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和解协议书

2024-08-27

撤诉和解协议书(共13篇)

1.撤诉和解协议书 篇一

协 议 书

甲方:xxx

乙方:xxx

由于乙方承租甲方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现双方就该合同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双方选择适当的时间协商解除。

第二条、对于土地租赁合同中第五条违约责任条款第二项的规定,乙方自愿放弃权益,免除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涉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双方在明晰双方财产权益基础上另行协商约定。

第四条、对于甲方起诉乙方拖欠租金一案,乙方认可所欠租金事实,并在签订本协议后与甲方结清租金。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放弃对乙方主张权益。

第五条、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待甲方签收人民法院撤诉裁定书时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相关问题,甲方不得再以同样的事实起诉乙方。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纳手印):乙方(签字纳手印):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2.撤诉和解协议书 篇二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相互让步, 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达成的协议为执行和解协议, 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 实践中由执行员斡旋促成的亦不在少数。当前, 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存在激烈的争论, 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结为两种:一种可称为“诉讼契约说”, 即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是诉讼行为, 属于诉讼契约的类型之一, 其处分的对象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不能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 但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时, 因债权人放弃了执行申请权, 因此法院不再执行[1]。持此种观点的学者多将执行和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和解”相提并论, 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乃执行阶段的诉讼和解协议, 因此应类比诉讼和解的规定, 赋予其执行力, 并认为该协议应同时约束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另一种观点可称为“私法行为说”, 即认为执行和解属于诉讼外和解, 本质上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消解纠纷的办法, 仅为私法上契约, 不能对执行机关产生拘束力, 但和解协议一经达成, 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便重新划定,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即采私法行为说, 正如杨与龄先生所指出, 当事人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成立之和解, 纵在法官劝谕下成立, 亦属诉讼外之和解, 并无阻止原执行名义之效力, 但具有实体法上之效力, 当事人受其拘束;在民事执行处成立之和解, 乃诉讼外和解, 仅发生民法上效力, 并无执行力[3]。有关执行和解性质的争论, 多基于大陆法系“诉讼和解”的理论修改而成, 然而, “诉讼和解”性质论的侧重点在于私法行为与诉讼行为之间如何相互影响, 而执行和解之性质所应关注的重点是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依据 (原判决) 产生何种影响, 以及和解协议的救济手段与原执行依据如何协调的问题, 忽视了二者在出发点上的差异, 将影响结论的实际意义。

二、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为和解合同

(一) 和解协议之民法坐标———和解合同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多将和解规定为一种典型合同———和解合同, 是指平等当事人之间自愿相互让步, 以终止争执或者防止争执发生所订立的合同。和解合同是重新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对权益再次分配的合同, 因而在具备合同一般要件的基础上, 还需满足3个要件:第一, 存在争执或有发生争执之可能;第二, 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步;第三, 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或防止纠纷之合意。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尚无和解合同之概念, 各类和解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仍属于无名合同。而典型化和解合同, 不仅能够增加法律适用的便利性, 还可以充分关照该合同的特殊性, 兼顾其合同效力与解纷功能之间的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解合同的发展趋势即印证了典型化的必要性。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分则中单设“和解合同”一节, 可以为实践中形态万千的和解协议设立鲜明的民法坐标, 唤醒民事主体对和解的尊重与保护。当事人针对具体权益的行为上的对立或者意见的分歧即为争执, 原法律文书生效后, 当事人之间可能对于该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之实现方式仍存在分歧, 申请人 (债权人) 与被执行人 (债务人) 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正是为解决此特定分歧而达成。此外, 双方通常就履行时间、方式、数额等问题相互妥协, 属于“相互让步”之表现形式, 因此, 执行和解协议能够满足和解合同之要件。

执行和解订立于诉讼终结后, 是当事人对判决所确定权利内容的合意变更, 属于私权处分之范畴, 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中通常不能成为法定的执行名义, 在我国也不具有变更和撤销生效法律文书、去除原判决既判力的效力。因此, 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 也非单纯的私法行为, 而属于和解合同在强制执行阶段的表现形式。执行和解协议本身应当满足一般的和解合同之要件, 同时, 执行员将该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将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等影响, 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外自行订立的和解合同。

