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2024-06-12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共10篇)

1.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

2.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篇二

冀永诚安字(2012)3号文件

------全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有效防范和控制伤亡事故,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市、(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所属各分厂、处室。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认定及分类、分级标准,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由永诚焊接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下列要求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事故发生所在岗位的负责人(班长、值长、工长或其他名称的岗位当班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汇报给分厂调度室(分厂未设调度室的或公司技改等部门立即向总调度室汇报)和事故发生所在车间的车间主任、分厂厂长。最长呈报时间的延时不得超过20分钟。

2、调度室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救,并通知分厂安全科,重伤以上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分厂厂长(总调向主管公司副总经理)汇报情况,并向总调度室汇报。接汇报后对上汇报的时间延时应在1小时之内。

3、安全科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了解事故经过、原因等基本情况,在接通知后1小时内向安全处简明汇报情况。事故厂必须在16小时之内上报书面事故分析,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接到汇报后,立即向主管安全副总理、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4、死亡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安全处、安全副总、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乡政府、安监局、工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所在岗位和调度室应做好有关事故的各种详细记录。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权限与标准程序 第七条:当事故发生后,要按规定和权限及时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全权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意见进行调查确定,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事故调查的权限: 1)发生两人(含两人)以下轻伤事故,由分厂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组应有主管安全的厂长(副厂长)组织生产、安全、设备、技术人员组成,分析事故时必须有当班调度员、和事故所在岗位的所有当班人员及事故发生车间的负责人参加。

当发生轻伤事故时,事故调查组由所在分厂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事故各类责任者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进行严肃的处理。

2)当发生重伤或三人以上轻伤事故时,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由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处理,事故单位领导和部门必须认真配合公司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死亡事故以上的调查,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全力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

2、事故调查标准程序

发生重伤、死亡和三人(含三人)轻伤以上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也可参照执行。

1)、现场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2)、物证搜集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的位置等;

(2)在场搜集到的所有物证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包括:(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4)、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施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适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与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5)、证人材料搜集

要尽快为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1)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所有照片和摄像。

(2)可能被消除或残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冒顶下落伍的空间等。

(3)事故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原因。

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提出类似事故再发生的技术措施和事故教训。

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

8、对有关规章制度和规程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 事故调查方法执行标准

第九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包括现场勘察、写实、描述、实物取证等。

第十条:技术鉴定:技术鉴定通过鉴定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必要时要进行模拟实验,已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第十一条:问询及谈话笔录:对当事人的问询和谈话笔录,了解当时工作状态和发生事故的经过。第十二条尸体检查:尸体检查了解遇难者的死因,为进一步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因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救护报告:救护报告是现场的第一手资料,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人员的位置及状态、设备和设施的状态和破坏情况,为现场勘查和分析打下基础。

第十四条:管理方面的调查。

1、事故分厂和事故部门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

2、安全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运行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各种作业规程及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核实施情况。

5、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情况‘

6、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历年来的安全情况。

通过全面调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提供依据。

第五章事故原因分析执行标准 第十五条:事故原因分析是调查事故的关键环节。事故原因确定正确与否将直接影响到事故的处理结果。事故原因的确定是在调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1、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物质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不安全行为包括:(1)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3)使用不安全设备。(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5)物体存放不当。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7)攀、坐不安全装置。(8)在起吊物下作业。

(9)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个人防护用品。(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物处理不当。2)不安全状态包括:(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3)个人防护品用具,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建、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的安全操作技术知识。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性错误。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操作规程不健全。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7)其他。

分析事故的时候,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在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标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后必须形成的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事故经过。

3、事故原因。

4、事故性质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事故教训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6、今后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7、对法律、条例、规程、标准的修改意见。

8、附件、技术鉴定、笔录、图纸、照片、录像带等。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一经调查组讨论通过,每位调查组人员均应签字。

