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保建议书(共13篇)
1.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一
☆ 投保
1)、客户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买家的相关资料
2)、填写《投保单》,把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字盖章
3)、中国信保审核保单,核定费率,签发保单,提供《保单明细表》、《费率表》、《国家(地区)分类表》、《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单》等给客户。☆ 申请限额
1)您在接到我公司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后,应就保单适用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所需的限额填写清楚。2)中国信保评估买方资信,核定限额 ☆ 申报出口
您应在限额生效日期后出口,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本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出口香港的货物,要在三天内申报,帐期在30天内的等等客户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 缴纳保费
您在收到我管理部开出的“保险费发票”十日内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本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保险费率如需调整,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2.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二
(一)境外投保现象
投外保是指一国公民在境内或境外与在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我国保监会于2005年底发出通知,对于境外公司在我国大陆境内售卖境外保险的行为给予严重打击,并定义此行为为非法行为。但是,此项条款于2012年底已废止。因此,目前大陆打击境外保险公司向内地公民销售保险的行为,已经由明文合法打击转变为道义合理谴责。本文中提到的境外投保主要是指内地公民离开大陆境内与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签定保险合同的行为。香港作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和自身采用的资本主义的市场运营方式,使得大量欧美保险集团入驻,香港地区的保险行业已有一百七十年的历史。现时保险公司达到一百五十八家,面向全世界居民提供种类繁多的风险和风险管理服务。加之香港与大陆的关系,我国内地居民入港投外保最为方便,已经成为了内地居民投资的新方式。内地关于境外保险占据内地保险市场份额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也是因为内地居民入港投保额一路高歌猛进的原因。这一现象的存在可以能会有两种发展情况:第一,如果已经对内地保险行业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内地保险行业的应收保费已经受到了境外投保的冲击,这一冲击是由于境外投保造成了基础保费的外流,引发大数定律数据错误而带来的。第二,其并没有对保险行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保险行业也并没有因此受到冲击,如此一来,这一现象不过是一种无关痛痒的资本外流现象。
香港保险监理处数据显示:2009年,内地客户到香港投保金额约为30亿港币,2014年达到244亿,2015年飙升至316亿,7年增长10倍(数据来源:香港保险业监理处,见图1)。居民依托服务贸易类行为,实施资金在金融和资本项下的交易。国家政策不予以支持,但是仍阻挡不住飙升之势。这些数据不仅反映了内地居民具有强有力的保险购买力,而且反映了内地保险市场有一定的资金外流现象。(见表1)
保单总量的增长,加之单个保单数额的扩大。因保费而形成的资本外流日益增加。显而易见,境外保险公司抢占内地部分市场。虽然内地居民在香港投资保险的总数额仅占到大陆保险总数额的1%,但由于不可忽视的趋势,国内保险行业应引起足够重视,并加以分析,取其精髓,探其实质,确保这一现象是否已对内地保险市场造成冲击,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内保险行业对内地居民的保障程度。实现保险本质属性,同时,放眼海外市场,实现内地保险的对外销售,扩大保险公司保费来源区域,更充分利用大数定律,使客户在同一保障水平下,缴纳更低保费,在保费不变,保障稳固的前提下,获取更多的资本效益。
(二)境外投保影响的实证分析
香港地区这一现象,是否都内地保险行业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查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保险监理处的资料,进行简单的加减及汇率运算后得出以下一系列观察值,‘香港地区’是指逐年内地居民入港投保的人民币总额;‘内地地区’指逐年内地居民内地投保的人民币总额;‘总和’是指两个地区保费收入的人民币总和。下面我们依靠方差分析加以证明:(见表2)
我们要讨论2009-2015年,内地居民在港投保数额是否已经对内地保险市场造成冲击?在此,我采用方差分析,比较内地(A1)与总和(A2)两者7年来收入是否有显著差异性
若得出结论,HO成立,说明因子A1与因子A2之间无显著性差异,即内地居民在香港地区投保的数额,并没有对内地保险市场总额的收入造成显著性的影响。(见表3)
查F分布表得F0.99(1,12)=9.33,而根据样本计算检验统计量的值为0.0006752。检验统计量远远小于临界值,即落入接受域。所以,在99%的几率下,我们不能认为内地高净值高收益居民投保外地保险现象,给内地保险原保费年收入的造成明显损失。
然而,香港保险公司吸引内地高净值人群入港投保已经成为了不争的事实,其总额也将会随着大陆居民教育水平和收入水平的双向提高急速上升。大陆保险行业和保险公司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吸取经验,促进大陆保险行业,从产品研发,市场适销,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良性发展。
二、香港地区境外保险的优势
(一)保障程度高
同样的保费水平,香港保障范围更广,重疾覆盖率更高,赔付占比更大。境外保险由于历史悠久,经验丰富。保障全面方面,可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以重疾保险为例,目前国内重疾产品保障病种仅仅涉及致命性疾病,并不保障早期重疾疾病(早期发现并进行治疗治愈率较高。)香港重疾保险除了覆盖更多的重疾病种外,也普遍覆盖轻疾和个别儿童疾病,并且对于早期出现的重疾状况也会做出赔偿。国内保险对此则规定疾病程度,如此一来,一方面,似乎是“以命换钱”,这与国内传统“避死亡”观念相冲突,成为客户投保忌讳,造成投保障碍。另一方面,客户无法在重疾方面看到投保希望,很多保险代理人以“赔款可用于治疗,也可用于遗产”的观念混淆投保人。这也是国内采用首次重疾赔偿保险主额100%赔偿方式所致。投保人患有重疾后,医疗过程十分漫长,且具有反复发作的可能,一次性赔款不能支撑长期治疗费用,而后续治疗费用则不包含在保障范围之内。这样一来,理智投保人自然选择境外保险,导致大量资本外流,并形成风气,变为趋势。对整个国内保险行业的未来都是不利的。
(二)投保费率低
同样的保额保障,香港保险保费较少(非吸烟者重疾便宜约30%)保险费率作为客户对比两地保险的第二大重要因素。香港地区保险在此也占有明显优势(见图三)。投保费率低,与公司的技术水平有直接性的关系。
(三)投资收益来源广,分红账户收益高
同样的保障范围,香港保险的投资性能更突出,使客户在得到保障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资本效益,提高客户购买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剩余及效用。数据显示,内地客户香港投保人寿和重疾保险,平均单个保单在15万港币左右,2015年,甚至出现了“巨额保单”—单张保单一亿港币。说明内地客户大多数是高净值高收入人群。这一类人群,一般具有较高学历和长远眼光。在购买保单方面,他们不仅会考虑到保险本职保障人身价值的高低,更会关注保险公司的投资实力,投资项目背景,以及多年运营的收益状况,以估算保单作为资金投资品的回报收益率,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红账户数额。分红账户收益的高低,取决于三个因素:公司的运营理念,精算部门的技术水平,保险公司的投资回报。三个方面内地保险公司都有待提高。
除以上三种原因外,香港地区保险行业监管力度大,保险纠纷案例比例小;购买保险产品可成功实现资本转移处境;避免遗产税;理赔程序简洁,用时较短等,也是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重要影响因素。
三、国内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向