(二) 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

有观点认为, 执行和解协议应属于实践合同, 只有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现实给付后, 该协议才成立或生效。此种观点与我国执行和解协议的适用现状相吻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承担人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可以随时反悔, 一旦反悔, 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 即使反悔, 一方也不能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的做法导致执行和解协议只有在完全履行之后才产生替代原生效判决的作用, 否则该协议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拘束力。然而, 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 即使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不意味着和解协议当然失效;和解协议未经审理并确定为无效时, 仅以恢复执行原判决便直接否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是不妥当的[4]。将执行和解协议解释为实践合同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首先, 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如果认为只有在债务人履行义务后, 执行和解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债务人在单方控制着该协议是否成立, 债务人如果不想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债权人并无制约措施 (现阶段法院并不受理追究执行和解协议之缔约过失责任的诉讼) , 其权利难以获得保障;其次, 对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不周。执行和解多包含着债务的免除或期限的宽延, 如果债务人积极履行大部分债务后, 债权人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其剩余债务的履行, 则债务人无法拒绝生效判决书的恢复执行, 该情形又不符合异议之诉的条件, 很难维护自身权益;最后, 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多种多样, 如果该合同中约定双方互负给付义务, 若一方履行完给付义务而对方尚未履行, 认为此时“合同不成立”的观点并不利于保护履行义务一方的利益。因此, 笔者认为不宜将执行和解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

(三) 记入执行笔录乃合同的生效要件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一款规定, “在执行中,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 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记入笔录时并不需要执行员签字, 该和解协议是否应当经过执行员的实质性审查, 法律上未明确规定, 理论上也存在争议[5]。一方面, 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入笔录的行为并未使其产生对抗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效力, 该记入笔录行为不能改变其私法契约的本质;另一方面,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合意形成于记入笔录之前, 双方将和解协议告知执行员并记入笔录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强有力的保障, 如果执行员未记入笔录, 与申请执行前达成的和解效力相仿, 不能产生中止或终结执行等后果。笔者赞同将记入笔录视为执行和解合同的生效要件, 未完成此要件时, 该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三、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探讨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二款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救济方式作出如下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通常认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其他义务承担人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前, 可以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执行和解协议属于执行程序中的特殊产物, 不具有可诉性, 如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对方不能就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法院另行起诉, 而只能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然而, 对执行和解协议的评价与保护不能完全脱离私法的路径, 抹煞其可诉性有悖于合同的本质。实践中, 某些和解协议的形式无法同原裁判文书进行抵扣:有些和解协议并没有履行内容;还有些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内容与原判决确定的履行内容在性质上不一致, 无法抵销。执行和解协议形式的多样性、产生争议的复杂性使得将“恢复执行”作为唯一的救济方法有待商榷。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在处理和解协议问题的复函中也肯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 一概否定其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矛盾。

诚然,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可能是债权人最便利的救济方式, 但是, 在履行和解合同更有利于债权人的情况下, 或因和解合同的不当履行需要赔偿损失时, 抑或执行和解协议在原判决以外设定了新给付义务等情形下, 另行起诉应当是处理和解协议问题最彻底的方式。因而, 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抑或另行起诉。上述情形下, 原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的“标准时”为言辞辩论终结之时, 而执行和解协议为“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由, 因合同不履行或者新给付义务发生争执时, 与原诉之诉讼标的不同, 当然不受原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约束。如果权利人据此另诉主张权利的, 不违反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人民法院应立案审理[6]。

摘要:执行和解协议既非公法意义上的诉讼契约, 也非单纯的私法契约, 其本质为和解合同。执行和解协议应为诺成合同, 记入执行笔录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不应成为执行和解的唯一救济途径, 肯定执行和解协议的可诉性与和解合同的本质相契合。

关键词:执行和解,和解合同,可诉性

参考文献

[1]徐继军.论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J].法律适用, 2006, (9) :37.

[2]许尚豪.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起诉依据[J].判解研究, 2004, (6) :143-154.

[3]杨与龄.强制执行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63.

[4]王利明.和解协议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N].人民法院报, 2002-01-11 (B03) .

[5]江必新, 刘璐.民事执行重大疑难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355.