第六章 事故责任的确定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经过对事故调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并根据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依据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据事故责任人在事故中负的责任和追究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要尊重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按事故发生的条件和规律,把事故原因全面的分析清楚,不得就事论事,事故的责任人真正的受到教育,接受处理。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组织不严密,生产组织失误,发生巨大危险,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强令指挥生产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门领导及公司生产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由于设备管理不严密,设备安全性能不合格,设备存在缺陷未及时消除;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安全性能差、不稳定、不可靠;电气设备设施性能差,不符合国家标准,防护装置不齐全,电气设施不合格等原因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要设备领导、设备部门领导及公司的设备部门、能源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工艺不合理,对工艺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未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技术领导、技术部门领导及公司技术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由于工程建设存在的缺陷,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

1、工程建设未按设计施工,随意变更原设计,而且在竣工验收时已被使用单位和验收部门提出来整改的而未及时的整改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按照责任倒查的原则,追究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领导的责任。

2、因工程竣工后,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使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后未及时组织整改,而导致的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工程部门领导的责任和使用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3、工程竣工后,因参加验收的单位和部门人员不负责任,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未提出来而在验收表签字通过验收,而在生产运行中因不符合安全要求而导致对人员的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和公司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的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1、设备、备品备件未按计划采购供应,致使带病设备未能及时修复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2、设备、备品备件采购未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而将安全性能低、防护设施不完善,淘汰落后的设备、备品备件采购进厂,而使用单位提出问题后,又未主动采取措施,强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设备、备品备件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物采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3、物采部门采购的设备、备品备件,使用单位未进行验收和确认,将不符合要求的设备、备品备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设备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而确定。

4、对未按计划购进原材物料,而导致在生产过程中继续使用有问题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5、因采购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而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后,物采部门未及时采取措施,而被迫使用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原材物料导致人员伤亡的,要追究采购部门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6、因采购进厂的原材物料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低,使用单位未进行质量验证和验收,直接投入生产使用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但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五条:因为厂区环境不良,未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而导致对人员伤亡的,要追究公司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和区域管理单位领导的责任,具体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

第二十六条:由于职工安全素质低,遵章守纪自觉性差,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而导致人员伤亡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单位主要领导、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安全部门的领导及公司安全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领导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人员伤亡的,要加重对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者的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免职处理。第七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发生轻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不影响按国家规定时限给政府有关部门呈报的,一次罚责任者200元,影响上报的,该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由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上报的责任者承担,公司概不负责。

第二十九条:凡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规定严肃处理,且受伤害者的一切善后工作和所发生的一切治疗等费用公司概不承担。

第三十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故,事故原因为责任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单位正职5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主任4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副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3、发生责任事故除对负主要责任单位正职和车间(工段)正职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给予诫勉谈话;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死亡事故的单位,给予单位正职、负有连续两次主要责任的单位副职,负两次事故责任的单位部门或公司部门正职在一个车间(工段)连续发生两次事故的车间(工段)正职给予免职处理;对于其他负有责任的副职给予降职处理。

4、对在事故中负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3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

5、对在事故中负间接责任的事故单位主管副职给予2000元处罚;给予车间(工段)主管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公司负间接责任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

第三十一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主要为个人违章的,管理为直接责任,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主要责任人5000元处罚,事故主要责任人已死亡的,不再追究。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4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长)3000元处罚;给予负主要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主任(副段长)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负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直接责任的科长2000元处罚。

第三十二条:单位发生一人次死亡事故或一起事故造成多人受伤的,事故原因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管理和其他人员为间接责任的,按下列规定对事故人员给予追究:

1、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4000元处罚;

2、给予事故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主任(工段)2000元处罚;给予负有间接责任的单位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管理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

3、给予事故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单位负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负有间接责任的科长1000元处罚。

第三十三条:单位发生重伤一人次,一起事故造成一重一轻或多人轻伤害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给予追究:

1、单位发生重伤事故或多人事故,根据在事故中所负有的责任给予处罚。管理为主要责任的,给予单位正职3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主要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主要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主要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500元处罚。

