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共6篇)
1.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 篇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全)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一)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一)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一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 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具体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二)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
(一)礼的内容与性质:
1、礼: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3、礼的发展: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尤其周朝,礼制的内容和规模都有了空前的发展,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4、礼的含义:
(1)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A)“亲亲”——即要求在家族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有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来源:学法网XueFa.com(2)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五礼”:吉礼(祭祀之礼)、凶礼(丧葬之礼)、军礼(行兵仗之礼)、宾礼(迎宾待客之礼)、嘉礼(冠婚之礼)。注意: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具体表现:
(1)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2)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二)“礼”与“刑”的关系:
1、“出礼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2)“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3)两者的关系:——《汉书·陈宠传》:“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的法律特权。
(1)“礼不下庶人”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2)“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西周的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一)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1)注意:“质”、“剂”有别——“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 “剂”,是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较短契券;(2)“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的契约;(1)“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2)“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个;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皆为庶出,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2、婚姻“六礼”——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
(2)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3)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定婚;(4)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5)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
(6)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七出”(又称“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
(1)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2)无子是绝嗣不孝;(3)淫是乱族;(4)妒是乱家,(5)有恶疾不能共祭祖先;(6)口多言会离间亲属;(7)盗窃则是反义。
注意: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离异休弃——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
(1)“有岁娶而无岁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骑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2)“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以后变的富裕。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烟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岁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继承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1)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2)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注意: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二)一、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
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法经》与商鞅变法
(一)《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
1、主要内容——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
(1)《盗法》、《贼法》——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产的法律规定;
——注意: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2)《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3)《捕法》——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4)《杂法》——“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总之,《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
2、基本特征:
(1)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2)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3)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3、历史地位
(1)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3)其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为极为重要的法典。
(二)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变法主张——运用法律手段达到建立强大封建政权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张与秦国“富国强兵”的要求结合起来;
2、基本情况: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过两次;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贯彻到了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领域。
3、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为律”,是在法律观念上又一进步。
(2)颁布系列法令。
A:奖励耕织——凡悉心耕织,多打粮食、多织布者,免除其劳役或奴隶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机经商以及怠于农事而致穷困的人,则要将其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官奴婢;
B:鼓励发展小农经济,扩大户赋的来源——颁布《分户令》;
C:奖励军功——颁布《军爵律》,规定有军功者按其功劳大小赐爵,设置了从公士到彻侯等二十一级爵位,凡斩敌首者按级晋爵,投降敌人及反叛国者处以重刑。
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是变法的终极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规定除国君的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没有军功即取消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剥夺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A——强调“以法治国”,要求全体臣民特别是国家官吏学法、“明法”,百姓学习法律者,“以吏为师”;
B——“轻罪重刑”。尽力贯彻重刑原则,加重量刑幅度,对轻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反对赦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规定“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以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之间相互有告奸、举盗的责任;
F——行军事连坐、家庭连坐;
4、历史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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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秦代的罪名与刑罚
(一)罪名
1、危害皇权罪
(1)谋反——最严重的犯罪;
(2)操国事不道——操纵国家政务大权,发动政变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行机密;偶语诗书、以古代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1)侵犯财产方面——主要是“盗”,被列为重罚,按盗窃数额量刑;
A:一般意义上的盗
B:共盗、群盗
共盗——五人以上共同盗窃
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贼杀、伤人
注意:这里的“贼”与今义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晋张斐所说的“害良日贼”、“无变斩击谓之贼”,即杀死、伤害好人,以及在未发生变故的正常情况下杀人、伤人。此外,斗伤、斗伤、斗杀在秦代亦属于侵犯人身罪。
3、渎职罪
(1)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2)军职罪
(3)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主要有:
①“见知不举”罪
②“不直”罪和“纵囚”罪——前者指罪应重而故意轻叛,应轻而故意重判;后者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③“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违令卖洒罪——在《田律》中规定;
(2)逃避徭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琢事”与“乏徭”;
“琢事”——已下达征发徭役命令而逃走不报到;
“乏徭”——到达服徭地点又逃走;
注意:《徭律》还规定,主管官吏征发徭役延的,也要加以处罚;
(3)逃避赋税——为防止逃避口赋即人口税,规定隐匿成年男子,以及申报废、疾不实,里典、伍老要被处刑(《秦律杂抄》);
4、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1)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2)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注意:
(1)秦律禁止杀子,特别是禁止杀嗣子。秦律对家庭内部乱伦行为的惩罚同样十分严厉——《法律答问》中说:“同母异父相与奸,何论?弃市”
(2)秦代法律所规定的罪名极为繁多,且尚无系统分类,更未形成较为科学的罪名体系。但大致而言,可以分为以上五类
(二)刑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注意: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
1、笞刑——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针对轻微犯罪而设,或作为减刑后的刑罚;
2、徒刑——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
包括: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即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源于奴隶制时代,秦时沿用且十分广泛;大多与城旦春等较重的徒刑使用;
5、死刑,主要有:
①弃市——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③磔——裂其肝休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阮,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汉书·刑法志》所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1)“髡”——剃光犯人头发和胡须、鬓毛;
(2)“耐”与“完”——一刑二称,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
注意: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刑罚,包括:
(1)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2)“赀戌”,即发往边地作戌卒;
(3)“赀徭”,即罚服劳役。
注意:赎刑也可归入这一范畴,但它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主要是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是,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二、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秦统治经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它因素所形成的一些刑罚适用原则
1. 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凡属未成年犯罪,不负刑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成年,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标准,低于六尺五寸的为未成年。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的原则——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轻处理。
3. 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把赃值划分为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与六百六十钱三等,依据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4.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共犯罪较个体犯罪处罚从重,集团(5人以上)较一般犯罪处罚从重。
5. 累犯加重原则——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他人罪,加重处罚,除耐为隶臣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6年。
6.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7.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如隶臣妾在服刑期间逃亡后又自首,只笞五十,补足期限。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可以减免处罚。
8. 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三、汉代文帝、景帝废肉刑
背景:(1)西汉建立后,重视总结秦亡教训;
(2)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直接起因:——在文帝十三年,齐太仓令获罪当施黥刑,其小女缇萦上书请求将
自己没官为奴,替父赎罪,并指出肉刑制度继绝犯人自新之路的严重问题。文帝为之所动,下令废除肉刑。
1、刑制改革的内容
(1)把黥刑(黑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2)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以上改革具有重要意义,也有由轻重的现象——因笞刑数太多,使受刑之人难保活命。景帝继位后,作进一步改革,重定律令:
(1)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2)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3)颁布《笙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2、刑制改革的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汉律的儒家化
1. 上请与恤刑。
(1)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
(2)宣帝、平帝相继续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
(3)东汉时“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使他们免受应有的惩罚;
——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刑思想:
(1)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
(2)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
注意:给老幼以优待,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2. 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时期确立,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有负刑事责任
(1)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2)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注意: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四)一、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的发展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型名”置于律首;
(2)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