(一)产品开发方面的改进
内地保险公司的数量本身不多,缺乏竞争使得内地保险公司几乎都没有将大量的精力财力投入到产品开发方面。主险产品数量少,购买期限短。多数主险品种如昙花一现,出售几年便不再出售。搭售的附加险种,保障方式数额统一,缺乏灵活性,未达到积木效果,未实现填充客户需求,增加客户效用的目的。笔者认为,保险公司过于花哨的营销方式已经掩盖了保险保障本质属性,造成大多数不了解保险本质的投保人,一旦看到收益过低,便减保退保。了解保险本质的投保人,购买海外保险。
(二)产品理赔方面的改进
香港保险公司理赔程序简洁,例如香港保诚保险,隶属于英国保诚集团。在保险出险后,当时准备理赔所需文件进行申请,可以选择亲临台北客服中心,也可以选择邮寄应备文件到保单文件作业部辩理。保险公司应为孤儿保单建立相应的理赔部门,消除客户的担心,免去客户必须通过私人关系找到某个保险人员才能完成的理赔的不便。
四、内地保险行业的启示
内地的保险公司虽损失了高净值高收入人群,但是对市场的覆盖比率仍在逐年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广度也在不断扩大,前景甚好。再积极向欧美保险公司的运营方式靠拢,加大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加大吸引人才的筹码在内地市场活跃的同时,保险行业应看到海外市场的一些处女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已经通过香港这一中转点向内地渗透,凭借的就是相对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开放式的管理理念。对此,内地保险公司应有所启发,面对全球化要顺势而上。笔者认为,内地保险公司应从周边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入手,进入全球保险市场。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未饱和,但是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而放弃海外市场。未饱和的保险市场是由于投保人的投保意识薄弱,流失的保险市场是由于投保人的保险意识过强。两者都与经济发展和投保人的受教育程度有直接关系。对此,国内保险公司应采用深度开发国内保险市场,积极开发周边国家保险市场,放眼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三个方面中,积极开发周边国家保险市场是承上启下的步骤。相比选择进入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在内地保险产业进驻境外初期,选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市场战略更适合。对于对保险市场进行管制的国家保险公司即可效仿欧美保险公司的售卖方式,选中扩散点,投资建立公司,售卖于周边国家,地区的居民,达到保单不入境,保费已出境的目的。例如,内地保险公司可在香港分公司中出售一些面向东南亚居民的保险险种,再辅以便捷的赔付方式。内地保险行业借此积累经验,不会因保险行业的全球化到来手足无措,以周边国家保险市场入手,实现保险公司不仅在投资方面全球化,在保单方面也实现全球化。
这样一来,不仅为某个国家的保险行业开发了新的保险市场,增加了保费收入,扩大了全球行业数据。而且真正实现了保险的本质属性,行业公司之间可以相互学习借鉴,研发产品也有了更牢靠的数据支持。相互竞争的保险环境下,保险客户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全球保险行业也将正面积极的发展。
摘要:在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商业保险作为一种产品,无疑会面临开放贸易的可能。今年年初,内地保险行业又一次关注到内地居民赴港投保现象。本文整理2009年-2015年,香港地区和内地地区的保险年收入数据。利用方差分析工具,分析内地居民境外投保现象是否对内地保险年收入产生了显著性影响。进而分析香港保险吸引内地顾客的优势,从中学习其优点与长处,结合内地保险产品,客户和市场的特色,促进内地保险行业产品及市场的良性发展,使之更适合国际市场的需要,跟随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从周边国家入手走向世界保险市场。
关键词:境外投保,保险适销,产品研发和市场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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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网上投保怎样更“保险” 篇三
该产品一出,立即引来各方热议,而网销保险平台也因此受到关注。记者在淘宝保险平台还看到了爱情保险、退货运费险、航班延误保险、个人资金损失保险等特色产品,其中有些产品的销售份额相当巨大。可见,对于网销保险这种渠道,消费者的认可度正在提升。不过,也有投保人对网购保险存有各种疑惑,究竟网购保险是否可靠?如何辨别其中真伪?投保人又如何利用渠道优势挑选产品呢?
首先,可信的网购渠道对投保人来说最为关键,因为这能保证你购买到的是一份真实、有价值的保单,钱至少不会打水漂。通常,正规的网购渠道有几种,包括保险公司官网、大型的保险超市等。有投保意向者在搜索时,尽量不要去小网站购买,下单确认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官网验证,以防买到假保单。
其次,网上保险琳琅满目,很多精打细算的消费者往往紧盯价格来做比较,其实,价格固然重要,但还有两个因素不得不比一比。
一是比品牌,可靠的保险公司才能为消费者提供最便捷的投保流程和最完善的保险服务。不同的公司在免赔额、保障范围等有很大差异,比如有的境外旅行险无免赔额、无年龄上限,而有的则设有一定门槛,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两者实际给到被保险人的保障力度是不同的。
二是比服务,如有保险公司在线保提供了网购保险即时出单以及在线变更保单生效日等便捷功能。如果是网购境外旅行险,就需要注重保险购买之后的变更操作是否方便,因为出境计划经常会根据航班或签证情况而变化,因此保单变更的需求也更多。目前境外旅行险的变更,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需要客户退保后重新购买,只有个别公司在线保提供了网购保单可以由客户直接在线变更保险生效日期以及旅行目的地的功能,非常方便快捷。
第三,很多投保人习惯了纸质保单,对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存有疑惑,究竟电子保单是否有效,还有神奇纸质保单的必要吗?实际上,电子保单具有与纸质保单同等法律效应,从环保角度考虑,只要电子保单就可以了。通常投保人会在指定email邮箱里收到电子保单,为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需要立即把电子保单转发给自己的亲人,或者打印出来妥善保存。如果是作为签证材料,则需要彩色打印。
第四,在网上买保险,保单万一遗失,投保人不需要太过担心。可利用“重新找回保单”功能,随时获取新保单。
此外,有投保人疑惑,在网上买的保险,在理赔时会有差异吗?其实在理赔时,网购的保险和传统方式购买的保险没有区别,只要你所投保的是一份真实的保单,先拨打理赔热线,然后直接到保险公司营销网点办理即可。
4.《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 篇四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理赔提示书》
印刷格式规范
一、公司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所赠送至客户的《提示》书:
纸张: A4纸张。
字体:标题为黑体2号加粗,消费者维权热线、保监局投诉电话、本公司投诉处理电话为黑体四号加粗,其他内容为宋体小四号。
印刷:双面印刷,无碳复写。
联次:一式两联,即客户联和公司留存联,客户联应设计为白纸黑字,公司联设计为蓝纸黑字。客户联及公司联应在纸张右侧予以标示。
二、公司在各营业场所(包括旗县支公司、营销服务部、分公司营业部、可出单的合作中介机构)张贴的放大版本《提示书》:
纸张:两开纸张,长度:760mm,宽度:530mm。
印刷:单页印刷,一联。
5.进出口保险投保及理赔实务操作 篇五
【本文摘要】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一.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投保。
我国出口货物一般采取逐笔投保的办法。按FOB或CFR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无办理投保的义务,但卖方在履行交货之前,货物自仓库到装船这一段时间内,仍承担货物可能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需要自行安排这段时间内的保险事宜。按CIF或CIP等术语成交的出口货物,卖方负有办理保险的责任,一般应在货物从装运仓库运往码头或车站之前办妥投保手续。我国进口货物大多采用预约保险的办法,各专业进出口公司或其收货代理人同保险公司事先签有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签订合同后,保险公司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