2、事故受伤者为主要责任的,给予主要责任者3000元处罚。

3、事故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正职2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直接责任的副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300元处罚。

4、事故受伤者为直接责任者的,给予2000元处罚。

5、事故间接责任为管理责任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给予事故单位正职10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间接责任的副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正职500元处罚;给予事故车间(工段)负有间接责任的副职3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正职500元处罚;给予单位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部门副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正职300元处罚;给予负有事故间接责任的公司主管部门副职或主管科长200元处罚。

6、事故受伤者为间接责任者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三十四条:轻伤事故一人,由事故所在单位处理。各单位必须制定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事故追究的规定要科学、合理、公正公平,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并根据事故伤害程度对事故责任者,使应负责任的人员必须受到处理。各单位制定完轻伤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上报公司安全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条款,执行上级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一、公司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副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1、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和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3、督促开展各类安全活动,指导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拟定计划、措施、落实,牵头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

4、组织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督促各生产部门每日车辆例保修理及每月车辆安全部件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5、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6、参与重大事故现场抢救处理工作,做到指挥有方、措施得力,将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7、发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行责任例查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按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大小分别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经予行政处分,管理制度《客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二、安机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对车辆安全部件的检查和驾驶员遵章守纪检查,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行使裁决权。

2、负责驾驶员的年审和安全行车知识考核,召开安全例会和负责安全活动的落实。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3、负责审核车辆事故费用,对各部门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较大事故应赶赴现场参与处理,建立建全安全生产各种台帐。

4、负责全公司车辆年审工作及新车牌证的办理工作。

5、负责编制全公司车辆二维检测台帐,并督促实施。

6、负责全公司车辆的统一保险工作,并编制保险台帐,及时做好投保,续保及理赔服务等工作。

7、杜绝重大责任死亡、翻车、烧车行车责任事故。

8、发生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安机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好相关工作。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对安机科长给予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生产经营科长,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经营方针,认真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抓好行车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车辆安全部件及场区安全生产工作,积极配合安机科处理好交通行车事故和客伤事故。

3、发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产经营科长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发生主责以上(含)事故,给予生产经营科长50-4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公司安全员对公司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的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掌握驾驶人员的思想、技术状况,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2、负责公司生产工作中事故的处理,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积极协助公司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认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资料。

3、定期对公司安全质量进行考核,监督驾驶员遵章守纪,及时纠正违章,并做好各类安全考核、管理台帐。

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3)相关责任人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直接管理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决定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2.主要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起主导性作用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3.直接管理责任,是指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4.主管责任是指职能管理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5.分管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6.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4)因未建立本单位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内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存有缺失,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本规定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5)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章指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对其包庇袒护的,一经查实,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对单位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因未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照本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8)责任追究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经济处罚:包括扣发薪金(奖金)或罚款等; 6.停职离岗培训; 7.调离岗位; 8.责令停业整顿;

9.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9)根据生产安全一般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一般事故分为较轻、较重、严重。

1.较轻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重伤1人或者轻伤5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小的事故。

2.较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轻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3万元以下或者影响较大的事故。

3.严重的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死亡2人或者重伤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轻伤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万以上或者影响很大的事故。

(10)对于发生较轻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第1、2、3、4、5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1)对于发生较重、严重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者单独给予或者合并给予本规定第八条1、2、3、4、5、6、7、8、9、10项规定的责任追究。

(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或者承担经济损失的基础上,应当根据程度及影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予以责任追究。

(13)受到处分的被追究责任者,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工作安排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罚款处罚,按事故轻重、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1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有关责任人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实施罚款的管理权限单位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或从轻、减轻责任追究。

1.因不可抗力产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2.因防御故意破坏,紧急避险等原因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3.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工作尽职尽责的。(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对检举人、责任追究承办人等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因人为因素直接引发集体上访,产生严重负面社会影响或者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的;

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

4.情节恶劣或者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 5.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责任追究的;

6.一年内连续发生二次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或发生三次以上重伤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