3.撤诉和解协议书 篇三

《纽约时报》最近的报道引用WME代理律师Eric Zohn的话,Eric Zohn表示,和解协议许可谷歌用以前签订的版税率卖作者的书。而《出版商周刊》引用作者同业协会的话,该协会对此表示否认,并称作者没有被以前商定的版税率“绑定”。该协会称,退出和解协议唯一的动机就是出版人想要起诉谷歌。WME经纪公司建议客户,称“这里面有几个错误,可能产生一些混淆。”

作者同业协会还认为,WME经纪公司的“主要错误是它认为和解协议允许谷歌可以永远这样做”。实际上,“所有的权利都是有期限的,都可根据版权所有人的意愿终止。”

美国出版社和谷歌达成的1.25亿美元的和解协议,允许美国谷歌的用户搜索并预览700万册扫描的图书,再决定是否购买。这项最初计划在2008年6月达成的协议,推迟到2008年12月签定。兰登书屋坚持电子书版税比例

兰登书屋因给出的电子书版税比其他出版社低而受到了文学代理机构的攻击。

尽管兰登书屋表示他们“尽力建立一个对作者和出版社都公平的经上可行的模式”,但目前与一些文学代理机构的谈判还是陷入了僵局。

Blake Ffiedmann代理公司的Carole Blake称,他们从2008年11月就没有再与兰登书屋签订新的合同。她说:“一个国际出版社极力表示版税17.5%或20%是正常的,而英国其他出版社都是25%,这真是可笑。”

另一家代理机构称与兰登书屋的谈判“友好”地推迟了,因为兰登书屋为那些重要作家提供25%的版税,而为那些销量较少的作者提供的版税较低。这家版权代理机构表示,“我们要一视同仁。我们不想为某些作者提供有利的条件而其他作者则享受不到。”

据业内一消息源表示,25%已经成为标准,虽然也有些认为可以“变通”。一家代理公司称:“兰登书屋是唯一一家提供的版税低于25%的出版社,但不是所有代理机构从所有出版社得到的版税都是2 5%”。企鹅的管理总监Helen Fraser称:“我们的版税标准是净收入的25%。我个人认为出版业内版税介于20%~25%之间。一些出版社对所有作者都是一样的标准。一些出版社则按等级划分标准。”

兰登书屋发言人表示:“我们不能讨论我们明确的版税率,这属于商业秘密。我们不知道其他出版社提供什么比例,因此不做评论。电子书市场仍是个非常年轻的市场,仍在继续进化中,我们的版税仅是对作者提供的非常有吸引力的条款中的一部分。”

哈珀·柯林斯200g财年惨淡收场

6月30日,哈珀·柯林斯2009年第四财季结束,统计显示公司经营收入减少400万美元,降至2.78亿美元,降幅达20.6%。这也宣告了集团2009财年的正式结束。第四财季的损失中包括了300万美元的固定资产减值。

2009财年,集团总收入达到11.4亿美元,同比下降17.8%,经营亏损1600万美元。与之相比,2008财年实现经营收益1.6亿美元。2009财年的亏损包括了总计3300万美元的一次性费用,其中3000万为第三财季集团进行大规模重组时的费用支出。

在一份简短的书面报告中,集团CEO布莱恩·莫里称2009财年为“充满挑战的一年”,他认为哈珀·柯林斯的业绩主要受到了图书销售下降、再版书续订单减少,以及安德森新闻公司破产的多重打击。与此同时,在该年度里,哈珀·柯林斯改组了柯林斯集团,裁掉了整个Brenda Bowen儿童图书品牌。英国公司也经历了重组。整个过程共裁员200多人。

西蒙&舒斯特营业利润急遽下降

据西蒙&舒斯特最新发布数据显示,公司经营低迷态势日趋严峻,今年二季度营业利润同比下滑58.2%,从1460万美元降至610万美元。总收入也从1.86亿美元降至1.814亿美元。

2008年上半年,西蒙&舒斯特实现利润2920万美元,而2009年同期只有400万美元,同期总收入也从3.876亿美元降至3.43亿美元。

西蒙&舒斯特将利润的急遽下滑归咎于作者版税的不断提高、授权许可和发行收入的不断降低,以及因裁员产生的220万美元的费用。

2009年上半年。继Jon Anderson成为集团新任执行副总裁兼出版人后,西蒙&舒斯特美国儿童分公司进行了重组,Howard Books分公司迁至纳什维尔,这些变化都带来了裁员的后果,而公司在生产方面也进行了削减。

此次由西蒙&舒斯特母公司CBS发布的数据中,也包括了英国公司的出版经营数据。

伦敦书店数量保持稳定

据本地数据公司(The Local Data Company,LDC)的监测数据显示,去年伦敦书店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底,伦敦市共有74家新书店开张,同时有75家书店关闭。全国范围来看,同期有262家书店关闭,但开张数量不明,因此书店整体状况还不明朗。LDC数据显示,目前在全英格兰和威尔士共有2095家书店。这些数据由多个研究组共同统计完成。他们走访了全英国700个购物区,并记录了商店使用情况的变化。