二.进出口货物运输险保险金额确定和保险费的计算:
1.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保险加成,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斯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
保险金额=CIF货值×(1+加成率)
2.进出口货运险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在我国出口业务中,CFR和CIF是两种常用的术语。鉴于保险费是按CIF货值为基础的保险额计算的,两种术语价格应按下述方式换算。
由CIF换算成CFR价:CFR=CIFx[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由CFR换算成CIF价:CIF=CFR/[1-保险费率x(1+加成率)]
在进口业务中,按双方签订的预约保险合同承担,保险金额按进口货物的CIF货值计算,不另加减,保费率按“特约费率表”规定的平均费率计算;如果FOB进口货物,则按平均运费率换算为CFR货值后再计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FOB进口货物:保险金额=[FOB价x(1+平均运费率)]/(1-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货物:保险金额=CFR价/(1--平均保险费率)
三.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据。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常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两种形式。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或Policy0,俗称大保单。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成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正式凭证,因险别的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海上保险最常用的形式有船舶保险单、货物保险单、运费保险单、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单等。其内容除载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如是货物段填明数量及标志)、运输工具、险别、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等项目外,还附有关保险人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如当事人双方对保险单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需要增补或删减时,可在保险单上加贴条款或加注字句。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或对保险人上诉的正式文件,也是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保险单可转让,通常是被保险人向银行进行押汇的单证之一。在CIF合同中,保险单是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的单据。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俗称小保单。它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证明货物已经投保和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的文件。证上无保险条款,表明按照本保险人的正式保险单上所载的条款办理。保险凭证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效力,但在信用证规定提交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单的简化形式。
四.进出口货运险保险索赔。
指当被保险人的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如由卖方办理投保,卖方在交货后即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当货物抵达目的港(地),发现残损时,买方或其收货代理人作为保险单的合法受让人,应就地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要求赔偿。中国保险公司为便利我国出口货物运抵国外目的地后及时检验损失,就地给予赔偿,已在100多个国家建立了检验或理赔代理机构。至于我国进口货物的检验索赔,则由有关的专业进口公司或其委托的收货代理人在港口或其他收货地点,向当地人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当被保险人得知或发现货物已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尽可能保留现场。由保险人会同有关方面进检验,勘察损失程度,调查损失原因,确定损失性质和责任,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并签发联合检验报告。
2.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的受损痕迹、整件短少或散装货物已经残损,应即向理货部门索取残损或短理证明。如货损涉及第三者的责任,则首先应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或声明保索赔权。在保留向第三者索赔权的条件下,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补偿的同时,须将受损货物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或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叫做代位追偿权(The Right of Subrogation)。
3.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责任采取可能的、合理的施求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因抢救、阻止、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被保险人能够施救而不履行施救义务,保险人对于扩大的损失甚至全部损失有权拒赔。
4.备妥索赔证据,在规定时效内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时,通常应提供的证据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商业票和重量单、装箱单;检验报单;残损、短量证明;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证明文件;必要时还需提供海事报告;索赔清单,主要列明索赔的金额及其计算据,以及有关费用项目和用途等。根据国际保险业的惯例,保险索赔或诉讼的时效为自货物在最后卸货地卸离运输工具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五.在洽商进出口货运险保险条款时应注意问题:
1.应尊重对方的意见和要求。有些国家规定,其进口货物必须由其本保险,这些国家有40多个。如朝鲜、缅甸、印度尼西亚、伊拉克、巴基斯坦、加纳、也门、苏丹、叙利亚、伊朗、墨西哥、阿根廷、巴西、秘鲁、索马里、利比亚、约旦、阿尔及利亚、扎伊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肯尼亚、冈比亚、刚果、蒙古、罗马尼亚、卢旺达、毛里坦尼亚等。对这些国家的出品,我们不宜按CIF价格报价成立。
2.如果国外客房要求我们按伦敦保险协会条款投保,我们可以按受客房要求,订在合同里。因为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在世界货运保险业务中有很大的影响,很多国家的进口货物保险都采用这种条款。
3.经托收方式收汇的出口业务,成立价应争取用CIF价格条件成交,以减少风险损失。因为在我们交货后,如货物出现损坏或灭失,买方拒赎单,我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并向买方追索赔偿。
出口商该怎么样来节省货物运输费?节省货物运输费可以选择找船务公司,货比三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如果是节省货运保费,可以选择保险中介。如果选择保险公司,会增大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费率会较高。如果有货运公司代买,会赚取中间差价,费率也会较高。保运通是一个不错的货运险投保平台!