7.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18)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2.在职责范围内,忽视安全生产领导或管理; 3.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事故隐患失察; 4.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5.其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19)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或者免职、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决定、命令、指示;

2.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措施不落实; 3.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不及时研究处理;

4.对已经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纠正或纠正不力; 5.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6.对车辆、设备运行过程失管失控; 7.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0)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2.拒不执行有关道路维修安全规定的;

3.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违章指挥生产;

4.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拒不进行整改或敷衍塞责; 5.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2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延误上报、拖延不报的;

2.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4.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22)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分管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影响较大的一般责任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免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领导班子成员不享受年终考核奖励。

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及以上的作业员,三年内不得聘用。

(23)对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责任追究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部门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单位的上一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情形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复核、申诉期间,责任追究单位作出的决定,不停止执行。(24)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并送达后,被追究单位和人员应当执行。拒不执行决定的,责任追究负责部门责令限期执行。仍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对被追究单位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2、事故处理经济处罚

(1)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经济处罚。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轻重程度及责任情况对责任人经济处罚500-1000元。

(2)一般事故的责任追究。

对发生一般事故,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

(5)责任追究(经济处罚)的落实和处罚款的管理。

基层单位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责任主体,安全科是落实对肇事责任追究的监管主体。基层单位和安全科要对每起事故按“五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处理,要完善事故登记、处理、责任追究、保险理赔等工作流程。安全科要将肇事责任追究情况及时书面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肇事责任追究的处罚款实行二级交存,基层单位负责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的收缴,其中50%留存基层单位,50%交存到公司。基层单位对肇事责任追究处罚款收缴不到位的,由安全科出具处罚通知单,由厂财务科向基层单位收取,通过公司收缴的处罚款100%交存在公司。列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安全管理费用开支。

5.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1、学校安全工作,主任是第一责任人,上课教师是本节课的直接责任人。

2、班级安全工作,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3、各线、各室的安全工作,各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4、对工作不力或对安全工作重视不够,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者,学校按有关规定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东冶教学点

2011.2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师生工作、学习安全,学校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要组织安全责任人员在校园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2、每周星期一上午,学校专门组织人员检查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及时查缺补漏。

3、各班班主任每天上课前要对本班教室内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

4、对各次检查,检查人员要做到耐心细致,不能有任何麻痹思想,真正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做到谁负责,谁检查,谁鉴字,做到安全事故万无一失。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一、学校每学期至少开一次安全教育师生大会,请有关人员讲解安全教育案例,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二、学校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安全工作教师会,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

三、及时组织广大师生学习上级主管部门安全会议内容,使有关精神及时落到实处。

四、班主任每周星期一下午第三节上安全教育课,做到教师有教案,学生有记录。

五、每次安全教育会议,要求全体师生全员参加,如确需请假的,假后必须补会。

东冶教学点

2011.2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的各项安全事故实行及时报告制度。

二、各班级、班主任责任人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小时内必须上报学校,学校在2小时内上报中心校,在8小时内上报市教体局办公室和市教体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责任人对安全事故的上报必须事求是,不得瞒报、少报或不报。

冶教学点

6.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1、教师不遵守安全制度,造成事故未有人员伤亡的,对该授课教师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报教育局核准;对于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县局报司法机关给予处理,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2、班主任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教室隐患不排查,不报告,造成相关事故的,追究该班主任和检查人员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3、检查小组检查出隐患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落实人不落实,麻痹大意,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办理人直接责任和班主任连带责任,主管责任人、总负责人负领导责任,由上级处理。

4、对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以至法律责任:(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2)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3)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4)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7.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篇七

尊敬的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皋兰县交通运输中心全体职工向各位领导前检查指导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皋兰县交通运输中心在客运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皋兰县交通运输中心,现有营运客车37辆,从业人员70多人,管理人员34人。管理机构设置有安技部、财务室、办公室。

