资或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乙方在发放农民工工资时,应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将考勤表、工资发放表报甲方项目部备案,禁止乙方签字代领。
四、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若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按下列方式处理: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两个月以上,由甲方无条件支付乙方农民工工资。
2、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款,而乙方未要求按期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核实后,先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然后从乙方剩余承包费用(工程款)中扣除已发工资总额2倍的垫付费用。
3、分部、分项承包工程完工后,甲方先按乙方据实提供的农民工工资表结算工程劳务费用,并监督乙方将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后,再结算剩余工程费用。未付清农民工资的不予结算剩余工程费。若因乙方原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聚众闹事、上访事件发生,甲方视情节对乙方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自乙方所分包项目完工并结清所有农民工工资后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乙 方:盖章
代表:(签名)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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