出口运输保险通关业务知识【本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保险。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运输保险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在国际贸易的运输业务中,买卖双方为保证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时能得到赔偿,均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运输保险。因价格条款不同,投保方可能是卖方,也可能是买方。由于投保险峰别不同,其保险费率各异,运输保险赔偿的范围也有区别。
所以外贸公司应根据出口商品的性质、不同的运输工具、路程的远近季节性天气的变化,以及运抵国当时的具体情况等有关因素决定投保哪一种险别较合理。决定投保险别之前,必须了解各种险别有关的责任范围。目前,我国人保公司各种运输保险条款所规定的范围,都与国际上保险公司同类条款所规定的范围相似。但对个别外商坚持要使用伦敦协会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 简称ICC)的,我国人保公司一般都会接受。伦敦协会把三种基本险条款分为ICC(A)(B)(C)。ICC条款中的(A)(B)(C)的责任范围实质上与我国人保的一切险(ALL RISKS),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APA)和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相似。外商要求用ICC或CIC(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条款均可接受,但必须明确规定投保其中的任何一种基本险。同时可根据商品和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加保一此适当的附加险别。由于投保的险别不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因此,其收取保费的费率就不一样。
自70年代末以来,国际贸易的运输工具及其卫星导航设备不断改进和现代化,我国出口商品的品质和外包装也在不断改进和提高,适应远洋运输。除粮食、饲料、化肥、石油、钢材等大宗商品是整船散装之外,其它大量出口的杂货,基本上是集装箱运输,安全性大大提高。然而目前我国不少进出口公司在出口合同中的保险条款仍不分时间、国别和地区的远近等情况或集装箱整箱(FCL)装运的现实,在合同保险条款中通通订一切险和兵险。这种不区别情况的投保,增加了险费的支出,浪费了不少外汇。例如:运输到港澳的商品,投保平安险的费率为千分之0.8,而投保一切险的费率是千分之2.5。
6.投保人如何选择终身的医疗保险? 篇六
医疗保险理赔难尤为突出,走出医疗险理赔误区近年来,国内医疗就诊费用逐年增加,加上社会医保不足,越来越多人将商业医疗保险作为有效的经济补偿途径。不过,尽管投保需求提升,但中消协公布的信息显示,医疗保险理赔难尤为突出。那么,消费者投保医疗险应注意哪些要点?又该规避哪些误区?
如实告知合规投保
对于投保人来说,购买保险产品时,如实告知是一条铁律,尤其是购买医疗保险,更不能违反这一规定。中德安联保险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一些医疗险拒赔案例中,一个典型原因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故意或者因为过失没有提供一些投保要求的重要信息,如一些投保人在身体出现状况后购买保险,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这就对其他诚信客户造成了不公。在这种情况下出险,保险公司通常会拒绝赔付。现在,健康险保险合同中通常都规定,“不承保合同生效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客户“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
当然,保险营销人员也要在展业过程中将保险责任如实告知,不能为达到销售目的而误导客户或进行不实宣传。中意人寿保险专家表示,“在新保险法颁布后,保险公司在识别如实告知等方面也面临更严格的规定。因此,也需加强对于销售人员展业行为的管理,尤其要加强保单审核和售后回访,确保客户的投保是真实意愿的反映,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
看清条款识别要点
生活中,常有些申请医疗险理赔的客户在收到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时大呼:“我不知道这个病不在承保范围内“”我不知道这属于免赔额”……造成这种理赔预期“落差”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没了解清楚。
其实,为帮助投保人更好地认识和购买人身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监会一直提示投保人在填写保单前,须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尤其在选择医疗保险产品时,更要特别注意产品的特性和具体的条款约定。中德安联的理赔专家表示,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产品要特别注意时间和额度上的条款,因为这和出险时的理赔有非常重要的关系。
在医疗保险的时间上,要留意疾病观察期和住院间隔期这两个概念。一般说,疾病观察期为3-6个月。至于“住院间隔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部分慢性疾病可能导致客户一年内多次住院,通常,若因同一原因两次住院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将被视作同一次住院而给付一次住院事故保险金,并以保额为限。
在医疗保险合约的额度上,要特别关注三个方面:其一,定额给付性质的医疗保险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与被保险人是否获得其他医疗费用补偿无关;而对于费用补偿性质的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其二,保险公司通常会在医疗保险合同中约定,“只对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进行赔偿。其三,购买医疗保险要注意“免赔额”,这是保险公司为限制保险标的的小额损失所引起的保险金索赔,要求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种方法。若投保人的医疗费用少于免赔额,则不能获赔。
按需购买快速理赔
消费者投保医疗保险,并非购买一种产品就可涵盖所有保险责任。从产品种类看,医疗保险包括普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手术医疗保险和特种疾病保险。从给付性质看,则分为定额给付性和费用补偿性产品。投保人要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经济条件已有的社保和医疗保障进行全面的考虑,适当地选择或补充产品。
同时,投保时要了解医疗保险是否可以续保,一般一年期的补偿型医疗保险在续保时可能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上一年度发生理赔的情况而重新核保,结果可能会增加保费或被保险公司拒保。如果没有发生理赔,也会根据被保险人年龄的变化而增加保费。目前市场上也有保证续保的医疗险,这类险种不会在续保时再进行核保,但通常对在承保期内发生的赔付总额有所限制。
此外,对于出险的客户来说,当然希望保险公司的理赔速度越快越好。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效方面都有规定,投保人可在理赔过程中及时就保险资料是否齐全等问题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赔进度。中意人寿保险专家建议,投保人申请医疗险理赔时注意以下三点,也会有助于提升理赔速度:一单据的正确性及递交单据的时效性;二就医的医院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范围;三看清免赔额观察期及间隔期的相关条款。
规避三大误区
误区一:羊毛出在羊身上
有些投保人认为,医疗险每年的理赔金额少于保费,很不合算,所以,生病住院还得靠平时的积蓄。其实医疗险的关键作用在于疾病风险的防范和转移,一旦出现突发性的重大疾病,个人的抵御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还是应当通过商业医疗保险将自己承担的风险进行转移。
误区二:只有患重疾,医疗险才发挥作用
实际上,医疗险并非只在投保人身患重疾才起作用。当疾病发生时,消费者不仅面临医疗费用负担,还要承担医疗费用以外的开支。此时,专门针对医疗费用的报销型医疗险就能为投保人分忧。至于津贴型医疗险,无论投保人住院与否,都可对医疗费用进行补贴。
误区三:年轻时买理赔少,年老时买保费贵
7.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七
关键词:保险代理人,投保人,监管
一、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导的保险中介发展现状及监管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起步较晚, 初期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发展。直至1996年, 我国保险业引进美国友邦保险个人营销制后, 中国保险中介才开始真正起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 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已形成了一定规模, 截止2006年6月30日, 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 114家, 目前正常经营的1980家, 其中保险经纪机构248家、公估机构233家、保险代理机构1, 463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33, 825家, 资产64.88亿元,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148.3余万。2006年1至6月, 全国保费收入3, 080.28亿元, 其中通过保险中介收取的保费达2, 427亿元, 占总保费收入的78.82%[1]。