注意:此举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发行与张杜注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秦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1)精减法律条文,行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3)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注意: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 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亦称“张杜律”。
3、《北魏律》的制颁——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
4、《北齐律》的制定——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共12篇
(1)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2)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注意:《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5、法律形式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1)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格——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注意:它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质的格)
(3)比——比附或类推,即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4)式——公文程式。
(二)法典内容的变化——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了融合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1)“八议”——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此制度,主要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包括:
A——议亲(皇帝亲戚)
B——议故(皇帝故旧)
C——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D——议能(有大才能)
E——议功(有大功勋)
F——议贵(贵族官僚)
G——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F——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注意:从此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2)“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A——《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
B——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
注意: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来源:学法网XueFa.com
2、“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分别为: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3)判(判变);
(4)降(投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注意: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
3、刑罚制度改革
(1)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2)规定流刑——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3)规定鞭刑与杖刑——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4)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4、“准五服制罪”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的制度。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
——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1)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
(2)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袒免亲为服外远亲,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
注意: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死刑复奏制度——奏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为唐代的列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三、西周至秦汉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从司寇、廷尉到大理寺。
(1)西周时期的司冠——最高裁判者:周天子
A——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B——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
C——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
D——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廷尉——最高审判权掌握者:皇帝
A——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B——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C——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D——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3)北齐的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行为。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西周时期的“五听”、“五过”与“三刺”制度。
①“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内容: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②“五过”——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抱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次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③“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叫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
(3)秦律中的“公室告”与“公室告”
A——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B——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3、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是仅仅依据汉律审案。其要旨: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来源:学法网XueFa.com
(2)汉代的“秋冬行刑”——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五)唐律与中华法系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
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1)唐高祖李渊奏上《武德律》——唐代首部法典;
(2)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此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称为《贞观律》;
两者均为12篇500条。《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颁行
(1)高宗永徽二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2)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撰《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称为《永徽律疏》;
(3)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注意: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3、《永徽律疏》的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二)十恶——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
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1)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2)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2、具体内容:
(1)谋反:谓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
(2)谋大逆:指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
(3)谋判:谓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
(4)恶逆:指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
(5)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
(6)大不敬:指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以及指斥皇帝、无人臣之礼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
(7)不孝:指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为父母尊长服丧不如礼等不孝行为;
(8)不睦:指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9)不义:指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10)内乱:指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其一、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
1、六杀——(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谓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1)“谋杀”指预谋杀人;
(2)“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1)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2)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3)误杀、斗杀,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4)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
(5)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注意:“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2、六赃——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具体包括以下罪名: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担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授受财物的行为。
注意:六赃的分类与按赃值定罪的原则为后世所继承,在明清律典中均有《六赃图》的配附。
3、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四)五刑与刑罚原则
1、唐律中的五刑——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作为基本的法定刑,其具体规格与《开皇律》稍有不同。
(1)笞刑,为五刑中最轻一级刑罚,分为五等,由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
(2)杖刑,亦分五等,由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
(3)徒刑,分为五等,自徒一年至语三年,以半年为等差;
(4)流刑,分为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有加役流;
(5)死刑,分崭、绞二等。
2、唐律中的刑罚原则。
(1)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A——公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处罚从轻;
B——私罪,包括两种:
其一是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等;
其二是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注意:适用官当时,也要区分公罪和私罪,犯公罪者可以多当1年徒刑。
(2)自首原则
A——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叫做自首;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
(注意: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B——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C——规定自首者可以免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D——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对犯罪情节交待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
注意:《名例律》规定:“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E——其他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死罪。
注意:出于分化打击犯罪的目的,唐律全面系统地发展了传统刑法的自首原则;影响到了后世。
(3)类推原则——即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化外人原则——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五)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法合一”——承袭和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2、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立法技术完善——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唐律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注意: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六)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B——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C——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
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赌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七)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②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③“重典治吏”,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注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编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
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于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体现
(2)清代的例——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经皇帝批准后成为一项事例,指导类似案件的审理判决;
则例——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它是针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事例——皇帝就某项事物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一般不自动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为处理该事务的指导原则。
成例(“定例”)——经过整理编订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3、明清会典。
(1)《大明法典》: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仿效《明会典》编定,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二)罪名、刑罚与刑罚原则
1、奸党罪与充军罪。
(1)“奸党”罪的创设。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注意:“奸党”罪无确定内容,实际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2)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2、从重从新与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
(1)实行刑罚从重从新原则
(2)“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原则:对于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不分情节,一律处以重刑且扩大株连范围;对于“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一般性犯罪,从轻处罚.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八)唐宋至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唐宋时期的司法机关:唐沿袭隋制,宋沿唐制,在皇帝以下(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1)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为下副长官,审理中央百官与京师徒刑以上案件。流徒案件的判决,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刑部移送的死刑与疑难案件具有重审权。
(2)刑部与审刑院
唐代——以尚书、待朗为正副长官,下设刑部、都官、比部和司门等四司刑部有权参与重大复核权。并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
宋代——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注意: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神宗时裁撤,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台、殿、察三院,是中央监察机构,皇帝的“耳目之司”。有权监督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工作,同时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并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分设台院、殿院、察院,统辖下属的诸御史;