多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我们以客运为中心,以安全为重点,以服务为宗旨,遵循“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工作方针,树立“落实就是安全、安全就是效益”的意识,坚持营运、安全一起抓的原则,充分依靠全体职工做好交通事故的预防治理工作,安全管理始终如一的严格进行。

二、具体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交运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经理为组长牵头抓安全,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以副经理具体抓安全管理工作,以安技部主任管理营运车辆安全技术工作,做到了安全事务分工细致,责任到人。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中心制订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安全教育以及突发事件、交通事故应急和消防预案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汇编成册。进一步完善了驾乘人员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职责、服务规范、监督检查措施等。

三是落实安全责任。细化和完善了各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了各类岗位安全职责,内部层层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与营运客车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强制性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四是搞好安全教育。在日常管理中,我们以会代培,积极与县交警大队协作,坚持每月召开一到二次驾驶员安全学习会,讲案例、促认识,同时利用黑板报、标语、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教育和宣传。在重大节日、各黄金周前期、安全生产宣传月、宣传周以及上级部门开展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活动中,分别召开动员大会;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和交通事故通报会,在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方面作了大量宣传或具体的工作,使驾乘人员受教育面始终保持百分之九十以上。客运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明显增强,交通违章率得到有效控制。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和强制的灌输教育,使全体经营者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向安全要效益、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有了进一步认识。

五是工作措施到位。我们始终坚持严把“三关”:一是严把车辆技术关,时刻保持运营车辆性能及设施设备完好,为此,近年来,我们注重车辆更新换代的速度,全中心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营运车辆,都是近两年内更新的,有力的提升了车辆的档次和安全技术性能。二是严把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禁无证上岗。在加强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方面,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车辆及人员,详细记录入档。三是认真配合县客车站严把源头管理关,遵守车站的安检报班制度,严禁车辆带病上路营运,对客车实施二级维修保养监督检查。同时根据我县乘客在县城沿线乘车的实际,在县城出口设立稽查点进行检查,监控客车超员。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在2010年根据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配合运管部门,对所有营运车辆统一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设置车务通监控平台,实现了对车辆的动态管理。

总之,通过我们长期严格的管理,今年来,中心客车及其驾驶人建档率达到100%、驾驶人违法率控制在40%以下、驾驶人事故率为0、驾驶人安全教育率100%.有效的预防了客运交通事故的发生。近三年来未发生一起人员伤亡事故,多次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8.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篇八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 赵宏远 王宏建 赵继平

成 员:李洪辉 李文立 吴明森 吴战朝 严少云 崔小根 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及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罚款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3、严重警告;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没有及时整改,造成重大侥幸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4、撤职;分管范围发生死亡事故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对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

5、追究刑事责任。分管范围发生较大伤亡事故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副总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

3、部门经理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主要监管责任。

4、矿长对分管的工作出现安全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 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总经理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是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宏观管理责任。宣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通知精神,并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贯彻学习措施,并督促落实。

2、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召开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生产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限期完成。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应形成例会制,每旬至少召开一次;同时,应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4、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经常性地组织安全生产监察。对监察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

5、根据公司实际,要求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保证企业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

6、要求矿长定期组织本矿的职工学习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有关的安全知识;对新工人进行入井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组织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

7、要求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本企业实际,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本企业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救援预案。同时,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学习,并进行“反事故演练”。

8、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同时,迅速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9、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安全管理职权。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对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负技术监督、管理、指导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公司技术部、通防部及新丰矿日常管理工作。生产技术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保证公司在生产、技改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3、抓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组织编制公司各矿井长远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审核公司各矿月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月度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制定公司各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

5、组织审核公司各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要求各矿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6、负责组织编制(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7、对煤矿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的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8.负责在公司各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水平。

9、定期组织进行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10、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矿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技术指导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副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负第一领导责任。负责安全部、慧祥矿日常管理工作。安全副总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1、协助总经理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组织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2、负责经常性的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监督公司各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及时排除事故隐患,并督促监督监察,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4、组织制定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部门、矿组织学习,进行“反事故演练”。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监察,参加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6、组织参加煤矿抢险救灾、事故分析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参与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督促实施。