我国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是《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济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按照这些规定, 我国监管机关确立了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体系, 建立了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制度, 加快了保险中介人市场的培育。同时, 为防止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严格规定了禁止中介人不正当营业行为[2]。但这些规定很难及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后来,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了肯定, 但其人员流动性大, 构成复杂, 组织性差, 事后责任追究困难, 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使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规范的疏漏之处显现出来。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瑕疵与投保人利益损害
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的案例中, 由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瑕疵而造成的不在少数。这些行为主要包括, 未引导投保人正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人填写投保单, 不与投保人真实内容认真核对;未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产品的性质, 对风险避而不谈;夸大产品的回报率等。这些行为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投保人的权利, 尤其是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的知情权。
作为以保护投保人利益为重要原则的保险行业规制立法也基于此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对代理人在开展保险业务时禁止从事的行为进行了列举, 这些行为会损害投保人乃至保险公司的利益。这些尚未达到违法程度的违规、不诚信行为, 都是投保人从事业务时的行为瑕疵。这些行为除了投保人故意追求非法利益之外, 有保险代理人行业制度上的成因。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行为瑕疵之制度成因
1. 组织管理松散, 佣金提取方式不合理
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我国保险业中的主要中介, 他们依附于保险公司。一方面, 他们接受公司委托办理投保相关手续、接受公司给付的代理手续费, 由公司组织培训, 但另一方面他们与保险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公司对其的行为约束力有限, 公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个人代理人实行纪律处分等相对比较困难。这就造成了他们各自为战, 分头开展业务、发展客户的现状, 同时由于他们没有稳定的工作保障和相应的劳动保障, 缺乏归属感, 因此会助长短期行为。
目前, 我国的寿险个人代理人采用佣金制度来获取代理利益, 这种分配制度的科学性有待商榷, 佣金的提取在保险期限内分布极不均匀, 首期佣金在佣金总额和首期保费中占比例过高, 势必引起以利益驱使代理人追求新签保单, 而忽视对现有保单的后期服务。为了追求佣金最大化这一目标, 代理人将增加签单数量作为其工作的唯一目标。
2. 素质良莠不齐、人员流动性强
个人保险代理人, 来源成分复杂, 一般来说他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其推销产品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亲戚、朋友介绍, 从熟识的人中发现潜在投保人。进入的低门槛必然导致从业人员鱼龙混杂;培训内容科学性差, 则导致个人保险代理人素质良莠不齐。公司把他们当作赚钱机器来培养, 在薪酬上同样也是和业绩挂钩, 奖励的是业绩而不是诚信, 而少数代理人于是唯利是图, 不讲职业道德, 不讲诚信, 抱着“捞一点算一点, 骗一次是一次”的心态, 结果是损坏公司声誉, 损坏客户利益。
同时, 这类人员还存在着流动性大的特点, 近几年我国普遍采用美国友邦的代理人模式, 大量吸收人员, 广种薄收, 打人海战术, 尽一切可能扩大保费收入。但对保险代理人的招聘, 大多是一张桌子, 两把椅子;对于应聘保险代理人的学历、资历、经验等要求都很低, 同时采取“大出大进”的管理方式, 如新招募的保险代理人, 一年之后仍然在为这家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只有五分之一左右[3]。而这恰恰有悖于保险产品周期长, 持续服务等特点, 使投保人在投保后得不到相关进一步应享有的服务。
3. 赔偿制度缺失
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监管规范效用低下的另一重要原因就是责任制度不健全。对于保险代理人监管的相关规范除《保险法》外, 都是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现有规定都属于刑事和行政责任, 对于行政责任的负担, 作为个人保险代理人, 其流动性大、对于长期从事保险行业的预期较低, 相应行政责任的承担无法向对代理机构那样通过对其以后长期的从业发生影响而起到督促其事先预防不当行为的效果, 因此行政处罚也更容易催生投保人投机的想法。
四、中介人监管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
1. 保险代理人行为瑕疵所生损害风险的分配与责任承担
保险公司不将保险代理人吸收为正式职工, 是经济组织形式从原始态势向高级形式进化过程中自然选择的结果。保险公司[4]基于这种方式节约了成本, 因此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作为公司行为的延伸, 其风险也应由公司承担。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保险公司采用代理人方式进行展业的初衷和期待, 降低成本与承担因降低成本所采用方式所生之不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了实现风险的规避, 控制这部分不确定的不利益, 保险公司一般会在合同条款中对此种法定的委托代理人行为责任分配进行近一步限制。如, 在告知部分说明“除保险合同外, 其他一切文件及说明都不能作为确认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因此很难期待代理人尽到说明义务。而投保人则不得不更加小心地阅读投保说明和保险合同, 否则就要为此承担保险公司拒赔、解除合同等相应后果。而法律甚至没有规定其后投保人对代理人的责任追究权利, 事实上这种追究也时相当困难的, 因为从利益构成和对投保人行为的可控性看, 保险公司较投保人更具有优势地位, 其求偿因为掌握的代理人信息较多, 而可以付出较少的成本。
因此, 保险公司对代理人业务行为瑕疵应当承担较多责任, 而不能凭借制定格式合同的主动地位将此种风险转嫁给投保人, 使投保人承担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行为瑕疵的双重风险, 增加投保人投保行为的成本。
2. 保险代理人行为效力的承担与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 诉讼时往往采用一般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责任分配方式, 这种分配方式在形式上形成了一个前提, 即在事实认定中, 保险合同条款以及投保告知书成为了最有利的证据, 一方面来证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方面也可以来证明代理人适当履行了委托事项。投保告知书中加粗加黑的免责条款的告知内容自证了代理人已经提请投保人着重注意了这些内容;而保险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则排除了代理人在此之外有向投保人做其他承诺的事实存在可能性。这些相反事实的存在都要由投保人来证明, 这显然时非常困难的, 尤其如前文所述的, 个人保险代理人流动性大, 发生纠纷时往往已和保险公司解除了委托关系, 不知所踪, 无法作证;且即便仍在担任保险代理人, 也因与保险公司密切关系而不愿作证。
因此,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 应当使保险公司承担较重的责任, 一方面由于其举证的便利性, 另一方面也可以由其加强在代理人展业过程中的控制来将相应证据固定, 更易节省诉讼成本和保护投保人权益。
3. 保险代理人行为瑕疵的责任追究制度
作为对刑事和行政责任的补充, 应当赋予投保人就代理人的不当行为进行索赔的权利, 这种个人的索赔可以通过加大代理人不当行为的违法成本而迫使代理人约束自身的行为, 此外, 这种个人诉请的有效性也可以补充国家部门监管的范围和有效性。由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责任能力比较弱, 因此可以将这种赔偿与代理人保证金产生连动, 即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团体通过行政审批等机会从其准入之时和开展业务订立保单之际提取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保证金。将这部分资金形成资金池, 用于补偿投保人因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瑕疵而遭受的损害, 或者进一步由专门单位为其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一方面使投保人所受损害更具有补偿的保障, 也使个人保险代理人形成共同抵御风险的利益团体, 更利于其自治。
结语
中国的保险市场成就今日之规模, 保险代理人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 为保险公司展业、活跃保险市场、挖掘潜在投保人、向公众普及保险知识、树立公众的保险意识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 主要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较不成熟、秩序未成、投保人法律意识较为淡漠等原因造成的。基于我国现阶段的保险市场主体特点, 通过规范个人保险代理人这一保险中介的中坚力量, 势必可以有利于达到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保证保险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这一保险市场监管的重要原则和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洪国.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中介业务健康发展.2006.11.下半月 (《中国保险中介发展报告》中国财政金融出版社, 2005, (7) .