台院——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与大理寺的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会的重大案件;
殿院——执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违反朝仪的失礼行为,并巡视京城及其他朝会、郊祀等;
察院——执掌纠察州县地方官吏的违法行为;
(4)唐代的“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5)地方司法机关,唐代地方司法机关由行政长官兼理,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
2、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控制。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
(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发现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
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明代都查院掌纠察--纠察百司,司法活动仅限于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并无监督法律执行的原则;清承明制,都查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注意: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
(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司,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清朝,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
3、管辖制度。明朝在交叉案件的管辖上,继承了唐律“以轻就重,以少就多,以后就先”的原则,实行被告原则和军民分诉辖制;
4、延杖与厂卫。
(1)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二)诉讼制度
1、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拷讯之前,必须先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经拷讯拒不认罪的,可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的方法
A——必须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其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B——拷囚数额的限制(三次、20天、200)
C——反拷、查明诬告
(3)禁止使用刑讯的两类人:特权身份之人、老幼废疾之人;
(4)《唐六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别一司法机关重审
3、明清时期的会审制度
(1)明代:九卿会审、朝审、大审
(2)清代:
A、秋审: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B、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分四种情况:
情实——奏请执行;
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侯;
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留养承嗣——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C、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苔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九)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清末变法修律--鸦片战争以后,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对原有法律制度进行的不同程度的改革
主要特点:
1、指导思想--自始至终贯穿“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内容--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1)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
(2)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
3、改变“诸法合体”形式,明确实体法、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即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
1、标志着中华法系开始解体
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3、引进、传播、全面系统地介绍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普及近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观念;
--注意: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本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1、“预备立宪”主要活动:新政--仿行宪政(赴日本考察,设考察政治馆,后改为宪政编查馆)--预备立宪--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各省设立谘议局--成立资政院--发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注意:最重要的活动:谘议局与资政院的设立,《钦定宪法大纲》和《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2、《钦定宪法大纲》
(1)性质: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正文--“君主大权”;附录--臣民权利义务:(3)特点: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确认君主绝对权力,体现满族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3、“十九信条”
(1)武昌起义后清政府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2)背景:迫于武昌革命风暴
(3)内容: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仍然强调皇权至上,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
(四)谘议局与资政院
1、谘议局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地方咨询机关;
(2)实质:各省巡抚的附属机构;
(3)宗旨--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
2、资政院
(1)“预备立宪”时期设立的中央咨询机关;
(2)御用机构,与现代社会的国家议会有根本的不同;
(3)一切决议须报请皇帝定夺,皇帝有权谕令停会或解散及指定钦选议员;
二、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一)《大清现行刑律》和《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及过程: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过渡性法典;
(2)主要内容及变化:
A--改律名为“刑律”;
B--取消六律总目;
C--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D--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E--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注意:它不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
传统;
(2)制定中曾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结构上分总则、分则两篇;(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
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
总则、分则; 主刑、从刑;
近代刑法原则和制度(罪刑法定、缓刑制度)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两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03-1907):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第一部商律:《钦定大清商律》;
(2)第二阶段(1907-1911):主要商事法典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1911年:《大清商律草案》;
2、《大清民律草案》——主持修订: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1)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A——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B——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2)编辑之旨——(俞廉三: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A: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 B: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C: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 D: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
——注意:基本思路仍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案》四编:沈家本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仿照德国诉讼法而成;
2、《大理院编制法》:配合官制改革,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审级、管辖、审判制度,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仿效日本制定,吸收了公开审判等原则;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十)一、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一)司法体制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的改革,流于形式:
1.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刑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 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审判和会审公廨
1.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3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其他条的扩充
(1)内容:
A——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B——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C——不同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适用被告主义原则:
D——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2)审理机构:
A一审——由在华领事法院或法庭审理;
B:二审上诉案件——由各国建立的上 诉法院审理;
C:终审案件——由本国最高审判机关受理。
(3)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2. 观审制度——强行干预中国审判的制度:即外国人是被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注意: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扩充。
3. 会审公廨。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A——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
B——凡中国人内与外国人诉公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工也由外国领事审判并操纵判决。
注意:这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
四、民国时期的宪法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具有革命性、民主性
1.内容、特点及意义:
(1)辛亥革命的产物,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所 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具体化。
(2)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制度,更广泛的宣传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思想。
(3)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和组织原则,依照三权分立原则,采用责任内阁制,规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院行使行政权力,参议院是立法机关,法院是司法机关,并规定了其他相应的组织与制度。
(4)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一般民主 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居住、信教等项自由和选举、被选举、考试、请愿、诉公等权力;
(5)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主要特点: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 防范;
(1)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
(2)在权力关系规定上,扩大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
(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时间的同意权和对总统、副总统弹劾权;临时大总统对参议院决事项咨院复议时,如有2/3参议员仍坚持原议,大总统必须公布施行。)
(3)规定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
(约法的增修修改,须由参议院议员2/3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4/5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之通过方可进行。)
2、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文件,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否定了中国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民主要求。
(二)“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
1、“天坛宪法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法草案。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通过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
(肯定上了责任内阁制;规定国会对总统使重大权力的牵制权;限总统任期限--这些规定使袁世凯解散国会,使“天坛宪草”遂成废纸。)
2、“袁记约法”:北洋政府于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
--与《临时约法》有根本性差别:
(1)彻底否定民主共和制度,代之经个人独裁;
(2)用总统独裁否定了责任内阁制;
(3)用有名无实的立法院取消了国会制;
(4)为限制、否定《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宪法根据。
注意:它是对《临时约法》的反动,是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
(三)“贿选宪法”:北洋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国近代史上首部正式颂行的宪法。特点:
1、用漂亮的词藻和虚伪的民主形式掩盖军阀专制的本质;
2、为平衡各派大小军阀的关系,巩固中央大权,对“国权”和“地方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四)《中华民国宪法(1947)》
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性”:
(1)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A--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经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B--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2)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而且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数量亦多于普通法;
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采用“双重标准”:
A--用基本的普通法作为“常态”法律,规范普通、正常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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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制定大量针对特定对象、在特定时空适用的特别法,超出普通法的限制,加强对危害其统治行为镇压;
(注意:特别的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国民政府法律体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完全是赤裸裸的野蛮、专制;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2、《中华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
(1)条文: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和宪法之施行及修改;
(2)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
注意: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12条的重大影响,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3、《中华民国宪法》内容的主要特点:
(1)表面上的“民有、民治、民享”和实际上的个人独裁。即人民无权,独夫集权;
(1948年颁布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使这一特点更形具体和法律化。)
(2)政权体制不伦不类。既非国会制、内阁制,又非总统制。实际上用不完全责任内阁制与实质的总统制的矛盾条文,掩盖总统即蒋介石的个人专制统治的本质;
(3)罗列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比以往任何宪法性文件都充分;但《维持社会秩序的临时办法》、《戒严法》、《紧急治罪法》等,又把宪法抽象的民主自由条款加以具体切实的否定。
(4)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之名,行保护封建剥削、加强官僚垄断经济之实。
2.中央电大-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 篇二