7、随时了解、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公司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8、积极推进公司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质量标准化推进计划和检查验收标准。

9、抓好公司安全培训工作。要求部门及各矿制定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监察落实。

10、组织制定公司各矿安全装备配置和安全设施建设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

11、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12、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决策指导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

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是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绩效考核,行政管理、公共事务、公共关系、证件办理、投资考察、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共事务部、计划考核部日常管理工作。人事行政后勤副总经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人事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1、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总经理和其他副总经理开展工作,认真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拟定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并逐步实施。

2、加强对分管部门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安全生产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3、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运营实际,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分析人事、行政、后勤管理与安全生产配合联系之间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解决办法。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正常运营。

4、经常到煤矿及矿区村民组,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及时发现公共关系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处理。把各种矛盾和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5、建设公司人才梯队,保证公司核心人才供应,满足公司安全生产的需要。

6、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7、必须尽职尽责,分管部门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杜绝违反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现象发生。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后勤保障工作。财务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及矿财务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公司财务部、慧祥矿财务科、新丰矿财务科及融资、审计、财务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1、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做到账目清楚、账款相符。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费用到位。

2、把安全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支持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审核各类事故费用支出。

3、拟定财务收支、资金需求、成本费用、现金流量等计划;关注资金市场动态,为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4、根据公司经营目标,组织和指导各部门编制财务预算;汇总各部门预算,组织编制公司财务预算、成本计划、利润计划;

5、根据公司经营情况,组织审核修正财务预算;定期组织财务决算,组织制作决算报告。

6、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资本运营进行调研和财务评估,并对参与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核或签订工作实施项目进行财务跟踪、指导和风险控制。

7、按照工作职责,组织有关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安全管理工作,并对本矿的财务安全负责。

8、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9、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善后安置资金保障工作。综合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协助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会议记录,对各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入档。

3、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以服务、支持和协调为宗旨,当好领导安全生产的助手。

4、搞好本办公室的安全工作,制订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章制度。

5、负责对来公司考察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和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优质的后勤服务。

6、配合公司其他部门搞好公司各种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7、办公室主任应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其它日常行政事务性工作,并对其负责范围内的工作安全负责。生产技术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公司生产、机电、防治水技术编制、审核、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术措施、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生产技术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生产、机电、技术管理、探放水管理工作。

1、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公司发展规划、技措工程计划、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按时提出年、季、月公司各矿生产地区安排,参加审批采、掘、开、机电运输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审批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

3、对矿井防治水工作防治规划和技术措施负责审批指导。

4、负责技术部的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

5、负责协助指导公司各矿图纸绘制、采掘工程设计、机电提升、运输等技术资料的审批核对工作,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6、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部门技术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指导下属煤矿的安全生产作业规程符合技术要求。

7、组织编制下属煤矿的作业计划和下达生产指标,编制审核煤矿月度生产作业计划;

8、协调组织科研、专家组、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9、组织对各矿的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生产系统调整、技术规范标准和措施的制定、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推广应用等重要技术项目的设计方案的审核;

10、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11、经常了解和掌握公司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合理安排好本部门业务工作。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审批各种重大工程设计,研究解决矿井重大技术问题,对采、掘、开、机电、运输、探放水工作技术问题要亲监现场帮助解决处理。

12、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 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安全监察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部经理,是公司安全监督监察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公司新丰矿、慧祥矿进行经常性的监督监察工作,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督促整改或帮助解决。安全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技术规范、行业标准、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协助安全副总经理做好公司安全监督监察工作,并做好本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监督监察工作负具体的监管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督促各矿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特殊岗位操作规程并严格实施。

4、制定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对各矿质量标准化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验收、评比;

5、指导各矿对安全隐患进行“三预”管理;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和安全评估”管理;

6、坚持“三同时”原则,监督监察公司各矿履行安全职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执行情况。