[2]李莉.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之比较研究.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8.一位保险代理人的投保心经 篇八
首届全国个人理财征文大赛虽已结束,“我的理财故事”却是一个可以延续的话题。为此,本刊特开设百姓故事栏目,倾听普通投资者的心声,分享他们理财经历中的成败得失。
从1997年买第一份保险到现在,我与保险结缘已11年,拥有17张保单。17还只是主险的数量,差不多每张保单后,我又附加了1~3个纯保障型的附加险产品。
从初买保险的懵懂无知,到如今成为保险从业者,回头看看自己的保险之路,还真是有些故事值得说一说。
一次事故让我重新认识保险
1997年3月,刚参加工作不久,我主动找到代理人买了第一份保险。也许很多人会诧异,居然有人会主动买保险。我属于买保险买得比较早的。当时买保险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随大流,或者被代理人“逼”急了不得不买,属于被动型的;第二类,像我这样主动买保险的,基本都是受了刺激的。我父母的一位朋友家中发生不幸,他们和我年纪相仿的独生女因病猝死。这件事情让我很震惊,原来那么年轻、鲜活的生命竟如此脆弱。我当时很担心,希望能找到一个途径,来增加父母的安全感,免得让他们后悔只要了我一个孩子(上世纪70年代初尚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当保险出现在我们生活中时,我想,这真是一个好东西啊!
当时的我,有保险意识,却没有保险知识。我的第一份保险说出来可能会被人笑话,一个刚工作收入不高、没什么积蓄的年轻人竟在代理人的推荐下买了一份养老保险。
不久后发生的一次意外事故,让我对什么阶段该买什么保险有了新认识。
乘坐双层巴士的时候,司机为躲避行人急刹车,导致我的头部狠狠撞在汽车的挡板上,引发脑震荡,被送去医院急救。伤好了,我心中却有一种隐忧——虽然此次事故的医药费由公交公司赔偿,但如果因此留下后遗症,或者是其他交通事故,肇事车逃逸没人赔偿,该怎么办?为什么这个年龄最需要买、最容易负担得起的意外伤害险和意外医疗险我却没有呢?
看来没有一个专业的保险代理人真是会留下后患啊!我不再相信那位代理人的专业水平了,我向他要来保险公司的产品介绍手册,一个产品、一个产品地研究,自己给自己当保险顾问、选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我对保险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此后随着收入的增长,我几乎每年都会为自己加保,逐渐拥有了十来份保单,有些知识甚至比好多代理人还专业。同事们买保险时都经常找我咨询,一来二去我被来单位推销保险的一位业务员“盯”上了。他知道我对保险理财很感兴趣,又喜欢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就给我做了很长时间的动员工作。犹豫了一年多以后,禁不住对自由生活的向往,我在2004年辞去了稳定的工作,成了一名保险代理人。
买保险不要指望一劳永逸
我的17张保单,并不是一次性买齐的,最早的买于1997年3月,最近的一张在2个月前。
在险种上,我逐渐给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险、意外医疗险、重大疾病险(定期、终身)、防癌险、住院费用/补贴型保险、寿险(定期、终身)、养老险等产品,一点点加固防线,目前已涵盖了几乎所有保障领域。我选择的产品在形式上既有消费型保险,可以用低保费撑起高保障,又有分红、万能、投连险这样的具有一定投资功能的保险,来抵御通货膨胀、分享资本市场的收益。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在险种多样性方面为自己修筑完善的保障防线,我也没有忘记在保障额度上添砖加瓦。比如重大疾病方面(包括防癌)的保障,从最初的2万元,已经增加到目前的近百万元。保额的增加,一方面同医疗费用的提高有关,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后续康复费用、误工损失及对未来收入的影响等。再比如我一位客户的同事因意外事故导致高残,丧失了工作能力,那位同事的家庭生活马上陷入困顿。我的客户说这件事让他感受到“残了比死了还可怕”,于是投保了高额的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仅为0.6‰)。我自己的附加残疾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就有60余万元。
买保险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需要根据家庭收支或人员的变动情况,每几年检视一次,不断完善保障计划。我认为保险买得够不够,要看以下5点是否已满足:生了病有钱医治;残疾、失能了生活还有保障;身故、没有经济来源时为父母准备了足额的医疗养老金、为孩子准备了充足的教育抚养费;不会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影响家庭其他理财计划(如股票、基金投资等);最后一点,不要让疾病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降低现有的生活品质。
第一代投连险让我赚到了钱
最近两年投连险卷土重来,我所在公司推出的第二代投连险,2008年初在代理人渠道也开始销售。一开售,我为自己投保了20万元保额的,月缴1千元。月缴的形式类似基金定投,具有比较强的规划性,但比定投单只基金更能分散投资风险,也不用自己操心选择定投哪只基金。保费用工资卡直接转账缴纳,即不用每月去存钱,也可以起到强制储蓄的作用。
我之所以毫不犹豫地买第二代投连险,与我是第一代投连险的客户有很大关系。第一代投连险虽然很多人没买过,但很多人都听说过“第一代投连险退保风波”,潜意识里会认为第一代投连险是个“坏产品”。我计算过,2001年2月买的投连险,目前平均年收益率可达到18%。对中国资本市场有一定了解的人都知道,这7年,中国股市经历了漫长熊市,能达到18%的水平,已经很不错了。
对于那场“退保风波”,我认为错不在产品,而在于“错误的人将产品卖给了错误的人”。很多消费者和我开始买保险一样,不了解保险的功能、不看产品条款,糊里糊涂就奔着高收益买了,根本没把“投资有风险”这条警示语记在心上。而某些业务员为了个人利益,也只报喜不报忧,光说收益率会有多高,不去提示投资风险。我买第一代投连险时,由于自己已投身于股市,明白“投资有风险”的道理,也仔细阅读了投连险的条款,对它是什么样的产品、靠什么赚钱、又会因何赔钱早已心中有数,因此当股市走低、退保风波袭来时,我丝毫不为所动。目前这个让我满意的收益率,也算是对我一直坚守到现在的鼓励吧。
现在资本市场火爆,投连险作为保险产品中与股票市场联系最紧密的产品,又开始活跃在市场上。不管是作为保险代理人还是作为投连险的消费者,我心存担忧:虽然越来越多的人的风险意识、投资知识都有所提高,仍有不少人盲目地购买投连险产品;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整体提高了,却有少数人不遵守职业道德,误导消费者。
9.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九
近年来,我市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精神,全面展开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工作。从年至××年,全市共支出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经费万元(含省市县镇资金),拨付人寿保险公司资金万元。全市从年至××年月有对夫妇办理了计划生育保险证,投保金额万元,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仍存留在各县人寿保险公司的帐户余额万元。总体而言,我市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明显问题。主要是:
(一)积压在人寿保险公司的资金金额大
各县从年至今,积压在人寿保险公司的金额相当大,虽然有的县已办理了一部份计生养老保险证,但还有一大部分没有办理。至今年月底止,全市仍有万元积压在各县人寿保险公司帐户未办理计生养老保险证,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没有及时办理的主要原因是:人寿保险公司收到省、市、县三级资金后,以镇级资金不到位为理由,拖着不办理。
二受益人年领金额与省有关文件不符
根据年月日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印发的《广东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计生委)有关规定,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按《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养老金(型)条款》(版利差返还型)办理的,而各县、区人寿保险公司实际办理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是按年月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独家发文的《关于继续开办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纯生二女结扎夫妇养老保险的通知》的保险条款办理。