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共三千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
2、《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和封建法典。共六篇。对当时各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3、读鞠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4、《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是1947年10月台票10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衽耕者,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的发展。
5、三不去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是指妻子虽然犯了,“三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都,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怀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6、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
7、“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8、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9、质剂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崦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10、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又叫“以官当徒”。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
11、《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12、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部(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13、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14、六礼是西周结婚的六道程序,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官营。
16、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
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
18、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坏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19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
20、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等人员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
21、奴隶制五刑是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
22、龙凤合挥是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
23、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
24、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25、《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中》。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
26、《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另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
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同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7章56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到内容。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
28、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
29、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作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
30、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事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31、《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
32、八议是八种人犯罪依法享有减免刑的特权。这八种人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33、五听是西周时期通过察颜色判断是否有罪的审判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是最早对犯罪心理分析的尝试。
34、廷尉是秦汉时期中央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做廷尉。
3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除前言外,共17条。它对式农民主政权的性质、政治制度、公民权利义务、外交政策等内容都作了纳性的规定。它是中国宪政史是第一部规定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36、奴隶制五刑是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非刂)、宫、大辟。
37、“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38、“六法全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的汇编。
39、具五刑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墨、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40、“五四指示”1946年5月4日中央发布该指示,决定改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政策,开始了解放区土地立法序幕。
二、简答
1、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3)非刂刑,也叫刖刑,断足。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2、“唐律”共多少篇?列举全部篇名。
(1)名例(2)卫禁(3)职制(4)户婚(5)厩库(6)擅兴(7)贼盗(8)斗讼(9)诈伪(10)杂律(11)捕亡(12)断狱
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有哪些?
(1)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2)依靠群众,正确判案。(3)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4、何为坐嘉石?
(1)坐嘉石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为够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六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中楼阁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2)坐嘉石的时间及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罪犯罪过轻重而有所不同。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家。
5、明代如何严惩贪官污吏的?
(1)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2)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则斩;
(3)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台,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二等处刑。
6、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
(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2)他在审判中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3)这一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方便群众,申诉手续简便。(4)深入群众,调查研究(5)依靠群众,正确判案
(6)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群众观点。
7、秦朝的作刑包括:
(1)城旦、舂。(2)鬼薪、白粲。(3)司寇、作如司寇。(4)罚作、复作。
8、简述领事裁判权
(1)领事裁判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2)领事裁判权指凡在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
(3)这一制度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重要象征。
9、回答《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遵守的原则是依靠的原则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搞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4)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改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作用。
10、邓析作竹刑。
(1)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2)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3)便于携带
(4)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11、“十恶”
(1)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
(2)由“重罪十条”发展而来。是十种最严重的犯罪
(3)谋反(4)谋大逆(5)谋叛(6)恶逆(7)不道(8)大不敬
12、《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13、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3)行刑,“重其轻者”
1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1)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2)为防止出售人贪污,要当着买主的面把钱放进瓶子中,否则罚一甲
(3)关于货币的比价和使用。秦朝的货币有钱、金、布三种,在使用时要按照一定的比价折合(4)有关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官吏每年至少要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如果误差在千份之四多,就要受罚。
15、《中国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确认中国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
(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
16、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封建国家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宗元年颁布的《刑书》也参用隋唐律。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历史是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只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17、唐律十二篇的篇目
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18、明律是如何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
《大明律》中专设“奸党”条,规定:①“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
②“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③“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以上都构成奸党罪,要受到严厉惩治:本人处死,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19、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表现在哪些方面。
3.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 篇三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明朝的开国皇帝朱元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重典治乱世×礼刑并用×加强法制宣传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 大诰
3.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是《
》。大清律例
4.清朝惩罚异端思想,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形式是
。文字狱 5.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称为
。禁榷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大明律》编修体例上的一大变化是(A)A.篇目改为七篇
B.名例律列于律首 C.律后附敕
D.律疏结合
2.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是(C)A.宋刑统
B.北齐律
C.大明律
D.唐律疏议 3.封建建行政法典之大成的法典是(B)
A.大清律例
B.大清会典
C.刑部现行则例
D.学政全书 4.清朝中央司法机关专掌复核的是(C)
A.刑部
B.御史台
C.大理寺
D.检察院
5.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大清民律草案》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大清新刑律》所规定的主刑有(ABCD)。A.有期徒刑
B.死刑
C.无期徒刑
D.拘役 2.《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CD)共同起草 A.资政院
B.谘议局
C.修订法律馆
D.理学馆 3.《大清新刑律》中的从刑包括(BD)。
A.罚金
B.褫夺公权
C.剥夺政治权利
D.没收 4.《大清新刑律》从体例上分(CD)。A.吏、户、礼、兵、刑、工
B.名例 C.分则D.总则
5.清朝统治者认为立宪有三大利:(ABC)。
A.外患渐轻
B.内乱可弥 C.皇位永固
D.实现民主 四.简答题(共25分)
1、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2、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
3、《钦定宪法大纲》。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中国法制史上首部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分正文和附录两部分。
4、《十九信条》。
清末预备立宪的一部宪法性文件。辛亥革命爆发后不久制定和通过。在体例与内容上不同于《钦定宪法大纲》。
5、《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民法典,但由于清政府很快被推翻而未颁布。共五编,分别是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资本主义的民法原则。亲属和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中国封建制法律的原则。
6、《大清现行刑律》。
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大清现行刑律》。它取消吏、户、礼、兵、刑、工诸律目,把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同时废除了凌迟等酷刑,用罚金取代了笞刑和杖刑。它是一部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7、《大清新刑律》。
4.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 篇四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中国法制史试题 2010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
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史记·殷本记》说“纣囚西伯()”。
A.圜土B.菱里
C.图圄D.监狱
2.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质剂B.券书
C.红契D.傅别
3.春秋时期对晋国铸刑鼎提出反对意见是()。
A.子产B.叔向
C.商鞅D.孔子
4.秦朝强制男犯白天修筑城的徒刑叫做()。
A.城旦B.鬼薪
C.司寇D.罚作
5.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主导是()。
A.黄老思想B.法家思想
C.儒家思想D.道家思想
6.“重罪十条”是“十恶”的基础,确立“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A.魏律B.晋律
C.北齐律D.北魏律
7.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A.《大业律》B.《开皇律》
C.《九章律》D.《贞观律》
8.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刑罚当属()。
A.具五刑B.折杖法
C.刺配法D.凌迟
9.为防止臣下结党,最早设置奸党罪名的法典是()o
A.《宋刑统》B.《北齐律》
C.《大明律》D.《唐律疏议》
10.辛亥革命发生后,清政府用了三天便制订和通过了()。
A.《钦定宪法大纲》B.《十九信条》
C.《谘议局章程》D.《资政院院章》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
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
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
A.明德慎罚B.以德配天
C.亲亲、尊尊D.法令由一统
2.商鞅第二次变法的内容主要有()。
A.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B.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
C.除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地主私有制D.统一度量衡制度
3.秦朝规定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
A.具备胜任该职位的能力B.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
C.必须忠君D.必须通晓法律
4.古代封建官吏犯罪可以利用“杂抵罪”减免罪刑,可以用来抵罪的有()。
A.夺爵B.除名
C.免官D.流放
5.元朝先后颁布的法典或编纂的法律文献有()。
A.《至元新格》
B.《风宪宏纲》
C.《大元通制》
D.《元典章》
6.明清时期的会审有()。
A.九卿会审B.小三法司会审
C.大三法司会审D.预审
7.《大清民律草案》的亲属和继承两篇由两个部门共同起草,这两个部门分别是().