另有调查显示,目前英国城镇门市空置率已从2008年中期的4%上升到了2009年6月底的12%。受经济危机影响最严重的地区是北部和中部,其中德比、利物浦和利兹的零售用房空闲率已经达到了20%。伦敦中心地区的空置率也达到了13%。

英国超市售书量占图书总销量的1/5

据有关市场份额数据显示,在英国,每五本书中就有一本是在超市售出的。

该调查以尼尔森图书调查数据为基础,综合了阿斯达(Asda)、塞恩斯伯里(sainsbury’s)和乐购(Tesco)英国三家主要超市2009年的图书销量数据,结果表明,在过去5年里,超市作为重要的图书零售渠道之一,在图书市场中所占的销量份额达到过去的三倍还多。据估计,以上三家超市目前的总市场份额约为20%,而2004年只有6.4%。

乐购今年的图书销量市场份额为9.24%;阿斯达为7.61%,较2008年的7%略有增长,塞恩斯伯里2009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约为2.72%。以上统计数据不包括英国其他超市的图书销量。

阿斯达超市的购书经理称,超市图书销售仍有巨大增长潜力。阿斯达超市每周有1770万人次前来购物,但其中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来买书。所以,可开发的市场空间还很大。

如果从销售额来看,超市的图书市

场份额就比较小了。2009年,乐购的图书销售份额为5.21%塞恩斯伯里为1.49%阿斯达超市则拒绝提供该数据。其理由是,图书销售额并不是其衡量销售业绩的相关指标。由于阿斯达一贯注重销量,而且超市一直努力做到市场最低价,所以销售额势必要低一些。此外,图书销售额还受到很多不定因素的影响,如具体销售的图书种类等。而销量份额从不骗人。

哈珀·柯林斯的集团销售市场经理大卫·罗氏表示反对这种只看销量的做法,他表示,出版商并不愿看到销量增长而销售额不变的状况。

亚马逊创始人对媒介销售下滑深表歉意

亚马逊在2009年第二季度媒介销售缓慢,全球媒介销售仅增长了1%,美国市场保持持平,国际市场增长3%。该季度的国际业务销售增长几乎与第一季度持平,不计汇率影响增长28%,实际增长16%,但明显落后于去年同期增长率。2008年第二季度国际业务增长了47%,不计汇率影响增长了34%,媒介销售增长了38%。

亚马逊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Jeff Bezos和以往一样,没有过多谈论网上零售业绩。“我们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价格低,选择广、运输快的服务”。对kindle的销售、kindle国际市场上市、或亚马逊的核心媒介业务增长缓慢,他则没有提及。

国际业务销售,包括亚马逊在英国、德国、日本、法国和中国市场的销售额为22亿美元,比2008年第二季度增长了16%。不计汇率的不利影响,国际销售增长了28%,其中媒介销售从12.6亿美元增长到12.9亿美元。营业利润为1.79亿美元,去年同期营业利润为1.49亿美元。

整个亚马逊网站2009年第二季度净销售额增长了14%,达到46.5亿美元,去年同期净销售额为40.6亿美元。营业收入第二季度减少了27%,减至1.59亿美元,去年同期则为2.17亿美元。

梅耶图书为儿童图书市场销售额增长8%做贡献

2009年上半年,英国儿童图书市场销售增长了8%,这主要归功于梅耶的作品。出版社担心“重版书摩擦”会致使销书的选择范围有限。

尼尔森BookScan的整个消费市场数据显示,截至6月13日的24周,儿童市场零售额为1.27亿英镑,去年同期为1.178亿英镑。不计梅耶图书1100万英镑的销售额,儿童图书市场销售则减少了1.1%,为1.16亿英镑。图书市场销售额整体下滑了1.3%。

上半年独立出版社的销售情况波动很大。出版梅耶图书的小布朗出版社为阿歇特儿童出版带来了88.7%的增长,销售额达到2420万英镑,去年同期则是1280万英镑。同时,Scholstic销售则下滑了21,7%,跌至460万英镑,而兰登书屋儿童图书销售也比去年同期减少了8.9%,减至820万英镑。

其他市场变化则不大。麦克米伦和企鹅儿童市场的销售额都略有增长,麦克米伦销售增长2.3%,为690万英镑;企鹅儿童市场销售则增长0.9%,为1640万英镑。而Egmont和哈珀·柯林斯儿童市场销售则分别减少3%和4.5%,分别为870万英镑和860万英镑。