7、负责抓好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每月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动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8、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督促各矿安全隐患的整改。

9、对事故责任者按“四部放过”的原则分析处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制止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为公司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提出奖励建议。

10、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11、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安全管理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通防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部经理是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技术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对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煤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通防部经理必须熟悉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工作。

1、根据公司各项任务指标,煤矿采掘条件、设备生产能力、人员和技术条件等因素,协助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制订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计划,将计划工作分解到不同的生产作业时期;

2、负责公司各矿“一通三防”、煤(岩石)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防治等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3、指导开展安全通风专业标准化工作。按照、季度、月度计划,进行推进、检查、指导;

4、经常参加安全检查,指导检查矿井通风、瓦斯防治的技术管理,及时消除因通风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隐患;

5、组织对公司各矿防尘系统、设施及时进行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尘效果。

6、组织对公司各矿防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督促进行有效维护,确保防火系统完好可靠。同时按规定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7、组织拟定公司各矿反风演习方案,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督促公司各矿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

8、及时检查煤矿所有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鉴定效验。

9、经常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学习,全面提高部门员工的技术水平。

10、当矿井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从技术上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

计划考核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计划考核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计划管理、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后勤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季度、月度计划制定、工作绩效考核、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项目管理等工作。

1、掌握工程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动向,保证项目管理工作合法进行;

2、组织制定工程项目计划,为公司工程项目决策工作提供依据;

3、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制定公司及月度经营计划;督促各单位、部门落实公司、月度经营计划。

4、制定严格、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办法,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认真进行工作绩效考核。

5、组织对各单位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并对公司部门及下属单位工作考核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制定改进办法。

6、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项目发展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项目发展部经理是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评估、矿群关系、政企关系等外联关系管理的部门第一责任人。协助副总经理负责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的考察与评估、矿群关系的解决处理、政企关系的联络等外联关系的处理等工作。

1、跟踪本行业及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行业务优势,为公司业务的发展方向提出投资发展计划;

2、对项目进行分析和需求策划;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和信息综述;

3、负责起草、参与、协调建立公司科学、务实的危机管理机制;

4、根据各矿拆迁计划,编制公司拆迁区工作计划和预算;

5、协助煤矿协调地方政府、村级组织、拆迁户关系,保证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6、积极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社会公众、政府机关进行沟通,并协调和拓展这些关系,为 企业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环境;

7、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组织工作人员做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并对其工作效果及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是本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2、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3、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4、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5、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井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6、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适当。

7、负责组织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8、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的科技含量。

9、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0、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11、每周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12、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3、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14、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16、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17、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18、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9.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篇九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本学期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安全副校长 →教务处→ 门 卫 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 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

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安全):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

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六)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

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值日教师:严格履行值日教师工作职责,到岗及时,责任落实。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 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三、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追究责任规定和要求: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3、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师、值日行政领导的责任,比例按3:4:3责任界线划分。

4、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学生从校门逃出校外,追究门卫、保安责任,班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7、学校领导、教师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资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10.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为了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期末综合考核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置。

一、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和班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郑州航空港区第十小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配班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及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德育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利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学校的校长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三、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责任人主要是指副校长、教导处、总务处、政教处、党支部,工会、团委负责人、安全巡查员或其他活动组织者。其职责主要是负责协助校长具体落实学校的安全措施,发生安全事故后所应负责仅次于校长;若校长不在场,则具体责任人就是最直接和主要的安全责任人,发生安全事故后校长负领导责任,而具体责任人则要负主要责任。

四、班主任责任

班级是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基层单位,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直接实施者,是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人。班主任因对学生安全教育不力,对学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当学生受到外来人员实

施的侵害行为时制止不力,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其他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属于失职行为。发生事故后,应追究法律和行政责任。

五、其他人员责任

其他人员主要指任课教师、后勤员工等。一般情况下不负主要责任,但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自己分管的安全环节或承担的工作出现疏漏,因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因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要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生家长

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七、学生本人

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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