A.谘议局B.资政院
C.修订法律馆D.礼学馆
8.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A.龙凤合挥
B.圣库制度
C.保升奏贬制度
D.保举制度
9.《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特点有()。
A.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
B.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C.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体体制,参议院是国家立法机关
D.建立“中统”等特殊审判机关
1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A.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B.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C.公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D.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不平等条约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发布的战争动员令是《____》。
2.正式规定“八议”的封建法典是《一》。
3.在“天津教案”中,法国等列强企图利用司法特权“____”参与审理,但 最终还是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廷的尊严。
4.南京国民政府将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商事法、诉讼法等汇编起来,统称为 “----------”。
5.《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制度,实行---------制度。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九刑
2.官当
3.礼法之争
4.《钦定宪法大纲》
五、简答题
1.简述“七去”的内容。
2.请回答《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3.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试卷代号:1001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二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
中国法制史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供参考)
2010年7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B2.A3.D4.A5.C
6.C7.B8.D9.C10.B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有二至四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A.ABC2.ABCD3.ABCD4.ABC5.ABCD
6.ABC7.CD8.ABCD9.ABC10.ABCD
三、填空题(每空2分,共10分)
1.甘誓
2.(曹)魏律
3.领事裁判权
4.六法全书
5.耕者有其田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九刑是西周的九种刑罚,分别是墨刑、劓刑、剩刑、宫刑、大辟、赎刑、鞭刑、扑刑、流刑。
2.官当是指官员若犯徒罪,允许其依法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制度。最早规定在北魏律和南朝陈律里。
3.“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4.《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的,由宪政编查馆制订,成为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五、简答题(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2分,第3小题8分。共30分)
1.“七去”的内容。
(1)无子(2分)
(2)淫佚(2分)
(3)不事舅姑(不顺父母)(2分)
(4)口舌(多言)(1分)
(5)盗窃(1分)
(6)妒忌(1分)
(7)恶疾(1分)
2.《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1分)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1分)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没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1分)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1分)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1分)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1分)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1分)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1分)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1分)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1分)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1分)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1分)
3.什么是《宋刑统》?什么是“刑律统类”?
(1)《宋刑统》是宋太祖建隆四年颁行的宋朝重要法典,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仿自唐末的<大中刑律统类》,其律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4分)
5.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 篇五
3、为中国在奥运会历史上夺的了第一枚金牌的著名运动员是:()许海峰
4.在京剧艺术表演中,梅兰芳、程砚秋、尚小云、荀慧生四位京剧表演艺术家被誉为“四大名旦”。选出下列不属于“梅派”代表剧目的一项:()《四郎探母》
5、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是:()巴黎公社的成立 6、1957年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的国家是:()苏联
7、党和政府满足少数民族自己当家作主愿望的政策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
8、按工业产量,1894年跃居世界第一位的国家是:()美国
9、教育领域解决知识更新问题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加强综合教育
10.我国历史上有文献记载的正式大学是汉武帝创立的大学,在隋唐元明清时更为完善,大学名称改为国子监,那么第一所私立大学始于哪个朝代呢?()宋代
1.着重于瞬间印象的印象派在西方绘画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请将下列画家中不属于印象派的画家选出来:()马蒂斯
2.世纪法国发生了历时数十年的宗教战争,共九次。这场战争是由于法国天主教会迫害新教徒引起的,当时的宗教改革家加尔文创立的新教得到广泛的传播。请问信仰加尔文教的法国新教徒被称为什么?()胡格诺派 3.以下诗句,不出自《古诗十九首》的是()A)胡马依北风,越鸟巢南枝B)人生天地间,忽如远行客
C)涉江采芙蓉,兰泽多芳草D)孤鸿号外野,翔鸟鸣北林 答案(D)
4.《汤姆叔叔的小屋》是美国废奴文学的代表作,它的作者斯托夫人被当时的总统戏谑的称为“引起一场大战的小妇人”。这里的“一场大战”指的是什么呢?()美国南北战争
5.“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这句话出自西汉名将陈汤的上疏中。请问这句话说的是当时西域哪个国家? 匈奴汗国 1.古希腊哲学是世界文化史上的璀璨明珠,《理想国》是希腊哲学众多作品中的卓越代表。《理想国》的 作者是()。
柏拉图
2.一般说来,空气不是商品,但是你到“氧吧”吸氧是要付费的。“氧吧”里的氧气之所以能成为商品,其根本原因是()。它用于交换