审计公司对鲍德斯英国公司前途担忧

Companies House的文档材料显示,英国鲍德斯连锁书店的审计公司Ernst&Young对公司继续从事零售业的能力表示担心。

在去年年初的董事报告和财务决算中,鲍德斯的亏损从上年的990万英镑增加到1350万英镑,增加了36%。边际营业额增长了1%,从2.15亿英镑增至2.182亿英镑。

不过,Ernst&Young对鲍德斯英国公司的长期业务能力有诸多担忧。包括在主要街道的书店的竞争能力,每季的租金成本非常高,书店租用店铺的房主和他们谈判增加月租。供货商对他们的支持状况也不明确;信用保险也不知能否得到。

Ernst&Young表示,“这些不确定的情况确实存在,这就会导致人们怀疑鲍德斯是否有继续经营的能力。”

4.和解协议书 篇四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丙方(保证人):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鉴于:

甲方诉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 市 区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做出 号判决书判定:乙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甲方支付设备转让款 万元,并于10日内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 万元,案件受理费 万元由乙方承担。根据该判决乙方应给予甲方共计 万元。由于乙方上诉后又于2013年12月09日被准许撤回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于2013年12月09日生效。截止2014年03月12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和逾期付款罚息共计 万元。另,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之约定,乙方购买甲方八台设备,转让价款为 万元。约定分五期偿还全部价款。但至今乙方最后两笔转让款同样未支付。其中一笔已于2013年12月31日到期,至2014年03月12日本息共计 万元。最后一笔转让款即将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综上,截止于2014年3月12日乙方欠甲方本息共计 万元。鉴于此,为保障上述判决尽快顺利执行完毕,并确保甲方收回所有转让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共计 万元。

二、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分期付清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款项: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和利息。具体为:

乙方应当于2014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于2015年 月 日前支付人民币 万元,于2016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笔转让款人民币 万元。(请贵单位根据双方实际约定适当调整)

三、担保条款

3.1丙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之情况下,自愿就本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因追索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2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违约责任

4.1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时间按期付款的,从违约之日起按违约金额的日 分之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乙方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则视为全部款项到期,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方偿还剩余所有款项及利息。同时,甲方有权继续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2如乙方违约,则应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评估费、拍卖费),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五条:生效或其他

5.1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即告终结,双方互不主张权利。甲方为达成和解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案件事实,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5.2任何一方在任何时间没有行使本协议项下之权利,不得解释为已经放弃该权利。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部分或者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之效力。

5.3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力。

5.4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5.5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5.和解协议书 篇五

乙方:

根据 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由甲方支付乙方 费、 费、 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限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自行解除(双方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明确保留劳动、人事关系)。

3、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劳动(或者人事)争议请求。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协议生效后,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6.和解协议书 篇六

乙方:山东 煤炭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甲方指定债权受让人徐州 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乙方债权转让余款计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不再主张。

3. 乙方承诺于20xx年1月20日向山东省 县人院申请撤回(20xx)微商字第 号乙方诉甲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讼,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4.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债权转让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5.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7.撤诉和解协议书 篇七

关键词:指导案例2号;和解协议;救济

2011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该案例明确了两点:一是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未经法院制作调解书的,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比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是违背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按照官方说法,这一指导性案例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下面我们做具体分析。

一、和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

美国和英国的诉讼和解被视为私法行为,其性质与诉讼外和解契约相同,并且并不当然具备执行力。德国和日本长期存在着关于诉讼和解性质的争论,并且形成了四种主要学说:“私法行为说”、“诉讼行为说”、“两行为并存说”、“一行为两性质说”。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和解的规定有第57条和第207条,前者是诉讼和解,后者一般被称为执行和解。执行和解的性质毫无异议,但诉讼和解的性质及其效力并不明确,第57条对此并未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结案:一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为和解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并结案。我们认为和解协议的性质应为:

(一)实践性合同

我们认为和解协议本质上是实践性的协议,而非诺成性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则该协议就无法律约束力,这时只有原法律文书才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如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则原法律文书就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时和解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就该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应按照原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这也是指导案例的要点所在。

(二)以撤回上诉为生效条件的合同

与诉讼程序有牵连关系的和解协议,它的生效有特殊要求。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一般为附生效条件的和解协议。

生效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在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当事人有权依和解协议请求给付。对西城纸业公司与吴梅的和解协议来说,条件成就,产生和解协议生效的效果,同时导致一审判决的生效。“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不过,由于和解协议的效力,对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也发生了影响。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与吴梅的和解协议是以西城纸业公司撤回上诉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西城纸业公司若未实现撤诉,则和解协议不能发生预定的效力。