这样,同一年龄段办理的夫妇,到年龄后领取养老金时,领取金额相差很远。例如一对年龄在岁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投保元保险费,到年老领取(男岁、妇岁)养老金时,由省计生委等四部门发文办理的年可领取元,每人每年能领到元,而现在实际办理的险种每年领到元,每人每年只领到元。
(三)管理上人员不够积极资金难到位
由于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受益人年老后领取的金额相当少,效益不高,各县、镇计划生育干部往往在工作中表现出消极态度,对工作开展不够主动、积极;另一方面,由于我市是贫困山区,镇级配套资金难以到位,使得镇级管理工作经常举步维艰。
二、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问题的解决方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投保工作,鉴于各乡镇的现实状况,建议:
⒈对已结扎的纯二女户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共元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帮助他们发展种养;对独生子女父母由财政部门、计生部门将这元直接存到银行定期,二十年后方可支出。
10.保险建议书 篇十
致: XXX公司
我们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向贵公司恭呈我们为贵公司专门设计的保险建议书。
本方案是经我公司多名专业人士集结多年工程项目保险的经验基础上,根据贵公司具体情况,经过对贵公司的项目风险构成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影响进行深入的分析后提出的保险建议,目的是通过运用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进行分类和控制,力求以最经济的费用为贵公司提供最完善的风险保障。
如果贵公司对本建议书中的各项内容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衷心希望能够与贵公司携手共进,共创美好未来!
第二部分 风险分析
注:风险分析为参考格式,内容根据具体项目进行调整
一、项目概况
二、风险分析
1、自然灾害
暴雨、水灾、洪水泛滥
造成地下水位的明显上升,使建筑物的基坑塌陷,地基、地下室、水箱、管道、临时结构等浮起和浮动。
风暴、飓风、台风、龙卷风
受强大的风力影响,未完工的结构非常容易遭受风暴破坏。如货棚的钢结构在没有加入起稳定作用的斜撑之前,经受不住水平方向来的风压;薄壳结构在只完成部分覆面镶板时十分脆弱。
地震、地崩
不对称的设计和不同性质材料结合的建筑物在地震中比较容易受损;砖混或装配材料结构的房屋很容易受损。如遇到灾难性地震或地崩,将会对建筑物造成毁灭性的破坏。
地面下陷、下沉
地面下陷、下沉使桩的承载力量发生变化,建筑物可能因为开裂或倾斜危及安全。圈中人保险网 风险管理
海啸、雷电、冻灾、冰雹、雪崩、火山爆发及其它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2、意外事故:
火灾
火灾是最频繁的威胁,也是最具破坏力的。对于木制脚手架和模板等临时建筑物、储存的木材和塑料建筑材料、临时工棚和临时仓库、机械设备、修理车间(有燃料和润滑剂),施工管理人员都要特别注意火灾的防范,否则将会带来难以预料的损失。
爆炸
常常与火灾相伴,给予建筑物毁灭性的破坏。
塌方
一般如工地位于持续缓慢位移的坡地,或因雨水、雪水融化渗入软土层而可能位移的斜披上,人为的扰动很容易引发泥土或岩石层的滑坡。若围护墙或其它临时措施不合适也可能造成该事故的发生。
11.新《保险法》更注重投保人权益 篇十一
新《保险法》在经过了三次审议后,2月28日获得人大表决通过,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在大家一直关心的理赔问题、保险资金运用问题以及保险公司高管违规问题上,又作了哪些新的规定?就这些问题,《新财经》记者采访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
保险合同规定更明确
《新财经》:这次修订《保险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王绪瑾:这次《保险法》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减少保险活动中的纠纷,维护市场秩序。当然,也要从《合同法》这方面保护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财经》:这次修订的《保险法》与现行《保险法》相比,从哪些方面做了完善?
王绪瑾:新《保险法》比过去更严谨一些,比如对保险利益问题,对重复保险问题等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在保险利益问题上,为避免某些企业投保人利用团体保险获取非法利益,新《保险法》扩大了人身保险利益的范围,规定投保人对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保险利益,可以为其投保。
在重复保险问题上,新《保险法》对原来的定义进行了修正,现在更严谨、更准确了。相关规定包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同时,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从《合同法》的角度,新《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也就是说,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就保护了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今后,如果一个得了重病的人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也知道患病情况,就不能承保。但之前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出了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拒绝理赔。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
另外,从《合同法》方面对于争议处理也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过去对于保险合同的争议,人民法院也好,政府机关也好,都没有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次规定了格式合同,增加了投保单要附格式条款的规定,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新财经》:在人身保险方面,新《保险法》有什么变化?
王绪瑾:对保险受益人来说,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保险公司不提供保险金。新《保险法》改为,投保人谋杀受益人的,受益人有上诉权,这也加大了对被保险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保障。
另外,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现行《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项空白,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立法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符合法理与情理。
保险公司管理要更规范
《新财经》:很多投保人都有亲身体验,“投保容易理赔难”。现在,像大家最关心的还是理赔问题,新《保险法》有没有加强这方面的规定?
王绪瑾:新《保险法》在理赔方面明确和规范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如果保险公司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自己做虚假理赔的,也要承担责任。不仅要把理赔的钱拿出来,还要提高赔付率。
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要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一规定就在时间上给理赔程序作了限定。
《新财经》:对于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没有新的规定?
王绪瑾:关于保险组织形式,现行《保险法》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新《保险法》没有作新的规定。新法与《公司法》实现了对接,以前以国有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现在没有了,统一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新财经》:我们知道,我国保险业务团队还存在一些问题,经常出现误导投保人、虚假理赔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有哪些新的限制?