3.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 4.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5.国旗颜色为红色,象征着()。革命 6.凡年满()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5周岁
7.邓小平理论是比较完备的科学体系,这个理论科学体系的主题是()。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8.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持续发展
9.儒家道德哲学强调圣贤人格,所谓“士希贤,贤希圣,圣希天”渴慕达到“天人合一”的崇高境界,为 了培养这种理想人格,儒家学者在()一书中把道德修养总括为“三纲领,八条目”。大学 10著名作家、学者林语堂的长篇小说代表作是()。《京华烟云》 11.鲁迅在《狂人日记》的结尾高呼()。救救孩子 12.峻青写下了不少悲歌慷慨的短篇小说,如()。《黎明的河边》
13.《黄金时代》、《白银时代》、《青铜时代》是当代作家()的作品。王小波 14.《边城》是现代作家()的代表作。沈从文
15.《小巷深处》是江苏作家()的作品。陆文夫 16.下列作品中,不是孙犁写的是(d)。A.《白洋淀纪事》 B.《铁木前传》
C.《风云初记》 D.《运河的浆声》
17.美国的()总统领导了解放黑人奴隶,维护美国统一的功绩永载史册。林肯 18.19世纪中期,首先打开日本大门,强迫日本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是()。美国 19.下列各项,属于日本明治维新内容的一项是()。废藩置县 20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是()。俄罗期
21.导致南极洲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的主要污染物是()。氟氯烃化合物 22.板块构造学说认为,地球表层可以划分为()。六大板块 23.我国著名的风景区黄山位于()安微省 24.我国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是()。壮族 25.我国运输量居第二位的内河航线是()。珠江 26.下列诗人中不属于新时期中国朦胧诗派的作家是()。穆旦 27.下列最能代表郭沫若浪漫主义诗风标志的诗作是()。《女神》
28.“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这首《送别歌》是()根据美国通俗歌曲填的词。李叔同 29.散文名篇《秋夜》是作家()的作品。鲁迅
30.目前世界最大宗的贸易商品是()石油 31.被日本称为“海上生命线”的航线经过()。马六甲海峡 32.城市化过程必然产生()。非农业人口比重增加
33.按照距太阳由近及远的排列顺序,地球在太阳系的九大行星中是()。第三颗 34.“亚欧大陆桥”西端的港口——鹿特丹位于()。荷兰 35.影响农业区位的最主要自然因素是()。气候条件 36.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岛屿是()。格陵兰岛 37.当北京时间是9:00时,英国伦敦时间是()。1:00 38.我国第一部绘画史指的是()。《历代名画记》
39.“瘦金体”也称瘦金书,楷书的一种,运笔挺劲犀利,笔道瘦细峭硬而有腴润洒脱的风神,它是由()书法家创造而成的。赵佶
40.被誉为“20世纪最壮观的考古发现”的是()。秦始皇陵兵马俑
41.()的漆器工艺的生产水平和艺术水平,都达到了古代漆器工艺的高峰。战国
42、下列著作不属于儒家经典的是 《道德经》
43、实证主义产生于19世纪30年代,它是西方一种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的哲 学派别。被世人公认的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是 孔德
44、古希腊阿波罗神殿的石柱上有这样一句话:“认识你自己”。提出这句话的是古希腊哲 学家 苏格拉底
45、“乘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这两 组诗句包含的哲学道理是 新事物代替旧事物是食物发展的总趋势
46、我国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 国有资产在整个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上
47、最早提出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说的是 孟德斯鸠
48、实现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处理好 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 49.田园山水诗派以“王孟”为杰出代表,这里的“王孟”是指()。王维、孟浩然 50.苏轼说:“味摩诘之诗,诗中有画;观摩诘之画,画中有诗。”这里的摩诘是(王维 51.盛唐时期公认的边塞诗派的主将是()。岑参、高适
52.谢眺擅长山水诗,他的《晚登三山还望京邑》中名句“余霞散成绮”的下句是()澄江静如练 53“落霞与孤骛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作者是()。王勃 54.李白有诗云:“蓬来文章建安骨,中间小谢又清发。”其中的小谢是指()。谢眺 55在小说名著()中可以找到女主人公有与杜十娘“怒沉百宝箱”的相似之举。《苔丝》 56.美国小说《喧哗与骚动》(1929年)的作者是()。威廉·福克纳 57苏联著名作家肖洛霍夫的代表作是()。《静静的顿河》 59.西汉初统治者实行宽舒政策的根本原因是()。吸取秦朝灭亡的教训 60.东汉时期在生产上使用“水排”的进步意义在于()。提高了冶铁的质量 61.道教是我国土生土长的宗教,它兴起于()。西汉时期
62.“澶渊之盟”的议定地点澶州是今天的()。河南濮阳 63.对宋应星及其所著《天工开物》的表述,错误的是()。宋应星的科学研究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64.中法战争中,清军老将冯子材大败法军的战役是()。镇南关大捷 65.世界上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是()中国
66.新文化运动中,首先提出“民主”、“科学”口号的是()。陈独秀 67.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于()。上海
68.古代帝王墓葬的防盗手段多种多样,有“故布疑冢”的障眼法,有“秘葬之法”、“暗器”。盗墓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除此之外,以下哪一个也是防盗的措施:()积沙
69.他是美国著名的五星上将,出身于军人世家,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曾加校任校长,二战期间,任远东平洋战区司令,在日本重建过程中,进行了重要的改革,被誉为日本的“太上皇”,他是谁呢?()麦克阿瑟 70.我国的“鞠躬”礼起源于:()祭天仪式
1.英文共有26个字母是人人知道的,这26个字母是怎样形成的呢?英文字母源于拉丁字母,拉丁字母源于希腊字母,希腊字母则是从腓尼基字母演变而来的,而腓尼基字母主要是依据古埃及的图画文字制定的。比如在古埃及图画文字中,A是表示“牛头”的图画,那么B是表示什么的图画呢?()家或院子 2.米兰 昆德拉的第一部长篇小说是: 【 】 玩笑
3、“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该诗句的作者是()北岛 4.中国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吗?()是
5、适度消费是指:()量入为出、不随波逐浪
6.新疆建省的时间是:()1884年
7.火烧圆明园是发生在下列那次侵华战争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 8.被称为世界圆舞曲之王的是:()约翰.施特劳斯
7.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国民党方面,牺牲的最高将领是:()张自忠 8.中国古代开始普遍种植棉花,是在下列那一时期:()明代 9.下列哪一位不是唐代著名书法家:()米芾
10.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的是下列那次会议:()十五大 11.古代希腊人四年一次的奥林匹亚赛会是为了纪念谁:()天神宙斯 12.现行公历,原于下列那一种古代历法:()埃及太阳历
13.目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是中共中央第几代领导集体:()第五代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明丝织品的国家,养蚕绸丝开始于()大汶口文化中晚期 15.下列人物中擅长花鸟虫鱼写意画的是:()齐白石 16.我国古代奴隶制国家出现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机器的建立