(三)合同的解除

当然,除了考虑合同的生效条件外,还可以分析合同的解除条件,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若果生效,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违约而解除合同:若债务人重大违约,债权人有权通知其解除合同;和解协议可以设担保,和解协议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但和解协议的担保人有履行能力的,不应解除,而应请求担保人履行或就担保人的财产变价而受偿。这样一来,当事人自然可以因为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解除合同要求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重要地位。

二、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债权债务,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新约定,完全存在成立新合同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样也可能涉及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还有在协议中新设立了债务履行担保等情况。基于以上观点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为此,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2]朱福勇.析二审过程中撤回起诉程序的处理[J].人民司法,2010(04)

[3]隋宝礼.本案应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还是二审达成的和解协议?[J].人民司法,2009(13)

[4]刘荣军.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J].法学研究,1998(04)

8.民事和解协议书 篇八

甲方:黄xx 乙方:张xx 甲乙双方本着真实守信的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就2016年3月发生的公共居民区受益使用问题,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黄的自行车和助动车影响了张的出行方便,于是张在未与任何人商量下,在楼道门旁的公用部位装了一扇铁门,这下自行车和助动车就放不进去了。这一行为引起了其他居民的不满,黄某受居民之托与张交涉,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打了起来。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对此向其所在的居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法律帮助,各方予以确认。

三、甲方在楼下存放数十辆自行车和助动车的行为对乙和其他居民的出行和生活带来不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乙方在未与任何人交涉下私自在楼道公用部位装了一扇铁门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此外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对此甲乙均应停止侵害行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侵权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方:

乙方: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9.赔偿和解协议书 篇九

为了解决赔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之规定,现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运输人员。于XX 年2 月23 日,甲方在乙方的货物地(位于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大泉村)尚未开始运输时,鸭蛋突然摔落,致鸭蛋部分受损。后经双方抢救,但现在民造成损失和已经花费各项费用 余元人民币(大写)。此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同意对于XX 年2 月28日之后的费用由自己全部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 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翻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

甲 方:乙 方:

附 :特别说明:上传时部分内容有增删。

10.执行和解协议书 篇十

甲方:A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乙方:B(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滨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 C职务:总经理

甲方诉乙方等人身权、健康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了(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甲方于2011年10月25日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甲、乙双方在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本案的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2011)甬东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为基础协商处理本案赔偿事宜。

二:乙方同意赔偿甲方共计金额15万。款项5万一期,分3期付清,第一期5万元于2012年1月15日付清,第二期5万元于2012年6月15日付清,第三期5万元于2012年12月15日付清。三:以上任何一期偿付若有延迟或违约,乙方需将款项15万全部一次结清,且乙方将承担全部款项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四: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执行机关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11.诉讼和解协议书 篇十一

甲方:辽宁天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建平县万兴膨润土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乙方向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甲方确定于协议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货款及垫付运费余款计人民币2010000.00元(大写:贰佰零壹万元),并支付乙方1万元(大写:壹万元)作为法院立案诉讼费损失,其他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承诺于甲方足额给付贰佰零贰万元之日起三日内,向建平县人民法院自动申请撤回起诉,同时撤回对甲方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

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履行完毕后,就本次买卖合同诉讼,甲、乙双方再无任何纠纷。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12.事故和解协议书 篇十二

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____分,甲方________ 驾驶________ 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梅____________ 路段红绿灯处与乙方________驾驶的____________牌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剐蹭,造成乙方____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报警,报警后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对现场做了笔录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甲方将乙方送至________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____一、甲方__________自愿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赔偿给乙方____各项损失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圆整。

二、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将上述赔偿费支付给乙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赔偿费用是对乙方三人的赔偿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用后,乙方之间的分配与甲方无关。

四、如____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本协议签订后对上述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为由向另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体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 月____日

13.和解协议书 篇十三

乙方:

甲乙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尚欠甲方钢结构工程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捌佰柒拾元整(¥:144870.00),于20xx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甲方。

二、甲方收款后,双方即到龙口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对方的起诉,同时,甲方申请该法院解除对乙方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三、若乙方逾期付款,甲方则不予撤诉,并申请法院对乙方的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续冻手续。(法院冻结期限:20xx年5月27日始至20xx年11月27日止)。

四、甲乙双方撤诉后,各自向法院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及甲方交纳的财产保全费,双方各自承担。

五、甲乙双方各自撤诉后,甲乙双方有关此次钢结构工程的全部事宜均一次性了结,其他互不追究。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即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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