王绪瑾:对于保险公司及代理人行为的约束,现行《保险法》只有4个方面的规定,现在增加到13个方面。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拒赔、虚假理赔、挪用侵占保险费等内容,这些都是原来没有的。对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开展保险业务,对一些不合适的行为也进行了限制。我觉得在这方面修改的力度不小。
关于保险监管方面,对于保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以及高管人员的责任问题,在现行《保险法》中没有过多强调,新《保险法》对于保险人员能力的监管比过去加强了。对于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不够的,监管部门应该做哪些事情,作了比较大篇幅的具体规定,核心就是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具体条款还需完善
《新财经》:您认为修改后的《保险法》还有哪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王绪瑾:有一个关于被保险人的问题,就是第43条: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款的立法宗旨是什么我看不出来。因为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投保人本身没有保险金的解决权,那么,他谋杀被保险人干什么呢?设立这样的条款没有多大意义。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那么,被保险人或其他无辜的受益人就没有保障了。如果被保险人死亡的话,那倒好办了,也没有太多痛苦的问题了,如果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者疾病,那被保险人就没有保障了。这个问题就在于对保险的保障功能还不够。
再一个问题就是,在一定层面上并不能防范道德风险。也就是说,投保人如果谋杀被保险人,并已交足两年保险费的,可以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一条也需要改进,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也不可能只为了退还保险费的权利。我觉得这一条应该删除。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新《保险法》在整体上比过去的范围扩展了,但具体的条款还不够完善。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防范风险,防范风险不仅包括规定方式问题,还包括控制比例问题,没有这些,怎么控制风险呢?
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更广
《新财经》:对于保险资金的运用,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这次做了怎样的调整?
王绪瑾: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上比过去扩大了,原来保险资金只能去银行存款、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现在规定可以买卖股票。在买卖债券方面,把公司债券也包括进去了,还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也可以投资不动产。
当初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有两个方案:第一个方案是非常严格的和完善的法律规定,在整个资本市场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既可以规定方式,也可以规定比例,这方面在国外有很多经验,比如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这方面的经验。第二个方案是有步骤的,就是只管支付能力,其他的不管,比如英国就是这样的,但这种方式对我国是不适合的。
对于保险资金运用问题,在《保险法》修改过程中也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新财经》:按照您的看法,对于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更倾向于哪个方案?
王绪瑾:我认为,对于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在《保险法》中只作原则规定,对具体的方式和比例由国务院制定一个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条例,这个条例的规定要比较具体,修改也比较方便,既可以保持统一性,由国务院或保监会制定,也可以适应市场变化。比如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比例,可以根据市场形势变化来随时调整。在保险公司管理技术比较完善的情况下,比例可以提高一点;如果股市低迷,风险比较大的时候,比例就要低一点,规定就要严格一点。在日本,保险资金入股市的比例是40%,在美国和英国达到80%,当然,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金融债券等。中国的这部分比例总体来看还是比较低的,在19%~20%。
《新财经》:新《保险法》对于高管违规的是怎样规定的?比如像中国平安去国外投资失败,造成重大亏损的,要不要追究马明哲的责任?
12.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十二
关键词:保险合同;复效;如实告知
一、如实告知义务及合同复效的一般规定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像保险人陈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看出,我国采用的告知方式为询问告知,并且告知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内容是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些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承保 后采取什么样的费率,即按正常收费还是按特殊费率收费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复效,复效建立在合同中止的基础上,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是在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中,投保人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逾期60日未交保费的,中止复效一般只存在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止后有两年的复效期,在复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复效后,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复效期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复效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关系
(一)复效后原合同继续有效,不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明白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是不一样的,中止只是效力暂停,终止则是合同结束。所以此点表明合同中止是原来的合同,效力暂停是原合同,那么合同复效的仍然是原合同的继续有效,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合同。其次,合同的复效条件仅仅是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即可,而一个新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新的保险标的,以及重新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保险期间等等的约定或者规定,但是《保险法》中关于合同复效并没有这些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复效的仍然是原来的合同。最后,死亡保险中的自杀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时间段分为两段,合同成立之日起和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由此可见,复效与成立新合同是不同的,复效不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
(二)复效后的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在《保险法》44条规定的自杀条款中,是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期间是自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或者是复效之日起满两年,所以这里的复效期间是重新计算的。
(三)告知义务是法律上的先合同义务。对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告知时,保险合同是尚未签订的,因为投保人告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多少,所以在这个时间上保险合同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成立合同,还处于一种考察阶段。而且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又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所以应为一种先合同义务。而合同的复效,是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的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此时就不存在,那就不能再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从上文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如实告知义务只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所以在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应当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也无此告知义务。
三、关于合同复效保险人可以了解投保人情况的思考
考虑到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问题以及对投保人的信赖,可以考虑在保险合同复效时,就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情况,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但不能要求或者规定投保人不告知就产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后果。如果被保险的风险确实增大,那么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危险的增加,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可参照《保险法》的规定类似规定,赋予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2月.
13.保险投保建议书 篇十三
尊敬的消费者:
为了维护您在投保及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投保过程
1、为避免虚假保单,请您通过以下渠道投保交强险:
(1)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查询)的营业网点;
(2)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
(3)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4)开办电话营销业务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全国统一电话(详细名单及电话可登陆查询)。
2、请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如需更多保障,您可以购买商业三责险。
3、请您认真阅读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有任何不明确的地方,均可以要求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解释。
4、请您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填写完毕后,请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5、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您的历史交通事故记录将影响到您本次投保交强险的费率浮动比率,请您关注交强险保费计算中的浮动 系数;如您的机动车上年或连续多年未出险,请确认已经享受费率优惠。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使用机动车应缴纳车船税,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请您在投保交强险同时缴纳车船税。
7、办理完投保手续并交纳保费后,请您及时向保险人索要交强险保单正本、交强险标志、发票等重要单证,并认真核对各项单证所载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如发现单证内容有不准确之处,请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进行修改。
8、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9、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仅负责垫付符合规定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二、保险期间
10、请将交强险标志放置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
11、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过户、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事由,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12、交强险保险期间一般为1年,合同期满,请及时续保。
三、理赔过程
13、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交管部门及保险人,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4、如果事故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您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简化交强险理赔流程:
(1)如果您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您对对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可由有责方在其自身的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可登陆查询)执行。
(2)如果事故各方均有责任,您可以要求您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直接赔付,具体操作办法按《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可登陆查询)执行。
15、请您监督并协助保险人的理赔流程:
(1)保险人收到您的赔偿请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您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请您按通知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若提供材料不全的,保险人将及时一次性通知您(也可登陆查询交强险理赔单证);
(2)保险人应当自收到您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实,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
(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您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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