15.春秋时期,我国农业技术史上农用动力的一次革命是指:()牛耕的运用 16.西汉休养生息和东汉光武中兴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是:(调整政策,推动生产力发展 17.当代史学家郭沫若说:“政启开元,治宏贞观。”此为赞扬哪位统治者:()武则天 18.清朝掌管少数民族事物的中央机构是:()理藩院 19.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是:()兴中会
20.先进的中国人最早提出在中国发展资本注意方案是:()《资政新篇》 1.新明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红色首都”是:()瑞金 2.1920年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早期组织成立于:()上海 3.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明确的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是在:()中共二大上 4.革命统一战线正式建立的标志是:()国民党一大的召开 5.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党的知道思想的大会是:()中共“七大” 6.“物镜天择,适者生存”的观点出自下列哪部著作:()《天演论》
7、第一次把牛顿力学三大定律介绍到中国的科学家是:()李善兰
8、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奠基人指的是:()李大钊
9、新中国首任外交部长是:()周恩来
10、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确立的标志是:()三大改造的完成 11、1988年,全省成为经济特区的是:()海南
12、第二次革命”。其本质含义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13、中国正式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是:()1997年7月1日
14、我党历史上组成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15、新中国第一次以世界五大国之一的地位参加的国际会议是:()日内瓦会议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的主要国际因素是 中国抗美援朝和抗越战争的胜利
17.“丹霞地貌”得名于我国广东的丹霞山,这类地貌往往以石峰、石柱、石塔、峰林等地形表现出来,在阳光的照射下,像披上一层红色的轻纱,熠熠泛光。以下地区未发现丹霞地貌的是: 山东泰山
18、有个族群在近千年中多流浪,欧洲各国对其的习惯叫法并不统一,我们在欧洲的文艺作品中多会遇到。如《巴黎圣母院》中的埃丝美拉达(Esméralda)就属这一族群。下述选项中哪个不是称呼此族群的: 高卢人
19.京剧的正式形成大约是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后的事,这时京剧的各种唱腔版式已初步具备,其语言特点也基本形成,拥有了一批具有京剧特点的剧目和第一批演员。其中徽派、汉派、京派的三位杰出演员被誉为老生“三鼎甲”。请问以下哪一位不属“三鼎甲”之列? 卢胜奎
6.暨南大学中国法制史复习范文 篇六
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撰写规范(试行)
木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是表明作者从事科学研究或工程设计取得创造性的结果或有了新的见解,并以此为内容撰写而成。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应能表明作者确己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工程设计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论文或设计的撰写必须道循正确性、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确证性和可读性的原则。
一、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的构成、装订顺序及排版格式要求 1.论文或设计书构成
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由前置、主体和后置二部分构成(见图1)。
图1 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构成
2.论文或设计书的装订顺序
毕业论文或设计书的装订顺序为:封面→中文摘要及中文关键词→英文摘要及英文关键词→目录→注释表(必要时)→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封底。
3.论文或设计书的排版格式要求
论文(设计)全文必须用16K(195mmx270mm)纸打印。内容文字凡是没有特别说明的一律采用宋体5号字。
(1)页面设置:word排版,页设置为:40行,母行39个字.页面边距设置为:上、下边距均为25mm;左、右边距均为25mm:页眉15mm:页脚17.5mm。
(2)页码设置:页码从主体部分的引言或绪论开始编码,一直到附录结束为止。页码设置在页脚、居中,页序号用阿拉伯数字。
(3)封面:采用学校统一制作的论文封面,或按学校统一制作的论文封面打印。可在学校教务处的网页上下载封面。
(4)中文摘要及关健词:中文摘要友关键词单独一页,中文摘要的内容600字左右,关键词5个左右。排版式样要求见图2所示。
(5)英文摘要及关键词:单独一页,并与中文摘要及关键词的内容对应。排版式样要求见图2所示。
(6)目录:只采用两个层次,即“章”与“节”,并标注页码。单独一页。“目录”两个字用宋
3、粗体、居中;其它用宋体5号。述用宋体5号字,式样见图3。
宋
5、粗体
7)引言及正文:每一章开头都要另起页,内容论
英文
(图2 摘要及关键词排版式样
图3 引言及正文排版式样 图标注格式:图标注由图号及图名组成,置于图的正下方,用宋体5号字体。例如:图2—1 污染物变化曲线 表示第二章第一幅图
表标注格式:表标注由表号及表名组成,置于表的正上方,用宋体5号字体。例如:表2—1 污染物尝试测定值 表示第二章第一张表
(8)结论(结束语):结论或结束语作为论文的最后一章,和正文一起编章号(例如:第六 章结论),单独起页。章题目用宋
3、粗体、居中,叙述内容用宋5号字体。
(9)致谢:致谢词单独一页。“致谢”两个字用宋
3、粗体、居中,叙述内容用宋5。(10)参考文献:不得少于15篇。其中包括4篇以上外文文献。“参考文献”四个字用宋
3、粗体、居中,其它用未5。其格式如下:
书籍类:序号 作者姓名,书名,出版社,出版年月,版次。杂志类:序号 作者姓名,论文题目,杂志名,年,卷(期)。
例如:[1] 彭文晋,新技术革命与人才开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
[2]余逸群,国内高等教育改革趋势,国际观察,1993年,第三期
(11)附录:论文附录如设计图纸、程序清单等,可附在最后。若有多个附录应编号,例如:附录A设计程序清单(4宋、粗体、居中)。
二、本科毕业论文或设计书内容撰写要求
(一)前置部分 1.题名
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题名所用的每一词语必须匆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题名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字。英文题名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
副题名:如果题名语意未尽或需要引伸或说明的,可用副题名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为了题名简洁,应尽可能不用副题名。
2.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是论文的内容不加注杆和评论的简短陈述。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中要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可以引用,可以用于工艺推广。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除了确实无其它变通办法可用以外,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每篇论文选取若干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
3.目录
目次页由论文的篇、章、节、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页排在摘要及关键词之后。
4.注释表
符号、标志、缩略词、首字母缩写、计量单位、名词、术语等的注释说明汇集表,应置于目录之后。
(二)主体部分
主体部分的编写顺序一般由引言〔或绪论)开始,以结论或结束语结束。中间各章由作者根据论文展开的逻辑性要求自定。层次应很清楚。
1.引言(或绪论)
引言(或绪论)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前人工作状况和知识空白,所采用的理论基础、分析和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意义等。应言简意赅,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一般教科书中有的知识,在引言中不必赘述。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为了需要反映出作者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开阔的科学视野,对研究方案作了充分论证,因此,有关历史回顾和前人工作的综合评述,以及理论分析等,应用足够的文字叙述。
2.正文
论文的正文是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可以包括:调查对象、实验和观侧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和观测结果、计算方法和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等,由于研究工作涉及的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等有很大的差异,对正文内容不能作统一的规定,但是,心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1)图
图包括曲线图、构造图、示意图、图解、框图、流程图、记录图、布置图、地图、照片、图版等。
图应具有“自明性”,即仅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图应编排序号,每一图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连同图号置于图下。必要时,应将图上的符号、标记、代码,以及实验条件等,用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图题下方,作为图例说明。
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此三者只有在不必要标明(如无量纲等)的情况下方可省略。坐标上标注的量的符号和缩略词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照片图要求主题和主要显示部分的轮廓鲜明。如用放大缩小的复制品,必须清晰,反差适中。照片上应该有表示目的物尺寸的标度。
(2)表
表的编排,一般是内容和测试项目由左至右横读,数据依序竖排。表应有自明性. 表应编排序号,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题名,连同表号置于表上。必要时,应将表中的符号、标记、代码,以及需要说明事项,以最简练的文字,横排于表题下,作为表注,也可以附注于表下。表内附注的序号宜用小号阿拉伯数字并加圆括号置于被标注对象的右上角,如:×××。
表的各栏均应标明“量或测试项目、标准规定符号、单位”。只有在无必要标注的情况下方可省略。表中的缩略词和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
表内同一栏的数字必须上下对齐。表内不宜用“同上”、“同左”等类似词,一律填入具体数字或文字。表内“空白”代κ表未测或无此项,或用“—”代表未发现,如果填入“0”,则代表实侧结果确为零。
(3)公式
正文中的公式、算式或方程式等应编排序号,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当有续行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例如:(标注表示第二章公式3)(1)
应注意区别各种字符,如:拉丁文、希腊文、俄文、德文花体、草体: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字符的正斜体、黑白体、大小写、上下角标、上下偏差等。
示例:I,1,Ι,Ⅰ;с,c;κ,K,k;0,0,o,m;
S,s,5;B,β;W,w,ω。(4)计最单位
论文必须采用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困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方法》执行。使用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单位名称和符号的朽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一些常用法定计最单位为:长度用nm、mm、cm、m、km(不用mile等);质量用mg、g、kg、t(不用lb、qr、oz等);力用N(不用kgf、tf、dyn等);压力用Pa(不用atm、mmHg、mmH2o等);能量用J(不用Cal、erg等);功率用W(不用hp等);时间用s、min、h、d、a;物质的量用mol(不用克分子等):物质的浓度用mol/L、mol/m,(不用克分子浓度M、当量浓度N、ppm、ppb等)。组合单位中,用r/min代替rpm等也应注意。
值得强调的是,文章中阿拉伯数目字之后紧接的计量单位,应一律用该计量单位的符号,如11d,22t/a,33W,44Pa,55mol,66mg/l等;而中文文字后紧接的计量单位,则一律用该计量单位的中文符号,不用符号,如:十几天,不写为十几D;每年二十多吨,不写为二十多t/a,等;但紧接在表示十进倍数的汉字后的计最单位,要求用符号,如11t/a,22万W,等等。
正文中不要用A-B%或B-C;而应用A%~B%或B~C;因为“%”不是计量单位;用“~”以区别减号,负号。
(5)符号和缩略词
符号和缩略词应遵照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标准可循,可采纳本学科或本专业的权威性机构或学术团体所公布的规定,也可以采用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编印的各学科词汇的用词.如不得不引用某些不是公知公用的、往又不易为同行读者所理解的、或系作者自定的符号、记号、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等时,均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一一加以说明,给以明确的定义。
3.结论(结束语)
论文的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如果不可能导出应有的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采用结束语进行必要的讨论。可以在结论或结束语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待解决的问题等。
4.致谢
可以在正文后的致谢词中对下列方面致谢:
32指导老师;
资助研究工作的组织或个人;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和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和提供帮助的人;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5.参考文献
科学有继承性。研究成果绝大部分是前人工作的发展和继续,所以毕业论文(设计)多引用参考文献。作者列出参考文献,反映出严肃的科学态度,真实的科学依据,也体现尊重前人成果。
论文中凡引用前人的文章、数据、论点、材料等,均应发出现的先后顺序标明数码,依次列出参考文献的出处。
按照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规定的顺序编码制,对引用的文献进行文内和文后著录。文内著录要将文献序号作为右上角标,置于方括号中。例如:
文内著录方法:污染物的迁移除受大气压力、风力的制约外,还受温度的影响。相应的文后著录方法:
[1]李一民,污染物迁移规律的研究,中国安全科学,2000年,No5,P20—23
(三)后置部分
附录是作为论文(设计)主体的补充项日,并不是必需的。下列内容可以作为附录编于论文后,如果附录内容较多,也可以另编成册;
(1)为了整篇论文的完整,但编入正文又有损于编排的条理和逻辑性,这一类材料包括比正文更为详尽的信息、研究方法和技术更深入的叙述,建议可以阅读的参考文献题录,对了解正文内容有用的补充
信息等:
(2)由于篇幅过大或取材于复制品而不便于编入正文的材料;(3)不便于编入正文的罕见珍贵资料;
[1](4)对一般读者并非必要阅读,但对本专业同行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5)某些重要的原始数据、数学推导、计算程序、框图、设计图、结构图、注释、统计表、计算机打印输出件等。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材化学院
二〇一一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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